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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深化企業改革,提高勞動生產率,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為發包方裝飾工程承包方(以下簡稱:發包方)。發包方通過規定的程序最終確定以__________為代表的(個人、合伙人、企、事業單位法人子公司,作為本合同規定掛靠期限內獨立承接的家裝工程的掛靠方(以下簡稱:掛靠方)。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掛靠經營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通過選拔經營者,并以掛靠合同形式確定發包方、掛靠方二者責、權、利關系,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生產者。
第二條?掛靠經營期間,子公司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
第三條?掛靠經營期間,子公司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有制、原有行政隸屬關系及財政、稅收渠道不變。
第四條?掛靠經營期間,子公司必須堅持原有經營方向,在此基礎上可以實行多種經營。
第二章?掛靠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標
第五條?子公司本次實行承包經營的期限為________年,即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六條子公司本次掛靠經營的形式為:保上交掛靠費,保技術改造投資,掛靠經營責任制。
第七條?子公司本次掛靠經營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為上繳利潤、技術改造投資、貸款歸還、企業上等級目標。具體如下:
第一款?以“實行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為原則,掛靠經營期間上繳利潤總額為工程總造價的_______%。
第二款?掛靠經營期間,發包方為掛靠方提供信息和技術方面和業務(含蓋章,開發票等)的必要支持。
第三章?掛靠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掛靠方的權利
第八條?掛靠經營期間,掛靠個人或合伙掛靠的第一掛靠人(以下簡稱:第一掛靠人)為該子公司的負責人,當然總經理,享受總經理負責制和本合同賦予總經理的全部權利。
第九條?掛靠在承包期間,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
第一款?有權按國家規定自主聘任副總經理及副經理級管理干部,組成子公司的領導機構,并報總公司備案,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后,該領導機構即告解體。
第二款?有權決定子公司的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
第三款?有權依照有關規定獎懲、招用職工和辭退違紀員工。
第四款?有權改革子公司內部分配制度,在上級核定的工資總額范圍內有權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
第五款?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設備。
第六款?在不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前提下,有權開展新的經營業務。
第十條?掛靠方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取得其應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節?掛靠方的義務
第十一條?掛靠方在掛靠期間應盡義務如下:
第一款?對子公司的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負有全面責任。
第二款?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如數繳納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和統籌基金。
第三款?應完成發包方給掛靠方下達的各項指令性計劃。
第四款?應負責繼續履行子公司與其它單位已簽訂的一切有效經濟合同。
第五款?自覺接受總公司和子公司員工的監督,尊重和保護子公司員工的民主權利,定期向子公司報告工作,聽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款?維護子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改善員工的勞動條件,在不斷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子公司員工收入,不斷改善員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掛靠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四章?發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發包方的權利如下:
第一款?有權維護國家利益和子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二款?有權監督子公司的經營方向。
第三款?對子公司有財務監督權、審計權和工程質量檢查權。
第四款有權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維護子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發包方的義務如下:
第一款?不得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涉掛靠方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款?不得平調子公司資產。
第三款?必須按本合同規定保障掛靠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款?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掛靠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第五章?掛靠方的收入
第十五條?掛靠經營者在掛靠期間的收入按與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掛鉤考核的原則確定。
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掛靠經營者如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年度經濟技術指標,其收入子公司以分紅形式結算。
第二款?發包方如認為掛靠經營者作出特殊貢獻時,可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三款?員工人均年收入的計算范圍按____勞字____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掛靠包的收入每月月底結算一次,年底結算之前,承包經營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標準預支生活費(不含國家規定的補貼)。年底結算以后,掛靠經營者的個人收入及子公司收入一次性結清,
第六章?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十七條?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發包、掛靠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在新的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履行期間,如國家有關政策與本合同簽訂時相比發包、掛靠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條?掛靠方如經營管理不善或經營決策嚴重失誤,給發包方造成重大損失,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規定,干擾掛靠方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包方無法繼續經營下去,或使掛靠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掛靠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無法履行時,須發包、掛靠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規定的掛靠期滿,發包掛靠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期滿三十日以前,掛靠方應接受發包方派出的審計機構對其掛靠情況進行審核,確定無誤后,雙方代表在審計意見書上簽字后,掛靠方方可離職。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發包、掛靠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應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掛靠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應承擔違約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款?掛靠經營者如未完成本合同規定所上繳利潤指標,可從總公司分管子公司財務扣除,酌情處罰3倍罰金
第二十六條?發包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十八條的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給掛靠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并須向掛靠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________的違約金。發包方的賠償金和違約金應在違約年度的次年________月以前交付掛靠方。發包方如有滯納行為,則須從滯納之日起至補齊之日止,以天為單位按滯納數額的百分之________向掛靠方支付滯納金,此項滯納金由發包方自理。
第二十七條?發包、掛靠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合伙掛靠的原定第一掛靠人(或企、事業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經營者)如發生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則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業法人)另行推選(或指派)第一掛靠人(或掛靠經營者),經發包方認定,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期滿后,如發包商仍實行招標掛靠經營,且掛靠方履行本合同情況良好,掛靠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再承包的權利。
第三十條 在掛靠過程中,子公司所出現的一切責任性事件(民事訴訟、經濟糾紛、債權、債務、法律訴訟等)都由掛靠方承擔。
第三十一條 在掛靠其間,發包方為子公司出具一名會行政監視,負責子公司財務日常運作監督檢查,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由發包方代表、掛靠方代表簽字,并經____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正本____份,發包方、掛靠方和____公證處各執一份。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報企業掛靠指導委員會、發包方成員單位備案。本合同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一般個人購買車輛后,要以掛靠單位名義到車管部門登記領取車輛牌照或其他資格手續,掛靠單位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車主。在現實中,客車運輸、道路貨物運輸、汽車租賃、危險貨物運輸等行業中都存在著這種車輛掛靠的問題。掛靠車輛未經過戶倒手轉賣,“名義車主”雖然對其失去控制,但必須為其繳納各項行政收費,代辦保險,并進行一些日常的管理活動。一旦掛靠車輛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掛靠單位被告上法院的事件更是屢見不鮮。
