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任財務審計報告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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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篇(1)

兩者的概念不同。財務分析亦稱財務報表分析,是運用財務報表的有關數據對企業過去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未來前景的一種評價。財務審計是由獨立的審計機構或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行為及其結果進行審查,以證實其與既定行為標準的一致程度,并將審查結果傳達給有關使用者的經濟監督活動。兩者的目的也不相同。財務分析的目的是了解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財務分析是從財務數據人手及時發現企業總體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審計的目的是監督、鑒證和評價企業賬務過程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并通過審計適當提高財務資料的可信性。可以說財務審計是從企業總體生產經營的核算過程中發現財務數據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兩者的概念和目的不同,決定了兩者的內容也就不同。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是根據靜態的資產負債表、動態的損益表與現金流量表所列示的各類項目的金額,進行相關聯的比較計算出各類財務比率,從而分析總結出有意義的信息供決策者使用,重點在計算和分析。財務審計的內容主要是審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經濟業務活動和其他管理活動過程中的合法性、正確性、真實性,涉及的范圍比較廣泛,重點在核實和監督,內容不同就要求兩者在實際操作上使用的方法不同。財務分析的方法很多,有比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每種方法里又有很多分支。這些方法有些財務審計同樣可以應用,有的財務審計人員卻不會應用,或者應用后對財務審計并沒有太大的幫助。財務審計的方法是由取證方法和查賬方法結合起來的一個完整的體系。這些方法在財務分析過程中都無法應用。

二、財務分析與財務審計的聯系

兩者的淵源相同,兩者最初的淵源都是從會計實務中分離出來的一門獨立學科。兩者從不同的角度滿足了企業所有者對企業了解的需求。兩者的工作基礎對象相同。財務分析和財務審計工作的基礎對象都是財務會計和財務經營活動。但財務分析工作更注重財務會計核算結果的應用,麗財務審計更關心財務會計核算的過程,保證財務報表數據的真實。兩者的服務對象基本一致,基本都是企業資產的所有者,或所有權人,或是債權人,或是企業經營篦理者,他們與企業的資產都有著密切的關系。兩者的工作人員都存在一定的責任風險。財務分析人員對其出具的財務分析報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審計人員也同樣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有時會由于企業的財務報表或財務憑證自身存在問題,而是財務分析人員和審計人員承擔了不應該承擔的責任,這樣也就存在了責任風險。

三、財務分析與財務審計的依存關系

篇(2)

1、在村集體資金中不得報支以下費用:⑴行政招待費;⑵村干部住宅電話、移動電話等通訊器材購置費、月租費;⑶各種捐贈、贊助費;⑷個人訂閱的報刊、雜志費;⑸未經鎮政府審批的各種津貼、補助;⑹未經鎮政府批準的部門攤派到村款項;(7)村干部個人負擔部分的養老保險金;(8)墊交墊支結息款、手續費等。

2、支出審批權限。(1)200元以內的支出由村主要負責人一支筆審批;(2)200元至1000元以內支出由村主要干部會簽審批。(3)1000元至5000元的支出由村主要干部、分工村干部、片長、農經站站長及分工村記賬員會簽后,報農村線領導審批后方可列支,(4)5000元以上的支出,依據項目化管理要求,由村主要干部、分工村干部、片長、農經站站長、分工村記賬員及農村線領導會簽后,報鎮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列支。

二、財務審計制度

1、常規審計。編制年度審計計劃,每年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審計不少于1/3以上的村。

2、離任審計。對村主要干部及村會計崗位變動或離任的,對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情況進行離任審計。

3、專項審計。常規審計與抽查審計相結合,突出專項審計。審計的內容包括集體資產的處置、土地征用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籌集和使用情況、農民集中居住建設情況、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糧食直補資金的發放情況等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4、市紀委及市農經主管部門抽查審計。市紀委及市農經主管部門在全市每年抽取部分村進行常規和專項審計。

篇(3)

近年來,我市在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少數地方管理不規范,違反財務制度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少數地方監管不力,財務監督缺乏連續性;三是少數地方集體財務不公開或假公開的現象依然存在;四是部分村干部,甚至貪污受賄,損害農民利益,引起了群眾強烈不滿,上訪事件時有發生等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市農村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因此開展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加強農村財務審計監督,已成為我市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各鎮(區)、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新時期開展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作為當前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村經濟、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認真抓實抓好。

二、扎實抓好農村集體財務審計的各項重點工作

1.農村財務收支審計。一是審計財務收支活動和會計資料是否真實、正確、合法、有效;各項收入是否及時全額入賬,有無私設“小金庫”、賬外賬及套支坐支現金;有無貪污、挪用、鋪張浪費等違紀問題。二是審計村集體組織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集體資產有無被侵占和無償使用現象,固定資產的增加和減少是否履行了報批手續。三是審計村級項目建設程序是否合法,資金使用是否合規。四是審計各種專項資金、上級下撥和接受捐贈的資金、物資是否做到了專款專用,有無被擠占、挪用和改變用途的現象。

2.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一是審計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二是審計財經法紀執行情況;三是審計農民群眾關注的財務公開、專項資金管理、土地發包、債權債務管理等熱點問題。

