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風險識別論文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由于教師缺少風險識別方面的系統知識,造成了其對風險識別的認識有限,重視程度不夠,識別能力不高等問題。在課堂教學過程中,出現教師重視的問題就提醒,不重視的問題就忽略的現象。
2.缺乏對學生進行系統的抗風險識別能力的培養
專注于學生專業技能知識教學,缺乏對學生系統的風險識別能力培養。在理論課上,教師會針對設備、工藝,告知學生可能發生的危險,以及造成的危害等,但并沒有將這些風險知識點系統化,使部分學生只能死記硬背操作步驟和安全注意事項,進而造成在實訓操作過程中,學生會按照老師的要求來做,但為什么要這樣操作,心里并不清楚。
二、風險識別能力提升的教學準備
1.梳理生產現場危險、有害因素
首先,組織教師赴現場進行調研,通過各種途徑獲取現場作業資料。收集現場危害、危險因素,風險分析,安全檢查表格,操作卡片等有關風險識別的資料,同時針對抗風險因子進行研討分析,列舉出生產現場的危害和危險因素。包括:工藝、設備、具體操作中存在的風險點,并對控制措施進行初步的加工整理,為后續針對性教學做足準備。其次,對現場操作人員的崗位職責進行劃分歸類,提出崗位操作要求,以及安全操作基本規章,并通過參觀生產現場,觀看現場作業視頻等方式了解現場操作人員如何對風險、隱患進行辨識并采取控制措施,同時確定學生在今后學習過程中應該注意的風險點。并通過與作業現場生產員工的溝通交流,掌握在實際操作中曾經出現的問題和案例,吸取經驗教訓。
2.建立起生產現場風險識別知識系統
在課堂教學過程中,采用一定的教學技巧,制作風險識別課件,建立起生產現場風險識別系統,構建了在石油工程專業教學中系統化風險識別知識的框架根據該框架流程,一是從專業理論和生產現場兩方面獲取風險知識,并將生產現場采集的風險因子細化為習慣性風險行為、工藝設備風險點、實訓操作風險識別等三個方面。結合專業教學過程向學生講授,并通過階段風險識別知識考核,檢驗其對知識掌握的程度。結合實訓操作項目,結合現場設備、工藝、具體操作分析存在的危害、風險及應該采取的控制防范措施,進行風險識別能力的培養與提升。在實訓過程中,如果學生僅具備理論知識,而沒有進行過實際操作,那么對知識的掌握和應用只能是紙上談兵。在日常實訓操作教學過程中,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指導,讓學生注意操作中的危險因素,采取正確的防范措施。在分組進行單項實訓操作時,首先由學生分析設備的原理和構造,以及存在的危害因素等,然后由實訓指導教師演示操作步驟,并指出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即操作中可能出現的危險,以及應采取的正確防范措施等。接著讓學生進行獨立操作練習,其他學生從旁觀察、分析其操作過程,發現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并作好記錄。三是教師指導學生做操作實訓總結。根據實訓過程中拍攝的有針對性的教學資料照片,組織課堂小組討論,比對正確和錯誤操作,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通過對這些問題的總結,讓學生針對每一項操作中出現的錯誤,以及可能導致的風險,進行逐一歸納,發掘出現錯誤的原因,并找出改進的方法,以達到鞏固風險識別知識點的效果,使其風險識別能力最終得到改進和提高。
三、風險識別能力教學提升的具體方法對策
1.將風險知識融入理論教學中
建立生產現場風險識別系統知識,密切聯系生產現場危險、有害因素,將風險知識融入理論教學中。如,在石油工程專業教學過程中,涉及到很多由各種管匯、設施構成的龐大而復雜的鉆井設備系統,這其中必然就存在很多的危險源。如果這些危險源失控或出現意外,就有可能導致各種傷害。以識別出的危險源為基礎,將現場的風險危害分為三個部分,分別進行了具體細化。一是列出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二是針對生產場站工藝、設備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等進行分析。結合工藝和安裝的設備、設施,分別描述其可能出現的隱患和危害。三是結合學校具體實訓操作項目,分析存在的危害、風險,提出要采取的控制防范措施,便于在具體實訓操作時,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指導。
2.創建了風險識別知識教學框架體系
通過結合實訓操作進行的風險識別能力的培養,建立了風險識別知識教學框架體系。針對學生的學習和接受能力,將風險辨識內容搭建成知識框架,從最普通的危險源認知入手,結合生產現場實際,辨識風險源,分析可能產生的傷害。首先,通過對進一步識別具體實訓操作時存在的風險,掌握控制措施。其次,將知識點分類劃入理論教學的專業課程中,并配上圖片和提示,直觀明確地表達教學內容。將風險識別方法和具體的采輸生產現場存在的危害因素識別融入到實訓教學中,實地演示強化練習,提升學生的風險識別能力,逐步形成以下兩種判知風險的習慣。一是感知風險,了解各種風險(事故)。如,在倉庫設施風險中,可能致損的風險事故有火災、爆炸、交通阻斷等。二是分析風險,分析引起風險事故的各種因素。研究導致風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條件。如,對引起火災的風險原因進行分析,使學生能自發識別危害因素,杜絕誤操作。
關鍵詞科技評估風險投資風險管理
1科技評估
1.1科技評估的概念
2000年12月28日科技部頒發的《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將科技評估定義為“是指由科技評估機構根據委托方明確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則、程序和標準,運用科學、可行的方法對科技政策、科技計劃、科技項目、科技成果、科技發展領域、科技機構、科技人員以及與科技活動有關的行為所進行的專業化咨詢和評判活動”。從更廣泛的意義上來講,科技評估是對與科學技術活動有關的行為,根據委托者的明確目的,由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依據大量的客觀事實和數據,按照專門的規范、程序,遵循適用的原則和標準,運用科學的方法所進行的專業化判斷活動。其結果要歸結為能夠回答委托者特定目的評估結論和評估分析。
1.2科技評估的范疇
科技評估的范疇主要是職能性評估和經營性評估兩大方面,職能性評估是指對政府科技活動有關行為進行的客觀的、科學的評價和判斷,為政府有關部門發揮決策、監督職能提供服務。經營性評估是指對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與科技活動有關行為進行的客觀的、科學的評價和判斷,為他們對被評事物的決策、判斷提供參考依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科技評估作為一種咨詢活動,不應僅僅只為政府決策服務,還應深入到市場中的各類科技活動之中,接受非政府機構委托的評估任務,如企業投資項目的科技評估、風險投資機構投資的科技評估、企業產權交易中的科技評估等。
1.3科技評估的分類
科技評估可從不同角度分類。從評估時間上,可分為事先評估、事中評估、事后評估和跟蹤評估四類。事先評估是在某項科技活動實施前所進行的評估,主要包括實施該項活動必要性和可行性兩方面內容。它常常帶有預測的性質,但不同于一般的預測分析;事中評估是在科技活動實施過程中進行的監督性評估,著重檢驗是否按照預定的目標、計劃執行,對前面工作的進展與預期效果進行比較,并對未來進行預估,以發現問題,調整或修正目標與策略;事后評估是科技活動完成后進行的評估。另外,從評估空間上,可分為國家評估和地方評估;從評估規模上,可分為宏觀評估、中觀評估和微觀評估;從評估方法上分,可分為定性評估、定量評估及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估;從評估形式上,可分為通信評估、會議評估、調查評估、專訪評估和組合評估等。
1.4科技評估的方法
評估方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廣義概念包括評估準備、評估設計、信息獲取、評估分析與綜合、撰寫評估報告等評估活動全過程的方法,狹義概念特指評估分析與綜合的方法。
科技評估可選用的方法多種多樣,關鍵是要依據不同對象,有針對性地選擇評估方法。常用的分析評價方法有定性和定量結合的方法、多指標綜合評價方法、指數法及經濟分析法和基于計算機技術的評估方法等。
2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企圖運用系統的、綜合的現代科學管理方法,有效地擴大投資活動的有利因素,控制和抑制不利因素,達到以最小的成本,安全、可靠地實現風險投資利益的最大化。
2.1風險識別
