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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出臺背景、顯著特點及重要意義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該《證據規定》已開始施行。《證據規定》的頒布施行,是民事審判乃至整個民事訴訟領域中一件意義重大的事情,它必將對我國的民事司法制度產生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但平心而論,人們對證據制度改革的企盼,特別是民事訴訟理論界所期待的證據規則,卻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已出臺的《證據規定》,而是國家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立法完善。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急于出臺這一《證據規定》,亦有其較為復雜的現實背景。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現實條件下所采取的“迫不得已”的應急舉措。
一方面,在民事訴訟中,證據可以說是一個核心問題,這就要求《民事訴訟法》中必須具有比較完備的證據制度。但長期以來,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制度卻極不完善,主要表現是:《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規定過于原則和簡單,而且在某些方面也很不合理,例如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只有區區12個條文,根本無法涵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應有的豐富;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中,對證據問題又作了9條解釋性規定,并且其他有關和司法解釋中的個別條款也對證據問題有所涉及,但就總體而言,這些規定都是零零碎碎的,在內容上缺乏系統性、完整性甚至合理性。因此,這種“粗放型”的立法必然會導致司法實踐中在諸多關涉證據的問題上,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均缺乏明確的規范可供遵循,具體表現為:當事人舉證與法院調查取證的各自適用畛域不清;舉證責任分配的界限不明;當事人舉證的保障機制欠缺;證人作證制度有欠合理;質證制度尚屬缺漏;法院對證據的采信和事實的認定缺乏透明度,等等。顯然,現行立法規定的不足在客觀上要求從立法上對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予以完善。
另一方面,從近年來法院系統所進行的審判方式改革實踐來看,證據制度的缺陷已經成為制約改革向縱深的一個瓶頸問題。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最初的動因在于試圖通過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來解決因民商事訴訟案件數量激增與法院的審判力量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以便緩解法院及其法官調查取證的負擔,提高訴訟的效率。但是,由于舉證責任制度在證據制度中所占的核心地位以及證據制度本身在整個民事訴訟制度中所處的核心地位,因而舉證責任制度的改革必然會牽涉到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的關系,質證制度、認證制度,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的職責權限等各方面的庭審改革問題,并進而波及到整個民事審判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改革。而這些制度的改革又反過來對民事訴訟證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種情況下,各地法院便紛紛突破現行證據立法的規定而出臺了自己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這些證據規則既不是國家的法律,也不屬于司法解釋的范圍,但它卻實實在在地成為各地法院自己的“民事訴訟證據法”,并在其審理案件時大行其道,造成了證據問題上極其混亂的局面。因此,完善民事訴訟證據立法,以便規范法院的審判行為和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推進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向縱深發展,便成為當務之急。
然而,從國家立法機關的視角來看,在近期內制定民事訴訟證據法典或者統—的證據法典卻不大可能,對《民事訴訟法》進行全面修訂的條件亦不成熟,因而在司法實踐的層面上就產生了一對難以解決的矛盾,即證據規則的粗陋不堪與審判實踐的客觀需求之間的矛盾。在此背景下,制定統一的、相對完備的證據規則,以便盡快消除民事審判實踐中的混亂狀態,并為法院和當事人提供據以遵循的明確、具體的證據規范,就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所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實踐性課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即提出,要完善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制度;2000年則將民事訴訟證據問題分解確定為22個重點調研課題;2001年又將起草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作為五項重點改革措施之一。經過廣泛調研和論證。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1年底制定和公布了《證據規定》這一司法解釋。[1](P410)
就總體而言,《證據規定》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一是吸收了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一些合理成果。二是借鑒了國外民事訴訟證據立法和理論的合理成分。三是完善了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規范。
從《證據規定》的出臺背景和主要特點可以看出,其最大的意義就在于,它現實地滿足了審判實務的客觀需要,為民事訴訟中的舉證、查證、質證、認證諸過程提供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行為準則。但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證據規定》本身遠不是盡善盡美的,特別是其中的某些內容顯然突破了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而從嚴格意義上講,其合法性亦是值得懷疑的。因限于篇幅,以下我們僅就《證據規定》中的“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問題分別作一初步的評析。
所謂舉證時限,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用以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的,則將承擔證據失效的法律后果的訴訟制度。證據交換乃是指開庭審理之前,在受訴法院審判人員的組織和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彼此交換己方所持有的證據材料的制度。設置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制度,目的是為了促使當事人適時地提出證據并讓雙方當事人彼此知道對方所持有的證據,防止訴訟突襲,以便實現訴訟公正和提高訴訟效率。對于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制度,限于當時的主、客觀條件,1991年頒行的《民事訴訟法》并沒有作出規定。《證據規定》對這一問題所作的突破性規范,同樣是基于訴訟實踐和審判方式改革的緊迫需要,當然,與近幾年理論上的深入探討和學界的極力倡導也有很大關系。
二、關于舉證時限制度
對于當事人舉證的期限問題,《民事訴訟法》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一款“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之規定和第179條中“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時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條款,理論上和實務中一般都認為,我國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證據隨時提出主義”,也即當事人不僅可以在庭審前提出證據,而且也可以在庭審過程中提出新的證據,不僅可以在一審程序中提出證據,而且也可以在二審和再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從民事訴訟實踐來看,“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確實存在很多弊端,主要表現為:其一,容易造成“訴訟突襲”現象的發生,有違訴訟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其二,阻礙了訴訟效率的提高,致使很多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審限內審結;其三,客觀上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支出,并導致人民法院大量重復性勞動,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其四,破壞了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損害了法院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為了克服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弊端,以便調動當事人舉證的積極性,防止“證據突襲”及提高訴訟效率,對舉證時限作出規定,改“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為“證據適時提出主義”就成為各地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鑒于上述立法疏漏和實踐中的問題,《證據規定》在對《民事訴訟法》第75條第—款“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之“指定期間”作擴張性解釋,并對《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一款“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之“新的證據”作限制性解釋的基礎上,本著“證據適時提出主義”,要求當事人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舉證,否則即發生證據失效的法律后果。但必須指出的是,無論是擴張性解釋還是限制性解釋,實質上都是對《民事訴訟法》現有規定的—種突破。然而從實用主義的角度來看,它在一定程度上又確實具有“完善”和“補充”《民事訴訟法》的功能和作用。具體而言,《證據規定》所確立的舉證時限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舉證通知書的送達與舉證時限的確定
《證據規定》第33條包括以下3款規定:(1)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2)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3)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
根據上述規定,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是人民法院的一項義務,其切實履行有利于促使當事人了解舉證的重要性,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特別是在規定有舉證時限和逾期舉證即發生證據失效之效果的條件下,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并在舉證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舉證的事項和法律后果,更是顯得尤為重要。至于舉證期限的確定方式,根據《證據規定》第33條第二、第三款的規定,既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指定。值得注意的幾個問題是:第一,《證據規定》第33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舉證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但第二款又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確定舉證期限,兩款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其實比較合理的作法應是在舉證通知書中作出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舉證期限或者在其不能協商一致時適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第二,根據上述規定,送達舉證通知書是人民法院的一項義務,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沒有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證據規定》并沒有予以明確,而這一點對當事人來說恰恰是很重要的,否則,其訴訟權利將很難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三,在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時,其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是根據《證據規定》第81條,這一指定期限不適用于依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舉證時限的重新指定
《證據規定》第35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上述舉證時限規定的限制(指第33條、3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證據規定》規定在此情況下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的理由在于:訴訟請求的固定與爭點的確定直接相關,在開庭審理前,通過原告的狀、被告的答辯狀以及開庭前進行的證據交換,已經固定了雙方爭議的焦點,固定了雙方提交的證據,從而固定了訴訟請求。但是在訴訟過程中,對于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與其不一致時,本案的案由就發生了變化,在此情況下,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證據規定》規定人民法院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其訴訟請求。然而,如果當事人變更了其訴訟請求,則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基礎和證據體系也就發生了變化,故有必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1](P203)對于上述規定,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幾個問題是:其—,在上述情況下,只規定了法院可以重新指定舉證期限,那么此時能否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來確定舉證期限呢。其二,法院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時,在告知方式上是口頭告知還是書面告知?其三,在內容上,合議庭是應當準確無誤地告知當事人法律關系的性質或民事行為的效力,還是只能告知當事人法律關系的性質或民事行為的效力之可能性?理解不同,結果迥異。我個人認為,前者無異于先定后審、本末倒置,后者方為順理成章之舉,既符合認識,又滿足了訴訟之需。
(三)舉證時限的延長
《證據規定》第36條對舉證時限的延長問題作了規定,即:“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我個人認為,對于某些案件來說,舉證期限的延長與再次延長固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對上限未作規定,則是一個明顯的不足,它有可能被一部分當事人不當利用以拖延訴訟。
(四)舉證時限的法律效力
舉證時限的法律效力是舉證期限制度的核心部分,沒有關于法律效力的規定,舉證期限的指定和商定就很難具有約束力,因此《證據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也就是說,舉證期限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的,即喪失提出證據的權利;在舉證期限過后,即使再提交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原則上也不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除非對方當事人同意。
另外,《證據規定》第34條第三款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這里將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及提起反訴等行為限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為之,目的在于盡早固定訴訟請求、確定爭點和提高訴訟效率。這一款規定將《民事訴訟法》第126條中關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增加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以及第52條中關于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點提前到了舉證期限屆滿之前。還須注意的是,一方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時,舉證期限是否有重新予以指定之必要?《證據規定》對此沒有涉及,似乎是采取否定態度,但從保護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觀之,則顯然有必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三、關于證據交換制度
舉證時限制度與證據交換制度是審前準備程序的兩項重要,二者彼此關聯,相互補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都會使審前準備程序難以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開庭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彼此交換各自所持有的證據,其重要意義就在于:可以借此整理和明確爭點,為開庭審理的順利進行作好準備,以提高訴訟效率,此其一;其二,可以防止訴訟突襲,促進訴訟公正的實現;其三,對于一部分案件來說,可促使當事人在審前達成和解,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和糾紛解決方式的多元化。
對于證據交換,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都有不同程度的規定。特別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規定有較為完備的發現程序和證據開示制度。《證據規定》關于證據交換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是借鑒國外民事訴訟立法中證據開示制度的結果。實際上我國證據交換的做法同其他改革舉措一樣,也是源自司法實踐。在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初期,為落實公開審判原則、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強化庭審功能,很多法院推行了所謂“一步到庭”的改革。但隨著改革的深化,卻又發現“一步到庭”的做法存在很多弊端。其中主要是削弱了審前準備工作,不僅不能使庭審功能得到充分發揮,反而導致了訴訟遲延,且不利于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故此先后棄用“一步到庭”,轉而加強和充實審前程序的改革,證據交換制度和舉證時限制度即是審前程序改革的核心內容。就立法來講,現行《民事訴訟法》并沒有關于證據交換的規定,最早對證據交換有所涉及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5月下發的《全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其中明示:“開庭前,合議庭成員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交換、核對證據,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和證據,開庭時經當事人確認后可不再核對、質證。”1993年11月制定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第5條及1998年制定的《審改規定》第5條,對證據交換問題亦作了簡單的規定。與此同時,很多地院在其所制定的有關審判方式改革的“規定”或“證據規則”中也涉及了證據交換問題,在各地經驗、借鑒外國立法的基礎上,《證據規定》對證據交換的適用范圍、時間、次數等問題都作了規定。
關于證據交換的適用范圍,《證據規定》第37條規定了兩種情況:(1)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這一點體現了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2)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關于證據交換的時間,《證據規定》第38條明示:“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為舉證期限屆滿之時。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另外,根據《證據規定》第40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后提出反駁并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
關于證據交換的進行,《證據規定》第39條要求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關于證據交換的次數,《證據規定》第40條第二款規定:“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這樣規定,既可以防止訴訟滯延,又可以滿足特殊之需。
四、“新的證據”之界定與舉證時限、證據交換的關系
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制度的規定,要求當事人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證據,否則其證據即不被法院采納,從而發生失去證明權的法律后果。這種后果對當事人來說是極為嚴重的。因此,如果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當事人于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新的證據(例如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確實因為非屬于自身的客觀原因而不能提供有關證據等情況),那么對該當事人來說顯然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第179條還規定當事人有新的證據時可以申請再審,因而如果完全禁止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提出新的證據,那么顯然會造成司法解釋與《民事訴訟法》之間直接發生尖銳的沖突。但如果對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完全不加限制,則《證據規定》關于舉證期限和證據交換的規定就會從根本上失去意義。在此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對《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第179條中的“新的證據”加以限制性解釋的方式,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隱性”的“修改”,從而避免了直接的沖突,并使得其與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制度相互協調。
