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風險分析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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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風險分析

篇(1)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預收賬款;結轉收入;稅收風險

房地產企業產品開發周期長,產品的銷售方式主要以預售為主,在完工年度結轉銷售收入時預收賬款的正確結轉對當期納稅金額的影響重大。即使結轉相同的主營業務收入,是前期預收賬款的房屋結轉收入還是由當期銷售的房屋結轉收入,當期繳納的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金額是不同的,這是由于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對房地產這種特殊產品收入確認和納稅的相關規定決定的。

一、房地產企業確認收入的會計及稅務處理依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房地產企業收到預收房款時,由于不符合收入的確認原則,不確認收入,而是作為負債計入預收賬款,待房屋交給購買方時,再確認收入。對于預售收入,按規定應繳納的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等,房地產企業直接在會計科目“應交稅費”的借方反映,銷售收入實現時,再將預繳稅費轉入“營業稅金及附加。”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收入結轉的稅務處理,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 號文第六條“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及銷售部門提供的房屋銷售明細,對符合收入結轉條件的預收賬款結轉為收入,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未實際收到的款項作為應收賬款。

預收賬款結轉收入時,應調整以前年度預計毛利,國稅發[2009]31 號文第九條指出“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好預售房產證后,可以對外銷售未完工房產取得預收賬款的當年,以預收賬款金額乘以當地稅務機關按開發項目所在地區確定的預計毛利率計算預計毛利,合并入當期的利潤總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開發產品完工的年度,企業應按規定結轉當年的銷售收入和計稅成本,計算實際利潤額,對以前預計毛利進行調整。

二、實踐中結轉銷售收入時可能涉及的稅收風險

企業在完工年度預收賬款結轉銷售收入可能涉及的稅收風險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提前將預收賬款結轉銷售收入、提前調整預計毛利,即前期部分預收帳款在完工年度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結轉銷售收入條件,卻將相應以前年度已預計的毛利當年調整轉回,前期預收賬款已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結轉入當年稅金計算利潤;二是已簽訂銷售合同交付使用的房屋未按銷售合同金額足額確認收入,僅按已收到的預收賬款確認收入,少確認銷售收入,即應收未收的尾款未確認收入,未繳納相應稅金。以上情況造成少繳納當期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為企業帶來稅收風險。

案例:A房地產公司2011預收賬款5630萬元,是預售未完工商品房取得的房款;2012年當年新增預收房款11930 萬元,利潤總額124.02 萬元,開發項目于2012 年10 月完工,2012 年簽訂銷售合同并已交付用戶使用的房屋80戶,實現銷售房屋售房款為13600萬元。

情況一、該企業房屋銷售明細顯示,2012 年確認收入13600萬元房款中有2011 年預收款5630 萬元、2012年預收賬款7970萬元;

情況二、該企業因有部分房屋向內部職工及關系單位銷售,對此部分房屋已交房款總金額80%以上并簽訂售房銷售合同,余款在2013 年底前交齊的用戶將房屋交付其使用。房屋銷售明細表顯示,2012 年確認收入13600 萬元房款中有2011 年預收賬款4030 萬元、2012年預收賬款6600 萬元,其余2970 萬元為2012 年應確認收入但應收未收的房款;

假設當地規定的預計毛利率為15%、土地增值稅按3%預繳、營業稅金及附加為5.65%,且不考慮例中未涉及因素。(計算保留兩位小數)

情況一、2012 年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為11930×5.65%=674.05萬元,預繳土地增值稅11930×3%=357.90萬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項目為:納稅調整增加額:2012 年預計利潤(11930-7970)×(15%-5.65%-3%)=251.46萬元納稅調整減少額:2011 年預計利潤5630×(15%-5.65%-3%)=357.51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24.02+251.46-357.51=17.97萬元應納所得稅額:17.97*25%=4.49 萬元

情況二、2012 年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為(11930+2970)×5.65%=841.85 萬元,預繳土地增值稅(11930+2970)×3%=447.00萬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項目為:

納稅調整增加額:2012 年預計利潤(11930-6600)×(15%-5.65%-3%)=338.46萬元納稅調整減少額:2011年預計利潤4030×(15%-5.65%-3%)=255.91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24.02+338.46-255.91=206.57萬元應納所得稅額:206.57×25%=51.64萬元

以上案例說明,由于企業實際確認收入的產品收款方式不同,情況二比情況一2012 年多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2970×5.65%=167.81 萬元,多預繳土地增值稅2970×3%=89.10 萬元,多繳納企業所得稅51.64-4.49=47.15萬元。情況二中2012 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金額大,是因為當期有部分預收款的預計毛利未能在本年度調減,留待以后年度符合收入結轉時再調整轉回。由此可以看出,如果當期銷售收入由前期預收賬款結轉來,不僅能結轉前期收款時已繳納記入“應交稅費”掛賬的營業稅及附加,而且相應前期已做納稅調增的預計毛利當期能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否則預收的房款已繳納的稅金及已納企業所得稅的預計毛利要等到此筆預收房款的房屋交付使用,確認收入時才能調整結轉;企業應根據簽訂的銷售合同及實際房屋交付使用情況如實結轉收入,準確計算稅金,合理納稅。

三、總結與思考

房地產企業在完工年度結轉銷售收入時,要正確區分是已預收房款的產品結轉收入還是當期實現銷售的產品結轉收入,銷售的房屋應按銷售合同金額足額確認收入。對于多項目同時開發的企業更應清晰地核算結轉產品收入,以免造成前期與當期、此項目與其他項目連環遞延少繳納稅款。房地產企業應依據真實的房屋銷售情況正確結轉收入,避免少繳稅款造成的稅收風險。

參考文獻:

篇(2)

一、稅收執法風險的概念

所謂執法風險,就是具執法資格的國家公務人員在執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力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行為執法或履行職責,侵犯、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給國家或人民群眾造成一定的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以及應履行而未履行職責,所應承擔的責任。稅收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一部分,承擔著為國聚財,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稅務機關是國家財政收支的關鍵部門,已越來越成為國家紀檢監察部門關注的對象。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如果我們的稅收執法人員不及時調整工作思路,轉變執法觀念,克服隨意執法的老毛病,就隨時存在著執法風險,小到經濟損失,大到觸犯刑律。

二、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意義

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意義就在于保障稅收執法部門有一個安全的稅收執法環境,起到穩定隊伍,增強凝聚力,提高戰斗力的目的,從而促進稅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維護稅法的尊嚴。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保障稅收執法安全的意義主要應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維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如果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安全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今天這個受到紀律處分,明天那個受到法律制裁,將嚴重影響稅收執法隊伍的穩定,不利于各項稅收工作的開展。因此,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保障稅收執法安全是保護同志、穩定隊伍的基礎,是內樹正氣、外樹形象的關鍵。

二是樹立稅收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如果我們的稅收執法人員能夠時刻保持執法風險意識,做到正確執法,文明執法,同時做好稅收服務,努力化解征納矛盾,不僅能夠降低執法風險,而且能夠很好地樹立自身以及整個稅收執法隊伍的形象。反之,如果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就會造成征納關系緊張,降低自身執法安全系數,增大執法風險,損害執法隊伍的形象,使稅收執法工作處于被動。因此,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保障稅收執法安全也是樹立稅收執法機關良好形象的根本。

三是確保稅收征管質量和稅收收入。如果稅收執法人員能夠始終保持執法風險意識,就能確保政令暢通,使各項稅收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實,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確保盡職盡責,應收盡收。

三、稅收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

一是執法不嚴被追究責任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不能嚴格依法治稅,執法隨意性大,疏于管理、、推諉扯皮、處罰不當、違法不究等行政不作為問題。如某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稅收管理中未深入實地進行稅源巡查,工作蜻蜓點水、敷衍了事,從而造成多起納稅人采取假停業、假轉非手段偷稅的事件,被群眾舉報后受到行政處分。

二是執法水平低引發執法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方面是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執法程序不清,使用稅務文書及引用法律條文錯誤,職責履行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粗心麻痹,工作不細致。如納稅人的稅款已繳納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卻未及時解除而造成執法過錯。又如某稅務所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一名稅務人員一時沖動拉下了動力電閘,使企業正常生產突然中斷而造成經濟損失,經行政訴訟敗訴而被判行政賠償。

