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論文大全11篇

時間:2023-03-20 16: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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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論文

篇(1)

(一)推動民法典頒布施行進程

在民權的保障、人民與國家利益的平衡以及社會經濟的健康運行中,民法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民法典的頒布與施行則是為了確保民法現實作用的充分發揮。當前我國在1986年進行頒布和施行的《民法通則》在內容方面過于簡單,并且一些條款已經難以與時展向適應,所以推動民法典頒布施行進程,對于為各類民事案件的處理提供依據以及對市場交易行為進行完善都具備著重要意義。雖然我國在2002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進行了審議,但是我國民法典的頒布與施行之路仍舊需要做出眾多努力,如職業立法者隊伍的建設以及對多方利益的協調等,這些為的存在讓我國所具有的民法體系仍舊欠缺完整性。毫無疑問的是,我國民法典的頒布與施行將會體現出重要的參考價值,同時也會為我國法制化建設以及經濟市場的發展提供保障。

(二)對民間借貸進行專門立法

我國所存在的民間借貸現象逐漸被許多社會企業采用并被社會大眾熟知,所以將民間借貸納入到金融監管體系當中并通過專門立法對民間借貸現象進行制約是十分必要的。在此過程中,對民間借貸開展專門立法對于合法借貸人員權益的維護以及民間借貸發展的規范化具有著重要意義。在民間借貸方面進行專門的立法能夠使民法具備更好的操作性、實踐性以及針對性,使民法體現出對我國民間借貸現象的適應性。當前如何推動民間借貸的良好發展以及如何實現民間借貸法制化與規范化是我國十分關注的問題,而當前的學界更加傾向于針對民間借貸現象制定專門的《民間借貸法》來對相關事件以及案例進行處理,我國人民銀行業通過開展調研工作來為正式立法提供依據。在民間借貸的立法工作中,不僅要在對我國國情作出充分考慮的基礎上對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之間的關系作出正確的處理,同時有必要嚴格現實民間借貸渠道、借貸對象以及管理范圍,從而給你個號的規避因民間借貸產生的金融風險以及社會風險。另外,在立法過程中有必要對其他國家在此方面的經驗作出借鑒。

(三)對民間借貸現象中的經濟類犯罪進行防范

民間借貸現象中經濟類犯罪的防范應當強調對民法的運用,而不能單純依靠刑法來對民間借貸進行壓制,這主要是因為單純的依靠刑法來對民間借貸進行管理不僅制約了民法所具有的社會調解作用的發揮,同時也凸顯了重刑酷壓等刑法功能,這并不鯉魚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以及社會效果的發揮。因此,在民間借貸現象中的經濟類犯罪管控中要從強調刑法作用的發揮專項刑法與民法以及調節的結合。對于嚴重的經濟類犯罪則應當轉交給檢察院以及公安局開展偵辦,而對于具有合法原因但是卻暫時欠缺還債能力的現象則應當以民法為依據進行懲處與警告,同時有必要開展教育與調節。對于違法借貸以及虛假訴訟等現象則有必要對懲罰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對借貸合同該內容以及形式作出規范的基礎上避免給犯罪行為留出空間。民間借貸方面方面法律法規責任體系的構建需要從刑事、民事以及行政多個方面作出考慮通過完善,通過完善其中的具體條文以及對民間借貸與刑法中存在的高利貸行為作為嚴格界定來在源頭上對經濟類犯罪進行扼制。

篇(2)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縣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據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人民銀行對全國的金融業有監管的職責。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是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所在。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問題是,借錢者認為“借錢不光榮”,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都需要資金的支持和信貸投入,而縣域各國有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幾乎沒有發生,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后資金也非常緊張,因此只好轉向民間借貸,但在實際選監測點進行監測時,監測到的戶數極少。再如: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日漸突出,在銀行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企業為了自身發展,也加入到民間融資的行列來,而且資金額比個人借貸更大。但在深入企業調查時,明知企業有民間融資行為,企業卻不予承認,所以也就無法統計。同時,債權人也堅持“財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實際監測大多采用側面打聽的方式,加大了監測的難度。對此,基層人民銀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講明監測與個人財產和借貸行為無關,并對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另一方面讓群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且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政府部門應妥善處理好社會上的待業青年。當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而在逼迫的過程中,很容易引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政府部門應盡力對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篇(3)

1.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的貸款發放成本居高不下。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發放的成本要遠遠高于大型企業。因為金融機構放貸的流程、辦理過程大體相同,而每一個中小企業平均獲取的貸款規模要遠遠小于大型企業,所以中小企業的每筆貸款的運營成本對金融機構來說普遍偏高。據不完整調查顯示,大型貸款的運營費用為總額的0.3%-0.5%,而提供給中小企業的貸款額度較小,但運營成本卻達到2.6%-2.7%。貸款的成本過高,極大地打擊了金融機構貸款發放的激情。2.金融機構主要放貸給大型企業。金融機構為了減少借貸風險,訂立了一系列的舉措來降低壞賬發生的比率。例如:信用授權就只偏向大型企業。國有銀行的信用授權通常都是為大企業服務的。對中小企業來說,無論是規模還是經營管理能力與大型企業相比都相形見拙,這種情況就是通常說道的信用標準歧視。因為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放貸所獲取的利益較低,而擔負的風險又較高,使其利益與放貸風險不成正比,所以金融機構偏向于貸款給大型企業而不是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自身的原因

中小企業除了因為自身規模小、資產數量較少、提供信貸的抵押和擔保的難度較大等客觀因素外,其自身的意識和內部管控也存在一系列問題,從而形成融資難的局面。中小企業在融資問題上有著意識偏差,導致其信用狀況不理想,從而形成融資難的局面一部分中小企業沒有正確預測其擔負風險的能力,并以忽視質量的方法求發展,無目的性地擴大規模,經營策略不夠穩妥。中小企業的領導層在過度追求利益的激進心理因素的影響下,風險意識淡薄,策略制定較為冒進。同時,在財務管理上,一部分中小企業往往缺乏專業的管理人員,在資金利用、債務管理上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系統,致使企業擔負的債務過多,并使企業超負荷運轉。還有一部分中小企業對承擔債務責任上有錯誤的認識,認為拖欠賬款“天經地義”,甚至以破產來逃避債務。這些都導致金融機構不敢貸款給中小企業。

