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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7-0101-02
金融監管體制是政府有關當局采取系統的機構設定、職權授予、法規制定、協調體制及制度安排等途徑與措施,對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規避金融風險并有效降低金融危機所引致的損失。金融監管體制“具體包括金融監管的機構設置,組織結構和監管對象以及對監管結果進行監測”[1]。實施金融監管最根本的目標就在于維護國家或地區金融安全與穩定,為當地經濟的發展繁榮提供良好的金融環境。世界各國或地區采取的金融監管體制各不相同,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分業金融監管體制、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以及介于前兩者之間的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
分業金融監管體制就是政府有關當局分別設置不同類型的監管機構,對金融行業分別進行監督管理。政府有關當局會設置銀行業監管機構、證券業監管機構以及保險業監管機構這三大類型的監管機構,分別只對本機構所涉及的監管領域加以監督管理。混業金融監管體制就是政府有關當局只設立一種金融監管機構,該金融監管機構擁有監管金融領域的全部權力,通過該金融監管機構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該機構對有關的金融監管領域也要承擔全部責任與義務。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是介于分業金融監管體制和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之間的監管體制,它既有明確的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機構,也有明確的機構對各種監管行為加以溝通與協調,該體制總體上兼顧了分業與混業監管的主要特點。
二、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分析
1.監督管理成本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主要類別的金融行業都單獨設置了監管部門,這必然增加了大量的人力資源成本和管理費用支出,而且監管部門之間沒有信息共享機制,這也會造成搜集信息所花費的時間與費用成本,這種體制造成了實質上的規模不經濟;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一個統一的部門對所有的金融領域進行監管,工作人員一般都會肩負起金融領域內跨行業的監管職責,這顯然降低了人力資源成本,而且在部門內各金融領域的信息都可以隨時調取,這種體制在總體上而言形成了規模經濟的模式;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由于并不存在完全標準化的組織形態,這種體制究竟是規模經濟還是規模不經濟要視其更靠近前兩種體制的哪一種。
2.工作實踐效率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各種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由于專業化理論及實踐水平較高,在處理日常監管事務時工作效率會較高,而且從政府考評管理角度出發,各監管機構之間形成了一種實際上的競爭關系,但是這種體制很可能會造成重復監管與監管漏洞并存的情況;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以較少的工作人員來完成全部金融領域監管的方式確實使單位人員工作效率大大提升,但是如果在金融監管任務繁重以及高強度的壓力條件下長期工作,必將降低工作人員的監管效率,此外,混業金融監管體制由于監管機構職能的全面性以及信息的暢通性,會減少重復監管與監管漏洞的存在;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如果明確的行業監管機構和協調機構能夠各負其責,那么這種體制將比以上兩種體制更加富有工作效率。
3.責任義務承擔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每類主要金融行業都有相應的機構進行監管,無論是銀行行業、證券行業還是保險行業存在問題,都有對應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哪一個金融行業出現重大紕漏都可以向其監管部門進行問責;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即使金融監管部門的下屬執行機構權責有明確劃分,但由于金融領域經營的復雜化以及跨行業化,很容易造成相關部門對責任承擔的推諉;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行業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容易形成對責任互相推諉的情況,如果協調機構權威性較高,就會在最終責任裁定方面擁有話語權,但是若協調機構僅僅起到溝通橋梁的作用,監管機構之間的這種避責行為就將難以減少。
4.適應金融發展的比較。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各類金融監管機構專門負責該行業金融監管工作,長期發展下去會形成一種僵化的體制慣性,不能促進金融衍生產品及工具創新和跨行業的金融合作,甚至會由于不同部門之間利益協調的不均衡對金融行業的進一步發展起到阻礙作用;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由于該體制內部的綜合性與協調性,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適應對金融創新和不同領域金融合作的監管工作,避免對新生金融事務監管出現漏洞的可能性,能夠有效地適應金融的發展;在不完全混業金融監管體制下,行業監管機構會出現在分業金融監管體制下不適應金融發展的問題,但若協調機構能夠及時采取措施使各行業監管機構之間進行協調與溝通,那么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金融發展。
三、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歷程及問題
1.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進程。作為中國法定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自建國以來一直承擔著執行貨幣政策,履行商業銀行職能以及監管金融行業的多重責任。這種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監管體制僵化和執法舉措行政化等問題,不利于金融創新的發展,但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這種體制對推動中國國家金融安全具有積極作用。
改革開放后,商業銀行、證券和保險公司紛紛建立并迅速發展,外資金融機構也嘗試在中國境內設置辦事處或有限制地開展金融業務,加入WTO以后,外資金融機構可在更廣闊的地域范圍和經營領域與內資金融機構展開競爭,國內原有的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勢在必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的先后成立,使得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正式構建完成。中國人民銀行履行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以及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而三大監委會則分別履行對有關金融行業監管的職能,這種“一行三會”體制是典型的分業金融監管體制。
2.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當前存在的問題。首先,該體制已經較難適應當今金融領域發展。“由于部分企業集團公司控股下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往來,資金和業務往來已沖破了分業經營的限制,形成了混業經營的事實,使得分業監管體制的缺陷日益顯現。” [2]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信息技術的進步,金融衍生品創新和跨行業跨領域的金融合作也迅速開展,中國分業金融監管體制很難有效針對金融行業出現的新問題、新舉措和新方法采取及時的監管應對措施,很容易留下監管漏洞與空白,使得該體制應對現實金融領域發展變化的柔韌度不夠。此外,中國雖然與世界其他各國金融監管機構有廣泛的交流,但是實質性的跨國跨洲監管合作卻沒有開展。其次,該體制行政監督管理理念依然較強。中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都是直屬于國務院的正部級機構,各省或各地區的下級監管機構的行政級別依次降低,這種體制行政色彩濃郁,可能會滋長作風與習氣,而恰恰會大大降低監管機構高效地開展工作。而且,各級金融監管機構和當地政府之間雖無形式上的往來,但是卻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這很容易導致有關監管機構出現權力尋租的可能性。最后,該體制工作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中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毫無疑問地匯聚了中國大批熟知金融領域操作流程、行業規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專業人才,但是隨著中國金融業自身的創新發展以及全球金融資本開始向中國大量地涌入,各種紛繁復雜的金融創新工具以及經營理念紛紛涌現。如果現有監管工作人員不能夠及時學習以應對新情況新問題,那么監管機構將難以做到有效監管。
四、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建議
1.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漸進式的改革。從短期來看,中國需要加強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四大主體之間的工作溝通與信息交流,形成正式的協調機制,并設置特定機構全權負責“一行三會”之間定期的交流溝通安排。從中長期來看,中國的監管體制需要向混業金融監管體制轉變,加大對金融混業經營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團和金融創新的監管力度。當然,中國監管體制改革的模式選擇并非非此即彼,中國要在立足國情的前提下,汲取各類監管體制的優點,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體制。
2.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監督。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有關金融經營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一旦監管機構自身出現了權力尋租或等嚴重問題,就會對國家金融安全造成非常重大的威脅。因此,對金融監管機構“還應該建立起有效的權利制衡和約束機制,防止權力的過度集中和過度分散”[3]。可以嘗試多種途徑來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監督,比如可以賦予現有監管機構內部紀律檢查部門以更廣泛的監督權,也可以專門設置由非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獨立于監管機構之外的監管機構監督委員會,還可以充分調動輿論媒體的監督積極性。
3.積極培養高素質的監管工作人才。金融經營業務愈加復雜化與跨行業化,對金融監管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業務素質要求。監管機構要通過在崗學習培訓、不斷吸納大批的高素質人才以及不同部門之間輪崗交流等多種形式來提高監管機構的人力資源素質。中國金融監管機構特別要注意招聘那些有著豐富金融行業工作經驗的人才,這樣在開展具體監管工作時能夠更加具有針對性,效率更高。
4.擴大與國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經濟全球化已經使得許多金融控股集團的金融業務涉及到多個國家和地區,這無形中給金融監管機構加大了信息收集和打擊金融犯罪的難度。因此,中國要繼續擴大與世界各國和地區的交流范圍,深化金融領域的合作,特別是要加強金融信息互換和跨國監管的協調。此外,中國還要積極參加有關國際金融監管的國際組織,爭取在國際金融監管領域擁有更多的話語權。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330-01
一、金融監管的三個趨勢
金融監管體制在改革的過程中,出現了三個趨勢,一個國際化的趨勢,一個是風險預測趨勢,一個是內部監管趨勢。
1、金融監管的國際化趨勢
隨著國內外經濟的交流越發頻繁,金融作為經濟的一種常態,也趨向于國際化形式。很多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都跨越了國界。
在這種新形勢下,客觀上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金融監管法制逐漸走向國際化。
現在各個國家、區域、國際之間的一些貿易協定不斷出爐更新,在一定程度上帶動了各個金融監管的國際化趨勢。
2、金融監管的風險預測性機制
金融風險雖然是不可避免的,雖然只有金融風險裂變到了一定程度,在爆發前夕,才能讓人看出其中的端倪來,但我們可以在金融監管方面,加強它的預測性機制。在傳統的金融監管里,很多人都停留在對金融行業或金融機構的常規性監管,認為只有金融機構在市場和政府的共同判定中,正常運轉,就能實現監管目標。但隨著常規監管的短板越來越暴露出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注重對金融行業或金融機構的風險預測性監管。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利率風險管理原則》等。
