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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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專項資金旨在引導加大應急投入,強化應急能力建設,形成突發事件應對、處置長效保障機制。

第四條市財政局會同市政府應急辦及時組織績效評估,適時調整完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專項資金實行??顚S茫瑢m椆芾怼F渌斦Y金已安排事項,專項資金不再重復安排。

第六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政府應急辦負責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政府應急辦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實施效果等加強績效管理。

第七條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風險治理能力的建設。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監控,建檔管理。

(二)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完善重點領域監測網絡和預測預報系統,構建綜合預警平臺。

(三)應急信息與指揮系統能力建設。政府綜合應急指揮平臺建設,值班體系建設,基層信息員隊伍和信息渠道建設。

(四)應急保障能力建設。搶險救援物資儲備、設備購置,應急隊伍建設,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建設。

(五)應急管理科普宣傳教育能力建設。應急管理培訓,印制應急管理知識手冊,宣傳防災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救援知識。

(六)應急預案體系建設。修編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基層應急預案,制定預案操作手冊或預案簡本,開展綜合性、跨區域應急演練。

市財政局會同市政府應急辦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適時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和重點領域。

第八條市政府應急辦結合工作開展情況提出專項資金計劃申請,市財政局綜合考慮資金需求和年度預算規模等下達專項資金。對具備實施條件、進展較快的事項可以重點支持。

第九條縣(區)財政部門收到補助的專項資金后,應會同同級政府應急辦及時按要求將專項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并按照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等分類明確專項資金補助對象。

采用事后補助方式安排的專項資金應當用于同類任務支出。

第十條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政府應急辦加強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資金監管,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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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搞好調查研究,精心安排,高度重視,穩步推進,扎實做好農村文化事業專項資金的安排。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來源、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來源:省財政安排給我縣的農村文化事業專項資金,縣級財政每年適當安排管理工作經費。

第五條 使用范圍:購買各級各類專業文藝演出團體到鄉鎮、村進行文藝演出;購買各級電影公司組織放映隊到農村放映電影;鄉(鎮)政府組織農民群眾開展具有地方特色、內容健康的文藝演出以及展覽、比賽等文體活動。

第六條 使用比例:購買文藝演出、購買電影和鄉鎮組織的文化、體育、科技等農村文化活動的資金使用,原則上按40:40:2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條 專項資金嚴格遵守專款專用原則,只能用于購買文化產品,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會議等開支。對不按規定使用的,縣文化主管部門不予報帳。

第八條 每個鄉鎮每年必須購買四場以上縣級(含縣級)專業文藝演出團體的優秀節目,在鄉鎮所在地或有條件的鄉(鎮)、村為農民演出。對文藝演出實行最高限價,文藝演出一般每場不得高于3000元,大型文藝演出(演職員在60人以上),其演出費用可適當增加。

下鄉演出的文藝演出團體必須事先報縣文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入演出市場。

第九條 鄉鎮政府每年為每個行政村購買六場以上電影為農民放映,購買的電影必須是縣級以上(含縣級)電影發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發行的拷貝。電影放映歸口縣電影發行放映公司,每場放映故事片1個、科教片2個,且每場收費不得高于300元。

第十條 鄉鎮政府每年要組織2—3次由農民群眾共同參與的綜合性文化、體育、科技活動(包括歌詠、棋類、武術、書法、美術、攝影、龍舟、農村科普知識競賽或其它有地方特色的文體活動)。開展各項活動的方案必須事先經縣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后(大型活動須經公安機關安全審核)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報帳程序

(一)報帳票據:各專業文藝演出團體憑鄉(鎮)政府演出證明,到各鄉(鎮)財政所開具費用單據后,憑費用單據到當地地稅所開臉稅務發票;電影放映公司憑放映許可證、復印件,村委會放映證明和鄉(鎮)財政所開具的費用單據,到當地地稅所開具稅務民標;各鄉(鎮)組織開展的群眾、文化、體育科技活動,必須對照文化活動方案,由財政所審核并開具費用報銷票據。

(二)到縣文化廣播局報帳:專業文藝演出團體、放映公司攜帶稅務發票并附上演出、放映許可證復印件,演出證明和地稅所開具的稅務發票,到文化廣播電視局報帳;由文化廣播局領導簽署意見后撥付到鄉鎮財政所。 第三章 鄉(鎮)政府職責

第十二條 鄉(鎮)政府要加大對基層文化建設的基礎設施、配套設備及維修等資金投入。建立健全文化站機構,并配備好人員。各鄉(鎮)要提供演出、放映場所,并負責維持演出、放映場所的秩序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三條 鄉(鎮)政府在安排文藝演出和電影放映時,應優先考慮老少邊窮地區,以改善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年終抽象將作為評比先進的條件之一。

第十四條 鄉(鎮)政府是進行文藝演出、電影放映和其它文體活動的主辦單位,開展活動前,事先要負責向當地公安、衛生部門報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活動期間人員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要制定年度開展文藝演出、電影放映和開展群眾文體活動的方案,有選擇地確定全年的節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年1月底前報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執行。

第十六條 各鄉(鎮)要嚴格按照本鄉鎮年度文化活動方案和經費預算使用專項資金,超支補,結余轉下年繼續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條 鄉(鎮)政府要成立農村文化事業建設活動領導小組,組長由鄉(鎮)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領導擔任,分管領導具體負責農村文化事業建設和文化活動的工作,確保演出、放映和文體活動順利開展,并制定本鄉鎮年度活動方案和簽訂有關演出、放映協議。 第四章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第十八條 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協同縣財政部門做好農村文化事業建設活動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7號前將上月文化活動費用支出報表送縣財政局,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指導各鄉鎮政府開展各類活動,做好業務上的培訓和指導,以及組織開展各類活動的建議。督促、檢查各鄉鎮政府開展文化活動的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通盤考慮,擇優劣汰的基礎上,向各鄉(鎮)推薦演出團體、放映單位,并審定相關內容,供鄉(鎮)政府選擇。