(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系統不夠高效,服務素質參差不齊

唯有高效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和高水準的服務質量,才能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局。然而,我國已有的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質量還有待改善,甚至有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還為了獲得利益,提供虛假訊息。這就使得中小企業的信息不對等問題、信用問題、與金融機構交流的問題以及財務信息披露問題不能獲得妥善解決。所以,中小企業要走出融資難的困局,提升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顯得迫在眉睫。

二、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困境的對策

(一)健全以銀行為核心的間接融資系統

1.積極推動民營銀行和互助銀行的建設,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自從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伴隨我國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政府應容許國內的民營金融機構進入金融市場。民營金融機構將不會受到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其運營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利益。如此,新型的民營銀行應將注意力放在中小企業,在市場上開辟出一條適合自身發展的道路。為了減少管理風險,在初始階段,政府應對民營金融機構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和審慎的資格核查制度。對于中小民營銀行,政府應給與政策上的支持,也可以創辦一些策略性銀行,以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局。例如,在中小企業的融資方面,政府在金融市場準入體制方面應采取寬松政策,容許中小企業以自我幫助為目的、以入股的形式為輔助手段,建立小型的股份制商行。比如說平安銀行的設立,就為中小企業的融資帶來了實質性的幫助,它的流程簡便并且其貸款抵押政策對中小企業有優惠,對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有所幫助。2.積極引導中小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機構有如下優勢:第一,體制變通性強、運營成本低、所需資金少,能與中小企業共謀發展,成為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的中堅力量;第二,非國有制銀行通常是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對當地的客戶的狀況有所了解,進而可以極大地減少交易成本;第三,非國有制銀行的運營質量有所保障,所有成本都能通過價格呈現出來,不用考慮“尋租”的情況。3.激勵金融機構,提升對其它的融資方式的認知程度,開辟融資途徑。從客觀方面來講,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因為中小企業的信用情況不甚理想、競爭環境沒有秩序、領導層素質參差不齊等自身的原因,使金融機構承擔的放貸風險變得越來越大。針對這種現狀,一部分地方性的金融機構已開始探尋創新性放貸模式來改變中小企業融資的困境(同時也是金融機構自身的困境),它們采取的措施包括:保全倉庫質押模式、出口退稅質押放貸、應收款項質押或收買、兼并專項信貸賬款等等,這些措施收到了一些效果。同時,鼓勵典當行業和出租行業的發展,為中小企業提供變通性強、快捷的融資途徑。

(二)中小企業應研發適銷對路的商品,強化經營管理能力,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和還貸能力

中小企業應牢固塑立有債必還的理念,強化自身的信用理念,建立完整的信用系統。在融資方法上,企業應大膽開拓創新,例如采用典當和商品融資兩類新模式。典當就是將企業暫時用不上的物品提供給資金借貸的銀行或非銀行機構,采用團體和個人質押、到期贖回的方法進行融資創新;商品融資就是給基礎產品的貿易提供金融服務,以該種方式為生產企業或消費者融通資金,從而破解自身的融資困境。

(三)充分利用政府的職能,建立類似美、日的中小企業局

中小企業局的成立對于優化中小企業外部環境,組織中小企業出口招商以實現“走出國門”的策略有著巨大作用。而引導中小企業多參與國內外大型的經貿座談會,實現銀行與中小企業的無縫對接,對中小企業借貸咨詢和服務兩個環節具有推動作用。

(四)在我國設立社區銀行

社區銀行的概念來源于美國等西方國家。其中的社區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地理定義,它可指一個市或一個縣,也可指城市或農村的居民匯集區域。凡是資產規模小、主要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小型銀行都叫做社區銀行。我國目前還沒有社區銀行的概念。但是,我國設立社區銀行很有必要。這是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困境的一種方法,更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保障。而社區銀行的建設,要汲取以往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城市信用社的教訓,做到“先立法、后行事”,“先制定規則,后游戲”。建議先頒布《社區銀行管理暫行辦法》,使社區銀行市場化和法制化。

(五)利用供應鏈金融幫助中小企業走出融資難的困境

供應金融鏈是一種在核心企業主導的企業生態圈中,對資金的可得性和成本進行系統性優化的過程。這類優化主要通過對供應鏈中的信息流進行搜集、整合、打包和運用,嵌入成本解析、成本管理和各類融資手段而達成的。供應鏈金融會依據中小企業對資金的需要,將中小企業、銀行、物流工資三者有機結合起來,幫助中小企業突破傳統融資瓶頸,使銀行進行融資創新、使物流公司完善業務模式,為中小企業融資鋪平道路。

篇(4)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縣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據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人民銀行對全國的金融業有監管的職責。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是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所在。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問題是,借錢者認為“借錢不光榮”,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都需要資金的支持和信貸投入,而縣域各國有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幾乎沒有發生,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后資金也非常緊張,因此只好轉向民間借貸,但在實際選監測點進行監測時,監測到的戶數極少。再如: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日漸突出,在銀行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企業為了自身發展,也加入到民間融資的行列來,而且資金額比個人借貸更大。但在深入企業調查時,明知企業有民間融資行為,企業卻不予承認,所以也就無法統計。同時,債權人也堅持“財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實際監測大多采用側面打聽的方式,加大了監測的難度。對此,基層人民銀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講明監測與個人財產和借貸行為無關,并對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另一方面讓群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且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政府部門應妥善處理好社會上的待業青年。當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而在逼迫的過程中,很容易引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政府部門應盡力對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適應民問借貸行為發展的法律規范。明確民間借貸出借金額、管理機構.規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須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納稅,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四、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民間接待也呈現生機。如果規范得當,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方式會更加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如果規范不當,則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必須提高警惕。

參考文獻:

篇(5)

(一)民間借貸法律制度不完善

1. 缺乏民間借貸專項法律規范。由于我國金融市場不完善等原因,金融法律主要以正規金融機構為對象,沒有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律規范。民間借貸立法層次低,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對我國民間借貸作出全面規范引導,無法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 民間借貸立法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等法律規范中,沒有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定義、主體、范圍和法律地位。

2. 民間借貸立法協調性差。由于“ 宜粗不宜細” 的立法指導思想、政出多門、立法技術欠缺等原因, 法律之間缺乏協調性、統一性和邏輯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第13條 規定了國家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公民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合法財產,包括借貸的自由貨幣資金及獲取的相應利益。但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②、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對民間借貸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由于法律制度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不同司法機關會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產生相悖的結論,不利于我國民間借貸的規范發展。

