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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管理局、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91-0201),就本項工程建設的有關事項,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見“工程項目一覽表”(附后)。承包范圍:承包方式:
2.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批準文號(有權機關批準工程立項的文號):
3. 定額工期總天數: 天
4. 開工日期(雙方約定的符合開工報告規定的具體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群體工程以第一個開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開工。竣工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群體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期為準):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5. 質量等級:
6. 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價為 元。金額(大寫):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合同文件的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 協議條款;
2. 合同條款;
3. 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 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和招標文件;
5. 施工圖紙和本市現行確定及調整工程造價的有關規定;
6. 按可填單價的工程量清單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
7. 標準、規范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8. 國家和本市關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規定。
當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基礎上,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 合同語言:本合同文件僅使用漢語。
2.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有約束力。
3. 適用標準、規范:按國家和本市現行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執行。
第四條 圖紙
1. 甲方提供圖紙日期:年 月 日
2. 甲方提供圖紙套數:
3. 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承擔:
4. 工程竣工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雙方另行簽訂繪制工程竣工圖的協議。
第五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1. 甲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委派書作為合同附件):
2. 社會總監工程師姓名(如甲方委托監理公司監理時,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應在監理合同中明確,并將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項目經理)
乙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七條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現場是否達到具備施工條件和完成的時間: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現場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 施工現場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 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 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
7. 會審圖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 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應支付的費用: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上述工作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32條執行。
第八條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 對施工安全、保衛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3. 向甲方提供的辦公和生活設施及費用承擔:
4. 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須遵守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規定,經甲方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5.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7. 施工現場整潔衛生的要求。保證施工現場的清潔符合有關規定,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誤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 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時間:
2. 甲方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下同”)確認的時間:
第十條 延期開工處理
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時,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處理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以書面形式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書面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準后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的,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時,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時,又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做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處理
1. 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地區停電除外)、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他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應交付?
3. 因乙方原因延誤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時,甲方可認為乙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本協議條款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及獎勵
工期如需提前,雙方約定如下:
1. 按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天,比本協議第一條第三款定額工期提前天,提前%。
2. 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
3. 甲方應提供的條件:
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應支出乙方的獎勵金額和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 質量檢查和返工
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仍須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及責任
1. 約定的工程質量等級(優良、合格)。實行按質論價和獎罰對等,由此增減費的用支付:
2. 違約責任: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
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時,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時,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3.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或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2. 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為:
第十七條 試車(應按承包范圍確定)及雙方責任分屬
1.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如乙方承包時),甲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乙方應做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3. 雙方責任:
由于設計原因(包括設備的選型)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購置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設備由甲方采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3條執行;設備由乙方采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4條執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后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的,試車結束24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工程承包造價可做調整: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及開始低扣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執行。
1. 在合同簽訂后,甲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裝)工程工作量開始低扣工程款的時間、比例雙方約定如下:
2. 甲方不按時預付工程款,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辦法
1. 乙方按工程進度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2. 甲方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或進度款支付
1.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2. 凡屬本協議條款第19條規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導致合同價款增減時,其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后支付。
3. 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進度款),乙方在約定支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后,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11天計算應付工程款(進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無支付能力,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本協議條款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1. 按雙方約定(招標發包工程按招標文件確定)的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后)。
甲方按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同志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
2. 違約責任: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乙方派人參加驗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發生損壞、丟失時,由乙方負責賠償。
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與一覽表不符的情況時,雙方約定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3)供應材料與一覽表規格型號不符: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6)供應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的日期: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一覽表約定供應時間時,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有與一覽表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設備經試車后)情況時,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四條 乙方采購材料設備
1. 乙方按照設計規范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并提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
2. 違約責任:
對乙方采購材料設備與設計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設備試車后)不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甲方代表批準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由雙方議定。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準后,應在變更前15天(重大設計變更前20天)向乙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施工中乙方對原設計提出的變更要求,經甲方和有關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乙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否則,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根據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協議條款第25條發生的設計變更,按第22條中確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變更價款:
1. 乙方收到變更通知5天內(重大變更10天內)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
2. 甲方自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5天內(重大變更10天內)予以簽認,無正當理由不簽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0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 雙方對變更價款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本協議條款第4條規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協議條款規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群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時,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時,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付的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甲乙雙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甲方于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核定,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經核定,工程質量不合格時,應予返修,重新進行核定,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辦法
甲乙雙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應按照施工合同簽訂的承包方式和約定的工程價款變更方式,由雙方進行工程結算(群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
1. 乙方在竣工工程驗收后15天內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2. 甲方自簽收竣工結算報告資料之日起15天內提出審核意見并予以簽認,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后撥付工程尾款。
3. 乙方收到工程結算尾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4. 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該工程視同進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后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處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額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5.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時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時結算時,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在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擔工程保修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修
乙方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實施中,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后,將工程交付甲方,同時,與甲方簽訂工程保修合同(群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結算工程尾款時低扣)。
第三十條 爭議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愿進行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二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 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三十一條 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并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規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的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時,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規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外,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時,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時,乙方可以書面形式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 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 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必須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想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的費用。
在有毒有害的環境中施工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合理化建議: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問題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他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雙方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管理部門具體規定處置。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問題
乙方可按投標書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處。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時,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的監督管理人員,并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工程分包價款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問題不可抗力應以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正式為準。
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災害繼續發生的,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
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時,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
保險內容、保險金額、由誰辦理和承擔費用約定如下:
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的解決辦法
1. 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從而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時,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的撤除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簽合同履行的,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的,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1.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雙方已簽訂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分別保存。
2. 本合同副本
第四十二條 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如下:1.2.
合同訂立時間: 年月日
發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 話: 電 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二、強化施工合同管理,達到控制工程造價的目的
1.嚴審工程預結算
審定工程預結算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很多,諸如:工程量、定額、費用及不合理技術措施等,針對這些問題,需要在預結算中減掉增加費用,刪除冗余內容,真正體現工程實際造價,以便達到控制造價的目標。
2.嚴把工程材料和設備價格
工程造價中建筑工程材料費用占據比例龐大,因此,嚴格把控工程材料和設備的價格,對于控制整個工程造價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建設單位詳細了解市場,掌握最新材料的價格信息,以便控制施工單位的材料價格,要求其做到物美價廉。
3.嚴控工程變更問題
工程變更是施工過程中常見的問題,具有決策時間短,決策科學性差,監督薄弱的特點。從以往工程造價控制經驗不難得出,壓縮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工程變量,控制工程造價是工程造價控制的一個難點。實際發生工程變更主要由項目設計變更引起,施工進度隨著發生改變,從而工程量發生改變,造價得到控制。因此,項目工程師要嚴格控制處理工程變更及價款。一旦發生工程變更,工程師需要及時處理并確認變更的合理性,根據施工單價和工期的科學合理性,確定施工條件變化,引發合同變更,最終確定變更價款。
4.嚴管索賠問題
索賠是施工過程中經常出現的一個現象,具體指根據合同權利,承包商向業主提出補償的要求。承包商向業主索賠,業主便積極進行反索賠,會盡量化解施工中的索賠問題,將其扼殺在搖籃里,最終控制工程造價。出現索賠問題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業主選擇合同模式不得當;
(2)合同文件和合同管理質量水平達不到要求;
(3)合同執行的前提不完善,存在很多不確定情況。隨著國際項目逐漸擴增,索賠管理已經走向國際化的道路,一旦索賠管理不良,后期索賠問題就會接踵而至,最終致使工程造價增大。針對這些問題,進行合理的合同管理勢在必行,避免索賠條件成立,如果出現,要及時處理,盡全力協商解決,因為一旦到了仲裁或者訴訟階段,就會浪費大量時間和資金,增加工程造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承包人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四方區危橋加固改造項目
工程地點: 青島市四方區
工程規模及結構特征:施工圖范圍內的開平路橋、武林東橋、唐河路橋的加固改造。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青建城字【2011】28號
資金來源: 財政撥款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人應完成以下工程內容:
1、土石方工程:土石方 基坑支護:
2、地基與基礎工程:
3、主體工程:
4、電氣工程:
5、給排水工程:
6、采暖供熱工程:
7、通風空調工程:
8、樓地面工程:
9、內墻抹灰工程:
10、外墻工程:
11、防水工程:
12、門窗工程:
13、消防工程:
14、室外管網工程:
15、室外環境工程:
16、玻璃幕墻工程:
17、網架工程:
18、裝飾裝修工程:
19、設備安裝工程:
20、建筑智能化系統設備安裝工程:
√21、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 √橋涵工程 隧道工程 給水工程 排水工程
燃氣與集中供熱工程 路燈工程
22、園林綠化工程:
23、修繕工程:
24、其他:
以上未選擇項中第 項工程內容由發包人另行發包。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120日歷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一次性驗收合格 。
五、合同價款
幣種: 人民幣
合同總價(大寫): 叁佰捌拾肆萬叁仟零肆拾捌元貳角整
(小寫)¥: 3843048.20 元
綜合單價或費率: √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
詳見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文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11、發包人或工程師有關指令、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12、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七、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及工程師的指令進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 2011 年 10月 17日
訂立地點: 青島市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雙方簽字蓋章后合同生效,由發包人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青島市 住 所:青島市鞍山路17號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26603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 話: 電 話: 83716962
傳 真: 傳 真: 83716962
開 戶 銀 行: 開 戶 銀 行: 青島銀行敦化路支行
賬 號: 賬 號: 802310200010270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3 發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執行本工程投資計劃的當事人,或其他指定負責管理本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發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師: 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7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應等級執業資格或崗位職務的工程管理人員,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1.8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承擔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負責本工程監理的單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據本合同約定應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設備。
1.12 臨時工程:指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過程中所需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裝備。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二者之一。
1.14 設備: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機械、儀器、裝置。
1.15 承包人裝備:指屬承包人所有(或租賃)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6 發包人提供裝備:指根據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價款:指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估價、暫列金額的合同總金額。招標工程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非招標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確認的工程報價。
1.18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9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20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2 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
1.2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1.24 實際工期:指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實際竣工日期的天數,包括按第18.2款和第18.4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1.25 基準日期:指招標工程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合同簽訂前28天。
1.26 圖紙:指由發包人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其他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
1.27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
1.28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合同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9 工程量清單:指根據有關工程量計算規則、圖紙等列出的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
1.30 綜合單價: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與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1.31 暫列金額: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1.32 暫估價: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1.33 計日工:在施工過程中,完成發包人提出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綜合單價計價。
1.34 書面形式:指合同、協議、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35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36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37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9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按天計算時間的,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1.40 法定節假日:指每個星期六、星期天及國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41 缺陷: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2.1 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是一個整體,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10)其他合同文件。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發包人和(或)工程師有關指令、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系而定。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 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或由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 適用標準、規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設備、施工作業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要求。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存在不一致時,發、承包人根據標準/規范的適用范圍和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
4.2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并報建設標準管理部門備案。
5 圖紙和技術資料
5.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 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未經發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
5.2 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5.3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圖紙、需要的時間和理由,說明由于圖紙提供延誤可能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因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4 當工程師認為需要時,承包人應提交臨時工程的設計圖紙2份,供工程師批準或備查。
5.5 發包人或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承包人應予執行。
6 通知與送達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出或的任何通知、指令,均應以書面形式,收件方應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不應拒收、無理扣壓或拖延。