第二十一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層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業務素質,加強基層文化事業建設活動的信息收集、檔案整理,并認真總結經驗。

第二十二條 切實加強農村文藝演出隊伍和電影放映的建設,確保全年演出和放映場次任務圓滿完成,有效解決農民群眾看戲和看電影難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鄉(鎮)購買低級庸俗的非專業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和走私、盜版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虛作假、虛報演出場次,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扣減、停撥、取消補助資金的處罰,觸犯法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財政部門職責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參與編制全縣農村文化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和審核文化事業專項資金和使用計劃,安排調度好農村文化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文化事業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 鄉(鎮)財政所負責參與編制鄉(鎮)年度農村文化專項資金的預算,審核鄉工(鎮)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費用報帳等,確保鄉(鎮)做到??顚S?。 第六章 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為切實加強農村文化活動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促進農村文化事業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促進農村文化事業建設活動有序進行,成立以分管縣長為組長,文化、財政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上饒縣農村文化事業建設活動領導小組。

第二十七條 縣文化行政、財政部門和鄉鎮政府要精心組織,通力協作,積極做好宣傳工作,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宣傳欄、墻報、標語、幻燈等新聞媒體和工具,大力宣傳省政府設立“江西省農村文化事業專項資金”和農村文化事業建設活動的重大意義,使之深入農村,家喻戶曉。切實加強農村文化活動建設,豐富農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條 領導小組要加強業務指導,制定工作計劃,培訓文化骨干,組建文化隊伍,鼓勵文藝演出團體,電影公司抓住機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競爭力,積極開展農村文化活動。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演出、放映和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定期向群眾公布。

第三十條 公布縣文化行政部門(8442910)和縣財政部門(8444231)的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章 獎勵處罰

第三十一條建立獎懲制度,每年評比一次,對推動農村文化事業全面發展,獲得農民群眾好評的鄉(鎮),演出團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篇(3)

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顚S?,不能挪作他用。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畹?,并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一般來說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用于完成專項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

一般來說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用于完成專項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也就是說,專項資金有三個特點:一是來源于財政或上級單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項;三是需要單獨核算。專項資金按其形成來源主要可分為專用基金、專用撥款和專項借款三類。單位工作經費不足,單獨行文申請的業務經費,是用于彌補經費不足的業務經費,不屬于專項資金。

(1)用于投資補助和獎勵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下一級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一般政府給與的投資補助不高于總投資額度的30%。獎勵,是政府部門對表現突出,業績優秀,具有重大創新貢獻企業的一種鼓勵政策,獎勵額度視具體情況而定。

(2)用于貸款貼息和轉貸 貼息,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貼息。

北京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若干規定》,優化首都發展環境,規范北京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強化預算監督職能,根據國家及北京市的有關財務規定,結合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項資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專項撥款設立。

第三條 市人事局和市財政局本著“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勤儉辦事,量力而行”的原則,每年有計劃、有重點、分類分項地安排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應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的核算體系,獨立核算經費的撥入與支出,準確反映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情況。各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標準和審批權限使用,不得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為國業務工作,其開支范圍包括:留學人員科技活動擇優資助經費、留學人員創業獎獎勵經費、留學人員來京工作安置經費、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經費、留學人員創業經費及與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有關的費用。

第六條 留學人員科技活動擇優資助經費是指為留學人員開展科技活動提供的啟動資金。包括購置小型儀器設備、實驗材料試劑、圖書資料,參加學術活動、出版學術著作和進行科研業務等費用。

第七條 留學人員創業獎獎勵經費是指對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進行表彰獎勵的費用,主要用于北京市留學人員創業獎的評選和表彰工作。包括獎勵經費、專家評審費和業務費等。

第八條 留學人員來京工作安置經費是指為來京定居工作的留學人員提供部分資助的費用。包括科研啟動經費和安家費等。

第九條 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支持經費用于資助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孵化留學人員企業及其相關工作。重點是用于促進北京市各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發展建設和管理業務。包括購置基本辦公設備費用、相關人員培訓費用和業務費等。

第十條 留學人員創業經費用于資助、扶持留學人員興辦企業和對留學人員的自主成果(經國內同行專家、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進行示范和規?;茝V工作。包括創業啟動費、成果宣傳費、舉辦成果推廣培訓班費用和業務費等。

第十一條 與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工作有關的費用是指為開展北京市鼓勵留學人員來京創業、為國業務工作所發生的日常性開支。包括:宣傳費、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參加會議的國際旅費、專家評審費、會議費、設備購置費、調研費等。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評審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評審和管理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須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所在區縣或上級單位留學人員工作主管部門(簡稱有關區縣和部門)審核。有關區縣和部門在對申報的項目進行篩選把關后,將審核通過的項目申請表及書面報告一并報市人事局。

第十四條 市人事局根據專項資金的不同用途和各類經費的申報情況,分別聘請專家和相關部門的負責同志成立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者的資格條件和申請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對留學人員的資助,市人事局按照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資助、分配合理的原則,在綜合評審委員會意見基礎上進行確定;對留學人員工作經費的資助,市人事局根據各申報單位和申請項目的具體情況,在綜合平衡的基礎上給予一定的支持。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市人事局對專項資金實行統一管理,跟蹤監督;各有關區縣和部門具體負責管理資助經費的使用,對資助項目進行督促檢查,并在每年年終向市人事局編報本地區、本部門資助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同時協助做好資助項目科研成果的登記、鑒定、推廣和產業化等工作。

