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監督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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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監督

篇(1)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政府責任)

市和區(市)縣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節能減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和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規劃、公安、工商、質監、經濟、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園林、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工作機制)

本市實行大氣污染防治網格監控、預報預警、空氣質量定期會商、空氣質量定期公告、督查督辦等制度。市政府對區(市)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目標考核。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六條(管理制度)

本市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環境管理制度。

市環保部門擬訂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區(市)縣環保部門根據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擬訂本轄區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計劃,經本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經濟和環保部門備案。

第七條(項目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配套建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該項目方可投產使用。

第八條(排污申報)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的環保部門申報污染物排放設施、防治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

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在3日內向原申報的環保部門辦理變更申報手續。

第九條(設施運行)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按規定正常運行。

暫停、改造、更新、閑置、拆除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事先報經所在地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條(監控設施)

依法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的連續自動監測、監控裝置,確保其正常運轉,并按照相關規定與環保部門聯網,準確及時傳輸監控信息和數據。

第十一條(排污許可)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并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單位,排放污染物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不得超過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排污收費)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三條(重點區域)

本市繞城高速路環線以內的區域、區(市)縣政府所在鎮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為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所在地的區(市)縣政府應當采取嚴格措施,保證空氣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持續改善。

第十四條(應急管理)

環保部門和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應急管理方案,報同級政府批準。

依法確定的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放企業應當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應急方案,報環保部門備案,并組織員工定期進行演練。

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區(市)縣政府或環保部門報告。

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和區(市)縣政府應當及時公告,并依法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限期淘汰)

列入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公布的目錄的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設施、工藝,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淘汰,并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十六條(現場檢查)

環保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七條(材料查驗)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申請其他經營審批時,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依法查驗申請人的環保守法材料。

第三章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達標排放)

生產(含制造、改裝、組裝,下同)、銷售和使用的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九條(裝置使用)

機動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確保機動車污染防治裝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機動車污染防治裝置。

第二十條(車輛管理)

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公安、農業等部門不得辦理初始注冊登記、移入登記、變更登記,不得通過定期審驗。

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申請人對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原有機動車,應當先行辦理報廢手續。

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由公安、農業等部門監督進行報廢,嚴禁拼裝或轉讓使用。

第二十一條(資料監管)

生產、維修、檢測、使用機動車和銷售舊機動車的單位應當按要求建立機動車及車用發動機污染物排放資料檔案,并接受公安、交通、農業、工商、環保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交通管制)

市政府根據本市防治大氣污染的需要,可以授權公安部門采取限制機動車行駛時段、區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標識管理)

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排氣標識管理。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在用機動車,在本市登記注冊的,由公安部門核發機動車排氣標識;在外地登記注冊在本市行駛的,由公安、交通部門核發有效期限不超過10日的臨時機動車排氣標識。

無排氣標識的機動車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限行區域內行駛。

禁止偽造、變造機動車排氣標識;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排氣標識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排氣標識。

第二十四條(監督抽查)

公安、農業等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對本市在用機動車的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五條(車輛維修)

機動車維修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維修,經其維修后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應穩定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六條(燃料管理)

生產、銷售、使用的機動車燃料應當符合質量標準。

鼓勵機動車使用清潔能源。

第四章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禁煤區域)

本市繞城高速路環線以內區域為禁煤區。繞城高速路環線以外區域,各區(市)縣政府根據防治大氣污染的需要,可自行劃定禁煤區。

第二十八條(燃煤管理)

在禁煤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新建項目應當使用清潔能源;

(三)不得將燃煤運至禁煤區內。

現有型煤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或關閉;現有使用燃煤設施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制定并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章廢氣、煙塵和惡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選址要求)

項目選址應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商住樓內緊鄰居住層開設可能產生油煙的飲食服務業(含食堂)項目;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小區、學校和醫院周邊、重點街道沿街商鋪內經營涉及噴繪、噴漆、屠宰、制革、飼料加工、食品發酵等產生惡臭、有毒有害氣體的項目。

第三十條(餐飲防治)

飲食服務業(含食堂)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油煙凈化裝置,并確保其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二)設置專用煙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工作環境;

(三)禁止沿街違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區經營產生污染的露天飲食攤點。

第三十一條(禁止焚燒)

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禁止焚燒瀝青、油漆、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落葉、秸稈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或煙塵的物質。

第三十二條(生產廢氣管理)

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含硫化合物氣體、含放射性物質氣體和氣溶膠等工業廢氣、惡臭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或二惡英的,應當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生產中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

第三十三條(防護措施)

施工、運輸、裝卸、貯存可能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物質的,應當采取密閉、覆蓋措施或其他防護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一般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拒絕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實施檢查的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設項目需要配套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的,由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保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拒報、謊報排污事項的,由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自動監測、監控裝置,擅自拆除或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保部門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對個體經營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由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

(六)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由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關閉;

(七)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單位超過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環保部門扣減下一年度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八)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環保部門按應繳排污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九)排污單位不按規定建立應急方案或不按國家規定實施應急處理的,由環保、公安、安全生產等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不按規定淘汰落后的設施、設備、工藝,由有關部門強制淘汰;將淘汰的設備、設施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排氣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或拆除機動車污染防治裝置的,由公安、農業部門按每輛車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生產、維修、檢測、使用機動車和銷售舊車的單位不按要求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資料檔案的,由公安、交通、農業、工商、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機動車維修者不按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維修,致使其維修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環保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偽造、變造機動車排氣標識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排氣標識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排氣標識的,由公安部門處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機動車限行、禁行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處200元以下罰款;

(六)機動車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規定接受機動車排氣監督抽查的,由公安、交通、農業、環保部門按每輛車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廢氣排放責任)

排放工業廢氣,惡臭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或二惡英,沒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保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生活廢氣排放責任)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飲食服務業(含食堂)經營者排放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二)在商住樓內緊鄰居住層開設可能產生油煙的飲食服務業(含食堂)項目的;

(三)在居民住宅小區、學校和醫院周邊、重點街道沿街商鋪內經營噴繪、噴漆、屠宰、制革、飼料加工、食品發酵等產生惡臭、有毒有害氣體項目的;

(四)施工、運輸、裝卸、貯存可能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物質,沒有采取密閉或其他防護措施的;

(五)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焚燒瀝青、油漆、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落葉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或氣體的物質的;

(六)沿街違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區經營產生污染的露天飲食攤點的。

第三十八條(燃煤責任)

篇(2)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城市和工業布局,保證大氣污染綜合防治資金的投入,采取防治大氣污染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四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本條例規定,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公安、交通、發展改革、建設、城市規劃、市政、農業、林業、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編制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劃分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并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本縣(市)、區的大氣污染防治詳細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防護林帶和城市市區綠化建設,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使用天然氣、液化氣以及沼氣、風能、電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加入集中供熱。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的地區,應當逐步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突發大氣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突發大氣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理突發大氣污染事件。

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大氣環境質量日報和預報,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監測網絡。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條 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濃度控制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核定的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大氣環境容量,結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擬訂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擬訂本轄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計劃,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實行許可證制度。

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材料,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定其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委托所屬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第十三條 未經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并取得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任何單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