那么掛靠車輛發生事故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經驗總結》中指出:掛靠車輛在運行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若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或得到了經濟利益,掛靠單位在收取的管理費和得到的經濟利益總額內承擔連帶責任;若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或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僅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掛靠或強制掛靠,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掛靠車輛的違章,也應該來比照以上規定來處理。但在現實中,有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卻不按照法律規定辦事,車輛違章處罰了掛靠車主后,還把掛靠公司列入黑名單,使其辦不了年審,從而給掛靠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2011年5月18日,武漢市仲裁委員會道路運輸仲裁中心接待了一家車輛掛靠公司的咨詢。他們公司與程某于2008年12月6日簽訂了掛靠合同書,合同期限為三年。2010年10月9日,程某開著掛靠車輛在漢川被當地運管處以車輛違章為由進行處罰。此事直到2011年該公司辦理年審時才知道情況,于是交管部門以該公司車輛違章未受處理為由不予年審,導致該公司無法正常經營,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現在許多車輛掛靠公司在掛靠合同中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都作了明確的約定,如在掛靠期間因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賠償,均由掛靠車主自行承擔。但現在有許多掛靠車主在簽訂掛靠合同繳納了部分管理費后就杳無音信,和掛靠公司失去聯系。不僅每年的掛靠費用收不回,而且當車輛出現違章后根本就找不到掛靠車主來配合掛靠單位去交管部門處理交通違章,所以就造成掛靠公司被列入黑名單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對此,掛靠公司目前還是沒有有效的解決辦法。
從上述案例看,如果掛靠單位(企業)在簽訂車輛掛靠合同之前選擇由武漢市仲裁委擬定的《車輛掛靠經營合同書》并經過武漢仲裁委的確認,這樣就會大大降低經營風險,確保掛靠雙方的權益。
與掛靠經營相關的建筑領域民事糾紛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因施工隊欠材料、勞務費等引起的合同欠款糾紛;二是因建設單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筑施工合同違約糾紛;三是因被掛靠的建筑企業欠掛靠施工隊工程款及施工隊欠建筑企業管理費、墊付材料費等引起的掛靠合同糾紛。
關于第一種類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建筑單位和施工隊負責人應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可以同時起訴掛靠人和被掛靠單位,但根據當事人起訴自愿原則,債權人也可只起訴掛靠人或被掛靠單位,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追加被告。
掛靠經濟中,掛靠單位與被掛靠人本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主體,施工個人負債務本應由其個人承擔,施工隊是主債務人,但因讓個人掛靠經營違反有關行政經濟管理規定,建筑單位允許個人掛靠,主觀上有過錯,并造成債權人認為施工隊系掛靠單位的一部分,債權人要求被掛靠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被掛靠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這是一種基于過錯而承擔的墊付性質的民事責任。被掛靠單位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施工隊負責人追償。
關于第二種類型案件,被掛靠單位、掛靠的施工隊系債權人,但被掛靠單位是名義債權人,施工隊是實際債權人。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備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資質,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對外簽訂民事建筑合同,必須在子公司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所,如果子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項目是通過其自身的建筑資質而中標的,則該工程項目顯然是通過子公司進行獨立財務會計核算,子公司直接與建設方或甲方進行決算,所有的工程項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為會計主體進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繳納營業稅,在子公司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在實踐中存在一種現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項目是以母公司的資質進行中標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項目,由于自身資質不夠,必須以母公司的特級資質進行中標的。對這種工程項目應該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呢?總的核算原則是: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應采用純建筑勞務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進行處理。具體核算建議如下:
(一)建設方或甲方與母公司進行工程項目決算,母公司給建設方或甲方開建安發票,收入在母公司進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項目的材料費用、機械使用費用和期間費用必須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費用由子公司開建筑勞務發票給母公司進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勞務收入的賬。
基于母公司根本沒有參與工程項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運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與建設方或甲方簽訂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沒有施工成本的考慮,子公司在施工的過程中,必須以母公司的名義去采購建筑材料,租賃各種建筑設備,必須要求材料供應商和設備租賃方開具以母公司為抬頭的材料發票。也就是說,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材料費用、機械使用費用和期間費用(諸如業務招待費用、評審費用、咨詢費用等)必須開母公司的抬頭發票,至于人工費用,子公司應該視同建筑勞務分包,給母公司開具建安發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勞務收入的賬。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應該簽訂總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稅局進行備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義在工程所在地地稅局,開一張抬頭為建設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發票,同時開一張抬頭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發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當于分包方)扣繳納建筑業的營業稅,并在給子公司支付勞務費用時進行抵扣。
案例分析:母公司——乙建筑公司的子公司丙,以其母公司乙的資質從甲公司投標一項工程,工期10個月,總承包收入8000萬元,完全由其子公司丙公司承建,其中人工費用為2000萬元,丙公司完成工程累計發生材料費、機械費和期間費用等合同成本5500萬元,項目在當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賬務處理如下:
1、母公司——乙公司的會計處理
(1)子公司丙完成項目發生成本費用,并把所有開具以母公司名義抬頭的材料費、機械費和期間費用發票,交給母公司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
貸:原材料等55000000
(2)收到甲公司一次性結算的總承包款時,
借:銀行存款80000000
貸:工程結算80000000
(3)計提營業稅金及代扣營業稅時
計提營業稅金=(8000-2000)×3%=180(萬元)
應代扣營業稅=2000x3%=60(萬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800000
應付賬款——分包方(子公司丙)6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2400000
(4)繳營業稅及附加納時:
借:應交稅費2400000
貸:銀行存款2400000
(5)與分包方子公司——丙公司進行工程完工驗工結算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
貸:應付賬款20000000
(6)向子公司支付人工費用時
借:應付賬款19400000(20000000-600000)
貸:銀行存款19400000
(7)乙公司確認該項目收入與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80000000
(8)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時
借:工程結算80000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
——合同毛利500000
2、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會計處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費用時
借:銀行存款1940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6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000
(2)將母公司扣繳的人工費用的營業稅計入成本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6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600000
3、有關材料款支付問題
由于母公司沒有參與施工,是子公司全權進行施工,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應該與子公司之間簽訂授權委托書,母公司授權子公司進行材料采購、設備租賃等事項,所有材料款、設備租賃款必須從母公司賬上打入材料供應商和設備出租方。
二、總分公司體制下的工程項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沒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對我簽訂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實踐中的總分公司之間的所有工程項目建設,都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招投標的,建設方或甲方只認總公司而不認分公司,即在工程結算時,建設方或甲方只與總公司結算而不跟分公司結算。在總分公司體制下的工程項目如何進行核算,在實踐中因分公司是否財務獨立核算而不同。現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下的工程項目會計核算
所謂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是指,工程項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義建立會計賬本進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獨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建立會計賬本進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財務獨立核算下的工程項目會計核算應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分公司以工程項目的存續為生命周期,在賬務上,與總公司的款項往來屬于“內部往來”,分公司對項目的核算制度要求與總公司保持一致,每個會計期末,總公司需要將其納入編制匯總財務報表。
案例分析:甲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特級施工資質的總公司,于2012年1月與客戶簽訂了一項總額為5000萬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該工程全部由其分公司乙公司承建,該施工3月份已全面開工,計劃在2013年9月完工,預計該工程的總成本為4500萬元,2月份根據合同預收工程款300萬元已如期到總公司的賬,假設至2012年末工程實際發生成本2700萬元,全部由總公司支付給其分公司乙的賬上,總公司與建設方已結算工程價款1800萬元,假設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進行核算,該公司工程項目的會計核算處理如下:
1、總公司甲的會計核算
(1)收到預收工程款時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300萬
貸:預收賬款300萬
(2)繳納預收賬款的營業稅時:
借:應交稅費——營業稅9萬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9萬
