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風險點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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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風險點

篇(1)

勞動合同法,是指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勞動合同的法律。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于社會法。勞動合同法關乎勞資雙方切身利益。它的實施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產生重大影響。

一、石油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

作為國家能源支柱企業之一的石油企業,有用工數量大,用工形式多和用工情況復雜等特點,尤其要規范用工行為,理順勞動關系,保證用工和諧穩定。

石油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律風險存在于勞動規章制度制定過程,勞動合同訂立過程,勞動合同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過程,勞動爭議與訴訟過程等勞動用工的各個環節。而這些法律風險的成因有法律法規變化、經濟變化等企業外部原因,也有制度、人等企業自身內部存在的風險因素。

二、、石油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范

(一)石油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范原則

1、依法治企原則。雖然企業勞動合同法律風險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還在于勞動合同管理把關不嚴,從根本上說是企業依法管理觀念淡薄。因此,防范和規避企業法律風險,關鍵在于依法治企,不斷提高企業法治意識,運用法律對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進行法律審查、監督與管理。

2、預防為主原則。加強勞動爭議的預防,認真處理來信來訪,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和涉及員工利益的工作,按照“重在源頭,重在預防,重在調解,重在基層”的原則,有效排查勞動爭議隱患,及時化解糾紛苗頭。開展靈活多樣的預防調解工作,變被動處理為主動預防,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對進入仲裁或法律訴訟的勞動爭議,要積極主動應訴。

3、以人為本原則。大多數人都具備固有的全面實現自身目標、并不斷追求新目標的內在動力,這個動力使人們的生活工作的價值及意義在于不斷形成和實現這些目標,從而促進自身全面發展。而個體的發展,又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它既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發展的源泉,企業管理應當以人為本,使企業目標與員工個人目標相吻合,互相促進,在員工個人成長的同時,企業也得到發展。

(二)石油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范策略

1、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中法律風險防范策略

合法有效并且嚴格執行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僅有助于企業對員工的日常管理,不僅在勞動爭議糾紛處理時可成為判案依據,更能有效防范勞動合同法律風險。企業應根據自身特點依法制定,及時修改相應的勞動規章制度。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時應注意,企業應按法定程序對規章制度進行制訂、修改,確保內容、程序合法有效,保留相應文書材料證據,履行公示程序;嚴格執行。

2、訂立勞動合同中法律風險防范策略

《勞動合同法》強調勞動合同的書面化,不管訂立、變更、解除、終止一律采取書面形式。實踐中要注意兩點,一是要建立先訂勞動合同后用工的習慣,最遲必須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是要根據企業發展需要生產,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慎重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3、履行、變更勞動合同中法律風險防范策略

(1)企業要全面履行、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企業全面履行勞動合同,就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全面、及時向勞動者履行自己的義務;依法變更合同的情形和內容較多,但不論怎樣變更合同的具體內容,都必須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簽訂書面合同。

(2)規范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參保。

首先,企業要根據國家、集團等有關政策,規范工資支付行為。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或雙方約定方式足額支付工資,不得無故拖欠和克扣工資。安排員工加班加點工作的,要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以及因生育或者計劃生育休假的,按規定支付有關工資。要完善考勤記錄和工資發放登記制度。考勤記錄應注明工時制度,用人單位向員工直接支付工資或委托金融機構支付工資的,要向員工提供個人工資清單,員工在工資發放表上簽名。工資發放完畢后,用人單位妥善保存工資發放表。

同時,企業還要按照《勞動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企業內部的有關規定,依法建立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4、解除勞動合同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策略

篇(2)

一、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及其特點

一個企業的各個運營過程都需要簽訂合同,并且對這些合同進行分類管理。勞動合同作為企業運營的合同之一,涉及到企業人力資源與專業技術人才的選用,因此對于企業的發展來說,勞動合同的管理是否得當,是企業能否完善運營的基礎與保障。勞動合同用于銜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在雙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簽訂的勞動條款,以避免在雇傭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或是為糾紛的解決提供一個公認的依據,便于更好地去解決糾紛。但是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環節多、過程十分復雜,稍有小小的紕漏便會影響整個企業用人工作的進展,進而在履行勞動合同和解決人事糾紛時給企業的發展帶來風險。因此,企業在管理勞動合同時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鼠目寸光,應做到循序漸進、高瞻遠矚,預估到勞動合同從簽訂到解除的整個過程中會出現的風險,同時加強企業的自身管理,為應對這些風險做好充分的準備。這樣才能給勞動者一個安全的環境,踏踏實實地為企業效力。

二、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的風險分析

(一)勞動合同簽訂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首先,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和條款上存在法律風險。某些勞動合同中條款內容不規范、不嚴謹、不全面,甚至不符合法律用人標準,比如不能明確劃分雇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這會致使勞動糾紛發生時,現有的勞動法律對其沒有保護作用;或者是勞動者所簽訂勞動合同對一些行為的約束模棱兩可,一些勞動者“鉆空子”,便會給企業帶來許多風險。其次,簽訂合同的過程存在風險。主要是指企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未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序所帶來的風險;有些企業勞動合同的簽訂過程不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或一些企業在合同簽訂前,對施工單位的資信資質、經營許可、履約能力等的考察不到位,這些都會對企業造成一定的法律風險。最后,所簽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工作性質或工作期限界定不清。工作性質有臨時工與正式工之分,如果界定不清則會使員工和企業之間產生法律糾紛;工作期限一邊分為有、無、以工作量為準三種,很多企業未能分清工作期限類型,由此產生了一定的法律風險。以一起常見的勞動合同訴訟案件為例,原告人劉女士因被撤銷職位后未獲得基礎的經濟補償和養老保險等福利,起訴被告公司,最終訴訟被駁回,原因是劉女士已與公司解除勞務關系,再次被任用時的身份屬于臨時工,并且沒有轉正合同,因此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律不予支持。

(二)勞動合同在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的履行是合同雙方共同執行實施合同條款內容的過程,因此在這個過程中法律風險的源頭為兩方面:合同的甲方與乙方。來自合同甲方(即用人單位)的法律風險主要有:第一,企業未能按照合同的相應規定向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報酬、保險假期等福利待遇;第二,要求勞動者增加勞動合同以外的工作時間;第三,未能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與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狀況、勞動報酬等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工作情況;第四,企業沒有通知勞動者,或勞動者同意,私自變更合同條款等等,這些都會為企業帶來法律風險。來自合同乙方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勞動者未能按照合同內容提供自己的勞動,或是承建方對合同條款的執行落實不規范,隨意更改合同中的施工要求。

(三)勞動合同在解除時存在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解除時,如果勞動者因企業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可單方面解除合同,同時可以要求企業進行賠償;而企業如果單方面解除勞動者,需要滿足勞動合同中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并提前通知勞動者,否則企業將會面臨支付違約金或其它賠償等風險。

(四)企業管理自身存在風險

企業自身管理不規范合法也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例如,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未能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進行用人管理,以節約開支降低用人成本為由,聘用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做臨時工或廉價實習生,以口頭約定代替書面合同等等,這些都是有違勞動法的用人行為,也是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賠償風險的行為。