第十五條 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方,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擴建嚴重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已建成又不能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治理要求的項目,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限期搬遷。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可能因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項目。

第十六條 對大氣環境質量可能造成一定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項目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并認真研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舉行聽證會。

第十七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配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并保證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國家、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重點控制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并保證正常使用。排放單位的在線監測系統納入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監測網絡。

第十八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九條 發生突發大氣污染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

突發大氣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或者專項預案。

第三章 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市市區建成區一定范圍內劃定無燃煤區并予以公告。無燃煤區的范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擴大。在劃定和擴大無燃煤區時,應當充分聽取該區域內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無燃煤區范圍內禁止銷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現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改用清潔能源。

具備條件的縣(市)參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市市區建成區內,任何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新建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茶(浴)爐及爐灶。已經建成使用的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爐灶及額定蒸發量十噸以下的鍋爐、茶(浴)爐,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或者拆除;額定蒸發量十噸以上(含十噸)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應當采取高效除塵和脫硫措施,并對產生的氮氧化物進行控制。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禁止新建燃煤供熱鍋爐。原有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或者改用清潔能源。

第四章 機動車船排氣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部門不予核發牌證、辦理年檢手續。

第二十四條 外地機動車船轉入本市辦理入戶登記前,應當到取得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污染物排放檢測,取得檢測合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利用遙感檢測設備對在本市市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抽測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暫扣其機動車行駛證;經治理并檢測合格后,及時發還。

第二十六條 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實行年度檢測制度。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市、縣(市)、上街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到已取得公安機關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車年檢的單位,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的年度檢測。

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年度檢測合格的,由市、縣(市)、上街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檢測合格標志,并將檢測合格標志張貼于機動車前窗右上角;檢測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上街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抽測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條 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于營運的機動車選用符合環保要求的車型。

生產、進口、銷售的機動車車用燃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標準。鼓勵推廣使用車用清潔燃料。

擁有機動車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逐步采取使用燃氣和其他清潔能源或者安裝排氣凈化裝置等措施,使機動車船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五章 廢氣、塵和惡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居民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開辦產生惡臭、粉塵污染的修理、加工等服務企業,不得貯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產生惡臭氣體的物質。在其他區域向大氣排放惡臭等刺激性氣體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響周圍居民。

對城市旱廁應當進行改造,對流經城市市區的河流應當進行治理,防止產生惡臭污染環境。

第三十條 儲存、運輸、裝卸和使用有毒有害氣體的,應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發性污染事故發生。

單位和個人在生產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禁止無組織排放廢氣、煙塵和粉塵。

第三十一條 城市市區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遷施工、爆破施工等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不透視圍擋,并采取噴淋、遮蓋等措施,有效防止揚塵污染。

第三十二條 露天堆放可能產生揚塵的貨物或者物料,應當采取遮蓋、設置圍擋等防止揚塵污染的措施。

裝卸、運輸可能產生揚塵的貨物的車輛和施工車輛,應當配備專用密閉裝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塵措施,防止產生揚塵污染。

施工車輛進入城市市區建成區、駛出施工現場,以及運輸車輛進入城市市區,應當采取措施,消除車身及車輛輪胎攜帶的泥土。

在城市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進行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遵守《鄭州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城市市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三十四條 除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特定場地外,禁止在本市市區建成區內設置露天燒烤飲食攤點。

在劃定的特定場地內設置的露天燒烤飲食攤點,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三十五條 餐飲服務場所應當采取設置專用油煙排放通道、安裝油煙凈化裝置等治理措施,做到污染物達標排放。專用油煙排放通道設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環境。

本市市區建成區的居民住宅樓內禁止新開辦產生油煙及熱污染的餐飲、洗浴等服務經營場所;在商住綜合樓內開辦的餐飲、洗浴等服務經營場所,必須具備防治污染的條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落葉以及罰沒物、違禁物、廢棄物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新建、擴建嚴重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恢復原狀,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或者不能保證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茶(浴)爐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潔能源,逾期不改正的,對鍋爐使用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茶(浴)爐使用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機動車停放地管理單位和機動車駕駛人員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抽測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經處罰后繼續違法排放污染物情節嚴重的,依法報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本市市區建成區及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特殊區域內,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其他區域內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仍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爐灶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潔能源,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采取防范措施儲存、運輸、裝卸有毒有害氣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本市市區建成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農用拖拉機除外)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檢測合格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發放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

(二)在農作物桔稈禁止焚燒工作中措施不力,對大氣質量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為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機動車船核發牌證、辦理年檢手續的;

(四)對依法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建設單位辦理營業執照的;

(五)利用職權在監督管理過程中非法干預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六)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

(七)對舉報、投訴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查處不力的;

(八)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違法失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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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排氣是大氣環境中氮氧化物、顆粒物的主要來源,是引起城市灰霾現象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來,我省各地機動車保有量迅速增加,至2013年6月底已達1338萬輛,全省單位路面機動車保有量居全國各省之首。機動車排氣已成為污染大氣環境、影響城市形象、危害居民身體健康的主要環境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只作了原則規定,難以滿足我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結合浙江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

環資委認為,條例草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實行環保分類標志管理等作了一些具體的規定,主要內容可行,建議將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同時,環資委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職能部門的職責問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涉及政府多個部門,需要建立有效的統籌協調機制,形成綜合治理的合力。建議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環保、公安、交通、質檢、工商等部門的義務和責任。增加商務部門在組織合格油品、機動車強制報廢行業管理中的職責。另外,我省不少市、縣(市)成立了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機構,承擔了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管的具體工作。為了明確這些機構的法律地位,建議條例草案第四條中,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監管工作的規定。

二、關于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管理問題。環保分類標志管理是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點,直接關系到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建議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增加環保標志管理的核心內容或總體原則,提出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的指導性意見,明確環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分工,細化部門之間的資源共享、信息互通要求。

三、關于執行排放標準問題。據預測到2015年,全省機動車保有量將達1800萬輛,與此相關的空氣污染和交通擁堵問題將對我省可持續發展構成嚴峻挑戰,有必要實行更嚴格的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機動車。建議條例草案增加對在用機動車制定分階段、逐步加嚴的排放標準和黃標車的認定標準等內容。

四、關于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教育問題。群眾出行方式的選擇和機動車使用者的駕駛習慣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有重大影響。建議條例草案增加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教育的內容。即通過多種形式的媒體宣傳和綠色環保活動,對社會公眾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宣傳,倡導綠色出行,并鼓勵對機動車違規排放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五、關于對外省牌照車輛的管理問題。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在本省使用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機動車污染排放標準。”而目前實際情況是,有大量外省牌照的機動車在我省境內長期使用卻缺少有效監管,特別是一些外地載貨汽車、掛車、專業作業車,是排氣污染的重點對象。建議條例草案增加對在我省營運的外地車輛實行排氣污染監管的內容。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城市建設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將區域性大氣環境保護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和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等有關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的領導,支持環保產業的發展,獎勵對大氣污染防治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鼓勵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各市(含地、州,下同)、縣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總量控制實施計劃,對國家和省未實行總量控制的大氣污染物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保護的目標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總量控制計劃。