(一)《證據規定》關于“新的證據”的范圍界定
《證據規定》第4l條宣示:“《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證據規定》第43條第二款又規定:“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對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時“新的證據”的界定,《證據規定》第44條解釋為:“《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對于上述規定,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幾個問題是:第一,如何理解和把握“新發現的證據”。“新發現的證據”僅僅是指當時在客觀上沒有出現的證據,還是指既包括客觀上沒有出現的證據,也包括客觀上雖然已經出現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無法知道其已經出現的證據?我個人認為,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應當以后一種意見為妥。第二,《證據規定》第43條第二款似乎與第41條第(1)項的后段相矛盾而沒有予以規定的必要。因為兩者適用的前提都是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不能提出該證據,只是在用語上,第41條第(1)項規定“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第43條第二款則規定“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而所謂“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應當是指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而不包括主觀原因。但是在適用結果上,第41條第(1)項不加限制地當然屬于“新的證據”的范圍,而第43條第二款則附加上“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之限制條件,并且規定僅僅是“可視為新的證據”。對于如何區分以及在實踐中應當如何分別適用這兩款規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所著之《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并未作出詮釋。①事實上,在實踐中是很難對其予以明確區分和恰當操作的。第43條第二款之規定只會使法院在“新的證據”的認定問題上產生混亂的局面并與第4l條第(1)項的規定相矛盾,而不會有任何益處。第三,人民法院自己或者人民檢察院能否以存在“新的證據”為由而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并依法提起再審程序?如果允許,又怎樣界定其“新的證據”的范圍呢?如果不允許,再審制度又該如何予以改造呢?這一點顯然涉及到再審制度的立法修改,而遠非《證據規定》所能解決的問題。
(二)提供“新的證據”的時間
根據《證據規定》第42條和第44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三)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新的證據”之法律后果
《證據規定》第43條第一款明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這一規定與《證據規定》第34條關于舉證時限的效力和第4l條關于“新的證據”的界定在內容上彼此聯系,起著相互補充的作用。
(四)提出“新的證據”所引發的法律后果
提出“新的證據”除對案件本身產生相應外,根據《證據規定》第46條,還會產生以下兩個方面的后果:其一,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于錯誤裁判案件。其二,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國際習慣法的當下命運
習慣作為法律規則的淵源由來已久。羅馬法將法律分為“成文法”(jusscriptum)和“不成文法”(jusnonscriptum),認為“不成文法是由經慣例檢驗的規則組成的;因為使用者的同意所核準的長期沿襲的習慣與成文法(statute)并無二至。”早期國際法學家和他們的先驅一樣把習慣法描述為長期、不間斷的慣例的不成文法。“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深受這個古典傳統的影響,認為“萬國法的證明與不成文的國內法相似;它可以在未遭毀損的(unbroken)習慣和深諳其中門道的那些人的證言(testimony)中被找到”。瓦泰爾(Vattel)在十八世紀末葉和十九世紀早期的主要國際法著作中把習慣法定義為“在長期的使用中被尊崇,并為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作為法律加以遵守的格言和習慣”。晚近,布萊爾利(Brierly)稱之為“一種慣例,為其遵循者感到有義務的”。
對于絕大多數國際法學者而言,國際習慣法和國際條約并列為國際法淵源的兩個主要形式。事實上,20世紀以前習慣是國際法最重要的淵源。但是今天國際習慣法看上去有些時運不濟:它在《國際法院規約》所列舉的國際法淵源中僅居次席,而位于國際條約之后。這是由諸多因素決定的。一方面,條約與習慣相比具有明確性,所包含的規則為國家的明示所同意,對國家有直接的拘束力,并且制定和更改更加靈活;相反,習慣確定的時間、內容和適用范圍往往是不清晰的,容易產生爭議,而且形成需要有一定的時間經過。另一方面,這也是二戰以后國際形勢發展的必然趨勢。二戰后社會主義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大量涌現,力量不斷壯大。在這些深受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壓迫的國家看來,既有的國際習慣法滲透著傳統西方價值觀,因此堅決要求進行根本性的修訂。國際社會整體規范的改變迫在眉睫,但習慣的不成文性質所隱含的不穩定因素和發展的時間上的拖延使它在與條約的競爭中敗下陣來。此外,與習慣法鼎盛時期相比國際社會成員規模大大增加(在一百年間,從40多個激增到170多個),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它們之間在經濟上、政治上、意識形態上分歧很多,這就導致一項一般規則想要取得不同的國家的大多數支持變得“難于上青天”。國際習慣的“失寵”也就在所難免。
但若就此斷言國際習慣法“窮途末路,氣數將盡”,則為時尚早。首先,習慣同樣具有條約所沒有的優點。按照1969年《條約法公約》第34條規定,“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也就是說,條約的效力僅及于締約國,而不能逾越此范圍對第三國產生拘束力(其同意除外)。而迄今為止尚沒有一個所有國家普遍參加的條約(《聯合國》也不例外),且條約的數量總是有限的,因此它適用范圍和涉及領域必然存在局限性。相對而言,國際習慣法則具有更加普遍的適用性。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20年所作的判決一樣,它通常被認為“(國際)社會的普遍之法”。當然,有些國際習慣可能只是區域性的,或者在一項習慣(即使是一般國際習慣法)形成過程中明白反對的國家被發現不受其拘束,但可以設想一下,國際習慣法和國際條約一道構成了一個或多或少完備的法律體系。事實上,一套由條約和習慣法構成的法律規則仍然是不完備的。從這種意義上說,國際習慣法具有其存在的獨立價值。
不但如此,習慣還是國際法以及一般法律的最古老和原始的淵源。因此,“雖然國際法院必須首先考慮對當事各方有拘束力的任何可適用的條約規定,但在發生疑問時,條約要以國際習慣法為背景加以解釋,而且國際習慣法在它包含有一項強制法規則而條約與之相抵觸的的范圍內就將優于條約。”同時,在國際習慣法被收錄(embodied)到公約后,它并不因此失去此后獨立的有效性而僅僅依賴于相關的公約。也就是說,“當公約被拒絕承認或里邊有條款規定聽憑保留,拒絕或保留的一方可不再受其拘束”這種觀點是沒有根據的。國際法院明確指出:“法院不能駁回依據習慣的和一般的國際法原則所提出的主張,僅僅是因為這些原則已經被‘銘刻’(enshrined)進了所依據的公約的文本中……公認的,上面提到的原則已被編撰或體現在多邊協議的事實并不意味著它們停止存在和作為習慣法原則適用,即使是對公約成員國。”這樣的習慣法原則包括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尊重國家獨立和,等等。
最后,國際形勢的發展不盡然對國際習慣不利。應時代所需,國際習慣法在至少在三個方面仍將扮演重要角色。第一,由于在國家群體之間存在眾多的的沖突和考慮所有緊密相關的因素的復雜性,迅速產生的新的經濟需求經常不能及時被條約整理和調整。與此相對照,由一個或更多國家提出的有關一定爭議的解決辦法,最后可能滿足了其他國家的利益和需求,并逐漸致使習慣規則出現。關于這點的一個典型例證是新近出現的有關大陸架的規范。第二,在一些基本原則(fundamentals)領域,國際社會新顯現的需求會導致在國家群體間發生沖突,并致使經由條約規則來加以規范變得極其困難。結果,國家所面臨的唯一選擇可能是出于給“廣泛同意”的范圍劃定界限而非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規則目的,致力于復雜的磋商程序。聯合國在此領域功績卓著。各個國家可在這個國際講壇上相互交換意見,消除隔閡,有可能達成某種程度的和解。多數國家間最終消除對立,并在行為的一般標準上達成共識。后一種結果和起草條約一樣,制定規范的核心(nucleus),形成此后實踐的基礎。這種“行為的一般標準”無疑在此前規范的真空和今后通過制定條約產生詳細的規則間搭起了一座“橋”。而這恰恰是習慣法重要性的表現。在近幾十年所形成的“禁止種族歧視和迫害”等習慣法規則可資為證。第三,新產生的國家沒有也不可能對國際習慣法予以全盤否定。一些習慣法規則如果被新獨立的國家認為或多或少具有可接受性,那么它在相關領域就會出現通過修訂和細化而“茁壯成長”的態勢。有關戰爭的規則、有關條約法的規則(“條約必須遵守”)等等習慣法都是如此。
三、國際習慣法的構成要素
在西方對習慣法的表述上,特別是在早先國際法學者的著述中,常出現“習慣”(custom)和“慣例”(usage)交混使用的情況。這同樣影響了我國學者對這兩個概念關系的認識,而常常用“慣例”替代“習慣”。嚴格來講,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慣例代表了習慣的“混沌”時期,當習慣形成之日,即慣例終止之時。慣例只是一種行為的國際習常(habit),而沒有足夠法律的證明(attestation)。它可能是相互抵觸的,而習慣必須前后一致,統一不悖。custom是《國際法院規約》明文正典記載的國際法淵源之一,“官袍加身”,具有法律拘束力;而usage相比之下只能算是“鄉野村夫”了。
問題是,在概念上作內涵和外延的區分并不難,但在實踐中如何加以識別就非輕而易舉了。這就勢必要明確“習慣”的構成因素有哪些,以此來判斷特定場合是否存在一項國際習慣法。在這一問題上學者們見仁見智,但往往殊途同歸。如布朗利認為習慣的要素有四個:1.持續時間;2.常例的一致性和一貫性;3.常例的一般性;4.“法律和必要的確念”(Opiniojurisetnecessitotis)。前蘇聯有學者認為國際習慣具有三個要素:1.長期適用;2.普遍承認;3.確信法律上的拘束力。但事實上,上述觀點除了最后一個要素外都是對常例(practice)特征的說明。與此不同的是大多數學者都直接采用二元概念(dualistconception),認為國際習慣法的構成要素有兩個:“通例”(generalpractice)和“法律確念”(opiniojuris)。在“大陸架(利比亞訴馬耳他)”案中,國際法院認為國際習慣法的本質必須“主要的在國家實際實踐和法律確念中尋找”。這種理解符合《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1款(b)項的規定,具有成文法律依據,因而更加具有合理性。在這兩個因素中,“通例”即國家的實踐,是社會學的因素、客觀的因素,而“法律確念”是心理學的因素、主觀的因素;或者說,前者是數量的因素,后者是質量的因素。下面分別詳細來論述一下這兩個因素:
第一,國際法學者一般認為“通例”,即國家的實踐具有以下幾個特征:時間性(temporality)、連續性(continuity)、一般性(generality)。只有當慣例具備這些條件才能成為國際習慣的基本要素之一。
1.時間性。國際習慣的經典定義是“長期使用的不成文法”,強調的是持續時間的長期性。這是因為先前國際關系簡單,國際交往有限,國家實踐不足,導致慣例的形成通常需要相當長的時間過程。時間因素也因此顯得格外重要。但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科技的進步,國際交往日益頻繁和活躍,形成慣例所需的時間也大為縮短。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1969)中認為:“僅僅一個短時間的過程不一定會妨礙或者其本身不一定會妨礙在原來純粹為協定規則的基礎上形成一項新的國際習慣法規則”。在該案中,國際法院承認1958年《大陸架公約》關于大陸架劃界的等距離方法經過短短十年時間已經形成了國際習慣法規則。這意味著國際法院在其有關判定是否存在國際習慣的司法實踐中已不再將時間因素當作重點來考慮。有關外太空管理的習慣法規則的迅速出現也是一個例證。這一現象同樣得到了學者的認同。童金認為:“時間性,換句話說,時間因素在國際法慣例規范的形成過程中也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時間因素本身并不能推定國際法慣例規范的存在。如果從法律上看慣例規則必須是‘古老的’或年代相當久遠的,就更缺乏根據了。”布朗利說,“時間的經過當然的構成一般性和一貫性的部分證據,但當一項實踐的一貫性和一般性被證明之后,特別的時間經過就沒有必要了。”這就是說,他并沒有將時間因素和其他因素作同等對待。鄭斌提出的“即時的國際習慣法”(instantinternationalcustomarylaw)概念雖然遭到一些學者的反對,但它同樣向我們傳達了一個有意義的訊息:時間要素已經不成為國際法習慣形成的主要問題。
2.連續性,即一貫性(consistency)或劃一性(uniformity)。“連續性”是一個評價問題,在許多案件中裁判者擁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完全的劃一性是沒有必要的,但要求有實質性(substantial)的劃一。國際法院在“連續性”上的主導意見出現在“庇護案”中,“依據一項習慣的一方……必須證明這項習慣是以-它對于他方已經形成有拘束力-這種方式確立的;所引據的規則……是符合有關國家所實施的一項經常和劃一的慣例……”接著法院從反面論證道:“法院所獲知的事實顯示,在行使外交庇護權的實踐中和不同場合所表示的官方意見中,存在如此多的混亂和不一致,如此多的不肯定和矛盾;在為某些國家所批準而為其他國家所拒絕的迅速連續的各庇護公約中,存在如此多的不一貫性;以及在各實例中,實踐受到政治意愿如此多的影響,故而是不可能從這一切中來辨明任何被接受為法律的經常的和劃一的慣例的……”換句話說,在該案中阻止一項國際習慣規則形成不是重復的缺失(absenceofrepetition),而是實踐中大量的不一貫性的存在。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中,國際法院認為:“并不期望在國家的實踐中,對有關規則的施用應該是完美的,即國家應該以完全的一貫性戒絕使用武力和干涉別國內政。法院并不認為,對于一項規則成為習慣法,相應的實踐必須完全嚴格地與該規則保持一致。為了推導出習慣規則的存在,法院認為國家的行為應在大體上與該規則保持一致就足夠了。至于與特定規則不一致的國家實踐的情況,一般應被視為是對那項規則的違背,而不是承認一項新規則的暗示。”
總而言之,實踐中“大量的”不一貫(即相當數量的實踐違反有關“規則”)將阻止一項習慣法規則的產生。而像國際法院在“英美漁業糾紛案”中聲稱的那樣,“少量的”不一貫不能產生同樣的效果。在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實踐違反聲稱的習慣法,似乎少量的實踐也足以產生一項習慣規則,即使該常例僅涉及到小部分國家并且只持續了很短的時間。
3.一般性。一般性是指國家就一項慣例參加或接受的廣泛程度要求,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1)廣泛程度;(2)參加或接受的方式。對于問題(1),應該明確“一般性”是個相對的概念,不能進行抽象的定義。它包含在所有國家-主要指有能力參與規則形成過程和有特別利害關系的國家-的實踐中。“一個常例可以成為一般的,即使它沒有得到普遍的接受;并不存在既定的標準指示一個常例應達到何種廣泛的程度,但它必須反映,在相關活動別有關的國家的廣泛接受。”因此,對于有關海洋的國際習慣法而言,海洋大國和臨海國的實踐比內陸國的實踐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
無疑,“一般的”實踐不等于要求“普遍性”(universality),即不要求是所有國家或其他國際主體無異議的實踐。這意味著,一個國家可以受到其他國家通例的拘束,即使這違背它的意愿,如果它沒有在該規則出現之時提出反對并堅持反對(persistentobjector)的話。問題是,按照“堅持反對者學說”(doctrineofpersistentobjector)的理解,“一個國家如果在國際習慣法的一項規則產生過程中堅持反對,就不受該規則的約束”,這很有可能為強國破壞國際習慣法規則提供可乘之機。國際習慣法本身是一個比較脆弱的規范體系,因此應對其加以“小心呵護”而對阻止或妨礙行為作嚴格限制。基于此,一個國家堅持反對一項習慣規則,只有當這一行為得到其他國家的默認之后,才能脫離該規則的拘束。反之,如果其反對行為未得到其他國家的默認,則仍然受該規則的拘束。當然,如果多數國家反對一項習慣規則,則該規則無從產生,不發生對有關國家有無拘束力的問題。
對于問題(2),從“一般性”的內涵可知,它的形成要有國家的參加或接受行為。法律上的行為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關于不作為能否產生習慣法曾構成“荷花號案”(1927)的爭論焦點之一。但現在一般已不再視其為問題。正如童金教授指出的那樣,“不僅國家的積極作為,還有一定情況下的不作為,都可以導致國際法慣例規范的產生。”國家積極的作為即直接表明了國家的立場和態度。但國家的不作為,什么情況下可理解為“沉默即默許”,什么情況下僅僅是因為國家對該主題缺乏興趣還有疑問。在后一種情況中,國家的不作為行為本身并不包含任何意思表示,即既不意味著同意,也不意味著反對。而“如果國家的行為不附有一種意見,認為其行為是義務或權利,那么,所確立的是所謂‘慣例’,而不是造法的習慣。”因此既不能全盤否定不作為對于形成國際習慣法的意義,同時也不能一概認為不作為可以產生習慣法規則。在上述“荷花號案”中,國際法院認為,“即使在已報告的案例中很少有司法判決足以在事實上可以證明法國政府的人所認為的那些情況,這僅僅表明各國在實踐中不進行刑事程序,而不表明它們承認它們自己有義務這樣做;因為,只有如果這種不行為是依據它們感到有義務的不行為,才可能說有一項國際習慣法”。法院雖然沒有否認不作為可以成為慣例的一部分,但是表明不作為如果沒有滿足“法律確念”的要求就不能形成國際習慣法。
第二,當從國家實踐中推斷習慣法規則時,不僅要分析國家做了什么,而且要分析它們為什么那樣做。這就引出了形成習慣法的心理學因素:法律確念,或者如《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2款所稱的-“經接受為法律者”。
在國際習慣法的兩個構成要素孰輕孰重這一問題上存在不同認識。凱爾森認為習慣是一種造法事實,在各國之間的關系上,“習慣,即各國長期確立的實踐,創造了法律”。這事實上否定了“法律確念”的意義。卡特則直接說:“法律確念不是習慣的一個必需要素。但當它呈現時,它有助于將習慣和出于禮儀或其他理由采取的行為區別開來。”但如布朗利所言,“慣例是一種通例,只是不反映法律義務”。正是“法律確念”使“國際慣例”轉成為“國際習慣”。現代分析哲學將“實在”分為“自然的、物理的實在”和“社會的、制度性的實在”兩種形式。用來闡釋制度性的實在的一個典型例子貨幣。為什么當我們捏著這些花花綠綠的紙張的時候會獲得擁有財富的滿足感?而事實上這些染著某種顏色的纖維素構成物在物力上、化學上,并無神奇之處。為什么當我們設法制造出與它們一模一樣的東西時,得到的不是貨幣而是“假幣”,甚至我們因此要受到刑事處罰?類似困惑的唯一答案可能就是:一種現象,當且僅當我們認為是貨幣它才是貨幣。類似的,國際習慣法作為一種“制度性實在”,當且僅當國際主體認為它是國際法它才是國際法。這就是心理學因素的意義,即國家承認慣例所形成的規則有法律拘束力,則這種“法律感”使國家受其拘束。不惟如此,就功能而言,“法律確念”可以被視為一種“溶媒”(solvent),將對國家實踐實例在歷史上的闡釋(rendition)轉換為一種更加流動的形式:一項國際習慣法可被應用到解決當下問題中。如果缺少了“法律確念”可能僅存在一個或多或少缺乏法律意義的歷史經驗。這一點是毋容置疑的。通過上文的分析可以得知,慣例的時間性、連續性和一般性都是相對而言的。一項國際習慣法規則之所以能夠跨越“時間的斷層”(習慣通常只在爭議時才浮出水面,而大部分時間則似有似無)和國家實踐的模糊曖昧,而在不同的時空中作為法律規范得到應用,是因為它獲得了國際主體的“法律信念”。因此,正是“法律確念”使國際習慣法從上述幾點可以看出在國際習慣法的兩個構成因素中,“法律確念”比“通例”更為重要。
“法律確念”常常被定義為“國家感到的,一種特定行為模式乃國際法之要求的確信”。這一定義預示了所有的習慣法規則都是根據義務制定的。但情況并非如此簡單,它同樣包含“許可性”規則,即允許國家以特定方式行動。例如,可在本土內對外國人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控訴。所以,對于“義務性”規則而言,傳統的定義是正確的;對于“許可性”規則而言,“法律確念”意味著“國家感到的,一種特定行為模式乃國際法所許可的確信”。對二者的區分主要是為了在證明程度上加以區別。如果一些國家以特定方式行為(或者聲稱他們有權利以那種方式行為),而利益相關的國家沒有對該行為(或聲稱)主張它們是違法的,那么一項許可性規則因此而得證明。但義務性規則就非僅限于此,還需要證明國家把行為看作是一種義務性的舉動。
問題是,如何在實踐中判斷這種心理學或主觀的因素是否存在?事實上,它并不是抽象地出現的,而是產生自國家的行為所構成的實踐。因此學者們有一點共識,即不是尋找國家心理學確信的直接證據,而是從國家的言行中間接加以推導出“法律確念”的存在,但在具體方法或進路(approach)上有所差異。如阿奎斯特認為,“官方言論并不需要;法律確念可以在行動或遺漏(omissions)中收集到。出于此目的,必須記住在國家間相互關系中支配國家行為的國際法規則;因此不僅需要分析一個國家的作為或不作為,而且要分析其他國家如何反應。如果一些國家的行為激起其他國家主張該行為非法的抗議,這些抗議可以剝奪該行為作為習慣法證據的價值。”布朗利從國際法院的實踐中總結出兩種證明的“進路”:在一些案件中,國際法院樂意根據通例、文獻著作中的一致性觀點、國際法院先前的判例或其他國際性裁判所提供的證據推定法律確念的存在;但在很少部分案件中,法院采用了一種更加準確的方法,要求提供在國家的實踐中承認系爭規則效力更為確實的證據。至于選擇那種進路,則取決于爭論問題的性質。另有學者認為,“一個人怎樣才能知道‘法律義務感’已經完成了它的工作?一種辦法是詢問國家,當它們以一種一貫的方式行為時僅僅是出于便利還是它們承認如此行為是因為它們感到受國際法的強制。但這可能是一個關于事實的難題。……國家可能經常以習慣的方式行為,卻沒有必要宣告它們這樣做是因為某程度上感到了法律的拘束。事實上,與習慣法規則很好地被遵循時相比,國家有關國際習慣法規則的聲明更可能在那些規則的沖突和疑惑情況下產生。”他接著說:“法學家和法官而非國家,對國際常例在一定階段變成國際習慣法觀點的表達而言是更有幫助的淵源。……法官們和國際法學家們對國際法作貢獻的一種顯著的途徑是:通過對國家實踐的解釋和當這樣的實踐已經達到它可能真正地被認為是國際習慣法時發表意見。經常地,不是國家而是法學家和法官成為那有魔力的一劑(potion)-法律確念-的有效釀造者。”從中不難看出,并不存在唯一的標準可據以判斷國家的實踐中隱含“法律確念”,但它可以在相關證據中找到“蹤跡”。
關于“法律確念”,還有一點需要明確的是由“個別法律確念”(opiniojurisindividuales)形成的特殊習慣(specialorparticularcustom)或區域習慣(regionalorlocalcustom)的效力問題。在“印度領土通行權案”(1960)中,國際法院明確表示這樣形成的習慣對有關國家是有法律拘束力的。但作為國際法的淵源的習慣必須是一般性習慣,或者嚴格地說是普遍性習慣,而特殊習慣或區域習慣不能形成普遍適用的國際法原則、規則或規章,除非得到其他國家的接受、承認或默認。
注釋:
Jennings,inBernhardt,Vol.Ⅱ,p.1165.轉引自王鐵崖著:《國際法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47-48頁。日本學者廣部和也指出“法律淵源”是一個多義詞,大體有四種含義:①給予法律以拘束力的事物;②法律的產生和發展的主要原因;③法律的存在形式;④認知法規的資料。(參見「日寺澤一、山本草二主編:《國際法基礎》,朱奇武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33-34頁。)
參見勞特派特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八版,王鐵崖、陳體強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上卷,第1分冊,第17-18頁。但詹寧斯、瓦茨修訂的第九版《奧本海國際法》(王鐵崖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把該部分內容刪去了。
「美漢斯·凱爾森:《國際法原理》,王鐵崖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54頁。
王鐵崖著:《國際法引論》,同前注,第50頁。
“語言一旦長上了翅膀,就自由飛翔。”相同的概念,在不同的個體的理解中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含義。
See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Little,Brown&Company.1993.p.164.
