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安全事故處理案例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2.154
0 前言
在迅速發展的科技與網絡時代,電力能源是我們每個人生活里必不可缺的資源。生活離不開,工作離不開,衣食住行更是離不開,所以做好電力調控保證生產生活有條不紊的次序,這樣保證工作質量,提高效率。一旦電力調控不到位,就會對我們的生活工作造成嚴重的后果。
1 電力調控安全運行
1.1 日常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電力工作人員要做到守時守紀,把電力工作當做是一項神圣而偉大的使命。每個人的生活都離不開電能。熱愛工作就是熱愛自己,只有把好的精神帶入到工作里,才能保證電力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死板,對待工作的責任感加強,嚴格按照要求做事。工作人員要時時刻刻保持著清醒的頭腦,不,嚴己利己。如果工作人員把壞的情緒帶入到工作中,就會導致電力調控工作不能順利完成,從而出現短路或失控的局面還沒有及時的發現,這樣會給社會造成很大的后果,不僅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而且還會給社會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1]。電力監控和電力工作人員是密不可分的工作關系。電力監控有著對電力工作的排查和分析的職責。監控人員發現問題要及時的配合電力工作人員,迅速解決異常問題的發生。二者之間在分布任務與交接任務的對接中保持著一致的步調,這樣才能把工作當做自己家里的事來對待,也能更好及時有效的完成工作中出現的任何突發事件。
1.2 提高電力調空效率的可行措施
電力調控工作主要由相關工作人員來完成的,因此,在工作期間就要做好電力系統在運行時的安全保障工作,并時刻堅持“好人”的標準進行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證電力系統的調控可以安全運行。同時,要想提高電力調控效率的還可以按照以下幾點進行:
(1)電力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應該向工作人員定期開展培訓活動,做好工作人員的專業教育工作,依據崗位職責開展相關的培訓工作,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與專業技能,從而提高電力調控的工作質量與效率。專業的教育培訓工作對于調控人員來說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而崗位的培訓工作就可以更好的實現能崗匹配的重要方式[2]。因此,電力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定期開展對應的培訓管理工作,從而提高員工在工作期間的專業技能;
(2)提高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電力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應該開展一系列的培訓活動,并加強安全教育的宣傳工作,加強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同時,在開展安全防范工作時,還應向員工介紹一些危險案例,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提高員工的自身防范意識,從而減少在工作期間出現違規操作現象的發生;
(3)在員工工作期間,要嚴格員工按照指定標準進行操作,而工作期間的違規操作是會直接導致電力系統出現故障,員工在工作期間必須要認真、慎重的對待。但是電力企業在對調控員工開展監督工作時,常常會產生一些緊迫感,如果監督工作不合理還會使員工在工作期間出現違規行為。因此,電力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可以適當加大對員工的監督,并根據企業的發展現狀制定對應的解決管理方案[3]。
2 電力調控中的事故處理
2.1 影響工作人員事故處理能力的因素
對于電力調控的工作人員來說,其主要的工作任務就是做好電力的倒閘操作和鼓掌處理,其中的事故處理主要包括:(1)調控人員:如果調控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沒有良好的安全意識,就會導致電力調控工作在實際運行時發生問題,所包含的安全隱患較多,如果不能及時處理還會發生安全事故。因此,在開展調控工作時,電力企業應該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效率的團隊開展一系列的調控工作;(2)指揮者:如果發生一些安全事故,那么就必須要有一個專業的指揮者進行指揮,指揮人員的指揮水平會直接影響事故的處理工作能否穩定進行。因此,不具備良好的調節能力就無法做好指揮工作[4]。
2.2 提升工作人員事故處理能力的措施
(1)要想提高調控工作人員處理事故的能力,就需要讓員工充分的了解當前工作環境,并具有較高職位責任意識,再根據電力企業的發展現狀制定對應的事故處理方案,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做好電力調控事故的處理工作;(2)利用安全宣傳活動,做好調控工作人員的激勵動作,從而加強員工在工作期間的安全責任意識[5]。因此,電力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可以借助這個安全活動來提高員工的責任意識與危機意識,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做好電力調度安全運行工作。
3 總結
電力調控對整個電力行業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關系,做好電力調控工作可以保證電網準確運行,同時也能提高電力質量。因此,在電力行業日常運營時,做重視電力調控安全運行工作的監管工作與事故處理工作。本文對電力調控安全運行與事故處理工作進行了簡單的分析,文中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希望我國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對電力調控安全運行與事故處理工作的分析。
參考文獻:
[1]張建偉.淺析電力調控運行系統的優化方法[A].北京中外軟信息技術研究院.第三屆世紀之星創新教育論壇論文集[C].北京中外軟信息技術研究院,2016:1.
[2]邵鵬,孫治國,楊星遠,劉國富,仇善軍,蒲曉.淺析電力調控運行風險問題[A].北京中外軟信息技術研究院.第四屆世紀之星創新教育論壇論文集[C].北京中外軟信息技術研究院,2016:1.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種公權力行為,理清法律關系有助于我們在錯綜復雜的情況下明確思路,有效指導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從法律、法規規定和實踐情況來看,事故調查處理可能涉及的法律關系是:1、民事關系:以死亡事故為例(下同)。死者家屬與員工所在公司的關系,是涉及善后和民事賠償的問題,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協調這層關系時的原則是“有效指導、掌控局面”(下文會具體闡述到)。同時,民事關系還包括死者工傷保險賠償的問題,涉及勞動部門。當然,從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工會應該介入。2、行政關系:一是應急救援,當還有需要救護的人員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預案要求,有效充分協調人力、物力、財力開展救助,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個工作應該排在第一位;二是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對事故展開調查取證工作;三是凡涉及到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紀檢監察部門也要及時進行取證工作。3、刑事關系:事故程度達到司法機關立案標準,司法機關應及時搜集有關證據,對相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基于上述對事故處理可能涉及法律關系的認識,我們就相對清楚事故處理的基本目的:民事關系方面,善后工作和民事賠償工作得到有效引導,死者家屬與員工所在公司能積極協商;行政關系方面,行政部門要通過有效工作組織應急救援,及時調查取證;刑事關系方面,司法機關及時控制涉案人員,開展調查。
二、事故處理可能涉及的幾個關鍵環節和重點把握內容。
事故調查處理一般包括接收事故報告、有關部門救援、善后、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和追究等關鍵環節,每個環節應該把握的重點均有所不同,主要是:
(一)事故信息渠道及時暢通
事故發生后,時間意味著生命,能否及時報告直接意味著能否得到及時救助。事故報告這一環節,應該重點落實的是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加強宣傳教育,特別是有針對性地開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宣傳,讓企業清楚《條例》的性質和具體規定,督促企業及有關人員知曉《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即: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在實踐中,我們處理過這樣的案例,企業本身沒有存在隱瞞事故的故意,卻因為無知而未報告,在相關矛盾激化經媒體披露后,政府有關部門主動介入,該企業行為最終定性為漏報。在今年的安月活動中,我們在電視上、報紙上和集中宣傳時都有意識地加大這方面的宣傳力度,取得一定效果。二是政府有關部門的報告、通知一定要銜接好。主要有:1、信息主渠道的報送,安監部門等接到事故報告后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2、向上級安監部門的報告。3、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將事故情況通知公安部門、勞動部門和檢察院(如前所述,處理相應的法律關系需要)。在事故報告方式上,必要時先電話報告,事后書面報告。
(二)事故應急救援及時有效
從實踐來看,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正是各類應急預案的實戰檢驗。和其它地方一樣,我區已經制定總體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預案、火災事故預案、危險化學品事故預案和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等預案,各預案都以搶救人的生命為重點,明確工作機構、工作職責、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等。預案制定后,有必要經常性開展演練,不斷完善預案,提高預案的實用性,如在每年安全月期間,我區都組織開展大型的事故應急演練,檢驗相關設備的實戰效果,協調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急配合等,這些措施將有效提高預案的實施效果。同時,為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工作, 有必要成立一個專業性強、運轉高效的應急救援協調指揮機構,如我區就投資500萬元成立集美區應急救援中心,統籌全區各應急預案的實施,事故發生后,救援工作更加有效、更加專業化。