城市人民政府劃定煙塵控制區,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各級環保部門根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區域功能要求,劃分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功能區,經上級環保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縣以上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根據國家和省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大氣污染作出界定。

第七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環保部門申報登記。可能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十五日變更申報登記。經環保部門審核的數據,作為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基礎依據。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設置排污口標志,安裝經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的計量、采樣裝置。

第八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必須向環保部門申領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

環保部門對不超過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總量控制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對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總量控制指標的,限期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環保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發證手續。

第九條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硫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按規定繳納二氧化硫排污費;超過國家或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按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超過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加倍征收排污費。

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的管理使用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企業和嚴重污染大氣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經營戶,必須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環保部門限期治理的決定,定期向環保部門報告治理進度,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環保部門應當檢查限期治理情況,對完成限期治理的項目進行驗收,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驗收結果。

第十一條從事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設計的單位,必須經省以上環保部門認證資格。新安裝使用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采用經省以上環保部門認可的產品。

環保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檢測,對檢測合格的,發給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合格證。拆除或閑置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提前三十日向環保部門申報批準。環保部門接到申報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予以批復。

第十二條有大氣污染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應當制定事故防范和應急措施,向環保部門報告,并接受檢查。

因發生大氣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按規定向環保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必須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解

除或減輕危害。

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應當繳納事故應急費,具體標準由省環保部門會同省物價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防治建設項目造成的大氣污染

第十三條各級計劃、經濟貿易、建設、工商、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建設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根據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規定在立項、登記、規劃、用地、設計、竣工驗收時嚴格審查,并對其審批結果負責。

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三同時(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審查與驗收負責。

第十四條建設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項目,必須報請環保部門協調削減本企業或本區域其他污染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確保該區域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增加。

第十五條建設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審查后,有關部門方可批準立項;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環保部門審查批準的,計劃部門不予辦理設計任務書的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報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審批。環保部門對環境保護設計較復雜的,應當組織單獨審查。未經環保部門審查批準的,計劃、土地、建設、金融等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進行試生產或試運行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報告,其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驗收。環保部門對驗收達到要求的,發給驗收合格證和排污許可證;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八條未納入基本建設計劃的其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環境保護審批手續。環保部門收到申請后,十五日內予以批復。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未經環保部門許可,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

第十九條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污染大氣的工業生產項目或設施。已有的項目或設施,必須限期治理或搬遷。

第四章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

第二十條鍋爐生產企業在鍋爐新產品定型前,必須向省環保部門申報新產品的初始排放煙塵濃度和煙氣黑度指標及其測驗數據,并經審查合格。出廠鍋爐應當注明鍋爐初始排放的煙塵濃度和煙氣黑度指標。

禁止制造、銷售、進口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鍋爐。

第二十一條工業窯爐、鍋爐超過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環保部門責令使用單位限期達標。

第二十二條城市建設和區域開發建設,應當發展熱電聯供或集中供熱,其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在已實行集中供熱的區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熱鍋爐。

第二十三條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善民用燃料結構的規劃,確定分階段實現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潔燃料的限期,逐步替代原煤散燒。

城市飲食服務企業的爐灶應當使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潔燃料。

第二十四條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應當從電費收入中安排一定資金,專門用作燃煤電廠的大氣污染防治和粉煤灰綜合利用。

第五章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

第二十五條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必須經過凈化處理,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不得采用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嚴重污染大氣的工藝和設備,對采用土法工藝從事煉焦、煉硫磺、煉黃磷、煉汞、煉鉛鋅、煉油、煉鐵等生產的企業或個體經營戶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關閉。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計劃。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控制或停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進口或使用。

第二十八條在人口集中地區不得從事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或惡臭的活動;存放易燃、易揚散物質,必須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

第二十九條各級環保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對機動車輛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機動車輛排氣污染檢驗必須作為機動車輛初次檢驗和年度檢驗的內容。經檢測合格的,由環保部門發給《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合格證》,對未取得合格證的,公安部門不予辦理年檢手續。

從事機動車輛排氣檢測的單位,必須經縣以上環保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部門確定。

第三十條禁止制造、銷售、進口排氣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在用的排氣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應當安裝經技術監督部門檢驗、省以上環保部門認可的排氣凈化裝置;經治理仍不能達標的,責令停止使用或強制淘汰。

生產、銷售含鉛汽油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淘汰含鉛汽油的計劃,按期淘汰含鉛汽油。

第三十一條從事建筑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防治和減少揚塵對大氣的污染,及時清理建筑垃圾,需要熔化瀝青的,應當使用密閉式裝置或采用其他無污染的新型建筑材料。

第三十二條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應當有處理液化石油氣殘液的設施,對液化石油氣殘液實行集中處理,不得任意傾倒。

第三十三條城市飲食服務企業,應當安裝消除油煙、異味的設施,使用專門的排氣裝置,其他飲食服務個體經營戶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污水和垃圾,防止與減少大氣污染和惡臭污染。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不按規定設置排污口標志,安裝計量、采樣裝置的;

(二)不申領排污許可證或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發生大氣污染事故,不采取應急措施或不按規定報告或拒不繳納事故應急費的;

(四)工業窯爐、鍋爐逾期達不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五)在人口集中地區從事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惡臭的活動或未采取措施存放易燃、易揚散物質,造成污染的;

(六)制造、銷售、進口排氣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或機動車船排氣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拒不安裝凈化裝置的;

(七)建筑施工或排放油煙或任意傾倒污水、垃圾、液化石油氣殘液,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二)項、第(四)項行為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三)項行為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六)項行為的,按每輛車(船)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第(七)項行為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逾期未完成小型窯爐、鍋爐等單一小項目治理任務的單位或個體經營戶,由環保部門責令停用或停業。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

第三十八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對違反有關規定的,由本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5)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air pollution situation in China is very serious, which not only to people's lives, learning bring inconvenience, affect people's normal life, but also a serious threat to people'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of air pollution, the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were analyzed.

關鍵詞:大氣污染 監察 治理

Keywords: atmospheric pollution monitoring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Q958.1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在我們的生存環境中,大氣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和我們的生活、生產、學習有著息息相關的聯系,大氣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我們的生活、身心健康。面對近年來,我國大氣污染情況不斷加劇,我們相關工作者要時刻關注大氣污染情況,對其進行嚴格的監察,并提出解決治理方案。

大氣污染

大氣污染指一些危害人體健康及周邊環境的物質對大氣層所造成的污染。由于人類生產、生活活動或是自然界中向大氣排放一些污染物,當污染超過環境承受能力時,大氣質量就會惡化,進而會影響到人們的生活、學習、工作、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大氣污染可分為天然污染和人為污染。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越高,污染就越重,危害也就越大。天然污染指的是自然界向大氣排放的污染物,這種污染的危害較小。人為污染是人們按照社會活動,產生的生活、工作污染源對大氣的污染。大氣的污染主要是來自這種人為的污染,它對人們的影響與危害,是非常大的。

