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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__年__月__日敬啟者:
關于:19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上述借款合同,我公司謹此通知貴行,我公司擬于19__年__月__日提醛借款額度部分”中的一筆“提款”,款額為__法郎或/和美元。
請將此次“提款”之款額付入(銀行帳戶)帳號
我公司確認:
(甲)“借款合同”第14條所載的聲明及保證,如按今日存在的事實和環境予以重申,仍是真實和正確的;
(乙)至今并不存在尚未獲得糾正的,或貸款人并未放棄追究的任何“違約事件”或可能的“違約事件”。
在“借款合同”中闡明定義的詞語,在本通知中含有相同的意義。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____
附件2
還款擔保書
受益人:C銀行
鑒于本擔保書的簽署和遞交是中國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和C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D和H(以下簡稱借款合同)所規定的提款先決條件之一,(以下簡稱擔保人)同意簽署本還款擔保書。
擔保人于19__年月日簽署和遞交本擔保書。
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貸款額度為__法郎和__美元,擔保人在此共同地和分別地無條件地和不可撤銷地向貸款人擔保償還上述借款合同項下全部本金、利息和費用(以下簡稱擔保金額)。在借款人到期應付之日沒有或不能根據借款合同之規定按時支付擔保金額任何部分時,擔保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出具的履約書面通知(履約通知)后的十五天(履約期限)內如數支付該未付的擔保金額。
擔保人同意按照以下規定履行擔保義務:
(1)擔保人的義務是持續的并將保持有效直至擔保金額已由借款人或擔保人全部償還為止;
(2)以法郎支付“借款額度甲部分”和“借款額度乙部分”擔保金額,以美元支付“借款額度丙部分”擔保金額;
(3)在擔保金額沒有全部償還之前,擔保人不得取代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債權人的地位;不得行使擔保人在抵押書(借款人將全部財產抵押給擔保人的協議)項下的權利。借款人對擔保人的債務須從屬于借款人對貸款人的債務;
(4)擔保人的繼承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承)將受本擔保書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本擔保責任。未得到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得轉讓其擔保義務;
(5)貸款人給予借款人的任何融通、寬限,或者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都不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義務。
(6)貸款人將履約通知送達D,即被視為已送達擔保人,由D通知H按其約定比例履行擔保義務。不論H由于任何原因在履約期限內不能支付其應支付的擔保金額,D在履約期限內必須將履約通知上注明的全部應付擔保金額支付給貸款人。
擔保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1)擔保人已為簽署和遞交本擔保書辦妥了一切必需的批準手續,并將在擔保金額全部償還之前繼續保持本擔保書的有效性。
(2)擔保人的改組、地位改變和財務狀況的變化都不影響擔保人履行其擔保義務。
(3)本擔保書的任何修改或補充都須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4)如果擔保人在接到履約通知后十五天內(包括第十五天)未能或沒有履行其擔保義務,則擔保人立即自動地和無條件地將擔保人對借款人全部資產的抵押權轉讓給貸款人。該轉讓并不因此解除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義務,貸款人有權繼續按上述擔保人義務第(6)項的規定,向擔保人追索其應付的擔保金額。
本擔保書與借款合同同時生效。擔保人代表簽字
D
H
19年月日
附件3
工程超支保證書
鑒于本保證書的簽署及其向貸款人的遞交是借款人與C銀行(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中規定的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額度”的先決條件之一。
借款人于19__年__月__日簽署并向貸款人遞交了本保證書。
1.本保證書中規定的“超支”指實際建設費用超過預算建設費用__美元加__法郎的任何金額。
2.在F工廠建設期間,一旦發生“超支”,借款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通知后九十天內解決該“超支”。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
附件4
繳資保證書
鑒于中國A有限公司(借款人)的注冊資本為____美元(“注冊資本”)。
NC公司、S公司和P公司為借款人的股東(股東)。借款人在此向C銀行(貸款人)承諾,除已匯入的“注冊資本”的____美元以外,借款人將保證股東根據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在以下規定的中國銀行工作日結束前,按下列程序繳足“注冊資本”:
(甲)不遲于首次提款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乙)不遲于19__年6月30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丙)不遲于19__年12月31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丁)不遲于19__年6月30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在繳足“注冊資本”三十天內,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交一份由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簽署的驗資報告。
本保證書于19__年__月__日簽署。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
附件5
轉讓書
鑒于本轉讓書的簽署和向貸款人的提交是中國有限公司(借款人)和C銀行(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所規定的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額度的先決條件之一。
借款人于19__年__月__日簽署并遞交本轉讓書。
一、釋義:
(甲)借款合同中闡明定義的詞語,在本合同中含有相同的意義;
(乙)“各項保險”指“借款合同”11.1所規定的保險,包括“承包商”就“本項目”開工至“初步交付日”這段期間,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以及借款人就“初步交付日”到借款償清之日這段期間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一切險;
(丙)“履約擔保書”指由銀行開出的與“本項目”建設有關的“履約擔保書”。
(丁)“各合同”指“承包合同”、“各項保險”和“履約擔保書”諸合同。
二、轉讓
(甲)由于貸款人同意根據借款合同的條款與條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額度,借款人在此向貸款人徹底轉讓其對“承包合同”、“各項保險”和“履約擔保書”的全部權益,作為借款人履行其在借款合同規定項下應履行的一切義務的持續的擔保;
(乙)雖然本轉讓書規定了權益的轉讓,貸款人在此授權借款人按照各合同承擔義務,享受權利,并就各合同事項繼續與合同當事人往來,如同借款人仍單獨享有合同中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和利益一般,但以不發生“違約事件”為條件。為此,
(1)根據“承包合同”,借款人應收取和保留應付給它的任何款項;
(2)根據“各項保險”,在任何保險賠償應付之時,貸款人可按它決定的方式處分賠款;
(3)貸款人有權得到按“履約擔保書”規定應付的一切款項。
三、保證及約定事項
(甲)借款人應采取一切必要或適宜的行動,保持“承包合同”和“各項保險”的有效;對于各項保險,它應當支付各項保險費和其他費用,將收據送交貸款人,并按照規定繼續辦理所有保險或保險合同。
(乙)借款人應按附表1、2和3的格式向“承包商”、有關的保險公司和“履約擔保書”的出具人分別發出通知書,并取得它們的確認書。
四、授權書
作為一種擔保形式,借款人在此委任貸款人為其授權代表,并賦予全權以借款人名義采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訴訟或其他性質的行動,以收回按“承包合同”、“各項保險”和“履約擔保書”規定的任何款項,并采取貸款人行使本合同賦予權利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動。借款人應支付貸款人為此所支付的一切費用。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
借款合同法律意見書樣本
在國際借款合同中,律師的作用不僅體現在合同條款的起草、談判、定稿;還有一個更重要的任務是向合同的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書。通常貸款銀行在收到律師法律意見書后才會允許借款人提款。由此可見律師意見書的重要性。
一般講,律師對借款合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律師向借款人出具的,證明借款人的行為以及合同的條款的規定是符合當地法律要求的,是合法有效的。這樣的法律意見書在國際借款合同中較少使用。日本的銀行有這種做法。
第二類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律師向貸款銀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其內容與第一類基本相同。目的在于向貸款銀行證明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合同行為的合法性,借款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例如,在稅收,外匯管制,法律適用,管轄的選擇等方面規定的條款是否符合當地法律的規定,以及貸款銀行的合法權益是可以得到當地法律的保護的。這類法律意見書在國際借款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類是貸款銀行所在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給貸款銀行,以證明貸款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發放貸款的行為是不違反當地法律規定的。這類法律意見書出具與否,由貸款銀行自己決定,不屬于必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借款人所在地律師給貸款銀行的法律意見書
19××年×月×日
__銀行及在借款合同中
指稱為貸款銀行的銀行和
其他金額機構
由A銀行作為行轉交
地址:
敬啟者:
我們作為您關于1990年5月1日借款合同的專門律師。該合同規定向____公司(借款人)提供本金總額為____美元的貸款。這里使用的在合同中作出定義而不在本文定義的所有術語具有其在合同中賦予的意義。
作為專門聘請律師,我們已經審查了下列文件的原件或經證明或認定的令我們滿意的副本:
1.借款合同;
2.根據本合同需要提交的作為合同附錄2的本票格式(以下簡稱票據);
3.根據本合同第8.1條(2)項提交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即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____;
4.根據本合同第8.1條(4)項提交的____律師事務所的意見書(即紐約律師意見書)____;
5.我們認為作為本意見書根據所必需或適當的其他文件。
本意見書所表示的意見,限于根據____地法律發生的問題。我們不想對根據任何其他管轄地法律產生的任何問題發表意見。我們信賴關于與本意見書所表示的意見相關的紐約法律事宜的紐約律師意見書。經你們允許,我們已經假定所審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簽名是真實的。
我們對我們的意見書陳述的事宜是就我們所知,未作專門調查,而信賴與上述事宜有關的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
根據前述事項,我們的意見如下:
1.借款人是根據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正在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權從事合同規定的交易,而且就我們所知,有權擁有其財產并從事其目前從事的營業。
2.借款人已采取了為授權簽署和提交合同和由其簽署與提交的有關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履行其在本合同和票據項下的義務以及進行合同中所規定的交易所必需的一切活動。
3.本合同已經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票據在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后均構成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義務。根據其各自條款可以對借款人執行。但須依照適用于破產、無力償付、改組及類似法律的規定。
4.為批準貸款所必需的,或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對借款人的執行所規定的任何種類的政府授權和行動均已得到或履行,具有完全的效力,并繼續保持完全有效。
5.本合同和票據的簽署和提交免于繳納由×地或×地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稅務機關征收的任何印花稅款或登記稅及其他費用,不需要從合同或票據項下借款人的任何付款中依法扣交 任何性質的稅款。
6.無論借款人或是其財產均無權以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轄,在判決前后不受扣押或執行的豁免權。
7.根據____地法律,借款人有權并已根據本合同,合法、正當、有效和不可撤銷地接受紐約州法院以及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律管轄。
一、對我國證券法關于律師不實陳述①承擔民事責任的評價
我國法律法規對律師在證券業務中不實陳述的行為予以禁止,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主要體現在以下相關法律法規條文中:
1.《律師法》第三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字串2
2.《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3.《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專業評估人員和律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5.《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6.《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條所稱虛假陳述行為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7.《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其證券經營業務、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證券經營業務許可、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