三、有效防控勞動合同管理風險的措施

(一)嚴格按照勞動法和企業發展狀況擬

定勞動合同企業在制定勞動合同時,應該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為前提,再結合本企業的發展情況、用人條件等等確定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合同內容的細節應該包括工作性質與工作期限,以及工作的環境、安全狀況等等勞動者需要了解的,提前告知勞動者也有利于避免勞動糾紛;工作期限的合理確定不僅有助于企業更長遠的發展,也有利于勞動者對自己的合同期限有個明確的認識。企業可以按照各個職位的性質、重要程度等將其歸類于三種不同的合同期限。這些的明確有助于避免合同雙方因合同條款不明確發生的勞動糾紛。

(二)完善企業的法律組織及制度

企業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簽訂、履行、變更以及解除,發生勞務糾紛后的調解、解決等等都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與人力資源管理知識,帶有很強的專業性,因此,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的情況下,設立和完善內部的法務組織、人事管理組織等等,及時對各種勞務合同的糾紛進行解決,以免影響企業的發展。同時,企業還應該完善自身的規章制度,這是約束勞動者行為與義務的重要依據,企業應該使內部的規章制度合法、合理、民主,是勞務雙方明確自己的權力與職責,維護企業的日常管理與秩序,為勞動者創造一個和諧安全的工作環境,有利于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

(三)依法治企,提高合同雙方的法律意識

首先,企業應加強有關勞動法律的的宣傳與學習,特別是加強人事部門對勞動法的認識和了解。比如,在企業內部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在人事部門人員上崗前使其進行一定的勞動法用人知識的學習,以避免人事部門在招聘員工時的疏忽;企業還應該對管理人員進行一定的法律知識的普及或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其次,聘用學歷條件、素質信用條件符合本企業規定的勞動者或承建方,高素質的勞動者法律意識往往較強,這樣就避免了不必要的勞動糾紛;最后,企業要保留各種與勞動者合作時簽訂的合法依據,這樣便可避免一些因員工行為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以上文中提到的劉女士一案為例,案件中劉女士法律意識較弱,自己未與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在被解雇之后自然不會享有正式員工的福利待遇與賠償;而被告公司的法律意識也有待提高,聘用員工時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導致劉女士不知自己的臨時工身份,因而帶來了這場法律糾紛。

(四)及時簽署勞動合同或辦理員工入職手續

簽署勞動合同應是書面合同,并先讓勞動者簽署,企業審批蓋章后在讓員工入職,這樣可以防止勞動合同的空白給合同雙方帶來的損失。勞動者簽署完勞動合同后,及時辦理入職手續,包括入職報道、提交入職材料等,辦理入職手續可以避免用工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以劉女士一案為例,劉女士在進入公司工作前,并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和入職合同等書面協議,致使自己一直是公司的臨時員工,無法享有公司的種種保障,這也是這起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

四、結語

科學規范地對企業管理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防控和解決,有利于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因此,及時預知各種法律風險,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進而才能為企業的發展作有力的鋪墊!

[參考文獻]

篇(3)

當前,全國大多數供電企業在勞動用工方面日趨規范,但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給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帶來了一場全新的革命,《勞動合同法》要求企業從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直至解除、終止都采用書面化管理,否則將面臨巨大用工風險。新形勢下,企業如何在勞動合同管理環節重新構造一個全新的精細化管理模式,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要求,降低用工風險,這已經成為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1、企業用工風險

1.1 用工機制風險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條件的,便可與該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企業將面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比例的逐年上升,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期限從過去的短期化調整為中長期,勞動合同長期化趨勢不可逆轉的局面。由此,用人單位長期習慣于用勞動合同終止來調整勞動關系的方式已不適用。穩定就業的確對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有益,但會減弱企業用工機制的活力,使企業競爭力減弱。

1.2 用工成本風險

這里指的用工成本風險是企業因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和新增的企業違規成本風險。

1)勞動合同終止成本風險

由于新法規定,企業終止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補償金基數由原來的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收入(扣除個人稅與費)調整為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含稅與費),而這個經濟補償金總是隱性存在,企業始終存在風險。

可能會有人認為,既然合同終止會產生經濟補償,那么企業不終止合同不是就可免除補償了。這是一個誤解,企業不終止合同,經濟補償只是暫緩發生而已。另外,大量的勞務派遣員工通過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也不能忽視,因為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是同樣適用法律規定的。

2)新增的企業違規成本風險

以下五項內容,都是新增的企業違規的成本風險。

(1)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未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補償金。

(4)用人單位不按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經濟補償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

(5)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導致勞動者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

1.3 用工管理風險

用工管理風險是指用人單位用工管理不到位或用工管理不嚴造成的風險。

1)用工管理不到位產生風險

(1)不簽勞動合同就用工;(2)本企業工齡未連續計算;(3)非全日制用工不簽勞動合同;(4)合同到期不續簽。

2)用工管理制度不嚴產生風險

(1)規章制度不健全;(2)內容不合法;(3)缺少民主程序;(4)制度未使勞動者知曉;(5)制度缺乏操作性。

2、化解企業用工風險措施

2.1 化解用工機制風險

用人單位必須牢固樹立人力資源是企業第一資源的理念,以人為本,處理好靈活的用工機制與控制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增長的關系。

1)嚴格把好招聘關

把好招聘關是勞動合同管理的開始,企業一定要樹立“招聘合適的人到合適的崗位”的理念,特別是在招聘錄用前書面告知員工錄用條件和做好考核錄用工作,絕對不能只看履歷,或讓應聘者經受心理測試等,忽視了招聘管理,放松了用工第一關,使企業喪失了試用期內單方解除權。

2)采用形式多樣的靈活用工

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保持用工機制的靈活性。進行崗位分析,有的崗位可以訂立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有的崗位可以采用非全日制形式、外包形式、勞務派遣形式等形式多樣的靈活用工。

3)根據崗位性質和企業不同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

在企業發展不同階段,勞動合同管理有不同的側重點。企業可根據崗位性質和企業實際需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再者,企業的性質也有不同,有勞動密集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其崗位不同,對人員的需求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不可能都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議可對專業性較強的骨干崗位簽訂3至5年甚至更長期勞動合同,對替代性較強的熟練崗位也要按企業實際需求簽訂,期限也可3至5年或較長一點,合同期滿后,除少數人員留用外可終止合同。

4)控制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企業為了靈活用工,形成員工“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競爭機制,必須控制增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上述某上市公司測算,管理、技術崗位、班組長和技術工種崗位的可替代性較弱,無固定期合同可適當控制在70%以內;可替代性較強熟練崗位,無固定期限合同可控制在30%以內。企業總計無固定期合同比例一般控制在50%左右為好,以保持用人機制的相對靈活性。

2.2 化解用工成本風險

1)計提“終止準備金”,消化“終止”成本

勞動合同終止補償是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發生,是潛在的用工成本。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設置勞動合同“終止準備金”來合理消化“終止”成本。企業可根據當年的平均工資計提1個月工資作終止準備金。如2008年1月1日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企業終止補償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年限。2008年1月1日之后訂立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企業終止補償該員工在本企業全部工作年限。計提“終止準備金”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發生的一次性補償成本合理地分攤至每年用工成本,客觀反映企業的盈利能力。

2)杜絕違規成本發生

企業應依法規范用工,建立先訂勞動合同后用工和續簽合同領導審核制度,防止用工超過1個月未訂立勞動合同和違反規定不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合同情況發生;按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企業依法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杜絕違規成本發生。

2.3 化解用工管理風險

1)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企業應結合實際,建立合法合理的規章制度,健全勞動合同管理、考勤管理、招聘、年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定額、崗位標準與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不僅保障員工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同時也保障企業依法行使管理權。企業在建立或修訂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依法經過民主程序和告知義務,保護好企業的合法權益。

