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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榮健市場B區A棟A56號商鋪西南角上方的自制冷藏室空氣冷卻器電源線路短路引燃商鋪內可燃物蔓延成災。
(二)間接原因。
1.榮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安全意識淡薄。榮健公司作為榮健市場建設、經營和管理單位,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了自身經濟利益而無視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許日送在事故發生后,未能組織員工進行有效疏散和初起火災撲救,反而擅自駕車離開現場逃往外地。
(2)違法建設經營榮健市場。榮健公司在榮健市場建設過程中未辦理國土規劃相關用地審批、報建手續,未經公安消防部門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以及開業前安全檢查;違規搭建大量鐵皮棚房,頂棚彩鋼板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內部沒有承重墻體和防火分隔,整體互相連通,導致燃燒時釋放出大量有毒濃煙并迅速擴散,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3)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榮健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安全管理人員不明確;日常消防安全檢查不徹底,未能及時消除違規住人、用電隱患及消防設施不完善等事故隱患。
(4)用電安全管理混亂。榮健公司雇請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違規布設電氣線路,導致榮健市場存在室外路邊低壓電纜頭制作不規范、敷設高度嚴重不足,且沒有任何防護措施;整體配電干線、入戶線敷設方式不符合規范要求;通訊電路與強電線路未分開敷設;電纜線任意接駁、浮拉、拖地、多線纏繞;電源線路絕緣破損、老化未及時進行更換;插座回路未獨立安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保護接地線采用纏繞及鉤掛方式等大量用電安全隱患。
(5)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和應急管理不到位。榮健公司從未組織榮健市場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用電及消防方面的培訓;未按規范要求建設市場消防設施,未安裝火災緊急報警裝置,商鋪未設置緊急疏散出口,造成人員未能及時逃生。尤其是違規將榮健市場內消防栓鎖閉,消防水管網總閥未調至最大狀態,導致火災發生后無法及時撲救初期火災。
2.A56號秦晉果業商鋪經營戶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
(1)消防安全意識淡薄。A56號商戶未履行租賃合同和防火責任書,擅自改變商鋪結構,大量使用彩鋼板、木材等材料違規搭建閣樓,大量使用聚氨酯泡沫板保溫隔熱。未對存在的消防隱患進行排查整改消除,尤其是在周邊商鋪經常性地存在電線開關跳閘的情況下,沒有引起警醒,及時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
(2)存在三合一問題。A56號商戶無視消防法律法規要求,將經營、儲存和居住場所合為一體,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和消防安全技防措施。尤其是在相關監管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和違規住人專項整治后仍拒不拆除和遷出。
(3)違規安裝自制冷藏室和配電線路。A56號商戶用電安全意識淡薄;聘請無相關資質資格的人員使用鐵皮層、聚氨酯泡沫保溫層、壓縮機、冷凝劑等設備、材料違規自制冷藏室;配電線路使用不阻燃管穿管,線路亂拉亂接;在自制冷藏室及電源線附近堆放可燃物及雜物或可能導致電源線發生機械損傷的物品;未規范安裝漏電保護。
3.黃家威違法組裝銷售自制冷藏室。
黃家威違法組裝自制冷藏室賣給A56商鋪使用,并負責電線連接工作。經查,該自制冷藏室是一個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和無生產廠家的三無產品,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因素。
4.深圳市公明根竹園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簡稱根竹園公司)出租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
根竹園公司違法將未辦理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手續、沒有消防許可手續的土地及上蓋建筑物出租給榮健公司建設經營市場。同時,根竹園公司未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和《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房屋租賃安全責任的決定》相關規定,對榮健公司擅自建設鐵皮棚房行為實施有效監督,也未督促承租方及時整改消防安全隱患和向有關部門報告,未履行出租場所消防安全責任。
5.公安消防部門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不力。
(2)2011年1月以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公明派出所負責轄區(含榮健市場)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在發現榮健市場未取得消防許可而擅自營業的情況下,未按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未能有效制止該市場消防違法行為和消除該市場長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問題,工作嚴重失職。
(3)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消防監督管理大隊負責轄區消防監督檢查的業務指導,對公明派出所業務指導不力,未能督促其嚴格依法實施監管、消除轄區內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
(4)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負責轄區消防監督檢查指導工作,對公明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疏于監管。
6.土地監察及規劃國土部門對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監管不力、指導督促不力。
(1)公明街道辦事處執法隊對榮健市場內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行為制止不力、查處拆除不力,對榮健市場內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規模不斷擴大問題失管失控,工作嚴重失職。
(2)光明新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未認真履行轄區內規劃地違法行為的日常督查職責,對榮健市場內長期存在的違建問題失察;對查違中隊及公明辦事處執法隊開展市場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巡查檢查和查處整改工作指導、督促不力。
(3)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光明管理局未能正確履行職責,違規為榮健市場違法占用位于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部分國有未出讓土地補辦了臨時用地手續。
7.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把關不嚴。
光明新區城市建設局為榮健市場違法占用轄區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國有未出讓土地違法建設補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存在審核把關不嚴問題。
8.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對榮健公司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監管不力。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對于榮健公司擅自在其登記注冊的住所外違法建設大面積鐵皮棚房用于經營行為監管不力,日常巡查流于形式。
