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土地治理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2土地管理制度的問題分析
通過上文針對我國當前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和相關的項目進行細致并且深入的研究,可以對加強土地管理和完善相關制度的重要性有著全面的掌握。下文將針對當前土地管理制度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進行綜合性的研究,力求在此基礎之上提出改進和創新的對策,以全新的工作思路來對工作的方向進行科學化的引導,促進土地管理水準和效益的不斷提升。首先,我國當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土地的產權制度不夠完善和健全。最為突出的是城市內部的土地產權不夠清晰,土地產權的主體不夠清晰,同時針對土地的登記制度也不夠健全和科學,針對土地的使用劃分和相關的界定也不夠科學合理。另外,在當前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中,針對土地的價格機制建設不夠科學化,相關基準的價格不能夠真實的、全面的、客觀的反映出土地的實際價格水準,另外在地方政府之中也存在有壟斷性的行為,這一點對于土地價格也將產生不利影響。另外,在我國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之中,也存在有重大的缺陷。首先,現行的集體性的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存在有巨大的問題,針對各項權限的規定均存在有較大的缺失,而在部分的法律規定和政策之中,難以體現出農民作為集體式土地主體的所有權,部分地方政府不能夠準確的貫徹和執行國家所制定的土地管理制度政策,所以不少村民申請的住宅建設均由于規劃方案的缺失而難以得到及時的審批。上述問題都對我國當前土地管理工作帶來巨大的阻礙,所以應當加以全面的改進。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研究
學生撰寫地理小論文,作為地理作業的新形式,具有調動學習積極性、促進知識遷移、鍛煉研究能力、培養創造性等作用。已得到許多教師的認可。認真評閱小論文,利用小論文開展相應的活動,可以進一步挖掘小論文的利用潛力,提高學生的素質,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二、地理作品的形式
中學生地理作品大體上可以分成三類形式,第一類是在野外考察活動的基礎上,經系統總結成書面報告或專題性的小論文、游記,即是將野外的所見、所聞、參照有關資料寫成調查報告,按要求分門別類地描述。第二類是結合本地區有代表性的問題,諸如環保,資源開發等進行專題調查與分析,提出看法或方案的專題性論文,第三類是編寫鄉土地理志。本次指導學生的獲獎作品就是屬于第二類。
三、如何輔導學生撰寫地理小論文或其他小作品——寫好作品的注意事項
1、對掌握的各種資料及時整理,認真分析。一次地理野外考察活動內容害死相當豐富的,考察活動結束戶歐教師要輔導學生及時整理所收集的材料進行認真地分析。對地理標本進行整修,分類,制作卡片,對野外拍攝地典型地質構造、植物外貌以及風景照3片進行沖洗放大,并加上文字注釋,對素描和野外填圖加以精繪。最后整理收集來地文字,數據資料以備寫作時用。
2、積極欺負,充分討論。為使作品不是照抄材料或生搬教師所講地內容,而是有自己地見解,教師要積極啟發學習思考問題和發現問題,開好討論會,會上首先應由教師提出問題讓學生討論分析解答,即使是學生自己不能解答問題,教師也不要急于講解,要讓他們想想在提高求知地欲望后,教師再講,甚至還可作“拋磚引玉”或啟發式問題、讓學生圍繞某一中心提出更多地問題,啟發思考應是寫出有創造性地調查報告或論文地關鍵,而討論也會促進學生思考地力度。
2策劃決策階段的投資控制
工程項目策劃可分為總體策劃和局部策劃兩步。總體策劃一般是指在項目立項決策過程中所進行的全面策劃,而局部策劃可以是對全面策劃任務進行分解后的一個單項或專業性問題的策劃。不論總體策劃還是局部策劃,都是在構思多方案的基礎上,通過方案比選,為決策提供依據。方案比選包括技術方案比選和經濟效益比選。總的原則是在滿足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要求的前提下,達到技術先進適用、經濟合理與農業發展的總體要求相適應,最終選擇能更好地滿足土地整治目標的方案。由于不同方案的投資額、項目效益、投入的時間、工程設施的壽命期不同,因此比較各種方案時必須有一定的前提條件和規范的判斷標準:首先,應進行各個方案的絕對(經濟)效果檢驗,即方案的可行性檢驗,利用經濟評價指標的判斷標準剔除不可行的方案;其次,考察方案的相對最優性,稱為相對(經濟)效果檢驗,從而確保最終選擇的方案不僅可行而且最優。針對備選方案所對應的壽命期、資金是否有限制、投資數額是否相差過大、環境成本、社會成本等,進行全面調查研究和深入分析,并結合項目效益分析情況,比選出最佳投資方案,為項目的立項審批奠定基礎。對于政府投資的土地整治項目來說,投資決策前需要在項目選址和土地清查的基礎上,進行可行性研究,并編制投資估算。此階段的投資估算經財政和國土部門批準后,即是項目設計任務書中規定的項目投資限額,對項目施工圖設計和預算起控制作用,其對投資估算精度的要求為誤差控制在10%以內。
3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
土地整治項目技術上比較簡單,故簡化為施工圖設計階段進行。設計階段控制項目投資的主要方法是通過多方案技術經濟分析,優化設計方案;同時通過推行限額設計和標準化設計,有效控制工程投資。設計方案的評價與優化是通過技術比較、經濟分析和效益評價,正確處理技術先進性與經濟合理性之間的關系,力求達到技術先進與經濟合理的和諧統一。設計方案的評價與優化通常采用技術經濟分析法,即將技術與經濟相結合,按照項目經濟效果,針對不同的設計方案,分析其技術經濟指標,從中選出經濟效果最優的方案。由于設計方案不同,其投資、效益、工期和設備、材料、人工消耗等指標均有差異,因此技術經濟分析法不僅要考察工程技術方案,更要關注工程投資。設計優化是使設計質量不斷提高的有效途徑,在設計招標及設計方案競賽過程中,可以將各方案的可取之處重新組合,吸收眾多方案的優點,使設計更加完美。而對于具體方案,則應考慮在保證工程質量、工期、安全、保護環境的基礎上,追求全壽命期成本最低。
2灌溉方式的合理選擇
水利設計中,對于灌溉的方式可有多種選擇,如地表灌溉、噴灌、續灌、輪灌,每一種灌溉方式都有利有弊,而最佳方式的選擇,則取決于土地地形、土壤質量、水源情況以及農作物需求和耕作習慣。要求在選定方案設計時,對灌溉制度和灌溉定額予以考慮,從諸多灌溉方式中遴選出最佳方式,盡量減少投資成本的同時,提高土地整治效率,實現土地整治的預期效果。在土地整治項目區,要對已有水利設施進行檢修,對于淤積堵塞的土渠進行疏通,摒棄串灌漫灌等方式,減少水資源浪費和耕地浪費同時,增加了灌溉效率。如在對噴灌這種高效節水的方式運用時,應在保證正常生產、不減產量的前提下,考慮干管與支管的變徑問題,以節省投資成本。相比其他灌溉方式,噴灌方式約能節約30%~50%的水資源,而且適用廣泛,農田、園林、草坪等都可以采用。在節水、適用廣泛的同時,噴灌對地形和土壤適應性強,在平原和山區都能采用。
3灌排渠系布置及渠道選擇
在水利設計中,對于平原地區的農田溝渠,可以采用灌排相鄰的方式布置,這樣有利于農田灌溉輸水和田間排水。對于分設有一定難度的丘陵地區,可采用雙向控制,灌排合一的布置,有利于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在土地整治項目中,田塊的布置多為集中連片,但少部分地區也因地而異,渠系布置要符合田塊布置、大小和對現有水利設施最大利用。以項目區內現有固定的灌排渠系為基礎,加以修整加固,加之適當拓寬輸水渠道,因地制宜,通過項目區內主要的灌排系統,經農渠分水至每一田塊。為使輸水效率提高,還能兼顧節水和節約耕地占用,應對各個渠道進行襯砌。襯砌材料要具有防滲效果,減少渠道斷面尺寸。沖田溝渠系要沿著山腳布置排水溝渠,山坡來水小、地勢高一側設置灌排兩用渠,開闊地區,可在沖田中央布置灌排兩用渠,而山坡兩側布置排水溝渠,這樣可以合理控制沖田。如果在鹽堿重災區,灌排渠系正確布置應是:渠系應該在高處、排水溝應該在低處,這樣,有利于更好地洗刷鹽堿。對灌排渠系的設計要求很高,設計單位不僅要充分聽取當地群眾的意見,還要從全局出發,科學規劃。對于土地整治項目區的面積較小耕地和丘陵地區,這種不便發展農業的集中連片,也不利于渠灌集中灌溉方式使用的情況下,可在項目區修建蓄水池,增加蓄水量。蓄水池修建在有良好匯流面的坡面,對其配套設施也合理安排。對于一些較為集中農田的灌溉死角,可建立提灌站,對現有設備更新改造,當污水源或田塊位置較高時,可采用建立新的提灌站措施。渠道選擇多種多樣,但各有利弊。比如,U形渠道,它具有很強的輸水功能和防滲能力,但是設計過于復雜,需要專業人員來施工,成本大;梯形渠道,其占地面積大,如果是在土質疏松的地理環境下,可直接挖掘輸水渠道,成本低廉;矩形渠道與梯形渠道恰恰相反,其占地面積小,但對修建材質要求很高,成本巨大。所以在渠道的規劃上,應在綜合考慮地形、土質、資金投入等因素基礎上,做到因地制宜,物盡其用。
4渠系建筑物工程設計
渠系建筑物,顧名思義就是過水建筑物,主要修建在溝渠首部、渠和路、排水溝等交叉位置,為灌溉輸水、合理分水、田間排水提供重要保障。渠系建筑物大多均為一些小型水利工程,比如:修建調節水流、控制流量的節水閘等;在溝渠與河流交叉處,修建類似涵洞、渡槽等的交叉建筑物;為了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在溝渠與河流處修建小橋等便民建筑物;在渠道突變位置修建陡坡,或為了通過山崗等地形而設計的輸水渠道;還有就是量水槽等測量水量的設施。以上種種建筑物,無需特別設計,技術含量要求不是很高,因地制宜,合理規劃,適用于小型農業生產。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本文通過對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概念的理解以及闡述了農村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和在土地征用時應補償范圍和標準。另外,根據我國目前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在“公共利益”范圍界定,征用制度完善,補償制度完善,規范政府征地行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制度“公共利益”范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程序
