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黨員警示教育心得體會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一、凡按京勞社保發〔2000〕151號文件規定,填報了《試點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繳撥情況結算表》和《試點單位補繳補撥核定表》并經養老保險處審核蓋章的試點單位,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已經發生的繳撥基金額,由市人事局基金管理部門統一與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結算;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尚未發生的應繳應撥金額,由試點單位與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直接辦理補繳補撥手續:補繳基金由試點單位按養老保險處審核的應繳基金額通過支票結算,補撥基金由市社保中心依據養老保險處審核的應撥基金額直接撥付到試點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上或以支票形式結算。
二、基金結算完后,市社保中心將書面通知試點單位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通知中下達的金額數,通過表二、表三為該單位職工補建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個人賬戶。試點單位填報的表三中的個人賬戶匯總數(加有匯總程序)不得大于通知中個人賬戶匯總數。建庫工作一次性辦理完畢,此后不再辦理試點單位個人賬戶的補繳、補撥、補填工作。
三、試點單位在填報表二時,“增加原因”欄填“其他”,“人員類別”欄填“事業2”;在填報表三時,“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和“職工月繳費基數”欄均不填數,由程序自動生成。
四、試點單位從2000年1月起,按京勞社養發〔2000〕64號文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由于2000年繳費滯后,其應繳基金各區(縣)可按現行管理辦法通過表四、表五、表十六補繳、補撥到位。
五、試點單位及在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按全額繳撥方式收繳、支付養老保險基金。由于這部分基金需單獨記賬,正常繳撥后,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匯總月報和表五時,將這部分基金以“事業2”為基金性質匯總上報。在為其建立單位信息庫填寫《北京市養老保險參統單位登記表》時,“經濟類型”欄亦填寫“事業2”。試點單位及在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正常繳撥后的個人賬戶管理、職工轉移、退休清算等按本市養老保險現行規定執行。
六、按京勞社保發〔2000〕150號文件規定,執行京人險〔1996〕379號文件規定的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將填寫的《試點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繳撥情況結算表》和《試點單位補繳補撥核定表》審核后報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將依據表中應繳基金直接與市、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結算。基金結算完后,市社保中心將書面通知人才服務中心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通知中下達的金額數,通過表二、表三為按京人險〔1996〕379號文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職工補建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的個人賬戶。人才服務中心填報的表三中的個人賬戶匯總數(加有匯總程序)不得大于通知中個人賬戶匯總數。建庫工作一次性辦理完畢,此后不再辦理按京人險〔1996〕379號文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個人賬戶的補繳、補撥、補填工作。
七、補繳金額的利息按現行程序中根據市政府1998年第2號令規定設定的計息規定執行。
八、移交前調出的試點單位繳費人員和人才服務中心存檔人員可持原人才中心開出的個人賬戶轉移單或原存檔單位開出的繳費證明(樣式附后),由現單位勞資人員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賬戶的認定和補記,其后繳費按2號令執行。
九、建立離退休人員數據庫,試點單位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職工退休后,試點單位和人才交流中心在填報《北京市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登記表》時:
1.“退休前工資欄”數與“基本養老金”欄數一致。
2.“比例”欄填“100%”。
3.“基本養老金”欄含國發〔1978〕104號、國發〔1989〕82號、國發〔1993〕85號、京人工字〔1987〕第11號、京政發〔1985〕62號規定支付的金額。
4.“基本養老金補貼”欄填其他欄未涉及的經審核應由統籌支付的金額數。
5.“調整機制”欄填1996年至2000年離退休人員增加生活補貼的口頭通知金額數。
6.“統籌負擔”欄填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由統籌支付的養老金。
7.“生活補貼”欄數含京人工〔1988〕31號、人事局1992年8月11日口頭通知、人事局1994年1月29日口頭通知、京人退〔1995〕583號規定支付的金額。
8.“困難補貼”、“企業負擔”欄不填數。
9.“價格補貼”欄填1985年工改前退休應支付的53元;1985年工改至1993年工改期間退休的填48元;1993年工改后退休的不填此欄數。
10.“其他補貼”欄含洗理費、書報費及京國工改〔1994〕10號規定的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