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知識產權問題探討

時間:2022-10-28 10: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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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知識產權問題探討

網絡知識產權問題探討篇1

1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主要侵權類型

1.1商標產權風險

商標是商家通過長期經營或者通過對市場進行營銷后獲得的一種商品類型,商標能夠很好地讓消費者區分該產品與其他產品之間的差異,從而給商家帶來經濟效益和產品榮譽。商標產權能夠給經營者提供合法經營的權利,同時也能給商家帶來經濟利益,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會出現眾多商家的爭奪和競爭,所以給商標權帶來了一定的風險,而這種風險在網絡環境下會被無形放大[1]。互聯網環境下商標權的交易由傳統的方式轉變為網絡虛擬的方式,商標權交易存在侵權的可能性主體也會變得較為多元化,最終導致網絡平臺成為商標產權潛在的侵權主體。網絡平臺的開放性和便利性滿足了不同人們的需求,同樣也使商標侵權行為變得更加多樣化,再加上網絡環境下的商標已經不需要傳統商標的牌照,通常以網絡域名或者網絡連接的方式存在,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對商標的偽造和竊取風險。

1.2著作權風險

在民法的法律體系中,民事權利和客體之間是不得相互轉換的,這意味著著作權的判定和歸屬權必須具備以人為權的主體。但在網絡環境下,相關作品經過設備的掃描就可以發布,人們通過下載等方式,可以進行無限次的使用,且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導致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存在被侵害的風險。由于互聯網環境下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部分標準要求比較模糊,都會導致著作權糾紛時有發生。

1.3專利權風險

專利是反映科技水平的重要核心競爭指標,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專利權越來越重要,對于高科技產業來說,專利權決定著一個企業的命脈。對應的互聯網環境中,不同的機構對專利權的競爭也變得更加激烈[2]。站在企業經營角度,這不僅涉及專利使用權的爭奪,也涉及企業在專利遭受竊取的問題,站在國家經濟安全的角度來看,需要對專利權的質量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更好地解決不同專利制度存在出入的問題。

1.4知識產權相關糾紛數據調查

根據《2020年度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案件數據分析報告》,著作權侵權糾紛最多,高達461例,占總體比例的37.5%;其次商標權侵權糾紛440例,占比35.5%;隨后是專利權侵權糾紛257例,占比20.9%,產品品種、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損害企業名稱等侵權糾紛分別為21例、15例、12例,分別占比1.7%、1.2%、0.9%,而其他惡意引起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例均不超過10例,總占比為2%。

2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原因分析

2.1法制觀念較為薄弱

大部分人在使用互聯網的過程中都抱有網絡信息資源是共享的心態,因此在使用互聯網信息資源時,很難將其與知識產權聯系在一起。有部分人為了滿足自身需求,存在有意識地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況,也有部分人由于缺乏互聯網知識產權意識,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犯也渾然不知,這些情況都是由于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缺乏必要的限制、人們對網絡環境下的法制觀念較為薄弱導致的。

2.2道德約束能力不足

網絡空間是非常龐大的,人們在網絡空間中處于陌生的狀態,無法追蹤到彼此的身份信息,也就幾乎不用為自己的行為負責[3]。這也導致網絡道德水平較低,用道德的力量難以約束侵權行為。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風險轉移過程如圖2所示,其中,網絡文學作品中經常出現抄襲和盜取他人作品內容的情況。

2.3侵權現象嚴重

當前我國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不夠完善,但隨著各大網站開始重視知識產權,要求須通過繳費的方式才能觀看或者下載相關內容。在這個過程中,部分不法分子抓住人們不愿意花錢的心理,通過一些黑客技術手段向公眾免費開放這些知識產權信息,以增加自身的點擊量獲取經濟效益,而這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3網絡信息資源知識產權存在的問題

3.1法律方面

當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給知識產權帶來很多不確定性的風險。網絡信息資源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以及內容這三個部分組成,站在利益平衡角度,網絡信息資源的知識產權界定模糊,會給知識產權帶來一定的風險[4]。確保合理地使用網絡信息資源權益,注重保護知識產權和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以法律的視角構建知識產權人、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有序知識產權保護,才能最終做到對網絡信息資源的有效共享。

3.2技術方面

技術方面主要研究網絡環境下技術應用帶來的知識產權風險和應用技術的知識產權問題,探討其影響下的知識產權和相關權利領域的發展,有助于更好地利用法律實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從技術和法律這兩個方面對網絡環境下信息資源以及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進行深入探究,實現訪問控制與認證,并在數字時代技術的變化和法律中考慮技術因素,可以為知識產權帶來更好的服務。

3.3管理方面

管理方面主要是通過研究不同的網絡資源組織策略和網絡信息資源在開發利用的不同階段,實現對知識產權風險以及不同網絡服務提供者加強網絡信息資源的知識產權管理。在構建各利益相關者風險溝通的生態鏈中,加強信息溝通的管理能力,并對連接標志以及網頁存檔等方面進行探討,能夠有效實現對不同建設模式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分析,從而針對可能出現的知識產權問題提出對應的解決措施。

3.4規章制度方面

規章制度是為了更好地研究網絡環境下信息資源與知識產權規章制度在不同方面的實踐,通過數字化時代信息資源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實現個體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效統一[5]。在概括數字化信息資源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過程中,制定數字化信息資源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能夠為信息資源知識產權所涉及較多的利益集體管理組織規避風險。而對網絡信息資源的特性以及網絡中的特殊信息資源進行研究,并對網絡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建立更高的靈活性需求,有助于加強當前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