(3)登記發生成本時:
借:內部往來——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萬
貸:銀行存款2700萬
同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700萬
貸:內部往來——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萬
(4)年底確認收入時: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為5000×60%=3000萬元,毛利為(5000-4500)×60%=300萬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2700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3000萬
(5)提取收入的營業稅金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90萬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90萬
(6)登記已結算工程款時:
借:預收賬款300萬
應收賬款1500萬
貸:工程結算1800萬
(7)2013年9月完工,總公司與甲方結算工程款時
借:應收賬款3200萬
貸:工程結算3200萬
(8)2013年收到結算款時
借:銀行存款4700萬
貸:應收賬款3200萬
應收賬款1500萬
(9)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時
借:工程結算5000萬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500萬
——合同毛利500萬
2、分公司乙的會計核算
(1)收到總公司撥付的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2700萬
貸:內部往來——總公司(工程款)2700萬
(2)登記發生成本時:
借:內部往來——總公司(工程款)2700萬
貸:銀行存款、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累計折舊等2700萬
當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則必須總公司與甲方必須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賬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總公司的名義與甲方結算并開具發票給甲方。但到年底,總公司還是要編制匯總財務報表,按照總分公司企業所得稅預繳分配管理辦法進行報稅。
(二)分公司財務不獨立核算下的工程項目會計核算
對于分公司財務不獨立核算下的工程項目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很簡單,總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設立銀行分賬號,對分公司實行收支兩條線,各分公司承建總公司招投標的項目,一律以總公司的名義建賬,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會計核算,而且可以考慮全國各地分公司的財務人員,特別是財務負責人全部由總公司進行派遣,即實行分公司財務人員由總公司派遣制度。
(三)實行母子公司和總分公司非獨立核算相結合的辦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資質承接工程項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資質進行招標的情況不是很經常發生,為了更好的進行工程結算,建議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冊一個分公司,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與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辦工,一套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義建立的賬本,使財務人員累一點而已。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資質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以財務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進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項所談的會計核算辦法進行核算。
三、掛靠體制下的工程項目會計核算
被掛靠企業對掛靠工程可以實行以下兩種財務核算辦法[1]:
(一)報賬制:掛靠工程財務核算功能在被掛靠企業范圍內進行施工,掛靠方作為一個普通的項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單據,最終的財務核算經營成果是合同管理費。
案例分析:某“掛靠施工”工程造價10000元,發生合同成本8000元,營業稅費率3%,雙方商定的管理費率2%,工程質量保證金(尾款)500元。不考慮期間費用。被掛靠方核算過程如下:
1、被掛靠方的會計核算
(1)發生工程成本支出(收到掛靠方轉來的材料發票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0
貸:銀行存款等8000
(2)工程竣工結算
借:應收賬款-建設單位10000
貸:工程結算10000
(3)收工程款9500(暫扣工程尾款5%)
借:銀行存款9500
貸:應收賬款-建設單位9500
(4)剩余利潤=工程造價-管理費-合同成本-工程造價×營業稅率
=10000-10000×2%-8000-10000×3%=1500
(說明:此剩余利潤為已扣除承擔的營業稅費的凈額。掛靠方開具建筑勞務發票繳納的營業稅費,應由掛靠單位自己承擔。)
掛靠方開具勞務1500元發票給被掛靠方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500
貸:應付賬款——掛靠單位——項目1500
(5)支付剩余利潤(暫扣尾款質量保證金500于工程保修期滿支付)(=1500-500尾款)
借:應付賬款——掛靠單位-項目1000
貸:銀行存款1000
(6)收取建設單位工程尾款,支付掛靠方尾款質量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500
貸:應收賬款——建設單位500
借:應付賬款——掛靠單位——項目500
貸:銀行存款500
(7)確認收入、費用、營業稅費用、計算稅前利潤
借:主營業務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300
貸:應繳稅費——應交營業稅300
稅前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
=10000-9500-300=200(實行報賬制度,被掛靠方向掛靠方收取的管理費用自然就形成稅后利潤,不需要再繳納營業稅)
(8)繳納營業稅費
借:應繳稅費——應交營業稅300
貸:銀行存款300
(9)建造合同完成,沖銷“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
借:工程結算1000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2、掛靠方的賬務處理
掛靠方在所有的該工程項目的采購活動中,應以被掛靠方名義取得合法有效票據,并交給被掛靠方進行報賬。
(1)掛靠方收到被掛靠方的工程款時,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8000
貸:其他應付款8000
(2)掛靠方將成本票據(含該項目工程管理費)的結算單交付被掛靠單位時,憑簽字認可的票據結算單處理為:
借:其他應付款8000
貸:銀行存款8000
(3)掛靠方開具勞務1500元發票給被掛靠方,收到被掛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潤扣除質量保證金500元時
借:銀行存款1000
其他應收款——質量保證金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500
(4)收到被掛靠方從建設方轉來的質量保證金時
借:銀行存款500
二、掛靠業務會計處理的探討
這里筆者進行探討的主要依據是相關的稅法、會計制度、會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15號及其他相關制度,并結合自身的工作體會和對相關業務的調研、分析。案例:A公司(掛靠方)以B建筑公司(被掛靠方)的名義,與甲方開發公司簽訂了某大廈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總價1000萬。A公司與B建筑公司掛靠協議約定,A公司按合同總價的5%支付B建筑公司掛靠管理費、營業稅金及附加由B建筑公司按實際發生數從賬面扣除,所得稅雙方公司自行負擔、自行繳納。該工程2012年4月開工,同年12月31日完工。
(一)B建筑公司的賬務處理
船舶掛靠經營是一種特殊的經營管理方式,通常表現為船舶所有人將船舶掛靠于某一運輸企業或管理公司,以被掛靠人的名義經營和/或管理船舶,并向被掛靠人支付一定數額的管理費作為酬勞。船舶掛靠經營存在登記經營人與實際經營人分離、安全責任不明、船舶物權管理混亂等諸多問題,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實踐中對船舶掛靠經營雙方在合同項的法律責任裁判尺度不一,影響了司法權威性。
船舶掛靠經營的法律性質
在邏輯層面上,一種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前提是明確該行為的法律性質。我國民商事法律界對船舶掛靠經營行為的法律性質的觀點并未統一,理論界有隱名合伙論、雇傭關系論、聯營關系論、名義借貸論等多種觀點。
筆者認為,船舶掛靠經營中,掛靠方借用被掛靠方的水路運輸資質并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屬于日韓等國法律的名義借貸行為。有學者曾對名義借貸下過如下定義: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商號進行營業的契約為姓名商號借貸契約,也稱名義借貸契約或字號借貸契約,即有信用的人準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取得營業許可者把名義借貸給無許可者等使用。向他人借用營業名義的情形,在臺灣地區俗稱為“靠行”或“寄行”,其表現為掛靠人在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情形下,向已領取營業執照的被掛靠人,借用其營業名義以經營貨運業務。在船舶掛靠經營中,被掛靠方允許掛靠方借用其水路運輸資質并以其名義對外與第三方簽訂合同,且名義借出者(被掛靠方)與名義借用人(掛靠方)從事的營業種類相同,因此,船舶掛靠經營行為性質最類似于名義借貸。
船舶掛靠經營合同項下的法律責任
我國大陸地區民商事法律并沒有名義借貸的相關規定,那么應該依據何種法律制度確定掛靠雙方的法律責任呢?有學者認為,如果名義借用人實施的是民事法律行為,名義借出者與第三人之間構成表見應無疑義。還有學者指出,如果公司允許他人以其名義為同一營業者,他人所經營之公司,固不因此而成為公司之一部,惟其許他人使用自己公司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即系民法第169條所謂表示以權授予他人之行為,對于第三人應負授權人責任。那么,船舶掛靠經營行為是否均為表見呢?船舶掛靠經營過程中,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實施行為、交易第三方憑借掛靠方出具的資質證書以及船章等文書和印鑒足以相信掛靠方具有權、交易第三方沒有過錯、交易第三方與掛靠方簽訂的合同形式上符合民事行為成立要件,船舶掛靠經營行為似乎成立表見。但筆者認為,船舶掛靠情形下的行為應區分借用《水路運輸許可證》簽訂的水路運輸合同與其他合同行為區別對待,不能一律認定為表見,直接由被掛靠方承擔法律責任。
掛靠方以自己或被掛靠方名義簽訂水路運輸合同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糾紛案件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第3條規定,“沒有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承運人簽訂的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但《指導意見》第9條規定,“掛靠船舶的實際所有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運輸合同,應當認定其為運輸合同承運人,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第10條規定,“掛靠船舶的實際所有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簽訂運輸合同,被掛靠企業亦簽章予以確認,應當認定被掛靠企業為運輸合同承運人,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上述二條文均有“運輸合同承運人,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字眼,按照文義解釋,該條規定應理解為掛靠方借用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簽訂水路運輸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并根據水路運輸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指導意見》的第3條和第9條、第10條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矛盾,如何理解?
