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評估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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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評估

篇(1)

20世紀80年代以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強,利用知識產權成為企業獲取競爭優勢的關鍵。但是,實踐中知識產權的利用率卻不高,如我國的專利利用率平均只有15%,其中非職務發明專利利用率僅5%。[1]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很多,其中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困難是重要原因。要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促進技術成果轉化必須建立一套科學、正確評估知識產權價值的方法和制度。

一、知識產權評估的定義、特征

知識產權評估是對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的一種特殊的無形資產評估,它類似于任何有形或無形資產評估,著眼于知識產權的未來經濟效益,通過價值評估促進知識產品的開發和有效利用。

知識產權評估有如下特征:

1.不確定性較大。資產的價值取決于資產將來所能帶來的回報,而將來的回報是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尤其如此。無形資產可能影響將來的回報或者現金流。

2.無形資產是組合性資本,其價值通常與其他資產(有形和無形資產)一同實現。如品牌的價值通常與商標、外觀、版權、標識、裝潢、配方等連在一起。

3.無形資產的價值取決于相關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形式和范圍。

4.價值受多種因素影響,差異很大,主觀性較強。例如,同一無形資產在不同的使用者手中價值差異很大,不同的時期價值差異很大。

5.從價值評估角度說,無形資產的評估原則、方法與程序與有形資產基本相同,只是更加困難。

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意義

(一)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

由于科技成果的形成成本具有明顯的不完整性①和弱相對性②,其未來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在技術交易中,交易雙方往往對知識產權的價格爭執不下,造成技術成果轉化率低,并影響了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如果能夠對技術成果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形成交易雙方愿意接受的交易價格,就能提高技術成果的轉化率,促進科學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日、韓等國家的發展經驗表明:技術引進、消化、再創新是加快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而完善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度顯然有利于技術引進方和出口方理性地衡量相關技術的價值,進而促進技術貿易。這點對于我國缺乏國際技術貿易經驗的企業尤其重要。

(二)維護正當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實踐中,由于對無形資產的作用和價值認識不足以及管理混亂,我國很多企業在對外投資、技術轉讓、技術入股、產權交易、公司上市等經濟活動中比較關注有形資產,往往遺漏了未予評估作價的無形資產,如企業的知識產權,結果造成國有無形資產大量流失。[2]建立科學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能夠在各種交易活動中維護知識產權人的正當權益,在企業存在國有資產的情況下,還能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保護水平

一套完善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有利于知識產權人正確認識知識產權的真實價值,從而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當發生知識產權侵權時,有助于知識產權人和法院確定侵權賠償額,從而盡快解決糾紛。最后,完善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有利于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有效地提高保護知識產權的力度。

(四)有利于提高企業或產品的知名度

采用科學的方法對商標或企業商譽進行價值評估有利于提高企業知名度。可口可樂的成功堪稱典范。可口可樂公司剛向全球擴張時,耗費了大量的廣告費,但收效甚微。然而,當后來人們知道該商標價值244億美元時,可口可樂公司的經濟實力和獲利能力很快名滿全球,可口可樂在國際上的市場份額也隨之急劇上升。[3]

三、影響知識產權價值的因素

只有評估人員本著科學、求實的態度,綜合運用各種評估方法,充分考慮影響知識產權評估的各種因素才能得出一個相對準確、可靠的知識產權評估值。影響知識產權評估的因素有很多,欠缺考慮任何一個因素都有可能影響知識產權評估值的準確性。實踐中評估人員往往對各種因素認識不足,遺漏一些因素。本文認為應適當考慮以下重要因素。

1.知識產權形成成本。知識產權與有形資產一樣,有其形成成本。只是知識產權形成過程比較特殊,其成本不易計量。有時,知識產權的形成成本僅占評估價值的很小部分,甚至可忽略不計。但在評估知識產權的價值時,仍然需要考慮知識產權的形成成本。

2.收益因素。收益因素即一項專利技術可為投資使用者預期帶來的全部收益。[4](P40)可分為兩類,即經濟收益與社會收益。一項知識產權在社會環境允許的條件下,獲利能力越強則該項知識產權的市場競爭力就越強,它將為企業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那么其評估值就越高,否則,評估值就應低一些。此外,知識產權的社會收益也是評估時應當考慮的。越來越多的企業在關注經濟利潤的同時,已經意識到自身社會責任的重要性。世界各國都越來越重視專利技術的社會收益,一項知識產權如果在為企業帶來經濟收益的同時,為社會產生積極效益,比如有利于環境保護,有利于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即這項知識產權產生了正外部性③,那么這項知識產權應當得到政府的更大支持,其評估值將高些。有些國家的政府已經采取措施激勵企業開發具有社會效益的專利技術。如果一項知識產權雖然能為企業帶來較高的經濟收益,但由于其不利于環境保護,破壞生態平衡,其社會收益較低,在評估其價值時應考慮到此種影響。收益因素應當是影響價值評估的主要因素。

3.使用期限。影響知識產權使用期限的因素包括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和知識產權技術壽命。發明專利受法律保護的程度較高和保護期間較長,其價值自然要高。實用新型與發明有相似之處,但受法律保護程度較低,保護期限較短,其價值一般要低于同類的發明專利。[5](P43)對于技術型知識產權,技術壽命周期是各不相同的。由于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現代社會技術更新換代速度比以往更快;有些技術創造性、實用性較強,生命力自然強,在技術的不斷更新中,技術壽命長,不會很快被淘汰。這類技術專利由于壽命周期較長,評估價值可能較高,而壽命較短、很快將會被淘汰的技術專利,無形損耗較大,故其評估價值將會較低。

4.技術成熟度。每一項專利技術都要經歷一個發展、成長、成熟、衰退的過程。處于成熟階段的專利技術,實用性較強,運用風險較小,其評估值將相對較高。處于發展與成長階段的專利技術,新穎性、創新性可能較強,壟斷程度高,但由于其尚不成熟,使用過程中企業需進一步投入人力、物力使之趨于成熟,企業將承受較大風險,因此這時專利技術的評估值比之成熟期的評估值可能要低。[6]

5.市場供求狀況。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其價格也受市場供求的影響。當一項技術成果適用程度較高,其產出的產品有廣闊的市場前景,社會需求量較大,無同類技術或同類產品替代,則該項技術的評估價格一般較高。當一項技術或由該技術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已趨于飽和,市場供給大于市場需求,其評估價將較低。[7]

6.技術的壟斷程度與轉讓條件。知識產權的壟斷程度是影響其評估值的重要因素。一項技術成果如果僅為一家企業或幾家企業擁有,在市場上處于壟斷地位,沒有相同或類似的可替代技術,那么這項技術的評估值將較高。知識產權的壟斷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受轉讓條件的影響。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所有權轉讓的評估價較高而使用權的評估價較低。實踐中,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方式包括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交叉許可、可轉讓許可、混合許可、強制許可、法定許可、從屬許可。許可使用的方式不同將直接影響技術成果的市場壟斷地位,進而影響其評估值。[8]

7.知識產權人受讓人的狀況。一項技術的實施需要企業提供必需的物質和技術條件,例如廠房、設備、動力、原材料、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等,同時需要企業有良好的生產管理水平。一個企業能夠提供必需的物質、技術條件、擁有良好的生產管理水平并且企業的整體評估結果較好,它在進行一項技術成果的轉化工作時,轉化或實施效果往往較好,其從技術成果實施中將獲得比較可觀的利潤。因此在進行知識產權轉化時,如果技術使用者是經濟實力比較強的企業,則有利于提高知識產權的評估值。[9]

8.同行業同類知識產權的價格水平。如果被評估的知識產權在市場上存在同行業同類的知識產權,同行業同類知識產權評估價值應具有可比性。例如,存在與一個新的方法發明類似的已有的生產某產品的方法,在評估新方法的價值時應參考已有方法的價值。通常同行業的平均投資收益率和行業投資風險等因素都應在評估過程中加以考慮,這些指標的選擇和運用將直接影響知識產權的評估價值。[10]

9.國家政策。國家在促進和管理知識產權時,經常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而各種手段往往以法律、法規、政策的形式表現出來。除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影響著評估價值外,國家政策是另一影響因素。每一時期國家都有重點發展、優先扶持的產業,與此政策相關的專利由于發展前景廣闊,受到國家鼓勵,其評估價值必然會大幅增值。相反,與國家嚴格限制發展的產業相關的專利,由于實施范圍大受約束,其評估值必然要大幅減小。因此,在評估知識產權價值時應考慮國家在不同時期的政策導向。[11](P68)

綜上,完善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是提高知識產權利用率和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并進而促進企業技術開發創新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前提。知識產權的轉讓、許可、出資入股、企業破產清償、質押、侵權索賠等都有賴于對有關知識產權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為此,我國應當完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尤其是在評估過程中適當考慮影響知識產權價值的各種因素。

注釋:

①不完整性是指專利的形成成本除了有形的物質性消耗外,還有無形成本的消耗,例如,開發者智利的消耗、機會成本的消耗等。如果僅通過有形的物質性消耗確定專利形成成本就是不完整的。

②弱相對性是指研發專利權的成本往往不能完全反映專利權的價值。有些專利形成成本很低但價值卻很高。因此不能像有形資本一樣,僅僅通過形成成本確定專利的價值。

③正外部性是指企業的行為為社會公眾帶來了好處,卻沒有要求人們支付費用。

參考文獻

[1]law.省略/content/2007-12/11/content_1991542.htm,2008-03-31.

[2]孫月煥.無形資產評估卷入經濟發展的浪潮[N].文匯報,1995-5-4.

[3]吳謹.無形資產評估教程[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1997:26.

[4][5][11]鄭成思.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中的法律問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7]楊偉國.無形資產評估與實務[M].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25.

[8][9]吳謹.無形資產評估教程[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1997:19.

篇(2)

關鍵詞:知識產權評估;許可;評估方法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是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質押、轉讓、許可等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內容。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在不同背景下所關注的主要因素和采用的計算方法都存在著差異。

目前傳統評估方法對知識產權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傳統的評估方法(如市場法和成本法)不能適用于一切情形知識產權評估的要求,如許可和企業合并就屬不同情形。盡管大量學者對知識產權評估方法進行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評估方法。但評估時,評估人員根據不同的評估客體和要求選擇不同評估方法,沒有一種方法可以適用于所有知識產權評估。在這樣的背景下,tedhagelin基于知識產權對企業產品或服務競爭優勢的影響提出了知識產權評估的競爭優勢法(competitiveadvantagevaluation簡稱cav方法)。盡管該方法存在一些不足,但該方法對于評估知識產權束(知識產權的集合)的許可具有明顯的優勢:如對某一產品而言,多個專利或專利與技術秘密的一攬子許可較單一專利或單一技術秘密的許可更為常見。而在進行一攬子許可時,可整體考慮該知識產權束對產品競爭優勢的影響,從而獲得有益的。本文介紹知識產權評估的競爭優勢方法,并對該方法存在的不足進行探討。

1 cav方法主要內容

cav方法可以用于多種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例如專利、商標、商譽、版權等j,尤其適用于知識產權或知識產權束的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一般的普通許可等不同許可類型的許可使用費的評估。

cav方法將被許可企業知識產權產品或者服務所得利潤逐項分解,充分考慮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商標、專利等對利潤的影響。計算企業因被估知識產權所帶來的競爭優勢,從而將被評估知識產權帶來的利潤從總的利潤中分割出來,進而獲得被估知識產權的價值。采用該方法評估不同類型知識產權時,采用的具體參數有所區別,本文僅以專利許可費評估為例。

1.1主要模型

采用cav方法進行專利許可費評估時,以應用專利的產品、方法或者服務為載體,即以該載體為對象,利用該載體的價格、市場份額、利潤等參數進行計算。以鼠標專利為例,若進行該專利價值評估,則以采用該專利技術的鼠標為載體,該種鼠標的價格、市場份額、利潤等為參數。運用該方法除了需掌握被估載體的現值(使用專利之前的價值)外,還需要進一步計算出被估載體中專利對載體利潤貢獻的權重和被估專利對載體相對競爭優勢的影響。該方法的主要計算公式見式(1):

pv=pvnxtpg×dcd      (1)

式中:pv為被估專利的價值;pvn為該載體的現價值或者利潤;g為被估載體中專利這一無形財產對利潤的貢獻;dcd為采用被估專利技術所增加的市場競爭優勢。

為計算不同類型知識產權占被估載體利潤的權重,tedhagelin在其文章中將知識產權區分為三個集合:技術型、聲譽型和運營型知識產權,并列出了相應的區分參數。技術型知識產權中包括實用專利、功能性軟件、商技術秘密等具體知識產權形式,但不包括企業自身運營所采用的商業方法專利。聲譽型知識產權包括商標、企業名稱、品牌等。運營型知識產權包括商業方法專利和商業過程創新等。主要參數的確定與金融、市場、企業管理等方面的數據有關,缺省情況下專利對利潤貢獻的權重tpg為:

tpg=r&d/(r&d+ad+bp)xipa    (2)

其中,r&d為研發的投入、ad為廣告投人、bp為企業商業創新的投入。為該產品、方法或者服務中所含的全部知識產權對利潤的貢獻的權重。缺省情況下按式(3)計算:

ipa=(r&d+ad+bp)/(sga+r&d)×(1一ta) (3)

其中,為企業有形財產對被估利潤的貢獻率,sga為企業運營中的銷售開支、一般開支和管理方面的開支。

在式(1)中,競爭優勢dcd是一個相對的數值。以專利為例,可利用專利技術應用導致被估載體技術性能的改變來評價被估載體競爭優勢的變化。首先計算出被估載體原有的競爭優勢,接下來計算出被許可專利后該被

估載體的競爭優勢。將兩者相減即獲得相對競爭優勢。由式(4)計算:

dcd=dcd1一dcd2      (4)

cav方法在計算dcd1、dcd2時通過專利技術對載體主要性能比行業內該載體性能的平均值提高的比率來計算競爭優勢。見式(5)。

dcd1=(ipaa—sacv)/sacv    (5)

其中,ipaa為該載體應用專利技術后的技術性能數值,saev為行業內該載體性能的平均值。具體計算過程中有時需計算被估載體市場占有率的數值,cav方法利用行業內生產該載體的企業數計算平均市場占有率,并且認為載體的競爭優勢與該載體市場占有率成正比。

1.2主要參數

cav方法不僅需計算出被許可人因許可所導致的競爭優勢增加而獲得利潤,同時需考慮許可的時間、該預期利潤的折現率等,因此涉及了大量的參數。cav方法的參數可以從評估環境中獲得,主要包括市場、管理等參數。除此之外,還涉及技術、市場和知識產權的風險等參數。cav方法具體包括的輸入變量較多,如產品的年銷售額、市場的增長、產品的剩余生命、許可的時間、產品利潤幅度、折現率、載體的價格、知識產權組成等諸多具體參數。