4加強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風險管理的有效策略

4.1構建完善的風險評估框架

在知識產權的風險研究中發現,網絡環境中,無論是數字圖書館或者是其他領域,在對知識產權進行風險評估時,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不同的學者會從各自的研究視角提出一系列的知識產權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在采用不同指標的情況下,評價出的結果也就各不相同,想要避免這類問題,就需要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風險評估框架,對網絡信息資源知識產權問題各方面進行研究,有利于風險評估框架的構建,如圖3所示。在網絡環境下,有效統一的評估框架能更好地實現評估標準化的基本要求,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開展網絡信息資源風險評估的有效保護,強化知識產權風險的管理。

4.2重視客觀數據的收集和應用

在網絡信息資源著作權風險評估中,由于當前網絡服務提供者缺乏對著作權風險的有效監管,加上與著作權風險相關的定量化分析處于起步階段,因此想要收集到較為完整的著作權風險數據非常困難。在當前的數據研究中,可以通過網絡服務者提供現有網絡資源信息的現狀以及相關專家經驗和網絡服務者提供的意見等,以此增加著作權風險的相關數據,并對數據資源進行不斷完善[6]。這些數據能夠更好地實現對網絡信息資源著作權的風險評估,有利于更加客觀地得出歷史數據,更具說服力。

4.3重視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

人工智能技術能夠為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風險評估提供較為良好的技術支持。一方面通過人工智能技術,可以模擬出專家在進行著作權風險評估時的思維過程和行為。通過借鑒已經發生的相關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基礎上,可以對目標案件進行更加智能化的推理,有利于更好地實現對網絡資源著作權風險的自動化評估分析。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術可以有效提高風險評估的效率和風險評估結果的準確性,這是由于經驗豐富的專家和已經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都是當前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風險問題的集中體現,所以通過人工智能技術將兩者有效結合在一起,就能夠取得更好的效果。

4.4高度關注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被侵權的風險

在網絡環境下,為核心競爭力提供足夠的服務,有利于對所擁有知識產權的著作權進行有效管理,保護自身知識產權不被侵犯,并通過其創造較高的成本以及價值,可以有效避免信息資源著作權存在更大的被侵權風險[7]。在互聯網服務管理中,網絡服務能夠為提供者實現最大利益目標化提供的必要的網絡信息資源著作權進行有效保護,從而防止出現被侵權的行為發生,這也使得網絡信息資源知識產權被侵時的風險對網絡服務的提供者而言,是不可忽視的關鍵性因素。

5結語

隨著社會的發展及科技的不斷進步,人們更加注重在網絡環境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但由于網絡環境的開放性和兼容性,使得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仍層出不窮,對此一方面要完善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執法人員應嚴厲打擊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從而提高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作者:林吉杰 單位:中國(煙臺)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網絡知識產權問題探討篇2

1網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現實情勢

1.1網絡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法院的耦合

為了有效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泛濫,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最具有創新的一項舉措是2014年在北京、上海、廣州成立了三家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該三家知識產權法院,對應級別均為中級人民法院,所受理案件的范圍包括了計算機軟件、專利、商業秘密等案件。這三家知識產權法院自成立后,受理了大量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其中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達到了非常高的比重,呈現了井噴式的增長現象。其中,北京受理的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數最多,其次是廣州,上海相對來說最次。但從受理案件的絕對數量上看,數目都非常可觀。由2021年的數據可知,人民法院受理、審結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已然突破了六十萬大關,2021年新收的各類知識產權案件642968件,比2020年同比上升了22.33%①。我國網絡知識產權糾紛的激增,導致當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已經成為各專門知識產權法院、各地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的重中之重。

1.2網絡知識產權與互聯網法院的耦合

2017年8月18日,我國第一家互聯網法院在杭州正式成立,自此網絡知識產權保護開始了新的征程。杭州互聯網法院受理案件中的很大一部分為網絡知識產權糾紛,且杭州互聯網法院每年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件均與網絡知識產權有關。最典型的是新麗案(參見:新麗電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與揚州勝基商貿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這個案件的案由是侵害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其中訴爭的焦點是如何認定動態圖像并如何保護動態圖形。杭州互聯網法院將視聽作品截屏得到的單張照片明確定性為攝影作品,由此給予作品的著作權保護,這一做法肯定了新興媒體載體知識產權保護的難點,對于同類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解決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2018年,北京互聯網法院成立,其主要運用互聯網技術創新案件的受理、審理、審結等審判機制。北京互聯網法院每年審理的案件涉及到網絡知識產權的占比極高,主要涉及的是網絡著作權。在北京微播訴百度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參見: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訴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訴爭的焦點在于舉證的分配上,北京互聯網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到原告和被告各方的技術優勢和舉證可能性,認為舉證責任應由被告負擔,且在證據蓋然性、證明優勢等方面進行了充分的論述和確認,該案的判決開創性的確認了我國法院對于短視頻作品著作權認定的審查標準,被認為是我國在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司法保護中適應信息化時代需求的重大舉措。網絡知識產權的糾紛在近年來呈現出平穩的態勢,這與我國在法院類型上的大踏步改革有著緊密的關聯性,知識產權和互聯網法院的出現突破性地提高和改善了網絡知識產權案件的結案率和審理質量。與之對應的是,我國正處于互聯網產業的飛速發展中,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21)年)》已明確網絡已經成為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發生的重災區。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起步晚和網絡環境本身的即時性、跨地域性、虛擬性,使得侵權實施的速度快、范圍廣、成本低、隱秘性強,導致實際保護中仍存在一定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對網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困境及原因進行分析和探討,以期提出可利用的抽象性原則和有針對性的解決對策。