2)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企業必須建立勞動管理臺帳,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終止、解除臺帳;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員工考勤統計臺帳;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員工年休假臺帳;人事管理臺帳等,提高勞動合同管理水平,杜絕用工管理不到位和用工管理制度不嚴等弊病,化解用工風險。

3)加大勞動用工自查自糾

篇(4)

一、電力施工企業勞動關系管理風險控制的重要性

電力施工企業是我國基礎性的產業,對我國的經濟發展以及國民生活有著重要的影響。社會的生產、人們的生活等都離不開電力,因此,電力施工企業的運行狀態要穩定、良好。要確保電力施工企業的正常運行,必須要加強對企業勞動關系的管理,防范、控制勞動關系管理中的法律風險。我國政府大力扶持電力企業,保障社會各領域對電力的需求,而我國電力施工企業為了提高行業的競爭力,對勞動關系管理進行不斷的改善,逐漸認識到勞動關系管理法律風險控制的重要性,從而保證電力施工企業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電力施工企業勞動關系管理的法律風險

1.企業勞動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國電力施工企業多數缺少規范、完整的勞動制度,導致勞動管理中存在法律風險。雖然,部分電力施工企業制訂了一些勞動規章制度,但沒有法律效力,當出現勞動爭議時難以成為法律依據。也有部分企業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法相矛盾,導致企業在勞動爭議后難以高效的解決問題。另外,一些電力施工企業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公開、不透明,缺少勞動者的參與,難以得到勞動者的認同,導致勞動規章制度形同虛設,難以發揮約束和管理的作用。

2.勞動合同管理機制的缺失

電力施工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勞動合同管理是其重要內容之一,但目前很少有企業能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專門的勞動關系管理機制。電力施工企業勞動合同在訂立、管理以及變更等方面缺少專業管理人員,導致合同執行、管理存在法律風險。同時,我國電力施工企業多數沒有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當出現勞動爭議時,難以有效的解決爭議,加劇企業與勞動者的矛盾,既難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同時又增加了企業勞動管理的成本。

3.執行力度的缺失

目前,我國部分電力施工企業設置了一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但在企業的運行過程中,既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沒有發揮出制度的效用,未能夠落實相關制度。在電力施工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中,當勞動者違反勞動制度時,不能夠嚴格按照規章制度進行懲處。另外,電力施工企業缺少合格的執行主體以及流程,執行力度的不足帶來了勞動關系管理的法律風險。

三、電力施工企業勞動關系法律風險的防范策略

1.強化企業人力資源管理

首先,電力施工企業要轉變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認識到勞動關系管理的重要性,既要強調勞動者與企業的平等性,同時也要強調兩者的隸屬性,勞動者要服從企業的安排,構建得到勞動者認可的企業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其次,規范業務外包以及人力資源配置等問題,形成一體化的組織架構。電力施工企業要加強對人力資源管理機構的設置,加強對業務的管理與控制,明確用工主體,規范勞動關系,從而避免用工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最后,制定完善的企業人力資源配置,優化企業中各類人員的配比,規范崗位職責以及任職資格。

2.加強企業崗位管理

電力施工企業勞動關系管理中,要加強各個崗位的管理,避免人員交叉混亂的局面。企業要根據實際發展情況,依照勞動法進行人員的配置和管理。招聘時要公開、公平、公正,通過考核的人員,企業要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建立規范、合法的勞動關系。同時,存在外包、出借人員現象的,企業要解決人員問題,做好員工的勞動關系的管理,避免重復管理問題的發生。另外,企業內部要做好崗位管理工作,規范交叉混崗現象。對企業的崗位設置、員工的核定等進行規范,以考核等形式公平競爭,部分優秀勞務派遣員工可轉聘為勞動合同制員工。企業中部分臨時性的員工,企業要加強人員的培訓,通過考核等方式進行轉崗,而超過兩次轉崗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應根據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

3.建立完善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電力施工企業勞動關系管理中,要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動合同管理體系。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企業要嚴格按照我國勞動法制定,保證制度的合法性,同時要進行民主公示,得到勞動者的認可,從而保障后續的執行。另外,規章制度要能夠根據法律進行及時的修改和補充,建立招聘、試用、錄用以及教育、考核、獎懲等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在建立規范化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時,企業要根據崗位、工種以及員工層次等差異,制定出針對性的勞動合同文本,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嚴謹,避免模糊不清等問題;勞動合同中期限的選擇要根據企業的特點設置,例如以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降低勞動成本,預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帶來的法律風險。

4.規范管理勞動用工

電力施工企業要構建完善的薪酬激勵機制,根據崗位、員工的貢獻情況,設置適應各個崗位的獎懲機制。在構建績效考核管理機制時,企業要面向全體員工進行考核,以員工的貢獻來設置獎勵機制,將業績考核成效與員工的培訓、個人評價以及物質、非物質獎勵相結合,激發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四、結束語

電力施工企業與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緊密相連,其穩定運行能夠保障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電力施工企業要加強對勞動關系管理的法律風險防范,將風險意識融入到企業的日常管理中。完善勞動關系管理的法律風險控制,既能夠降低勞動成本、規避勞動風險,同時還能夠有助于企業人才隊伍的建設,提升企業的競爭力,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行。

參考文獻:

篇(5)

(一)轉變觀念,強化法律意識 

深入研究國家有關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的新特點,建立起用工制度科學化、用工機制市場化、用工管理規范化的勞動用工體系,促進員工隊伍結構的優化和勞動效率的穩步提高,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員工和企業的共同發展。 

(二)設立勞動關系協調員 

勞動關系協調員是從事勞動人事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宣傳和實施管理以及勞動合同管理、集體協商協調、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工作的人員,負責處理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利益、矛盾、權益保障等問題。 

(三)建立勞動關系應急協調機制 

以制度的形式明確員工、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工會(職代會)三方在勞動關系協調方面的職責,如工會(職代會)應根據自身的特征,重點抓住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等關鍵環節,依法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共同協調勞動爭議,盡早化解勞動關系中出現的矛盾。 

二、梳理、修訂現行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確保用工制度科學化 

(一)細挖潛在風險 

企業應明了制定規章制度潛在著哪些風險、形成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是哪些、應如何規避或防范這些風險,以便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以強有力地支撐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梳理現有規章制度 

在對勞動用工、薪酬福利、激勵約束等人力資源規章制度進行法律評估梳理的基礎上,對照各類用工管理風險查找問題,并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 

(三)建立完善規章制度 

對于確定存在的各類風險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并經單位合法民主程序,以確保公司各類規章制度的安全合法有效。 

三、正確選擇用工方式,確保用工管理規范化 

(一)正確選擇用工類型 

從企業的角度來講,要準確掌握各種用工形式,從企業用工的實際出發,自行梳理、搭配、對號入座,以謀取最佳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特別是處理好臨時性、輔、替代性崗位的勞務派遣用工方式使用,合理規避勞動風險。 

(二)避免事實勞動關系 

各企業應盡量避免事實勞動關系的發生,如勞動者入職后由于企業沒有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造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給企業帶來懲罰性的法律風險責任。 

(三)規范勞務派遣用工 

企業應在選擇合法規范的勞務派遣企業基礎上監督其履約情況,注意核查各種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內容,杜絕名義上的派遣用工關系轉變為實質上的事實勞動關系。 