AntonioCassese,InternationalLawInADividedWorld.ClarendonPress.Oxford,1986.p.181.
《聯合國》對于締約國沒有拘束力,它“仍然是一項多邊條約,不過是一項具有某些特殊性質的多邊條約而已。”(參見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九版,同前注,第1卷,第1分冊,第19頁。)
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P.164.
同上,p.165.
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九版,同前注,第1卷,第1分冊,第15頁。
L.C.Creen,InternationalLaw:ACanadianPerspective.2ndEd.TheCarswellCompanyLimited,1988.p.60.
SeeAntonioCassese,InternationalLawInADividedWorld.p.181-183.
有關著作有周鯁生的《國際法》(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臺灣學者沈克勤的《國際法》(臺灣學生書局,1980年增訂五版),等。我國外交文件和國內法規用“國際慣例”代替“國際習慣”的例子可參見王鐵崖著:《國際法引論》,同前注,第68-69頁。
BarryE.CarterandPhillipR.Trimble,InternationalLaw.2ndEd.Little,Brown&Company.1995.p.142.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ClarendonPress.Oxford,1990.p.5-7.
「蘇聯科熱夫尼克夫主編:《國際法》,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2頁。
ICJRep.1985,29.See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LondonandNewYork.1997.p.39.
HiramE.Chodosh,“NeitherTreatyNorCustom:TheEmergenceofDeclarativeInternationalLaw”,inTIlJ,Vol.26,No.1,p.99.note1.轉引自王鐵崖:《國際法引論》,同前注,第72頁。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7.
ICJReports,1969.p.43..轉引自王鐵崖:《國際法引論》,同前注,第75頁。
「蘇聯格·伊·童金著:《國際法理論問題》,世界知識出版社1965年版,第71頁。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
SeeRodolfBernhardt,EncyclopediaofPublicInternationalLaw,1995.p.902.SeealsoG.J.H.vanHoof,RethinkingtheSourcesofInternationalLaw,1987.p.36.參見王鐵崖著:《國際法引論》,同前注,第76頁。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
ICJReports,1950.pp276-7.Seealso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6.
Nicaraguav.US(Merits),ICJRep.1986,p.98.Seealso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1.
UKv.Norway,ICJRep.1951.116.p.138.
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2.
TheRestatement(Third),Vol.1,para.102,25..Seealso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2.
「蘇聯格·伊·童金著:《國際法理論問題》,同前注,第74頁。
「美漢斯·凱爾森:《國際法原理》,同前注,第257頁。
PCIJPublications,SeriesA,No.10,p.28.轉引自王鐵崖著:《國際法原理》,同前注,第78頁。
「美漢斯·凱爾森:《國際法原理》,同前注,第257頁。
BarryE.CarterandPhillipR.Trimble,InternationalLaw.2ndEd.p.144.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5
「美約翰·塞爾著:《心靈、語言和社會-實在世界中的哲學》,李步樓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頁。
See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pp.166-7.
See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4.
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p.45.
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p.
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p.167.
鄭斌認為“法律確念”有“一般法律確念”(opiniojurisgeneralis)和“個別法律確念”(opiniojurisindividuales)之分。參見王鐵崖著:《國際法原理》,同前注,第83頁。
王鐵崖著:《國際法原理》,同前注,第84-85頁。
參考書目:
中文
l王鐵崖著:《國際法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2周鯁生著:《國際法》,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
3(臺)沈克勤:《國際法》,臺灣學生書局1980年增訂五版。
4「英勞特派特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八版,王鐵崖、陳體強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
5「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九版,王鐵崖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1995年版。
6「美漢斯·凱爾森:《國際法原理》,王鐵崖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
7「美約翰·塞爾著:《心靈、語言和社會-實在世界中的哲學》,李步樓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年版。
8「蘇聯格·伊·童金著:《國際法理論問題》,世界知識出版社1965年版。
9「蘇聯ф·и·科熱夫尼克夫主編:《國際法》,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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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l、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4thEd.ClarendonPress.Oxford,1990.
2、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7threv.Ed.LondonandNewYork.1997.
3、ThomasEhrlichandMarryEllenO‘Connell,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Little,Brown&Company.1993.
4、AntonioCassese,InternationalLawInADividedWorld.ClarendonPress.Oxford,1986.
5、L.C.Creen,InternationalLaw:ACanadianPerspective.2ndEd.TheCarswellCompanyLimited,1988.
破壞分子發現炸藥倉庫的守護衛兵在后半夜兩次交接班時警惕性較差,遂利用這一疏漏,接近倉庫點燃引爆物引發倉庫爆炸,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破壞分子“點燃”引爆物的行為無疑是倉庫“爆炸”的原因。有人認為,保衛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還有人根據內外因原理認為,“炸藥能夠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內因,破壞分子“點燃”引爆物是外因。內因是根本的、決定性的原因。如果倉庫內存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沒有炸藥,就不會出現爆炸的結果。這一說法看似可笑,但與所說的“溫度不能使石頭變成小雞”的例子是頗為類似的。
人們普遍認識到,現實中的因果關系是復雜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況。人們還從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為“直接—間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于這些劃分標準沒有給予嚴格界定,這就引起許多不必要的爭議。本文試圖通過對概念進行嚴格定義,建立起“基本因果關系模型”,并以此為基礎對復雜因果關系作出解釋。
一、基本因果關系模型
哲學上把現象和現象之間那種“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叫做因果關系,其中引起某種現象產生的現象叫做原因,被某種現象引起的現象叫做結果。但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引起”和“被引起”卻有大不相同的看法,結果出現了許多復雜的因果關系表述形式。但是表述越是復雜,越容易出現模糊和混亂,給地認識因果關系造成困難。所以對因果關系,學界至今還沒有建構起比較完整的框架。
筆者以為,要想在因果關系上有所突破,應當借用數理邏輯的思想,從基本假設和定義出發,建構起“基本因果關系模型”(理論),以此為基礎對復雜因果關系給予解釋。
作為建構模型基礎的基本假設和定義,都必須從現實世界中歸納出來。模型本身,也應當反映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關系。學研究的主體(基本單位)是個人,研究的是人的活動(體現了與外界的關系)。筆者從經濟學得到啟發,把通常所說的“事物”分解為動態的“事”和靜態“物”兩類。“物”是哲學研究的主體,“事”則是“物”的動態變化過程,它體現了主體“物”之間的關系。所以,“事”是由“物”參與產生的,而靜態的“物”則可以獨立存在。
但是為了利用人們熟知的哲學術語,我們做如下定義:
靜態的“物”叫做“事物”,是哲學研究的主體,用A、B、C等表示;“事物”的變化叫做“現象”,是哲學研究的內容,用A、B等表示;“引起”用“”表示;A現象“引起”B現象,即現象A是結果B的原因,用“AB”表示。
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關系可以用開關的“開、關”與燈泡的“亮、滅”來表示。我們用導線把電池、開關、燈泡三個元件串聯起來,構成一個簡單電路,靜態的開關、燈泡、電池、導線就是“事物”,開關狀態的變化(開和關互變)與燈泡狀態的變化(滅和亮互變)就是“現象”。“開關由關到開”與“燈泡由滅到亮”兩個現象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
“開關開”與“燈泡亮”(或“開關關與燈泡滅”)就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可以用符號“AB”。我們把它作為“基本因果關系”的模型。下面就以“基本因果關系”為基礎,討論現實世界中復雜的因果關系。
二、區分原因和條件
我們把與結果發生有關的所有先前情況統稱為“先前因素”,探索因果關系就是要確定哪些(個)先前因素是原因,哪些先前因素是條件。
與因果現象實際發生的過程正好相反,人們在探討因果關系時往往是先知道結果,而后才去探討其原因,這一過程稱為“執果索因”。“執果索因”中必須利用“邏輯推理”,推斷哪些現象可能引起結果的出現。
如果幾個現象必須全部出現,結果才出現,即對于結果來說(注意,是對于特定結果來說的),這些現象缺一不可,那么這些現象就稱為“串聯現象”;如果幾個現象中只要有一個出現,結果就必然出現,那么這些現象就稱為“并聯現象”。“串聯現象”和“并聯現象”是相關現象的兩類基本關系。串聯和并聯“混合”的現象,可在此基礎上,本文從略)。在一個電路中,串聯開關的每一個都必須“由關到開”,才會出現燈泡“由滅到亮”的結果,所以對于燈泡“由滅到亮”來說,每一個串聯開關“由關到開”的現象就屬于“串聯現象”;類似地,并聯開關只要有一個“由關到開”,即可出現燈泡“由滅到亮”的結果,所以對于燈泡“由滅到亮”的結果來說,并聯開關的每一個“由關到開”的現象,就屬于并聯現象。
我們之所以強調“對于特定的結果來說……”,是由于對于不同的結果來說,現象之間的關系就根本不同。例如對于燈泡“由亮到滅”來說,任何一個串聯開關“由開到關”都可以引起這一結果,所以對于燈泡“由亮到滅”來說,每一個串聯開關“由開到關”的現象,正好屬于“并聯現象”。同理還可以得出,對于燈泡“由亮到滅”來說,每一個并聯開關“由開到關”的現象,正好屬于“串聯現象”。
在強調一遍,“串聯現象”和“并聯現象”的劃分,是在“執果索因”過程中對“可能引起”結果的現象從上進行的劃分,而現實中究竟是哪個現象“引起”了結果的發生,則必須從其它方面入手解決。為此,我們必須引入時間因素(參數)。
我們先研究“串聯現象”。假設有n個“串聯現象”,我們對它們發生(成就)的時間次序進行排列,分別為第1、2、3……n個現象。由于對結果現象來說,它們中的每一個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而直到第n-1個現象出現,結果都沒有發生,即它們都沒有“引起”結果發生,所以都不是結果發生的原因。而第n個現象一出現,結果就發生了,根據“因果關系定義”,它就應當是結果發生的“原因”,其它n-1個現象則只是因果關系發生的相關“條件”。同理,“并聯現象”中任何一個現象的出現都足以引起結果的出現,所以并聯現象中最先出現的那個現象就“引起”了結果現象的出現,所以它就是結果發生的“原因”。
可見,時間因素對于因果關系具有重要意義。可以認為,從邏輯上說,原因和條件并無區別(因為邏輯不考慮時間因素)。只是由于它們出現的時間次序不同,才區分出“原因”和“條件”。
三、邏輯推理與因果關系的區別
邏輯推理與因果關系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如前所述,邏輯推理與因果關系的最根本的區別是,邏輯推理不考慮時間因素,而因果關系卻必須考慮時間因素。例如“父母結合”后“生出兒子”,在因果關系中,“父母結合”是原因,“生出兒子”是結果,二者不能顛倒。但從邏輯推理上說,男女結合卻不一定能夠生出兒子;反過來說,只要有“兒子出生”這一“條件”,則必然能夠推出“父母結合”這一結論。寫成邏輯推理形式,就是“因為兒子,所以父母”。由于有人把“因為……所以……”框架下的邏輯推理都看做“因果關系”,結果兒子倒成了父母的原因,鬧出大笑話。從這一情況可以看出,用“因為……所以……”形式表述的關系,也可能不是因果關系。
2、邏輯推理的條件是有限的,而在任何一個因果關系中,“條件”實際上是無限的。在邏輯推理中,有時一個條件即可推出一個結論,有時多個條件才能推出一個結論。但即使多個條件推出一個結論,這些條件的個數也都是有限的。但現實中的因果關系卻大不相同,與結果現象有關的條件實際上是無限(多)的,無法把它們窮舉出來。例如在我們的簡單電路中,導線的性能,元件的材料,以及是誰拉動了開關,他為什么要拉動等等,都是因果關系發生的相關情況。在研究中,我們只能夠限定范圍,對那些“不言而喻”的條件也只能“略而不提”,對那些超出界限的情況也不再研究。總之,現實中“原因和結果的關系”,要比邏輯推理中的“條件和結論的關系”復雜許多倍。
3、邏輯推理中(主要指演義推理),條件必然蘊涵結論;但在因果關系中,原因并不必然蘊涵結論,而只有在“條件”都已經具備的情況下,原因的出現才引起了結果的發生。例如在電路中,n個串聯開關中,只有在前n-1個開關都發生了“由關到開”的變化之后,即在特定條件都已經“成就”之后,第n個開關“由關到開”才能夠成為燈泡由滅變亮的“原因”。如果我們預先把n個開關進行編號,或者設想它們的顏色各不相同但功能完全相同,最后一個發生“由關到開”變化的那個開關是紅色的,那么只要前面n-1個開關中只要有一個沒有發生“由關到開”的變化,那么紅色開關“由關到開”的變化就并不能“引起”燈泡由滅變亮的結果。所以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每一個因果關系都是具體的,都是特定的原因引起了特定的結果。也許只有在實驗室條件下(在實驗室中可以嚴格限定條件),原因和結果的關系才是確定不變的:相同的原因必然引起相同的結果,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結果,就象人們在白開水中加入砂糖則必然使白開水變甜,而加入食鹽則會使白開水變咸一樣起清楚明確。通常人們認為,“同果必然有同因”,“異果必然有異因”,這一原理也只有在實驗室條件下才是有效的。
4、因果關系是“現實”關系,只有在原因現象和結果現象已經發生之后,我們才說,原因A和結果B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邏輯推理”是一種“理論”推導,它不需要任何現實性做支撐,條件就必然蘊涵結論。演繹推理的邏輯結構是:
若A包含于B,并且B包含于C,則A包含于C。就象初等數學中A<B并且B<C,那么A<C一樣。
但是因果關系卻不具有這種傳遞性。即A是B的原因,并且B是C的原因,卻不能得出A是C的原因。即結果原因的原因,不是結果的原因,就象西歐封建中的等級關系那樣: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當然,也有人把原因的原因看作結果的原因,就象我的祖先的祖先,也是我的祖先一樣。但如果這樣理解因果關系,那么秦始皇統一也許就是兩千多年來一切社會事件的原因,一切事物的最終原因就都是界本身。這樣理解因果關系,就喪失了研究的意義。如果嚴格套用因果關系定義,可以看到這些理解并不符合因果關系定義。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正是由于理論必須符合現實,它才能夠解釋和預測現實。邏輯推理盡管是理論上的,也許正是由于它是理論上的,所以可以用于推測因果關系的可能性,并由現實予以證實和證偽。實際上人們也正是這樣利用邏輯推理來探索因果關系的。結果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經常把因果關系中的“結果”與邏輯推理中的“結論”相混淆,例如有人把公安機關偵破刑事案件的結論稱為“結果”。問“殺人案有結果了嗎?”答曰“有,是張三謀財殺人!”這里的所謂“結果”,實際上是指找到了“殺人結果”的“原因”,它應當屬于邏輯推理的“結論”而不是現實中因果關系的“結果”。再如我看到李四到就診,由于就診人都是因為有病,所以我就可以根據李四就診推斷他患了病,既由“就診”這一條件得出了“有病”這一結論。但在平時,我們會說“因為我看見李四就診,所以李四有病”。這樣的表述,“就診”好象成了“有病”的原因,正好顛倒了其中的因果關系。所以我們在分析“因為……所以……”這樣的表述時,一定要搞清它是邏輯推理,還是因果關系。
四、復雜因果關系
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會說,有時出現“多因一果”,有時出現“一因多果”,還有時出現“多因多果”。我們應如何看待這些情況呢?