(三)事故善后工作及時開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
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會趕赴事故發生單位,往往是人數眾多。情緒激動,如在我們處理過的一起事故中,死者家屬近50人圍堵在企業門口要求立即予以事故賠償等。因此,事故發生后的善后工作必須及時有效開展。實踐中,以下的程序和做法是行之有效的:1、政府及有關部門不能放任善后工作不管,必須有效掌控局面,因為善后工作涉及到穩定的問題,因此只能迅速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督促、引導,而不是簡單地認為整個善后工作由企業負責就可以而不管效果如何。綜治部門可以在這個時候有效介入。2、明確引導做好善后等工作的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按照以下步驟予以督促、引導:(1)死者家屬的情緒安撫、接洽等事宜,企業應當啟動危機管理機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溝通死者家屬,這個工作會起到緩和緊張局面的作用。(2)協商善后和民事賠償工作:政府及有關部門應該予以引導。企業和死者家屬協商盡快進行死者善后工作,明確民事賠償的前提,即福建省關于人身傷害的相關標準規定,在此基礎上進行協商。勞動部門、各鎮街司法調解部門可以主動或應申請介入進行調解。這個工作能夠防止死者家屬因對有關規定不熟悉而無理取鬧等。(3)督促企業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理賠問題。(4)死者家屬和企業就民事賠償等問題一直協商不下來或已經沒有協商的必要,政府及有關部門就要督促死者家屬和企業就民事賠償等問題及時提交法院,進入司法程序(有些地區法院有專門設立處理類似問題的“綠色通道”)。實踐表明,上述處理方式能有效解決死者善后和化解糾紛工作。
(四)事故調查組依法成立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個法律性、政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在很多人的理解中,似乎由安監局一家在負責調查處理事故,這實際上與有關規定是不符的,也必然不利于事故調查處理。應該明確的一點是:“安監局是在政府授權的情況下,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不是調查處理)”。首先:政府授權程序要辦理,依據是《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
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次,參與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單位有安監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條例》第22條作了明確規定。第三,經授權的安監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事故調查時,要避免出現只有安監局人員在調查取證而其他調查組成員沒有參與調查,只是參加事故調查組會議。
(五)事故取證工作講求方式方法
一般來說,事故取證工作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的證據種類及時調取,要注意的是對容易缺失的證據要先安排取證。當然,事故取證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值得注意和總結:1、責任倒查方法。如在一事故中,死者是特種作業人員但沒有特種作業證,我們就利用倒查的方法,先要確認他沒有特種證的證據――再查當時招聘后的安全培訓情況,這樣,就很容易理清事故原因,認定操作員工、管理層和決策層的事故責任。2、專家介入法。事故直接原因是認定事故事實的前提和基礎。實踐中,事故直接原因除了操作個人個體因素外,很大程度上與物的不安全狀態有關,必須科學地予以界定。目前,安監部門總體專業技術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事故直接原因復雜,由專家介入是一個高效又很有說服力的做法。從幾起由市安全生產協會專家組介入的事故處理情況來看。直接原因認定的比較有說服力,有些事故案件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后,法院也認可專家的意見。3、充分利用直接證據法。事故發生后,各當事人有可能基于種種考慮而回避相關問題,比如我們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就遇到事故當事人前后陳述不一致的情況。因此,一方面,我們應該考慮更加有效調取間接證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另一方面,我們應第一時間充分利用技術設備固定相關直接證據(相關致害物等)。如在一起高處墜落事故處理中,我們及時封存發生斷裂的繩子,移送鑒定機構鑒定,調取現場監控錄像,拍攝現場照片和錄像等等,證據客觀直接,效果很好。
(六)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要依法規范
按照《條例》第30條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我們認為:在此基礎上,《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應該把證據情況和證據論證列入,才能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切實充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因為,無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強調的是建立在各種證據支撐基礎上的法律事實,而不是辦案人員憑空猜測的事實。應該說,這也是調查處理事故應該十分注意的地方。
事故原因分析應該進一步予以規范化,所謂的規范化就是要避免籠統出現“安全管理不到位、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等之類的原因分析,要具體原因具體分析。我們認為,應該依據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的具體內容認定事故原因,如事故直接原因中人的不安全行為: “操作失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設備、未使用個人防護品”等;事故直接原因中物的不安全狀態:“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具體列出)缺少,生產場地環境不良”。事故間接原因:“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等。
事故責任認定方面,一般有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實踐中一般不再認定“一定責任”或“部分責任”。具體來分析,直接責任者就是指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人,行為表現為:(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違反勞動紀律、;(3)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設施。領導責任者就是指其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行為表現為:(1]沒有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未經特殊工種考試合格就上崗操作;(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不健全;(3)設備嚴重失修或超負荷運轉;(4)缺少或沒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個人防護用品缺乏或有缺陷;(5)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的。主要責任者就是指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人。確定事故主要責任者的原則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七)事故責任追究要主體明確,實體和程序合法
1、事故處理的主體。如前所述,事故調查一般是安監部門牽頭組織,而事故處理則必須依法明確具體執行的機關。如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交通運管部門,建筑施工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建設部門,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體是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對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予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對可能涉及瀆職犯罪的行為予以立案偵查。
2、事故責任追究的內容。事實上,存在兩種課罰行為的相互交織,即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發生行為,在追究事故責任時,必須對事故發生行為予以追究,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行為中往往存在違法行為,是否予以追究呢?《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把事故發生行為認定為后果,而對事故原因的違法行為予以規定罰則。如:《安全生產法》第80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總的來說,如果事故責任追究中已經吸收違法行為的處理,就不能再處理該違法行為,而事故處理中沒有對相關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則必須另行處理。
中圖分類號:TH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10-0038-02
前言
作為水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是我們日常生產工作中的重要環節,新《安全生產法》要求各級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理念。這給我們企業在如何有效開展安全工作的問題上提供了綱領性的指導,即利用科學的方法來開展安全管理工作。
一、事件分析介紹
首先對事故樹的基本概念進行一點簡要的介紹(圖1):
①頂上事件、中間事件符號,需要進一步往下分析的事件
②基本事件符號,不能再往下分析的事件
③正常事件,正常情況下存在的事件
④省略事件,不能或不需要向下分析的事件
⑤邏輯或門,表示B1或B2任一事件單獨發生(輸入)時,A事件都可以發生(輸出);