筆者認為,掛靠方在掛靠經營情形下根本沒有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其對外簽訂的合同無論以自己還是以被掛靠方名義均應認定為無效。因為船舶掛靠經營行為并不具備經濟效率上的正向收益,會導致市場無序競爭阻礙社會財富增進。而且,國家設定水路運輸許可的本意絕不僅在于水路運輸直接相關主體的利益,更重要是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公共利益。至于《指導意見》第3條和第9、10條出現的表面沖突,應按照體系解釋的方式進行理解,即:第9條和第10條條文中的“合同”和“合同責任”指向的是糾紛的實體解決,實際上是在認定水路運輸合同無效情形的前提下,按照《指導意見》第4條確立的“無效合同按有效審理”的原則來明確合同無效情形下掛靠方或被掛靠方應承擔的合同無效下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以及《指導意見》第9條、第10條的規定,若被掛靠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水路運輸合同,則在確認合同無效的情形下,以掛靠方為義務主體,對給托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時,被掛靠方不應作為義務主體;若掛靠方系以被掛靠方的名義簽訂水路運輸合同的,且被掛靠企業加蓋船章或企業印章予以確認的,此時承擔合同無效法律責任的義務主體就是被掛靠方而不是掛靠方,至于被掛靠方可否依據其與掛靠方的內部協議來進行追償則與被掛靠方對外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無關。
當然在此種情形下,對托運人的保護力度似嫌不足,一個最典型的情形是:托運人與掛靠方簽訂水路運輸合同時約定了違約條款。但由于水路運輸合同的無效,而使原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沒有適用空間。在此種情形下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此時托運人的救濟途徑并未完全喪失。在掛靠方以自己名義與托運人簽訂水路運輸合同時,托運人作為經濟理性主體,本身就有對與之締約的相對方的履約能力進行審慎審查的一般性義務,如果托運人對掛靠方是否具有水路運輸經營資質不加任何審查,實際上此時托運人與掛靠方簽訂的合同關注點并不在于掛靠方有無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而只在于掛靠方提供可能適航的船舶完成運輸義務。那么,此種情形下對于水路運輸合同的無效,實際上托運人是負有一定過錯的。而掛靠方故意規避法律規定,對合同無效的過錯程度比托運人更大。此時,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參照《指導意見》第4條第2款的規定,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分配相應的責任。但必須明確,如果托運人與掛靠方只約定了違約條款但并未因掛靠方違反約定遭受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托運人主張掛靠方因其過錯而承擔相應的賠償損失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而在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簽訂水路運輸合同時,此時作為運輸合同的實際承運人仍然是掛靠方而不是被掛靠方,而且托運人即便盡了一定注意義務也很難查清掛靠方沒有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出于對托運人的保護,此時法院不應依職權認定水路運輸合同無效,而將此項權利交由托運人選擇行使。如果托運人以被掛靠方為合同相對人并主張水路運輸合同有效,并主張被掛靠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院應予支持,而不以實際損失是否發生為前提;如果托運人主張水路運輸合同無效,則如果在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實際損失,被掛靠方應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簽訂其他合同時的法律責任
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在營運過程中與他人簽訂油品供應、船舶修理合同等應成立《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表見。此時跟掛靠方借用被掛靠方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并無直接關聯,而只是為了保障船舶正常營運而進行的民事行為,基于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鼓勵交易、增進財富的目的,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在有效合同情形下,由于出名的被掛靠方,此時應依表見的規定認定被掛靠方為合同相對人,由被掛靠方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但若被掛靠方承擔責任后,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13條“被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人追償因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的規定向掛靠方主張追償的,法院也應予支持。但涉及到船員勞務糾紛時則應有所不同,雖然掛靠方的行為仍成立表見,但在責任承擔方式上應從維護社會正義、特殊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根據《民訴意見》第43條、52條及《勞動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的規定,在程序上將掛靠方和被掛靠方列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在實體上則突破合同相對性原理,由掛靠方和被掛靠方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方以自己名義簽訂其他合同時的法律責任
此種情形下,合同相對方的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無關。因為此時并不存在掛靠方表見被掛靠方的情形,第三方(包括船員)對實質和名義上與其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是明知的。而且即便從經濟效率出發需要加重船舶掛靠雙方的法律責任,但這種責任加重并不能也不應該置基本法理而不顧,對合同相對性等法律原理進行任意突破。因此,此種情況下合同項下的法律責任只能由掛靠方單獨承擔,與被掛靠方無關。
(一)存在問題
目前公司掛靠項目的管理模式:
1.與掛靠方簽訂交納一定金額的管理費的分包合同。
2.按照業主及項目管理要求,下文組建項目經理部,任命掛靠方的相關管理人員為項目經理部的管理人員。
3.委派一名工程管理人員(如項目較大,會增加委派一名財務人員)到合作項目去管理項目章和財務印鑒章。
4.業主撥付工程款后,扣下按分包合同約定管理費后將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合同的掛靠人,后掛靠人提供相應發票沖賬。
掛靠項目與供應商簽訂的采購合同有的是以項目經理部名義,有的是分包人直接簽訂。如果分包商誠信度不夠,或資金實力不強,容易造成分包商卷跑工程款,造成拖欠供應商貨款、下游隊伍和農民工工資的現象。由于掛靠人構成表見或直接是以項目部的名義簽訂的相關合同,供應商、下游隊伍、農民工在找不到掛靠人的情況下,必然會找到公司,公司需承擔相關的法律后果。近年掛靠項目引發的法律訟訴案件呈不斷增加趨勢,公司銀行賬戶時有被法院凍結情況,也時有收到項目引發的訴訟而判決公司承擔支付或賠償等不利的判決結果。
(二)應對措施
1.聘請有實力、講信譽的分包隊伍。
2.改變以包代管模式,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管。對于項目部采購合同須支付的采購款,由項目經理部或公司的銀行賬戶直接匯入供應商銀行賬戶。不得將工程款直接轉到分包商名下,減少分包商轉移工程專項資金的風險。
3.對于下游隊伍,在分包商確認結算后,采用由項目經理部或公司的銀行賬戶直接結算模式。
4.對于民工工資的支付,應每月要求分包商提供各民工的考勤和身份證,再由項目經理部統一交由銀行工資,以確保民工工資發放到位,也可以避免有人惡意以索要農民工工資為由鬧事,影響公司形象。
二、稅務風險
(一)營業稅
1.存在問題。
按現行的財務管理模式,對于合作項目根據已繳納的完稅憑證確認收入和相關的稅收。但現實情況是很多項目是由合作方墊資完成,由于業主沒有資金支付,也不會要求施工企業開立建安發票。但按稅法相關規定如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則以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為納稅發生時間,雖然我國關于建安企業采用的“以票控稅”,目前這一矛盾沒有暴露出來,但仍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如當地稅源緊張,稅務機關就可能要求施工企業按規定繳納稅款,還有可能要求加收滯納金。