9.根竹園社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
1、火災調查中的問題
火災是現代社會造成損失最大的安全問題,火災一旦發生,不僅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還會造成巨額的財產損失。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越來越發達,火災對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財產造成的損失也更加巨大,給人民生活帶來了慘痛的教訓。火災調查結果的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能否依法處理追究事故的責任者或犯罪分子。因此,確定火災發生的起火原因,什么原因引起的火災,防止類似的情況再次發生;同時,還可獲得相關的證據,不斷增加火災調查經驗,研究火災發生發展規律,為預防和滅火提供科學依據。
在我國,火災調查主要是消防總隊、支隊的相關人員對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火災起火原因、起火點的認定調查。然而,由于火災發生的不確定性以及火災形勢的多樣化,目前我國的火災調查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有關的火災訴訟案件也日益增多。這要求我國的火災調查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技能技術,盡快查明火災發生原因,明確事故責任。因此,計算機數值模擬技術被逐漸應用到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當中,輔助火災調查人員獲取相關的證據,并且這種應用被普遍接受和認可。
2、火災動力學模擬軟件簡介
火災動力學模擬軟件(FDS)由著名的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開發,是一個對火災引起流動的流體動力學計算模型,是專門從數值計算方面解決一系列適合于熱驅動、低速流動的Navier-Stokes方程,重點適用于火災導致的熱煙傳播和蔓延的數值模擬。FDS利用了大渦流流體力學模型(Large Eddy Simulation,LES)來處理火場流體的紊態流動。專家和學者通過對真實火災場景的模擬研究證明FDS具有有很高的準確性和可信性。火災動力學模擬軟件FDS目前已經被廣泛應用在火災科學的研究和火災事故調查的證據。
3、數值模擬在火災調查工作中的應用現狀
3.1 國外應用研究
Daniel Madrzykowski等人應用FDS火災模擬軟件模擬了美國華盛頓的一起真實的室內火災。火災模擬的資料是根據火災調查機構提供的真實的火災現場情況為依據,確定了火災熱釋放速率、特殊部位的溫度、火場中煙氣的流動方向和速度、氧氣濃度、室內壓力等相關數據。起火建筑為三層,根據火災調查報告的認定,發生火災是由位于地下室天花板內的電器設備引起的,開始在地下室內蔓延并且在地下室內發生了轟然,從地下室通向樓梯處的門在火災發生時一直處于開啟狀態,使一層建筑有了煙氣和熱量的積累。從FDS模擬的結果來看,火勢是沿著天花板開始蔓延,散落下的火星引燃了室內的其他可燃物,直至地下室內的氧氣被消耗盡。
2005年6月NIST利用FDS軟件成功再現了“911”恐怖事件中世貿雙塔被飛機撞擊后次生火災的煙氣流動和火球爆況。模擬的結果與事件中的影像資料相當吻合。該模擬測算的溫度和煙氣濃度給事故報告提供了重要依據。
3.2 國內應用研究
李一涵等學者對FDS 源程序進行了改進,并利用改進后程序計算火災過程中壁面熱解形成圖痕,作為火災調查的方法之一,初步分析壁面燒損痕跡發展特征。該方法可以根據火災場景、壁面材料、起火點功率的不同,計算研究壁面燃燒痕跡形成規律,并提出使用該方法對火災調查提供理論依據的可行性和重大意義。
姚曉波利用FDS模擬軟件重現了一個大型學生宿舍樓火災場景。通過FDS的模擬結果和火災現場的實際情況相比較,驗證了采用FDS來重構火災現場的可行性,同時,通過比較外墻使用“可燃材料”和外墻使用“不可燃材料”兩個不同火災場景的模擬結果,分析研究了對于外墻使用不同性質的建筑材料對火災后果可能造成的影響。
4.數值模擬技術在火災調查工作中的應用前景研究
目前國內外對火災事故類型的分析通常由專業人員采用長期工作積累的經驗、或采用半經驗的方式,很少有數值模擬手段應用于火災調查。通過國內外學者、專家以及火災調查工作者在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對數值模擬技術的應用證明,FDS能夠很好的重現真實的火災場景。利用火災動力學模擬軟件FDS建立實際火災場景的數學模型,對真實的火災事故進行計算機數值模擬對火災事故結果的準確性是一種很好的研究方法。在建模時需要清晰知道起火建筑物的詳細資料,包括建筑物尺寸及材料、內部裝修材料、建筑物的開口大小、當時的通風及天氣狀況、周圍建筑物的布局等,這些資料可通過火災調查機構或部門、氣象部門獲得。通過采用火災動力學模擬軟件(FDS),對可能的起火點、起火原因建立火災場景進行火災動力學模擬,可以計算火災現場關鍵部位的火場溫度、可見度、煙氣層溫度及高度、氧氣和一氧化碳濃度等數據與火災現場勘探的數據進行比較,排除不合理的起火點、起火原因及人員死亡原因,為火災調查人員提供合理的依據,解決了火災現場看勘察很難確定的問題,進一步完善了火災調查報告的準確性。對模擬過程中的火災蔓延趨勢的再現,也為采取消防保護措施提供了依據。隨著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人們對火災事故調查的嚴密性,數值模擬技術將能將廣泛用來輔助火災事故調查。
5.總結
通過對火災調查現狀和火災動力學模擬軟件介紹分析及國內外的應用分析,FDS在對有焰燃燒的火災事故模擬,較真實的重現火災場景,并且已經成為火災事故調查不可或缺的技術手段,能夠很好的輔助火災調查工作人員進行火災事故調查,對有異議的火災事故結論提供更加可信的依據。
參考文獻:
從法律角度講,火災事故調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賦予我國公安消防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具有一定的技術性、專業性和政策性。火災調查過程涉及到經濟、社會、法律等多個社會科學領域,是集經驗、知識和技能于一體的工作,在整個消防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火災事故頻頻發生,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提高,維權意識不斷加強,因火災事故引發的訴訟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由此,火災事故原因調查認定已經成為火災案件糾紛訴訟的焦點。
1 概述
火災在我國是各種頻發災害中最常見,最廣泛的能夠威脅到群眾安全和社會發展的災害之一,同時對我國的經濟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影響。所以,加強對火災的預防與事故調查非常重要。對于已經發生的火災事故查明失火原因可以幫助群眾有效預防火災,所以火災調查時分必要。火災調查是一門新興的交叉科學,主要研究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包括火災事故調查詢問、訊問技術、事故現場勘查理論與實踐,火災痕跡物證技術鑒定、圖像視頻記錄鑒定、損失核定及相關儀器研發,案件處理等主要內容。
進行火災事故調查對火災防范和因火災事故引起的案件糾紛具有重要作用。第一,火災調查可以查明失火原因,找出發生火災的關鍵結癥,可以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加強防火安全工作的落實,利用積累的火災事件調查資料全面提高群眾的防火意識。第二,火災調查的工作人員可以依據調查事實對火災發生實施問責,讓肇事元兇受到應有的懲罰,保證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我國法律的權威。同時,還能使群眾受到教育,提高防火意識。第三,對火災事故進行及時的調查研究,可以將防火工作更好地納入科學管理軌道,為國家提供及時準確的火災事故資料,為今后的政府工作長期決策提供有效的資料參考。
2 火災事故調查存在問題
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國正全面想小康社會邁進,經濟文化快速發展,社會全面向法制化過渡。期間,各項工作都需要有新的思路和新突破,面對眼前的形式,我國消防工作開始痛國際接軌,發展進程逐漸加快,消防工作的改革發展迫在眉睫。火災調查是消防工作中的基礎工作,加大力度改革火災調查工作,提高火災調查工作的質量是所有火災調查人員面臨的重要課題。但是我國火災事故調查起步較晚,目前工作中還存在很多問題。
2.1 觀念誤區