第十七條 資助項目完成后,受資助者所在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向市人事局報送工作總結、成果登記和經費決算情況,同時附經費實際使用情況的報表。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所指的有關費用的開支,應嚴格按照財政規定的使用范圍和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使用專項資金購置固定資產。

第二十條 受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接到撥款后應及時開展活動。對活動不能正常開展的,市人事局將收回原資助經費。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至三年內不得申報新項目:

(一)擅自變更資助項目的內容;

(二)挪用資助項目經費;

(三)用資助項目經費發放工資、獎金、福利;

(四)經費不能及時撥到使用單位。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撥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方式,市人事局根據評審確定的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按規定的使用標準分類分項、分期分批撥至有關區縣和部門,并由區縣和部門將款項一次性撥付給受資助者所在單位。

第六章 專項資金的財務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人事局對經費使用情況實行審計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稽核制度。包括:會計帳證的稽核、財務收支和經費管理的稽核。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或財務人員,應對本單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負有監督審核的職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按審批程序,認真審核,專款專用。要保全原始單據的完整、真實,維護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嚴肅性,保證專項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受北京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在資助項目完成后,、專著時,均應標明得到“北京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資助”。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負責解釋并監督實行。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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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第二條*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安排用于支持科技興貿戰略的實施,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和技術出口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突出重點、利于監督的原則,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下稱市外經貿局)負責擬定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確定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審核資金申報,提交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情況報告。*市財政局(下稱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審核和撥付專項資金。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跟蹤管理和績效評估。

第二章使用范圍

第五條在*市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和進出口經營權,并在外經貿業務、財務管理、出口退稅、外匯管理、進出口檢驗檢疫、海關監管等方面兩年內無違規行為的各類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專項資金扶持:

(一)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所確定的高新技術產品;

(二)出口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或產品(含名牌產品、中成藥);

(三)開展有利于擴大自主知識產權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的研發、創新項目;

(四)通過技術引進,改造和提高傳統出口產品附加值、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出口的技術改造項目;

(五)技術(含軟件)和技術帶成套設備產品出口;

(六)向國外申請專利、商標注冊和實施國際質量體系及產品認證;

(七)與實施科技興貿戰略有關的技術貿易措施、市場拓展、提供公共產品服務、專題調研、業務培訓、評審檢查等。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六條企業申請專項資金按市外經貿局、市財政局的通知要求,在市外經貿局網站科技興貿專項資金管理系統上填報相關表格并下載申請書。申請時間為每年6月。

第七條企業按以下內容申請專項資金扶持:

(一)項目申請。1.技術研發項目,指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研究開發項目,通過實施技術創新,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出口。2.技術改造項目,指出口企業為擴大高新技術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技術帶成套設備等產品出口而進行技術更新改造項目。

(二)產品(技術)申請。以一般貿易方式從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國家、省、市名牌產品出口,技術(含軟件)或成套設備出口。

(三)認證申請。在上一年度向國外申請專利、商標注冊以及申請國際認證的高新技術產品和名牌產品。

第八條企業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企業書面申請報告;

(二)*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申請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進出口經營資格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自主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商標境外注冊證明、認證證書及有關費用證明等;

(四)企業上一年度海關出口或委托出口證明,軟件(技術)出口登記證書、出口收匯證明等;

(五)項目申報應提交項目可行性報告及與項目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可行性報告應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必要性、前景預測、條件論證、內容和規模、資金使用進度、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等內容。

第四章受理申請

第九條市外經貿局對企業申請的材料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預審,提出初審意見會知市財政局。

第十條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項目進行實地考核。

第十一條市外經貿局根據年度申請項目情況,聘請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專家組主要來源于各高校、科研院所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

第十二條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撥付方案。

第十三條經市外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審查合格的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在市外經貿局網站上公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對經舉報并查實不符合專項資金使用要求的項目,取消申報資格。

第五章資金撥付和財務處理

第十四條企業憑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發出的撥付通知,到市財政局辦理專項資金劃撥手續。其中,技術研發、技改項目專項資金,根據項目進度用款情況,分期劃撥。

第十五條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財務制度規定作沖減有關費用處理。

第六章資金使用的驗收和監督

第十六條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確保資金??顚S?,每年度按期填報《*市科技興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跟蹤表》。

第十七條使用技術研發和技術改造項目專項資金的企業,應在項目執行期終止后6個月內,向市外經貿局和市財政局申請驗收,提交使用專項資金項目的驗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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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市現代產業專項資金是指“十二五”期間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3000萬元,通過競爭性方式支持我市現代產業重點培育項目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遵循公平公開、專家評審、重點培育、競爭擇優、績效導向的原則進行規范管理和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一)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項目的進展情況,擬定專項資金扶持的重點方向;受理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申請、材料的審核,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項目評審,下達扶持項目計劃;跟蹤扶持項目實施,監督專項資金使用,組織扶持項目驗收,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配合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扶持項目申報和評審,審核、下達專項資金計劃,負責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專項資金采取投資補助的扶持方式。每個扶持項目補助的資金為50-300萬元。

第二章項目申報

第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每年定期扶持項目申報通知,明確項目申報要求。申請專項資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評定為現代產業重點培育項目;