1、“多因一果”關系分析:
從邏輯上說,多個條件得出一個結論的情況很多,但只要引入時間因素“降到”現實中來,可以看到所謂“多因”,實際上只有一個是原因,而其它因素都是條件,就象串聯開關和并聯開關中只有一個的變化是原因,而其它都是條件一樣。還有一個簡單例子是有人認為“父和母都是兒子的原因,并且不分先后次序”,即兩個原因“引起”一個結果。但這是由于沒有正確概念產生的缺陷。嚴格說來,原因現象和結果現象都應當是動態的,而父、母及兒子都是靜態的“物”,不符合“原因”和“結果”的要求。父母的“結合”與兒子的“出生”才是動態“現象”,它們才符合因果關系定義的要求。所以正確的因果關系表述應當是,“父母結合是兒子出生的原因”,原因和結果之間仍然是“一因一果”關系。
另外,籠統地看待結果卻具體地探索原因,也會出現所謂的多因一果。例如,籠統地認識,會得出“社會秩序混亂”這一結果,應當說這是一個非常宏觀的“現象”。如果在同一層次上分析原因,應當有一個宏觀的術語表示“原因”。但實際上,到現在人們甚至還沒有試圖用一個宏觀術語來表述這一宏觀原因,于是只好談論(許多)具體原因,由于具體原因很多,實際上無法統計,人們注意到這一情況,所以認為“多因一果”情況大量存在。但如果在同一層次上認識,就可以認為“社會秩序混亂是人的活動造成的”。只要在同一層次認識問題,就仍然是一果一因。
還有一種復雜的因果關系“鏈條”(一連串的因果關系),人們往往把中間環節中出現的“結果”都作為最后結果的“原因”,于是就出現所謂的“多因一果情況”。例如,人們往往把一個人所有的“直系祖先”都看作產生這個人的“原因”。但是如前所述,把一個人的“出生”作為結果,父母的“結合”應當是原因,而祖父母的結合則是“父親”出生的原因,外祖父母的結合則是“母親”出生的原因……
有人認為2004年美國總統大選時,布什戰勝克里而連任總統,是億萬選民投票的結果,其中每一個投布什選票的選民都是布什當選為總統這一結果的“原因”。所以是億萬原因引起了一個結果。但如果我們引入時間因素,設想每個選民在不同的時刻投票,那么決定選舉結果的是其中某一個選民的選票,他的票使克里的支持者再沒有反敗為勝的可能,他的投票才是布什當選總統的“原因”,而此前投票的其他選民則只是這一結果出現的條件(盡管也是非常必要的條件),此后投布什選票的選民,實際上在“布什當選總統”這一結果現象中沒有起到作用(如果把選票總數作為“結果”,當然每個選民都起了作用)。但在這一事件中,原因和條件的區分沒有多大實際意義,所以也沒人進行這一分析。
2、“一因多果”關系分析
“一因多果”的情況與“多因一果”的情況正好相反。首先,現實世界中存在連續因果關系,人們往往把最初因果關系之后,結果作為原因又引起的結果都看做最初原因的結果。例如一個(對)祖先可能有許多直系后裔,如果把每個后裔都作為“結果”,就出現“一因多果”的情況。
其次,宏觀地認識原因而微觀地認識結果,則是“一因多果”的更為普遍的情況。例如把世界上“人口太多”看作原因,它當然會引起許多具體結果。因為人口有幾十億,每個人都要活動,都會引起相應的結果,于是也出現一因多果的情況。一因多果可以用宏觀模型“總電閘斷開”與“每個用電器停電”之間的關系表示。這顯然是在不同層次上認識問題造成的。如果我們限定在同一層次上分析問題,就可以說,“總電閘斷開”是原因,“全局停電”是結果,仍然是一因一果的關系。
3、“多因多果”關系分析
“多因多果”的現象,實際上是一因一果關系的復合。只要從結果中分解出單一結果,則不難在原因中分解出對應的單一原因。例如,廚師在做湯時使用了很多作料,湯的味道鮮美可口。鮮美可口的味道是由許多單一的“味道”組合而成的,我們可以把它分解為單一味道分別加以。我們假定該湯的味道有苦、辣、酸、甜、咸五種,再分別探討,這五種味道是如何產生的。也許我們發現做湯前只加入了兩種調味品,即食鹽和五香粉。食鹽是單一調味品,它產生了“咸味”;但五香粉是一種混合物,它由幾種調料混合而成,只要再繼續分解,就可以找出是哪種物質產生了苦味,哪種物質產生了辣味等等。于是在“物質”和“味道”之間就建立了一一對應關系。
五、不同學科對因果關系的不同認識和定義
我們前面是從上對因果關系進行定義的分析的,但是不同學科對因果關系往往有不同的定義和認識。最典型的就是“上的因果關系”和“現實中的因果關系”就大不相同。
例如,果園主人為了防止有人偷果子,故意噴灑了巨毒農藥,導致偷果子的人中毒死亡。按照我們的嚴格分析,對“死亡”來說,“噴灑農藥”、“偷果子”、“誤食”是“串聯現象”,最后一個現象“誤食”,應當是死亡的“原因”,而“噴灑農藥”、“偷果子”則是因果關系發生的相關條件。但在法律上,追查責任的標準是相關當事人的“過錯”大小,由于果園主人違反了農藥使用規定,主觀上有過錯(民事上不分故意和過失),所以就認為果園主人“噴灑農藥”的行為與偷果人中毒“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于是判決果園主人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甚至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為了對付老鼠,我們可以從市場上購買一個鼠夾子,放置在老鼠經常出沒的地方,最后確實逮住了老鼠。對于這一結果來說,我們往往說,“安放”鼠夾子的行為是原因,“逮住”老鼠是結果。但這樣說并不嚴格符合“因果關系定義”。根據我們的分析,“安放”鼠夾子時,結果并沒有發生,所以不應該是引起結果的原因。最后的因素是老鼠“接觸”到了夾子鼠,它才是引起結果現象發生的原因。
在法律上把有可能導致結果發生的情況都稱為“原因”。例如在公路邊挖溝修管道,沒有作出明顯標記,致使晚上騎自行車經過此處的行人摔倒。如果行人是正常行使無過錯,就認為挖溝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盡管按照因果關系定義,行人的行為是原因,而挖溝只是引起結果發生的有關“條件”。
六、回到問題
利用因果關系基本模型,可以對日常生活中與因果關系有關的情況作出分析和解釋。例如所謂的主要原因,是把“條件”都作為原因,根據它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區分;間接原因,則是原因的原因或條件的原因而已;偶然原因是考察原因(或條件)的來源,把來源“偶然”的原因稱為“偶然原因”;根本原因是探討原因的原因,直到在特定范圍內無法再繼續探討為止。有人把根本原因稱為“終極原因”,但是如前所述,如果不限定范圍,任何事物的終極原因都是界本身。所以脫離一定范圍,終極原因的探討就毫無意義。
學家總想探討社會的終極原因,這一想法是值得贊賞的。但是既然要探討終極原因,就應當限定范圍,確定探討到什么程度為止。美國學家諾思就探討到“人口的自然增長”。應當說,在社會的界限內,這一原因確實可以稱為“終極原因”,因為再往前探討“人口自然增長”的原因,就是人的生物屬性,這就超出了社會科學的范圍。筆者認為,古代社會的長期停滯根源于特定的地理條件,也是歸結到在社會科學范圍無法解釋的界限為止……
還是回到我們的炸藥倉庫爆炸的問題上來吧!在炸藥倉庫爆炸事件中,根據我們已經闡述的原理,破壞分子“點燃”導火線的行為應當是原因;“炸藥能夠爆炸”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條件。保衛工作的“疏漏”,是一個持續存在的因素,所以可以分兩個階段進行分析。首先,它被破壞分子發現,使他產生了引發爆炸的特定目的;其后,在破壞分子具體實施爆炸時,又被其直接利用接近倉庫。從激發了破壞分子的犯罪目的看,保衛工作疏漏是條件的原因,也可以稱為“間接原因”;從被破壞分子利用接近倉庫的角度看,保衛工作疏漏又是倉庫爆炸的直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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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發展國內旅游業具有回籠貨幣,促進市場繁榮,保證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的作用。
以來,我國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很快,居民購買力大大增強。1980年底,全國居民積余購買力僅為804億元,1985年就增加到2500億元,1990年則增加到7034億元。十年內,平均每年增長25%。如此巨大的積余購買力,一方面反映了城鄉居民收入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是穩定市場、穩定社會的隱患。如何引導好居民積余購買力是保證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目前,證券投資、高檔耐用消費品消費已成為引導居民積余購買力的重要途徑,但都不能完全解決居民積余購買力的貨幣回籠問題。近幾年,居民證券投資有較大發展。但由于投資市場的發育還處于初始階段,將居民積余購買力引向投資的規模還是有限的,消費品市場中高檔耐用消費品對于吸納居民積余購買力起了很大的作用。但近幾年又趨飽和狀態。在證券投資、高檔耐用消費品都難以完全緩解居民積余購買力的壓力的情況下,發展國內旅游業,大量吸納消費資金,回籠貨幣已成為引導居民積余購買力的又一重要途徑。據世界旅游組織統計,1990年全世界國內旅游收入達2.4萬億美元,加上國際旅游收入總計達2.65萬億美元,與能源、汽車制造等重要產業并駕齊驅,已成為世界經濟中三個最大的產業之一,我國國內旅游業近幾年發展也相當快,經濟效益也不斷提高。“七五”期間,我國國內旅游者共13.9億人次,年均2.7億人次,收入753億元,年均收入150.6億元。1992年,國內旅游人數達到3.3億人次,回籠貨幣則達到250億元。實踐證明,適當引導人們的旅游消費,發展國內旅游業確實不失為一種回籠貨幣、減少市場壓力、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有效途徑。
第二,發展國內旅游業可以提供更多的勞動就業機會。旅游業是一項綜合性極強的服務行業。要滿足旅游者多方面的需要,就要發展相應的直接間接的提供服務的行業。據測算,旅游業每增加一個直接就業人數,社會間接就業人數就可增加5個以上。因此,發展旅游業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可以為人們提供大量的工作崗位。
第三,發展國內旅游業還可以促進其他產業的發展,改善國民經濟結構。
旅游業的發展,必須既建立在一定物質資料生產發展基礎上,同時又能促進經濟部門的發展,起著改善國民經濟的作用。這是因為旅游業的發展能刺激旅游者的消費,從而可以形成和擴大新的消費市場。要滿足因旅游業的發展而擴大的消費,就要增加生產擴大服務。由于旅游而刺激的消費,是一種較高水平的消費,對消費品和服務的要求,無論是從質量上還是從數量上說都比較高。在更新換代方面,某些旅游消費品的周期更短,這就對生產和服務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旅游消費這種新形式就成了推動生產發展的新動力,為其他部門、行業開辟新的生產門路提供了可能。同時,旅游業的發展還會促進各種經濟信息的交流,為新產業的產生提供了條件。國內旅游業這些作用都能促進國民經濟結構的調整和改善。
第四,發展國內旅游還可以振興繁榮地方經濟。
我國地大物博,旅游資源非常豐富。各地都可以從本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發展國內旅游業,促進本地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一些經濟水平較低而旅游資源又較豐富的地區,通過發展國內旅游業繁榮本地經濟是一條較好的路子。陜西省漢中地區的南鄭縣,曾經是一個長期吃國家財政補貼的貧困縣,但近年來,工農業總產值卻躍居漢中地區之首,成為全省財政收入突破5000萬元的縣之一。實現這一巨大變化的原因之一,是這幾年南鄭縣新開辟了一個南湖風景區,大力發展旅游業。貴州黃果樹瀑布附近的村寨農舍,過去多是低矮簡陋的石板房,村民中不少人靠政府救濟過日子。這幾年隨著游客增多,各種旅游服務設施都建起來了,過去與經商無緣的農民,現在也做起了生意,有的還發了大財。1988年該鎮儲蓄達418萬元,成了有名的萬元戶鎮。旅游業不僅對落后地區的經濟有較大的推動作用,對發達地區的經濟的推動作用也很明顯。如歐美一些大部市、亞洲四小龍的騰飛等,旅游業都起了重要作用。1991年上海對從事國內旅游業的旅行社提出“三個一”的要求,即吸引每一個淤客在上海多住一晚,旅游檔次提高一檔,多購物一百元。通過工作,1992年上半年國內游客在滬逗留時間達2一3天。大部分住進了二星賓館,少數還住進了三星賓館,在滬購物人均達900元。如果進上海的外地人口中有十分之一通過工作能達到這個水平,將會是上百億的消費,這對上海商業、輕紡工業等將會形成巨大的推動力。
第五,發展國內旅游業還可為國家建設積累資金,對提高全社會的經濟效益有積極作用。
大力發展國內旅游業,鼓勵人們在旅游方面多消費,將會給國家、社會實現更多的利潤,從而為國家經濟建設積累資金。同時,由于旅游業具有特殊的產業功能,發展旅游業所產生的乘數效應對提高全社會的經濟效益作用更為明顯。按照我國目前國內旅游一年3億人次的規模,以1991年對赴京旅游者調查測算,以每次旅游消費606元來計算,國內旅游收入則可達1818億元,約等于我國1990年國民生產總值17400億元的10.45%,按目前我國消費水平計算,每1元的直接收入可以產生3.03元的總經濟效益,那么1818億元的直接經濟收入將產生5508.5的總經濟效益,可見,通過發展國內旅游業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確實是一項具有積極作用的重要措施。
第六,發展國內旅游業有利于國民文化交流,解放思想,更新觀念,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提高生活質量。
首先,發展國內旅游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的重要途徑。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旅游的愿望越來越強烈,出門旅游的人數與日俱增,發展國內旅游業就成為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的不可缺少的途徑。其次,發展國內旅游業對于激發人民的愛國主義熱情,增進人們的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具有較大的作用。旅游者游覽祖國錦繡山河和名勝古跡,對其開闊眼界,陶冶情操,擴大信息交流,增強身心健康都有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在青少年中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國內旅游發揮的作用更為明顯。過去開展的“夏令營”學習周等活動,寓思想教育和傳授知識于旅游之中,使青少年學到了書本上學不到的知識,激發了青少年振興中華的熱情,這些形式可以為發展國內旅游所惜鑒。再次,發展內旅游還可以促進思想觀念的更新,從而提高人民的素質。國內旅游發展所形成的游客流是信息流、觀念流的載體。這些信息、觀念、思維、生活方式的傳播,可以起著打破當地封閉保守思想、引發思維觀念更新的作用。中國社會經濟落后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閉塞、愚昧的觀念阻礙了社會的進步。通過發展國內旅游業,強化人們之間的思想文化交流,更新思想觀念,其意義比因發展旅游所獲得的經濟效益要深遠得多。至于國內旅游業對精神文明建設的作用,已經越來越為人們所認識。前世界旅游組織主席阿瑟霍洛德認為:“我們必須盡一切努力把旅游維持在最高文化水準和精神水準上,我們必須把旅游組織起來,使它不僅成為不錯的經營,而且成為一個創造更加文明、更加和平的世界的良機。”這確是一既適用于國際旅游,同樣適用于國內旅游的真知灼見。綜上所述,國內旅游業是一項具有特殊作用的行業。無論對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還是精神文明建設都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因此,發展國內旅游業應當引起社會各界特別是旅游界的充分重視。
二、國內旅游業與國際旅游業的關系
發展國內旅游業,除了要提高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外,還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國內旅游與國際旅游的關系。
人類旅游行為是由國內旅游和國際旅游兩大部分構成的。兩者的關系可以用兩句話來表達:國內旅游是國際旅游的基礎和先導;國際旅游是國內旅游的延伸和發展。發展旅游業離不開國內旅游。在這里只要側重分析一下國內旅游業與整個旅游業的關系,它與國際旅游業的關系就比較明確了。
首先,國內旅游業是旅游業的先導。一般來講,一個國家的旅游業,首先是從國內旅游業發展起來的。人們的旅游行為,從出游的方向和范圍來看,首先是從中短途旅游即國內旅游開始的。當本國或本地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以后,才開始轉向國際旅游和長途旅游。盡管我國基于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選擇了優先發展國際旅游業的道路,以達到刺激經濟吸納外幣的目的。但國內旅游的先導作用仍然是不能抹煞的。其次,國內旅游是整個旅游業的基礎和主體。據世界旅游組織近幾年的統計,國內旅游人數占世界旅游人數的90%以上,其收入也將近占世界旅游收入的90%。美國每年出國旅游人次與國內旅游人次之比為1:100;英國在80年代中期每年的國內旅游人次,也占全國當年出游人次總量的86%。據我國國家旅游局統計,1990年來華入境人數2100萬,創匯109億元,而同期據不完全統計,國內旅客達2.8億人次,回籠貨幣170億元。1992年,來華旅游入境人數上升到3811,5萬人,外匯收入39.4億美元,而同期國內旅游人數已達3,3億人次,回籠貨幣252億元。因此,無論是考察旅游的供求,旅游服務設施的硬件、軟件,還是比較旅游人數和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充分證明國內旅游是整個旅游業的基礎和主導。再次,國內旅游還是調節旅游市場,提高旅游設施利用率的重要手段。國際旅游市場常常因為政治、經濟或季節性的原因而產生波動。國內旅游則可在國際旅游市場發生波動時彌補、調節旅游設施利用率、解決交通工具的閑置和飽和等問題。注意利用國內旅游的調節手段,可以防止國際國內兩個市場發展的比例失調,以免造成旅游經濟單純依賴國際市場而無回旋余地的局面。再就是發展國內旅游業,還可以適當控制本國出國人數,縮小旅游收支逆差。美國過去旅游逆差較為突出,近年來,政府大力開展熱愛紐約活動,并利用建國200周年紀念活動,吸引本國人在國內旅游。瑞士也是出于同一目的,提出了“還是在本國度假更方便妥當”的口號。
據以上分析,發展旅游業不能忽視國內旅游,要正確處理好兩者的關系,促進整個旅游業健康持續地發展。
三、發展國內旅游業的條件
八十年代中后期,我國旅游界曾認為,國內旅游尚未形成規模和條件,不宜大力提倡和發展。近十年過去了,我國發展國內旅游的條件已經有了很大變化。首先,經濟的發展,國民收入的提高,為國內旅游的發展奠定了經濟基礎。
根據世界公認的經驗數據,當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達到300美元時,居民就產生了國內旅游的動機;達到1000美元時,就想到近國旅游;達到3000美元時,就想到遠國旅游。目前,我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大約為340美元,雖僅僅是越過產生國內旅游動機的界限,但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閩粵、江浙一帶以及其他沿海商品經濟發達地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為顯著些。這些地區的國內旅游需求比其他地區必定會強些。同時,從全國的儲蓄余額看,至1991年底,城鄉居民儲蓄余額已達9100多億元,已經具備了產生國內旅游動機的基本經濟條件。這些情況證明,客觀上發展國內旅游業的條件已經基本具備。其次,我國豐富的