1.3主要步驟

不同類型的專利許可費評估需要考慮的因素不同。如排他許可不僅需考慮專利被許可人的競爭優勢的增加,還需考慮專利許可對專利權人收益的影響。采用cav方法評估不同類型許可時所涉及的參數也有所不同,具體評估過程也存在差異。本文以最簡單的獨占許可為例說明cav方法進行專利評估時的主要步驟:

1)確定與被估專利相關聯的載體。在確定應用該專利的載體時,同時確定與該專利所能提高的相關技術性能。如利用專利能夠大幅提高產品的靈敏度,則選擇靈敏度這技術性能指標作為計算競爭優勢的參數。

2)計算相對競爭優勢dcd。根據產品性能描述,以產品性能平均值為基礎計算產品許可前的競爭優勢dcd2。利用專利許可后產品的性能參數,以產品性能平均值為基礎計算產品許可后的競爭優勢dcd1,從而得到相對競爭優勢dcd。

3)計算產品的凈利潤并計算技術知識產權所占的比重。這部分的計算完全依據許可前的參數給出。具體計算公式見式(2)(3)。

4)根據式(1)計算專利的價值。考慮到專利的許可時間,按收益法中相關折現方法計算專利的現金價值。

5)根據專利的風險因素調整專利的價值。根據以上5個步驟計算出專利在許可后能夠帶給被許可人的凈利潤。在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之間分攤計算出的被許可專利產品凈利潤的基礎上評估出專利許可費。

2案例

為了進一步探討cav方法,本文給出以下假設許可案例。假設a公司在一項關節移植技術方面領先并擁有一項專利。該項專利技術的主要發明內容是利用生物技術在關節移植用產品表面復合了~層藥物膜,從而有效地減少因關節移植導致的感染。為簡化許可模型,本案例僅考慮獨占許可的情形:即a公司試圖將該專利技術獨占許可給一個被許可者而其本身并不參與相同產品競爭。a將專利許可給一個非競爭的企業時,許可后產品的專利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不存在相互競爭。因此,僅需分析被許可人應用該專利的情形,而不必考慮如一般許可情況下產品市場被一般許可的分割而導致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就相同產品的競爭而受到的影響。a公司接觸了b公司,b公司生產相關產品。b公司對于a公司的抗感染膜非常感興趣,a決定對這項技術的許可費展開評估。

根據cav模型,評價專利許可費需要五個步驟:

(1)確定與被估專利相關聯的載體和競爭參數

該案例中,被估的載體非常明確:即產品表面利用專利生物技術復合了一層藥物膜的移植產品。該設生物膜的性能即專利技術對產品性能的影響包括4個主要參數:抗感染、抗增生、抗生物降解和價格。在本例中假設行業相同產品的平均感染率為35%,具體假設數據見表1。

(2)計算相對競爭優勢

根據定義的性能參數和行業平均性能參數計算出許可前b公司移植產品的競爭優勢(見表1所示)。該表中給出了移植產品所在行業的平均性能參數以及許可前后的競爭優勢的情況。分別將專利被許可人b公司產品單一性能參數的競爭優勢計算出,平均后得到平均競爭優勢,分別為12%和73%。

這樣可以計算出許可前后b企業競爭優勢的變化6l%(73%一l2%)。,不同行業企業間競爭優勢和市場分配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應用該方法,需要根據不同的行業或者產品分析計算,也可以通過統計分析獲得產品的性能、價格并將管理經驗和銷售數據相結合計算相關系數。cav方法在缺省情況下將產品的競爭優勢與市場份額

問假設為一比一關系。

本例中被許可企業b公司許可前的競爭優勢是12%。則認為許可前b公司的市場份額也是超過平均值的12%。在這一算例中假設有6個企業生產相同的產品,則平均的市場份額是16.7%,可以推測出b公司許可前平均的市場份額是18.7%(16.7%×1.12),而許可后的市場份額是28.9%(16.7%×1.73)。這樣可以計算出b公司增加了10.2%的市場份額(28.9%一18.7%)。

(3)計算產品的凈利潤和專利所占權重

利用cav方法進行計‘算必須填入企業的會計損益表的信息。這部分信息包括了銷售、日常和管理費用的支出、企業的市場資金值,企業總的研發投入。此外還需要廣告投入的費用、新的商務過程創新中總投入費用。這些復雜的費用分別比較計算后給出專利對利潤供獻的權重,如式(2)(3)。本例中假設專利對利潤的供獻占20%。

(4)計算專利的價值

cav方法采用當前時間的信息,產品銷售的增加,許可時間、利潤幅度和折現率等參數按照收益法計算專利價值。例如,如果b公司在2003年已經有2.5萬美元的銷售額,銷售量年增長為40%。許可時間為5年,營業利潤幅度為35%,當前折現率為6%。根據這些假設,利用收益法計算出b公司五年內總利潤為10.88萬美元。單純的技術知識產權增長為2.18萬美元(10.88×0.2)。則根據式(1),該生物復合膜專利的價值為2.22萬美元(2.18×0.102=2.22)。

(5)根據專利的風險因素調整計算出的專利價值

cav方法在計算出的專利價值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風險因素的影響。對于計算出的價值需結合管理經驗和已經計算出的市場、知識產權數據來分析技術風險、市場風險和知識產權風險。cav方法計算的技術風險主要考慮技術最終是否可以被成功商業化。通常情況下,處于技術生命周期后期的技術,由于已經被應用或者說已經被測試,技術更成熟,技術風險越小。但對于處于中試階段的專利技術而言,技術風險要遠大于成熟技術。市場風險的計算需要考慮同一個市場內部的競爭、被許可企業的情況等因素。cav方法采用被估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和平均市場占有率來計算。此外,還需要考慮知識產權風險,如專利可能被因不具備法定的授權條件而被宣布無效。在應用cav方法時需分別將以上風險量化后在總的價值中將風險減去。

最后,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合理分配該計算出的預期利潤,從而獲得專利許可費。

3 cav方法存在的不足

盡管cav方法對評價知識產權束有一定的優勢,但由于知識產權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知識產權的評估受到各種復雜因素的影響。cav方法基于收益法的思想進行知識產權評估,計算評估載體基于知識產權所獲得預期利潤。盡管cav方法非常容易理解,評估所需的信息相對也容易收集,評估的可重復性也比較好,但是該方法也同樣存在缺陷。

cav方法的主要不足在于將產品的競爭優勢與市場份額間假設為一比一的關系。以案例中的生物技術為例,認為技術性能抗感染、抗增生、降解能力和價格的變化直接影響產品的市場份額。實際上一般消費者并非本領域的技術專家,并不一定對產品的性能有如此深入的了解。或者消費者僅按其中個別的關鍵性因素進行產品的選擇,如按照價格的高低選擇。這就增加了計算時競爭參數選擇的難度。一旦選擇的性能參數對產品的競爭優勢影響較低,則直接影響最后的計算結果。對于尚未實際銷售的產品而言,主觀預測存在巨大的風險,這必然導致應用該方法不能正確地評估出專利價值。

此外,缺省情況下公式(1)中的計算采用專利許可前的參數。若企業的研發投入為0,則該公式將會出現一個非常荒謬的結果,即該載體的利潤中不包含專利的貢獻。因此利用cav方法計算出被許可的專利價值為0。可見該方法的參數選擇過于主觀。

篇(3)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是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質押、轉讓、許可等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內容。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在不同背景下所關注的主要因素和采用的計算方法都存在著差異。

目前傳統評估方法對知識產權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傳統的評估方法(如市場法和成本法)不能適用于一切情形知識產權評估的要求,如許可和企業合并就屬不同情形。盡管大量學者對知識產權評估方法進行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評估方法。但評估時,評估人員根據不同的評估客體和要求選擇不同評估方法,沒有一種方法可以適用于所有知識產權評估。在這樣的背景下,TedHagelin基于知識產權對企業產品或服務競爭優勢的影響提出了知識產權評估的競爭優勢法(CompetitiveAdvantagevaluation簡稱CAV方法)。盡管該方法存在一些不足,但該方法對于評估知識產權束(知識產權的集合)的許可具有明顯的優勢:如對某一產品而言,多個專利或專利與技術秘密的一攬子許可較單一專利或單一技術秘密的許可更為常見。而在進行一攬子許可時,可整體考慮該知識產權束對產品競爭優勢的影響,從而獲得有益的。本文介紹知識產權評估的競爭優勢方法,并對該方法存在的不足進行探討。

1 CAV方法主要內容

CAV方法可以用于多種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例如專利、商標、商譽、版權等J,尤其適用于知識產權或知識產權束的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一般的普通許可等不同許可類型的許可使用費的評估。

CAV方法將被許可企業知識產權產品或者服務所得利潤逐項分解,充分考慮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商標、專利等對利潤的影響。計算企業因被估知識產權所帶來的競爭優勢,從而將被評估知識產權帶來的利潤從總的利潤中分割出來,進而獲得被估知識產權的價值。采用該方法評估不同類型知識產權時,采用的具體參數有所區別,本文僅以專利許可費評估為例。

1.1主要模型

采用CAV方法進行專利許可費評估時,以應用專利的產品、方法或者服務為載體,即以該載體為對象,利用該載體的價格、市場份額、利潤等參數進行計算。以鼠標專利為例,若進行該專利價值評估,則以采用該專利技術的鼠標為載體,該種鼠標的價格、市場份額、利潤等為參數。運用該方法除了需掌握被估載體的現值(使用專利之前的價值)外,還需要進一步計算出被估載體中專利對載體利潤貢獻的權重和被估專利對載體相對競爭優勢的影響。該方法的主要計算公式見式(1):

PV=PVNxTPG×DCD

(1)

式中:PV為被估專利的價值;PVN為該載體的現價值或者利潤;G為被估載體中專利這一無形財產對利潤的貢獻;DCD為采用被估專利技術所增加的市場競爭優勢。

為計算不同類型知識產權占被估載體利潤的權重,TedHagelin在其文章中將知識產權區分為三個集合:技術型、聲譽型和運營型知識產權,并列出了相應的區分參數。技術型知識產權中包括實用專利、功能性軟件、商技術秘密等具體知識產權形式,但不包括企業自身運營所采用的商業方法專利。聲譽型知識產權包括商標、企業名稱、品牌等。運營型知識產權包括商業方法專利和商業過程創新等。主要參數的確定與金融、市場、企業管理等方面的數據有關,缺省情況下專利對利潤貢獻的權重TPG為:

TPG=R&D/(R&D+AD+BP)XIPA

(2)

其中,R&D為研發的投入、AD為廣告投人、BP為企業商業創新的投入。為該產品、方法或者服務中所含的全部知識產權對利潤的貢獻的權重。缺省情況下按式(3)計算:

IPA=(R&D+AD+BP)/(SGA+R&D)×(1一TA) (3)

其中,為企業有形財產對被估利潤的貢獻率,SGA為企業運營中的銷售開支、一般開支和管理方面的開支。

在式(1)中,競爭優勢DCD是一個相對的數值。以專利為例,可利用專利技術應用導致被估載體技術性能的改變來評價被估載體競爭優勢的變化。首先計算出被估載體原有的競爭優勢,接下來計算出被許可專利后該被估載體的競爭優勢。將兩者相減即獲得相對競爭優勢。由式(4)計算:

DCD=DCD1一DCD2

(4)

CAV方法在計算DCD1、DCD2時通過專利技術對載體主要性能比行業內該載體性能的平均值提高的比率來計算競爭優勢。見式(5)。

DCD1=(IPAA—Sacv)/Sacv

(5)

其中,IPAA為該載體應用專利技術后的技術性能數值,Saev為行業內該載體性能的平均值。具體計算過程中有時需計算被估載體市場占有率的數值,CAV方法利用行業內生產該載體的企業數計算平均市場占有率,并且認為載體的競爭優勢與該載體市場占有率成正比。

1.2主要參數

CAV方法不僅需計算出被許可人因許可所導致的競爭優勢增加而獲得利潤,同時需考慮許可的時間、該預期利潤的折現率等,因此涉及了大量的參數。CAV方法的參數可以從評估環境中獲得,主要包括市場、管理等參數。除此之外,還涉及技術、市場和知識產權的風險等參數。CAV方法具體包括的輸入變量較多,如產品的年銷售額、市場的增長、產品的剩余生命、許可的時間、產品利潤幅度、折現率、載體的價格、知識產權組成等諸多具體參數。

1.3主要步驟

不同類型的專利許可費評估需要考慮的因素不同。如排他許可不僅需考慮專利被許可人的競爭優勢的增加,還需考慮專利許可對專利權人收益的影響。采用CAV方法評估不同類型許可時所涉及的參數也有所不同,具體評估過程也存在差異。本文以最簡單的獨占許可為例說明CAV方法進行專利評估時的主要步驟:

1)確定與被估專利相關聯的載體。在確定應用該專利的載體時,同時確定與該專利所能提高的相關技術性能。如利用專利能夠大幅提高產品的靈敏度,則選擇靈敏度這技術性能指標作為計算競爭優勢的參數。

2)計算相對競爭優勢DCD。根據產品性能描述,以產品性能平均值為基礎計算產品許可前的競爭優勢DCD2。利用專利許可后產品的性能參數,以產品性能平均值為基礎計算產品許可后的競爭優勢DCD1,從而得到相對競爭優勢DCD。

3)計算產品的凈利潤并計算技術知識產權所占的比重。這部分的計算完全依據許可前的參數給出。具體計算公式見式(2)(3)。

4)根據式(1)計算專利的價值。考慮到專利的許可時間,按收益法中相關折現方法計算專利的現金價值。

5)根據專利的風險因素調整專利的價值。根據以上5個步驟計算出專利在許可后能夠帶給被許可人的凈利潤。在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之間分攤計算出的被許可專利產品凈利潤的基礎上評估出專利許可費。

2案例

為了進一步探討CAV方法,本文給出以下假設許可案例。假設A公司在一項關節移植技術方面領先并擁有一項專利。該項專利技術的主要發明內容是利用生物技術在關節移植用產品表面復合了~層藥物膜,從而有效地減少因關節移植導致的感染。為簡化許可模型,本案例僅考慮獨占許可的情形:即A公司試圖將該專利技術獨占許可給一個被許可者而其本身并不參與相同產品競爭。A將專利許可給一個非競爭的企業時,許可后產品的專利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不存在相互競爭。因此,僅需分析被許可人應用該專利的情形,而不必考慮如一般許可情況下產品市場被一般許可的分割而導致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就相同產品的競爭而受到的影響。A公司接觸了B公司,B公司生產相關產品。B公司對于A公司的抗感染膜非常感興趣,A決定對這項技術的許可費展開評估。 轉貼于

