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監督制度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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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制度

篇(1)

(一)財政性資金;

(二)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和使用的國有資產;

(三)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事業單位組織自籌資金或者銀行貸款;

(四)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資金、貸款;

(五)社會公益性資金。

第三條所有國有資產投(融)資建設項目,都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其中投資額超過2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其它建設項目,審計機關進行抽審,抽審面不少于10%。

第四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

(一)招投標活動的財務收支情況;

(二)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

(三)預算、概算執行;

(四)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

(五)投資效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采購、供貨、監理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五條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先報請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評審,審計機關在投資評審基礎上進行抽查審計。

第六條對審計機關擬進行抽查審計的建設項目,在接受審計之前,建設單位必須預留20%的工程款,在審計過程中,暫停撥付工程款,待審計報告送達后,根據審計審定數據辦理結算付款。

第七條發改部門有關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投資年度計劃應當抄送同級審計機關,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應將本年度預、結算評審情況按月抄送同級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據此編制年度審計計劃。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定期向審計機關如實報告項目建設情況,以便審計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安排審計計劃,進行竣工決算審計,保證建設項目按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一個月內應向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報送完整的評審資料,評審中心應在三個月內(特殊情況在六個月內)評審完畢并出具評審報告,對于抽查的審計項目,審計機關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審計完畢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條審計機關在對建設項目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按照審計的要求及時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所有結算資料必須手續完備,應該現場簽證的補簽無效。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審計中查出的以下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未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擅自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而增加概(預)算投資的;

(二)無償或低價出讓國有土地及設施設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設計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違反合同規定范圍,進行設計而增加概(預)算投資的;

(四)國債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違規搞其他開發性建設、擅自改變資金與建設用途或非法進行房地產交易的;

(五)未按規定簽證多付工程款的,或者施工單位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的;

(六)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職責,虛簽建設事項,或者簽證不實,給國家造成較大損失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對建設項目中違法違紀的有關人員,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關部門應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第十三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律、法規的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基建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證據登記保存,或者封存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基建財務收支有關的會計資料;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違法取得資產的,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或者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必要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對建設項目審計中查出的應收繳的各項稅費,基本建設收入以及其他應上繳的財政收入,審計機關應依法下達審計決定,并責令限期上繳財政。對拒不執行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2)

社會保障基金包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基金;住房公積金和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社會福利基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條市審計機關負責本市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縣(市、區)審計機關在職權范圍內或者根據市審計機關的授權進行審計監督。

財政、勞動保障、民政、房管等政府部門和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審計機關做好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可以進行全面審計或者專項審計,也可以進行審計調查。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對社會保障基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進行審計,并可以與當年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相結合。

第六條審計機關對經批準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繳納、征收和籌集情況;

(二)支付和使用情況;

(三)結余和專戶儲存情況;

(四)保值增值運營情況;

(五)國家或者省、市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審計的事項。

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對管理、經辦社會保障基金機構執行財政和財務制度的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管理、經辦社會保障基金機構是指對社會保障基金承擔征收、支付、保值增值、管理等義務的政府部門以及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第八條管理、經辦社會保障基金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審計機關報送社會保障基金的財政財務收支計劃、資產負債表、收支表、財務情況說明書、決算報告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第九條管理、經辦社會保障基金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定期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內部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備案。

審計機關應當對管理、經辦社會保障基金機構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條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對負有社會保障基金繳納義務的單位申報、繳納社會保障費用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審計人員出示審計證和審計通知書;

(二)對審計事項和審計內容提出質疑和申辯;

(三)對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提出行政復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可以聽取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情況介紹;審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有根據認為被審計單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及其他與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資料的,有權采取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必要時,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違保障基金財務管理規定的有關帳冊資料。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后,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被審計單位、有關機關提出審計建議書:

(一)未按規定時間將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障基金的;

(三)轉移、隱匿由社會保障基金所取得的違法資產的;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與社會保障基金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

(五)、造成社會保障基金損失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和審計建議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機關。

被審計單位、有關機關對審計機關提出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在決定作出后三十日內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非法使用、侵占社會保障基金取得的資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使用、侵占社會保障基金數額百分之十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篇(3)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社會保障基金,是指由政府部門或者受政府委托的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用于社會保障事業的各類基金和資金。

第三條(原則)

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監督,應當有利于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實現社會保障基金運作的規范化,有利于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條(主管部門)

**市審計局負責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審計監督。

第五條(審計范圍)

**市審計局和區、縣審計機關(以下統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對本市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助以及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基金的征集、支付、增值運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審計內容)

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社會保障基金的征集情況;

(二)社會保障基金的支付和使用情況;

(三)社會保障基金的結余和專戶儲存情況;

(四)社會保障基金的上解、下撥、調劑情況;

(五)社會保障基金的核減和轉移情況;

(六)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提取、上解、下撥、使用管理費用的情況;

(七)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直接承辦或者委托金融機構承辦社會保障基金匯繳結算、增值運營的情況;

(八)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執行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的情況;

(九)國家或者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事項。

第七條(定期審計和專項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二季度結束前,對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各項社會保障基金上一年度的征集、支付以及增值運營情況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對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各項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八條(審計組的組成)

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監督,可以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

由市審計局直接進行審計的事項,可以組織下級審計機關以及有關專業人員參加。

第九條(審計通知書的送達)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的3日前,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承辦社會保障基金匯繳結算、增值運營等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托金融機構)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條(審計方式)

審計監督可以由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有關資料的報送)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和受托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審計機關報送社會保障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運營的預算、決算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有關資料的查閱、調取)

審計機關有權查閱、調取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審計機關有權查閱、調取受托金融機構承辦社會保障基金匯繳結算、增值運營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此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調查)

審計機關有權就審計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第十四條(審計報告的提出)

審計組對社會保障基金實施審計結束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和受托金融機構的意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和受托金融機構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作出)

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有關社會保障基金征集、支付、增值運營等規定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

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和受托金融機構。

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糾正建議)

審計機關認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和受托金融機構所執行的有關基金征集、支付以及增值運營的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應當建議制訂該規定的機構或者主管部門予以糾正;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審計結果的報告和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結果。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制度)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和內部審計機構。

審計機關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的內部審計工作負有指導、監督的職責。

第十九條(應用解釋部門)

篇(4)

一、我國內部審計的建立是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

我國內部審計是1984年在政府的推動下首先在一些具有骨干作用的大型國營企業中建立起來的。1985年8月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要求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同年12月,審計署出臺了《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內部審計的任務、職權、工作程序,將內部審計職能定位為監督主導型。1995年7月審計署了《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再次明確了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及內部審計的職權、審計領域等。

而西方企業內部審計則是由于企業內部管理的需要自發產生的。與西方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相比較,我國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具有以下明顯的特點:首先,我國內部審計建立的初衷是把內部審計作為加強國家對企業審計監督的補充手段,旨在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和經濟利益,而不是出于企業內部管理進一步完善的需要;其次,政府對內部審計的安排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進行了強有力的干預;最后,國有企業本身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主體,對內部審計的安排只是被動地接受。因此,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講,我國內部審計的建立是屬于強制性制度變遷。

二、我國內部審計的制度缺陷

1、先天性不足——相關的配套制度改革滯后。

制度經濟學家認為社會中各種制度安排是彼此關聯的,同時制度本身又是具有多向聯系的復雜系統,在制度系統內部存在著相互制約機制和內部均衡機制。從內部審計制度來看,不同經濟制度與市場體制,在內部審計制度的形成上表現出較大差異性。在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由于市場制度相對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已建立,其內部審計按自我強化的軌跡發展,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資本市場相對落后,現代企業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來,這種初始條件決定了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條件不足。

首先,現代企業制度尚未建立起來。企業是證券市場的主體,也是內部審計運行的微觀主體,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消除或控制內部審計弊端的首要條件。但現代企業制度在我國尚未真正建立起來。