旅游資源是發展國內旅游業的重要條件。再次,我國帶薪假期和每周44小時工作制度的實施,為發展國內旅游提供了閑假時間的條件。產生旅游行為的重要茶件之一,是人們要有足夠的閑瑕時間。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實行了帶薪假期和每周40小時工作制,加上擁有較多的法定節日,使國民有較多的閑暇時間為外出旅游提供了條件。再有,經過最近十多年的發展,我國旅游業已經初具規模,具有了足夠的發展旅游的設備條件。據國家旅游局統計,我國擁有涉外飯店已2354座,客房35.10萬間,床位73.77萬張,這些設施為1985年的3,3倍。此外,交通運輸方面,到1989年底止,全國運輸客運量為791373萬人,其中鐵路113805萬人,公路644508萬人,水運31778萬人,航空128300萬人。通訊方面,1989年全國范圍共有載波電報機5306臺,電傳打字機33379臺,傳真機2600臺,電話交換機容量17-037481門,電話機1083275部。這些硬件,除交通仍為“瓶頸”外,其它方面已經比以前大大改善。許多旅游接待點已經出現了旅游設施過剩和淡季吃不飽的現象。這些設備的接待能力與數量更為龐大的國內旅游設施結合起來,將形成更大的接待能力。最后,經旅行社組織的國內游客人數劇增,說明國內有組織的旅游市場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據國家旅游局對全國2456家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二、三旅行社的統計,1992年共組級接待國內游客2821萬人,是上年的6.66倍,與當年全國有組織地接待海外旅游者相比,國內旅游都大大超過了。這標志著我國國內旅游業已從過去基本上自發旅游的狀況轉向了通過旅行社有組織地旅游,同時也標志著我國國內旅游市場已經基本形成,我國發展國內旅游業的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四、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大力發展國內旅游業
按照我國經濟發展戰略的要求,本世紀末要實現國民生產總值翻兩番,而根據近幾年的情況,很可能要提前三年實現這一目標。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旅游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對此,我們要積極引導,早作準備,保證國內旅游的健康發展。
第一,加深對國內旅游業在國民經濟中地位作用的認識。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我國對國內旅游實行“不提倡、不宣傳、不反對”的政策,后雖逐漸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但有關部門對國內旅游的需求仍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缺乏必要的計劃和切實的指導。今后,應當利用理論研討會、報刊宣傳等形式,宣傳國內旅游的地位、作用及其發展條件等,使國內旅游經濟發展規劃得以有計劃、有步驟地實現。在產業結構調整中,要切實把國內旅游業作為重點支持的對象;在具體政策上,要對重點旅游基礎設施、重點旅游景點的建設和修復以及重要旅游商品的生產,在信貸、資金、利率、稅收等方面予以優惠,創造國內旅游業大力發展的條件。
第二,確立適度發展國內旅游業和加強國內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并舉的方針,積極實現國內旅游的均衡發展。國內旅游需要大發展,但又受到交通能力的制約,以鐵路為例,全國有2萬多公里的線路“帶病”運作;有200O多輛30年代制造的客車仍在超期服役。大部分通往旅游熱點城市的鐵路超負荷50%運行。交通瓶頸制約的情況還十分嚴重。面對這種情況,一方面,國內旅游的發展要與交通狀況相適應。近期內應提倡短線旅游,適當組織長線旅游。另一方面,又要加緊基礎設施建設,對短線產業應當采取積極發展的方式加以平衡。
在經濟和知識全球化中,國際先進技術的擁有者通過國際性的技術壟斷,抑制了先進技術的擴散,增強了對技術和產品市場的控制力,從而在市場競爭中獲取高額利潤。而對作為技術引進方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國際技術擴散作為其技術進步的重要外部途徑,不僅在靜態意義上提高了其技術存量水平,縮小了與發達國家的技術差距,削弱國外的技術壟斷優勢,而且在動態意義上通過各種途徑和機制促使其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創新機制的形成,為破除技術壟斷和趕超發達國家提供了可能性。技術擁有方與技術引進方在政治和經濟山的利益沖突導致了其實施的各種國際技術壟斷和技術擴散機制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對立和沖突,但不可否認的是,各種技術壟斷與擴散機制之間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內在協調性。
一、國際技術壟斷與國際技術擴散的沖突
國際技術擴散和國際技術壟斷對技術擁有方和技術引進方各自的政治和經濟利益產生了不同的影響,因此,國際技術擴散與國際技術壟斷之間必然存在對立與沖突。
1.國際技術壟斷限制了國際技術的擴散
發達國際為維持在技術上的壟斷優勢,最終實現其在軍事和經濟上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絕對優勢,通過立法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技術出口進行嚴格的限制,并采取技術壁壘等嚴密的高新技術保密措施,強化對技術輸出的控制、抑制技術的轉移,致使后者無法獲取某些核心技術。根據國際產品生命周期理論,發達國家在研制出新技術初期,是嚴格控制其專利技術的,總是先在國內生產,以便獲取高額利潤,隨后才會一步步將已經落后的技術擴散到國外,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其目的只是為了降低生產成本。
除了發達國家通過國內立法等壟斷措施直接抑制技術擴散外,國際技術壟斷的主要途徑——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和跨國公司經營——在全球化中表現出新的趨勢,這不同程度地抑制了國際技術的擴散。
(1)國際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是增強國際技術不可缺少的因素。缺少完善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國際性的技術壟斷就難以形成,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可以通過國際技術擴散,充分利用和吸收國際先進技術,縮短本國與發達國家以及當地企業與跨國公司之間的技術差距。因此,為抑制國際技術的擴散、增強其技術壟斷力量,國際技術壟斷者極力促進國際性知識產權保護協定的達成。《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作為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重要成果,加快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進程。
從東道國來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將因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而降低或喪失其仿制產品的能力,而在進行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時不得不付出昂貴的費用,從而極大地提高了利用國際技術擴散的成本。
從技術壟斷方來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降低了技術溢出的可能性,增強了特定技術的壟斷優勢,延長了其壟斷利潤的獲得期限,從而降低了壟斷方向東道國轉移最新技術的積極性。為了維持其長期的技術壟斷地位,技術壟斷方并不是把最先進的技術立即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而是將不同水平的技術進行梯次轉移,由此降低了國際先進技術向東道國的轉移速度和質量。
(2)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跨國公司在國際技術壟斷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成為國際技術壟斷的重要載體。跨國公司憑借其先進的技術,在市場競爭中體現出一種技術壟斷優勢進而形成對市場的壟斷。為維持和加強其技術壟斷優勢,跨國公司在全球化經營中出現東道國子公司的獨資化、研究與開發機構本土化和獨資化等趨勢,并且廣泛地采取技術鎖定策略,以最大限度地抑制其技術的擴散。
2.國際技術擴散削弱了國際技術壟斷
國際先進技術向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擴散不僅會削弱國際技術壟斷力量,而且會通過東道國的技術吸收和創新過程成功破除發達國家和企業的技術壟斷。技術壟斷主要表現為發達國家和企業所具有的一種技術優勢,當其先進技術特別是核心技術擴散到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時,其技術優勢也將逐步喪失。以電子產業為例,韓國三星公司和中國臺灣宏基電腦公司的技術已經達到世界先進技術水平。當涉及國家戰略性技術時,國際技術擴散對發達國家的技術壟斷的消極影響則更為明顯。
技術壟斷的程度取決于技術使用的擴散范圍。對于給定的技術而言,使用的范圍越廣,采用該技術的企業越多,則技術壟斷的程度越低;反之,技術壟斷的程度越高。更為重要的是,成功的技術擴散還包括對先進技術的吸收和創新過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發揮“后發優勢”,利用技術的轉移和溢出,迅速提高自身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并通過二次創新最終實現技術的趕超,從而成功破除國際性的技術壟斷。這也正是技術壟斷者盡其所能采取各種措施極力抑制技術擴散的原因所在。
二、國際技術壟斷與國際技術擴散之間的內在協調性
技術擁有方與技術引進方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沖突導致了其實施的各種國際技術壟斷和技術擴散機制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對立和沖突,但不可否認的是各種技術壟斷與擴散機制之間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內在協調性。
1.國際技術壟斷下的技術擴散
國際技術壟斷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際技術的擴散,增強技術壟斷的各種途徑本身包含著技術的擴散,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和跨國公司所采取的各種技術壟斷措施。
(1)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增強雖會降低跨國公司轉移技術的速度,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增強也會吸引更多的外國直接投資和專利許可。馬思科斯對美國流向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的研究發現,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其產生正向效應,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成本優勢不太顯著時,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大小將左右外國直接投資的多寡。作為國際技術擴散的重要途徑,外商直接投資和專利許可的流入會使更多的國外技術轉移到東道國。
(2)跨國公司在增強其技術壟斷的過程中,各種經營戰略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技術擴散的可能性。跨國公司子公司與研發機構的獨資化雖暫時抑制了技術的溢出,但從長期看有利于跨國公司最先進技術的引入,并最終通過各種渠道(如勞動力的流動、聯系效應等)擴散到當地其他企業,提升當地的技術水平。而跨國公司研發機構的本土化則會直接導致科技資源、研發技能以及國外科技人員的流入,有助于東道國整體科技發展與技術創新能力的增強。同時,由于其對當地研發人員的雇用和培養,則能促進當地相關人力資源的開發,由此擴大東道國的技術基礎。東道國政府或企業若采用適宜的人才激勵政策。則會刺激部分人才回流到當地企業或研發機構,技術溢出也隨之發生。這種適用性技術的引入會有力地促進技術溢出和東道國對技術的吸收水平。此外,跨國公司盡管采取技術鎖定策略來抑制技術擴散,但對其非核心技術控制較弱,甚至會促進某些技術的擴散以增強當地企業對自己的技術依賴性。
2.國際技術擴散對技術壟斷的積極意義
對國際技術壟斷的重要載體——跨國公司而言,技術壟斷與技術擴散之間還存在一種辨證統一的關系。技術壟斷在創造巨額利潤的同時也給企業帶來很多隱患,并在一定程度上威脅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其消極作用是:國際技術壟斷使跨國公司的經營風險大為增加,跨國公司既要投入大量的資金使生產能力滿足全球性市場的需求,又要承擔幾乎是全球性的市場風險;龐大的生產規模給跨國公司的技術改造、技術更新帶來困難,而且越來越難以適應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市場需求的迅速變化。因此,許多跨國公司為了避免其國際技術壟斷的消極影響而主動打破嚴格的技術壟斷格局,采取技術擴散策略,廣泛地進行技術授權、轉讓,以爭取競爭上的主動和市場上的主導地位。國際技術的擴散給跨國公司帶來的利益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為:技術擴散能夠有效地降低經營風險,增強企業實力。由于技術產品廣泛向外擴散,成本和風險得以分散,企業能夠及時地向國外轉移本國已處于成熟期的技術,促進技術更新的發展,在國際上發展自己的企業聯盟,進而鞏固自己的競爭地位:技術擴散有利于企業回收資金,進行技術創新的再投資與開發。在技術更新換代越來越快的今天,技術創新若不能馬上形成生產力,就很可能在“閑置”過程中被淘汰,因而與其被閑置,還不如盡快轉移出去,收回研制成本,獲得一定報酬,再盡快投入下一輪的研究開發,從而在動態中保持自己的技術壟斷優勢;在競爭趨于白熱化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企業難以等到某項技術達到成熟期再行出口,往往在一項新技術問世之初就設法盡快向外傳播。采取這種戰略,技術擁有者往往不是為了賺取高額專利金,主要是為了搶占技術市場,掌握本行業的競爭主導權。企業可以通過技術擴散確立行業標準,從而奠定自己在行業中的技術壟斷地位。在這個意義上,技術擴散反而成了其維持技術壟斷的一種手段。
因此,盡管技術壟斷和技術擴散在性質上是相互對立的,但由于競爭的作用使二者在當代跨國公司的經營管理中得到了統一:跨國公司為保持在競爭中的長期優勢,實行技術壟斷與技術擴散的雙重競爭戰略,根據外界環境的變化和自身能力狀況來選擇壟斷的程度和擴散的時機。隨著新一輪產業革命的興起,高技術分工日益分散化、國際化,跨國公司在技術創新上既壟斷又擴散的趨勢將會越來越顯著。
三、對策
通過上述國際技術壟斷與國際技術擴散間關系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國際技術壟斷與擴散過程中,技術擁有方與技術引進方之間存在嚴重的利益沖突,但技術壟斷與擴散機制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內在協調性,從而為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利用國際技術擴散提供了可能性。發展中國家既要反對技術擁有方對技術的國際壟斷,又要拓寬技術擴散渠道,充分利用技術壟斷機制中可能存在的技術擴散活動,轉移和吸收先進技術。跨國公司采取既實施技術壟斷又采取技術擴散的經營戰略,也會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利用國際技術擴散提供契機。
1.在法律制度方面,東道國采取適宜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同時加強國內和國際反壟斷法規的建設,抑制技術壟斷
隨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的簽署,國際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逐步得到完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應順應這種國際趨勢,增強本地區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吸引外國直接投資和專利引入,促進國際先進技術的擴散。但發展中國家更應注意知識產權保護的合理和適度,在向國際規范靠攏時,注意防止因過分保護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而導致國際性技術壟斷。總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應根據自身經濟技術特點制定切合實際、有利于國際技術溢出和吸收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并在國際知識產權協議商討的過程中積極維護和爭取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利益,在充分促進國際技術擴散的同時,防止發達國家和企業利用知識產權保護進行技術壟斷。
與加強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相結合,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還應加強其反壟斷法規的建設,并積極倡導國際反壟斷協議的達成。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缺乏完善的反壟斷機制來約束來自國外的技術壟斷行為,但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卻受到來自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的限制,而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在限制進口產品技術壟斷的同時,卻對其國內企業的技術壟斷行為實行豁免,甚至扶持和鼓勵其進出口貿易卡特爾。因此,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不僅需要健全其國內的反壟斷機制,而且需要積極促進統一的國際反壟斷法律機制來限制發達國家反壟斷法的國際反競爭性。建立統一的國際反壟斷法律機制的另一主要原因在于:在經濟和知識全球化下,各種技術壟斷行為是跨國進行的,僅依靠單一國家的法律機制已無法對其加以約束或規范。
2.在體制建設方面,完善相關體制,增強本國的技術吸收能力,促進國際技術的擴散
由于國際技術擴散會削弱技術壟斷力量,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應加大其開放度,拓寬技術擴散渠道,通過三大擴散載體——國際貿易、外國直接投資和專利申請與專利引用,引進、轉移和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最終實現技術進步和創新,破除國際技術壟斷。在實現包含技術吸收和創新的技術擴散過程中,人力資本和研法是兩個決定性的因素,兩者都與東道國技術吸收能力相關。因此,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應注重人力資本的開發,加大研發投入,以增強自身的技術吸收能力。
(1)改革不完善的人力資本開發與管理體制,建立適當的人才激勵機制。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原有人力資本開發與管理體制嚴重制約其人力資本、水平的提高,人力資源大量流失,特別是隨著跨國公司研發的當地化,人才流失更為嚴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應對其原有人才機制進行全面改革,從管理體制、激勵機制到思想觀念上進行全面解放,重視科技人才的培養和儲備,并通過創造吸引科技人才的企業氛圍、有利于實現高科技人員自身價值的研發環境以及適當的薪酬刺激等措施減少人才的流失,并激勵人才回流,以提升本國的人力資本水平。