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第一步,是指對企業面臨的,以及潛在的風險加以判斷、歸類和鑒定風險性質的過程。存在于企業自身周圍的風險多種多樣、錯綜復雜,無論是潛在的,還是實際存在的,是靜態的,還是動態的,是企業內部的,還是與企業相關聯的外部的,所有這些風險在一定時期和某一特定條件下是否客觀存在,存在的條件是什么,以及損害發生的可能性等,都是在風險識別階段應予以回答的問題。在風險投資中,風險一般可以分為兩類: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系統風險是由公司之外的各種因素引起的,如戰爭、經濟衰退、通貨膨脹、高利率等與政治、經濟和社會相聯系的風險,是不能通過多角化投資而分散的,因此又稱作不可分散風險或市場風險。重要的系統風險有政治風險、法律法規風險和政策風險等。非系統風險也被稱作可分散風險,它是由公司本身的商業活動和財務活動帶來的,如企業的管理水平、研究與開發、消費者需求的改變、市場營銷風險以及法律訴訟等,其可以通過多角化投資組合而分散,是公司特有的風險。重要的非系統風險有決策風險、財務風險、信用風險、完工風險和市場風險。作為風險投資者,其關心的往往只是項目的系統風險,因非系統風險完全可以通過合理的投資組合而得到分散。
2.2風險衡量
風險衡量對已經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評估,以確定其損害程度的過程。風險衡量的方法分為定性風險評價方法和定量風險評價方法兩大類,定性風險評價方法又可分為主觀評價法和客觀評價法,傳統的主觀評價法主要有觀察法、資產負債表透視法和事件推測法等。現代的主觀風險評價方法致力于將傳統主觀方法涉及到的因素綜合在一起,并且設法將傳統上的主觀方法的定性分析特征轉向定量分析上,由此而將主觀分析擴展到能夠同時完成綜合評價風險因素與測量風險臨界值的雙重任務。現代客觀風險評價法中,最具代表性的是“Z記分”方法。作為一種綜合評價風險企業風險的方法,“Z記分”方法首先挑選出一組決定企業風險大小的最重要的財務和非財務的數據比率,然后根據這些比率在預先顯示或預測風險企業經營失敗方面的能力大小給予不同的加權,最后將這些加權數值進行加總,就得到一個風險企業的綜合風險分數值,將其對比臨界值就可知企業風險的危急程度。定量風險評價方法主要有風險圖法、決策樹法等。
2.3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是指在對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之后,實施各種風險控制工具,力圖在風險發生之前消除各種隱患,減少損失產生的原因及實質性因素,將損失的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實施風險控制的步驟是風險預測——風險決策——實施決策方案——方案的成果評價。風險控制的主要方法有風險規避、風險預防、風險分散、風險轉嫁、風險補償、風險抑制等。
3科技評估與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
科技評估與風險管理既有聯系也有區別,科技評估作為一種專業化判斷活動,在介入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后,其任務便是對風險進行識別和衡量,其結果作為風險投資機構投資決策和制定風險控制實施方案的依據。可見,在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中,科技評估實質是風險的識別和衡量的過程,而風險管理還包括了風險控制的實施過程,這樣科技評估就可以作為風險管理一個組成部分,實現兩者的有機結合,促進共同發展。科技評估與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的關系如附圖所示:
3.1科技評估是提高風險投資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
科技評估經過近十年的發展,已有一整套較為完備的評估規范和技術方法,在評估設計、評估信息采集、綜合分析、評估質量控制等方面的研究已較為成熟,同時,由于科技評估機構長期致力于國家和地方各類科技計劃、科技項目、科研機構等方面的評估,對于科技產業、科技政策等方面的研究也是其他咨詢機構無法比擬的。而我國風險投資業尚處于起步階段,國家還未出臺較為完備的有關風險投資事業的行政法規,風險投資機構的風險管理機制還很不健全,對風險管理人才培訓的投入和重視程度還遠遠不夠,因此,將科技評估運用到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中將能充分發揮其作用,提高管理效率。
3.2科技評估方法是衡量風險投資風險的有效工具
定量和定性方法相結合是科技評估方法應用的基本思路,這與現代風險評價所采取的方法既有相近又有其獨到之處,科技評估中最常用的方法是多指標綜合評估方法,它是在對多個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研究之后,設計一套相應的評估指標體系,并對每一個評估指標都制定具體的標準和統一的計算方法,使其能對金額、人數等可計量的指標進行定量評估,同時對社會影響等因素亦可做定性評估的描述。這與上面介紹的“Z記分”方法僅依靠可計量的數據作為評價基礎相比較更為有效。采取科技評估方法衡量投資風險也更為準確、可信。
3.3科技評估是推動風險投資管理創新的動力
引入評估機制,使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選擇與投資決策相分離,使得風險投資管理更為透明化,也遏止了內部人員的“暗箱操作”等種種不良現象。通過獨立的、專業化的評估中介組織的運作,將能使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層能更客觀地認識到投資風險,從而可集中精力于投資決策,通過管理體制的創新,保證投資的科學性和安全性,也提高了投資成功率。
3.4科技評估參與風險投資管理是其自身發展的需要
科技評估工作現階段主要是為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主要是國家和省、市科技管理部門服務,而且大部分科技評估機構是由科技管理部門所屬的有關單位,如軟科學研究機構、科技咨詢機構、科技情報機構等部門產生,但由科技管理部門所屬的單位評估科技管理部門的科技項目、科技計劃等等,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圍內不可避免的受到科技管理部門的影響。因而,評估水平難以提高。因此,科技評估機構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和各類資產評估機構一樣,應逐步社會化和多元化,如參與到風險投資管理的咨詢工作中,只有社會化、多元化,才能充分引進競爭機制,優勝劣汰,提高評估水平,促進科技評估事業的發展。
3.5科技評估促進風險投資實現動態管理
風險投資從進入到退出的全過程中,無時無處不存在著風險,實施某項投資決策前需要進行深入分析以確定各種存在風險的影響程度;進行投資后,還應深入到所投資的企業進行跟蹤調查分析,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市場競爭狀況,企業的發展趨勢與步驟等,經常進行科學的、系統的分析與判斷,發現潛在的風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它的發生或降低它的危害;風險投資退出后,還要對風險投資的效果進行測評,總結經驗與教訓,作為今后投資決策的參考。可見,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實現管理目標需要實施一系列的評估,科技評估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評估能夠滿足這一要求,促進風險管理動態管理。
參考文獻
隨著區域經濟集團化、全球經濟一體化、國際分工精細化的進程加快以及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面對市場的激烈競爭,企業單靠自身的內部資源優勢獨自作戰儼然已是步履維艱,各個企業之間相互滲透、相互依靠的合作方式日益增多,正在一步步打破傳統的經營格局。企業戰略聯盟作為一種新型的組織形式創新,已被許多企業用于強化其競爭優勢,而企業戰略聯盟的財務風險問題是影響其穩定性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企業戰略聯盟財務風險的識別問題,對于化解聯盟企業在聯盟存續過程中因財務風險所導致的財務困境和生存危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企業戰略聯盟財務風險識別的內容