其次,資本市場不完善。國有企業融資來源主要以銀行貸款為主,股票融資和債券融資所占的比例很小,而在股票融資中又以國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為主體,個人股所占的份額較小。資本結構的不合理不能對企業形成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另外,由于經理人市場不發達、企業并購不經常發生等原因,因此對企業而言外部壓力不大。

可見,我國內部審計制度是在市場機制缺損的條件下產生的,無論從企業本身來看,還是從外部市場來看,企業都沒有動力和壓力去改善經營管理,自然也就對改善經營管理的手段——內部審計不感興趣。

2、后天發展不足——內部審計的發展呈剛性。

回顧我國內部審計的發展歷程,其明顯的特征表現在制度安排呈現出剛性)即制度安排僵化或變化不大。最初引進內部審計是照搬西方企業的做法,但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我國的內部審計并沒有獲得很大的發展,這可以從85年和95年頒布的兩個規定以及與西方企業內部審計的比較中可見一斑。

首先,兩個規定都將建立內部審計的企業定位于國有大中型企業或是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對其他上市公司只字未提。

其次,審計領域過窄,以財務審計為主,在經營審計上涉及的內容相當少。在西方國家的企業里,經營審計已成為內部審計的重點。1971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修訂《職責說明書》時指出內部審計作為對管理當局的一種服務,是組織內部審計經營活動的獨立評價行為。

再次,審計職能仍定位于監督主導型,不利于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部門之間的溝通,不利于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而西方國家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把評價職能放在首位。

篇(5)

企業作為社會上不可或缺的一種機構,目前已經在各大行業中站穩腳跟,一個企業的發展甚至能夠對國家產生較大的影響。企業審計監督職能的履行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不僅僅對企業具有非常重要的利益,同時對員工和當地的發展也非常重要。而綜治維穩工作通常被人所忽視,因為很多人認為這項工作雖然具有較強的保障作用,但是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業的發展,甚至對收益會產生影響,所以部分企業并沒有落實綜治維穩工作。本文就企業審計監督職能的履行和綜治維穩工作落實進行一定的探究。

一、著重加強審計監督工作重要性教育,推進審計監督制度的完善

(一)加強審計監督工作重要性教育

審計工作在近幾年的發展中,獲得了很大程度上的深化。對國家來說,企業審計監督職能的履行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如果審計監督職能沒有得到徹頭徹尾的履行,不僅會影響地區經濟的發展,同時會進一步拉大我國的貧富差距,對國家的綜合戰略部署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從現有的情況來看,我們必須加強審計監督工作重要性教育,通過主觀能動性的作用,強化綜治維穩工作的落實。目前,我國的很多地區已經在綜治維穩工作落實中樹立了“一個堅持,兩個始終”的工作指導思想,即在綜治維穩工作中堅信穩定能壓倒一切,并在工作中始終強化治理、始終“維護穩定”,在企業的經濟工作中便始終堅持將綜治維穩作為社會工作的重中之重。通過有效的加強審計監督工作重要性教育,很多的漏洞都得到了彌補,并且總體的經濟發展水平也得到提升。

(二)審計監督制度的完善

審計監督制度是企業審計監督職能履行和綜治維穩工作的重要考量標準,對整體的工作和目標成果的實現,都有很大的影響。從目前的工作情況來看,多數企業都在落實綜治維穩、強化審計職能履行的工作中進行了企業內部管理文件的修繕,同時制定了一系列的企業內部綜治維穩治理工作要點,不僅將原有的問題徹底解決,同時最大限度的杜絕了一些細節問題的發生,對界限模糊不清的問題進行了深刻的解決,為了日后的工作奠定了基礎。目前的主要成果就是,大部分的企業都制定了企業綜合維穩綜合治理文件、應急事件的處理預案,審計審查制度管理文件等等,對總體的審計監督制度進行了全面的完善。

二、圍繞社會維穩的工作重心,全力履行審計監督職能

企業審計監督職能的履行和綜治維穩工作落實,僅僅依靠上述兩方面的工作,并沒有辦法達到一個理想的標準,工作人員還需要圍繞社會維穩的工作重心,全力履行審計監督職能,只有這樣才能讓最后的結果更加積極。本文認為,在此項工作當中,應該在以下三個方面努力:第一,必須以真實的數據保證工作的有效性,目前的很多企業為了逃脫審計的制裁,利用多種手段編制了一些假冒的數據,誤導審計工作者。審計人員在工作的時候,必須具有較高的判斷能力和審查能力,及時的找到正確的數據,嚴格按照制度工作;第二,開展思想矛盾的化解工作,降低企業內部的利益糾紛。一個企業是由眾多的員工組成的,并且很多方面的工作都會存在一定的沖突,開展思想矛盾化解工作,可以避免矛盾和沖突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第三,審計工作要著重財務公開透明。只有公開審計,才能讓企業信服,讓員工信服,從而得到一個積極的成果。

三、完善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律保障,充分發揮審計的免疫功用

(一)完善法律保障

對于審計監督工作來說,法律保障是必要的一層屏障,如果在法律法規方面不健全,勢必會引起較大的動亂,甚至對社會的發展也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現階段,我國正在通過多種途徑對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從根本上保證審計監督工作能夠順利的進行。我國的憲法在審計監督職能履行的相關事宜方面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企業審計工作畢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實際的工作當中,需要靈活的運用法律。近幾年,為了有效的處理硬性工作所帶來的不良后果,國家與地方機關就審計職能的履行做出了進一步的法律規定,對原有的生硬條出了改動,并且更加貼合實際。這樣一來,就充分保證了審計監督功能的有效發揮。

(二)發揮審計的免疫作用

審計工作的免疫作用,是審計監督職能履行以及綜治維穩工作落實的重要保障。從客觀的角度來分析,部分企業的審計部門著重加強了審計工作中的預算編制,對公司的采購與支付等工作都制定了專門的規定性文件。從而保證所有的審計工作都能達到有效性的標準。由此可見,發揮審計的免疫作用能夠對總體的工作產生較大的積極影響,并且為長期的良性發展奠定穩固的基礎。另一方面,我國的很多企業在看到不良企業的審計結果以后,開始逐漸的放棄不良業務,整體的發展正在逐漸的走向正軌,上層領導者和中層管理者都趨向于穩步提高。從某個角度來說,這也是審計免疫作用充分發揮的功效。

四、總結

本文主要對審計監督職能的履行和綜治維穩工作落實進行了一定的探究,從總體的情況來看,兩項工作的執行效果還是比較理想的。但是,部分地區的企業審計工作依然要加強,距離一些硬性指標還是存在較大的距離,這是我國審計工作的重點環節,同時也是推動審計工作前進的重要工作。審計工作是我國的一項重要工作,任何時候都不能出現問題,今后必須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工作。

參考文獻:

篇(6)

中圖分類號:R197.32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5-0515(2011)4-297-02

由于醫療收費與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密切相關,所以,醫療收費和減輕患者就醫負擔的問題一直是人民群眾十分關注的熱點問題,政府和社會各界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加強和規范醫療收費的合理性,不僅可以保證醫院正常有效地為患者服務,還可以保護病人的合法權益。近年來,"看病難、看病貴"成為人民群眾反映最為強烈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之一。這其中不僅人民群眾不滿意,廣大醫護人員也有苦衷。隨著醫療條件的逐步改善,在我市"看病難"問題已經逐步得到解決,目前,最大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看病貴"問題上。特別是在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規范》后,醫療收費管理的重點和難點也有了新的變化。

1 醫療收費審計監督的重要性

醫療收費是社會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醫療收費審計工作是醫院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收費管理的好壞不但直接影響到醫院的生存與發展,而且直接影響到醫院在人民群眾中的信譽,只有不斷地加強醫院收費的內審監控,才能促進醫院良性運行,使醫院健康、持續、穩定發展。規范好醫療收費不僅是醫院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疏導醫患之間矛盾,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保證。曾經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深圳某醫院違規收費以及某大醫院"天價藥費"風波,給全國人民極大的震動,同時也給了所有醫務工作者警示。在人們法制觀念日益增強的今天,怎樣加強醫療收費審核監督,保證醫療服務收費合理、規范、公正,是一個值得醫院管理者們研究的重要課題,也是目前解決"看病貴"的有效途徑之一。