8.《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欺詐客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第四條規定:“律師應當對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進行核查和驗證。若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分析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民事責任制度規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無法援引適用。(1)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律師事務所及其責任人員與證券發行人是何種法律關系,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補充責任還是清償責任,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都沒有作出具體規定。(2)沒有規定律師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及計算方法。證監會頒布的行政法規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均沒有規定律師事務所及其責任人員對投資者損害賠償額的確定依據及計算方法。(3)投資者進行訴訟應如何操作,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具體規定。依照《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投資者當然有權要求在證券業務中不實陳述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承擔賠償責任。但實際情況是,法律的這些規定僅成為一種宣言,因為這些規定太原則,根本不具有操作性。(4)在律師民事責任制度中缺乏相應的財產保證制度和財產實現制度。
2.現行證券法律制度存在以行政和刑事責任代替民事責任傾向。中國的法律制度歷來有重刑輕民、重行輕民的特點,證券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在《證券法》之前,規范證券市場的法律主要是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1993年9月2日國務院證券委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條例》與《辦法》對證券欺詐者法律責任的規定大篇幅的是行政責任,《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只在第77條概括地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也只在第23條涉及到了虛假陳述者的民事責任。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因違法導致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做了詳盡的規定,但涉及投資者權益保護和民事責任承擔的條款規定得十分簡單,語焉不詳且缺乏可操作性。這種偏重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立法格局導致的結果是違法違規者不斷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處罰,但是受損害的投資者卻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和保護。
3.律師民事責任制度實行過錯責任,加重了被侵權人的舉證責任。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第四條的規定,律師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過錯責任則須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此明文規定,我們便課以受害人較重的舉證責任,但要求證券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投資者對律師的主觀心理狀態進行舉證,這顯然是不現實的。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8條規定受害人須舉證自己為善意,且交易損失與文件不實記載具有因果關系,此種規定被認為是加重受害人舉證責任,備受批評,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已很少引用,更何況要求受害人證明被告存在過錯。
4.對律師的勤勉盡職義務的規定卻并不詳盡。就上述規定來看,我國法律對律師勤勉盡職義務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律師在制作律師工作報告時要對上市公司涉及的事項逐項進行審查;其次,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律師參與證券業務進行了禁止性規定,對某些行為課以相應的責任;再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很多條文涉及到律師的誠實、盡職的要求,但是這個面向律師群體的規范尚不能含概律師涉足的所有領域,尤其在判斷律師參與證券業務的行為是否屬于勤勉盡職時還遠遠不夠。從理論上講,在信息披露中違反勤勉盡職義務的律師應當對因該不實陳述而受損的投資者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但是,我國現行證券法律制度對律師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應承擔的責任規定得很少。這方面的規定或者比較含糊,僅僅說“承擔法律責任”,或者以行政責任為主;而對民事責任的規定則極少。
二、律師不實陳述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
律師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由于公開文件中的不實陳述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并不存在爭議。在民事責任基礎中,最基本的是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法學界對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法律基礎也主要為這兩種觀點:契約責任說和侵權責任說。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招股說明書為要約邀請,那么在發行股票過程中,投資者做出購買某種股票的行為則是要約,如果成交,發行人的行為就為承諾,合同成立。由此,發行人和投資者雙方的行為則為一個締約的過程,從理論上講“從事契約締結的人,是從契約交易外的消極義務范疇進入契約上積極義務的范疇,其因此而承擔的首要義務系于締約時善盡必要的注意。當事人因自己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于此信賴而善的損害。”④所以法律應該保護當事人基于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信賴利益。發行人為發行股票而公開招股說明書時,事實上已經進入一種締約的狀態,律師作為專業人員在締約過程中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由于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在信息和專業上的優勢,致使投資者對其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真實性產生合理的信賴。當這種信賴成為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的基礎時,律師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的不實陳述在本質上違背了其作為締約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義務,導致投資者因對律師工作的合理信賴而產生信賴利益損失。因而律師作為不實陳述人應對投資者因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負締約過失責任。⑤如果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則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契約責任說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時候遇到的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契約的相對性問題。根據契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責任人與投資者有契約關系或者現實交易關系的存在,且責任人有違反契約義務的事實并造成投資者的利益損害。這對于證券發行人不實陳述承擔責任在適用上沒有問題,但對于處于輔助地位的律師承擔違約責任便有適用上的困難。因為律師作為證券發行輔助人,只跟發行人發生直接的關系,而對第三人即投資者并無契約關系或現實交易關系。
2.侵權責任說。
侵權行為的本質特征在于它違反的是法律規定的一般人的普遍義務,而非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特定義務。因而侵權責任不是當事人自愿承擔的責任,而是法律規定其必須承擔的責任。我國《證券法》以及相關法規明確規定了律師在證券業務中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律師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有不實陳述的行為,則違反《證券法》等強行法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造成投資者利益損害,則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說避免了律師承擔違約責任適用上存在的相對性困難,從而彌補了契約責任說自身無法克服的理論缺陷,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侵權責任說不再關心原告和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契約關系,從而有效解決了證券市場中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問題。只要被告存在不實陳述并滿足法定條件,任何因合理信賴該不實陳述的投資者因該信賴而導致損失的人均可以依侵權責任要求賠償。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考慮,侵權責任說更有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目的的實現。我國臺灣地區在1988年1月《證券交易法》修正時,也將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賠償責任定性為侵權責任。⑥因而筆者認為侵權責任說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保障證券市場持續穩定發展。
但這并不表明侵權責任說就能完全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成為證券市場中不實陳述的普遍救濟規則,因為根據侵權責任的一般舉證原則,原告必須證明有被告有主觀過錯,且侵權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因而侵權責任說還須面對來自證據法的障礙:第一,原告必須就被告不實陳述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進行舉證;第二,原告須證明其損失與被告不實陳述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司法實踐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投資者往往難以承擔此舉證責任,因而賠償請求得不到支持,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也就成了“海市蜃樓”。筆者認為不妨借鑒加拿大《安大略證券法》中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認為只要招股說明書及其任何修正載有不實陳述,而在股票募集或者公募期間購買人購入證券時不實陳述持續存在,那么購買人應該被視為已經信賴這項不實陳述。購買人有權向在招股說明書及其修正上簽名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請求損害賠償。⑦這樣就賦予了律師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法定責任,只要其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投資者就可以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請求其賠償損失,以減少投資者的舉證責任,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
三、律師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構成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即:行為違法;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有主觀過錯。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影響價格的因素錯綜復雜,就律師在證券業務中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構成而言,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容易證明,但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行為人主觀的過錯則值得探討。
1.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根據民法原理和司法實踐,考察因果關系可以采取如下準則:在時間上原因的現象在前結果的現象在后;作為原因的現象是一種客觀存在;作為原因的現象應當作為結果的現象的必要條件;如果違法行為實際上足以引起損害結果的發生,那么它就是損害結果的原因。證券市場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因果關系要件中,除了被告的不實陳述外,原告的“信賴”是更重要的因素。因為不實陳述并不能直接導致財產上的損失,它必須因投資人的信賴并依據不實的信息而進行的投資才可能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當然,這種信賴必須是合理的,而不是盲目的信賴。
