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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并與次年2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以來,不僅對《招標投標法》實施12年以來得到的經驗教訓起到總結的作用,而且對招標與投標相關行為進行更統一地規范作用,為國家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做出了重要表率貢獻[1]。《實施條例》關于招標環節的規定分布在第二章的第七條至第三十二條之間,在需要招標的項目如何申請以及如何邀請、招標需要哪些條件、招標的組織機構介紹、處理招標文件到文件審查的流程與注意事項、資格預審相關方面的有效期、投標保證金的規定以及招標人具體行為規范等一系列相關方面的流程作了諸多具體明確規定,與《招標投標法》相比在可操作性能方面得到增強[2],具體關于招標活動分7個方面進行詳細解讀,具體如下。
1.解讀
1.1需要招標的項目申請與邀請
《實施條例》在關于招標申請與邀請的規定具體分布在《條例》的第七條與第八條。《實施條例》規定在審批前置招標活動項目的具體范圍、方式以及相關組織形式等方面需要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完善了《招投標法》的相關規定[3]。《實施條例》第八條是針對招標項目邀請的實踐規定,該條款明確規定對于社會中出現一些招標人本應該將項目進行公開招標的卻沒有公開招標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對招標問題行逃避方法的進行強有力的回擊,有些招標人在現實招標實踐中,以國家未作出招標邀請相關明文規定為緣由拒絕進行公開招標而采取私下定奪,對此案例國家通過《實施條例》后對處于以下范圍的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凡是項目控股或者主導資金屬于國有資金的必須依據法律規定按照嚴格的步驟行公開招標活動,而對于項目行招標邀請方面的范圍具體規定如下:技術復雜、招標人要求特殊以及環境特殊、招標所用資金在整個項目合同規定的金額所占比例較大[4]。
1.2招標需要的條件
此次《條例》規定了可以不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條件范圍如下:由于項目所需的技術復雜性如無可取代的專有技術、有專利以及項目投資人擁有自主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等特殊要求以及其他可以選擇的少數潛在的投標人擁有不適宜進行公開招標活動的項目可以不采取公開招標[5]。條件范圍具體,且顯得現實不虛擬化,明確了可以不行公開招標的條件。
1.3招標的組織機構
關于招標申請與邀請的規定具體分布在《條例》的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招標的組織機構應當在有關監督部門的依法監督的合法健康環境下,且具有一定數量擁有從事招標職業資格相關證書的專業員工,注意職業證書的制定與頒發是通過國務院社保部門聯合發改委部門且該證書不得受到任意的涂改以及轉借給他人使用,或者使用與其他用途[6]。招標機構需要在其資質證書具體規定的條件范圍以及在招標人委托辦理招標的業務范圍內進行公開招標,在受到其他機構以及不相干個人或團體可申請法律進行保護,在合同費用的收取、項目咨詢、招標業務規定以及機構人員權限范圍的規定等方面均做了明確規定。
1.4處理招標文件到文件審查的流程與注意事項
本次《實施條例》在處理招標文件到文件審查的流程與注意事項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在現實中會經常出現的招標人沿著公開招標規定中無明文規定的法律漏點以及其他相關模糊的規定,對非本地人的投標人進行非法排擠,故意地在短時間內將招標相關文件進行發售,最終導致外地來的投標人員由于發售時間十分短的問題來不及購買相關的招標文件的非法招標活動案例給予了強有力的明文法律回擊。在《實施條例》的第十六條與第十七條兩條規定中公布了以上案例活動是非法招標活動行為,更加有效的防止了暗地里招標行為的發生,給參加投標的所有投標人創造了更加有利于公平投標競爭、公開投標競爭以及公正投標競爭的健康的市場化環境[7]。
1.5投標有效期
進行招標活動的招標人應當在其需要招標的相關文件中標示清楚進行投標具體有效期的期限,有效期的時間計算從相關投標文件按照合法程序進行正式提交后一直到投標活動截止之日位置進行計算。
1.6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對于投標人要求交付投標活動所需的保證金時需在有關招標文件中進行明確地表明具體金額,且投標人交付的保證金需在招標項目進行估算后的價格2%的比率以下,不得超標非法收取[8]。保證金的有效期限與投標文件產生的有效期限保持一致,招標人員對于投標人交付的投標保證金不得進行私下挪用于他處作他用。
1.7招標人行為規范
針對于招標人行為限制與規范在《實施條例》中的招標章節的最后一條即第三十二條條例進行了明確規定,規定內容具體有七條,內同涉及的范圍包括項目信息的提供、招標資格等條件設定的適應、招標與中標條件的違規、投標人資格審查與評標標準違規、供應商等方面的限定、投標人組織形式的非法限制以及對投標人進行排斥行為等一系列違規行為條例。《條例》對現實招標活動的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招標人采用不公平、不公開、不公正等手段對正在進行投標的合法人員的相關資格條件以及中標所需條件進行限制甚至排斥等非法案例進行了回擊,提高了法規操作的可執行性,對現實項目招標活動中屢次出現的不規范行為進行了明確地嚴厲禁止[9]。
2.注意事項
2.1招標資格的相關文件預審工作以及的地點不能私下定奪,而是在具體的指定媒體地點出進行公布,在第十五條指到的“依法指定的媒介”就是為此做出的規定,對于一些招標人想要采取或者正在采取的在本地小媒體進行招標活動的廣告具有杜絕性的作用,對嚴厲禁止招標人對投標人私下定奪或者隱瞞干擾招標信息具有積極貢獻[10]。
2.2招標人在進行招標相關招標文件發售的時候,是不能有營利行為目的更不能有營利行為的發生。具體在《條例》的第十六條中已經有明文的規定了,收取的費用用途僅限制于印刷費用補償、郵寄快遞的成本支出,不得私下挪用于他處處理。
2.3招標活動所支付的投標保證金轉出來源必須是參加投標單位的基本賬戶。具體在《條例》第二十六條可見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條例在保證金金額方面只作出了最高數額在項目估算中的比例大小但是在具體數額方面并沒有限制,這可能會產生保證金具體數額大量增多,保證金的增加,將對投標人員的違規具有風險性的約束力,誠實投標操作、規范投標操作得到了資金風險方面的保障,此外,當審計以及相關監督部門在對招投標活動進行常規違法檢查與跟蹤提供了方向,因為投標單位的基本賬戶即是投標保證金轉出來源[11]。
3.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公布對招投標現實操作實踐中的科學正確做法進行了總結與吸收,針對于一些十分重要的條例規定的概念以及較為復雜化的原則進行了更加詳細、明確以及補充,對《實施條例》的現實實施執行中的可操作性具有增強的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市場將會得到更加合理的整頓以及更加規范化的建設,為市場秩序的穩定、社會公平正義的體現以及懲罰與防止腐敗招標投標現象具有重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Z].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
[2]劉秀霞,胡京雷,王海英.簡析如何規范工程招投標市場[J].中國科技博覽,2011(37).