三是執法腐敗,被處罰。主要表現為一些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淡薄,不嚴于律己,執法不公等問題。如某稅收管理員亂拿商戶的商品被舉報受到行政處分;又如某稅收管理員超標準收取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而被查處。

四是執法不文明引發執法風險。表現為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誘使征納雙方矛盾激化,惡化執法環境等問題。如原項城市公安局駐國稅局公安特派室干警李某在協助某稅務所工作時,因酒后出警被檢察機關查處。

四、稅收執法風險的類型

就稅收執法風險的類型而言,筆者認為,分為刑事責任風險和行政責任風險兩個方面。

(1)刑事責任風險

所謂刑事責任風險,就是指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較為嚴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對稅收執法人員而言,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執法行為主要有以下7個方面:

1、。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法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過去有“小小專管員,權力大無邊”的說法,就是納稅人對部分稅務干部越權執法行為的不滿意看法。這種行為目前在極個別同志身上仍然存在。

2、。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人員一般是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檢查納稅的情況,遇有征稅阻力不采取措施、不向上級報告等。這部分人往往因為缺乏一定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求上進,飽食終日,無所用心,馬虎行事。一時失足將造成千古恨。

3、索賄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受賄有大有小、有輕有重,利用職務之便,隨意索取納稅人錢物,有的甚至要人一條香煙、一雙皮鞋、一件飲料等,其結果就容易釀成大禍。這在一線執法人員中不敢說沒有。

4、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應移交而未移交的涉稅案件除了得到納稅人的好處不移交外,往往是因為納稅人認錯態度較好,并且愿意接受處罰或說情求饒等因素,使部分法律意識淡薄稅務人員認為,只要補稅、罰款能順利入庫便萬事大吉,容易放棄對這些犯罪行為予以嚴厲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

5、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公安、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大量的涉稅案件證實,如果沒有稅務人員的參與或出謀劃策、,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資發票等行為又怎能輕易屢屢成功呢?其事實令人震驚,其教訓無比慘痛。

6、、不征少征稅款。是指稅務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納稅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不征少征。

7、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是指稅務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

以上這些錯誤的執法行為如果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或情節嚴重的,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風險。

(2)行政責任風險

所謂行政責任風險,就是指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較輕,尚未觸及刑罰,但應受到系統內部黨、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的風險。因此,行政責任風險主要包括黨、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兩種類型。

1、黨、政紀處分。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5種形式。政紀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形式。

黨、政紀處分雖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風險,但卻足于影響個人的政治前途及人生命運。如有一位稅務干部,工作積極認真、工作業績也很突出,就在上級考慮擬對他進行提拔重用的時候,該同志卻不慎遺失了一份空白完稅證而受到警告處分,同時上級也取消了擬對他認命的決定。

2、經濟處罰

經濟處罰很簡單,就是讓出現執法過錯的人員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作為懲罰來刺激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近年來,國稅部門通過大量的工作實踐并依靠計算機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機制管人”措施。《全員崗位責任目標考核》和《稅收執法責任制》就是這套機制的核心內容。它通過對每一位人員及每一個崗位的合理劃分,明確了詳細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對照每一項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對工作任務的影響程度,設定相應的分值及款項。對應盡而未盡到的職責和未完成工作目標的人員給予相應的扣分扣款。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責任風險主要為政治風險和經濟風險。

五、執法風險產生的根源

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執法風險。政策性風險主要表現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級單位為了更好地落實好上級文件精神,往往都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這些辦法和規定雖然對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稅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卻忽視了對本系統人員的法律保護,一旦出了問題,也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納稅評估方式,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規范的操作規程,就是國家稅務總局臨時制定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強。各基層單位在實際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隱患較大。像納稅評估稅款的定性及入庫問題,在當前使用的“綜合征管軟件V2.0”中就沒有這一模塊,如果按“查補稅款”入庫,就變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報入庫,又變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稅務機關為了取得納稅人的配合,向納稅人宣傳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開展的一項優化服務措施,在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偷稅行為也不轉交稽查處理。又如稅務機關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種納稅管理辦法,像《停歇業管理辦法》、《轉非、注銷管理辦法》等,這些在法律上應視同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發出的約束雙方的要約式行為,在實際執行中,稅務機關往往根據自身需要而隨意朝令夕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毀約。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解決,一旦被司法機關抓住把柄,就會帶來嚴重的執法風險。

二是內部因素引起的執法風險。一是稅收執法人員業務不熟,違反執法程序引起的執法風險。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不思進取,得到且過,不深入學習和鉆研稅收業務,不懂裝懂,憑感覺、憑經驗、憑關系執法而造成執法錯誤。二是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執法質量不高。如制作稅務執法文書不嚴謹、不規范,使用文書或引用法律條文錯誤,執法中不注意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等,給行政相對人或司法機關追究留以口實。三是執法人員隨意執法留下風險隱患。如在進行納稅檢查或送達稅務文書時,因熟人熟臉而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為而產生的風險。如漏征漏管戶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稅務人員、、帶來的風險。如不征或少征稅款,徇私出售發票,虛假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得了好處不移送達到刑事標準的稽查案件等。

三是外部環境導致的執法風險。這方面主要是來自地方政府對稅收工作的干涉。在當前各地都在努力發展經濟的大環境下,部分基層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稅同發展地方經濟對立起來。為了招商引資,搞活地方經濟,私自出臺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干預稅收執法,然而出現問題以后還要稅務機關承擔責任。另外,稅收立法與我國法律體系之間仍存在不協調,使稅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不通暢,造成相關部門協稅護稅意識不強,影響了稅法的實施效力,容易形成執法風險。還有,隨著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使稅收執法風險的變數更大。因此,國稅部門在征管理念、執法體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仍需不斷改進和完善。

六、稅收執法風險的防范與化解

研究執法風險的目的就是為了防范與化解執法風險,從而有效保護執法人員的執法安全,全面提高執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就必須圍繞著建立平安國稅、和諧國稅、陽光國稅、效能國稅而展開,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視,提高防范意識

各級稅務機關都要把防范執法風險、構建平安國稅切實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努力為基層執法人員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確保國稅人員的執法安全性。

(二)要摒棄“權治”思想,克服“人治”意識,強化“法治”觀念

稅務機關要強化對稅務人員的“法治”教育和“執法風險”的警示教育,不斷強化稅收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識,自覺地學法、遵法、守法,讓“法”深入人心,克服執法上的僥幸和麻痹心理。

(三)要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

一是要求稅務機關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針對本系統的每一個崗位制定出相應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及追究實施辦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順執法規程。二是要求稅務人員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自覺依法行事,努力克服執法隨意性,盡力避免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從而提高執法質量,規避執法風險。

(四)要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一是稅務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時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與相關法律、法規發生沖突而引起的風險。二是稅務機關在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的時候,不能拍腦瓜、想當然,而要經過認真的研究、充分的論證,切實注意對稅務干部的法律保護。三是稅務人員要盡力做好本職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誤而引起的風險。四是稅務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避免因違法行政而引起的風險。

(五)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要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稅收執法人員就必須具備一定的,能夠正確開展稅收執法活動的綜合素質。這些素質包括正確的思想觀念,端正的工作態度,必要的法律知識,熟練的業務技能和計算機操作技術以及協調能力等。因此,稅務機關應統籌兼顧,有的放矢,有針對性的加強稅務人員的政治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盡可能地提高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六)要強化稅法宣傳,做好行政協調,力求社會廣泛支持,努力構筑稅務部門與社會各界及廣大納稅人的和諧關系

在稅收執法活動中,如果能做到讓納稅人或相關人員理解、支持、配合稅收工作,那么就會減少或降低執法風險,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稅收任務。要做到以上工作,稅法宣傳是必不可少的。多年來,稅務部門在進行稅法宣傳時比較注重縱向宣傳,即對納稅人的宣傳,忽視了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橫向宣傳。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關人員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動或僵局,這不僅不利于稅收執法工作的開展,而且會提高執法風險系數。因此,在強練內功的同時,做好稅法宣傳,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爭取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構建平安國稅,創建和諧國稅,才能有效保障稅收執法和稅務干部的安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

篇(3)

1.稅收籌劃的風險分析

從我國稅收籌劃的實踐情況分析,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過程(包括稅務機構為納稅人籌劃)中都存在一定的風險。

