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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穩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重要舉措,是推進農業產業化結構調整、發展農業規模經營、解決農業效益低下的必然選擇。近幾年來,如東縣各地在引導和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總體來說,流轉規模不大,進展減緩,效益不高,與現階段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不相適應。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黨和國家的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引導和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積極性,順應形勢,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當前農村經濟發展中亟需研究和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和特點從如東縣情況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呈現以下特點: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程呈減緩趨勢。據統計,至20__年5月底止,全縣累計土地流轉面積為5.65萬畝,占總承包面積4.6,僅比去年底增加0.92萬畝,上升0.8個百分點。50畝以上連片流轉50塊,4560畝,僅比去年增加6塊,增加面積為1742畝。
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呈趨多樣性,但仍以互換、轉包、轉讓為主。其中轉包1.71萬畝,占總流轉面積30.3,互換2.06萬畝,占總流轉面積36.5,轉讓1.25萬畝,占總流轉面積22.1,而租賃、入股等形式的流轉僅占17.1。
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呈明顯的區域性。不同地區土地流轉的規模、用途不同。鎮郊周圍村土地流轉快于內地村,勞動力轉移比重大的村土地流轉快于純農勞力較多的村,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快的地區快于以稻麥種植業為主的地區。
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不均衡性?;Q、轉包、轉讓絕大部分屬于無償流轉。而租賃、入股等流轉形式中,由于地區性、行業性和流轉用途的差異,流轉收益存在很大的不均衡性。租金標準高的多達1000元/畝,低的不足200元/畝,形成了利益分配的不合理、不規范。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動因從以解決勞地矛盾為主開始轉向項目建設和產業結構調整,但部分仍處于自發自流狀態,流轉隨意性較大,從而帶來了流轉程序的不完善和流轉效益的低下,也給社會穩定造成了一定的隱患。
二、影響土地經營權流轉進程的主要因素
1、思想認識上的誤區制約著土地流轉。一些農村基層干部片面理解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將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與承包經營權流轉完全對立開來,認為延長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障礙,只有徹底打破家庭經營才能解決農村土地市場的建立,才能推進農業產業化和規模經營,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形成兩種傾向,一是無所作為,放任自流,把土地流轉中所必須遵循的農戶自愿原則完全看成農民的自主自發行為,疏于管[!]理和服務,對土地流轉情況胸中無數,底數不清,又對土地流轉中出現的新問題研究不夠,引導農村勞動力轉移的辦法不多,缺乏必要的推動措施,從而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處于無序狀態。二是行政包辦代替,違背農民意愿,無償或低價強行推動流轉,熱衷圈地搞政績,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中介服務滯后,市場運作機制尚未形成,限制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雖然各鎮建立了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但大部分有名無實,只在農經部門掛掛牌子,由農經站抓抓數字統計,真正按照市場經濟運作要求,充當流轉服務媒介、履行服務職能,發揮中介效能的還不多。流轉信息暢通、功能齊全、中介服務完善、管理規范嚴密的土地流轉市場運作機制尚未完全形成。
3、農民的小農經濟意識阻礙著土地經營權流轉。絕大多數農民還是把承包地作為自己主要的生產資料和最終的生活保障。盡管目前農產品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農業效益比較低下,農民的種田積極性有所下降,有部分勞力已開始轉向農外產業并獲得一定的收入,但由于勞動力轉移的流轉性和收益的不確定性,農戶寧愿粗耕粗放,賠本經營,也寸土必爭,不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土地流轉存有戒心,把土地看成了“保命田”、“退路田”。農民濃厚的戀土情結、保守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進程。
三、加快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對策措施
土地經營權流轉快慢和規模大小,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一個地區農業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發展趨勢。正確分析形勢,堅持因地制宜,合理引導推動,有助于加快土地流轉進程。
1、加深政策理解,認清土地流轉的必然趨勢,引導、保護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
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在農村政策的基石。農戶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必須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進行。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與鼓勵農戶在承包期內承包經營權流轉并不矛盾。健全土地流轉機制,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完善和發展,它不僅不會動搖雙層經營體制,反而會有助于這一制度的長期穩定。一方面,要切實防止不顧條件、違背農民意愿、包辦代替、強制命令、侵害農民利益的現象和行為;另一方面,也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循序漸進,堅持政策疏導,轉變農民觀念,提高農民素質,千方百計調動和激發農民主動積極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和熱情。對二、三產業比較發達,大量農村勞動力轉移到農外產業,有穩定的勞動崗位和收入來源,農戶已缺乏種田積極性的地區,要積極引導土地流轉,實行規模經營,提高土地集約化經營程度。凡有利于農業結構調整、有利于提高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有利于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土地流轉形式都應提倡和鼓勵。對目前暫不具備條件、不適宜大規模流轉的地區,要盡力為農戶間自愿、合理流轉創造條件,提供方便,加強指導。
2、切實轉換職能,改變工作作風,發揮村級組織的管理協調作用。農戶是市場經營主體,承包土地是否流轉,以何種形式和什么樣的補償形式流轉,最終由農戶自己決定。但這不等于村級組織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無所作為。村級組織對土地流轉的引導和管理負有重要的責任,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既不能強制推行,統包統攬,又不能放任自流,聽之任之。從目前情況看,村級組織的具體作用表現為:一是提供信息。及時掌握本地區農民的流轉要求和思想動態,提供流轉項目,為流轉雙方牽線搭橋。二是服務協調。對土地流轉中的個案問題及時進行協調疏導,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對土地流轉后農業就業及選擇新的增長渠道提供信息,因勢利導,不斷增強抗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在實行規模流轉時,對個別農戶可采取以流轉促流轉的辦法。三是監測管理。對土地流轉過程及流轉后土地利用情況、經營效益進行嚴密監測,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相應對策,確保農民利益不受損失。
3、強化服務,優化環境。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趨勢,但農戶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缺乏市場對土地供需情況及發展趨勢的了解,缺乏應付市場不確定風險的能力和手段,必須依托于有關中介服務機構。因此,要努力形成自下而上、網絡狀、多功能、緊密型的中介服務體系。建立以農經部門為依托,農林、土管、 城管、綜治等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實行緊密型組合、市場性運作、科學化管理,為土地流轉創造更為廣闊的服務空間。土地流轉中介服務機構的職能可包括:制訂土地流轉規劃,建立土地流轉信息系統,收集土地供需信息;規范土地流轉程序,統一辦理土地流轉合同(協議);組織開展集體土地流轉收益評估,研究制訂并土地流轉的指導性價格,協調各方利益;進行項目推介等。