在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投資者和參與證券業務的律師之間并沒有發生直接交易,受害的股民在因果關系的舉證方面經常遇到困難。因為原、被告之間存在著在專業和信息上的巨大差距,要求原告提供“信賴”被告不實陳述的證據,無疑是加給原告的一項不可克服的負擔。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市場欺詐理論,將舉證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倒置,來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即只要律師在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等文書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投資者在信息披露以后進行證券交易且遭受損失的,就可以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除非律師能舉出反證,證明投資者遭受的損失不是由不實的信息披露造成的。其次,根據大多數學者的研究成果,我國的證券市場是一個弱式有效市場,因而可以不局限于“有效市場”理論弱化投資者的證明責任。⑧筆者認為,不妨假定只要投資者能夠以一定的形式證明如果不實陳述糾正后的市場價格與不實陳述期間的市場價格不同,那么因果關系便可以推定成立。但應允許行為人對此種推定提出抗辯,如認為其行為沒有影響到股票價格的變動等,從而否定對該因果關系存在的推定。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為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乙方聘請甲方擔任自己的家庭法律顧問一事達成如下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服務律師
甲方根據乙方的聘請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師擔任乙方的常年家庭法律顧問,律師執業證號:_________。
第二條 服務場所
1.甲方提供服務的場所為本合同所列之甲方的住所地,即甲方辦公室。但下列情景例外:_________。
2.乙方在有特殊情況時,可以要求甲方到本合同所列之乙方住地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但乙方應另行承擔本次上門服務的交通費用。
3.當乙方在甲乙雙方的住所之外,就乙方與他人之間的侵權賠償糾紛已經達成意向,需要當場簽署和解協議或者當場履行時,可以要求甲方到該現場為乙方起草/審查和解協議,但甲方不承擔陪同談判的義務,同時乙方應另行承擔本次到達服務現場的交通費用。
第三條 服務范圍與內容
本合同所列乙方家庭全體成員在個人工作、生活、學習及其他個人性質的、非經營性的活動中所遇到的法律問題。但乙方成員從事經營性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于開廠、辦店、個人商標、個人專利等)不在本合同所約定的服務范圍之內。有利息的民間借貸、自有房產的租售、個人著作權視為非經營性民事活動。
1.甲方向乙方就上述范圍內的法律事務提供口頭的咨詢、解答和意見建議。
2.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書面的的咨詢、解答和意見建議,但該書面的的咨詢、解答和意見建議限于要點式的和提綱性的,而非為詳盡的法律意見書。
3.甲方不承擔代為起草、書寫法律文書、出具詳細的法律意見書的義務。
4.就個案而言,應乙方之要求,甲方承擔乙方所涉個案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咨詢、解答、分析評判、提供建議意見、在該法律事務的簽約和履行等關鍵時刻到現場進行法律文書審查的義務,但不承擔陪同考查、談判磋商的義務。
5.不論在什么情況下,本合同所約定的甲方服務內容不包括甲方為乙方事務向第三方進行考查核實、調查取證之服務事項。
第四條 服務期限與服務費用
1.雙方同意,本家庭法律顧問服務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協議期滿后是否續簽,可于本合同到期前一個月由雙方協商并書面確認。
2.作為甲方提供本合同所規定之專業服務的報酬,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一年的律師服務費_________元。該費用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現金支付。
第五條 其他事項
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本合同所約定的服務項目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務(如仲裁訴訟、陪同考查談判、調查取證等),乙方應與甲方另行協商并就該單項法律服務簽訂合同,甲方對此應優先予以辦理,如當地對該服務項目有收費規定的,除差旅等實際支出的費用項目外,甲方應按八折給予優惠(如果收費規定允許),如無收費規定,則甲方應參照當地的法律服務市場行情按八折優惠。
一、充分發揮公證職能,服務全市企業超常發展。
20*年,我局將努力提高公證工作的公信力,公開工作流程、收費標準、法律依據、辦結時限和投訴渠道,嚴格執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和限時辦結制,做到對一般的企業公證事項,材料齊全,一個工作日出具公證書;對于情況復雜的,需要調查核實的企業公證事項,三個工作日出具公證書,杜絕假證、錯證。同時方面對全市工業企業所做公證業務,公證費用減半,切實為全市企業辦實事。
二、大力開展“送法進企”,加強法律宣傳工作
為進一步推動“五五”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市司法局決定在二0*年度加強落實“五五”普法“法律八進”工作,重點開展“送法進企”活動,為我市重點企業提供義務法律服務,為我市經濟發展助力。
司法局于二月十七日召開全體會,號召全體人員大力開展“送法進企”活動,與我市重點企業“結對子,送服務”,全局每個科室聯系一個以上市重點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義務法律咨詢,定期到進企業宣講《企業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知識。通過為企業董事長、經理及管理人員、業務員講解《合同法》法律知識,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講解《合伙企業法》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知識,為工人講解有關勞動權益保護、維權、與單位勞動合同關系及《勞動法》相關法律知識,并隨時解答有關咨詢,使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以實際行動服務經濟建設。為企業家排憂解難,為全市企業發展保駕護航,為我市經濟超常發展、彎道追趕助力。
三、提高法律服務質量,支持企業健康發展
今年,為配合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以工興市”的經濟戰略,使我市工業企業能夠健康發展,我市律師將抓住這一中心工作,一改以往以訴訟業務為主的局面,不斷擴大律師服務企業領域,主要采取以下幾項:
1、為企業進行資信調查;
2、出具法律意見書;
3、參加糾紛調解,主持經濟調解;
4、辦理見證業務,證明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
5、參加商業談判,協助企業訂立經濟合同;
6、辦理其他單項法律事務;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4-0077-02
商事主體收購企業國有產權業務即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業務,是從事非訴訟業務律師常規業務,從實踐情況看,很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業務并不十分規范,律師在從事非訴業務時應提示當事人注意企業收購國有產權業務所涉程序問題以及相關注意事項。下面,針對企業收購國有產權業務所涉的程序問題以及應注意的相關問題提出粗淺的看法。
一、企業收購國有產權的程序
企業收購國有產權,應履行內部可行性研究,制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決策批準,清產核資,全面審計,資產評估,掛牌交易等程序。
1.企業內部可行性研究程序。企業收購國有產權,對國有產權轉讓方來講,必須要履行內部可行性研究,包括商業分析、法律風險分析、技術風險分析等,可行研究一般由企業內部的業務部門先提出初步意見,上報企業經營管理層分析、討論,形成意見后上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策,對于企業國有產權的收購方來講,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企業國有產權的收購業務屬于對外投資,應事先履行決策程序,決策的機構是董事會或股東會,具體是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策,由該企業的章程來定。
2.制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程序。企業收購國有產權,對轉讓方來講,在進行了內部可研程序后,應制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內容應包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背景,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擬轉讓方所持國有產權情況,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情況,職工安置情況等;對收購方來講,在進行了內部的可研后,要制定收購方案。
3.決策批準程序。收購企業國有產權,應按規定履行決策批準程序。對收購方來講,應按照其章程履行相應的決策批準程序,章程規定由董事會進行決策批準的,由董事會進行決策批準,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決策的,由股東會決策批準;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來講,決策批準機構應按國有資產監管的主體來定,轉讓方如果屬于所出資企業的子企業的,通常由所出資企業進行決策批準,如果轉讓方屬于所出資企業的,由履行出資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進行批準程序,特殊情況下由同級人民政府履行批準程序。
4.清產核資程序。在履行了上述決策批準程序后,需要對標的企業進行清產核資,編制資產負債表。清產核資通常由企業國有產權收購方主導完成。
5.全面審計程序。在履行了清產核資程序后,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根據清產核資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和相關賬冊,由轉讓方和收購方共同確定的審計機構進行全面審計,包括對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審計程序在資產收購交易過程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既是對清產核資工作的檢核,又為下一步的資產評估工作奠定了基礎。同時,通過審計,對標的企業存在的問題,例如潛虧問題、淺盈問題、擔保問題、訴訟問題或有負債等問題都會披露出來,這有利于收購方正確決策以及在合同中進行條款保護提供條件。
6.資產評估程序。在進行了全面審計程序后,由轉讓方和收購方共同確定的評估機構對標的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因評估方法不同,評估結果也有差異,因此,評估結果只能左右交易雙方的參考價格。
7.掛牌程序。資產評估后,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通過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掛牌,廣泛征集受讓者,通過征集受讓者,選擇交易者。
8.其他程序。通過掛牌廣泛征集確定受讓方后,有收購方與轉讓方簽署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履行期限、地點、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二、企業收購國有產權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第一,要注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需要有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的介入,這是法定的程序,對此我國財政部和國務院國資委聯合發文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做了明確的規定,該辦法第28條規定了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審批機關或審批單位決定所需的必備文件,除此之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還需要向決定或批準機關提供企業國有產權可行性研究的內部決策文件,符合國家規定及批準機關要求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另外,還需要向批準機關提供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件。由此可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購業務是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法定業務,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法定依據。因此,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應特別注意謹慎出具法律意見書,一定要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按照律師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遵循實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則,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二,應注意區分價值形態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與實物形態的企業資產轉讓。兩者的區別在于:一是主體不同。價值形態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主體是國有產權的持有人,通常是標的企業的股東,而實物形態的企業資產轉讓的主體是標的企業,因此,兩者從轉讓主體的角度看是不同的。二是決策程序不同。價值形態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決策程序是國有產權的持有人首先按內部程序進行可研,然后按規定的程序報相關批準機關批準,而實物形態的企業資產轉讓的程序是標的企業按照章程的規定由經營管理層或董事會或股東會進行決策,因此,兩者從決策的程序角度看是不同的。三是依據不同。價值形態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依據主要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相關規定,而實物形態的企業資產轉讓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因此,兩者從適用的依據角度看是不同的。四是稅賦不同。價值形態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適用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而實物形態的企業資產轉讓適用的稅種主要是不動產營業稅、契稅,動產增值稅,因此,兩者從適用的稅種的角度看是不同的。五是適用交易的場合不同。對于價值形態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通過產權交易機構掛牌交易,而實物形態的企業資產轉讓沒有這一法定要求,雖然有的地方國資監管部門要求實物形態的企業資產轉讓也要在交易中心等類似機構履行招拍掛程序,但并沒有明確的法定依據,因此,兩者從適用的交易場合角度看也是不同的。