(1)稅收籌劃具有主觀性。納稅人選擇籌劃方案的形式,以及如何實施籌劃方案,完全取決于納稅人的主觀判斷,包括對稅收政策的理解與判斷、對稅收籌劃條件的認識與判斷等。通常,稅收籌劃成功的概率與納稅人的業務素質成正比例關系。全面掌握稅收、財務、會計、法律等方面的政策與技能有相當的難度。因而,稅收籌劃的主觀風險較大。

(2)稅收籌劃具有條件性。稅收籌劃的條件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納稅人自身的條件,主要是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其二是外部條件,主要是納稅人適用的財稅政策。

稅收籌劃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納稅人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對財稅政策的靈活運用,有時是利用政策的優惠條款,有時是利用政策的彈性空間。而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與財稅政策等條件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稅收籌劃的風險也就不可避免了。

(3)稅收籌劃存在著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應當具有合法性,納稅人應當根據法律要求和政策規定開展稅收籌劃。但是稅收籌劃針對的是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為,而每個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都有其特殊性,而且籌劃方案的確定與具體實施都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稅務機關并不介入其中。稅收籌劃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稅法規定,是否會成功,能否給納稅人帶來稅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收籌劃方法的認定。如果納稅人所選擇的方法并不符合稅法精神,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稅務機關可能會視其為避稅,甚至當作是偷逃稅,納稅人將為此遭受重大損失。

(4)稅收籌劃本身也是有成本的。任何一項經營決策都需要決策與實施成本,稅收籌劃也不例外。稅收籌劃在可能給納稅人減輕稅收負擔,帶來稅收利益的同時,也需要納稅人為之支付相關的費用。

納稅人的籌劃成本主要包括辦稅費用、稅務費用、培訓學習費用、稅收滯納金、罰款和額外稅收負擔等幾個方面。進行籌劃也應該遵循成本收益原則,這是一種成本約束。

2.稅收籌劃的相關風險及其計量

稅收籌劃主要有兩大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動的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不能準確預測到經營方案的實現所帶來的風險,實質上是一種簡單的經營風險,即經營過程未實現預期結果而使籌劃失誤的風險。如果方案涉及籌資決策,則稅收籌劃風險還包括財務風險。政策變動風險與稅法的“剛性”有關,目前中國稅收政策還處于頻繁調整時期,這種政策變動風險不容忽視。例如,原來許多企業通過變相的“公費旅游”為雇員搞福利,避稅現象嚴重。為彌補政策漏洞,國家規定公費旅游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個籌劃方案的實施一般要經過一定時期,所以我們在評價收益效果時應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資金的時間價值與期望投資報酬率密切相關。在其他條件相同的前提下,風險越大,期望投資報酬率越大,節稅價值就越小。

例如,A方案年凈現金流量為20萬元,經營期為10年;B方案的年現金凈流量為25萬元,經營期為8年。無風險報酬率為4%。籌劃者判斷,A方案的籌劃風險為5%,而B方案的籌劃風險為8%(經營期限短,經營風險小,但稅收政策變動的風險大)。8年期4%的年金現值系數為6.7327,10年期4%的年金現值系數為8.1109,8年期12%的年金現值系數為4.9676,10年期9%的年金現值系數為6.4177。

其一,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兩方案的凈現金流量相等。

其二,不考慮風險,只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

A方案的凈現金流量折現值:20×8.1109=162.218(萬元)

B方案的凈現金流量折現值:25×6.7327=168.318(萬元)

顯然B方案凈現金流量折現值大于A方案的凈現金流量折現值。

其三,考慮風險、資金的時間價值:

A方案的凈現金流量折現值:20×6.4177=128.354(萬元)

B方案的凈現金流量折現值:25×4.9676=124.19(萬元)

顯然A方案凈現金流量折現值大于B方案凈現金流量折現值。所以,在做籌劃時,經營期限僅是考慮風險的一個因素,風險才是考慮的重要因素。

稅收籌劃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經濟主體通過對風險的確認和評估,采用合理的經濟及技術手段對風險加以控制、規避或減低風險損失的一種管理活動。

1.稅收籌劃風險管理模式

稅收籌劃風險管理的基本模式可以分為四種,即風險規避、風險控制、風險轉移和風險保留。

(1)風險規避。風險規避是指為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拒絕從事某一事件。可見風險規避是避免風險最徹底的方法,但其只能在相當窄的范圍內應用。因為企業不能為避免稅收籌劃風險而徹底放棄籌劃思維與籌劃行為。

(2)風險控制。風險控制是指那些用以使風險程度和頻率最小化的努力,風險控制在于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減輕風險損失的程度,包括風險防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稅收籌劃更多的是事前籌劃性,即采取事前風險防范;對于事中、事后風險只能是補救或減小風險的損失和不利影響。

(3)風險轉移。風險轉移是將風險轉嫁到參與風險計劃的其他人身上,一般通過合約的形式將風險轉移,譬如納稅人可以與籌劃者簽定最終籌劃風險責任約定以及其他形式的籌劃損失保險合約等風險轉移合約。

(4)風險保留。風險保留是風險融資的一種方法,是指遭遇風險的經濟主體自我承擔風險所帶來的經濟損失。風險保留重心在于尋求和吸納風險融資資金,但這取決于人們對待風險的態度:一種是風險承擔,在風險發生后承擔損失,但可能因為須承擔突如其來的巨大損失而面臨財務問題;另一種是為可能出現的風險做準備,在財務上預提風險準備金就是常用的辦法。

2.稅收籌劃風險管理的具體措施

(1)密切關注財稅政策的變化,建立稅收信息資源庫。稅收籌劃的關鍵是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但稅收政策層次多,數量大,變化頻繁,掌握起來非常困難。因此,筆者建議企業建立稅收信息資源庫,對適用的政策進行歸類、整理、學習掌握,并跟蹤政策變化,靈活運用。因此,準確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是開展稅收籌劃、設計籌劃方案的前提條件,也是衡量稅收籌劃水平的重要標志。

(2)正確區分違法與合法的界限,樹立正確的籌劃觀。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而合理、合法地籌劃稅收、科學安排收支,這也是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應樹立正確的籌劃觀:稅收籌劃可以節稅,但稅收籌劃不是萬能的,其籌劃空間和彈性是有限的。切記不能做違法的事情,切記伸手必被捉。

篇(4)

1企業稅收籌劃的概述

越來越多的納稅人認識并接受了納稅籌劃,使得各式各樣的稅收籌劃活動在全國各地悄然興起。稅收籌劃是一項理財活動,它可以利用法律的漏洞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整體策劃。除此之外,企業還可以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幫助企業減少納稅金額。與此同時,企業應該選用合適的會計政策,這樣,企業的理財活動才能順利的進行。企業在減輕稅負的方法中,包括節稅籌劃方法和避稅籌劃方法。稅收籌劃是一門復雜的實踐技術,能o納稅人帶來利益,也能給納稅人帶來風險。如果不對企業中蘊藏的風險進行規避和控制,企業就不能達到節稅的目的,進而給企業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企業涉稅風險的定義

稅收風險是指在征稅過程中,由于制度方面的缺陷,政策、管理方面的失誤,以及種種不可預知和控制的因素所引起的稅源狀況惡化、稅收調節功能減弱、稅收增長乏力、最終導致稅收收入不能滿足政府實現職能需要的一種可能性。按照風險來源,可分為稅務部門稅收執法風險和企業稅收管理風險;按照風險可測程度,可分為指標性稅收風險和非指標性稅收風險;按照風險等級評定,可分為一般稅收風險和重大稅收風險。企業的涉稅風險是指企業的涉稅行為沒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進行處理,從而可能使企業的未來經濟利益流失。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未按照稅法規定承擔納稅義務而導致的現存或潛在的稅務處罰風險;二是因未主動利用稅法安排業務流程導致的應享受稅收利益的喪失。

3稅收籌劃中涉稅風險防范對策

3.1兼顧合法性與收益性

從納稅人的角度來看,稅收籌劃的兩個主要原則為收益性、合法性。合法性指的是稅收籌劃工作符合國家相關制度法規,以此保障納稅人稅收籌劃行為不跨越法律范圍,同時,合法性也指稅收籌劃在立法精神層面受到相關法律的鼓勵以及支持。而收益性指的是稅收籌劃能夠提高企業的稅后收益,減輕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負擔,另外,稅收籌劃是企業會計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經營戰略,稅收籌劃的合理性有利于企業經營策略的提出。需要指出的是,收益性是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主要目的,但是企業不應僅僅看到收益性,否則容易誤入非法途徑。納稅人要取得稅收籌劃工作的成功,應當兼顧合法性與收益性,以此有效降低稅收籌劃工作的風險。