⑥邏輯與門,表示B1、B2兩個事件同時發生(輸入)時,A事件才能發生(輸出);
割集:事故樹中某些基本事件的集合,當這些基本事件都發生時,頂上事件必然發生。
如果在某個割集中任意除去一個基本事件就不再是割集了,這樣的割集就稱為最小割集。也就是導致頂上事件發生的最低限度的基本事件組合。
徑集:事故樹中某些基本事件的集合,當這些基本事件都不發生時,頂上事件必然不發生。
如果在某個徑集中任意除去一個基本事件就不再是徑集了,這樣的徑集就稱為最小徑集。也就是不能導致頂上事件發生的最低限度的基本事件組合。
下面可以通過某航運公司一個事故實例來闡述事故樹分析法的具體步驟,并以此來作為開展安全工作的理論指導。
二、事故案例
案例:2005年10月16日15:00時左右,某拖輪綁拖一駁船作業。23:50時,拖輪將拖纜掛上駁船后放纜,17日00:20時正式啟航。約航行了十分鐘(17日00:30時),駁船駕長倪某某,聽到船艉右后錨有撞擊船體聲,出外查看見錨絞起不夠高,就叫水手發車,倪站在船艉右后錨外側(船舷邊距錨1米處)指揮開車絞錨,當錨已就位時未發出停車指令,直至連接錨環的卡環絞到導纜鉗開口的橫滾筒上(俗稱絞過頭)才指揮停車。車剛停下,船舶在受風浪外力的作用下,導致了錨纜隨錨向船舷邊滑出導纜鉗,造成了錨纜鋼絲先碰倪左腿膝蓋以下三分之一處、后壓右腿膝蓋部位,送醫院做右腿膝蓋以上三分之一處和左腿膝蓋以下三分之一處截肢手術。
三、案例分析評價
這里去除了操作者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因素,主要就設備、環境、作業信號等方面進行探討,以事故樹方法對本案例進行圖形分析,并對該事故樹的最小割集和最小徑集進行分析,以此作出事故的評價(圖2)。
3.1 此事故樹的最小割集是
(1)X1X8X3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未標識安全區域;甲板照明不良;無限位保護裝置;(2)X1X10X3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過分依賴經驗;甲板照明不良;無限位保護裝置;(3)X1X11X3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麻痹大意;甲板照明不良;o限位保護裝置;(4)X1X8X6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未標識安全區域;未給信號;無限位保護裝置;(5)X1X10X6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過分依賴經驗;未給信號;無限位保護裝置;(6)X1X11X6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麻痹大意;未給信號;無限位保護裝置;(7)X1X9X6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酒后作業;未給信號;無限位保護裝置;(8)X1X8X7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未標識安全區域;給錯信號;無限位保護裝置;(9)X1X10X7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過分依賴經驗;給錯信號;無限位保護裝置;(10)X1X11X7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麻痹大意;給錯信號;無限位保護裝置;(11)X1X9X7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酒后作業;給錯信號;無限位保護裝置;(12)X1X9X3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酒后作業;甲板照明不良;無限位保護裝置;(13)X1X8X5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未標識安全區域;操作者不懂信號;無限位保護裝置;(14)X1X10X5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過分依賴經驗;操作者不懂信號;無限位保護裝置;(15)X1X11X5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麻痹大意;操作者不懂信號;無限位保護裝置;(16)X1X9X5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酒后作業;操作者不懂信號;無限位保護裝置;(17)X1X8X4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未標識安全區域;海上能見度差;無限位保護裝置;(18)X1X10X4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過分依賴經驗;海上能見度差;無限位保護裝置;(19)X1X11X4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麻痹大意;海上能見度差;無限位保護裝置;(20)X1X9X4X2事件的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酒后作業;海上能見度差;無限位保護裝置;
3.2 此事故樹的最小徑集是
(1)X1事件名稱是: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2)X8X10X11X9事件名稱是:未標識安全區域;過分依賴經驗;麻痹大意;酒后作業;(3)X3X6X7X5X名稱是:甲板照明不良;未給信號;給錯信號;操作者不懂信號;海上能見度差;(4)X2事件名稱是:無限位保護裝置;
3.3 評價
最小割集是引起頂上事件發生的基本事件的集合,是造成頂上事件的充分必要條件。通過分析,我們發現該事故樹的最小割集達20組,其中任何一組都會導致頂上事件的發生。最小徑集表示事故樹的安全性,上述事故樹的最小徑集數目僅有4個,即預防事故的途徑只有4種,遠遠小于其割集的數量,充分說明了該事故樹的危險性。
我們可以看到每一個最小割集中均包含兩項基本事件,即:錨具與導纜鉗未配套、無限位保護裝置。事故樹的分析理論中有一個概念稱為結構重要度,通過計算得出的結果是這兩項基本事件的結構重要度最高,可以說設備的缺陷決定了這次事故的發生。因此又必要繼續討論引起設備缺陷的原因就是是什么?人為因素是占了很大部分原因的。從船舶管理者來說,平時對設備維護的重視度值得懷疑,雖然有月度檢查,但檢查質量是低水平、低質量的。設備維護保養是十分關鍵的工作,不重視就會引起安全事故。
最小徑集是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的主要依據,我們在上述4個最小徑集中可以發現,最根本也是最有效的控制事故方法也就兩種:第一種是使錨具c導纜鉗能夠相配套,第二種是安裝限位保護裝置。這兩種方法并非要同時做到,而是兩者擇其一,就可以確保事故不發生。
我們可以再留意一下另外兩個徑集(2和3),其控制方法要同時做到的四項或五項基本事件,這無疑增加了事故防范的難度,并且3項中包含了“海上能見度差”這一基本事件,此項目是人為無法控制的,因此可以完全排除這一事故處理方法。2項中包含了兩個基本事件屬人的因素:過分依賴經驗和麻痹大意。安全工作中對人的因素的控制是難度最大的,即使安全工作者都是最頂尖的心理學家,他們同樣無法預測人在船舶上會遇到什么樣的工作環境,而不同的工作環境下人的心理狀況以及所表現出的行為是大廂徑庭的。要使人的行為可控制,在現在看來幾乎是不可能完全做好的,即使有再多的培訓,但是人的特點決定了最縝密的思維者也會有疏忽大意的時候。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按照建設“平安__”的目標要求,充分認識做好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努力將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維護教育的安全和穩定,確保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正常。
二、應急處理預案范圍
本預案所稱的安全事故,是指發生在我市境內所有學校、幼兒園內或由學校組織的師生活動中發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火災事故、危房倒塌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溺水事故、通道及樓梯擁擠造成的事故、觸電事故、傷害事故、治安刑事案件及其它涉及師生生命、學校財產安全的事故。
三、安全事故處理指揮機構及職責
1、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
總指揮:市教育局局長
副總指揮:市教育局分管局長
成員:局機關各科室負責人、市直學校及各鎮、街道中學、中心小學校長
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局機關各科室分管安全工作的人員組成,具體負責辦理日常安全工作。
2、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職能
(1)迅速及時地向市政府、市安監局、市教育局及有關部門匯報事故的基本情況。
(2)應急求援命令、信號,迅速組織有關學校、幼兒園和相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3)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及有關人員迅速開展現場的安全保衛、事故市域警戒和治安管理,維護學校、幼兒園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社會治安。
(4)做好事故現場的交通疏導和人員疏散工作,不準無關人員隨意進入事故現場。
(5)必要時向上級及有關部門請求緊急救援。
(6)配合上級部門開展事故調查。
(7)做好傷亡事故調查。
(8)適時公告,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進行公布。
四、現場處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能
現場指揮長:由總指揮指派副總指揮擔任。
常務副指揮長:由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領導擔任。
成員:由市教育局相關科室的負責人及事故發生單位的有關領導擔任。
現場指揮部,下設警戒維護組、緊急搶救組、信息聯絡組、后勤保障組、善后處理組、預備機動組。
現場指揮部職能:
1、及時向總指揮部報告事故發生的態勢及救援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執行總指揮的命令,指揮現場處理。
2、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險情蔓延、擴大。
3、調配現場處置力量,救護裝備物資,指揮現場。
4、具體負責善后處理工作。
五、事故現場應急處理分工及專項小組職責
1、為了對安全事故開展科學的、有針對性的處理,根據不同事故類別,由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指揮部的決定指令局機關相關科室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1)交通安全事故、溺水事故、觸電事故、傷害事故、治安刑事案件等事故由辦公室負責處理,根據事故性質、情節、涉及人員等情況,由督導室、綜治辦、基教科、職成科、學前辦、
人事科等相關科室配合處理。
(2)危房倒塌事故、樓梯擁擠造成的事故、火災事故、重大財物失竊事故、食物中毒由計財科負責處理,根據事故性質、情節、涉及人員等情況,由勤儉辦、基教科、職成科、學前辦、人事科等相關科室配合處理。