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筑企業從事建筑工程勞務取得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采取預收款方式收取工程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的,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明確規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2.應對措施。
對于目前稅務機關對施工企業“以票控稅”的管理模式,可先不計提相應的營業稅稅金。
(二)企業所得稅
1.存在問題。
按照現行的掛靠項目財務核算管理模式,掛靠項目收入不能及時確認,且不允許成本費用掛賬,勢必造成上一年發生的成本費用到下一個納稅年度列支,按現行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就會要求我們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由中介機構做出專項報告,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財力和人力。
根據國稅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第6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應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年限不得超過5年。
2.應對措施。
掛靠項目當年發生的成本在發生年度進入成本,收入按建造合同準則按已發生、預計發生的成本可全部收回確認收入。
(三)個人所得稅
1.存在問題。
對于農民工工資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目前很多地方對建筑業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如南昌市地方稅務局2013年就出臺對于建筑安裝企業施工單位從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一律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按工程結算收入0.6%扣繳。由于核定的比例不盡合理,造成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個人所得稅,施工企業不能從應發工資扣回,形成了企業不合理的負擔,且按照稅法規定,該部分個人所得稅又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面臨匯算清繳時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的風險。
所謂建筑工程掛靠經營,是指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的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并向其繳納一定管理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掛靠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被掛靠人,它是出借公司名義的建筑施工企業,一般都辦有稅務登記證,以查帳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方則是掛靠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這類企業一般都辦理了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另一種是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個體建筑戶、個人合伙組織、無證施工隊等,一般不辦理工商執照,不辦理稅務登記,這一種因流動性較大,使稅務部門難以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給日常的稅款征收和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掛靠經營的表現形式。
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掛靠經營的存在著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名為聯營承包,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主要表現為,達到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中標后,與建設單位(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隨后又與無資質或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工程項目聯營承包合同書。而中標的建筑施工企業退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關系,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之后,也不進行實際施工,也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和經濟責,由聯營的另一方承建工程。
2、名為投資開發,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主要表現為,開發商個人為了不失去建筑工程中的利潤,增大更多的利潤空間,尋找一家有資質的建筑單位作為掛靠單位,自己既是發包方又是承包方,由自己任工程項目負責人,自己聘任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只向掛名的承包單位交納少量的“管理費”。工程完工后,開發商將建筑物處置后,便溜之大吉。
3、名為內部承包,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在建筑領域表現最多,主要指掛靠人與中標的被掛靠人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由被掛靠人將掛靠人編成內部的一個項目部或施工隊,由掛靠人包工包料,商定交納一定的“管理費”,賺取的利潤由掛靠人獲得,并以此來規避法律,逃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4、名為分包工程,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主要表現為,中標的被掛靠人與掛靠人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并在該合同中約定,由掛靠人分包工程中的基礎、主體、水、暖、電、衛、門窗制做以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分項,表面上看是肢解了整個工程,實際上還是掛靠人在管理整個工程,掌握和分配使用工程進度撥付款,技術質量及債權、債務等經濟責任由掛靠人來承擔,被掛靠人還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費”,此類表現形式在建筑領域也表現甚多。
從以上四種表現形式,我們可以發現這些建筑施工企業與掛靠方無論簽訂什么形式的協議(合同),內容大致都是: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進行施工,掛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工程項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被掛靠方收取建設單位的工程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和稅金,其余支付給掛靠方,用以購買材料和工資費用支出。
(三)掛靠經營的會計核算方式。在掛靠經營方式下,建筑公司的會計核算一般采取“倒扒”方式,即以開具建安發票的金額作為工程結算收入,以工程結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費和公司日常管理支出后的余額作為工程結算成本。這種核算方式,以被掛靠方自營工程的形式進行會計核算,致使掛靠工程利潤大量向掛靠人聚集,項目利潤轉換成工程成本。有的建筑公司的會計核算更為簡單,工程資金不在建筑公司賬上反映,也不進行工程結算收入及工程結算成本、營業稅金的核算,建筑公司賬上只直接反映工程管理費收入。這些都給稅收管理帶來了困難。
二、建筑工程掛靠經營存在的稅收問題
建筑工程掛靠經營因其項目生產周期長、作業地域流動性強、施工企業多而雜且良莠不齊,內部管理規范程度不一等特點,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稅收問題:
(一)建筑工程掛靠經營的特殊運作影響稅收監控。