2 醫療收費審計監督的核心內容

隨著國家《醫療服務項目規范》的實施,醫療收費中核心問題已不是自立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問題,而在于是否合理、合法收取各項醫療費用問題。《醫療服務項目規范》所列內容近4000項,其繁多的醫療服務項目加之"項目內涵"、"說明"和"除外內容",各級物價管理人員并非短時間內可透徹理解,要達到深刻理解其含義,必須經過一段較長時間學習和實踐過程,醫院各級物價管理人員要虛心向醫務人員了解醫療過程,認真學習醫療服務項目規范內容,和醫務人員深入探討每一項收費項目。

同時,醫院物價監督在于醫用材料價格和藥品價格的管理。《醫療服務項目規范》允許收取的一次性醫用耗材和器械品種繁多,更新速度快,市場價格變化大,同一類型的耗材其功能與價格都相差甚遠,不同層次患者的需求也有多樣性。而部分特殊醫用耗材在醫療服務項目除外內容中涵蓋不全面,造成醫療技術實際運用過程中的矛盾。此外,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醫生對臨床用藥和處方用藥都有一定程度的壟斷權。因此,合理用藥、嚴格執行藥品價格,建立完善的藥品價格考核監督體制是每個醫院物價監督員的責任。

3 做好醫療收費審計監督的措施

3.1 加強醫院收費審計監督,健全組織機構。醫院應當建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具有良好政治修養、高度責任心和政策水平,有扎實的會計、審計理論知識和較豐富實踐經驗,善于觀察和發現問題、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審計人員。制定收費審計監督制度,醫院應制定《醫院收費審計監督工作制度》、《醫院收費審計監督崗位責任制》、《醫院收費審計監督辦法》等一系列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為醫院收費審計監督提供依據和保證。及時提供審計報告,每次審計終結時,應及時將審計報告送交醫院院長。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人員應由醫院院長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重大事項應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反映。

3.2 強化管理監督機制,確保醫療費用審核監督質量。啟動醫院自我監督、院外監督和政府部門監督等多方位、多層次的檢查監督管理體系。醫院要強化對醫院收費管理工作的認識,不斷提高執行國家有關經濟政策、物價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則的自覺性,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對醫院收費的各項業務、各個環節進行嚴格管理。醫院除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審計檢查外,還應加強內部的審計監督,每年應定期對重點部門及科室的財務管理、經費開支情況進行審計,以便及時發現問題,糾正不足。同時要加強財務收費環節管理,堅持收據和現金日結算制度,嚴格退款監管制度,杜絕收費管理環節中的違紀行為。醫院樹立醫務人員收費意識和依法辦事意識,對該收的費用不漏收,加強住院病人預交現金和欠費催款管理,收費處和科室要保持聯系,隨時通報病人的費用開支情況,采取積極措施及時催款,確保醫療業務收入資金及時回籠。財務科嚴格核算程序及步驟,對科室上報的各項收入支出憑證進行認真審查,包括費用分類、收費金額及印章簽蓋等情況,及時糾正醫療費用和成本轉移問題,杜絕虛假收入和潛虧經營情況發生。真正做到收費的合理、合法。

3.3 全面提高醫療收費人員的綜合素質。產生收費不合理現象還與收費人員的綜合素質有著一定的關系。由于部分收費人員業務水平不高,法制觀點淡薄,沒有深刻認識到醫療收費關系到群眾利益和醫院聲譽,盲目記賬。因而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相關的法律、政治、醫保、新農合等知識的學習,要求收費人員要積極適應醫保、新農合政策的規定。全方位提升醫療收費人員素質,以適應新形勢下的物價收費管理工作。

4 醫療收費審計監督應處理的關系

4.1 擺正醫療收費監督的位置。醫療收費監督人員如何處理自己在醫院的地位,關系到醫院物價工作質量和物價管理人員的形象問題。對這個問題需把握住兩點:一是監督人員不是上級物價監督部門派駐醫院的 “哨兵”,而是為臨床、醫技科室服務的“勤務兵”,也是維護醫院形象、維護廣大患者利益的忠實守護者,是疏導醫患矛盾的忠實履行者。監督人員不能脫離醫院實際開展監督,否則就會將自己推到醫院和廣大醫務工作者的對立面。二是監督人員不是醫療收費管理者的行為工具,而是醫院醫療收費管理者的“顧問”,是為醫院收費行為診斷把脈的“醫生”。如果監督人員把物價收費監督視為可獨立行使的行為工具,不按原則辦事,甚至出現為一些不當的醫療收費行為出謀劃策,這就完全違背了審核、監督的目的。患者的利益得不到維護,最終損害的還是醫院的利益。總之,審核、監督人員既不能完全代表上級物價監督部門,也不能只代表醫療收費管理者的個人意志,而應該是在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的前提下,以醫院內部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一方面為醫療收入的合法化、科學化開展工作,另一方面也為降低病人費用,切實緩解“看病貴”而努力。

4.2 正確處理監督與被監督之間的關系。目前,我市醫院均由各科醫護人員按醫囑記錄計收病人發生的醫療費用,而臨床醫護人員與醫療費用審核監督人員在對某些收費具體問題上的認識存在一些差異,其原因:一是對收費標準理解、掌握的水平不同,國家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名稱繁多,臨床醫護人員不一定能準確、全面的掌握項目內涵,故導致一些收費不合理現象。二是由于對具體問題所處的角度不同,醫護人員往往認為每發生一項醫療行為或消耗一項衛生材料都應該收取相應費用,而收費政策規定某些醫療項目就包括了相應的基本材料甚至是幾個相關聯的臨床操作,如我市規定:“靜脈采血”一次5元,其說明中明確規定“含一次性材料”,也就是說靜脈采血過程中使用的“一次性采血管”不得再收取費用;又如:“門急診留觀診查費”9元/天,項目內涵含診查、護理,也就是說該項目不再收取診查、護理費用。類似問題,如果沒有全面理解就容易出現重復計費和分解收費的問題。實際工作中,臨床醫護人員往往是以執行者的身份出現在收費管理過程中,而審核監督人員是從醫療收費的合法性、合理性來考慮的,是以監督者的身份出現,其工作目的就是將病人產生的醫療費用嚴格按照政策進行審核,以保證醫療收費的合理性、準確性。

4.3 正確處理好醫療費用監督職能與反映職能的關系。日常工作中,監督人員發現問題后要及時與臨床科室核對、溝通,將有共性的問題在護士長或收費人員等相關例會上進行討論,據此制定醫院新的物價管理規范和制度。

總之,醫院物價收費管理,說起來簡單,但要真正做好,使醫院和老百姓都能夠滿意,確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院近年來,強化了物價監督意識,加強了醫療收費監督力量,遏止違規收費行為發生,病人滿意度也不斷增加,收費投訴率卻大大降低了,社會效益不斷提高。

參考文獻

[1]袁建平.醫院收費危機對策研究[J].衛生經濟研究,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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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5)018-000-01

近幾年來,各級審計部門在各級黨委和首長的關懷下,在國家審計署的指導與支持下,健全審計機構,制定工作制度,建立了具有武警部隊特色的監督機制。但當前武警審計工作面臨著新的局面與難題,必須進一步按照“抓宏觀、上效益、重管理、促廉政”的工作思路,圍繞部隊中心任務開展監督工作。