3. 民間借貸立法長期滯后。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范主要散見于民法領域,民間借貸立法長期落后于民間金融發展的需要。轟動全國的吳英案更是折射出我國民間借貸法規滯后的問題,并引發了如下疑問:民間借貸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是否受到了全面保護?民間借貸有無合法性邊界,其合法與非法的邊界究竟在哪里?盡管《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老36條)的推出,使非公有資本開始獲許進入金融服務業,民間借貸的重要作用被重新認可。《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新36條)實施后,國家對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的鼓勵和引導力度進一步加大。但是由于立法思想、立法技術等因素,民間借貸法律規范呈現操作性不強、判斷標準模糊的特點,導致民間借貸主體的利益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

(二)民間借貸與民間非法融資行為界限模糊

1. 關于我國民間融資的立法。雖然《刑法》第176條③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92條④規定了非法集資罪,但是并沒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進行明確的界定。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權罪,非法經營罪以及虛假廣告罪等犯罪行為的認定作出了規定,回應了如何劃清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界限、如何應對層出不窮的非法集資手法以及非法集資活動涉及的虛假廣告者到底要承擔什么責任等社會熱點難點問題。

2. 民間借貸與民間融資非法行為界限不明確。我國沒有明確規定民間借貸與非法經營、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間的界限,對非法民間借貸的認定和利率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對大規模生產性借貸的法律地位、不同借貸關系的法律責任是否區分、有償借貸和無償借貸的出借人是否應承擔同樣的義務、 民事借貸和商事借貸的區別、出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等問題,法律法規均未予以明確。由于民間借貸交易隱蔽、監管缺位等原因,非法集資、洗錢活動屢屢出現在民間借貸市場,尤其是高利貸對社會的影響與日劇增。

(三)民間借貸監管機制不健全

1. 民間借貸監管主體不明確。由于我國金融業采取“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監管部門。民間借貸監管主體到底是誰,目前很不明確,需要落實。中央政府已經做了一些政策性安排,銀監會也進行了風險提示,但誰來牽頭實施,誰來具體落實方案,尚沒有明確。《民間借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民間借貸監管主體明確到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但是沒有明確規定國務院具體部門進行監管。監管主體長期不明確, 導致公眾對社會集資風險無法準確判斷, 使得社會集資以非法形式廣泛存在。

2. 民間借貸監管對象不明確。我國對于高利貸、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抬會等非法民間金融一直采取嚴加控制和打擊的態度。但是基于對民間借貸認識的偏差,長期以來缺乏對民間借貸適當的監管,缺乏對抬會、私人錢莊、企業之間借貸監管的規定,尤其是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以外的職業放貸人、社會集資人等其他民間借貸主體缺乏監管。

3. 民間借貸利率規定不明確。利率變化反映了市場供求關系。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包括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民間借貸利率四倍上限的限定沒有理論和實踐的依據,沒有充分考慮不同地域的市場供求關系、經濟發展水平,難以合理引導社會資源的配置。

(四)缺乏民間融資市場退出機制

由于民間借貸市場不完善、法律規范不健全,我國沒有建立民間借貸援助、退出、清算等市場機制。當民間融資機構(包含個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一方面放貸人債權得不到全面保障;另一方面當作為放貸人的個人資不抵債時,無法解決其市場退出問題產生金融風險,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 民間借貸市場機制不健全,導致民間融資無序退出,存在潛在的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嚴重影響著經濟金融的穩健發展。

二、規范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建議

(一)完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

1. 制定完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盡快制定《民間融資法》、《放貸條例》、《民間融資中介機構行業管理辦法》等法律規范,完善民間融資立法體系,提高相關法律規范的協調統一性。修訂《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相關條款,明確民間借貸的借貸主體、業務范圍、資金來源、利率稅收、風險防范等,賦予民間借貸合法地位,引導鼓勵民間借貸規范健康發展。

2. 制定民間借貸配套實施細則。制定出臺《民間借貸實施細則》等配套制度,明確民間借貸主體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反洗錢、現金管理、反假幣、金融統計等方面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構成要件,明晰與合法民間借貸行為的界限。

(二)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界限

一是從借貸目的看,民間借貸是基于生活需求、生產經營急需,非法集資是以非法占有、牟取暴利為目的。二是從借貸對象看,民間借貸有親戚朋友、熟人之間等特定范圍,非法集資針對不特定社會公眾。三是從表現形式看,民間借貸主要以貨幣形式償還, 非法集資以實物或者權利證券等形式返還。四是從資金來源看,民間借貸資金主要來源于放貸人自有資金,非法集資主要來源于國外熱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五是從責任性質看,民間借貸利率在同期銀行利率四倍以內受到法律保護,而非法集資利率規定不受法律保護。

(三)完善民間借貸市場機制

1. 健全民間借貸監管體制。建立以人民銀行為主導,行業監管、民間借貸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完善我國民間借貸監管機制。人民銀行牽頭制定民間借貸監管指標等措施,明確民間借貸主體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反洗錢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構建統計監測指標體系,重點監測民間借貸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擔保形式、借款償還情況等。

2.完善民間借貸監管機制。健全民間融資監測、信息共享披露、監管協作機制,及時向社會公布民間借貸相關信息,合理引導民間借貸主體自主投資決策。加強事前監管機制建設,重點加強事前風險審慎防范,將風險消除在風險源頭。在民間貸款組織從業人員管理上,應重視資格審查,以確保民間貸款組織是由具備相當金融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的職業經理人在經營管理。 加強宏觀管理,為金融機構設置安全穩健和預防風險的指標體系,使民間借貸主體準確把握風險狀況,不斷提高民間借貸主體抵抗風險的能力。

3. 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積極推進民間借貸利率市場化,根據地域資金供求關系、經濟發展水平,優化民間閑置資金合理配置,推進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加快存貸利率市場化的同步推進,降低銀行存貸利差,使銀行開發更多非借貸中間業務,創造更多的金融服務產品。通過利率市場化,營造相對公平的金融市場環境,促進民間融資健康發展。

(四)建立民間借貸市場退出機制

1. 建立民間融資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修訂《破產法》,增加民間融資機構破產程序、清算程序等規定,建立健全包括民間融資機構援助、整改、破產、清算、退出等科學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保證民間融資機構破產或有可能破產時,在政府監管下有序退出金融市場,有效維護民間融資主體合法權益,減少對金融市場穩定的影響。