按照聯盟企業對風險的可控性,可將企業戰略聯盟財務風險識別內容分為以下兩個部分:(1)系統風險。系統風險又被稱為不可控風險,是所有聯盟伙伴企業都面臨的風險,主要是源于政治環境和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系統風險的識別主要是對宏觀經濟因素和政治因素未來走勢的判斷,重點包括政治風險、經濟風險、文化風險、匯兌風險、競爭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2)非系統風險。非系統風險的引發原因一般主要來自市場環境與企業自身因素的不確定性,這類風險通常都是可控的,也絕非是所有企業都會面臨或存在的風險,跟企業自身情況與所處的行業有很大的關系。這類風險主要由聯盟企業自身狀況帶來的風險,主要內容包括籌資風險、投資風險、資金運營風險和收益分配風險。
二、企業戰略聯盟財務風險識別的方法
(一)財務指標的選取
選定的財務指標必須符合三個基本條件:客觀性,可靠性和實用性。財務指標的客觀性具體要求是指應在企業戰略聯盟生產經營活動的基礎上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準確地反映戰略聯盟的確認和計量的有效性,以確保對戰略聯盟財務活動的評價具有真實、可靠和完整的內容;可靠性是指在選定的財務評價指標必須確保所取數據和搜集資料的真實性、可驗證性和中立性,公正地反映戰略聯盟財務活動的實際運行結果;相關性要求選取的財務評價指標應當與戰略聯盟財務活動密切相關,有助于戰略聯盟財務風險管理小組根據指標異常變動來衡量戰略聯盟的效果和發生異動的原因。
(二)財務指標的體系設計
1、盈利能力指標。盈利能力通常用來衡量聯盟企業通過組建戰略聯盟之后利潤獲取能力。一般來說,盈利能力的高低直接表現著聯盟企業組建戰略聯盟之后業績的好與壞,間接體現聯盟企業的戰略選擇正確與否,聯盟關系是否可以繼續或者終止。衡量聯盟企業戰略聯盟盈利能力指標及指標意義如下:
①成本費用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利潤總額÷成本費用總額)×100%=[利潤總額÷(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100%]。成本費用利潤率是指聯盟企業每支出一單位成本能夠獲得利潤的能力,該數值越高,越能體現企業自身成本費用控制比較好,單位成本創造利潤的能力也越提高。
②營業利潤率:營業利潤率=(營業利潤÷營業收入)×100%。營業利潤率越高,表明企業經組建戰略聯盟之后,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提高的企業的盈利能力。
③資產報酬率:資產報酬率=([凈利潤+財務費用]÷平均資產總額)×100%。資產利潤率又稱資產報酬率,是指企業凈利潤和財務費用與平均資產總額的比率。用來反映企業綜合利用資產的效果,資產報酬率越高,表明企業利用資產的效率越高,整體經營管理水平越高,聯盟盈利能力也越強。
2、營運能力指標。營運能力是指通過計算企業資產周轉的相關指標來分析資產綜合使用的效率,是對聯盟企業家的管理水平和企業資產綜合運用能力的分析與評估。衡量聯盟企業戰略聯盟營運能力指標及指標意義如下:
①應收賬款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主營業務收入÷應收帳款平均余額。該指標用以反映應收賬款周轉速度和應收賬款的回收速度。
②存貨周轉率:存貨周轉率=(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平均余額)×100%。存貨周轉率是指企業一個會計年度內主營業務成本與平均存貨余額的比率,主要反映了企業的存貨周轉速度和銷售能力,同時也體現了聯盟企業存貨的營運和管理效率。
③總資產周轉率:總資產周轉率=(主營業務收入÷平均資產總額)×100%。總資產周轉率是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凈額與資產年初與年末的平均總額的比率,用來反映聯盟企業全部資產的利用效率。
④期間費用率:期間費用率是指維護聯盟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而產生的非成本性支出與營業收入的比率,主要包括財務費用率、管理費用率和銷售費用率三項指標。
3、成長能力指標。成長性是指聯盟企業在維護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基礎上,借戰略聯盟擴大規模,以達到規模效應,從而壯大自身實力的潛在能力。衡量聯盟企業戰略聯盟成長能力指標及指標意義如下:
①營業收入增長率:營業收入增長率=(本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增長額÷上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總額)×100%。營業收入增長率具體體現聯盟企業較上年營業收入的增減變化情況,是評價聯盟企業潛在發展能力和成長能力的重要指標。
1引言
個體知識分享并不是自然發生的,它是個體在復雜環境影響下產生的行為。許多學者基于心理學、社會學和經濟學理論對其進行了研究。鑒于知識分享的社會化性質,基于社會學理論的研究受到較多關注,人們利用社會交換理論、社會資本理論等對知識分享進行了大量的研究。社會資本理論認為組織社會資本能夠通過更成功的集體行動創造價值,影響組織內資源交換的數量和范圍,并通過影響知識交換和整合的動機、機會和能力影響智力資本的創造。那么,組織社會資本通過何種路徑以及如何影響知識分享動機的產生,在現有的文獻中并未做詳盡說明。本文借助計劃行為理論對行為產生的心理學解釋,說明組織社會資本影響知識分享的原理和過程。
2個體知識分享行為產生的心理學闡釋
個體是否分享他們工作中的知識,取決于他們的知識分享態度,行為態度影響行為意圖從而影響行為,因此應研究影響個體知識分享態度的因素。知識分享不會自然發生,個體致力于知識分享的意愿是持續知識分享行為的關鍵,因此個體知識分享的意愿或動機成為行為發生的源泉和起點,知識分享研究的重要部分是識別何種刺激能促使個體產生分享知識的意愿。個體行為意愿在心理學中有許多探討,計劃行為理論(Theory ofplannedbehavior,TPB)克服了期望理論、理性行動理論(Theoryofrationalaction,TRA)等的缺陷,系統全面地分析了個體意愿的產生。
TPB是在TRA之后由Ajzen[11991年創立,它彌補了TRA假設的缺陷,期望能夠對個體行為的預測及解釋更具適當性。根據TPB,影響行為的因素是行為意愿,而意愿又受行為態度、主觀規范和知覺行為控制的影響。其中,行為態度是個體對執行某特定行為喜愛或不喜愛程度的評價,它受行為信念影響;行為信念是個體擁有的行為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及對結果的評價。主觀規范是指個體在決定是否執行某特定行為時所感知的社會壓力,它反映外部環境對個體行為決策的影響,受社會標準規范的影響。知覺行為控制是個體感知的執行某特定行為時的難易程度,它反映個體對促進或阻礙行為執行的因素的知覺。當個體認為掌握的資源與機會越多,所預期的阻礙就會越少,則知覺行為控制就越強。
根據影響行為態度、主觀規范和知覺行為控制的因素,如果個體所在的社會群體在價值觀念、主觀規范、共同信念等方面認可知識分享行為,個體感知的外部因素(組織規范、價值觀念、組織結構、組織氣氛、組織支持等)能夠支持、促進知識分享行為,行為者認為通過該行為實現目標的概率大而且結果不會對自己不利,則個體的行為態度、主觀規范和知覺行為控制就越正向,從而就越有利于知識分享意愿和行為的產生。
3組織社會資本影響知識分享的路徑分析
3.1組織社會資本
由于對社會資本研究的主體和視角不同而產生了不同的概念表述。Leana等2002年認為社會資本是一種共有資源而非某個體或團體所控制,組織層面的社會資本是企業內反映社會關系特點的資源,它通過成員層次的共同目標和共享信任實現,通過有效的集體行動創造價值,是有益于組織(為組織創造價值)和員工(提高技能)的一種資產Ⅲ。該觀點同時強調社會資本的公共物品性和私人物品性。Adler等認為社會資本因關注主體內部還是外部的關系的不同而不同,員工企業內社會資本對員工來說是外部的但對企業來說是內部的,內外觀點不是相互排斥的。集體內部“膠粘”(bonding)而成的社會資本,是內部成員或群體間的組織內聯系結構,能夠增強集體凝聚力,促進對集體目標的追求。
本文借鑒Leana等1998年的定義,認為組織社會資本是反映組織內社會關系特點的資源。它通過組織成員的共同目標和共享信任實現,同時擁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特征,既有利于組織也有利于個人。它既有“膠粘”而成的社會資本性質,能夠給予集體凝聚力,促進集體目標的追求和實現,又有強聯系的特征,利于組織內復雜信息和隱性知識的傳遞。
3.2影晌路徑及模型建立