大氣污染的危害

2.1 大氣污染對生物的危害

大氣污染危害生物的生存和發育。大氣污染主要是通過三條途徑危害生物的生存和發育的:一是使生物中毒或枯竭死亡,二是減緩生物的正常發育,三是降低生物對病蟲害的抗御能力。大氣污染致使動物體質變弱,以致死亡。尤其對呼吸道的感染,更大機率地促使動物在大氣污染中受到傷害。植物期接觸大氣的污染,損傷了葉面,減弱了光合作用使植物枯萎,直至死亡。同時,也改變了土壤的成分,對農作物和綠化植物產生的嚴重的危害。

2.2 大氣污染對人類壽命的危害

大氣污染嚴重影響了人類的壽命。由于大氣的污染,人們每天都生活在被污染過的大氣層下,這樣導致了人們的慢性中毒或急性中毒,嚴重危害到人類的生命安全。由于大氣的污染,人們患呼吸道感染的機率較大,但是,即使及時地通過治療可以緩解病情,但是常期生活在這種被污染的大氣下,這種感染會周而復使,嚴重影響了身體健康。

2.3 大氣污染有致癌作用

由于污染物常期在體內、肌膚內存在,不能得以完全的釋放,就會引起基因突變,從而引發癌癥的發生,這是大氣污染長期影響的結果。

與此同時,大氣污染對人們的皮膚、眼睛、喉嚨都會產生嚴重的影響,直接危害著人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加強對大氣污染的監察

近年來,大氣污染的危害越來越多的已經危害到我們周圍的人和物,迫使人們不得不提高警惕,想辦法來治理對大氣的污染。對于大氣污染的治理,就要求我們相關部門加強監察力度。

3.1 加強對居住區內局部的監察。

在居住區內,堆放的垃圾、公共場所的煙囪等,都會排放對大氣有害的氣體,對大氣造成污染。要加強對生活區內的監察,有不合理的地方隨時清理,減少大氣污染源。

3.2 加強對建筑施工場所的監察。

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興起,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對大氣的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使大氣污染速度加快。在建筑施工現場,有大量的粉塵、顆粒物存在大氣中,嚴重危害了當地居民的生活質量與生命。建筑施工企業對大氣的污染,是最大的污染源,因此,必須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察,運用一切辦法,降低污染,減少傷害。

3.3 加強對交通工具的監察。

隨著經濟發展,現在人們的生平水平不斷提高,從而導致車輛數量逐年增加,這無疑給大氣的污染雪上加霜。因此,相關部門要加強對交通工具的監察。對排污量大,對大氣污染嚴重的車輛要堅決取締,進行嚴格監察。

3.4 對冬季取暖的監察。

進入冬季,供暖期的到來,區域燃煤量增加,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成為環境監察工作的重點。要把對取暖工作的監察,做為一項大事來做。相關部門在大力加強環境監察,確保冬季空氣質量處于良好狀態。可以成立空氣污染防治監察小組,不定期的對取暖鍋爐進行普查和抽查,嚴格控制高硫煤使用,加強對高污染燃料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揚塵污染。

3.5為確保大氣污染監察效果,要有切實可行的方案進行。如可以設置專門的環境監察員12小時一班,24小時監管,檢查大氣污染情況,由事后查處向事前預防和日常管控轉變,由“多處罰”向“多整改”調整,保證大氣污染物排放達標。為了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不斷加大現場執法檢查力度。對于重點污染源采取明查暗查、突擊檢查、駐廠監管和24小時跟班作業等多種方式,提升監察強度和頻次,嚴查大氣重點污染源;同時,建立環境監察責任制度,將監管責任細化分解,落實到人,切實將現場監管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穩步推進。

3.6 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在大氣環境監察工作中,要制定切實可行的監察工作實施方案,細化職責分工,明確監察工作責任制。各監察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確實把大氣污染監察工作做到位。

4.大氣污染的治理措施

確保大氣污染監察工作的同時,也要加強對大氣污染的治理。

4.1 加強對生活區內的管理。

對于生活垃圾要及時清理,并采取統一環保的方式消除生活垃圾,能二次利用的,一定要及時分類,避免對大氣的污染和對能源的浪費。

4.2 加強對建筑施工現場的治理。

對于建筑施工現場及其附近,要采取相應措施降低空氣中的粉塵和顆粒物。可以在施工期內,采取不間斷地噴水,使有害物質不能飄散在大氣上層,在其主要街道也可以采用此類方法降低大氣中粉塵的存在。在建筑施工時,要結合實際進行功能分區,結合城鎮規劃,全面考慮工業的合理布局。

4.3 綠化環境,植樹造林。

在防治大氣污染中,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植樹造林,這種方法既經濟又實用有效。植物除美化環境外,還具有調節氣候、阻擋、濾除和吸附灰塵,吸收大氣中的有害氣體等功能。植物在大氣環境中是一個天然的過慮器。這些植物可以吸附空氣中的粉塵,通過光合作用釋放更多的氧氣。因此,植樹造林在大氣環境中起到了非常好的調節作用。

4.4 采取集中供暖。

要我們日常生活中,由于采暖以及燃煤爐灶,產生了大量的有害煙塵,直接影響了大氣環境的惡化。因此,在冬季供暖期間,盡量采取集中供暖。集中供暖,大大降低了燃料的消耗,可以很好利用熱能,極大的降低了粉塵的排放量。

4.5 大力加強預防大氣污染的宣傳。

大氣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每個人的生命安全,我們每個人都離不開大氣而生存。為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要加強宣傳教育,及時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積極鼓勵輿論監督,防止破壞大氣環境的事件發生。對于大氣污染的防治,與我們每個公民息息相關,與我們切身利益相聯,做好此項工作不能離開全民的參與,要為我們擁有一個好的生活、生存環境而努力。

總結:

總之,隨著污染的進一步加重,對大氣污染的監察與治理成為我們生存的當務之急。相關要加強對大氣質量環境污染的監察以及防治,公民也要從自身做起,真正做到保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在注重經濟的同時,也要降低污染,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與文獻:

篇(6)

一、工作目標

(一)繼續強化建筑施工揚塵治理。嚴格落實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六個百分百”措施;縣級以上主城區內施工現場嚴禁露天(或未密閉)攪拌混凝土、砂漿和灰土拌合,其中市規劃區建筑施工現場禁止攪拌混凝土、砂漿。實現規模以上建筑工地安裝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系統,并與屬地相關部門聯網。

(二)持續提升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質量。根據《安徽省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和《標準》要求,排查和解決標準落實不高、措施不嚴等問題。指導企業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完善內部管控機制。配合屬地政府做好攪拌站布點規劃和取締無資質攪拌站工作,積極推進綠色攪拌站建設,實現攪拌站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全覆蓋。

二、職責分工

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市市政園林公用建設管理處、市公共重點工程建設處負責各自在建工程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并落實建設單位揚塵防治首要責任;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市規劃區(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宣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除外)其他在建工程和混凝土攪拌站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負責開展各自轄區內住建系統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三、主要任務

(一)開展揚塵防治專項行動,嚴格落實各方責任

為切實強化當前我市建筑施工和混凝土攪拌站揚塵防治工作,我局決定自即日起至10月8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及混凝土攪拌站等3個專項行動,督促各相關單位嚴格按照《標準》落實責任,確保“六個百分百”等措施落實到位。