在很多人的傳統觀念中認為火災事故調查不是基本消防工作,根據情況需求決定是否進行火災事故調查,甚至還有認為火災事故調工作可有可無,這種想法對火災調查工作順利開展具有一定的影響。目前,我國還沒有完全建立完整的火災事故調查體系,有些調查工作還沒有完全展開,沒能發揮真正的調查意義,大部分工作都停留在事故原因調查的初始階段,還沒能達到防范火災的最終目的,實現消防安全的良性循環階段。
2.2 事故調查機構設置不健全
在我國,目前只有北京,天津,上海設有專門的火災事故調查機構,其他省市自治區還沒有成立火災事故調查機構。缺少相應的調查機構,工作人員編制存在不合理,直接影響到對火災原因調查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從我國頻頻發生火災事故就不難看出,沒有建立完善的火災調查機構是致使火災事故頻發的重要方面。此外,我國直轄市火災事故調查機構均設置在防火監督部門,而其他省市的火災調查沒有統一設置部門,有的在消防辦公室,有的設置在消防指導處,還有的設置在技術鑒定或者法律部門,非常混亂。
2.3 重視程度不足
首先,消防安全領導對火災事故調查的認識不夠。部分領導干部對火災事故調查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平時也不重視,只有發生火災的時候才覺得重要。在調查人員安排上不嚴格把關,把適合進行火災調查工作的人員安排到其他崗位,或將不適合火災調查工作人員安排火災調查工作崗位,不能對調查人員進行定期培訓。這都影響了火災事故調查的發展。其次,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本身對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大部分消防人員對建筑消防工作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監督檢查非常重視,對火災事故調查忽視,而且對火災事故調查進行處理時不科學,不和法律規定,有些調查為了應付工作,草草了事,還有些為了安撫群眾情緒,不找麻煩,盡量減少調查。大部分火災調查人員不去深入調查研究,不求進取,明顯缺乏法律意識和服務進取意識,不能盡責職守。
2.4 調查人員主管原因
2.4.1 執法水平普遍較低
中圖分類號: X928.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旨在確定火災的發生原因及其發生規律,為預防火災的發生和更有效的撲救提供重要依據,通過火災原因分析,確定火災責任、評定災后損失等。調查工作直接的反應了公安消防機構的業務素質和相關執法水平。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新型的材料、技術工藝推陳出新,社會環境也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火災的事故調查工作也面臨著重大的挑戰,調查難度日趨加大。由于近年來火災事故的發生所引起的糾紛案件逐漸增多,為調查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責任評估以及損失賠償等提出科學有效的依據,因此對于火災事故調查的要求越來越高。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現狀
1、基本調查設備缺少且陳舊落后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需要基本的設備進行信息采集、現場分析、監測、交通防護、通訊儀器等等相關工具。在發達國家中,火災事故調查不僅應用了先進的物證采集分析技術和裝備,還能通過電腦三維成像模擬事故發生現場,從而可以更加準確的判斷火災成因。然而在我國的很多基層消防單位,火災現場勘查工作缺乏基本的裝備儀器,先進的設備不會使用,仍然停留在傳統的鋤頭拋、鏟子趴的狀態。調查人員主觀經驗主義嚴重,依靠直覺經驗辦事,造成很多痕跡物證無法在現場進行勘探分析,延誤了最佳的調查時間,造成火災事故調查分析缺乏科學依據,準確性不足。
2、缺乏專業人員、配備不足
火災調查工作對于人員專業性、技術要求都很高。然而目前我國火災事故調查科研機構設置較少,鑒于對火災事故調查的特殊性,需要進行現場的勘查和詢問取證,勘查分析與詢問證據相互印證,需要現場調查人員具備很像的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并且能夠完全熟練的駕馭,豐富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經驗也是必不可少的,這樣才能夠勝任此項工作。然而,我國的絕大多數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并沒有經過系統、專業的培訓,知識通過實際工作經驗總結摸索,因此要培養一名合格的火災事故調查人員需要較長的時間。然而地方公安消防機構的警力不足,導致沒有專門的火災事故調查員,且其身兼數職需要進行消防案件工作又要進行建筑工程驗收審查,有些人還要兼職內勤,由于我國現役體制問題,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很多骨干成員流失,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的整體狀況是人少質憂,因此很難進行準確、科學的火災事故現場調查工作。
3、調查人員缺乏專業素質和素養
火災事故原因的調查準確性與調查人員的素質和工作狀態有直接的關系。在市級、縣級的公安消防機構中,調查人員大多都是半路出家,接受過系統的火災事故調查專業培訓的人員很少。一些剛剛接觸崗位的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由于缺乏實際現場火災勘探的經驗積累,很長一段時期是無法進行獨立的工作的。然而很多經驗主義的老同志,由于調查方式落后,導致火災事故調查沒有準確、充分的科學依據。在面對重大、特大、復雜的火災時,一些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由于主觀的情緒抵觸畏懼,造成錯過最佳的火災事故調查時機,為火災事故原因評定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4、缺乏技術鑒定、火災定性依據不足
火災事故調查中對于火災起火點、起火物、燃燒過程、火勢如何蔓延等問題進行準確的鑒定,通過現場的勘查和詢問相互印證才能夠對火災事故下結論。但是由于在一些事故調查報告中,過多的進行現場描述,缺少專業的數據說明和分析。在我國火災事故中,電氣火災發生較多,這類火災判定主要通過六種方式,金相分析法、外觀形貌鑒別法、成分分析法、剩磁法、導線熔斷宏觀鑒別法、模擬實驗法等。一般普通的電氣火災應用上述方法皆可進行判定,但是在火災原因調查中缺乏技術鑒定。如判定是由于導線短路引起的火災,但是沒有對短路容痕進行收集、鑒定,因此無法判斷短路是發生在火災前或者之后。
5、忽視現場勘查和證據搜集
火災事故現場調查主要是通過現場勘查和現場詢問兩種方式,通過二者互相印證鑒定火災事故成因。然而在一些火災事故現場調查時,工作人員主要偏重于現場詢問,而對現場的勘查工作不足,或者偏重于勘查而輕詢問。例如在一些火災事故現場調查工作時,對于人員的安排側重于現場調查詢問,勘查人員不足,有些人員缺乏實踐經驗,敷衍行事。在事故綜合評定中,以詢問資料為主要依據,現場勘查資料甚少,詢問調查的內容沒有現場勘查證據驗證,缺乏依據,影響了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準確性、科學性。
6、事故責任追究不嚴
在火災事故調查判定責任之后,需要依法對相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這是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環節。根據我國消防法規定,凡違反消防法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人都有明確的規定。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往往重視造成火災發生的直接責任人指認,忽視了間接責任人。這樣就導致事故處理指針對直接責任人,而放任了其他間接相關人員,致使一些上級領導部門和人員不被追究,造成隱患。另一方面,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存在人情判斷,對責任人的處罰沒有依法追究,除一些重大、特大火災之外,很大一部分的火災責任人處理工作沒有按照法律執行,罰款成為了主要的處理方式。
7、檔案建立不規范
