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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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咨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57

    海南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58

    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59

    南寧市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60

    柳州市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61

    深圳蛇口信德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2

    宜賓地區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63

    重慶審計事務所              No.  0000064

    上海東亞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5

    上海長信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6

    上海中華社科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7

    山東濟南審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8

    無錫公證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69

    福州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70

    黑龍江興業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71

    山西省資產評估中心          No.  0000072

    河北省資產評估公司          No.  0000073

    新疆審計師事務所            No.  0000074

    北京德威評估公司            No.  0000075

    武漢市審計事務所            No.  0000076

    天津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77

    江西會計師事務所            No.  0000078

    天津市資產評估事務所        No.  0000079

篇(2)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4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7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8

內容摘要: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

關鍵詞: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評估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因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 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次昌著:《國有資產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呂建永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學》,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

篇(3)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因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次昌著:《國有資產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呂建永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學》,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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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務院第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說的證券業務,是指對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交易的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和開展與證券業務有關的資產評估業務。

第三條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必須是已取得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受托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正式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兼營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設有獨立的資產評估業務部門。

2.在具有正式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中,必須是業務水平高、職業道德好、社會信譽高并擁有豐富評估經驗的機構,以往沒有發生過明顯的工作失誤或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3.評估機構中的專職人員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職齡人員(非離退休人員)不得少于5人。專職人員超過17人的評估機構,其中職齡人員所占比例不少于1/3. 4.評估機構中的專職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資產評估水平、經驗和技能,并具有較豐富的證券業務及相關金融、法律、經濟方面的知識,其中骨干人員參加過股份制改造的資產評估工作。

5.評估機構的實有資本金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風險準備金不得少于5萬元人民幣,自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格之年起,每年從業務收入中計提不少于4%的風險準備金。

第四條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需呈報以下資料:

1.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2.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專業人員持有股票情況呈報表;

3.能夠代表該機構水平的資產評估報告書2份;

4.實有資本金和風險準備金情況證明文件;

5.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的保證書;

6.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五條  申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持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資料一式2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受托的計劃單列市)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并簽章后,上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審核。中央所屬欲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的機構直接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申請,并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審核。審核工作按照公平、公開的原則進行。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會同證監會對申請機構的證券評估資格進行聯合確認。并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聯合頒發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境外及外國的資產評估機構,欲在中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或為協助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交易證券而對境內企業進行資產評估的,需先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該評估機構主要情況的資料,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進行審核,同意后會同證監會確認。經確認后,方可接受委托,從事證券業項目的資產評估。

第七條  獲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國內資產評估機構(包括中外合資評估機構),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90日內,需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報送其上個年度從事證券業務情況、專業人員培訓情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年檢結論以及資產評估機構變化的其他有關資料,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證監會重新確認其證券業評估資格。

第八條  股票公開發行與上市交易的企業,有權自行選擇已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機構進行評估,任何部門不得進行干預。

沒有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專業資產評估機構和兼營資產評估業務的其他機構,不得從事證券業資產評估業務。

對同一股票公開發行、上市交易的企業,其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機構承擔,以利于股票發行的公正性。

第九條  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評估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證券和證券市場、資產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業務準則。在該機構執業的專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不少于一周的專業培訓。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從事證券業務時,必須接受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的監督。資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執行上述業務時出現重大疏漏、嚴重誤導、弄虛作假及其他違反職業道德、工作紀律和證券市場有關法規的行為時,證監會可建議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可由審定方吊銷其資產評估資格許可證,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

附件2:資產評估機構執行證券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資產評估

                        _____會計師    事務所(公司)

                                  審    計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印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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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名稱  |              |  曾用名稱  |      |  法人代表  |      |

|------|-------|------|---|------|---|

|  批準機關  |              |  批準文號  |      |  批準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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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機關|              |工商登記證號|      |工商登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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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掛靠單位  |              |  注冊資金  |      |當年純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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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資格|批準機關|          |批準文號|      |批準時間|        |

|------|-----------------------------|

|  |姓    名|              |  性    別  |      |  出生年    |      |

|  |        |              |            |      |  月  日    |      |

|  |----|-------|------|---|------|---|

|  |學    歷|              |  專業技    |      |  是  否    |      |

|  |        |              |  術職務    |      |  離退休    |      |

|首|----|-----------------------------|

|席|        |                                                          |

|資|        |                                                          |

|產|  履    |                                                          |

|評|  行    |                                                          |

|估|  職    |                                                          |

|人|  責    |                                                          |

篇(5)