(2)增強研發投入,建立有效的研發投入機制和分配體系。有的學者使用1974年~1990年期間來自12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的工業數據調查發現:國內研發開支越大,與技術主導國的生產率差距縮小得越快。發揮“后發優勢”,充分利用國際擴散技術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迅速提高技術水平固然重要,但最終實現技術的趕超必須依靠增加自身的研發投入,加強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在引進先進技術的同時增強自身的技術吸收和創新能力。政府應通過稅收優惠、建立研發發展基金以及發展科技信貸業務,擴大金融機構對企業的科技投入等方式建立多形式、多層次的研發投入機制和有效的研發資金分配體系。
(3)建立和完善以企業為主的技術創新體系。目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技術發展以跟蹤模仿為主,但產業的核心技術,特別是前沿和戰略性高端技術是不可能通過技術的轉移和擴散來獲取的。這樣只會拉大同世界先進水平之間的差距,并將最終形成技術依賴。此外,從經濟、政治、軍事等方面的安全考慮,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必須具備自主研發實力,建立自主研發體系,掌握關系國家安危、涉及經濟命脈的戰略產業的核心關鍵技術。只有具備了自主技術和自主創新能力,才能有效地防止發達國家的技術壟斷,更好地消化和吸收各國的科學技術,實現成功的技術趕超。
3.在思想觀念上,注重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增強企業的自主產權保護意識
前言
績效管理是企業管理者通過一定的方法和制度,以確保企業的績效成果能夠與企業的戰略目標保持一致,并促進企業戰略目標實現的過程。績效管理是員工和管理者就績效問題所進行的雙向溝通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管理者幫助員工制定績效發展目標,通過持續溝通,對員工的績效能力進行輔導,幫助員工不斷地實現績效目標。因此,績效管理涉及到企業管理的各個方面,包括文化、戰略、組織、人力資源、領導、激勵、決策支持、控制等,而且每個方面都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績效。
一、企業背景
Z公司是一家有著50多年歷史的國有大型企業,屬行業龍頭企業,其產品廣泛應用于冶金、機械、地質、煤炭、石油、化工、電子、輕紡及國防軍工等領域,是一個基礎性產業,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水平。
公司集生產、科研、經營和出口于一體,建有國家級技術中心、分析測試中心和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研發中心,擁有較強的技術創新和市場開拓能力,產品國內市場占有率30%左右,并銷往世界70多個國家和地區。
近年來,公司經營管理與市場接軌,強力推進三項制度改革,完成了主輔分離、組織結構調整、員工競爭上崗等多項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建立了員工能進能出的用工機制、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收入能升能降的分配機制。
二、企業績效管理現狀
Z公司的基本管理模式是集權式管理,公司組織結構分為高管層、職能層和生產層,對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實行宏觀管理。在市場競爭的環境中,為了適應企業的發展要求,公司的績效管理體系也在不斷改進與完善,以便能更加充分地調動員工積極性,提升業績水平,增加公司的競爭能力。應該說,z公司在近幾年的發展呈上升趨勢,各項管理工作也在不斷的完善和提升,建立了相對完備的管理體系,績效管理作為人力資源管理最重要的內容,自然也在其中。
Z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將工作目標逐年分解到部門和員工,績效管理以評價當前工作業績為重點,兼顧未來績效改進與企業戰略目標的實現。
績效考核分為對二級單位的工效掛鉤考核和對員工的業績考核。對生產單位的考核以工效掛鉤的模式為主,以關鍵經濟指標作為掛鉤指標,以對完成掛鉤指標起主要作用的管理指標作為績效指標;對職能部門的考核以重點工作和部門管理職責作為績效指標。在對員工的考核上,對技術人員按職責進行年度考核,研發人員實行項目考核獎勵;對管理人員進行月度績效考核,實行崗位工資獎勵;對工人按產量和工時考核,按月兌現工資;對營銷人員實行目標考核和價格貢獻獎勵。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Z公司在現代企業改制以來,不斷深化三項制度改革,取得了矚目的成就,但作為一家國有企業,機制體制問題始終是困擾發展的阻力,特別是關系到員工利益方面的問題如考核、分配、獎懲、勞動用工等等,對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考核模式存在缺陷
生產單位的考核模式為按員工人數核算工資總額,在此基礎上對產量、利潤進行掛鉤考核。這一考核模式的缺點在于單位只注重產量和利潤的完成,不考慮人工成本和勞動生產率,又因為國企復雜的人際關系,造成員工人數居高不下,人浮于事的現象普遍存在。
2、績效指標體系不夠健全
現行的考核周期單一,成長性指標不足。考核周期一般為一年,沒有中、長期業績的考核。然而公司屬于制造型企業,各單位工作業績的好壞不能完全在短時期內顯現。
3、員工認識比較模糊
基層管理人員甚至部分中層管理人員對于績效管理的目的和意義認識不夠清晰,認為績效管理就是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主要是用于浮動工資獎金,沒有關注員工和企業的持續發展;對績效反饋環節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及時與員工進行充分的有效的績效溝通,以幫助其績效的提升;普通員工也只知道績效考核的結果和能否兌現多少工資獎金,因此,在績效管理的過程中,大部分員工處于一種被動接受的心理,對績效管理的目標及意義不理解,沒有形成員工認同的績效文化。
4、激勵機制存在問題
生產廠擁有內部考核與分配權,由于各單位的內部考核辦法有差異,對員工的激勵手段也出現一些差異,出現考核分配的不平衡;還有一些激勵手段無法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從而使考核流于形式。
四、完善企業績效管理體系建設的解決方案
1、創新績效考核模式,建立以“標準產量工資含量”為基礎的考核模式
推出“標準產量工資”的概念,就是將員工收入直接與標準產量、效益及勞動生產率掛鉤。通過對過去若干年標準產量工資含量的測算,確定單位的噸位工資含量(即完成一噸產品需支付的人工工資水平),這樣標準產量越高,勞動生產率越高,員工工資水平就越高,從而更進一步強化了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實踐表明,以該種方式為導向的考核模式,月度考核中,產量等各項指標完成好的單位,員工工資額度就高,反之,工資額度就低,月度考核中差距拉大了,并能及時兌現,提高了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同時達到的人員精簡的效果。
2、以企業戰略為導向,建立短期績效考核與長期激勵相結合的績效考核管理體系
在績效指標設計中,只有做到短期績效指標和長期績效指標的充分結合,才能最大化地發揮績效管理的杠桿作用,保證企業和員工雙方實現共贏。
對高管實行股權激勵。公司設計了主要針對高管的股權激勵政策。即在年初確定一個較為合理的業績目標,當高管在年末時達到預定的目標時,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業績獎勵,在高管服務到一定年限時業績獎勵兌現。
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將員工個人績效與企業和長期成長掛鉤。公司為每個員工設立企業年金,到員工退休時一次性支付。年金標準與員工的工齡、崗位工資等級和企業績效掛鉤浮動。對于突出貢獻的專家、科研成果、先進工作者標兵等有另外的一次性年金獎勵。
建立管理、技術、操作等各類人員的晉升通道。設置不同的晉升等級和對應的崗位薪酬,將員工的績效與崗位工資掛鉤,最高可達公司高層待遇。通過樹立“人人是人才”的大“人才”觀念,實施不唯學歷、不唯職稱、不唯資歷、不唯身份的“四不唯”評價體系,突出各類員工特點,建立并完善各類人員的績效考核辦法,突出貢獻和能力指標,以考核結果作為晉升的依據,引導員工立足本職崗位,在自己最擅長的專業領域不斷創造新佳績,從而真正實現自身價值。
3、建立雙向溝通機制,確保績效反饋與績效改進落到實處,幫助個人成長
績效管理的核心行為在于管理溝通、指導部屬與監督執行。在績效管理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與員工的溝通,營造平等和諧的溝通氛圍對于做好績效管理工作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溝通應該貫穿于整個績效管理過程當中。主管在與員工溝通之前要先做好績效診斷工作,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和改進低績效的辦法。在進行溝通時,主管不僅要告訴員工考評的結果,更重要的是要指出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方向,并與員工共同確定下一績效管理周期的績效目標和改進點,達到持續改進提升績效的目的。
4、建立以人為本的企業績效文化,激發員工內在動力,積極主動地為企業創造優秀業績
績效文化是指企業基于長遠發展方向和愿景,通過對公司戰略、人力資源、財務、團隊建設等一系列有效的整合與績效評價、考核體系的建立與完善,讓員工逐步確立起企業所倡導的共同價值觀,逐步形成以追求高績效為核心的優秀企業文化。以人為本的績效文化強調的是人性化的管理,要從正面引導、激勵來挖掘員工自身的潛力,使員工始終對自己充滿信心,熱誠地投入工作,培養企業良好的工作氛圍,取得企業績效管理的最大效益。
首先要廣泛宣傳績效管理的意義、作用和方法。要把整個公司的愿景、戰略、目標、方針策略用績效指標的形式表達出來,并使之真正傳達給每一位員工,讓全體員工都能夠理解公司的目標是什么,使員工在制定各自的目標時,能夠與公司的目標相適應。對企業和每個員工來說,追求優良的績效是企業與員工的共同目標。那么首先在觀念上要追求績效的高標準,目標設定要具有挑戰性,通過合理的資源配置和有效的激勵手段,調動員工積極性,激發員工內在的動力。
五、績效管理中應注意的問題
1、緊密貼合企業戰略
企業管理者萬不可脫離企業的戰略而空談績效。無論你的績效方法有多么科學,無論你的績效理念有多么先進,一旦脫離的企業戰略,那么對于企業來講,你的東西就一錢不值,甚至會產生負價值而破壞企業的運營。
2、全面分析企業現狀
績效管理有很多通用的方法和指標,有專家甚至做出了幾千個指標的KPI數據庫。這些是很好的參考資料。但是每個企業的實際運作和具體特點都是不同的,需要績效管理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萬不可照搬照抄。合適的才是可取的。所以,需要全面的對企業進行調研。只有通透的了解到企業的方方面面,熟悉了企業的流程運轉,才可能找到適用的績效方法,提取出合適的考評指標。
3、多方了解員工意愿
員工是企業的寶貴財富,而員工的訴求往往不盡相同。出于種種原因,員工往往缺乏通暢的溝通和表達途徑,所以很多時候員工不得不壓制自我,委曲求全。這不是一種良好的企業狀態。績效管理工作者,就應該開辟出能夠讓員工相對順暢表達自我的通路,最好能形成一種機制。
4、選擇合適的績效考核方法
績效考核方法多種多樣,有人會推崇360度,有人會喜歡KPI,有人會采取BSC……,都是很好的方法。問題是如何使績效考核科學有效。在選用和設計績效考核方案時,要有針對性和適用性,績效考核是一把“雙刃劍”,好的績效考核方案可以激活整個組織,但如果做法不當,可能會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阻力和負面影響,甚至會挫傷員工的積極性。
六、結語
績效管理作為國有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提高國有企業績效,實現國有企業戰略目標的有效途徑。國有企業要想完善績效管理體系,發揮績效管理的效用,這就需要明確企業的發展戰略,使績效管理與企業戰略相結合;以企業戰略為導向,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建立雙向溝通機制,確保績效反饋與績效改進落到實處;建立以人為本的企業績效文化,調動員工自我提高、服務企業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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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生態工業園已是循環經濟的重要實踐領域,但根據循環經濟的定義可知,循環經濟對于空間結構的認知,很少涉及。主流經濟學忽視空間結構研究的缺陷已經為學者們所認識,因此,作為可持續發展的新模式——循環經濟必須將空間結構納入其研究范疇,循環經濟的空間結構理論將彌補當代循環經濟理論的缺憾。
經濟地理學和區域經濟學是能對此做出突出貢獻的學科,但由于認識上的局限性以及知識更新的漸進性,目前,尚缺乏這方面的研究,循環經濟地理學和區域循環經濟學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循環型產業的布局、循環型區域劃分、循環型城鎮體系、區域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區域循環型產業結構、區際循環經濟分工與合作、城鄉循環經濟協調發展、經濟全球化對區域循環經濟的影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與布局政策等是其重要研究內容。經濟地理學者和區域經濟學者應加強對循環經濟的學習和研究,不斷總結循環經濟實踐的經驗和教訓,在此基礎上,探討循環經濟對傳統經濟地理理論和區域經濟理論的改造,以指導中國區域循環經濟的發展。
循環經濟的層面分析
關于循環經濟的層面分析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工業經濟系統包括三個層面的循環:小循環,指企業內部的物質循環;中循環,指企業之間的物質循環;大循環,指工業產品經使用報廢后,其中,部分物質返回原工業部門,作為原料重新利用。該觀點是基于工業經濟系統內部的循環經濟分層,具有相對性。實際上,循環經濟系統是經濟系統與生態系統相互作用形成的復雜系統,產業之間的界限模糊,工業企業可以與其它產業企業甚至社會之間建立物質循環。如石河子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形成了種植系統、造紙系統、養殖系統、畜產品加工系統、生態旅游系統和污水處理系統之間的生態產業鏈。青島新天地生態園是靜脈產業類生態園,主要功能是:廢舊機電產品綜合利用、生活垃圾處理、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處理與處置、污染土壤修復項目、其它固體廢棄物的處置與利用等。
第二種觀點是以山東省為例的以“點、線、面”為特色建立的企業、行業、社會三個層面上的小循環、中循環和大循環。目前,山東省已有300多個企業推行了清潔生產。運用循環經濟原理,根據行業間的關聯,通過物質、能量、信息和價值集成,拉長和擴大生態產業鏈,形成由一個及多個行業組成的,各個主體互補互動、共生共利的生態產業鏈網,建立線上的中循環。青島啤酒集團資源循環鏈屬于中循環,生產過程和產品消費后產生的各種副產品參與企業內部、企業之間,與社會之間的循環,如酒糟、爐渣的再循環,紙箱、紙板、可回收瓶的再利用,廢玻璃瓶、廢易拉罐的再循環,包括以上工業循環經濟系統內部的三個層面。社會區域層面上的大循環同樣包括以上工業循環經濟系統內部的三個層面,只是更加重視產品消費后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如以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日照市和濰坊海洋化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試點,開展社會區域循環經濟示范工作。
第三種觀點認為循環經濟體現在三個層面上,企業層面即小循環,區域層面(生態工業園)即中循環,社會層面(通過廢舊物質的再生利用,實現消費過程中和消費過程后物質和能量的循環)即大循環。
根據以上分析,目前的小循環、中循環、大循環分類存在界限模糊和交叉的現象。對小循環的認識比較一致,對中循環的認識不同,但共同實質是企業之間的循環,大循環的共同特點是產品使用報廢后的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因此,筆者認為可將企業內部的物質循環定義為小循環,將企業之間的物質循環定義為中循環,將產品使用報廢后的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定義為大循環。這里的企業不僅是工業企業,包括一切產業企業,強調產業之間的融合;小循環和中循環的區別主要是產業組織上的差異,共同點是不包括產品廢棄物的再利用、再循環和無害化,即沒有包括與消費領域之間的循環,而包括生產與消費領域之間的循環正是被稱為大循環的原因。泛化的區域層面上的循環可以包括以上三種循環的一種或幾種,較大范圍的區域層面上的循環往往同時包括三種循環。如生態工業園包括中循環,但由于首先要求園區企業的清潔生產,所以生態工業園一般還包括小循環,如果生態工業園企業實現產品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或建立產品廢棄物的再循環和無害化企業,生態工業園也可包括大循環。
循環經濟與跨越式發展
目前的觀點認為循環經濟反映的是人與自然之間的高級循環型與和諧型的關系階段,是人類社會在全面需求類型和可持續發展觀支配下的,在后工業化社會階段的產物,循環經濟階段即后工業化階段。據此,很容易推出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難以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結論,但筆者認為循環經濟是后工業化社會階段的產物并不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不能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人類社會之所以在工業化階段沒有選擇循環經濟模式是因為在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壓力小的背景下,人類沒有認識到循環經濟的重要性。理論與實踐已經證明傳統經濟發展模式即“資源——產品——污染排放”的物質單向流動模式存在導致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惡化的重大缺陷,因此,從人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循環經濟模式應該是人類社會永恒的主題,并不只是后工業化階段的發展模式,關鍵是觀念的改變。目前,在嚴重的資源短缺和生態環境惡化的背景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繼續采用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是行不通的。我國已經進入了工業化中期階段,這一期間資源消耗最多,對環境影響最大,采用循環經濟模式是必然選擇。