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一、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區耕地又浪費嚴重。隨著人口的逐年增長,耕地將繼續減少,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要做到這一要求,必須堅持:(1)加強規劃,嚴格管理,嚴格控制各項建設用地(2)要優先利用荒地,非農業用地,盡量不用耕地(3)要優先利用劣地,盡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監察和土地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制止亂占耕地的濫用土地行為。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這不但因為征用土地是國家政治權力的行使,而且因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國的最高利益,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體現,私人行使權利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在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時就得對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建設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應在貫徹節約土地,保護土地的前提下保證國家建設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集體土地征用意味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意味著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喪失,故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一是對被征用土地的生產單位要妥善安排生產,二是對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適當補償,四是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補助。
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土地征用的補償并不是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該被征用土地建設項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單位則兼具這兩個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補償是合理的。用地單位的補償是一項法定義務,承擔此項義務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條件。用地單位必須按法定的標準,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組織給予補償。
二、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用。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土地補償費,主要是因國家征用土地而對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給予的補償,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2、安置補償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規定。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處于生長而未能收獲的農作物等,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三、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這些規定都強調了征用的前提必須是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只為某個或某些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體土地的。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征地審批程序的規定,可以間接推斷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城市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應當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實上,為實施城市規劃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體的建設項目來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是誰申請使用,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出讓或劃撥給誰使用。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難把握。
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目前已查處的大量違法批地占地案
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補辦手續。即使被查處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飯”為由,再補辦手續,做善后工作,最終實現征地占地的“合法化”。今年以來,全國已發現違法占用土地案件4.69萬件,結案2.78萬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處分,62名違法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1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受處罰率僅為千分之幾。既破壞了司法的權威性,也沒有使違法者受到震懾。
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給予四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前兩種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后兩種費用則是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國家在對農村土地征用后,受償的主體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個人承包經營農戶不能作為受償的主體,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受償,失地農民不僅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勞動力。加之沒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產和生活,造成農民失地又失業生活極度困難。
四、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我們并不否認為了公共設施和公益事
業建設需要犧牲部分人或集體的利益,但不得不對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適用的范圍、征地的程序和損失補償產生了質疑。國家征用權的濫用和土地所有權的強制轉移,產生了明顯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補償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賣、出讓等形式高價轉移給土地開發商。把這一行為認定為了“公共利益”,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該行為使農民的私權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遠遠不及農民對自己土地的利用率。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農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針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其中也涵蓋了一部分農民個人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對農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和農民個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幌子,以較低的補償強行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體單方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強行征用農
民承包的土地。當農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會上便出現了一種新的群體-“失地農民”,他們喪失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尋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們不斷地上訪、告狀,成為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這是征用農業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最大的問題是不按審批程序進行。我國的廣大農村中,縣、鄉、鎮政府對農村土地享有著絕對的權力,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但縣、鄉、鎮政府部門卻是所有者主體的代表,同時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農村土地征用的決策上需要聽從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很多時候便會出現政府擅自占用土地、買賣土地等非法轉讓土地和越權審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占地的現象。由于農村土地征用費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種種原因被閑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