除了對金融機構或金融行業進行風險預測性監管外,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開始注重對其業務進行創新。金融創新的產品也不斷地向市場推出,如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網上銀行交易等創新業務。
所以,常規性的金融監管,顯然不能全面地反映整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只有在風險預測性監管與業務創新的并重下,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銀行業的整體風險。
3、金融監管趨向于內部控制
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從哲學的層面上來講,內因是事物發展的主要矛盾和動力,通過實踐也證明,不管外部監管如何嚴密,如果金融機構不從自身內部進行有效地監管,那么這種只靠外部監管的方式,也只能使監管的效率事半功倍,難以達到監管的目的和效果。
另外,金融機構同行業的合規行為的監管也是非常重要,畢竟外因仍然同樣影響著事物的發展和發生。金融機構同行業自律監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金融機構監管的有效性。
二、金融監管體系發展的新趨勢
金融監管體系的國際化、風險預測、內部控制等三個方面,是金融監管的常態,也是一種比較傳統的發展趨勢,其實金融監管還出現了全新的趨勢。統一監管是金融監管體系發展的最新趨勢。
金融行業的統一監管,具體是指在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三個金融行業中的兩個以上的金融行業,設立統一的監管機構和監管部門,實現監管權限。根據某知名金融調查機構出示的調查證明,在世界上224個國家和地區中,已經有一多半的國家和地區選擇了統一監管的新模式。調查還顯示,截止去年年底,在全球范圍內,至少有56個國家對金融行業采取了統一監管的新模式。
統一監管在金融行業中發展的速度非常快,從1986年,挪威建立了世界上第―個對銀行、證券、保險統一進行監管的監管機構。1997年,世界金融中心之一的英國也建立了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成為世界主要金融市場采取統一監管模式的先鋒。此后,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建立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統一監管體制。
三、金融監管統一化的原因分析
金融監管趨于統一化,是有原因的。
1、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涌現
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機構之間的重疊,導致跨金融行業的創新產品日益更新換代,不斷涌向。以往金融行業之間的明顯劃分界限,已經變得越來越模糊,在某些國家和地區,已經不再對金融行業進行人為的區分。隨著國際經濟和金融交流的發展,跨國或跨越地震區的金融巨鱷也在不斷的涌現和壯大當中,這些都迫切要求我們在金融監管方面根據新形勢,做出相應的改變,通過資源整合、機構調整,以及監管模式的改革來順應市場發展的需要,以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和健康發展。
2、金融風險越來越復雜
在金融市場剛剛興起的時候,因為金融產品比較單一,監管的難度也非常簡單,只需要盯住金融產品的市場運行軌跡,就可以大概地掌控整個金融市場,但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涌現、金融創新產品、新金融子市場,使得金融市場上的金融產品越來越多,發展形勢越來越復雜,如果沒有統一的監管機構,很難全面掌控金融系統的所有市場領域。因此,金融監管的統一性,應運而生。
3、金融巨鱷的巨大挑戰
(一)多種經營的沖擊
所謂的多種經營,就是指混業經營,也就是說一個企業主體開展業務金融業務種類比較多,涉及到證券投資,銀行業務,信托業務以及保險業務等。這種混業經營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場的促進下,呈現出不斷發展和壯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現階段我國實行的是分行監管體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業基礎上的,以健全分行監管體系的方式去實現對于混業經營的管理,顯然金融制度比較滯后,必然導致出現監管效率低下,失去實際作用的結果;假設以多種監管部門聯合監管的方式去實現管理和控制,將使得監管出現重復和錯位的問題,監管效率同樣處于低下水平,還使得監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資金融的挑戰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中國金融市場越來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場的趨勢越來越明顯,這無疑使得很多的國際跨國金融機構進入到我國金融市場,一方面不斷豐富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產品和服務的同時,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國金融產業面對著巨大的壓力和挑戰。由于國外金融機構和企業其金融經驗多,產品和服務意識強,對于風險的把握能力優越于我國金融機構,其在經營理念,管理方式,風險控制方法上都遠遠超過我國企業。反過來看看我國的金融主體,其經驗不足,風險控制意識不強,經營能力不足,難以創新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局面。
(三)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內的諸多問題
詳細來講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在于;其一,宏觀監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監管執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確,使得其監管效率處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現的監管目標和監管方式的不吻合問題。尤其是我國現行的分行監管模式使得金融監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會分管各自為政,缺乏有效的聯系和溝通,業務交叉情況普遍存在,監管責任嚴重缺失,導致監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監管方式單一化,監管內容局限性很大。一般來講,我國會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實現對于金融市場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監管的權威性大大缺失,出現隨意性強的特點。再者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上來講,我國監管都是以市場準入和市場經營為主要內容,嚴重缺乏企業經營狀況和退出市場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最后,從監管的范圍來看,其將主要精力集中在商業銀行,缺乏對于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其三,我國現階段的金融監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說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還很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于;缺乏產業基金,私募資金的法律法規,現行法規細節內容不多,多為籠統的內容,可操作性不強,缺乏時代感,難以有效的處理經濟轉型期間的新問題。很明顯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國金融市場發展水平還處于低下水平,在監督和管理能力上還欠缺很多,難以實現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之間的關系越來越相互依存,這樣的關系使得金融市場面對的情況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監督工作面對著更加復雜的實際情況。
二、如何在經濟轉型期間實現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健全
在經濟轉型期間,如何有效的實現金融市場的運行,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規避,是現階段金融監管工作的重點所在。對此,我們應該一方面不斷探析自身金融監管體制健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采取對應的措施去解決實際問題,保證不斷實現監管體制的調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積極借鑒國外在經濟轉型期間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經驗和教訓,不斷夯實自身金融將官理論體系基礎,如美國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和歐盟的《巴塞爾協議III》。詳細來講,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好金融監管體制的構建工作:
(一)詳細確定改革目標,明確落實改革責任
在經濟轉型期間,強化金融監管工作,實現宏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將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對此,我們需要明確自身改革目標,以實現金融市場公平,公正,有序發展,最大限度的規避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效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詳細來講,我們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斷開展自我金融監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學的指標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實際的改革切入點,以不斷健全改革目標的內容,實現改革體系的全面建設;其二,以崗位責任制實現改革責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門主體在金融監管過程中的職權,保證其各司其職,做好金融監管工作,以落實改革責任,達到改革效果;其三,樹立正確的監管觀念,以鮮明的時代特點,國際化的經營管理方式去實現金融體制的創新,保證找到最適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監管體系,形成危機預警體制
進一步完善我國宏觀金融監管框架體系結構,建立金融危機預警機制。在此過程需要注意的是將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監管主體地位上,實現對于系統性風險的監督和控制。對此,我們需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其一,強化資本監管,實行動態資本撥配制度。一般情況下,在資本資源處于不斷擴張的狀態下,作為金融市場主體的金融機構往往需要大量積累自身的資本,以最大限度的滿足市場的需求,實現金融市場的經濟效益;在經濟不斷衰退的時期,需要不斷減少資本數量,以面對多變的市場環境。也就是說,需要結合市場環境的情況,去界定自身監管的重要方向和內容,從而保證其監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斷建立高、中、低三層預警體系架構,實現對于金融風險的區別對待。一般情況下,建議以全球性,全國性和區域性的金融風險分類的方式去對于各種風險進行界定和詮釋,并針對不同分類采取對應的風險監測和預警措施,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保證以有效的科學技術對金融風險進行分析和預測,提高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三)創新監管體制,探索改革路徑
結合目前金融監管的分業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顯然現階段實行的分行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監管工作處于真空和重復的狀態下,難以發揮出監管的實際功效。對于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在經濟轉型期間高度重視,不斷結合自身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實現監管體制的不斷創新,實現改革路徑的探索。我們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機制,實現彼此之間的有效溝通和聯系,以漸進的方式去實現對于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方式的調整和改善。這是因為結合我國目前的發展情況,以統一的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去開展監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實際情況的任務。其二,不斷擴展金融監管協調的內容,健全金融監管方式,實現以行政,經濟,法律手段三位一體的管理方式,保證管理方式的多樣化發展;其三,統籌兼顧,合理的協調央行、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各自的職能,使得其各司其職,在金融監管過程中充分發揮其作用,避免職權上的沖突和重復。
(四)注重監管國際化,形成風險控制合作機制