(四)完善員工崗位規范 

同工同酬是勞動法確定的分配原則。實行定員、定崗、定責,明確職權分界,以完善的崗位規范說明書進行規避防范。要將部門職責層層分解到人,并實行統一、規范的工作評價制度;另外,探索公司合理統一的薪酬模式,探索內部與市場化接軌的“雙軌制”工資制度。 

四、建立完善的勞動關系民主管理系統,確保管理工作民主化 

(一)建立管理臺賬 

建立招工名冊、人員信息、合同簽訂到期時間、員工崗位規范等基礎臺賬。特別是要保存好會議記錄、討論的經過、張貼公告的記錄等證據,并履行相應法定程序,以防發生糾紛時企業無法舉證的風險發生。 

(二)做好民主溝通工作 

要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即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民主程序通過,并將直接決定公示或者告知。 

(三)完善法定手續 

如對協商、討論、公示、告知、簽收等流程,完善法定手續。實踐中可以利用告示欄張貼告示;或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給勞動者,或向每個勞動者發放員工手冊。 

五、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全過程控制,實現風險的可控在控機制 

(一)勞動合同首次錄用訂立過程的規范 

包括員工招聘錄用時相關資料的收集保存。企業在制定勞動合同的一些重要和必備條款時,最好請律師或專家具體把關,以免影響勞動合同效力和發生勞動爭議的風險。 

(二)勞動合同履行中的規范 

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是防范法律風險的前提。如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或續簽問題,合同到期必然面臨續簽或終止。由于續簽合同需要時間,如不在合同到期前明確或另行約定,則操作上將面臨協商期間勞動關系不明的問題,可能產生事實勞動關系的爭議或因停工協商影響正常工作。因此,建議建立員工勞動合同到期預警機制,設立固定時間作為預警時間,以留出必要時間進行協商,避免工作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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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炭企業內部整合特點

(一)煤炭企業內部整合中勞動合同的繼承

勞動合同繼承問題是勞動合同管理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在企業整合中,必然存在人力資源關系的轉移和變化,這就要求新成立的整合企業依法替代整合前的企業履行勞動用工關系。這體現在整合后的企業繼承勞動關系的全部內容。與傳統的勞動合同制度相比較,這種勞動合同繼承問題具有以下的特點:首先,勞動合同的主體在繼承中涉及到了兩個用人單位,整合企業作為新的主體繼續履行整合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而傳統的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是由兩個主體來行使權利的。其次,勞動合同的繼承從本質上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連接,不能等同于解除原始勞動合同和建立新的勞動合同,這是由于在繼承中新勞動合同的建立具有強制性。此外,這種繼承強調了整合前的企業的集體利益,即使在新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有變更和修改,也必須采取協商的方式。

(二)煤炭企業內部整合中勞動權的保障

企業整合最根本是人的權益問題。勞動權是勞動者最根本的權力,是勞動者行使其他社會權力的基礎。煤炭企業的轉型跨越發展是一種科學發展觀的體現。在科學發展觀中,人的實現財富創造和積累的主體,只有勞動權得到保障,才能夠實現社會、企業和勞動者共同和諧發展。在我國《就業促進法》中,明確強調了勞動者勞動權的平等性。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中,特別指出要“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強化勞動安全,保障勞動者的工作權利”。

勞動合同繼承實際是整個勞動過程的繼承。但整合企業往往會使勞動者的勞動權的內容發現一些變化。在煤炭企業內部整合中,特別需要保障職業的選擇權、培訓權以及換崗權,這是因為整合過程實際是勞動者職業的二次選擇。為了提高勞動技術含量,對于保留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有權利進行職業的培訓以適應新的職業。此外,對繼續保留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合理保證報酬的權利,對未留下的勞動者應該提供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管理體系的設計原則

勞動合同管理就是為了滿足企業經營管理需要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的各個環節進行的管理。整合前各煤炭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多是根據原企業的需要建立的。整合后,新的煤炭企業具有了更鮮明的行業特色。如果直接運用原始的管理制度雖然也能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但由于勞動合同管理本身的系統性特點,勢必要求對管理體系進行新的設計和實施,以滿足煤炭企業轉型跨越發展的戰略目標。對此,必須在掌握原勞動合同管理的實際情況和問題,形成一個合理、完善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

從整合企業來看,進行勞動合同管理體系的設計需要根據遵循以下的原則:

首先是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體系的原則。這就要求新的整合企業在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等行為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于法律明確規定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對于法律空白的,要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是堅持預防為主、防范風險的原則。勞動合同管理的目標就是為了防范法律風險,因此,在勞動合同管理體系設計時,必須在各個環節上貫穿其中,特別應該通過建立預防機制,及時化解風險。

此外,還必須在勞動合同管理的各階段考慮如何提高煤炭整合企業核心競爭力這一原則。煤炭企業作為資源型企業其轉型任務復雜艱巨,提高整合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就需要建立一種富有特色的資源配置和運作模式。企業核心競爭力應該具備企業知識體系、人力資源管理制度體系、資本運作體系以及文化建設體系等方面。人力資源管理作為企業內在的驅動因素,就必須把各個管理環節融入到核心競爭力之中。勞動合同管理作為人力資源管理的主要組成,就必須在其各階段以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建立與企業核心價值相互關聯和協同作業的管理體系。

三、煤炭整合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體系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體系是由管理內容、管理機構和管理流程等組成。

(一)勞動合同管理內容的實施方案

勞動合同管理內容不僅需要考慮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關系,更重要的是根據煤炭整合企業的性質結構和整合目標,設計出適應整合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需求、提高整合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勞動合同內容。在具體的實施中主要是從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和可備內容兩個方面考慮。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根據我國法律,制定勞動合同主體、確定勞動合同的履行期限、工作和休假時間、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以及職業危害防護等涉及到勞動關系的主要方面。可備內容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的內容,確立必要的可備內容有助于進一步明確勞動權利及義務。

(二)勞動合同管理機構

煤炭企業整合后的勞動合同管理機構由權責負責人、人事管理部以及用人部門三部分組成。其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人事管理經理為權責負責人;人事管理部門主要由人事管理人員組成。各個分公司是勞動用人主體部門。權責負責人決定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人事任免,對勞動合同管理負責。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對勞動合同進行具體的簽訂、建檔以及歸類等環節。用人部門對勞動者進行考察、并與人事管理部門進行協調。

(三)勞動合同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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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F4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1-0-01

《勞動合同法》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社會法律,是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其實施有著深遠的意義。而隨著《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原煤炭企業實施的獎罰等相關條例也同時廢止,面對新的法制環境,各煤炭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更要認清形勢、加強法律意識,采取相應措施,適時調整。

一、《勞動合同法》對煤炭企業招聘工作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招聘用工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將面臨高額的罰金等條款,并且“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于煤炭企業來說相對“嚴苛”的規定,增加了其法律風險,為避免草率用工,其在招錄人員程序及手續上要采取改善措施。

作為煤炭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面對此種形勢,首先要在招聘手段上謹慎行事,比如在招聘廣告中明確錄用條件及可兌現的待遇,不可以模糊詞語對應聘者實行“歧義欺騙”。另外在錄用人員時要嚴格審核其相關證件,對于學歷或資格證書等進行必要查詢,從而降底相關勞動法律糾紛。此外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作為企業方要保障勞動者相關勞動知情權,對于社會保險、工作環境、職業危害、勞動報酬等進行清晰說明,從而盡可能的降低法律糾紛與增加不必要的經濟成本。