3.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專項審計。一是審計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是否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專賬核算、專款專用進行規范管理,實行專戶管理制度。二是審計農村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情況是否經過規定程序,支出時手續是否齊全,有無被挪作它用等。三是審計是否將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4.農民負擔專項審計。一是定期審計各項涉農收費情況,有無亂收費和搭車收費等現象。二是審計“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是否存在違反程序、超范圍、超標準籌資籌勞和將籌資籌勞款挪作它用現象。三是審計政府各項補貼和轉移支付資金到位、使用情況。

5.財政轉移支付村級補助資金審計。重點審計市、鎮對村級轉移支付資金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鎮有無截留、侵占、挪用、平調等行為;村級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

6.來信來訪案件審計。凡到省、市級的有關農村財務方面的上訪,由所在鎮(區、園)負責進行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上一級批復單位報告。重大上訪案件,由市委農工辦負責安排組織進行重點審計,并將結果向市有關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報告。

7.其他審計。除以上審計內容外,對農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可進行審計。

三、嚴格規范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形式和程序

(一)審計工作形式

1.聯合審計。對部分經濟業務發生額較大、集體土地征用面積多、實施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村(社區),以及重大上訪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涉農經濟問題,由市委農工辦統一部署、抽調人員組成聯合審計組,對農村集體經濟或涉農部門及其重點工程項目進行審計。

2.交叉審計。根據工作需要,由市、鎮兩級農經部門,集中組織抽調審計人員,選擇適當時間,進行異地交叉審計。

3.常規審計。市、鎮兩級每年要對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經濟發達的村每年進行一次,欠發達的村或經濟業務量少的村進行三年輪審。各鎮(區)要建立三年一輪審長效機制,并根據村的數量、規模,每年初制定審計計劃,分解落實審計任務,并報市委農工辦。同時,建立審計季報制度,并結合實際,重點圍繞村級財務收支審計、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與離任審計、土地征用補償費和村級項目建設資金以及反映突出問題的專項審計等,扎實推進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確保每年完成1/3村(社區)的審計。每年底將審計結果報市委農工辦備案,市委農工辦要加大對審計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力度,確保三年一輪審工作制度落實到位。

4.內部審計。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各村(社區)監委會要組織村民理財小組定期審查每月的收支情況和有關賬目,并向村民進行張榜公布。

(二)審計工作程序

各鎮(區)要嚴格按照農業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的范圍和程序開展審計工作,審計前要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制定具體審計方案,下達書面審計通知書;審計過程中要全面、客觀、真實地審查和核實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審計記錄和有關證明材料要有規范的文書格式,審計報告要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除涉及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審計結果應向被審計單位及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布。對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建議書提出的整改或處理意見要督促檢查,抓好落實。

四、切實強化對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的組織保障

篇(4)

關鍵詞:

農村財務審計;農村經濟;問題;對策

伴隨著我國農村經濟工作的不斷推進,我國在農村經濟發展方面已經取得了一些喜人的成績,但是客觀的來講我國在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當中也還是遇到了一些亟待解決的難題,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并提出解決辦法,才能保證我國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加強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強化農村財務審計手段,規范農村財務審計程序,有利于規范農村財務管理,進一步鞏固和發展農村經濟,便于實現農村管理更加規范化,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有利于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1農村財務審計存在的問題

1.1農村審計隊伍綜合素質有待提高農村財務審計團隊綜合實力的高低決定著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但是當前我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團隊存在業務能力不強,綜合實力有待提高的局面。很多村里的財務審計人員對于業務不熟練,工作責任性也不強,學習意識也不高,不愿意提高自己,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都有待提高,希望可以引起農村財務部門的注意,為農村財務審計工作負責。

1.2財務賬目混亂當前農村財務審計還存在賬目不健全、賬目內容混亂不清,記賬不及時以及不規范等現象,嚴重影響農村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也給下一步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帶來重重困難。

1.3調查取證難農村財務審計工作還有一個關鍵環節就是對以往賬目的檔案管理,這個工作也十分關鍵,但是當前農村對于財務賬目的管理工作也不盡人意,存在組織檔案管理的不健全,給農村財務審計和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也帶來一些麻煩。比如如果審計工作涉及到一些往年或者是年份相對比較久遠的賬目,就會發現有些財務賬目資料不全,有的甚至已經丟失,造成審計困難,無法取證。

1.4審計程序有待進一步規范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是一項比較繁瑣和復雜的工作,涉及到的內容較多,在實際開展工作之前一定要制定一套詳細的實施方案和辦法再實際開展審計工作。但是當前很多村子在開展農村審計工作之前都沒有做好這個準備,甚至是一些審計報告、審計通知書等資料都沒有參照國家標注執行,實在是應該引起注意,規范自己的工作行為。

2進一步做好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對策

2.1積極改善審計環境,提高審計隊伍綜合實力積極做好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提高農村財務審計地位。要以加強農民負擔專項審計為突破口,充分利用與紀檢、監察等權威部門建立起來的業務工作關系,積極主動地配合查處案件,調解糾紛,盡職盡責地完成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取得他們對農村審計工作的重視和支持。通過努力,逐步改善審計工作環境。要做好農村財務審計團隊建設工作,定期組織脫產培訓,給大家創造學習和進步的機會。通過培訓不但可以提高大家的業務能力,思想更加積極向上,還可以鼓勵大家愛崗敬業,樂于奉獻,為我國農村財務管理事業貢獻力量。通過培訓,也是給大家搭建了一個溝通交流的平臺,培養大家團隊合作意識。