根據《消防監督程序》相關規定,公安消防部門要對重、特大火災事故建檔,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歸檔。對于火災事故的記錄叫做火災檔案,是由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人員記載的,通過現實、客觀的、反應火災的發生原因、相關損失和傷亡情況,并總結經驗。火災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火災事故報告、火災損失清單、現場勘查記錄、詢問筆錄、火災鑒定書、火災事故責任書、火災現場照片等等。建立火災檔案是消防機構的一項基礎而重要的工作,但目前我國消防機構普遍存在對于火災檔案建檔不及時、內容不規范完整等等情況。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問題存在原因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在一些地方公安消防機構中,領導對于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重視程度不足,由于業務經驗不足,只抓火災撲救工作,沒有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作為工作重點。在一些重、特大火災事故中,調查人員的主觀畏懼情緒較重,希望由上級主管部門指派火災事故調查人員,依賴思想過重。長此以往,火災事故的原因調查和責任判定、損失核定等等內容都是通過消防機構的內部工作運作進行最終裁決。基層消防機構沒有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作為重點,僅視為火災的善后處理,不能夠從經驗中吸取教訓,提升改進火災防范治理工作。
人員管理機制不夠完善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對于人員的要求是很高的,不僅需要高素質、高專業技能還需要有豐富的火災現場調查工作經驗。然而我國的公安消防機構由于存在干部吸納、任用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造成了火災事故調查專業人員的短缺,后備力量嚴重不足。這樣就造成了具備并掌握相關消防專業知識和先進科學技術的人才無法進入消防部門工作,或者進入消防部門沒有得到善用,人員閑置情況嚴重。在一些單位中將火災事故調查的專業人員崗位安排錯誤,造成人才浪費。對于現有的火災事故調查人員只重使用,缺乏培養,重視火災撲救,不重視事故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審核、責任追究等監督機制不完善
目前對于我國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否合乎法定程序、詢問取證、技術鑒定等是否合作、最終火災判定結果是否科學準確都沒有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沒有完善的復核標準、監督機制、責任制約,上級監管部門對于下級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所存在的問題,無法有理有據的糾正指導,調查工作難以改善。
完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相應措施和建議
切實認識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強法律意識、責任意識
根據我國消防法規定,在火災撲滅之后,公安消防機構要根據火災現場進行勘察、情況調查,并進行相關的事故檢驗、鑒定、提出意見,并及時的制定火災事故認定書,提供火災事故處理的有力依據。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律職責就是要查明火災的發生原因,根據事故調查進行責任劃分,并有理有法的對責任者進行處罰判定,這樣才能夠維護我們的社會主義法治,更有利于防火救火經驗總結,改善消防工作。因此公安消防機構要明確認識到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將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作為重點。相關領導要充分的給予財力、人力的支持、重視并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完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責任制、監督機制、復核機制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必須要實行總責任人制度,針對各個環節:如現場勘查、現場拍照錄音取證、現場繪圖、詢問、技術鑒定、模擬實驗、綜合分析等等工作明確相關責任人,并建立并完善各項工作的具體工作內容、要求、考核標準等等,實行獎懲制度。對于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上級機構必須進行嚴密的監督和復核機制,防范可能造成的民事糾紛、消防隱患等問題,要建立并形成相關的管理機制。
加強人員培養,建設高素質水平隊伍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是具有嚴格的政策性、紀律性的,這項工作緊密結合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必須要做到客觀、公正、準確、科學判定,因此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對人員的政治覺悟、責任感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要加強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政治素養。定期組織專業技術的培訓,通過模擬實驗培養其觀察、分析能力,組織人員進行案例的分析和經驗交流,提高專業技能。在隊伍中培養并選拔優秀人員進行深造,培養高素質、高技術能力的后備力量。
建立并完善火災檔案制定、管理制度
火災檔案是對于火災事故現場最原始、直接的資料,直接客觀的記載了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火災判定依據、人員財產損失、撲救和調查經驗等內容。為消防機構的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提供珍貴的資料,有利于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依法、科學、準確處理。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應當對所調查案件都建立檔案,并規范內容標準,形成系統的火災檔案庫,以便于對這些事故進行系統的分析,研究火災發生的規律和特點,找出火災防范的弱點,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改善措施,提高火災防范和治理的能力。
火災檔案的保存年限問題,對于一般的火災要保存至少兩年,重、特大火災檔案要長期保存,并及時上報上級消防機構。消防機構對于火災檔案的管理要明確責任,并完善獎罰制度,做好火災檔案的管理和建立工作,為更加的推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提供基礎。
建立聯合火災事故調查組織
地方機構要根據地區和專業人員分布情況,將區域劃分,組建聯合火災事故調查組織。當轄區內發生火災,尤其是重、特大火災的情況下,轄區內的支隊和大隊要聯合組織火災調查人員與上級消防機構的監督復核人員進行現場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通過人才設備的資源共享,聯合調查更有助于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及時、準確、有效完成,也是一次很好的現場交流,經驗培訓機會,可全面提高區域內的消防機構整體工作水平,建立良好的合作機制。
四、結論
公安消防機構要重視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重要性,根據實踐總結分析經驗,認識目前工作的不足,從客觀條件上,如設備、人員、經費及管理機制等方面改善。加強火災事故調查人員的專業技能、法律意識、責任意識,應用相關措施加以改進,努力實現并推進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走向科學化、正規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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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現場調查
1.1事故基本情況的了解
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后,應當及時聽取應急救援組織單位、事故發生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匯報,了解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及時與各有關單位建立聯系,取得他們對調查工作的支持。匯報內容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航行計劃和航行過程;事故簡要經過;人員傷亡情況;現場應急救援和保護情況;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1.2事故現場調查
1.2.1一般性斟察