一、當前武警部隊審計工作現狀與存在問題

(一)監督機制不夠完善

首先,在監督法規上存在的漏洞,雖然各種法規中規范了財務監督的具體內容,規定各財務監督執行者對本單位和本部門實行監督,但都比較籠統,缺乏操作性,缺少在經濟業務活動合理合法前提下有關效益方面的定量要求,缺乏具體情況下的處理方法和評價效益的量化。其次是由于編制不符合實際,人員少的單位或小單位出現一人身兼數職現象,相互之間沒有制約,起不到相互監督的效果。有時礙于面子,執法不嚴,明知是錯或發現有疑,仍然睜只眼閉只眼,不能維護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手段有待改進

在知識經濟條件下,隨著科技的進步,武警部隊已建立起財務核算、財務分析的新體制。審計工作面對的,不再只是有書面紀錄的經濟任務,而是將原來的審查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轉向系統的審核、分析和評價。由于審計任務的繁重,人員的缺編和陳舊的審計方式,對于數量龐大的審計任務,審計人員們只能走馬觀花地進行操作。往往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卻得不到令人滿意的結果。這種較低的工作質量直接影響了審計的公正性、公允性。

(三)人員素質尚需提高

部分審計人員對新形勢下審計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探討不夠,思想觀念還停留在舊框架上,認為審計不過是翻翻賬簿,對對款項,將之等同于內部財務監督,忽視了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更有甚者,由于自身不能及時強化政治意識,加強職業道德修養,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因而在審計工作中玩弄手段、弄虛作假,直接損害了部隊利益。

二、完善審計機制,加強審計職能的方法與對策

為了保證武警審計監督的公正性、效率性,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解決上述問題。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武警部隊審計工作如何適應新形勢與新任務變化發展的需要,真正發揮審計職能作用,為部隊全面建設做出新的貢獻,應當重點把握以下幾個環節:

(一)建立健全監督體系

審計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工程,在操作中,必須理順各種關系,加大治理力度,實施全方位監控,由治標向標本兼治轉變。

1.理順關系,健全體系

首先,要打破雙重隸屬關系帶來的體制僵化。由于采用“雙重領導”體制,審計部門要同時受到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審計部門領導,造成權責不分。審計部門必須以第三者的姿態獨立于后勤管理部門之外,才能將與其隸屬關系,徹底轉化為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在工作時可以不受其影響,真正體現審計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其次,在業務上對干部進行政績、紀律考核,其職能與審計業務中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具有相似性和互補性,便于協同會審,從而提高整個審計體系的工作質量。

2.建章立制,完善法規

要根據武警部隊點多、線長、面廣的特點,結合實際情況保持法規的穩定性。首先要明確各種財務法規對象,增強法規的相關性。對不適應部隊建設的條款,該修改的要修改,該廢止的要廢止,使各種法規形成相互連結的實體。其次要加強立法進程,提高法規體系的完整性,對軍隊財務法規還沒有覆蓋的要及時建立,確保在審計過程中時刻有法律依據作為保障。

(二)改進方法、提高效率

1.改進方法

武警部隊會計電算化、審計軟件系統的開發應用,是開展審計監督的一種輔助手段和方法。科學地應用現代化手段,是解決審計工作新的有效途徑。因此,各審計部門首先應當注視硬件建設,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辦法,爭取配置所需電算化設施。其次,要學習和利用系統軟件,充分發揮電算化的強大優勢,促進武警部隊審計事業的發展。為此,應當進一步加大力度,加快對會計監督電算化、網絡化的開發和研究。

2.提高效率

由于審計工作任務繁重,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審計工作效率低下的原因,一是加強事前監督的運用。采用科學的統籌方法,列出計劃,將主要精力放在出現問題可能性較大的環節上,對出現問題概率較小的工作,盡可能采用簡單的抽樣法監督,提高工作效率。二是酌情使用事中監督、事后監督和定期監督,根據實際情況,正確選用監督方式,合理搭配,提高審計效率。三是應當注重審計工作的質量,強調一個“細”字,在允許的情況下全面、細致地進行監督。對經費開支進行監督時,要保證經費開支合法,去向明確,嚴格按照黨委批準的預算進行監督,對一些無預算、無計劃及小計劃大預算的開支項目要堅決制止。

(三)加強學習、提高素質

1.思想認識

審計部門是監督部門,在執行條令條例和各項規章制度方面要起模范帶頭作用。因此,必須加強財務人員政治教育和財經法規學習,自覺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蝕,過好金錢關,權利關。一是讓財務人員充分認識到只有履行的權利,應為公用權,為公負責,廉字當頭,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二是通過對財務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使他們的人生觀、價值觀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不偏離正確方向。

2.業務能力

隨著財務、審計業務的復雜化及操作技術的現代化,對審計人員業務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必須提高人員素質、創新能力和適應能力:一是鼓勵干部自學,提高文化素質。二是開辦一些財務干部短期培訓班,提高他們的工作能力。如幾年來工程學院進修系,就分批對全國各總隊(師)財務干部進行培訓,幾年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搞好人才引進,從地方財經院校選拔招收一定數量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充實武警部隊財務隊伍。

參考文獻:

[1]郭金華,蘇旭玲.武警審計,2013,4: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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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數領導制度意識淡薄

有些單位主管和財經主管對財經法規制度,特別是一些基礎性法規了解甚少,對一些涉及財經方面的問題該不該辦、該怎么辦不清楚。隨意干、盲目蠻干,出了問題才知道法規制度不允許:有些領導干部雖然對財經法規制度有所了解,但思想不重視、作風不實在,明知財經制度不允許,也敢批敢干;有些則為了個人利益無視財經法規,鋌而走險,采取不正當手段貪占部隊資金財產,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一些財經制度不夠完備

這主要是一些原有的工程管理、財經管理制度不夠嚴謹細致。有的管理制度不全,如工程招標、施工招標有明確制度規定,但設計和設備采購招標制度缺失:有的制度概念不夠清楚,如培訓、接待、會議經費區分不明顯,實際開支中經常互相“變性”:有的制度無所不包“萬能費”,開支既亂又雜;有的制度脫離實際,一些經費標準過低。甚至缺少一些必需的經費項目,例如接待費沒有開支項目,但在實際中又不可能不開支:還有一些制度缺少“禁止性規定”和違規處理條款,特別是預算外經費、銀行賬戶、資金、房地產租賃管理規定缺乏禁止性條款,針對性、操作性不強。

(三)制度不能有效落實

有的領導干部把個人的意志凌駕于財經法規制度之上,違規辦事,所屬職能部門管理權、監督權受到領導權力的制約,不能正常發揮作用,明知領導決策不符合財經法規規定,卻不敢制止或不能制止,有的甚至為取悅領導,做假賬集體違規,致使一些財經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實。

(四)違反制度的手段更加隱蔽

審計發現,有的領導干部利用手中財權違反制度運作時,參與人數少。知情范圍小,手段更具隱蔽性。有的雖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公開,但透明度不高;有的精心策劃,編制假賬,補全所需的各種手續:有的采用填寫虛假發票的方法入賬,違規操作的隱蔽性越來越強。

二、加強財經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領導決策制度

建立科學論證制度。嚴格決策程序,重大經費開支要堅持科學論證,保證決策信息的準確、全面、客觀,不斷提高決策的技術含量,由經驗型決策轉變為科學化決策,減少決策風險,防止決策失誤。

嚴格黨委集體理財制度。對年內經費預算、大項經費開支、基本建設立項等重大經濟活動,必須充分發揚民主,特別要征求有關職能部門和專業人員的意見,經黨委集體研究決定,防止和杜絕個人專斷和少數人說了算。

建立決策責任制。按照“誰決策,誰負責,準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決策負責制。凡因責任心不強、決策不當、盲目決策而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瀆職行為追究決策者的責任。

(二)建立健全內部牽制制度

一是建立預警公示制度。按照單位建設任務、經費總量和經費性質。制定各類經費的預警指標,對臨近警戒線的經費,財務部門要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防止花過頭錢。二是建立財經工作報告制度。一要建立下級黨委向上級黨委的報告制度。二要建立分管領導向黨委常委報告制度。三要建立內部監督制度。