3.2樹立正確的稅收籌劃意識

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分析,在企業稅收籌劃工作成功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的稅收收入會大幅減少,因此,某些稅務機關管理人員比較注重于其自身利益,在實際生活中并不支持企業的稅收籌劃,主要原因在于這些部門干部并未真正理解稅收籌劃的實際內涵和主要作用。嚴格來說,稅收籌劃是受到法律鼓勵與支持的,但是其標準與國家立法意圖不一致,國家政策主要是為了完善稅法體系,調整產業結構,發揮稅收的經濟作用等。所以,稅收籌劃并不是由稅務機關全權控制,而是與國家政策體系以及發展思想有著緊密聯系,稅務機關應當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樹立正確的意識,認清自身的服務地位,積極參與納稅人的稅收籌劃,唯有如此,才能推動國家立法政策的有效落實與貫徹,從根本上降低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

3.3建立稅收籌劃風險預警系統

建立稅收籌劃制度以及相關預警體系是降低稅收籌劃風險的主要手段之一,納稅人應當全面掌握稅收籌劃的基本流程,并在此前提下,建設合理、高效的稅收籌劃預警體系,以此實現對風險的實時監控。稅收籌劃風險預警系統的主要功能包括三個方面,即預知風險、信息采集以及控制風險等,信息采集也就是通過對企業經營活動的了解,積極分析市場的供需、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動等情況,實時掌握市場狀況。預知風險是稅收籌劃預警系統的主要作用,旨在通過預警及時提醒納稅人風險的存在,使其能夠盡早提出具備針對性的解決對策,順利避開風險。而風險控制則主要負責找出風險根源,以此從根本上控制稅收籌劃風險。

3.4建立稅收籌劃績效評估體系

稅收籌劃風險管理并非靜態過程,在實踐稅收籌劃的方案過后,企業應當針對方案的實踐水平以及風險控制管理水平進行評價,為稅收籌劃的二次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現階段,企業稅收籌劃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利潤、收入、資產以及成本等基本指標進行實踐,同時,這類評定指標也是稅務機關開展核查工作的重要體系,因此在評價稅收籌劃的實踐效果時,應當保障評價指標均處于合理范圍內。另外,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收籌劃的工作時,應當了解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具體即為納稅人對稅收籌劃的風險控制能力以及納稅人對稅法的了解程度等,若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較高,則可支持其進行稅收籌劃,并引導其采用合理的方案。

3.5提高稅收籌劃人員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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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從宏觀層面看,集團企業的稅收風險主要包含內部風險、外部風險以及稅企關系風險三大領域。其中,內部風險稅務監督風險、業務流程風險和人員素質風險等;外部風險稅收政策和環境風險;稅企關系風險主要包含集團企業同稅務機關的溝通不暢或信息不對稱等。在當前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攻堅階段,集團企業要仔細識別和精確分辨各種可能出現的稅收風險,并構建系統、完備的稅收風險管控模式,進而為營造集團企業內部良好的稅收環境奠定扎實的制度基礎和可靠的智力保障。

2加快構建稅務風險作業標準化流程體系

集團企業針對可能發生的各類稅收風險要有防患于未然的思想念頭,時刻嚴守不發生全局性稅收風險的底線,從各方面建構稅務風險作業標準化流程體系。具體地說,在戰略調整和重大運營決策層面,可把涉稅因素分析作為一個重要的認證節點,要開啟稅收風險的科學分析與系統防范的標準化作業流程,對于并購環節稅務的每項參與領域要嚴格把關,并在稅務風險的識別和分辨上全面發力,特別是并購之后利益格局的重塑,更要把注意力集中到最新稅收優惠政策的取得上。在集團對外投資、并購或者兼并重組等事關全局的事件發生時,要增強涉稅管控定力,對這些事件發生過程中的各項協議簽署或運作模式的變更應有及時有效的調整舉措。在日常運營方面,集團要加大對納稅政策的管控力度,在納稅政策的調整、稅務登記、發票監督和管理、涉稅會計業務的處置、納稅申報、稅金繳納等業務事項上均達至完全流程標準化作業。

3推動稅務人員整體素質

“更上一層樓”從集團企業的整個宏觀維度看,要增強全員稅收風險防控意識,在集團總部要延攬各方綜合素質較高的稅務專業型人才,統籌健全集團稅務風險防控機制,明確好、劃分好稅務風險防控機構的崗位、職責,集團要大力培育子公司決策層的稅務風險觀念,學懂弄通稅務風險的基本防范之道,不斷搜集企業內部、外部典型涉稅案例,并將其層層傳導至子公司的管理層,以引發集團和子公司上下的共同關注,形成共擔風險、共迎挑戰的強大合力。子公司的各項稅務崗位調配,要優先選拔和任用稅務專業技能過強、業務精通的專業人才,并加大對子公司稅務從業人員在最新稅務法律、規范的學習、培訓力度,使之始終以稅法領域的最新法律、規范作為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進而升華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使諸多業務人員在業務前端有意識地辨識和預防潛在的稅務風險,提升稅收法律的遵從度,捍衛稅法的權威。

4加快建立健全稅法跟蹤機制,完善稅務考評機制

在集團企業范圍內,要牢固遵循共享的稅務信息系統加快構筑稅法運行、稅收優惠等跟蹤性機制,科學掌握和系統分析稅法法律、規范的宣貫、執行狀況以及稅收的具體進展情形,以此宣傳推廣良好的經驗做法及問題建議,不斷健全稅務風險管控體系。稅收案例庫重點用作建構稅務稽查以及涉及稅收、財務方面的法律案例庫等,在這個案例庫中,要明確稅務預警指標,集團可對照預警指標同案例分析集團內部的具體涉稅風險,并力求形成信息監督和溝通機制,以避免類似業務重復所出現的各類問題,在稅收管理全過程中大力實施“糾偏”。要結合稅收業務的日常監控、運作情況,不失時機地創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考評機制,并運用政策監控表、納稅業務核查表等對比查看,強化業務監管、考評預警,重點突出涉稅風險事項的重要性和嚴肅性。要千方百計調動集團內部稅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培育鍛造主人翁精神,形成一整套獎勵標準,提升稅務人員參與預防稅務風險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5完善上下級溝通運作機制

稅收風險管控的溝通機制是調控風險、穩定稅收環境的必由之路,通常細分為內部上下層級的溝通機制以及外部稅企互動機制。在內部溝通機制層面看,內部要暢通上下級信息溝通,依托共享的稅務信息庫聯動下屬子公司的稅收進展狀況,同時命令下屬子公司結合可能出現的涉稅問題或者需協調解決的稅企互動事項及時有效地傳導上級公司和集團總部。要著力暢通稅企對話交流管道,企業同稅務機關要實現互動、雙向的涉稅信息溝通,必要時可構建常態化的互動機制,引領稅務機關及時宣講最新稅收政策,密切了解企業財務運作情況,并將納稅人對涉稅風險事項的防控策略及時加以傳導,進而在實踐中不斷形成相對平穩的長效化對話、溝通機制。

6結語

集團企業稅收風險的管控和調節離不開集團上下各級的共同努力,要從制度、形式、舉措上加強內部、外部風險管控力度,不斷地增強稅收風險管控意識,補齊稅收風險管理短板,實現稅收風險管控全面發力、向縱深推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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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外部環境。(1)經濟環境變化。企業周圍的經濟環境,比如經濟是否穩定增長、是否存在通貨膨脹或者通貨緊縮、市場供求是否均衡以及國際收支狀況都會對企業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由于這些影響不可預知,這將導致企業的稅收籌劃由于不確定因素帶來風險。(2)政策變動風險。稅收籌劃所依據的政策法規處在不斷變化當中,如果籌劃人員沒有及時更新這些變化的政策法規,必然會導致籌劃失敗。

    面對以上風險,企業必須有針對性地采取一些措施加以應對。

    (一)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稅收法規,合法合理開展稅收籌劃

    我國與稅收籌劃相關的政策法規層次多、涉及面廣,特別是稅收政策,常常隨著經濟情況的變化和稅制改革的需要而不斷修正,這為企業的稅收籌劃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為此,企業應充分利用先進的計算機網絡建立起一套適合自身特點的稅收籌劃信息系統,及時了解稅收籌劃相關的政策法規信息。