盡早對事故現場進行一般性斟察,建立事故現場環境的總體影響。確定船舶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
1.2.2事故位置的確定
確定船舶發生安全事故經緯度位置或者在船體的具置。
1.3現場照相和攝影
現場照相和攝影應當盡可能在事故發生后無人移動和破壞現場的情況下,盡早一次性完成。并特別注意對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有參考價值的殘骸進行詳細的拍攝。專人拍攝人員應當整理拍攝資料,編輯制作一份事故現場斟察相冊和錄像資料。與說明事故原因有關的照片,應當作為證據列為事故調查報告的一部分。拍攝內容包括:
1.3.1儀表
1.3.2駕駛臺各操縱手柄位置
1.3.3通訊導航設備的調定
1.3.4燃油控制系統的位置
1.3.5各種電門的位置
1.3.6可疑的損壞或變形部分
1.3.7主機油門操縱位置
1.3.8應急設備的狀態
1.4調查船舶和主機的狀態
1.4.1檢查船舶的結構、系統、部件、附件,查找有沒短缺的部分,確定船舶的完整性。
1.4.2檢查船舶有沒破壞性的損害。
1.4.3測量、記錄反應主機(包括螺旋槳)主要構件和系統工作的部件、附件的相對位置、破壞情況,檢查與主機有關的油、氣、水、電等系統,初步判斷主機的工作狀態。
1.4.4檢查當日及近期維護、修理工作涉及的系統或部件、附件的狀況。
1.4.5選定和采集分析化驗的各種樣品。
1.5證人調查
1.5.1尋找證人
證人應當盡量找齊。證人除了事故現場及附近的目擊者以外,還包括與船舶該航次有關的當事人。并列出其單位、姓名、性別、聯系方式等以便尋找。
1.5.2證人調查的內容
1.5.2.1目擊者調查
1.5.2.2當事人調查
對于船舶管理專業人員,包括駕駛、輪機、業務部人員作為證人時,應當調查以下幾個方面:
a)航前準備到航行過程中的詳細情況。
b)異常情況發生時的現象。
c)對發生情況的判斷、處置和船舶的應急操作。
d)異常情況發生后組織指揮情況。
1.5.3證人的物證收集
應當廣泛收集證人可能提供的物證,例如能反映事故情況的照片,影片、錄像帶、錄音帶等。
1.6航行活動調查
應當調查所有與該次航行的組織實施有關的活動情況及船舶的操縱情況。
1.6.1調查航行計劃的制定是否符合安全管理手冊、標準和規則,以及實際航行過程中計劃的執行情況。
1.6.2調查船長、駕駛員的技術等級、訓練水平、技術狀況、航行經歷、日常執行規章制度、是否發生過安全事故等情況。
1.6.3調查航行前的準備情況。
1.6.4根據VDR的錄音,分析和判斷駕駛員的行為和情緒變化情況以及其他人員的配合情況。
1.6.5檢查駕駛臺操縱手柄、開關、電門的位置和儀表指示,以及各操縱機構的位置和狀態,并結合VDR分析得出的有關數據,分析和判斷操縱人員在事故過程中的處置情況。
1.7航行條件調查
1.7.1水上交通管制通話錄音和船舶AIS調查。
1.7.1.1通話時間、船舶航跡顯示。
1.7.1.2發話人確認。
1.7.1.3讀出的記錄資料。
1.7.1.4有疑問或難以理解的記錄資料。
1.7.1.5整理人員的附注。
1.7.2航行資料的調查。
調查與本航次有關的航行資料和航行通告有沒及時更新落實。海圖有沒及時更改。
1.7.3氣象情況調查
調查本航次海域的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確定水上交通管制人員、船舶航行人員是否獲得必要的、準確的氣象信息,分析氣象條件跟事故的關系。
1.7.4船舶適航性調查
調查船舶的設計、制造、使用、維護、資料等情況,確定船舶在事故發生前的適航性。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7.4.1船舶是否取得完備的適航證件。
1.7.4.2船舶的履歷,如出廠日期、使用時間、大修情況。
1.7.4.3船舶上各種說明書、使用維護資料的有效性。
1.7.4.4船舶日常使用和維護情況,是否有常見或多發故障,以及近期的故障維修情況。
1.7.4.5船舶設備定檢項目完成情況。
1.7.4.6為船舶及其設備進行各種維修的單位的質量控制、工藝規程、技術力量、工作程序等是否符合適航的要求,維修人員的資格,技術狀況等情況。
1.7.4.7船舶及其設備的技術文件的填寫質量、文件、資料的管理情況。
1.7.4.8船舶設計和制造情況。
1.7.4.9有關備件、物料更換的情況,確定這些備件、物料是否合格有效。
1.8航行記錄器的調查
對于安裝了航行記錄器(VDR)的船舶,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后應當盡快檢查航行記錄器,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現場保護和處理,防止記錄器二次損壞或者記錄信息的丟失,并迅速送到指定的機構進行譯碼分析。根據譯碼得出的數據,分析判斷事故過程中的航行操縱過程中的情況。以及船舶和主機的故障情況,應用仿真技術再現船舶的事故過程。
2.事故原因分析
2.1繪制事故過程圖
根據航行數據記錄器VDR、艙音記錄器、AIS、目擊者等提供的數據,將上述信息按事故發生歷程排列,為事故分析工作提供一個描述事故發生、發展過程的可見、完整、有序的事故過程圖。
2.2排列事故事件鏈
首先列出調查中發現的所有影響航行安全的因素,然后將其中與本次事故有關的事件,按照它們發生的時間順序和因果關系,排列成事故的事件鏈。事件之間應當有邏輯上的聯系。事故的事件鏈應當排列到最終導致船舶損壞或人員傷亡的時間發生為止。如果事故的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傷亡事件,也應當將這些事件按照因果關系另行排列事件鏈。
2.3事故原因綜合分析
根據事故事件鏈的因果關系,確定其中屬于原因性的事件,并分析和找出促使事故發生的其他因素。深入分析這些事件和因素,找出導致事件發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查找事故原因的分析工作應當進行到可以提出明確可行的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安全措施為止。
3.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4章規定,主管海事局應當根據對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在海事調查取證、分析海事原因和責任事故之后,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它是事故調查處理的一份重要的法定文件。該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3.1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3.2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地址;
3.3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氣象、海況、過程、損害情況等;
3.4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依據;
3.5當事人各方的職責和依據;
3.6安全建議;
3.7調查中運用的新技術;
3.8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
4.事故調查報告應當是由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組織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草案完成后,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提交給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
4.1征詢意見
事故調查報告草案完成后,組織事故調查部門的部門可以向下列有關單位和個人征詢意見。
4.1.1參與事故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4.1.2與發生事故有關的當事單位和當事人
4.1.3事故調查組組長認為必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被征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接到征詢意見通知后一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給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對事故調查報告草案有不同意見的,應寫明觀點,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4.2最終審查
4.2.1最終審查
引言