第三,應注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與企業改制的關系。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改制的概念與此前規定改制是有區別的,按照該法第39條的規定,企業改制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國有獨資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第二種情況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制為國有資本控股的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的公司;第三種情況是國有資本控股的公司改制為非國有資本控股的公司。國有資本控股的公司改制為非國有資本控股的公司,指的是國有資本控股的公司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吸收非國有資本介入,改制成國有資本只參股不控股的公司。由此可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與企業改制的關系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另外需注意的是,此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會關于規范國企改制工作的通知規定的企業改制包括很多中,像重組,聯合,租賃,兼并,合資,承包經營,轉讓國有產權,等都算是企業改制,但此處的規定與《企業國有資產法》關于企業改制的界定不一致,應以《企業國有資產法》為準。
第四,應注意協議轉讓與外資摘牌的問題。正常情況下,企業國有產權應通過產權交易場所掛牌交易。根據國務院國資委以及財政部的規定,例外的情況是經過了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對協議轉讓方式進行了批準,這種情況允許協議轉讓,但要有前提,一是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規劃;二是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的資產重組當中,打算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雙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另外,外商如果擬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履行相應的程序,一是向外商轉讓企業國有產權,須在國家規定的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進行,特殊情況下采用協議方式轉的,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二是應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三是通過產權交易市場確定外商為受讓主體的,要履行相關審核批準程序。
三、未經評估轉讓國有資產的法律效力
對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法不一,理論上的觀點也不統一。筆者認為,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或轉讓實物形態的資產沒有經過評估,不應因此影響合同的效力,轉讓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此前司法實踐或理論中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及理由是主要是違反了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占有國有資產的單位有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資產拍賣,資產轉讓;企業之間進行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與外商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企業清算;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另外,此前司法實踐或理論中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是違反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該細則第10條的規定了,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對此,筆者認為,根據最高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要正確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該規定中的強制性規定,穩妥認定民商事合同的效力,要正確理解,正確識別,正確適用合同法第52條中的違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為這直接關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法律效力,關系到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同時,最高院的規定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才能認定合同無效;對于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合同無效。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屬于管理性強制規定,并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對于未履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有關股權轉讓評估程序的國有股權轉讓或相關類似的轉讓合同,不能認定無效,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法院應認定合同的效力。
總體來說,CER有三種定價方式,一種是固定價格,即直接約定交付每單位CER,買方應支付的價款;第二種是浮動定價方式,即按每次買方付款時的碳交易市場現貨價為基準計算單價;第三種是固定價款加浮動定價方式,即約定每次買方付款時,在預先約定的每單位CER固定價格基礎上,再結合現貨價的百分比計算單價。在約定浮動價格時,賣方可以同時和買方約定CER單價的下限和上限。 選擇何種定價方式,主要取決于對未來碳交易市場的預期,如果賣方對未來碳交易市場看漲,則可以選擇浮動定價方式,反之,則可以通過固定價格的方式鎖定交易價格。
在價格約定上,賣方還必須注意的是,我國對于CER單價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度,即由國家發改委對CER交易單價確定一個最低指導價,如果合同中約定的交易單價低于政府當期指導價,則很難通過國家發改委的項目審批。因此,如果買賣雙方約定固定價格,則該價格應高于指導價,如果約定的是浮動價格,建議同時約定浮動價格不能低于政府指導價。
二、CER交易方式
國內賣方在同買方對CER交易方式有關條款進行談判時,應注意的問題包括:如何約定賣方每期交付CER的數量、每期交付CER的時間以及交貨和付款的方式。
賣方每期交付的CER數量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確定:一種是直接約定具體數量。如約定賣方每期應交付的二氧化碳當量為x噸;第二種是通過計算賣方全部減排量的百分比來確定,同時約定一個賣方保證的最低交付限量。例如約定賣方每期應將所產生CER總量的x%(且不少于y噸)交付買方。
在第一種約定方式下,賣方能更準確地估測項目收益,但一旦發生減產,則可能會產生不能足額交付的風險。第二種約定由于是根據實際產生的減排量計算,賣方在交付減排量上違約的可能性相對較小,但項目收益難以預測。如果賣方對實施CDM項目實際產生的減排量難以確定,不妨與買方協商約定浮動計算方式。
在交貨時間問題的約定上,國內賣方應注意:雙方約定的交貨時間應在上一年度核證減排量全部經核實之后。原因是,一般情況下,ERPA都是按年度結算付款,如果上一年度年末的核證減排量來不及核實,則該部分減排量不能作為經核證的減排量支付,那么賣方可能會面臨無法足額交付的違約風險。
CER交易的交貨和付款,是指賣方將其獲得的CER轉至買方賬戶,同時買方將約定價款轉至賣方賬戶。如果賣方對買方的商業信譽存疑并且買方沒有提供信用證擔保,那么賣方可以同買方約定以托管的方式交貨付款。即由買方和賣方共同指定托管人,并分別將CER和價款轉至托管人的賬戶,由托管人代為完成過戶。選擇托管方式交貨付款可以降低一定的風險但會多出一筆費支出。
三、項目成本分擔
CDM項目進程中的相關成本費用包括:前期論證、設計和選擇基準線和方法學、估計減排量,準備設計文件的費用,國內項目審批費用,指定經營實體(Designed Operational Entity,DOE)審核費用,項目監測、核證費用,CDM執行理事會注冊費、管理費用、適應性費用以及交易中產生的相關稅費支出等。對于上述項目成本支出以及其他支出,賣方應與買方本著公平合理、風險分擔的原則確定各自承擔的部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據2005年10月12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聯合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由于溫室氣體減排量資源歸中國政府所有,因此國家根據不同溫室氣體項目,收取相應比例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額。這部分轉讓額用于支持與氣候變化相關的活動,具體收取比例為:1、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國家收取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額的65%;2、氧化亞氮(N20)類項目,國家收取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額的30%,3、《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重點領域以及植樹造林項目等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國家收取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額的2%。賣方應當對該部分國家提取的轉讓額的承擔問題進行約定,否則,該部分支出可能要由賣方獨自承擔。
四、關于ERPA條款的生效條件
由于ERPA的簽訂很多情況下是在項目進入審批程序之前,因此可以通過約定ERPA條款的生效條件,來控制項目審批、DOE審核、CDM執行理事會注冊等不確定性因素帶來的法律風險。例如,賣方可以同買方約定,在申報文件獲得CDM執行理事會注冊前,雙方不承擔ERPA的主要義務,即以項目獲得注冊為ERPA主要合同條款的生效條件,又如,為了確保賣方能夠實際得到買方款項,并且不會因為買方提供的技術在權屬問題上存在瑕疵而承擔法律責任,賣方可以同買方約定,協議生效的條件之一是賣方完成了對買方的資金實力、技術水平、專利權歸屬以及信用狀況的盡職調查,或者約定協議生效的條件之一是買方提供以賣方為受益人且足以保證買方實際能夠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一般來說,如果ERPA所附的生效條件是出于賣方的合理考慮,買方通常都會接受。
五、賣方出具CER完全所有權法律意見書應注意的問題
在與買方談判的過程中,CDM項目買方往往會要求賣方出具能夠證明其對CER擁有完全所有權的法律意見書。盡管世界上并不是所有的地區的法院均承認CER所有權,但是如果法院認為賣方的法律意見書與實際情況不符,那么賣方仍然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所以,賣方應當慎重考慮出具類似法律意見書。
六、關于買入和賣出選擇權問題
交易雙方可以在減排量交易合同中約定買入選擇權或賣出選擇權。
所謂買入選擇權,是指買方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購買賣方產生的合同約定以外的CER的權利,如果買方依約決定購買,則賣方必須出售,賣出選擇權則相反,是指賣方可以決定是否出售給買方其產生的合同約定以外的CER的權利。買入選擇權和賣出選擇權不可同時約定。
合同約定以外的CER的產生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合同到期以后,賣方產生的CER,另一種是賣方每期在約定的交付量以外多產生的CER。
對于賣方來講,當然約定賣出選擇權更有利,但往往會受到買方的拒絕。而買人選擇權對于賣方來說,風險較大,不建議約定,即使約定,也應當明確約定買人選擇權的行使次數以及在買入選擇權條款下CER的交易價格計算方式。
七、合同文本語言的選擇
在中英文對照的合同文本中,往往會設置以哪種語言表述的意思為準的條款。但國內許多企業在簽訂國際合同時,并不在意這一點,認為兩種語言表達的意思相差不多,以哪種語言解釋都一樣。實際不然,可以說,很少有兩種語言能夠找出意義完全對應的單詞。而對于合同這種法律文件來講,嚴格劃定詞語的內涵和外延是十分重要的。語言上的細微差別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解釋方式。因此,當國內賣方對一種語言文本的意思理解不夠準確時,應當盡量爭取將自己熟知的語言作為標準語言。以免買方利用賣方對外語的掌握缺陷,在另一語言版本的文本中設置對賣方不利的條款。
因此,在約定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的書寫語言時,賣方應優先考慮同買方協議約定以中文文本為準。
八、準據法和爭議解決機制的選擇
買賣雙方都希望以各自的本國法約定為準據法,即作為核證減排量買賣合同糾紛的解決依據。在互不妥協的情況下,一個折中的選擇是以第三國的法律作為準據法,實踐中,多數會選擇英國和威爾士的法律為準據法。
但是,對于國內賣方企業來講,由于英國與我國在法律淵源和司法程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應當避免約定適用英國法,如果買方拒絕以中國法律為準據法,可以考慮選擇適用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編撰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該《通則》能更好地適應國際商事交易的特殊需要。
賣方同時應當注意的是:在約定適用《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時,應當約定仲裁條款。因為《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即非一國國內法,也不是國際條約,不具有拘束力,只能由當事人通過約定的方式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引入合同。這種情況下,如果未約定仲裁條款,則管轄地法院可能會認為合同沒有約定準據法,而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準據法,《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就要受準據法的約束。而在約定了仲裁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加入的《關于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下稱《華盛頓公約》)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仲裁庭完全可以依據雙方選定的“法律規則”,而不是某一國的法律或國際條約進行仲裁。更有利于合同雙方依據《通則》解決爭議。
另外,如果買方是政府或國際組織,為了保證可能發生的仲裁或訴訟不受豁免權的影響,應當要求買方聲明放棄與合同履行有關的豁免權。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小企業創業法律服務計劃》,雙方方就聘請創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律師團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____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系”,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 服務目標:以事先防范為主,事后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 工作職責