    (二)總攬全局,避免片面性風險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減輕稅收負擔、提高稅后利潤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稅收籌劃需要耗費一定的成本,同時還涉及到其他相關主體的利益,所以,企業需具有全局觀,才能盡可能的降低籌劃風險。

    1.提高籌劃人員的專業素質。籌劃人員是稅收籌劃方案的設計者和實施者,對稅收籌劃的順利開展作用重大。一名合格的籌劃人員需要滿三個方面的要求:①要有全面而扎實的專業知識,包括與稅收籌劃密切相關的管理、財務、會計、稅收、金融、法律等方面;②要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和統籌謀劃能力,及時準確的作出判斷;③要具有一定的實踐經歷和籌劃經驗。

    2.充分考慮到各稅種之間的關系,減輕整體稅負。企業所繳納的各種稅收具有關聯性,比如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營業稅、城建稅等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只有全面考慮到各個稅種之間的關系,所選擇的籌劃方案才是最佳的,才會在最大程度上減輕企業的整體負擔。

    3.充分考慮到籌劃成本,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收益分析,既要考慮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人力、財力、物力),又要考慮到稅收籌劃的間接成本。只有當稅收籌劃的收益大于成本時,才有必要實施稅收籌劃。

    4.考慮到相關主體的利益和特殊情況。稅收籌劃不僅僅是納稅人自己的事,有時候還涉及到交易對方的利益,如果僅關注自身利益而忽視了對方的利益,很可能遭到對方的抵制和反對而導致稅收籌劃失敗。

    (三)企業要充分了解內外環境變化,將內部控制和外部控制相結合

篇(7)

從目前我國市場的稅收來看,煤炭企業承受著繁重的稅收負擔,如何從合法的角度出發,即以遵守國家稅法為前提出發,在不違法的情況,進行煤炭企業內部的稅收籌劃,因此,企業一定要非常了解我國稅法、經濟以及財會等相關知識,增強企業管理者的稅法意識,做好財政管理,避免企業出現偷稅、漏稅以及逃稅等現象,實現稅賦減輕的目的。所以,在企業內部進行科學的稅收籌劃控制,可以從根本上防范以及糾正違規的稅法行為,提高煤炭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加強企業內部資金管理,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以及經營風險,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一、煤炭企業稅收繁重的原因

(一)法律風險

煤炭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方案之后,很難確定之后會產生的預期后果,不但會嚴重影響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還有可能會出現偷稅、漏稅現象,企業要為此而負擔法律效果,即稅收籌劃法律風險。為了能夠享受稅政優惠,煤炭企業基于企業的現有條件進行稅收籌劃,對企業中的部分經營活動進行改革,但是,如果稅務機關不認同企業的改革,則企業自行改革的稅收籌劃,要承擔起損失成本,會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稅款,這樣不但不能降低企業稅收負擔,還會嚴重影響企業財政經營狀況,降低經營效益。

(二)政策風險

由于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著差異,因此,各地都存在著不同的稅收政策。并且,在不同地區,運用同一政策進行稅收籌劃,也有可能會由于政策原因而導致政策風險。再加上經濟環境的改變,因此,地區的政策會隨著環境的變化而出現時效性,有可能會引發產生稅收籌劃風險,影響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正常進行。

另外,納稅人以及財務會計人員在對煤炭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時,如果沒有準確全面掌握相關的稅收政策,那么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一個細小的失誤也有可能導致稅收籌劃失敗。

(三)征納雙方存在差異認定

企業納稅人以及財務會計人員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一定要保證籌劃負荷法律的要求以及相關稅收規定。一般來說,只要不違法,稅務機關不會干涉企業選擇的稅收籌劃,因為稅收是屬于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企業有自主選擇稅收籌劃組織方案進行稅收籌劃,保證企業的財務會計工作有效進行。但是,稅務機關對于企業的稅收籌劃如何認定,則會影響稅收籌劃是否成功以及企業是否出現納稅收益。如果納稅人自主選擇的稅收籌劃方案脫離稅法精神,將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避稅,甚至會被認為偷稅漏稅,影響企業信譽,并且使企業財務收到影響,無法保證企業經濟收益。

三、煤炭企業稅收籌劃風險控制措施

(一)提高稅收籌劃風險認識

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一定要嚴格遵守稅法的精神進行改革,首先,必須要在企業內部樹立科學的稅收籌劃風險意識以及法制觀念,使納稅人以及財務會計人員對稅法以及相關規定全面掌握,能夠在這個前提下,結合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全面分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制定出符合企業經濟禮儀的稅收籌劃方案,使企業內部財務會計工作順利進行,從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二)完善稅收籌劃風險評估制度

由于煤炭企業的特殊性以及稅收籌劃風險的特點等因素,因此,稅收籌劃工作就必須要充分考慮上述兩個因素影響,對稅收籌劃項目要先進行風險評估,得出較客觀的風險值之后,根據風險值進行委托以及稅收籌劃工作。在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風險評估時,一定要綜合考慮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所處行業的發展總趨勢,還要對煤炭企業以往的納稅情況以及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等各方面的問題進行評估,從而保證稅收籌劃方案能夠按計劃進行,加強企業財務會計工作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三)營造良好的稅企關系

由于稅收籌劃大部分的工作都在法律邊界進行運作,界限稅收籌劃人員對于這個界限很難把握,尤其是如何區別避稅與稅收籌劃等模糊概念的界定,就更加難以把握,因此,這就需要企業與稅務機關營造良好的關系,因為稅務機關的認可度直接決定企業稅收籌劃工作能否順利進行。因此,煤炭企業應當加強與地方稅務機關的聯系,主動向稅務機關咨詢企業新出臺的籌劃方案,與稅務機關達成一致看法,方可避免籌劃成果風險。

(四)提高稅收籌劃人員的素質

規避稅務籌劃風險關鍵在于準確、全面地把握稅政,稅收籌劃過程中應重視綜合運用政策,充分論證所籌劃項目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可以帶給企業綜合效益。因此,煤炭企業應不斷提升稅務籌劃人員素質,提高籌劃工作專業化水平,立足于企業經營規模及實踐,培養專業化籌劃團隊,并對籌劃隊伍素質結構進行必要的優化,以充分發揮其能力,極大地降低籌劃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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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外比較通用的概念是,向具備發展壯大潛在能力、但仍處于未上市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以股權參與方式注入資本,并為其提升經營管理方面的服務,從而在被投資企業(風險企業)成長、發展、壯大后,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本身具有非典型投融資、投資風險大和投資收益高三大特征。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作為科技法的重要板塊之一,充分體現了科技法律制度作為一個新興獨立法律部門的“交叉性、融合性”法律特征。與生物安全、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基因技術、人體器官移植、安樂死、可再生能源等其他科技法律規范相比,風險投資法的交叉性更多地體現在與經濟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千絲萬縷的天然聯系上,特別是與作為經濟法下位法的稅收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一、國內外情況概述

從國際國內風險投資法律規范的建立完善歷程來看,稅收政策法規無一例外都是各國風險投資法律淵源中的關鍵性內容,這一點從中美英三國的風險投資法律規范體系對稅收法規的重視中可見一斑:

(一)中國

我國在進入21世紀以來的前10年,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和促進風險創業投資成長的政策規定,內容主要可以歸納為各類風險投資機構設立、稅收優惠、專項引導基金三大類。其中在稅收政策規定方面,2003年頒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意見”,2007年頒布了“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及2009年頒布的“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優惠問題的通知”等,極大地完善了國內風險投資政策規范的系統構成。

(二)英國

作為世界第三大風險投資業中心,英國早在上世紀80年代初,就實施了促進本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三大措施”,即PTP(稅收優惠政策)、LGS(政府貸款擔保計劃)、BES(企業擴張計劃)。其中稅收優惠政策是撒切爾政府直接頒布一系列稅收減讓措施,對公民投資新公司實行稅收減免,以鼓勵英國風險投資業發展。而企業擴張計劃,核心內容也是針對那些注資英國本土的、未能上市的公司的個人投資人,給予所得稅抵減優惠,來刺激其初次或不斷投資。