(3)學生安全教育工作由基礎教育科、職成科、學前辦、團委等科室負責實施。
(4)學校教干、教師違規違紀事件由監察室、人事科負責處理。
(5)網絡安全工作由儀器站和教研室負責處理。
(6)科室組織的活動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由組織科室負責處理。
以上所列的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指揮部可隨時指令各科室協同參與處理。
2、事故現場應急處理專項小組分工及職責
警戒維護組:由指揮部指令有關人員組成,主動或配合做好現場保護、危險市人員撤離、維護現場秩序、勸說圍攻群眾離開事發現場等。
緊急搶救組:由指揮部指令有關人員組成,其職能主要是開展現場施救。
信息聯絡組:由指揮部指令有關人員組成,保持與上級及相關部門的聯系,保持信息暢通,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匯報事態發展的情況,向相關部門通報有關信息。必要時向有關部門發出緊急求援。
后勤保障組:由指揮部指令有關人員組成,負責現場施救人員及其他人員的食宿安排,組織救援物資,協助做好救援工作。
善后處理組:由指揮部指令有關人員組成,做好勸解、安撫、慰問等工作,妥善處理善后事件,消除不穩定因素。
預備機動組:由指揮部臨時確定隨時聽候總指揮的調動、使用。
六、安全事故的報告
安全事故發生后,各校、幼兒園要在第一時間以最快捷的方式,在向110、119報警和通知120醫療救護的同時,應立即將事故地點、時間、類別等事故有關信息報市教育局辦公室,由市教育局辦公室立即向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并報市政府值班室、市安監局辦公室和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辦公室電話:________
市教育局接到報告后立即組成安全事故處理指揮部,迅速調集力量組織施救,并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送上述部門,安全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及類別。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發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七、安全事故處理的程序
1、由指揮部指派現場指揮長組織現場指揮機構。
2、根據事故情況,迅速調集力量建立現場搶險救治工作組。
3、迅速開展搶險救治和善后處理工作。
4、做好情況通報。
5、開展事故調查。
八、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急預案的制定
1、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要牢固樹立安全工作責任重于泰山的觀念,建立健全學校、幼兒園的各項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體系,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部門安全工作職責,建立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及目的
(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基本原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自救與社會救援、區域協調相結合;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二)預案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各類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重、特大火災安全事故;
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重、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特大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預案的目的:將事故范圍局部化,并盡可能予以消除;
盡量減少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影響;降低事故后果,如營救、急救、疏散和恢復正常秩序,并及時通知周邊居民。
二、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成立我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和救援處置。
總指揮:由鎮黨委書記擔任
副總指揮:由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及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擔任
成員單位:由鎮黨政辦公室、派出所、安全辦、衛生院、民政科、財政所、司法所、城建站、國土資源所、供電所、各行政村、社區等相關部門組成。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五個應急救援專業組,職責分工為:
(一)指揮部辦公室:由鎮黨政辦公室、安監辦人員組成。
其主要任務:接受指揮部指示,傳達指揮部意見;負責召集各專業組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分工,開展搶險救援工作;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適時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布于眾;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五個事故應急救援專業組:
1、安全警戒組:牽頭單位為鎮派出所。其主要任務:①負責事故現場警戒;②組織現場及周圍人員的轉移和物資的疏散;③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治安,確保現場應急救援秩序。
2、搶險救災組:牽頭為指揮部及相關救援技術隊伍。其主要任務:①在技術專家的指導下,盡快控制危險源;②營救受害人,搜尋遇難人員和重要財物;③控制和穩定事故現場。
3、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鎮衛生院。其主要任務:①負責組織救護車輛及醫護人員,醫療器材進入指定地點;②負責對事故現場的受傷人員的急救處置;③負責對受傷人員向有條件的醫療單位轉送和醫治。
4、物資供應組:牽頭單位鎮黨政辦、民政辦,相關部門協助。其主要任務:①及時提供事故現場所需的搶險救災物資、勞動保護用品和事故現場施救所需的特種設施(如鏟車、吊車設施等);②保障事故搶險救援急需的資金和交通、水電、通訊器材暢通;③負責保障參加救援人員的飲食、飲水供應及提供休息場所。
5、善后處理組。牽頭單位鎮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和民政辦、安監辦。其主要任務:①協助事故單位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安撫工作;②穩定家屬情緒;③負責事故遇難者應享受待遇的政策咨詢。
三、事故報告及現場保護
(一)事故報告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發現安全生產事故后,應迅速、準確報告事故情況,報告程序如下:
1、發生事故單位負責人要用快速辦法立即報告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職能部門(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2、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報告書記、鎮長(總指揮長);
3、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書記、鎮長(總指揮長)的指示,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政府、安委會、同時通知有關部門;
(二)現場保護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四、事故應急救援處置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協同配合的原則,迅速開展救援工作。
(一)事故單位自救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或業主)及現場人員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積極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積極爭取社會救援措施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幫助。
(二)啟動救援
指揮部辦公室和鎮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指揮部的指令緊急啟動本預案,迅速通知鎮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并根據事故性質和發生程度,派出救援隊伍。同時,將事故情況及事故救援情況及時報告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
(三)趕赴事故現場
各專業組以及應急救援涉及到的有關部門接到參與事故搶險的指令后,迅速組織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備足搶險設備、器材、物資等,以最快迅速趕赴現場,向現場指揮部報到,接受任務,了解現場情況,便于統一實施救援工作。
(四)現場救援處置
應急救援指揮部迅速了解、掌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涉及或影響范圍,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發展趨勢等,迅速制定事故處理方案并組織指揮實施。進入現場的救援隊伍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基礎上,控制危險源,快速實施救援工作,減少事故損失;搶救受災人員,做好現場急救和安全轉送工作;指導群眾防護,組織群眾疏散;做好現場清除工作,消除危險源;查清事故原因,估計危害程度。
救援工作結束后,各救援隊伍撤離現場之前必須取得現場指揮部的同意。撤離前要做好現場的清理工作并注意安全,要做好總結工作。
五、其它
(一)本預案是作為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社會救援工作,并協助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的指導性意見。
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二)各地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出相應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熟悉掌握預案的內容和相關措施,并根據條件和環境的變化及時修改、補充和完善預案的內容.