(三)修訂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完善財務標準制度。要對目前普遍認為標準較低的經費加強科學論證,進行定性。如確屬標準過低。則應適當增加:如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加以規范:對一些部門必須開支的經費項目,可考慮適當開口子。或單列經費科目,妥善解決。要進一步完善預算外經費收支兩條線管理、銀行賬戶管理、資金管理、房地產管理,資產(包括貴重物品)管理及處置等規定。

完善財務審批制度。應考慮對“一支筆”審批制度進行完善。強化財權運行的約束機制。這樣做既加強了內部牽制,增加了經費活動透明度;又能夠避免由于經費審批權力帶來的各種矛盾。防止出現違法違紀問題。

(四)建立健全外部監控制度

建立領導干部財權運行審計制度,公安部門要求各級審計部門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支隊以上主管財權運行的審計監督。但從目前來看,還缺少配套的法規制度。審計結果的運用還需要司、政、后聯合下發相應文件作為設計工作的審計。

強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審計部門與干部、紀檢/財務部門的協調配合,以任現職時間長、群眾反映大的符合2年以上審計條件的領導干部為重點,加大人氣經濟責任審計力度。對將要調整使用和提拔的領導干部。應提前通知審計部門實施離任審計,及時為干部管理使用提供依據。

建立不落實審計意見的處罰制度。對不落實審計意見的一些單位和個人,由審計部門依據問題性質作出警告、罰款、限期整改等強制性處理處罰措施,如果仍不執行,則由審計部門報經上級黨委批準。由干部、紀檢和審計部門聯合處罰。新公司新體制框架下中平能化集團產權結構的優化與調整

高翔宇

一、中平能化集團產權結構優化調整的背景

(一)中平能化集團吸收合并原平煤集團、神馬集團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委八屆八次全會關于加快企業戰略重組,培育“航母型”企業集團,加快推進區域產業發展,打造國內一流能源化工集團的會議精神,平頂山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神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煤集團、神馬集團)實施強強聯合,進行戰略重組,組建成立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平能化集團)。中平能化集團成立后,河南省委省政府要求中平能化集團要“明確發展目標、加快深度融合、發揮整體效能、確保和諧穩定”。為貫徹落實這一指示精神,中平能化集團制定了“理順產權關系,完善產業體系,優化組織機構”的實施方案。原平煤集團是一家50多年歷史的老國有企業,而原神馬集團也是國有大型控股公司,中平能化集團只有對產權結構進行優化調整,全面理順產權關系,才能確保新公司新體制框架下實現深度融合和可持續發展。

(二)新公司、新體制框架下的管理體制改革

中平能化集團吸收合并平煤集團、神馬集團后,企業規模快速擴張,產業鏈條逐步延長,經營空間不斷拓展。為適應企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確保企業發展戰略目標順利實現,中平能化集團對管理體制進行改革。集團總部按照戰略決策中心、資本運營中心、人力資源中心和監督考核中心進行定位,對人事管理、戰略規劃、財務管理、資源配置、市場布局、技術研發等6項重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根據集團總部的功能定位,總部設置了8部1室9個職能部室,并建立了以子分公司、事業部制為主,專業化與區域化管理相結合的組織管理體系。形成了煤、鹽、電、焦、化、建多業并舉,協調發展的“4+5”產業新格局,構建了充滿活力的內生資源配置新機制和相互支持、相互補充、較為完備的產業體系。因此,新公司、新體制框架下對產權結

構進行調整優化,是適應管理體制改革,完善“5+4”產業格局,最終形成集團一專業化公司、事業部一經營單位的三級公司組織管理架構的必然選擇。

(三)原平煤集團、神馬集團產權結構基本狀況

中平能化集團沒有吸收合并平煤集團、神馬集團前,平煤集團是一家由河南省煤炭局、中國華融公司等7家股東出資設立的公司,神馬集團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東方資產公司、建設銀行出資設立的公司。兩家集團下屬各級各類企業(產權層級)共計450多家。其中:二級企業110多家(分公司、子公司、非公司法人),三級及三級以下企業330多家。中平能化集團吸收合并平煤集團、神馬集團就是在這樣復雜的產權結構、產權關系、產權層級以及繁多的下屬企業情況下進行的。因此,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理順產權關系,調整優化產權結構,才能實現中平能化集團吸收合并平煤集團、神馬集團,將兩個集團所屬企業從產權關系上轉變成為中平能化集團隸屬的企業。只有進一步調整優化產權結構,梳理清楚產權關系,才能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母子公司運營體制,實現中平能化集團的規范運作,

二、中平能化集團產權結構優化調整可以解決的有關問題

(一)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理順產權和法律關系,規范母子公司運行體制

中平能化集團設立時,是省國資委以持有平煤集團、神馬集團的股權作為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控股平煤集團和神馬集團,是平煤集團、神馬集團的母公司。中平能化集團組建后,要按法定程序,調整股權結構,理順產權和法律關系,完成對平煤集團、神馬集團的吸收合并,并使兩集團的子公司轉化成為中平能化集團的直屬公司,最終注銷平煤集團和神馬集團。因此,平煤集團、神馬集團及其所屬的子公司要根據法律法規。按照法定程序,對資產進行評估,對股權結構和產權關系進行調整優化。也就是說,將原平煤集團和神馬集團的股東股權調整轉移至中平能化集團,兩集團所屬子公司對應所屬的股權調整轉移到中平能化集團后,中平能化集團才能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理順產權和法律關系,建立法人治理結構,規范母子公司運營體制,才能全面實現中平能化集團的規范運作。

(二)理清管理層級,優化企業管理體系,形成三級管理架構

新公司、新體制框架下,中平能化集團對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總部設置了8部1室,構建了多業并舉、協調發展、充滿活力的“4+5”產業體系。根據中平能化集團組建方案設計,新公司將管理層次調整到三級以內,建立實質運作、有效管控、協調高效的運行機制。因此,新公司、新體制框架下,只有進一步調整優化產權結構,體制改革才能順利實施,管理層級才能梳理清晰,管理體系才能規范完善,最終形成集團一專業化公司、事業部一經營單位的三級企業管理架構。

(三)梳理產業格局,優化產業結構,構建完備的產業體系

中平能化集團成立后,根據平煤集團、神馬集團產業鏈上下游關系及關聯度,充分發揮原平煤集團的資金、煤炭資源、電和相關產業基礎優勢以及原神馬集團尼龍化工和氖堿化工技術和品牌優勢,著力構建了煤炭采選、煤化工、鹽化工、尼龍化工4大支柱產業群和煤電、現代物流、高新技術、建工建材、機電裝備5個輔助產業群為基礎的“4+5”產業體系。因此,只有優化調整產權結構,才能理順產業布局,完善產業結構,才能把集團框架下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屬的三級。甚至三級以下的企業,按照產業關聯度和上下游業務關系,一并納入中平能化集團產業體系當中,形成完備的產業體系。

另外。新公司、新體制框架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對產權結構進行優化調整,建立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產權管理制度,有助于推進集團管理體制改革,優化內部資源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維護生產經營秩序,降低經營系統性風險,確保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中平能化集團優化調整產權結構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合理配置資源、優化結構為重點,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培育優勢產業和優勢企業為目標,組建以產權為紐帶,母子公司規范運作的大型企業集團。

通過產權結構優化調整,一是要實現人事管理、戰略規劃、財務管理、資源配置、市場布局、技術研發的“六統一”。二是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形成規范的母子公司體制。三是要根據產業鏈上下游關系及關聯度梳理產業板塊。優化產業結構。四是要按照法定程序和產業板塊調整理順產權關系,使平煤集團、神馬集團的全資和控股子公司逐步過渡為中平能化集團的直屬子公司,將管理層次調整到到三級以內,避免“兩張皮”現象,建立實質運作、有效管控、協調高效的運行機制。

篇(9)