6.2 根據本合同條款由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書、通知、批準書、批準函、指令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承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據本合同條款由承包人發給發包人的一切通知、請求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發包人或工程師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發包人或工程師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書面文書后拒絕簽收,致使通知或書面文書送達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同時保存好送達證據。
三、發包人和承包人
7 發包人
7.1發包人應當任命發包人代表,代表發包人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發包人代表的姓名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發包人如需更換發包人代表,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師和承包人。
7.2 發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并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規范、圖紙、材料、設備、裝備及其他資料和施工條件。
7.3 發包人應當在本工程開工前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場地內的主要公共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工程項目由多家總承包單位同時施工時,負責協調處理各總承包單位的關系,按照《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的要求,對臨時設施、施工道路等進行統籌、合理安排,并明確各承包單位的管理責任。
(5)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6)辦理施工許可證等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7)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組織進行現場交驗;
(8)組織承包人和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9)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10)發包人應辦理的其他事項,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4 發包人可以將7.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5 發包人未能履行7.3款約定的各項工作,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并順延延誤的工期。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圍內容及其缺陷的修復。承包人應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勞力、材料、設備、施工裝備、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訂明或合理地推斷為進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種事物。
8.2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工程用款計劃;
(3)按照《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現場管理;
(4)負責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護設施;
(5)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6)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7)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護措施,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費用;
(8)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10)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3 承包人為聯合體的,專用條款明確的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工程師聯系并組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8.4承包人檔案管理
承包人應當設置專人負責施工檔案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完成檔案管理工作。在開工前,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負責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名單。如果工程師對負責檔案管理的人員有異議,承包人應當更換。承包人不得補做、偽造施工檔案。施工檔案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否則視為偽造檔案。
承包人應負責收集、匯總的專業工程分包人和(或)勞務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檔案。由于專業工程分包人和(或)勞務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檔案存在缺陷兒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檔案種類、數量、時間由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5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項工作,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四、工程管理人員
9 工程師
9.1 發包人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工程師,將工程師的姓名、職權通知承包人。實行監理的工程,發包人應在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內容、職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發包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須通過工程師發出。發包人如需更換工程師,應至少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9.2 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中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應屬于工程師的權力,如果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除合同明確說明外,工程師無權修改合同,亦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權力與義務。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為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9.3 工程師行使下列權力時,應先取得發包人的批準:
(1) 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2) 向設計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議且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誤工期;
(3) 對本工程任何形式、數量、質量、價款和內容上的變動;
(4) 對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職責和義務進行變更;
(5) 提出或批準索賠;
(6) 簽發支付證書;
(7) 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應取得發包人批準的其他權力;
(8) 專用條款中明確的其他須經發包人批準的權力。
當工程師行使上述需由發包人批準的權力時,應視為發包人已予批準。
9.4 當工程師認為出現了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威脅和立即影響工程安危的緊急情況,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況報告給發包人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職責和任務的情況下,工程師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權力,并應在事后24小時內向發包人作出書面報告。
9.5 工程師可隨時將其任何職責和權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師代表(按有關規定或發包人指定必須由工程師親自履行的職權不得轉授),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授權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師代表對工程師負責,履行和行使工程師授予的職責和權力。工程師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職權,視同工程師。
9.6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緊急情況下,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因工程師失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師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職權或處理涉及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事項時,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如發現有不當之處,應進行修正。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10 項目經理
10.1 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并授權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權力和義務。項目經理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其姓名、職務應在專用條款內明確。承包人還應在開工前將項目經理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給工程師。
10.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發包人或工程師的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發出,接收人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報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銷項目經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員。
10.4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 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10.5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和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師發出的指令合理組織施工。在發生緊急情況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費用,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五、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與承包人分包
11 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
11.1 發包人將本工程中本合同承包范圍之外的部分專業工程另行發包,稱為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發包人進行專業工程發包,應將發包內容、需要承包人向專業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務內容及費用在專業條款中列明。對于招標工程,招標文件應明確發包人進行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工程承包人由發包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確定。
11.2 專業工程發包合同應由發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
11.3承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的責任劃分:
(1)專業工程發包合同中約定的專業工程承包人對發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應能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任何由于專業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義務或未盡上述責任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索賠、賠償、訴訟費用及其他開支;
(2)對于因專業工程承包人的過失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承包人免于承擔;未經承包人同意,專業工程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為施工提供的任何臨時工程。
12 承包人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12.2 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專業分包,應與發包人協商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擬進行專業分包的工程在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應事先報經工程師審查,取得發包人批準,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專業分包。
12.3 承包人沒有能力承擔本合同承包范圍內某專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必須根據11.2款的約定將該專業工程進行分包,分包人必須具備承建該類工程的資質條件。
12.4 承包人進行勞務作業分包必須使用有相關資質的企業,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工作量及時支付勞務費用。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用工情況和工資支付進行監督,并對本工程發生的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
12.5 承包人按規定分包工程,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不解除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采購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約定,但應報工程師備案,工程師有權對此進行審查。
12.6 承包人有義務依據工程師的要求向工程師提供已分包或擬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關資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過失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12.8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應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3 價款結算
13.1發包人發包的專業工程價款由發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結算。
13.2 承包人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項。發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項的,視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關系,不影響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向發包人進行正常的結算。
六、施工準備工作
14 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1承包人應編制本工程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的詳細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2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和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的則應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圖紙后14天內)編制并向工程師提交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工程師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的則應在工程師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后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同意。
14.3 經工程修改確認后的單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涉及合同價款調整時,承包人應于收到修改意見后7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批準。承包人收到工程師修改意見后7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修改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14.4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工程進度的檢查、監督。
14.5 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進度不符合已經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取得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則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對工程進度計劃進行修訂并提出改進措施,提交工程師確認后執行。修改后的工程進度計劃,仍應保證本工程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進措施提出索賠款項。
14.6 承包人應隨工程進度計劃向工程師提交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間隔承包人有權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計劃,以備工程師查閱。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計劃。
15 施工準備
15.1 承包人應對全部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安全性負責,但不對設計、標準/規范原因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則盡管有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仍應對該部分永久工程負全部責任。
15.2 承包人在查閱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圖紙、標準/規范或其他資料進行復核。如發現其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有關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應立即就此作出決定。
勘察資料
研究分析
15.3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研究和分析發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質、氣象等資料。承包人應對其對該資料的理解、判斷和應用負責。
15.4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視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環境;已清楚知道關于通往工地的現有道路或其他聯絡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質、損毀物業的危險、挖掘的材料的性質、進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質、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響其簽訂合同及進行本工程施工的資料。承包人不得以對上述事項了解不夠充分而向發包人索賠,并免除其根據合同約定須承擔的責任。
15.5 在施工期間,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屬于不可抗力、憑以往經驗無法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但是,對于合同已經明確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均視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時已預見其影響因素并已在合同報價中計入由其影響而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對于合同未明確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發生之前,工程師已經指示承包人有可能發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導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負責。
15.6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在勘察設計資料和發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現場存在的管線等地下構筑物作進一步調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對施工影響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作出充分的考慮。
15.7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并對其真實準確性負責,承包人應在工程放線前對其準確性進行驗證,負責保護一切基準點、標樁和其他有關標志。承包人在實施過程中由于這幾項基準中的某項錯誤必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準負責對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確定位,糾正在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定線中的任何錯誤,并提供與此有關的各種必需的儀器、用具和人員。工程師對放樣、準線或標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對其準確性所負的責任。
15.8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進行本工程施工。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進展受到影響,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9
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通知后,應按工程師的指示及時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的各項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順序,以便能夠繼續施工或者對施工人員和施工機械及時進行調整,以避免停工損失的發生。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10
征地紅線內的工程用地,在不影響施工的前提下,經發包人批準,可免費提供給承包人作施工臨時用地。紅線范圍外的臨時占地的租用,由發包人根據開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順序,分期辦理租用手續,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紅線外的臨時占地租用費用由發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約定除外)。臨時用地租用完畢后,承包人應自費恢復臨時用地的使用條件。
七、開工、暫時停工、工期及延誤
16 開工及延期
16.1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書,承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少于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師提出開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師應在接到開工延期要求后48小時內確認,報發包人批準后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同意開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復的,開工延期并相應順延工期;工程師不同意開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開工延期要求,開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順延。
16.3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開工并相應順延工期。因延期開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
17 暫停施工和復工
17.1工程師可以隨時指示承包人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發出指令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妥善地保護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下述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在費用和工期上發包人不予補償:
(1)因承包人某種失誤或違約造成的,或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調整部署,或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現場氣候條件(不可抗力情況除外)導致的必要停工。
17.3因發包人或工程師的行為或失誤造成停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7.4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令暫時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暫停施工之日起56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令,并且該暫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圍之內,承包人可向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該通知后14天內準許暫停施工的工程繼續施工。在上述期限內未得到準許,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選擇(但并非必須):
(1)當此項停工僅影響本工程的一部分時,承包人有權將該部分工程從合同中取消,同時將此事通知發包人;
(2)當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承包人有權根據通用條款第32條的約定將此項停工視為違約事件,并終止對本合同的承包。
17.5由于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師暫停施工指示后56天內不認真采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有權根據通用條款第32條的約定,將此項停工視為違約事件,并終止對本合同的發包。
17.6在工程師發出復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師應聯合對受暫時停工影響的工程、生產設備和材料進行檢查。承包人應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的工程、設備或材料的任何變質、缺陷或損壞。
18 工期及延誤
18.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單項工程必須按照合同訂明的時間或各段時間完成,或于根據18.2款和第18.4款約定的變更期限內完成。工期自開工通知書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實際竣工日期應在交接證書中寫明。
18.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順延。
(1)發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2)發包人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發包人延遲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
(4)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5)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圖紙;
(6)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7)工程師未按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等;
(8)遇不可抗力;
(9)合同條款已明確約定或工程師同意的其他工期順延情況。
18.3承包人在夜間或國家法定節假日進行工程施工應經工程師的認可,并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或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但是為了搶救生命、保護財產或為了工程的安全、質量而絕對必要的作業,不必事先經工程師的許可。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師報告。
18.4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由于承包人科學合理組織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發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獎勵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即:提前時間=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實際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延期時間以交接證書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超過竣工日期的天數扣除已批準的延長工期計算(即:延期時間=實際工期-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
18.6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對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簽發了交接證書,且交接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并未延誤,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本工程的延期損失賠償費應予減少。減少的幅度按已簽發交接證書的單項工程的價值占本工程價值的比例計算,但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限額不應受此影響。
八、材料、設備供應
19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9.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應在專用條款中列出相應材料設備清單。材料設備清單中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發包人應按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并提品質量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驗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點和方式堆放。
19.2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工程師批準。因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9.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負責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丟失或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如發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驗收交接,則承包人不負責保管,發生的丟失或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19.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專用條款列出的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不符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時間或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相應順延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9.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0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0.1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設計、有關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并提品質量合格證明,承包人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應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進行聯合驗收。
20.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設計、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的材料設備,則應按工程師的指令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0.3如承包人不執行20.2款工程師的指令,則發包人有權雇傭他人執行該指令,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因此產生或伴隨產生的費用,由工程師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后由發包人從承包人處收回,也可以從任何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費用。
20.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向工程師提出申請,經工程師確認報發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減的合同價款和產生的費用承擔發、承包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
20.5承包人應負責其采購的所有材料設備的包裝、運輸、接收、裝卸、存儲和保護,并承擔因貨物運輸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責任。
20.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和工程師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
21 材料設備的檢驗
21.1本工程一切材料設備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在工程師的監督、見證下,由承包人負責取樣并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材料設備的檢驗時間和地點、取樣辦法、檢驗頻次和內容由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提出,報工程師確認后施行。
21.3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試驗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21.4如工程師認為需要可要求對材料設備進行再次檢驗。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再次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如再次檢驗結果不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再次檢驗結果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則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5工程師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均應能進入施工現場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上述場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九、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質量和檢驗