[3]鮑小鵬,韋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解讀之我見[J].當代經濟,2012(7).
[5]王玉梅.解讀《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J].石油石化物資采購,2011(10).
[6]賈璐,周黎潔.劍指虛假招標—解讀《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J].江淮法治,2012(9).
[7]錢曉東,李志永.論電力設備招標電子化與規范化、標準化的關系[J].中國市場,2011(10).
[8]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負責人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Z].
一、《條例》出臺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已十二年。隨著越來越多的項目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供貨商、施工單位,招投標過程中的問題和違規情況也越來越多,這既有招投標方肆意違反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情況,也有招投標方利用《招標投標法》的不完善及未盡規定處隨意操作的問題。因此,為有效落實《招標投標法》的立法宗旨,增強招投標活動規范性,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在總結吸收招投標實踐經驗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國務院第613號令,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招標人實施《條例》的難點問題與建議
1.關于投標保證金的問題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本條規定明確了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未對上限作出規定。但《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簡稱七部委30號令)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投標保證金的上限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此外,《條例》關于投標保證金有效期的規定也與七部委30號令三十七條的規定不一致,30號令規定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因此,就投標保證金的上限及有效期的不同規定問題,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明確,避免因理解誤差而影響招標程序和招標質量。
2.關于招標文件使用標準文本的問題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但就整部《條例》內容看,并未就不使用標準文本設定任何法律責任,由此又讓本款規定的強制力有所削弱。另外,標準文本受編制年代、標準文本需關注各類項目的共性問題等多方面因素影響,難以保證其內容或設置的招標規則涵蓋所有行業和工程特性。此外,招標人在編制具體項目招標文件時既要結合項目特點全面、合理的編制,又要遵循上級主管部門在價款支付、履約保函、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規定,通用的標準文本有時難以體現項目特點和招標需求。建議對此條進行修訂,允許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參照標準文本另行編制招標文件,確保招標文件既符合《條例》規定又能滿足具體項目的招標需求。
3.關于資格預審通知發出時間的問題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本條對資格預審結果通知進行了規定,但對招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的期限沒有明確。建議結合《條例》中有關發放中標通知書的時限規定,在資格預審結束后三日內發出資格預審通知書。
4.關于可以不招標項目的審批手續問題
《條例》只規定了可以不招標的項目,但對是否履行審批手續沒有規定。目前工程招投標領域通用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簡稱七部委3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不進行招標的項目需經相關審批部門批準。因此,建議明確招標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按七部委30號令的相關條款履行審批手續。
5.關于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的問題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條例》從保證潛在投標人獲得信息一致性的公平角度出發,要求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現場”。按此兩條規定,招標人實際操作時只能采用“組織所有潛在投標人共同踏勘現場”一種方式進行踏勘。但這種踏勘方式又可能產生一個問題,即造成潛在投標人名單的公開,為潛在投標人串通投標提供可能。建議采用“允許需要踏勘項目現場的潛在投標人自行前往踏勘”方式,該方式既不違反《條例》規定,也不會造成潛在投標人名單的公開。
6.關于招標人在開標時現場答疑的問題
《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但在招標時,對于投標人提出的問題,招標人未必能在現場給出明確答復,有時需研究相關法律規范、招標文件,甚至咨詢專家后才能對投標人的問題給出明確答復。建議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說明“投標人在開標現場提出的疑問,由招標人研究后于x日內給予答復”
7.關于串標情形認定及操作的問題
《條例》第三十九條至四十一條是關于投標人之間、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具體情形。但《條例》并未對串標情形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等進行規定。也就是說,即使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發現了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但卻不知如何進行串標認定的后續操作。建議相關部門對串標情形認定后的操作程序進行補充說明,以確保《條例》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3)04(b)-0214-02
隨著招投標制度在采購領域的廣泛使用,針對不同規模、類型項目的廢標條款適用問題越來越多的為招標投標各方主體所關注。通過對近年來諸多問題項目的招標程序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不適當的廢標條款設置會對招標投標過程中的各方產生損失,合理的選擇廢標條款的適用有助于實現招標投標工作的效率與公平。
該文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的國家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廢標條款入手,通過對比廢標條款設立的本質意圖及實踐應用中的效果分析,證明審慎的對待廢標條款是兼顧效率與公平的關鍵這一結論。
就招標投標領域所適用的法規而言,從國務院到中央部委再到各省市甚至到縣一級的主管機構均有設置,為保證本文的適用性,我們僅以國家法所規定的廢標條款設置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余部門及地方法規不在討論之列。
下面文章將按照招標投標法中條款的自然順序逐一分析廢標條款及其適用。
1 關于投標文件的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該條款大致是說潛在投標人如決定參與投標競爭,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地點在規定的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之前將投標文件遞交給招標人或其授權委托的招標機構(以下簡稱“”)。該條款含義是十分容易理解的。但是,該條款中所規定的“送”和“達”這兩個動詞還是值得探討一下的。
第一個問題是“誰送”。投標文件作為響應邀約邀請的邀約是應該由投標人送出的。為了證明遞交投標文件這一行為投標人自主意愿,投標文件應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遞交。所以伴隨投標文件遞交的應該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備查或加蓋公章)或委托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備查或加蓋公章)。如此才能落實所遞交的投標文件是誰送出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達哪”。我們知道,招標人或是收受投標文件的主體。但如何才能證明“達”呢?在這里借鑒一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由此我們可以看到“送達回證”才是投標文件“達”的有力證明。同時,鑒于招投標法關于不少于三家投標人的規定,送達回證上應列明順序編號。
反觀我們日常的招投標實踐,投標文件的“送”和“達”往往僅限于由“投標人代表”填寫《投標文件遞交登記表》。這樣做既不能證明投標文件的真實出處也不能證明招標人或確實收到。
對于公開開標并進行開標信息網上公示的招標項目而言,在一般情況下日常的操作方法由于受到利益相關方和社會的監督不易作弊。但對于不公開開標和開標信息不公示的招標項目,不嚴格的投標文件送達程序可能為諸如假借他人名義投標、圍標或刻意廢標等有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提供便利。作為受到法律約束和保護的商事行為,投標文件的送達程序應當細化。
2 關于聯合體成員的資質認定
招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采購法”)均明確了聯合體的概念。關于聯合體的資質認定問題,由于對于法規的理解不同,在招投標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操作差異。
首先我們來對比一下,招標法和采購法關于聯合體資質問題的規定。招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
通過對于招標法和采購法關于聯合體資質規定的對比,我們可以看到招標法中該款有一個“資質從低”的規定。我們在這里舉例說明,例如某建筑工程總包招標要求企業具有房屋建筑類資質一級且具有機電安裝資質一級。A企業具有房屋建筑類資質一級及機電安裝資質二級。B企業具有房屋建筑類資質二級且具有機電安裝資質一級。為了滿足招標人的要求A企業與B企業組成聯合體AB參與投標。按照“資質從低”的原則,AB聯合體的資質認定為房屋建筑類二級、機電安裝資質二級。AB聯合體將無法通過資格預審或后審。同樣是該工程招標,如A企業僅具有房屋建筑類一級資質,B企業僅具有機電安裝一級資質,同樣是按照“資質從低”原則,則AB聯合體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在這里我們看到一個奇怪的現象,即資質多的AB聯合體反而不如資質少的AB聯合體。
通過對比招標法及采購法,我們還可以看到兩個法均有“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提法。如此,我們便對“資質從低”有了新的解讀。我們同樣還是舉例說明,如聯合體協議中明確,A企業和B企業均參與房建工程和/或機電安裝工程則采用“資質從低”原則,AB聯合體房建及機電安裝資質均評定為二級。如聯合體體協議明確A企業實施房建工程而B企業實施機電安裝工程,則無論A企業或B企業是否另外具有房建或機電安裝資質AB聯合體的資質均應評定為一級。