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補償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但未規定應給予相應的補償。與憲法此規定相配套的法律規范對于補償制度的規定也不完備。如《環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種禁止性、限制性的規定,但卻未規定應當給予何種補償的規定。其次,補償辦法規定不合理、不科學,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較差。《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征用前三年該地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六倍至十倍,對安置費的補償規定為最高不超過十五倍,兩者相加不超過三十倍。這樣的規定能否合理體現被征用土地的實際價值令人懷疑。據權威部門統計,
近三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累計達9100多億元。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補償到了農民的手中呢?
五、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
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
在實際征地過程中,之所以出現損害農民權益和農地非農化失控的現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導思想有偏差,目的動機不純,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無本買賣,以求盡快實現資本原始積累,加快建設,或者為了體現個人政績。其實,規范的征地制度應具備兩項基本功能,或者說能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具備保障農民權益的功能,以確保農民在失地的同時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業、醫療和養老的條件;二是具備控制農地非農化趨勢的功能,將農地占用納入合理利用和保護有限土地資源、實現生態經濟持續協調發展的軌道。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學、合理、規范的唯一標準。只有以此為出發點,并作為實施征地過程的指導思想,輔以切實措施,才能確保在推進城市化過程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確保農民權益和有效地實現耕地資源的動態平衡。
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我國現行法規對“公共利益”的范圍未作出明確界定,這為任意解釋“公共利益”、擴大征地范圍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現“公共利益”是個筐,什么東西都可往里裝的情況。為了避免出現這類現象,參照國際上有關國家《征地法》的規定,有必要對“公共利益”的范圍作出明確限定,主要包括:(1)、國防、軍事需要;(2)、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鐵路、公路、河川、港灣、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需要;(3)、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鐵路、公路、河川、港灣、供水排水、供電、供氣及環境保護等建設事業;(4)、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機關,以及以非營利性為目的的研究機關、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公共利益”具有動態性,為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帶來了一定難度。所以,應倡導、重視社會民眾的參與權、選擇權。對于社會普遍承認的、獨立于社會和國家現行政策之外的公共利益用地項目,如有關國民健康、市政基礎設施等,政府應嚴格按有關土地征收、征用法規辦事,而對那些由社會發展不同階段所引發的符合社會、國家急需要的相對公共利益項目,尤其是有爭議的項目,則應建立特定的制度,即通過采用公開、透明的方式,向社會說明其“公共利益”之所在,提倡由政府和全體民眾討論、認同。
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
在對農民集體土地的征收、征用過程中,政府始終處于強勢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體,又是補償的主體。雖然,新修改的《憲法》對有關土地征用的條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對農民利益的保護,但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強勢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變,對“公共利益”的解釋權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對征地如何補償的決定權還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規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為,構成了規范征地制度,保障農民權益的關鍵。為此,首先要嚴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權力,理清征收、征用的界限。其次強化平等協商和監督機制。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體土地時,必須尊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體地位。政府在對集體土地征收、征用的決策作出之前,必須與集體農民進行平等的協商,征得絕大多數農民的認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剝離政府與征地行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現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間有一個很大的利益空間。它構成了濫用征地權力、任意降低補償標準的癥結。因此,必須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規范、約束政府行為,弱化乃至剝離政府與征地行為之間的直接利益關系。
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
筆者認為,農村土地征用事關農民的生存,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還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幾個步驟:其一應該加強對農村土地征用的審批程序。其二,應該增加農村土地征用的聽證程序。在農村土地被征用時,農民往往是最后一個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農村土地過程中的暗箱操作,應當增加聽證程序以聽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見,滿足他們的知情權,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強農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雖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無權決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對征地補償的確定及補償費用的分配及使用,卻有權進行參與,發表自己的意見,如果是少數農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讓失去土地的農民參與決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監督征地使用單位對土地使用情況,如果被征土地被閑置,農民當然地有權申請恢復土地的耕種,如此不僅達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還更有利于保護國家有限的土地資源。
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如何完善是學者們一直關注的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中的“土地年產值”是個極不易確定的數值,各地差異也相當大,計算時主觀性很強,不僅增大了政府自由補償的隨意性,而且在實踐中征地的雙方多數時是達不成共識的。因此,筆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應該從幾個方面著手:第一,補償標準。現在是市場經濟的時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補償的標準才較為合理,讓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實了解土地征用,參與討價還價,如此才能滿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支持土地的征用。第二,合理的給予安置。應該在給予金錢補償的同時,對他們今后的生活給予安置。另外,筆者認為還可以將一部分補償拿出為失地農民辦理保險,這也是維護他們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徑之一。第三,擴大補償的范圍。筆者認為在對農民的實際損失給予了補償的同時,還應該加入預期的利益。預期的利益當然是很難確定,但是可以從失地農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潤中予以確定,尤其是對于個人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承包期限還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們的預期利益更應該給予維護。
參考文獻資料:
1、《憲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
2、《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
一、可持續土地整理概述
在可持續發展理念下,土地整理活動是指綜合該區域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條件,在環境代價和資源代價最小的情況下所取得的最大經濟收益的一種發展方式。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