目前,中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創新,持續改進的新技術,新產品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滲透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隨之而來的火災事故卻呈多發趨勢,火災調查任務越來越重,引起火災原因越來越復雜和多樣化。發生火災時,要及時、科學、準確地調查、認定火災原因,就必需提高火災原因的鑒定能力,只有把現代化技術廣泛應用于火災事故調查為火災調查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改變過去的的經驗法則,火災調查進行科學、準確的火災調查。
1 在火災現場的現代信息技術勘探
以現代化數字技術、計算機分析與模擬技術(攝影、視頻和其他信息技術)為主的現代火災現場調查手段與傳統的簡單火災調查手段相比,更客觀、真實,可以幫助消防部門快速發現火災原因,加快火災責任認定,加強火災預防工作,提升火災監控能力,所以消防部門應加快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信息化建設的進程,加快應用軟件的開發,提高信息的收集、處理及共享能力。
1.1 數字成像技術在火災現場調查中的作用
完整的火災現場調查報告應包括現場繪圖、錄音、筆錄、照相和視頻等幾個部分,傳統的火災現場大多由人員示意性畫出平面圖、立體圖、復原圖,既不能描述清楚痕跡物證的大小、形狀,也不能讓人一目了然、清晰的對現場有一個快速、準確的認識,數碼影像技術已應用消防領域,特別是在數字圖像處理領域的技術調查中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戰斗力。現在在信息化條件下,消防員配有攝像頭盔,使用先進的紅外攝像機記錄整個火勢蔓延下的真實情況。
1.2 計算機火災建模技術在火災調查的應用
近年來,火災計算機建模技術的發展和應用迅速,作為消防火災調查提供了一種新方法為建筑消防安全設計提供新的科學工具,消防安全評估和火災調查工作。計算機建模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使人們不依賴火災試驗,在不同環境條件下進行對火災蔓延模擬和預測,在建筑火災中對建筑材料、構件、和消防設備的特性進行推算。此外,火災計算機建模技術在各類火災事故中,通過建立具有科學性、客觀性和代表性的應變數學模型,利用物質的可燃性和火災傳播、燃燒動力學、火焰輻射和燃燒產物熱化等基礎研究成果的推動下,建立由計算機模擬合成的模擬實驗體系來分析火災現場,為火災調查提供了科學依據。
1.3 在火災信息檔案管理中的應用
處理結果和經驗教訓,這是公安消防管理機構依法對事件處理的一個重要的依據。每個火災應該建立一個文件以方便分析并且確定在防火和安全隱患中薄弱環節,提高防火的能力。努力改善和提高消防工作的效率和質量。現代計算機技術的使用可以提高收集、處理和信息共享能力的調查,所以要加快傳統檔案向電子檔案轉換的速度,為火災事故現代化發展提供支持。
1.4 應用程序檢查
此外,重大火災、火災調查特別困難的調查援助和技術指導分不開上級的統一指揮和協調,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新技術、新產品越來越多的復雜原因,火災原因包括識別的物理、化學、電氣、心理、法律和許多其他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當火災調查中在需要這些知識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然而,咨詢專業人士的時間慢,不符合消防調查迅速和及時的要求,現在可以現代計算機網絡技術,邀請專家遠程會診,方便快捷。現代視聽媒體技術的應用可以實現調查小組的指令傳遞和在線調查數據傳輸,通過遠程視頻進行調查。
1.5 在法律文書制作、送達及火災信息傳遞中的應用
利用現代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目前,不少的消防機構已初步或達到了無紙辦公,計算機技術應用于法律文書的制作,不僅節省資源,同時也使法律文書更加規范、統一,有利于火災檔案的立卷歸檔。同時利用網絡技術,可以實現法律文書的公告送達,既節省了時間,也節省 金錢。
2 現代網絡技術在火災調查中的作用
2.1 尋找技術支持基本的數據
作為著名的數據庫和信息系統在許多國家有互聯網接入,網絡已經成為世界信息最多,大多數所有類別,最大
的數據庫。當火災調查時,調查人員通過互聯網收集不同物體彈射高度、溫度和其他技術參數,以及相關技術標準把火災事故調查和提供技術支持。
2.2 提供了豐富的視覺證據調查數據
火災過程中,路過的行人往往通過他們的移動電話,dv拍攝照片、視頻、從許多不同的角度記錄,反映了原始的火災現象。為火災調查提供了第一手的證據。
2.3 提供調查方向,完善證據體系
目前數以百萬計的互聯網論壇上數十億博客,用戶從不同的行業觀點來表達他們的觀點,他們中許多調查小組以外的專業人員從社會的角度來看,由火災引起他們的觀點,這些論壇的頭腦風暴,可以提供的原因調查分析的基礎。
3 電氣鑒定新技術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的應用
3.1 金相分析的應用。無論是火災作用熔化還是短路電弧高溫熔化,除全部燒毀,一般均能查找到殘留熔痕(尤其是銅導線),其熔痕外觀仍具有能代表當時環境氣氛的特征。通過帶攝像裝置、放大倍數在50~2000倍的金相顯微鏡,來觀察導線熔痕的金相組織,并根據金相組織的不同來鑒別該熔痕形成原因,即它是屬于火災前短路,還是火災后短路或過載形成,這些熔痕的金相組織只要不經受再次熔化則其金相組織不會發生變化,據此,可以排除或肯定一些疑點,從而正確判定火災原因。
3.2 剩磁法檢測技術的應用。由于電流的磁效應,在電流周圍空間產生磁場,處于磁場中的鐵磁體受到磁化作用,當磁場逸去后鐵磁體仍保持一定磁性。通過利用特斯拉計對導線及雷電周圍鐵磁體剩磁檢測,依據剩磁的有無和剩磁的大小判定在火場中是否出現過短路及雷電現象,進一步分析與火災起因的關系。
4 現場殘留物分析技術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的應用
4.1 微觀成分分析技術的應用
金屬在熔化時所吸收的氧氣等還沒來得及與金屬充分反應或逸出時,就被截留在內部組織中而形成空洞,在短路熔珠空洞內表面保留下不同短路環境條件的某些特征。根據不同元素成分的特征,鑒別其熔化原因與火災起因的關系。
4.2 紫外光譜分析鑒定技術的應用
將提取的殘留炭化物與已知同類物質在同一條件下模擬試驗處理后,進行紫外光譜對照分析鑒定,記錄特征峰的波長,再將測試結果與常見火場易燃液體著火物紫外光譜的主要特征吸收峰數值進行比較,即可得出著火物的種類。
5 結束語
現代數字和信息技術已經進入消防工作的方方面面,我們在工作中必須緊跟時展,不斷強化和完善自身,努力學習,應用高科技技術來不斷優化調查程序和工具,提高調查的技術水平和效率,當然,就現代信息技術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的應用不止上文提到的這些。比如:火災痕跡物證的現代采集技術、火災技術鑒定中的許多新技術就離不開現代信息技術的支撐。
據美國地勘局測定,爆炸引發的震動相當于里氏2.1級地震,部分區域被夷為平地。初步調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事故企業違規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時隔兩年之久,這起事故仍處于美國化工安全和危害調查委員會(簡稱CSB)的調查之中。美國化學品事故調查的體制機制有其自身的特色,管中窺豹,或可借鑒。
CSB成立背景及宗旨
CSB(U.S. Chemical Safety and Hazard Investigation Board)成立于1998年1月,是根據美國1990年的《空氣清凈法》(Clean Air Act Amendments, 簡稱CAAA)規定依法設立,是一個獨立的政府部門,雖具有公權力,但并不具有執法權和監督權,總部位于美國華盛頓特區,其5位核心委員由美國總統指定任命,并經美國參議院確認。每屆委員任期5年,并設有若干專業調查員。
CSB成立的原因是:美國國會認為由美國環保署(簡稱EPA)和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簡稱OSHA)等政府執法部門進行化學品事故調查時,執法部門傾向于重點對事故企業違法情況進行調查,而無法全面系統地對化學品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因而成立了該調查委員會。
CSB的宗旨是保證化學品事故中員工、企業和社區的安全。其主要任務是調查涉及固定工業設施的化學品事故和危害,向國會、政府部門、相關工業行業、從業人員和美國大眾提出防止化學品事故的安全建議和安全信息。CSB具有調動全美國的專家等各種資源的能力,包括公共健康方面的專家、律師等。
CSB組織架構及業績
CSB目前下設國會-公眾-董事會事務辦公室、行政辦公室、財務辦公室、人力資源管理辦公室、調查辦公室、西部地區調查辦公室、事故甄別和篩選辦公室、對策建議辦公室和法律顧問辦公室等9個部門。
截至目前,CSB已經完成了85個事故調查,其中包括BP德克薩斯煉油廠爆炸事故。截至2015年10月底,正在進行的事故調查有6個,其中包括韋斯特化肥廠爆炸火災事故,以及2010年4月20日,BP公司位于墨西哥灣的“深水地平線”鉆井平臺發生的造成11名員工死亡、污染墨西哥灣廣大海域的火災爆炸事故。