聯合體的資質認定由于至今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在招標投標實踐中往往成為困擾評標委員會評判的關鍵問題,同時也成為了質疑的主要方面。因“資質從低”而導致優秀企業投標被拒的案例在業內也是屢見不鮮。
為了保證招投標活動的經濟效率和執行效果,關于“資質從低”原則的適用應事先在招標文件中列明。
3 關于成本價的認定
招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我們知道,投標報價是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并結合自身實力、資源等所報出的用于參與競爭的價格,即投標報價為企業自身成本價和利潤的代數和。由此可見,投標人的成本為個別成本。為了實現公開招標,在現行的招投標實踐中招標人或機構往往設置基準價(施工圖預算價)和招標控制價作為投標人報價的最低價和最高價,偏離該范圍的投標報價將作廢標處理。但在實踐中往往由于成本價的認定困難、評標專家經驗有限、評標時間不足等多重因素。評標過程中對成本價的評審不足。這就為公示的順利通過和合同的嚴格執行埋下了隱患。也就造成了該廢標條款被簡單判斷甚至忽視。決算價格大于投標價格成為了項目實施的常態。那么如何使用基準價(理論最低成本價)控制呢?
我們先來看一下基準價的設立過程。基準價是依據項目所在地工程造價計價規定、市場行情及擬建工程條件水平等情況綜合得出的。一般工料的消耗量執行地區統一的定額,工料單價則由該地區的平均市場行情得出。基準價有地區行業平均成本的屬性,其不能代表企業個別成本。
基準價既然僅具有參考性那么將其作為投標報價的下線指標是否具有合理性呢?答案是肯定的。基準價是作為一般合理價格的準繩出現的。其對于低價搶標、不平衡報價能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要使基準價起作用,則要對基準價的構成作分部分析。現行的招標法或標準招標文件僅簡單的將投標報價分為可競爭費和不可競爭費兩個部分。其中可競爭費包含直接費、間接費、措施費等等,不可競爭費一般包含規費、稅金和暫列金。這種劃分不能體現企業的個別實力。根據工程招標實踐,工程投標報價可細分為三個部分,即不可競爭費、有限競爭費和完全競爭費。不可競爭費主要指規費、稅金、暫列金、強制檢驗、勞保和保險等。該部分費用屬于規定費用應該按照相關規定計取。在評標過程中如出現該部分費用編制偏離的情況,評標委員會應按照實際情況將投標報價核增或核減,當調整后報價超過報價范圍時可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予以處理,但招標文件必須事先規定。有限競爭費主要包含工人和管理人員工資、分項工程材料費、構件費、周轉材料攤銷、施工機械安拆、維修、運輸費用、措施費、臨建費和現場保護等。該部分費用屬于可允許企業合理降低的費用。該部分費用如低于基準價則,可要求投標人以近期合同、材料購置單據等證明材料證明其合理性。完全競爭費用則包括現場制作材料、培訓費、獎金、機械大修、折舊費和利潤等。該部分由于可投標企業存在差異,在成本項目不遺漏的情況下,應可以允許企業報價低于基準價。部分費用按零計取也是合理的。
以經濟人假設作為前提進行分析,投標人的報價一定不低于預算價且一定不高于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作為招標人的預算或期望值則不必多說。而預算價的制定是否會造成招標人損失、企業競爭不充分、不平衡報價等問題,在招標過程中則難以體現。
綜上所述,“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應該是指合理的報價。所謂對合理報價的評判,應該是對偏離的不可競爭費和無法證明的有限競爭費進行修正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總價進行評標加價、廢標等處理。而對于完全競爭費,在不缺項的情況下,招標文件中則應完全允許投標企業降價。這樣按照項目實際制定的可向下“浮動”的預算價對實現公平效率將起到重要作用。這也是對投標報價是否低于成本價的合理評判。
招標法第一條規定了該法的立法目的,即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這也是招標投標活動的最終目的。規范的法律條文和文本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率,但如果僅僅照本宣科的使用法條則很可能會造成誤讀或錯讀。招標投標作為嚴肅的商事活動,應盡量做到讓各利益相關方明確規則并按規則辦事。對于廢標條款則應從設立目的出發,按照不同項目區別對待。審慎的對待廢標條款是兼顧效率與公平的關鍵。本文僅涉及了部分招標法中可供商榷的部分。對于招標投標實務中基本不存在定義不明或解釋不清的條款暫未列入討論之列。希望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
【關鍵詞】
工程量清單 招投標 問題
一、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于2011年底被審議并原則通過。《實施條例》針對于當前我國在工程招投標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總結,針對于一些項目規避招標或虛假招標、違規招標等問題進行了總結,在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出現的問題進行歸納整理,針對于在實踐操作中易發現問題的細節問題進行了細化,對相關的規定進行了細化與完善,進一步保障招投標領域的公開公平公正,以有效的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實施條例》的,對于進一步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進行了細化。對于相關行業在招投標工作中應把握的工作重點指明了方向,明確了重點防控環節,以防范法律風險。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人們對于“風險防范”的意識人也逐漸加強,這是人們所應關注的重點問題。
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解讀
《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2年,對于規范中國的招投標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遼寧省電力物資供應有限公司在工作中的設備采購量較大,因此公司內部擬定了招投標管理辦法,對招投標工作進行了管理。《實施條例》的對于公司招投標工作有一定的影響,公司為此對于《實施條例》進行了研究解讀。
1.關于工程定義的細化
《實施條例》對于工程項目的定義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在《實施條例》第2條明確指出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提供的各種貨物與服務,而這里的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為了工程建設所必須的組成部分,包括工程進程中所要求的設備材料等。
2.招標文件禁設最低投標限價
《實施條例》在招標的細節上做了很多的細化并增補了很多的規定,如在第23條的招標規定中,做了明確的規定,即招標人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最低投標限價。招標人如有必要,可根據招標設定最高投標限價。但為了保證最高限價設定的公平性與可衡量性,要在設定最高限價時明確計算的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夠幫助投標人在統一的計算方法與口徑下來進行計算,以確保所有計算口徑與項目是在同一標下進行的,數據有一定的參考性。對于招標人來說,可以根據需要明確最高投標限價,但在操作中不可規定最低限價,以保證招標人的利益。同時新增了關于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明確了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費用、提交時間,并明確了如果對于資格預審文件有不同意見的,應于何時提出,以及投標的有效期限及投標保證金等相關的明文規定。
3.實施條例不允許下屬單位投標
《實施條例》對招標投標中的回避制度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在原評審專家回避制度外,增加了領導干部回避制度、投標人回避制度等。在第34條規定,投標人如果與招標人可能存在著利害關系,對于招標活動的公正性有一定的影響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人個不得參加投標。同時,如果是一家法人或企業單位的不同的分支機構或者下屬單位的人或屬于投一機構控股管理的單位不能同時參加一個項目或者同一標段的投標活動,以免對于招標工作產生影響 。
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施背景下的企業招標管理問題探討
遼寧省電力物資供應有限公司《實施條例》實施的背景下,對于企業的招投標管理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實施中的控制要點切實地解決好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具體操作中應圍繞以下幾點開展工作。
1.加強招投標管理,不設定最低招標價格
在招投標工作中,要加強招投標管理,嚴格按照公司的規定及《實施條例》相關文件規定來制招標書,不可在標書中設定最低招標價格。
2.加強合同管理,做到合同內容的嚴密性、規范化
在要招標工作中加強對于招標合同的管理,要做到合同內容的嚴密性、規范化。一是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應關注合同的條款內空,要與招標是的公司、內容與條款內容都相一致,確保嚴謹、合理的按招投標內容來進行。
3.進行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目的是對投標人進行把關,設立準入標準,根據公司招標項目的情況來選擇與指標內容相適應的資質與能力,確保中標人能有能力履行合同義務,保質、保量地完成招標項目的進度,這對于工程能夠順利完工影響重大,因此,要進行資格預審,調查投標人的情況,必要時要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細致全面的審查,確保招標工作的效果。
4.本著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則評標
招標的目的即為用最適宜的價格獲得最高品質的服務,為實現為企業節省資金并獲得最佳的供應商的服務,在評標過程中要本著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則來進行評審,以選出技術能力強、管理水平高,而且價格最適宜的有實力的企業來做為供應商提供服務與產品。在評標的過程中,不能單純以價格做為唯一的評判標準,要綜合供應商的實力與技術服務能力,本著客觀公平的原則進行。
5.合理劃分標段