2當前網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困境剖析

2.1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較多立法桎梏

直至今日,我國尚未有一部專門性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法,對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定散見于各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以及地方立法之中②。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則起源于2005年發布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該保護辦法是我國第一部涉及到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性立法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知識產權領域的立法動向和將來的立法發展趨勢,是網絡知識產權立法保護上重要且具有開創性的一大進步。而后較為重要的行政法規為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司法實踐中參考的具體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侵權篇》、《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以上各類法律依據紛繁復雜,極易使得被侵權人在尋找、搜索、定位所需的法律依據時無所適從,因此學界有觀點認為我國應完善網絡治理的法律法規,應構建和細化完備的網絡知識產權法③。但綜合考慮我國的立法進程和實際國情,網絡知識產權立法仍存在較多桎梏:從宏觀層面來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涉及其法律關系的部分法條存在沖突,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法官判案缺乏統一的法律依據④。從微觀層面來看,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夠詳盡,對于新興技術或其承載載體沒有提供相應明確的保護。在侵權責任認定中,也存在侵權主體難以認定、侵權行為認定模糊、侵權責任難以有效劃分、侵權標準尚未統一等一系列問題。

2.2立法缺少明確的管轄標準,濫用管轄異議頻發

網絡知識產權司法的保護困境分別在于如何明確法院的管轄、如何規制管轄異議現象、如何明晰法律概念。首先,根據當前的《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于知識產權糾紛的管轄,主要采取多重管轄原則,這就導致在審判實踐中,不同的地方對管轄的理解千差萬別,無法進行準確的理解和界定。其次,在屬人原則的適用中,權利人很難在網絡環境下確定被告人的住所地,但實踐中很多法院甚至要求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戶籍等具體信息。在適用屬地管轄時,網絡上侵權行為的實施地容易虛擬化,普通原告一般很難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去確認真實的侵權行為實施地。原告對管轄適用的不理解導致了被告較普遍地提起管轄異議,其對管轄異議的濫用屢見不鮮,已經成為影響司法效率的最大桎梏。最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條規定中,涉及到部分概念的模糊和混亂。如“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這一概念明顯是對于計算機軟件與硬件、計算結終端與網絡服務器等特性不了解,未考慮到計算機技術在網絡背景下的跨時空性、跨領域性、跨技術性。又如界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有著多種范圍和界定差異較大的學說:“嚴格限制說”、“適當擴張說”、“全面適用說”等。在司法實踐中,北京市、江蘇省、廣東省等各高院都采用了不同的學說,導致頻頻出現沖突的法院判決。以上均暴露和反映出現有的立法體系缺乏完整性與統一性,因此需要從立法層面上對網絡知識產權中的具體概念進行界定并賦予其實質內涵,并根據經濟的發展與科技的進步對相應的法條進行梳理和修訂。

2.3缺少有效法定證據形式,司法實踐中公證制度受限

現有證據規則在適用網絡知識產權時,電子證據的形式存在立法空白,對其取證、保存、三性的審查及證明力認定的規則無具體的法律規定⑤。突出的問題在于電子證據采信規范不能直接適用于網絡知識產權,且電子證據的無形性、脆弱性、易破壞性及非直觀性⑥使得權利人常常困于證據收集和認定的過程中。首先,電子證據以數字信號的形式展示在人們眼前,不像書證或物證一般固存在對應的實物載體之上。實踐中常常出現侵權人火速刪除相關證據的情形,在未及時保存、公證的情形下,權利人將失去救濟其根本權益的法律基礎;其次,數字信號的非連續性使得技術人員較易截斷、更改、刪除、剪接真實的證據,那么就難以保證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和來源的合法性;最后,電子證據存儲于計算機網絡之中,屬于看不見摸不著的虛擬事物,虛擬的連點難以證明電子證據與欲證明訴求、網絡平臺或是侵權主體之間的相關性。電子證據的舉證、質證、認證是厘清網絡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重點,因而早有學者提出將公證制度引入其中,雖然具有一定積極意義,但其現有的滯后性、不平衡性等弊端,也使得其難以良好地適應、銜接并發揮出真正的法律效應,其證據規則的完善和可操作性有待細化和統一。

3網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困境之紓解

3.1推進時代立法,完善網絡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網絡的迅猛發展勢不可擋,知識產權作品已經多媒體化、數字化,欲要完善網絡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網絡,就要更新立法理念,切實推進網絡知識產權時代的立法。首先,針對目前知識產權法律體系較為分散,相應的法條法規難以聚合的現狀,當務之急是聚集、協調、完善專門化的立法。針對網絡知識產權是否應賦予其專門化立法,部分學者認為我國基于此的立法準備工作尚未充分、立法實現條件尚未成熟、立法改革時機尚未滿足,王遷學者也認為應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制度去保護網絡版權,針對此的根本性革新還為之過早,應著眼于細化和完善現有的網絡版權規則⑦。對此,筆者持相同意見,針對網絡知識產權的專項立法尚存較多桎梏,目前尚缺專項立法的條件和土壤。但當前立法理念遠落后于網絡科技光速發展的趨勢應予以糾正,“聚集、協調、完善”應成為堅持的方向,加強立法、司法、執法部門的協同交流,梳理、修改、整合目前現有的法律法規是完善網絡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應有之義;其次,應結合我國司法實踐中網絡知識產權的新特點和新問題,以及現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在網絡背景下的實際作用情況,借鑒國際先進的立法經驗,立足于國際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如我國曾在2006年積極學習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并借鑒其立法經驗制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設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借鑒了“避風港”制度、“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制度等。對網絡技術發展進行前瞻性的考量,需要以保護促進發展,在司法層面實現以知識產權法律規則指引和規范網絡空間的有序競爭、保障網絡技術的創新發展,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競爭的知識產權氛圍。