建筑企業向這些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私營經濟建筑企業、個體建筑戶、無證包工隊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后,就放任自流,一項工程多次分包、轉包的情況也不向稅務機關報告、備案。在實際中,掛靠雙方對外都不會承認掛靠關系,帳務上也未反映掛靠方支付給被掛靠方的管理費等項目。稅務機關只能通過取得掛靠雙方的協議(最有可能是從被掛靠方取得),憑協議內的有關工程造價、結算標準、承包形式、上繳管理費等條款,來確定掛靠方的收入,按有關規定對其所得進行征稅。假如掛靠雙方沒有簽訂此種協議,或者建筑公司(被掛靠方)拒絕提供這些協議,特別是被掛靠方為持有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的外來建筑公司,稅務機關難以查實工程的成本費用。這些都使地稅機關難以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給日常的稅款征收和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掛靠造成建筑安裝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流失嚴重。
1、對只核算管理費收入的建筑公司來說,工程項目的實際損益在建筑公司的賬面上不反映,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費用開支后,賬面上就反映虧損或微利,而建筑安裝企業的所得稅大都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管理,結果必然是企業申報繳納的所得稅很少。
2、對會計核算采取“倒扒”方式的建筑企業,財務核算大多數不規范,企業負責人的納稅意識意識比較淡薄,認為公司的錢就是自己的錢,所以在建筑業企業的費用中含有大量為企業負責人開銷的與公司經營無關的費用,如向企業負責人支付房貸車貸、子女入學費用,家屬的生活費用等,這些費用的列支造成企業所得稅嚴重流失,而企業與項目經理之間領取工程款基本上憑白條或內部工程結算單作為支付憑證,項目經理領款后使用情況沒有合法憑證記載反映,稅務機關無法實施檢查,最終導致建筑安裝企業的所得稅大部分流入了項目經理的個人口袋;
3、長期以來,建筑業普遍虧損或微利,致使檢查人員在對建安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在主觀上已形成了一種建筑業無所得稅的觀念,所以并不把所得稅作為檢查的重點,通常只對建安營業稅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地方稅種進行結算,而所得稅往往只是就表結表,基本上無所得稅款查補入庫。
4、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較長,許多工程項目長期掛賬,有時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進行工程決算,造成稅務機關在對其檢查時無法結算工程項目利潤,也就無法計算征收所得稅。更有部分建筑企業,虛開建筑企業發票,虛增建筑成本,雖然多繳了部分營業稅,但由于營業稅和所得稅稅率之間的巨大差異,造成了所得稅大量的流失,而這種偷稅方式由于要涉及兩個或幾個單位,稅務機關檢查起來非常困難。
5、各地的帶征率有所不同,同行業、不同地區之間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不一致,導致工程承包方在承接工程項目后,掛靠到征收標準較低的建筑企業,或掛靠到外地建筑企業,致使本地企業所得稅稅源外流,引發了建筑業稅源的無序游動。
(三)個人所得無法得到有效控管。由于多數企業采取工程項目掛靠維持運作的形式,導致掛靠人(項目經理)的個人收入無法核實,企業也未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究其原因:一是個體建筑戶、無證包工隊的流動性較大,導致企業無法補扣補繳個體建筑戶、無證包工隊的個人所得稅;二是施工工人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漏洞較大,工人工資的領取,大都由項目經理統一簽名領取,工人的人數由項目經理提供,無法確認。還有工程項目招投標及工程合同的簽訂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頭在“幕后”,所以對工程是否屬個人承包難以界定。總之,掛靠現象掩蓋了個體承包商的存在,致使掛靠人(項目經理)的個人所得無法得到有效控管。
(四)掛靠造成營業稅征收的減少。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建筑企業應該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但是在掛靠經營下,建筑企業只是表面上的納稅人,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納稅義務人,只有他們才真正知道工程進展到什么程度,工程款已收多少,收到的款項是否已全部申報納稅以及是否有故意延期結算等工程情況。這種隱蔽性給掛靠人偷逃稅款提供了便利條件,如:有些掛靠單位向建筑企業直接領取現金時不入賬,致使部分應作工程收入的款項長期收入不入賬,造成了營業稅的減少。
三、完善建筑工程掛靠經營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為更好地促進建筑工程掛靠經營稅收征管,有力地進行稅源控制,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實行項目跟蹤管理
建筑行業稅收實行專人管理,分類別建立建安工程征管臺賬,所有的建筑安裝工程在中標或合同簽定后,都實行項目登記備案。建議對一些大的工程項目施行跟蹤管理,及時掌握工程項目的真正承包人。一方面工程立項后,建設單位須向建委報送其最終確定的承接工程的建安企業名稱、工程承包總金額、承包方式等資料,由建安企業將資料輸入電腦;另一方面建安企業須向稅務機關報送上了一定規模的項目的承包合同、完工進度等資料。稅務部門進行歸檔,并將資料及時輸入電腦。這樣兩份資料的同時存在,給稅務機關對項目實際情況及建安企業的完工進度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提供了方便,將會減少檢查中的難度。稅收管理員也應對工程多巡查,到實地多了解情況,對掛靠人多作納稅宣傳,對頑固不肯提供掛靠資料的建筑施工企業,可采取強制措施或依法進行處罰。
(二)嚴格被掛靠單位的管理。應加強對市內大中型建筑安裝企業的管控,檢查是否有掛靠施工的現象,一旦發現,責令掛靠方限期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臨時稅務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告知被掛靠企業開戶銀行暫停撥付工程款項,避免一些建安企業隨意注冊、施工隊伍隨意掛靠、企業少繳稅款等問題。建安企業要規范對承包(掛靠)本企業的建安工程及開發項目的財務成本核算管理,建立健全賬務,按照承包(掛靠)建安工程項目實際收入,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加強對個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項目普遍采取掛靠、承包經營的情況下,建筑公司賬面基本都反映虧損,無企業所得稅,所以稅務機關應把工作重點放在工程承包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潤的真正所有者:包工頭,從幕后推到前臺,嚴格按照個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稅征管規定,加強對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蹤管理,及時掌握工程項目的真正承包人,對承包人的所得稅征收到位。
建議對下列建筑業工程承包人的個人所得,一律實行定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各建筑安裝企業代扣代繳:
1、自行承攬建筑工程并掛靠建筑安裝企業的工程承包人,不論其如何進行財務會計核算。
2、建筑安裝企業對工程承包人實行包工包料核算管理方式的。
3、建筑安裝企業對工程承包人實行包工(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或者包料(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核算管理方式的。
4、建筑安裝企業按工程項目取得的收入定額或者定率分得一定的比例,其余均歸工程承包人所有的。
5、建筑安裝企業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費或利潤的。
(四)協同有關部門攜手共同完善建安市場管理。
所謂建筑工程掛靠經營,是指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以盈利為目的,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的單位名義承接工程任務并向其繳納一定管理費用的違法違規行為。
(一)掛靠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被掛靠人,它是出借公司名義的建筑施工企業,一般都辦有稅務登記證,以查帳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方則是掛靠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這類企業一般都辦理了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另一種是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個體建筑戶、個人合伙組織、無證施工隊等,一般不辦理工商執照,不辦理稅務登記,這一種因流動性較大,使稅務部門難以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給日常的稅款征收和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掛靠經營的表現形式。