二、《勞動合同法》對煤炭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影響

1.《勞動合同法》中對于試用期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中對于試用期的影響有了更細致的規定,對于試用期期限約定、薪資待遇及違反賠償金等有了更明確的標準。例如《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相對增加了煤炭企業的用工成本。

以上關于試用期的相關規定使煤炭企業在錄用人員時更為謹慎,在試用期約定上也更為小心。因此為了規避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降低人力資源成本,煤炭企業除了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試用期相關約定外,還要對試用人員進行更為細致和全面的考核,這一方面是企業人才甄選留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為解除勞動合同舉證做準備。此外一般來說因為試用期都不長,結合煤炭企業的特點,可以變招用員工為招生,先培訓后上崗既可以在技術上過硬,另外也可以降低不必要的人力資源管理風險。

2.《勞動合同法》中對于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放寬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但同時增加了企業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并且規定如果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或續簽的勞動合同所提供條件比原勞動合同低,那么企業同樣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這是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體現,但同時也無疑增加了企業的用人成本。以上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煤炭企業用人合同短期化及解除勞動合同隨意性的問題,促進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提高了其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依法辦事的意識。另外由于《勞動合同法》對于裁員程序的嚴格控制,煤炭企業要盡量避免20人以上的裁員,盡量通過協商方式進行處理。

3.《勞動合同法》對煤炭企業用工模式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為避免勞動合同簽訂的短期化,大大降低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門檻。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將面臨簽訂二次后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勞動合同,那么企業將面臨中途解決或中止勞動合同的各種風險與賠償。

面對以上法律環境,煤炭企業要引起高度重視,一來要對人員構成進行合理分類,區別簽訂勞動合同。如對關鍵崗位的核心技術人員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對于流動性較大、可替代性較強的崗位人員,為規避相應勞動用工風險,可采用周期性替換的戰略——勞務派遣,這是轉移勞動用工風險的有效手段。總之,煤炭企業合理利用不同形式的用工模式,可以在成本最小化范圍內實現人員的合理流動。

三、煤炭企業應充分利用績效管理手段,應對《勞動合同法》

煤炭產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由于其體制限制及內、外部環境的影響,其企業員工素質普遍偏低,“人本思想”在煤炭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仍有欠缺,績效管理意識更是有待充分發揮。

尤其是面對《勞動合同法》,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績效管理手段,對員工實現優勝劣汰,一方面可以給企業保留有效人才使企業得到應有回報,降低企業相對用工成本,另一方面通過有效的績效管理還可以規避一定的企業法律風險。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規定,無論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涉及到舉證,而績效考核就是最好手段,通過日常績效考評、績效面談及記錄,由企業與勞動者相互認可簽字,這就形成了最有力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另外通過績效管理手段可以對員工工資進行合理控制,通過績效考核結果對員工工資進行彈性發放,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風險。

四、總結

《勞動合同法》更健全、更科學、更合理的規范了我國勞動用工市場,面對新的法制環境,煤炭企業要進一步加強相關學習與研究,準確理解和把握相關法律、法規。法律是公正的,煤炭企業要注意“證據”的留存,在保全并提高員工利益與工作積極性的同時,合理規避用工風險,降低人事成本,從而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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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1.1類型不同的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公司商業經濟活動中因涉及的范圍比較廣,因此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所涉及的類型也比較多,分類的不同時代所存在的法律風險問題也不一樣。以下是針對不同類型的公司合同存在的法律問題。

1.1.1物資采購

在現階段的物資合同中經常存在著不合理和問題不明確、不全面的問題,比如說在物資合同中物資設備的型號、商標、規則、品種和等級等沒有具體明確的進行標記。或者是關于買賣雙方的名稱登記不全,個人的信息和證件的信息不一致等,又或是在合同中對于相關的價款和酬金沒有進行具體的說明,物資設備的產量質量問題沒有進行明確的劃分和介紹,一旦發生違約問題,相關的責任不明確等[1]。

1.1.2分包合同

在分包合同管理過程中也存在很多的法律風險問題:第一是關于分包合同的簽訂問題,有的存在不簽訂分包合同的現象,或是簽訂的分包合同不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第二是關于分包、轉包的相關流程不合乎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隨意的進行多次分包,分包的單位不具備標準的資質等;第三是在驗收計價和結算的過程中,相應的工作流程不規范,這些都會導致在施工的過程中,出現責任不明、企業款拖欠和工資拖欠的問題,產生一定的法律風險[2]。

1.1.3擔保合同

在公司合同當中的擔保合同一旦發生相關的法律問題,所涉及的金額就比較大,因此要加強對擔保合同的重視,避免出現問題對項目企業施工產生嚴重的影響。比如說在擔保合同管理中出現合同本身不具有相關的法律效力問題、實際擔保的金額和項目和簽訂擔保合同中的項目金額不相符、項目企業的項目部隨意的對外進行擔保以及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雙方的責任沒有明確的進行劃分等[3]。

1.1.4勞動合同

在合同管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和作業人員之間的問題,比如說短期企業內沒有簽訂相關的雇傭協議或者是說協議的條款不規范、不合法;其次是在勞動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存在相關的條款不合理的現象,雙方之間的責任和義務沒有明確的劃分,沒有將每一項條款進行詳細的說明和解釋;最后是相關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我國的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等。

1.2合同執行的不同階段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般來說,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主要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合同的簽訂,第二個階段是合同的執行,第三個階段是合同的終止,在這三個階段執行的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問題,給項目的施工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1.2.1第一階段:合同簽訂

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包括前期的準備工作不充分造成在招標的過程中對承建單位的資信狀況、資質等級、經營范圍和相關的履約能力等方面的評估了解的不規范,審核的不到位。其次是關于合同中的內容,相關的條款不規范和不全面在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方面沒有進行明確的劃分,對于基本的條款內容不具備相關的法律效力或者是和相關的法律內容不相符,造成了內容不具有相關的法律效力。最后是在簽訂的過程中缺乏一定的公平公正性,存在暗箱操作和漏標的問題。

1.2.2第二階段: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是建立在雙方共同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落實執行的基礎上,因此在這個過程中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第一,在履行的過程中,業主出現的違約情況而施工企業沒有做出及時的反應造成的施工企業的經濟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害;第二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施工單位由于自身的原因屬于對合同的控制和制定,導致合同在執行的過程中沒有落實到位,對同類的合同文件和資料沒有進行仔細的保管,出現了在不經債務人統一的情況下對債務進行第三方的轉讓。

1.2.3第三階段:合同終止

在現階段,有很大一部分的企業認為合同管理的風險只存在于當前的簽訂和履行階段,忽略了在合同終止之后的相關風險問題的防范,為企業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因此也要加強在終止階段合同的管理。比如說在這個過程中出現的相關施工企業對合同資料和檔案沒有妥善的管理,對合同中相關義務的履行沒有執行徹底等都會造成相關法律風險問題的發生。

2合同管理風險問題表現

通過分析公司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風險的主要部位存在于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合同簽約主體方面。主要表現為,合同承辦部門未留存對方主體資格、資信等基礎材料。第二,合同審核程序方面。通過抽查部分合同發現,合同簽署日期在法律審查流程結束之前,明顯存在合同倒簽的情況。第三,合同內容不全面。主要表現為部分合同文本中存在空白條款,合同要素不齊全。第四,合同檔案管理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檔案管理要求不統一,相關的資料不齊全,存在有的合同原件沒法查找的情況。