3.2明晰標準化管轄概念,限制司法管轄權范圍

明確、標準化立法指向需要厘清管轄規范中爭議較大的概念,并在出現被告濫用管轄異議的情形下,以一定的條件限制管轄行為地的范圍。首先充分釋義《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并厘清與之相關的實體法律法規,對司法實踐中存有爭議的各個概念逐個擊破。如被侵權人住所地和信息設備所在地,筆者認為,在確定網絡侵權案件中,一般將被告的“信息設備所在地”確認為侵權行為地,不能簡單地將“信息設備所在地”擴張為所有侵權行為瀏覽、固定過的網絡服務器,結合最高法關于審理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案件的司法解釋及有關精神,應將網絡用戶終端認定為實際的“信息設備所在地”;司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則常常與“被侵權人住所地”的傳統概念相沖突,為此應充分領悟《民事訴訟法》中“兩便原則”與“均衡原則”的實質要義,充分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并平衡原被告的訴訟利益,仍保留“被侵權人住所地”的彈性空間。必要時也可在尊重傳統的屬人屬地原則基礎上,構建出新的管轄原則,如有學者提出可集中管轄現有的網絡侵權案件,以此高效、便捷地解決侵權糾紛。最后,在出現被告濫用管轄異議的情形下,應限制行為地的適用范圍。網絡侵權行為的實施通常離不開發出指令和執行指令兩種行為,發出指令是實施侵權行為的始作俑者,且與侵權主觀目的的聯系更為緊密。執行指令作為機械性的遞進行為與發出執行的法律開啟意義不可同日而語,因而將發出指令的用戶終端地址確定為侵權行為的實施地更具合理性,實踐中常常由公安機關的技術部門確定。

3.3拓寬證據采信范圍,克服公證制度缺陷

為克服公證制度尚存的缺陷,建議建立電子證據及時公證制度。權利人可以截圖、視頻或者利用部分技術手段保存被侵權的證據,提前向對應的公權力機關(如法院)報備,防止侵權人在權利人起訴后故意篡改、刪除侵權信息。再者,公證機構僅能證明專利人在申請時電子證據的物理狀態,而難以保障證據的相關性和真實性。對此可以考慮與具有鑒定技術與資質的非政府技術機構或科技企業進行多方合作,以此提高司法效率并減輕司法負擔。也可以考慮引入區塊鏈技術固存證據。其中“區塊”與“鏈”的銜接形成了連續的時間戳(可追溯完整的數據驗證歷史),能夠存儲系統全部節點的歷史數據,并為參與用戶提供數據檢索和數據溯源功能以此確保數據的可驗證性。在網絡知識產權不能與電子證據規范適配時,可以考慮引入刑事訴訟中的電子證據規范。可參照公安部在2019年頒布的《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其涵蓋了多種證據形式和證據信息,具體包括錄音錄像、拍照、截獲計算機屏幕等,也包括證據的全程提取和證明過程,如記錄遠程計算機設備的訪問方式、日期和時間的終端、適用的設備和流程、網絡地址的存儲等。也可參照杭州互聯網法院出臺的《杭州互聯網法院民事訴訟電子證據司法審查細則》、《杭州互聯網法院電子證據平臺規范》對電子證據三性的審查方式做出了技術性、細致化的規制。綜上,推陳出新地規定電子證據的新形式,以技術制技術方能提高舉證的適配度,并能夠推進電子證據審判標準的成文化和明確化。

作者:張萬彬 單位:大連理工大學

網絡知識產權問題探討篇3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成熟發展,知識產權問題逐漸增多,這引起了我國的高度重視,作為產權保護制度的核心之一,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我國經濟競爭力的強化具有重大意義,為此重點應從法律層面為其提供強有力的保障,通過完善的立法、司法和執法程序,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充分體現我國法律的震懾力。當前互聯網時代,我國知識產權問題不僅數量多,而且內容及類型復雜,如核心技術遭到泄露、個人信息遭到販賣、肖像權以及隱私權遭到侵犯等,法律該如何打擊和懲罰這些非法行為,保障公民的應有權益,進而構建安全、穩定的網絡知識環境,是我國學界普遍關注和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互聯網知識產權概述

(一)互聯網知識產權的內涵

互聯網知識產權即以持續更新和應用的互聯網為基礎,在有關法律法規約束下,網絡平臺上的企業和個體憑借自身的智力創造而成的不同領域的成果及權利[1],具體可從三方面來理解:1.互聯網財產權利。該權利具有虛擬性,范圍涵蓋依托互聯網技術而設計的一系列虛擬產品,如與網絡游戲有關的裝備、幣值、道具等。這些產品實際上是一種服務,由互聯網運營商和設計與開發網絡游戲的主體共同提供,因此該權利也為這兩個群體所有。2.搭載互聯網平臺實現傳統知識產權轉化的主體的權利,較為典型的就是創作電子圖書的作者的著作權。3.有關于網絡的其他知識產權。在設計和開發產品、作品的過程中應用了部分或全部互聯網技術的創作者所擁有的權利,這些產品或作品如軟件等,沒有實體,必須依托互聯網而存在,因此創作者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也是以互聯網的正常運作為前提的。事實上,互聯網知識產權的內容和范圍極廣,包含現實中和網絡平臺上的各類實體和虛擬信息、產品、作品及服務等,互聯網不僅是一種環境,也是一種技術、平臺等,因此互聯網的持續發展,也會使得相關知識產權的內涵越來越豐富和復雜。