為了有效保證審計質量,審計署在憲法和審計法的原則指導下,制定了審計準則,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準則是需要人去實施的,而實施行為是在一定的組織機構中進行的,因此,建立一個恰當的工作制度將對工作準則的有效實施起到關鍵作用。這也是保證審計工作質量的一個基本前提。從目前情況看,適時建立審計員工作制度對于提高和控制審計質量至關重要。

(一)建立審計員制度有利于杜絕審計工作中的隨意性,保證審計工作嚴謹而有效地展開

目前的審計工作制度是根據審計項目的計劃安排和審計事項的影響范圍等因素,決定審計工作小組的組成。一般而言,或是主管領導擔任工作小組的組長并指定主審;或是主管領導任組長并直接參與現場審計;或是由主管領導委任工作小組,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員擔任工作小組的組長和主審,有的單位甚至實行審計人員輪流當主審。而究竟由誰擔任工作小組的組長或主審,其依據一是源于現有人員的工作能力和行政級別;二是源于現有人員承擔的工作量。這種工作小組的組成從理論上而言表現了一種隨意性;從實踐而言,有礙對審計質量的控制。審計工作應該在一種非常嚴謹的狀態下進行,從工作人員的組成,工作計劃的制定,工作中意外問題的處理等都需要有一個通盤的考慮和部署,唯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和保證審計質量。建立審計員制度則可從制度上框定審計工作在流程上處于高效嚴謹的狀態,使各層次的審計員按照法定職權各司其職。

(二)建立審計員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的降低審計風險,提升審計工作的整體水平

審計風險的產生可以歸結為三類因素:人員素質、審計依據、技術程度,而審計員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由此帶來的審計風險。

1.審計人員的素質。應明確審計人員的基本素質和特質。基本素質是指審計人員的基本道德和基本工作能力,它包括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強烈的正義之心,完全的為人民服務精神,熱愛本職工作;基本的分析能力、理解能力和判斷能力。特質是指在具備基本素質的基礎上所具有的對問題的敏感性、洞察力及高度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基本素質可以通過教育和培訓獲得,而特質卻是與生俱來的,雖然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可通過后續獲得某種改變,但是卻難以達到質的飛躍。選拔和培養具有特質的審計人員是審計質量提高的一個關鍵性因素。在審計人員素質一定的條件下,確立審計員制度即可以在審計人員素質處于良好狀態下,更好地發揮功效;也可以在審計人員總體或部分欠佳的狀態下,充分整合現有的人力資源,形成以具備特質的優秀人員為主的工作團隊,彌補審計人員個體素質的欠缺,提升審計人員的整體效應,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

2.審計依據。審計依據涵蓋兩個方面:一是判斷審計事項的依據;二是審計人員在進行工作時應遵循的工作程序和準則。在審計工作過程中,審計依據對于審計風險的防范含有:一意味著法律和規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在審計依據存在缺欠的情況下,如何針對審計事項的實際情況,靈活而又不失原則地做好審計工作,從而實現依法審計、客觀公正至關重要;在審計依據相對完善的條件下,如何理解和運用法律法規等相關制度,也是對審計小組的考驗。建立審計員制度,可以保證在遇到問題時,既做到集思廣義,又做到謹慎、果斷、準確。二意味著審計的程序和準則符合審計本身的工作要求。審計工作程序和準則是圍繞實現審計目標而設定的,因此,其是否健全和完善直接影響審計任務的完成和理想目標的實現。審計員制度建立的本身既是審計工作制度的健全和深化,又是審計工作制度實施的根本保證。

3.技術程度。技術程度既包含了審計工作的作業流程設計,所采取的技術方法,也包含了審計所運用工具的先進程度。針對審計事項,設計相對完整的方案并采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對于降低審計風險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審計員制度的建立,從方案的設計到實施由具有高級別的審計員負責,從而保證審計方案和所采取的技術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實施性和完備性。

二、審計員制度的框架安排思考

審計員制度是一種工作制度,其與審計專業的技術資格不同。后者所表示的是審計人員所具有的專業知識的熟練程度。從審計工作開展而言,筆者認為,審計員制度應該包括審計員的遴選、審計員的任命、審計員的等級、審計員的職權和責任、審計委員會等,涵蓋了審計員的整個管理和運行過程。

(一)審計員的等級

按照審計工作的需要和審計人員的素質狀況,審計員的等級應分為審計員、助理審計員、見習審計員。

(二)審計員的遴選

這里筆者所關注的是狹義審計員的選拔。從一定意義而言,審計員在審計工作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其所表現的審計素質優劣程度,直接影響審計工作能否實現既定的目標。因此,確定審計員的資格條件和選拔程序是審計員工作制度建立和實施的前提和保證。一個合格的審計員除按照《國家審計基本準則》所要求的承辦審計業務的審計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外,其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審計專業或相關專業的高級職稱。這是表明一個審計員所具備的從事審計工作應有的知識程度達到一個相當高的層次,以其所具有的知識能夠很好的處理和解決審計工作中的問題,能夠很好的完成審計任務和實現審計目標。

2.具有一個優秀審計員所必需的特質。

一是敏感性,審計工作本身要求審計人員對事物的最初涉入有一定的敏感性。能否發現問題及發現問題的深度和廣度,均取決于審計人員對問題的敏感程度。面對所給定的審計材料,為什么有的人能夠迅速的找到切入點?或者當一定的審計目標確定以后,為什么有的人能夠迅速確定應從哪幾方面搜索材料?其原因在于一個人特有的對問題觀察的敏銳程度。

二是洞察力,在發現事物敏感性的基礎上,如何求證所發現問題的實質,發現事物關鍵點的淵源,審計人員的洞察力是關鍵之點。即從哪方面著手可以有效的取得對事物進行正確判斷的證據。洞察是對事物的承上啟下的一種關聯分析,它能夠準確的把握事物的本質,并能分析事物的發展走向,洞察力是深層次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關鍵。

三是高度的綜合能力,在對事物的基本材料掌握和分析之后,就要對事物進行綜合的分析判斷,而判斷質量的高低,取決于審計人員的綜合判斷能力,并直接影響審計目標的最終實現。判斷能力不僅僅是簡單的分析綜合,它需要從事物的宏觀層面進行剖析,分析事物產生和發展的制度因素,包括國家的宏觀政策的導向、行業發展的脈絡、法律環境的影響程度;需要從微觀的層面進行甄別,具體分析事物產生的局部因素,包括微觀單位的管理因素、個人對事物的影響程度等。在宏觀與微觀統籌分析綜合的基礎上,對所掌握的材料進行高度的理論概括和總結,既清楚地闡述事物產生和發展的過程,又依據國家政策及法律論斷事物的實質,并依此評價國家政策及法律對某一行業的影響程度,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審計員應具有的特質,乍論起來似乎虛無縹緲,但它確是審計質量提高的一個關鍵因素,它所反映的是一個人的心路歷程與實踐的完美結合,通過一定的心理分析和測試以及實踐中的不斷淘沙便可以判別。

3.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審計員在審計工作中不但在業務的進行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同時它也擔當著統籌和管理審計小組工作的責任。審計小組是一個工作團隊,審計結果的得出是一個團隊效應。因此,審計員必須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協調能力,才能使審計工作小組的每一個成員能力的發揮獲得協同效應。

(三)審計員的任命

為增強審計員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可考慮審計員的任命由獨立于所在機關的機構任免。助理審計員和見習審計員由所在審計機關首長任免。

(四)審計員的權利和責任

本研究項下所探討的審計員的權利和責任遵循:一鑒于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紛繁復雜,對于審計員職權和責任的確定不能也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個體情況,而原則性的規定是可行而又必須的;二鑒于《憲法》及《審計法》、《審計實施條例》所賦予審計的職權是通過審計人員的工作而得以實現的,因此,只探討各層次審計員在具體實施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審計職權時,應該具有的權利和責任范圍;三對于審計員的權利更多關注的是審計員的職權。