(一)提高土地的生產性能和生態功能
土地整理通過土地平整,清除影響土地規模利用的障礙物,建設機耕路、給排水溝和農田保護林網,能有效提高整理區農地的生產性能,改善農田的生態環境條件。
(二)降低土地整理可能帶來的風險
在土地整理中,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有些后果是難以預測的。所以在農地整理過程中必須重視風險測定評價,進行后果的虛擬分析,尋求風險最低的土地整理模式。
(三)增加耕地數量和保護生態環境質量的有機統一
一個土地整理項目不能增加耕地面積,則項目很難啟動和運行。為了增加耕地,一些地區經常以減少水域、園地、未利用地或林地為代價,這必然會減少土地利用的多樣性,同時對保護生態環境質量構成某種影響。因此,可持續的農地整理,必須注重土地數量和環境質量的協調發展。
(四)經濟上可行
土地整理能使農地利用節水、節能、節勞、提高產量,而且可以通過新增耕地的60%置換建設用地指標獲利,其經濟效益是顯著的。但是,如何選擇科學合理的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降低單位面積上的整理費用,創造更多的投入產出比,依舊是評價農地整理可持續性的重要標準之一。
二、土地整理可持續性的影響因素
(一)經濟因素
土地整理項目投資的目標,是在不超出生態系統承載力的前提下,提高土地整理項目區生產效率,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福利需求,使經濟效益得以最大限度的增長。即增加項目區長期的經濟財富和福利是土地整理項目可持續發展的本質內涵和最終目標。因此,經濟的持續發展狀況是判斷土地整理項目是否可持續的重要因素。土地整理的直接受益者是整理區域內的農戶,其對農戶的經濟效益表現為土地經整理后產量增加與生產成本降低兩方面,從而提高了農戶的收入。產量增加的原因可歸納為三項:一是上地整理后有效耕地數量增加;二是土地整理后土地生產能力的提高;三是土地整理后農戶對土地的投入與采用農業新技術的可能性增加。而生產成本的降低主要是因為:一是由于田塊集中節約的勞動成本;二是由于田塊規整,實施機械化耕作節約的成本;三是通過完善灌溉設施和田間道路系統,降低的灌溉成本和節約的運輸時間。
(二)生態環境因素
可持續的土地整理項目是生態、環境、景觀保護與項目區經濟發展之間的合理平衡,是在不破壞資源環境及不損害后代人利益的條件下的發展。當土地整理投資行為主體的經濟活動對自然生態環境系統的結構與功能產生影響,從而使得自然生態環境系統對人類的生產、生活條件和質量產生直接和間接的生態效應時,這種效應有可能是好的,也可能是不好的,即投資行為的最終結果,可能是帶來自然生態系統的正向演替,所謂正的生態效益;也可能是使得自然生態系統逆向演替,即所謂負的生態效益。因此,能否合理地保護資源,維持或改善項目區域生態環境系統及其景觀審美度,提高項目區生態環境系統的穩定性和均衡性,是判斷土地整理項目復合系統持續性的重要因素。
(三)組織制度因素
土地整理項目營運的組織機制及管理機制,是土地整理項目持續經營的保障。良好的土地整理組織機構和健全的制度體系是土地整理項目目標實現的重要保證。因此,土地整理項目制度是否健全,組織形式是否符合實際,是影響項目持續發展的組織制度要素。影響土地整理投資項目可持續性的組織制度因素主要包括土地整理組織相關的決策機制、反饋機制、經營管理機制、融資機制等多個方面。
(四)協調性因素
土地整理項目是一個由工程措施、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組織制度等各子系統組成的復合系統。系統內各子系統的結構組合模式,決定了土地整理項目的綜合效益。優化結構組合,能促進土地整理系統的物質、能量、價值和信息流動與交換,產生系統協同放大效應,促進系統綜合效益的最大化。因此,土地整理項目內部各子系統的協調度,影響著土地整理項目的可持續性,是土地整理項目可持續性評價應考慮的重要內容。
三、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為了使評價體系能準確地反映土地整理區的真實情況,建立土地可持續地整理評價體系應貫徹以下的構建原則:
(一)科學性與可操作性原則
科學性是制定評價指標體系的最基本的原則。構建的指標體系既要能揭示土地整理的效益,又要能反映社會經濟發展的內在需求。但是它并非單純的理論探索,而是要能發揮實際作用的體系,因此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如果不具備可操作性,那么建立體系就毫無意義。對于不同的土地整理區域,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是生搬硬套。
(二)系統性與完整性原則
指標體系作為一個整體,要比較全面地反映被評價區域的發展特征。因此,構建土地整理評價體系時,要從系統的觀點出發,把整個整理區作為一個相對獨立而又與其周圍環境體系緊密聯系的系統。在保證完整性地原則下,充分考慮全局的因素,選取能反映土地整理與社會經濟資源結合的特點、能反映土地整理與土地區域、專業化利用相結合的、能考慮到土地整理的廣度和深度的各種因子。只有這樣,才能使評價體系真正地反映土地整理帶來的各種影響。
(三)動態性原則
動態可持續發展有兩方面涵義,一方面是土地整理的評價體系必須著眼于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合理利用,需要考慮到若干年后對土地整理的不同投入,將會造成不同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果;另一方面則是針對社會發展對土地資源的需求而言,隨著人口不斷增加與城鎮建設用地逐漸擴展,進行內涵挖潛,土地整理活動將是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必然選擇。
(四)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原則
為了能夠全面反映土地整理情況,選取的指標包括定性和定量指標;為了能夠客觀反映問題,把定性指標量化,把數值運用到指標體系中,最終得出定量的結論。
(五)社會效益、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原則
土地整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它一方面可增加有效耕地面積,緩解人地矛盾,同時工程開展能帶動各類相關行業的發展,解決大量的就業問題,可見,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會帶來良好的社會效益。另一方面它也能改善土地的質量,提高土地的生產能力,因此也具有很好的經濟效益。同時土地整理工程的實施,必然改變當地的生態結構,進而改變當地的生態功能。因此,在評價時,必須把三者結合起來,才能真實地反映實際的綜合效益,才能判斷實施土地整理能不能使土地永續利用,能不能給子孫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環境。
(六)公眾參與原則
公眾參與方法是通過一系列的措施和手段,促使事物(項目等)的相關群體積極地、全面地介入事物過程(決策、實施、管理和利益分享等)的一種方式方法。通過這些措施的運用,使當地人和外來者(專家等)一起對當地的社會、經濟、文化自然資源進行分析評價,對所面臨的問題和機遇進行分析,從而做出計劃、制定實施方案、對計劃和實施做出監測評價,最終使當地人從項目中得到收益。有效的公眾參與,會使得評價更加全面、完整和更具有針對性,并使得所提出的評價行動建議更易于被當地人民所接受,為項目的成功運營創造良好的條件。
參考文獻
家族公社早期,家族公社成員集體占有生產生活資料,共同勞動,土地屬于“公有共耕”;到家族公社后期,個體家庭從大家族中分化出來,大家族的財產逐步變為個體家庭所有,土地屬于“公有私耕”,即原來集體耕種的土地,以份地方式分給個體家庭使用,土地仍然歸家族公社所有,個體家庭只有使用權,而且往往定期重新分配,在份地之外還要留下一塊地供集體耕種,收獲物作為家族公社的公共開支。[5] “公有私耕”是家族公社的最后階段,它的繼續發展就是家族公社崩潰,個體家庭完全獨立。所以,在沒有外來力量干預情況下,氏族所有制到個體家庭所有制的變革路徑一般為:氏族公社所有制——家族公社所有制——個體家庭所有制。
這種正常的變革路線,被一種超越家族公社的外力即國家權力所干擾而變得復雜。在原始社會末期,家族公社土地處于“公有私耕”階段。這時,國家出現了,家族公社的土地所有權被國家剝奪,家族公社對土地只有實際的占有權,家族公社土地所有制變為土地占有制。夏、商、西周實行的井田制就是這種被國家剝奪了所有權的古代公社占有制。[6]
先秦文獻證明,這種國家所有權下的家族公社占有制是當時主要的土地制度。《小雅·大田》:“有渰渰萋萋,興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騰文公上》:“方里為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后敢治私事”。《周禮·遂人》有“十夫有溝”,《匠人》有“九夫為井”。分別有八家、九家、十家為一井的說法。這樣整齊劃一的布局在現實中不可能的,顯然具有較多的理想色彩,但“公田”、“私田”的劃分并非主觀臆想,因為建立在古代公社廢墟上的國家殘存有公社及其所有制,是中外古代史中的一種普遍現象。[7]公田由全體成員合力助耕,收獲物歸公,用于上繳國家賦稅和公共開支,私田歸個體家庭耕種,并定期重新分配,收獲物歸自己。
井田上的勞動者是有血緣聯系的家族公社成員。《詩·周頌·良耜》:“獲之挃挃,積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櫛。以開百室,百室盈止,婦子寧止。”鄭箋云:“百室,一族也。……一族同時納谷,親親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間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逸周書·大聚》:“維武王勝殷,撫國綏民……發令以國為邑,以邑為鄉,以鄉為閭,禍災相卹,資喪比服,五戶為伍,以首為長;十夫為什,以年為長;合閭立教,以威為長;合旅同親,以敬為長;飲食相助,興彈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墳墓相連,民乃有親,六畜有群,室屋既定,民乃歸之。”朱右曾的《逸周書集訓校釋》認為,“旅”當為“族”,“合旅同親”應是“合族同親”。《禮記·大傳》說:“上治祖禰,尊尊也;下治子孫,親親也。”可見,這種互助互愛的尊尊、親親(孝弟)關系正是宗族血緣關系的內在特征。宗族共同體(家族公社)是作為實體存在的,既是社會的基層組織,也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個體家庭雖然已是相對獨立的生產和生活單位,但仍然被宗族的外殼束縛著,對宗族還存在一定的情感依賴和義務,尚未成為獨立的社會基本單位。