1.開展房建工程施工揚塵防治專項行動。其中房地產開發項目揚塵防治專項行動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牽頭,市房地產事業發展中心配合;重點工程揚塵防治專項行動由市公共重點工程建設處牽頭。

2.開展市政工程施工揚塵防治專項行動。由市政園林公用建設管理處牽頭,督促參建各方主體落實揚塵防治責任。對國有投資為主的市政道路,嚴格按照《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標準》要求,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組織編制并上報本項目揚塵防治專項工作方案,并加大對此類項目揚塵污染防治檢查頻次和監管力度。

3.開展混凝土攪拌站揚塵防治專項行動。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牽頭、建筑業科配合,一是對照《安徽省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方案》和《標準》進行全面排查,建立“三單制臺賬”,對照臺賬中問題,限期整改到位。重點解決已建料場大棚規模不能滿足產能需求問題,鏟車作業區無抑塵措施,筒倉和攪拌主機收塵不符合強制性脈沖除塵設施要求,廢水廢渣管控不嚴等問題;企業需建立健全內部各項環境管理制度。二是進一步提高攪拌站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系統安裝率,并與屬地有關部門聯網。三是推進綠色攪拌站建設,新建、遷建攪拌站原則上按照綠色攪拌站要求建設,扶持有條件攪拌站改建為綠色攪拌站。四是配合屬地政府做好非法混凝土攪拌站的依法取締工作。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按各自監管職責開展相應揚塵防治專項行動,嚴格按照《標準》要求,督查建設單位在開工和拆除前組織編制并上報揚塵防治專項工作方案實際落實情況;施工單位揚塵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監理單位揚塵防治監理責任落實情況。對揚塵防控措施不到位的項目,要加大監督整改力度;對屢改屢犯、消極整改、拒不整改等情節嚴重的責任單位,要加大處罰力度。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將專項行動總結書面和電子版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二)做好差異化管控,開展秋冬季揚塵防治攻堅行動

秋冬季靜穩氣象條件,不利于空氣擴散,重污染天氣頻發,是全年大氣污染防治的關鍵期。為切實做好秋冬季建筑施工揚塵防治工作,根據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控形勢實施差異化管控,我局決定自2021年10月9日至2022年3月20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秋冬季揚塵防治攻堅行動。各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標準》落實,確保工地封閉圍擋、易揚塵物料覆蓋、土方開挖除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口設置沖洗設施、渣土運輸密閉等措施落實到位。持續提升建筑施工工地及混凝土攪拌站環境綜合整治質量,對違規施工單位和企業,責令停工,并依法處罰。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區管委會按各自監管職責開展相應秋冬季揚塵防治攻堅行動,并于2022年1月1日前上報攻堅行動階段性總結,于2022年3月25日前上報攻堅行動總結,階段性總結和行動總結均需將書面和電子版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三)實行重污染天氣期間分級分類管控,強化部門聯動

結合《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重污染天氣建筑揚塵防治應急預案》和本地實際,強化部門聯動,加強與生態環境部門協調聯動,在屬地大氣辦統一指揮下,互通工作信息,做好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分級分類管控,在重污染天氣管控時嚴禁“一刀切”。注重獎優罰劣,差異化管理,對揚塵治理成績突出的工地,優先推薦申報文明示范工地、省市優質工程等。

(四)提高建筑施工揚塵防治信息水平

積極推動“智慧工地”建設,推廣和應用先進的揚塵防治技術和設備,發揮科技在揚塵防治中的作用,提升施工現場文明和智慧化施工、信息監管水平。規模以上建筑工地需按要求安裝揚塵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鼓勵試點超標預警,遠程控制施工現場降塵設施聯動自動降塵措施。建筑工地出入口安裝的視頻監控系統對車輛沖洗情況應可進行核查,視頻監控資料需保留1個月,供監管部門核查和倒查。

(五)加強清單管理制度和首要責任落實

一是建立健全揚塵防治“三單制臺賬”(問題清單、措施清單、責任清單)制度,實施清單動態管理。各類建筑工程(含市政道路)開工前要嚴格落實《標準》主要措施,相關監管部門強化現場督導,定期開展檢查,監管部門負責建立轄區內“三單制臺賬”,按月更新“三單制臺賬”。二是督導建設單位定期檢查施工單位落實揚塵防治工作方案,檢查“六個百分之百”等揚塵措施落實情況。壓實建設單位揚塵防治首要責任,嚴格檢查建設單位落實揚塵防治工作方案和揚塵防治費支付情況,對未落實揚塵防治措施的新開工項目要暫緩開工。

(六)深入開展《標準》宣貫,強化《標準》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一是積極開展《標準》宣貫、做好“六個百分之百”實際操作層面上的具體解釋工作。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做好宣傳,對照《標準》邊查邊改。結合建筑行業特點,全面推進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創建高標準的項目或企業,樹立典型引路,適時開展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攪拌站企業揚塵防治觀摩活動,使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和廣大從業人員人人知曉,提高揚塵防治意識。二是開展《標準》宣貫督查工作,把《標準》實施落到實處。

(七)推廣新型綠色建造方式

加快我市裝配式基地建設,堅持質量安全和宜裝配則裝配原則,因地制宜選擇適合本地區的鋼結構、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等裝配式建筑技術,穩步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培訓宣貫

2021年是大氣污染防治“十四五”開局之年。各單位要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強化對揚塵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實現揚塵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態化。要認真組織,深入到企業和施工現場宣貫《標準》和《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用好農民工培訓學校,對照《標準》邊學邊改,使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和廣大從業人員人人知曉,提高揚塵防治行為自覺。

(二)嚴肅監督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

為切實加強揚塵防治工作開展,強化責任落實,我局將適時開展督導檢查,實行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和暗訪暗查相結合,對按照《標準》評定為不合格的建筑工地要加大監督整改力度,對揚塵防治不到位、不履行職責的建設、施工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加強信用監管。對屢改屢犯、消極整改、拒不整改等情節嚴重的責任單位,要加大處罰力度;對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監管人員將嚴肅追究責任,倒逼各方責任主體認真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三)及時更新臺賬,認真做好信息報送

篇(7)

第三條城區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由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環保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商務、工商、住建、衛生、城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飲食業油煙污染實施管理。

第四條區環保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飲食業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五條飲食業經營者應按規定在區環保部門辦理排污申

報登記手續,如實填寫申報登記表。

第六條新建或改建、擴建的飲食業項目,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登記表),報區環保部門審批。

選址必須符合所在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做到選址得當,布局合理。不得在居民住宅樓下開設飲食業。

第七條經區環保部門審批,獲準新建、改建、擴建的飲食業項目,必須安裝符合環保要求的油煙凈化設施,嚴格執行污染防治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的“三同時”制度,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開業經營。

第八條區商務、衛生、工商、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區環保部門加強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在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時嚴格執行環保審批制度。

第九條飲食業經營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油煙的排放,必須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第十條排放油煙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第十一條飲食業經營者必須加裝油煙凈化裝置,對所排放的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確保設施正常運行,做到油煙達標排放。