3合同管理風險的控制關鍵點

合同管理風險把握關鍵點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第一,設置合同管理崗位。負責專門的格式合同,并負責非格式合同的編號及資料的收集歸檔,實施合同經辦人的全流程管理。第二,嚴格審核合同主體資格。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核,主要從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資質、授權資料、履約能力和商業性方面進行審核。第三,注意合同條款的完備規范。形式上要注意是否有無空白的合同條款,是否有無任意涂改,簽章日期是否完整;在內容上要注意主要條款是否明確,具體內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第四,合同的履行有全面細致。要注意保存好收集完整的資料,對補充、變更協議要固定并進行及時儲存,注意購銷合同中的貨物要做產品驗收,同時注意傳真,電子郵件的恰當使用,必要的合同要做好交底工作。

4合同管理中法律風險的相關防范策略

4.1構建和完善合同管理機制

在項目公司合同簽訂之前,相關的項目企業和施工企業要對施工的項目進行全面的考察和規劃,通過一定的掌握和了解對相關的公司合同內容進行詳細審查,針對不規范、不合理的地方要明確進行劃分和協商,對缺失的條款進行詳細的補充說明和完善,針對公司合同的內容進行審批和登記,對于整體流程要不斷的完善和規范,并以此構建相應的制度和標準,才能更好地確保公司合同的法律效力。

4.2提高雙方法律意識

無論是在簽訂和履行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都要從自身出發,提高雙方的法律意識,針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定政策要進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針對內容、標準、流程進行明確的劃分,才能有效地增強公司合同在內容上面的合理性和科學性以及嚴密性,有效地減少在施工的過程中因為合同的問題產生的各種糾紛,確保項目企業在施工的過程中正常有序順利的完成相關的施工建設。

4.3推動動態化監管機制的實施

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監督是確保合同能夠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工作,因此在施工的過程中,相關的企業和范圍要確保監管工作的合理實施,針對施工建設的進程按照合同的條款內容進行定期或是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加強對合同執行落實情況的審查,不斷的改進和完善監督管理機制,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雙方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責任,確保合同的順利實施。與此同時,還要加強對合同糾紛應急處理機制的構建,一旦在施工的過程中發生相關的法律糾紛問題,對其產生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以及產生的影響及時的進行分析,采取有效的措施積極的處理方案,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風險對公司項目造成的影響。

4.4提高相關人員的素質水平

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針對相關的管理人員要加強他們的職業培訓,針對在內容、標準和管理上面進行充分的了解和認識,不斷促進業務技能水平的提升,提高對合同人員能力水平的要求,要求持證上崗,規范公司合同的管理人員。

4.5嚴格合同管理操作規范

合同承辦部門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各類合同,負責調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并收集相應資料,嚴格按程序履行合同報送審批,跟蹤合同的履行,及時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按照合同管理制度規范管理合同檔案。在簽訂合同時注意必須經法務部門和審計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對外簽署,簽署合同前承包人應再次核對對方當事人的資質及授權,注意簽合同時約定的生效條款,蓋章要注意施印部門,應核實法務審計的審核意見,授權材料并確定簽訂日期后,方可施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合同生效前不得履行,如特殊情況,報相關部門分管領導審批合同生效后全面履行,經辦人明確己方義務及時告知相關人員,履行中與對方的往來文書資料,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及時處理或報告。在合同發生變更時,建議形成書面變更協議,注意簽署過程中發生變更情況。注意合同終止的相關事項,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合同的歸檔要注意,合同正本至少兩份,歸檔合同的材料要符合合同管理制度。

5結語

綜上所述,在公司合同管理過程中,要不斷提高雙方人員的法律意識,構建和完善相關的合同管理制度機制,加強在施工過程中合同履行進度的監督,提高相關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才能有效地提高合同管理的工作質量,有效避免相關風險問題的產生,確保項目施工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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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形勢下企業勞動用工風險

勞動用工中的風險是從合規性角度來說的,指的是用人企業在勞動用工的過程中,明顯違背了勞動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存在發生勞動糾紛的可能性。勞動用工風險與勞動關系管理中法律意識淡薄,流程操作不規范、不合法有直接的關系。勞動用工中的風險貫穿于勞動用工的全過程。

1.信息不對稱下的崗位錯配風險。就勞動力市場而言,用工單位對自身的企業用工需求、崗位需求及內部運作流程等較為清晰,但對勞動者的了解不深;勞動者對自身的能力素質、性格及需求比較了解,卻缺乏對企業的認識,由此就導致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的不對稱。這種信息不對稱可能對企業造成兩種風險:一是由于勞動者隱瞞或偽造自身信息,使得企業將不符合用工需求的勞動者招募進來;二是由于企業對勞動者的能力評價失準,使得企業將勞動者放置在錯誤的崗位上,形成資源錯配風險。

2.規章制度不符合法規。一些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為了確保自身利益,往往會制定一系列強制性制度,這些制度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嚴重損害了勞動者權益。我國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如果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制度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存在一定的相悖性,會給勞動者權益帶來一定程度的損害,勞動者有權單方面解除與該企業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而該企業需要先賠償勞動者一定額度的錢款。

3.勞動者管理風險。勞動者的管理包括考勤、違規人員的管理與處罰、辭退等。辭退勞動者屬于勞動用工的高風險點,經常出現不正確甚至是違法的辭退,用人單位長期存在一些錯誤認識,比如在試用期可以隨意辭退或出現違紀情況也可辭退勞動者。辭退勞動者需要提前一月通知勞動者,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償。簡單來說,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就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法對于其條件和程序都作了十分嚴格的規定,而非說辭就辭。

4.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修訂完善后,加大了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力度。大多企業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會盡可能的將勞動成本支出降到最低,在許多管理行為上可能存在同《勞動合同法》不匹配的問題,面臨法律風險。舉例來說,在《勞動合同法》 中有明確規定:企業員工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然而在實際過程中,許多企業通過“偷梁換柱”“改名換姓”等,在試用期的基礎上,增加一個所謂的“培訓期”,變相延長試用期,存在法律風險。如《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員工的性質、數量、崗位類型及同工同酬都作出了比較嚴苛的規定,而一些國有企業仍然無視這些規定,通過“崗位外包”等措施繞開法律規定,繼續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員工,而同工不同酬的現狀仍然沒有得到改觀。此外,一些企業在用工過程中的招聘歧視、合同管理不合規、變相減少經濟補償等,都存在法律風險。

二、防范和化解企業勞動用工風險的對策和措施

1.牢固樹立勞動用工風險防范意識。用工風險的發生與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然相關,因此具有較強的可控性和可預見性,其發生的結果體現為強制性。在日常的管理中,管理人員應樹立牢固的風險防范意識,嚴格按照規范流程操作,不能因為繁瑣而隨意越過應有的程序,為以后風險埋下隱患。對于勞動用工的高風險點,要格外的關注,要提前做好應對的準備,爭取主動。

2.創建完善的風險處理機制。用人企業要建立并健全自身的風險應急處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以及風險處理系統,只有通過配備專門的風險管理人員,才能實現用工風險的有效管理。