22.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的評定應以本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為依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約定為止,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于返工發生的全部費用,并相應順延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22.2承包人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該體系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工程師有權對體系的任何方面進行審查。在每一設計和實施階段開始前,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貫徹要求的文件。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和職責。
22.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編制和審查施工技術方案,確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制定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雖然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師審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2)配備和組織足夠的工程質量控制和檢驗人員,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使其不低于標準/規范、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標準;
(4)組織并參加所有工程的驗收工作,包括隱蔽驗收、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組織分包人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5)負責組織分包人共同承擔缺陷責任期的工程保修責任;
因承包人在質量控制方面的責任造成的工程損壞,由承包人自行修復,并承擔因此造成的發包人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2.4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的指令施工,并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22.5沒有工程師的批準,任何工程均不得隱蔽。當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備隱蔽條件時,承包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檢驗的時間、內容和地點,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隱蔽工程進行檢驗,并為工程師提供一切必要的資料和協助。工程師應按時參加隱蔽工程的檢驗,不得無故拖延,除非認為沒有必要檢驗,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約定時間后12小時內,工程師未能到場對隱蔽工程進行檢驗,承包人即可自行檢驗,在如實作出隱蔽驗收報告后進行隱蔽,事后工程師應予認可。工程師在組織隱蔽工程驗收時,應通知發包人及政府有關部門派人參加。
22.6承包人按22.5款覆蓋隱蔽工程后,工程師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隱蔽。如檢驗合格,則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全部增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如檢驗不合格,則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檢驗合格,并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2.7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師到場檢驗,私自將工程隱蔽的,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剝離或開孔檢驗,承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2.8如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本工程需要試車的,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試車的內容和費用承擔。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一致。
22.9本工程試車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1)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試車的時間、內容和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工程師應按時參加試車,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如在試車時間后12小時內,工程師未能到場參加試車,應認可承包人所作的試車記錄。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通知承包人,告知試車的時間、內容、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3)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2.10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試車中的責任如下: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人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如該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則承包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和重新安裝并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如該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則發包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并由承包人進行拆除和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有關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后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5)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或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發包人承擔。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發生的費用。
23.2 發包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3.3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臨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及實施爆破作業、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3.4 承包人應將其作業限制在現場內。在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持現場沒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礙物,妥善存放和處理材料設備和承包人裝備,及時從現場清除并運走任何殘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23.5 承包人應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隨時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對該費用的投入與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生產。
23.6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基礎上,應爭取達到省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島市標準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標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4 工程的保護
24.1從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本工程及將用于和安裝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直到本工程交接證書簽發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責任及交給發包人。如果在整個工程交接證書頒發前,已就其中任何單項工程頒發了交接證書,則從交接證書簽發之日起承包人無需對該單項工程負責保護,而轉由發包人負責。但是,承包人對其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將用于和安裝在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的照管負責,直到該工程完工為止。
24.2承包人在負責照管期間,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設備、裝備、臨時工程的破壞,承包人均應自費彌補上述損壞、損失或損傷,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24.3對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負保護責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對其使用或在其基礎上施工,必須得到承包人的許可。對工程師確認因承包人保護措施不當造成的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對分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的損壞由負責人負責修復。
十、合同價款、工程量確認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價款及調整
25.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中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屬于不可競爭性費用,任何一方不得壓價或優惠。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25.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發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單價合同;
(2)固定總價合同;
(3)可調價格合同。
25.3.1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構成合同價款的綜合單價一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后不作調整。只有當出現專用條款約定的調整因素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可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調整綜合單價。
25.3.2規模不大、工序相對成熟、工期較短、施工圖紙完備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總價一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后不作調整。只有當出現專用條款約定的調整因素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可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25.3.3可調價格合同。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專用條款內約定的調整方法對合同價款作調整。
25.4在基準日期后,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改變對合同價款產生影響的,合同價款可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作調整。
25.5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有漏項、多余項目或清單工程量有誤,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師確認后,合同價款可按第29.2款約定方法作調整。
25.6承包人應當在合同價款可調整因素出現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方法及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并報經發包人同意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應從暫列金額中支付,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5.7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材料以及專業工程,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名稱及其暫估價。暫估價不作為結算的依據。
25.8列入暫估價的材料設備在明確后14天內,由承包人按專業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提報書面價格確認通知,發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確認,否則視為該價格已認可。合同價款按照確定的價格進行相應調整,調整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暫估價的材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須通過招標確定。
25.9列入暫估價的專業工程價款應當在相關工程施工前確定。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編制預算書報工程師審核、報發包人批準確定專業工程價款。暫估價的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須通過招標確定。
25.10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圖紙以外零星項目或工作,計日工表未包括的,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單價等向發包人或工程師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或工程師簽證后施工,如發包人或工程師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后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25.11暫列金額于開工前估算,用于各項價款調整、索賠與現場簽證,如有余額歸發包人。
25.12第25條中有關合同價款及調整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26 工程量的確認
26.1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采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
26.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根據本工程的設計提供的預計工程量,結算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完成工程的實際和準確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應根據本工程進展情況及時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師提交計量報告,工程師應在收到計量報告后7天內對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按時參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和必要協助。
26.4 需要使用記錄和圖紙進行計量的工程,承包人應在工作過程中準備好該工程的記錄和圖紙,并提交給工程師,然后按約定的時間與工程師一起審查和確認有關記錄和圖紙。如果雙方均同意時,則雙方應在上述記錄和圖紙上簽字確認,并據此進行計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對上述圖紙和記錄的審查確認,則應認為工程師對這些記錄和圖紙通過計量核實后的確定是正確無誤的。
26.5 計量的結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約定參加計量,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準的計量應認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師未在26.3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計量,則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
(3)如工程師未按26.3款約定的時間內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準的計量結果無效。
(4)對于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5)如承包人對工程師計量的結果不予同意,則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結果后7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申辯,申明承包人認為上述結果中不正確的方面。工程師收到上述申辯后,應重新檢查其對有關工程量或有關記錄、圖紙的計量,或予以確認,或將其修改。
26.6第26條中有關工程量計量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據此計算工程價款。
27 工程款支付
27.1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 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 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7.2工程預付款按專用條款內約定的起扣點和方式扣回。在未達到起扣點之前,預付款不予扣回。
27.3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辦理期中結算的時間間隔和要求,并按此約定辦理期中結算;無時間間隔約定的,則按月辦理期中結算。因發包人原因未及時辦理期中結算導致竣工結算不能按期辦理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時辦理期中結算導致竣工結算不能按期辦理的,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27.4承包人應按27.3款約定向工程師提交由其項目經理簽署的期中結算書,期中結算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自開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開工至上期已實際結算的工程價款;
(3)本期應結算的工程價款;
(4)根據合同約定,本期應結算追加合同價款及費用;
(5)根據合同約定,本期應扣除的價款及費用。
27.5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工程師應在收到期中結算書后14日內簽發期中支付證書,簽發時應寫明工程師認為應該到期結算的價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價款并報發包人批準。如果該期應結算的價款經扣留和扣回后款額少于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則工程師可不簽發支付證書,該期工程價款將按期結轉,直到累計應支付的款額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為止。累計期中支付金額達到合同價款和追加合同價款總額的90%時暫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結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約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質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發包人應將全部結算價款支付給承包人。
27.6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應在期中支付證書簽發之日起7日內將期中支付證書上列明的款項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時間不支付,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約定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發包人不按約定辦理期中支付,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7.7第27條中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十一、工程變更
28 工程變更
28.1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視為工程變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征的改變;
(3)本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4)本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的改變;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28.2工程變更應按以下程序辦理,并由工程師提前14天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令。
(1)發包人提出變更建議,經工程師審核,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
(2)設計人提出變更建議,應提交相應變更設計,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同意;
(3)工程師提出變更建議,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報發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變更建議,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同意;
以上變更建議涉及到結構、外墻等影響本工程及公眾安全的,必須經設計人同意并提交相應變更設計。
以上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或需要有關部門審批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提供由設計人出具的相應變更設計圖紙和說明。
28.3如工程師在發出變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關該項變更的建議書,承包人應盡快做出書面回應,并在建議書中說明該項變更可能對本工程造成的影響。
28.4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發出的變更指令,進行工程變更工作。沒有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對本工程進行任何變更。任何工程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所有這類變更的結果應該根據第29條有關約定進行估價。
28.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減并非執行工程師發出指令的結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過或少于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數量,則該項增減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為了便于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擾等原因需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變更設計,除須得到工程師的批準外,由此而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自行負擔。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如發出本工程變更指令是因為承包人過錯、承包人違反合同等造成的,則由此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審查并報經發包人批準。未經批準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9 變更價款確定
29.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變更指令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審核,并報發包人批準;承包人在收到工程變更指令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29.2變更價款按下列方法確定:
(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有偏差,綜合單價按專用條款約定進行調整。若專用條款未作約定,按以下方法調整:
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內時,其綜合單價不作調整,執行原有綜合單價;
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由承包人對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如有),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2)因工程變更產生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該子目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該子目的單價;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3)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按專用條款約定進行調整。若專用條款未作約定,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4)由于變更引起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及措施項目以外的其他方面費用的變化,應按通用條款第33條關于索賠的約定處理。
29.3發包人承包人對變更價款的確定不一致時,按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29.4工程變更產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工程造價簽證,應由承包人、發包人雙方代表和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簽字的書面資料,否則無效。
29.6第29條中有關變更價款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十二、竣工驗收和結算
30 竣工驗收
30.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21天內,承包人應按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申請竣工驗收并提供竣工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該申請及竣工資料后21天內組織竣工驗收。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承包人可留置與預計未結算工程價款相近的標的物,或者要求發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擔保。追加支付擔保金額由發包人承包人根據預計未結算工程價款款額、發包人支付擔保金額情況另行約定,追加支付擔保的辦理及索賠程序同支付擔保。
30.2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發包人承包人應在驗收工作完畢后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交接證書,同時辦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證書上應寫明本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交接證書簽發后,承包人應將工程交付給發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擔對工程的照管責任。
30.3在簽發交接證書后,承包人應從施工現場清理并運出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設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保持整個現場及工程整潔,達到竣工使用狀態。但在保修責任終止之前,承包人有權在現場保留為保修期內履行本身義務所需的材料設備、承包人裝備及臨時工程。如承包人未在發包人或工程師允許的合理時間內把所有的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設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運走,則發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將承包人裝備、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財產覓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運走垃圾、廢料。
因上述工作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可從應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項內扣除。
30.4如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則工程師應在驗收工作完畢后7天內向承包人發出不予驗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對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的工程返工或修復。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應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應按照30.1款的約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通過,發包人應按30.2款的約定簽發交接證書等。交接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應為重新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
30.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后21天內,不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后7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均視為本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承擔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責任。
30.6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甩項竣工,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甩項竣工協議,并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30.7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須單獨進行竣工驗收,按專用條款中約定和上述有關竣工驗收規定辦理。
30.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的,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1 竣工結算
31.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承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遞交竣工結算書,經發包人書面催促14天后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已有資料辦理結算。
31.2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及結算資料后,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限進行核對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核對,經與承包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確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1.3 在專用條款約定時限內,發包人不核對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視同已認可。
31.4出現影響工程結算的各類糾紛,由發包人牽頭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條款中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發包人以工程質量或存在其他爭議為由,拖延和影響工程結算辦理,或要求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進行二次結算審核,承包人有權予以拒絕,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發包人以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
31.5發包人按約定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完畢7天內,工程師簽發竣工支付證書,報發包人批準后送交承包人。該證書中應載明按照31.2款確認的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及根據合同約定的最后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
31.6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應在確認竣工支付證書后14天內按該證書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1.7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在確認竣工支付證書后14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或者對留置的標的物進行處理,或者向保證人提出支付擔保索賠,或者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1.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在約定時限內完成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夠及時支付的,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協助辦理竣工備案相關手續的,承包人不得以未結算為由拒絕;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1.9 發包人拒絕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結算書后不簽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31.10 第31條中有關本工程竣工結算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應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十三、違約、索賠和爭議
32 違約
32.1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發包人應當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通用條款17.4款所指發包人暫停工程施工持續56天以上;
(2)通用條款27.1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3)通用條款27.3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
(4)通用條款27.6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5)通用條款31.4款所指發包人拖延、影響竣工結算辦理或要求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進行二次結算審核;
(6)通用條款31.7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
32.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承包人應當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通用條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時竣工;
(2)通用條款22.1款所指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3)通用條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
(4)通用條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或不配合竣工結算審核.