(二)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的積極意義

1.營造公平競爭的合法環境,提高我國創新力。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整體來說難度較大,因為網絡信息混雜,牽一發有可能動全身,因此對應的法律法規難以明確,甚至目前還未出臺。如網絡中未經他人同意就私自轉發他人發布的信息甚至盜用他人技術等現象,目前始終未得到良好解決。這些問題不僅會給公民乃至國家造成相應的損失,而且會嚴重影響國家創新力的提升。互聯網極大的開放性和自由性,縱容了盜版、剽竊等現象的出現和蔓延,且受懲罰的成本較低[2],特別是和那些投入了較高成本而創作和開發出來的成品相比,侵犯知識產權及對其進行懲罰的行為成本更顯得微不足道,創作者的創新意識和積極性也會因這種畸形的不公平結果而大受打擊。所以提高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以權威的法律工具嚴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是創造公平、良性網絡競爭環境的需要,也是鼓勵企業及個人再接再厲、積極創新的必然手段。2.促進互聯網運營及產業的規范性發展。網站運營存在不完善之處,是知識產權侵權者擁有可乘之機的一個重要原因,所以加強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離不開對互聯網運營的完善和規范,這對于互聯網產業的整體發展具有積極意義。一方面,加強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意味著將從立法、司法和執法等方面針對互聯網做出全面規定,使網站運營操作有規可循、有法可依,將網站運營以及互聯網產業發展約束在合法范圍內,降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發生率;另一方面,根據已經出現的包括知識產權侵權現象在內的網絡不良事件,分析網絡運營可能存在的一些具體問題,有利于網站運營和互聯網發展主體依據相應的技術標準和法律法規,及早解決問題,強化網絡運營水平,促進互聯網產業規范性發展。

二、我國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的難點

(一)互聯網信息蕪雜,知識產權保護內容難界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可知,知識作品指的是憑借智力在不同領域創造出的具有獨特性的成果,這種成果允許通過某種有形形式進行復制。在互聯網出現之前,知識作品的傳播都離不開現實載體,如書本、報紙、收音機等。而互聯網出現之后,知識作品的傳播則能夠通過虛擬信息的方式以高效的速度大范圍傳播。也就是當前知識作品的內涵得到快速延伸,而現有法律與之相關的規定則相對有限,因此在界定保護內容時難度較大。

(二)互聯網空間界限模糊,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限制變小

互聯網打破了現實中的地理區域界限,知識作品在國內以及國際間都可以相對自由地傳播,這雖然方便了不同國家和地區對各類知識產品的獲取和使用,但也給界定、懲罰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造成了難題[3]。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院,一般僅能管轄和處理所屬區域內的非法案件,對于跨區域尤其是跨國的非法案件,需要經過復雜的司法程序之后才能辦理,耗時長、投入大,再加上互聯網本身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案件處理的難度及成功率可想而知。

(三)互聯網民眾主觀意識過強,知識作品保護類型增多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更新,各類網絡知識作品層出不窮,除了傳統的文學、藝術等作品之外,不同主題、內容和形式的直播、短視頻、音頻、軟件等遍地開花,涌現出了一大批“網紅”產品及創作者。而一些小公司、個體或網絡平臺,受利益驅使,經常私自剽竊他人的創意或作品,甚至照搬他人的成果,以此吸引流量,獲取更高的點擊率。這樣的侵權行為大量存在,雖內容及形式存在差異,但模式大致相同,而現有法律關于該方面缺乏更詳細的規定,因此公民維權較難。

三、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及權利體系有待更新、優化

首先,我國極為重視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開展,為此持續補充和調整相關法律法規,但互聯網環境中各種現象瞬息萬變,而法治建設則需要經過復雜的程序才能逐步完成,由此兩者之間始終存在時間差,所以不同的知識產權問題仍在蔓延且未得到有效解決;其次,就權利體系來說,目前我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所保障的權利類型多為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發明、外觀設計等[4],而新出現的部分互聯網產品或作品則仍缺乏相對應的權利保護細則,因此創作者在面對他人侵犯自己知識產權的行為時,難以利用權利體系來界定其違法行為類型,進而對其進行合法合規的打擊,致使自己的知識產權未能得到有力保護。

(二)保護制度不到位

首先,目前我國針對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也建立起了相應的法律保護制度,不過從其處理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現實成果來看,效果不如人意,人們更傾向于通過互聯網技術的強化來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其次,人們對互聯網技術寄予厚望,但現階段我國的互聯網技術仍不夠發達,尤其是網絡監控技術,這使得人們很難及時發現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且受限于地域、環境、時間差等因素,很難及時取證,而維權流程的復雜,保護制度的缺失,也給創作者維權造成了較大困難,導致知識產權法律救濟難以取得良好實效。

(三)保護道德意識及維權意識薄弱

一方面,大部分民眾并未意識到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后果的嚴重性,道德意識薄弱,且片面認為簡單的盜用、剽竊等影響較小,存有僥幸心理。再加上受經濟利益誘惑,最終做出情節不同的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目前我國關于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立法、司法、保護制度等仍不完善,同時維權流程繁瑣,而部分侵權行為情節較輕,維權成本相對較高,因此不少創作者最終選擇放棄維權,這一定程度上縱容了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現象的出現和增加,不利于構建穩定有序的互聯網環境。