1.為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健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協議期限內免費)
2.通過解答咨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的法律問題;(協議期限內免費)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并依法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協議期限內免費)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范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協議期限內免費)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協議期限內免費)
6.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 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將企業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團聯系。
第五條 甲方應配合乙方開展的課題研究,為課題研究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六條 服務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七條 違約條款
甲方與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雙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律師: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業聘請法律顧問合同范文二聘用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聯系人:
電話:
受聘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為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律師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的規定,聘請乙方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并共同信守以下條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指派 律師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向甲方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職責。
二、聘期為一年。自 起至 日止。
三、法律顧問費及其它費用:
(一)、法律顧問費按聘用期內一年 執行,按月平均支付。
(二)、其它費用的支付
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乙方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甲方承擔:
1. 鑒定費、評估費、公證費、檔案查詢費、公告費、翻譯費、復印費等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費用;
2. 異地辦案的差旅費、食宿費、長途通訊費等;
3. 其他應當由甲方支付的費用。
四、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顧問工作的內容范圍:
(一)協助甲方處理下列法律事務:
1. 應委托人要求,就委托人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決策提出法律意見,或從法律上進行論證,提供法律依據;
2. 協助甲方草擬、制定、審查或修改合同、章程、規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3. 應甲方要求,就甲方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法律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發表律師意見。
4. 應甲方要求,參加經濟項目磋商、談判、審查,或準備磋商、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件;
5. 提供與甲方經營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
6. 接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7. 協助甲方對員工進行法制宣傳和法律知識培訓;
8. 為甲方處理勞動糾紛、經營承包糾紛、經營租賃糾紛等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9. 為維護甲方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經營管理權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二)未經雙方另行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三)未經雙方另行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涉及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并、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事務。
五、顧問律師的工作方式:甲方隨時向乙方咨詢,甲方如遇急需辦理的法律事務,可隨時通知律師進行處理。
六、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 聘方應就其所為的民事行為而提供的法律事實、證據及文件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 按時支付法律顧問費及其它費用;
3. 為保證法律顧問職責的履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4. 保障法律顧問應有的知情權。
七、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 應就其提供的法律意見的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2.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3. 在完成法律顧問工作中,應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遵守誠信原則,在授權委托范圍內提供法律服務,不得超越委托權限;
4. 應對其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接觸了解到的機密、商業秘密、不宜公開的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
5. 指派的主協調顧問律師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顧問責任時,應當重新指派顧問律師,以保證法律顧問工作的連續性和及時性;
6. 在完成法律顧問工作中,應依照有關避免利益沖突規則的規定,避免利益沖突。
八、顧問律師經甲方特別委托辦理第四條以外的法律事務,按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律師業務收費辦法另行收費(優惠10%—20%)。
九、任何一方提出變更、終止本合同,均應以書面方式提出。在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或未獲得有效裁決前,雙方均不得做出有損于對方利益的行為。
十、爭議解決:因執行本協議產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聘請法律顧問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為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師____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指定____為法律顧問的聯系人。
二、法律顧問的工作范圍:
1、為甲方解答法律問題,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或建議;
2、協助甲方草擬、修改、審查各類法律文件,如協議、合同、章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商務信函等;
3、為甲方的具體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建議書、律師見證書或律師函等法律文件;
4、為甲方建立或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和運作機制;
5、接受甲方委托,參與經濟合同談判、招標投標等重要經濟活動;
6、接受甲方委托,擔任人,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7、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管理人員講授有關法律知識;
8、接受甲方委托,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三、顧問律師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為甲方工作。甲方如遇緊急法律事務,可以隨時聯系乙方的顧問律師及時處理。顧問律師如因公出差或生病等原因不能及時辦理的,將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律師及時辦理。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繳納顧問費____元,顧問費用按年繳納。
五、顧問律師參加訴訟、仲裁、以及項目談判,如果標的額在10萬以下的(包括10萬)不再另行收費;標的額超過10萬的,按規定酌減收費,即按照標的額的2%收費。
六、顧問律師在本市和到外地辦案,甲方按照合理標準負擔顧問律師的食宿和交通等費用。
七、甲方應向顧問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必要時指定一名工作人員協助顧問律師工作。
八、甲乙雙方相互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故意泄露對方之商業秘密。
九、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期限: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地產項目經營開發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以維護其在 整個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行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權益,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服務組成人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處理甲方的相關房地產法律事務。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項目結束時自行失效。項目結束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二、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具體包括:
(一)房地產投資開發法律事務
1.創設房地產項目公司
(1)為開發商提供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協助開發商設立、組建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房地產開發權;
(2)起草設立公司的各類法律文件;
(3)協助申辦公司設立的法律手續;
(4)起草公司各類規章制度。
2.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開發商提供審慎調查,確認土地的法律屬性及用途;
(2)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征用土地,起草征用土地的文件;
(3)參與征用費、青苗補償費及付款期限的談判,制作談判的法律文件;
(4)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土地用途,并起草有關法律文件;
(5)幫助協調開發商與土地管理部門、原土地使用人的各種關系;
(6)協調與土地管理部門的關系,起草用地申請書,參與土地出讓金額的談判,幫助開發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申領《土地使用證》;
(7)協調與規劃部門的關系,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8)通過行政裁決、訴訟等方式解決土地開發中的糾紛。
3.拆遷安置補償
(1)協助確定委托拆遷單位,草擬、審核委托拆遷協議等文件;
(2)協助制定拆遷政策,草擬拆遷工作中需要的法律文件,包括拆遷安置文告,拆遷安置協議等;
(3)協助處理拆遷人與被拆遷戶之間的糾紛;
(4)起草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各類法律文件,協調開發商與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協助開發商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5)參與拆遷補償與安置的談判,起草審查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時,委托人進行仲裁、訴訟、行政裁決及協助強制拆遷;
(6)起草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法律文件,申領《預售許可證》。
4.工程建設施工
(1)起草開工報告,整理申請開工的所有文件,并向建設管理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為項目盡早開工準備好全部法律手續;
(2)出具從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至工程竣工驗收階段的整體框架的法律意見書,其主要內容為:
①提出有利于工程質量的意見;
②降低成本的建議;
③分析該階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④提出規避風險的具體方案;
⑤工程履約管理;
(3)參與勘察、設計、施工、招標工作小組,對可能中標的企業進行資格、資信審查,為此進行必要的調查;
(4)起草、審核招投標文件,監督招標工作程序;
(5)起草、參與簽訂建筑承發包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見書,監督合同的按時履行;
(6)協調處理施工過程中的突發事件,確保工程進度;
(7)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起草各類法律文件,協助開發商協調好與供電、自來水、電話、公安、衛生、環保等部門的關系;