2.2嚴肅農村財務記律問題,將財務審計結果公開化農村財務審計紀律問題是大問題,一定要嚴肅起來。建議審計結論做出后,鄉鎮要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將審計結果經鎮農村財務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進行公開。審計結果可在各村公開欄上進行公布,也可以在在黨員會、村民代表會議上進行公布。公布后要認真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杜絕違規行為的發生,保證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維護審計工作的權威性。

2.3采取定期審計與不定期審計,專項審計與綜合審計相結合的審計方式定期審計是指利用每年冬春農閑季節對農村財務進行審計,每年對全鎮1/3的村莊進行審計,3a全部村莊輪流審計1次。不定期審計是指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隨時進行的審計。專項審計是指針對某1個問題進行的審計。

2.4突出審計當前農村出現的帶普遍性的熱點、難點問題不管是采用哪種審計方式,審計都要有所選擇和側重點。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可根據農村村委換屆,進一步開展以干部任期目標和離任審計為重點的農村集體經濟審計。

參考文獻

篇(5)

1、審計實效性不強。

“先審計、后離任”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則。一般來講,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其作為領導干部考察任用、教育管理和年度考評的依據,同時將審計結果列入干部考核檔案。由于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所處環境的特殊性,目前大部分經濟責任審計都是在領導干部換屆換崗的時候進行的,往往都是“先離任后審計”,即組織部門在考核任用干部時,沒有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作為干部任用的依據,用人與審計脫節。這種“馬后炮”式的審計,給審計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處理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諸多不便,審計報告作為干部任用的依據作用也無從發揮。特別是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給追究責任帶來了困難。

2、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結合不足。

⑴、財務收支是橋梁,責任到人是結果。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審計法人、評價自然人”的活動,它的著眼點是人,由事及人,單位或部門的財務收支,只是作為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橋梁和中介。因此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除按照財務收支的有關內容及規定程序操作外,還必須將財務收支的結果進行提煉和升華,要把審計中發現的有關內容和問題落實到領導干部個人頭上,也就是李金華審計長所說的:經濟責任審計是財務收支結果的人格化。

⑵經濟責任和資金活動的關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圍繞“經濟責任”這條主線開展的,財務收支審計是以“資金活動”為著眼點的,經濟責任涵蓋財務收支,因而二者不能等同。目前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各項經濟指標還處于摸索階段,只陷于對單位的收支審計,而對領導干部的宏觀經濟目標、決策、管理等內容涉及較少。有限的審計資源難以應付工作量日漸增大的經濟責任審計,“全面審計、突出重點”政策難以落實,審計工作思路和具體的審計技術方法面臨新挑戰。

3、審計力量不充沛。

石化街道財務審計科是“2塊牌子1套班子”,審計人員又是財務人員,在完成日常財務工作以后,再把精力投入到內部審計工作。由于時間和自身建設的限制,可能對審計工作的質量有一定的影響。

三、建議和意見

1、加大日常工作的協調力度。

⑴作為負責牽頭的組織部門,平時多與紀檢、審計等部門了解、溝通,并督辦工作進展的情況;各事業單位、部門也要及時、準確地將掌握的問題、工作進展情況向組織部門報告,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更突出、對問題的監督更及時,形成對審計對象進行動態監督的效果。

⑵加大推行任期內審計的力度。積極推行任中審計,有利于實現監督的及時性和連續性,變被動為主動,進一步將監督關口前移。要達到這個目標,必須要遵循兩點:一是通過任期內的審計積累相關資料,在干部調任時盡快拿出審計意見,縮短調任時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以解決“審”、“任”的銜接困難;二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檔案。根據部門和領導干部任職情況,引入現代技術手段,建立年度審計檔案,儲存、利用常規審計成果,使經濟責任審計由“離任算賬”變為年度考核。

篇(6)