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金融風險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問題,其運行機制的形成不是一個國家的金融市場其主導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響,相互聯系的關系。也就是說,在實現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過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國際上的資源,開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從而實現金融防范體系的構建。詳細來講,要求必須建立全球范圍內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運行機制,要達到這個要求就必須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學習其他國家先進的管理經驗,預防出現全球性的金融風險。做好這個方面,需要我國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跨境監管,有效地對跨國集團的經營進行監管和風險跟蹤。加強國際之間的金融監管合作能夠提高我國在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地位。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8-0149-02
一、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中國現有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由于中國目前采用的監管模式主要是針對分業經營,因此在很多方面存在著缺陷:
(一)金融監管缺乏獨立性
依據《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中的監管原則:如果想促使一個銀行監管的有效執行,不僅必須要具有宏觀經濟政策的持續性和金融基礎設施的完善性,還必須具有保護機制的系統性等基本條件。我們不難看出,一個行之有效的監管模式,既要讓參與的銀行機構具有明確的責任與清晰的目標,同時還必須具有執行上的自和充分的資源。但是從中國目前的監管體系上來看,雖然和之前相比更加獨立,但是從總體上講,還遠遠不夠。它主要還是依靠于較少獨立性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金融監管體系的中央銀行,很難不受政府政策的影響,因此在制定政策與履行責任上有時還要聽從財政部門的指令。而且央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又負責金融監管,必然在某種程度上會導致金融監管服從貨幣政策,從而較大地影響了金融監管的獨立性。
(二)金融監管缺乏有效的協調性
從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構成上看,中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四個部門來承擔。因為主要是針對分業經營的監管,因此這四個部門之間還沒有一套科學有效的協調機制。金融監管的各個部門自稱體系,缺少部門之間的聯動協調機制,這樣必然造成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適應差,影響到監管效率,在分業經營的業務交叉處產生監管真空,給被監管對象提供可乘之機。
二、未來中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趨勢
(一)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
完善這種監管體制實際上也就是由行業監管轉向綜合監管。近年來,中國一直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管理體制,對顯露專業監管優勢以及提升監管效率具有明顯效果。但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分業監管體制更偏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審批。這就會導致各監管之間的監管標準出現異同,這樣既會重復監管,使嚴格更嚴格;也會出現監管紕漏,讓松懈更松懈;更易導致員工爭權奪勢抑或推諉扯皮。例如,目前越來越多需要多家金融部門協調監管卻始終統一不起來的“表外業務”,以及無法綜合評估整個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監管機構等等。
隨著中國金融機構混合業經營態勢的發展,交叉、跨業的金融產品以及金融服務日漸增多,各大金融機構的業務關系也日益密切。混業經營不但削弱了分業監管,更對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嚴峻挑戰。
連同分析其他國家的經驗,中國必須將分業監管轉變成統一監管,走金融統一或綜合監管的道路。例如有人所說的合三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為一個監管機構,并在此基礎上設立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亦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后便由此機構統一規劃中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并且監管中國所有的金融機構。
當然,這種轉變并非一朝一夕便可實現,應以中國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為基礎逐步完善監管體制,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以便更好地促使金融業蓬勃向上發展。
(二)完善金融監管模式: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
完善這種模式實際上就是把專業監管轉換成行為監管。傳統分業監管體制中主要采取按照不同金融機構類型來劃分金融監管對象的機構監管模式。這種模式在相對封閉的金融市場中較為有效,但對如今的功能一體化,業務界限日漸模糊,金融機構便需要轉換為功能監管。即依據體系的基本功能劃分。從這種角度監管,不但可以涵蓋所有金融產品及活動,還能夠有效解決混業經營下的金融創新產品監管歸屬問題。金融監管對象從機構轉為業務不但有利于節約資源,提高效率,適應金融的創新需要,還能及時處理解決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目前,中國正由分業經營到混合經營,因而可以現有的“三駕馬車式”的金融監管基本組織架構為基礎,科學界定和劃分含金融創新產品的金融業務。以功能監管為原則來明確各監管機構的職責與監管的范圍,從而達到功能性監管覆蓋金融經營。為更好適應新的混業經營形式,銀監會可轉換為銀監會監管銀行和信托業務,保監會監管保險業務,證監會管證券業務。
(三)完善監管工作方式: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
完善這種方式實際上就是由行政審批轉向過程控制。長期以來,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和現場監管較受重視,但已經不能適應迅速發展的金融市場和繁多的金融創新產品。因此,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是實現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并重的現代監管方式轉變的重要步驟。
在中國,金融監管主要是行政審批,控制市場的準入。而風險性監管既不夠完善,也缺乏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正常機制。因此,金融監管重點在于跟上金融機構商業模式的重大變化,否則,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必然會大規模地爆發危機。
分析中國金融發展特點之后,我們認為應把風險監管方面作為工作重心,為化解和減少各種金融風險,還應協調監管制度,改變手段與方法,并且完善風險預警、風險評價、風險化解及風險隔離等機制。這樣才能更好地掌握金融市場的風險,達到預期目標。
為更好地處理可能出現的危機,避免因個別突發事件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甚至金融危機,各監管部分之間要建立健全靈活有效的溝通機制,加強合作與交流。在實際監管過程中,各部門要側重非現場監管,因此健全和完善非現場監管網絡、增加非現場監管的方法,加強對金融機構法人的監管是十分重要的。當然,還要大力加強建設金融誠信檔案,全面系統地了解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以便排除隱患。我們還需完整完善風險指標的體系,多維分析非現場的監管數據,以此提高預警風險的能力水平。
三、結語
隨著美國金融危機的終結,全球經濟復蘇,金融市場必將更加活躍。加強中國金融體系與全球金融體系的聯動性則需更多的擴展國際業務。因此,為使中國監管體制的完善得到更大的發展空間,現有監管體制的改革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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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06-0064-02
前言
縣域經濟,是國民經濟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有效促進和提升社會經濟的持續健康增長,具有積極的作用和意義。現代城鎮化建設工作的不斷深入發展,縣域經濟和金融將會迎來良好的發展機遇,有效抓住當前的經濟發展機遇,將能夠為城鎮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便利人們的日常生活。積極加強縣域金融監管工作,針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不斷的改革,促進其發展,有效保障和促進縣域經濟的持續健康增長。
一、縣域金融機構的發展現實情況和金融的常見風險
第一,縣域金融機構的發展情況。縣域金融在現階段取得了良好的發展成果,逐漸形成了較為全面、完善的金融體系,金融體系之中包含了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的并存情況,對于縣域經濟的持續健康增長具有積極的作用和意義。縣域金融機構在長久的發展過程中,主要是形成了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商業銀行在縣域中出現的分支機構,這些機構是縣域金融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支撐;第二,各個縣級和市級設置的農村信用社等方面;第三,縣域新型的金融C構,這些縣域金融機構主要是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以及農村資金互助社這些方面;第四,非銀行類的金融機構;第五,典當銀行以及融資性擔保公司方面。這些金融機構發展的過程中,對于縣域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和意義。縣域金融機構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一些股份制的銀行逐漸設立起了相應的網點,專門給縣域人們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現階段在縣域金融的建設和發展中,主要是針對小微企業和各個農戶進行的,這其中大多需要相應的擔保來獲取貸款,導致其抗風險的能力不強。并且在縣域經濟發展過程中,很多小微企業本身使用的財務報表不夠規范,其中存在著較為明顯的交易關聯特征。
第二,縣域金融的常見風險。縣域金融在發展的過程中,雖然為當地的經濟全面健康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和條件,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其中還存在著一定的風險。這些風險不利于縣域金融機構的良好發展,甚至還會直接影響到縣域經濟的良好發展。縣域金融的常見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小微金融機構容易退出金融,不利于保證區域的金融穩定情況。在很多縣域經濟發展區域之中,一些小微型的金融機構容易退出相應的金融范圍,從而給縣域金融產生一定的風險[1]。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機構本身的經營不夠規范,內部控制機制較為薄弱,并且農村專業合作社在開展借貸工作的過程中,沒有受到全面的監督,或者監督不夠合理。第二,民間借貸風險容易滲透到商業銀行之中,從而可能引發相應的區域性經濟風險。現階段縣域銀行之中的客戶,會直接或者間接地參與到民間借貸中,借貸的比例較大,將有可能出現過度負債的情況,如果整體的資金鏈發生一定的斷裂現象,將會直接影響銀行本身的運行。第三,產能過剩將會給金融行業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不利于保證縣域金融的穩定發展。隨著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很多產能過剩的行業在市場經濟運行和國家產業結構政策調整的前提下,容易出現一定的金融風險[2]。
二、縣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與區域金融風險防范的必要性
縣域金融在全面發展的過程中,容易出現一些問題,并且存在著較多的金融風險,針對這種情況,需要積極開展相應的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工作。針對縣域金融進行監管和風險防范的過程中,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運行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制度性缺陷,針對金融風險進行防范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一定的不合理之處,主要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金融分塊監管中存在著一定的真空情況。在進行縣域金融監管工作的過程中,通常實行的都是分塊管理的模式,這樣就容易出現一些職責交叉、監管真空和錯位的情況。各個部門專項負責的職責是不同的,彼此之間有著一定的交叉,同時還可能會有一定的缺漏,這種情況,將有可能直接影響到后續的監管工作,給金融發展帶來風險[3]。第二,縣域金融監管信息中存在著不對稱的情況。在進行縣域金融監管工作的時候,需要有充足的信息作為支撐,提升金融監管的總體效果,在實際的金融監管工作當中,由于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容易影響到金融經濟的全面發展。銀監會和人們銀行針對一些非貸款性的放貸機構出險的信息收集得不夠全面,主要是這些信息大多是在擔保企業和關聯企業之中了解到的。第三,縣域金融監管方面的相關法規不夠健全,其中容易產生監管職能不能完全發揮的情況。在針對縣域金融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各個地方采用的監管策略是不相同的,并且各個地方的政策也不同,沒有統一的規范進行控制,將會直接影響到縣域金融的具體監管效果[4]。