在劃分標段時,要注重標段劃分的合理性,不能把標段劃分的過小,在管理中的管理成本較高,管理效果也難保證,也不可劃分的過大,一次性發包,這樣對于招標企業來說有一定的管控風險。要以利于施工企業獨立施工為原則,本著即有利于競爭,又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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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于我國的招標投標制度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我國的招標投標制度也隨之基本建立起來。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招標投標制度。可是在我國的招標投標實踐中,由于理論上對招標投標法相關制度的設立在性質認定上存在誤區,導致實務上亂象紛出。例如招標投標法中關于投標保證金制度的設立,由于對中標通知書是否構成合同法上的承諾的認定混亂,導致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權利義務嚴重失衡。《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第35條第二款規定:“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假定投標人在投標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保證金。事實上司法實踐中也是如此判決,理論依據即是招標行為屬于要約邀請,中標通知書的發出行為為承諾。如果我們再假定招標人在簽訂招標投標合同前反悔的,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判決招標人不承擔違約責任也不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最多只需賠償投標人因本次投標過程所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且司法實踐中關于該損失的賠償額還遠遠達不到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的程度。其法理基礎應該是認定中標通知書的發出并不構成承諾。如此一來,司法實踐中的相關判決的理論依據互相矛盾,嚴重違背了合同法基本原理,且導致了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因此筆者認為,科學的界定中標通知書的性質對于正確理解招標投標法規定是必要的。
一、中標通知書的性質應由招標的性質來確定,當某些招標具有要約性質,那么中標通知書的性質僅是招標人對投標人的承諾的一種確認通知書
中標通知書是在經過了一系列的招標、投標、評標及定標過程,招標人在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后向中標人發出的通知其中標的書面文件。招標投標實質上是合同成立的過程,因為招標投標的所有活動實質上是一個為訂立合同做準備直至合同訂立完成的過程。由于要約和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必經的兩個階段,那么招標投標必然要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大要素。由于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所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并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我國理論界一般都認為,招標行為屬于要約邀請,投標行為為要約,中標通知書為承諾。
筆者認為,在我國的招標投標中,中標通知書的發出不能簡單的認為其構成了合同法上的承諾。筆者曾在《淺析招標行為的法律屬性》豍一文中論述了招標行為可能為要約也可能是要約邀請,須依據招標文件的具體內容進行認定。依《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的解釋,“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要約。”因此,要約中應當含有當事人受要約拘束的意指。行為人對其實施的行為是屬于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須依據行為人已經表達出來的意思來確定。行為人如果為自己設定了一定內容條件的訂約義務且自己未來將履行該訂約義務的意思表示視為要約。豎如果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表示將與報價最佳者簽訂合同,則招標人便為自己設定與報價最佳者的訂約義務,如此招標文件的意思表示視為要約,投標則為承諾。如果招標文件沒有明確表示將與報價最佳者簽訂合同,則該招標行為屬于要約邀請,投標為要約,中標通知書的發出則屬于承諾。
當某些招標具有要約性質時,那么中標通知書的性質僅是對投標人的承諾的一種確認,是確認通知其中標的法律文件。因而招標是否為要約或要約邀請,招標文件內容的編制情況決定了招標為要約或要約邀請的關鍵,須以招標文件的具體內容是否十分確定并且表明招標人在得到接受時是否承受約束的意旨來確定。“如果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已明確表示將與報價最優者訂立合同,這種意思表示已具有要約的性質。”豏投標人的投標就是響應該要約,而中標人的投標實質上就是承諾。在這種情形下,招標投標合同在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提交時已成立。招標投標合同既已成立,此時中標通知書的性質就是要約人(招標人)向承諾人(中標人)發出中標的確認書而已,中標通知書只是一個形式上的問題,并無實質上的法律意義。
因此,我們不能簡單以中標通知書作為招標投標合同成立的標準,而是應當在注意分析辨別招標是否為要約的前提下來認定中標通知書的性質。
二、在認定招標行為為要約邀請的前提下,體現招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中標通知書的依法發出,則構成了招標人的承諾
在招標投標中,由于招標文件內容的編制情況決定了招標為要約或要約邀請的關鍵,如果招標文件的具體內容并不明確確定并且不能表明招標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那么即可以認定招標行為屬于要約邀請,投標為要約,中標通知書則為承諾。因為招標是選擇最優者的行為,是提出一系列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希望不確定的投標人來參與投標的行為。投標人必須經過投標后方有可能獲得中標。投標是投標人基于招標人的基本要求向招標人提出自己明確的報價,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編制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該投標行為屬于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招標人以投標人的投標是否最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并依據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已選定其為中標人的書面法律文件。從合同法原理上講,除前文所述外,因中標通知書在內容上是招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故這一發出中標通知書的行為無論從意思表示,還是表現形式和構成要件均符合合同法理論上關于承諾的定義。
從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來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第55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由此可見,中標通知書的內容及發出必須基于評標委員會所提交的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依據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確定中標候選人中選定中標人,該中標通知書即是招標人選擇中標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也符合法律規定,它構成了合同法上的承諾。此時中標通知書發出并到達中標人后,招標投標合同即成立。如果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中標通知書的效力主要有二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即使中標通知書的發出,因《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雙方須另行簽訂書面合同,因此書面合同依法簽訂之日合同才生效。雖然《招標投標法》第45條之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中標通知書是不具有嚴格的合同法上的意義。另一觀點認為中標通知書發出時及招標人的承諾生效,因此,中標通知書作為對中標人的承諾,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未能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則過錯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這些溢價并不都應簡單歸咎于腐敗。曾參與起草《政府采購法》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這與法律操作性不足有關。“比如買電腦,個人買5500元,政府采購6000元,但是延長了1年的保修期,你說這就是天價采購了?不好說”。
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趙勇也說,公共采購通常要求產品不僅要能正常使用,還要符合部門職能。因此,對產品質量、穩定性及售后服務等方面的要求,往往會超過市場同種產品的標準,如延長保修期、上門服務等。但這些內容,在《政府采購法》中無法找到依據。
不協調的法律 《政府采購法》的問題里,最為人所詬病的一點,是它與《招標投標法》的不協調。
《招標投標法》出臺于1999年,由國家發改委的前身――國家計委負責起草及后來的推動。據介紹,該法的出臺,是由于“當時工程領域存在突出問題,問題又集中在招投標上,就先立了《招標投標法》”。
3年后,由財政部起草推動的《政府采購法》出臺。但和之前出臺的《招標投標法》形成矛盾。雖然法條中采購項目包含了“貨物、工程和服務”,但在實踐中,工程建設仍依照《招標投標法》進行。2004年,財政部專門出臺了第18號令,規定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管理辦法。
《招標投標法》第七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這是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的直接法律依據,如何實施則授權國務院作出具體規定。筆者以2004年7月16日《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簡稱《國務院投改決定》)和2012年2月1日《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簡稱《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兩個時間節點,將企業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機制分為三個階段,以下分別予以分析、闡述。
(一)《國務院投改決定》頒布實施前
《招標投標法》2000年1月1日實施后,中央及國務院有關部委相繼頒布實施了有關招標監督的一系列部門規章,主要有《關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簡稱《國務院行政監督分工意見》)、《招標范圍規定》和《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簡稱計委《核準招標內容規定》)。《國務院行政監督分工意見》規定國務院各部門按現行職責分工負責各自領域內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過程中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并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招標范圍規定》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核準招標內容規定》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增加有關招標的內容,即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項目審批部門將核準建設項目招標內容的意見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等。綜合這些法律文件,對于國有企業而言:1.工程建設項目只要達到計委號令規定的合同估算價規模的,必須招標;2.項目的招標內容須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3.項目審批部門確定行政監督部門并抄送核準意見;4.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核準意見執行;5.行政監督部門按收到的核準意見負責項目的監督執法;6.行政監督部門因項目而異,不同領域的項目由不同的行政部門履行監督職責,若一個企業同時建設多個項目,可能要面對多個行政監督部門。由此,從理論上來說,每一個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工程建設項目均有確定的行政監督部門履行招標監督職責。