4、總結經驗,典型引導。不斷發現、總結、推廣土地流轉的成功典型經驗,利用各種方式,讓更多的農民了解土地流轉的成功典型及其效果。加強對土地流轉工作的調查研究,積累經驗,積極引導,穩步推進。充分發揮種田大戶、投資開發者和流轉收益戶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土地規?;洜I,通過召開土地流轉研討會、現場會等形式,加大工作推進力度。在不斷總結、推廣經驗的基礎上,把農民群眾的創造和實踐上升到理性認識,用典型引導、項目牽動,促進承包土地合理、規范、有序流轉。
第一章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概述
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和內容
1988 年的《憲法修正案》中第十條第四款制定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也明確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在此法律基礎上,國內外很多學者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內涵給予了自己的很多詮釋。丁關良教授詳細定義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他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指一切農業生產經營者,按照承包合同取得的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并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并獲得收益的權利。”[2]另外還有學者將土地經營流轉權稱之為“用益權”,認為用益權是最能表達出土地經營的概念,但綜合考慮法律規定及各個學者的定義,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在不改變所屬土地所有權的基礎上,承包人將該土地的使用權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他人經營的行為。在此基礎定義上,還應該注意以下兩個方面:首先,農村土地的經營權流轉要確保其所屬的用途不變。農村所屬的土地是支持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支撐我國糧食安全生產的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不能出現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農村用于生產的土地是非常有限的,我國龐大的人群的生存依賴于農村土地,如果毫無節制、毫無限制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卻不去限制土地的使用用途,必將造成我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農用土地的喪失,從而影響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最終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內容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包括:流轉主體、流轉依據、流轉方式和流轉程序。流轉主體是土地的承包方,土地的承包方在合同的規定下有權對土地進行經營使用,任何人不得干擾土地承包方對于土地的利用。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是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依據,承包方和發包方都必須嚴格按照流轉合同的相關規定對土地進行使用,不能濫用土地使用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常用的流轉方式有轉包型、入股型、租賃型和互換型。轉包型,承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將土地轉包給第三人,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合同,轉包給第三人后,原承包人與發包方的關系不變更。入股型,入股是為了更加合理充分利用土地的集約化生產,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生產率。租賃型,農戶按照合同要求得到的承包土地,可以依法進行轉租并收取一定的租金?;Q型,不同農戶承包的土地,可以根據各自需求進行土地的交換耕種,實現土地交換使用的互惠互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程序,應由當事人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下,提出流轉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合同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然后提供流轉合同,當事人確定合同內容無誤后簽訂合同,由合同主管部門備案登記,此時土地流轉正式生效。
第二章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演進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產生
自 70 年代末至 80 年代初期,當時我國的法律法規、政策嚴格限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1978 年 11 月 24 日,在安徽鳳陽縣小崗村,十八位農民開創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揭開了農村的序幕,國家相繼出臺政策肯定這種土地制度。中共中央在 1982年了一號文件,文件明確指出“包干到戶、包產到戶”的生產責任制并迅速在全國范圍內施行,此時的農村土地所有權仍然歸集體組織所有,農民掌握的只是土地的經營權,這種土地格局可以概括成“集體所有,農戶經營”。截止到 1984 年,有大約 1.8 億的農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占農民總數的 98%以上。雖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農村的土地流轉提供了可能,但是農村的土地流轉仍被禁止,無論是當時的《憲法》、《民法通則》還是《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都禁止土地流轉。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自 20 世紀 80 年代中期開始,禁止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均有了松動跡象。此時,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漸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它不可能解決農業生產中的全部問題,禁止農村土地流轉的已經不適應時代的需求,更不利于保護農民利益。在 1984年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一號文件規定,農戶可以根據“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通過協商,由集體組織統一調整土地。四年后的憲法修正案中去掉了土地不得出租的有關規定,同時增加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關于修改的決定》,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確立了“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的規定。之后的《農業法》在 1993 年 7 月頒布實施,該法首次明確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出了規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可以轉包承包的土地,將農業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發展