通過CSB的事故調查,可以總結出美國自2002年以來,化學工業事故具有以下趨勢:因設備復雜化、小型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低、反應性化學品危險性大、可燃性粉塵等方面發生的事故增多。
CSB作為美國的化工事故獨立調查機構,其事故調查工作具有很多特點,值得一提的是,CSB基于事故調查而提出的建議和對策。當事故調查完成后,CSB會向政府、企業、行業協會、公眾提出預防事故再次發生的建議對策。這些建議和對策沒有強制性,完全依靠其自身的科學性、合理性、安全性,使之得到各方認可。
當CSB正式提出建議后,工作人員會對企業的反應進行評估,然后再根據評估情況對建議進行分類,用以明確建議的效用性。目前,CSB提出的建議和對策分為“開放”(Open)和“完成”(Close)兩類,Open類表示建議和對策還未被完全采納,Close類表示建議和對策已經得到有效采納和落實。
據統計,截至目前,CSB根據事故調查提出的753條對策和建議中,屬于Open類的對策建議有192條,占25%;Close類的對策建議561條,占75%。
進一步細分,對策和建議得到有效落實的有479條,占64%;對策和建議落實的效果超出預期的有13條,占2%;對策和建議不再適用的有40條,占5%;對策和建議被重新考慮或取代的有7條,占1%;對策和建議無法得到有效落實的有19條,占3%;對策和建議得到可接受反饋的有46條,占6%;對策和建議正在等待反饋的有125條,占17%,對策和建議得到不可接受反饋的有21條,占3%。
通過對對策和建議落實情況的細分,CSB和公眾可以隨時掌握企業改進的情況,同時形成了“事故調查明確問題提出建議進行整改情況反饋”的閉環管理模式,對于預防和減少化學品事故發生有著積極的作用。
CSB事故篩選和調查程序
CSB從互聯網、報刊媒體、國家應急響應中心等途徑,收集化學品事故信息,每年從200~230起事故中,篩選出十余起重大事故進行調查。通過對事故應急人員進行調查,以及對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疏散人群、環境影響、事故物質性質、過程類型等方面進行評估,成立不同規模的調查組。一般由首席調查員帶領2~3名調查員進行調查,對復雜的事故會調動更多的專家介入,組成多達15人的調查組。
當發生造成人員死亡、受傷嚴重,或對財物與環境有重大影響的事故時;發生涉及特定化學物質或工廠設施設備的事故時;事故對于應急處置人員和附近民眾具有實際或潛在危害影響時,CSB主席會指派委員會的一名或多名委員,并召集相關調查員和專家,組成一個調查小組前往事故現場,執行事故調查任務。
CSB調查小組到達現場后,先進行初步評估,若認為事態嚴重則會啟動詳細調查程序。通過對事故企業員工、管理者和目擊者等證人進行談話、采集樣品或殘余設備,并送往其他專業獨立的實驗室進行檢測檢驗,對企業的操作記錄、安全規程等情況進行分析,得出全面、客觀、公正的事故原因分析,并對政府、企業、社區提出建議。調查報告由首席調查員負責組織撰寫,以保證報告的質量。調查結果與建議需經過委員會全體委員的投票,同意后,方可向公眾。
CSB事故調查特點
CSB客觀、公正、全面的化學品事故調查機制,保證了事故預防建議對策的有效落實,其化學品事故調查具有獨立性、專業性、公開性。
事故調查的獨立性
CSB開展事故調查具有相當的獨立性,不受美國OSHA、EPA或其他政府部門所左右。事實上,美國國會將CSB獨立出來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過化工事故調查的程序與結果,評估現有OHSA或EPA相關法規的適用性,以作為法規修訂的具體參考。CSB雖具有公權力,但并不具有執法權和監督權,主要是調查事故原因,特別是事故的根本原因(root causes),從而直接指出企業安全管理系統的缺陷等深層次原因。
事故調查的專業性
根據事故成因理論,化工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往往牽涉到設備失效(物的不安全狀態)、人員錯誤(人的不安全行為)、非預期的化學反應或其他原因。因此,在CSB的調查人員中,包括許多來自政府單位或中介機構的專業人員,精通化學、機械等專業的工程師,工業安全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調查人員的專業構成保證了調查結論的客觀公正和調查建議的科學有效。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CSB的事故調查沒有結案的時限壓力,很多事故往往經過半年到一年的時間才能完成。例如CSB對2008年2月8日帝國糖業公司(Imperial Sugar Company)糖粉塵爆炸事故的調查報告,在2009年9月才最后形成。而且最終報告須經由全體委員會表決,確保事故調查報告的完整性與客觀性。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森林火災調查報告應由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上報
《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條,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的要求,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
森林火災調查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第二十九條,發生森林火災后,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
森林火災大小認定應按下面原則
第二十八條森林火災分為:森林火警即受害森林面積不足1ha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一般森林火災即受害森林面積在1ha以上不足100ha頃的;重大森林火災即受害森林面積在100ha以上不足1000ha的;特大森林火災即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ha以上的。
森林火災的起火原因應由林業派出所、森林公安局調查
森林火災由火災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市)林業公安機構進行。集體林由所在縣林業派出所調查,國有林由森林公安分局調查。應當根據火災現場詢問、現場勘查、技術鑒定等調查情況,作出火災原因認定,制作《火災原因認定書》。起火原因分為人為和自然兩種。查找起火點和失火原因參照《秦嶺林區森林火災起火點查找方法探討》。
森林火災受災調查應按下列要求
由森林防火指揮部委托有林業工程師資質以上的技術人員參與進行調查。
1 火情報告:記錄由誰何時發現何地火災,防火辦什么時間派出那幾個人去現地核實,核實的情況怎樣。報案人詳細的家庭住址、電話和本人基本信息。
2 火情處置:防火辦核實火災發生后,怎樣向下布置撲火任務,向上匯報火災的發生。通知了那些人參加,那些人還沒通知到位。上級領導對撲火所做的指示。
3 撲火行動:記錄當天的氣象情況,受災林分情況、火勢發生發展狀況、撲火所采用的戰術。動員那些部門多少人參與了撲救工作。現地各部門的分工和完成情況。本轄區內行政區域之間、部門之間的有關森林防火事宜。
4 撲救指揮:詳細記錄現場指揮撲火的領導和在家坐陣指揮的領導。火場指揮員的觀察能力;火場指揮員的綜合能力;場指揮員的應變能力。火場千變萬化,不可能有相同的火場。不同的火場都有特定的環境,它受地理位置、交通、水源、風向、燃燒物的性質和特點的影響。故火場指揮員靈活多變的應變能力,根據火場的不斷變化,采取不同的撲救方法和戰術措施。
5 火場清理:記錄大火撲滅火的時間,余火清理的方式和人員。
6 安全情況:記錄撲救過程中的不安全事故。事故發生時間、事故類別、事故級別、事故詳細經過、事故原因分析(以專家分析為準)、事故的處理和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參加調查人員、事故責任人。其中事故經過及施救情況要寫詳細,包括事故經過、施救情況、人員傷亡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工種、傷害程度;事故的原因和性質,分別給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主要責任單位全稱,違法事實及主要責任認定的表述,次要責任單位全稱,違法事實及次要責任表述。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調查組職務、調查組成員簽字。
7 受災林分調查:林分起源、樹種組成、平均年齡,調繪火場邊界,調查標準地內所有樹種燒死、燒傷的株數;內業時計算火場面積和燒死、燒傷幼樹各占百分比。