根據CAV模型,評價專利許可費需要五個步驟:

(1)確定與被估專利相關聯的載體和競爭參數

該案例中,被估的載體非常明確:即產品表面利用專利生物技術復合了一層藥物膜的移植產品。該設生物膜的性能即專利技術對產品性能的影響包括4個主要參數:抗感染、抗增生、抗生物降解和價格。在本例中假設行業相同產品的平均感染率為35%,具體假設數據見表1。

(2)計算相對競爭優勢

根據定義的性能參數和行業平均性能參數計算出許可前B公司移植產品的競爭優勢(見表1所示)。該表中給出了移植產品所在行業的平均性能參數以及許可前后的競爭優勢的情況。分別將專利被許可人B公司產品單一性能參數的競爭優勢計算出,平均后得到平均競爭優勢,分別為12%和73%。

這樣可以計算出許可前后B企業競爭優勢的變化6l%(73%一l2%)。,不同行業企業間競爭優勢和市場分配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應用該方法,需要根據不同的行業或者產品分析計算,也可以通過統計分析獲得產品的性能、價格并將管理經驗和銷售數據相結合計算相關系數。CAV方法在缺省情況下將產品的競爭優勢與市場份額問假設為一比一關系。

本例中被許可企業B公司許可前的競爭優勢是12%。則認為許可前B公司的市場份額也是超過平均值的12%。在這一算例中假設有6個企業生產相同的產品,則平均的市場份額是16.7%,可以推測出B公司許可前平均的市場份額是18.7%(16.7%×1.12),而許可后的市場份額是28.9%(16.7%×1.73)。這樣可以計算出B公司增加了10.2%的市場份額(28.9%一18.7%)。

(3)計算產品的凈利潤和專利所占權重

利用CAV方法進行計‘算必須填入企業的會計損益表的信息。這部分信息包括了銷售、日常和管理費用的支出、企業的市場資金值,企業總的研發投入。此外還需要廣告投入的費用、新的商務過程創新中總投入費用。這些復雜的費用分別比較計算后給出專利對利潤供獻的權重,如式(2)(3)。本例中假設專利對利潤的供獻占20%。

(4)計算專利的價值

CAV方法采用當前時間的信息,產品銷售的增加,許可時間、利潤幅度和折現率等參數按照收益法計算專利價值。例如,如果B公司在2003年已經有2.5萬美元的銷售額,銷售量年增長為40%。許可時間為5年,營業利潤幅度為35%,當前折現率為6%。根據這些假設,利用收益法計算出B公司五年內總利潤為10.88萬美元。單純的技術知識產權增長為2.18萬美元(10.88×0.2)。則根據式(1),該生物復合膜專利的價值為2.22萬美元(2.18×0.102=2.22)。

(5)根據專利的風險因素調整計算出的專利價值

CAV方法在計算出的專利價值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風險因素的影響。對于計算出的價值需結合管理經驗和已經計算出的市場、知識產權數據來分析技術風險、市場風險和知識產權風險。CAV方法計算的技術風險主要考慮技術最終是否可以被成功商業化。通常情況下,處于技術生命周期后期的技術,由于已經被應用或者說已經被測試,技術更成熟,技術風險越小。但對于處于中試階段的專利技術而言,技術風險要遠大于成熟技術。市場風險的計算需要考慮同一個市場內部的競爭、被許可企業的情況等因素。CAV方法采用被估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和平均市場占有率來計算。此外,還需要考慮知識產權風險,如專利可能被因不具備法定的授權條件而被宣布無效。在應用CAV方法時需分別將以上風險量化后在總的價值中將風險減去。

最后,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合理分配該計算出的預期利潤,從而獲得專利許可費。

3 CAV方法存在的不足

盡管CAV方法對評價知識產權束有一定的優勢,但由于知識產權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知識產權的評估受到各種復雜因素的影響。CAV方法基于收益法的思想進行知識產權評估,計算評估載體基于知識產權所獲得預期利潤。盡管CAV方法非常容易理解,評估所需的信息相對也容易收集,評估的可重復性也比較好,但是該方法也同樣存在缺陷。

CAV方法的主要不足在于將產品的競爭優勢與市場份額間假設為一比一的關系。以案例中的生物技術為例,認為技術性能抗感染、抗增生、降解能力和價格的變化直接影響產品的市場份額。實際上一般消費者并非本領域的技術專家,并不一定對產品的性能有如此深入的了解。或者消費者僅按其中個別的關鍵性因素進行產品的選擇,如按照價格的高低選擇。這就增加了計算時競爭參數選擇的難度。一旦選擇的性能參數對產品的競爭優勢影響較低,則直接影響最后的計算結果。對于尚未實際銷售的產品而言,主觀預測存在巨大的風險,這必然導致應用該方法不能正確地評估出專利價值。

篇(4)

全球化經濟背景下,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作為重要交易對象份額逐年增加,涉及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產品與服務比比皆是,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在世界范圍內流動的重要產品,在價值評估領域遭遇到了諸多問題,加強國際知識產權貿易中價值評估方法與對策研究,對于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國際貿易、企業市場競爭與生存有重要價值。下面對國際知識產權貿易中的價值評估問題做簡要探究。

1.國際知識產權貿易價值評估特點、意義與原則

知識產權評估本身屬于資產評估范疇,是對知識產權本身在不同時期的價值做出正確判斷,是當前知識經濟時代的一種典型表現,知識產權評估強調其未來可能帶來的利益,因此評估看重產權本身的最具潛力的價值,而單單并非當前的使用效益,所以知識產權的評估本身要注意與其相聯系的各種權利、利用方式的應用。國際知識產權評估本身具有針對性、估價性、時效性與參考咨詢性。針對性主要是指其同資產評估一樣圍繞特定產權、特定目的開展評估活動,比如為企業股份制改革、上市收購、產權轉移等提供服務。估價性是知識產權評估在特定交易條件下以科學的評估方法與邏輯突出其在某段時間內的價值。時效性是指知識產權本身在保護期或者權力時效期之外價值受到影響。參考咨詢性是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結果只作為重要參考意見存在,而并非最終的決定性結果。國際知識產權評估有利于加強貿易雙方對產權價值的正確認識,為產權司法保護提供切實依據;產權評估為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產權保護提供支持,可有效避免貴重資產流失;產權評估有助于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加快現代企業制度的應用與實踐;產權評估可為國際貿易投資與企業決策提供重要參考意見;產權評估適應了國際貿易市場規范化發展需求,有助于加強產權保護,完善評估方法、促進市場交易規范化。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要遵循相應原則,以確保評估活動的科學化與規范化,確保評估結果的可用性。知識產權評估原則主要以替代性原則、變化性原則、預期收益原則、一致性原則為主,在遵循這些原則的基礎上,價值評估活動才能夠更加公平、合法,保證結果的科學性、客觀性、真實性與可用性,有助于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交易與管理。

2.國際知識產權貿易價值評估影響因素

國際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主要對象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為主,由于知識產權本身不同于其他市場資源的特殊性,在評估方面所要考慮的影響因素也較多,總體而言主要以經濟成本、技術的生命周期、法律狀態(法律保護狀況、法制環境等)三大要素為主。經濟成本代表了知識產權開發與應用過程中所需要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成本,知識產權的開發與應用有重要影響,是做價值評估時必須納入考量的關鍵要素、知識產權的技術生命周期代表著知識產權的使用期限與價值高低,比如商標權、專利權等這類對時間期限要求較高的知識產權,一旦超過期間產權本身價值將會發生極大變化,這是做價值評估時必須予以考慮的關鍵因素。法律狀態主要是指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時所處環境的法律保護狀態,這對于產權本身的法律效力與保護期限有直接影響,世界各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環境與條文有較大差異,直接決定了國際知識產權貿易中價值評估的多元化,比如我國與美國、歐盟等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狀態就存在較大差異,在做國際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時必須綜合考慮到雙方法制環境,以便提升評估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與準確性。除了上述三大要素之外,國際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還受到多種因素影響,比如市場機制、評估主體因素、產權風險、價值規律等,評估主體本身對知識產權的需求層次直接影響評估結果,參與評估者本身的心理狀態對于結果也有一定影響,不同市場機制條件下對產權評估的方法與目的也會有所差異,這對于結果有一定影響,另外評估過程與市場所承受的風險也會影響評估主體與價值評估結果。考慮到國際市場本身的特殊性,知識產權貿易在市場中作為特殊商品也受到市場波動、價值規律等制約與影響,尤其是決策、投資等經濟活動中這種風險與影響力會被進一步擴大,對于評估結果的影響也表現為多元化傾向。

3.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法的利弊

當前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方法主要以成本法、市場法與收益法為主,這三種方法各自擁有不同優勢與局限性。成本法是在現實條件下重新購置一個全新的知識產權評估對象,以全部成本減去實體、功能性、經濟性成就貶值獲得評估價值,是一種重置成本評估法。市場法作為簡單且直接的評估方法,是對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進行調查,估算評估對象的價格,對市場交易參照物價格較為重視,但是該評估結果本身需要一個公平、活躍且公開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由此才能夠保證市場上參考價格的可比性,提升最后結果的客觀性與準確性。收益法也叫做收益折現法,主要對評估知識產權的剩余年限及未來收益利用適用的折現率進行評估。述三種方法各自具有不同優勢,但同時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局限性。比如成本法本身若成本資料不健全,且每年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進行維護或者研究,產權成本價值則要進行單獨核算,若缺乏這些相應資料,評估結果必然受影響,同時原始成本的無據可查也制約了成本法的應用。另外,像是商標權這種排他性較強的產權因為較難重置,所以利用成本法進行評估與計量難度較大。市場法操作簡單且適用范圍廣,驗證性較佳,在反映資產價值水平方面具有顯著優勢,但是其余市場本身聯系過于密切,若是知識產權市場發育不完善則很難獲得完整且可靠的產權資料,科學性、真實性必然受到影響,像商標權、核心技術等強烈的排他性質,也使得較難找到市場參照比價物,另外像是商業秘密或者知識產權交易對保密性要求較高,市場法需要公開必然會對交易產生影響。收益法在評估有形資產方面優勢顯著,知識產權評估除了一些依托于實體資產存在的產權之外,還有更多如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無形資產,關于這些知識產權的預期收益在分割與量化方面難度較大,同時評估過程中由于要收集大量影響產權價格的參數資料才能夠為未來收益評估提供支持,這無疑也增加了評估的難度。另外,知識產權本身的獨占性也使得擁有方本身具有超額收益,導致使用價值背離評估價值,同時產權折現率的確定難度也較大,這些都影響了產權價值評估工作的開展。

4.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建議

國際貿易知識產權評估面臨著諸多難題,對于我國而言,要積極完善自身知識產權評估體系、提升產權評估意識,為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完善、規范化管理提供支持。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工作已建立了相應的規章制度,評估知識產權的價值也已有相應的準則,但是在實際應用還存在不少問題,隨著國家、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對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評估需求越來越迫切,完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成為必然選擇。當下我國市場經濟繁榮發展,對外貿易的增多更使得知識產權貿易、摩擦頻頻出現,對于國內市場而言,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活動非常重要,它不僅涉及我國知識產權的創造、保護、管理和使用的全過程以及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也涉及到與其他國家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的大問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工作對于知識產權侵權、濫用、盜用案件、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重要性顯而易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要以知識產權評估為基礎。國內要加強知識產權研發催生更多專利服務市場發展,并建立完善的專利流程制度服務價值評估工作的開展。為實現知識產權的價值,企業要積極探索完整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和轉化體系,利用專利管理委員會、知識產權與品牌經營管理委員等做好決策,由法律和知識產權部具體進行職能管理,從營銷、品牌傳播、工程研究院、信息技術部、下屬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多個受益角色入手完善法律與知識產權評估服務。要積極研究并拓寬知識產權價值實現的渠道,如知識產權轉讓、融資、質押等,采取多種措施不斷提升知識產權質量、增加授權率,以提升核心領域產權競爭能力。要做到有的放矢加強專利布局,通過建立龐大的知識產權數據庫指導產權研發與市場評估,在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更加從容的應對國際知識產權貿易市場的競爭。

5.結束語

綜上所述,國際知識產權貿易中的價值評估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易受多種因素影響,評估方法本身也各有利弊,要在明晰不同方法利弊的基礎上積極完善我國當前知識產權評估體系,提升國內知識產權保護與價值評估水平,為國際市場知識產權貿易中競爭實力的增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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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引言

在當今的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的作用并不僅僅是一項是使用權利,人類智慧的產物具有是十分可觀的價值。只要知識產權被合理利用,就有可能創造比有形資產更多的利潤。其實,知識產權的價值就是未來它獲利能力的體現。正因為如此,知識產權在“創造改變世界”的時代具有非常高的地位。它由此產生了一種新的融資手段,即知識產權證券化。所謂知識產權證券化就是以知識產權所能創造的未來收益現金流為支撐,移轉到特色載體,再由此特設載體以該資產作擔保,在市場上發行可流通的證券。知識經濟在我國國民經濟中所占有的比重越來越大,增強知識產權與金融資本領域的結合是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必然趨勢。知識產權價值和金融創新工具的有效融合,促進我國市場經濟實力的發展。然而,對知識產權進行證券化必須需要一個準備工作,就是對知識產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無論是有形資產還是無形資產,只有對其進行評估,其價值才能得到確定和量化。

二、知識產權的定義及特點

知識是人類實踐中認識客觀世界(包括人類自身)的成果。它可能是關于理論的,也可能是關于實踐的。而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被稱為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財產權。它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有別于傳統的財產權。因為,知識產權在大體上有著一些自身特有的特點。

第一就是國家授予性。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走法定程序。是需要由主管機關依法授予或確認而產生的,只有得到相關機關授予的專有權,知識產權才能收到法律保護,其創造者才能有效并充分地享有和行使其權益。

第二就是專有性。即除權益人同意或法定規定外,權益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體現了它的排他性。

第三就是地域性。知識產權只能受到授予國管轄領域范圍內收到保護。除此之外的任何地域,都沒有保護該項知識產權的義務。

第四就是時間性。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有一定時間的,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才能受到保護,權利人才能獨占。一旦超過期限,知識產權就會變成公共財產。如專利的保護期限只有十年或二十年。此項舉措是為了促進科學事業的發展。

三、三大價值評估傳統方法

目前對知識產權的評估沒有統一的標準。在實務界,基本都沿用了有形資產的評估方法。即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三大傳統方法。但這三大方法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的有效性有待商榷。下文就將分析這三大方法對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適用性。