成都市作為四川省的省會,其中城市人口為 1125 萬,農村人口為 500 萬。可以看出成都市耕地資源與城市人口發展存在矛盾性,土地資源相對匱乏。成都市在發展過程中也意識到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關鍵性作用,認為必須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創新性的探索,以便實現現代農業和城市經濟的協調發展。為了實現合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推動農村土地資本化,促進農民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實現城鄉的科學發展,成都市探索了以下適合自身發展的模式經驗:一是城鄉結合發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僅需要農村活力的注入,更需要城市經濟的協調發展。單兵作戰的土地流轉難以有效形成規模化,制定合理有效的城鄉經濟發展總體規劃,能為成都市農村土地找到新的突破口。這樣,城鄉完美結合,為農村土地依法流轉提供指導思想。二是形成產業集群,創新生態群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活力如何發揮的更好,需要一整套上下游供應鏈體系的完善。在區域內形成互為關聯的產業鏈,例如以養殖、水產、蔬菜種植等為主的特色產業,從而土地發展的短板,實現優勢互補。最終為農村土地流轉明確產業發展的新方向。截止到 2009 年底,成都市通過對區內農戶土地進行產權界定,向符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條件的農戶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土地產權歸屬得以合法有效地維護,這為進一步進行有效的土地流轉奠定基礎。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梢姡恋爻邪洜I權轉讓,是指轉讓方(原承包方)在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內依法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受讓方(新承包方)的行為。其結果是,轉讓方喪失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轉讓方與發包方之間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關系終止,確立受讓方與發包方之間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關系,如轉讓方依法將全部承包地上物權性質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受讓方,其承包方法律資格和原擁有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喪失。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運行機理:(1)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為前提;(2)轉讓方(即原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3)轉讓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事先應經發包方書面同意;(4)轉讓方依法確定受讓方;(5)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最徹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引起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6)受讓方限于除原承包方以外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可以是發包方內的農戶(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也可以是發包方以外的農戶(即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但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享有優先受讓權;(7)采用書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8)一般應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里“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承包方已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因此與承包方交易,支付了價款,并進行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的第三人。舉例來說,甲(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第一受讓方),交易完成后,乙沒有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其后,甲又將同一塊農村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丙(第二受讓方),丙不知道甲已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已轉讓給乙,也不應當知道這些情況,隨后丙支付了價款并辦理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那么,丙就屬于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乙就不能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甲,請求獲得相應的救濟。第三人丙如果明知甲已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或者丙應當知道這個情況(比如,丙已經聽鄰居說過,但未向甲或乙核實),那么,丙就不屬于善意第三人,因而不能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乙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必須登記,但是未經登記,受讓方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物權性質是不穩定的,如遇上述存在“善意第三人”,該受讓方最終無法取得鞏固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受讓方要真正取得穩定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最好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登記,成為真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9)不得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內容;(10)不發生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的變化;(11)不改變農村承包地之特殊農業用途;(1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期限為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13)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則轉讓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14)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必須符合條件、自愿、平等、依法;(15)轉讓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在該承包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同時確立受讓方與發包方之間該承包地上的承包關系;(16)原承包方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在該承包期內無權向發包方要求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但承包方仍享有承包土地的權利(即承包權仍然有效),即在新一輪承包中還可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17)轉讓后,由受讓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18)受讓方向發包方依法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19)受讓方與轉讓方發生糾紛,依債權法律規范,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違約責任處理;(20)受讓方與發包方之間發生糾紛,屬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內容范圍的,依
物權法律規范處理,屬違反承包合同約定內容的,按合同債權法律規范處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操作規程:(1)轉讓方(即承包方)向發包方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書面申請;(2)發包方對轉讓方轉讓條件進行審核;(3)發包方核實轉讓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不得干預轉讓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應書面同意,否則,不同意,則需說明其合法的理由;(4)轉讓方依法確定受讓方,但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享有優先受讓權;(5)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書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6)受讓方向承包方支付轉讓費;(7)一般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確立受讓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8)確立發包方與受讓方(新承包方)的承包關系;(9)受讓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10)受讓方向發包方履行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承包合同規定其它約定義務。