筆者曾根據經濟效益在傳統的經濟效益型模式與循環經濟模式下的對比及其與環境效益的組合關系,將循環經濟模式分為以下六種主要類型: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同提高的模式,該模式是循環經濟的最佳模式;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保持不變的模式,政府應鼓勵企業采用該模式,以提高環境效益;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下降但大于零的模式。該模式又可主要分為環境效益提高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高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不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高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低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不明顯、經濟效益下降但相對較低的模式。在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態環境質量不同的地區,四種模式的發展策略不同;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等于零的模式;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小于零的模式;環境效益下降的模式,在可持續發展背景下,該模式一般是應禁止采用的模式。當然,還可分為環境效益不變的模式。模式四和五存在只循環不經濟問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難以實施。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同提高的模式以及環境效益提高、經濟效益保持不變的模式是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均可大力提倡的發展模式,循環經濟在欠發達地區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跨越式發展模式。
循環經濟試點
我國已在20多個省(區、市)的20多個行業、5000多家企業開展了清潔生產;在區域層面,進行了生態工業園建設試點;在社會層面,進行了循環經濟省市的試點工作。以上循環經濟試點是以國家政府或地方政府為主導的發展模式,與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難以融合,示范意義有限。今后,在循環經濟試點過程中,應加強企業、政府和公眾的合理分工,政府的主要作用在于:制定法律、政策和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對發展計劃和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建立新的社會、經濟發展指標體系等;通過對試點的跟蹤研究,總結試點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形成基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循環經濟發展綜合調控措施,然后推廣,以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目前的循環經濟試點以產業內部的物質循環如生態工業、生態農業為主,對三次產業之間的循環經濟系統缺乏足夠的重視;重視行政區域內部(如上海市)的循環經濟試點,忽視跨行政區域(如產業帶、流域經濟區、城市群和城市帶)的循環經濟試點;試點區域以開發區、產業園區和城市為主,試點區域類型單一。今后,應加強三次產業之間的物質循環試點,如構建工業、農業、旅游業、商業等之間的循環經濟產業鏈;根據循環經濟理論對不同類型區域包括行政區、經濟區、自然區和綜合區的區劃進行調整,并進行循環經濟試點,重視跨區域的循環經濟試點和農村循環經濟試點,總結不同類型區域循環經濟發展、區際之間和城鄉之間循環經濟協調發展試點的經驗和教訓,促進循環經濟在產業和空間上的深化發展。
循環經濟與就業
目前的觀點認為循環經濟可以創造大量勞動崗位,提高就業率。一方面,由于耐用保值性產品的生產、保養、維修、服務以及再利用行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循環經濟可以創造一定的勞動崗位;另一方面,由于知識經濟以信息技術和生物技術等高技術為手段,以提高知識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核心,強調在經濟過程中用智力資源替代物質資源,實現經濟活動的知識化,是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產業結構高級化,是循環經濟的重要內容,其往往導致勞動崗位的減少,因此,應從動態和全面的角度,重新認識循環經濟對創造勞動崗位的貢獻。
循環經濟與空間準入
“十一五”規劃綱要強調,各地區要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按照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不同要求,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并制定相應的政策和評價指標,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區域發展格局。在實踐中,由于控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的經濟利益得不到保證,規劃實施的效果有限。循環經濟模式為禁止開發區和控制開發區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許多循環經濟模式是經濟效益較高的“零”污染模式,如山東鳳祥集團形成了肉雞飼養、加工、以副產品為原料生產保健藥品和復合調味品、飼料等產業鏈條,生產廢水治理達標后用于農田灌溉,并利用生物工程技術,以宰殺廢品為主要原料,生產多種新型醫藥保健品和現代復合調味品,在經濟效益快速增長的同時,廢棄物基本上實現了零排放。因此,在循環經濟理念下,要正確理解“禁止”和“控制”的含義,不能一刀切,具有生態環境破壞性但通過發展循環經濟可以基本上消除生態環境破壞性的產業,在禁止開發區和控制開發區可適度發展,前提是不超過生態環境容量。如在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容量范圍內,可適度發展“零”污染和無破壞的循環型旅游業。
一、國際勞工標準的歷程和特點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也不斷增長,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聯系在日益增強,國際貿易中的國際勞工標準問題日益成為世界各國政府和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國際勞工標準”(InternationaILobourStandards)是指為了促進對全世界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而由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ILabouOrganization,IL0)制定的勞工公約和建議書。這些公約和建議書的目的是促進對全世界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其發展同經濟的全球化進程聯系在一起。國際勞工標準的內涵,狹義上應該指與貿易利益相關的勞工條件標準,包括工人的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勞動環境、福利待遇等,廣義上還包括禁止強迫勞動、結社自由、組織和集體談判權、清除剝削童工和消除就業歧視等。
從性質上看,國際勞工標準屬于國際法范疇,但它同一般國際法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點。第一,國際勞工標準的制定體現了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勞動條件的精神,較好地照顧到三方的利益。第二,國際勞工標準的適用的絕大多數公約和建議書都是以調整成員國國內勞動關系為目標的。而且國際勞動公約和建議書,雖然是由全體成員國參加的國際勞工大會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的,但通過以后并不直接發生效力,必須經過成員國政府批準才能對批準國產生約束力。
將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相掛鉤這一建議具有較長的歷史淵源,早在WT0的前身GATT時期就已經提出過。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增長,2O世紀90年代,國際社會又掀起了新一輪關于勞工標準的激烈爭論。國際勞工標準具有雙重功能,調節會員國國內勞動關系和調節國家間貿易競爭的作用。國際勞工標準通過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主導下的貿易協定,試圖逐漸在WTO組織中形成與國際貿易掛鉤的機制。
二、國際貿易實踐中的勞工標準問題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WTO內對貿易與勞工問題爭論的核心是勞工標準問題。在發展中國家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程度逐漸提高的情況下,發達國家提出勞工標準與貿易掛鉤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領域斗爭日益激烈的表現。
勞工標準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盡管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此問題上存在著明顯的分歧,但是,勞工標準正在一步步地被納入多邊貿易討論領域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西方發達國家試圖將勞工問題納入到WTO框架內并在區域性或雙邊貿易協議中訂入勞工條款或附加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掛鉤,以及在國內法中加以規定,使勞工問題和國際貿易掛鉤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使其合法化,這些都對發展中國家不利。
西方國家還通過SA8000認證等方式將二者掛鉤。SA8000社會責任標準在企業發展的同時,更多地考慮了人的發展,這與經濟發展的目的就是讓更多的人享受到社會發展進步的好處相吻合。但是SA8000作為貿易壁壘的工具,內容就是勞工標準,其具有隱蔽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勞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較優勢,而SA80O0將大大削弱發展中國家的這一優勢。特別在關稅和一般非關稅壁壘不斷被削減的今天,其非常容易被貿易保護主義所利用,成為限制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的工具。如果在短期內,強制實施統一的勞工標準,將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相對優勢蕩然無存,使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速度從根本上受到影響。勞工標準被發達國家作為非關稅壁壘的工具之一加以運用,是發達國家實行的一種新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發達國家將勞工標準以尊重人權為由與國際貿易掛鉤,推行全球性勞工標準,以改善發展中國家人權狀況,這在表面上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果通過WT0規則強制執行勞工標準,低勞工標準的國家將會受到制裁,而這只能會加劇貧困和推延工作條件的改善。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對勞工的尊重要從其客觀的歷史發展出發,尊重其特有的人權狀況,只有這樣,才能根本上改善其勞工狀況,國際貿易才能真正健康發展。
因此,盡管從法律上,還有實踐中,國際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聯系在日益增強,都有國家期望將勞工標準和國際貿易掛鉤,但筆者認為不宜貿然將這二者相掛鉤,應使兩者漸進的和諧統一。規范企業的社會責任,保護勞工權益,促進公平貿易。全球經濟一體化是歷史的必然,勞工標準與國際貿易的關系必定也是順應歷史的潮流向前發展的。
三、我國對國際貿易與勞工標準同囊的應對措施
中國是世界上的貿易大國又是WTO的成員之一,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國際勞工標準日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應當承認,中國的勞工標準不但達不到發達國家所提出的勞工標準,即使同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勞工標準相比,中國也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從長遠來看,中國應當逐步與國際勞工標準達成一致,積極參與并推動國際社會處理國際勞工標準問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一)加快批準國際勞工公約。我國在批準國際勞工公約的方面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數量偏少,二是批準公約的進度較慢。中國適當多批準一些條件基本具備的公約,從根本上說,加快批準國際勞工公約,有利于中國在國際勞工領域中爭取主動,有利于擴大我國的國際影響,使我國在國際勞工組織中處于更有利的地位,同時也有助于中國發展與國際勞工組織的技術合作并獲得其援助。我國應緊密關注國際勞工標準及勞工標準和貿易問題方面的新動態,收集和翻譯主要貿易對象國已和實施的勞工法規和標準。
信息化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潮流和趨勢,信息化程度標志著一個國家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同時決定著下個世紀的發展實力與機會,這就使信息化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焦點。什么是信息化?我國定義為:在國家統一規劃組織下,在農業、工業、科學技術、國防及社會的各個方面應用現代化技術,深入開發和廣泛利用信息資源,加速適應國家現代化的進程。顯然,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是信息化的關鍵。
一、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是國民經濟信息化的關鍵
1、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是信息化的出發點和歸宿。
(1)、信息資源成為現代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
據有關資料統計,1980----1990年間,美國、日本、西歐的CNP增長率分別為:2.97%、8.53%、1.02%,而同期的能耗增長率分別則為:0.49%、1.65%、0.17%。這組數字表明,國民生產總值不斷增長,物耗和能耗卻不斷下降。也就是信息所起的作用超過了物質和能源這兩種傳統經濟的基礎資源,信息已成為支持經濟發展的關鍵。
(2)、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是信息化的核心。
信息資源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信息資源,是指人類社會活動中經過加工、處理、積累有序化的有用信息集合;廣義的信息資源,是指信息和它的生產者及信息技術的集合,信息、信息生產者和信息技術三要素按一定的原則加以配置,構成一個信息系統,才能顯示其價值并被加以利用。
信息資源建設是人類對處在無序狀態的各種媒介的信息進行有機集合、開發、組織的活動,其結果是形成信息資源。推進信息化,就是要加強信息技術的推廣與應用,加速信息產業的成長與發展,擴大信息活動的規模與作用,統籌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與運行,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2、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是信息化建設的制約因素。
中國信息協會1996年年會認為:我國在推進信息化的過程中,重設施(硬件)建設,輕資源開發的傾向表現突出。近幾年以“金”字工程為代表的大型信息系統和網絡建設迭起,而面向社會公眾的信息服務業卻進展遲緩,造成資源開發和硬件建設比例嚴重失調,以數據為證:目前美國信息服務業與制造業的營業額之比為:1:57,日本為:1:96,韓國為:1:566,而我國僅為:1:1129,況且,這一“重硬輕放”的現象還有加劇的趨勢,長此下去將嚴重制約我國信息化整體水平的發展和提高。
3、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
眾所周知,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誰占有和控制了信息,誰能有效地開發利用,誰就能占領世界經濟格局中的“制高點”。正因為如此,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把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
從生產角度來看,以計算機科學力為基礎的信息處理技術和以數字編碼技術為基礎的信息傳搖手段得到迅速和普及,改變了傳統的生產方式和手段,大大提高了社會生產力;從生產關系來看,傳統工業在整個社會經濟中逐漸退居次要位置,而信息高科技產業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的支柱產業;從上層建筑來看,人類的科學、技術、思想文化乃至無意識形態不再有國家的界限,呈現出一種全球化的趨勢。可見,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是國民經濟信息化的關鍵。
4、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導致了知識經濟的產生。
知識經濟是以一種全新的社會經濟形態出現的經濟,它的產生又導致了一系列顯著的變化。首先,是信息產業和服務業的飛速發展,導致新的信息產品和業務層出不窮;其次,在知識經濟形態下,高科技產業逐漸成為社會經濟的第一支柱產業,經濟的繁榮不是直接取決于自然資源、資本和硬件技術的數量,而是直接依賴于智力資源知識和信息的積累和利用;第三,知識經濟直接導致經濟的全球化,這就使市場的規模和容量達到一個前所未有的水平,使市場結構和關系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此可見,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成為衡量一個社會發達程度的重要標志。因此,信息資源通信領域將成為下個世紀世界各國激烈的爭奪的焦點,誰占據了通信技術的制高點,誰就擁有了未來。
二、目前我國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問題和難點
目前,我國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基本狀況是五多五少,即原始信息多,加工整理少;孤立分散的多,交流共享的少;常規方式的多,電子方式的少;為政府宏觀服務的多,為企業微觀服務的少;靜態的信息多,動態的信息少(國內上下千個信息庫能保持動態更新和有效利用的不足10%,其余的是“死庫”)。形成目前狀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1、在信息資源開發過程中資金投入不足,結構不合理,重硬件輕軟件現象普遍存在。