(二)項目用地、規劃、環評、節能評估、資金等建設條件已經落實,已經具備開工條件或已開工建設;

(三)項目為現代產業項目中的重點行業、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

(四)項目建設單位近3年無任何違法違規記錄。

第七條專項資金扶持申請應向項目所在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并由各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市屬企業、事業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直接向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專項資金扶持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專項資金扶持申請報告書;

(二)企業、事業法人證明文件、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批準文件;

(四)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規劃意見;

(五)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六)環保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七)節能評估文件;

(八)項目建設資金(包括建設單位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及地方政府配套資金等)落實的證明材料;

(九)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十)其它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驗原件并提供復印件。

第九條專項資金扶持申請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上年度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背景、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方案、總投資以及資金來源、項目建設形象進度及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四)其他需提供的內容。

第十條對申報材料不齊全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應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充的全部材料,申請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補齊相關材料。

第三章項目評審和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采用競爭性方式確定,實現“多中選好、好中選優、扶優扶強”。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等部門以及各行業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等組成評審小組,對申請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小組人數必須為7人以上的單數。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扶持項目評審須遵循下列程序:

(一)書面評審。評審小組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確定進入公開答辯環節的項目名單。

(二)公開答辯。采用演講、現場答疑等方式對項目進行公開答辯,評審小組現場評分確定進入實地考察的項目名單。

(三)實地考察。評審小組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見。

(四)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據評審小組的評審意見提出專項資金擬扶持項目名單,報市現代產業項目推進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五)媒體公示。將市現代產業項目推進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專項資金擬扶持項目名單在市政府公眾信息網站、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六)下達計劃。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下達專項資金扶持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市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資金扶持項目計劃,下達專項資金計劃,并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其中市直單位項目扶持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支付,縣(區)單位項目扶持資金通過市財政部門逐級下撥,并由縣(區)財政部門實行集中支付。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工程建設依法應當招投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招投標。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各扶持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以及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專項資金必須專賬核算、專賬管理、??顚S?,嚴禁截留、挪用。

第十六條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在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過程中,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扶持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市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扶持項目單位應定期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報告扶持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建立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實施期滿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3個月內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是:扶持項目建設總體完成情況、資金落實及使用管理情況以及經濟和社會效益情況等。確因客觀條件導致項目無法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須于項目預定實施期滿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原因及延長時限,市發展改革部門視實際情況予以批復。

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完善外經貿促進政策,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培育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于優化對外貿易結構、促進對外投資合作、改善外經貿公共服務等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突出重點、科學論證、公平公正、規范有效的原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實國家對外開放和宏觀經濟政策,有利于穩定和拓展外需,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

(二)履行中國在國際貿易投資協定中的義務,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贏的國際經濟合作機制。

(三)堅持貿易政策與產業政策協調,有利于推動轉變外貿發展方式,促進開放型經濟轉型升級。

(四)發揮市場主體作用,促進擴大對外投資合作,有利于國際國內資源要素有序流動、優化配置。

第四條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商務部共同管理,財政部和商務部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制定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制定具體業務管理制度。

(二)商務部根據外經貿事業發展需要,建立有關重點項目庫,提出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和年度預算建議;財政部負責審核資金支持重點,編制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預算。

(三)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資金支持方案,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和監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統,為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信息反饋、監督管理、績效評價等工作提供技術手段;財政部負責審核資金支持方案并撥付資金,會同商務部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五條 中央有關部門(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機構)或本地區所屬企業、單位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審核、資金撥付、監督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方向及分配方式

第六條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欠發達地區等外經貿發展薄弱領域提高國際化經營能力,促進外經貿協調發展。

(二)促進優化貿易結構,發展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培育以技術、品牌、質量和服務等為核心的國際競爭新優勢。

(三)引導有序開展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等對外投資合作業務。

(四)鼓勵擴大先進設備和技術、關鍵零部件、國內緊缺的資源性產品進口。

(五)完善貿易投資合作促進、公共商務信息等服務體系,促進優化貿易投資合作環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進我國外經貿發展事項。

第七條對于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子項,分別采取以下方式分配資金:

(一)本辦法第六條(一)所規定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二)本辦法第六條(二)所規定使用方向,其中: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技術出口等處于探索階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項目法和因素法(地方改善有關公共服務)相結合方式分配資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三)本辦法第六條(三)所規定使用方向,其中: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建設等處于探索階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項目法分配資金;中央企業和單位開展的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采取項目法分配資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四)本辦法第六條(四)所規定使用方向,采取項目法分配資金。

(五)本辦法第六條(五)、(六)所規定使用方向,對中央企業和單位承擔事項及處于探索階段的使用方向,采取項目法分配資金;其他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資金。

第八條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依據當年預算規模、各地區均衡性因素、相關工作開展情況、項目庫、以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欠發達地區傾斜因素等,結合年度工作重點確定相關因素權重,進行測算及安排資金。

第九條 項目法分配資金主要采取貸款貼息、保費補助、資本投入、事后獎補、先預撥后清算等方式,對通過合規性審核的開展相關業務的企業、單位,或通過競爭性談判、招標等開展約定業務的受托單位、合作單位等予以支持。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下達

第十條財政部、商務部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年度外經貿工作重點、項目庫及預算安排等,制定印發有關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確年度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申請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中按本辦法第六條(三)所規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開展業務的,還應當已在項目所在國(地區)依法注冊或辦理合法手續,項目合同或合作協議已生效。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資格或已進行核準或備案。

