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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著資金短缺的困境,尤其是在2008年的經濟危機爆發之后,不少企業開始入不敷出,甚至遭受著破產的危機。而同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作為一項新興的經濟來源出現在了這些企業家的視野中。知識產權作為一項無形資產,與傳統的融資方式截然不同,具有著不穩固性以及無形性,這使得銀行以及其他貸款融資者早年內不愿接受此類全新的融資形式。但是,由于中小企業所面臨的特殊情況,以及發展新型融資的訴求,導致了這種知識產權融資的必然的進步。
一、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融資實踐的主要特點
(一)融資額增加、類型擴大
我國知識產權融資總額逐漸攀升,數據顯示在近五年內的知識產權融資額突破了兩千億元人民幣,其年增長率高于30%,其知識產權融資類別也變得豐富多樣,而不再局限于傳統。
(二)各地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各個地方政府直接參與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之間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促進雙方建立融資業務關系;此外,還有些地方政府試建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平臺,為各個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提供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管理等服務,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實現基礎性環節的建立,嘗試解決中小企業面臨的資金困難等問題。
二、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融資的困境
(一)法律體系的不完善性
在知識產權融資方面,我國缺乏系統、詳盡的法律條文規范指導,而僅僅規定有一些原則性的規范條文。這使得中小企業當碰到具體的實物問題時,很難求得有效的法律庇護。雖然各個地區政府針對中小企業資金短缺、融資困難的問題積極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但由于各地不同的政策以及不完善的法律規范,使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融資的實施上仍然困難重重。
(二)價值難以評估
知識產權融資與其他有形資產融資最不相同的地方就是不易掌握其確切的價值,而這就來源于它本身的無形性與不確定性。再加上我國尚未存在一套完整、系統化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體系,專業水平較高且權威的價值評估機構較少,就造成了由不同評估機構對同項知識產權的價值進行評估后而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結果。這種評估的差異性與非專業性,直接對我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系統的公信力與認可度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三、外國國家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融資的實踐及啟示
(一)美國的實踐
美國作為當前知識產權融資最發達的國家,同樣是知識產權融資的起源地。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自建國初期便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為知識產權融資提供完善的法律支持;此外,美國還充分發揮小企業管理局(SPA)的重要作用,為借貸雙方提供評估、管理等信息服務,從而推動中小企業與銀行間建立起一套知識產權融資體系。
(二)日本的實踐
相較于美國,日本則偏向于由政府體系內的金融機構、發展基金等向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融資提供金融協助,從而扶持日本中小企業融資的發展。其中最成功的例子在于日本開放銀行,自1995年起,日本開放銀行便開始對國內中小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并且成立專門機構對融資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管理等提供業務支持,這使得日本開放銀行的知識產權融資業務發展十分迅速。
(三)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分析以上兩個國家的知識產權融資,我國應繼續在實踐中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法律的支持;并且還應當充分發揮政府在此過程中的作用,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套權威性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系統。
四、我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完善對策
(一)充分發揮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服務作用,建設統一的知識產權融資平臺
為解決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融資難、無形資產價值難以評估等問題,在現階段應當依靠中央政府的力量,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頒布相關的政策與管理辦法,并且建立一個權威性的、公信力強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平臺。在平臺內部,政府應面對全國范圍內的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提供專業化的無形資產價值評估、融資管理、咨詢等服務,滿足更多數量的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融資的訴求。
(二)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法律體系
針對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融資過程中難以尋求法律援助的問題,我國應積極在質押融資實踐中繼續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探索出一套完整的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制度。這需要國家繼續完善知識產權登記制度、價值評估制度、風險擔保制度等法律問題,從而形成互相聯系、互相銜接的法律體制,來完善現階段的原則性法律條文。當然,在今后的知識產權融資實踐中仍會出現很多實務上的問題,這就需要具有前瞻性地制定法律法規,從而為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融資提供穩定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