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是指轉包方(原承包方)在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內并保留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下依法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債權性質農村承包地使用權轉移給受轉包方的行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屬于轉包方在保留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從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部分權能(包括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但不包括處分權)移轉給受轉包方,其結果,受轉包方無法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只能取得債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9條),新確立轉包方與受轉包方之間的轉包關系,且該轉包的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般較短,最長也不得超過20年。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運行機理:(1)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為前提;(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后,承包方(即轉包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仍存在;(3)受轉包方取得的只能是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即從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利;(4)受轉包方是一切農業生產經營者,一般是農戶,但除農戶外,包括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5)承包方(即轉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6)轉包方與受轉包方(新承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7)不發生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的變化;(8)不改變農村承包地之特殊農業用途;(9)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后,應當報發包方備案;(10)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可以部分或全部轉移;(11)轉包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一般較短,最長一般不得超過20年;(12)在轉包關系中,承包方既可以以有償的方式進行轉包,也可以以無償的方式進行轉包,甚至倒貼轉包,如有償的,則轉包的收益歸轉包方所有;(13)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必須自愿、平等、依法;(14)采取書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15)轉包期間,由受轉包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16)受轉包方向承包方(轉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規定的義務;(17)轉包方向發包方履行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18)轉包方與受轉包方之間發生糾紛,依據債權法律規范,按違約責任方式處理;(19)轉包期限屆滿后,則由原承包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操作規程:(1)承包方向第三人(受轉包方)發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建議;(2)承包方(轉包方)與受包方磋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的內容;(3)轉包方與受轉包方依法簽訂書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確立轉包方與受轉包方之間的承包關系;(4)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報送發包方備案;(5)受轉包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6)受轉包方向轉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規定的義務,如采取有償轉包,一般分年度支付轉包價款;(7)轉包方向發包方履行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8)轉包期屆滿后,由原承包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
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是指出租方(原承包方)在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內并保留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下依法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債權性質農村承包地使用權轉移給承租方的行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屬于出租方在保留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從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部分權能移轉給承租方,其結果,承租方無法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只能取得債權性質農村承包地租賃權,同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新確立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的農村土地租賃關系,且該租賃的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的運行機理:(1)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為前提;(2)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后,出租方(即承包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仍存在;(3)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承包關系不變;(4)采取書面形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5)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確立農村承包地租賃關系;(6)承租方是一切農業生產經營者,一般是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但也包括農戶;(7)承租方取得的只能是債權性質的農村承包地租賃權;(8)不發生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的變化;(9)不改變農村家庭承包地之特殊農業用途;(10)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后,應當報發包方備案;(11)農村承包地可以部分或全部租賃;(12)租賃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13)在租賃關系中,承包方應以“效益優先”,采取有償方式出租,其出租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14)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必須自愿、平等、有償、依法;(15)租賃期間,由承租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16)承租方向出租方履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規定的義務;(17)承包方向發包方履行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18)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發生糾紛,依據債權法律規范,按違約責任方式處理;(19)租賃期限屆滿后,由承包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20)承包方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方是農戶的,則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如承租方依法受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即原承租方)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確立受讓方與發包方之間的承包關系,屆時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承包關系和承包方與承租方之間的農村承包地租賃關系同時消滅;(21)承包方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非承租方的合法受讓人依法受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屆時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承包關系消滅和發包方與受讓方之間的承包關系確立,則承包方與承租方之間的農村承包地租賃關系消滅和同時確立承租方與受讓方之間的農村承包地租賃關系,這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不破農村承包地租賃原則的體現。