公路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及規費征收工作,我們認為,強化單位內審工作,必須把服務公路中心工作作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基于這種認識,近年來,圍繞公路中心工作,我們先后有針對性的開展了以下審計:一是開展了財務收支審計。對基層各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理性與合規性進行審計。去年我們對環翠局、乳山局、高管處進行了財務收支審計,今年又分別對榮成局、文登局、設計院、征收中心進行了全面審計。針對查出的問題,我們及時提出了整改意見和建議。在今年的審計中,共糾正各種差錯25筆,查糾違規違紀金額532.8萬元,并對一個拖解養路費的單位進行了通報。二是開展了工程、養護建設項目審計。在每項工程建設和養護項目結束后,都組織財務、計劃、審計、工程、養護等科室人員,組成專門審計小組對項目進行審計,有效地防止了擠占、挪用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問題。為提高審計工作的權威性,今年,我們委托正薈會計師事務所對我市成龍線崮山至煙威界橋涵路面工程進行了工程造價審計,保證了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今年以來,全市累計完成公路建設、養護投資4.5億元,沒有發生一起資金違規挪用、擠占等問題。三是開展了公路養路費、通行費審計。公路規費征收政策性強、業務量大,每年我市的收入都保持8%以上的增長速度,僅汽車養路費收入就突破3億元,一旦出現問題就會造成國家規費流失。每年我們都要對全系統規費征收工作進行專項審計,從票據的領用、繳銷、庫存票據的盤點,加大對規費的征收入庫、解繳和征收標準等的審計監督,確保了國家規費及時足額征解入庫,防止了違規違法問題的發生。1至11月份,全市累計完成公路汽車養路費征收30486萬元,全部得到及時足額上解,沒有發生一起差錯。四是開展了領導干部調任審計。在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方面,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干部做到離任必審,并把審計報告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近年來,我們先后對5名干部進行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查了他們任職期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的真實性、財務管理的完整性、財務收支的合法性以及造成各種債務的主客觀原因。通過開展離任審計,分清了領導經濟責任,促進了公路事業的健康發展。目前,我局的離任審計面達到100%,做到了凡離必審,先審后離。五是開展了三產經營審計。堅持對全局各單位的三產企業進行定期審計,主要以經濟效益為重點,審查其經濟活動是否合法,有無以三產名義私設“小金庫”等違紀行為,并對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進行審計,有針對性地提出提高經濟效益的措施或建議。今年以來,我們重點加強了對抱海大酒店、浩宇房地產公司以及各單位工程公司的經營管理審計,及時糾正各種管理不規范行為,使各類企業真正納入依法經營、規范管理的軌道,保持了良好的發展勢頭。

二、嚴字當頭,規范管理,切實強化內部審計質量控制

篇(7)

(1)有利于農村干部的清正廉潔,可以有效杜絕或避免貪污、挪用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集體的財產屬于集體成員共有,任何個人不得侵占、挪用。但是,目前農村一部分人尤其是有些村干部,利用職權侵占集體資產、大吃大喝、奢侈浪費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削弱了集體經濟力量。如果任其發展,必然會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通過加強農村財務審計,能及時發現并糾正農村基層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促進農村干部依法、依規、正確、全面地落實農村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

(2)有利于增強農村集體經濟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程度,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保護和激發廣大農民對發展集體經濟的積極性。目前,仍有一些村的財務公開不及時,或是公開的內容和帳目反映的內容不一致。因此,有必要開展農村財務管理離任審計工作,對村財務一屆來的情況實施審核、檢查,并把審核、檢查的審計情況向村民公開。這樣,有利于村民了解村財務一屆來的收支狀況,有利于改善和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3)有利于端正村干部的經營思想和經營行為,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目前,大部分農村財會人員在實際財務管理操作中僅限于“理理帳”、“報報帳”,對財務處理隨意,沒有認真地執行農村財務管理相關制度。通過農村財務審計,幫助農村財會人員提高業務素質,促使其按照《農村財務新會計制度》要求,完善審批程序、監督程序、報賬程序、公開程序,確保帳目規范、合法、合規、合理,促進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按照新會計制度報帳、建帳和記帳,保證會計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和規范性[1,2]。

2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范圍和內容

(1)按照規范化、法制化、經常化的目標,逐步加大審計力度,提高審計覆蓋面。隨著農村審計工作的不斷深化,其審計范圍由原來的農民負擔(一事一議)專項審計、承包合同審計、群眾舉報審計、重點財務審計拓展到村干部離任審計。各種審計范圍是日常業務重點審、農民負擔(一事一議)定期審、群眾舉報專項審、重點問題隨時審、班子調整離職審。

(2)農村財務審計的內容共分為6個方面:一審財務收支帳目。查收入是否入賬,是否開具統一收據,查是否漏收、少收,開票人是誰,支付是否合理;查憑據的時效性、審批手續、用途說明、經手人;查大額開支是否經集體研究。二審貨幣資金。查現金、存款情況。三審財產物資,查賬、物是否相符。四審債權債務。查應收款、應付款、內部往來等。五審項目承包合同的簽訂、結算和兌現情況;查項目的招投標、合同、預決算情況。如是集資項目,還必須查項目集資或收費是否按照“一事一議”程序執行,是否有亂收費、亂集資行為,項目款是否專款專用。六審財務管理制度與村務財務公開執行情況。查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通訊費、干部報酬、招待費等具體規定。財務公開方面,查公開資料是否齊全,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干部誤工及招待費是否逐筆公開。同時在各個環節上,力求做到查清、查深、查透,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章進行審計和檢查。

3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審計程序。分為3個階段:一是準備階段。被審計的村,在接到審計通知書后,要組織好村里的相關財務人員,迎接審計人員的審計。二是實施階段。由審計人員確定審計的重點和擬訂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可采取主地審計或報送審計,重點審查財務收支帳目和經濟活動及其他有關事項,實行內查外核。三是終結階段。由審計人員對被審計村的財務帳目情況撰寫審計報告,并由農村財務審計組作出審計處理結論或決定。