(三)各有關單位、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隨時充分保證各專業組成員和有關物資的落實。
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鎮人民群眾預防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意識,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組織預案演練,做到事故發生后冷靜沉著,穩妥處理。
(四)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參加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災的義務。
對于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攔或拒絕。
本預案適用全縣中小學、幼兒園、職業中學發生的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的急性中毒50人以上(含5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安全事故和重大突發事件。主要包括:
(一)學校(幼兒園)的建筑物倒塌及走廊、通道、樓梯道擁擠造成學生傷亡的事故;
(二)學校(幼兒園)發生的重特大火災事故;
(三)學校(幼兒園)建筑工程發生的安全事故;
(四)學校(幼兒園)師生發生的集體急性中毒事故;
(五)發生的造成師生傷亡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六)學校(幼兒園)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各類自然災害引發的學校安全事故;
(八)學校(幼兒園)發生暴力恐怖事件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九)學校(幼兒園)發生的重大群體性傳染性疾病等事件;
(十)學校發生的學生重特大溺水死亡事故;
(十一)校外集體活動、集會、演出等發生師生傷亡的事故;
(十二)一年一度的高考、中考等大型考試活動中發生的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
二、實施原則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旬陽縣特大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的組織指揮下和旬陽縣教育局特重大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重大安全事故搶救和突發事件處理工作。縣教育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對重特大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實施;各學校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啟動應急預案。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處理指揮機構及職責
縣教育局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縣教育局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紀檢書記、考試管理中心主任、政府教育督導室、督學任副組長。成員由各股辦、室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分管安全工作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教育股長、行政股長、人事股長、計財股長、督導室負責人分別任辦公室副主任。各鄉鎮教育辦主任、各級各類學校校長(幼兒園長)為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責任人,直接負責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報告、現場保護等前期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四、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督促指導縣直學校(幼兒園)和鄉鎮教育辦制定各自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二)定期指導預案的演練;
(三)重特大事故和突發事件發生時,快速向縣委、縣政府、市教育局匯報并向相關部門報告事故及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
(四)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及有關人員快速開展現場安全保衛,事故區域警戒和治安管理,維護學校、幼兒園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社會治安。
(五)做好事故現場的交通疏導和人員疏散工作,阻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出事故現場。
(六)組織有關學校、幼兒園和相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快速開展搶險救援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七)配合有關部門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
(八)配合上級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九)做好傷亡師生家屬的善后、安撫工作。
(十)大型考試活動,有突發性的苗頭,要加強對事件的嚴密監控。若校內出現群體性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及其股辦室要及時深入事發學校,現場指揮,控制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報告
(一)各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在第一時間迅速將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的真實情況分別報告縣教育局和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
縣教育局值班電話:*
(二)事故發生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送縣教育局和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
(三)事故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類別,發生時間和地點;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的初步估計;
3、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4、事故搶救處理情況和所采取的措施;
5、事故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四)縣教育局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報告后,除了向局長報告外,須立即向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報告,同時報縣委辦室和報市教育局、縣安監局和相關部門。并根據重特大事故的實際情況,請公安、消防、衛生監督、環保等相關部門趕赴現場進行事故現場保護和證據收集。
六、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發生后的對策和措施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發生后,縣教育局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立即啟動實施應急預案,并隨時將搶險情況和應急處理情況上報縣政府和市教育局。
(二)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立即請交通、水電、電信等公共設施管理部門快速恢復被損壞的道路,水、電、通訊等設施。
(三)請公安、交警加強事故現場保護。請衛生部門第一時間派出醫務人員搶救傷員,并做好事故現場的防疫工作。
(四)事故發生后,各學校黨政領導、幼兒園園長要親自掛帥,組織有效的搶險救援工作,同時做好全體師生的思想穩定工作。
七、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及要求
0 引言
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城市規模的日益擴大,建筑施工企業事故率居高不下。據統計,從1990年到2005年以來,我國每年發生在建筑行業的事故死亡人數依然超過千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百億元。根據近幾年我國建筑施工傷亡事故類型的統計數據,可以看出事故類別主要是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坍塌和觸電,這五大傷害占事故死亡總人數的90.27%,其中以高處墜落事故最為典型,事故死亡率占到事故總人數的50%之多[1]。因此,在分析高處墜落事故原因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措施對降低建筑工程事故概率及提高建筑項目經濟效益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1 建筑施工的特點
1.1 產品固定,人員流動 任何一棟建筑產品一經選址,破土動工興建后就固定不動了,短則幾個月或一年,長則持續三五年或更長時間。期間作業人員要圍繞著它上上下下進行生產活動。這就形成了在有限的場地上集中了大量的操作人員、施工機具、設備零件和建筑材料。
1.2 露天高處作業多,屬繁重的體力勞動 一棟建筑物從基礎、主體結構、屋面工程到室外裝修等,露天作業約占整個工程的70%,高處作業約占整個工程的50%之多。而大多數工種需要手工操作,屬繁重的體力勞動。
1.3 施工變化大,規律性差 每棟建筑物由于用途不同、結構不同,危險有害因素也不相同;同樣類型的建筑物,因施工工藝和方法的不同,危險有害因素也不相同;即使在一棟建筑物中,從基礎、主體到裝修,每道工序不同,危險有害因素也不相同。因此,施工現場的危險有害因素隨著工程進度的變化而不斷變化,所以決定了建筑產品的多樣性和施工條件的差異性。
2 高處墜落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2.1 事故案例 2002年2月20日,深圳市某電廠續建工程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該主體結構為鋼結構,鋼屋架跨度為27m,南北長63m,共7個節間,鋼屋架間距為9m。屋架上部為型鋼檁條,間距為2.8m,檁條上部鋪設鋼板瓦。截止20日前,已完成51~52軸一個節間的鋪設。20日繼續鋪設鋼板瓦,鋪完第1塊板,但沒有進行固定又進行第2塊板的鋪設,為圖省事,將第2塊及第3塊板咬合在一起同時鋪設。因兩塊板不僅面積大且重量增加,操作不便,5名人員在鋼檁條上用力推移,由于上部操作人員未掛牢安全帶,下面也未設置安全網,推移中3名作業人員從屋面(+33m)墜落至汽輪機平臺上(+12.6m),造成3人死亡。
2.2 事故原因分析
2.2.1 直接原因。①在鋪完第1塊板后,沒有用螺絲固定便繼續鋪第2塊板,且作業時又一次鋪設兩塊板,給繼續作業帶來危險。②作業人員沒有按要求將安全帶系牢在安全繩上,下方也未設置安全網。
2.2.2 間接原因。①安全管理不到位。承包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未經審批程序,以致安全防護措施過于簡單。②安全教育不到位。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忽視掛安全帶或在掛安全帶后操作不便等情況下,缺乏其他保護措施。且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③對現場缺乏檢查,沒人制止工人的違章操作。④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按照規定在高處的鋼屋架上作業時,應在節間處設置安全平網,而此作業場所卻未設置。