(8)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5.房地產項目融資
(1)向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法律建議,說明以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或房地產實物抵押融資的法律可行性;
(2)與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談判、草擬或審核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
(3)代辦抵押登記手續、代辦抵押權解除手續;
(4)辦理抵押權實現時的抵押物處置手續,草擬、審核處置抵押物所需的法律文件。
6.物業管理
(1)協助設立或選聘與小區服務相符的物業管理公司,起草、審查與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管理合同;
(2)起草、審核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委托管理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3)起草、制訂物業管理辦法;
(4)協助開發商行使對公寓、小區的命名權、外墻和樓宇臺的廣告權,公共場地的改造權;
(5)協助物業管理公司組織業主大會,建立業主委員會,構建、理順物業公司與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法律關系; (6)協助物業公司與各市政工程公司及各專業公司確定物業服務中的各項協作、管理、維護、保養、專項服務合同、協議關系。
(二)房地產交易法律事務
1.房地產預售、銷售
(1)協助開發商獲取預售、銷售批準;
(2)參與按揭事宜的談判,起草按揭協議及附件;
(3)參與委托銷售事宜的談判,起草委托銷售合同,并調查、審核銷售公司的資質、資信等情況;
(4)對銷售人員進行房地產銷售的法律知識培訓,指導銷售人員簽訂銷售合同;
(5)起草審查租賃、抵押等法律文件,協助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6)審查房地產廣告內容的合法性;
(7)審查商品房預售合同和銷售合同;
(8)購房簽約及見證、辦理預售登記。
2.房地產抵押
(1)提供房地產抵押的相關法律政策信息;
(2)解答辦理房地產抵押的各項法律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3)代為起草、審查和修改房地產抵押合同及其他法律文書;
(4)審查抵押房地產的狀況,協助設定抵押權,并協助進行房地產評估;
(5)協助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
(6)辦理其他約定的法律事務。
3.房地產權屬登記
(1)提供有關房屋過戶相關的法律政策咨詢,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2)協助準備房地產交易過戶的文件資料;
(3)協助辦理申請過戶、申報應繳契稅、費用、代領房地產買賣契證。
4.房地產調查
(1)提供有關房地產抵押、查封等相關法律政策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2)到有關行政機關對房地產的權屬、抵押情況以及是否查封進行調查;
(3)辦理其他約定的法律事務。
(三)其他房地產相關律師事項
1.進行房地產開發人員、銷售人員、管理人員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
2.及時向開發企業介紹新頒布的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結合開發企業實際管理狀況,出具相關法律意見;
3.為開發企業提供《勞動法》、《公司法》等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綜合性法律意見;
4.為開發企業及時解答和解決有關法律咨詢和法律事務;
5.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廠規、廠紀、合同管 理、稅收、勞動保險、專利和專有技術管理、商標和廣告管理、資金信貸等管理制度;
6.參加合同和重大經濟活動的談判,承辦其它法律事務,如公證、商標注冊、調查資信等;
7.參加調解、仲裁及其它非訴訟法律事務和訴訟活動。
三、服務費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用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部費用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項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帳戶:帳戶名:_________,帳戶號: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師服務費用的依據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律師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_________。
四、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2._________(地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上述有關費用。
五、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與乙方合作真誠,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資料及文件;
2.甲方指定_________為法律服務小組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
3.乙方律師到甲方處辦公時,甲方應為律師提供必要的辦公及生活條件;
4.甲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
5.甲方應隨時告之乙方其房地產項目進展情況,并告知乙方其聯系地址、電話號碼和處所等;
6.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辦理的相關法律事務提出明確的要求,但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7.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師隱瞞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
8.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所提交資料及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于甲方提供虛假信息而導致其 遭受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9.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策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10.甲方有權就乙方服務范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咨詢,乙方應及時作出答復;
11.甲方有權隨時檢查監督乙方律師的工作服務內容,但不得影響乙方律師的正常工作秩序;
12.甲方有證據認為乙方律師沒有盡勤勉義務為其進行法律服務的,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律師;
13.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導致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14.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六、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指派熟知房地產行業又熟知工程建設行業的專業知識及專業法律規定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有權查閱甲方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4.乙方律師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5.乙方律師應根據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6.乙方律師有權獲得所必須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7.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律師不擔責;
8.乙方律師應及時承辦甲方委托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并對所經辦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9.乙方律師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發現甲方有不當行為時,應當及時予以勸阻;
10.乙方律師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授權委托進行工作,不得超越權限;
11.乙方律師不得從事有損于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甲方對立一方當事人的人;
12.乙方律師在同時受聘擔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顧問期間,遇到兩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不得任何一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13.乙方對在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有關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14.乙方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 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15.因乙方律師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16.乙方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甲方與另一方爭議的權益;
1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換指派的律師。
七、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乙方及律師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5.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6.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7.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8._________。
八、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一、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 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十二、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十五、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 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地產項目經營開發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以維護其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行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權益,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服務組成人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處理甲方的相關房地產法律事務。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項目結束時自行失效。項目結束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二、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具體包括:
(一)房地產投資開發法律事務
1、創設房地產項目公司
(1)為開發商提供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協助開發商設立、組建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房地產開發權;
(2)起草設立公司的各類法律文件;
(3)協助申辦公司設立的法律手續;
(4)起草公司各類規章制度。
2、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開發商提供審慎調查,確認土地的法律屬性及用途;
(2)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征用土地,起草征用土地的文件;
(3)參與征用費、青苗補償費及付款期限的談判,制作談判的法律文件;
(4)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土地用途,并起草有關法律文件;
(5)幫助協調開發商與土地管理部門、原土地使用人的各種關系;
(6)協調與土地管理部門的關系,起草用地申請書,參與土地出讓金額的談判,幫助開發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申領《土地使用證》;
(7)協調與規劃部門的關系,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8)通過行政裁決、訴訟等方式解決土地開發中的糾紛。
3、拆遷安置補償
(1)協助確定委托拆遷單位,草擬、審核委托拆遷協議等文件;
(2)協助制定拆遷政策,草擬拆遷工作中需要的法律文件,包括拆遷安置文告,拆遷安置協議等;
(3)協助處理拆遷人與被拆遷戶之間的糾紛;
(4)起草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各類法律文件,協調開發商與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協助開發商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5)參與拆遷補償與安置的談判,起草審查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時,委托人進行仲裁、訴訟、行政裁決及協助強制拆遷;
(6)起草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法律文件,申領《預售許可證》。
4、工程建設施工
(1)起草開工報告,整理申請開工的所有文件,并向建設管理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為項目盡早開工準備好全部法律手續;
(2)出具從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至工程竣工驗收階段的整體框架的法律意見書,其主要內容為:①提出有利于工程質量的意見;②降低成本的建議;③分析該階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④提出規避風險的具體方案;⑤工程履約管理;