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的操作規程:(1)承包方向承租方發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的建議;(2)出租方與承租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的內容;(3)出租方與承租方依法簽訂書面形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報送發包方備案;(5)承租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6)承包方向出租方履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規定的義務,一般分年度履行,包括向出租方支付出租價款;(7)承包方向發包方履行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8)租賃期限屆滿后,由承包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9條規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根據該條文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的基本方面大體相似,沒有實質上的不同,但也有以下區別:(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受包方取得的是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承租方取得的是債權性質的農村承包地租賃權。(2)一些地方把流進方是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看成是轉包與出租的基本區別。轉包的受轉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出租的承租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第三人。但上述法律條文上對受包方和承租方沒有上述限制。(3)出租更接近市場配置資源的方式,租金更接近市場交易形成的價格,一般高于轉包費。轉包收取的轉包費一般比較低,個別情況下甚至是“倒貼”,即轉包方反而向受轉包方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4)從流轉期限看,轉包的期限一般比較短,出租的期限則有 長有短。法律上和實踐中,已把轉包和出租確定為兩種不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是指在存在兩個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并限于同一發包方的農村土地的兩個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基礎上,承包方之間依法互相調換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不消滅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不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而發生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的流轉,其結果,甲承包方喪失原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A)而同時取得乙承包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B),則反過來,乙承包方喪失原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B),而同時取得甲承包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A)。目前,普遍存在農戶分塊承包農村土地,一般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利于連片經營農村承包地,逐步實現土地規模經營。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運行機理:(1)以兩個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為前提;(2)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僅限于發包方內的農戶(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為方便從事農、林、牧業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各自需要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但應限于同一發包方的農村土地(這里指耕地、林地、草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的互換;(4)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不變,即發生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5)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等價互換,也可以不等價互換,在不等價互換情況下,獲益方需補給對方互換差價;(6)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7)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報發包方備案;(8)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般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9)不發生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的變化;(10)不改變農村承包地之特殊農業用途;(11)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必須自愿、平等、公平、依法;(12)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經營互換后的農村承包地;(1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向發包方應履行互換后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該承包合同的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14)互換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發生糾紛,依債權法律規范,按違約責任方式處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操作規程:(1)一方向另一方發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建議;(2)雙方磋商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的內容;(3)雙方依法簽訂書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4)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報發包方備案;(5)雙方一般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6)獲益方需補給對方互換差價;(7)土地承包經營人依法經營互換后的農村承包地;(8)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向發包方應履行互換后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該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將農村承包地使用權入股而取得股權的行為。