3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問題及對策研究
3.1 安全管理問題
3.1.1 政府監管方面原因。①法律法規不全,執行力不夠。工程建設的目標體系已經由傳統的“成本-造價-質量-工期”體系轉向“成本-造價-質量-工期-環境與健康”體系。國際標準化組織也已制定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此外,由英國國家標準化協會和愛爾蘭國家標準局等13個組織制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OHSAS
18000標準也已被廣泛適用。我國雖頒布了GB-T280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但在建筑行業尚未被引起足夠重視。②管理部門職能滯后,管理機構職能不清。在“國家監察、行業管理”的建筑安全管理體制中,缺乏安全中介機構和行業組織的發展,建設部及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政府機構的職能轉變不能一步到位,因此造成精力不足,管理不到位,跟不上經濟形勢的發展。其中,綜合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行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職責不清也是當前建筑安全管理的重要問題[2]。
3.1.2 企業管理方面原因。①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實際情況中,安全管理機構一般由生產科或技術科來兼管,安全員一般也是掛名或由施工員、監理員兼任,造成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沒有保障。再有相關安全管理制度也不完善,比如缺乏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或者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制度等[3]。②對現場缺乏檢查和指導,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等相關方對施工現場缺乏檢查,致使很多安全設施在搭設完成后沒有組織驗收就投入使用,以致發生防護設施達不到標準的情況。或者在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治理,導致事故的發生。③安全教育培訓力度不夠。施工企業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不及時,導致從業人員的素質不能滿足安全施工的需要。特別是農民工,沒有進行過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能差,自我保護意識差,違章作業的現象嚴重,多數人員未經培訓就上崗。
3.2 對策研究
3.2.1 完善建筑行業安全管理體制。在建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明確制定各項安全施工管理體系及責任制度,明確施工安全管理主要負責人以及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建立“四位一體”的管理體制。企業法人、項目經理、班組長、作業人員做到“四位一體”,形成有效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體制。
3.2.2 加大對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①建立勞務工教育培訓基地。教育培訓按兩個層面進行,一個是強制性培訓,由施工企業出資建設;一個是自愿性培訓,培訓工作按照分散進行、材、統一管理原則進行。②加大安全教育的宣傳工作。鑒于現階段安全教育的局限性,可以將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擴展至勞動保險、職業病防治、健康管理、噪聲危害預防、有害物質的處理等方面。在宣傳方面,要求施工企業必須在施工現場張貼關于安全及健康的相關標志和標語;在辦公室配備全套的安全法規和標準供施工人員參閱;在工地入口處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等。
3.2.3 加大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力度。要求施工企業每個月對本企業所有項目現場進行一次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要求項目施工現場每半月對本施工區域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要求班組每星期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進行一次檢查工作,尤其應重點檢查危險部位及薄弱環節[4]。
4 結語
安全生產管理是一個企業綜合素質和綜合管理水平的反映,同時也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形象標志。因此,建筑施工企業應積極探索,勇于實踐,在改進中不斷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水平,以適應形勢不斷發展的需求,努力開創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1]孫雪娜,趙穎.淺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現狀及應對方法[J].中國房地產業,2011(03).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1.前言
配網——顧名思義,是指電力系統與客戶聯系的紐帶,即10kV網絡。其安全與否,直接關系到電網公司的形象,關系到配網維護人員的生命安全和社會和諧,關系到配網管理的直接水平。配網能否安全,是否高效運作是擺在我們配網管理和運行維護人員面前的一個課題。我們要以南網方略統攬全局,用“萬家燈火、南網情深”的服務理念,從講政治的高度認識配網的安全管理。
2.配網安全管理
2.1配網的基本管理工作
(1)加強對配網規劃的管理,盡量減少配網接線繁亂的情況。
(2)電網運營企業要積極與政府部門溝通,使配網規劃得到政府部門的支持,使配網接線清晰,方便配網的維護與檢修。
(3)加強對用戶配網設備的管理,對于接人配網的用戶線路,用電管理部門、配網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嚴格把關。
2.2配網自動化技術管理
(1)對配網設備進行更新改造,實現配網自動化,減少人員的現場操作,隔離配網危險源。
(2)選用本質安全型設備。例如選用絕緣包裹的配電線路、配網接地閉鎖裝置,以保障員工在誤碰、誤動配網設備情況下的人身安全。
(3)加強員工個體防護設施的配備,如配備絕緣手套、護目鏡等,降低人員在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等情況下的傷害程度。
(4)選用標準化的新技術、新設備。電網運營企業在配網建設和改造中,應盡量使用標準化的新技術、新設備、使配網設備統一、規范,便于運行維護,減少配網工作人員在運行維護上的工作難度和工作量,降低配網工作人員的安全風險。
2.3強化監督制度管理
(1)各級生產管理人員要全方位履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職責,強化配網生產運行、基建、檢修和技改等各個方面的安全管理,將工作重點放在“監督在先”上來,繼續完善、健全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嚴肅查處不執行規章制度、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行為。
(2)要加強生產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提高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和對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特別是要對不落實安全措施、技術措施、組織措施就盲目作業的違章行為進行嚴厲懲處,以杜絕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3)要狠抓違章,提高現場安全監察的精細程度,進一步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
(4)結合實際情況,對照主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既能保障安全,又能根據實際可執行的配網安全管理制度,使配網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化。
(5)在配網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化的基礎上,從配網工作票的辦理、安全措施的實施、配網工作的許可、配網工作流程的優化等方面使制度體系化,形成一套有機的管理體系,從制度上保障配網工作的安全。
3.配電網反事故處理措施
3.1防車輛撞擊電桿、掛導線
(1)對公路邊沿電桿(含城市道路、村級公路),全部涂刷距地1m高紅白相間的夜間反光警示標志;對易被車輛撞擊的電桿底部修筑堡坎,并涂刷夜間反光警示標志;對城區、農村、學校周圍及公路邊的拉線,全都安裝(完善)拉線護套。
(2)跨越公路的1OkV線路最低點對地距離不低于7m,0.4kV或0.22kV低壓線路最低點對地距離不低于6m。該跨越檔導線設為獨立耐張段,以方便運行維護。跨越高速公路,除必須設置獨立耐張段外。10kV及0.4kV主干線路導線,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150mm2的鋼芯鋁絞線或帶鋼芯的絕緣線,10kV及0.4kV分支線路導線,應采用截面積不小于95mm2的鋼芯鋁絞線或帶鋼芯的絕緣線。采用架空絕緣線的,必須同時完善線路防雷裝置。
3.2防建筑施工導致配電網故障
(1)嚴禁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任何建筑施工作業。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10kV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5m,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一旦發現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施工,應立即制止,必要時,可以切斷其施工電源,同時向地方安監部門和本單位安監部、生產技術部匯報,及時制止違法施工行為。
(2)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外鄰近電力設施附近施工作業,所屬供電企業應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施工協議,明確安全要求和安全責任,并檢查塔吊是否設置限位裝置;在施工放炮、塔吊起吊旋轉過程中,是否采取防止損壞電力設施的措施;施工挖掘過程中,是否危及桿塔基礎的穩固等。施工期間,要求運行單位縮短巡視周期,并進行不定期抽查,必要時,現場可以派人駐守監督。一旦發現施工單位違反安全協議施工,危及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應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時處理。
3.3防高空拋物及小動物導致配電網故障
(1)應逐步更換城網及農村場鎮高、低壓線路為電纜或架空絕緣導線。對城網配電變壓器及農村場鎮配電變壓器高、低壓側樁頭安裝絕緣罩。對易受高空拋物威脅的配電變壓器跌落式熔斷器,也應加裝絕緣罩。
(2)配電房(室)門必須關閉嚴密并鎖牢,窗戶護網必須完好。應利用配電網改造機會,逐步將農村配電房改為臺架式結構。
3.4防盜竊配電網設施
(1)農村及城市郊區配電變壓器均應加裝防盜鎖,并保管好防盜鎖鑰匙。