1.審計員的權責界定

(1)領導和管理審計工作小組。擔任審計工作小組組長或主審,根據審計項目的需要,合理安排和調整小組人員的工作并進行督導和檢查,對因審計工作小組的不良表現而形成的審計風險承擔責任;

(2)負責編制項目的具體實施計劃。在被審計事項發生不可預見情境時,非重大審計事項及重要影響,得有權依據審計目標調整實施計劃;

(3)負責和指導審計實施前的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依據調查報告編制審計方案并組織實施;

(4)有權依據審計項目的技術程度聘請或咨詢專門機構和熟練掌握一定技術領域知識的人員;

(5)負責審計證據的核查,保證審計證據的取得適當及合法,審計證據本身不存在瑕疵;

(6)負責審計工作底稿的審核,并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公正性、真實性承擔責任;

(7)組織審計組對審計報告的討論及負責審計報告的定稿,以其應有的注意力及勤勉謹慎保證所出具的審計組工作報告不存在事實和法律上的瑕疵,以其應有的專業判斷能力保證審計報告具有建設性;

(8)對申請復議的審計決定,非本案的審計員和利害關系人,得主持審計聽證會;

(9)得以組成審計委員會,就重大的審計事項進行審議和評核;

(10)依據其應有的職業判斷能力有權對審計項目的立項適時提出建議;

(11)根據審計項目的實際,有權自主決定審計工作小組應采取的工作方式和技術方法的運用,并對此形成的法律后果負主要責任;

(12)對所實施的審計項目的最終處理意見,依據審計項目的范圍及影響程度,非重大事項及影響,得以做出處理處罰決定。

2.助理審計員的權責界定

助理審計員在審計工作小組中輔佐審計員開展審計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制度履行職責。

(五)審計委員會

目前審計署在處理重大審計事項中實行的是審計業務會議制度,筆者認為,由一定數量的審計員和聘請一定領域范圍的專家組成審計委員會,充分發揮審計員和專家的意見,更能充分體現審計的專業性和嚴肅性。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權為:

1.負責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2.處理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及疑難事項;

3.對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進行評核和審定;

4.對重大審計項目做出審計決定;

5.其他重要事項。

審計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審計長對爭議較大的事項有最終的決定權。

三、關于建立審計員制度的補充說明

目前審計工作實行的是行政首長負責制,而建議建立審計員制度,意旨在于提倡實行審計員負責制。筆者認為:

第一,審計工作同其他國家行政部門的工作相比,表現為一種極強的專業特征。它是在履行《憲法》所賦予的神圣職權,是通過一定技術知識的運用,檢驗和督查一定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法和效益性。因此,審計工作制度應具有自己的特色,并有別于其他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負責制。現行審計工作中實行的行政首長負責制,混淆了審計工作與行政工作之間的區別,難以充分體現審計工作的本質。

篇(10)

一、運用制度控制方法提高內部審計質量

制度控制方法,是指內部審計部門通過建立健全各種質量控制制度,以監督、約束和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的方法。對于內部審計部門而言,一方面應通過制度控制來規范內部審計行為;另一方面還必須通過一定的制度控制來明確內部審計的責任。在內部審計業務中實施制度控制,可以嚴格審計質量,控制審計流程,使內部審計行為做到規范化、標準化,從而建立控制內部審計質量的長效機制。

如何建立健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借鑒全面質量管理理論中PDCA工作循環法的原理,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我們可將審計項目質量控制過程分為四個步驟進行:第一步驟是“計劃(Plan)”。針對某一具體審計項目進行分析,制定具體審計質量控制計劃和措施;第二步驟是“實施(Do)”。認真執行計劃并嚴格落實各項質量控制措施;第三步驟是“檢查(Check)”。對計劃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找出存在的問題與差距;第四步驟是“處理(Action)”。總結審計經驗,以便在今后的審計工作中推行。如果檢查的結果與審計之前預定的計劃不一致的話,則一定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只要我們認真執行以上四個步驟,周而復始,建立有效的審計質量控制循環機制和制度,就一定能夠切實保障和提高審計項目質量。

在國家審計署所制訂的《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審計署令第6號)中,明確規定了國家審計機關實施審計項目時,對編制審計方案、收集審計證據、編寫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出具審計報告、歸集審計檔案等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該辦法對國家審計機關如何進行質量控制作出了詳盡和嚴密地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在制訂本單位的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制度時,可以參照國家審計署所制訂的《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結合本單位的具體實際情況,制訂出切合實際的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制度,為運用制度控制方法提高內部審計質量做好基礎工作。

二、運用質量復核方法提高內部審計質量

質量復核方法,是指在項目審計過程中,通過一定的程序,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嚴格的審計質量復核制度。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多層次的復核十分必要。

怎樣進行審計質量復核?首先,在內部審計制度中,應明文規定要對審計質量進行復核,質量復核包括審中復核和審后復核。要對復核人級別、復核程序與要點、復核人職責等作出規定。其次,要結合項目審計的特點,擴展審計質量復核層次,建立由內部審計小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分管領導所組成的三級復核制度,分別履行詳細復核、一般復核、重點復核的職責。內部審計小組側重于審中的詳細復核,應指定專人或復核小組對審計過程中已完成的業務跟蹤進行質量復核。在審計完成階段,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分管領導進行審后復核,在作出正式的審計結論前,對審計組已經完成的全部審計業務進行審計質量把關。

三、運用區域控制方法提高內部審計質量

區域控制方法,是指在審計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將整個審計對象劃分為重點審計區域和非重點審計區域,然后對兩個區域分別實施詳盡程度、繁簡程度不同的審計和審計質量控制,做到全面監督和重點檢查相結合,提高審計質量。

如何運用區域控制方法進行審計?第一,在審計計劃階段,關鍵工作是確定重點審計區域和非重點審計區域,在審計方案中應明確將重點審計區域列入工作重點;第二,在審計實施階段,分別重點區域和非重點區域,按照不同的審計方法和策略進行審計。對重點區域實施重點審計和詳細審計,盡可能做到全面監督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確保審計質量。

四、運用自查互查質量方法提高內部審計質量

自查互查質量法主要適用于內部審計小組,它是質量復核方法在內部審計小組中的具體運用。自查法,就是審計人員分別根據自己所擔負的審計任務,對自己所進行的審計工作進行追溯性檢查,以檢驗審計結果質量的方法;互查法,是指由審計組中擔負不同審計任務的審計人員相互之間對審計業務過程進行追溯性檢查,以檢驗審計結果質量的方法。

在實際審計工作中,應努力避免使自查互查審計質量的行為流于形式。特別需注意的是,在自查中審計人員對自己的工作進行復查,受習慣性思維和慣性的影響可能使自查流于形式。互查法雖有助于克服上述局限,但也可能存在審計人員礙于情面,使復查難以深入;或因審計人員不熟悉情況,影響工作效率等弊端。因而,在各單位的內部審計制度中應嚴格規定內部審計人員的自查責任和互查責任,對違規審計人員要進行處理。

五、運用內部審計公示方法提高內部審計質量

內部審計公示方法,就是內部審計機構對重要內部審計事項的內容、審計程序、過程、結果、舉報方式等,采用適當方式向內部被審單位進行公開的制度。內部審計公示的范圍包括:一是對內部被審計單位公開,主要是對審計目的、內容、處理結果、審計舉報及監督電話進行公開。二是對有關內部主管部門公開,公開的目的是一方面取得有關內部主管部門的支持、配合和監督,另一方面讓有關內部主管部門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情況和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建議,從而使被審計單位更好地改進自身的工作。

篇(11)

內部控制是隨著企業對內加強管理和對外滿足社會需要而逐漸產生并發展起來的自我檢查、自我調整和自我制約的系統,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內部控制可以合理保證單位有效進行經營管理,提供可靠的財務報告和其他信息,保護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實現企業整體目標。目前我國內部控制的主要問題是由于內部控制環境不完善而導致的企業監督執行不力,內部審計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內部控制對外信息披露不足。