(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使用方向,已開展相關業務。

(四)近五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六)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第十二條符合規定條件的各類企業、單位,均可按規定程序通過中央有關部門(機構)或省級商務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中央企業、單位由集團公司匯總后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中規定條件的合法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采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按以下程序審核和下達:

(一)中央有關部門(機構)或省級商務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將所屬企業、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確的時間匯總上報商務部、財政部,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審。

(二)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對審核合格項目,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進行公示(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不適合公開的事項除外),并提出資金支持方案。財政部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對經公示無異議項目審核撥付資金。

(三)對由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上劃中央本級執行的資金,應當符合部門預算管理工作規程有關規定,并按照中央部門預算編制的時間要求,分解細化到具體企業、單位和具體項目,直接上劃列入中央本級當年預算。

(四)中央有關部門(機構)和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資金(或撥款文件)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實施企業、單位。

第十四條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按以下程序下達:

(一)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提出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審核后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資金撥付至省級財政部門。

(二) 省級財政部門、省級商務部門根據本辦法及年度工作文件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所屬企業、單位項目申報、審核、公示及資金撥付等工作。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不得采取因素法將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分配至下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對由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上劃中央本級執行的資金,除特殊規定事項外不能用于中央部門自身工作經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中央有關部門(機構),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商務部門按照財政部和商務部的要求,對本單位、本地區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和績效評價,形成總結報告,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總結報告,包括資金到位情況、支持項目明細、資金使用效果、存在問題及政策建議等,上報財政部、商務部。

第十八條財政部、商務部對各中央有關部門(機構)、各地區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并對實施效果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獲得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相關企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申請和審核材料,以備核查。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篇(7)

附件:?、蛐筒‰U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水利部

2013年9月24日

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蛐筒‰U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地)負責編制?、蛐筒‰U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蛐晚椖浚┮巹?;在此基礎上,水利部、財政部組織編制全國重點?、蛐筒‰U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重點?、蛐晚椖浚┮巹潱⒏鶕ぷ餍枰m時修訂和增補。

重點小Ⅱ型項目包括:

(一)水庫完成注冊登記,壩高10米及以上且總庫容20萬立方米及以上,水庫潰壩后對下游鄉鎮、村莊、基礎設施等防洪安全有重大影響,有明確的管理責任主體,經安全鑒定或安全評價結論為三類壩的?、蛐退畮?。

(二)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經財政部、水利部認定的其他?、蛐筒‰U水庫。

未列入重點?、蛐晚椖康男、蛐筒‰U水庫為一般?、蛐筒‰U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一般?、蛐晚椖浚?。

第三條 財政部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全國小Ⅱ型項目建設資金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并參與項目前期及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

水利部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小Ⅱ型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并參與項目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重點小Ⅱ型項目給予資金補助,一般?、蛐晚椖拷ㄔO原則上由各地自籌資金。

第五條 中央財政對重點小Ⅱ型項目的資金補助從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中央專項資金)中安排。

中央專項資金按照“早建早補、晚建晚補、不建不補”的原則,分年度予以補助,對全面完成小Ⅱ型項目任務的地區予以適當獎勵。

第六條 中央專項資金補助實行總額控制。

控制總額=各地納入規劃重點小Ⅱ型項目個數×平均每座水庫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投資額

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投資額,原則上按平均每座重點小Ⅱ型項目不超過240萬元控制。項目投資額較高地區,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第七條 中央專項資金對重點?、蛐晚椖垦a助,先按不超過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總額的95%控制,在各地完成全部納入規劃的?、蛐晚椖拷ㄔO任務后,再安排剩余中央專項資金補助控制總額的5%。

第八條 中央專項資金獎勵,由財政部商水利部根據各地?、蛐晚椖靠冃гu價結果確定。

第九條 中央專項資金通過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下撥。資金撥付到各地財政部門后,各地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收到中央專項資金后一個月內落實到具體實施項目,及時撥付資金,并在收到中央專項資金后兩個月內將預算下達文件或撥付資金清單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十條 各地將中央專項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輕重緩急原則。優先考慮病險程度重,垮壩失事后影響范圍廣、損失大,與水庫下游經濟社會關系密切,除險加固后效益明顯的水庫,對遭受洪災、地震破壞嚴重以及對人民群眾飲水安全影響大的項目要優先安排。

(二)優先安排前期準備充分項目。優先考慮前期準備工作充分、扎實,且地方積極性高的項目。

第十一條 各地在全面完成重點小Ⅱ型項目建設任務的前提下,中央專項資金如有結余,省級財政主管部門須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財政部、水利部上報結余資金情況,經審批后,結余資金可用于其他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建設;重點?、蛐晚椖拷ㄔO資金如有不足,由各地自籌資金解決。

第十二條 地方財政部門要將中央專項資金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中央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的監管,建立健全監督制度。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和核算,及時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五條 財政部將會同水利部對中央專項資金安排、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并在目標建設期終了,對各地?、蛐晚椖拷ㄔO任務完成情況開展總體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中央專項資金應補助金額和獎勵資金進行清算。完成任務的,將兌現全部中央專項資金補助并適當獎勵;完不成任務的,扣減或收回中央專項資金補助。

篇(8)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根據《關于大力培育總部經濟加快城市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由開發區財政從年起連續5年,每年安排用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年資金規模為800萬元,由財政在年初預算中安排,并根據資金調度情況分期撥付到經濟發展局的資金管理專戶。

第三條專項資金扶持的對象:在城轄區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中小企業,以及符合《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的高新技術企業。專項資金重點扶持總部設在城、生產加工基地布局在其他地區的中小企業,以及利用國內民間資本興辦