(一)成本法

成本法的步驟是先對被評估資產重置成本的估測,再對被評估資產存在的各種貶值進行估測,最后將重置成本減去各種貶值就是被評估資產的價值。成本法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復原重置成本,是指以被評估資產過去實際的開發條件作為依據,以現行市價重新取得資產所需耗費的費用求得評估值;另一種是更新重置成本,是指以目前時間點的開發條件為依據,重新獲得該項資產的費用作為評估值。總之,利用成本法進行評估就是要取得知識產權獲得前所實際發生的成本,以此作為其價值評估值。其實,成本法相對來說更加適合機器設備和不動產的評估,對無形資產的適用性不強。對知識產權的評估也具有以下缺陷。

利用成本法評估需要對過去知識產權產生的成本進行測量。而知識成果成本的可測量性就是進行價值評估的一大障礙。舉例說,對于像專利這樣的技術性研發,除了在創造過程中需要的一些設備,資金的投入外,還需要創造人的時間和腦力。前兩者可以統計,但是對于活勞動的時間價值和腦力價值的測度是沒有標準或者說是無法測量的。專利的研發是個復雜的腦力過程,可能需要大量的時間進行重復試驗,即使這樣還可能存在得到的不具創新特色的成果。這其中時間的寶貴性和腦力的勞動是無價的,但對于實際的成果來說,它的價值可能是零。這就是成本法的第二大缺陷:投入的成本是否和知識產權未來帶來的現金流的大小成正比。如果研發的產品,不適用現實的生產要求的需要,不能將科研成果進行產業化,那此項創新的成果沒有任何收益,其價值和研發成本完全沒有關系。因此,成本法對于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并不適用。

(二)市場法

市場法就是指利用市場上與被評估資產相同或相似資產的交易價格作為被評估資產的價值。市場法相對來說,對資產的評估最直接和最簡便。但是它的利用存在幾點前提條件。一是必須存在活躍的公開市場。二是可以在活躍的公開市場上找到相同或相近的資產。三是在公開市場是有交易活動。只有滿足這三個前提條件,市場法的評估結果是相對準確的。

根據我國國情,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并不完善。活躍的公開市場的條件難以滿足。就像一些商業秘密的交易可能非常保密,難以獲得其交易的相關價格和細節。大部分的科技成果的出售或轉換都只在交易雙方私下進行,而沒有相應的平臺進行公開。這時的成交價可能包含很多其他利益因素的影響,其價值不能合理估計。

除此之外,由于知識成果是人類腦力活動的結果,它并不是傳統生產鏈上產品產物。因此每個知識成果都存在不同的特點。即便存在公開市場,有大量的知識成果在交易,要找到完全相同的對照物是非常困難的。唯一可行的就是尋求功能相似的類似成果,再利用相關系數進行調整,需要考慮的有兩者交易的時間因素,地域因素,領域因素及功能因素。因此,在上述條件均可以滿足的情況下,市場法相對成本法來說,更適用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將所估測到的被評估資產在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作為價值的評估值。該評估技術的思路就是,任何投資者在購置或投資一項資產時,所愿意支付的價格不會超過他所預期該資產未來能帶來的回報。理論上說,這種方法對知識產權這種能夠為擁有者帶來收益的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比較科學合理。知識產權帶來的收益可以利用企業使用知識產權后的超額利潤表示。對其進行折現,其中折現率的值是固定不變。收益法也正是最適合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的方法。但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缺陷和有待解決的問題。將科研成果產業化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過程。產品的生產往往需要經歷一定的生命周期,在不同的生命周期中,產品的預期收益和折現率并不是固定不變的。這就需要分階段得到預期收益和折現率,再進行折現。因此,在利用收益法評估知識產權價值時,需要結合實際的動態變化,才能使評估值更貼近現實值。

以上的三種傳統方法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各有利弊,在現實中,常常將三種結合起來進行評估,以提高評估的準確性。在實踐中,結合上述方法的優缺點,學者還提出了其他更可行的評估方法。

四、三大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創新方法

(一)比例法

比例法指以有形資產作為參照物,根據無形資產在總資產中的占有比例,估計無形資產的價值。根據現實中存在的交易情況,專利權交易過程中可能還伴隨著專利權的載體和相關配套設備的交易。在這種情況下,交易雙方可以先估測總資產的價值,再乘以無形資產占有的比例的得出專利權的價值。在總資產不明確的條件下,也可先對有形資產進行評估,再根據相對比例得出專利資產的價值。

(二)模糊綜合評價法

模糊綜合評價法是一種基于模糊數學的綜合評標方法。根據模糊數學隸屬度理論把定性評價轉化為定量評價。它基于傳統方法得出的初評結果,求得糾偏系數,對評估結果進行一定的修正。知識產權的價值有很多的影響因素,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這就可以利用模糊數學工具將許多難以度量的因素量化,找出對知識產權價值的關鍵影響因素,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此方法的大概步驟如下。先將傳統方法得出的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值作為評價對象。并找出影響知識產權價值的各種因素作為因素集。專家們對初始評估值做出評價的若干等級集作為評語集。再根據專家經驗構建判斷矩陣,與數學模型結合來確定評語集中各指標的權重。然后通過向專家咨詢法來得出對初始評估值相對于某個因素的合理性與否的評價。將每個評價意見進行整理得出單因素評價矩陣。將上述得到的權重集與單因素評價矩陣進行模糊運算,形成綜合評價矩陣。對結果進行加權評價處理,對評語權重加權,得到糾偏系數。最后將初始評估值乘以糾偏系數得到比較合理的知識產權評估價值。這個方法在實際運用中需要征集專業人員的評價意見,才能得出相對合理的評價集,最后的評估結果才能貼近實際。

(三)競爭優勢法(CAV)

這種方法是根據知識產權對企業產品或服務競爭優勢的影響提出的。主要到將獲得知識產權的企業利潤進行逐項分解,分析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專利,商標等對利潤影響。計算企業因為得到知識產權所帶來的競爭優勢,這樣可以將由于知識產權而增加的利潤從總利潤中分解出,這就可以獲得知識產權的價值。利用該方法進行評估在需要建立模型的前提下需要確定大量的參數。包括市場參數,企業管理參數,產品銷售額,產品剩余生命,折現率等等。大量參數的確定將會產生很大的工作量,參數越多,為了得到更精確的評估值,對每個參數選擇的準確性要求就越高。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每個評估方法對知識產權的評估都具有各自的優缺點。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在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時,應結合其存在的客觀環境,選擇合適的方法進行評估,以提高結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資產評估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資產保值與增值,保護資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經營者的利益,并為相關經濟活動提供依據。隨著知識產權經濟的發展,資產評估實務界更應該完善產權評估方法,并在運用相關評估方法時采取務實與彈性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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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評估既然如此重要,那么,究竟什么是知識產權評估呢?在回答這一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先澄清幾個問題。

1.知識產權評估不同于無形資產評估

在國內一些有關資產評估的著述中,在一些評估者的實際評估中,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制訂的關于無形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中,都不適當地把無形資產簡單地或實用主義地與知識產權劃了等號。實際上,知識產權只是無形資產當中的一部分。如果聯系到一個生產企業或科研單位,該企業或單位的無形資產除了它的知識產權即專利、商標、版權、專有技術、商業秘密等資產以外,還應包括其商譽、廣告形象、許可證合同、銷售網絡、員工素質、客戶名單等資產。而后面的這一部分無形資產是不應被忽略的。由此看來,無形資產評估絕不能等同于知識產權評估。對某個企業或單位進行知識產權評估所得出的價值,絕不是該企業無形資產價值的全部。

2.知識產權評估不同于技術評估

目前國內對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方面的著述很多,其中大部分也涉及到技術評估、技術價值等問題。雖然對于“技術”一詞,大多援引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定義:所謂技術,是指制造一種產品的系統知識,所采用的一種工藝,或所提供的一項服務,不論這種知識是否反映在一項發明、一項外觀設計、一項實用新型或一種植物新品種,或反映在技術情報或技能中,或反映在專家為設計、安裝、開辦或維修一個工廠或為管理一個工商企業或其活動而提供的服務或協助方面。

據此定義,有人將技術評估的范圍劃定在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兩個方面。但也有人將這個范圍看成除了上述兩個方面以外,還應包括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如果后面這個范圍成立,那么看上去技術評估完全可以等同于知識產權評估了,這顯然是錯誤的。應當說,知識產權包含有技術內容,但不等于技術全部。技術貿易當中所涉及的商標問題,主要關系著購買技術的一方,因為他要考慮產品的銷售。在購買技術的同時,出于產品銷售的考慮,還要購買商標。這樣看,購買技術的出價與購買商標的出價是分別進行的。如果為了技術培訓、產品宣傳等目的,購買技術一方可能同時也要購買介紹所購技術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庫等)。這時,版權的價值也只能是另外考慮的,不能同技術的價值混在一起。當然可能也有這樣的情況,即在購買某項技術時,除該技術以外,與該技術產品銷售有關的商標及版權等統統包括在一攬子協議里面。購買該協議中的“技術”的價格,肯定要高得多,因為它不再是單純的技術價格,還包括了商標使用權、版權使用權等價格在內。

在技術貿易中,賣方在轉讓某項技術的同時,可能還要轉讓使該技術能夠實際付諸操作的機器設備等,這些機器設備構成了該技術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這種情況是經常存在的。但對于從事知識產權評估,特別是從事技術評估的人員來說,狡猾的賣方可能是通過技術貿易轉讓其“產品”,即那些附著于技術,或者說使技術能夠實際運用的機器設備。賣技術是假,賣產品是實。這在技術評估中倒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你所評估的可能不是技術,而是產品。所評出的價值與其說是技術價值,不如說是產品(即普通商品)的價值。

3.知識產權評估的主要內容:專利權、商標權、版權

知識產權是國際上廣泛使用的一個法律概念,其范圍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知識產權,即《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所劃的范圍,其中包括:有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有關人們在一切領域中的發明的權利,有關科學發現的權利,有關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有關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中由于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狹義的知識產權,則包括工業產權與版權(亦稱“著作權”)兩部分。其中,工業產權中又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等;版權中則包括作者權、傳播者權(即“鄰接權”)等。無論是廣義的劃分還是狹義的劃分,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版權,這卻是各國(包括我國)都予以承認的。

我們這里突出知識產權評估的主要內容為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并沒有排斥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的意思。應當說,任何具有商業價值或市場價值的知識產權都可以進行評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都來自人的智力勞動,它們最初可能都僅僅是一項“創意”,存在于人的大腦中。一般來說,一項“創意”可能完全沒有商業價值或市場價值。

在一般人看來,知識產權是與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相聯系的。當一個人的“創意”或發明表現為一項取得國家認可的專利,或表現為一個精美的經過注冊的商標,或表現為一部文學藝術作品時,這個專利、商標或作品(版權)就具有了商業價值或市場價值,可以進行有效的評估了。但是也有人認為,以發明為例,一項沒有達到革新階段的發明,無論其技術價值和專利有效性如何,對于一個企業來說都沒有什么價值,似乎也沒有評估的必要。這里,他所講的“革新”,不僅是成功地付諸實施,而且作為推向市場的產品或方法,已認真考慮過要投入市場的發明,而且至少達到生產樣機階段。這樣的發明已經過了市場銷售前的幾個階段,已進行了相當的投資和勞力支出。[i]這種說法只說對了問題的一部分,即在考慮評估的意義時,特別是在考慮評估某項發明專利的價值,以決定轉讓、入股等問題時,這種說法是有意義的。但是,在考慮企業在研究與開發上的努力,考慮企業的聲譽時,一味強調“革新”的價值,這種說法似乎就失之片面了。因為對某企業一項發明專利價值的評估(即使未達到“革新”階段),對于公眾了解該企業在某一特定時日的聲譽,仍是具有一定意義的。

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如果給知識產權評估下個定義的話,筆者認為,知識產權評估,就是對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進行商業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權的價值進行評估。這種支配或控制權的價值有大有小,受著多種因素的影響。在不同的評估時日,在不同的使用地域,以及對于不同的買賣者來說,這些因素均對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評估產生一定的影響。固然,決定某項知識產權價值的最重要的因素除了上面所列舉的以外,應該還包括該項知識產權的“質量”如何(如某項專利技術的“革新”程度,某個商標的知名度大小,或某部作品的獨創性多寡等)。但不可忽視的一點是,該項知識產權對市場的“壟斷”性的強弱,可能也是一個關鍵因素。例如,我們假設某企業研制出一種能夠迅速增進人體健康的運動器械專利產品,而該專利產品尚沒有其他可替代產品且極難仿制。如果有人想要購買此項專利的獨占(壟斷)許可,則該專利必定具有極高的價值。這一點或許是知識產權評估區別于其他無形資產評估的一個特點。有的企業就是根據這一特點,在購買了某項知識產權之后,未必是想將該知識產權付諸應用,而是要排斥他人應用,從而使自己已有的或重新作出選擇的知識產權能夠“貨暢其流”,獨占市場。當然,這種經營策略是絕對離不開事先對所想購買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的。

二、理論依據

知識產權是基于人類智力勞動成果而產生的一種專有權利。這種專有權利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它可以在市場上(如所謂技術市場、信息市場、版權貿易市場等)進行交換,滿足人們的需要。由于人類智力勞動成果的創造或生產主要是基于人的智力勞動,而不是像一般手工或機制產品(它當然多少也帶有某些智力勞動的因素)那樣,主要是基于物質消耗和時間消耗,因此,智力勞動成果的價值不能像一般產品的價值那樣簡單地通過計算物耗和時耗成本來計算。智力勞動成果的創造或生產當然也得有一定的物耗與時耗,但這種物耗與時耗不是十分重要的,有時甚至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某人占有一件產品,對該產品享有使用或支配權(物權)。他如果轉讓該產品,那么,在評估該產品的價值時,很容易地可以根據該產品的物耗和時耗成本計算出來。而對基于人類智力勞動成果而產生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時,單純使用這種計算成本的方法可能就不夠了。例如,某發明家偶然的一個“創意”,在以某種形式表現出來的時候,就可能依法取得某項知識產權。此時,該知識產權的成本是極少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計。那么,該知識產權的價值應當如何來認識呢?評估知識產權價值的理論依據究竟是什么呢?下面將進行闡述。

1.知識產權的價值與使用價值

(1)知識產權的使用價值。使用價值是指物品(包括無形物)能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屬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或無形物)的特殊性,決定了知識產權使用價值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殊性。