第十二條禁止飲食游攤、戶外經營,禁止飲食油煙和異味的無組織排放。

第十三條飲食業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向排水、排洪設施內傾倒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油污。

第十四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油煙污染防治的單位,必須具有環保部門認定的治理技術和產品。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拒絕區環保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區環保部門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三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辦理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進行建設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環評手續,并處一千元至二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項目的油煙治理設施未安裝或未達到國家油煙污染防治規定的要求,投入使用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逾期未完成油煙治理任務的,由區環保部門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篇(8)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關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推廣使用優質清潔車用能源。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管、市政公用、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七條在本市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

第八條在本市初次注冊或者辦理轉移、變更登記的機動車,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

第九條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實行環保標志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標志或者冒用其他車輛的環保標志。

第十條本市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進行污染物排放定期檢測。經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發放環保標志;不符合的,不予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營運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定期審驗。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選擇具有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檢測費用。

第十一條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業務的機構應當配備與檢測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檢測儀器設備,并獲得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無環保標志的在用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檢。抽檢時,應當設置明顯標志,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檢測后,應當明示檢測結果。

被抽檢機動車的所有人、駕駛人不得拒絕抽檢。

第十三條經抽檢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同時將該機動車的檢測結果,記錄在冊、輸入監督管理數據庫,并予以公告。

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治理,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具有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資質的機構復檢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駛。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抽檢、復檢,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機動車排氣污染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和答復。被舉報的行為查證屬實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任義務監督員,協助開展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

第*條從事機動車發動機和排氣污染控制系統維修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在質量保證期內承擔質量責任。

第*條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治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維修治理企業或者產品。

第十七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數據庫和數據傳輸網絡,對檢測數據、治理情況等信息進行管理,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提供統一數據和信息。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和區域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測情況及有關數據,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測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向被抽檢人明示抽檢結果或者對依法應當處罰而不進行處罰的;

(二)對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業務的機構及其檢測行為,不依法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篇(9)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以集中整治市區燃煤鍋爐、窯爐、大灶煙塵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凈化處理、工業廢氣治理、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等為重點內容,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體系,綜合治理大氣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和諧發展。

(二)總體目標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大氣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到2012年底前,市區環境空氣良好天數占全年的天數比例持續保持在90%以上,空氣中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優于國家二級標準,酸雨保持零記錄,灰霾和光化學煙霧污染明顯減少,重點企業全面達標,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下降,區域空氣質量大幅改善,達到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考核指標要求。

二、重點工作和整治標準

(一)工業污染防治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制定的產業政策,在“十二五”產業發展規劃中充分考慮大氣污染物消減要求,減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粉塵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在城市建成區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建材、化工等重污染企業;對市區特別是運河沿岸的水泥企業、磷肥企業,以及春虹集團等大氣重污染企業,按計劃完成搬遷工作。

結合企業技術改造,淘汰能耗高、污染嚴重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推進城市和工業園區集中供熱、供氣工程建設,在2012年底前,供熱和供氣管線長度每年比上一年遞增10%以上;鼓勵發展背壓式熱電聯產和余熱、余壓發電綜合利用;開展鍋爐煙氣脫硫、脫硝和高效除塵綜合防治工作,2012年底前,10噸以上燃煤鍋爐完成煙氣脫硫和脫硝治理工作,今年底前保留在用的鍋爐煙塵排放必須穩定達標。

(二)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

建立機動車排氣監管信息網絡體系,成立監管中心,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管。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和管理,將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納入車輛初檢、定檢、路檢、年檢及機動車過戶轉籍檢驗內容。對初檢排氣超標的車輛,不予核發牌照;對定期檢驗排氣超標的車輛,不予辦理簽章手續;對過戶轉籍檢測排氣超標的車輛,不予辦理轉籍過戶手續;對未經排氣檢測或檢測不達標的機動車輛,不予年檢。強化機動車尾氣排放標志發放工作,對無綠色環保標志的車輛,采取限制行駛區域、行駛時間和尾氣強制檢測處理等交通管制措施。

對公交車、貨運車和大賣場班車冒黑煙現象進行集中整治,對尾氣排放不達標車輛,要加快更新改造步伐。加快老舊車及“黃標車”淘汰進程,限制高污染、高能耗機動車的銷售和使用。年底,全市機動車環保檢測率達80%以上。

加快推進國Ⅳ車用汽油供應和新車注冊登記執行國Ⅳ排放標準工作,年起全面實施。同時,嚴格執行省級車用燃油質量標準,201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三)城市揚塵污染防治

建立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機制,全面推行“綠色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城市拆遷和建筑施工揚塵、道路揚塵及物料堆場作業揚塵。實行建筑施工揚塵防治方案報審制度及揚塵控制責任人制度;加強渣土運輸管理,嚴禁非密閉渣土車、帶泥車和撒漏車輛進入城市道路;推行高效清潔的城市道路清掃作業方式,實施道路灑水降塵。加強城市各類綠地建設,控制城郊結合部未開發建設裸地揚塵,強化城鄉綠化的滯塵防塵功能。加強港口、碼頭、車站等地裝卸作業及物料堆場揚塵防治,防止風蝕起塵。

(四)燃煤鍋爐、窯爐、大灶煙塵污染整治

加快實施管道燃氣工程,擴大清潔能源使用量和使用范圍。積極推進市區集中供熱工程建設,今年供熱主管線在去年的基礎上再延伸10%,同時,在主管線兩側500米范圍內,集中式住宅小區要開通支線管線,增加供熱用戶,其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所有四噸以下燃煤鍋爐和茶水爐,年底前要一律拆除。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工業企業要按照環評批復要求,落實集中供熱措施。市區(建成區)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之外的所有小浴室,今年底前要停止使用燃煤鍋爐,一律改用熱水供熱;以煙煤為燃料的茶水爐禁止原煤散燒;市區建城區內所有建筑工地、學校、機關單位等食堂使用大灶的,一律禁止以煙煤為燃料。市區內以煙煤為燃料的現有窯爐,在關停并轉退出市區之前,要制定燃料替代方案和煙塵治理方案,年底前整改到位,煙塵實現穩定達標排放。

(五)秸稈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

堅決落實全面禁燒的工作要求,堅持“以堵促疏、堵疏結合、以疏為主”的方針,加大實時監測和執法力度,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行為,防止秸稈下河污染。大力推進秸稈機械化還田,鼓勵利用秸稈發電、秸稈氣化(沼氣)、固化成型及炭化、食用菌生產、工業原料、草編織等技術,全面實施各類秸稈綜合利用工程,扶持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綜合利用項目,鼓勵、支持秸稈綜合利用項目的各類科技研發,完善相關獎勵政策。到2012年底,全市稻麥秸稈機械化還田面積占總面積43%以上,秸稈綜合利用率達85%以上。

(六)其他大氣污染源防治

各地都要落實餐飲服務業污染防治監管措施,切實抓好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加強市區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制定餐飲服務業布局規劃,調整和整治散亂的餐飲攤點燒烤時產生的油煙污染問題。年底前,市區所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和規模在10桌以上的飯店,完成油煙凈化處理。對城區下水道、排水溝進行整治,防止惡臭擾民。