四、我國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的類型

(一)商標權和域名注冊權

商標是同行業同種類型內,生產經營者區分自家商品或服務與別家商品或服務的關鍵依據。商品或服務是兩個緊密關聯的環節,在某些情況下,一些企業的服務就是該企業的商品。服務和商品的質量,關乎企業的口碑、形象、信譽及資產價值等,因此它們是企業生存的根本。在當前互聯網時代,幾乎所有公司都在互聯網上注冊了相應的域名,但其與商標注冊是有區別的。互聯網允許兩個相似的域名共同存在,同時根據知識產權的相關規定來看,先申請的個體或公司就擁有了相應權利,由此部分居心叵測之人就搶先注冊了原本屬于他人的域名,甚至是其他公司的名字,給其他人或公司造成極大的麻煩和損失。商標權和域名注冊權是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重要內容,應進一步明確兩者注冊的區別,便于按照對應的規定合法合理地申請和注冊。

(二)信息著作權

創作者憑借自身智力和創意創作出來的允許復制的成果,才符合申請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互聯網時代的知識產品,包含文字、圖片、音視頻、軟件等各種類型,它們以信息的方式呈現在互聯網平臺上,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普遍關注,由此也產生了關于互聯網知識作品版權和著作權歸屬的問題。通常國際上規定,這些互聯網知識作品的原創作者擁有該信息的版權和著作權,受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護。不過,從前述分析中可知,當前我國有關互聯網知識作品版權和著作權的保護的規定還存在不完善之處,因此爭議和問題仍然層出不窮。保護互聯網信息的著作權應有更細化的規定作為依據,也建議將其作為獨立類型制定保護體系。

(三)信息專利權

保護信息專利權在互聯網時代尤為重要,通常專利權是屬于某個地域的,但互聯網打破時空限制的特征,使得信息在不同地域和國家之間快速流通、傳播和交互,因此當某個作品(產品、技術等)在當地已受到專利保護時,在其他地方其可能被當作公開作品而被使用。由此就出現了無意識情況下侵犯他人信息專利權的問題。加強信息專利權保護是互聯網時代各個國家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我國來說,當前的保護力度仍有待加強。以計算機軟件為例,現階段我國的計算機軟件分為兩種,一是工具性軟件,二是演繹數學智力軟件[5],但現有的專利權僅針對前一種進行保護。再如電子信息資源,尤其是跨地域、跨國際的電子信息資源,我國應聯合對應國家共同商討和制定專利權保護法律條文,從立法上強有力地保護互聯網信息專利權。

(四)數據資源庫

創建數據庫的初衷是為數字信息提供一個可大量、有序、長久、快速、高效進行收集、存放和處理的虛擬空間。從根本上來說,數據庫也是信息產品,但考慮到需要其滿足多種需求,具備強大的信息功能,因此通常需要投入較高的成本。不過正是因為數據庫的強大功能,尤其是其擁有海量的信息資源,數據庫盜取、盜版等侵權問題才頻繁出現。再加上互聯網的開放性、交互性等特征,以及互聯網監控和預防技術的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等,侵權現象越來越猖獗,人們更加呼吁國家給予數據庫知識產權更有力的保護。數據庫允許復制,本是為了方便更多人參考使用,這也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因此保護數據庫知識產權,可對數據庫資源的復制要求做出適當限制,進一步劃定可公開與不可公開的信息類型,規定不可公開信息的共享標準,避免信息壟斷的同時,約束使用者的行為,保護數據庫開發商的相應權利。

五、我國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建議

(一)及時更新、調整立法及權利保護體系

我國為避免和解決各類知識產權侵權問題而先后從立法層面采取諸多措施,如2001年頒布《著作權法》,2005年和2006年相繼出臺《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6],之后又基于這些法律條文,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關于知識產權做出了一些說明。依據這些法律法規,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得到一定解決。但近十年間,互聯網又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因此國家應根據不斷出現的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新問題,尤其是一些新的案件類型,來對這些略顯落后的法律法規進行更新、調整。同時要簡化立法流程,提高立法效率,縮小立法以及執法在解決侵權問題方面的滯后性,以此增強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

(二)完善互聯網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體系

1.完善具有針對性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目前針對互聯網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規更傾向于商業化投資方面,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顯然,這樣的法律法規是不夠全面的。建議國家能構建一套適用于整個互聯網信息保護的特別權利制度,將對互聯網知識產權的保護從商業化領域擴大到所有知識成果上,且盡可能地做到細化、全面,一方面增加創作者的防范意識,避免知識信息泄露,另一方面加強創作者維權的信心,無論哪種知識成果,也不管是否造成損失,創作者都能毅然選擇相應的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營造積極維權的良好風氣,嚴厲打擊侵權行為。2.健全知識產權評估機制。該機制主要是用來明確互聯網平臺中知識產權的類型和性質,將允許公開和禁止公開的知識產權區分開,并利用互聯網對區分結果進行廣泛宣傳。允許公開的知識產權支持公眾以合法的形式復制和使用,且提醒公民不可用作他途。而不允許公開的知識產權,應確保其均通過技術保護申請,而后再為其提供專業的法律法規保護。總的來說,明確互聯網平臺中知識產權的類型和性質,能為開展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現實工作提供重要依據,降低出錯率,提高保護力度。3.持續更新互聯網技術,加快執法效率。首先,提高互聯網信息入戶的門檻,嚴格按照預先設置好的科學標準對信息進行審核,確保無誤后再發布到網絡中,從源頭盡可能地杜絕侵權問題的出現;其次,一旦發生侵權問題,利用監控技術可第一時間發出預警,由管理員或運營商及時對該問題做出調查并解決,避免造成更嚴重、更大范圍的不良后果;最后,互聯網技術的更新也是相關部門提高執法效率的重要保障,成熟的互聯網技術能弱化追蹤、取證等環節的難度,簡化執法、維權等流程,從而增強執法者和維權者的信心,加快執法以及維權效率。