第一,使用價值的潛在性和不確定性。對某件有形物如一幅油畫的使用,可以直接對該物進行,從使用中可以直接得到某種好處或利益,如觸摸該油畫所產生的滿足感或視覺上的愉悅等。而對某項無形物如一幅油畫的版權的使用,卻不是能夠直接對這項“無形的權利”進行的。該油畫的版權看不見摸不著,它的使用價值是潛在的,往往只能通過對油畫作品進行展覽、復制、發行等體現出來。該油畫作品的版權本身并不具有任何價值,往往只有經過作品的展覽、復制、發行等,其價值才能體現出來。因此說,知識產權的使用價值是潛在的、不確定的。

第二,使用價值在一定時限內的無限性。雖然人的智力創造大多帶有一定的目的性,也可以說是為某種用途而進行的。但是在智力勞動成果的使用中,可能隨著技術的發展和使用方式的改變而改變其使用范圍和領域,其使用價值也會隨之增加或擴大。由于技術革新和使用方式具有無限發展的可能性,因此,在一定時限內,知識產權的使用價值也具有無限增大的可能性。

第三,使用價值的共享性。一件有形物品,對它的使用,在同一時間內往往只能由其持有人一人獨自使用。而作為無形物的知識產權卻可以在同一時間內,分別由若干人使用。例如,一項專利技術,專利權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同時轉讓給他人使用,由若干使用者同時共享這項專利。但是,盡管獨享或共享行為不會影響到專利技術的質量,但卻有可能影響到該項專利的價值評估。因為由一人獨占(壟斷)市場給使用人帶來的利益可能要大得多,而由多人共占市場,則利益必然由多人分享。在市場規模不變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授予一人獨占市場的價格當然要高得多。

第四,使用價值的增殖性。一件普通物品,如一根電焊條,當它用于某部機器時,其使用價值一般也就相等地轉移并固定在該機器上了。而知識產權,如一項新的焊接工藝技術專利,當它應用于某部機器時,不僅可以起到焊接作用,而且可能由于焊接工藝的改進,使該機器變得更結實、耐用、美觀,使其產生質的飛躍。這也就是說,當這項專利應用于機器上時,其使用價值可能不僅相等地轉移到機器上去,而且可能會產生出新機器,或大大革新原有機器,給使用人帶來超額利潤。這一點在知識產權評估時應當予以充分注意。

(2)知識產權的價值。價值是商品的屬性之一,是指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知識產權的使用價值,有不同于物權使用價值的特殊性。同樣,由于智力創造的特殊性,其價值也存在著特殊性。這些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智力勞動成果創造的不可比性。在一些有關無形資產評估的著述中,有人把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的價值簡單地歸結為形成無形資產所付出的物質消耗和活化勞動消耗。他們并認為,(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的形成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經費、大量時間,投入高質量的勞動,因此具有高價值。[ii]筆者認為,這樣簡單地套用一般實物商品價值形成方法,難以對作為無形物的知識產權價值得出正確認識。實際上,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人類智力勞動成果,有的的確需要投入大量勞動,有的則無需投入多少勞動。投入較多勞動的一些智力勞動成果不一定具有高價值,而投入較少勞動的一些智力勞動成果則有可能具有較高價值。作為特殊商品的人類智力勞動成果具有不可比性。尤為重要的是,知識產權的價值量更多地受市場流通狀況和使用領域的影響,受使用范圍和使用頻率的影響,以及受這種使用可能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效益的影響。如何看待知識產權這類特殊商品的價值,傳統的商品價值理論是否能夠圓滿地給予解答,這的確值得認真研究。這里我們試著將知識產權價值定義為:人類將已有的知識運用到智力勞動成果的創造中所消耗的腦力和體力,加上其他諸多市場因素的總和。知識產權中所凝結的勞動量以腦力勞動為主,但其價值除了要考慮腦力勞動的消耗以外,更要考慮其他諸多市場因素的影響。

第二,知識產權價值量的計量具有模糊性。正是由于普通商品價值量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能作為特殊商品知識產權價值量的確定依據,除了腦力、體力消耗以外,還要對有關市場因素作出綜合評估,因此,知識產權價值的計量只能是大概的、模糊的。

2.知識產權價值的有效期

談知識產權價值的有效期,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它的法定時間性,一種是它的最佳獲益期。在談知識產權的特點時,人們都會突出談到它的法定“時間性”。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的時間效力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一段有限的時間。一旦這個法定期限屆滿,不論原受保護的智力成果的存在狀況如何,最初因該智力成果而產生的知識產權即不復存在,從而使其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無償自由使用。這時,該智力勞動成果便無“價”(即買方的購買價)可言。我國《專利法》第45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版權價值評估主要是對其中財產權的評估。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除了第21條規定的情況外,對于作者用假名、筆名發表的作品或者匿名發表的作品,其保護期也從發表之日起保護50年,如果在這50年期間明確了作者的真實身份,保護期仍按作者終生加50年計算。

對作者死后首次與公眾見面的遺作,其保護期與作者的其他作品的保護期相同,即作者終生加50年。超過這個期限,遺作不論是否發表,都進入公有領域。

我國《專利法》和《著作權法》都對權利存續的最長時限作出了規定。這意味著,一旦超出這個時間,則權利喪失。而我國《商標法》則有所不同。它規定了兩個時限:一個可以稱為“基期”,即注冊商標首次獲準注冊后可持續有效的最長時間,按《商標法》第23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另一個可以稱為“續展期”,即基期屆滿后每進行一次續展注冊而可使權利持續有效的最長時間,按《商標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由于《商標法》未對續展次數作出限制,因此從理論上說,商標權的“有效期”可以是無限延長的。一個有趣的現象是,與專利權、版權的價值,在有效期內隨時間延長而遞減不同,商標權的價值卻有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由于其可以無限續展下去)而遞增,這種現象頗有些像某件古董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益發變得值錢一樣。但這不是絕對的,有的商標也有倒牌子的情況。

雖然說知識產權一般都有一個法定有效期,但從評估的實際出發,值得注意的倒是某項知識產權的最佳獲益期。所謂最佳獲益期是指該項知識產權能夠給買方(或使用方)帶來最佳效益的時期。在這段時期內評出的價值應當是最高的。同一件普通商品一樣,它剛上市的時候,往往鮮為人知,銷路不好。但是過了一段時間之后,人們開始認識并接受了該商品,銷路漸漸打開。再過一段時間,受“從眾”效應的影響,該商品變得極為暢銷。但可能很快隨著市場開始飽和,該商品便由暢銷變為滯銷,甚至變得再也無人問津。

在一項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內,往往也有上市期、認識接受期、暢銷期和飽和期。從知識產權賣方的角度看,他能夠在“暢銷期”(或最佳獲益期)轉讓其權利,或將其權利作價入股,是最適宜的。評估人員在對某項知識產權進行評估時,應當分析待估權利所處的時期,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公正評估。有的知識產權雖然仍處在法定有效期內,但已過了最佳獲益期,其價值就可能很低,甚至一錢不值。從這個意義上也使我們比較容易地看出,知識產權價值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它總是處在一個變化的狀態。僅僅是時間這樣一個因素,就使人看到知識產權價值是一個“變量”,是一個“過程”。

3.知識產權評估的意義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有越來越多的個人、企業、科研單位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所能夠帶來的經濟效益。包括知識產權評估在內的無形資產評估,已經卷入到經濟發展的浪潮中去。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已成為不可忽視的經濟要素。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對其知識產權價值進行評估的意義,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增加企業的總資產,防止資產流失。企業在市場經濟中作為投資主體的地位已經明確,但要保證投資行為的合理性,就必須對企業資產的現在價值有一個正確估價。在以往的企業資產統計當中,往往只按照企業帳面上已有的資產,以及企業廠房、設備等作價的資產來計算,而遺漏了未入帳,或未予評估作價的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這樣的統計是不準確的,或者說是有重大遺漏的。因為在實踐中往往存在這樣的情況,即企業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等“軟件”的價值可能遠遠超過其廠房、設備等“硬件”的價值。一旦出現“漏估”,投資企業便極有可能失去在談判中的有利地位,白白讓對方占去便宜。這種資產流失的情況決不是個別的。例如,中華企業股份制咨詢公司資產評估事業部曾評估一個由香港一家公司以100萬元人民幣買來的印染廠,這100萬元僅是以設備等固定資產作價的,無形資產是空白。實際上這個廠僅土地使用權價值就在500萬元以上,其它的技術專利還未算在內。這就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外方獲得很大的利益。[iii]

(2)作為企業投資發展的量化價值依據。市場經濟的發展正在改變企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封閉模式,智力勞動成果開始直接走向市場,知識產權交易與投資項目與日俱增,企業在確定投資及引進技術方面越來越迫切地要求對其自身的知識產權以及準備購買的知識產權的價值作出評估。在一定意義上說,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已成為企業確定經營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

在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認真地對入股企業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合理地確定入股企業的資產價格,是確定股東權益的基礎,也是利潤分配的前提。在企業兼并時,不僅掌握被兼并企業的帳面資金及廠房、設備等資產情況,而且弄清被兼并企業的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的價值,對于兼并的可行性,預測兼并后的經濟效益,就能夠做到心中有數,確保被兼并企業權益人的合法利益。

(3)提高企業知名度,使企業獲得更高的市場效益。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中生存和發展,除了必須加大科技開發力度,加強企業管理以外,很重要的一條是樹立企業形象。對企業自身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例如商標等,進行價值評估,往往能對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起到較好的作用,這種作用有時要比單純的廣告宣傳效果好得多。例如,“可口可樂”在進入世界各地時,耗費了大量的廣告費,也未完全打開市場,后來人們知道其商標價值為244億美元時,一下了解了“可口可樂”的經濟實力及其獲利能力,從而便利了它在世界的經濟交往活動,擴大了它在國際市場上的占有份額。

(4)在侵權糾紛中企業可以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于知識產權所具有的無形的、易傳播的特點,有關侵權糾紛極易發生。知識產權評估的價值,可以在解決有關糾紛時,作為被侵權企業索賠的重要參考依據。例如,廣東惠州市曾處理一件案子,三個職工因盜竊廣東惠州TCL皇牌電信有限公司一臺無繩電話樣機,這臺樣機本身值680元,但其技術價值高達688萬元。這宗通過無形資產評估確定失竊物價值,并以此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已引起國家司法部門的關注,它開了我國用刑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先河。今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將會補充完善這一內容。

(5)有利于提高全社會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水平。雖然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已經初步建立起來,但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仍有待提高。通過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可以使全社會比較直觀地看到知識產權所可能產生的巨大價值,從而提高全社會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水平。

注釋:

[i]參見漢斯•戈德恩:《專利的商業或市場價值的計算》,載《“專利制度促進科技與經濟發展國際研討會”論文集》,第125~133頁。

篇(7)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1-0239-01

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人類的智力成果,是當今全球性的重要課題,也是世界關注的熱點。各國的實踐表明,知識產權制度對于鼓勵創造、繁榮科學文化、提高綜合國力、促進國際經濟和文化的交流和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與作用。正如同志1996年底在廣東省考察工作時指出的“保護知識產權也是一場激烈的國際經濟斗爭,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占優勢,他們強調保護知識產權,其目的就是要壟斷市場和技術”。

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國家、企業建立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國家和企業都積極研究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其關鍵內容是實現知識產權產業化。2006年的新公司法取消了無形資產不能超過公司注冊資本20%的限制,這也為企業進行知識產權投資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企業知識產權評估是企業進行知識產權投資、實現知識產權產業化的重要前提。對企業知識產權的價值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實現其經濟價值。

1 我國知識產權評估方法的評價

1.1 我國知識產權評估方法應用分析

(1)充分考慮許可證貿易合同的類型和許可或轉讓的專利技術權益的狀況。在對技術型無形資產進行評估時,無論采取何種評估方法,都應當考慮許可證貿易合同的類型和許可或轉讓的專利技術權益的狀況。特別注意到由于目前我國技術交易的材料收集工作還不完善,不能滿足市場法評估技術型無形資產的要求,因而在實際評估中較少采用這種方法。但市場法有很廣的理論支持,市場往往是技術價值的最佳指示器。而且,隨著我國技術交易市場的不斷完善,技術交易越來越活躍,市場法運用會越來越廣。

(2)對計算機軟件進行評估,一般采用成本法和市場法。對計算機軟件進行評估,成本法以軟件的開發成本為基礎進行評估;市場法是通過比較類似資產在自愿交易下的價值來確定軟件的價值。當被評估軟件具有一定流通年限時,可采用市場法進行評估,該方法簡單,直接。若在推出一個新軟件時,市場上已經有同類產品,若可參照該軟件的價格作為確定新軟件價值的基礎,關鍵看兩者相比較功能相差如何。軟件常有新版本出現,市場法較適用于新版本出現時價值的評估。

(3)商標記價以收益現值為標準。商標價值評估主要是以商標權轉讓和商標權許可使用為目的的當企業未來外部環境的巨大變化,導致資產不能適應這種變化,從而影響收益的情況。由于商標的價格主要不是按其“物化”的價值,而是按其額外收益來確定,從而商標價值評估,本質上應采用收益現值標準。決定收益現值標準的主要因素是:重置成本、超額利潤、本金化率、追加資本等。對于國內外的馳名商標權價值的評估,由于商標開發和使用的歷史較長,具有明顯的歷史傳統和市場信譽優勢,而其商標的成本又基本收回,所以,此時商標權的價值主要是按新增收益和馳名度大小來確定。

(4)著作權無形資產價值的評估。著作權無形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有很多種,但在實際應用到著作權中又有其特殊性,在具體應用時應選擇較為恰當的評估方式進行評估。當評估版權的目的是財務記賬攤銷費用,或版權的成本構成合理、清晰時,可根據該出版社為該圖書所付出的全部費用進行評估,可從基本稿酬、印數稿酬及其雜費的發生中考慮使用重置成本法。但是,將重置成本法應用于著作權的評估時存在有一定的難度,因為,版權的成本中活勞動所占比例較大,要比較準確地確定活勞動的成本是非常困難的;著作權作為一種權力,其損耗一般是無形損耗,確定它也非常困難;創造著作權的費用通常并不與其評估價值相對應,在采用該方法時應特別注意這一點。對如通俗小說、通俗音像制品等,其版權交易在市場上較常見,運用市場法是可行的。當以投資、轉讓為目的的版權評估,應盡量應用收益現值法。

1.2 評估方法特性綜合分析

(1)主要評估方法的性質。從評估方法論的角度分析,重置成本法與市場法屬于演繹方法。重置成本法是對被評估對象本身現在及其過去的技術經濟資料;市場比較法是用與被估對象類似的資產現在的技術經濟資料,進行歸納推斷出評估對象的價值;收益現值法屬于分析方法,即被估對象未來的使用情況經濟分析來確定資產的評估價值。