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掛靠經營的存在著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名為聯營承包,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主要表現為,達到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中標后,與建設單位(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隨后又與無資質或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工程項目聯營承包合同書。而中標的建筑施工企業退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關系,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之后,也不進行實際施工,也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和經濟責,由聯營的另一方承建工程。
2、名為投資開發,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主要表現為,開發商個人為了不失去建筑工程中的利潤,增大更多的利潤空間,尋找一家有資質的建筑單位作為掛靠單位,自己既是發包方又是承包方,由自己任工程項目負責人,自己聘任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只向掛名的承包單位交納少量的“管理費”。工程完工后,開發商將建筑物處置后,便溜之大吉。
3、名為內部承包,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在建筑領域表現最多,主要指掛靠人與中標的被掛靠人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由被掛靠人將掛靠人編成內部的一個項目部或施工隊,由掛靠人包工包料,商定交納一定的“管理費”,賺取的利潤由掛靠人獲得,并以此來規避法律,逃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4、名為分包工程,實為掛靠經營
此形式主要表現為,中標的被掛靠人與掛靠人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并在該合同中約定,由掛靠人分包工程中的基礎、主體、水、暖、電、衛、門窗制做以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分項,表面上看是肢解了整個工程,實際上還是掛靠人在管理整個工程,掌握和分配使用工程進度撥付款,技術質量及債權、債務等經濟責任由掛靠人來承擔,被掛靠人還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費”,此類表現形式在建筑領域也表現甚多。
從以上四種表現形式,我們可以發現這些建筑施工企業與掛靠方無論簽訂什么形式的協議(合同),內容大致都是: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進行施工,掛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工程項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被掛靠方收取建設單位的工程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和稅金,其余支付給掛靠方,用以購買材料和工資費用支出。
(三)掛靠經營的會計核算方式。在掛靠經營方式下,建筑公司的會計核算一般采取“倒扒”方式,即以開具建安發票的金額作為工程結算收入,以工程結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費和公司日常管理支出后的余額作為工程結算成本。這種核算方式,以被掛靠方自營工程的形式進行會計核算,致使掛靠工程利潤大量向掛靠人聚集,項目利潤轉換成工程成本。有的建筑公司的會計核算更為簡單,工程資金不在建筑公司賬上反映,也不進行工程結算收入及工程結算成本、營業稅金的核算,建筑公司賬上只直接反映工程管理費收入。這些都給稅收管理帶來了困難。
二、建筑工程掛靠經營存在的稅收問題
建筑工程掛靠經營因其項目生產周期長、作業地域流動性強、施工企業多而雜且良莠不齊,內部管理規范程度不一等特點,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稅收問題:
(一)建筑工程掛靠經營的特殊運作影響稅收監控。
建筑企業向這些不具備施工資質或施工資質等級較低的私營經濟建筑企業、個體建筑戶、無證包工隊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后,就放任自流,一項工程多次分包、轉包的情況也不向稅務機關報告、備案。在實際中,掛靠雙方對外都不會承認掛靠關系,帳務上也未反映掛靠方支付給被掛靠方的管理費等項目。稅務機關只能通過取得掛靠雙方的協議(最有可能是從被掛靠方取得),憑協議內的有關工程造價、結算標準、承包形式、上繳管理費等條款,來確定掛靠方的收入,按有關規定對其所得進行征稅。假如掛靠雙方沒有簽訂此種協議,或者建筑公司(被掛靠方)拒絕提供這些協議,特別是被掛靠方為持有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的外來建筑公司,稅務機關難以查實工程的成本費用。這些都使地稅機關難以將這些施工隊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給日常的稅款征收和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
(二)掛靠造成建筑安裝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流失嚴重。
1、對只核算管理費收入的建筑公司來說,工程項目的實際損益在建筑公司的賬面上不反映,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費用開支后,賬面上就反映虧損或微利,而建筑安裝企業的所得稅大都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管理,結果必然是企業申報繳納的所得稅很少。
2、對會計核算采取“倒扒”方式的建筑企業,財務核算大多數不規范,企業負責人的納稅意識意識比較淡薄,認為公司的錢就是自己的錢,所以在建筑業企業的費用中含有大量為企業負責人開銷的與公司經營無關的費用,如向企業負責人支付房貸車貸、子女入學費用,家屬的生活費用等,這些費用的列支造成企業所得稅嚴重流失,而企業與項目經理之間領取工程款基本上憑白條或內部工程結算單作為支付憑證,項目經理領款后使用情況沒有合法憑證記載反映,稅務機關無法實施檢查,最終導致建筑安裝企業的所得稅大部分流入了項目經理的個人口袋;
3、長期以來,建筑業普遍虧損或微利,致使檢查人員在對建安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在主觀上已形成了一種建筑業無所得稅的觀念,所以并不把所得稅作為檢查的重點,通常只對建安營業稅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地方稅種進行結算,而所得稅往往只是就表結表,基本上無所得稅款查補入庫。
4、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較長,許多工程項目長期掛賬,有時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進行工程決算,造成稅務機關在對其檢查時無法結算工程項目利潤,也就無法計算征收所得稅。更有部分建筑企業,虛開建筑企業發票,虛增建筑成本,雖然多繳了部分營業稅,但由于營業稅和所得稅稅率之間的巨大差異,造成了所得稅大量的流失,而這種偷稅方式由于要涉及兩個或幾個單位,稅務機關檢查起來非常困難。
5、各地的帶征率有所不同,同行業、不同地區之間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不一致,導致工程承包方在承接工程項目后,掛靠到征收標準較低的建筑企業,或掛靠到外地建筑企業,致使本地企業所得稅稅源外流,引發了建筑業稅源的無序游動。
(三)個人所得無法得到有效控管。由于多數企業采取工程項目掛靠維持運作的形式,導致掛靠人(項目經理)的個人收入無法核實,企業也未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究其原因:一是個體建筑戶、無證包工隊的流動性較大,導致企業無法補扣補繳個體建筑戶、無證包工隊的個人所得稅;二是施工工人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漏洞較大,工人工資的領取,大都由項目經理統一簽名領取,工人的人數由項目經理提供,無法確認。還有工程項目招投標及工程合同的簽訂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頭在“幕后”,所以對工程是否屬個人承包難以界定。總之,掛靠現象掩蓋了個體承包商的存在,致使掛靠人(項目經理)的個人所得無法得到有效控管。
(四)掛靠造成營業稅征收的減少。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建筑企業應該是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但是在掛靠經營下,建筑企業只是表面上的納稅人,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納稅義務人,只有他們才真正知道工程進展到什么程度,工程款已收多少,收到的款項是否已全部申報納稅以及是否有故意延期結算等工程情況。這種隱蔽性給掛靠人偷逃稅款提供了便利條件,如:有些掛靠單位向建筑企業直接領取現金時不入賬,致使部分應作工程收入的款項長期收入不入賬,造成了營業稅的減少。