西周土地制度是國有制,周天子是全國最高的統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詩·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尚書·梓材》:“皇天既付中國民越厥疆土于先王”。周天子把土地分封給諸侯,諸侯將受封土地分給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第次分賜其子弟和臣屬。《禮記·禮運》:“故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是謂制度。”周王對所授封土有予奪之權。《孟子·告子下》說天子對諸侯有改封的權利:“一不朝則貶其爵,再不朝則削其地,三不朝則六師移之。”各級貴族對占有的土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私相授予,這就是《禮記·王制》所說的“田里不鬻”。西周的土地國有制是以承認家族公社對土地的實際占有為前提的。土地原來屬于家族公社的財產,統治者征服這些宗族后,土地所有權屬于最高統治者,但家族公社對土地仍然具有長期而穩定的占有權。
井田制崩潰后的土地制度,曾長期被認為是個體家庭私有制。[8]自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來,隨著研究的逐步深入,戰國實行授田制的觀點已得到學者的普遍認同。[9]云夢秦簡《魏戶律》:“二十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野,人人孤寡,繳入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婿后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宅。”[10]《呂氏春秋·樂成》:“魏氏行田百畝,鄴獨二百,是田惡也。”云夢秦簡《田律》:“入頃芻稿,以其授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稿兩石。”[11]“今利其田宅,復之三世”。[12] “故為國分田,數小畝五百,足侍一役,此地不任也。”[13] “州、鄉以次受(授)田于野。”[14]《荀子·大略》:“家五畝宅,百畝田,務其業而務奪其時,所以富之也。” 這些史料說明,授田制是當時普遍實行的土地制度。授田制下,個體家庭成為社會的基本單位,并作為獨立的主體,與國家發生關系,國家與農戶在土地上形成對接。這樣,原來淹沒在宗族共同體中的個體家庭完全獨立出來,宗族共同體全面崩潰。
戰國授田制的特征是國家對土地擁有所有權,個體農戶對土地擁有長期而固定的占有權和使用權。在一定條件下,對土地的長期占有權必然轉化為所有權。戰國末期,各諸侯國因直接控制的土地越來越少,授田已逐漸廢止,農民對土地的占有權已被事實上的所有權所代替。公元前216年,秦王朝頒布“使黔首自實田”令,在法律上承認農民的土地所有權。
這樣,從氏族所有制到個體家庭所有制(通常所說的個體家庭私有制)實際經歷著這樣的變化路徑:氏族所有制——家族公社所有制——井田制(國家所有權下的家族公社占有制)——戰國授田制(國家所有權下的個體家庭占有制)——個體家庭所有制。
二、以生產工具為“指示器”的生產力不是土地所有制變革的動力
對于土地制度變革的原因,長期以來,學界總是歸結為生產力發展所致。例如,有學者認為氏族所有制為家族所有制所取代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15]對于春秋戰國土地制度變革的原因,學界有一種影響甚為深遠的說法,那就是鐵農具和牛耕的推廣導致井田制的瓦解和戰國授田制(或土地私有制)的確立。[16]這一說法因被大、中學的教材采用而深入人心。
事實上,從新石器早期的裴李崗文化到戰國早期,農業生產工具并沒有本質的變化。在距今8000—7000年的磁山、裴李崗新石器早期文化時期,農業已經是主要的生產部門。在遺址中發現有石錛、石斧、石鏟、石鋤、石鐮、石刀、骨鏟、骨刀、蚌鏟、蚌刀等農業生產
工具,還有石磨盤和磨棒等糧食加工工具。農具以磨制為主,制作精致,種類配套齊全。石斧在當時生產中起著重要的作用,用于砍伐樹木,開辟耕地,石鏟用于翻土播種,石刀、石鐮用于收割,磨盤和磨棒用于加工糧食。從耕地的開墾,作物的種植、收割,到收獲物的加工等主要工具已經具備。其后的仰韶文化的農業生產工具,幾乎沒有超出裴李崗文化的農業生產工具種類,只是制作上有所改進,形式上有所變化。甚至河南龍山文化的農業生產工具,主要的也還是這幾種。[17]二里頭文化使用的仍然是石、木、骨、蚌質農具,其中以石器為最多,骨蚌器次之,也有木器。從樣式上看,這些農業工具,如扁平石鏟、凹刃石鐮以及穿孔石刀等,與龍山文化相比并無多大區別。[18]
商周時期,青銅器的制造水平已經達到很高程度,但器皿多為禮器、兵器、車馬器、樂器等,屬于農業生產工具則極少。[19]這與處在青銅時代的世界各國都普遍缺乏青銅農具的情況非常相似。而且,大多數青銅農具是出土于貴族墓葬中的,青銅農具作為隨葬品,葬于并不實際使用它的貴族的墓中,是葬制的需要,抑或統治者“籍田”時的象征物,尚需進一步研究。青銅農具為何不可能大量使用呢?理由正如眾多學者認為的,銅在當時是珍貴的,首先要用來鑄造武器、禮器和用器,即滿足貴族統治者的需要,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當然就沒有條件作為農具使用了。[20]
由于對古代文獻產生的年代存在爭議,對文獻的記載有不同的解釋,因此考古發掘的實物就成為研究中國冶鐵技術產生和發展的最重要依據。鐵農具的使用有一個過程,從能夠冶煉鐵,到冶鐵技術的改進,又到鐵器實際應用,再到鐵器廣泛運用于生產活動,是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剛開始使用鐵器時,質量差、數量少。恩格斯就說過:“最初的鐵往往比青銅軟。所以,石器只是慢慢地消失的”。[21]迄今發現的年代最早的人工冶鐵制品是河南三門峽虢國大墓中出土的銅柄鐵劍。[22]這件銅柄鐵劍是塊煉鐵制品。塊煉鐵是在較低溫度下用
木炭還原鐵礦石,得到的比較純凈但質地疏松的鐵塊。[23]塊煉鐵在加熱鍛造過程中與炭火接觸,碳滲入鐵中,使其增碳強化,成為塊煉滲碳鋼。使用塊煉滲碳鋼技術十分費時費力,而且成本又高,只能用來制作部分兵器。[24]中國是世界上最早發明生鐵冶煉技術的國家。山西天馬——曲村晉文化遺址的第四層發現鐵片一件(編號為84QJ7T12④:9),時代定為春秋早期偏晚;在第三層發現有二件鐵器,一件為鐵條(84QJ7T44③:3),另一件為鐵器殘片( 84QJ7T14③:3 ),時代分別定為春秋中期偏早和春秋中期偏晚。兩件鐵器殘片是白口生鐵,是目前發現的最早的鑄鐵器殘片,鐵條是塊煉鐵。[25]白口生鐵質硬而脆,容易折損,不適宜鑄造各種需要強度和韌性的農具。[26]為了克服白口生鐵的脆性,大約在戰國早期,發明了將白口生鐵退火處理的柔化技術,制成韌性鐵器。河南洛陽水泥廠戰國早期灰坑出土的鐵鏟,是迄今為止發現的年代最早的韌性鑄鐵。改善鑄鐵脆性的退火工藝,為廣泛使用生鐵提供了可能。[27]也就是說,直到戰國早期發明生鐵柔化技術以后,才有真正應用鐵農具的可能,而這種可能性轉化為現實還需較長時間。從考古發掘看,春秋到戰國早期的鐵器,多出自墓葬,數量很少,器形簡單,形體薄小,不少是用金、玉、青銅作柄,有的鐵器還錯金嵌玉,它們無疑是作為珍貴物品埋葬的,這表明鐵在當時還是一種稀有的珍貴金屬。[28]韓汝玢先生對春秋至戰國早期出土的鐵器作了統計,共一百三十余件(分別屬于三十九項發掘)。[29]在這三十九項發掘中,大部分為侯王貴族的墓葬,在一百三十余件鐵器中,大部分為鼎、劍、玉徑鐵劍、金柄鐵劍、金首鐵刀、銅柄鐵劍、鳥形牌飾、帶鉤等,钁、鐮、鋤、鍤、鏟等農具約三十余件,僅占總數的1/4。而在三十余件農具中,有些顯然不是作為農具使用的,如山西長治分水嶺12號墓和14號墓,規模宏大,隨葬品極多,12號墓隨葬品430件,14號墓隨葬品1005件,均以青銅器為主,兩墓墓主為貴族無疑。12號墓隨葬品中有鐵钁4件,14號墓隨葬品中有鐵鏟3件,鐵钁1件,這些農具顯然與農業生產無關。可見,在春秋至戰國早期,鐵農具數量極少,即使應用于農業生產,也不可能形成社會性的生產力。
牛耕法起源于春秋戰國之際。作為一種先進的耕作技術,牛耕能夠實現深耕,提高耕作速度,對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具有重大意義。牛耕的推廣和普及是一個緩慢的過程。從文獻記載和鐵犁出土的情況看,戰國時牛耕的使用當是頗為稀少的,縱使使用牛耕,其生產力的提高也很有限。出土的戰國鐵犁主要分布在黃河中下游一帶,犁的形制是∨型犁,其犁首鈍角120度左右,兩側鐵葉長不及十厘米,這種犁起土不能太深。至西漢前期,牛耕的使用還只局限在某些特定地區,大部分地區并不通曉鐵犁與牛耕,即使在黃河中下游地區,也只有少數農家有能力使用它們。漢武帝末年,搜粟都尉趙過大力推廣牛耕,并改進田器,牛耕遂逐漸普及。[30]
可見,從裴李崗文化到戰國早期,農業生產工具主要是石木農具,盡管在種類、制作技術上有緩慢的進步,但并沒有本質的變化。正如張光直先生所言:“從仰韶文化到龍山文化到三代文明,如上文所述,有一步一步的質的躍進……從前一個階段到后一個階段的躍進,并不伴隨著生產工具、生產技術的質的進步。考古遺物中的生產工具,如鋤、鏟、鐮刀、掘棍、石環等等,都是石、骨制作的。不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原料上,從仰韶到龍山到三代,都沒有基本的變化。”[31]
因此,氏族所有制被家族所有制代替,并不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春秋戰國土地制度的變革也是如此。從井田制到授田制的變革是一個漸變的過程,長達幾百年時間。自西周末期開始,井田制已經出現瓦解的跡象,即所謂“公田不治”,到春秋中期以前,“公田不治”已經是普遍現象。“無田甫田,維莠驕驕。無懷遠人,勞心忉忉。無田甫田,維莠桀桀。無思遠人,勞心怛怛。”[32]井田制的改革首先從賦稅制度開始。齊桓公在位時(公元前685-前643),實行“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肥瘠的程度征稅。這就改變了井田制原有的力役納稅形式。其后,魯國的“初稅畝”,楚國的“量入修賦”,秦國的“初租禾”,都是改“籍”法為征收土地稅的變革。在賦稅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各諸侯國又相繼變法。李悝在魏國“作盡地力之教”,實行“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33]的授田制。齊國“均地分力”,甚至小小的滕國,也實行“受一廛而后為氓” [34]的制度。秦國的變法最晚,商鞅于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兩次實行變法,明確規定廢除井田制。
顯然,在井田制開始瓦解和變革時,鐵農具還沒有出現。而在變革過程中,鐵農具數量極少,農業生產工具主要仍是石木農具。到戰國中期以后,當鐵農具開始大量使用時(牛耕只是在個別地方使用,依然沒有形成社會生產力),各國變法已經基本結束(商鞅變法處于戰國中期,是各國變法中最晚的),井田制到戰國授田制的變革已經完成。
之所以把鐵農具作為井田制到授田制變革的動力,是認為鐵農具具有個體生產能力,而木石農具不具備這種能力。這實際是一種誤解。我們知道,戰國晚期,鐵農具逐漸增多,但木石農具仍在使用,1955年在石家莊市市莊村發掘的趙國晚期遺址中,鐵農具占全部鐵、石、骨、蚌工具的65%,[35]即石骨蚌農具仍占35%(如果考慮因腐爛而無法發現的木質農具,非鐵農具的比例還會更高)。顯然,戰國晚期,大量的仍然使用木石農具的個體小農是具有獨立生產能力的。因此,不管從時間還是功能上看,鐵農具和牛耕都不可能是春秋戰國土地所有制變革的動力。
從裴李崗文化到戰國早期,生產工具沒有本質變化,土地制度卻有一步一步的質的躍進,顯然,土地制度的變革不可能是生產力發展導致的結果。[36]