32.3除非另有約定,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3 索賠
33.1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中,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合理的索賠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3.2提出索賠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時,應保存好當時記錄,以便證明他提出的索賠,并應允許另一方或工程師查閱全部記錄。
33.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按下列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索賠的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索賠;
(2)在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賠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通知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5)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在該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提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通知。索賠答復程序與本款(3)、(4)的約定相同。
33.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索賠的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索賠;
(2)在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賠償損失的索賠通知及有關資料;
(3)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發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發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5)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發包人應當階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在該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承包人提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通知。索賠答復程序與本款(3)、(4)約定相同。
33.5工程師對承包人根據第33.3款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進行核實,與承包人協商并報發包人批準后,確定賠償的費用并與工程款同期支付,確定延誤的工期并順延工期。
33.6承包人對發包人根據第33.4款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進行核實,與發包人協商后確定賠償的費用并在工程師簽發給承包人的支付證書中予以扣除。
33.7第33條中有關本工程索賠的文件的提交、審核、審批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并加蓋執業專用印章。
34 爭議
34.1如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關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發生任何爭議,包括對工程師的任何決定、指令或估價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將爭議交付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第三人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4.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質量缺陷保修
35 工程質量缺陷責任
35.1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5.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缺陷或損壞達到使工程、單位工程或某項主要生產設備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的延長缺陷責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責任期延長的累計時間不能超過兩年。
35.3缺陷責任期終止后,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予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的申請。
35.4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應當負責修復工程的缺陷、損壞,修復的費用根據以下情況處理:
(1)在缺陷責任期內,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承包人應當承擔修復費用和風險。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發包人應當承擔修復的費用和風險,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35.5在缺陷責任期內,任何造成缺陷或損壞的原因都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檢查核定。如果工程師與承包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核定,檢測費用由造成缺陷或損壞的一方承擔。
35.6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內修復發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損壞,發包人應確定一個日期,要求承包人到或不遲于該日期修復好缺陷或損壞。如承包人到該日期仍未修復好缺陷或損壞,則發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所需費用如確應由承包人承擔,則發包人可在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部分。
35.7在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重合的期間,由發包人選擇適用缺陷責任條款或者本合同附件中《工程質量保修書》條款。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不可抗力包括戰爭、**、瘟疫、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高溫等自然災害。
36.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以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6.3本工程的有關各方均應始終盡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對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損失減至最小。
36.4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裝備損壞、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裝備發生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6.5因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責任。
十六、保險和擔保
37 工程保險
37.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本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者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上述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7.2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及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7.3在發包人和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不受約束的條件下,發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險事項。
37.4當發生本工程承保項目的損失或損害時,被保險人應在風險發生后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報告,如果損失繼續發生,被保險人在遞交第一次報告后每7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應協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險公司的報告和索賠工作。
37.5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應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項保險已經生效的證明。
37.6當工程施工的性質、規模或計劃發生變更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在整個期間按本合同條款保證足夠的保險額。在發生上述通知前,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對各項保險做任何變動時,應事先與另一方協商并達成一致。
37.7如果承包人或發包人未能遵守根據本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一方應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險單的條件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索賠。
38 工程擔保
38.1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應由保證人(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出具。
38.2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擔保,支付擔保應由保證人(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出具。
38.3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具體金額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8.4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38.5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發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承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后14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發包人。
38.6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資金、技術、質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時,在履約擔保書的有效期內,發包人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保證人提出索賠文件,保證人應無條件就擔保金額向發包人支付索賠款項,并無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38.7如果發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資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時,在支付擔保書的有效期內,承包人應書面通知發包人,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保證人提出索賠文件,保證人應無條件就擔保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索賠款項,并無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38.8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方式和其他事項,并提供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七、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39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39.1 發包人要求實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39.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十八、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0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0.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0.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十九、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41 合同的生效、終止
41.1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1.2 除第35條有關缺陷責任外,發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義務,工程竣工交付完畢,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
41.3 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2 合同的解除
42.1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發生通用條款第11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轉讓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2.4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據42.1、42.2、42.3款約定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雙方解除合同協議后本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承包人裝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2.6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3 合同份數
43.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3.2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數及保存單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4 合同備案
44.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合同及相關協議書備案。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
(3)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4) 招標文件、答疑;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 中標通知書
(7) 發包人和(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8)工程量清單
(9)投標書及其附件;
(10)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11) 圖紙;
(12)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 語言文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省、市有關文件、法規等。
4 適用標準、規范
4.1 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存在不一致時,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名稱:
執行工程所在地行業管理部門的標準
發包人提供選用標準、規范的時間: /
4.2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可另附): /
5 圖紙和技術資料
5.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套數: 陸 套,其中用于竣工圖 肆 套。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 開工前
5.2 發包人對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承包人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給第三方使用。
6 通知與送達
6.2 承包人的地址: 青島市鞍山路17號
6.3發包人的地址: 青島市
工程師的地址: /
三、發包人和承包人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代表的姓名
7.3 施工場地內施工所需水的接駁地點由承包人協助發包人聯系接駁點,承包人負責接入并承擔全部費用。
施工場地內施工所需電的接駁地點由承包人協助發包人聯系接駁點,承包人負責接入并承擔全部費用。
施工場地內施工所需通訊的接駁地點 由施工單位自行解決
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開工前
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執行通用條款
7.4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及費用承擔: 協助發包人辦理開工前各項手續;負責協調施工區域周邊企業和居民關系