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運行機理:(1)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為前提;(2)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保留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基礎上,以農村承包地使用權(這里指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一部分權利,而不是全部權利)折價入股,使農村承包地使用權貨幣化;(3)入股的農村承包地使用權期限應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發給入股者股權證,使承包方取得股權;(5)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后,應報發包方備案;(6)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登記設立,且應具有法人資格;(7)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民主監督和管理,股東代表大會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為業務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督機構;(8)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后,由土地股份合作社對農村土地實行整體布局、統一規劃,并直接用于農業生產;(9)土地股份合作社對農村土地實行招標承包,或對外租賃,或者直接經營;(10)不發生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的變化;(11)不改變農村家庭承包地之特殊農業用途;(12)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東持有的股權,不僅有收益分配權,而且可以依法流轉,如轉讓、贈與等;(13)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必須自愿、公開、公平、公正、依法;(14)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分紅;(15)土地股份合作社破產或解散的,承包方可能部分或全部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合法受讓人有可能取得承包期剩余年限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16)承包方向發包方履行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17)承包方(入股者)與土地股份合作社發生糾紛,依據企業法律規范處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操作規程:(1)入股者之間簽訂書面形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2)農村承包地使用權進行評估、驗資,確定股權;(3)召開創立大會(即第一次股東代表大會)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等組織機構;(4)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5)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向入股者發放股權證,確認承包方的股東資格;(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報發包方備案;(7)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8)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向入股者(承包方)分配紅利;(9)承包方向發包方履行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10)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提前解散的,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恢復完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則由承包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11)土地股份合作社資不抵債、依法破產的,其結果:承包方喪失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終止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土地承包關系,合法受讓人依法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確立合法受讓人與發包方之間新的土地承包關系,由合法受讓人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合法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其他約定義務。
六、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
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是指承包方在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將農村家庭承包地委托給第三人(即代耕方)暫時代為經營的行為。
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的運行機理:(1)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為前提;(2)農村承包地代耕后,承包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仍存在;(3)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承包關系不變;(4)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合同,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5)承包方與代耕方之間確立農村承包地代耕關系;(6)代耕方一般應是農戶,但也包括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7)代耕方取得的只能是債權性質的農村土地使用權,該農村土地使用權是從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利;(8)不發生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的變化;(9)不改變農村承包地之特殊農業用途;(10)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后,應報發包方備案;(11)農村承包地代耕期限較短,一般為一年左右;(1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可以是有償的、無償的、倒貼的,如有償的,則代耕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1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必須自愿、平等、依法;(14)代耕期間,由代耕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15)代耕方向承包方履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合同規定的義務;(16)承包方向發包方履行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17)代耕期限屆滿后,由承包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的操作規程:(1)承包方向代耕方發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的建議;(2)承包方與代耕方磋商農村地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合同的內容;(3)承包方與 代耕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合同,代耕一年以上(包括一年)應簽訂書面合同,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后,應報發包方備案;(5)代耕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6)代耕方向承包方履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般分年度履行,包括向承包方支付代耕價款;(7)承包方向發包方履行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8)代耕期限屆滿后,由承包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七、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
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是指承包方在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后一個家庭成員死亡和承包期內,由最后一個死亡的家庭成員的繼承人依法繼承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運行機理:(1)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為前提;(2)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家庭承包的林地,即農村承包林地;(3)承包林地的農戶中,最后一個家庭成員死亡,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4)繼承人的特定性,即指承包的林地,在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最后一個死亡的家庭成員的繼承人;(5)繼承人一般應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將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6)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方)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自然人;(7)繼承人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必須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內;(8)繼承人依法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9)不發生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的變化;(10)不改變農村承包林地之特殊農業用途;(11)繼承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報發包方備案;(12)繼承人依法經營農村承包林地;(13)繼承人向發包方履行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14)繼承人放棄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村承包林地由發包方依法收回,但發包方應給繼承人補償承包林地收益。