2. 制定民間借貸保險機制。制定出臺《民間借貸保險條例》,明確民間借貸保險主體、保險比例、保險期限及賠付方式。建立大額民間借貸保險機制,規定專門保險機構民間借貸保險,由民間借貸主體借方繳納一定的保費。當借款方發生經營危機時,由保險機構向借款人按一定借貸數額比例支付部分或全部借貸數額,分散因資金鏈斷裂產生的風險。

注:

①《貸款通則》(征求意見稿)第3條。

篇(6)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以通俗的方式講,民間借貸是這樣一回事,從前幾年開始,社會上就涌現了大量的放貸人,他們通過各種途徑收集資金,以高額利息貸款給有資金需要的中小型企業和自然人,因為其手續簡單,一般打張欠條即可完事,且靈活方便,與手續繁瑣、門檻又高的正規金融企業來講,民間借貸占了明顯的優勢,受追捧。

民間的巨額資金對于國家來說絕對是不可忽視的力量。我國民營企業近80%的資金需求來自于自由資產和民間借貸。去年中山大學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副主任林江近期走訪調研了當地民間借貸市場發出了“保守估計,借貸總量在3000-4000億元”的聲明,據溫州市金融辦最新調查數據顯示,溫州市流動性民間資本總額超過4500億元,并以每年14%的速度增長。

民間高利貸這幾年異常活躍,有需要就會有供給,這條資金鏈就這樣牢牢拴住了民眾企業等。中小企業和農業經濟往往由于自身收益少,資金缺乏,擔保條件不足,政府扶持力度弱,競爭力相對較低,無法從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導致資金運轉不足,面臨倒閉危險,于是求助于民間借貸,這樣的方式幫助了一大批企業渡過了難關。另一方,與銀行利息相比,民間借貸市面上的月利息少則4%,更甚10%以上,這確實是最賺錢最輕松的方式,面對如此大的誘惑,民眾都會選擇將積蓄投于放貸,有人甚至放棄了手頭工作,以此為生,甚至發展為家族放貸,資金鏈越來越長,從資金的提供者到需求者,層層遞進,每個人都被緊緊地連在一起。

民間借貸的繁榮,尤其是中小企業聚集,民營經濟發達的地區。根據現在民間放貸情況分析,廣泛存在的原因在于中小企業深陷民間資本漩渦無力掙扎,國家上調貸款利率融資難度進一步加大,以及國家出臺政策保護民間借貸,個中利潤巨大。以溫州市為例,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浙江多數地區民間貸款利息年息已在25%-30%之間,甚至更高。至2011央行已六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達到21.5%的高位,為了穩定物價,抑制通貨膨脹,信貸額度受限,貸款利率不斷走高,使得企業融資難度進一步加大,中小企業大多資金周轉困難,因此民間借貸盛行。據全省企業景氣調查,國家需要這筆民間資金促進中小型企業融資,近幾年來,中小型企業已習慣于求助于民間資本這個方便的融資方法,并且由于資金流轉難度加大等原因,企業往往有拖欠貸款的現象,如此循環,結果只能是深陷泥潭。條例的出臺會給民間借貸合法化創造了條件,約束了信貸組織的高利貸狀況,規范借貸行為,民間借貸從地下走至陽光下,保護了借款人,也限制貸款人,雙方都可以以司法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創立“只貸不存”的信貸公司也更具優勢,據調查,近幾年信貸公司的數量直線上升,國家希望能激活民間資金,對中小企業融資起到積極的作用,也表明市場是需要民間資金的,也是需要出臺合適的法律的。

一、民間貸款優勢

(一)巨額民間資本利用合理潛力十足。

條例的出臺激活并規范了巨額的民間資本,其分散、方便、的特點十分適用于分布在各個地區的中小型企業及農業經濟,只要操作規范,民間資金可以為經濟增長發揮積極的作用。借貸活動十分活躍的江浙地區幾乎家家戶戶都進行著放貸活動,這些地區也是民營企業聚集地,加之國家出臺相關政策使資金光明合理化,《放貸人條例》的出臺是借貸陽光化,使得資金運用規范化,為更多的企業解決融資問題,在法律環境下的民間借貸吸引了更多人的參與,借貸市場越加活躍。在法律的支持下,投資擔保公司、信貸公司等合格正規的金融機構會逐漸增多,改善了銀行壟斷的局面,改變了金融局勢,吸引著更多投資人。據國家統計局統計近年來,溫州市信貸投放連續幾年高位增長,2009年新增貸款高達1088.63億元,同比增長85.2%。

(二)法律保障鋪出光明大道。

《放貸人條例》給借貸方提供法律保護,為其解決財務糾紛提供法律保障,因此與條例出臺前的地下組織相比更加安全,民間借貸公司也順勢出現,為投資者提供理財規劃,一般只需有抵押物即可借款。這一舉措不僅管理了民間資金,更是吸收了民間大量投資者和資金,豐富了民間融資的儲備庫。參照出臺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可開辦借貸業務,旨在開放民間借貸。有了法律約束民間貸款利率不再虛高,如《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約束了地下錢莊非法集資現象,市場化程度提高。

(三)借貸合法化豐富市民投資方式。

民間借貸是一種很正常的融資方式,是一種直接融資方式,民間借貸已發展些許年份,不僅沒黯然消失反而更加活躍,這與其高額的利率,豐富的市場相關,金融危機加上銀行貸款的高要求、手續慢,資金緊張且不受國家支持的中小型企業對向銀行貸款望而卻步,不顧高利息只求解燃煤之急,民間借貸也因其資金運轉靈活,對借款限制小而被普遍接受。民間借貸可謂是利滾利錢生錢,中小企業資金一再吃緊致使民間借貸再次活躍,民間借貸利率也隨之上漲。高風險帶來高收益,據國家統計據統計1-4月份,溫州市民間借貸加權平均月利率10.93‰,與央行六個月以內的貸款利率4.86‰相比較,若投資于此,月息收入翻倍,在借貸合法化下,市民將自有資金合法自由放貸,風險低收入佳,是市民理想的投資方式。