(2)審計方法。著重抓住3個重點,把牢4個環節。“三個重點”:一是財務收支帳目,采用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進行順查與逆查;二是貨幣資金和有形資產,采用直接盤點現金、存款和實物的方法;三是債權債務,包括承包合同結算兌現,采用核對、復核、查詢的方法。“四個環節”:一是把牢各項收入帳的清查,是否有漏收;二是把牢各項費用,尤其是招待費開支的票據,是否有虛假;三是把牢貨幣資金盤點核對,銀行帳戶、庫存現金是否帳實相符,審計一開始,就立即盤點現金,是否有白條抵庫及挪用公款等違紀問題;四是把牢債權債務帳戶核對,是否與帳戶相一致[3]。

4開展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幾點建議

篇(8)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財務管理是指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財務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財務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農村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本鄉(鎮)的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負責。

農村會計工作應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農村財務管理的原則是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堅持為發展集體經濟服務。

第五條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合理籌集資金,加強經濟核算,搞好收益分配,監督指導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六條在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財會人員職責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配備財會人員。

村民小組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財會人員,也可建立聯組會計,分組設立帳目。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財會人員。

第八條農村財會人員的職責是:

(一)遵守財經紀律,協助管好用好集體資產;

(二)做好會計業務,搞好會計核算和分析;

(三)實行會計監督,拒絕不合理開支;

(四)參與擬訂經濟計劃、財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五)整理、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財務檔案資料;

(六)完成有關資料的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七)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第九條會計、出納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會計、出納應經會計業務培訓,由市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考試、考核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頒會計證。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會計的任用,應分別經過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財會人員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辦理交接手續時,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的主要負責人、民主理財組織成員和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派員監交。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使用借貸記帳方法,采用統一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

農村財務的會計核算事項,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手續不完備或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不得入帳。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庫存現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時核算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農村財務實行帳款分管制度,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十四條農村財務管理必須建立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財務開支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但下列開支項目應經領導成員會議提出意見,由該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一)購買高檔非生產性固定資產;

(二)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補貼人員的范圍和標準;

(三)超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人審批限額的。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集體資金,在不改變所有權和保證正常開支的前提下,可以委托農村合作基工會管理,在合作基金會會員內部融通。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等專用基金。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每年度終了應向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報告專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有價證券由出納保管,除在會計分類帳上設立帳戶外,應設立證券登記簿。有價證券兌付后,本息及時轉入現金帳。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規定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應用于固定資產損耗價植的補償和重置更新。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應分別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固定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的,應當根據入帳價值或評估價值合理確定承包金或租金,并把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納入承包或租賃合同。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主要生產經營項目和固定資產的承包方案及承包指標,應分別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建立資產登記制度,并確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每年年終應全面核算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準確地計算出可分配收益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收益分配分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財會人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將財會資料分類整理、及時歸檔。不得散失、損壞、涂改或擅自銷毀財務檔案。

財務檔案的銷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必須在每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體村民張榜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終了得向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報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并張榜公布。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成立民主理財組織,負責財務監督工作。

民主理財組織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選舉或推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民主理財組織對本單位的下列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一)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

(二)財務計劃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實施情況;

(三)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的實施情況;

(四)專用基金的提取與使用情況;

(五)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現金、存款、固定資產、產品物資庫存情況;

(七)其他重要的財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民主理財組織在監督中發現有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有權要求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應向民主理財組織通報。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財務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財務審計工作。

農村財務審計的具體工作由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負責。對重大問題及(鎮)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審計,由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農村財務審計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按規定發給審計證,方可從事審計工作。

第三十條農村財務審計的范圍:

(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資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專項資金的使用及決算情況:

(二)村提留,村、組企業上交資金和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使用情況;

(三)委托農村合作基金會管理的集體資金的收益及收益使用情況;

(四)村、組負責人和財會人員的離任經濟責任;

(五)集體資產的驗證和使用管理情況;

(六)按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農村財務審計結束后,應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審計報告,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還應當按規定報送上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負責審計的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通知被審計單位,并向被審計單位的全體村民公布。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處理意見糾正違法、違紀行為。被審計單位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申請復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這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配備或者隨意撤換財會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的;

(三)對應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決定的事項而未提請討論擅自決定的;

(四)未建立民主理財組織的;

(五)未按規定定期公布帳目和報告財務決算情況的;

(六)未將財會資料整理歸檔的;

(七)擅自提高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人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的;

(八)挪用生產性資金用于非生產性支出或將專用基金挪作他用的;

(九)村民委員會平調村民小組集體財產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追還被侵占或挪用的資金,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多次違反拒不糾正的,可建議免去或撤銷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決定借出款項或擅自核銷欠款的;

(二)擅自決定變賣或報廢處理固定資產的;

(三)違反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擅自批準財務支出的;

(四)不如實提供財務帳目及有關資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體資產的;

(六)涂改、偽造、毀滅帳簿、憑證的;

(七)擅自銷毀財務檔案的;

(八)打擊報復財會人員的;

(九)挪用、克扣救災防災、撫恤救濟等專項資金和物次的;

(十)拒絕、阻撓依法進行財務監督、檢查或拒不糾正違紀行為的。

篇(9)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財務管理是指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財務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財務管理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農村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主管本鄉(鎮)的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負責。

農村會計工作應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農村財務管理的原則是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堅持為發展集體經濟服務。

第五條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合理籌集資金,加強經濟核算,搞好收益分配,監督指導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六條在農村財務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財會人員職責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配備財會人員。

村民小組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財會人員,也可建立聯組會計,分組設立帳目。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財會人員。