三、完善建筑工程掛靠經營稅收征管的幾點建議
為更好地促進建筑工程掛靠經營稅收征管,有力地進行稅源控制,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實行項目跟蹤管理
建筑行業稅收實行專人管理,分類別建立建安工程征管臺賬,所有的建筑安裝工程在中標或合同簽定后,都實行項目登記備案。建議對一些大的工程項目施行跟蹤管理,及時掌握工程項目的真正承包人。一方面工程立項后,建設單位須向建委報送其最終確定的承接工程的建安企業名稱、工程承包總金額、承包方式等資料,由建安企業將資料輸入電腦;另一方面建安企業須向稅務機關報送上了一定規模的項目的承包合同、完工進度等資料。稅務部門進行歸檔,并將資料及時輸入電腦。這樣兩份資料的同時存在,給稅務機關對項目實際情況及建安企業的完工進度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提供了方便,將會減少檢查中的難度。稅收管理員也應對工程多巡查,到實地多了解情況,對掛靠人多作納稅宣傳,對頑固不肯提供掛靠資料的建筑施工企業,可采取強制措施或依法進行處罰。
(二)嚴格被掛靠單位的管理。應加強對市內大中型建筑安裝企業的管控,檢查是否有掛靠施工的現象,一旦發現,責令掛靠方限期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和臨時稅務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告知被掛靠企業開戶銀行暫停撥付工程款項,避免一些建安企業隨意注冊、施工隊伍隨意掛靠、企業少繳稅款等問題。建安企業要規范對承包(掛靠)本企業的建安工程及開發項目的財務成本核算管理,建立健全賬務,按照承包(掛靠)建安工程項目實際收入,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扣繳個人所得稅。
(三)加強對個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項目普遍采取掛靠、承包經營的情況下,建筑公司賬面基本都反映虧損,無企業所得稅,所以稅務機關應把工作重點放在工程承包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潤的真正所有者:包工頭,從幕后推到前臺,嚴格按照個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稅征管規定,加強對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蹤管理,及時掌握工程項目的真正承包人,對承包人的所得稅征收到位。
建議對下列建筑業工程承包人的個人所得,一律實行定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各建筑安裝企業代扣代繳:
1、自行承攬建筑工程并掛靠建筑安裝企業的工程承包人,不論其如何進行財務會計核算。
2、建筑安裝企業對工程承包人實行包工包料核算管理方式的。
3、建筑安裝企業對工程承包人實行包工(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或者包料(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核算管理方式的。
4、建筑安裝企業按工程項目取得的收入定額或者定率分得一定的比例,其余均歸工程承包人所有的。
5、建筑安裝企業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費或利潤的。
(四)加強發票管理
一、問題的提出
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出臺以來,對于涉及掛靠行為案件的處理,已有了相對明確的方向。但是在一些個案的具體審理中,如何適用法律、闡述法理仍然存在一定的難度。例如:對于涉掛靠行為的案件是否符合表見的判斷。
二、表見的判斷方法
為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從掛靠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入手,參照類似行為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理,成為了較為常見的做法。例如:具有表見形式的掛靠行為。在正常的生意往來中,基于掛靠行為的違法性,掛靠方并不會主動披露掛靠的事實;因此,掛靠方要么以個人身份,要么以被掛靠方身份,與第三方進行交易。然而,在發生糾紛后,為了逃避責任的承擔,掛靠雙方往往會告知第三方掛靠的事實,要求第三方向另一方主張權利。無論掛靠方是法人還是個人;相較而言,具有一定建筑資質的被掛靠方顯然更具履行義務的能力。因而,在司法實務中,第三方在單個訴訟主體的選擇中,更傾向于選擇被掛靠方。這也使得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必須對被掛靠方作為被告是否適格進行審查,即首先對是否構成表見進行審查。
因為表見兼具有權和無權的特點,因此學界對于表見的構成要件極具爭議。就目前而言,單一要件說(也稱相對人無過失說)是司法界采納的通說,即相對人對無權的發生無過錯,是表見的唯一特別要件。該要件說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客觀上具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權限的情況;二是主觀上相對人是善意的且無過失。因為“善意”與“過失”均為民事法律中的主觀因素,在實務中,就無法對其判斷的標準進行統一;因此這不僅賦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也導致個案中的判斷困難。
案例1:吳某以需方為“甲公司(乙工地)”名義與供方經營部簽訂協議,約定:供方向其承建的乙工地工程提供材料。吳某在需方代表一欄簽名。此后,供方陸續向乙工地提供材料,收貨人均為吳某本人。乙工地則分6筆向供方付款。后因需方未按時支付貨款,供方遂向法院提訟,要求甲公司支付款項。在審理中,法院另行查明:吳某以甲公司委托人身份與乙工地工程的業主方丙公司簽訂施工合同。而甲公司又與吳某以簽訂分包合同的形式,實質將工程交予吳某承建,甲公司則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關于吳某代表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的事實,供方系在訴訟中得知;且供方實際與吳某相熟,知道其以包工頭的身份在當地承建多個工程,并與吳某有多年的交易。最終,法院認定吳某的行為不構成表見。
案例2:耿某與甲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掛靠管理協議,約定:耿某掛靠甲公司承建工程,并支付相應的管理費。此后,在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丙工程施工合同中,耿某以甲公司的人身份簽字。因承建丙工程的需要,耿某以甲公司項目部名義與供方簽訂協議。此后,供方按約將材料送至丙工程工地。因未按時收到貨款,供方遂向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貨款。在審理中,法院另行查明:對外,甲公司一直認可丙工程由其公司承建,但對內認為負責人實際為耿某,自己只負責收取管理費用。最終,法院認定耿某的行為構成表見。
從基本案情看,兩個案例中的掛靠人與供方發生交易時,實際均未獲得權限,但卻都以被掛靠方的名義行為。但法院卻對這兩個行為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定性判斷。究其原因,還在于兩個案例中的供方即相對人并非都是“善意且無過失”的。因此,對于是否構成表見判定,其最終落腳點仍歸結于對“善意且無過失”的內心確認。
(一)對于“善意”的認定。“善意”本身來源于倫理道德上的主觀判斷,而法律并不能直接評價人的主觀心理,僅能通過行為來間接認定。因此,一般通說認為,民法中的“善意”,是指行為人在從事民事行為時,不知道或無法知道其行為沒有權而認為其行為合法或其行為相對人有合法權利的一種主觀狀態。在倫理學上,善與惡總是相對的。在民法中,惡意也是善意的對反概念。相應的,惡意為“明知”或者“應知而不知”,而并非是出于倫理道德中的“惡念”而行為。因此,實務中對于“善意”的認定亦可從反面進行認知:相對人是否“明知”或“應知而不知”。只要相對人未能達到“確信”的程度,就不應被認定為“善意”。
(二)對于“無過失”的認定。“過失”是在侵權法領域發展起來的,談及過失有無的時候通常是在探討責任的有無。而過失的前提則是注意義務的有無,只有有注意義務,而未盡注意,才有過失可言。因此,在對“無過失”的認定時,相對人是否已盡注意義務是審查的重點。對于前文所述的案例1中的相對人,之所以未被認定為“善意且無過失”,其原因就在于相對人與掛靠方熟悉,知曉其承包多個工地的事實,又與其交易多年。綜上,對于掛靠方行為是否能被認定為表見,實務中主要審查兩個方面:一是相對人是否能“確信”掛靠方有授權;二是相對人是否已盡注意義務。
三、結語
由于法律的滯后性,使得法院在審理掛靠案件時,對掛靠行為的認定、相關主體的民事責任認定等問題存在大量的分歧甚至誤區,導致同案不同判,不僅影響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也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因此,我們有必要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以此提升審判的效率與質量。
參考文獻
案件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