加強市場監管,嚴格執行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制度,規定燃放時間,劃定燃放區域,規范燃放行為;逐步消減并最終淘汰制冷劑、發泡劑等消耗臭氧層物質;全面推廣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溶劑,實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禁止將焚燒后能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作為燃料使用。

三、實施步驟和進度安排

共分三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階段。成立實施藍天工程行動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全市藍天工程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分解落實相關任務,并組織開展宣傳,營造整治氛圍。

(二)組織實施階段。各地、各相關部門圍繞工作總體目標,結合各自職責,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分解落實年度工作任務,組織開展各項整治工作,完成階段性工作目標。

(三)考核驗收階段。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各相關部門實施藍天工程情況進行考核。

四、年大氣污染專項整治行動安排

(一)整治內容

1.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工業布局,嚴把建設項目準入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制定的產業政策,積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嚴格控制新上高能耗、高污染項目,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產業發展。尤其是在市區建城區及其近郊,要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石化、有色、建材、化工等重污染企業。對運河沿岸的水泥廠、磷肥廠、熱電公司以及春虹公司等大氣重污染企業,實施搬遷改造計劃。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

2.開展鋼鐵、建材、紡織等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達標整治。按照節能減排工作需要,結合企業技改,淘汰一批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生產線、產品、設備和工藝。

牽頭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水務局、供電公司、環保局。

3.繼續推進市區集中供熱、供氣工程建設。大力推行熱電聯供,供熱和供氣管線長度要比去年增長10%以上,在供熱主管線兩側500米范圍內,集中式住宅小區要開通供熱支線管線,增加供熱用戶,進一步擴大清潔能源使用量和使用范圍。

牽頭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規劃局、供電公司。

4.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對化工、印染、鉛蓄電池等重點污染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組織實施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工作,逐步淘汰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產品。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工商局。

5.規范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和管理。貫徹執行《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將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納入車輛初檢、定檢、路檢、年檢及機動車過戶轉籍檢驗內容,積極開展機動車排氣環保檢測,進一步提高機動車環保檢測率。集中整治公交車、貨運車和大賣場班車冒黑煙現象。對無綠色環保標志的車輛,采取限制行駛區域、行駛時間和尾氣強制檢測處理等交通管制措施。對在用機動車尾氣排放經檢測超標的,要及時改造;不符合制造當時標準且無法修復的,要按照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予以報廢。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市公安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質監局、農機局、工商局、物價局。

6.開展建筑施工揚塵污染專項整治。全面推行“綠色施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件按平面布置分類分規格存放;施工場地100%實現圍欄作業并逐步淘汰磚砌圍欄;對易產生揚塵的大堆物料,能灑水的應按時灑水壓塵,不能灑水的必須覆蓋;加強建筑垃圾管理,嚴禁直接拋灑建筑垃圾。強化對拆遷現場監督管理,所有拆遷工程必須灑水壓塵后方可施工,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拆遷工程。加強港口、碼頭、車站等地裝卸作業及物料堆場揚塵防治,防止風蝕起塵。加強城市各類綠地建設,控制城郊結合部未開發建設裸地揚塵,強化城鄉綠化的滯塵防塵功能。年底,市區建城區基本消滅施工揚塵污染問題。

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城管局、林業局。

7.嚴格控制城市道路揚塵污染。制定《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劃定揚塵污染控制區。加強渣土運輸管理,嚴禁非密閉渣土車、帶泥車和撒漏車輛進入城市道路。年底,中心城區所有施工工地內要設置車輛清洗設施或設備,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逐步消滅工地車輛帶泥上路現象。推行高效清潔的城市道路清掃作業方式,提倡機械化灑水清掃除塵。一般的交通道路鼓勵采用機械化灑水清掃,減少道路揚塵。除雨天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0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要道路車行道一般每日沖洗清塵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每天必須進行清掃保潔。遇有大風沙塵天氣,要延長道路清掃保潔和灑水壓塵作業時間,增加作業頻次。

牽頭單位:市城管局;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公安局。

8.燃煤爐、窯、灶煙塵污染整治。年底前,市區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所有四噸以下燃煤鍋爐和茶水爐全部拆除,供熱管網覆蓋范圍之外的所有小浴室,禁止使用燃煤鍋爐,一律改用熱水供熱,茶水爐禁止燃燒煙煤。建城區范圍內以煙煤為燃料的現有窯爐,要制定燃料替代方案和煙塵治理方案,或制定退出城區的關停并轉工作計劃。城區內所有建筑工地、學校、機關單位等食堂使用大灶的,一律禁止以煙煤為燃料。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城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教育局。

9.禁止露天焚燒垃圾污染大氣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焚燒垃圾、樹葉及廢棄塑料、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違規行為。規范垃圾處置,城鄉結合部生活垃圾要逐步推行“戶集、村收、鎮(街道)運、縣(區)處理”運行模式,安全處置各類垃圾。

牽頭單位:市城管局;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公安局、環保局。

10.禁止秸稈焚燒,推進綜合利用。堅持堵疏結合,積極引導鼓勵農民采用秸稈粉碎還田、秸稈漚堆造肥等各種綜合利用技術,提高秸稈綜合利用率。

牽頭單位:市環保局;責任單位:市農委、公安局、城管局、農機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安監局。

11.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在城市改造和建設開發中,合理規劃餐飲業布局,按照城市環境功能區要求,規劃和建設相對集中的餐飲業商業經營區域。新建餐飲業經營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與居住層相鄰接的樓層)新建、擴建餐飲業。對市區所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和規模在10桌以上的飯店,年底前,要完成油煙凈化處理和地溝油等廚余廢棄物整治工作,防止惡臭擾民。

牽頭單位:市城管局;責任單位:市規劃局、藥監局、工商局、環保局。

(二)時間安排

1.準備階段:年9月—10月31日。由市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指揮部辦公室統一指揮、協調調度;各部門制定各自整治工作方案,分解落實相關任務;組織宣傳發動,營造整治氛圍。

2.實施階段:月11月1日—年12月底。各部門圍繞工作目標,結合各自職責,組織開展各項整治工作,完成階段性工作目標。

3.考核階段:年1月20日前,市創模辦組織有關部門對今年實施的藍天工程行動計劃完成情況,進行階段性考核,考核結果將在有關媒體上予以公布,并列入創模工作考核之中。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是藍天工程的實施主體,負責編制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規劃,組織開展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逐年確定具體工作目標和任務,狠抓責任落實。市政府成立藍天工程行動計劃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任召集人,相關部門及豫區和城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市湖濱新城、州工業園區和市軟件與服務外包產業園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為成員,定期研究部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

(二)加強宣傳發動。各地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廣泛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動員和引導公眾參與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積極開展節能減排、倡導綠色消費等環保實踐活動,逐步形成綠色的生產生活方式。定期公布區域空氣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情況。同時,還要加強正反典型事例的宣傳曝光,激勵先進,鞭策后進,營造出強烈的宣傳氛圍。