(2)知識資產評估的是資產的使用價值。知識資產是一種復雜的資產,知識產權的評估對象是它的獲利能力。評估知識產權,實際評估的是資產的使用價值。被評估對象的有用性,它的獲利能力實現點,在未來市場上被認可的程度,都由各種評估對象的個性特征決定,只用通過分析才能予以確定。只有通過分析,才能公正的認定其價值,不能進行簡單的歸納推理。因此,知識產權評估中最適用的方法應當是收益現值法,更確切的說是應當經濟分析方法。

(3)知識產權評估的目的強調收益現值法的實用性。在我國目前的轉型經濟環境中,知識產權的所用者是因為發生諸如合資合作、購并、投資參股、股份制改造等資產業務需要而進行評估的,是以知識產權轉讓、投資或咨詢為目的的評估,采用重置成本法明顯地不能滿足要求,市場法的應用范圍又極其有限,因此收益現值法從需要到可能都被放在了首選方法的位置上。

2 資產評估報告的概念、作用及應區分的種類

2.1 資產評估報告的概念

資產評估報告是指評估機構按照評估工作制度的有關規定,在完成評估工作后向委托方和有關方面提交的說明評估過程和結果的書面報告。它是按照一定規范來反映評估目的、程序、標準、依據、方法、結果及適用條件等基本情況的報告書。資產評估報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資產評估報告即資產評估報告即減免稅評估報告書,即是資產評估機構完成對資產作價的意見,提交給委托方的出證性的報告,也是評估機構發行評估機構履行評估合同情況的總結,還是評估機構為資產評估項目承擔法律責任的證明文件。

2.2 資產評估報告的作用

一是未被委托評估的資產提供作價意見,該作價意見不代表任何當事人一方的利益,并且是一種專家估價意見,具有較強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因而成為被委托評估資產作價的參考依據。

二是反映和體現資產評估工作情況,明確委托方及有關方面責任的依據。這體現了評估機構的工作成果。它是有償服務。

三是對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審核,是管理部門完整資產評估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是為建立評估檔案、歸集評估檔案資料的重要信息來源。

2.3 資產評估報告應區分的種類

資產評估報告應分為預期性評估、現實性評估和追溯性評估。

預期性評估報告是指預測資產未來價值的評估報告。現實性評估報告指的是評估基準日和現實資產評估經濟行為的目的相距很近,而且也是反映被評估資產現實價值的資產評估報告。追溯性評估報告是指需要確定過去價值的評估,即評估基準日早于報告日。

3 應單獨制定知識產權評估準則

知識產權中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分別是獨立的單項資產,具有單項資產的特性。正如房產、地產、機器設備屬于有形資產范疇,但仍然具有各自的資產特性。專利權、商標權、版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雖然都屬于無形資產的范疇,卻擁有各自的資產特性。無形資產只是一個籠統的概念,不能體現單項資產的特性。然而,從國際評估準則及我國的評估實踐來看,只是制定了無形資產評估準則,并沒有針對單項知識產權資產的特性,制定相應準則進行規范。知識產的權法律是知識信息具有非損耗性的特征,且任何知識信息都不可能在完全隔斷歷史聯系的情況下產生,因而具有“永續性”的特點。然而為了鼓勵知識產品的廣泛傳播與流通,從而促進科技、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法律硬性規定了知識產權的存續期限,知識產權只在這一法定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權力歸于消滅。

4 資產評估報告應區分兩種不同性質的報告

目前對資產評估報告的定性,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資產評估報告在我國應區分為兩類報告,即法定評估報告及咨詢性評估報告;另一種觀點認為,資產評估報告本身就是一種咨詢性意見,不必區分兩類報告。區別對待上述兩類知識產權的評估報告,對社會及評估師都是有利的,也符合社會客觀情況。也只有通過制定準則來規范評估業務,公告于社會,才能取得社會的共識。

5 突出知識產權價值特性

篇(8)

作者簡介:陳瑩,女,廣東藥學院財務處會計師,碩士;

宋躍晉,女,廣東藥學院醫藥經濟學院副院長,副教授,碩士。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36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3-79-03

一、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現狀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產權的戰略性資源地位日益凸顯,以知識產權為核心資產的高新技術產業對我國經濟增長的貢獻越來越大。據統計,當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總產值占GDP的比重已達18%,并且對其他經濟部門還有間接的推動作用。高新技術的產業化需要資本的支持,然而,我國高新技術中小企業握有大量知識產權資產的同時,面臨嚴重的資金缺口困境。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模式,對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困難,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具有現實的意義。

為實現《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的“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的目標。自2008年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先后在全國近20個地區開展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工作,在16個省(區、市)推廣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支持17個省(區、市)建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專家輔導團隊。各試點城市相關部門積極構建融資平臺,以制度創新的方式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并先后推出相應的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優惠政策,部分地區針對具體情況還成立了專門的科技服務機構。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統計數據來看,2011年,全國專利權質押融資金額達90億元(較2010年增加28%),3年來中小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金額累計超過200億元,有力地支持了部分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經營發展。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2011年,我國共有21665項專利獲得實施許可,1953項專利成功辦理了質押融資,僅占獲實施許可專利數的9%,較2008年增加了5.44%。由此可見,盡管知識產權主管行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及眾多商業金融機構都做了諸多努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我國的推進仍然較為緩慢。

制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開展的最主要因素,在于知識產權價值的不確定性。知識產權的價值是決定金融機構是否放貸以及放貸規模大小的關鍵因素,然而,由于知識產權本身所具有的“無形”特性以及外部環境的不完善,其價值評估面臨著諸多風險。

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價值評估風險分析

由于知識產權自身的特點,它并不像有形資產那樣一目了然,在質押融資中對其價值的評估也具有較大彈性。在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知識產權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

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主要是指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的不確定性或潛在的不確定性、權利的不穩定性、與他人知識產權沖突的可能性和后續權利的處置等方面。相較于其他動產和不動產而言,知識產權存在較大的權利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使得其不能通過占有來明確其法律狀態,而必須通過法律的認可來明確其權利的取得;二是知識產權在權利取得以后,在權利存續期內,仍然受到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影響而隨時可能發生改變。

知識產權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使其在質押融資中的價值評估存在巨大風險:

1、權屬風險。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權屬關系的清晰性和完整性,以及后續產生權屬糾紛的可能性。作為質押物的知識產權,一旦因權利人本人或他人的原因而失去法律的認可,如專利權因未交年費或授權期屆滿而失效,或專利權取得后又因他人的異議而被撤銷等,此時的知識產權將毫無擔保價值。

2、授權和轉讓爭議風險。主要是指知識產權在授權和轉讓協議中的有關約定和限制會影響其價值,而價值評估過程中往往容易忽略以上因素而導致過高估值。

(二)知識產權在經濟上的不確定性

知識產權是國家為促進技術創新,賦予權利人某種經濟上排他的權利。知識產權的價值,在于作為其客體的知識產品處于法律賦予的排他期限內所創造出的經濟價值。可見,知識產品在權利存續期內所能夠產生的經濟價值是影響作為質押物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重要因素。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技術替代風險。主要是指由于技術進步、技術發展速度加快或技術路線改變而導致替代技術的出現,使得原有的知識產權價值降低或變得毫無價值。

2、強制許可風險。強制許可,又稱強制授權,是指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不經權利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其專利、版權或其他具有排他性權利的一種許可方式。通常而言,權利人根據法律或通過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實踐中,我國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版權等可以采取強制許可,而不對商標權、外觀設計專利權采用強制許可。強制許可可能會導致知識產權迅速貶值。

3、市場化風險。很多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是與其他市場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如果沒有這些因素的協同配合,其產生經濟價值的能力會大大減弱,如商標權的價值與權利人對商標的運營、策劃息息相關。

4、侵權風險。主要是指產品被仿冒、假冒而受到沖擊,從而嚴重影響知識產權的價值。目前,侵權問題在我國尤其突出,“山寨產品”充斥市場,互聯網領域侵權盜版現象普遍,這些都極大地損害了知識產品創造經濟價值的能力。

(三)知識產權的流動性風險

設定知識產權為質押物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債權人不能償還貸款時,債權人能通過將知識產權變現來獲得經濟補償。因此,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價值評估過程中,必須考慮其流動性風險:一是是否存在一個成熟、完善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知識產權的處置通道不暢將嚴重影響其價值;二是某些知識產權的特性使得其經濟價值的實現依附于特定的專業知識和團隊,且必須與一定的生產條件如生產設備、銷售渠道及售后服務相結合才能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從而使得這些知識產權在市場上的流動性極低。

據統計,我國企業的專利利用率為86%,而其中96%的專利是由權利人自己實施的,僅有4%是以專利許可或專利轉讓的方式得以實施,這從側面反映了當前我國專利權在公開交易市場上變現的困難。

(四)評估人的主觀判斷風險

目前,全球尚無標準的知識產權估價方法,現有的評估方法也只適用于重要專利和馳名商標。我國財政部頒布的《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資產評估協會制定的《專利資產評估指導意見》等政策法規,為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提供了一定的參考依據,但相對其復雜性而言,仍然缺少具體的評估實施細則和量化標準。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過程中,評估方法的選擇和方法的應用,以及針對知識產權的附著性特點所選取的收入分成率,主要由評估人的主觀判斷所決定。評估人的專業能力、視角、方法、經驗直接影響評估結果。

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價值評估風險的控制

(一)加強資產評估制度建設,規范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工作

《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中規定,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就知識產權的重置成本而言,它的計算簡便,但與知識產權自身所能帶來的價值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的規定,對于抵押資產的評估,在有市場的情況下,按市場價格定值;在沒有市場的情況下,應參照同類抵押資產的市場價格定值。可見,從政策層面上講,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中采用市場法是理想的選擇,但是它的應用則需要一個成熟、活躍的交易市場,而我國的現狀很難滿足這一條件。收益法是對知識產權的未來收益作出預測,并根據合理的貼現率進行貼現從而得出其價值,它符合知識產權的知識屬性要求,但其操作復雜,且具有較強的主觀性。

有關部門應在財政部《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的基礎上,針對知識產權特征,分別制定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專門評估指導意見或準則,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建立系統的評估標準,更有針對性地規范和指導各類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工作,增強評估的公允性和準確性。

(二)完善知識產權資產價值評估規則,加強評估體系的構建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體系主要包括知識產權自身的價值評估、預期經濟價值的評估、風險評估等,它至少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是權屬的確定性; 二是知識產權的核心競爭力;三是知識產權產品的市場前景; 四是持有該項知識產權的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 五是存續期限; 六是是否已進入實質的實施階段, 是否已產業化; 七是未來替代技術出現的可能性;八是強制許可的可能性;九是被侵權所可能造成的損失。我國應借鑒日本等國在知識產權評估方面的經驗, 進一步規范我國知識產權質押評估規則, 提高評估規則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非營利性中介服務機構

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工作具有高度的專業性,涉及到知識產權、法學、會計等多學科領域,銀行培養內部專業的評估專家成本較高,難以獨立完成。因此,中介服務機構成為保證評估結論客觀性、公平性、公正性的主要技術平臺。同時,知識產權開發運用成功能夠推動整體經濟的發展,間接提升社會整體利益,政府應以其強大的財力和良好的信譽承擔起組建獨立的非營利性中介服務機構的任務,以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開展。

當企業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時,中介機構應根據銀行的委托,根據知識產權會計的確認和計量情況,結合權利的法律屬性、企業經營狀況、信用情況及產品的市場前景等因素進行價值評估,作出是否適宜貸款、貸款額度建議及風險評估報告,銀行據此發放貸款。

對于為銀行提供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中介機構要公開披露估值的方法、估值的標準、估值的影響因素、估值的法律、政策、市場等背景因素、允許的估值誤差度等,并承擔因估值嚴重不準而給銀行帶來的貸款損失。

(四)將知識產權資產價值評估與企業價值判斷結合起來

銀行設置質押資產的出發點在于防范金融風險,即當借款人無法用正常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現金流來償還貸款時,貸款銀行可以通過處置質押物來獲得補償。可見,銀行在審核發放貸款時,借款人的償債能力是首要考慮的因素,質押品的評估價值是第二位的考慮因素。從這一角度出發,應將知識產權資產價值評估與企業價值判斷結合起來進行分析。

企業的價值判斷是通過對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研究開發能力、科研成果轉化能力、管理水平等一系列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綜合分析來進行的。據統計,當前我國三分之二的專利分布在中小企業中,銀行向這些企業,尤其是向高科技中小企業貸款,更多的是看中他們的發展潛力,銀行應綜合考慮企業整體及知識產權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償還能力。2008 年,科技部、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方面的指標必須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要求。評價時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賦值為30分,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賦值為30 分,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賦值為20分,成長性指標賦值為20分,四項指標加權得分必須達到70 分以上。可見,將知識產權資產價值評估與企業價值判斷結合起來,能夠對企業的業績和未來的發展與增長作出一個客觀、全面的評價,不僅可以保證貸款的投向,還可以保證企業的還款能力。

(五)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完善融資擔保體系

目前,我國的信用擔保體系主要由城市、省、國家三級機構構成,其業務分為擔保和再擔保,擔保公司資源分散,沒有開展聯保、互保和再擔保業務,銀行對擔保行業的資信認同度也不高。融資擔保體系的構建,關鍵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融資擔保模式與風險收益的匹配問題;二是風險分散機制的有效性問題。我國應借鑒日本的經驗,以政府為主導,成立專門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依靠制度創新以及法律的規范和支持來完善融資擔保體系。天津市對涉農高技術生產者的小額貸款實行五戶聯保的聯合擔保制度就是一個典型:由縣級政府成立擔保中心,通過擔保與反擔保方式對農戶、信用社和開發銀行提供雙向擔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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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苑澤明、姚王信.知識產權融資不對稱性的法經濟學分析[J].知識產權,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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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丁錦希、顧艷、王穎瑋.中日知識產權融資制度的比較分析—基于創新藥物專利質押融資現狀的案例研究[J].現代日本經濟,2011,(03).