一、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監督的關系

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及前提,是企業內部影響控制制度正常運作的環境因素,也是內部控制的宏觀因素[1]。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則是內部控制系統中的微觀因素,他們同時受制于宏觀因素的影響。一個企業即使有好的會計制度,科學的控制程序,但若沒有先進的企業管理文化理念作引導、缺乏健全的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鋪墊、或者沒有運用或實施科學的人力資源政策都會造成內部控制的執行系統失效,也就是說在內部控制這個體系中如果宏觀環境失效,那么將直接影響微觀因素的發揮,進而影響企業的整體效率。單位內部控制監督作為內部控制的執行元素,主要是通過各單位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并保證發揮有效作用來實現,單位控制監督應當突出內部控制和內部約束機制的健全,強化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會計人員在對單位負責人負責的同時,受職業道德和財經法規約束。財政部門通過指導各單位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培養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人員綜合素質和必要的檢查驗收來督促各單位加強內部控制監督,規范會計行為。而這些措施實際上是通過優化內部控制環境中的組織結構設置這一環節來實現的。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發展,各國企業對會計系統及控制程序的設計也日趨完善,會計程序中的漏洞越來越少。但我們也發現如安然、世通、銀廣廈這樣的因內部控制監督失效而造成的經濟案件仍層出不窮。究其深層原因,是企業領導者及其管理者的決策性失誤,而這種決策性失誤則是在一種錯誤的企業價值觀,偏激的企業管理理念及高層管理者本身素質等原因造成的。由此可見,內部審計的各要素都影響著內部控制監督目標及方法的實現。

二、健全內部審計的制度安排

目前企業中關于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情況不一,有些上市公司同時設立審計委員會和審計部,大部分只設立審計部。只設立審計部的企業審計部的定位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由監事會領導;第二,由董事會領導;第二,接受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副總經理領導。

這樣,有關內部審計的制度問題目前需解決以下兩點: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與內部審計機構的定位。關于前者,單是設置審計部還是同時設立審計委員會和審計部,如果只設置審計部并將其置于總經理的領導之下,董事會對總經理的領導就缺乏監控措施,產生的問題是加劇內部人控制。至于內部審計機構的定位問題,對于上市公司,由于其規模一般較大,業務也較復雜,所以應同時設置審計委員會和審計部。從機構隸屬上來看,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計部分別對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同時二者存在著業務指導關系。

之所以選擇這種制度安排,原因在于:內部審計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實現所有者對受托經營的經理層的監督。因此,審計委員會只有直接對代表所有者利益又由參與企業主要經營決策的董事會負責,才能保證這種監督的效果。同時,內部審計又要滿足經理層的各種需要,若內部審計的一切活動都需直接由審計委員會決定,既無必要也影響效率,這就需要在董事會和經理層間就內部審計范圍進行權限的劃分。其中,以經理層為監督對象的內部審計活動,如對經理層執行董事會決議的監督、對經營業績的鑒證和評價、經理離任審計等,均應由審計專門委員會組織開展;而以分權單位為監督對象的內部審計活動,如對公司其他職能部門、下屬分支機構的監督、考評,以管理咨詢為目的的專題審計活動,都可由經理層組織實施,但審計結果應報審計委員會備案,且審計委員會有權對審計情況進行檢查。另外,對于監事會而言,它代表的是全體股東,其機構隸屬自然是股東大會,因而其定位應是內部監督評價體系的最高領導者,在必要時可檢查審計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內部審計事宜,并對內部監督評價中發生的爭議作最終裁決。

三、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無論是內部控制還是公司治理都非常重視激勵與約束機制,二者在實施的方式手段上可以相互借鑒。具體來說:約束方面,一是合理的授權控制,內部控制實質上是對企業經營過程中員工行為的控制,要把崗位的責權利嚴格確定下來,使員工的工作在制度的約束中進行。二是要建立適時的監控系統,讓不稱職的員工離開其崗位。二是嚴格的責任追究和懲罰制度,這是企業內控制度貫徹執行的根本保證。激勵方面,應借鑒公司治理中的激勵機制,引入相應的激勵措施進入業務執行層,提高基層人員參與內部控制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具體來說:一是科學的目標管理。要組織員工參加有關工作目標的制定,并將企業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每個員工,這樣有利十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并使其主動維護企業的各項制度。二是制定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業績考評機制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人力資源部門對普通員工的業績和履職情況進行考評,并據考評結果決定下一年度的薪酬、崗位安排等事宜。業績考評機制應具備以下特點。第一,激勵性。以報酬作為激勵是公司治理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手段,設計考核制度時,必須保證業績考核制度對員工的激勵性。第二,客觀性。在評價業績時,可借助十定量評分方法或中介機構,以客觀的立場和判斷加以評估,使業績評價工作盡量不受主觀、片面等人為因素影響。第二,責任性。在業績考核前必須先明確考核項目的責任歸屬,明確員工的權責范圍,排除外在因索影響,使業績考核工作更公平合理。第四,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相結合。因為有時候企業業績的好壞受很多外部因素的影響,比如行業的影響,相對指標與絕對指標相結合的方法使得評價更加客觀。第五,長期性。引入公司治理中用來激勵經營者的股票期權,希一望員工通過一定形式的股票持有或是將收入與股票價值變化掛鉤使自己的利益盡可能地與股東的利益相一致。

四、加強對內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案》規定公司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或類似職務人士必須書面聲明對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的有效性負責,并且要求隨定期報告一同對外披露管理當局對有關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價報告,內部報告還必須經過負責公司定期報告審計的注冊會計師的審核。美國安然、我國的中航油巨額虧損等案例充分暴露了公司關鍵人物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缺乏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問題[4]。內部抓控制信息披露能夠有效減少高管人員串通舞弊的機會,有效遏制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的行為。鑒于我國上市公司及許多國有企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國政府應該加強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制訂有關規章制度,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效性評價進行強制性規定。具體措施如下:

1、確定信息披露的內容

因為內部控制設計范圍非常廣泛,如果要求上市公司對所有內容進行披露,從目前情況看不太現實。我國最新公布的審計準則將內部控制目標劃分為財務報告可靠性、經營效率效果、經營合規合法性,如果將所有目標全部要求進行披露,管理當局及公司等會大大地增加成本,而且目前許多制度尚不完備,即使全部披露不一定會收到很好成效,處于內部控制效益成本原則考慮,可以參考美國的做法只實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即管理當局只要求公司就財務報告可靠性的內部控制出具評價報告。

2、確定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

要保證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準確性,保證內部控制責任落到實處,必須確定信息披露責任主體,即內部控制由誰負責。薩班斯法案的302條款被認為是對上市公司最有實際影響的條款,條款要求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必須承諾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并在對外提供經審核的內部控制財務報告上簽字認可。我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內部控制的責任主體,所有相關文件都僅僅強調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監督\審查責任,沒有直接明確內部控制的制定和執行由誰負責的問題。我國上市公司多數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董事會受到管理層和大股東控制控制現象較嚴重,在公司治理機制不健全情況下,內部控制環境薄弱,關鍵人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監管部門對于屢見不鮮的公司管理層舞弊作案感到束手無策。針對我國公司內部控制環境的特點,應該把內部控制的責任主體確定為掌有實權的關鍵人物和實際負責公司資產安全和財務可靠性的高級管理人員。

3、統一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和審核的標準。

為提高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報告的可操作性和可比性,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價應當遵循比較統一的標準。建議審計準則委員會研究有關指導意見,在我國公司治理環境下,對管理當局內部控制報告的驗證提供指導。

五、結論

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都是當前比較熱門的話題,將兩者結合起來更是有其特殊的意義。本文從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關系入手,從內部審計的角度得出完善內部控制的對策。內部控制框架與內部審計的關系是內部管理監控系統與制度環境的關系。完善的內部審計有利于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也將促進內部審計的完善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參考文獻:

[1]劉金文,“三要素”內部控制理論框架的最佳組合[J],審計研究,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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