1998年Nahapiet等從社會資本自身特性出發,將其劃分為3個維度:結構維度、關系維度和認知維度。結構維度是把社會系統和關系網絡作為一個整體,描繪個體或單位間的聯系模式,說明可以聯系誰及怎樣聯系,重點分析網絡特點如聯系的強弱、網絡的密度、中心性、互動等。關系維度則描述了人們通過長期過程發展起來的信任、認可、認同的人際關系網絡,強調影響行為的特殊關系比如尊敬、友誼、信任、共享等,說明整個網絡聯系的本質和質量。認知維度是指網絡成員間的共享語言、編碼、價值觀念等,有助于成員進行更有效的溝通和交流,能促進利于整體目標的個體或群體行為。這3個維度的劃分為社會資本在組織理論和管理學中的應用提供了一個清晰的分析和測量框架哺],是檢驗組織內社會資本的一個非常理想的模型。
組織是由眾多節點構成的網絡(內部網絡),員工、部門等節點在正式關系的基礎上形成了非正式的社會關系網絡,構成了組織社會資本。組織社會資本同樣可從結構維度、關系維度和認知維度進行分析。結構維度表示組織內節點的聯系模式、網絡密度和互動強度,關系維度表示成員問、成員與組織問的信任程度和聯結性(associability),認知維度則是組織成員的共享語言、編碼、價值觀及愿景。組織社會資本的3個維度構成并說明了組織內的社會關系環境,它們通過對行為信念、標準規范和知覺行為控制的影響進而影響知識分享意愿及行為的產生,如圖1所示。
轉貼于
4組織社會資本影響知識分享的具體過程
4.1結構維度對知識分享的影響
結構維度是由雙邊互動和多邊互動形成的網絡,互動是結構資本形成的基礎。互動為信息流動和信息獲取提供了機會和渠道。通過互動,知識發出者可以了解組織、同事和上級對知識分享行為的看法,判斷組織和上級對知識分享的贊成程度以及給予的評價和獎酬、個人分享知識后的得失情況,從而形成對該行為的好與壞的判斷。經常和親近的社會互動還可以促進互相了解和理解,分享共同的信息,形成共同的觀點,達成對知識分享的共識。互動關系不僅交換與工作有關的信息和資源(如任務建議和戰略信息),還會傳播與組織有關的集體規范、上級支持、組織支持等信息,利于形成個體與組織一致的主觀規范和價值觀念。另外,互動增加的溝通機會,可以降低知識發出者的知識發出成本和接受者的搜尋成本,提高個體感知的環境支持及控制水平,提高個體通過行為實現目標的概率。因此,結構維度從態度、規范和感知等不同方面促進分享意愿的產生。
4.2關系維度對知識分享的影響
關系維度說明了整個網絡關系的質量,其核心是信任關系和聯結性。由于知識分享的風險及成本,知識發出者會判斷知識分享行為的影響。互信關系可以減少發出者對分享伙伴機會主義行為的恐懼,增加對方的可預測性,不必擔心別人占他的好處,從而提高知識分享的信念,改變知識分享態度。Coleman曾指出,社會資本會促使人們在信任的基礎上付出自己的幫助和行為,并相信未來會得到回報。如果沒有一定程度的信任,組織就不會存在。同時,互信關系利于形成對事物的共同判斷,產生共同信念和規范。共同信念和規范可以促進組織成員大膽地說明自己的想法,勇敢地從事有利于組織的行為而不必擔心環境會產生副作用。互信關系可以使下級信任和感知到組織和主管的能力、品德,感知到組織制度的公正性及對個體行為的支持,進而提高感知的行為控制強度。聯結性是個體將個人目標服從或聯結于集體目標的程度。個體不僅有接受共同目標的意愿,而且還有定義共同目標的能力。良好的聯結性使個體行為更符合組織的要求,進而得到更多組織支持,個體知覺行為控制增強。
4.3認知維度對知識分享的影響
認知維度主要是共享愿景和語言。共享愿景體現了員工共同的目標和期望,可以避免成員交流與溝通中的誤解。在共同目標和期望下,員工更愿意成為工作伙伴,不會害怕某人對利益的追求而傷害自己,使個體對行為結果產生積極判斷,并產生積極的分享態度。
為“提高”不舍晝夜
據記者了解,在這次最高規格的研討會上,大會特邀了方丕華、方全、郭繼鴻、黃從新、劉仁光、盧喜烈、馬長生、王方正、楊虎、楊鈞國、楊延宗、楊躍進、張海澄、張澍、周金臺等國內心血管領域的專家學者蒞會,就基礎心電圖、起搏心電圖、急重癥心電圖、無創心電學技術新進展、心臟性猝死、暈厥、心律失常相關進展和最新國際指南解讀等50余個專題,展開了全方位的探討和交流,并向與會代表講授各自在臨床實踐及學科研究方面的新成就和臨床診療方面的豐富經驗。
談及這次研討會召開的背景,方丕華教授回顧說:“實際上,自2006年開始,中華醫學會心電生理和起搏分會與我們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心血管病醫院,就已成功舉辦了七屆‘全國心律失常與心電學新進展研討會’。歷屆研討會的成功召開,都讓廣大普通內科醫師、全科醫生、心內科醫師及心電圖工作者,逐步了解了心律失常與心電學的新進展,并通過參加這個研討會,提高了心律失常與心電學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臨床診療水平;所以,過往的每一屆研討會,都獲得了來自全國的廣大學員和專家代表的普遍好評和高度贊賞……”
方丕華教授繼續說:“在上幾屆研討會取得豐碩成果的基礎上,我們再次舉辦了2013年度國家繼續教育項目——第八屆‘全國心律失常與心電學新進展研討會’,并又一次迎來了全國各級臨床醫師和廣大的心電圖工作者踴躍參加。”
而作為本次研討會執行主席之一的方丕華教授,在繁忙的會務工作之余,不僅主持了多場專題學術研討,還做了多場專題學術報告。方丕華教授的辛勞與忙碌,我們從他的會議日程表上即可窺見一斑——
6月9日,方丕華教授在本次研討會分設的“心律失常進展”論壇上,不但主持了本論壇,還相繼做了《疑難心電圖薈萃與專家點評》《冷凍消融治療難治性心律失常的臨床應用》《心律失常最新研究進展》等的專題發言及學術報告;
同日,他主持了本次研討會分設的“基礎心電圖”論壇,并在該論壇上做了題為《心向量和心電圖產生原理》的專題學術報告;
同日,他在本次研討會同期舉行的“第二屆心電圖讀圖爭鋒賽”上出任主席,主持了“基礎心電圖”爭鋒大賽,并做現場點評發言。
6月10日,他繼續出任“第二屆心電圖讀圖爭鋒賽”主席,并主持“心電圖讀圖爭鋒大賽”,同時做了現場點評發言;
同日,他在本次研討會分設的“急重癥心律失常與心電圖”論壇上作題為《疑難心電圖薈萃與專家點評》專題報告。
6月11日,方丕華教授繼續主持本次研討會分設的“基礎心電圖”論壇,并在該論壇上做題為《寬QRS波群心動過速的鑒別診斷》的專題學術報告……
從上述有關方丕華教授的滿滿的會議日程中即可看出,在為期3天的研討會上,方丕華教授可以說是“不舍晝夜”,并傾其全部的激情和熱忱,在為大會的組織工作全身心地付出的同時,還以其多年豐厚的學術積淀為基礎,向與會代表傳授著他在臨床科研等方面所取得的寶貴經驗。
談及他如此不辭勞苦的原因和動機,方丕華教授感慨地說:“眾所周知,心電檢測對心律失常的臨床診治及其病理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然而,在我國從事醫療衛生工作的861萬人員中,真正在一線從事心電圖的醫務工作者,只有將近10萬人;即使在這區區不足10萬的醫務人員中,真正精通心電監測的醫生所占在職醫生總數的比例也非常低;而另一方面我們面臨的問題是,隨著現代診療技術日新月異的迅速發展,人們對日常應用最廣泛、最基本的心電圖技術的重視程度卻有所下降,這是導致精通心電圖的醫生占在職醫生總數的比例非常低的原因之一。”
談到這里,方丕華醫生話鋒一轉說:“從心電圖對臨床診療工作的重要性來說,心電圖工作者、全科醫生、內科醫生、醫學生,甚至心血管專科醫生,都需要學習和提高心電圖知識。因為心電圖對許多疾病都有輔助診斷的作用,特別是對冠心病和心律失常的診斷作用更大,多數情況下,是確診相關疾病的重要依據。這就是為什么我們要堅持舉辦‘全國心律失常與心電學新進展研討會’和‘心電圖讀圖爭鋒賽’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們期待通過每一次的研討會和爭鋒大賽,能夠全面促進心電學領域的新概念、新技術、新進展和新成果的推廣應用和提高。這實際上就是我不遺余力地參與這類學術交流和研討活動的最重要的宗旨和動機……”
為“規范”鍥而不舍
采訪前記者還了解到,在前不久的2012年4月26日至29日,由中華醫學會心電生理和起搏分會主辦的第七屆全國心電學與心律失常新進展研討會在北京召開,方丕華教授仍出任大會執行主席。據記者了解,第七屆全國心電學與心律失常新進展研討會專家陣容同樣強大、研討內容同樣豐富,講者的結構和課題設置的亮點十分獨到和精彩。
談及那次學術盛會,方丕華教授回顧說,那次大會邀請了近百名國內活躍在心電學和心律失常領域的專家學者進行專題發言和研討。會議就“心電圖基礎與心律失常”、“起搏心電圖”、“心電圖學新技術”、“急重癥心律失常與心電圖”、“心電圖學與心律失常相關指南解讀 ”等方面,進行學術交流和經驗分享;內容涉及心電圖基礎知識、心律失常診斷基礎、起搏心電圖的閱讀和故障識別和處理、心源性猝死的診斷和預防、暈厥、遺傳性心律失常的診治、各種心律失常的導管消融、急性冠脈綜合征、肺栓塞等急重癥心電圖的診斷、心肺功能運動試驗等50余個專題,涵蓋心電學和心律失常領域的各個方面,全面展示了近年來心電學和心律失常領域的新概念、新技術、新進展和新成果。