篇(9)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7-0088-02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為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題開辟了新途徑。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開展幾年來并沒有取得預期效果,最大的障礙之一就是知識產權質押價值評估難。質押價值評估是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核心問題,然而很少有學者以質押評估為破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難問題的突破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面臨著“叫好不叫座”的尷尬局面。本文從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為出發點,探討其面臨的法律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完善路徑,對破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難題具有重要意義。

一、知識產權質押價值評估的意義

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是對依法取得的知識產權進行商業性使用或支配的價值進行評估。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1.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提供重要參考依據。銀行等金融機構要保證質押貸款的安全,首先對設立質權的知識產權進行價值評估,然后再根據評估的價值核定貸款額度,使在不能按期收回貸款時,能將該知識產權按照預期的評估價值處置變現。知識產權質押價值評估是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必要環節之一,如果不能對知識產權價值進行準確評估,銀行就無法核定貸款額度,從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就無法開展。

2.降低銀行貸款風險。銀行發放貸款目的是為了取得盈利并保證貸款資金的安全,但貸款本身存在一定風險,再加上知識產權相較于其他有形資產又具有自身的特性,如知識產權資產的價值大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波動較大,難以準確定位其價值,增加了貸款的風險。在提供貸款前,經過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利用專業知識,對知識產權的價值做出獨立、客觀的評估結論,為銀行的信貸活動提供更深層次的信息分析報告和更為科學的決策參考意見,使其以恰當比例向企業發放貸款,以減少貸款到期處置出質的知識產權無法收回貸款的機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銀行的貸款風險。

3.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為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在中國,20世紀90年代初,國有資產的流失日趨嚴重,知識產權才被作為 “應予評估”的資產全面重視,此前,并未引起足夠重視[1]。對知識產權質押價值進行評估,為銀行提供貸款所需要的貸款企業的資產狀況、質押物價值及還款能力等數據支持的同時,也使得企業充分認識到可能被忽略的知識產權及其價值幾何,可以使企業真正了解到自己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也進一步引導和推動企業自主創新,使企業將大量的資金投入到含金量高的知識產權的開發,也使得企業有更高質量的知識產權用于質押融資,從而為企業拓寬融資渠道。

二、影響知識產權質押價值評估的法律因素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是一項復雜而系統的工程,受到法律、技術、經濟及其他因素等多方面因素制約[2]。考慮到專業性限制和問題研究的深入程度,下面主要從法律因素角度進行分析:

1.知識產權的法律權屬狀態對質押評估的影響。“對于一項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來說,它的價值及其價值的增值都是建立在知識產權權利穩定性的基礎之上的。”[3] 若將一項可能因侵犯他人權利的知識產權進行質押融資,則可能導致銀行面臨巨大的貸款無法收回的金融風險。知識產權不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直觀,很難確定其權屬狀態,這增加了質押評估的難度。知識產權法律權屬風險主要有:是否存在法律權屬糾紛;是否涉嫌侵犯他人權利;是否被宣告無效或者已經終止;是否超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期限;是否存在其他權利共有人等。這些權屬風險將是發生后續法律糾紛的因素,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如果法律權屬狀態存在風險,那么進行價值評估將失去意義,甚至影響債權人處置知識產權變現的可能性,對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具有重要影響。

2.知識產權的特殊性法律規定對質押評估的影響。新型知識產權的不斷具體化,突破了傳統知識產權分類,出現了包括植物新品種權、商業秘密權、商號權等其他知識產權。法律對各類知識產權的規定和要求也有顯著不同,若以同一評估標準、方法去解決所有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問題是行不通的。不同類型知識產權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影響質押評估:首先,法律保護期限不同。例如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為十年,注冊商標為十年,著作權為五十年,而商業秘密權則沒有有效期限限制。對保護期限短的則相對容易評估,期限長的由于不確定性因素的增加而影響評估;其次,能否續展。對于專利、著作權超過有效期之后則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而商標是可以無限次續展的,但是否續展取決于商標所有人,具有不確定性,增加了評估的難度;最后,是否被強制許可使用。例如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可能被國務院專利部門強制許可使用,會對其價值大小造成一定影響。

3.法律、法規規范的不完善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對質押評估的影響。中國知識產權評估業務相較于其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起步較晚,法制建設也相對較晚,還未形成成熟的評估準則體系。目前,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相關規定主要有:《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等,而且這些規范并不是專門針對知識產權的評估規范,只是將知識產權納入無形資產進行規范,忽視了與其他無形資產的區別。對存在較大區別的不同知識產權類型,中國還沒有制定單獨的準則和規范,現有評估規范操作性不強,評估業務缺少法律規范具體指導,對于同一知識產權的評估,不同評估機構可能得出天壤之別的評估結論,評估結果受到嚴重質疑,嚴重制約價值評估。國家宏觀政策調控也會對影響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的準確性,國家重點扶持領域的相關知識產權,其評估價值會相應增值,相反,受國家干預或嚴格限制發展的,其評估價值會大幅縮小。政策干預并不像法律那樣穩定和可預測,增加價值評估的難度。

三、知識產權質押價值評估的應對措施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需要質押評估結論客觀準確性的保證,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開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針對上述分析影響因素,提出以下具體完善路徑:

1.發揮多部門合作的協同作用。知識產權質押評估一般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法律狀態的評估,主要由律師事務所來進行;一是經濟價值的評估,主要由資產評估機構來完成。”[4]知識產權質押評估要從法律、經濟、技術等多角度去評估,具有專業性、技術性特點,單一的資產評估機構的專業性不能覆蓋知識產權質押評估中的所有領域。因此,應加強多部門的合作,發揮其協同作用。除了經濟價值的評估應由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等來完成外,法律狀態的評估,則應由更專業的律師事務所等知識產權服務部門來完成,以消除法律權屬狀態不確定性對質押評估的影響。為解決跨專業性難題,知識產權部門可以通過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專家數據庫”,提供注冊資產評估師、法律專家等資源,通過多部門共同組織專家開展價值評估認定工作,形成標準化、專業化和規范化的評估報告,為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提供專業支撐。

2.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數據庫。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不同法律規定的客觀存在,增加了評估的難度,而且,在中國,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實踐時間較短,知識產權交易市場不完善,交易的數量少,透明度不高,使得知識產權交易的相關數據在評估實踐中很難找到,知識產權質押的評估方法的運用和評估參數的選擇受到很大限制,評估面臨很大困難。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可以通過知識產權質押價值評估數據庫的建立,來彌補相關理論和數據缺乏的不足。不少西方發達國家都建立了的知識產權價格行情體系,由專門的機構及時在常設技術市場或有權威性的報刊上公布有代表性的知識產權的賣方價格、實際成交價格等,使之成為一個參考體系[5]。在中國卻缺乏這樣的行情體系,希望中國能夠建立這樣的行情機構體系,例如可以設立在辦理質押登記時建立知識產權評估報告備案制度,為知識產權評估進行數據積累,進而盡快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數據庫及共享機制,為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提供數據支持,同時也為處置變現提供合理的參考數據。

3.盡快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管理制度。雖然中國已經基本形成了從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到評估指南和各個地方有關資產評估的規范,形成不同級別、層次的知識產權評估體系。但是,相關規定還不夠完善具體,不能滿足不斷發展的市場經濟,有必要完善現有制度并建立新的知識產權評估管理體系。目前,只有上海具有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管理規定:《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實施辦法》、《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技術規范》兩個質押評估管理規范,進一步完善了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管理體系,規范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效果。中國應在現有評估規范的基礎上,并借鑒國外先進評估準則經驗,完善相關評估管理制度,才能較好適應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求,有效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策的推行。中國還應針對不同類型知識產權制定單獨的準則規范,以更針對性地解決各類復雜的質押評估問題,有效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開展,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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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A Guideto Evaluating,Protecting

and Exploiting IP

2006,170pp.

Hardcover USD60.00

ISBN 0-521-85106-8

知識產權(IP,IntelligenceProperty)是在知識實現的過程中確立的權力,例如在寫作、藝術、音樂及發明的過程中,IP是由法律創造的所有權的捍衛者,它是由政府專業行政部門自動授與或者判決的。盡管它是無形的,但IP和銀行戶頭及國籍一樣是實實在在的。只有那些屬于一定范疇的智力表現方式才受到保護,允許所有者防范未經授權的使用。而其他不屬于獨創的東西是不能受到保護的,它們是屬于公共的。大多數創造性的努力將有資格在某些范圍內受到IP保護,如專利、商標、版權以及待業秘密。1980年美國最高法院頒布了它的里程碑式的Chakrabarty裁決,它宣布了一項概括地解釋專利的政策。1978年美國給予軟件以版權保護,日本在1985年也做了同樣的事情。

盡管技術人員擁有獨創性思想,而律師知道如何按照規則將這些獨創性思想變為可受法律保護的產權,但是對于商業管理人員和投資者而言,規則與思想并不能很容易地結合,形成一個戰略視野。對于大公司而言,IP不僅僅是一項必須的花費,要想在當今的商業界進行競爭,并且獲得成功就要求把IP當作一件武器,一個保護物和一件可以貨幣化的資產加以深入了解。在一個由于IP資產己成為公司財富重要組成部分的世界里,人們仍然充滿了對進入這個神秘的不熟悉領域的猶豫。

本書的目的是使得管理人員熟悉基本的IP概念,獲取和利用IP的策略,以及怎樣有目的地評估IP的含量,以及向風險投資者說明怎樣估算IP的含量與競爭價值。

本書共有7章。1.IP的前景展望;2.做出策略選擇;3.建立一個IP策略;4.實施;5.經受IP爭端;6.給予勤奮以公正的待遇;7.頒發許可證及相關協議。

作者畢業于哈佛大學法學院,是波士頓一家法律事務所的合伙人。他專長于IP以及涉及IP的商務。本書所說的管理人員是在最廣泛的意義上的,包括了研究小組的領導、公司的發起人、技術企業的投資人、公司高層以及工業界首腦和各種各樣全知的有預見性的人們。由于本書面向結果的觀點以及國際化的聚集,它對于那些身處商業與創新的交匯之處,同時又具有決策責任人來說是必讀的。

胡光華,高級軟件工程師

篇(11)

評估既然如此重要, 那么, 究竟什么是知識產權評估呢?在回答這一之前, 我們有必要先澄清幾個問題。

1. 知識產權評估不同于無形資產評估

在國內一些有關資產評估的著述中, 在一些評估者的實際評估中, 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制訂的關于無形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中, 都不適當地把無形資產簡單地或實用主義地與知識產權劃了等號。實際上, 知識產權只是無形資產當中的一部分。如果聯系到一個生產企業或科研單位, 該企業或單位的無形資產除了它的知識產權即專利、商標、版權、專有技術、商業秘密等資產以外, 還應包括其商譽、廣告形象、許可證合同、銷售、員工素質、客戶名單等資產。而后面的這一部分無形資產是不應被忽略的。由此看來, 無形資產評估絕不能等同于知識產權評估。對某個企業或單位進行知識產權評估所得出的價值, 絕不是該企業無形資產價值的全部。

2. 知識產權評估不同于技術評估

國內對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方面的著述很多, 其中大部分也涉及到技術評估、技術價值等問題。雖然對于“技術”一詞, 大多援引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定義: 所謂技術, 是指制造一種產品的系統知識, 所采用的一種工藝, 或所提供的一項服務, 不論這種知識是否反映在一項發明、一項外觀設計、一項實用新型或一種植物新品種, 或反映在技術情報或技能中, 或反映在專家為設計、安裝、開辦或維修一個工廠或為管理一個工商企業或其活動而提供的服務或協助方面。

據此定義, 有人將技術評估的范圍劃定在專利技術與專有技術兩個方面。但也有人將這個范圍看成除了上述兩個方面以外, 還應包括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如果后面這個范圍成立, 那么看上去技術評估完全可以等同于知識產權評估了, 這顯然是錯誤的。應當說, 知識產權包含有技術, 但不等于技術全部。技術貿易當中所涉及的商標問題, 主要關系著購買技術的一方, 因為他要考慮產品的銷售。在購買技術的同時, 出于產品銷售的考慮, 還要購買商標。這樣看, 購買技術的出價與購買商標的出價是分別進行的。如果為了技術培訓、產品宣傳等目的, 購買技術一方可能同時也要購買介紹所購技術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錄音錄像制品、機程序和數據庫等)。這時, 版權的價值也只能是另外考慮的, 不能同技術的價值混在一起。當然可能也有這樣的情況, 即在購買某項技術時, 除該技術以外, 與該技術產品銷售有關的商標及版權等統統包括在一攬子協議里面。購買該協議中的“技術”的價格, 肯定要高得多, 因為它不再是單純的技術價格, 還包括了商標使用權、版權使用權等價格在內。

在技術貿易中, 賣方在轉讓某項技術的同時, 可能還要轉讓使該技術能夠實際付諸操作的機器設備等, 這些機器設備構成了該技術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這種情況是經常存在的。但對于從事知識產權評估, 特別是從事技術評估的人員來說, 狡猾的賣方可能是通過技術貿易轉讓其“產品”, 即那些附著于技術, 或者說使技術能夠實際運用的機器設備。賣技術是假, 賣產品是實。這在技術評估中倒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你所評估的可能不是技術, 而是產品。所評出的價值與其說是技術價值, 不如說是產品(即普通商品) 的價值。

3. 知識產權評估的主要: 專利權、商標權、版權

知識產權是國際上廣泛使用的一個概念, 其范圍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知識產權, 即《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所劃的范圍, 其中包括: 有關文學、和作品的權利, 有關人們在一切領域中的發明的權利, 有關科學發現的權利, 有關品外觀設計的權利,有關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中由于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狹義的知識產權, 則包括工業產權與版權(亦稱“著作權”) 兩部分。其中, 工業產權中又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等; 版權中則包括作者權、傳播者權(即“鄰接權”)等。無論是廣義的劃分還是狹義的劃分, 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版權, 這卻是各國(包括我國) 都予以承認的。

我們這里突出知識產權評估的主要內容為專利權、商標權、版權, 并沒有排斥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的意思。應當說, 任何具有商業價值或市場價值的知識產權都可以進行評估。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都來自人的智力勞動, 它們最初可能都僅僅是一項“創意”, 存在于人的大腦中。一般來說, 一項“創意”可能完全沒有商業價值或市場價值。

在一般人看來, 知識產權是與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相聯系的。當一個人的“創意”或發明表現為一項取得國家認可的專利, 或表現為一個精美的經過注冊的商標, 或表現為一部文學藝術作品時, 這個專利、商標或作品(版權) 就具有了商業價值或市場價值, 可以進行有效的評估了。但是也有人認為, 以發明為例, 一項沒有達到革新階段的發明, 無論其技術價值和專利有效性如何, 對于一個來說都沒有什么價值, 似乎也沒有評估的必要。這里, 他所講的“革新”, 不僅是成功地付諸實施, 而且作為推向市場的產品或, 已認真考慮過要投入市場的發明, 而且至少達到生產樣機階段。這樣的發明已經過了市場銷售前的幾個階段, 已進行了相當的投資和勞力支出。[i] 這種說法只說對了的一部分, 即在考慮評估的意義時, 特別是在考慮評估某項發明專利的價值, 以決定轉讓、入股等問題時, 這種說法是有意義的。但是, 在考慮企業在與開發上的努力, 考慮企業的聲譽時, 一味強調“革新”的價值, 這種說法似乎就失之片面了。因為對某企業一項發明專利價值的評估(即使未達到“革新”階段) , 對于公眾了解該企業在某一特定時日的聲譽, 仍是具有一定意義的。