第八條農村財會人員的職責是:

(一)遵守財經紀律,協助管好用好集體資產;

(二)做好會計業務,搞好會計核算和分析;

(三)實行會計監督,拒絕不合理開支;

(四)參與擬訂經濟計劃、財務計劃,考核、分析預算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五)整理、保管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財務檔案資料;

(六)完成有關資料的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七)辦理其他會計事務。

第九條會計、出納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會計、出納應經會計業務培訓,由市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考試、考核合格后,按照有關規定頒會計證。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會計的任用,應分別經過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財會人員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辦理交接手續時,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的主要負責人、民主理財組織成員和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派員監交。

第三章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使用借貸記帳方法,采用統一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

農村財務的會計核算事項,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手續不完備或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不得入帳。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庫存現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時核算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農村財務實行帳款分管制度,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十四條農村財務管理必須建立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財務開支由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但下列開支項目應經領導成員會議提出意見,由該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一)購買高檔非生產性固定資產;

(二)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補貼人員的范圍和標準;

(三)超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人審批限額的。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集體資金,在不改變所有權和保證正常開支的前提下,可以委托農村合作基工會管理,在合作基金會會員內部融通。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提取公積金、公益金等專用基金。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每年度終了應向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報告專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有價證券由出納保管,除在會計分類帳上設立帳戶外,應設立證券登記簿。有價證券兌付后,本息及時轉入現金帳。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定期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規定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應用于固定資產損耗價植的補償和重置更新。

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大、中型固定資產的變賣和報廢處理,應分別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固定資產實行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的,應當根據入帳價值或評估價值合理確定承包金或租金,并把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納入承包或租賃合同。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主要生產經營項目和固定資產的承包方案及承包指標,應分別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建立資產登記制度,并確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每年年終應全面核算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準確地計算出可分配收益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收益分配分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財會人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將財會資料分類整理、及時歸檔。不得散失、損壞、涂改或擅自銷毀財務檔案。

財務檔案的銷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必須在每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體村民張榜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年度終了得向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報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并張榜公布。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成立民主理財組織,負責財務監督工作。

民主理財組織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選舉或推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民主理財組織對本單位的下列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一)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

(二)財務計劃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實施情況;

(三)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的實施情況;

(四)專用基金的提取與使用情況;

(五)承包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現金、存款、固定資產、產品物資庫存情況;

(七)其他重要的財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民主理財組織在監督中發現有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有權要求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應向民主理財組織通報。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財務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財務審計工作。

農村財務審計的具體工作由鄉(鎮)農業經濟管理機構負責。對重大問題及(鎮)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審計,由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農村財務審計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按規定發給審計證,方可從事審計工作。

第三十條農村財務審計的范圍:

(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資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專項資金的使用及決算情況:

(二)村提留,村、組企業上交資金和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使用情況;

(三)委托農村合作基金會管理的集體資金的收益及收益使用情況;

(四)村、組負責人和財會人員的離任經濟責任;

(五)集體資產的驗證和使用管理情況;

(六)按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農村財務審計結束后,應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審計報告,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還應當按規定報送上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負責審計的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通知被審計單位,并向被審計單位的全體村民公布。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處理意見糾正違法、違紀行為。被審計單位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申請復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這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配備或者隨意撤換財會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的;

(三)對應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決定的事項而未提請討論擅自決定的;

(四)未建立民主理財組織的;

(五)未按規定定期公布帳目和報告財務決算情況的;

(六)未將財會資料整理歸檔的;

(七)擅自提高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負責人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的;

(八)挪用生產性資金用于非生產性支出或將專用基金挪作他用的;

(九)村民委員會平調村民小組集體財產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市、縣(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糾正,追還被侵占或挪用的資金,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多次違反拒不糾正的,可建議免去或撤銷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決定借出款項或擅自核銷欠款的;

(二)擅自決定變賣或報廢處理固定資產的;

(三)違反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擅自批準財務支出的;

(四)不如實提供財務帳目及有關資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體資產的;

(六)涂改、偽造、毀滅帳簿、憑證的;

(七)擅自銷毀財務檔案的;

(八)打擊報復財會人員的;

(九)挪用、克扣救災防災、撫恤救濟等專項資金和物次的;

(十)拒絕、阻撓依法進行財務監督、檢查或拒不糾正違紀行為的。

篇(10)

一、指導思想

村級財務審計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維護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為核心,堅持依法依規按政策辦事的原則,嚴格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弄清村級經濟實力,理順財務關系,明確村干部的經濟責任迎接村級換屆,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

二、組織領導

本次村級財務審計工作由鎮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各黨工委負責具體組織審計工作。鎮成立聯合審計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另行文),在本次審計中發現問題較突出,并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相關黨工委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縣聯審計小組報告。對審計出的問題要按照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理。對侵占、挪用、私分、貪污、揮霍集體資財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審計的范圍和方法

(一)村級財務審計的范圍,主要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及其下屬企事業單位。重點是審計*年村委會換屆以來村級財務活動情況和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對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問題,可追查到以往年度,立案逐項進行審計。

(二)審計方法:抓住“三個重點”,把牢“四個環節”。“三個重點”一是財務收支帳目,采用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進行順查與逆查;二是貨幣資金和有形資產,采用直接盤點現金與實物的方法;三是債權債務,包括承包合同結算兌現,采用核對、復核、查詢的方法。