8 經濟損失:包括各種撲火物資的消耗、野外伙食花費等;還有車輛、通訊、氣象、醫療救護等方面的支出;直接投入撲火人員工資、上山補貼和生活補助等;林木損失和恢復火燒跡地森林植被造成林費用、生態環境影響損失等;其次是要確定每一項損失的具體賠償標準,對于上述所列的費用支出,可按實際支出計算。未成林造林地經濟損失,人工造林費包括種苗費、林地清理費、整地費、栽植費、3年撫育費和5年管護費。用材林或防護林經濟損失,此類經濟損失包括燒死、燒傷幼樹經濟損失和燒死材積經濟損失、燒傷材積經濟損失、造林費或更新費折舊剩余損失,以及其它經濟損失;其它損失主要有集材難度增加費、林地清理難度增加費等,具體視情況而定,一般在總損失的2%-10%。林木損失應參照林木價值的損失,即如有國家規定價格的,按國家規定價格計算,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的,按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計算,沒有國家或者主管部門規定價格的,按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計算,對于恢復火燒跡地森林植被費用,應區分火燒前的不同地類。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林業廳《陜西省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計算,防護林和特殊用材林,每m2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殊用材林,每m2收取10元;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m2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m2收取4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m2收取3元。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事關全市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這次“·”火災事故充分說明全市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地方和部門抓安全生產工作力度不強,重效益、輕安全的現象仍然存在,安全生產設備落后等。這起火災事故的發生,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給我們的教訓是相當深刻的。因此,各級黨委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單位領導干部一定要充分認識抓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必須領導重視,狠抓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做到警鐘常鳴,常抓不懈,抓出實實在在的成效。二是必須強化基層,夯實基礎,以扎實細致的工作消除隱患,減少安全事件的發生。三是必須實行全員化、全過程、全方位的控制,細化到崗,責任到人,嚴格管理,嚴密防范。四是必須把安全生產工作延伸到各個行業、領域,不能只盯著少數行業(領域),在突出重點的同時,要全面抓,尤其是要注意盯住商城、醫院、學校、幼兒園等特殊的人員密集場所。五是必須落實政府的監管責任和企事業單位的主體責任,尤其是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領導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全市上下要牢固樹立“大安全”監管意識,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精神,切實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強安全監管工作,確保今年不再發生大的安全事故。
二、迅速開展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工作
由市安委會牽頭,迅速從市安監、監察、公安、消防、建委、規劃、商務等相關部門抽調專人組成調查組,盡快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及財產損失情況,提出對事故性質的認定意見及相關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嚴肅處理事故的責任人和相關部門或單位,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西區、衛生、商務、民政等部門要積極協助大學附屬醫院和省交通醫院全力以赴做好傷員救治工作,對傷病員及家屬進行慰問,確保傷員得到治療、早日康復;全面細致地做好被疏散群眾的安置工作;盡快恢復火災周邊地區的水、電、氣供應,保障群眾的正常生活。同時,妥善安排好火災遇難人員的撫恤、喪葬和相關財產損失的理賠事宜及家屬的安撫工作。
宣傳、公安部門要加強社會輿論引導,疏導民眾情緒,密切關注群眾思想動態,抓好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和處置,防止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要堅持公開透明、客觀真實、全面及時的原則,對“·”火災事故進行宣傳報道,引導新聞媒體從火災事故報道轉向事故救援工作處理、消防官兵不懼生命危險英勇撲救火情,以及各地區、各部門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報道。市政府新聞辦要根據火災調查進展情況,及時召開新聞會,公布相關情況,滿足社會各界對火災的關注和需求;市委、市政府辦公廳要及時準確地將滅火救災和善后工作情況上報省委、省政府。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后,市委、市政府適時召開總結會,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建立和完善我市安全生產特別是消防安全工作長效機制。同時,市建委、商務等部門要積極幫助經營企業做好大樓修繕和災后恢復經營工作。
三、深入開展火災隱患排查工作
從月日開始,各區縣、各部門在全市范圍內立即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大檢查專項整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凡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各類經營場所,該停產整頓的要堅決停產整頓,該取締的要堅決取締,該關閉的要堅決關閉,堅決預防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別是對市域范圍內所有的高層建筑的消防設施進行大檢查,嚴查消防隱患,徹查現有的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安好、是否有效等各個方面的工作。林業部門要強化林場的管理和巡查,加強林區防火管理,特別是加強南北兩山上山人員的管理,嚴防火種進入林區。同時,進一步加強消防戰備值勤,確保在第一時間調集足夠力量到達事故現場實施搶救。要進一步完善消防供水系統建設,暢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抓好義務消防隊伍的訓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盡最大努力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
四、及早開展防汛抗災準備工作
密切關注今年的氣象變化情況,立足防大汛、抗大災,提前做好汛期防災各項工作,做到有備無患。市水利及防汛部門要開展對病險水庫、河道溝渠和地質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等重點部位的巡查檢查,加大病險水利工程維修加固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五、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各地區和市安監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建筑工地、交通運輸、工礦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力度。重點對全市范圍內、市域范圍內所有的施工企業、建設工地進行拉網式排查和專項整治,消除隱患,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進一步加強在建工程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同時,要繼續深化車站、影劇院、賓館、飯店尤其是學校、醫院、商城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城鄉結合部、高層建筑、加油站等薄弱環節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各類隱患,要梳理分類,責令立即整改。各級各部門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進行政府公開掛牌督辦,并對整治進展情況跟蹤管制,確保安全整治不留“死角”。
六、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