的民營企業。

第四條開發區經濟發展局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為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資金安排項目采用評審制等辦法確定。

第二章資金使用范圍和扶持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一)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二)中小企業貸款地方財政貼息;(三)中小企業發展專項獎勵;(四)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獎勵;(五)開發區要求扶持和鼓勵民營企業發展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專項資金采取獎勵、貼息或借款三種扶持方式:獎勵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資金;貼息是根據項目貸款實際發生額給予一定數額的貼息;借款是為解決資金暫時周轉困難、后續貸款或資金有著落,又有資產抵押的企業而發放的“低率、優惠”的借款。

獎勵原則上每個單位不超過500萬元;

貼息原則上每個單位不超過100萬元;

借款資金規??刂圃?00萬元之內,期限確定為1至3月,按同期國有商業銀行短期貸款利率的50%收取占用費。逾期未還的,按每日萬分之三的比例加收滯納金。逾期三個月未還的,財政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對抵押物進行處理用于償還借款。

第三章申報條件和工作程序

第七條申報條件

凡申報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必須是符合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的當年度開發區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指南的項目。

(二)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獎勵項目的,必須是符合《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并經工商部門確認其為高新技術企業。

(三)申報中小企業地方財政貼息貸款補助的,必須是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門的貸款。

(四)申報借款的企業,必須出具資金申請項目報告、開發區的批準文件、依法可抵押的商業土地或房產抵押證明及銀行出具放貸時間的承諾證明。

第八條工作程序

(一)經濟發展局根據我區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編制“XX年度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使用計劃”指南,報開發區批準后,向全區公開,并布置各中小企業申報。

(二)各中小企業按照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的要求,按項目類型分別填寫相關的《申請表》,上報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掛靠招商局)。

(三)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將匯總的材料上報開發區經濟發展局,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牽頭組織由監察審計局、國稅局、地稅局、招商局等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對項目進行審核。

(四)開發區經濟發展局負責將審核的項目材料報開發區管委會最后審定。

(五)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將開發區審定通過的項目資金撥付到相關企業。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監督

第條項目單位收到資金應與有關部門銜接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條項目單位收到獎勵、貼息或借款后,應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處理。

第十一條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單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報告本企業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在每年二月底前將情況匯總報開發區經濟發展局。

第十二條建立檢查制度。開發區經濟發展局會同監察審計局、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糾正。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的企業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篇(9)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由業主交存的專項用于建筑物內共有部分(以下簡稱共有部分)、建筑區劃內共有設施設備(以下簡稱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條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與政府代為管理的方式,鼓勵業主通過民主、協商的原則,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物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督促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實行業主自主管理。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決定委托政府代為管理以及業主大會未明確業主自主管理的,其專項維修資金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等部門負責本省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第六條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交存的標準為當地房屋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平均造價的5%至8%。具體比例由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和房屋結構類型確定,報經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七條出售公有住房,由業主和售房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房改政策規定的比例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存儲,??顚S?。

第八條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業主自行交存、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交。

新建物業首次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和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說明,并將該內容約定為購房合同條款。對房價中已包含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再向購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

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持業主大會決定及書面報告通知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備案。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該物業小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息連同有關賬冊一并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商業銀行開立專戶,以物業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號設分戶賬。

第十條收取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使用浙江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業主分戶賬內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的30%時,應當續交專項維修資金。具體續交辦法由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限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除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已明確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外,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期限自物業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由相關業主按照其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房混合物業,其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在相應分戶賬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使用狀況,提出一定時期內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計劃及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并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提出實施項目和資金使用預算;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相關業主根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提出實施項目使用預算;

(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預算,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審核。社區居民委員會審核時應當征求相關業主的意見;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經審核的資金使用方案和資金使用預算及其他規定材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專項維修資金。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持資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預算,申請劃撥專項維修資金;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根據申請進行核準,并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申請單位;

(五)工程竣工后,憑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委托專門機構審核的工程決算及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明,經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核實后撥付應付費用的剩余款項。

第十六條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其物業維修資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業主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提出,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涉及整個物業區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該區域全體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二)涉及單幢或部分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其相關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業建筑面積按比例由相關業主分攤。

第十八條應當按首期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的35%設立應急備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電、電梯停運等緊急情況下的維修和更新。

發生前款規定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核實,可直接撥付維修資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按規定及時實施維修和更新的,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

第十九條下列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專業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養護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中明確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四章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

(一)專項維修資金規定的存儲凈利息;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凈收益;

(三)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的經營所得,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共有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五)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自愿籌集交存的款項;

(六)其他按規定轉入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專項維修資金中當年交存或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專項維修資金存款利息實行一年一結,定期計入業主分戶賬內。

第二十二條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及存儲情況,應當定期與銀行核對,并定期在物業小區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其他有關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業主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二十三條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金額的查詢。

第二十四條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者轉定期存款,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的國債應當持有到期。

除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外,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出借,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期貨,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用專項維修資金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二十五條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二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二十七條物業轉讓時,該物業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移。

第二十八條因拆遷、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業滅失的,業主可持相關憑證,申請退回本人名下專項維修資金結余金額。并按照以下規定返還:

(一)物業分戶賬中個人名下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結余金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作為廉租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并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物業主管部門、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核準、撥付專項維修資金,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專項維修資金流失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用于銷售的新建獨立非住宅物業,參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專項維修金制度。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建設廳1999年12月27日印發的《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政策說明 包含五大項一、加強維修資金行政監管,充分履行政府職責