3.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涉及方面眾多,例如,獎懲制度、薪資福利、休假制度、勞動合同管理、入職培訓以及勞動者招聘等。企業在制定內部規章制度之前,需要詢問企業員工的意見。同時還要保障其規章制度與我國法律法規相符合,擁有可操作性。同時規章制度中還要包括以下內容: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勞動者崗位職責、安全生產制度以及員工節假日休息時間等。

4.對勞動者進行入職培訓。勞動者剛入職時,相關人員要及時幫助勞動者熟悉企業內容的規章制度,履行工作情況告知義務。

5.加強激勵機制和企業文化建設,構筑安全的保密防范體系。企業人員流失過頻的一個根本原因是員工缺乏歸屬感,而如何提高員工的滿意度和歸屬感,赫茨伯格認為,應從影響員工滿意度的雙因素著手予以解決,即激勵因素和保健因素。從激勵因素的角度來說,企業應給予員工施展和實現自我價值的平臺,如優化員工的晉升通道,適度的授權,給予員工有挑戰性的工作等,進而激發員工的創造性與驅動力;從保健因素的角度來說,企業應構建合理的績效獎勵機制,提供具有競爭力的薪酬待遇,營造舒適的辦公環境和和諧的人際關系等。此外,企業還應從文化建設入手,構建具有凝聚力和團結精神的企業文化,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在進行企業保密管理方面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要注意日常的保密管理,二是要注重對關鍵崗位、核心人員的保密管理,如通過簽訂《保密責任書》、限定離崗脫密期等,減少因核心人員離開對企業造成的失泄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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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法律顧問 合同管理 預防性合同 救濟性合同

 

“企業法律顧問”本既可包括身為企業雇員、擔當法律顧問職責的工作人員,又包括依法在律師事務所執業、受托從事企業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工作的社會律師,但進一步考察1997年國家經貿委《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及國務院國資委近年來的一系列規章,可以發現,“企業法律顧問”似乎專指“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其次,律師受聘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并不對律師的身份有任何影響或產生一種新的律師種類。因此,本文就將所要探討的問題——“企業內部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徑直表述為“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應該不會造成管理主體上的誤解。

 

一、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與分類

 

(一)合同管理:一項重要的管理內容與管理方法

和國外相似,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同樣具有廣泛的職能,可歸納為:(1)決策參與;(2)合同管理;(3)公司設立和運行中的法律事務管理;(4)企業知識產權保護;(5)訴訟管理,即運用訴訟、仲裁、調解等手段解決已產生的涉及企業利益的爭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6)聘請社會律師為企業服務,并代表企業參與工作,行使聯絡、協助以及監督職責。

合同管理無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而此外的(3)至(6)項工作中,起草、審查、管理、監督合同不僅不可避免,而且還是企業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業法律顧問的合同管理既是企業法律顧問本身的工作職責,還是貫穿于企業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生產、銷售、財務、人事、權利救濟等)的管理方法,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分類及內容 

我國合同法學上對合同有各種理論分類,如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等,這些分類在法學研究層面當然各具理論價值,但從企業實務層面來說,主要考慮將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種合同進行如下三類劃分: 

1.業務合同、勞動合同及其他合同 

視企業所在行業或經營范圍的差異,合同涉及本企業商品或服務正常生產與銷售的,則為“業務合同”。 

“勞動合同”為本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勞動用工內容為核心的各種合同。 

除了上述兩類合同以外,以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劃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見的“其他合同”有銀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等,其范圍十分廣泛,難以也不必逐一羅列。 

2.涉外合同與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業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對方當事人為境外主體、合同客體在境外,或者合同內容與境外有關的,則為“涉外合同”。它們同樣可以納入上述涉外業務合同、涉外勞動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項分類當中。

與涉外合同相對應,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無論是業務合同、勞務合同還是其他合同,均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與救濟性合同

從訂立合同的根本原因來看,企業的各種合同僅為兩類,一類是為了便于事后有約可循、操作規范、減少或避免爭議、防范合同風險而訂立的,另一類則是爭議已經發生、為解決爭議而達成的各類協議。前者稱之為“防范性(或規范性)合同”,后者則為“救濟性合同”。 

 

二、企業法律顧問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與制定常用格式合同,發揮制度的作用與“批發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合同管理也應重在防范,即企業法律顧問應該擔當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防火員”,而不該只在風險已經產生后充當“滅火員”。不過,企業涉及的合同份數眾多、種類復雜,法律顧問人手有限,往往又難以事事參與、件件過問、款款親為、字字把關。 

為了解決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須從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與制定格式合同開始,為企業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發揮制度的作用與“批發性管理”的效率。相關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對象審查制度。從合同相對主體究竟如何開始,弄清交易相對方的身份、狀況、資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談、不訂連交易對象基本狀況都沒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準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對于常用、非重大的書面業務合同,區別其性質與種類,由企業法律顧問會同外聘社會律師制定比較規范的合同格式,供業務、勞資管理等人員在工作中經常使用;(3)合同條款及法律講解、培訓制度。定期為業務、勞資管理人員講解條款、研讀法律,讓他們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風險意識的同時,能夠真正理解有關條款的具體含義及利害關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機械套用;(4)合同簽訂前的最終把關制度;(5)已簽合同的企業法律顧問留存備案制度;(6)履行過程中風險出現或極有可能出現時,對企業法律顧問的第一時間報告或通報制度。 

(二)對于重大、復雜的業務合同,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從各個環節真正參與其中,必要時與單位外聘的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律師協同管理

標的較大、法務復雜、事關企業重大利益的合同,從一開始洽談時就應該有企業法律顧問的全程參與,以便在交易對象、交易標的、結算方式、品質保證、合同擔保、爭議解決方式、訴訟管轄乃至于適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從嚴把關,在合同簽訂、履行、協商等各個環節,為企業爭取進了能多的合法權益。

考慮到專業知識、執業經驗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會同單位外聘的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律師進行合同協同管理,以真正幫助企業避免法律風險,維護企業最大的合法權益。

(三)注意合同簽訂、履行、協商、聯絡等環節證據的留存與收集工作

對于與合同相關的票據、文書、往來業務資料認真收集,妥善保管;對于未能順利履行、可能發生糾紛的合同,相關往來文書必須由企業法律顧問起草與經企業法律顧問修改發出,避免業務人員因不諳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動局面;同時,又為其后的救濟性合同管理留下證據、打好基礎。

 

篇(11)

1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對于任何企業而言,其最關心的就是企業風險問題以及利益問題.企業風險大致可以分為商業風險及法律風險兩種,從某種意義上講,商業風險也是法律風險,還有相當一部分商業風險最終就是通過法律風險體現出來,從這一角度分析,對于企業而言,法律風險是其經營管理過程中最為常見、發生率最高的一大風險,如不客觀、全面分析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及時采取相應的預防及應對措施,將會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甚至會使企業面臨倒閉厄運.以風險的來源為依據,可以將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劃分為外部環境法律風險以及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兩大類,其中,外部環境法律風險主要指的是因企業所處的社會環境、政策及法律環境等因素而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具體指公司自身設立、內部運營過程中伴隨而來的風險.相比于外部環境法律風險,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企業自身能夠掌控的,所以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防范的重點.對于廣大中小企業而言,所面臨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大致可以歸結為以下幾方面.