(三)美國

20世紀40年代中期,全球首家現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機構ARDC,即“全美研究和開發公司”在馬薩諸塞州誕生。美國最早在1958年出臺的《小企業投資法》中,就規定“以風險投資為主營業務的小企業投資公司”享受稅收優惠。上世紀70年代、80年代美國國內兩次風險投資運行主體——小企業投資公司的規模大幅波動,都是由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化引起的。第一次是國家把風險投資的資本利得稅稅率由29%增至49%,造成市場上風投資金的大幅度銳減少,小企業投資公司從之前超過700余家直降至250家左右;第二次是把資本利得稅由49%降回到了28%,1981年進而又下降至20%,掀起了風險投資的。其他如法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也概莫能外。而且從美國的案例中還可以看出,稅收政策法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風險投資法律關系主體,決定著風投法律關系的活躍度,對風投社會關系發揮著顯著的引導、支持、保障作用。

二、關于風險投資稅收激勵的政策法規

風險投資法律關系主要涵蓋三類主體,即風險投資人、風險投資機構、風險企業。其中在風險投資流程中起關鍵作用的是“風險投資機構”,它同時也是稅收激勵政策法規指向的納稅和享受減免稅的核心主體,所以以下重點圍繞涉及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法規進行闡述和分析。

(一)基本概念

所謂風險投資機構,是通過向風險投資人募集風險資金并投向風險企業,扶持風險企業成長和擴張,并依約定從風險企業獲得高收益的企業。風投機構一般采用“股份有限或有限責任”的公司形式,以及有限合伙企業或信托基金等多種形態。實踐里面,公司形式的風投機構主要經營活動是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小巨人”、科技型中小企業,其本質是一類圍繞風險投資開展主營業務的非純金融性、但類金融性的企業。我國大陸地區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民營等非國有企業、自然人以及其他機構,以入股方式投資風險投資公司。而英美和亞洲的韓國等國家的風投機構,則更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業形式。

(二)稅收激勵政策法規內容

國內還沒有制定出臺專門調險投資稅收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相關稅收激勵政策法規,主要集中在國務院行政法規,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指導和促進風險投資、高科技產業發展的部門規章中。“營改增”前,稅種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一方面,關于風險投資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激勵政策法規規定。一是風投機構對權益性投資如股息、紅利等收益,也就是股權投資的所得,實行免稅;二是風投機構通過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且持股兩年及以上,該項投資收益繳納所得稅時,按照投資額70%的比例抵扣應當納稅的所得額。另一方面,關于風險投資機構的營業稅激勵政策法規規定。主要是對于風投機構讓渡股權取得的收入,免收營業稅。而對風投機構其他業務收入,如提供風險投資管理、對外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咨詢等服務收取的服務費等等,則仍然按照5%的營業稅率征稅。

(三)當前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局限性

一是將風險投資機構的主項收入——投資后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也即美國風投法律制度中的“資本利得”,看作成為企業一般性生產和經營活動所得進行企業所得稅核算收繳,并沒有規定一定比例的稅收減免激勵。二是像上文提及的那樣,國內風投機構的組織構架形式大都采取公司制。公司制下的納稅主體為風險投資企業,風投企業依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相關收益計入風險投資。但如果其風險投資人為公司法人,仍需要再次繳納企業所得稅,無疑形成了重復征稅,加重了風險投資業的稅負。三是關于對中小型高新科技企業投資期限為兩年的規定彈性不足。既容易導致部分風投機構為了實現多輪次繳納所得額抵免,在兩年期滿時匆忙啟動風投資金退出程序,然后再投資兩年;也不利于保護風投資金投向那些處于創業種子期、投資周期3年、5年或以上創新項目的積極性。

三、“營改增”后完善風險投資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建議

從今年5月1日開始,我國已經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下文中簡稱“營改增”)試點,將建筑、房地產、金融、生活服務四大行業全部吸納進試點。未來2-3年過渡期后,增值稅制度將更加規范,營業稅制度徹底退出歷史舞臺。“營改增”是將之前繳納營業稅的四大行業應稅項目,改為繳納增值稅。由于只是針對產品或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納稅主體重復繳稅環節,有利于減輕企業稅負,促進科技等高端服務業加快發展。

(一)原營業稅方面激勵空間收窄

按照“營改增”試點行業分類,風險投資機構應當歸入金融保險項下的資產、信托和基金管理項目,從繳納營業稅調整為繳納增值稅。之前,風投機構股權轉讓收入營業稅實行免稅制,在“營改增”過渡期內應當修訂相關政策規定,明確繼續執行稅收減免方面的制度規定,保護風險資金以參股方式進入高新技術產業的積極性。而對于風投機構其他業務收入,則需要依據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當前“營改增”還處于試點階段,直接以降低風投機構增值稅稅率為突破點研究出臺稅收激勵政策,時機并不成熟。但風投機構仍然可以利用增值稅進項低扣的政策規定,實現稅負最終減少。

(二)企業所得稅應當是完善風投稅收激勵政策法規的重點

既然“營改增”后,原營業稅、現增值稅方面很難在短時間內制定新的激勵政策法規,所得稅就順理成章成為相關規定突破的主要方向。建議對財稅[2007]31號文,即《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的:對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科技企業股權投資收入所得稅,享受“申報應納稅所得”抵扣額度的投資期限為2年以上(含),進行修訂。應當制定階梯抵扣額度比例的規定,以目前規定的70%為起點,對應2年、3年、5年三檔投資,抵扣比例可以依次規范為70%、50%、30%。這樣將投資年限與抵扣額比例掛鉤,以解決當前部分風投機構盲目選擇2年就可以退出的投資項目,并促進風險資金投入發展種子期需3-5年的科技企業,與英國3年、韓國5年等國際通行規則接軌。

篇(9)

1 鐵路企業稅收籌劃成本分析

1.1 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

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是指產生、選擇和實施稅收籌劃方案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如咨詢費、培訓費、注冊費和開辦費等。

(1)稅收籌劃需要籌劃人員具有較豐富的稅務、財會等方面的知識和較高的綜合素質,而目前鐵路企業相關人員的專業知識普遍難以滿足稅收籌劃的需要。一般的解決辦法是通過聘請稅務顧問或者委托專業中介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等);在本企業內部組建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或對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這些方式都會帶來涉稅成本的增加,產生直接籌劃成本。

(2)在實施稅收籌劃方案過程中,為了實現預期目標,還需投入相應費用。如通過到經濟特區等低稅率地區建立相應子公司,以轉移利潤減少所得稅的方式進行籌劃時,需要成立新公司及維持其正常運營的費用。如開辦費、人員工資、場所租金、固定資產的投入等都構成稅收籌劃方案的直接成本。

(3)當稅收籌劃以某一稅種為籌劃對象時,由于不同稅種之間經常相互關聯,目標稅種的稅負下降,但會引起其他稅種的稅負變化。若其他稅種稅負的凈增加為正,則其亦構成了籌劃的直接成本。如籌劃的目標稅種為營業稅,假定通過籌劃降低了該稅的應納稅額,則同時會降低了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應納稅額,并因為可稅前抵扣的支出減少,導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通常會增加應納所得稅額。這里增加的所得稅額與減少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差值就是相應的成本。

1.2 稅收籌劃的間接成本

稅收籌劃的間接成本指機會成本,即納稅人(鐵路企業)采用擬定的稅收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的所能獲得的利益。

鐵路企業最終對納稅方案的選擇只能有一個,對其他可選方案放棄的同時,也就放棄了其他方案原本可以給企業帶來的利益,這是選擇最終方案的代價(成本)。這種成本盡管不體現為直接的費用支出,不會在企業成本核算中直接呈現,但也實際存在。如投資于低稅率區域的公司,需要到高稅率區域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時,由于非獨立核算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其經營成果可以享受相應的低稅率,若虧損亦可與總公司合并納稅,降低公司整體應納的所得稅額。

通常從減少稅款的角度考慮,在高稅率區域應選擇設立非獨立核算分公司而不是獨立核算子公司。但是建立具有獨立法人實體的子公司也并非一無是處,它具有的獨立經營權、決策權,獨立對外簽署合同等能力,可以給企業資本流動及日常經營帶來諸多利益。而這些利益是建立分公司所不能獲得的,這種利益的損失就是籌劃方案的機會成本。