(二)《國務院投改決定》至《實施條例》前
隨著《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2004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投改決定》,由此確立了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國家對企業投資項目改變了不管項目大小一律實行審批制的管理方式,而改為審批、核準、備案三種方式,并頒布了相應的暫行辦法,2005年4月履行原國家計劃委員會職能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實施了《關于我委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時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簡稱《發改委核準意見》)。綜合這些法律文件,對國有企業而言:1.不使用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履行審批手續,相應的,項目招標內容也不再辦理核準手續。2.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本數)中央政府投資補助、轉貸或者貸款貼息的投資項目(簡稱申請500萬以上中央補助項目)。在提交資金申請報告時附招標內容,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時核準招標內容。3.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資金申請額不足500萬人民幣的項目,在資金申請報告中不須附招標內容,國家發展改革委也不核準招標內容;但項目符合計委令3號令規定范圍和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由此,不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和申請中央政府投資補助、轉貸或者貸款貼息金額不足500萬元的項目,這幾乎就是企業投資項目的全部,即使招標也不再有確定的項目招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企業也不知道誰監督。這與此后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屢屢發生的腐敗案件是否具有某種聯系呢?值得深思。
(三)《實施條例》的規定
《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這條規定是向《核準招標內容規定》的部分回歸,也是對《發改委核準意見》中只對審批制項目和申請500萬以上中央補助項目核準招標內容的修訂,而前者因頒布時所有項目均實行審批制,所有項目都需核準招標內容。《實施條例規定》對審批、核準兩類項目均核準招標內容,均明確了招標行政監督,這比《實施條例》前增加了很多,因為企業的審批制項目少而又少,且根據2012年11月的《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推測,將來審批制項目還將大幅縮減。對于履行行政監督職責的具體部門,《實施條例》仍規定由項目審批部門確定并通知。
建立國有企業招標
行政監督制度的思考從前述監督規定的變遷來看,盡管核準招標內容的項目在三個階段各有不同,但是對于項目大戶國有企業而言,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確定的部門來履行招標行政監督職責,這一點卻從未有所變化,筆者認為,這是招標監督環節的重大缺陷。
(一)應當確定由各級國資委
履行對所出資企業招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責2000年,《招標投標法》實施時,國家對國有企業還沒有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由項目的行業主管行政部門履行對國有企業招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責是應該的。但是,2003年3月10日,十屆全國 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務院及地方政府也由此設立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至此,國家在政府機構上設立了惟一一個不承擔公共管理職能而專職履行國有企業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其職責為: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派出監事會,起草、制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等。因此,筆者認為,國有企業招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責相應的也應由其出資人代表國資委來履行,原因如下:1.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之一在資金來源上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而計委《招標范圍規定》第四條明確國有資金的范圍包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這是從法律和規章層級上國家作為出資人對國有資金實行監督的安排,而國資委就是出資人代表、專司國有企業監督管理的政府行政部門,監督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所以,由國資委對國有企業招標履行行政監督職責恰如其分。2.國資委是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后的控股股東甚至是國有獨資公司的惟一股東,對公司的投資計劃行使股東的決定權甚至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因此,對所屬國有企業的投資計劃、投資項目情況是掌握的,對國有企業的招標活動行使行政監督職責較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更為便利。3.國資委作為國有企業大股東對企業人事安排有相當的發言權,因此對于監督國有企業作為招標人的招標活動更有力度。4.國有企業作為政府行政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的溝通、交流更為便利,對于招標活動中投標人、評標專家、招標機構等參與各方的不當或違法行為更容易實現聯合制裁或依據《招標投標法》給予行政處罰。5.國資委還可以通過向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會,采用事后審計的方式監督國有企業的招標活動。6.一個固定、統一的招標行政監督部門更有利于從長遠、系統、專業角度考慮、規劃和實施監督職責。
(二)實行行政監督的招標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設施或者通信網絡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施工;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為“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實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第六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招標人邀請招標的,應當向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全部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超過1.5%,且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費用明顯低于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的,方可被認定為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情形。
第七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外,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自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起2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備案表》(見附錄一)。
第九條 招標機構招標業務,適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資格預審公告后,可不再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除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指定的媒介外,還應當在“管理平臺”。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 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內容、規模、技術要求和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或者交貨時間和地點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預審公告;
(二)申請人須知;
(三)資格要求;
(四)業績要求;
(五)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七)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文件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資格預審的依據。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文件格式;
(四)項目的技術要求;
(五)投標報價要求;
(六)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
(七)網絡與信息安全有關要求;
(八)合同主要條款。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所有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并能夠指導評標工作,在評標過程中不得作任何改變。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以顯著的方式標明實質性要求、條件以及不滿足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否決的提示;對于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和調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條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