8 承包人
8.2由承包人完成設計的永久工程或臨時工程的名稱及設計文件的提交時間:
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工程用款計劃的時間和要求: 每月22日前向監理工程師提供本月工程產值、進度、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及下月施工計劃,24日前配合監理單位審核后報發包人;
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及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護設施的責任和要求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警示標志,負責安全保衛;
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的要求無。
需承包人按規定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續的名稱: 參照《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DBJ14-033-2005實施施工現場并符合其要求。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 協商解決;
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等的保護要求和費用承擔: 負責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保護費用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解決;
交工前清潔施工現場的要求: 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及青島市施工現場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及費用承擔:雙方協商。
8.3承包人為聯合體的,其牽頭人為:
8.4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檔案種類數量、時間的要求(可另附):
四、工程管理人員
9 工程師
9.1發包人指定的工程師姓名:
職權:詳見發包人在開工后的書面通知,負責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發包人根據工作需要書面委托的其他職權。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
職權: 詳見發包人在開工后的書面通知,按發包人批準的本工程《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負責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發包人根據工作需要書面委托的其他職權。
9.3其他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的權力:所有涉及工期、造價的簽證 、文件等均需取得發包人的批準
10 項目經理
10.1項目經理的姓名: 吳慶生 ,資格: 項目經理
五、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與承包人分包
11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
11.1 分包工程名稱及內容: /
承包人向專業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務內容及收取費用: /
12承包人分包
12.1分包工程名稱及內容: /
六、施工準備
14 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1單項工程名稱: /
14.2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和要求:在開工日期前向發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工程師收到后 14 日內批復。
15 施工準備工作
15.8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工地范圍、時間及次序約定: /
15.10紅線外臨時占地租用費用承擔約定: 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七、開工、暫時停工、工期及延誤
18 工期及延誤
18.1開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20日歷天
單項工程工期約定: /
18.4 工期提前獎勵方式: /
18.5延期損失賠償費及限額約定:
八、材料、設備供應
19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9.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清單(可另附): /
19.4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 __
采購保管費分攤辦法: /
20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0.1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設備材料,在用于工程之前30天,將所需要的設備材料名稱、數量、價格、生產廠家、合格證、準用證、到貨時間等報發包人審核確定,并向發包人提供封樣樣品,經發包人、監理單位批準后,方可采購。
21 材料設備的檢驗
21.3 檢驗實驗費用的約定:
(1)承包人承擔檢驗實驗費用的材料、設備: 由承包人自行負責
(2)發包人承擔檢驗試驗費用的材料、設備: 由發包人自行負責
九、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質量和檢驗
22.1 本工程質量標準: 一次性驗收合格
22.2 工程試車內容和費用承擔: 無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7 安全文明施工目標:參照《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DBJ14-033-2005實施施工現場并符合其要求。
十、合同價款、工程量確認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價款及調整
25.1本工程合同價款:
幣種: 人民幣
合同總價(大寫):叁佰捌拾肆萬叁仟零肆拾捌元貳角整
(小寫)¥: 3843048.20 元
項目綜合單價及費率:√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
詳見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其中人工單價:
(大寫): /
(小寫)¥: /
25.2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 固定單價合同。
25.3.1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如下:
(1)雙方約定由于各種原因引起下列材料價格變化幅度超出約定幅度時,綜合單價可作相應調整。
確定材料價格變化幅度:方法一,以施工當期當地造價部門的材料價格與投標報價同期當地造價部門的材料價格相比較。方法二,以施工當期批價與投標報價相比較。
雙方約定材料價格的調整方法: 按照方法二的方式調整
(2)人工單價調整方式: /
(3)其他 由于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根據投標人申請,招標人將給與調整。調價原則執行青建管字【2011】4號文。
25.3.2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包干范圍: /
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及調整方法:
(1)因工程變更引起的工程價款增減超出合同總價的 / %時,工程總價款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調整: /
(2)因材料、設備價格異常變動導致合同總價變化幅度超出 / %以上時,超出部分應予以調整。具體調整方法: /
(3)其他: / 。
25.3.3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及調整方法: /
25.7列入暫估價的材料、設備及專業工程名稱及暫估價(可附表): /
25.8材料暫估價的確定方法: 由發包人確定
25.9專業工程暫估價的確定方法: /
26 工程量確認
26.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山東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
《山東省建設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工程量計算規則;
其他 承包人根據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圖紙計算,經監理單位、發包人審核確認后,方可作為結算審計和付款依據。
27 工程款支付
27.1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時間: 合同簽訂、施工許可證后14天內 。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數額:按工程中標價的30%撥付
27.2工程預付款的起扣點:自進度款中按完成產值的30% 逐筆扣回
工程預付款的扣回方式: /
27.3辦理期中結算與支付的時間間隔和要求: ( 1)每月進度款結算根據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施工圖紙、實際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據實結算。
(2)工程完工時付至中標價的70%,待竣工驗收合格并經審定結算后付至審定造價的95%,預留5%保修金。如發現施工質量部符合要求,不付款,待返修符合要求后付款。工程款不許挪作他用,必須專款專用。(3)增加及變更的工程量在竣工結算審計時一并計算。
27.5工程師應在收到期中結算書后 / 日內簽發其中支付證書,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
27.6期中支付證書簽發之日起 / 日內將期中支付證書上列明的款項支付給承包人。
十一、工程變更
29 變更價款的確定
29.2(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工程量變更幅度超過 / 且引起分部分項工程費變化超過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按以下約定確定新的綜合單價: /
對應的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由于工程變更引起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變化,不會影響措施項目費用或其他方面的費用。
29.2(2)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變更價款確定方法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確認后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29.2(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項目變化,調整方法:
十二、竣工驗收和結算
30 竣工驗收
30.1承包人提供竣工資料的約定: 承包人在竣工15天內提交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初稿肆套,同時提交工程決算資料兩套。
30.7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的約定: /
31 竣工結算
31.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 28 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31.2工程結算審核時限約定: 政府審計完成并完成決算批復。
31.6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的時間:政府審計完成,市財政局批復項目財務決算,下達投資計劃資金到位后14天
31.7本工程如發生發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內仍不支付結算價款情況,則發包人承包人同意選擇 (4) 方式進行處理:
(1)承包人按照雙方另外簽訂合同對留置的標的物進行處理
(2)向保證人提出支付擔保索賠
(3)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4)其他: 雙方協商。
十三、違約、索賠和爭議
32 違約
32.1通用條款17.4款所指發包人暫停工程施工持續56天以上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27.1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27.3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27.6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31.4款所指發包人拖延、影響竣工結算辦理或要求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進行二次結算審核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31.7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約定: 雙方協商。 /
32.2通用條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時竣工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造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計算。
通用條款22.1款所指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達不到合格罰工程造價的5%的違約金,并無償修復至工程驗收合格 。
通用條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通用條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或不配合竣工結算審核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約定: /
34 爭議
34.1解決爭議的約定: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由 / 調解,調解不成時,采用下列第 2 方式解決(在選中的項目前里面打ⅴ,并書寫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具體名稱,兩項同時選擇無效):
(1)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名稱是:
青島仲裁委員會;
其他仲裁委員會 。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7 級以上的地震;
(2) 12 級以上的大風;
(3)持續降水24小時且降雨量為 100 mm以上;
(4) 37 攝氏度以上并持續2天的高溫天氣;
(5)其它: /
十六、保險和擔保
37 工程保險
37.3發包人承包人約定工程保險事項:
(1)發包人投保內容: /
(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
(3)承包人投保內容: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38工程擔保
38.3履約擔保金額為: /
支付擔保金額為: /
38.8擔保方式和其他擔保事項約定: /
十九、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43 合同份數
43.2合同副本份數: 本合同副本陸份
合同副本保存單位: 發包人、承包人各執叁份。
二十、補充條款(篇幅不夠可加附頁)
附件: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山東金諾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青島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為保證四方區危橋加固改造項目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包人和承包人經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給排水管道工程、電氣管線工程、設備安裝工程、供熱和供冷系統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具體質量缺陷保修范圍,雙方約定如下: 本合同中約定的施工內容
二、工程質量保修期
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雙方約定本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為 / 年;
給排水管道工程、電氣管線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為 / 年;
供熱和供冷系統工程為 / 個采暖期、供冷期;
裝飾裝修工程為 / 年;
√ 其他項目保修期約定: 市政工程保修期為兩年
三、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
1、屬于保修范圍內的項目,在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員修理。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四、工程質量保修費用
工程質量保修費用及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五、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
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5%。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本工程的工程質量保修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 5 %,具體為:
幣種: 人民幣
金額(大寫): /
(小寫): / 元
質量保證金(保修金)銀行利率為: /
六、工程質量保修金的預留
本工程竣工結算后,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修金。
七、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實際竣工驗收滿 24 個月后(一般不超過24個月),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修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修金申請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在核實后14天內,將剩余工程質量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給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