“四個環節”:一是把牢各項收入帳的清查,是否有漏收或收八不入帳;二是把牢各項費用,是否有虛假開支;三是把牢貨幣資金盤點核對,銀行帳戶、庫存現金是否帳實相符,是否有白條抵庫及挪用公款等違紀問題;四是把牢債權債務帳戶核對,是否與帳戶相一致。

村級財務審計工作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各黨工委組織進行審計,做到五個結合:審計查賬與走訪群眾相結合,審計查賬與核查實物相結合,審計與化解村級債務相結合,審計與處理問題相結合,審計與建帳建制相結合,確保審計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四、審計的主要內容和步驟

(一)審計內容

1、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審查村級各項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重點查明收入是否及時入帳,有無被侵占、挪用;非生產性開支是否嚴格控制,有無揮霍浪費;村內各項工程的決算情況;未入帳的費用情況;村公益事業資金、土地補償費收入和政府有關部門下撥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村財務收支是否按時如實上墻公開;民主理財制度是否健全等。

2、集體資產、資源、資金及專業項目管理情況。審查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嚴格執行,帳款、帳物、帳帳是否相符,集體資產、資源和專業項目的承包標的、期限、方式等是否經集體經濟討論決定,標的較大的是否引入了招投標機制,承包或租賃者是否按合同及時繳納承包款或租金,有無因管理不善造成集體資產和資源的損失浪費。

3、村級債權、債務情況。查清債權、債務增減變化及拖欠占用情況,摸清帳外債權、債務情況。重點審查有無借款舉債用于違背政策規定的非生產性支出,是否新增村級債務,有無存在盲目舉債情況,有無將集體資金擅自借給個人、企業和外單位,有無擅自為個人、企業和外單位提供擔保或抵押等。

4、村級民主決策情況。審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是否由村民代表會議或村集體班子會議討論決定,有無“個人說了算”的情況存在。

5、群眾要求審計的其他問題。如村干部任期內的經濟活動和責任目標完成情況、村干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等群眾要求審計的問題。

(二)審計步驟

篇(11)

《中央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所指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依據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經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按照該項規定,電網公司對領導干部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并按干部任免權限“誰任命,誰審計”的分級負責、分工審計原則,根據“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要求,加強對重大經營決策、重大經營風險、重要管理事項、重點控制環節和大額資金的檢查,對領導干部職責范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在實際開展市級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深刻感受到,遵循科學的審計程序,獲取領導的支持,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做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實行審計成果轉化,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等,對于成功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具有重大影響。

一、市級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程序

(一)審前準備

市級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對象是所屬二級單位(縣電力局、專業管理所或相關多經企業)的正職。根據市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指令書》和《關于對部分中層干部進行離任審計的通知》精神,進行審前調查,制訂審計方案,成立審計組,選派審計人員,確定審計任務,聽取被審單位離任領導任職期內的工作自述,查閱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計報表及其附屬經濟資料,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業務范圍、經營管理、內控制度、財務收支及人員情況、離任時的財務狀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找準審計切入點,確定審計分工和完成審計目標的具體日程。

(二)審計實施

審計實施中,審計人員通過實施審計程序,采用審核、觀察、監盤、詢問、函證、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同時作好審計記錄,寫好審計工作底稿,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通過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經營成果、財務收支、資產質量和有關經營活動、重大經營決策以及經營績效審計,正確評價領導干部工作業績和廉潔自律情況。

(三)審計終結

審計終結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撰寫審計報告,在界定企業負責人工作業績和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時,針對不同職責范圍的審計對象選擇適當的審計內容和考核指標。根據電力企業的生產和核算特點,對縣級電力局和城區局級主要領導考核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有:售電量、銷售收入、銷售成本、內部利潤總額、售電均價、電費回收率、資金上解率、綜合線損率和全員勞動生產率等指標計劃完成情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對獨立核算的多經企業考核企業領導任期內各年年末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增減變化情況、各年產值、成本、利潤指標完成情況、職工人年均收入情況、稅費上繳及企業所得稅減免情況、普通股股利分配情況、資產保值增值和管理情況等;對報賬制核算的專業管理所考核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主要工作業績從財務資產管理、供用電管理基礎工作、營銷管理、工程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制訂及執行情況等諸方面進行考察和認定。離任審計完成后,要做好審計檔案歸檔保管工作。

二、幾點體會

(一)領導重視是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前提

1.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我國干部管理的需要而開展的,已成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監督制度,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從立項到審計評價都必須有一定的行為準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企業強化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的一種有效方式,日益受到電網企業各級領導的重視,國家電網公司和省、市電力公司分別制訂了《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和審計業務指南,促進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2.經濟責任審計涉及企業經營管理全過程,上級領導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營效益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經濟責任實施中,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均由單位主要領導親自簽發和提出意見,并將審計報告作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領導的支持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供了寬松良好的外部環境。