二、民間貸款劣勢

(一)企業貨款拖欠現象嚴重,民間借貸陷入空前危機。

民間借貸是一條環環相扣的資金鏈,一旦斷鏈事故發生,往往會發生連鎖反應,引起社會動蕩引。這種資金生意易于其他,一般都為親友圈,發展至今,幾乎是全民放貸,從青島、溫州開始到珠三角這寫經濟發達地區,這樣的資金鏈下風險高是必然,崩盤的事則不少,尤其是溫州是民營經濟最為發達的地方,據全省企業景氣調查,二融資景氣指數自2009年以來首次跌入不景氣區間,已逼近2008年三季度(95.9)金融危機時的水平,融資難度的加大,流動資金周轉的延緩,導致企業間貨款拖欠現象的顯現,二季度企業貨款拖欠景氣指數為93.0,分別比去年同期和今年一季度下降5.5點和10.5點,貨款拖欠景氣指數處于不景氣區間,表明企業間資金流轉難度加大。溫州鐵通電器合金實業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范樂樂,范樂樂通過向親戚朋友借貸,然后將這些錢再用于放貸,結果無法收回借貸而選擇跑路。近期又發生了鄂爾多斯中富地產大股東出逃、二股東自殺事件,多米諾骨牌效應下的巨額損失,到頭來誰來買單,民間借貸雖火熱,但需量力而行。條例的出臺降低其中的風險,也降低了其中的收益,孰重孰輕,只能由參與者自己判斷,在法律的保護下才能安心投資。

(二)民間借貸利率高漲,中小型企業融資負擔重。

大多數中小企業往往由于擔保條件不足,無法從銀行取得足夠的貸款,根據哈爾賓調查顯示在100戶個體戶中,只有1%的個體戶不需要資金扶持;當發生資金緊張時,有47%的個體戶通過銀行或信用社貸款方式解決;有46%的個體戶通過親戚朋友籌借;有6%的個體戶需要通過民間借貸等方式解決資金緊張局勢。雖然現今各金融機構放寬了對個體戶的貸款要求,但由于資產少,信譽低等常見原因,向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貸款依舊不易,所以民間借貸非常活躍,近幾年各地區民間借貸月利率也隨之上漲,幾乎都超過十個百分點。民間借貸利率的持續升高勢必增加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

(三)大規模民間資本進入虛擬經濟,泡沫經濟一觸即發。

近年來信貸投放高位增長,民間借貸資金不再運用于中小企業資金周轉,大量的民間投資房地產樓市等虛擬經濟領域,例如2011年5月調查溫州市個人新增貸款346.98億元,增長53.3%,占溫州市新增貸款總量的62.4%,其中新增個人購房貸款101.76億元,制造業新增貸款僅增長21.0%,交通運輸業和批發零售業新增貸款更是出現負增長,同比分別下降73.4%和53.8%。房地產市場過熱等狀況顯示規模龐大可能有幾百億的民間流動資金進入虛擬經濟,加劇泡沫經濟發展。

(四)相關法律不完善,非法集資控制難。

我國民間借貸是人們在生活上互相幫助和在生產經營上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一種資金流通方式。這種融資方式通常表現形式為雙方溝通后簽下一紙文書,表現為民事法律和合同法律。國家使民間借貸走上光明大道,草擬了《放貸人條例》,規定保障自由借貸人的合法權利,避免債務糾紛,個人和企業有望合法注冊放貸業務。雖然草擬了了《放貸人條例》,但是相關法律并不完善,例如《貸款通則》的未修訂,限制非金融也從事放貸業務,與條例相違背。非法集資與個人借貸易混淆,法律對非法集資加以控制忽視個人借貸極易轉變為非法集資。條例市場利率制定死板,對市場價值未充分發現,會打擊民間放貸積極性,不利其發展。所以,我國需要借鑒成攻的案例加以完善,早有香港《放債人條例》的成功案例,有了陽光化的借貸市場,遏制住了高利貸的發展,控制住不良資產。雖說條例以法律的力量來約束地下錢莊等,草擬條例規定的利息范圍已經相當可觀,但與地下錢莊的巨額利息相比,這個的誘惑根本就無法抗拒,借貸合法化之下,地下錢莊可以申請放貸業務或成立正規的信貸公司,在法律限制下這些業務都需要辦理正規的手續,條例規定放貸資金必須是自由資金,且“只借不收”。與借得快貸得快,操控靈活灑脫相比,有些人仍是愿意繼續在地下交易,以謀取更大的利益。地下交易隱蔽,金融監管難,危及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

三、對策與建議

依照現狀,民間借貸存在是客觀的,必然的,既然如此,就要合理運用這部分巨額資金,規范我國現階段民間借貸。結合利弊提出對策建議。

1、首當其沖也是最基本的是完善法律體系,加強市場監控。確立我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加強法制建設,修訂與民間借貸相矛盾的條例,完善《放貸人條例》使其盡早出臺。消滅無良地下錢莊,或引其進入正道,加強監控,防止民間市場利率較銀行過高,能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等違規現象

2、國家支持豐富企業或個人投資領域。2011年5月13日國務院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等領域,為民間資本發展提供了公平競爭的環境,一些領域不再被國有企業所壟斷的相關意見。民間資本也需積極引向實體經濟。民間資金的運用領域變廣,民間資本可順應潮流投入新興產業,像新能源節能環保等新領域,也可以大膽參與軍事航空航天等領域。

3、國家支持中小企業信貸,緩解中小企業融資負擔。由國家支持提供中小企業相關抵押擔保憑證,對貸款風險作出補償,中小企業企業貸款難問題將大大減輕,高漲的民間借貸市場利率帶給中小企業的壓力也會稍加緩解。

4、推動民間金融機構創立,規范管理民間融資活動,我國相關金融機構分布不均,平均分布點少,小額貸款公司解決了一些問題,但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政策及自身原因,發展并不順利, 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解除了這些限制,在這樣有利的條件下,應該積極創辦貸款公司等新興金融組織,結合現代科技,有計劃得運用管理民間資金,形成健全的網絡服務體系,完善的信貸管理制度,在合理控制的基礎上提高民間資金利用率。

在當今社會,事實證明,民間借貸的力量需要被釋放出來,需要被合理利用,需要得到關注,需要不斷完善,善用民間借貸,為金融市場注入新鮮血液。

(作者單位:南京財經大學金融系金融專業09級)

參考文獻:

[1]李世新,張耀謀,鄭才林.當前民間借貸的成因、問題與對策.河北金融. 2009(04)

[2] 金永熙.新編民間借貸實物379問. 法律出版社,2008-8-1.

篇(7)

民間借貸關系行為人總處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位置,有的民間借貸存在著借貸中間人。隨著民間借貸的發展,中小企業融資需求促進了貸款人和中間人的機構化,風險承擔能力顯著增強。但是自然人的權益如何保障?民間借貸機構和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擔保混亂,是否限制其自身發展?