1.1制度缺失導致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相關制度規范不嚴謹、不完整或者不規范,從而導致的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實踐中具體表現為:(1)所制定的部分勞動規章制度由于法律效力欠缺而不能作為對勞動爭議類案件進行處理的法律依據;(2)所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本身存在與現行法律相沖突之處,而導致企業民事賠償責任;(3)企業沒有依法制定勞動規章,使得勞動爭議出現時無章可循;(4)所制定的勞動規章程序不公開、不合理,不合理的程序多表現為缺少勞動者的參與,因此制定出來的規章往往難以為眾多勞動者接受,造成執行困難,難以發揮勞動規章應有之義.

1.2機制缺失導致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1)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勞動合同管理,有必要從企業實際出發,設置專門的內部勞動關系管理機制,否則在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集體合同、勞務派遣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由于缺乏專業機構及人員把關而使企業面臨風險;(2)目前不少中小企業并沒有依法設置專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缺乏勞動爭議調解機制,使得大量勞動爭議沒有有效的疏通機制調解途徑,最終導致勞資矛盾激化,增加爭議解決成本;(3)企業沒有建立起集體協商制度,使得眾多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難以集中反映自己的心聲,勞動者相關權益被侵害時,無法得到及時、便捷的幫助與救濟.

1.3執行不力導致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

在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實踐過程中,普遍存在這樣一種現象:企業盡管已經制定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例如違反相關規定向企業新招納的員工收取各種名義的押金或保證金.此外,執行不力還體現在企業規章制度的執行主體不合格與執行程序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

2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的防范應對措施

2.1制定并完善規章制度

對于廣大中小企業而言,要想有效控制勞動管理法律風險,當前的首要任務就是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及現實需求出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科學可行的規章制度,并結合具體的實踐情況對其進行及時改進與完善.企業勞動規章具體指的是企業依據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在企業內部范圍內應用的,主要圍繞企業勞動過程的組織及勞動管理的具體實施等相關事項所制定的規則.以交易活動參與方在主觀層面所受的影響為依據,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依托于勞動主觀贊同意愿所構建起來的契約規范的約束,是“契約規范說”的主張;一類是依托勞動規章固有的法規范的性質而對勞動者施加的約束,與勞動者的意志同意與否無關,是“法規范說”的觀點.縱觀當前我國廣大中小企業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方面所存在的法律風險,之所以會產生這一系列風險,一大主要原因就是中小企業沒有對這一問題予以足夠的關注和重視,沒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符合企業實際情況及現實需求、科學可行的規章制度,這一行為本身就不符合現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各個企業,不論規模大小,都應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內部規章制度,這既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重要權利,同時也是企業應當承擔的一項基本義務;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還分別從實體及程序兩個層面做出具體規定,規范企業制定勞動規章的內容、程序、權限等問題,這將企業規章的制定納入了法治軌道、對依法制定出的企業規章賦予了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廣大中小企業首先應當從思想觀念上對依照法律法規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有充分的認識,立足于企業實際情況,設置有關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訂的實施細則,從一定意義上講,這就是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法,并確保將其真正落實到位.以此為基礎,積極調動企業勞動者廣泛參與制定過程,制定出反映勞動者訴求、符合企業與市場發展需要、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范相協調一致的企業規章.

2.2設置并改進各種機制

首先,鑒于勞動合同管理對于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各中小企業應立足自身實際情況,結合自身發展需求,設置專門的企業內部勞動關系管理部門,如果對此需求并不大,也可以根據具體需要,指派專業管理人員即可.企業所設置的勞動關系管理部門或者指派的專門負責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員,在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方面應具有獨立性,以企業勞動關系專門管理者身份存在,直接對企業決策機構負責.如果企業自身能力允許,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對于規模有限的小型企業而言,可以采取與律所等具有專門法律知識的機構采取外部合作的方式進行勞動管理.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部門應切實履行自身職責,切實把控好企業勞動合同管理關系,嚴格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為依據,及時、規范的開展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續簽、變更、終止以及解除等相關法律事務,提高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抵抗能力與法律素質.其次,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解決機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市場競爭激烈程度的不斷加劇,廣大中小企業勞動關系的復雜性程度也相應提升,然而在實踐中,不少中小型企業并沒有成立專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無法及時對勞資矛盾進行解決,面對不斷增長的勞動矛盾,盡快構建起企業內部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勢在必行.調解是法律中明確規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對于及時處理企業勞資矛盾、協調勞資雙方關系、維護社會安定、帶動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當前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幫助、引導廣大中小型企業設置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組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于中小型企業密集區域,要在當地政府部門的積極配合與協調之下,積極開展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及完善工作.最后,在企業內部搭建勞動矛盾溝通協調機制.對于廣大中小型企業而言,勞資矛盾不可避免的存在,解決勞資矛盾的最基本,同時也是最有效的途徑就是盡快構建起制度化的溝通協商機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益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的穩步推進,勞資雙方之間在利益方面聯系的緊密性程度也相應提升,只要雙方開展深入的交流、溝通或者是有效的談判機制是能夠處理好勞資矛盾與沖突的.

在廣大中小企業當中構建起有效的勞資交流與溝通機制,一方面,是對企業員工重視與尊重的重要體現,另一方面,還可以在第一時間明確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各種問題.當前時代背景之下,廣大中小企業搭建高效勞資矛盾協調與溝通機制,進一步開拓溝通途徑,具體要關注以下幾點:(1)用現代化雙向溝通機制取代傳統的由企業領導層向下屬命令的單向溝通機制,確保企業領導層在向其下屬命令的同時,下屬可以有足夠的方式與機會向上級進行意見反饋,維護企業領導層與基層之間溝通與交流的順暢性,確保企業勞動管理工作中的動態及有價值的信息可以及時準確的傳遞給企業領導層及相關決策層.(2)積極開展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與溝通.在中小企業內部構建交流溝通機制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企業管理層與各部門主管、部門主管與基層員工、管理層與基層員工以及基層員工相互之間開閘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溝通創造便利條件,讓員工真正感受到自己是被企業所尊重和重視的,企業管理層是愿意傾聽員工心聲并且鼓勵員工積極提出自己的意見與建議的;對于企業管理層而言,這種交流與溝通機制也是極具價值與存在必要的,有助于管理層及時準確的獲取企業在勞動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不足與動態信息,為決策的科學性及準確性提供有力支持與保障.(3)注重發揮勞動者集體協商機制的完善.相對于資方,廣大勞動者在現實中常處于弱勢地位,地位的懸殊往往不能保障協調、溝通機制的有效發揮,并且勞動者分散的訴求難以統一.因此,注重勞動者集體協商機制的完善,發揮勞動者團體的力量,平衡與資方的力量對比,協調統一勞動者訴求.

2.3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

針對當前中小企業勞動管理實踐當中所普遍存在的執行不力的問題,要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將企業所制定的規章制度真正落實到位;組建專門的監督檢查小組,負責對具體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完善、合理的懲處機制,發現存在違反相關勞動管理規定、企業規章的行為,要及時給予懲處,加強企業規章的法律地位與效力.

3結語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步發展,民眾法制觀念的日益強化,尤其是«勞動合同法»以及«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相繼出臺,企業職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顯著提升,特別是對于廣大中小企業而言,在勞動管理方面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明顯增多,主要表現為制度缺失、執行缺失、執行不力導致的勞動管理法律風險.基于此,應當從制定完善規章制度、設置并改進各種機制、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三個方面著手,防范與治理中小企業勞動管理法律風險,為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高杰.私營企業和諧勞動關系構建研究[D].大連:東北財經大學,2011.

[2]蔣云貴.我國社會轉型期企業法律風險預警機制及對策研究[D].長沙:中南大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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