(3)參與勘察、設計、施工、招標工作小組,對可能中標的企業進行資格、資信審查,為此進行必要的調查;
(4)起草、審核招投標文件,監督招標工作程序;
(5)起草、參與簽訂建筑承發包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見書,監督合同的按時履行;
(6)協調處理施工過程中的突發事件,確保工程進度;
(7)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起草各類法律文件,協助開發商協調好與供電、自來水、電話、公安、衛生、環保等部門的關系;
(8)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5、房地產項目融資
(1)向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法律建議,說明以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或房地產實物抵押融資的法律可行性;
(2)與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談判、草擬或審核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
(3)代辦抵押登記手續、代辦抵押權解除手續;
(4)辦理抵押權實現時的抵押物處置手續,草擬、審核處置抵押物所需的法律文件。
6、物業管理
(1)協助設立或選聘與小區服務相符的物業管理公司,起草、審查與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管理合同;
(2)起草、審核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委托管理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3)起草、制訂物業管理辦法;
(4)協助開發商行使對公寓、小區的命名權、外墻和樓宇臺的廣告權,公共場地的改造權;
(5)協助物業管理公司組織業主大會,建立業主委員會,構建、理順物業公司與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法律關系;
(6)協助物業公司與各市政工程公司及各專業公司確定物業服務中的各項協作、管理、維護、保養、專項服務合同、協議關系。
(二)房地產交易法律事務
1、房地產預售、銷售
(1)協助開發商獲取預售、銷售批準;
(2)參與按揭事宜的談判,起草按揭協議及附件;
(3)參與委托銷售事宜的談判,起草委托銷售合同,并調查、審核銷售公司的資質、資信等情況;
(4)對銷售人員進行房地產銷售的法律知識培訓,指導銷售人員簽訂銷售合同;
(5)起草審查租賃、抵押等法律文件,協助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6)審查房地產廣告內容的合法性;
(7)審查商品房預售合同和銷售合同;
(8)購房簽約及見證、辦理預售登記。
2、房地產抵押
(1)提供房地產抵押的相關法律政策信息;
(2)解答辦理房地產抵押的各項法律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3)代為起草、審查和修改房地產抵押合同及其他法律文書;
(4)審查抵押房地產的狀況,協助設定抵押權,并協助進行房地產評估;
(5)協助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
(6)辦理其他約定的法律事務。
3、房地產權屬登記
(1)提供有關房屋過戶相關的法律政策咨詢,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2)協助準備房地產交易過戶的文件資料;
(3)協助辦理申請過戶、申報應繳契稅、費用、代領房地產買賣契證。
4、房地產調查
(1)提供有關房地產抵押、查封等相關法律政策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2)到有關行政機關對房地產的權屬、抵押情況以及是否查封進行調查;
(3)辦理其他約定的法律事務。
(三)其他房地產相關律師事項
1、進行房地產開發人員、銷售人員、管理人員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
2、及時向開發企業介紹新頒布的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結合開發企業實際管理狀況,出具相關法律意見;
3、為開發企業提供《勞動法》、《公司法》等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綜合性法律意見;
4、為開發企業及時解答和解決有關法律咨詢和法律事務;
5、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廠規、廠紀、合同管理、稅收、勞動保險、專利和專有技術管理、商標和廣告管理、資金信貸等管理制度;
6、參加合同和重大經濟活動的談判,承辦其它法律事務,如公證、商標注冊、調查資信等;
7、參加調解、仲裁及其它非訴訟法律事務和訴訟活動。
三、服務費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用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部費用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項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帳戶:帳戶名:_________, 帳戶號: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師服務費用的依據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律師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_________。
四、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2、_________(地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上述有關費用。
五、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與乙方合作真誠,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資料及文件;
2、甲方指定_________為法律服務小組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
3、乙方律師到甲方處辦公時,甲方應為律師提供必要的辦公及生活條件;
4、甲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
5、甲方應隨時告之乙方其房地產項目進展情況,并告知乙方其聯系地址、電話號碼和處所等;
6、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辦理的相關法律事務提出明確的要求,但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7、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師隱瞞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
8、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所提交資料及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于甲方提供虛假信息而導致其遭受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3
9、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策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10、甲方有權就乙方服務范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咨詢,乙方應及時作出答復;
11、甲方有權隨時檢查監督乙方律師的工作服務內容,但不得影響乙方律師的正常工作秩序;
12、甲方有證據認為乙方律師沒有盡勤勉義務為其進行法律服務的,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律師;
13、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導致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14、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六、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指派熟知房地產行業又熟知工程建設行業的專業知識及專業法律規定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有權查閱甲方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4、乙方律師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5、乙方律師應根據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6、乙方律師有權獲得所必須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7、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律師不擔責;
8、乙方律師應及時承辦甲方委托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并對所經辦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9、乙方律師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發現甲方有不當行為時,應當及時予以勸阻;
10、乙方律師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授權委托進行工作,不得超越權限;
11、乙方律師不得從事有損于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甲方對立一方當事人的人;
12、乙方律師在同時受聘擔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顧問期間,遇到兩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不得任何一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13、乙方對在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有關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14、乙方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15、因乙方律師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16、乙方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甲方與另一方爭議的權益;
1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換指派的律師。
七、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乙方及律師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5、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6、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7、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8、_________。
八、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一、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十二、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5
十五、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中圖分類號】D922.287 【文獻標識碼】A
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為華爾街金融大鱷的一種金融創新工具,自誕生以來深受資本市場的喜愛,已然成為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企業的一種全新融資模式。然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型金融工具,普通投資者很難辨別其中的投資風險,基于消除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原則,信用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作用便顯得尤為突出,甚至是普通投資者進行投資時唯一的可信賴工具,而信用評級機構基于利潤最大化原則,卻趨向于隱瞞風險、調高評級,以達到運作更多項目、收取更高費用的目的,這也成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個不容忽視的致命缺陷。
有鑒于此,我們甚至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不能有效加以利用,很可能重蹈2008年次貸危機的覆轍,中國資本市場作為一個全球資本市場的后起之秀,更應格外注意其中暗含的種種風險,以達到趨利避害的金融創新目標。
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資產證券化源自美國,因而在探討其準確定義時有必要追根溯源,還原其本來面貌,經過大量的文獻檢索,筆者傾向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即“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企業(資產出售方)將其所有的流動性較差的存量資產或存在穩定現金流的可預見未來收入整理和包裝成為資本市場上更易銷售和流通性更強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這一運作過程中,為有效連接交易雙方,存量資產會被賣給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多翻譯為特殊目的載體),然后由SPV或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向社會公眾投資者發行證券以獲得資金,實現存量資產提前獲得現金資產的目的。由于中美兩國在社會體制、法律制度以及資本市場交易規則等方面的差異較大,在資產證券化本土化過程中,我們應該持審慎態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資產證券化的分類。資產證券化因其交易結構的靈活性、資產配置的復雜性而顯得神秘莫測,但究其本質,基礎資產是資產證券化的起點,抓住了資產證券化背后的基礎資產,便握住了資產證券化的命脈。依據基礎資產的不同,可以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為四類:一是實體資產證券化,主要指實體資產和無形資產經過一系列處理成為標準化金融產品上市流通的過程;二是現金資產證券化,主要指將現金投資證券產品后,從而將現金轉化為證券的過程;三是證券資產證券化,就是將證券投資基金、認股權證等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上市流通的過程;四是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指銀行等金融機構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重組打包成標準化產品,發行證券流通的過程。第四種模式也是目前國內最流行的資產證券化模式。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分析