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數據加工、產品研究開發和產品服務是關鍵環節、重點部位就是資金的主要投向。目前我國對信息基礎設施的硬件方面投入很大,發展速度也比較快。而作為支柱產業的電子工業發展明顯滯后于信息產業群中的其它產業,如電腦業、電信業等,這就造成了整個信息產業技術設備國產化程度低,大部分核心設備市場為外商所占領。例如:目前微機芯片和電腦軟件基本上均需進口,集成電腦市場約有75%為外商所有。而且由于資金、技術力量的不足,加上國內科研單位、企業大都需要零散經營,各組為戰,缺乏核心經營效應,因而在技術開發上始終滯后于世界水平,這也大大影響了我國信息化的進程。
2、信息市場發展尚不完善,缺乏統一管理,且法制建設滯后。
雖然我國的信息資源有了很大發展,但與發達國家民辦信息市場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發育不健全,統一的信息市場尚未形成,這不僅與國民經濟和經濟發展對信息化進程的要求不相適應,而且與我國的國際地位極不相稱。由于我國還沒有一個完善的信息市場政策,一方面,對新興的信息市場沒有專門的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另一方面,傳統的信息市場的法制建設極其滯后,沒有制定出完善的關于信息市場的全國統一法規,來治理市場,整理秩序,保護信息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而信息具有內容豐富、實效性強、變化頻繁、結構復雜、組織無序等的特點,信息市場發展的不完善,顯然不利于信息進程的加快發展。
3、全民的信息意識和利用信息的能力不高,信息化建設的高級人才尚缺乏。
以計算機網絡為基礎的信息網絡將成為人類進行生產、管理、教育、流通等和各種社會經濟活動的主要應用手段。但在我國,信息化意識并未深刻變化,對電腦、科技通訊、網絡的應用也十分局限。尤其是目前真正懂信息、懂科技、有開發能力和高水平應用能力的人比較少,這一點必然影響信息化的發展。
三、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對策
1、強化政府職能部門的作用,統一規劃,宏觀調控,促進信息產業的協調健康發展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是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核心,不能單純依靠市場的力量來實現,政府管理、支持和引導十分重要。
實現信息產業發展目標的關鍵是抓好兩個轉變,因此,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把工作重點放在提高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層面上,無疑是十分重要的。只有逐步理順信息產業群中的電子工業、電信工業、信息服務業內部及相互間的體制關系,各級政府部門對信息產業加大資金投入,給予政策性支持,完善法律法規,建立管理機構,優化市場機制,才能使信息化經濟沿著集約化的增長方式發展。而且,由于信息產業群內部諸產業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且兼有專門化特點,因而各個部門的發展,必須隨著該產業與整個經濟的發展,進行動態平衡和協調推進,以避免彼此間畸輕畸重,甚至“瓶頸”產生。
2、推動信息化與工業化的共同發展。
我國目前正處于工業化中期向后期過渡的發展階段,又面臨著全球信息化的機遇與挑戰。在這種情況下,埋頭工業化而置信息化于不顧或脫離工業化實際盲目追求信息化,都是不現實的。必須把工業和信息化結合起來,以此作為我國中遠期發展途徑。利用信息化促進工業化,引導新時期的工業化支持信息化,為信息化進程和信息產業的建設發展提供物質、能源、資金、人才以及市場。而且,由于信息網絡和信息高速公路形成后,信息流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客流量和貨運量,以此緩解工業化發展對能源的需求和環境的危害,這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
3、把企業信息化建設作為信息化進程的一個重點來抓。
抓好大型企業與放活小型企業相結合,同時把信息化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重要途徑。在信息化進程中,收集技術、市場等信息,分析國內外影響信息產業發展程度化等工作在我國仍十分薄弱。因此,增加研究開發費用,加強研究開發力量是十分重要的。既要注意中小型企業的培育和扶植。另一方面,信息化也為企業改革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兩年國家經貿組織和實施的“金企業工程”已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信息化的導入,將滲透于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各個方面,從內在提高效率,提高質量,降低成本,還將要求企業對舊體制的流程及時進行改革。目前已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的關鍵時期,如果注重提高運用信息的能力,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使企業盡早擺脫困境也是可能的。從這一角度看,企業信息化已成為生存與發展的必由之路。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30.92文獻標識碼:C文章編號:1006-1770(2006)09-030-03
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7月14日統計顯示,到6月末我國外匯儲備余額為9411.15億美元,同比增長32.37%。中國外匯儲備自2006年2月底就已超過日本,躍居世界第一位。據日本財務省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6月底日本外匯儲備達8648.8億美元。因此我國9411億美元的外匯儲備額仍為世界第一。我國外匯儲備自1996年末首次突破1000億美元以來,就一直處于迅速增長的趨勢(見表1)。外匯儲備充裕,有利于增強我國的國際清償能力,提高海內外對中國經濟和中國貨幣的信心,也有利于應對突發事件,防范金融風險,維護國家安全。然而,巨額的外匯儲備對資源的合理配置與資金的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構建更為市場化的儲備管理體制。本文通過對世界主要國家儲備體系的簡要介紹和比較,給出了中國應如何改善其外匯管理體系的政策建議。
一、新加坡、挪威:多層次的儲備管理體系
新加坡和挪威的儲備管理體系,是由財政部主導或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同主導,由政府所屬的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積極的外匯儲備管理的多層次儲備管理體系。
1.新加坡的儲備管理體系
新加坡的外匯儲備管理采用的是財政部主導下的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GIC)+淡馬錫控股(Temasek)+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體制。新加坡實行積極的外匯儲備管理戰略,所謂外匯儲備的積極管理,就是在滿足儲備資產必要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以多余儲備單獨成立專門的投資機構,拓展儲備投資渠道,延長儲備資產投資期限,以提高外匯儲備投資收益水平。20世紀70年代以來,由于新加坡經濟增長強勁、儲蓄率高、以及鼓勵節儉的財政政策,新加坡外匯儲備不斷增加。新加坡政府在對經濟前景進行評估之后,確認國際收支平衡將保持長期盈余。為了提高外匯儲備的投資收益,政府決定改變投資政策,減少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投資的低回報的流動性資產,允許外匯儲備和財政儲備投資于長期、高回報的資產。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即新加坡的中央銀行,是根據1970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于1971年1月1日成立的。MAS持有外匯儲備中的貨幣資產,主要用于干預外匯市場和作為發行貨幣的保證。新加坡外匯儲備積極管理的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GIC)和淡馬錫控股負責。1981年5月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GIC)成立,GIC主要負責固定收入證券、房地產和私人股票投資。它的投資是多元化的資產組合,主要追求所管理的外匯儲備保值增值和長期回報。淡馬錫控股是另外一家介入新加坡外匯儲備積極管理的企業。淡馬錫原本負責對新加坡國有企業進行控股管理,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淡馬錫利用外匯儲備投資于國際金融和高科技產業,至今公司資產市值達到1003億新元。
就對外匯儲備積極管理而言,發揮主導作用的為新加坡財政部。GIC與淡馬錫所管理的不僅僅是新加坡的外匯儲備,也包括了新加坡歷年累積的財政儲備(主要由GIC管理)。GIC和淡馬錫都為新加坡財政部全資擁有。
2.挪威的儲備管理體系
挪威外匯儲備的管理采取的是財政部和挪威央行(NorgesBank,以下簡稱NB)聯合主導下的挪威銀行投資管理公司(NBIM)十挪威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市場操作部(NBMP/MOD)體制。挪威也實行外匯儲備積極管理的戰略,挪威是世界第三大石油凈出口國,隨著石油收入的快速增長,挪威于1990年建立了政府石油基金。外匯儲備的積極管理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財政部對石油基金的管理負責,但石油基金的管理運作被委托給挪威央行。就財政部而言,其責任主要在于制定長期投資策略,確定投資基準,風險控制,評估管理者以及向議會報告基金管理情況。而挪威央行則是按照投資要求具體進行石油基金的投資操作,以獲取盡可能高的回報。
成立于1998年的NBIM,是挪威央行下屬的資本管理公司,它的成立奠定了今天挪威外匯儲備積極管理的基本架構。它不介入一般的銀行業務,其主要任務是履行其作為投資管理者的職能,發揮其作為機構投資者的優勢,對外匯儲備進行積極管理。2000年NBIM進行了小規模的指數和加強指數投資。從2001年起,一些組合已經開始投資于股票,2003年開始,又投資于沒有政府擔保的債券,從而使基金資產組合更加多元化,投資的持有期限較以前也有所延長。挪威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市場操作部主要負責外匯儲備的流動性管理,其職能類似于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儲備管理司。
除上述國家外,韓國也建立了財政部+韓國銀行+韓國投資集團(KoreaInvestmentCorp.)這種多層次的儲備管理體系。
二、美國、日本:雙層次的儲備管理體系
美國和日本采取由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同管理外匯儲備的管理體系。
1.美國的儲備管理體系
美國的儲備管理體系由財政部和美聯儲共同進行,美國的國際金融政策實際上是由美國財政部負責制定的,美聯儲則負責國內貨幣政策的決策及執行。在外匯儲備管理上,兩者共同協作,以保持美國國際貨幣和金融政策的連續性。事實上,從1962年開始,財政部和美聯儲就開始相互協調對外匯市場的干預,具體的干預操作由紐約聯儲銀行實施,它既是美聯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美國財政部的人。從20世紀70年代后期開始,美國財政部擁有美國一半左右的外匯儲備,而美聯儲掌握著另一半。
美國財政部主要通過外匯平準基金(theExchangeStabilizationFund)來管理外匯儲備。其管理過程是:1.早在1934年,美國《黃金儲備法》即規定財政部對ESF的資產有完全的支配權。目前ESF由三種資產構成,包括美元資產、外匯資產和特別提款權,其中外匯部分由紐約聯儲銀行,主要用于在紐約外匯市場上投資于外國中央銀行的存款和政府債券。2.ESF在特殊情況下還可以與美聯儲進行貨幣的互換操作從而獲得更多的可用的美元資產。此時,ESF在即期向美聯儲出售外匯,并在遠期按照市場價格買回外匯。3.ESF所有的操作都要經過美國財政部的許可,因為財政部負責制定和完善美國的國際貨幣和國際金融政策,包括外匯市場的干預政策。此外,美國《外匯穩定基金法》要求財政部每年向總統和國會就有關ESF的操作做報告,其中還包括財政部審計署對ESF的審計報告。
美聯儲主要通過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FederalOpenMarketCommittee)來管理外匯儲備,并與美國財政部保持密切的合作。其管理過程是:1.美聯儲通過紐約聯儲銀行的聯儲公開市場賬戶經理(theManageroftheSystemOpenMarketAccount)作為美國財政部和FOMC的人,主要在紐約外匯市場上進行外匯儲備的交易。2.美聯儲對外匯市場干預操作的范圍和方式隨著國際貨幣體系的變化而變化。這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布雷頓森林體系時期,聯儲更多的是關注黃金市場上美元能否維持平價,而不是外匯市場。第二階段是1971年之后,浮動匯率制度開始形成,美聯儲開始積極干預外匯市場,當時的主要手段是和其它國家央行的貨幣互換方式。第三階段是1985年《廣場協議》之后,美聯儲對外匯市場的干預很少使用貨幣互換,而是采取直接購買美元或外匯的方式進行。
2.日本的儲備管理體系
日本財務省在外匯管理體系中扮演戰略決策者的角色。日本的儲備管理體系由財務省負責,根據日本《外匯及對外貿易法》的規定,財務相為了維持日元匯率的穩定,可以對外匯市場采取各種必要的干預措施。而日本銀行根據《日本銀行法》的規定,作為政府的銀行,在財務相認為有必要采取行動干預外匯市場時,按照財務省的指示,進行實際的外匯干預操作。
日本銀行在外匯管理體系中居于執行者的角色。一旦開始進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所需資金都從外匯資產特別賬戶劃撥。當需要賣出外匯時,日本銀行主要通過在外匯市場上出售外匯資產特別賬戶中的外匯資產來實現;當需要買進外匯時,所需要的日元資金主要通過發行政府短期證券來籌集。通過大量賣出日元、買進外匯的操作所積累起來的外匯資產又構成了日本的外匯儲備。日本銀行的外匯市場介入操作通常在東京外匯市場上進行,如有必要,日本銀行也可向外國央行提出委托介入的請求,但介入所需金額、外匯對象、介入手段等都仍由財務大臣決定。日本銀行主要通過金融市場局的外匯平衡操作擔當,以及國際局的后援擔當兩個部門來實施外匯市場干預。其中外匯平衡擔當負責外匯市場分析及決策建議,并經財務省批準,而后援擔當則負責在財務省做出決定后,進行實際的外匯交易。
除了美國和日本采取雙層次外匯儲備的管理體系以外,世界上還有許多其它國家和地區也采取同樣的管理體系,如英國、香港等。
三、中國:單一層次的儲備管理體系
我國的外匯儲備管理體系是由央行依據《中央銀行法》,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儲備管理,實際上是由央行獨立進行戰略和操作層面的決策,在儲備管理體系中財政部沒有發揮主導作用,也沒有成立專門的政府投資公司進行外匯儲備的積極管理,因此屬于單一層次的儲備管理體系。各主要經濟體的實踐表明,存在由財政部決策、央行執行的雙層儲備管理體系;和由財政部主導或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共同主導,并且建立政府所屬的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積極的外匯儲備管理,這種多層次的儲備管理體系。
目前由央行獨立進行戰略和操作層面的決策當然會帶來靈活性,但也會帶來弊端。一是使得匯率政策和貨幣政策之間的沖突無法避免,央行從2002年開始發行票據對沖外匯占款,目前央行票據占外匯儲備的比重已從2003年的19%上升到2005年第一季度的近90%,央行貨幣政策日益嚴重地受到匯率政策的牽制,往往難以取舍。二是巨大的儲備規模決定了其運用必須實現國家戰略目標,而單純從央行角度進行相關決策,缺乏達到和實施上述戰略的基礎。因此,我們應該借鑒國外儲備管理的經驗,不斷完善我國的儲備管理體系。
四、各國外匯儲備管理體系對我國的借鑒
1.采取積極的儲備管理戰略
外匯儲備積極管理的基本目標是要獲取較高的投資回報,以保證儲備資產購買力的穩定,這與傳統外匯儲備管理的流動性、安全性目標存在本質的不同。外匯儲備的積極管理主要考慮資產的長期投資價值,對短期波動并不過分關注,但對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貨幣構成、風險控制等都有很高的要求。尤其在中國外匯儲備數量不斷增加,外匯儲備相對過剩的情況下,更應該學習新加坡和挪威,采取積極的外匯儲備管理戰略,以減少持有外匯儲備的機會成本。在世界發達國家,外匯儲備的一般金融資產性質越來越明顯,增值已成為了一項義務,我國目前經營的原則應當迅速由“零風險、低收益”向“低風險、中收益”轉移。拓寬投資領域,改革投資機制。外匯儲備具有同一般金融資產性質相同的一面,在增值投資方面,我國應當積極研究儲備資產的增值盈利方式,在投資領域中,不止局限于存款、債券,還可以選取一部分資產,運用國際通行的投資基準、資產組合管理、風險管理模式進入房地產、股票市場,增加儲備資產的盈利能力。
2.建立統一的儲備管理體制
中國外匯儲備的管理是多目標多層次的。這種多層次、多目標的儲備管理,除了需要統一的戰略設計,也要處理好體制上的分權與集權的問題。國外的儲備資產雖然歸屬于多個部門,如新加坡的外匯儲備分散于GIC、淡馬錫和MAS,但是由于新加坡政府特殊的權力結構,可以有效保證外匯儲備管理分權基礎上的有效集中,特別是參與積極管理的GIC和淡馬錫,在新加坡政府首腦的直接掌控之下,既有明確的功能分工又有相互的密切合作,非常有利于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和戰略意圖。中國政府的結構和權力配置與新加坡不同,特別是與未來外匯儲備積極管理有關的政府職能分散于若干不同的部門手中。各個部門都有不同的目標和政策,彼此之間目前的政策協調也并不順暢。甚至在同一部門內部,尚有事權劃分不清的問題。因此,要將這些部門統一在共同的使命之下,并使有關部門進行良好的合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不對現有體制進行重新的規劃整合,則體制內部的矛盾,將極大阻礙管理目標的實現。
3.建立多元化的儲備經營操作機構
關于中國儲備體系的操作機構,目前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來進行操作,保持了一定的高流動性。但我們仍然建議,應該通過多種渠道促成儲備經營操作機構的多元化。目前急需建立中國的GIC、NBIM和中國的淡馬錫。儲備資產積極管理和流動性管理在操作策略和技巧上完全不同,將外匯儲備積極管理和流動性管理置于一家機構之下,會使兩部分管理彼此相互影響。因此,建議在外管局之外獨立成立中國的GIC、NBIM,負責外匯儲備在國際金融、外匯、房地產市場的積極投資。另外,到目前為止,國資委的職能還只局限于對存量資產的整合與轉制,無法在國際間進行戰略性商業投資。中國有必要著手組建類似淡馬錫的國有資產控股管理企業,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從對國有控股企業的商業管理中解脫出來。
參與文獻:
1.者貴昌:中國國際儲備的分析與研究[J],國際金融研究,2005(5)
2.蘇平貴:國際儲備管理的國際比較[J],當代財經,1997(6)
3.胡慶:完善我國外匯儲備管理的建議[J],西南金融,2004(4)
4.IMF,GuidelinesforForeignExchangeReservesManagement:AccompanyingDocumentandCaseStudies,2003.
5.MAS,SecureSingapore:BuildourFutureThoughFinance,mof.gov.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