八、其他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缺陷保修事項: /
九、爭議處理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施工合同附件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人們對于建筑工程管理越加的重視。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屬于一項極其重要的內容,目前來看,在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問題,直接影響到工程項目施工的順利實施。所以,針對這種現象,必須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對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以此來保證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
1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對合同重視度不足
對于建筑工程項目而言,所履行的是一個漫長且復雜的過程,從決策一直到竣工階段,中間很容易受到不可預見性因素的影響,出現一些問題[1]。而工程施工合同將貫穿于整個施工過程,對于工程施工起著引導作用。然而實際看來,建筑單位以及施工單位對于合同的認識度不夠,忽略了合同的重要性,雙方在施工前都要簽訂工程合同,工程合同是雙方利益的一種保障,并受法律保護。在工程合同中必須要將單位的具體信息、材料價格預算結算以及合同變更與解除等內容進行全面細致的規定,要將各方面各個環節都進行細致的規定。但是部分建筑單位或施工單位在進行合同簽訂過程中,沒有仔細閱讀合同,而是隨意蓋章簽字,走一個形式,導致合同不受重視。并且部分單位沒有按照合同上規定的要求去完成工作,最終導致后期雙方意見不合,產生矛盾,甚至上升到法律糾紛,不僅影響單位的經濟利益,更是影響工程的進度。在進行合同的簽訂中,必須對內容進行全面的分析,針對問題進行探討,以此提前找到一個預防解決的方式,雙方必須要達成一致,之后再進行合同的簽訂,在簽訂之后,雙方必須要按照合同的流程來履行自身的義務,以此充分保證工程項目施工的順利進行。
1.2合同變更不及時
對于合同變更,主要是指一方由于受到主客觀情況的變化,導致與合同中規定的內容不相符,在進行義務履行前,由當事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程序,來對合同上的相關內容進行及時的修改以及補充。在進行義務履行過程中,若是雙方有了新的建議,那么則是可以利用合同變更模式來進行問題的處理,合同變更屬于較為常見的一種情況[2]。然而實際看來,部分管理人員卻缺少合同變更的意識,在進行施工過程中僅僅是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進行施工,沒有結合實際的工程施工情況,最終導致企業的經濟利益受到影響,工程質量也無法得到保證。
1.3相關合同監管機構不完善
目前來看,在我國現階段的建筑市場中還是存在一些問題,而合同監管機構不完善則是主要問題之一,這導致建筑方與施工方在進行合同簽訂時,缺乏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管。部分施工單位為獲取項目,會降低價格,這樣將導致合同的內容失去公平性。另外針對建筑方的合同監管方面也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由于工程項目建筑周期長,不可預見因素較多,因此工程合同會經常出現變更的狀況,無法對合同變更內容進行監管。
2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2.1提升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
對于工程項目合同管理而言,必須要對其進行動態控制管理,因此要有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來進行合同管理工作。相關管理人員不僅僅要具備較強的法律專業知識,同時也要對工程項目施工的各個環節有一個深入的了解,以此來針對實際施工情況與工程合同進行對比,若是出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必須要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訓工作,針對工程項目建設內容來進行合同管理工作,以此來促進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保證工程質量。
2.2建立合同實施保證制度
在我國建筑行業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建筑企業要想得到長遠的發展,那么必須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合同實施保證體系,對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隨著工程項目的深入,施工規模逐漸增大,合同的相關條款也越加復雜,合同組成內容也逐漸增多。所以,要建立工程合同管理網絡化體系,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來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工作,保證工程項目的實施能夠按照合同規定的流程進行,將合同中的每一項規定都進行具體落實。
2.3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監管機構
工程項目合同不僅關系到雙方的利益,同時也直接影響到工程項目能否順利完成以及后期的工程質量。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監管機構,以第三方的角度來加強對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的監管工作,保證合同的合法性以及規范性。同時,監管機構要對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記錄,若是出現合同變更等狀況,要及時跟蹤記錄與監控,保證合同變更的內容符合雙方利益,以此來確保工程項目的順利完成。
2.4實施動態管理模式
對于工程項目合同的管理要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雙方要根據合同中的規定進行義務和責任的履行,中間若是發現問題,或合同出現變更狀況時,雙方必須及時協商,可以簽訂補充合同協議,以此對項目進行修改。例如:若是設計變更或施工圖紙出現錯誤時,雙方只需簽訂補充協議便可對施工項目進行修改,不需要對原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若是原圖紙沒有發生變化,那么則不需要進行重復簽證處理。若是已經購料與下料,那么必須要針對合同變更的部分進行審核,以此來保證項目的規范性。
2.5預防工程合同違約行為
乙 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甲方將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施工發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承包施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內容:1、該工程路段全長2700m,路基寬6m,其中填方5165.34m3,挖方1536.48 m3.2、過水涵管:Φ500mm總米數74m;Φ300mm總米數8m;Φ200mm總米數36m.3、倒洪吸2個,細骨料每5m鋪一方。
二、工程造價及付款方式:
工程總造價:壹拾捌萬叁仟壹佰元整 ¥:183100元。
付款方式:首期工程設備材料進場首付工程總造價的30%,剩余按工程進度分期分批支付,工程待上級部門驗收合格、獎補資金到位后一次性付清。
三、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村級公路硬化標準進行施工作業,硬化路面寬度6米,在整體路基整平的情況下,再墊0.2m厚砂礫墊層,灑水碾壓,然后鋪一層細石料碾壓平整。
四、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2012年7月 日
計劃竣工日期:2012年 月 日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1、甲方做好新建道路“三通一平”工作(包括樹木砍伐,渠道改建,土墻、圈舍的拆除等)。2、甲方負責施工過程周邊糾紛的協調處理。3、甲方負責向乙方無償提供所需勞力182個,勞力工作時效為8小時。4、乙方不按合同條款履行合同或施工質量達不到規范要求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或提前中止合同。5、乙方必須在簽訂合同之日起3日內開工。6、甲方對乙方的施工有監督管理權,甲方按施工進度對乙方的施工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7、乙方不得將工程項目轉包,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否則一經查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同時不承擔任何由此引發的法律責任。8、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確保施工安全。若出現工傷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若乙方的施工對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損害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違約責任:1、乙方必須按時竣工,否則,每超期一天,按1000元/天支付違約金。2、若乙方中途終止合同,則其前期施工的投入,甲方不予賠償,甲方所撥付的工程價款由乙方退回。 3、若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需要返工、修復的,則乙方無條件返工、修復,直到達到要求的標準,其損失由乙方自負。 4、若甲方無故中途終止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的損失。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可簽訂附加合同,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鄉政府存檔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或蓋章)
第一條 工程內容和承包范圍
(一)單項或單位工程類別、結構形式:_________;層/幢;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建筑面積m2,道路:_________;給排水管道:_________;構筑物:_________。
(二)承包范圍:承包按_________號施工圖紙全部工程(包括圖紙說明及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基礎工程(含樁基)、地下室工程、主體結構、內外裝飾、機械設備、給排水、電力、照明、防雷、通訊、空調、液化氣管道、市政道路、橋梁、土石方工程等。
(三)承包金額內未包含的工程項目: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造價及承包方式
(一)承包金額:按定標價或協商價,建安工程總造價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全部工程造價按下列辦法辦理:
(二)承包方式:
1.按施工圖預算包干或投標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
2.按國家規定繳納的承包工程收入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已包含在本合同承包金額內,由乙方支付。
3.工程質量標準要求:_________
第三條 工期
(一)按定標(或雙方)規定總工期_________天(日歷天從開工之日算起)。
(二)開工日期: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
(三)如遇下列情況者,經甲方代表簽證后,工期按實際相應順延。
1.甲方不能按合同規定在開工前五天交出施工場地,或障礙物和施工用水、電源未接通;
2.因設計圖紙修改(甲方或設計院提出修改),影響進度或增大工程量;及修改(變更)設計通知書未在該修改(變更)部份施工開始前三十天送達乙方簽收而影響進度者;
3.由甲方提供的設備、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乙方計劃進場、或向乙方交驗時發現有缺陷,需要更換而耽誤施工進度者;
4.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臺風、水災、大雨、暴雨、地震、自然原因發生的火災等)造成停工者;
5.因停水停電或因電力,水壓不能滿足施工需要,影響達連續六小時以上者;
6.甲方代表借故不簽證,影響下一工序的進展者;
7.甲方財力不足導致停工窩工者;
8.甲方不按合同規定預付工程備料款和工程進度款而影響施工進度者。
第四條 材料、設備供應
(一)工程全部建安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設備由方自行采購供應至施工工地現場(倉庫)。
(二)工程材料及設備,由_________方采購供應至場地(倉庫)。
(三)工程設備,由_________方采購供應至_________向_________方交貨。
(四)鋼材、水泥、木材由甲方協助解決,屬有價供料,供應價由雙方商定,與承包金額無關。
(五)購買三大材料所需的外匯由方負責解決;裝飾材料、電梯、空調機及水電器材,如設計采用進口時,其外匯由方負責解決,如由乙方采購時,其單價應征得甲方同意。
(六)雙方供應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應附有原出廠證明,否則應進行試驗,試驗費由供料的一方負責,對已有出廠證明的材料,如一方持有異議時,應進行復驗,如復驗合格,其復驗費由持有異議的一方負責,否則由供應方負擔。
第五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辦理土地征購、青苗等的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搬遷及其它障礙物拆遷(包括架空及隱蔽的),并提供有關隱蔽的障礙物資料;
2.負責辦理施工報建手續,領取建筑許可證及施工許可證;
3.開工前三十天做好建筑紅線圖以外的“三通”和紅線以內的場地平整,提供水、電源的聯結點應在紅線圖以內距離建筑物不大于30-50米,市政管網工程為_________米。并能滿足施工需要;
4.提供工程地質報告書兩套(有打樁和基礎、地下室工程),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
5.于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向乙方提供施工圖_________套(含設計院標準圖),樁基工程質量證明書兩份;
6.由于生產和使用的需要,甲方變更設計時,應提前三十天辦理工程變更和修改設計手續;
7.提供必須的施工臨時用地,辦理紅線外臨時用地及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并承擔上述所發生的費用。因建筑物施工場地狹小,而導致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設備等的二次或多次搬運,所發生的二次搬運費用(應按實計算),由甲方承擔,并按工程進度付給乙方;
8.組織有甲、乙方和設計院參加的施工圖紙交底與會審,做好經三方簽署的會審紀要,并按施工圖的份數發給乙方;
9.審核乙方編制的工程總進度計劃、工程進度月報表、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
10.按乙方提出的設備、成品、半成品進場計劃,及時組織設備、成品、半成品進場并交乙方驗收安裝、對于有缺陷、質量不合格、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及時更換,盡可能不影響工程進度;
11.甲方應在現場組織地盤管理機構,按《市基建工程地盤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管理。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設計圖紙問題的處理、設計變更的簽證、工程中間驗收、工程進度撥款簽證和其它必須的簽證;
12.組織對工程竣工驗收,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辦理竣工結算。
(二)乙方責任:
1.施工界區內臨時設施,臨時道路、水、電、管線的修建安裝;
2.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設備、材料、成品、半成品進場計劃,并送甲方及市質量監督檢驗站;
3.每月25日后四天內向甲方送月度施工計劃和完成工程月報(包括形象進度、工程量和工作量),如不按時報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進度款;
4.按施工圖紙、施工總說明、圖紙交底會審紀要,設計變更通知單和國家現行的《施工及技術驗收規范》進行施工,作好自檢工作,確保工程質量,確保合同工期;
5.按施工安全規范的規定和采取預防事故的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6.做好施工原始記錄、隱蔽工程記錄,匯集施工技術資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甲方;
7.做好施工組織、管理、維持現場清潔,道路暢通。器材的堆放整齊,并及時清除垃圾和不用的臨時設施;
8.做好對分包單位的管理(由乙方分包時),抓好分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
9.在交工后一年的保修期內,發現有施工質量問題,負責免費返修。屬設計或甲方使用造成的,其返工修理費由甲方負責;
10.凡施工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并立即書面報告甲方或主管單位備案;
11.工程竣工后清理現場(包括建筑物周圍2米內的和堆到2米外的余土及其它堆積物,生產和生活的臨時設施除拆),并將門窗、玻璃、地面擦掃干凈,廁所、廚房的下水污水道清理干凈,做到工完場清;
12.在施工中,由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運、機械二次進場等損失,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六條 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1.施工中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應隨時提供關于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設備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須經過設計院和甲方審核同意并簽證;
2.乙方必須健全質量檢查制度,在現場設專職質量安全檢查員,做好自檢記錄;
3.凡隱蔽工程,經乙方自檢后,應分批填制確切的隱蔽記錄(即范圍、數量、質量),憑表通知甲方檢查,甲方接通知后,當天組織質檢,經檢查合格并符合設計要求,雙方簽字后方能進行下一個工序的施工。如果甲方接通知后4小時內仍未到現場驗收,則乙方自檢后確認合格,即可隱蔽,甲方代表事后必須補簽手續;
4.如確需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進行復查時,其復查結果不符合設計或質量不合格者,復查費由乙方承擔,若復查結果符合設計要求,質量合格者,復查費由甲方承擔,如因此而造成工期損失,由責任方負責;