一、民間借貸機構存在的擔保問題

我國近年持續采取穩健的貨幣政策,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局面,正規的銀行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條件進行較嚴格的限制,為了融資需要,中小企業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以求出路。中小企業對資金數額需求較大,特定的自然人借款無法滿足其發展需求,然而我國出于維護金融秩序的需要,明文禁止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但是為了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國家允許中小企業通過小額貸款公司等民間借貸公司進行融資。民間借貸公司是貸款人機構化的結果,相比其他的民間借貸形式而言更為正規,但是其擔保制度處于兩難狀態。

債的擔保是指借貸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債券的實現、債務的履行,債務人向債權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保證措施。債的擔保包括物權性的擔保和債權性的擔保,物權性擔保是通過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財產權利上設立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等物上擔保方式進行擔保,而債權上的擔保是通過訂立保證合同或定金合同達到擔保的目的,下面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例試說明民間借貸機構存在的擔保問題。

(一)擔保方式存在的問題

1.占主導地位的信用貸款。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在貸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貸款,也可以采取擔保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信用貸款是貸款人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借款人無需提供抵押品和第三人的擔保。信用貸款方式的出現無疑對急需用錢的中小企業來說是最為理想的貸款方式,但就目前來看,小額貸款公司尚未獲得央行征信數據庫支持。當借款人申請無抵押貸款時,由于信息的不對等性使其不能正確判斷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以及經濟水平。再者,我國缺乏相應的民間信用機制,小額貸款公司決定是否借貸,只有根據可信度難以確定的紙面申請表,且決定借貸的主體是公司內部股東。信用借貸的款額沒有一定限制,高額貸款沒有相應擔保,為取高利,有些民間借貸公司甘于冒險。

2.人情擔保的連鎖效應。人情擔保是借貸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因血緣關系、姻親關系或者是熟人關系,好意或者為其面子而對借款人提供債的擔保或者物上擔保。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人情擔保往往以合法的擔保方式存在,在現實生活中甚至存在連保貸款,即你保我,我保你。人情擔保無疑減弱了對擔保機制的有效性。在小額貸款公司等民間借貸機構,人情擔保同樣存在。交錯復雜的擔保關系網,在表面上似乎為民間借貸機構降低了風險,但實際上卻是無法收回借款。

(二)可擔保物范圍模糊

我國《物權法》第180 條及第184 條分別以列舉和禁止性規定的方式界定了可抵押財產的范圍,但僅針對于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換句話說,民間借貸的興起就是因為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開某些的法律規定,接受本不能成為可擔保物的抵押物為借款人提供貸款。小額貸款公司其自身最大的優點便是能夠靈活運用各種貸款形式,通過分析貸款申請人現有的所有財產,在不移轉其占有的情況下,以期待財產的交換價值為目的,控制其自身風險。就小額借貸公司而言,其抵押物的范圍相比銀行所接受的抵押物更為寬廣,如以農戶經營權、股權、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貸款,微小企業流動資產抵押貸款、有固定收入職工工資性擔保貸款,以及貴金屬、有價票證為質押的貸款和小組擔保、家庭式擔保貸款等。故,民間借貸機構的發展,需要依靠金融創新,即應該尋求有價值且在借款人承受范圍內的的擔保標的物,而不是繞開法律法規,模糊擔保物的范圍。

(三)民間借貸公司擴張中的矛盾

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促進民間借貸機構的發展,仍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例,其擴張最大的障礙在于小額和分散的貸款原則與規章制度難以與其不斷壯大的公司規模和公司資本相適應。隨著業務的不斷擴大,貸款申請的額度也會隨之上升,風險必然接踵而至,最為重要的是,較大額的貸款無法適用曾經小額資金的無抵押無擔保貸款形式,當小額貸款公司較大額貸款業務增多逐漸成為其重要業務,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的優勢意味著散失,無法擴大的貸款業務最終會成為其擴張發展的阻礙。我們暫且不論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出路最終會是村鎮銀行還是金融公司,但可以肯定的是它的借貸需要完整的擔保機制相配合才能有效控制其內部風險。

二、民間借貸中間人的擔保責任

(一)民間借貸中間人主體風險之產生

公民與公民之間的借貸,相較于企業與非金融企的借貸而言,借貸關系更為簡單。并且公民作為出借方,其不能像非金融企業那樣在公司設立之時通過公開募集的方式獲得來自社會其他自然人的資金,故其交付的借款來源的主體特定,且數額較小。通常而言,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更多是熟人之間的小額借款,風險程度低,多表現為借款糾紛,出借人往往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等法律手段確保其債權的實現。然而,隨著民間借貸中間人的機構化和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公民與公民之間的貸款模式從熟人之間向陌生人之間轉換,因而面臨著新型的風險挑戰。

(二)民間借貸中間人的保證責任

1.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定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與網絡借貸公司在借貸關系中處于相似的地位,它們為有意放貸投資人提供信息服務,推薦經調研、評估、篩選的借款人并期待雙方產生借貸關系,而本身不以借貸主體的身份出現于借貸合同之中,僅收取合理的居間費用。它們是借貸主體雙方的居間人。

民間借貸中介機構作為居間人,針對借款人資信能力的審查多出狀況,這對投資人而言增加了投資風險。雖然民間中介機構作為居間人因故意或重大失誤而損害委托人利益時,不得要求報酬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投資人更希望有第三人為其主債權提供保證。保證合同是要式合同,主債權人與保證人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今多數民間借貸中介機構在形成借貸關系的過程中即使承諾承擔保證責任,然而實際上僅作為見證人在合同上簽字,致使保證缺乏要式性而失效。民間借貸中介機構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要吸引更多的業務,也需要其轉變角色,為投資人提供雙重保障。

篇(8)

現階段,我國金融界和法律界雖未對民間金融的內涵達成共識,但對民間金融是“處于國家監管的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行為”的這一特征都是認可的。民間金融運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貸、私人錢莊、合會、企業連結貸款等,這些常見的運行形式也已被學界的專家學者們所認同。

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中,主要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兩個罪名進行嚴厲的打擊,以維護銀行系統對于金融行為的壟斷地位以及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民間金融活動的入罪標準與刑事規則體系完善展開論述。

二、目前我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立法對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地位確認的缺失