(三)勘察設計團隊人員;
(四)技術方案和技術創新;
(五)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六)技術支持與保障;
(七)投標價格;
(八)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第十七條 監理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和業績;
(三)主要監理人員及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大綱;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第十八條 施工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施工設備及施工安全防護設施;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七)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投標價格;
(三)技術標準及質量標準;
(四)組織供貨計劃;
(五)售后服務。
第二十條 評標方法包括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鼓勵通信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第二十一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允許投標人中標的最多標段數。
第二十二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已確定投資計劃并落實資金來源的,
招標人可以將多個同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集中進行招標。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有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或者有關貨物、服務的類型、預估招標規模、中標人數量及每個中標人對應的中標份額等;對與工程或者有關服務進行集中招標的,還應當載明每個中標人對應的實施地域。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對多個同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潛在投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招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的,應當資格預審公告,明確集中資格預審的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并且應當預估項目規模,合理設定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不得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管理的規定。
集中資格預審后,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繼續完成招標程序,不得直接發包工程;直接發包工程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在發售招標文件截止之日后,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和召開投標預備會。
招標人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或者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應當向全部潛在投標人發出邀請。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劃分標段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上標明相應的標段。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不得開啟,并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存檔備查。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七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劃分標段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某一標段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該標段不得開標,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對該標段重新招標。
投標人認為存在低于成本價投標情形的,可以在開標現場提出異議,并在評標完成前向招標人提交書面材料。招標人應當及時將書面材料轉交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開標,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招標人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開標時間和地點;
(二)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等唱標內容;
(三)開標過程是否經過公證;
(四)投標人提出的異議。
開標記錄應當由投標人代表、唱標人、記錄人和監督人簽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開標地點的,招標人應提前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確保其有足夠的時間能夠到達開標地點。
第二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通信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掌握通信新技術的特殊人才經工作單位推薦,可以視為具備本項規定的條件;
(二)熟悉國家和通信行業有關招標投標以及通信建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并具有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未因違法、違紀被取消評標資格或者未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個別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通過“管理平臺”抽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抽取過程進行遠程監督或者現場監督。
第三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技術復雜、評審工作量大,其評標委員會需要分組評審的,每組成員人數應為5人以上,且每組每個成員應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的分組方案應當經全體成員同意。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其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與負責人享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
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三十三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收到低于成本價投標的書面質疑材料、發現投標人的綜合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認為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成本的,應當書面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招標人要求以某一單項報價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投標人經資格審查不合格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部分投標人在開標后撤銷投標文件或者部分投標人被否決投標后,有效投標不足3個且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全部投標。有效投標不足3個,評標委員會未否決全部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理由。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不少于招標文件載明的中標人數量的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評標委員會分組的,應當形成統一、完整的評標報告。
第三十六條 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開標記錄和投標一覽表;
(三)評標方法、評標標準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四)評標專家評分原始記錄表和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
(五)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和投標人排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其排序;
(七)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八)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九)其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本人簽字、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其陳述的不同意見和理由。
第三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依次確定排名靠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且中標人數量及每個中標人對應的中標份額等應當與招標文件載明的內容一致。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中標價格、預估合同份額等主要條款。
中標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對中標人的中標份額進行調整,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調整規則。
第三十九條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務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要求。