方丕華教授繼續介紹說:“從剛剛我談到的會議內容設置情況可以看出,‘心電圖學與心律失常相關指南解讀’是那次會議的主要研討內容之一;同時,有關心電學和心律失常的國際指南的解讀內容,也在那次研討會上占了很大的比重,這是因為那些指南都是由國際上各種專業學會組織許多國際上著名的頂尖級專家,在總結了目前所有重要研究成果后提出的規范化文件,它們對指導基層臨床診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在那次會議上邀請專家結合我國國情,對那些重要的指南進行解讀,對認識、應用和推廣指南,使我國在這些醫學領域的發展水平與國際接軌,讓我國廣大患者接受符合國際指南的規范化診治方案,進而根據相關指南和專家共識,規范這一學術領域的各種‘亂象’,提高我國在相關領域的診療水平,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在采訪中,談到“規范”問題,方丕華教授特別強調了在房顫治療過程中必須規范化,無論是在抗凝治療和抗心律失常中藥物的使用,還是射頻消融的應用,都必須遵循指南的重要觀點。
方丕華教授特別指出:“大家都知道,房顫分藥物治療和介入治療兩大類方式。在臨床上,藥物治療一般大家都比較熟悉。在2006年的ACC會議上推出了房顫的藥物治療指南,對房顫治療有詳細的規定,而且在中國房顫的治療結合中國的國情與國際接軌方面,中國的心內科醫生們做了很多工作,但介入治療就另當別論了。介入治療分為‘導管消融治療’和‘外科微創手術治療’兩大類。外科微創手術治療是在不開胸的情況下用微創的方法,經過胸壁小的切口進行微創治療,也是消融手術,只是經過胸腔的途徑,切一個小口進行治療。目前,我們阜外醫院和安貞醫院及一些具備技術力量的大醫院,都有相應的專家進行這方面的工作,但在基層醫院,就亟需在這方面進行普及、提高和規范了。這也是我們目前需要努力工作的原因之一……”
為“學術”上下求索
從方丕華教授的從業經歷中可以看出,他于1982年畢業于湖南醫科大學醫學系,畢業后一直從事內科醫療臨床工作。自1992年起,方丕華教授即在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專攻心血管內科和臨床電生理,并先后獲得碩士和博士學位。自1993年開始,方丕華教授先后對冷凝消融治療心肌梗死后頑固性室性心動過速和激光消融治療心律失常進行了深入研究,填補了國內在這一領域的空白。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的3年間,方丕華教授先后在意大利著名的Insubria大學和美國的Wake Forest 大學醫療中心從事博士后研究,主攻心律失常的標測和介入治療。他在著名的意大利電生理學家Salerno教授和美國的Fitzgerald教授的指導下,對心電生理的各種標測技術Carto標測、非接觸標測和超聲標測技術進行了系統、深入的研究。2001年年底學成回國后,專門從事心臟起搏和心律失常的介入治療。此外,方丕華教授還在國內率先應用先進的CARTO三維標測系統指導不適當竇性心動過速、反復單形性室速及房顫的射頻消融,在國內率先開展冷凍消融的基礎研究和冷凍導管消融室上速等,均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
從上述資料即可看出,方丕華教授在心律失常和心電學領域建樹頗豐。據記者了解,近些年來,方丕華教授尤其是在無創心電學方法對心臟性猝死進行危險性分層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當記者問及他在該領域所取得的新進展以及對于心電監測在疾病診斷中的應用等方面都做了哪些探索時,方丕華教授首先介紹說:“猝死,是指各種原因引發的急性癥狀出現后1小時內的死亡。猝死占總死亡的15%至20%,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命安全。在導致心臟性猝死的疾病中,冠心病占 80%;而心臟性猝死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心律失常,約占88%。其中室性心動過速占62%,尖端扭轉性室速占13%,特發性室顫占8%,緩慢性心律失常占17%。心臟性猝死發生后,通過心肺復蘇能夠救治患者的時間非常短暫,總共約10分鐘,每延誤1分鐘,搶救成功的希望就減少十分之一。目前,盡管學界在藥物治療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公認救治心臟性猝死的唯一有效方法,是植入心臟轉復除顫器……”
方丕華教授繼續說:“實際上,心臟性猝死在相關疾病如心梗后心功能減退患者中發生率較高,但是,心梗后心功能正常或輕度減退者的基數則相對較大,因而發生于這類人群的心臟性猝死的數量反而大于前者。這就導致一般的心電學檢測方法在預測心臟性猝死時的敏感性和特異性都不高。那么,如何從茫茫人海中找出具有潛在心臟性猝死危險的患者,并確定哪些患者需要積極的干預治療和需要植入心臟轉復除顫器呢?這是醫學研究者一直探討的問題。”
方丕華教授介紹說:“基于上述情況,近些年來,我們主要是聯合應用無創心電學技術如心室晚電位、心率變異性、竇性心律震蕩和T波電交替等觀察其對心肌梗死后患者猝死的預測作用。經過大量研究我們發現:急性心肌梗死后1到4周內檢測到異常時域T波電交替的患者,發生心臟性猝死的風險較高,若結合其發生的頻率,可有助于進一步提高預測能力。我們這些研究中的部分相關的研究成果,已發表在了美國心電學雜志上。”
同時,方丕華教授長期從事導管射頻消融治療方面的研究,因此,在采訪中,他還談及了如何把握房顫射頻消融治療后服藥物及抗凝治療和抗心律失常藥物治療的相關問題。
方丕華教授認為:“對于射頻消融后的抗凝治療,我們的原則跟國際指南是一致的,要求房顫射頻消融后無論有無房顫都應該抗凝至少兩個月;如果患者條件允許的話,就堅持服用三個月;如果患者條件不允許、或者比較差的情況下,就至少服兩個月;如果患者房顫發作了,就需要長期堅持服用。而對于射頻消融后的抗心律失常的治療,在手術過程中,如果發現患者的心房肺靜脈的觸發點非常明確,發現患者某個肺靜脈里面有早搏頻發的誘發房顫,可在我們消融過程中早搏消失了、房顫終止了,對于這類觸發機制比較明確的病人,我們消融以后抗凝的藥物還需要服用,但先不服抗心律失常的藥物;如果在手術過程中沒有發現明顯的觸發灶,就進行常規環肺靜脈隔離的手術,然后給病人常規服抗心律失常的藥物三個月。”
談到導管消融手術治療問題,方丕華教授介紹說:“我們阜外醫院從2000年前后就開始進行房顫的射頻消融,到現在為止已經做了數千例的手術了。而根據病人的房顫類型,射頻消融的效果也不一樣,現在效果最好的是陣發性房顫,成功率能達到90%左右。沒有明顯的器質性心臟病的陣發性房顫,我們主要是在carto的指導下進行環肺靜脈的隔離。這種方法對陣發性房顫的效果是非常好的,但術后還是有復發的,有一部分患者需要做第二次手術,80%到90%的病人一次就做好了,很少部分病人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現在做第二次手術的很多病人是早期時候的手術病人,那個時候房顫手術技術還不像現在這樣成熟,隔離的時候包括使用的功率、溫度都沒有現在控制的這樣好。當時很擔心出現并發癥,相對現在要謹慎、保守一些,但現在我們經過多年的探索,已經了解了它的安全性,這樣治療的一次成功率就大幅度提高了……”
方丕華教授還介紹說:“我在擔任檢測中心主任期間,還兼任著我院心律失常22B病房主任,主要從事心律失常疾病的診斷、治療和研究工作。我們科室技術力量雄厚,治療水平精湛,充分發揮了阜外醫院的技術特色及技術優勢,整個團隊貫徹‘以病人為中心’的指導思想,以嚴謹負責的工作作風、熱情謙和的工作態度,形成了臨床綜合實力及科研水平都很高的團隊。目前,我們已開展最前沿的心律失常介入診療手術,包括導管射頻消融術、冷凍消融、心臟起搏器、三腔起搏器和埋藏式自動心臟復律除顫器植入術及感染起搏電極導管拔除術等。目前,我們以介入性心血管病治療為重點,使醫療、教學、科研各方面得以全面發展;承擔了北京市、國家、部委等多項研究項目,還承擔了全國進修醫師、碩士生及博士生的教學和培養工作……”
引言:
中國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行政權與審判權的行使本應該是分離情況下的統一,體現法制的一致性。行使結果如果發生背離,從根本上講,從邏輯上看,必有一種權力在行使時對原有法權發生了走樣。這種走樣,如果不是由于立法體系出現的問題,那么可能就是由于權力行使主體的認知能力和技術能力有問題,抑或可能由于權力行使人的職業品性值得商討。筆者對一宗擬出讓土地的競買人資格案的判決結果之反駁,展現出公平、公開、公正的行政法原則之實質內涵。闡明任何權力主體不得對法律原則做出為我所用的曲解,尋求法律的之外目的性結果,失去客觀公正地對待法律之品性,否則行政權和審判權的行使結果難以統一,必然會非法地傷害利害關系人之權益,阻礙法制的統一。本文,重點就審判權的行使不當之實例,分析不當之理由,提出矯正的方法,以維護法制之統一。
1 土地競買人資格訴訟案之概述