目前,我國所有從事金融業活動的經營主體或組織的設立都要經過我國金融業特許機關—央行或銀監會的批準或審核。因此,除了對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關系(如個人借貸)的交易行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確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經央行或銀監會批準的從事和設立合會、私人錢莊、民間集資或其他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均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間金融相關法律地位確認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一些合理且確有必要存在的民間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確認的缺失而被認列入從事類似于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非法金融機構之列。

(二)民事法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規定過于簡單

以民間借貸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普通的民間借貸關系,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以及企業內部的集股融資進行了法律規定和確認[1]。所以,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雖然有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做依據,但是仍然缺少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使得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邊界依然模糊,判案時易引發分歧。

(三)行政法規對民間金融活動過多的否定

針對目前金融市場出現的各種民間金融組織,我國金融監管機關對其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其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這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如合會、私人錢莊等擅自向特定多數人或者不特定多數人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活動的機構都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一概不被法律所認可。[2]

三、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完善

(一)合理運用前置法認定民間金融活動罪與非罪界限

在實踐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刑事問題刑法來解決,民事問題民法來解決”這樣的固定思維方式,在犯罪的認定過程中,很少注意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來,在刑法界引起廣泛關注的“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理論,即主張在對不作為故意殺人、婚內、財產犯罪的認定中運用民法理論來分析刑法問題,并指出不能簡單地直接從刑法中尋找依據,而是應當首先從能否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賴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當中去尋找。筆者認為,基于刑法對民法的保障屬性,在刑法與民法交錯問題的處理中,要注重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行為人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以外的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構成犯罪?實踐中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非法集資解釋》則采取了折中的態度:“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吸收資金,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3]對于上面所述情形運用民法前置處理是否更加妥當?答案是肯定的。對于這類情況,可以賦予被害人自行選擇維權方式的權利。被害人可以選擇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自己的債權,也可以讓自己的“存款”繼續“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常見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的確定

目前,我國對于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如前文所述,該《解釋》首次對非法集資相關行為從法律要件與實體要件兩個方面進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判定行為,的確較之前的行為界定標準而言,具有較大的進步空間。然而,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狀況與實踐中的行為表現來看,該《解釋》只是解決了部分應急性疑難問題,而且其部分規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處。鑒于此,本文認為對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應從籌資本質、籌資影響、籌資基礎三個部分進行界定。

在籌資本質方面認定,應把握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在本質即行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視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其行為運作特點和運作目的理應體現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資金的用途是投資或轉貸謀利。這在行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詞,而非“資金”也得以證明,“存款”在金融學中具有特定含義,是指類似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社會公眾的剩余資金的一種吸收,與之相對應的是貸款。刑法第175條沒有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而是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從事金融業務。如果將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之外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本罪,實際上就意味著否定了部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4]換言之,籌資人吸收資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產需要,則所吸收的資金不屬于存款性質,應是資金或借款。但當籌資人吸收的資金是用于發放貸款謀利,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如果不從行為運作特點和目的上嚴格界定去兩者之間的區別,極易將民間借貸的合法籌資行為界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5]

在籌資影響方面,我國民間借貸行為范圍相對比較窄,有一定的邊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親戚、朋友等自己比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圍的擴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對的地域限制,而且其產生的影響相對較小。而非法集資行為多半是無范圍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數是向社會泛的采用散發小廣告、發宣傳單、派人勸說等非法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借款范圍非常廣泛,而且產生的影響較大。

在籌資的基礎方面,民間借貸的交易雙方之間是既基于金錢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時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資的交易雙方之間則純粹是基于金錢利益為基礎,投資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資一方的高利率許諾誘惑。

四、民間金融活動刑事規則體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

現行的民間借貸存在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日本和臺灣做法,制定《民間借貸法》,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無盡業法》,對無盡(合會)的會金總額、運轉期限、成員數量都進行嚴格限定,從而規范了無盡的運營。根據臺灣和日本的民間金融經驗:對待民間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過份壓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場運行規律的基礎上,健全法律制度,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法律監管。

(二)設置前置處理程序

在實體法方面,對涉及民間借貸的罪名,可增設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以參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罪的修改,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增加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規定: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公安機關通知,在限定期限內全額退還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繳納罰款,受過行政處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處罰,可由行政法規來另行規定,比如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公眾舉報并查證屬實后,可視情況責令嫌疑人在3至6個月內向被害人償還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門繳納罰款等。

注釋:

①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罪標準》,載《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②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③參見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④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⑤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參考文獻:

[1]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

[2]騰昭君,《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學博士論文,2011年4月。

[3]胡運鋒,《我國民間金融問題研究》,武漢大學碩士論文,2005年5月。

[4]楊興培、劉慧偉,《論刑法介入民間金融活動的原則和界限》,載《海峽法學》,2012年9月第3期。

篇(9)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論文怎么寫。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股市低迷、房地產受到打壓,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農商行(郵政儲蓄)貸款,先要由農商行(郵政儲蓄)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縣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論文怎么寫。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據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人民銀行對全國的金融業有監管的職責。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是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所在。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問題是,借錢者認為“借錢不光榮”,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都需要資金的支持和信貸投入,而縣域各國有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幾乎沒有發生, 農商行(郵政儲蓄)支持“三農”后資金也非常緊張,因此只好轉向民間借貸,但在實際選監測點進行監測時,監測到的戶數極少。再如: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日漸突出,在銀行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企業為了自身發展,也加入到民間融資的行列來,而且資金額比個人借貸更大。但在深入企業調查時,明知企業有民間融資行為,企業卻不予承認,所以也就無法統計。同時,債權人也堅持“財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實際監測大多采用側面打聽的方式,加大了監測的難度。對此,基層人民銀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講明監測與個人財產和借貸行為無關,并對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另一方面讓群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且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政府部門應妥善處理好社會上的待業青年。當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而在逼迫的過程中,很容易引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政府部門應盡力對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適應民問借貸行為發展的法律規范。明確民間借貸出借金額、管理機構,規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須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納稅,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四、結語

篇(10)

摘 要:通過對20世紀初期即蘇區革命前贛閩邊農村民間傳統借貸的現狀、運作及其與社會經濟關系的重新考察,認為當地的農村民間借貸關系不僅具有普遍性,利息也不是學術界長期所認定的那么高,而且它與當地農村社會經濟運行與發展具有不可或缺性,其具體的運作則具有很強的市場趨向性;民間借貸不是需要不需要的問題,而是政府如何加以規制與調控的問題。