土地作為一種稀缺資源是從農耕經濟的出現開始的。在采集狩獵的攫取經濟階段,人們隨自然界食物資源的變化而遷移,土地對于人們來說,沒有實際的意義;生產型經濟出現后,人們開始定居的農耕生活,土地逐漸成為人們賴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生產資料。磨制石器和農業經濟開始可能并無必然的聯系。[37]但只有磨制石器才會使原始的鋤耕農業成為可能,也就是說,土地能被開墾,成為一種稀有資源,作為一種財產,是磨制石器作用的結果。作為生產資料的土地天然就與具有個體生產能力的磨制農具相聯系,磨制石農具是土地作為生產資料的前提。原始農具簡陋,是單個人使用的工具,集體勞動也只是個體勞動的量的簡單相加而已,原始農具并不是現代社會的生產線,非集體協作不能使用,因此,與通常的認識相反,需要集體協作的恰恰是發達的生產力,而不是原始的低下的生產力。[38]氏族或大家族共同占有土地,集體勞動,并不是生產工具落后,不具備個體生產能力的結果,而是原始血緣觀念的頑固性使然。因此,在土地的氏族所有制到個體家庭所有制的變革過程中,考察生產工具是否具有個體生產能力沒有實際意義。一句話,以生產工具為“指示器”的生產力的進步,與土地所有制變革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三、私有觀念和私有財產關系的擴張是土地所有制變革的動力
恩格斯說:“這個時代的人們,不管在我們看來多么值得贊嘆,他們彼此并沒有什么差別,用馬克思的話說,他們還沒有脫掉自然發生的共同體的臍帶。這種自然發生的共同體的權力一定要被打破,而且也確實被打破了。不過它是被那種在我們看來簡直是一種墮落,一種離開古代氏族社會的純樸道德高峰的墮落的勢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貪欲、粗暴的、卑下的物欲、對公共財產的自私自利的掠奪——揭開了新的、文明的階級社會。”[39]“卑鄙的貪欲是文明時代從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動力。”[40]這種來源于私有觀念和私有制的私欲正是氏族所有制到個體家庭所有制變革的動力。
私有觀念的出現是以人的自我意識的覺醒為前提的。根據進化心理學的觀點,人的自我意識產生于更新世末期的直立人,是在對包括生態學壓力和社會壓力在內的環境壓力的反映過程中獲得的,隨著人們的實踐活動和人際互動的發展,人的認知能力得以進化,自我評價和自我尊重產生,人的自我意識因之出現。[41]自我意識的發展,使個體對生產生活中與自己關系密切的物品產生自覺地占有的意識,從而導致私有財產的產生。所謂私有財產,實質反映著以財產為中介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離不開人的自覺的意識。因此,是私有觀念導致私有財產的產生,而不是相反。有一種習慣的說法認為,在早期的部落或氏族公有制內部,隨著生產發展,剩余產品出現,剩余產品導致私有財產產生,有了私有財產或私有制才有了私有觀念。這種觀點似是而非。首先,所謂剩余產品的說法是有問題的。剩余產品從來都是相對的。“從人與物這一自然關系角度看,人類物質生產品不可能有剩余。人類消費水平是隨著生產的發展而不斷提高的。僅就必需消費品來說,今天的必需消費品,若干年前可能是奢侈品,而今天的奢侈品,以后可能變為必需消費品。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可以通過改變消費方式消費掉它所可能創造的一切生產品。”[42]其次,私有財產是對財物的排他性的占有關系,是以人們普遍性的社會承認作為前提的,很難想象,當一種私有財產關系被承認時,人們事先沒有排他性的占有財物的意識。所謂先有公認的排他性的財產占有關系,然后才有私有觀念,這在現實和邏輯上都難以成立。因此,我們認為,正是先有了占有財產的意識和欲望,才會有對財產的排他性的占有關系。
公有和私有從來都是相對的。氏族所有制、家族公社所有制和個體家庭所有制,實際都是公有和私有的對立統一體,在氏族、家族和個體家庭的內部,財產是公有的,然對外部而言,則屬私有。氏族財產的內部公有,并不能否定氏族之間財產、利益的排他性事實,事實上,為了爭奪土地、水源等,氏族之間經常爆發沖突。個體家庭的財產對家庭外部來說,屬于個體家庭私有,但在個體家庭的內部,財產則是家庭成員共有。因此,公有和私有只是相對的概念,那種認為氏族公有制下不存在私有觀念和私有財產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否則我們無法理解氏族之間財產排他性的事實。氏族之間財產的排他性的事實說明,氏族財產是私有基礎上的公有,在氏族所有制下人們的意識中是存在私有觀念的,只不過這時人們的私有觀念,尚不能與個體家庭所有制下的私有觀念相提并論而已。氏族所有制下,氏族共同體是占有財產的主體,個人與氏族融為一體,不分彼此,個人利益是通過氏族整體利益實現的,人的私有觀念的表現是以維護氏族共同利益作為前提的,對于土地,“每一個單個的人,只有作為這個共同體的一個肢體,作為這個共同體的成員,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43]而個體家庭所有制下,個體家庭是占有財產的主體,個人利益是通過個體家庭利益來實現的,人的私有觀念則是以個體家庭利益為前提的。因此,氏族所有制下人們的私有觀念和個體家庭所有制下人們的私有觀念的差別,在于作為前提的主體的不同,氏族所有制下人們的私有觀念是以氏族為利益邊界,而個體家庭所有制下人們的私有觀念則是以個體家庭作為利益邊界。從氏族到大家族,再到個體家庭,占有財產的主體的外延是一步步縮小的,也就是說,人們認同的群體的利益邊界是一步步縮小的,一步步向自己靠近的,這正是私有觀念和私有制一步步發展深化的結果。私有觀念的深化,使人們更為關注自身及其與自己血緣更近的小群體的利益,而導致與原來共同體的疏離,這樣,氏族分化出大家族,大家族又分化出個體家庭。
在氏族公社早期,氏族成員共同占有生產生活資料,共同勞動,人們的私有觀念以氏族共同利益作為前提,私有制以氏族作為邊界;當氏族內部出現血緣關系更為密切的大家族組織后,私有觀念和私有制開始以大家族作為考量的利益邊界,這樣,氏族公產逐漸私有化為大家族財產。在這個過程中,私有觀念和私有制是相互作用,互為動力的關系。在私有觀念作用下,當一種氏族財產變為大家族私產后,這種私有化的財產關系反過來強化人們的私有觀念,被強化的私有觀念又會進一步推動氏族的其他財產變為大家族私產,這樣,在私有觀念和私有財產關系的相互作用下,氏族財產一步步成為家族私產,開始是各種動產,最后是土地等不動產,最終氏族所有制為家族公社所有制代替。同樣,在家族公社所有制到個體家庭所有制的變革過程中,私有觀念和私有財產關系的相互作用,互為動力,使家族公社的財產一步步變為個體家庭的私產,最終家族公社所有制為個體家庭所有制代替。土地從氏族所有制到家族公社所有制,再到個體家庭所有制,即所謂的土地所有制變革,實質就是私有觀念和私有制相互作用,并一步步深化的結果。
原始社會末期,家族公社的各種動產已經成為個體家庭私產,土地制度則處于向個體家庭所有制過渡的最后階段即“公有私耕”階段,土地為家族公社所有,個體家庭耕種份地,并定期重新分配。而此時,國家的出現,剝奪了家族公社的土地所有權,家族公社對土地只擁有實際的占有權,但這種變化并不能阻止家族所有制變為個體家庭所有制的趨勢。在私有觀念和私有制推動下,家族所有制到個體家庭所有制的變革以一種迂回的路線進行著,即家族公社土地占有制(井田制)先變革為個體家庭占有制(授田制),然后再發展為個體家庭所有制。
井田制到授田制的變革實質是宗族共同體(家族公社)的崩潰,個體家庭脫離共同體而獨立。這正是私有觀念和私有制作用的結果。井田制瓦解的跡象是由于西周末年開始的“公田不治”的現象。公田是作為上繳國家賦稅和宗族公共開支之用的,體現著宗族的集體利益,也是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族共同體的重要象征。在西周末期以前,公田上的勞動一直得以較好地維持,反映宗族成員對宗族的認同感依然較強,個體家庭與宗族的利益在某種程度上依然是一致的。自西周末期開始,“公田不治”的現象出現。“無田甫田,維莠驕驕。無懷遠人,勞心忉忉。無田甫田,維莠桀桀。無思遠人,勞心怛怛。”[44]《春秋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民不肯盡力于公田”。陳國也出現“道路不可知,田在草間”的情況。[45]“解(懈)于公田”,[46]“公田不治”,[47] “怠于公事” [48]成為當時普遍的現象。所以,《呂氏春秋·審分》說:“今以眾地者,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則速,無所匿遲也。”這說明,在私有觀念擴張的情況下,人們更為關注自身及其個體家庭的利益,血緣觀念變得淡漠,人們對宗族的認同感嚴重削弱,在人們意識中,自身與宗族已經不是一個整體,這樣,個體家庭與宗族利益的一致性就出現了分裂,當人們更為關注個體家庭利益時,集體利益就必然受到影響,因而出現了“公田不治”的現象。當人們對作為宗族紐帶的血緣關系的認同感大為降低時,也必然要求打碎宗族的外殼,脫離宗族共同體的束縛,此時,宗族共同體就成為個體家庭和社會發展的阻礙力量。春秋至戰國前期的變革正是基于應對這樣一種普遍性的社會要求而發生的。變革是人們對面臨的社會問題和挑戰的應對,是意識的自覺的創新活動。各國變法盡管是自上而下通過統治者掌握的國家權力完成的,但如果沒有個體家庭要求獨立的普遍性的社會要求,變法也不可能發生。私有觀念和私有制的發展使個體更關注自身及小家庭的利益,從而產生脫離宗族共同體束縛的愿望和要求,而國家權力不過是通過超越個體的強制性力量,使這種變革過程大為縮短而已。
戰國授田制后,個體家庭掙脫了血緣網絡的桎梏,從宗族中獨立出來,成為社會的基本單位,個體家庭對土地擁有長期而穩定的占有權,有利于激發小家庭的生產熱情,如《墨子·非命下》曰:“今也農夫之所以早出暮入,強乎耕稼樹藝,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為強必富,不強必貧;強必飽,不強必饑,故不敢怠倦”。私有觀念擴張所導致的授田制,反過來會進一步強化個體對自身利益的重視,使私有觀念的發展得以深化。王翦所謂
“以請園池為子孫業耳”,“請田宅為子孫業”,體現了個體已經不滿足于對土地的占有,而要求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傳之子孫,成為永久產業。[49]這樣,土地的個體家庭占有制發展為個體家庭所有制就成為必然。
總之,氏族所有制到家族公社所有制的變革,井田制到戰國授田制的變革,在變革前,生產力并沒有顯著的進步,因此,生產力的進步導致土地制度變革的說法是難以成立的。原始農具簡陋,是單個人使用的工具,集體勞動也只是個體勞動的量的簡單相加而已。“部落共同體,即天然的共同體,并不是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的結果,而是其前提。”“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勞動的產物,而是表現為勞動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50]這就是說,以血緣關系聯結而成的部落或氏族共同體,不是共同占有土地和共同勞動的結果,而是相反,即部落或氏族公社的群體性導致了共同占有土地和共同勞動的結果。這種天然共同體的存在,不是因為生產力的低下,而是靠共同體成員強烈的血緣認同的觀念,以及建立其上的血緣情感來維持的。這種血緣觀念和情感只有私有觀念才能使之消解。私有觀念是人在實踐活動和人際互動中的一種意識的覺醒,它使人對自身的存在和利益的維護由自發變為自覺,私有財產體現著以財產為中介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正是先有占有財產的自覺的意識,才會有排他性的占有財產的關系。私有觀念和私有財產關系(私有制)是相互作用,互為動力的關系。它們的相互作用使人們的私有觀念和私有財產關系一步步深化,氏族的財產一步步變為大家族(家族公社)的集體私產,大家族的財產一步步變為個體家庭的私產。在這個過程中,土地作為一種財產,也由氏族所有變為大家族所有,最后為個體家庭所有。