在江蘇某縣,縣人民政府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中限定了土地競買人必須是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之報名條件。現實的報名者是兩個公司法人,甲公司具有房地產開發的暫定資質,乙公司沒有房地產開發資質,但有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地產開發資質正在辦理之中的證明,兩公司都履行了相應的報名程序,得到了縣國土部門發給的《競買人資格通知書》。鑒于甲公司提出乙公司沒有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異議,縣國土部門對乙公司發出了《取消競買人資格的通知》,從而引起了乙公司對縣國土部門向縣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縣法院因該取消通知內容中沒有法律適用的具體規定,違背依法行政的多項原則,判決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取消競買人資格的通知》,作為利害關系人的甲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結果維持原判,其判決理由的評述在下文詳解。
2 認定消競賣人資格為行政行為的錯誤及其結果評析
2.1 取消競賣人資格行為是民事行為
《江蘇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規范的是出讓行為,而出讓行為組織實施的主體是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土地使用權作為一項財產處置行為,對法律而言,出讓行為是法定職務行為,履行政府授予的法定義務,但對于競賣人而言,則依據《合同法》的原則,出讓和受讓行為則屬于平等民事主體關系范疇,是地地道道的民事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質上與任何政府機關依法出售閑置的辦公用品等財產無異,如果理解成行政行為,就會導致行為性質認定上的錯誤。乙公司對縣國土部門向縣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法院視為行政訴訟案件予以受理,存在對政府行為性質認定上的根源性錯誤,混淆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與政府機關的民事行為的區別。
2.2 一系列的出讓行為都應該是民事行為
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縣國土部門按照縣政府《公告》約定,接受報名,認定報名資格,取消競買人資格,最終確定中標人,簽訂中標文書,締結出讓合同等一系列的行為,都是民事主體活動行為。如果取消競買人資格是行政行為,那么有什么理由否定上述其他一系列關聯行為不屬于民事行為呢,那么有什么理由否定政府出售一張破舊的辦公桌子不屬于民事行為呢,這樣的結果,必然會導致出讓或出售活動,被確認成行政行為。令人啼笑皆非,國民會對有關國家機構的認知能力提出質疑,生活在這樣國度或地區的民眾還有什么值得榮耀的。
2.3 遵循《公告》約定的行為主體應是民事主體
本案中,縣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對乙公司發出的《取消競買人資格的通知》,是按縣政府《公告》要約中約定條件,嚴格對照條款重新核定而做出的,在通知中沒有說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顯然屬于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實施的民事行為,民事行為不違法即可,但是被縣、市法院認定成行政行為,按照行政訴訟案子的套路處理案子,存在性質認定的常識性錯誤。男人不是女人,如果,如果一具女尸被法醫拉去解剖,以便尋找男人的特征,怎么也得不出是具男尸的結論,如果得出了,那么法醫的行為認知能力就有問題,必須找另一個法醫來鑒定前一個法醫所做的結論了。民事訴訟案件被拉到行政庭當成行政訴訟處理,什么樣子的事實依據、什么樣的法律準繩,都無法正確的判決。把男人拉進婦產科,助產了半天,沒生孩子,得出此人沒生育能力的結論,頭腦真的混沌不清,不考慮拉錯對象了,是很荒謬的。有關法院判決的理由,在下文詳解和評析。
2.4 乙公司提起行政訴訟的訴訟對象主體不當
如果縣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取消競買人資格的通知》非依縣政府《公告》做出的,無論是依法或不依法或依法不當,那倒可能認定成行政行為,因為這種行為外乎了《合同法》規定的要約、承諾的范疇,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了。《公告》中對競買人資格條件的設定主體是縣人民政府,設定行為必須是依法實施的行政行為。如果設定不當,利害關系人可以行政訴訟案件,被訴訟的對象主體應當是縣人民政府,而不應該是實施民事出讓活動的主體即縣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該部門發出的《取消競買人資格的通知》,至多可以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事實證據之一。本案例中,乙公司對縣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能提起的訴訟,只能是民事的,請求自然是民事的,無論是請求撤銷,還是請求賠償,訴訟勝敗等都另當別論。因為縣政府在《公告》中設定的條件,對民事主體雙方而言是不可抗拒的,所以請求賠償也要分清雙方過失之大小以及其他客觀實際情況。
2.5 行政判決書不能改變民事取消行為的效力
在法律事實上,對取消競賣人資格之行為性質的錯誤認定而做出的判決書效力,并不直接沖擊縣政府出讓的法律文書效力,也就是說,不是針對縣政府法律文書直接做出的判決,所以縣國土資源部門依然有法定義務執行《公告》要約中規定的競買人資格條件的限制性規定。進一步而言,民事行為產生的是民事行為效力,法院判決書否定的是其行政行為效力,而這種效力是該《取消競買人資格的通知》本來就不具有的。通俗講,正如男人就是男人,法醫鑒定男人不是女人,沒有受孕能力,并不是對男人的否定,并不是由此否定男人在社會與家庭中的男人身份權一樣。法院判決縣國土資源部門(以行政行為方式)撤銷《取消競買人資格的通知》,并不能否定《取消競買人資格的通知》的民事效力,判決書猶如一紙空文,但游戲性的司法審判,不僅浪費了國家審判權的運行成本,而且擾亂了其他國家權力以及社會的運行秩序。但是可想而知,把男人拉進婦產科進行婦科體檢,何止浪費體檢成本?在一個法制的社會里,如果審判機關以法律文書的方式干擾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損害社會的公平、傷害法制的統一,終究會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附帶言之,這樣的認定錯誤,在全國,也是累見不鮮的。這些狀況的改善,有待于法官法律應用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待于權力機關督促法官起碼認知能力的自我完善,有待于人民對法官正義正直品性的培養。
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做出的行為是民事行為,以行政主體身份做出的行為是行政行為,根據客觀情況和依據法律,身份決定行為性質,行為性質反推其身份,這是執法、司法機關以及其他公權機關及其具體工作人員必須具有的認知識別能力。
3 競買人資格限定條件的公平、公正、公開性評析
3.1 無視法律的例外條款多半導致枉法判決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開發資質管理制度,所以受讓房地產開發用地的主體必然是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不可能是其他主體,更不可能是自然人。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以下簡稱《招拍掛規定》)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上述兩套法律法規配套適用,得出的結論是自然人不可以作為受讓房地產開發用地的主體,因為國家至今沒有直接可以授予自然人房地產開發資質的證書的規定和先例,但是自然人是否一定可以或不可以參加房地開發用地的競買活動,上述法律和規章在例外條款中沒有明示,所以難以一時斷定。然而,例外條款指向的是特別的法律性的規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無視例外條款,不對例外條款的范圍和內容加以闡述并予以適用,法院認為自然人可以在房地產用地競買活動中享有當然的競賣資格報名權或競賣資格權,徑直做出相應的判決,這樣的判決很可能是粗糙枉斷的。自然人什么情況下可以報名獲取競賣資格權,什么情況下不可以,都要看例外條款指向的特別法之具體規定,千遍一律認為可以,在邏輯思維上是錯誤的,在法律適用上是粗糙的,在審判結果上是非法的,很可能導致審判權對行政權正當依法行使的干擾,結果使人民的被表現得面目全非,法制的統一何在?