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是業主所有、共同決策、政府監督的資金。我中心堅持執政為民的宗旨,認真履行職責,踏實辦事,嚴格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和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下稱165號令)和《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建立并執行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同時,為加強維修資金監管,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批規范性文件,完善了維修資金監管、預交存和使用方面的制度;為提升管理效能,在20xx年開發了維修資金信息管理系統,并在20xx年和20xx年進行了升級,完善了維修資金歸集、分戶、辦卡、使用登記及數據的統計、報送等功能,為維修資金提供了可靠、高效、便捷的信息化管理手段;20xx年5月,實行了專戶管理制度,維修資金統一交存到專戶管理銀行。

截至今年10月底,維修資金歸集總額81.26億元,累計使用7997萬元,共有2918個物業小區建立了維修資金,約143萬戶業主辦理了維修資金卡。到目前為止,維修資金歸集與使用都是規范、安全的。

二、推進維修資金增值保值,切實維護業主利益

(一)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根據165號令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市場購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目前我國發行的普通國債有三類:憑證式國債、儲蓄國債(電子式)和記賬式國債。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儲蓄國債(電子式)代銷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20xx年憑證式國債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憑證式國債和儲蓄國債僅面向個人投資者發售。而根據165號令第十條規定,為確保維修資金安全,我市維修資金以管理部門的名義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戶。若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則屬于機構投資者。因此,維修資金只能用于購買記賬式國債。

據了解,國內僅有上海、深圳等少數幾個城市利用維修資金購買了國債。如上海市僅在約20xx年前購買過國債;深圳市從20xx年開始購買國債,憑證式國債僅面向個人投資者發售的政策出臺后,今年未再購買任何國債。根據20xx年以來財政部發行的記賬式國債的各期限利率情況分析,不同年期的利率都有明顯的浮動,數值變化較大。前三季度一年期國債的利率與目前銀行三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年息2.85%)差不多持平,第四季度三個月國債的利率又有一定幅度的提升(如下圖所示)。且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持有到期。為保障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期間的維修和正常使用,購買國債后,業主分戶賬面應確保維修資金余額不少于首期交存額的30%。余額不足時,業主應自行籌集資金解決維修問題。

三、完善維修資金使用程序,提升業務辦理時效

目前,我市維修資金歸集量大、使用少,但不等于維修資金在沉睡和使用難。維修資金是物業的養老金,只有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才能使用。我市目前大部分商品住宅尚未進入需要密集維修的階段。隨著近年交付使用的樓盤在未來陸續進入維修階段,維修資金的使用率將會逐年提高。目前,維修資金使用量的分析也證明了這一點。如:20xx年維修資金的使用量僅有438萬元,到20xx年已經增長到1727萬元。在物業進入維修高峰期前,維修資金歸集量和使用量比例相差較大屬于正?,F象,特別是今年以來加大了維修資金的歸集力度,歸集量大大提高,與使用量的比例相差更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和養護費用也不能從維修資金中列支,165號文已有明確的規定。

維修資金的使用,在申請資料齊全、符合使用規定的情況下,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審核時間一般需要10~15個工作日。具體辦理流程是: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代表提出維修方案。維修方案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簽名同意,并經兩次公示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需到現場查看。經管理部門審批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即可在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持相關資料辦理維修資金劃撥手續。目前,我中心正制定《廣州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暫定)》,設置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情形和規定,確保緊急情況下物業得到及時維修。

有業主反映維修資金使用難的問題,主要是指使用程序嚴格,業主簽名需時長和難以達到雙2/3的要求。根據165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維修方案須經雙2/3業主同意。為確保維修資金的使用安全,保障業主利益,雙2/3業主簽名、兩次公示和現場查看等環節是必要的。目前,我市正在推進維修資金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平臺建成后,有望能通過網絡簽名、短信確認等方式,也可采取電話委托簽名等簡化業主簽名的手續,解決雙2/3業主簽名難的問題。我中心也將在確保維修資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辦理程序,縮短審查時間,提高維修資金使用的辦理時效。當然,需要提醒的是有不少物業服務企業有畏難情緒,客觀上也是造成簽名難的原因之一。如果取消雙2/3的規定,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做出政策上的改變。即使改變,對確保維修資金使用安全也未必是件好事。

四、規范專戶管理銀行準入,促進管理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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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谩I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溫州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稱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鹿城區、龍灣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甌海區、各縣(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并指定機構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第五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區外用于銷售的獨立非住宅。

第六條 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 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標準,多層為每平方米建筑安裝平均造價的5%,小高層、高層為每平方米建筑安裝平均造價的6%。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可以適時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建筑安裝平均造價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溫州市當年竣工實際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進行測算,定期公布。

第七條 拆遷安置房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在9月1日前領取拆遷許可證組織拆遷的,由建設單位交存。 (二)在9月1日后領取拆遷許可證組織拆遷的,屬合法拆遷面積或者視同合法拆遷面積的,由建設單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積,由業主交存。

第八條 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和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說明,并將該內容約定為購房合同條款。 未出售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待物業出售時向業主收取。

第九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公開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條 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業主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提交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未決定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手續,并報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書面報告。 (二)業主大會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三)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 (四)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辦法及應急支取預案。 (五)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制度。 (六)專項維修資金有關的其他材料。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專項維修資金本息劃轉至業主委員會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收支賬目等有關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三條 業主分戶賬面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續交維修資金: (一)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管的,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向業主出具《專項維修資金續交通知書》,并抄送業主委員會、社區組織;業主應當在收到續交通知之日起90日內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二)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續籌方案,通知業主續交維修資金;業主應當按照續交通知的要求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三)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代收代交;負責代收代交的單位,應當及時將代收代交的專項維修資金明細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向業主出具《專項維修資金補建補交通知書》,并抄送業主委員會、社區組織。業主應當在接到補建補交通知之日起9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交存標準、交存方式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