三、深化縣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與區域金融風險防范的有效措施
縣域金融工作過程將會涉及到較多的方面,容易產生一定的金融風險,針對這種情況,需要積極采用良好的區域金融風險防范措施和手段,加強縣域金融監管工作,深化縣域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工作,為縣域金融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前提條件,增強縣域金融的總體監管效果[5]。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縣域金融監管體制。縣域金融的合理發展,將會直接影響到縣域經濟的發展效果,影響到當地人民的經濟生活狀態和生活水準。針對縣域金融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管,是提升縣域金融運行效果的重要保障和手段。現階段針對縣域金融進行及監管的體制還不夠完善,其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影響到縣域金融的安全、穩定運行,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縣域金融監管體制十分必要。在縣域金融的監管體制之中,需要積極發揮人民銀行的監管作用[6]。不斷擴大中央銀行監管職責,開展的金融監管工作需要積極涵蓋到證券、各個銀行和保險機構以及費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在縣域金融的監管體制之中,還能有效增加人民銀行監管保險和證券公司的職能,保證其針對非存款類放貸機構的監管工作能夠取得良好的效果。在發揮人民銀行監管職責的時候,需要重分類用到各個縣級人民銀行的監管優勢和監管資源,針對縣域金融進行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7]。
第二,積極調整和優化縣級人民銀行的職責和工作任務。中央人民銀行增加自身的監管職責之后,縣級人民銀行需要擔負起雙重的職能,主要是需要針對金融服務進行不斷的改善,積極實施相應的貨幣政策,針對縣域金融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管。縣級人民銀行在監管縣域金融的過程中,需要積極設立相應的監管部門,各個部門負責專項的任務和工作職責,通常情況下,縣級銀行中設置的部門主要是調研信息部門、綜合部門以及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服務部門。其中,針對縣域金融進行全面監管的過程中,積極發揮監管作用的主要是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該部門能針對金融運行過程中的各項情況的信息進行充分控制和收集,并將其中存在著的一些不夠合理的問題進行有效的解決[8]。
第三,積極使用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針對縣域金融風險進行有效防范。針對縣域金融進行全面的監管,需要積極發揮多個部門的職責,同時還需要人民銀行總行和各個縣級分行進行協調控制,針對各個級別工作的監督職責進行劃分,做好監督授權工作和考核工作,這其中需要針對每個環節都設立出相應的規章制度和規范要求,從而形成縣級分層的監管體系。縣域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需要從相應的國家法律規范出發,將金融運行過程中涉及到的人員需要開展的各項工作進行全面規劃[9]。縣域金融在發展的過程中容易出現的風險較多,需要對其進行有效控制,將縣域金融運行過程中常見風險進行記錄,包括風險出現的原因、表現以及后果等方面。建立全面的風險預警機制,將其納入到縣域金融監管工作的整體體系之中。
結語
縣域金融在發展的過程中,需要積極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措施,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保證縣域金融能取得良好的運行效果。縣域金融發展過程中,容易出現一定的風險問題,這對這些風險進行有效控制,將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提升縣域金融的總體發展效果,使其能為提升當地人們的經濟發展水平起到良好的作用。深化縣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與區域金融風險防范,需要積極采用有效的措施,比如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縣域金融監管體制,積極調整和優化縣級人民銀行的職責和工作任務,積極使用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針對縣域金融風險進行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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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113.7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20(c)-0082-01
一、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及美國金融監管改革
(一)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美國次貸危機是一場新型的金融危機,2007年3月以來,美國次級債危機上演了全球金融市場近十年最大一次“蝴蝶效應”,全球主要金融市場為之震蕩。由此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機,通過各類金融產品、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等渠道,迅速在全世界蔓延。在流動性過剩的大背最下,美國金融機構出于逐利目的,降低了住房貸款的借貸標準,嚴重忽視了貸款人的第一還款來源,使許多收人不高、有不良信用記錄、缺乏還款能力的人也能申請到購房貸款,即次級貸款。此類貸款不僅得以發放,且以金融創新的名義,成為證券化的基礎,由投行、評級中介等機構通過不斷包裝、分割,最終創造出適于投資的證券化的結構性衍生產品。不斷證券化的衍生產品需要發放次級貸款作為基礎,而次級貸款的發放反過來又刺激了證券化衍生產品的發展。由于金融市場上銷售的這類產品的金融杠桿率不斷被放大,越來越脫離實體經濟,脫離經濟基本面,脫離客戶資信,導致人們靠預期的資產價格來支撐金融產品的創新。而一旦經濟周期發生逆轉,銀行信貸趨緊,利率上升,杠桿率降低,次級借款人開始發生違約,一家或幾家金融機構開始出現風險問題,在羊群效應的作用下,整個金融體系的流動性迅速反轉,金融體系和各參與者的穩健性被成倍地破壞,導致實體經濟出現重大問題。次貸危機就此發生。美國住房次貸危機的發生,是同金融創新產品在房地產領域無節制開發、缺乏有效金融監管而畸形擴張所密切聯系的。(二)美國金融監管的改革。一直以來,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是多頭監管、監管重復和監管空白并存。首先,監管部門為了獲取更多的監管對象,存在放松監管要求的動機。就銀行業來說,當前有多個部門負責銀行業的監管。美聯儲負責對聯邦注冊銀行和跨州銀行的監管,受監管的銀行必須是會員銀行。各州銀行監管局監管在州一級注冊的銀行。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雖然不直接監管銀行,但也有義務和權力對銀行資產負債進行管理,對風險管理進行監控。其次,控制著龐大資金的對沖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卻處于監管的真空區。美國政府決定從金融監管系統上徹底解決這一問題。美國財政部部長亨利•保爾森于2008年3月推出了近80年來最廣泛的金融監管改革計劃,提案名為“現代金融監管系統藍圖”,并計劃進行改革。正式實施該計劃尚需時日,但一旦實施必將對美國金融監管和銀行業運行產生深遠的影響。
二、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大力改革金融體系、再造全球金融穩定框架的呼聲漸高,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已經為此做了不少工作,提出了多種建議,并形成了一些共識。有效的金融監管是防范金融風險最有力的外部約束力量,而危機的快速蔓延暴露出了部分發達國家在金融監管理念、體制及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問題。因此,美、英、德等國家都進行了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提出了改革方案,以實現穩定的監管。
(一)中國金融監管環境的變化。與其他各國一樣,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也面臨著各種問題和挑戰。金融市場的各種新發展,比如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和金融集團的出現等,對于金融監管體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自從20世紀90年代西方發達國家陸續進行金融改革以來,世界范圍內混業經營的趨勢日益明顯,大勢所趨,實現合法高效的混業經營也成為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和歷史的必然。我國現行分業的監管體制自身欠完善,導致監管的整體有效性下降。現行金融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盡管分業經營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有利于監管當局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有利于金融機構的專業化發展,但它更多地體現了政策因素的人為干預,有違于金融自由化的原則,如何及時調整它們以往分業監管的發展戰略,采用功能型監管理念,建立統一的監管模式成為學術界重點研究的問題之一。(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金融監管最重要的目標是保證金融因素在經濟發展中保持良好、穩定、持續的促進作用和最優化實現資源的跨地域和時間配置。面對混業經營,需要解決如何使之存在的合理性同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和金融體系現狀有序地結合起來,如何使因“眾口難調”而暴露出來的“監管真空”和多重重復監管問題得到有效地解決,在監管太嚴會抑制金融創新而缺乏市場競爭力和監管不力導致整個金融系統甚至國家經濟運行中出現系統風險和危機蔓延之間如何尋找一個最佳平衡點。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風險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的持續波動會影響人們對國內金融市場的預期,增加國內金融市場的風險。中國金融機構及監管層應當謹慎防范國際金融風險,加強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穩步有序地推進金融開放。為了防范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必須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機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換、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機管理、確定合作的中介目標以及聯合行動。
三、總結
反思此次美國金融危機的經驗和教訓,以及我們國家實際上金融創新不足的現實情況,盡管從目前來看,我國金融體系受到的影響相對較小,但是這并不能說明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多么有效,而恰恰是由于我國金融機構創新能力不足,無法更加深入地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從而僥幸躲過一劫。然而當前我國多家大型國有公司陸續披露:原本出于套期保值目的而進行的金融衍生產品投資出現重大失誤,從而導致巨額虧損的慘痛事實,則再一次說明了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相對滯后,金融創新不足所付出的沉重代價。因此,在我國金融體系改革和發展的進程中,我們決不能因噎廢食,只有繼續深化改革,穩步推動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的發展,不斷提高我國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從而為我國經濟長期可持續增長,更好地融人全球經濟奠定基礎。