3.2 法律事實要求主體在受讓時具有特定資質
《江蘇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修正)》(在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內外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事實上,無論是國外的,還是國內的,在受讓房地產開發經營用地時候,國家都有相應的市場準入法律制度,不符合準入資格條件的,不得受讓房地產開發經營用地的使用權。至于開發資質的條件設置在報名時還是設置在受讓土地時候,法律沒有做出具體規定,這是留給下位規范性文件和文書的自由裁量權,事實上下位規范性文件自由裁量權并不自由,需要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地方性法規,結合地方的實際,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制定和公布,必須展示高超的規范制定藝術。顯然,受讓時,受讓主體必須是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在公告后,組織實施土地的出讓活動不是一蹴而就的過程,在哪個時點,要求擬受讓主體必須有房地產開發資質,全在于公告中的約定,違背公告的約定,擅自改變要求取得資質的時點,就存在程序上的不公正,給利害關系人帶來不公平,失去《公告》之公信力,失去《公告》公開之意義,公然修改要約內容,與暗箱操作何異。
3.3 特定資質條件限定與否都是合法公平的
土地出讓活動是經過批準后實施的民事活動,對民事活動實施的程序性規定,只要不違法即可。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5]55號)第七部分規定“不具備相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不得參加商品房項目用地的招投標,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規定,并沒有限制自然人參加掛牌或拍賣的競賣活動,因為該條款限制的主體不是自然人,是企業,限制參與的活動類型是招投標,而不是掛牌或拍賣。基于嚴謹性的思考,和對法律原意的職業性恪守,可以得出結論,該條款為與本案無關條款。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院,如果沒認識到這一點,是很幼稚的。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相繼對商品房開發用地的受讓主體做出了資質許可的規定,受讓主體必須企業,而不是自然人,并且是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既然自然人不可以受讓房地產開發用地,不能取得購買權,當然地不具有報名資格,參與競買活動。如果有自然人可以報名,那是《公告》做出的例外。《民法通則》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肯定不可以從事購買活動,否則對相關民事活動相對人會造成潛在的合同締結風險,如果相關當事人愿意接受并不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不利后果,另當別論。類似而言,自然人沒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資質,即沒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是否一定能取得該能力,顯然存在不確定因素,這些不確定因素是眾多的,包括自然生理的、社會身份的變化等,讓國家財產、人民的財產受制于的某個或某些自然人不確定的條件因素的制約中,是很不公平的,一旦政府預期的房地產重大目標不能實現,產生重大損失,那么允許自然人參與競買土地的政府行為就有非法或過失之嫌疑。當然,某些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允許自然人取得競買資格,可能屬于政府基于眾多客觀因素的考慮,以便達到某些預期公益愿望,自愿承受自然人資質能力獲取與否的風險,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而做出的例外,而允許自然人在報名時至受讓合同簽訂時的時段內,取得所組建公司的房地產開發資質。正如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締結了合同,在履行合同時候,其恢復了民事行為能力,并追認了合同效力,合同依然還是要履行的。正如行為人在遭到刑事責任追究時點前,已經和被人結為伉儷,雖然違法,但是在法律處罰措施施與時候,往往會受到諒解。自然人有可能組建公司領取房地產開發資質,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有可能達到或恢復行為能力,嫌疑犯有可能在適當的期限內與被人結為伉儷。自然人組建了企業,已經履行了相應的法定程序、領取了營業執照和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與自然人相比,政府更有理由信賴這樣的企業之履約能力。《公告》中限制或不限制報名競買人的房地產開發資質條件,只要其本身是按法定程序做出的,都是政府依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方式。限定競買資格人必須有房地產開發資質,是不違背《招拍掛規定》的規定: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
3.4 政府給予的準備特定資質之機會是公平的
任何意欲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自然人,在任何具體土地出讓公告出臺之前,總有組建房地產開發資質企業的合理機會,例如可以查閱政府公布的土地年度計劃預知信息,領取相關資質證書,等待商機到來。政府一度地為出讓土地做各項準備,自然人卻怠慢于做出資質準備,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迫使組織實施出讓活動的主體背離公告的原先“要約”條件,有違背民事活動中的誠信原則,有意欲參加強買之嫌疑。資質準備和競買保證金的準備一樣,都屬于競買準備,在一定程序時限內,沒有達到《公告》的既定條件,是不可以獲得競賣人資格的。全國各地各有限定競買人有開發資質條件或不限定競買人有開發資質條件的諸多案例,在不限定競買人房地產開發資質情形下,自然人可以報名獲取競賣人資格,但是成交后受讓土地的主體必須是企業,如果該企業是法人的,那么法人屬于自然人(競賣人)之外的第三人。自然人可以自行組建企業或吸收他人共同組建企業,受讓后,組建企業時候,他人如果就是競爭對手,沒有充分的證據,有什么理由證實他們事先非法地串標過呢,也許競爭后,才產生合作組建企業的欲望,并付諸實施,情況屬于合法的還是非法的,難以鑒別。當然限定有開發資質的開發企業,也可能出現類似情況,但是養成正規品性而形成合法經營企業文化習慣的企業,更有利于政府在出讓中把人民財產賣個好價錢,并降低交易風險。對諸多實際情況的考慮和對不法行為的盡可能地防控,是政府忠實于人民利益的體現,當然,也不排除政府受某些人私人欲望的影響非法背離人民利益的可能。政府設定或不設定競買人須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條件是基于什么樣的考慮并不重要,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和沒有違法之行實,履行了法定程序的《公告》就是合法有效的。縣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按《公告》要約的規定負責組織實施工作,是法定職能義務的履行,對外從事的是以出讓土地使用權為目的民事活動,偏離公告要約的設定,在程序上必然會導致對潛在的土地受讓群體不公平、對社會不公平。
4 審判原則在司法審判案例中的曲解及其辨析
4.1 無視行政程序、歪曲公正、公平之本質
某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書中,有這樣一段描述“根據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本案中,乙公司不僅具有房地產企業的營業執照、而且報名時提供某建設局出具的關于乙公司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正在辦理之中的證明,一審期間訴訟期間其又取得某住建廳頒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暫定資質證書,因此其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事實上,《公告》中的要約性規定:必須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才可以獲得競買人資格。這條,是按法定程序確定的,縣國土部門執行時,如果無視這種約定,而作走樣性安排,就是違背程序性約定而擅自行事。法院上述這段判詞恰恰進一步證明了,在報名時點乙公司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縣國土部門發出的《取消競買人資格的通知書》是正確的。而法院之所能夠得出相反的判決,是擅自將《公告》約定的報名時點后移,延伸至乙公司取得房地產開發資格時點,有司法干擾行政之嫌疑。另外,法院無視法規例外條款“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在判詞略去此句子,出于什么考慮。這里不評述法官、法院的依法水平問題,但這樣的做法是讓社會不可思議的、是讓法律不可思議的。退一步講,類似地比方,假如《公告》不做房地產開發資質的限定,直接允許自然人參加。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否可以當然地參加報名獲得競賣資格,按照法院的如此判法,應該也是可以的,那不是笑話。醫療機構只要出具個“某某神經病人正在康復之中的證明”,報名時點后的一段時間又奇跡般的康復了,再獲得個“康復證明”就可以追認報名時點的競賣資格了;未達到民事行為人年齡的,在報名后數日又達到了實施民事行為的能力,被剝奪治理財產權利的人,報名后數日后又刑滿釋放,獲得購買財產的權利能力,所有的這些,就時點而言,這些人群按法院的判決方式,都可以如法炮制地獲得競買人資格的。這樣的審判結果是讓國家重大財產處置程序出于不定狀態,犧牲全民的財產處置最佳時機,才算是公平。通過如此分析,擅自變更競買人條件資質取得時點,是屬于法官的主觀臆斷;略去相關條文句子,是對原文法條做“為我所用”的引證,斷條取義,屬于枉法和妄斷。這樣的主觀判決,以傷害甲公司的機會利益為代價;以傷害程序的公平為代價;以傷害法律的嚴明為代價;以傷害國民的財產處置機遇為代價,背離程序法、違背實體法,為乙公司求得“為我所用”的公平,顯而易見!