第四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報告表》(見附錄二)。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應建立完整的招標檔案,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保存。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文件;
(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三)評標報告;
(四)中標通知書;
(五)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書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備案表》、《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報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檔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在所有項目實施完成之日起30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十三條 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查閱、復制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必要時,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通信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無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處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招標人自行招標,未按規定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二)未通過“管理平臺”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
(三)招標人未通過“管理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
(四)確定中標人后,未按規定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一)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未載明所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二)招標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標人多輪次報價、投標人保證報價不高于歷史價格等違法條款;
(三)不按規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
(四)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時未重新招標而直接發包;
(五)開標過程、開標記錄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六)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限制、排斥投標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以招標文件未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作為評標依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評標結果。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或者集中資格預審,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制度不健全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國家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但是我國相關的招投標配套制度仍不健全。例如在《實施條例》中要求法定公開的招投標范圍就過于抽象,不易于操作。在如今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很多問題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依,地方行政主管部門雖然出臺了一些規范管理性的文件,但由于其不是“法”的層面,所以影響力不大,導致效果也不甚明顯。
(二)招投標法律法規不夠適應社會發展
我國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后,不能適應招標投標業務的快速發展。《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已有多年,由于市場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某些條款規范已經不能適應現行的市場環境的需要,對一些新問題的處理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例如,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按照招投標法律制度的規定,那么招標人與投標人違法所得的利益將遠大于對其的罰款數額要,這樣的低成本違法,實際上是變相的鼓勵非法招標。
(三)招投標法律體系標準不一
當前,我國招標管理體系中存在的法律規范不統一,各按自己的主張辦事,不互相配合、招投標關鍵環節中缺少法律規定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需要被改善。例如,《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可以發現,這樣的立法規定,具體的評標辦法也是下放到國務院部門,同樣給了“權力尋租”的機會。
二、工程招投標中法律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及時更新法律法規
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法律法規的執行上出現漏洞問題時,需要及時更改使其適應發展。在我國社會生產力飛速發展的今天,經濟形態日益繁雜,經濟秩序對法越來越具有依賴性。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需要加大處罰力度,例如可根據獲得收益規定罰款比例。另外,建設單位在指定分包、指定主要材料、支付工程款時不按合同約定等問題,對此亦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約束,也沒有相關的懲罰規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這些問題同樣需要上升到法律層面來解決,明確相應的法律法規。
(二)完善招投標法律責任制度
提高招投標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法律成本,除了給予相應的經濟懲罰外,還要就今后參與工程市場招投標活動作出限制性規定,以有效震懾市場上違規者,使違法者產生畏懼。要將招標投標法制建設與信用體系建設有機結合在一起,與國家建立的信用登記制度或其他的社會誠信制度相結合,使二者相互促進、相互聯系。例如與銀行誠信制度相結合,一旦招投標的單位或個人出現違法招投標現象,銀行誠信系統也可將其記錄,通過增加違法成本的方式遏制招標投標人的違法成本。
(三)建立統一的招投標法律體系
我國要聯系現如今國家的發展的現實情況,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適時修訂《招標投標法》,明確《招標投標法》中不盡明確或遺漏部分內容,加快建立統一的招投標法律體系。通過制定《實施條例》,明確中央政府各部委職責,省級政府可以出臺招標投標規章,取消地市級及下級政府有關招標投標的“土政策”;統一國家各部委對招投標同一監管內容的不同做法;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申請邀請招標的情形做出明確規定,對邀請招標的比例上限做出要求;明確對規避招標的項目承接人的處罰條款;明確對專家組成不符合規范做法的懲處依據,明示對違法行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的司法救濟途徑。對規范性做法如兩步法開標、兩分離評標、投標人隱名評審和電子招投標等予以認可。同時,相關的部門應該提出明確的法律法規,在對編制招標文件、審核招標人的資格、評委委員會的組成、最低價和底標標價的規定依據以及履行合同等方面進行規定,并且要求提供標準的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對招投標實踐活動進行明確的規范。
(四)積極推行工程清單報價制度
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管理制度。第一,對于工程量清單的使用可以很好的方便我們治理招投標中的違法亂紀行為。有效的減少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圍標等狀況的出現,并且將傳統的商務標總價的報價方法更改為工程量清單總價的報價方法,使用這種方法可以有效的減少串標的概率。由于使用工程量清單的方式在評標的時候會產生大量的工作,所以,需要借助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完成核算任務。第二,要做到減少人員的干預與操作,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法:一是,加寬莊家的參與,不斷地實現跨行業、跨地區之間的競爭。二是,使用計算機技術,要采用隨機的概率減少人員的參與與操作。三是,加強對相關專家的了解與熟悉,掌握他們的職責。四是,對評標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使用的專家具有作風的問題就要進行相應的處罰。五是,加強對相關專家的教育與培訓,包含新業務的熟悉與掌握。
結束語
在我國的招投標問題上,還是存在很多的弊端,所以要加強對其的管理與維護。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我國從國外引進了招投標法律制度,隨著不斷的發展進步,我國的招投標法律制度已經基本建立起一個獨立的系統。按照效力層級劃分,可分為三個層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這些法律法規存在層層遞進,相輔相成的關系,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1999年8月30日,從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開始,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國的招投標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中央各部門先后各自或聯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與此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也紛紛根據自身當地招投標的實際情況,制定并頒布了一些相關的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這些對招投標的工程項目具有重要的作用,對促進整個建招投標行業的發展也有著重要的影響,我們應當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完善相應的法律規范,不斷促進招投標行業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彭霞.探究工程招標管理中的常見問題及解決對策[J].企業改革與管理,2015(7X):16-17.