作者單位:南京審計學院金融學院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1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在任何一個經濟體中,金融業都已經成為了其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金融活動要形成巨大的社會財富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美國次貸危機與歐債危機所產生的陰影至今仍然存在,在危機產生之后全球金融業都受到波及,各國政府通過各種措施來進行救市,然而其產生的影響仍然波及到了實體經濟,使得世界經濟出現了較為嚴重的衰退。現在國際社會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共識,金融危機產生的原因就在于監管協調機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這要求對金融監管協調進行重新審視。我國的金融業正處于快速發展的時期,雖然有很多國外的先進經驗可供借鑒,但是因為我國僅僅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存在一定的區別,這就要求要貼合我國的實際來對金融監管協調進行分析思考。
一、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現狀
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有著相當重要的地位,在我國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確的提出了要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第35條中提出了要求國務院建立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第6條中也提出了國務院所建立的銀行監督管理機構要和其他各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起監督管理的信息協調機制。
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從2000年就開始建立起了分工合作機制,央行、證監會與保監會通過三方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每個季度都會進行討論。在2003年,人民銀行所負責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類的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都劃轉給銀監會,而在2003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成立了專門的工作小組,建立起了協調機制。
在金融海嘯對全球產生影響的過程中,建立起了“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通過央行的協調,證監會、銀監會與保監會在維護我國資本市場穩定、對金融風險進行防范與化解、監管產品、市場以及經營機構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多的成就,為我國市場與行業的發展都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實踐中主要取得了以下的成果:(1)并表監管的開展標志著協調監管的開始;(2)各相關監管部門之間形成了良好的有效互動;(3)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力度逐漸加大。
二、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所存在的現實障礙
(一)信息交流成果不多,效果不突出
我國金融業發展相當迅速,已經呈現出了綜合性與交融性的特征,這些特征要求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模式下,不同金融業行政管理主體之間必須要盡快的加強相互的信息共享與交流。雖然我國已經建立起了國務院金融旬會制度、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反洗錢監管合作機制,能夠做到定期的交流,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是對于不同的領域分別實施金融業的行政管理,一般的信息交流就能夠滿足要求,但是央行有著從全局統領、穩定社會的職責,更加需要準確的判斷系統的不穩定因素,這就需要更加全面與充分的金融監管信息,同時處于對金融風險的監測與防范,也需要進行深層次的信息交流。當前所共享交流的信息資料難以滿足出于維護金融穩定而對金融機構進行實質性分析的需求。
(二)金融監管水平不高
和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中的工作人員素質和監管理念以及監管手段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距,讓金融監管難以滿足我國金融業發展以及國際金融業發展的需求。特別是在高級監管人員相當匱乏,很多高級監管人員對于自身職責范圍內的監管都較為困難,就更不要說促進監管協調的發展,因此,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因為監管水平的限制,使得監管協調更多的是仍然處于理論水平上。
(三)金融監管體制透明度不高,為金融監管協調帶來困難
雖然我國在金融監管體系建設上已經取得了較為顯著的進步,但是在體系、法律依據以及監管程序上仍然是存在著不足,特別是在透明度上存在很大的問題。只有充分透明的監管體制,才可以讓監管機構為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與規范運行提供有效的監管,并能夠促進協調的加深,對各種非必要與非正當的監管行為進行有效的規避。而充分透明的監管體制也是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重要前提。
三、改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的措施
(一)落實“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促進信息深層次交流
在我國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對“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進行落實,不僅僅可以改善金融業行政管理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還能夠有效的促進相互之間的信息交流。因為部門利益的主觀因素以及各個行政管理之間的側重點存在的差異性以及技術上的問題,使得“一行三會”的金融風險信息部能夠有效的進行交流共享,而對信息的利用也難以讓人滿意,有鑒于此,需要對中央銀行監管方法進行豐富,讓中央銀行具有從其余各種金融機構中直接獲取各種相關報表資料的權利以及更加直接與普遍的現場檢察權,在這樣的基礎上結合定期的金融穩定信息交流,可以從信息層面上促進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改善。
(二)培養高級監管人才,改善監管人才隊伍
隨著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各種新產品與新理念層出不窮,對金融監管人員提出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了能夠促進監管工作的發展,金融監管人員不僅僅是需要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法規、正常以及相關的金融業務知識進行掌握,同時還必須要對其他金融監管領域中的相關事項進行熟悉,并且努力的改善自己的監管理念,積極的改善當前的監管手段。因此,需要重視對復合型人才的培養,在引進高級監管人才的同時,通過培訓與自學的途徑,構建起監管人員工資交流機制,互派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實踐。
(三)建立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促進金融監管機制透明化
金融監管體制透明力度不夠,是因為當前的法律部能夠有效的制裁違法違規行為,而監管機構自身的監督機制卻又難以發揮作用。可以根據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構建其金融監管協調監督機制,成立專門的監督部門,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監管協調監督體制,促使其透明化,對金融監管機構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防范違法行為與不合理行為的產生,形成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約束力,改善金融監管行為的透明度。
總之,要促進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就不能夠忽視了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完善。為此,我們需要清晰的認識到當前金融監管協調存在的困難,并積極的進行改進。
關鍵詞 金融監管 監管模式 分業 混業
一、金融監管模式的定義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復合詞。金融監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約束、管制,使它們依法穩健運行的行為總稱。廣義的金融監管是指除主管當局的監管之外,還包括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稽核、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以及社會中介組織的監督等。金融監管模式是一種制度安排,是政府以強力頒布的一系列行為規則,是多數行為主體經過博弈之后的制度安排,從廣義上來說,這種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監管法規體系、金融監管主體組織結構、金融監管主體的行為方式等。如按監管機構的設立劃分,可分為由中央銀行或監管當局獨家行駛金融監管職責的單一監管體制及由中央銀行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職責的多元監管體制;如按監管機構的職權范圍劃分,又可分為集中監管體制和分業監管體制和不完全統一監管模式。
二、中國金融監管模式的歷史沿革
(一)建國后至1978年的金融監管情況
1950年11月,經政務院批準的《監管當局試行組織條例》明確規定,監管當局受政務院領導,與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系,主管全國貨幣金融事宜。從1952年至1969年,我國開始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管理體制,實行單一的監管當局制度。“”時期,明文宣布廢除金融法規和把監管當局同財政部合并,更是談不上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監管問題。
(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時期(1979年―1992年)
1979―1984年為恢復調整階段:黨的以后,工作重心開始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軌道上來。為配合農村經濟體制改革,1979年2月,先后獨立出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專業銀行;1984年,中國工商銀行成立。1985―1992年進入全面改革階段: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帶動下,金融體制改革全面展開,成立了近10家集團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和2家住房儲蓄銀行;各類保險機構、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期貨公司、信用卡公司、典當行以及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和交易中心、證券登記公司、融資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也登上了金融歷史舞臺。與此同時,監管當局的職能得到了強化,金融監管機制日趨完善,監管力度日益加大。
(三)現行分業監管模式的建立及完善(1993年至今為完善階段)
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建立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監管當局宏觀調控體系;建立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離,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并存的金融組織體系;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系。”為貫徹落實《決定》精神,1993年至1994年,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相繼掛牌,初步形成了我國現行的金融組織體系。
1995年分業監管的體制不斷完善,1992年10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證券委)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共同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的體制。1997年11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統一”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1998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將其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職責全部移交證監會,真正形成了銀行與證券的分業監管。1998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成立,使保險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體系中獨立出來。2003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成立,銀行監管職能從央行分離,真正形成了“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