4.2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之審判原則的濫用
按照《法官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要求法官: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這里主要評析“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4.2.1 以事實為依據,但是對事實曲解。第一個事實,《公告》是履行了法定程序做出的,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其中的限制競買人資質的要約條款是不違法的,并沒有不依法之嫌疑,是對不特定的公眾發出的,所以沒有傷害任何當事人法定的權利和利益,如果說傷害,那是做背離法律的主觀臆想,這點上文已有評析,至于第二個事實,縣國土部門做過類似的案例,即在類似《公告》中要約限定競賣人必有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條件之情況下,曾經多次接受過攜帶“房地產開發資質正在辦理之中的證明”的企業報名,但是按照《合同法》上規定,沒有當事人提出異議,也沒社會提出異議,則導致了要約的事實性變更,這樣的情況,是不違背行政上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因為行政法不得迫使當事人一定要享受提出異議的權利,所以民事約定性變更,只要取得社會性認可、具體當事人的認可,沒有任何“公法”是可以阻止這樣的認可的或漠不關心的,在法律實施機理上是和諧的,這樣的法律,無論是行政法,還是民法。本案中,甲公司不放棄對乙公司的競買人資格提出異議的權利,阻止了《公告》要約中對競買人資質條件約定的變更,以便保護其機會利益,是合法的,是正當的。
據此,本應以事實為根據,結果偏離了法律事實,不用法律的眼光看事實,是法官辦案之大忌。電線桿之所以成為電線桿,是因為有電線,電工不看看,不管三七二十一,爬上無關的廣告牌子桿,修電路,是可笑的。理由是:本人是電工,認得出那是個桿子;本人是法官,認得出那是事實。
4.2.2 以法律為準繩,但片面肢解法律。法律的適用,是以對法律體系的熟諳為前提,法律體系中有行政法、有民法等諸多法律,在判決案例中,做“見行不見民”的安排,受著“見木不見林”的思維方式和操作方式的束縛,無視法律體系的配套運用,只注重公法適用,做地道的“行政法官”,但是本案即便適用行政法,也是歪曲的;不管是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進入了行政庭的,就算是行政案件,在處理行政案件時,無視民法對客觀事物的安排,這樣的法官基本法律應用素養讓人深思。口腔科醫生,痔瘡病人進來,按口腔潰瘍的方式去處理,荒唐得部位不清,連共性的病情認定和皮膚病的用藥套路都拈不清,空有一本醫師職業證書。說這些,不是說笑話,沒有任何偏見,這里只想淺顯表明這樣的事實:此案件中,法官、法院類似地這么去做了案子審判,擾亂行政,失去了審判機構自身存在的正面意義。
4.2.3 肢解或“武斷”法律體系必將有損公正
繩是什么,百科詞目解釋為:由兩股以上的棉、麻、棕等纖維或金屬絲絞合而成的條狀物;繩墨的解釋: 木匠工具。用繩染墨在木上彈直線。比喻規矩法度:引繩墨,切事情,明是非。但是此案中,法官不但民行不分,而且剝“繩”成“股”,斷“系”取“線”,斷“線”取“章”、斷“章”取“條”、斷“條”取“義”。法律何在,“大象”何在!―“庖丁解法”,游刃有余!背離程序法的價值,背離實體法之宗旨。
程序的內在價值是指程序獨立存在的價值,程序的外在價值是程序實現實體法價值的價值,包括秩序價值和公正價值。江蘇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修正)第五十八條規定:“ 因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引起的經濟糾紛,按有關土地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和經濟合同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顯然,要求處理相關糾紛時適用法律、法規,當“行”則“行”,當“民”則“民”,民行結合。行政執法的、司法審判的、作為民事主體時的國家機關以及其他民事主體當事人,都應該根據法律對主體的不同要求,即依法或不違法行事,而追去公平與正義或謀其正當的利益,不該無視這條的規定。
4.3 對法院認為取消乙公司的競賣資格所導致的后果評析
某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指明某國土局發出的《取消競買人資格的通知書》有如下后果:
4.3.1 后果一,“剝奪乙公司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法人享有的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利用和經營的權益;”
評議: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開發資質管理制度。所以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利用和經營的權益的企業必須有房地產開發資質。取得資質的時點,只要在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點前,到底可以前移到哪個時點,在于公告的約定,只要約定是合法的,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否則就會給利害關系人和社會造成非法性傷害。本案中,法院、法官主觀地移動時點,行政執法程序的公平何在,審判的實體法律依據何在?
4.3.2 后果二,“某國土局未給予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權、行政程序違法;”
評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行政機關,從公法講不錯,但是國土局代表政府處置財產,從事民事活動時,在私法上,只能是民事主體。本案例中,沒有違背政府的《公告》約定,所做出的取消通知書,只能是民事行為,是按照政府行政行為做出的民事要約規定行事。相反,如果,取消通知與《公告》約定做出走樣,就可能是行政行為,越權行政。縣長回到家中,處理家務事情,就是兒子,就丈夫,就是父親。把行政機關適時的向民事主體回歸,在這個問題上,法官、法院必須清晰明了。把民事那件當成行政案件,與判決兒子、父子、丈夫在家中當縣長無異。
4.3.3 后果三,“違反行政執法的統一以及公平、公開、公正的行政法原則;”
評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以往案例中,變通《公告》對競買人資格的約定,接受待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競買人報名,國有資產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沒有違背,反而得到最大化實現,這樣的做法是有瑕疵的,但是以往的利害關系人沒有提出異議,構成了民事要約的合意變更。法律不阻礙當事人放棄權利,也不強迫當事人去享受權利。所以,利用以往的案例,根據相關的行政執法原則,判決此案,是見“行”忘“民”。如果不是上述合意,那么隨著時間的推移,情勢的變遷,被傷害法律關系的久遠不復,也構成了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變通”執行《公告》之行為的容忍。以前利害關系人容忍了,或不在意了,也通過判決方式間接地要求此案中的甲公司亦予以容忍,這是什么樣的法律道理。假如做司法審判時,運用喪智之理,不是理智,理智都沒有了,偏離了人之正常,何談法官、法院解法行律。
4.3.4 后果四,“以行政職權不當限制公平競爭,使兩家以上公司公平參與競買土地使用權轉變為僅有一個公司參與的土地出讓活動,這種做法不符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損害公平競爭秩序。”
評議:這里不贅述判決書用語的規范和嚴謹問題,直說,違背程序何以帶來秩序,沒有秩序了,何以帶來公平。報名程序履行結束前,公平是對不特定的資格群體的,程序結束后,公平則特定到符合報名資格的群體,只有一個符合報名資格條件的人時,公平特定到報名人單個體,進而在買賣雙方契約活動中依法實現。以傷害甲方公司的市場機會利益為前提,求得公平,是非法的,非法的公平不是公平,失去了公平的內在涵義。本案中,結果顯然是為乙公司求得公平,事實上不是公平之本意,是私平,因私而平,違背《公告》的要約程序,最終是平不了的。
5 結論
法律根植于人民的意志,法制本身就是統一的,要求行政權和司法審判權的行使結果必須具有一致性,否則讓社會無所適從;司法審判權行使過程中,臆解法律,肢解法條,曲解事實,妄定訴訟類型,使行政權力的正當行使遭到司法審判權的主觀地、非法的干涉,必定擾亂國家權力體系的運行,破壞法制的統一;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應當責無旁貸地予以督促和糾正,讓人民處于一個令人幸福的國度中生產和生活,在經濟活動中得到真實不虛、無上比擬的公平、公正待遇。――惟愿公平如大水滾滾,使公義如江河滔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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