我國資產評估行業起步于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了《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和《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同年,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了《關于在國有資產產權變化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若干暫行規定》。1990年7月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成立了資產評估中心,負責對資產評估項目和評估行業的管理工作。這標志著我國資產評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發展階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國務院第91號令形式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同時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等評估行業基本法規、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繼完成。這些工作的完成,為建立我國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制度、資產評估資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據,推動了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在初期階段的快速發展。

1993年12月,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加入國際評估準則委員會(IVSC)。協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資產評估行業經過幾年的快速發展,已經開始成為一個獨立的中介行業。我國評估行業管理體制也走向政府直接管理與行業自律管理相結合的道路。

1993年至1998年間,評估機構和評估從業人員的數量迅速增加,同時建立了注冊資產評估師制度,完善了資產評估行業準入制度,了資產評估操作規范意見等技術性規范,資產評估行業空前發展。

1.3發展完善階段(1998年至今)

1998年資產評估協會劃歸財政部,政府管理與行業管理相對分離。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2001]102號),之后財政部相繼制定了《國有資產評估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六個配套改革文件。這些措施是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方式上的重大變革,財政部將評估項目的立項確認制度改為備案、核準制,加大了評估師在資產評估行為中的責任。這次重大改革標志著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發展進入到一個強化自律管理的新階段。

2001年,根據國務院清理整頓鑒證類中介機構領導小組和財政部的統一安排,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合并。合并后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評估和審計兩個行業、兩種資格進行管理,同時保留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牌子,在國際交流和評估行業統一管理工作中使用。

2003年國務院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國資委)。財政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職能劃歸國資委。財政部則作為政府管理部門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工作。這次改革從源頭上徹底解決了長期以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與資產評估行業管理不分的局面,實現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與資產評估行業管理完全分離,使評估行業在形式和實質上都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中介行業。

2003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101號文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和規范評估行業管理的意見》。根據文件精神,2004年2月,財政部決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繼續單獨設立,并以財政部名義了《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根據101號文件的要求,財政部組織在全國范圍內對資產評估行業進行全面檢查,進一步推動了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

截止到2005年8月,我國已有3400多家評估機構,30000多人通過考試取得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其中22000多人為執業注冊資產評估師。自1998年以來,全國資產評估行業累計完成國有資產評估約15萬億元。我國的資產評估行業是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并在政府大力扶植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十多年來,在國有企業改制、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建設、中外合資合作等經濟行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認,資產評估行業在我國的發展還存在諸多問題。

2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2.1評估行業多頭管理,不適應評估行業發展的要求

目前,評估行業多頭管理,在經濟生活中先后介入評估行業的部門有財政(國有資產)、國土資源、建設、計劃(物價)等9家部門,設立的執業資格有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土地估價師、注冊鄉鎮企業資產評估師、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員、價格鑒證師、礦業權評估師、舊機動車評估師、珠寶首飾鑒定師等。雖然在2001年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活動中,價格鑒證師已淡出中介服務市場,注冊鄉鎮企業資產評估師被并入注冊資產評估師,集體資產評估員資格被取消,珠寶首飾評估也被納入到了評估業的組成部分中,但目前我國依然有五六種評估執業資格。其中在經濟活動中影響較大的有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三種職業資格。

各職業資格各有業務規范,各有收費辦法,在實際工作中既造成了評估質量的不統一,又造成了重復評估、重復收費的局面;既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又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還導致了評估行業無序競爭、條塊分割。而且評估行業的多頭管理局面導致了諸多不良后果,形成許多地方評估機構小、散、亂,服務單一,市場競爭乏力,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及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評估機構出現難以生存的情況。這些問題,使得評估機構難以發展壯大,評估標準不統一,也使得社會對行業的認知度不高。

2.2評估法制不健全,不利于行業的統一管理

律師行業有《律師法》,注冊會計師行業有《注冊會計師法》,而資產評估行業卻沒有相應的法律。我國目前的評估法規體系是以《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為核心、中央政府頒行行政法規和中央政府部門頒布的規章為主、部分省市出臺地方性評估規章補充、行業協會輔之以自律規范并有國家其他法律法規配套的法律體系。這一法律體系曾經發揮過積極作用,但由于立法層次不高、不能完全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已極大地影響到了行業發展。