5.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質量不合格者,要停工或罰款,返工的費用由乙方負擔,停工工期不予延長;
6.質量等級的評定應執行《深圳市建筑安裝工程質量等級評定試行辦法》。
第七條 施工圖紙修改
1.施工圖的修改變更須經設計院和甲方代表簽證方才有效,修改通知單或圖紙發出的份數與設計施工圖發出的份數同;
2.修改部分的工程費用按發生時深圳市執行的材料預算價格、預算定額、取費文件規定計算。由乙方編制,甲方核實后,報有關審計部門審查,確定增減造價;
3.若修改屬工程材料費用、施工質量問題等的乙方原因,則修改后費用的增(含返工損失等)減由乙方承擔,工期損失不予順延;
4.施工中發現設計有問題,或嚴重不合理的,乙方應以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十天內與原設計單位商定,提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文件,甲、乙雙方辦理簽證手續后,方可繼續施工,影響工程進度的,工期應順延;
5.施工中如設計變更超出原設計標準或規模時,須經原批準單位審批同意,甲、乙雙方辦理簽證手續后方可施工,在設計變更尚未批準前,任何一方不能強行施工,因此影響工程進度的、工期應順延;
6.已開工工程若中途停建、緩建,甲、乙雙方對在建工程應商定做到合理部位、同時,賠償施工單位由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第八條 工程款支付
1.合同生效后五日內,甲方先付不少于本合同承包總金額的(工期兩年的當年投資額的)25%予付款,計_________萬元;
2.甲方按核實的工程進度,于收到工程月報五日內支付工程進度款;
3.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工程總造價的50%時,逐步按比例開始扣回予付款;
4.工程款支付達工程總造價的95%時,不再按進度付款,而在辦完交工驗收后一個月內支付4%的款,留1%的款待保修期滿后支付給乙方;
5.若甲方拖欠預付款或工程進度款,應按本工程經辦銀行當時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結算拖欠工程款每超過一天,按拖欠款的萬分之三罰款;
6.確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影響進度時,其造成乙方停工、窩工損失及欠款利息按有關規定均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7.在驗收過程中,如有不合格項目,應當在雙方驗收時商定的時間內,由施工單位修好,否則,超過一天按保留價款的萬分之三罰款。
第九條 工程驗收
1.乙方在竣工前十五天內,書面通知甲方作預驗收檢查,甲方應及時配合;
2.工程竣工時,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資料,竣工圖及報告兩套,甲方應及時組織驗收;
3.經驗收檢查工程有較大的翻修者,則以翻修合格后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4.工程未經驗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并以甲方開始使用日期為竣工日期;
5.竣工工程經驗收符合合同要求質量標準者,從驗收之日起五天內,乙方向甲方移交完畢,如甲方不能按時接管,致使已驗收發生損失,應由甲方承擔,如乙方不能按時交付,應按逾期竣工處理,不得因有經濟糾紛而拒絕支付。
6.單位工程如需單獨移交甲方,以便由另一個施工單位施工在移交時,雙方應辦理中間驗收手續,作為竣工工程驗收依據。乙方在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后二十天內將竣工工程結算有關資料送交甲方審核,關建行或審計站審定;
7.乙方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也應在竣工報告提交日期起15天內全部撤離,并工完場清,如工完不清場,則收取地租費每日_________元/m2在余留工程款中扣回。
第十條 獎與罰
(一)工期提前或拖延的獎罰:
1.按合同工期竣工者、不獎不罰。
2.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者,每提前天、由甲方獎給乙方_________元。
3.無正當理由的工期拖延,每延期一天,由乙方付給甲方罰金元。罰款金額不超過合同總造價的%,或元,或罰款天數不封頂。
(二)在提前或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工程,質量獎罰:
1.驗收后達到標準者,獎(罰)工程造價的。
2.驗收后達到標準者,獎(罰)工程造價的。
3.驗收后達到標準者,不獎不罰。
(三)工程驗收完畢后一個星期內獎勵與罰款,且必須兌現,如逾期不付,則按拖延的天數和銀行當時的利息率加付利息。
第十一條 其它
(一)不論新、改、擴建工程,施工單位在易燃易爆、動力設備、高壓線路、管道、密封或防震車間附近,以及臨街交通要道,人行道旁施工時,必須采取嚴格的防護措施。施工單位負責提出設施方案,并報建設單位或有關部門備案,若施工單位防護不力而發生安全事故,由施工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臺風、地震、水災、自然原因發生的火災等)造成的經濟損失,甲、乙雙方共同對等承擔;
(三)甲、乙雙方合同簽定的工程,乙方不得隨意轉包第三者而從中漁利,工程專業需分包時,必須經甲方同意,并經甲方對承包者資信審查,工程質量、工期乙方負責;
(四)由甲方分包給第三者時,則應由甲方負責統一管理,安排場地,臨時水、電接點,質量檢查驗收及各方的協作配合。影響乙方工期時,由甲方負責。
第十二條 因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概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和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法律及深圳經濟特區有關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補充協議,報原鑒證機關鑒證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有抵觸。
第十五條 在合同履行中若雙方發生爭議,經調解仍不能解決時,提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六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并送深圳經濟特區基建合同預算審計站鑒證后生效,至工程竣工驗收,結清工程尾款,一年的保修期滿后,自行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份其中甲方執份,乙方執份,副本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審計站、經辦銀行各一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章)代表:_________(簽章)
職務: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示例2
一、 合同組成
第一條 本施工合同由五部分組成:通用條款(采用gf1999-0201范本通用條款)、專用條款(本協議約定的全部內容)、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安全承諾書和工程建設廉政責任書。除通用條款外,四份協議分別簽訂。
二、 開工審批
第二條 本項目實行開工審簽制度。工程在開工前由江北區教育局小型基建項目管理小組(以下簡稱小組)對施工合同等資料進行審查。批準后,向乙方下達開工通知書方能開工。小組提出修改調整意見的,經小組重審合格通過后方可下達開工通知書。乙方無開工通知書的,不能開工。
三、 質量控制
第三條 乙方對施工質量負有全部責任。小組運用國家有關法規及該項工程施工合同的有關約定條款,對施工質量進行抽檢監督。
四、 工程進度
第四條 本項目合同工期為____日歷天,自__年__月 __日至__年__月 __日。
第五條 無分包時工期按本合同約定起始日期計算;有分包且本合同甲方不是分包合同甲方的,分包合同工期必須經小組以指定方式確認后方有效。
第六條 工期提前獎勵標準:0元/日歷天;
第七條 工期延誤懲罰標準:100元/日歷天。乙方工期因不可抗力延誤的,需要向甲方索填工程延期確認簽批單。
五、 工程量確認原則
第八條 工程量確認辦法。本工程工程量確認工作均由甲方指定人員現場簽字確認。甲方簽字經小組審核后做為結算依據。
六、 工程變更
第九條 工程必須嚴格按施工前約定施工內容施工,不得隨意增加、減少或更改工作內容。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工作內容的,必須報小組審核同意并持有效簽證(存擋)后方可作為結算依據。涉及工作內容變更時,甲方簽字和乙方意愿均不作為結算依據。
第十條 工程變更為增加工作內同時,先做預算或估算,如超過1萬元的,需做預算送小組報批,超過部分在1萬元以內的,由乙方和甲方商定包死價格,以書面憑證計入結算總價。
七、 工程造價
第十一條 本工程決算價格確定原則及結算辦法:
本合同系固定總價合同。乙方一旦成為中標單位,其投標商務標預算報價將稱為結算的依據。結算時,除甲方簽證外,結算價格不再調整。
第十二條 結算日期: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按要求辦理竣工檔案移交和竣工結算手續后的一周內結算。
第十三條 下列材料按甲方簽批的價格決算,決算時以主材價格確認表為準:
(各校根據自己招標文件的工程做法和要求,確定需簽批的主材名單,一般為門、窗、瓷磚、涂料、地板等,不易過多。)
第十四條 經甲方簽證增加的工作內同和工作量結算辦法:經小組批準同意增加工作內容部分其工程量由甲方核實簽字,只計稅金,不計管理費和規費,不做下浮。
第十五條 主材價格確定。主材價格需要由甲方以有效方式確認后方可購置材料,否則材料價格不做為結算依據。如甲方指定主材供應商和品牌的,材料價格不做為結算依據。
八、 材料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材料驗收制度。工程所用主要材料必須出具有效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性能檢測報告或其它有效質量證明,主要材料進廠必須經甲方指定相關人員確認簽字驗收。甲方有權拒絕“三無”材料及與學校建設要求不符的材料進入施工現場,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和損失有乙方負責。
九、 工程驗收
第十七條 由甲方牽頭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有關單位參與驗收過程。
第十八條 凡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方能進行工程結算,不能通過驗收的,乙方要根據小組的驗收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合格驗收通過后方可結算。
十、 工程結算
第十九條 所有小型基建項目都必須在取得小組核發的準予結算確認單后方能結算。
第二十條 項目預算在2萬元以上且乙方出具由小組核發的開工通知書的,方予以結算。
第二十一條 不上交或不按有關要求交接齊全全部指定驗收資料的,不予以結算。
第二十二條 結算過程中,如小組審計認定是沒有辦理有關報批手續(工程延期報批手續、工作內容增加手續等)而造成不合理超支的,應由責任方(甲方或乙方)承擔責任,小組不予結算。
第二十三條 決算材料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否則不予決算:
(一) 決算材料必須包括編制說明、決算書、工程量計算書、材料調差表和相關附圖五部分;
(二) 建筑預算和安裝預算分別編制;
(三) 決算書材料必須執行浙江省XX版計價規則,必須套用XX版相應定額,必須執行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取費定額(XX版)中規定的造價計算程序和施工取費計算規則;
(四) 涉及各種費率的,套用下限標準;
(五) 適用計價規則(應用造價計算程序、套用定額、取費)時,不得故意多列多算和重復計算。
第二十四條 除經小組同意的特殊情況外,套用計價規則時,故意多列多算和重復計算的,所涉及的計價項目均按“不計費(規費和綜合費)且不計稅項目處理”,同時將相關乙方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電子檔案。
十一、 工程保修
第二十五條 執行工程保修制度,保修金為工程結算造價的5%,有關事宜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
十二、 安全承諾
第二十六條 乙方對施工全過程(從準備到竣工驗收)的安全負全責。乙方必須按要求簽定安全承諾書。
十三、 廉政承諾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工程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必須嚴格遵守工程建設廉政責任書。
十四、 糾紛處理
第二十八條 優先采取調節方式,調節未達成協議的,采取仲裁方式。
十五、 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工程招標文件為本合同的法定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條 如本項目有分包工程時,分包合同必須經小組蓋章后方生效。
第三十一條 其它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第三十二條 合同設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筆者從事房地產合同及招標管理管理數年,對于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略有心得。本文試著從房地產企業的角度談一談對于合同總體策劃、招標策劃等主要合同策劃工作的一些體會,以期與業內同仁共商榷。
1.合同總體策劃
1.1 合同總體策劃的概念及意義
在項目的開始階段,為使項目合約工作有計劃地、高效地順利開展,從而使項目建安成本得到切實、有效地控制,業主須進行合同總體策劃,即對合同分判方式進行決策,確定將整個項目工作分解成多少個獨立的合同,合約管理架構(總包與分包和材料供應商的管理關系),各合同的工程范圍和界面、招標方式、招標時間等。
合同總體策劃決定合同各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劃分。合同總體策劃是起草各個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的依據,策劃的結果最終具體地通過合同文件體現出來。
合同的總體策劃是確定對整個工程項目有重大影響的,帶有根本性、方向的合同問題,是確定合同的戰略問題。其目標是通過合同保證項目總目標的實現,對整個項目的計劃、組織、控制有決定性的影響。
1.2 合同總體策劃的要求
1)業主要從確保項目成功和各方面的互利合作的角度,在項目實施前對整個項目合同方案預先做出科學合理的安排和設計,以確保整個項目不同階段、不同合同主體的眾多合同順利履行,從而實現項目的總體目標和效益。
2)業主應該理性權衡工期、質量、價格三者的關系,追求項目利益最大化。
3)各合同承包界面的劃分要明確清晰。若各合同承包界面劃分不清,不但會出現各承包商之間的推諉扯皮現象,而且不利于業主對投資和進度的控制。對需要交叉配合的界面及易混淆的工作內容,建議在相應招標文件中列出承包界面,特別是總承包工程。
4)合同責權利應明確,由于總、分包合同往往不在同一時間簽訂,所以在設定相應招標文件之時,就要強化合同生效前的審查,并對日后可能出現的缺陷和疏漏制定相應對策,防患于未然。針對大型工程總承包與專業指定分包商可能在質量、組織、資料、技術、安全、成品保護、現場平面布置等方面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現狀,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增加相應的合同條款,從而讓總、分包商在投標時即明確其責任,避免以后可能出現的糾紛。
1.3 合同總體策劃的依據
合同總體策劃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工程項目特點、業主和承包商情況及項目所處環境。
1)工程項目特點
工程的類型、規模、特點,技術復雜程度、工程技術設計準確程度、工程質量要求和工程范圍的確定性、計劃程度,招標時間和工期的限制,項目的盈利性,工程風險程度,工程資源(如資金、材料、設備等)供應及限制條件等。
2)業主情況
業主的資信、資金供應能力、管理風格、管理水平和管理力量,業主的目標以及目標的確定性,業主的實施策略,業主的融資模式和管理模式,業主期望對工程管理的介入深度,業主對工程師和承包商的信任程度,業主對工程的質量和工期要求等。
3)承包商情況
承包商的能力、資信、企業規模、管理風格和水平、在本項目中的目標與動機、目前經營狀況、過去同類工程經驗、企業經營戰略、長期動機、承受和抗御風險的能力等。
4)項目所處環境
工程所處的法律環境,建筑市場競爭激烈程度,物價的穩定性,地質、氣候、自然、現場條件的確定性,資源供應的保證程度,獲得額外資源的可能性,工程的市場方式(即流行的工程承發包方式和交易習慣),工程慣例等。
1.4 合同總體策劃過程
1)研究企業戰略和項目戰略,確定企業和項目對合同的要求。項目總的管理模式對合同策劃有很大的影響。一個項目不同的組織形式,不同的項目管理體制,則有不同的項目任務的分解方式,需要不同的合同類型。
2)確定合同的總體原則和目標。
3)合同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列出可能的各種選擇,按照上述策劃的依據,綜合分析各種選擇的利弊得失。
4)在項目過程中,開始準備每一個合同招標時,都應對其合同招標策劃再做一次評價及相應修訂招標策劃方案。
1.5 合同總體策劃需關注事項
工程分判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標人參與投標,以發揮各個承包商的專長,降低造價,保證質量,但分判也要考慮到便于施工管理、減少施工干擾,使工程能有條不紊地進行。業主不能希望通過簽訂對承包商單方面約束性的合同捆死承包商,或壓低合同價格,不給承包商利潤,否則最終不僅損害承包商的利益,最終也會損害項目總目標。
實踐中,總體策劃可能出現兩方面的問題,一是不進行總體策劃,合同分判方式、合同管理架構、合同招標時間等全無計劃,邊做邊看,無序簽約,這種作法必然導致各方問題和糾紛不斷、工程管理混亂。二是雖進行了總體策劃,但策劃卻脫離業主、承包商情況和項目及環境特點,導致自己處于不利的合同管理地位,工程管理困難。
2.合同招投標策劃
2.1 招標策劃的概念及意義
招標策劃,就是招標人(業主)在準備招標文件前,根據自身情況、項目特點、潛在投標人情況等,確定的招標方案。
對于項目已完成合同總體策劃但尚未簽訂的合同,由于實際情況的變化,可能導致合同不能按照原先總體策劃的思路去簽訂,所以每個合同招標時都需要再一次對其招標方案進行重新評價、修訂。如將原先打包的大類或大范圍合同分解為數個小合同,或因后續合同的范圍將發生交叉,需要將多個合同范圍進行調整,重新明確每一個合同的范圍、金額及發生時間等。
招標時是否進行招標策劃,招標策劃的好與壞,直接關系到業主是否能按時、保質地完成招標,招標策劃在招標過程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
2.2 招標策劃需確定的內容及建議
1)招標方式,常用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直接委托。
公開招標的優點是招標人可以在較廣泛的市場范圍選擇承包商,各投標人充分競爭,有體現公平和競爭的一方面,但由于建筑市場魚龍混雜,招標結果難以預料,對招標人風險較大,不建議采用,如必需要采用時可考慮采取進行投標資格預審、設置投標及履約保證條件、在合同違約及爭議條款中加強對業主的保護力度等措施,為工程招標及合同實施提供保障。
邀請招標可以在招標前考察投標單位和項目經理的業績、素質、管理水平等,保證受邀請的單位和項目經理比較可靠,建議優先采用,但這種招標方式應特別注意防止串標。
工程數額較小或地方壟斷性質工程可采用議標并直接委托方式。
2)招標范圍,招標范圍是編制招標清單和投標報價的前提,需在招標策劃時明確,如果不同合同招標范圍界面模糊的,應在招標策劃時認真梳理并在充分討論后切割清楚。