篇(10)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機動車排氣管、曲軸箱及燃油系統等向大氣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作業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關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推廣使用優質清潔車用能源,淘汰高污染機動車。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其所屬的機動車污染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發展和改革、工業與信息、商務、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機動車污染監督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宣傳;

(二)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三)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依法實施監督;

(四)定期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排氣污染及其防治情況;

(五)受理機動車排氣污染相關投訴舉報及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的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異議申請;

(六)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查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方面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控體系,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二章 預防與控制

第八條 本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九條 在本市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

第十條 在本市初次注冊或者辦理轉移、變更登記的機動車,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

第十一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道路交通流量情況、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具體情況,可以提出對國家要求淘汰的高污染機動車采取城市道路限制行駛方案,經征求社會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

第三章 檢驗與治理

第十三條 本市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選擇具有機動車環保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檢驗費用。

第十四條 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的機構應當配備與檢驗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檢驗儀器設備。

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的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檢驗,并將檢驗結果報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測。

被抽測機動車的所有人、駕駛人應當配合抽測。

第十六條 經抽測不符合排放標準或者在道路行駛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見污染物的機動車,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同時將該機動車的抽測結果記錄在冊,并予以公告。

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治理,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具有機動車環保檢驗資質的機構復檢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駛。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抽測、復檢,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機動車排氣污染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和答復。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任義務監督員,協助開展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

第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發動機和排氣污染控制系統維修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在質量保證期內承擔質量責任。

第十九條 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治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維修企業或者產品。

第二十條 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且無法修復的,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予以報廢。

機動車達到報廢條件,其所有人不主動報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注銷。

第二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數據庫和數據傳輸網絡,對檢驗數據、治理情況等信息進行管理,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提供統一數據和信息。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和區域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測情況及有關數據,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國家要求淘汰的高污染機動車違反限制行駛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驗,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向被抽測人明示抽測結果或者對依法應當處罰而不進行處罰的;

(二)對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的機構及其檢驗行為,不依法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三)對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注冊登記的;

(四)對不符合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通過定期審驗的;

篇(11)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精神,以解決損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嚴查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氣污染、廢水污染地下水的環境違法犯罪問題,加強涉重金屬排放行業企業監督檢查,全面排查整治醫藥農藥行業環境污染問題,繼續加大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力度,改善環境質量,確保環境安全,為加快科學發展建設美麗提供環境質量保障。

二、工作任務及要求

(一)查處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氣和地下水污染等環境違法問題

1.將群眾來信、來電、來訪反映的和媒體報道的環境污染問題列為環保專項行動的重要內容。嚴厲查處危害群眾健康、社會反響強烈的環境污染問題,對屢查屢犯、明知故犯、惡意偷排、多次被查處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實施停產整頓;對超標排放的,依法給予高限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對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關閉;特別是對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的重金屬排放企業,要一律取締。

2.加強對電力企業(包括企業自備電廠)燃煤機組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除塵、脫硫、脫硝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特別是2012年以來批準并投產的電力企業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情況、既有電廠達標排放情況和為執行新標準所做的準備情況,督促企業加快推進脫硝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嚴查擅自停運閑置治污設施和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同時,加大對鋼鐵、水泥企業以及燃煤鍋爐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的監管,嚴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

3.加大對企業廢水(包括垃圾滲濾液、化糞池糞渣等)排放的排查力度。徹底摸清廢水排放去向,嚴查利用滲井(旱井)、滲坑(坑塘)、溶洞、礦井城區雨污水管網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廢水的違法行為。對違法企業要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處罰;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責令其停止生產;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報請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4.加強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等污染治理企業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嚴查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非法傾倒污泥等違法行為。加快推進污水處理廠脫氮的升級改造,促進氨氮穩定達標排放。

(二)集中開展涉重金屬重點行業的“回頭看”活動

1.檢查“六個一律”整治要求落實情況。集中開展涉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屬礦采選冶煉、鉛蓄電池、皮革鞣制和電鍍等重點行業的“回頭看”活動,重點檢查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應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是否取締,已下達取締決定的,是否拆除生產設備、吊(注)銷營業執照、妥善處置危險廢物;未經環境影響評價或達不到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是否停產整治;環境保護、安全設施、職業衛生、“三同時”等執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產;無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或者超標排放的,是否停產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務的,是否嚴格執行驗收規程和標準);不能依法達到防護距離要求的,是否停產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責任。對專項檢查、抽查和督查中發現的環境問題,是否整改到位。

2.檢查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重點檢查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在建企業環保“三同時”、安全“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生產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特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危險廢物貯存及處置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企業自行開展污染物監測情況;工業園區企業污染物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

(三)全面排查整治醫藥農藥行業環境污染問題

1.全面排查醫藥農藥制造企業。重點排查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安全“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和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制度執行情況;廢水、廢氣等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危險廢物貯存、轉移、處置情況,特別是原料藥、制劑等企業產生的蒸餾及反應殘渣、母液及反應基或培養基、吸附劑、催化劑、溶劑、廢藥品及過期原料等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情況;工業園區集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群眾反映工業園區污染問題的解決情況。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醫藥制造企業底數,建立監督管理臺賬。

2.深入整治醫藥農藥制造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嚴肅查處超標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轉移廢水的違法行為。嚴格落實衛生、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督促當地政府組織未達到防護距離要求或安全風險高的企業向工業園區搬遷,解決異味擾民問題。嚴肅查處不按照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在轉移過程中傾倒丟棄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對未依法轉移危險廢物的,督促產生企業承擔清除污染、賠償損失的責任。發現將抗生素菌渣用作飼料添加劑的,及時移送畜牧獸醫部門。對“三廢”治理不能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生產裝置,報請當地政府予以淘汰關閉。

3.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對醫藥農藥制造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規范企業管理,督促企業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嚴格執行廢水排放標準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危險廢物的貯存、轉移、處置環節。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四)全面推進城區污水截污,確保2013年底前實現污水不外排

2013年底完成河道截污治理,變河道排污為截污并網,實現有序排放。嚴格落實河長制,實施河道清淤、河道垃圾清理、護坡修復,加強河道常態化管理,確保河道整潔。

(五)大力整治城市揚塵污染,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落實揚塵污染防治部門聯動機制,繼續深入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分類掛牌管理,各相關部門要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責任,加大城區施工工地周邊和城鄉結合部道路保潔力度。對防塵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揚塵污染、嚴重影響空氣環境質量的單位要及時查處,嚴肅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下旬)

結合實際,確定整治重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于8月10日前將動員部署情況和實施方案報送市環保局。

(二)檢查和整治階段(8月至10月)

縣政府要集中檢查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查處一批典型違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業。9月15日前,公布環保違法案件信息,并將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以及涉重金屬重點行業的“回頭看”活動、全面排查整治醫藥農藥行業的情況報送市環保局。

(三)總結階段(11月)

縣政府認真總結專項行動的成效與不足,提出加強長效管理的措施,并將書面總結于11月10日前報送市環保局。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提高認識,繼續加強對環保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將各項整治任務作為今年各級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的考核目標。進一步完善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各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形成工作合力。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強化措施,狠抓落實,有序推進環保專項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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