三、我國金融監管的現有構架分析
曾經在監管上一統天下的央行十幾年來經歷了3次大的分離: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職能從央行剝離;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對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也離開央行;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監會成立,對銀行的監管職能再從央行獨立出來。至此,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猶如三輛獨行的馬車,行駛在各自的跑道上。2003年國務院對于三者進行了分工: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
與發達國家上百年的金融監管歷史相比,我國的金融監管起步晚、歷時短。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自運行以來,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不斷加強、監管水平也大有提高。但是,面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的飛速變化,尤其是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發展,這一監管模式也暴露出許多弊端: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業務的趨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業監管的業務基礎;當不同金融機構業務交叉時,一項新業務的推出需要經過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協調才能完成,既可能導致監管重復,也可能出現監管缺位;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無法保證金融監管合理、有效、規范地實施;監管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與行業發展不匹配,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過于重視政府監管,對行業自律和社會外部監管重視不夠;處罰力度不夠,對違規行為的警示和震懾作用不夠等等。
四、建立全國統一監管模式的政策建議
一個合理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應該既要尊重歷史,又要符合現實國情,還要考慮未來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世界各國無一例外地都是根據本國的國情來設計本國的金融監管模式;而且,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也應該選擇不同的監管模式。結合我國金融業的運營現狀以及發展趨勢,實行集中統一監管是我們的必然選擇,也是我們追求的長遠目標。
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模式應該是:按照功能性金融監管的思路,通過立法設立一個覆蓋所有金融業務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對整個金融市場和各類型金融機構進行集中統一管理。為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切實保護金融領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一監管機構要能夠根據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總體要求,集中收集監管信息,統一調動監管資源,通盤考慮和制定金融法律法規,協調監管政策和監管標準,監測和評估金融部門的整體風險。同時,在這一監管機構內部,應該設立綜合監管部、銀行監管部、證券監管部、保險監管部、信托監管部等多個專業化部門,對于類似金融控股公司性質的綜合性金融業務可以由綜合監管部負責監管,其他按照金融業務來確定監管部門進行監管。這樣,監管的一體化和專業化都能得到很好體現。根據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具體歷史階段,應該在原有監管模式的基礎上,借鑒美國“傘形+功能”型的金融監管模式,盡快建立一個監管機構專門負責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1)完善現行分業監管模式的協調監管。做好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專業化水平,提高監管效率;進一步加強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機制,定期、不定期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加強彼此之間的信息交流;重視央行與三大監管機構的業務分工與協調;金融監管機構應該與財政部、發改委、審計署等國家經濟金融宏觀調控的重要部門保持密切配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風險。此外,被監管部門也要加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
(2)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從中國金融近幾年的實踐來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迅速,事實上已成為從分業經營走向綜合經營的中間平臺,也會成為我國下一步綜合經營的重點。因此,對金融控股公司能否進行有效監管是能否最終過渡到集中監管模式的關鍵。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實施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
(3)完善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如前面分析,現階段,金融控股公司仍是我國實現綜合化經營的一個較為可取的模式。因此,當務之急是需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在市場準入機制、監管機制、風險控制等方面可參考國外立法體例并針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開展的情況做出相應規定,建立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法律制度,使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有法可依,并以此促進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和發展。
(4)引入先進的監管理念,支持和鼓勵金融創新。在目前的監管中需要引入激勵監管的理念,尊重并鼓勵金融機構的自主創新能力;引入監管成本、收益理念,要求監管當局必須對所采取的監管措施進行成本收益分析,實施那些監管預期收益大于成本的措施,力避監管過度或監管不到位;監管當局要努力實現由原來的合規性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
(5)建立一支高素質金融監管隊伍是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必要保證。現階段,急需建立一批既精通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業務等金融理論知識,又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能夠熟練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的懂管理、廉潔的金融監管人才。而這一類型人才的獲得,需要進行專門培養,所以建立金融監管人才培養機制應為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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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9646(2012)5-0015-02
一、金融危機的產生
2001年開始美聯儲(FRB)一直采取擴張性的貨幣政策,持續降息13次。在這種超低利率的刺激下,各家銀行開始發行數量巨大、種類各異的住房抵押貸款,同時人們也借助此時極為寬松的放貸條件進行瘋狂的購房活動,其中很多人的購房行為都超出了自己所能承擔的償付能力這是一個危險的信號。
隨后房地美和房利美的“兩房”危機爆發,就在美國政府全力救市的當口,美國經濟持續萎靡,越來越多的次貸利率重設也在同時進行著,這也就意味著會產生更多的次貸違約率,接著與之相關的金融衍生品價格也會隨之下降,那么就又會產生流動性短缺以及信貸規模縮小的狀況,進而實體經濟便會由于沒有經濟支持而受到影響,然后經濟衰退又開始進一步擴大。經濟衰退的影響范圍逐步擴大,直至席卷全球,最終,金融危機產生了。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問題
全球金融危機暴露出了美國金融監管的諸多問題,曾經它也看似完美,這就不得不讓我們回過頭來好好審視我國的金融監管,發現問題,改正問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以期不要重蹈美國覆轍。
1.金融監管缺乏明確的理念基礎
由于我國金融市場還不太成熟,政府總是過多的關注于金融風險防控以及保證金融安全方面。但是我國另一個方面卻也是已經進行了三十年的改革開放,加快了經濟特別是金融方面的全球化發展,這對于減少政府干預、放松金融監管、促進金融創新產生了更加迫切的需要。中國政府在這樣的矛盾中彷徨了,究竟是嚴密監管、絕不松懈,還是放松監管、甚至放任自流,政府無法找到一個兩全的辦法,沒能掌握好處理政府監管和市場調節這兩者關系的那個度,在尋求安全與效率間迷失了金融監管的方向,使我國金融監管缺失了明確的價值導向和監管理念。
2.分業監管與多頭監管并存導致監管重疊與真空
不同于美國的相對成熟的金融市場,我國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還在初步發展階段,而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協同合作仍待加強。在這樣不成熟的環境中,實行區域隔離的分業監管和多頭監管,監管信息很難實現監管機構間的共享,機構間的協調性不高,監管的準確性和有效性難以得到保證,這樣很容易就造成了監管重疊和監管真空。
3.金融監管的法律體制不夠完善
在金融法律法規所構成的金融法制體系中,對于金融危機的處理措施的相關法律比較缺失,在很多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還是一片空白,比如說目前已在我國金融市場實際運行的私募基金,雖說已經開始在市場中占了一席之地,但它卻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地位,更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甚至部門規章對其進行規范或監督。這樣長期的游離于法律之外,不僅限制了私募基金這樣的金融產品的發展,更是不利于風險控制和金融環境的安全穩定。
三、我國金融監管今后的發展方向
這次的金融危機,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暴露了諸多問題,這無疑給我國金融監管敲響了警鐘,讓我們可以在美國金融監管的問題爆發和解決過程中對我國的金融監管進行反思,進而找到我國金融監管今后的發展方向。
1.金融監管理念以“相對自由主義”作為價值導向
由于我國金融市場還在成長階段,不如美國市場的成熟,因此在這次的金融危機中我們所受到的損失與歐美國家比起來是相當有限的,也更有精力來反省我國金融體制的改革方向。進行側重于“自由主義”的金融創新的同時還要兼顧依賴政府干預的金融監管,在這種需求下,“相對自由主義”應運而生。對于“相對自由主義”為價值導向的金融監管理念,承認“自由主義”對于金融創新、金融市場的積極意義,也不排斥政府對于金融市場的有效監管,因為市場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而僅僅靠政府也是遠遠不夠的。在大力鼓勵金融創新和市場競爭的同時,也要加強政府監管部門對于金融市場的監管行為,真正做到在可控的風險范圍內實現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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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分業監管模式逐步實現混業監管模式
針對我國在金融危機中所暴露出來的分業監管的弊病以及混業監管所需面臨的問題,短期內我們應當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建設,整合市場中的監管資源,改善監管機構間的交流合作,有效提升金融監管的效率;在長期的完善策略中,還要兼顧到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改革和完善,從根本上全面整體地解決分業監管的問題,使金融監管逐步實現完善。
3.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制
現代社會是法制社會,任何行業必須依靠法律規范與保護,金融行業也不例外。政府對金融市場行使監管職能是通過金融監管法律體制進行規范和調整的,金融監管的實施效果與金融監管立法的合理與否以及完善與否有著直接關系。通過對金融危機中美國所暴露出來的金融監管的一系列問題的反思,再加上我國金融市場現在正面臨著走向金融全球化、金融創新、金融混業經營的必然發展趨勢,今后我國必須順應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及時建立完善有效地金融監管法制體系。
從上述幾個方面入手,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最終我國一定能夠提升我國金融監管效率,實現我國金融業更快更好的發展。
[1]黃輝.金融監管現代化:英美法系的經驗與教訓[J].廣東社會科學,2010(1).