(三)廣泛普及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知識,強化公民保護及維權意識

建議相關部門利用互聯網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線上普及活動,形式包括專業講座、線上法律咨詢與援助、拍攝相關普法小視頻、在相關網頁設置普法條目或窗口等,或是以軟件、短信、朋友圈廣告等形式擴大普法范圍。一方面培養并加強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維權意識,為公眾提供了解、維權和法律救濟渠道,進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提醒并警示產生了侵權意識的公眾,讓其明白侵權的嚴重后果,引導其合法合規地獲取和使用他人的知識成果。同時,呼吁公眾及時且勇敢地舉報網絡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為整頓互聯網、提高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做出一定貢獻。綜上所述,互聯網普及應用之后,促進了信息的跨時空和跨地域傳播、交互,方便了人們的生產生活,但也增加了知識產權的保護難度。為此,國家應以現有法律法規為基礎,綜合調查當前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類型,而后針對立法、權利體系、保護機制等方面,不斷調整、優化,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和處罰力度。同時,要在全社會普及互聯網知識產權法律知識,提高公眾合法合理利用互聯網信息的道德意識和維權意識,并且技術人員也要不斷更新互聯網技術,減少不法分子侵權的可能性,共同保護創作者的智力成果及應有權益。

作者:李文華 王燕 單位:昆明城市學院

網絡知識產權問題探討篇4

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對自己所掌握的知識的所屬權,是個人的一種財產。在當前互聯網絡密集連接的背景下,各種力量包括各國政府、各個跨國組織和各種企業組織之間在不斷競爭,個人與個人、組織與組織以及個人與組織也在不斷交互影響。新技術的不斷崛起與傳統力量的強大慣性既存在著博弈又存在著合作,形成了當下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模糊、邊界不清晰等混亂局面。基于此,明確知識產權的定義至關重要,知識產權也亟須得到大眾的理解和尊重。因此文章立足于對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研究,對文獻進行研究與梳理,以便更好地掌握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的特點與形態。以往傳統知識產權問題和知識產權侵權問題一般都有實質的物質作為載體,辨識度較高,而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的載體從文字、聲音或影像過渡為無形的數字化載體,從有形轉變為無形,隨著網絡技術的進一步發展與成熟,知識產權的無附著性將更加明顯,與網絡技術的融合度將更高,更加不易于辨認[1]。CiteSpace知識圖譜作為一款結合了統計思維和可視化圖像設計的可視化分析軟件,近幾年來被廣大的學者所接受并運用于自己的科研實踐和學術論文整理中,助推了研究成果的完善化和系統化。CiteSpace的教學在網上也隨著軟件的成熟如雨后春筍般崛起,形成了一股使用CiteSpace的熱潮,CiteSpace軟件在我國文獻分析和科學研究領域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分析軟件CiteSpace時,圖和譜具有雙重性質,既是可視化的知識圖形,又是序列化的知識譜系[2]。

一、Citespace軟件操作

(一)軟件操作

首先下載并安裝CiteSpace,在出現的界面中選擇知網數據并轉換格式。由于知網的引用限制,很多關于節點類型的選擇有一定的限制,所以這里只對關鍵詞進行分析,主要對時區的可視化和關鍵詞的聚類進行分析。在主界面的TimeSpan一欄里設定時間為2000—2022年,TimeSlice設定為5年一階段。分析函數選擇G-index,其他選項保持默認狀態,然后點擊Go,開始運行。

(二)數據來源

文章以知網數據庫為數據來源,以“知識產權”為關鍵詞,以“網絡”為主題詞,文獻類型選擇期刊和碩博士論文,檢索時期跨度為2000—2022年,檢索結果共計146條,經過手動篩選,在與新聞傳播領域相關的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研究的文章共143條。經過參考文獻導出RefWorks格式,然后在CiteSpace軟件中進行整理和轉換格式,從而開始接下來的步驟與研究,通過CiteSpace軟件的自動轉換格式功能,將原有文獻轉換成軟件可用格式,接著設置CiteSpace的主界面,選擇節點KeyWords和References進行分析。

二、研究過程及結果分析

(一)對主題關鍵詞的可視化分析(研究熱點分析)

首先以“Keywords”為節點類型進行可視化分析,時間閾值設置為2000—2020年,時間切片為5年一節點,生成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研究領域的知識圖譜,閾值調節為10,生成可視化圖譜。關于知識產權研究熱點的高頻關鍵詞除了著作權之外,還有商標權、侵權責任、不正當競爭、法律保護等,表明了知識產權在網絡環境中,除了關于著作權的研究之外,對侵權責任和侵權行為的研究占據了合理的比重,除了在著作權的關注上,在商標的合法注冊和使用、侵權的法律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等一些議題上也占據大部分的研究空間。例如,近幾年關于新聞作品的侵權問題就受到了大量的關注,侵權責任問題也被熱議。當下的網絡環境亟須清朗的創作環境,而這一環境的建設和維持需要法律制度的良好建設,需要執法部門的有效監管,需要網絡服務平臺的平穩搭建,需要行業媒體的自律,也需要提高公眾對于知識產權的理解與尊重。由于我國當下的大環境表現為整體版權意識比較落后,應加大知識產權宣傳力度,普及版權法律意識,利用互聯網傳播規律宣傳知識產權相關知識,搭建網絡平臺進行普法教育,營造出全社會對于知識產權法的理解與尊重的氛圍[2]。