3.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廣泛,審計方法靈活多樣。利用核對、比較、詳查或抽查及內部控制制度查驗等審計方法進行對比分析,對業績指標采取縱橫對比法,對重大經營決策和特定問題作出分析。通過分析比較,摸清家底,肯定成績,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管理建議。離任者自覺接受審計,配合審計,明確了其在任的經濟責任。繼任者明確工作思路,盡快適應新的環境,保持了工作的連續性。上級領導和繼任者借助審計力量,全面了解單位的真實情況,進一步規避和控制風險,確定其經營決策。

(二)獲取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是保證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關鍵

中國內部審計具體準則指出“審計證據,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審計活動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序所獲取的,用以證實審計事項,做出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它是解除或追究被審計人經濟責任的依據。審計證據具有相關性、充分性、可靠性的特點。相關性即審計證據與被審計事項密切相關;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支持審計意見;可靠性是指證據的可信程度。審計證據質量的高低不僅影響審計證據的證明力,而且關系到審計報告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因此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是保證電網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關鍵。

證據的類型取決于審計目標,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廣泛,包括內控制度、重大經營決策、財務收支、績效、工程管理、營銷審計等,需要獲取多方面的證據。其中:財務審計是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企業財務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依法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取證目標是證實會計報表所作的各項認定;績效審計是在傳統的財務支出審計的基礎上,從企業支出的成本和取得的效益、效果來衡量其物質資源、人力資源配置與消耗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取證目標則是各項經營指標、效率指標和效益指標等的實現情況;電力營銷審計是對電網企業的市場營銷組合因素(即電力產品、價格、地點、促銷)效果的審計。其取證要關注電量、電費、線損數據來源真實性、電價政策執行的正確性、電費回收的及時性,回收率指標完成的真實性、電費資金管理的安全性和賬務管理的合規性、電力營銷管理工作的規范性、線損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及其執行效果;工程管理審計主要關注工程立項、建設過程、工程(預)結算、工程竣工決算各環節的審計取證等等。

在實際工作中,市級電網企業領導干部任期短至1~2年,長至7~8年,跨越時間長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有些證據可能難以取得。同時,由于“先離任后審計”現象的存在,導致審計發現情況不能及時向當事人了解,而繼任者受到對情況不了解或不愿觸及矛盾等因素的影響,有可能增加審計發現和落實問題的難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證據的質量。

(三)審計的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和重要環節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在對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對其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的綜合評價。根據國家電網公司、省、市電力公司對企業負責人的考核要求,供電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企業財務狀況評價;企業經營成果評價;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評價和企業重大經營決策評價。審計評價的方法是:以市級電網企業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目標為標準進行對比評價,確定資產經營責任和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采用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平均水平為標準進行對比評價,分析任期內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以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先進水平為標準進行對比評價,尋找本單位的差距。對取得的成績和查證的問題進行審計界定,分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于傳統的財務收支、經營管理、經濟效益審計等,傳統審計對事不對人,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政策性強,且既對事又對人的復雜的審計方式。該審計不僅工作量大,而且經濟責任劃分、審計評價都有一定的難度。一是可能因為以前家底不清,造成對接任認定困難;二是離任者非常關注審計評價,成績多本人感到滿意,問題多離任者不肯接受,因此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和重要環節。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遵循客觀性、相關性、公正性、發展性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熟練掌握相關政策,謹慎評價,建立在全部事實的基礎上,全面看待被審計人的功過。同時認定經濟責任不脫離當時當地的客觀環境和歷史條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審計范圍內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注重數據,作出真實、客觀、公正的評價。對非審計事項、審計中未涉及的事項、審計證據不充分的事項不作評價,堅持數據評價原則和準確性原則,使用規范語言。

(四)審計成果的轉化和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價值所在

審計成果是指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等結論性文書和其他相關的審計成果資料。審計成果運用是審計工作的最終環節,也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鍵和價值所在。

電網企業應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要求,內部審計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大局意識,不斷創新,把審計結果轉化為紀檢、財務和人力資源部門需要的審計成果。同時與人力資源部、紀檢監察部門統一安排,分工協作,建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審計部門對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跟蹤督促落實,明確專人負責,有針對性地安排后續審計或審計回訪,加強對審計建議、意見的整改落實,督促被審計單位加強對被審問題的認識,以促使其加強管理。審計成果的有效利用,一方面,能夠促進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擴大內部審計影響力,提高內部審計監督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能夠加強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電網企業在干部選拔、加強干部廉政勤政建設、完善防范機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五)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是做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保證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專業性強,且實行的時間不長,在審計內容、方法、程序、評價上還需逐步規范。內部審計人員在參與市級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普遍感覺到,要在較短的審計時間內對企業負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一個較準確的定量、定性評價,難度較大,且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內部審計人員要嚴格遵守審計人員職業道德,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在實踐中不斷提高自身專業技術水平、調查研究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工作的責任心。目前,市級供電企業現有內部審計人員以財務和工程審計人員為主,而經濟責任審計對審計人員知識面要求高,客觀需要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層次呈現多學科、多領域的狀態,需要復合型人才。一名合格的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必須熟悉會計業務及其風險控制,了解供電生產的特點、主要流程及營銷管理知識,了解和掌握新技術的運用,學會與企業不同專業人員交流、溝通,具備較好的文字表達能力,從而保證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科學性,增強審計風險防范能力,把市級供電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干得更出色。

【主要參考文獻】

[1] 中央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7號令,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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