長期以來,各國在實施金融監管的具體方法上存在很大差異。但近年來,各國都加強了對金融機構業務資料的監測分析,同時加強了現場檢查的力度,并廣泛地利用了外部的審計力量。這里將通過對英國的銀行金融機構監管模式的分析,尋求建立和健全中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經驗與啟迪。
(一)市場準入
英國銀行的注冊管理是由英格蘭銀行監管局負責。英格蘭銀行給予銀行準入注冊,又稱為授權或認可。1、授權資格必須是法人,是公司性的信貸機構。2、最低資本。銀行至少有500萬英鎊。3、申請者要提供即將接受存款業務的規模、性質、業務計劃和管理安排,以及監管當局可能要求的其他資料。4、機構的每位董事、控制者或經理人員在其位置上是合適的;業務經營至少由兩個人有效地進行管理,這個標準又稱為“四只眼原則”。
(二)對銀行經營的管理
1、資本充足率。英國監管當局要求銀行資本的最低清償比率為8%;同時規定比最低清償比例高約50%的觸發比例;目標比率是在觸發比例確定之后設定的,目標比例通常至少高于觸發比例1%之上,若銀行認為目標比例要少于觸發比例1%時,則需監管當局同意。目標比例可以起到一種“警告燈”的作用,是監管當局開始與商業銀行討論其確保觸發比例不被侵犯的信號。
2、流動性管理。監管當局對銀行流動性的監管是以流動性缺口來衡量的。凈缺口數值是一定時期流動性資產減去到期負債。監管當局對流動性缺口的監督是通過設立流動性指導線來進行,通常只對第1時區(8天以內)和第2時區(1個月以內)的流動性缺口設立最高指導線,即8天以內流動性缺口率不超過10%,1個月以內流動性缺口率不超過20%。
3、貸款大額風險的監督。監管當局認為,對單一顧客、某集團、某一經濟領域、某金融業務領域(如外匯)的超額貸款使銀行承受巨大風險,需要通過與資本掛鉤或資產分散化來加以控制。監管當局主要運用大額風險與資本基礎掛鉤(10%-25%)的報表來予以監督,任何單一貸款或風險顯著增加,都將導致現場檢查的增加。
4、風險準備金。在英國,銀行準備金的提取和使用是根據金融和會計慣例進行的。對此,法律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事實上,英國銀行的準備金有兩種,即特殊準備金和普通準備金。特殊準備金表現為某筆特殊貸款的減值,普通準備金是根據那些損失而提取的。按規定,決定準備金水平是銀行決策層的職責。在按法定要求對銀行進行審計時,審計師要就銀行所提準備金的充足率作出評價。監管當局在對銀行管理層就審慎監督問題進行例行會談的過程中,準備金的提取情況也是重要議題之一。
(三)現場和非現場稽核
英國監管當局對銀行的現場檢查不以己為主,而是由報告會計師和檢查支隊代表監管當局,根據1987年《銀行法》和監管當局的要求,對銀行進行現場檢查,并向監管當局報告,然后由監管當局與被檢查銀行就上述報告或監管當局認為有必要的問題舉行各種會議,討論和解決檢查出的問題。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資本充足性、流動性、大額風險和外匯風險。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予以高度重視,且與大額風險、外匯風險等監督掛鉤。監管當局非現場監督的目的是監督銀行的授權標準是否被遵守,以確保存款人的利益。
(四)危機處理和市場退出
1、市場退出。指重組、合并或自動解散等。監管當局的監管作用是持續到所有存款償還為止。2、監管當局有權對不符合授權最低標準的銀行予以取消、禁止或限制授權。3、在監管當局認為必要時,銀行可被置于管制狀態或清盤。4、英國的存款保險管理。英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限于1萬英鎊以內的存款,存款中只有75%可保險。
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啟示
英國是舉世公認的金融監管體系最為完善的國家之一,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英國在金融監管上注重功能性監管和控制風險的防范與預警體系的建立,注重混業經營下的集中統一監管與綜合性監管。英國的監管運作在許多方面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第一,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如何構建,是與各國國情和經濟、金融發展的狀況密切相關的。世界上沒有一個統一的、最優的金融監管體制模式。而且,雖然金融監管體制對金融監管效率和有效性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它只是為有效的金融監管提供良好的環境,監管體制本身并不能確保有效的金融監管(Goodhart et al,1998)。從某種意義上說,金融監管體制如何設計,充其量只能算作第二位的重要問題,而取得并加強金融監管的能力與效果才是金融體制改革的首要目的。科學有效的金融監管體制應該既是學習外國經驗同時又是從我國國情出發、既在技術上可行又在成本上經濟的體制。英國選擇統一監管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而現階段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不發達,市場經濟體制還在不斷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中,尤其在金融市場體系不健全、不發達的條件下,金融配置資源的能力不強,潛在的金融風險較大,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行業的自我約束力不足,所以我國目前不宜過快推行統一監管,而應維系分業監管的格局。眾所周知,統一監管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具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二是金融機構具有很強的自我約束和內部控制能力;三是監管體系必須有明確的責任劃分、順暢的協調機制、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及快速的反應操作;四是具有較高水平的復合型優秀監管人才。若不顧條件,脫離實際盲目樂觀,急于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過渡,最終只能是削弱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競爭力,誘發權力壟斷和,致使統一監管的潛在優勢喪失。
第二,分工與協作的和諧統一。英國在FSA成立不久就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為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后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分工協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同樣在我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建立穩定的信息溝通機制和雙邊及多邊緊急磋商機制,這對順利推行貨幣政策和開展金融監管具有重要意義。為了防止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協調機制流于形式,應當將協調機制通過立法的方式有效固定下來。
第三,權力制衡不可缺少。英國“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的成立再一次告訴我們:權力必須受到監督,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在我國,金融監管的權力制衡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權力必須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當被監管單位對監管部門的處罰不服時,應該有不同系統的單位受理申訴,而不應該由金融監管部門的上級受理,以確保執法的公平公正公開;二是針對農村信用社歸地方政府管理的現實,應賦予金融監管部門有權否決地方政府可能隨意撤換信用社領導的權力,以盡量減少來自地方政府對金融的行政干預。
第四,我國的立法必須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我國目前的監管目標籠統,落實難度較大。防范風險、維護金融安全是金融監管部門工作的努力方向,但在實踐中如何實現目標,既沒有對監管工作制定考核標準,也沒有明確不能實現目標應負什么樣的責任。由于在實際操作中缺乏與最終目標相配套的、明確的中介目標,導致省以下監管部門在實踐中無所適從、難以抓住主要矛盾。另外,由于監管資源有限,因此所有監管資源應該用來實現監管目標。這就要求樹立風險監管的主導思想,這里的風險監管不是指對特定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而是指要注重防范那些影響實現監管目標的風險。
第五,監管機構應根據金融機構對實現監管目標可能產生的風險對金融機構進行分類,從而把大部分資源用到那些風險較大的金融機構身上。由于金融機構對實現監管目標所產生的風險是經常變化的,因而對金融機構的分類也應定期進行。
第六,監管機構在實行監管措施時,應該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任何一項監管措施都是有成本的,包括監管機構實施監管本身所產生的成本,以及金融機構的遵守成本,這些成本的總和應該要小于其所產生的效益。現實中,雖然監管效益很難量化,但應該在成本效益的框架下,鼓勵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
第七,法律應該明確規定監管機構負有一個重要的職責,即要提高普通消費者的金融知識。一個安全而穩定的金融制度不但要依靠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還要依賴市場約束。市場約束取決于信息披露和公眾的金融意識。提高全體民眾的金融意識應該是責無旁貸的義務。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12-0053-02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2.14
一、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動因與演進
2008年,起源于美國的次貸危機演變為全球性金融危機,金融危機充分暴露出了歐盟金融監管各國條塊分割的弊端,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歐盟對于在歐洲金融市場上不斷蔓延的風險缺乏全面認識、反應遲鈍,等到危機爆發時又各自為戰,幾乎沒有統一應對的有效手段。因此,對歐盟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加強宏觀審慎性管理、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將危機遏制于萌芽階段成為金融危機后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2009年5月,歐盟委員會《歐洲金融監管》草案,該草案就建立新的歐洲金融監管體系提出了一個平衡、務實的設想。這一設想的核心是加強各國監管者的合作和協調,包括建立新的歐洲監管機構并首次建立一個歐洲層面的機構負責監測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2009年9月22日,歐洲議會通過歐盟金融改革法案,決定建立一系列新的歐洲監管機構替換之前的各種委員會以監管各類金融機構,并成立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監控和預警歐洲經濟中的各種風險。2011年,歐盟三大金融監管機構(歐洲銀行業監管局、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監管局和歐洲證券與市場監管局)正式開始運轉,加上此前已成立的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由金融危機催生的新歐盟金融監管體系已基本建立并開始履行職責。該新體系旨在為歐洲金融業的有序復蘇提供更優良的監管環境,并避免再次發生大規模的深度金融危機[1]。
二、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框架
(一)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C)