3)招標估算價或招標控制價,建議在招標策劃時確定招標控制價,避免招標結果出現重大偏差,設置招標控制價要求招標人對市場有較深入地調研,必要時可以借助咨詢公司的力量。
4)評標方式,通常采用經評審地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一般項目建議采用經評審地最低投標價法,甚至可以不要求提供技術標。特殊項目和技術要求較高的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時,應合理設置技術標、商務標和資信標權重,且應提出詳細的技術標編制要求、技術標評分辦法、商務標評分辦法、資信標評分辦法等。
1.引言
施工合同是發承包雙方簽訂的明確約定雙方權利和業務的協議。通常情況下,施工合同中都會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機制,如法律法規變化、工程變更、物價變化、不可抗力、索賠等。風險因素發生時則啟動相應的合同價款調整機制,從而實現對合同價款的調整。施工合同價款調整當事方應遵循我國《民法典》中有關合同訂立和調整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守信和善良風俗五原則。然而,在實際施工合同價款調整條款中,存在約而不明或缺乏柔性,導致合同價款調整受到很大限制,引發較多分歧。為了更好地解決施工合同價款調整爭議,充分保障施工單位獲得合理補償的權利,更為有效地保障工程項目的進度、質量和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等工作,對于施工合同價款調整條款的深刻領悟和理解以及利用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慣例、情勢變更等手段則是施工單位獲得合同價款調整的有效途徑。以下為筆者總結的關于調整施工合同價款的三種方式,對于促進發承包雙方就合同價款爭議更好更快達成一致提供借鑒。
2.施工合同價款調整方式
2.1新增單價導致的合同價款調整
DBB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發包人對變更范圍、變更程序、變更價款的約定一般較為明確,設計變更導致的合同價款調整可直接按合同條款執行。變更價款調整通常可歸納為三原則,即“適用原則”“類似原則”“新單價原則”,根據變更項目單價的符合性進行選擇。誠然,不同的選擇,其結果往往差異較大,在充分理解、運用合同條款的基礎上,將設計、施工與商務工作深度融合,可以爭取到更大的經濟效益。某項目合同條款變更計價條款按三原則設置,其中新單價明確按合同規定的價格結構方法構成,并且人工單價、材料價格、機械臺班費、管理費、利潤、稅金等取費均應與合同已有價格一致,當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且不可能按照新單價原則確定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由發包人代表確定一個他認為公平合理的新的價格。另外,合同約定除柴油外,其他物價波動均不調整。合同專用條款關于價格審查的約定:合同變更的計價應嚴格執行與其相關的主合同的經濟條款,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套用相同或相近綜合單價或定額子目、取費標準、材料調差方式等。當沒有合適的單價套用時,雙方可以按當時當地市場的合理價格協商確定。該項目施工過程中,某項施工內容出現變更,對于能否套用新單價發承包雙方存在爭議,通過聯合業主、第三方咨詢單位共同向主管造價定額中心書面咨詢。經主管造價定額中心回復,此項為定額缺項,雙方協商結合實際情況重新組價。既保障了施工單位的合理利益,也為業主及第三方造價咨詢單位提供了更加權威可靠的依據,切實有效地解決了爭議所在。
2.2措施費導致的合同價款調整
對于絕大多數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傾向于措施費總價包干,突破總價措施費限制十分困難,如何充分理解招投標文件,分析合同,突破合同限制,爭取屬于承包人的利益,值得思考。某項目施工合同約定措施費總價包干,不因變更(包括進度、工程量變化、施工方案調整等)等任何因素而進行價格調整。措施費中鋼棧橋子目按材料攤銷費和施工費分別列項,有可參考的單價。鋼棧橋投標方案為臨時鋼結構,承受車輛最大荷載80t,施工過程中,由于業主對鋼棧橋使用有特殊要求,承受車輛最大荷載100t,按永久結構標準設計,使用期為五年。突破措施費總價包干的約束,重新組價調增合同價款是發承包雙方商務談判的焦點問題。針對以上存在的爭議,通過下列措施順利得以解決:(1)開展合同分析。施工單位仔細研究合同后,與業主溝通,基于權責利對等原則,提出合同條款的“不因變更”應理解為“不因承包商原因導致的變更”,而鋼棧橋變更主要是因發包人對其使用要求的改變所致,因此,要求發包人簽發現場指令,發包人同意簽發。(2)簽證。施工過程中,承包商發現該分項施工成本高于正常市場價水平,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簽證訴求,依據簽證資料計算實際成本,側面佐證鋼棧橋變更費用。(3)收集資料。詳細收集造價信息/收費標準、會議紀要以及材料發票等基礎資料,確保變更費用有據可查。(4)技術支持。及時與工程公司技術部門溝通,由工程公司技術部門確認鋼棧橋在施工過程的實際困難,為變更費用審核提供了有利的技術支持。(5)價格談判。施工單位一是通過剝離材料費和施工費的方式,分別組價,提高費用審核通過率;二是區分不同部位,靈活運用不同定額的定額體系,爭取較高的單價;三是爭取必要的措施費。
2.3合同約定外材料價差導致的合同價款調整
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項目的參建者――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針對某一具體的工程,經協商簽訂對雙方權利、義務、責任的協議,也是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實施階段實行監理控制的主要依據。監理工程師的監理控制活動應該圍繞建筑施工合同展開工作。為此,筆者就施工合同的管理談幾點個人看法:
1、合同管理要遵循維護施工合同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施工合同中明確了工程項目的施工范圍,這一范圍也是監理工程師實施監理活動的主要范圍。一是施工合同實施的過程中,施工單位所有的工程活動必須圍繞施工合同來進行,而且還要得到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工程師的認可。二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既要維護建設單位的權益,又要不損害施工單位的利益。以施工合同為依據,切實維護施工合同雙方的權益。因為,施工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對施工過程中將要發生的權利、義務、責任協商一致的結果,受到法律保護。監理工程師應嚴格履行合同管理的職責,既維護了建設單位的利益,又沒有損害施工單位的利益,確實做到能夠體現監理工程師執業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監理工程師不能只為了建設單位的利益而有意識地損害施工單位的利益,更不能為了施工單位的利益而與施工單位和謀損害建設單位的利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應嚴格根據監理合同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規定的責任而開展監理工作。
2、要做好工程變更合同的管理。由于施工中不確定因素的出現和設計單位圖紙中原有的“錯、撞、碰、漏”,工程設計變更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設計變更通常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之一提出而經設計單位出具。監理工程師對設計變更的控制首先要注意完善申報、審查程序。根據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29條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6.2.1的規定,無論是建設單位還是承包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都要通過監理工程師的審查同意后,再由建設單位轉交原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提出的變更要符合規范規定或其他規定文件,所以設計變更要做好四方溝通,避免單獨行事。另外,設計變更通知發出后,要及時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確定最后變更工程量、單價、總價等各項內容。
3、要做好工程索賠合同的管理。長期以來,在我國因受經濟體制的影響,合同雙方當事人索賠意識淡薄,建設單位堅決反對索賠,有些施工單位不會索賠,工程索賠很少發生。大部分監理工程師對索賠事件處理的原則、方法、技巧還比較陌生。而在國際上建設工程索賠司空見慣。新版FDC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涉及索賠的條款有37條之多。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與國際社會的深入交往,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的提出與處理將是合同管理非常重要的一項監理工作。妥善處理索賠事件,能反映監理工程師執業能力和水平。合格的監理工程師,在建設合同管理的過程中要做到如下幾點:
一是要樹立正確的索賠觀念,施工單位提出的合理索賠要求,監理工程師應該受理而不應該拒絕。
二是要不斷加強理論學習和實踐探索,努力掌握索賠的原則、方式、技巧,用爭先創優的管理方法代替傳統習慣做法。
三是要認真、仔細、深入地閱讀和理解合同文件,掌握該合同的履行風險。在施工單位提出索賠要求時,能夠準確把握該要求與合同約定的是否吻合,并且迅速辨別索賠是否成立。
四是要注重收集原始材料(文字記錄、影像資料等)、憑證及驗收記錄。監理工程師從開始進駐現場,就要有針對性地從事信息管理工作。對證據齊全、符合施工合同要求,計算準確的索賠事項要按時受理。
4、要做好工程施工合同爭議的調解工作。由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具有對立性,難免對施工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況且合同條款本身在簽訂的時候也可能存在不夠嚴謹、全面的情況,在執行的過程中,原定的合同條件亦會在某些方面發生變化。所有這些情況的出現,實際上監理工程師承擔起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爭議的調解職責。針對建設工程進度、質量、安全、投資等方面的具體問題,監理工程師是盡快化解分歧,不使這些問題久拖不決以影響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在實際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時,監理工程師要充分注意如下幾點:
一是要平時注意與建設單位代表和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建立良好的工作和人際關系,不斷提升自己的業務水平,不斷加強甲乙雙方對自己的信任。當他們在施工合同方面發生爭議時,能夠在一個相對平和的氣氛中接受調解。
二是要充分了解分歧產生的具體原因,厘清是非而曲直,做到心中有數而有的放矢。
三是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于建設單位的原因不袒護,因為施工單位的原因不手軟。
四是要注意監理方法。施工合同交底時不怕傷和氣,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怕傷和氣。盡量防止事態擴大化,避免合同雙方無路可退。對暫時不能調解的爭議不妨先放一放,采取冷處理的方式,過一段時間再進行調解。調解結果要及時形成會議紀要或補充協議以利于執行。
(一)項目承包施工合同是構建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基礎。合同作為一種構建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有效方式,在建筑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中得到廣泛應用。在當前以平等主體為主要構成形式的建筑市場中,不能夠依靠單一的行政命令設置法律關系,需要建設方與施工方在法律范圍內通過自主協商的方式達成共識,并以簽訂建設工程項目承包施工合同的形式形成法律文書,之后由各方履行合同信息規定的義務,通過相互配合,最終完成工程施工。
(二)項目承包施工合同是明確當事人雙方行為規范的有效補充。當事人雙方在施工活動當中的權利與義務的明確依據的是國家的建設法規,這也是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依據之一。但是,因為建筑施工活動的復雜性、多樣性和特殊性,使得制定的法律并不能夠將其中所有的施工活動囊括進來,而需要通過當事人的約定內容才能夠滿足工程項目承包管理的不同要求。因此,合同約定也就成為了確定建筑施工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另外一種方式,并以之作為除強制性法律之外的施工規范的有效補充。
(三)項目承包施工合同是保護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合同中包含的內容與信息是當事人所約定的,但是合同中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則是由國家承認和保護的。一旦建筑施工雙方出現合同糾紛,國家司法機關將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的有效性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督促義務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或者承擔對應的責任。同時,合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中的具體內容一部分包括國家法律規定,另一部分則來自于當事人的合同約定。
二、建筑工程承包項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建筑工程承包項目施工合同信息不規范。建筑工程承包項目施工合同中的信息是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對象,但是隨著近些年來建筑市場的不斷發展,企業由于精力的分散以及人為因素的影響,對合同管理的重視程度在不斷地降低,沒有制定并形成專業的合同管理規范規則,導致合同中的信息存在著欠準確、欠細化、不法分子利用合同的便利以權謀私等問題的出現。從施工合同的制定角度來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專業范圍較多,加之合同管理還關系到項目管理系統正常開展的順利程度,因此,制定一個科學、合理、規范的施工合同尤為必要。這要求合同信息的制定人員不但要具有專業的理論知識、豐富的施工實踐經驗、出色的管理能力,同時還要求他們能夠遵守造價管理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但是,當前建筑施工合同中的信息主要是由發包方制定,因此合同的主要內容也多考慮發包方的利益,損害了承包方的利益,這對后續合同的執行產生了負面影響。
(二)建筑工程承包項目施工合同管理意識薄弱。建筑施工企業的人員結構復雜,人員素質高低不同,且法律意識較為薄弱,沒有專業的合同管理意識,不能夠認識到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這樣三個方面:其一,施工合同中信息和義務的規定不統一,存在著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其二,大多數的承包人資質不達標,違反了合同中的相關信息規定,且以借助虛假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經常發生;其三,一個工程分包給多個承包商的情況較多,而承包商又分包給下線多個更小的承包商,這樣層層轉包的方式給合同信息管理工作帶來了較大的難度。
(三)建筑工程承包項目施工合同缺乏一個健全的監督管理機制。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下,隨著建筑工程建設規模的擴大,建筑市場的相關體制和規范正在持續的完善。可是相比較而言,對于施工合同的信息管理工作則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提高。就目前的市場情況來看,諸多的建筑施工企業因為沒有重視合同管理的信息體制建設,更沒有設置專門的合同監督和管理機構,沒有對合同管理的程序予以明確,因而導致了合同管理過程中出現職責混亂、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的不斷發生。同時,合同管理與監督工作不到位,企業沒有一個完善、可執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不能對工程項目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客觀的評價,這也是當前建筑承包企業合同信息管理存在的另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問題。這些因素都會使得合同信息管理水平低下,增加企業施工項目的管理風險。
三、基于跟蹤管理理念的建筑工程承包項目施工合同信息管理方法
(一)對各項書面文件進行審查和控制。當工程項目施工開始之后,對合同中的信息進行的任何改動都必須向合同管理人員上報。傳達至分包商的所有指令及其與業主間的書面交流都必須由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并將具體情況記錄在案。在施工現場,往往因為實際情況的復雜性和隨機性,導致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會出現偏離預定目標的情況,若不能夠得到及時的糾正,將會因為積少成多的原因導致工程建設總體目標與設定目標相偏離。這時,就需要基于跟蹤管理理念,分析現場的實際情況,找到導致偏差的主要原因,對其中的不確定因素進行糾正,調整執行流程和具體的執行方法。
為了補充和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有關事宜,根據市場機制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鼓勵施工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節約費用。經雙方充分協商,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簽訂的,雙方承諾將嚴格遵守本協議約定:
工程名稱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工程造價、承包的范圍和方式
2.1 xx項目工程合同價:合同承包總價為 xx,(),總建筑面積,合同優惠率為xx,詳見下表:
(略)
2.2工程承包范圍:
2.2.1、承包人負責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水、強電、暖通、消防(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及通風排煙系統)、弱電(只計管、盒預埋)等施工圖紙和發包人有關說明(包括招標文件、招標答疑)范圍內的建筑安裝工程。
2.2.2、本工程鋁合金門窗、塑鋼門窗、電梯由招標單位另行組織專業招標,不在此發標范圍內。鋁合金門窗、塑鋼門窗工程配合費按每平方米伍元整(5元/㎡)計取(配合內容:提供垂直運輸設備、提供一間現場臨時倉庫、提供臨時水電),電梯配合費(包括井道腳手架搭拆、垂直運輸設施的使用、不小于6m㎡的三相五線導線、施工電源箱提供到每個電梯機房、預留孔洞的整改、電梯洞口的安全防護等相關工作的費用,并提供一間現場臨時倉庫)每臺陸仟元整(6000元),列入稅前造價。其他未列工程不在計取配合費,但不排除總承包商的無條件配合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