2 鐵路企業稅收籌劃風險分析

2.1 稅收籌劃的認識風險

稅收籌劃是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前提下的稅務策劃過程,而絕非不擇手段的偷稅漏稅。鐵路企業如果對稅收籌劃認識不夠準確,就極易使企業的籌劃行為偏離正常軌道,成為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這不但會影響企業的良好形象,更會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懲。如目前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購入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若企業為了減少增值稅繳納,弄虛作假,化整為零,將固定資產以原材料名義入賬從而實現抵減進項稅的目的。這就是明顯的偷稅行為,而非稅收籌劃。一旦被稅務機關查獲,將面臨補齊稅款、繳納滯納金和罰金,甚至更為嚴厲的處罰。

2.2 稅收籌劃的目標風險

鐵路企業對稅收籌劃目標的選擇,會直接影響稅收籌劃成果,給企業帶來相應風險。若鐵路企業簡單地以降低企業稅負作為稅收籌劃決策的惟一目標,就可能出現諸多企業稅負下降,但企業利益受損的狀況。如某方案降低了企業稅負,但同時降低了收入的獲得,若收入的損失大于稅負的降低及相關成本的減少,則稅收籌劃的結果是使得企業的凈收益減少,顯然與企業的根本利益相違背。若稅收籌劃方案僅以短期的收益最大化作為目標,可能造成方案本身效果顯著,但違背了企業長期發展的戰略需要,其結果對企業有害無益。

2.3 稅收法規的認識風險

稅收法規是規范企業稅務行為的根本規則,稅收籌劃應以遵守稅法為根本前提。我國稅收法規體系中既有人大、國務院制定的法律法規,也有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章;既有原則性的闡述,也有具體的規定。如果企業對稅收法規認識不足,或由于納稅人對其理解和把握的不準確,就可能使籌劃方案在不知不覺中違反了國家法律的規定,形成違法行為。

2.4 稅收法規的變動風險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稅收法規不斷完善,在這個過程中對現有法規進行補充、修訂,甚至廢止舊法規,推出新法規。同時,出于總體發展戰略、調整經濟結構、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的需要,國家還會適時對稅收政策做相應的調整。如鼓勵出口則可加大出口退稅力度;西部大開發則可給予西部企業相應稅收優惠。外部環境會促使稅收法規的不斷變動,而鐵路企業在稅收籌劃時一般是根據現時法規制定的,對國家未來的稅收法規變動通常難以預期,并且籌劃方案的時間跨度可能較長,這就為最終的籌劃成果帶來了不確定性。

2.5 未來經濟狀況變動風險

在我國許多稅收優惠政策都是針對具有某一類特征、符合某些條件的納稅人,因此鐵路企業要想獲得某項稅收利益,首先必須符合所選稅收政策的要求。這些要求在給企業稅收籌劃提供可能的同時,也對企業的某一方面產生約束(如經營范圍和地點等),從而影響企業經營的靈活性。對于時間跨度較長的稅收籌劃,其籌劃效果的完全體現可能需要幾年甚至十幾年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市場環境、企業經營等經濟狀況都有可能發生變化,籌劃方案在新的環境下不一定能順利進行或成本過高,這都會導致稅收籌劃的失敗。

2.6 稅務機關認定風險

稅收籌劃方案最終能否實現還要取決于稅務主管部門的認可。如果稅務機關不支持,籌劃方案就只是一紙空文;若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則可能面臨處罰,加重稅收成本。由于我國稅法規定不夠細致,涉及到具體納稅事項往往不夠明晰,因而會出現因征納雙方認定差異而產生的風險。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使用擁有的自由裁量權加以裁定,且由于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有可能造成稅收政策執行的偏差。

3 稅收籌劃成本及風險控制

3.1 加強成本效益分析

鐵路企業可以通過對稅收籌劃的各種成本進行分析,剔除不必要的費用支出,力爭在實現相同籌劃目標的前提下將成本控制在最低。但是單純的降低成本并不是企業的真實目標,企業應當更關注稅收籌劃能否給企業帶來凈收益的最大化。當籌劃成本增加,但同時給企業帶來的收益大于支出成本時,則此時的成本控制就表現為應該增加該項成本,以爭取更多的收益。鐵路企業在進行成本控制時,要注意對成本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直接成本較直觀,籌劃者一般會在方案中予以考慮,因此應特別關注在稅收籌劃實務中容易被忽視的間接成本。

3.2 樹立風險意識

稅收籌劃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無論該籌劃方案是中介機構還是有關專家學者根據本企業實際制定的,由于籌劃目的的特殊性,企業經營環境的多變性、復雜性、未來的不確定性,使得籌劃失敗的風險極難避免。因此,企業必須樹立牢固的風險意識,在涉稅問題上保持高度警惕性,對籌劃風險給予充分重視。積極主動地對籌劃風險進行分析研究,根據可能存在的風險,采取相應手段加以防范和控制。

3.3 堅持依法籌劃

合法至少不違反法律是稅收籌劃的前提。依法納稅是鐵路企業應盡的義務,同時也可防范因違反法律而導致的籌劃損失風險。堅持依法籌劃要求企業的稅收籌劃人員必須對我國的稅收法規、政策有全面充分的認識,這需要加強對企業籌劃人員的培訓,提高其綜合素質;或者聘請專業人士(如經驗豐富的注冊稅務師)幫助企業進行籌劃。籌劃方案最好能與國家的稅收政策導向相符合,既方便享受稅收優惠,又保持與國家立法和宏觀經濟意圖相一致,以更有效地降低風險。

3.4 確保籌劃目標準確合理

鐵路企業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是企業財富最大化,稅收籌劃必須圍繞這個總體目標綜合策劃。既不能局限于個別稅種的籌劃,也不能局限于減少稅款或短期收益的最大化,而是應從長遠發展考慮,與企業的整體經營戰略相結合。鐵路企業發展的戰略目標應該是以運輸業為核心的相關多元化經營,即在強調運輸業的核心地位之外,還可以根據需要發展與運輸業相關的其他諸如旅游、等行業。對于發展目標以外的行業,即便有再多的稅收優惠,從企業長遠發展來看,也不應輕易涉足。

3.5 保持適度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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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明白企業從開業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經營行為一開始就發生了納稅義務,同時也就意味著涉稅風險的產生。企業經營者為了能使企業健康發展,持續經營,就必須使涉稅風險盡可能降到最低程度,這就需要進行稅收的籌劃。

稅收籌劃又稱為納稅籌劃、稅務籌劃,其本質是指納稅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通過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成本,謀求最大稅收利益的一種經濟行為。由于稅收籌劃經常是在稅法規定性的邊緣操作,其風險無時不在。當前隨著稅收籌劃在跨國公司和國內大型企業的普遍應用,已經引起了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重視。然而,由于中小企業在規模、資金、人員素質、融資渠道與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的巨大差異,其稅收籌劃的方法和風險也有所不同。

現階段導致中小企業稅收籌劃風險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因素。

1、稅收籌劃的基礎不穩定造成的風險。中小企業開展稅收籌劃,需要良好的基礎條件。也就是說,需要企業的管理決策層和相關人員對稅收籌劃的認識程度,企業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水平,企業涉稅的稅務誠信以及經營管理的模式等方面的基礎條件。如果中小企業管理決策層對稅收籌劃不了解、不重視、甚至認為稅收籌劃就是搞關系、找路子、鉆空子、少納稅;或是認為企業僅需要簡單的會計核算,對會計核算的完善程度根本不重視,企業對外披露的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甚至企業還有偷稅、漏稅的故意行為以及違法經營的行為,造成稅收籌劃基礎極不穩固。在這樣的基礎上進行稅收籌劃,其風險性極強,這是中小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主要的風險。

2、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所導致的風險。稅收政策變化是指國家稅收法規時效的不確定性。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經濟結構的調整,國家的稅收政策總是要做出相應的變更調整,以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稅收政策具有不定期的時效性。稅收籌劃是事前籌劃,每一項稅收籌劃從最初的項目選擇到最終獲得成功都需要一個過程,而在此期間,如果稅收政策發生變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據原稅收政策設計的稅收籌劃方案失敗,由合理方案變成不合理方案,從而導致稅收籌劃的風險。