注釋:
[1][15]參見林耀華、莊孔韶:《父系家族公社形態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0、32-33頁。夏之乾:《母系向父系過渡是否是由公有制向私有制過渡》,《史學月刊》1982年5期。
[2]引文為柯瓦列夫斯基所言,轉引自莊孔韶:《恩格斯與柯瓦列夫斯基的家族公社觀》,中國民族學研究會編《民族學研究》第七輯,民族出版社,1984年,第167頁。
[3][21][39][40]《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4、159、94、173頁。
[4] 參見吳汝祚:《從墓葬發掘來看仰韶文化的社會性質》,《考古》1961年第12期。
[5][7]參見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31-42頁。
[6]參見金景芳《論井田制度》,齊魯書社,1982年,20—22頁。
[8]郭沫若:《奴隸制時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34-40頁。韓國磐:《試論春秋戰國時土地制度的變化》,《廈門大學學報》1955年2期。
[9]劉澤華:《論戰國“授田”制下的公民》,《南開大學學報》1978年第2期。張金光:《試論秦自商鞅變法后的土地制度》,《中國史研究》1983年第2期。
[10][1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292-293、27-28頁。
[12]《商君書·徠民》。
[13]《商君書·算地》。
[14]裘錫圭:《戰國社會性質試探》,載社會科學戰線編輯部編《中國史論集》。
[16]郭沫若:《奴隸制時代》,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5—6、31—34頁。吳慧:《井田制考索》,農業出版社,1985年,92—97頁。
[17]參見李有謀:《中原新石器早期文化問題探討》,《鄭州大學學報》1981年第1期。
[18]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年,第20頁。張之恒、周裕興:《夏商周考古》,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33—35頁。
[19]參見趙世超:《殷周大量使用青銅農具質疑》,《農業考古》1983年第2期。白云翔:《殷代西周是否大量使用青銅農具的考古學觀察》,《農業考古》1985年第1期。
[20]參見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科學出版社,1956年,第549頁。陳文華:《關于夏商西周春秋時期的青銅農具問題》,《農業考古》2002年第3期。
[22]參見《中國文物報》1990年1月26日,第1版。
[23]李眾:《中國封建社會前期鋼鐵冶煉技術發展的探討》,《考古學報》1975年第2期。
[24][26][27]楊寬:《我國歷史上鐵農具的改革及其作用》,《歷史研究》1980年第5期。
[25][28][29]韓汝玢:《中國早期鐵器的金相學研究》,《文物》1998年第2期。
[30]楊際平:《秦漢農業:精耕細作抑或粗放耕作》,《歷史研究》2001年第4期。
[31]張光直:《論“中國文明的起源”》,《文物》2004年第1期。
[32][44]《詩經·齊風·甫田》。
[33][47]《漢書》卷24《食貨志》。
[34]《孟子·滕文公上》。
[35]河北省文物管理委員會:《河北石家莊市市莊村戰國遺址的發掘》,《考古學報》1957年1期。
[36] 在井田制瓦解和變革前,除了生產工具沒有本質的進步外,農業耕作技術也沒有明顯的改進,如后世主要的農作物黍、粟、菽、稻、麥等在夏代已經種植。(參見周昆叔等《中國最早大豆的發現》,《中國文物信息網》2003年8月18日。)水利灌溉技術在新石器時代的龍山文化中已經出現。(參見葉萬松等《河南龍山文化的社會經濟基礎》,《中原文物》1984年第3期。)糞肥在商代已經使用。(參見胡厚宣《殷代農作施肥說》,《歷史研究》1955年第1期。)總之,在井田制瓦解和變革前,耕作技術方面并沒有突然出現一種導致生產力發生本質變化的新因素。另外,耕作技術對土地制度變革的作用,在功能上的解釋力度,無法與生產工具相比,因為“勞動資料不僅是人類勞動力發展的測量器,而且是勞動借以進行的社會關系的指示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4頁。)因此,本文考察生產力與土地制度的關系,主要著眼于生產工具方面。
[37]參見陳淳:《石器時代分野問題》,《考古》1993年第3期。
[38]最原始的農業是一種“火耕農業”或稱“刀耕火種”。它的耕作過程主要有砍伐樹木、放火燒荒和撒種點播等三道工序。這種火耕農業,播種前不翻土,播種后不中耕,石斧和尖木棍是主要的耕作工具。(參見黃崇岳:《試論原始農業的經濟地位》,《農業考古》1982年第1期。張之恒:《中國原始農業的產生和發展》,《農業考古》1982年第1期。)顯然,石斧和尖木棍等完全是個體能夠使用的工具,也就是說即使在火耕農業階段,個體勞動能力也是具備的。
[41]參見劉毅:《自我意識與選擇壓力》,《西北師大學報》2001年第1期。
[42]袁林:《所有制的本質與起源》,《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
[43][50]《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2頁。
[45]《國語》卷2《周語中》。
二、土地價值核算對水利工程項目經濟評價影響
通常情況下,水利工程的主導單位都是國家或者政府,并且針對土地資源的利用,能夠通過水利工程相關的補償性措施來進行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過渡或轉讓,但是絕大多數情況下,政府對于土地擁有絕對的主宰權,所以并不會對水利工程的整體經濟評價造成很大程度的影響。但是在我國水利工程中,多元開發是一種較為常見的形式,這樣一來項目產權就呈現出了多元化的特點。針對水電行業我國已經在政策上進行了全面開放,在這種情況下,對相關水利工程項目進行具體收購,就逐漸成了一件司空見慣的事情。在我國現有的國民經濟體制下,通常都是通過影子價格來對土地價值進行量化衡量,在這一過程中,使用價值是針對土地資源進行評價的唯一衡量標準,但是卻忽視了土地本身價值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土地核算將會對水利工程經濟評價,造成很大程度上的影響。如果針對土地本身的資源價值進行具體全面的考慮,將會得出大相徑庭甚至截然相反的經濟評價結論。所以在針對土地資源進行經濟價值核對的過程中,要能夠針對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形式的工程項目經濟評價,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得經濟評價結果更加符合真實情況,并且更加全面系統。否則如果進行片面的土地價值核對,將會對工程項目的經濟評價造成強烈的結果沖擊,從而不能夠對項目進行客觀分析。
材料選用:1)施工用水:基座基礎底板施工宜采用20℃以下低溫合格水,以使砼入模溫度低于25℃,如達不到應加冰塊降溫。2)水泥:水泥在水化過程產生大量的熱,聚集在結構內部不易散失,使砼內部的溫度升高。為此,在施工中應選用時效30天以上,水化熱較低且自熱度穩定的普通礦渣水泥。粗細骨料粗骨料:選用5-20mm連續碎石,且級配良好。3)細骨料:采用中粗砂。減少水泥用量,降低砼的干縮。為防止粗細骨料溫度上升必要時對粗細骨料淋水降溫。4)混合料及外加劑:混凝土中摻入一定量的緩凝型減水劑,一方面可明顯延緩水化熱釋放的速度,推遲水化熱峰值的出現;同時減少拌和水,節約水泥,從而降低水化熱。混凝土中摻入適量粉煤灰,不僅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減少混凝土的用水量,減少泌水和離析現象;同時代替部分水泥,減少水化熱。摻入適量膨脹劑,有效地補償混凝土干縮,并在一定程度上補償收縮,改變混凝土分子結構組織,增加密實性,提高抗滲能力。
二 混凝土拌制
混凝土采用現場拌制。砂、石、粉煤灰要求車車過秤,稱量過程中,水、水泥偏差控制在±2%以內,砂、石偏差控制在±3%以內。外加劑應配制成溶液,按照試驗室編制的施工說明及方法程序,按攪拌機攪拌容量制作外加劑溶液的選量容器,各種外加劑由專人負責稱量、填加,其重量允許偏差不超過±2%。嚴格控制原材料的投放程序,先投石子,再投放水泥、粉煤灰、外加劑,最后投放砂子。每盤裝料數量不得超過攪拌筒標準容量的 80%。每盤上料必須有人監秤。砼攪拌時嚴格控制攪拌時間,待全部材料投入后,攪拌時間不得少于1.5分鐘。攪拌好的砼在全部卸盡之前不得再投入拌合料,更不得采取邊出料邊進料的方法。嚴格控制水灰比、用水量,不經試驗員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加減用水量,改變水灰比。
三 混凝土的澆筑及養護
(1)混凝土的澆筑
為了防止早期升溫過快,混凝土澆筑時,應控制入模溫度低于25℃,因此混凝土澆筑應盡可能安排在陰天或夜間進行。混凝土澆筑采用混凝土泵車直接入模。混凝土由一點開始,兩邊對稱均勻入模,采用斜面分層一次澆筑方法,每層澆筑厚度不大于500mm,水平段以保證不產生施工縫為準。整個基礎底板澆筑成一個整體。混凝土采用Φ70插入式振搗棒振搗,棒振搗半徑控制在500mm以內,插入點呈梅花狀排列,振搗時間以表面不再下沉,不再出現氣泡,表面泛出灰漿為準。分層澆筑時,振搗棒插入下層混凝土內的深度不小于50mm,振搗過程中,嚴禁碰撞模板、預埋件、鋼筋等,與模板距離不大于150mm。振搗棒插入下層的深度不少于50mm振搗過程中嚴禁出現漏振現象。混凝土進入初凝前,用鐵滾碾壓數遍,用木模抹平,終凝前加與混凝土標號相同的原漿,用木抹打磨壓實,以閉合收水減少裂縫。
(2)混凝土的養護
農業經濟是縣域經濟的根,農業項目是縣域經濟的點。為了促進區域農業經濟的發展,國家已經持續推行農業綜合開發22年。土地治理項目是農業綜合開發中綜合性最強,覆蓋面最廣,對農業經濟發展影響最直接的項目。周至縣是陜西省西安市八個農業綜合開發重點縣之一,1996年成立了周至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在連續15年國家土地綜合治理項目的支持下,基本完成了全縣的中低產田改造任務。現有文獻多是從微觀角度評估土地治理項目的影響,評估的摘要方面評估土地治理項目的宏觀影響,并探索其對縣域農業經濟的影響機理,以彌補當前土地治理項目的區域經濟層次評估[9]理論的缺失。
1. 周至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現狀分析