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操作規程:(1)家庭承包林地的農戶中,最后一個家庭成員死亡;(2)依法確定最后一個死亡的家庭成員的繼承人;(3)該繼承人不放棄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事實客觀存在;(4)該繼承人依法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5)該繼承人已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情形,報發包方備案;(6)該繼承人依法經營農村承包林地;(7)該繼承人依法履行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向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8)林地承包期屆滿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
八、土地承包經營權準占用
土地承包經營權準占用,是指承包方在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國家因處于緊急狀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緊急需要,可以在緊急狀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緊急需要期間依法將承包地臨時轉移給國家或者國家指定的特定單位占用的行為。如《草原法》第四十條規定:“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臨時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植被并及時退還?!倍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款第2項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這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屬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
土地承包經營權準占用的運行機理:(1)以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為前提;(2)土地承包經營權準占用后,承包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仍存在;(3)國家或國家指定的特定單位取得的只能是債權性質的農村土地使用權;(4)準占用人只能是國家或國家指定的特定單位;(5)國家對農村承包地準占用,其性質屬于行政行為或行政權力性質;(6)承包方應服從該農村承包地準占用行為;(7)國家應給予被占用人(即承包方)適當的補償;(8)準占用期限較短;(9)因特殊緊急,可以先準占有、使用,后進行準占用補償;(10)不發生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的變化;(11)不損壞農村承包地之特殊農業用途,如損壞農村土地,則應承擔恢復農村土地之農業用途責任;(12)在緊急狀態消失后,應立即恢復承包方對農村承包地的依法經營;(13)承包方履行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向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14)承包方與國家或國家指定的特定單位之間發生糾紛,依據行政法律規范處理。
土地承包經營權準占用的操作規程:(1)國家或國家指定的特定單位準占用農村承包地要有合理事由;(2)國家在緊急狀態期間需準占用農村承包地的,一般因向承包方發出行政通知后準占用農村承包地,因特殊緊急,可以先準占用該農村承包地;(3)農村承包地準占用后,準占用人應對承包方進行補償,彌補承包方的經濟損失,補償應公平、合理、科學,不得侵害承包方的利益;(4)承包方向發包方履行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他約定義務;(5)在緊急狀態消失后,如損壞農村土地,則應承擔恢復農村土地之農業用途責任,同時應立即恢復承包方對農村承包地的依法經營。
綜上所述,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其自身特征,只有規范各種形式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運行機理和操作規程,才能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符合“條件、自愿、規范、有序、依法”之客觀要求,達到依法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逐步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農民的土地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同時我國《農業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農業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專門規范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縱觀彬縣法院近幾年來審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從發包方來說:一是濫用權力,恣意破壞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如燕某與某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燕某耕種多年,后不幸患病不能參加體力勞動,只得轉包給其他村民經營,并在村委會備案。一年后,燕某因治病欠外債多,無錢交納農業稅,村委會利用權力,將承包的土地直接劃撥給其他村民。不難看出發包方的個別干部不懂法律,也不注重學習法律知識,處理問題主觀隨意性的問題表現突出。
二是個別村委會,以個人好惡為標準,嚴重干涉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如某村村民張某承包村委會土地5畝,栽植果樹,按期交納承包費,經營三年,張某外出做生意,于是將承包地無償借給其兄經營,并向村委會匯報后備案,該村新干部上任,撕毀合同,否定了合同的存在,并收回承包地,同時劃撥給本村村民。
三是個別發包方的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有時斷章取義,曲解法律原意,對農民合法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認為是違背原合同強行解除,使農民蒙受較大的經濟損失。
四是發包方換屆干部,不履行交接手續,交而不接,接而不交的現象屢見不鮮,使經營者無法正常生產,妨礙經濟的發展。
從承包方來說:一是承包方及經營者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在經營的流轉中,主觀隨意性較大,如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時,摒開發包方不管,雙方進行協商,結果未征得發包方的同意,不但使土地經營權不能合法流轉,而且引起與發包方的矛盾。
二是因承包方經營不善,只得另找經營較強的人轉包。轉包時對合同的具體問題約定不明,在實施中,矛盾百出,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甚至為此吵鬧,斗毆,造成流血事件。
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中,往往為了經營的方便,互換承包地的現象尤為突出,互換后,經常發生糾紛。
四是男女雙方離婚后,女方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通過以上問題的剖析,筆者認為在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發包方、承包方以及流轉中的經營者都要認真學習法律,對經常運用的法律規范要有所了解,簽訂合同時符合法律規定。
2、要有換位思想,發包方、承包方站在對方的角度上分析問題,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使矛盾逐漸縮小,直至消失。
3、對發包方的個別領導,尤其邪惡勢力掌權的堅決予以打擊,按合法的途徑進行解決,同時消除地方保護主義的思想,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4、一旦雙方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問題發生糾紛,運用法律的有力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障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