通過上文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可以實現將流動性較差但是可以在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交易模式設計,對基礎資產中的風險和收益等基本要素進行劃界、分離與整合,從而將其轉化為資本市場上可以自由流通的證券性資產的過程。資產證券化有別于以往的表外融資、結構性融資和資產信用融資等傳統融資方式,究其本質,是通過一系列邏輯嚴密的設計實現將流動性不足、但具有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的債券性資產轉化為具有充分流動性、并經過有效風險隔離措施的資產分離與重組過程。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五個步驟,各步驟涉及的交易內容和法律結構各不相同。(如圖1所示)
第一步:發起人(sponsor)作為資產證券化的起點,會將應收賬款出售給SPV(即特殊目的載體),當然這里的出售必須是“真實出售”,因為只有真實出售才能有效防范證券持有人對發起人的追索權,并且發起人如果經營不善破產時,對應收賬款亦無要求權,從而達到風險隔離的效果。
第二步:SPV將購買的應收賬款等基礎資產進行分離、打包、重組,并以此為基礎發行可以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的可在資本市場自由流通的標準化證券產品。仔細分析這一過程,我們可以發現SPV在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為了有效控制基礎資產,SPV可能由發起人實際所有或者間接控制,為了防止其自愿性破產,可以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與此同時,也要注意防止債權人迫使SPV的非自愿性破產;還可以通過限制SPV的業務范圍等有效手段防控可能存在的風險。
第三步:通過多渠道進行信用增級。具體的增級措施主要有:使用銀行信用證或者通過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保險,使得資產證券化后的證券在發生違約風險時,普通投資者可以獲得相應程度的補償,整體而言,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風險。當然,在增級過程中,為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增級的相關金融機構的信用等級不能低于需要進行增信的證券產品本身的安全等級,否則,達不到增級的效果;理論上,也可以通過發起人的超額擔保來進行信用增級,但超額擔保會額外增加發起人的財務成本,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整體競爭力,所以在實踐中并不會被廣泛運用。除此之外,還可以將資產證券化產品分為優先和次級兩部分,在出現風險時,由次級證券先承擔損失,當然為了補償其損失,次級證券的利率會高于優先證券,以實現風險與收益的平衡,這樣做的好處是,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均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買到對應的金融產品,正因如此,優先/次級結構增級方式很受市場歡迎。
第四步:進行外部信用評級。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了復雜的包裝重組,普通投資者不具備識別相關風險的能力,很難就證券產品的優劣作出判斷,為了幫助投資者識別其中的風險,這項工作就需要交給專業的外部評級機構進行,例如:美國的標準普爾、穆迪等知名信用評級公司會根據資產證券化產品風險的大小進行信用評級,主要級別從AAA到C九個等級,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選擇不同等級的證券產品。
第五步: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銷售和售后服務。SPV所具備的獨特結構和業務范圍決定了其不可能獨立承擔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重組與發售工作,必須引進外部成熟的中介機構來完成這一工作,投資銀行便承擔了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的融資顧問和證券承銷職能,使得整個流程順利運轉起來。普通投資者購買該金融產品后,可以獲得穩定的現金流回報,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來源于基礎資產即應收賬款,然而普通投資者不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和條件去監管這一運營流程,那么這時候就需要專業機構來進行這些業務操作,這些專業機構就是服務人(servicer),而資本市場上的通行做法是服務人由發起人擔任,不得不指出,在具體的運作過程中,因缺乏內在激勵機制服務人可能對資產池采取消極放任態度,而普通投資者限于各種各樣的外部因素也無力對這一過程進行有效監督,此時受托管理人(trustee)便應運而生了。受托管理人作為普通投資者的利益代表,主要負責監督資產池的運營情況和服務人是否盡職盡責,同時,受托管理人也代為管理服務人交付的本金和利息。
正是通過上述五個操作步驟,一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便清晰呈現在我們面前,在分析資產證券化流程時,要善于抓住SPV這一承上啟下的樞紐,仔細領悟其在整個運作流程中的功能及效用,其次,還要抓住風險隔離制度,只有充分理解上述兩個核心節點才能充分理解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理,在后文法律風險分析階段,筆者仍會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風險隔離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能否將基礎資產通過一系列包裝重組后在資本市場上自由流通,取決于基礎資產的優劣。基礎資產優良,加之信用增級,可以有效增強證券化產品的質量;反之,基礎資產較差,則無論通過何種措施,都難以達到預想目的。因而,為了保證和實現基礎資產的信用,防范可能發生的系統性金額風險,需要在制度上對相關風險進行隔離,從而防患于未然。
更進一步分析,資產證券化風險主要來自基礎資產和相關運營主體的破產風險,正因如此,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隔離制度經常被直接稱為破產隔離制度。從廣義上講,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防止任何參與主體的破產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有效支付所造成的沖擊都屬于風險隔離機制;從狹義上講,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即將產生現金流的資產與發起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產生的任何財務風險進行隔離,確保基礎資產產生的穩定可預期現金流可以按照預先結構設計向投資者進行償付相關證券權益,實現資產信用融資。
為了有效實施風險隔離制度,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會通過兩個關鍵步驟實現這一目標:一是在交易結構中設立SPV(即特殊目的載體),二是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上述兩項措施可以有效將基礎資產和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從而提高營運資本的安全性。
正式破產隔離制度的有效運行,近年來大量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得以大賣,仔細分析可以發現,風險隔離制度具有以下好處:一方面,資產隔離制度設計的初衷及時隔離參與主體的破產風險和基礎資產的自身風險對投資人投資權益造成的傷害,為了有效實施這一制度,會引入外部評級機構,對相關風險進行分析、調研,并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披露,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整體運營成本。
另一方面,風險隔離制度有效實施后,資產證券化運營過程中的相關法律設計可使相關參與主體徹底遠離其設立目的以外因素的干擾,達到自主運營、獨立續存、延續設立該法律主體的目的。換句話說,這使得基礎財產脫離發起人所有,成為獨立財產,具有獨立人格,不受原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和支配。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風險分析
通過上文的討論,我們對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仔細觀察資產證券化的交易流程圖,我們可以發現其中必不可以缺少的一環是引入外部獨立律所對交易風險進行評價,主要以出具法律函件及法律意見書等形式進行。而法律的不確定性以及法律意見書中的格式條款、模糊概念卻實實在在地成為資產證券化中的不穩定因素。事實上,法律風險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一直存在、相伴始終的重要風險。申言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是建立在財產信托相關法律基礎上的,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中還缺乏對資產證券化內容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進一步講,沒有完善的法律規制體系,就很難界定交易參與方的權利義務邊界,降低交易風險更是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
舉一例以明之,我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債務時要及時通知債務人,在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時債權轉讓才對債務人生效,即對債務人采取“通知到達生效主義”,依據該條法律,我們可以推知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債權轉讓亦要通知每一位債務人,然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數額龐大,涉及的債務人眾多,逐一通知不光會帶來繁瑣的操作難題,亦會產生巨大的交易成本,很難實際予以運用,可以毫不夸張地說,這會成為壓垮資產證券化的最后一粒石子。因而確立以公告或者登記通知債務人的法律有效便成為主流選擇,這一模式既方便操作,也可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從上面這個簡單的案例,我們可以發現法律風險是隱藏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鏈條中的巨大潛在風險,并具有沿著鏈條進行鏈式傳播,不斷放大的趨勢。因而投資者在進行資產證券化金融產品投資時,要格外關注上述法律風險,對不懂的地方,要詳細閱讀第三方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了解產品的基礎特性、責任范圍、賠償標準等核心問題,從而降低自己的交易風險。尤其是風險隔離制度中的法律風險尤為值得關注。
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內涵。從經濟學意義上講,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將流動性低甚至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通過一系列結構設計分離和重組生成可以自由流通的標準化金融產品,這一過程中重要的環節包括:一是建立基礎資產池;二是設立SPV(即特殊目的載體);三是實現資產真實出售;四是債務分層。筆者在這里想強調資產證券化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行為,更是一個法律過程,從法律角度分析,“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將現有或未來必定發生的金錢債權轉化為證券形式的一種融資方式。”這一定義明確了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內涵(當然資產證券化不僅包括債權,還包括物權、股權,不過國內最流行的是債權資產證券化),其實資產證券化包括了債權轉讓和權利證券化這兩個基本過程,是兩者交織的一個綜合過程,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最終的成果,呈現在每一位普通投資者面前,最終實現了將民法上的債權、物權、股權等流動性差的權利狀態激活,將這些權利與自由流通的金融債券結合,化無形的權利于有形的憑證,既實現了融資目的,又為普通投資者創造了新的投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蘊含的法律風險。完備的法律制度是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基礎和前提,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諸多環節均需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大到SPV結構、破產隔離制度,小到法律意見書的出具,方方面面均離不開法律的支撐。然而我國證券方面的立法卻存在大量的功課要補,一方面法律本身的“滯后性”特征加劇這一現象,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結構新穎,且常變常新,立法者亦缺乏信心將立法過程跟上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步伐,甚至主動“裹足不前”,這些因素無疑加劇了資產證券化的野蠻生長。誠如,資本市場追求利益最大化本無可厚非,但在法律層面上,我們要具有前瞻意識,主動預防可能發生的各類風險。
具體而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存在以下幾點法律風險:一是在普通投資者持有證券化產品期間,相關法律法規修改甚至出現廢除等現象,造成投資者不必要的損失;二是法律意見書本身蘊含的不確定性風險,例如其中的格式條款、模糊條款等;三是資產證券化融資所依賴的法律意見書的撤回將會對債券持有人的權利產生威脅。資產證券化所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將會給新興資本市場主體帶來巨大的危害,我國在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進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產品。因而,加強風險防范意識、趨利避害,將是每一位金融從業者和學者常思常新的話題。
由于房地產法律事務所涉及的標的數額巨大,關系到當事人重大的權益,而且與較多的法律關系相關聯,因此對律師的素質要求較高。通常情況下,人們進行房地產的開發、建設、銷售、購買、租賃、抵押、轉讓、稅務、行政復議以及管理等法律行為只有聘請律師提供幫助才能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否則很難甚至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以下,僅簡單地介紹一下眾多而復雜的房地產法律事務中幾種重要的律師業務,以便使大家對房地產法律事務有個大概的了解,預防和減少有關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