3、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不規范所導致的風險。稅收籌劃與避稅的根本區別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圖的,但在實際操作中這種合法性往往還需要當地稅務執法部門的認同。這就在與稅務機關的認同過程中,客觀上存在由于稅務執法部門對政策的認知程度以及操作的規范性從而導致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因為無論哪一種稅,稅法都在納稅范圍上,只要稅法未明確的行為,稅務機關就有權根據自身判斷認定是否為應納稅行為,加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和其他一些因素的影響,稅收政策執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其結果是企業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可能由于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導致稅收籌劃方案成為一紙空文,或被認為是惡意避稅或偷稅行為而加以處罰;或將企業本屬于明顯違反稅法的稅收籌劃行為暫且放任不管,使企業對稅收籌劃產生錯覺,為以后產生更大的稅收籌劃風險埋下隱患。

4、稅收籌劃目的不明確所導致的風險。稅收籌劃活動是企業財務管理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生產經營的目標,稅后利潤最大化也只是稅收籌劃的階段性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才是最終目標。因此,稅收籌劃要服務于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為實現企業戰略管理目標服務。這就需要稅收籌劃的方法不能影響生產經營的客觀要求,不能因過度的稅收籌劃行為擾亂企業正常的經營理財秩序,導致企業內在經營機制的紊亂,最終招致企業更大的潛在損失風險的發生。需要考慮稅收籌劃的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顯性成本是指開展該項稅收籌劃所發生的全部實際成本費用,它已在稅收籌劃方案中予以考慮。隱含成本就是機會成本,是指納稅人由于采用擬定的稅收籌劃方案而放棄的利益。例如,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方案而致使機構、人員、資金占用量的增加,業務流轉環節的延長,都可能使企業資金占用量以及資金成本的增加,資金占用量增加實質上是投資機會成本的增加。在稅收籌劃實務中,企業常常會忽視這樣的機會成本,從而產生稅收籌劃的最終成果與籌劃成本得不償失的風險。稅收籌劃是為企業價值最大化服務的,是一種方法與手段,而不是企業的最終目的,只有認清這一點,才能使企業在是否采用一項稅務籌劃時統籌考慮,做出正確的決定。如有的企業為了享受“兩免三減”免稅期的稅收優惠政策,人為加大成本費用,推遲盈利年度,以便調整“兩免三減”免稅期的到來,而忽視生產經營、造成連續虧損等,這種本末倒置的做法,對企業有百害而無一利,必然導致企業整體利益的損失,從而影響企業整體稅收籌劃失敗。

雖然稅收籌劃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就中小企業稅收籌劃而言,防范風險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正確認識稅收籌劃,規范會計核算基礎工作。中小企業經營決策層必須樹立依法納稅的理念,這是成功開展稅收籌劃的前提。稅收籌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一個環節,不能將企業的盈利空間寄希望于稅收籌劃,因為經營業績的提高要受市場變化、商品價格、商品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而稅收籌劃也是建立在企業生產經營的良性循環的基礎上,許多稅收籌劃方案的實現都是建立在企業預期經濟效益能夠實現的前提條件下,才能達到預期目的的。所以依法設立完整規范的財務核算體系,建立完整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才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稅收籌劃是否合法,首先必須能保證企業正確的核算和符合稅收政策的規定,作為企業會計核算的賬務處理、會計憑證、賬簿、票據都能經得住稅務部門的納稅檢查。因此,中小企業應正確核算企業的經營行為,規范會計基礎工作,為提高稅收籌劃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據。

2、提高稅收風險意識,加強稅收政策的學習,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由于中小企業經營環境的多變性、復雜性,且常常有不確定事件發生,稅收籌劃的風險無時不在。因此,中小企業在實施稅收籌劃時,應充分考慮籌劃方案的風險,然后再做出決策。稅法常常隨經濟情況變化或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斷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數較其他法律規范更頻繁。中小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充分利用現代先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報刊、雜志等手段,建立一套適合自身特點的稅收籌劃信息系統,及時訂閱《國家稅收總局公報》、《稅法速遞》、《中國稅務報》等稅收政策信息,收集和整理與企業經營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其變動情況,及時掌握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涉稅事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立法宗旨,適時調整稅收籌劃方案,確保企業的稅收籌劃行為在稅收法律的范圍內實施。

篇(11)

(一)稅收政策不斷變更

稅收政策是政府相關機構對于社會經濟和稅收實現宏觀調控的重要方式,國家需要適應市場經濟不斷發展,進而相應更改稅收政策,進行新規章政策的推出。同一時間,對現在實行的稅收法規繼續進行完善、修訂以及補充。每當稅收政策進行更改的時候,就會非常容易的給企業帶來未知的風險。

(二)稅收籌劃實施不當

在稅收籌劃實行任務當中,最多見的錯誤就是僅從企業財務和稅收角度為出發點,沒有觀察到企業經營長期發展戰略,損失巨大。稅收籌劃是一種通用的手段和方法,他并不是企業成長的最終目的。此外,稅收籌劃是根據對稅法的理解而對企業生產經營提前做出合理的安排,這種預期性的判斷要求企業對以后經營的模式具有精準的眼光,但是現實情況往往與預期判斷存在著較大差異。

二、稅收籌劃風險怎樣形成的

(一)內外部環境的不穩定

稅收籌劃計劃方案是在企業既定的環境設計的,可是在實施的過程中既定的環境很有可能發生變化。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國家有關的稅法法規持續不斷變化,宏觀政策可以用社會經濟環境為背景基礎,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相應變化,稅收法規也會適當進行一些調整。企業稅收的籌劃時間和實施時間存在較大差距,企業符合制定計劃時對于稅法的要求,但是等到實施計劃方案的時候,企業的當前情況可能已經不適合稅法條款的使用,這樣公司將會面臨稅收籌劃失敗的風險。另一方面是企業經營活動的靈活性,企業的經營活動不是一成不變的,它能夠在變動空間中發生靈活的變化。由于公司內部和外部環境具有不確定性,所以會導致稅收籌劃在實行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生一些風險。

(二)財務工作質量影響

稅收籌劃的基礎就是公司財務會計基本工作,各種稅負所需要的計算都會由會計部門核算,假如會計工作質量不高,財務管理工作質量低下,那么肯定會造成財務工作信息失真,導致稅收籌劃方案實施失敗。

(三)受到成本效益的影響

企業的目標就是使利益空間最大化,稅收籌劃工作屬于財務管理方面的內容,財務管理的目標和企業的目標是相同的。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是要使企業稅負能夠減輕,以達到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稅收籌劃工作的實施,企業一定要制定相關的內部控制方法加以控制,用來預防或者減少稅收籌劃風險,這實際上也是企業內部控制的實質。由于企業內部的控制都是固定的限制,也就是在稅收籌劃企業內部控制實行的過程里受到了成本效益原則的制約,所以稅收籌劃的風險是具有主體觀念的存在性。

三、企業稅收籌劃風險控制

企業稅收籌劃所具有的風險是有必然存在性以及不可避免性的,但我們可以對這種風險加以有效的控制,所以企業要進行合理的設計,做好管理策劃和程序有效控制,力求讓稅收籌劃風險能夠降到最低。

(一)增加風險防范意識

企業有關人員尤其是稅務籌劃人員,他們的風險防范意識強度可以直接決定稅收籌劃的成功與否。所以稅務籌劃工作人員要清晰的認識到風險存在與否的必然性,在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的時候要做到以法律為主要基礎。

(二)稅收籌劃計劃要符合企業規劃

企業在策劃稅收籌劃方案的時候,不僅要充分理解國家稅收法規和行業發展信息,而且還要以企業整體利潤為出發點,思考企業的發展方向,并和企業的發展目標相結合,對企業的生產活動實行恰當的統籌安排,降低稅負。

(三)實現信息共享

為了減少稅收籌劃風險,需要做到信息的流暢,這就要求企業要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以及企業各部門之間都要進行良好的信息溝通。稅收籌劃工作人員必須對當地現今稅收政策有足夠的了解,掌握企業所經營的活動都涉及哪些稅種。所以,企業要根據信息共享來制定相符合的措施,實現企業各部門員工之間的互相配合以及信息的溝通,這樣才可以保證稅收籌劃計劃的實行效果,減少風險。

(四)加強稅收籌劃工作人員素質培養

稅收籌劃工作人員的臨時應變的靈活性要強,不間斷的學習有關知識,加強提升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通過學習相關專業知識,讓他們有辨別風險的能力,訓練稅收籌劃工作人員的溝通能力、協調能力,提高企業綜合水平和員工業務素質,滿足多樣化的企業稅收籌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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