關鍵詞:20世紀初期;贛閩邊;民間傳統借貸;市場趨向性;農村社會經濟;政府規制與調控

中國農村社會歷史久遠的民間傳統借貸,因其較高的利息率及其對加劇社會貧富分化所具有的推動作用,在20世紀的社會革命中被一般性地與“高利貸”劃等號,債權人以債權獲取合法的非勞動收入則統統成了社會的寄生蟲而被認定是革命的對象。長期(五四前后開始,50年代以后是“一邊倒”)以來,傳統民間借貸在學術界長期也被籠統冠之以“高利貸”而倍受責難,道德評判多于甚至替代了經濟理性分析。進入90年代后,李金錚等農村經濟史專家貢獻了一批重要成果[1],對20世紀上半葉的華北與部分江南農村的借貸問題進行了較系統的研究,認為經營高利貸不僅有地主、富農和商人,也有農民;農村借貸還包括農民間的互借貸;高利貸有殘酷剝削的一面,同時也有金融調劑的作用,農家經濟離開高利貸是很難運轉的。這些研究是對學術界有關農村民間借貸研究結論的重要突破。但是,一方面,學者仍然片面而籠統視民間借貸為高利貸,甚至認為它破壞了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和農民生活的正常運轉以及社會的進步[2],另一方面,學界對農村民間借貸的市場趨向性、債權人的經濟剝削與社會責任等問題則或研究不夠或沒有涉及;同時,20世紀30年代的贛閩邊地區,是當年蘇區革命的中心,鄉村民間借貸被統稱為高利貸并認定是革命興起的主要原因,而在該領域卻還沒有看到改革開放以后有關該地區研究的新成果。如能對該地此前的農村傳統民間借貸重新進行“實事求是”的全面考察與分析,不僅對深化蘇區革命乃至中國近百年農村社會變革的研究,而且對糾正長期簡單視農村民間借貸為“高利貸剝削”的傳統認識,對社會產權和社會信用遭受重創的中國農村加速金融改革、促進民間資金等生產要素的流通與優化配置、重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產權制度與社會誠信等等,都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與現實意義。本文以20世紀初期,即清末民國前期(1900-1930年)的贛閩邊農村為個案,通過對原有文獻資料、新近出版的方志資料和多年田野調查資料的重新研究,從民間傳統借貸的現狀、借貸雙方的經濟選擇與運作、民間借貸與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民間借貸的負面影響與社會政策問題等四方面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見。

[1] 李金錚著有:《借貸關系與鄉村變動——民國時期華北鄉村借貸之研究》(河北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民國鄉村借貸關系研究——以長江中下游地區為例》(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和《舊中國高利貸與農家關系新解》(《浙江學刊》2002年第6期)、《20世紀20-40年代典當業的衰落》(《中國經濟史研究》2002年第4期)、《二三十年代華北合作社借貸活動及其效果》(《史學月刊》2000年第2期)等重要論著。另外,馬俊亞則有《典當與江南近代農村社會經濟關系辯析》(《中國農史》2002年第4期)等論文。

篇(11)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5-090-01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特點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有人認為民間借貸亦稱民間信用,是指不通過己經存在的金融機構,而在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集團之間進行的一種借貸活動,是一種比較原始的信用形式。有人指出民間借貸是指農村正規金融組織之外的農戶之間,個體私人企業,鄉鎮企業等中小企業之間,農戶與中小企業之間發生的以償還為前提的借貸行為以及由此形成的借貸關系。有人定義民間借貸合同是貸款人是自然人,借貸人是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的借貸合同。

盡管學者們對民間借貸有不同的界定,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民間借貸是不通過己經存在的金融機構,而在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進行的一種借貸活動,更簡單地講是民間借貸應該是指擁有完全交易權的非金融機構的民事主體之間的一種借貸行為。

(二)民問借貸的特點

1.民間借貸的非金融性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滿足各類經濟主體對規模宏大、結構復雜的貨幣資金需求,主要靠金融機構的貸款,這是借貸的主要渠道。民間借貸之所以至今仍有市場需求,乃因為單靠金融機構的借貸并不能覆蓋或滿足民間一些小額與特殊需求,民間借貸彌補了金融機構借貸的不足。非金融性是民間借貸的首要特征。

2.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自治原則適用之

意思自治原則,即私法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摹本原則。意思自治的具體含義包括雙方或多方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愿協商,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相對人,自由約定契約內容,自由選擇契約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民間借貸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的、自由的協商來確定合同的內容, 包括貸款的數顫、利息、還款時間以及違約責任等。而金融借貸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間,合同的部分甚至主要內容已經事先由作為貸款人的金融機構確定下來,雖說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但借貸人能否成功進行融資的主動權與決定權主要掌握在金融機構一方。

二、我國現行法律對民間融資的規定

雖然我國目前尚未有一部法律明確民間融資行為的法律地位。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指出“公民于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雖然以上案例中酒店并沒有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集資,但實質上通過酒店的使用權為中介變相從事了向社會集資的行為。我們來看一下現行法我國對非法集資是如何認定的呢?

從金融的角度來看,非法集資是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這里的“非法”解釋得較為明確,即“未經有權機關批準”,而且應當理解為是實質上的非法,不只是形式上的非法。

區分合法集資與非法集資,應綜合以下幾點進行考察:第一,集資主體必須合法。根據《公司法》和有關的規定可知,集資主體僅限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依法設市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任何個人和非法人的經濟組織不能以任何方式向社會公眾集資。第二,集資方式必須合法。企業募集資金豐要是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第三,集資行為必須合法。因此以上案例中酒店的集資方式和集資行為是不符合現行法規定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問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第二項和第四項的規定,因而屬于無效行為。這是民間融資行為在現行法律中遇到的瓶頸,更有甚者被扣上非法集資的帽子。

三、結語

我國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是粗疏的,然而實踐中民間借貸是大量存在的。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人的融資需求,客觀上也一定程度地促進了區域經濟特別是促進了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但是民間借貸完全是按照自我的一套理論在運作,沒有具體的合理的操作模式無形之中增加了運作的風險,這種風險是潛在的,國家不能夠依靠有效的信息和途徑進行監管和預防, 一旦民間金融出現大面積的問題.將使政府處于十分不利的局面。國家既要能夠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還要有效的對其風險進行監控和預防,因此,我們呼吁對民間借貸必須進行規范,將其納入現有的法治軌道之內。

參考文獻:

[l]土利明.合同和合同法概述[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馬克昌.經濟犯罪新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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