中圖分類號:F4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035
招投標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在建設工程等多個行業中普遍采用,在工程建設市場中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參建單位之間的公平交易,從而確保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周期、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隨著計算機與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電子招投標作為一種低成本、高效、低碳、公開透明的操作模式相繼在日本、德國、美國、加拿大、韓國、菲律賓等國家逐步推行,而且在全球的應用范圍越來越廣。
200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正式施行,在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項目投資效益、預防腐敗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使我國招投標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應用范圍也越來越廣泛。2012年2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總結《招標投標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其規定作了進一步補充和細化,增強了招投標制度的可操作性,是我國招投標事業發展的一次飛躍,同時為推廣電子招標投標提供了法規的依據。隨著國際化、全球化、信息化的快速發展,電子招投標必將成為未來招標投標發展的主流模式。
1 我國電子招投標的發展歷程
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實施之前,全國各地已經對電子招投標進行了一些探索和研究,1999年外經貿紡織品配額招標工作中我國首次使用電子招標方式;2001年中國國際招標網開啟了中國電子招標平臺的先河;2008年4月,國內首個建設工程遠程評標系統在蘇州開通,并于2009年7月1日起在江蘇全省推行;2008年12月,寶華招標公司自主研發成功國內首個全流程網上招標平臺,并順利運行;隨后,全國各地的電子招投標系統也進入實質性運行階段,并取得較好成效。
2013年2月4日國家八部委以20號令頒布的《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以及《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是國內電子招標投標的第一件部門規章,為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制度的保障。2013年7月3日國家六部委出臺的《關于做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成為我國招投標行業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電子招標投標進入快速發展時期。2015年8月4日國家七部委聯合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辦法(試行)》,對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檢測認證對象、檢測程序、認證程序、監督管理等內容做了明確規定,對規范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活動提供制度保障和技術支撐。
2 電子招投標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安全性和可靠性缺乏制度保障
近年來工程建設市場中的電子招標投標平臺的質量參差不齊,其安全性、規范性、實用性等方面還不能完全滿足使用的要求,影響了電子招標投標的大力推廣。由于電子招投標需要借助互聯網來完成,而互聯網的開放性使紙質文件轉為電子化文件后更容易受到電腦病毒、黑客的攻擊,參與投標的主體的身份識別與簽名、信息的保密等方面的問題仍缺乏相關的制度保障,影響了電子招標投標作用的發揮,降低了電子招標的效率和作用,因此,電子招投標系統的安全性將成為影響電子招投標發展的關鍵因素。目前,相關部門已經制定的實施辦法和政策在保障電子招投標交易活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不夠詳盡,仍需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
2.2 招投標系統信息和功能不能共享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中規定的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的建設應按照“分類清晰、功能互補、互聯互通”的要求進行,但是,目前國內部分地區和行業部門現有的電子招投標系統的建設及相關功能的開發仍有各自為政的現象,沒有統一的技術標準,數據接口不夠規范,平臺的信息不能實現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等,實際上形成了“信息孤島”,影響了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協調整合和信息資源的全面開放共享,也就無法充分發揮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優勢。
2.3 行政監督不適應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等法規中賦予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行政監督職責,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確保招標投標活動能夠按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程序進行,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目前,國內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在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透明度等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著不能適應電子招標投標的一些現象,主要表現在:
一方面,電子招投標的網絡化和無紙化的特點要求行政監督方式應當發生轉變,仍有部分招標投標監管部門不能適應這種轉變,停留于傳統紙質招標的現場監督和書面審批,以致招標投標主體需要適應部分電子和部分紙質的兩種監管方式,這樣,不但降低了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的質量和效率,而且無法保證行政監督的效果。
另一方面,在行政監督平臺的建設上還沒有專門的監督平臺或在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上的網絡監督接口,對于推行電子招投標的行政監督缺乏必要的技術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于2012年2月1日施行,標志著工程招投標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嚴格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標活動,對于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招標投標這種運行方式必須在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前提下進行。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經過幾年來的實踐,應該說是步入了正軌,越來越規范化了,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明顯的。一是社會各界樹立了建設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招投標的意識,建設項目單位也不同程度提高了依法進行招投標的自覺性。二是建設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比例明顯提高,由于絕大部分招投標工作中能夠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使得不規范行為和腐敗現象得到一定制約。三是實行招投標的項目不同程度地節省了建設投資,從而降低了建設成本,提高了項目的經濟效益。但是,無須諱言,目前在建設項目招投標實踐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和阻礙著招投標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歸結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規避招標、虛假招標現象是有發生。在一些建設工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有些投資人總想規避招投標,從而能夠自行指定設計、施工單位,甚至有些項目達到招投標要求的范圍,也千方百計通過化整為零或其他方式,把項目分割成幾個獨立的小項目,使每個小項目的金額均在招標要求的限額以下,從而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使得建設項目失去有效的競爭和監督。
2、串通投標,搞“明招暗定”。這是目前招投標中比較普遍的不正常現象,表現為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彼此達成協議,出現陪標、圍標、大家輪流中標、分"豬頭肉"的現象,或借機抬高標價,損害投資人的利益,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當的競爭,使招投標流于形式。
3、虛假中標違規分包。這也是目前招投標中存在的不正常現象,有些施工單位本不具備要求的施工資質和能力,卻利用一些手段獲取資格或借用別人的資質中標后,馬上倒手轉包,或是未經招標人同意將工程分包出去,甚至還會再轉手,再分包,這種以工程牟利的行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實際用于該項目的資金就會減少一次,而且幾經換手后,招標單位對真正施工單位的資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監控,使工程項目的質量得不到應有保證。實際上建設領域出現的眾多質量問題,相當一部分就是因為層層轉包或分包造成的,給項目在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造成了嚴重隱患。
招投標制度的實行是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招投標制度的實行,也是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的有力手段。要進一步做好招投標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違規行為,除了大力宣傳招標投標法,依法辦事,嚴格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外,還應采取一些相應配套的措施:
l、進一步規范招投標的范圍及形式。在《招標投標法》的原則規定下,相關監督治理機構,對除了《招標投標法》已明確規定應進行招標的范圍外,還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建設項目應進行招投標的范圍及形式,盡快建立統一的招投標平臺,按照“統一進場、集中交易、行業監管、行政監察”的要求,加強對有形建筑市場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在為招投標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咨詢服務的基礎上,不斷加強有形建筑市場的信息化建設,為招標投標監管、合同履行監督、質量安全監督、誠信體系建設等提供信息、技術支持,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進一步增強招投標工作透明度,及時在規定的媒體招投標信息,破除地區、行業的封鎖,使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企業有機會平等地參與競爭。
2、嚴把"三關"。為防止圍標、串標現象發生,在招投標實踐中,應嚴格把住"三關",即資格預審關、工程造價關和評標細則關。首先,把住了資格預審關,就初選了能夠建設該工程的施工企業;其次是把住工程造價關。招標項目特別是國有投資項目要經過財政評審來合理的確定工程造價,使得招標控制價合理科學且保證投資效益。再次是把住評標細則關。評標委員會可按如下要求組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所需評標專家,應當從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通過隨機抽取的評標專家,來自同一單位的不得超過二人;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的代表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評標專家條件,無符合條件人選的,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使用國有資金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全部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辦法要符合招標工程實際,不能有傾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