2.3評估人員復雜,隊伍不過硬

資產評估強調的是評定估算,如果從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訓練和職業道德,其評估的結果可想而知。同時評估作為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涉及到會計、審計、機械、建筑、經濟法規及經濟學等方面的內容,而目前我國的資產評估人員大多是由會計人員或機械、建筑工程人員構成,其知識結構單一,評估范圍受限。同時評估師隊伍學歷層次低,我國本科以上學歷人數在50%左右,遠低于美國的85%以上的水平。這種局面既不利于資產評估理論上的研究和創新,又不利于專業資產評估人員的培養。

2.4理論研究相對滯后,評估準則體系尚待完善

應當說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的資產評估理論已有了長足的發展,對于資產評估目的、評估主體、評估假設、價值類型、評估原則等基本形成了統一認識,對于評估的三大方法及其程序以及評估報告的格式和內容也都有了深入地探討。但不可否認在一些資產評估理論問題上我們和先進國家還有很大差距,諸如從經濟學的角度探討資產評估相關問題,資產評估結果如何為會計報告服務等。更重要的是我國目前的資產評估理論更多的是從便于指導實務角度論述的,如會計學原理那樣的資產評估原理還是空白。我國的評估準則體系包括資產評估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資產評估質量控制準則和資產評估后續教育準則四部分。但目前頒行的只有兩個基本準則(《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一個具體準則(無形資產準則),其他多以指導意見、指南的形式出現,雖說也基本滿足了評估實踐的需要,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評估準則體系急需完善。

3發展資產評估行業的對策

3.1統一資產評估管理,變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為“一言堂”

所謂“一言堂”就是將注冊資產評估師、土地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師等職業資格盡快統一起來,并出臺統一的評估準則及行業執業標準。前文已述及,由于我國的資產評估管理政出多門,才導致評估標準的不統一、評估行業的惡性競爭;也正是緣于此,評估行業的發展及認可程度才不如另外兩個中介行業。這是解決我國評估行業發展諸多問題的關鍵。顯然這樣做會觸動一些部門的利益,但從行業的長遠發展來看,利大于弊,長痛不如短痛。

3.2加快立法程序,盡快出臺統一的行業管理法律

解決了資產評估行業的統一管理問題,出臺統一的行業管理法律既是行業管理的需要,也是行業發展的需要。

3.3發展學歷教育,提高評估人員素質

篇(6)

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是市政府管理公有資產的職能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公有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加強基礎工作,切實防止公有資產流失。各主管單位要根據本單位實際,對所屬單位的公有資產處置,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對所屬單位占有、使用的公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公有資產使用單位要認真做好公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使用和管理公有資產,并保證其安全、完整。同時,要建立公有資產管理領導責任制,把管好單位公有資產作為考核單位主要領導工作實績和離任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強化管理,嚴格執行公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一)嚴格公有資產的登記和使用管理。凡占有、使用公有資產的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單位,必須在正式批準成立后三十日內,向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申報辦理設立產權登記手續。公有資產使用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或者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更,或者公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的比例,應在其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檢查一次。

公有資產使用單位要按照《*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帳簿和臺帳控管制度、資產購置、領用、保管制度。對占有和使用的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要承擔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監督責任。不得低價承包、出租、轉讓或無償占用非經營性資產,不得倒手轉包、轉租非經營性資產,不得為經營性單位承擔經營費用和虧損。嚴禁行政事業單位將公有資產用于投資、入股、抵押、合資、聯營或擔保,特殊情況需報市政府批準。

(二)公有資產必須依法進行處置,防止公有資產流失。要建立有效的公有資產營運機制,把公有資產管理與營運分開,對閑置的公有資產合理處置,盤活資產,增加財力。嚴禁低價處置公有資產。單位處置公有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必須按照《*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對土地資源性資產的處置管理要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整頓土地市場的通知》規定辦理,堅決杜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劃撥土地問題的再度發生。各有關單位要密切配合,嚴把公有資產處置關。*部門辦理舊車過戶、上戶手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的過戶、上戶手續,必須要求有關單位提供國資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文,否則不予辦理。對公有資產的處置收入要全額上交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不依法申報處置和上繳收入的,財政部門除沒收變現所得外,將給予緩撥停撥經費的處罰。對長期閑置和超過編制定額的公有資產,由財政、國資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調劑處置,促進閑置、低效資產合理流動,優化配置,提高公有資產的使用效率。