(二)關鍵詞聚類分析

在對關鍵詞進行可視化分析后,要進一步對所顯示的主要關鍵詞,即顯示的關于所選文獻的相關熱點搭建框架。在軟件中對所選文獻在關鍵詞類別進行可視化分析,然后在此基礎上進行聚類分析,生成聚類圖,其中聚類數總共36個,其中主要聚類6個。值得一提的是,CiteSpace依據網絡結構和聚類的清晰度,提供了模塊值(Q值)和平均輪廓值(S值)兩個指標,一般來說它是評判圖譜繪制效果的一個依據。一般而言,Q值一般在[0,1]區間內,Q>0.3就意味著劃分出來的社團結構是顯著的,當S值在0.7時,聚類是高效率令人信服的,若在0.5以上,聚類一般認為是合理的[3]。依據軟件分析。第二類是關于“知識產權”的聚類,包括互聯網、網絡經濟和網絡效應等的聚類。第三類是法律保護的聚類,包含商標權、域名權和虛擬財產保護的聚類。第四類是網絡傳播權侵權的聚類,包括侵權責任和合理使用的聚類。第五類是不正當競爭的聚類。第六類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聚類,包括對策研究、制度借鑒和法律規制等。

(三)主題聚類的時間線可視化分析

一是研究關于信息網絡和知識產權全球治理相結合的文獻,董濤在論文中指出關于知識產權全球治理的范式轉變,學者指出從1883年《巴黎公約》簽訂起,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的結構從萌芽到形成,經歷了約130年的歷史。其間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的動力結構、參與主體與治理機制都發生了內部的整合與轉變,形成屬于自己的內部與外部特征[3]。筆者認為可以將信息網絡和知識產權相結合的研究作為未來研究的一個方向。二是從2015年以后關于知識產權的相關研究逐步減少,但是增加了關于互聯網相關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關注與互聯網用戶權益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于志強在論文中指出當前大數據應用已經進入一個新時期,相對于網絡時代的數據存儲和數據傳輸,大數據時代是以數據挖掘和數據應用為主要目的。值得注意的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網絡異化有了新的發展和變化,現行立法與司法實踐顯現出一定的時代局限性與滯后性[4]。文章認為在當下網絡技術大力發展的背景下,知識產權侵權與互聯網技術相關的案例和事實增多,對這一研究也可以進行更多的探討。

三、網絡知識產權研究類別梳理

(一)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這一問題占據所檢文獻的大部分,也是重點研究對象,相關文獻論述了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及保護的對策和方法問題。孫俊鯤在《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一文中指出,隨著我國信息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當前存在的網絡知識產權正在逐年大規模增長,但是網絡環境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與我國傳統認知中的知識產權具有明顯的區別,其主要區別是網絡知識產權所具備的專屬性和地域性都弱于傳統知識產權。這就使得知識產權的主體較為復雜,容易在客體范圍內不斷擴大[5]。除了分析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許多學者提出了很多對策,以期更好地在信息傳播迅速的網絡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學者在《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中指出為推動社會發展,需要對網絡知識所有權的創作者予以保護,明確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的立法,加強網絡技術,利用技術加強保護,并推動進行產學研結合[6]。

(二)關于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侵權認定的相關研究

劉遠山與楊超男在《論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侵權的認定和法律救濟》闡述了網絡環境中知識產權侵權的現狀與問題,論述了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具有許多不同于現實世界侵權的特征。其立法目前仍相當薄弱,在司法實踐中更是有諸多問題。這是知識產權侵權法制面臨的一個新挑戰和新課題[7]。王桑桑在《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侵權的認定和保護策略分析》中指出,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具有新的特征和新的變體,文章敘述了變體的特征,并提出侵權的認定和保護的創新,提出了對知識產權新形式保護的合理化建議[8]。

(三)關于知識產權的相關探討以及關于侵權行為

或者侵權糾紛的梳理與總結劉偉在《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糾紛的相關法律問題探討》一文中指出,網絡環境的變化催生了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糾紛,文章對于與網絡技術相關的技術合同糾紛、網絡著作權糾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等進行了總結與反思并提出建議[9]。聶雋在《原因與對策:網絡環境下侵犯知識產權罪行失范的思考》一文中指出網絡環境中侵犯知識產權相關罪行的濫觴,如“珊瑚蟲版QQ侵權案”“富士康訴比亞迪侵犯知識產權案”等,這些案例反映了在互聯網這個新的產業土壤下,開始出現了新的犯罪形式,這一變化對傳統知識產權法案的相應變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還對知識產權保護法的新的侵權樣態和法律適時修改的原則作出了闡述與梳理,進一步對知識產權法條的變化作出了解釋[10]。

四、結語

通過對知網數據庫中2000—2021年收錄的有關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研究進行分析發現,關于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研究涉及的學科領域非常廣泛,主題也較為多樣,多數文獻在著作權、知識產權侵權、互聯網信息傳播侵權等領域進行研究。通過動態分析信息可視化工具,繪制出關于網絡中的知識產權的話題分布和聚類特征,呈現出了一系列關于網絡知識產權的文章,通過對軟件的進一步分析,可得到話題之間的聯系。通過對文獻的閱讀與梳理,總結了關于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的相關研究內容,作出了粗略的分類,為了使研究的脈絡和方向更加清晰,分別采用了知識圖譜軟件分析法和文獻研究法對過去文獻和研究成果進行總結,為之后研究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相關問題增添一些力量。科技全球化和網絡普遍化使得知識產權問題變得更為復雜,對于此類問題的研究應該提上日程,為更好地規范網絡環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營造一個清朗氣正的網絡環境而努力。

作者:張璐璐 單位:安徽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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