(2)城網低壓線路逐步加裝配電線路防盜監測系統,并制訂相應的運行管理制度,同時應為值班人員提供快捷的交通工具,做到反應敏捷、動作迅速。還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調和溝通,一旦發現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全面做好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7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常識問答50條
1、火警電話是多少?
火警電話是“119”。
2、報火警電話收費嗎?
報火警電話不收費,而且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火警。
3、如何正確報火警?
發生火災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向消防隊報警,必須講清以下內容:一、發生火災單位或個人的詳細地址;二、起火物;三、火勢情況;四、報警人姓名及所用電話號碼。
4、消防隊救火要收費嗎?
《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5、比如忘記帶鑰匙開不了門,能叫消防隊幫忙嗎?
能,消防隊除了救火外,還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6、消防車能闖紅燈嗎?
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任務或執行其它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必須讓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
7、家庭防火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不要亂扔煙頭;二、不要讓家用電器“帶病工作”;三、不要隨意燃放煙花炮竹;四、烤火取暖時不要粗心大意;五、不要亂燒垃圾;六、不要讓小孩玩火;七、要備置消防器材。
8、外出住宿、購物、進公共娛樂場所,應注意哪些防火安全問題?
選擇安全性高的旅館、商場、娛樂場所,熟悉交通路線,記住疏散樓梯位置,并考慮非正常逃生路線的可能性。
9、家中裝設電氣線路時應如何施工?
應請有施工資質的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施工。
10、滅火器有哪些種類?
滅火器的種類很多,按其移動方式可分為:手提式和推車式;按驅動滅火劑的動力來源可分為;儲氣瓶式、儲壓式、化學反應式;按所充裝的滅火劑則可分為:泡沫、干粉、鹵代烷、二氧化碳、酸堿、清水等。
11、滅火器有使用年限嗎?
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滅火器必須報廢: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12年。
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維護檢查。
12、干粉滅火器上注明的ABC類或BC類字樣表示什么意思?
干粉滅火器使用說明書上都注明ABC類或BC類字樣,標明其分類的適用范圍。A表示固體,B表示液體,C表示氣體,ABC類干粉滅火器表示能夠撲救固體、液體、氣體火災,而BC類干粉滅火器只適合撲救液體、氣體物質火災,一般不適用撲救固體火災。為此,在賓館、飯店、集貿市場、商場、歌舞廳、網吧等存在可燃固體物質較多的場所應配置ABC類干粉滅火器是最適用的。
13、怎樣使用干粉滅火器?
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操作者應一手把保險銷拔下,然后握住噴射軟管前端噴嘴部,另一只手將開啟壓把壓下,打開滅火器進行滅火。
14、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是什么?
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5、單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義務?
單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義務有:一是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二是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嚴禁謊報火警。三是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16、城市消防規劃包括哪些內容?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
1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應設置在哪里?
生產、儲存和裝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8、哪些建筑工程需要到消防部門進行審核?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或用途變更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設計圖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19、建筑審核的期限怎樣規定的?
公安消防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自受理登記之日起,一般工程在7個工作日內、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以及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特殊工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20、哪些工程內部裝修應報消防部門審核?
公共場所、辦公場所、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等建筑內部裝修工程,應當在動工前辦理防火審核手續。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21、室內裝修審核的期限是多少天?
從受理登記之日起,一般工程在3個工作日內、重點工程和高層建筑及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裝修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
22、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的驗收期限是多少天?
在接到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請后8個工作日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只有驗收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對于驗收不合格的意見,應對消防部門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重新驗收申請。
23、哪些單位應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歌廳、舞廳等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24、申辦消防安全檢查的審批時限是多少天?
一般業務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國家重點工程及有消防設施系統的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25、對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使用不燃、難燃材料有哪些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26、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27、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首先應該注意什么?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首先應向消防隊報警,并迅速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28、發生火災的單位有哪些義務?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火災撲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29、公安消防部門對違反消防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有哪些行政處罰?
公安消防部門對單位和個人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和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拘留等行政處罰的權利。
30、對營業性場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單位,應給予什么處罰?
營業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公安消防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
31、營業性場所有什么要求?
營業性場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32、對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查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生產、銷售未經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消防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33、對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對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單位有違法行為的,除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外,還應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人員處警告、罰款右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34、對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違反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5、對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6、對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攏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罰款。
37、對過失引起火災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8、對埋壓、圈占消火栓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埋壓、圈占消火栓的行為,消防部門有權處警告或者罰款,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9、滅火的基本方法有哪幾種?
滅火的基本方法有4種:隔離法、窒息法、冷卻法、抑制法。
40、炒菜遇到油鍋起火怎么辦?
遇到這種情況不要驚慌,立即用鍋蓋或能遮住鍋的大塊濕布、濕麻袋,從人體處朝前傾斜著遮蓋到起火的油鍋上。
41、液化氣漏氣著火怎么辦?