(三)加強資產評估管理,規范評估秩序。資產評估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交易、防止公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公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在發生改制、對外投資、合并、分立、清算、股權比例變動、產權轉讓、資產拍賣、租賃、資產涉訟及其他影響公有權益等行為時,必須遵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聘請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不得有意或借故規避評估程序。資產評估前,法人代表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評估機構出具保證書,保證所提供的審計、評估資料真實和完整,堅決杜絕借評估弄虛作假侵吞公有資產行為的發生。承擔資產評估工作的各類中介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程序、評估方法和標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資產評估,不得違規執業或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資產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嚴格規范資產評估活動中各有關主體的行為,指導公有資產占有、使用單位合理運用評估結果。對利用評估活動弄虛作假侵害國有資產的行為嚴肅查處,認真糾正。

篇(7)

    中發國際資產評估公司

    中華會計師事務所

    中誠會計師事務所

    北京立達建筑審計事務所

    中信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投資咨詢公司

    中洲會計師事務所

    興業會計師事務所

    北京中機審計事務所

    北京會計師事務所

    深圳資產評估事務所

    深圳中華會計師事務所

    蛇口中華會計師事務所

    上海市會計師事務所

    上海大華會計師事務所

    上海社會科學院會計師事務所

    廣州資產評估公司

    天津審計事務所

篇(8)

第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八條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條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三章核準與備案

第十二條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1);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所出資企業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一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二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五)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評估工作底稿;

(八)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九)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抽查及處理情況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結果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篇(9)

第三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同)負責對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包括設在本地區的資產評估分支機構)的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對嚴重評估違法行為,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直接進行處罰。

第四條資產評估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暫停執行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暫停執業的期限為3至12個月;

(五)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五條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或被評估單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六條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出具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予以暫停執業。

第七條資產評估機構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行評估業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八條資產評估機構向委托人或者被評估單位索取、收受業務約定書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九條資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對其能力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紹費的;

(三)對委托人、被評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脅迫、欺詐、利誘的;

(四)惡意降低收費的。

第十條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或者被評估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評估單位商業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資產評估機構不按照執業準則、職業道德準則的要求執業的,予以警告。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拒絕、阻撓財政部門依法實施檢查的,予以警告。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一)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其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配合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應予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六條資產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同時具有2種或2種以上應予處罰的行為的;

(二)在2年內發生2次或2次以上同一性質的應予處罰的行為的;

(三)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進行威脅、報復的;

(四)違法行為發生后隱匿、銷毀證據材料的;

(五)其他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七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做出本辦法第四條第(二)至第(五)項處罰決定的,應當在做出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送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資產評估機構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做出較大數額罰款、暫停執業和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資產評估機構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要求聽證的,擬做出行政處罰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篇(10)

第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資產評估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好項目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其資產評估項目情況的統計分析資料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資產評估

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或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對企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第八條企業發生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其產權持有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企業產權持有單位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法定職責,近3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資質條件;

(三)具有與評估對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特長;

(四)與企業負責人無經濟利益關系;

(五)未向同一經濟行為提供審計業務服務。

第十條企業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匿或虛報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資產評估機構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其正常執業行為。

第三章核準與備案

第十二條凡需經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相關經濟行為批準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范圍、程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資產評估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條企業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1);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資產重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相關承諾函;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資產評估項目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

(三)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六)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七)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

(八)評估過程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九)參與審核的專家是否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七條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將備案材料逐級報送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所出資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項目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資產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與資產評估項目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所出資企業根據下列情況確定是否對資產評估項目予以備案:

(一)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三)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結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確定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達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文件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企業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和產權轉讓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一條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第二十二條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執行情況和評估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進行抽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經濟行為的合規性;

(二)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是否一致;

(三)企業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執業資質和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五)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經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評估工作底稿;

(八)評估依據的合理性;

(九)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以及該披露與實際情況的差異;

(十)其他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抽查及處理情況上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資產評估項目的抽查結果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三)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

(四)應當辦理核準、備案而未辦理。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國有資產評估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受托資產評估機構在資產評估過程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中介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項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企業不得再委托該資產評估機構及其當事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境外國有資產評估,遵照相關法規執行。