從1996年開始,周至縣被納入陜西省農業綜合開發重點縣,并成立了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土地治理項目是周至縣農業綜合開發的經常性項目,從1996開始的15年里從未間斷,項目投入逐年增長影響因素,從1996年的296.7萬元提高到2010年的1041萬元,累計投入資金9115.854萬元,其中水利措施資金6214.11萬元,農業措施資金1548.884萬元,林業措施資金670.38萬元,科技推廣措施資金412.48萬元,其他措施78萬元。土地治理項目是改善周至縣農業生產條件的最主要資金來源,每年支持周至縣實現土地綜合治理800-1000公頃,到2010年基本完成了全縣15600公頃的中低產田改造,完善了全縣的農業基礎設施。2010-2011年的冬春連旱中,周至縣受旱面積達8000公頃,全縣利用430眼機井和配套水利工程設施,灌溉作物6640公頃,為糧食穩產增產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周至縣有無項目對比分析
土地綜合治理項目對周至縣糧食生產有直接影響,目前周至縣參與土地治理項目的鄉鎮主要有12個,去除2010年剛加入的尚村鎮,這里選取11個實施過土地綜合治理的鄉鎮進行研究。有無項目對比分析是項目評價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可以對項目實施前后進行對比分析,也可以對項目區與非項目區進行對比分析。
2.1 項目實施前后對比分析
礦產資源的開采不可避免的會破壞土地和生態環境,土地復墾便應運而生。當前,土地資源的緊張導致國家對土地復墾項目、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等日益重視;2011年3月5日,國務院令第592號《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工作日益常態化,人才需求量大。因此,《土地復墾學》作為一門新興的交叉性應用學科,在各大專院校陸續開設,如河南理工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安徽理工大學等,成為面向土地資源管理、測繪工程、地理信息系統等專業開設的一門特色專業課程,為學生就業開辟途徑。
《土地復墾學》自1994年首次在中國礦業大學開課,已有16年的歷史。隨著土地復墾技術的發展與完善,教學改革從未停止。
一、教學改革的目標
《土地復墾學》是我校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的主干課和核心課程,同時也是測繪工程專業的專業核心課程,土地復墾學的教學宗旨是使學生在課程學習中了解土地復墾的產生與發展,掌握土地復墾的政策與各種實用技術如土地復墾的管理技術、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技術、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復墾技術、露天礦復墾技術、煤矸石山綠化技術和微生物復墾技術;另外,也培養學生很強的實踐動手能力,使學生能勝任土地復墾的日常工作。
二、教學內容的完善
《土地復墾學》開課之初沒有教材,沒有平臺,教學內容以國外和教師實踐經驗介紹為主,輔以現場需求,不成體系。
教學內容主要是介紹土地復墾的概念和采煤沉陷地及露天礦的復墾工作,重點是介紹國外的土地復墾技術和我國的需求。隨著我國土地復墾事業的蓬勃發展,特定區域的土地復墾技術日趨成熟,但也引發了新的土地復墾技術需求;隨著土地科學、測繪科學、環境科學等的發展,緊抓交叉學科中取得的成績,逐漸澄清了土地復墾的概念與內涵,建立了土地復墾的理論和技術體系,并向土地復墾學方向發展。土地復墾技術拓展到矸石山復墾、采石場復墾、污染土壤治理等,并緊密結合國家投資土地復墾項目、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等,逐步完善《土地復墾學》的教學內容,同時提出在教學中體現“少而精”與“寬而新”的原則,即在基本原理上注重體現“少而精”,而在介紹土地復墾學發展和實際應用方面體現“寬而新”。如今,本課程已形成集課堂教學、上機、實驗、實習、畢業設計五位一體七個環節的教學體系,教學內容也基本確定,相關科研成果包含在“煤礦區土地生態環境損害的綜合治理技術”中榮獲2004年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這也是我國煤礦土地復墾方面的國家級最高科技獎勵。
1.教材改革
課程開設之初,沒有教材,只有教師的講義。隨著課程的講授,采用了張國良教授的專著《礦區環境與土地復墾》(ISBN:9787810405867,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1997)做為教材,初步形成了課程教學體系。隨后,礦業類院校如河南理工大學、安徽理工大學等先后開設《土地復墾學》課程,目前,一些農業類院校如中國農業大學、河南農業大學也開設了本課程,致使對本課程的定位、內容、教材等的需求日趨迫切。自2006年,胡振琪教授組織河南理工大學、遼寧工程技術大學、中國地質大學等多個高校撰寫了礦業“十一五”規劃教材《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由中國礦業大學出版社于2008年8月正式出版。據出版社統計,該書已售出4200冊,反映效果良好。同時,編寫了輔助教材《土地整理概論》,由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07.7出版,并被列入普通高等學校“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
2.教學手段改革
《土地復墾學》課程內容涉及土地、測繪、生態、地質、采礦等多方面內容,實踐性強、新內容不斷出現,因此,教學組從2000年開始進行多媒體教學手段的改革探索,同時收集國內外土地復墾方面的錄像資料,配合課程內容利用畢業設計制作模擬動畫,利用學校的網絡教學平臺,將課件、圖片、聲音、動畫、錄像等資料集于一體,圖文并茂、內容翔實、信息量大,充分體現了現代教學理念,符合學生的認識水平和認知規律。
另外,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教學方式,將課堂精講、課堂討論、案例分析、錄像、上機、實驗等有機結合,精心組織安排。不僅極大地激發了學生學習興趣和熱情,而且能促進學生積極思考,挖掘學生潛能,取得了很好的教學效果。尤其是來自山西、山東等國家大型煤礦區的學生,學過本課程之后,積極的利用所學知識為家鄉采煤破壞土地的復墾出謀劃策,激發他們建設家鄉、改變家鄉的信心。
3.教學方法改革
(1)“研究型”教學方法
本課程一改過去傳統的灌輸式教學方法,采用“研究型”的教學方式和方法。具體做法:一是教師對所教的內容有相當研究和準備,并緊密結合科研的新進展;二是教材嚴格按照學術研究的規范和要求來編寫,多提供參考書和論文,在沒有教材時編寫出講義試用;三是課堂講授以探討問題為主,盡可能幫助學生了解所探討問題的發展沿革和前沿狀況,使學生從諸家研究的比較之中得出自己的獨特而可靠的理解和認識,同時專門安排研討課,對專門的問題進行研討,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四是鼓勵和幫助學生自己動手完成兩三個具體題目。講課還采用聲音、圖像等多媒體以及3D模擬等講授方式,使學生在教室就能對復墾技術和復墾工程的實際情況有感性認識。
(2)雙語教學
國外土地復墾技術較先進和成熟,一直以來是我們學習的對象,因此,逐漸將雙語教學引入本課程,成為本專業2門雙語課程之一。不僅教學組成員均有出國訪問經歷,而且多次邀請國外專家來校開展學術講座,拓寬了本校學生在土地復墾領域的視野,并將其引入課堂。2008年邀請3位美國、英國的土地復墾專家走進課堂為本科生授課4學時。
(3)優秀學生提前培養
在對所有學生都盡心盡責培養教育的同時,在實踐和研討教學中注重選拔突出學生重點培養,探討培養尖子人才的方法。具體方法是:對選中的苗子進入具體科研項目參加研究,同時由于土地復墾國際交流多,我們重點培養可以與國際交流與合作的人才,往往通過安排接待外國專家和參加國際交流活動增加英文交流和科研的能力,通過重點培養,在2006屆畢業設計中本人指導的湯世璐同學首次用英文撰寫了畢業論文,并用英文進行學士論文答辯,在中國礦業大學的本科教育中開創了先例,榮獲學校2006屆優秀本科生畢業設計(論文)一等獎和本科生畢業設計(論文)學術成果獎一等獎。
四、實踐教學改革
1.實踐教學環節的設置
此外,針對本課程實踐性強的特點,在理論教學的基礎上,增加了上機和實驗輔助環節,在國內同類課程中尚屬首次,讓學生親自動手做一個規劃設計實例,動手操作儀器,增強了學生的動手能力,也加深了對課堂內容的理解與掌握。在實際教學中,上機和實驗開始之前,學生一般無從下手,也說明學生對課堂精講內容的認識不夠深入,上機與實驗完成后,學生都能獨立完成一個小區域的復墾規劃與設計,對基本實驗設備能熟練操作,學生反應很好,更加印證了實踐課不可替代的輔助作用。
2.結合學校建設和科研實踐構建教學平臺
2005年,課程教學組將土地復墾學課程實踐環節與學校“十五”211建設相結合,建立了400m的土地復墾專業實驗室,包括物理實驗室、化學實驗室和溫室;結合土地復墾的科研需要自主設計了復墾土壤構造模擬裝置、不同土壤基質污染性滲濾試驗裝置和復墾介質透氣性試驗裝置等多種復墾技術試驗或模擬設備,其中“用于自燃矸石山隔離層透氣性測試的方法與設備”已授權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2008 2 0123452.9)。上述裝置不僅開拓了學生的視野和激勵了學生的創新意識,尤其是不僅用于學生的實驗、而且作為學生參觀教育和參與科研的有效設備,取得了很好的應用效果。
結合暑假實習、畢業實習與設計開展土地復墾的實踐教學。2003年9月1日與山東省兗州市國土資源局簽訂了長達15年的校外實習基地協議。在這里,學生可以參觀到井工開采煤礦導致的多種土地破壞形式,如坡地、裂縫、積水等,而且,該地有3個國家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可供參觀,復墾工程全面,學生可以獲得非常直觀的認識。由本教學組教師指導的畢業實習和設計學生均到礦山企業實習,也可以參觀礦山破壞土地及復墾工程。此外,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和“綠色北京”建設,在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方面與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建立全面的合作,重點是建立實習基地和參與其“國家生態修復科技綜合示范基地”建設。
3.科研促進教學內容建設
教學組成員均是在土地復墾領域有著多年實踐經驗的教師,尤其是負責人胡振琪教授,做為我國第一個中外聯合培養的土地復墾博士,是土地復墾領域的領軍人物,因此,教學組除注重教學研究以外,十分注重結合科研開展教學,將科研成果及時轉化為教學內容,豐富了課堂教學內容,提高了教學質量。如上述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是本課程體系確立的重要組成部分,另外,依托科研項目和研究成果,增加了課外教學實踐機會,例如,從科研課題中為本科生畢業設計選題,同時設計成果充實到教學當中,形成良性循環。
五、教學改革的效果
經過16年的教學,本課程教學改革與研究取得了卓越成效,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①完成了教學體系建設,形成了五位一體七個環節的教學體系;
②編寫了專用教材和輔助教材;
③教學方法由傳統的板書、掛圖、理論教學模式逐步過渡為多媒體、錄像等,開展“研究型”、優秀生提前培養等探討;
④加強了實踐教學,搭建了教學平臺,尤其是自主設計設備應用與實習基地建設;
⑤逐步進行雙語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