長期以來,歐洲的宏觀審慎分析是分離的,由不同國家、不同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這使歐洲金融市場積累了很多風險因素。為此,歐盟委員會決定建立一個單獨機構,負責對整個歐盟金融體系的宏觀審慎監管。它能夠識別金融穩定面臨的潛在風險,提前風險預警,并提出風險處置方案。這個單獨的機構就是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C),新設立的ESRC負責在歐洲層面實施宏觀審慎監管,并維護金融穩定。其主要職責是在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發展背景下評估歐盟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如果可以預見顯著的金融風險,ESRC會提供早期預警,必要時將建議采取怎樣的補救措施。ESRC提出的預警和建議是普遍性的,也可能針對某個成員國,而且將為相關應對政策提出具體時間表,這些預警和建議將通過經濟與財政部長委員會(ECOFIN)或者新的歐洲監管機構。ESRC還會依據建議對象的報告負責監督其建議的落實。
(二)歐洲金融監管者體系(ESFS)
2009年,歐盟理事會通過關于建立歐洲金融監管系統(簡稱ESFS)的決議。作為歐洲監管的操作系統,其旨在通過建立更強大、一致性更高的趨同規則來提高各國的監管能力,實現對跨國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ESFS由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組成,與新的歐洲監管機構一起確保單個金融機構層面的金融穩定,并保護金融服務消費者的利益。新的歐洲監管體系一方面建立在平均分攤和相互強化的職責基礎上,將各國監管與整個歐洲層面的集中監管結合起來,以促進規則統一以及監管實踐和執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則建立在伙伴關系基礎上,靈活而有效,主要目的是要增進各國監管者的相互信任,確保東道國監管者有合適的權力來制定有關金融穩定和消費者保護的政策,從而使跨境風險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防范。在歐盟層面上,歐洲金融監管者體系下設三個新的歐洲監管機構,即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歐洲保險和職業年金管理局(EIOPA)、歐洲證券業管理局(ESA)。
(三)宏觀監管與微觀監管的協調統一
歐洲金融監管改革的目標是要確保宏觀審慎監管(ESRC的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ESFE的管理)的有效性及其良性互動,ESRC在履行宏觀審慎監管機構職責時,需要微觀層面提供統一的、及時的數據流。同時,各國監管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也將受益于ESRC對宏觀審慎環境的洞察。只有ESRC與ESFS充分合作、加強溝通、協調行動,在“微觀”和“宏觀”層面之間實行有約束性的合作和信息交流程序,歐洲金融監管的新框架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為識別歐盟金融體系所面臨的潛在風險并確定其嚴重程度等級,ESRC不僅可以從ESFS那里獲取微觀審慎監管有關數據――尤其是大型和復雜跨國集團的數據,而且有權就特定問題直接對各國監管機構和市場經營者開展特別調查。根據新的歐洲監管機構建立所適用的相關法規,各國監管機構需向歐洲監管機構提交必要信息。ESFE同時也需定期向ESRC提供關于所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尤其是大型和復雜跨國集團的匯總和匿名分類數據[2]。
三、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特點
(一)新體系的監管層次和監管對象更加全面
一方面,歐盟的監管權限得到擴大。除了專門設置履行宏觀監管職能的歐洲系統風險委員(ESFS)會外,更將歐盟層面的直接監管權限擴展至包括銀行、保險、職業養老金在內的幾乎整個金融服務領域。另一方面,全面加強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歐盟認為金融業應當遵循實體經濟發展規律,而非脫離實際地自我膨脹。國際金融危機之后,歐盟開始致力于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方面的改革。其不僅強化了對銀行的風險約束和關于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而且通過了關于加強信用評級公司權威性和監管的提案。為了增強對沖基金和私人股權基金透明度的監管,歐盟委員會還通過了關于包括對沖基金和私人股權基金在內的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歐盟監管框架指令的相關提案。
(二)歐洲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體系中的職能和地位明顯加強
首先,從歐盟金融監管體系的組織機構來看,歐洲中央銀行的地位舉足輕重。在宏觀審慎監管方面,歐洲中央銀行行長擔任ESRC的主席,ESRC的成員還包括歐盟各國中央銀行的行長、三個歐盟金融監管當局的主席和歐洲委員會的委員。其次,從歐盟金融監管體系的運作來看,歐洲中央銀行將為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提供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和行政執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以便對歐盟整個金融系統履行宏觀審慎的金融監管。第三,歐洲中央銀行與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大大加強,因為ESRC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分析、監測和評估需要將中央銀行的宏觀經濟信息和監管當局的微觀監管信息有機結合。
(三)歐盟層面的金融監管機構地位大大提升,并擁有一定的超國家權利
在以往的監管體系中,歐盟名義上的金融監管委員會只是負責協調成員國的金融監管政策、促進成員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等,并沒有直接的監管權和實際的執行權。改革后的泛歐金融監管體系突破了歐盟成員國的“防線”,部分制度在設計上帶有明顯的超國家性質。新成立的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在某些領域和某些特殊情況下可擁有超國家權力,如對歐盟境內注冊的評級機構進行直接監管,在緊急狀態下可臨時禁止或限制某項金融交易活動等。此外,歐盟委員會每隔三年都要提交一份評議報告,內容包括是否需要授予泛歐金融監管機構新權力,此舉意味著這套體系正在為歐盟未來統一的金融監管打好基礎。
四、對深化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的啟示
(一)建立中央銀行主導的宏觀審慎管理體系
我國中央銀行在法律上擁有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義務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職責。在未來金融改革中,應完善中央銀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義務與權利的對稱性,確立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中的主導性作用,進一步強化中央銀行作為金融穩定和金融維護者的地位與作用。首先,宏觀審慎管理具有宏觀溢出效應,逆周期監管與貨幣政策調控在維護 (下轉第68頁)
(上接第54頁)金融穩定方面具有較高的一致性。其次,中央銀行作為支付手段和金融市場即時流動性的唯一提供者決定了其在維護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過程中可發揮決定性的作用。第三,中央銀行在維護系統性金融風險中具有先天性便利條件,而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所必需的分析,可以部分借助中央銀行為制定貨幣政策而進行的經濟或貨幣形勢分析,同時中央銀行擁有支付、清算、結算和信息的優勢和資本則有利于發揮自身的優勢作用。第四,賦予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權利同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能的權責是對稱的[3]。
(二)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
充分重視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管和防范是金融危機留給人們的重要啟示。金融危機之后,歐美等發達經濟體開始對傳統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大規模改革,主要目的是要預防和抑制系統性金融風險對整個金融體系乃至宏觀經濟的巨大威脅。我國金融體系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金融市場化改革時間較短,其在抑制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制度建設方面較為欠缺。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僅缺失在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方面極為重要的存款保險制度,而且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設計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機構等微觀審慎性監管制度建設方面也存在很大缺陷和不足。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化程度和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系統性風險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將會越來越明顯。未來一旦經濟減速或金融創新活動過度,金融領域的系統性風險就有全面爆發的可能。因此,應充分利用我國在制度創新方面的后發優勢,提前設計和規劃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沖擊的金融管理體系。
(三)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目前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的模式,雖然這有利于監管的專業化分工、提高監管效率,但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分業監管體制已無法有效實現混業趨勢下的監管協調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管理,從而難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對此,應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管理[4]。一是要強化各專業金融監管機構的內部協調合作,這是保證金融監管體系穩健運作、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的基礎。二是完善中央銀行和各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應建立包括國務院、中央銀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各金融監管部門在內的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促進宏觀與微觀監管信息及時、全面的共享和交流。三是加強中央銀行與國際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授權中央銀行在國際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和維護金融中發揮主導作用,防范國際金融風險溢出效應和新一輪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變化對我國金融穩定的沖擊和金融發展的不利影響[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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