篇(11)

一、覆蓋了對金融和非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

自國資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過的法規或規章,比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3號文”)等,均未將金融類國有企業納入其中(3號令雖然是國資委與財政部聯合,但不論是國資委還是財政部均認為該規定不能直接適用于金融企業國有資產)。

該法所體現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其一是第11條第二款“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國資委之外的其他監管部門;其二是第76條“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肯定了金融類國有企業監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時,為金融類企業的特殊立法規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義“企業改制”,弱化對次級企業的直接監管

《企業國有資產法》有一個比較明顯的創新,就是明確定義了“企業改制”,僅含三種情形:一是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二是國有獨資企業或公司改為國有控股公司或非國有控股公司;三是國有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響控股地位的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均不屬于“企業改制”。該法定義“企業改制”當然具有多方面的影響,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強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同時弱化對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國有股權轉讓的監管。但這一點在該法中并沒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續規定的進一步明確。

另外,對于次級企業監管的弱化,則早在2003年國資委3號文中就有了體現。該文規定,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需要同級國資部門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可見,對于企業轉讓其間接持有的國有股權,一般來說不再需要行政審批,而只需要作為其股東的一級國有企業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護企業國有資產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來實現對企業國有資產的保護,可以算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又一個較突出的特點和創新了,其17條第二款便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該法的第34條和40條規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離、解散、申請破產等,以及企業改制,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做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做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這表明,涉及國有企業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改制等重大行為的,政府審批行為在時間上先于股東大會決議。而在此之前的各項文件均無此規定,相反,3號文甚至要求政府審批的報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內部決議文件。

此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專節規定了與關聯方交易的限制性條件,也是保護國有資產制度上的一項創新。并且其72條規定,在涉及關聯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在這里,我們看到了《公司法》第22條的身影,可以說,這是《企業國有資產法》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同時,與《公司法》在某種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業國有資產法》框架下的國有產權轉讓問題舉要

(一)轉讓方式

國務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別轉發的國資委文件《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中,也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審批、評估、公開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見,以認購增資形式稀釋國有股權的,屬于轉讓國有資產的形式之一。在實際操作中,非國有資產認購國有企業的增資擴股導致國有股權比例下降,同樣適用國有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

(二)轉讓批準

在目前階段,國有資產轉讓的批準主體包括各級監管部門和所出資企業,即一級企業。其中,對于各級政府直接出資的一級國有企業,由該級政府的國資監管部門批準;對于其間接持股的次級企業,由該一級企業批準,而不再由國資監管機構直接審批。當然,符合特定條件的還需要報同級政府批準。

(三)清產核資

《企業國有資產法》所述“企業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所稱改組國有企業,后者并沒有國有產權轉讓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圍更大。而此前相關規定要求進行清產核資的范圍也較新法為廣。其中3號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

在上述情況下,上位法的“企業改制”與下位法的“國有企業改組”的內涵和外延如何協調,不符合“企業改制”的國有資產轉讓是否有可能免去清產核資程序等等,這些問題也許還有待進一步的解釋。

(四)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通過提供客觀價值標準的方式防止國有資產的賤賣,是從交易價格角度保護國有資產的有效方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7條對資產評估的規定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目前,非金融類國有企業資產評估適用的辦法是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國有資產評估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相結合的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的備案制,整體上來說實行“誰批準,誰備案”的制度,即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即中央企業)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該所出資企業(中央企業)備案;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而金融類國有企業的資產評估,目前僅有2001年財政部頒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筆者向財政部金融司咨詢的結果,有關金融類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正在制定中,而實踐中基本上還是參照國資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經過評估并經認可或核準的價格為交易價格的依據,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格90%的時候,必須暫停交易,待獲得原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交易。

(五)公開交易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4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2003年3號文、2004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2003]96號(轉發)和[2005]年60號(轉發)等諸多文件中均明文規定了公開市場交易制度,并且規定選擇產權交易所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論《企業國有資產法》還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開交易的情況下,為協議轉讓國有資產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別的批準程序)。2006年《關于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列出了允許協議轉讓的條件:

(1)關系國民經濟關鍵行業的,轉讓后仍保持國有控股;(2)如果轉讓行為發生在所出資企業內部,則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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