十五條 業主未按規定續交、補交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應當督促其交存;業主經督促仍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八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屬于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并從小區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屬于單幢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幢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并從該幢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三)屬于一個單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單元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并從該單元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業建筑面積由相關業主按比例分攤。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標準向相關業主收取。

第十九條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招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單位: (一)維修費用總額超過30萬元的。 (二)單項維修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業主大會決定實行招標的。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項目審價: (一)維修費用總額超過10萬元的。 (二)單項維修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業主大會決定進行項目審價的。 工程招標、監理和審價費用計入維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二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管的,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實際,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以下簡稱《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 (二)《使用方案》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或者簽字同意。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列支。 (五)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劃轉至維修單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書。 (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將工程決算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工程結算: 1.工程決算單; 2.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費用票據; 3.相關業主意見反饋表; 4.維修費用分攤明細表;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的,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或者簽字同意。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同意列支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出具備案證明。 (六)業主委員會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備案證明,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劃轉至維修單位。 (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將工程決算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八)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與業主委員會辦理工程結算: 1.工程決算單; 2.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費用票據; 3.相關業主意見反饋表; 4.維修費用分攤明細表;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下列項目日常維修費用,除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外,可以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電梯、消防、避雷設施設備的檢測費用。 (二)共用設施設備日常修理費用。

第二十三條 日常維修項目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核定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日。 (二)《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的業主少于1/3,視為業主同意。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列支。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 (五)日常維修費用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核實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日常維修費用的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日,并公布舉報電話。 (六)物業服務企業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結算。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按首期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的5%作為應急備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電、電梯停運、消防系統故障等緊急情況下搶修。 發生前款規定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核實,可直接撥付應急備用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立即組織維修,必要時先行墊付維修費用。 發生第一款規定的緊急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及時進行維修的,物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或者責令物業服務企業維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內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由相關專業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應由當事人承擔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五)尚未辦理物業承接驗收移交手續所發生的,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維修費用。

第二十六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凈利息。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凈收益。 (三)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收取的臨時停車費,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五)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六)其他按照規定應當納入的資金。 第

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參與承接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維修、改造、更新項目的具體業務。

第四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戶

存儲、??顚S谩m椌S修資金應當建立明細帳: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總帳,按幢建帳,以每獨立戶號設立分戶帳,核算到戶,記載分戶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結存等情況。第二十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中當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存款利息實行一年一結,定期計入業主分戶賬內。

第三十條 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者轉定期存款,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的國債應當持有到期。 除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外,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出借,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期貨,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專項維修資金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一條 物業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該物業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移。原業主未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未按規定續交、補交專項維修資金的,原業主應當與受讓人協商,并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按規定足額交存。

第三十二條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物業滅失的,業主可憑原交存的專用票據或者有關證明,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分戶賬注銷手續,支取分戶賬中專項維修資金的余額。

第三十三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月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發送專項維修資金銀行存款對賬單。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按戶分攤情況。 (三)業主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維修資金的情況。 業主對公布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復核。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復核情況告知相關業主。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金額的查詢。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發現在使用上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反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經費,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在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物業主管部門、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由相關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核準、撥付專項維修資金,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專項維修資金流失的。 截留、挪用、侵占專項維修資金的。 有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因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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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及我市節能降耗工作的要求,遵循誠實申請、公開受理、擇優支持、目標管理、專款專用和科學監管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來源:

(一)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年結轉資金。

第五條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及我市有關政策定期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和重點,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

市經委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工作,下達專項資金項目投資計劃,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追蹤問效。

第六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節能降耗改造項目建設;

(二)節能和替代傳統能源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項目;

(三)開展節能降耗管理、診斷、咨詢等;

(四)建立和完善節能管理工作體系;

(五)其它市政府批準的節能降耗支出。

第七條專項資金采取貸款貼息和補助方式對節能降耗項目予以支持:

(一)貸款貼息: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固定資產貸款利息,在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范圍內,給予適當貼息。

(二)補助:對項目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購買科技成果、專利技術轉讓、項目前期工作、設備購置及節能降耗管理、診斷、咨詢等費用,給與適當撥款補助。

對區縣單位有本級財政配套資金支持的和列入本市節能技術推薦目錄的,優先給予考慮。

第八條同一企業、同一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取得財政資金支持的,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條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產權明晰,獨立核算,守法經營,財務制度健全,經濟效益良好或發展趨勢良好,按規定向財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3年內無違反節能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所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和本市項目建設有關規定和程序。

(二)技術條件: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中國節能技術政策大綱》、“十大重點節能工程”要求,節能降耗效果明顯。

第十條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專項資金使用申請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審核后退回企業);

(四)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合同、借據、利息單(貸款貼息項目提供)。

第十一條凡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的單位,均可提出申請。

市屬企業應向其所屬集團(控股)總公司提出申請,集團(控股)總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進行初審后,上報市經委。

中央企業可按要求直接上報市經委。

其他單位可向所在地經貿委(經委)提出申請,各區縣經貿委(經委)會同區縣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進行初審,報經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后,聯合上報市經委。

第十二條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初步篩選出入圍項目,經專家組進行評估論證,上報市政府批準后,聯合下達項目投資和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將專項資金撥付項目單位。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財政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收到財政補助資金計入資本公積,由全體股東共享,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條市經委對項目進度和完成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使用效果和項目進行追蹤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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