專利權、商標權、版權。如果給知識產權評估下個定義的話, 筆者認為, 知識產權評估, 就是對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進行商業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權的價值進行評估。這種支配或控制權的價值有大有小, 受著多種因素的。在不同的評估時日, 在不同的使用地域, 以及對于不同的買賣者來說, 這些因素均對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評估產生一定的影響。固然,決定某項知識產權價值的最重要的因素除了上面所列舉的以外, 應該還包括該項知識產權的“質量”如何(如某項專利技術的“革新”程度, 某個商標的知名度大小, 或某部作品的獨創性多寡等)。但不可忽視的一點是, 該項知識產權對市場的“壟斷”性的強弱, 可能也是一個關鍵因素。例如, 我們假設某企業研制出一種能夠迅速增進人體健康的運動器械專利產品, 而該專利產品尚沒有其他可替代產品且極難仿制。如果有人想要購買此項專利的獨占(壟斷) 許可, 則該專利必定具有極高的價值。這一點或許是知識產權評估區別于其他無形資產評估的一個特點。有的企業就是根據這一特點, 在購買了某項知識產權之后, 未必是想將該知識產權付諸,而是要排斥他人應用, 從而使自己已有的或重新作出選擇的知識產權能夠“貨暢其流”, 獨占市場。當然, 這種經營策略是絕對離不開事先對所想購買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的。

二、依據

知識產權是基于人類智力勞動成果而產生的一種專有權利。這種專有權利作為一種特殊商品, 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它可以在市場上(如所謂技術市場、信息市場、版權貿易市場等) 進行交換, 滿足人們的需要。由于人類智力勞動成果的創造或生產主要是基于人的智力勞動, 而不是像一般手工或機制產品(它當然多少也帶有某些智力勞動的因素) 那樣, 主要是基于物質消耗和時間消耗, 因此, 智力勞動成果的價值不能像一般產品的價值那樣簡單地通過物耗和時耗成本來計算。智力勞動成果的創造或生產當然也得有一定的物耗與時耗, 但這種物耗與時耗不是十分重要的, 有時甚至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某人占有一件產品, 對該產品享有使用或支配權(物權)。他如果轉讓該產品, 那么, 在評估該產品的價值時, 很容易地可以根據該產品的物耗和時耗成本計算出來。而對基于人類智力勞動成果而產生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時, 單純使用這種計算成本的可能就不夠了。例如, 某發明家偶然的一個“創意”, 在以某種形式表現出來的時候, 就可能依法取得某項知識產權。此時, 該知識產權的成本是極少的, 甚至可以忽略不計。那么, 該知識產權的價值應當如何來認識呢? 評估知識產權價值的理論依據究竟是什么呢? 下面將進行闡述。

1. 知識產權的價值與使用價值

(1) 知識產權的使用價值。使用價值是指物品(包括無形物) 能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屬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或無形物) 的特殊性, 決定了知識產權使用價值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殊性。

第一, 使用價值的潛在性和不確定性。對某件有形物如一幅油畫的使用, 可以直接對該物進行, 從使用中可以直接得到某種好處或利益, 如觸摸該油畫所產生的滿足感或視覺上的愉悅等。而對某項無形物如一幅油畫的版權的使用, 卻不是能夠直接對這項“無形的權利”進行的。該油畫的版權看不見摸不著, 它的使用價值是潛在的, 往往只能通過對油畫作品進行展覽、復制、發行等體現出來。該油畫作品的版權本身并不具有任何價值, 往往只有經過作品的展覽、復制、發行等, 其價值才能體現出來。因此說, 知識產權的使用價值是潛在的、不確定的。

第二, 使用價值在一定時限內的無限性。雖然人的智力創造大多帶有一定的目的性, 也可以說是為某種用途而進行的。但是在智力勞動成果的使用中, 可能隨著技術的和使用方式的改變而改變其使用范圍和領域, 其使用價值也會隨之增加或擴大。由于技術革新和使用方式具有無限發展的可能性, 因此, 在一定時限內, 知識產權的使用價值也具有無限增大的可能性。

第三, 使用價值的共享性。一件有形物品, 對它的使用, 在同一時間內往往只能由其持有人一人獨自使用。而作為無形物的知識產權卻可以在同一時間內, 分別由若干人使用。例如, 一項專利技術, 專利權人既可以自己使用, 也可以同時轉讓給他人使用, 由若干使用者同時共享這項專利。但是, 盡管獨享或共享行為不會到專利技術的質量, 但卻有可能影響到該項專利的價值評估。因為由一人獨占(壟斷) 市場給使用人帶來的利益可能要大得多, 而由多人共占市場, 則利益必然由多人分享。在市場規模不變的情況下, 專利權人授予一人獨占市場的價格當然要高得多。

第四, 使用價值的增殖性。一件普通物品, 如一根電焊條, 當它用于某部機器時, 其使用價值一般也就相等地轉移并固定在該機器上了。而知識產權, 如一項新的焊接工藝技術專利, 當它于某部機器時, 不僅可以起到焊接作用, 而且可能由于焊接工藝的改進, 使該機器變得更結實、耐用、美觀, 使其產生質的飛躍。這也就是說, 當這項專利應用于機器上時, 其使用價值可能不僅相等地轉移到機器上去, 而且可能會產生出新機器, 或大大革新原有機器, 給使用人帶來超額利潤。這一點在知識產權評估時應當予以充分注意。

(2) 知識產權的價值。價值是商品的屬性之一, 是指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知識產權的使用價值, 有不同于物權使用價值的特殊性。同樣, 由于智力創造的特殊性,其價值也存在著特殊性。這些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 智力勞動成果創造的不可比性。在一些有關無形資產評估的著述中, 有人把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的價值簡單地歸結為形成無形資產所付出的物質消耗和活化勞動消耗。他們并認為, (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 無形資產的形成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經費、大量時間, 投入高質量的勞動, 因此具有高價值。[ii]筆者認為, 這樣簡單地套用一般實物商品價值形成,難以對作為無形物的知識產權價值得出正確認識。實際上, 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人類智力勞動成果, 有的的確需要投入大量勞動, 有的則無需投入多少勞動。投入較多勞動的一些智力勞動成果不一定具有高價值, 而投入較少勞動的一些智力勞動成果則有可能具有較高價值。作為特殊商品的人類智力勞動成果具有不可比性。尤為重要的是, 知識產權的價值量更多地受市場流通狀況和使用領域的, 受使用范圍和使用頻率的影響, 以及受這種使用可能產生的直接或間接的效益的影響。如何看待知識產權這類特殊商品的價值, 傳統的商品價值是否能夠圓滿地給予解答, 這的確值得認真。這里我們試著將知識產權價值定義為: 人類將已有的知識運用到智力勞動成果的創造中所消耗的腦力和體力, 加上其他諸多市場因素的總和。知識產權中所凝結的勞動量以腦力勞動為主, 但其價值除了要考慮腦力勞動的消耗以外, 更要考慮其他諸多市場因素的影響。

第二, 知識產權價值量的計量具有模糊性。正是由于普通商品價值量的必要勞動時間不能作為特殊商品知識產權價值量的確定依據, 除了腦力、體力消耗以外, 還要對有關市場因素作出綜合評估, 因此, 知識產權價值的計量只能是大概的、模糊的。

2. 知識產權價值的有效期

談知識產權價值的有效期, 分兩種情況: 一種是它的法定時間性, 一種是它的最佳獲益期。在談知識產權的特點時, 人們都會突出談到它的法定“時間性”。一般認為, 知識產權的時間效力是由明確規定的一段有限的時間。一旦這個法定期限屆滿, 不論原受保護的智力成果的存在狀況如何, 最初因該智力成果而產生的知識產權即不復存在, 從而使其進入公有領域, 任何人都可以無償自由使用。這時, 該智力勞動成果便無“價”(即買方的購買價) 可言。我國《專利法》第45 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 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 均自申請日起”。

版權價值評估主要是對其中財產權的評估。我國《著作權法》第21 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 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 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 本法不再保護。電影、電視、錄像和攝影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 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 本法不再保護。”

除了第21 條規定的情況外, 對于作者用假名、筆名發表的作品或者匿名發表的作品, 其保護期也從發表之日起保護50 年, 如果在這50 年期間明確了作者的真實身份, 保護期仍按作者終生加50 年計算。

對作者死后首次與公眾見面的遺作, 其保護期與作者的其他作品的保護期相同, 即作者終生加50 年。超過這個期限, 遺作不論是否發表, 都進入公有領域。

我國《專利法》和《著作權法》都對權利存續的最長時限作出了規定。這意味著, 一旦超出這個時間, 則權利喪失。而我國《商標法》則有所不同。它規定了兩個時限: 一個可以稱為“基期”,即注冊商標首次獲準注冊后可持續有效的最長時間, 按《商標法》第23 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 另一個可以稱為“續展期”, 即基期屆滿后每進行一次續展注冊而可使權利持續有效的最長時間, 按《商標法》第24 條第2 款的規定:“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由于《商標法》未對續展次數作出限制, 因此從上說, 商標權的“有效期”可以是無限延長的。一個有趣的現象是, 與專利權、版權的價值, 在有效期內隨時間延長而遞減不同, 商標權的價值卻有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由于其可以無限續展下去) 而遞增, 這種現象頗有些像某件古董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益發變得值錢一樣。但這不是絕對的, 有的商標也有倒牌子的情況。

雖然說知識產權一般都有一個法定有效期, 但從評估的實際出發, 值得注意的倒是某項知識產權的最佳獲益期。所謂最佳獲益期是指該項知識產權能夠給買方(或使用方) 帶來最佳效益的時期。在這段時期內評出的價值應當是最高的。同一件普通商品一樣, 它剛上市的時候,往往鮮為人知, 銷路不好。但是過了一段時間之后, 人們開始認識并接受了該商品, 銷路漸漸打開。再過一段時間, 受“從眾”效應的, 該商品變得極為暢銷。但可能很快隨著市場開始飽和, 該商品便由暢銷變為滯銷, 甚至變得再也無人問津。

在一項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內, 往往也有上市期、認識接受期、暢銷期和飽和期。從知識產權賣方的角度看, 他能夠在“暢銷期”(或最佳獲益期) 轉讓其權利, 或將其權利作價入股, 是最適宜的。評估人員在對某項知識產權進行評估時, 應當待估權利所處的時期, 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公正評估。有的知識產權雖然仍處在法定有效期內, 但已過了最佳獲益期, 其價值就可能很低, 甚至一錢不值。從這個意義上也使我們比較容易地看出, 知識產權價值并不是一成不變的, 它總是處在一個變化的狀態。僅僅是時間這樣一個因素, 就使人看到知識產權價值是一個“變量”, 是一個“過程”。

3. 知識產權評估的意義

隨著我國主義市場體制的建立和, 有越來越多的個人、、科研單位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所能夠帶來的經濟效益。包括知識產權評估在內的無形資產評估, 已經卷入到經濟發展的浪潮中去。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 已成為不可忽視的經濟要素。對于一個企業來說, 對其知識產權價值進行評估的意義, 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增加企業的總資產, 防止資產流失。企業在市場經濟中作為投資主體的地位已經明確,但要保證投資行為的合理性, 就必須對企業資產的現在價值有一個正確估價。在以往的企業資產統計當中, 往往只按照企業帳面上已有的資產, 以及企業廠房、設備等作價的資產來, 而遺漏了未入帳, 或未予評估作價的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這樣的統計是不準確的, 或者說是有重大遺漏的。因為在實踐中往往存在這樣的情況, 即企業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等“軟件”的價值可能遠遠超過其廠房、設備等“硬件”的價值。一旦出現“漏估”, 投資企業便極有可能失去在談判中的有利地位, 白白讓對方占去便宜。這種資產流失的情況決不是個別的。例如, 中華企業股份制咨詢公司資產評估事業部曾評估一個由香港一家公司以100 萬元人民幣買來的印染廠, 這100 萬元僅是以設備等固定資產作價的, 無形資產是空白。實際上這個廠僅土地使用權價值就在500 萬元以上, 其它的技術專利還未算在內。這就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外方獲得很大的利益。[iii]

(2) 作為投資的量化價值依據。市場的發展正在改變企業、技術開發的封閉模式, 智力勞動成果開始直接走向市場, 知識產權交易與投資項目與日俱增, 企業在確定投資及引進技術方面越來越迫切地要求對其自身的知識產權以及準備購買的知識產權的價值作出評估。在一定意義上說, 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已成為企業確定經營戰略的一項重要。

在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 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認真地對入股企業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價值進行評估, 合理地確定入股企業的資產價格, 是確定股東權益的基礎, 也是利潤分配的前提。在企業兼并時, 不僅掌握被兼并企業的帳面資金及廠房、設備等資產情況, 而且弄清被兼并企業的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的價值, 對于兼并的可行性, 預測兼并后的經濟效益, 就能夠做到心中有數, 確保被兼并企業權益人的合法利益。

(3) 提高企業知名度, 使企業獲得更高的市場效益。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商業競爭中生存和發展, 除了必須加大開發力度, 加強企業管理以外, 很重要的一條是樹立企業形象。對企業自身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例如商標等, 進行價值評估, 往往能對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起到較好的作用, 這種作用有時要比單純的廣告宣傳效果好得多。例如,“可口可樂”在進入世界各地時,耗費了大量的廣告費, 也未完全打開市場, 后來人們知道其商標價值為244 億美元時, 一下了解了“可口可樂”的經濟實力及其獲利能力, 從而便利了它在世界的經濟交往活動, 擴大了它在國際市場上的占有份額。

(4) 在侵權糾紛中企業可以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于知識產權所具有的無形的、易傳播的特點, 有關侵權糾紛極易發生。知識產權評估的價值, 可以在解決有關糾紛時, 作為被侵權企業索賠的重要依據。例如, 廣東惠州市曾處理一件案子, 三個職工因盜竊廣東惠州TCL 皇牌電信有限公司一臺無繩電話樣機, 這臺樣機本身值680 元, 但其技術價值高達688萬元。這宗通過無形資產評估確定失竊物價值, 并以此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已引起國家司法部門的關注, 它開了我國用刑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先河。今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將會補充完善這一內容。

(5) 有利于提高全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水平。雖然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經初步建立起來, 但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仍有待提高。通過知識產權價值評估, 可以使全社會比較直觀地看到知識產權所可能產生的巨大價值, 從而提高全社會對知識產權重要性的認識水平。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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