迅速擰緊鋼瓶角閥上的手輪,斷絕氣源。
42、發生電氣火災怎么辦?
用滅火器滅火時,應采用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如用水槍滅火時,宜用噴霧水槍,不宜采用直流水槍。
43、汽車著火怎么辦?
應迅速停車,切斷電源,用滅火器對準著火部位的火焰正面猛噴,并向消防隊及時報警。當火一時滅不了,應勸周圍群眾遠離現場,以免發生爆炸事故。
44、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如何逃生?
在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若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濃煙堵截,又一時找不到輔助救生設施時,被困人員只有暫時逃向火避難層,向窗外發出求援信號,等待消防人員營救。
45、火場逃生應注意什么?
在火場逃生時,應盡量避免大聲呼喊,防止煙霧進入口腔,應采取用水打濕衣物捂住口腔和鼻孔,并采用低姿或匍匐爬行,以減少煙氣對人體的傷害。
46、身上著火怎么辦?
千萬不要奔跑,盡量先把衣服脫掉,也可以在地上打滾,切忌用滅火器直接向著火人身上噴射。因為滅火劑會引起燒傷的創口產生感染。
47、怎樣利用陽臺逃生?
發生火災時,又充分想到利用陽臺逃生,找到結實的繩索時,將繩索系牢在陽臺上,還可順繩而下,即使自己無力逃生,躲避到陽臺上的人,也可贏得一些時間來等待消防人員的救援。
48、電腦著火怎么辦?
電腦開始冒煙或起火時,馬上拔掉插頭或關掉開關,然后用濕棉被或衣物蓋住電腦,切勿向失火電腦滅火,只能從側面或后面接近電腦。
49、電腦起火用什么滅火器滅火?
1煤炭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分析
1.1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機制
在煤炭工程中,安全管理機制的建設,可以更好地指導安全生產。為此,煤炭工程的主要負責人要依法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在相應的安全制度中,要對安全生產流程以及業務操作規范予以明確。煤炭企業要設立專門的安全檢查小組,定期對煤炭開采工程進行全面檢查,要深入煤炭工程的各個環節中,確保安全生產責任的全面落實。在檢查過程中,要針對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及時指正,并迅速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另一方面,為了確保安全管理機制的有效實施,煤炭企業必須設立專項資金作為支持。
1.2加大施工的安全教育的培訓力度
在煤炭工程中,很多工程參與者雖然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識,但是其自身安全防范能力較低。因此,加大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力度是非常重要的。隨著現在我國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工程設備的自動化、機械化程度越來越高,對作業人員的文化素質同時也有了較高的要求。因此,作業人員必須具備著比較高的文化素質,對一些相關的操作規程以及技術規范要相當熟練,同時要將操作規程和安全的技術問題作為日常安全教育及活動的主要內容,要注意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的教育培訓,提高其素質,進而保證工程安全。
1.3把好四個安全關
第一,在煤炭開采工作正式開展之前,要開展安全大會,在大會中,管理人員要對相應的操作規程進行再次強調,使工程參與者時刻記著規范操作,防患于未然。在工人正式上崗之前,必須對其進行安全教育,使其對相關的技術操作全面了解,在培訓之后,必須對其進行嚴格考核,考核未通過者,絕不允許其參與到井下煤炭開采作業中;第二,嚴把入井升井。嚴格遵守先檢身再考勤的清點人數制度,確保入升井人員的自身安全措施;第三,要注意在煤炭工程現場的安全檢查,在檢查過程中一定要做到細致全面,及時發現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快速處理,決不可讓這些隱患對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第四,加強安全宣傳。通過組織各類宣傳活動,如安全知識競賽,使工程作業人員積極參與其中,并通過參與活動,不斷提升其安全質素,使其在工程作業中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
1.4提高工程技術設備水平
技術設備是煤炭工程發展的基礎,為了不斷提升煤炭工程的安全管理效果,必須要不斷提高作業技術設備水平。為此,國家政府必須和一些重要的產煤大省聯合建立專項技術研發資金,以大型煤炭企業作為主體,不斷加大科技攻關力度,對各方資源進行合理調用,進而實現技術突破,最終不斷提高煤炭開采作業中的裝備水平。機械作業水平的提高,意味著井下煤炭作業人員的數量可以大幅減少,這對于提高煤炭工程安全管理效果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另外,煤炭企業還可以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煤炭工程設備,在提高生產效率的同時,為作業人員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
2煤炭工程事故類型分析
第一,頂板事故。在煤炭作業中,頂板事故指的是礦井冒頂、片幫、頂板掉牙、頂板支護垮倒、沖擊地壓、露天礦滑坡、坑槽垮塌等;第二,瓦斯事故。在煤炭開采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或者其他因素,會引發瓦斯爆炸,井下煤塵彌漫,而作業人員又無法快速逃離,進而導致中毒或窒息;第三,機電事故。指的是因機電設施出現故障而造成的人員傷亡;第四,火災事故。在井下的煤與矸因發生自燃而導致火災出現;第五,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區水、地質水、工業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黃泥、流沙導致的事故。
3煤炭工程事故處理方法分析
在煤炭工程中,所出現的事故具有不可預見性以及突發性等特點,在事故處理中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第一,煤炭工程所在地政府應該針對所出現的安全事故建立應急預案和相應的應急救援體系。煤炭企業也應該建立相應的應急預案,在最短的時間內容組織人員開展救援。還要為救援人員配備相對完善的救援設備,從而高效地開展救援工作。另一方面,煤炭企業必須做好預防工作。煤炭企業應該對作業環節進行嚴密監控,并針對可能出現的事故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煤炭安全事故一旦發生,相關部門和單位救援人員要在最短的時間內趕赴現場,及時開展救援工作,而且要通過一系列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蔓延。第二,做好事故調查工作。當煤炭安全事故出現之后,政府部門、煤炭企業及其相關部門要成立專業調查小組對事故的原因及其相應的責任進行調查。煤炭企業要對事故當事人進行事故教育,并對其重新進行作業操作培訓,尤其是對煤炭工程中的一線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使他們的作業技術進一步完善,從而為其安全作業提供更多的保障。當事故調查結束之后,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并對其從嚴處罰。在后期工作中,要總結事故教訓,并進行全面整改,彌補先前工作中的疏漏。煤炭企業要能夠做到從安全事故中發現其生產作業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并針對存在的不足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堅決防范相同問題的出現。煤炭企業還應該通過各類媒體對此次事故教訓進行總結,以此引起其他煤炭企業的警覺。第三,做好事故的分層處理工作。煤炭安全事故可以根據其嚴重程度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等。在輕傷事故以及重傷事故的處理過程中,煤炭企業要安排人員開展一系列的調查工作,然后根據調查結果完成相應的處理工作。而在死亡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應該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的行政安全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結案;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省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公安、監察、工會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由同級勞動部門處理結案。
參考文獻:
[1]陳芳,羅云.管制員安全能力模型研究[J].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12,01.
[2]成連華,等.煤礦安全能力及其系統構建[J].西安科技大學學報,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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