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廣泛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培養群眾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識,教育群眾掌握民間借貸中基本的法律常識,引導群眾自覺以合法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通過對民間借貸糾紛的專項治理,排查化解一批影響我鎮穩定的突出問題,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等不穩定事件的發生,進一步完善糾紛排查、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四大機制,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糾紛,增進和諧因素,全力維護全鎮社會和諧與穩定。
二、活動內容
(一)加大法制宣傳,拓展法律服務,提升和強化公民在民間借貸中法律意識,預防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1.將與民間借貸相關的法律法規納入“六五”普法規劃,開展常規性和專題性的的普法宣傳,進一步提高群眾的法律素養和法律知識水平。
司法所結合“六五”普法規化,大力宣傳《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知識。采取印制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宣傳小冊、開展普法課堂,教育公民掌握民間借貸的基本法律常識,注意在民間借貸中的相關法律問題,以規避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案例講解,以案析法的形式,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方的目的。
2.開展法律咨詢,拓展法律服務,為公民的民間借貸行為提供法律指導。
民間借貸行為多數以借條形式出現,鮮有正式的借款合同,司法所針對此,除了提供常規性的法律咨詢服務,宣傳講解相關的法律常識外,還可幫助當事人起草正式的借款合同,以規范雙方當事人行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制定樣式借款合同加以推廣,以規范和指導民間借貸行為,預防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二)認真摸排著力化解民間借貸糾紛。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和全鎮各村(居)委會采取日常排查與集中排查相結合,專項排查與普遍排查相結合的辦法,深入群眾、縱向到底,切實摸清本村,本單位的民間借貸糾紛,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化解,抓早抓小抓苗頭,將大量的一般性矛盾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完善和落實長效矛盾化解工作機制。通過民間借貸糾紛的專項治理,有效整合資源,形成維穩工作合力,進一步完善建立和完善糾紛排查、訴求表達、矛盾調處和權益保障四頂工作機制,充公發揮司法為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讓群眾發生能糾紛有地方訴求,發生矛盾有人調處,建立規范的日常工作機制,對急大難矛盾糾紛進行經常性化解,從源頭上防范不穩定事件的發生。
三、實施步驟
這次活動從10月上旬開始到12月下旬結束。具體分四個階段。
(一)制定工作方案和宣傳發動階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司法所、各村(居)委會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步驟,并召開好專題會議進行布置。同時,廣泛開展宣傳發動,組織和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進來。
(二)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階段(10月21日至11月20日)
司法所制定普法工作計劃,印制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宣傳小冊,深入村居開展普法課堂,進行案例講解使公民掌握民間借貸的基本法律常識,注意在民間借貸中的相關法律問題,以規避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同時司法所為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起草正式的借款合同,以規范雙方當事人行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時機成熟時制定樣式借款合同在全鎮加以推廣,以規范和指導民間借貸行為,預防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調處整治階段(11月21日至12月15日)。
在11月下旬針對民間借貸糾紛開展一次集中排查活動,層層開展調查摸排,對排查出來的糾紛,采取強有力措施,集中開展調處、整治、化解。
(四)總結驗收階段(12月15日至12月31日)。
綜治辦、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辦、各村(居)委會對開展“以法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全鎮社會和諧與穩定”為主題的民間借貸糾紛預排調專項活動,檢查驗收,總結推廣經驗,查找薄弱環節,建立長效機制,鞏固活動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鎮成立以紀委王昌榮書記為組長,綜治、公安、司法、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此次活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司法所。各村(居)委會要迅速對這項活動作出具體部署并精心組織實施。各黨支部書記要親自動員部署,深入督導,靠前指揮,解決工作中的難題。要加強工作調度、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指導推動這項活動的全面開展。要轉變作風、真抓實干,對民間借貸糾紛要發現早,控制好,化解了,切實把這項活動組織落實好,確保取得實效。
近幾年來,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糾紛頻發,因民間借貸而引發的各類案件劇增。隨著欠發達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西部地區的民間借貸必然隨之迅速發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借鑒東部地區民間借貸實踐探索的經驗并吸取其負面教訓;在充分發揮民間借貸促進經濟發展作用的同時,如何避免和減少其可能帶來的問題及負面影響?就成為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問題。有鑒于此,本文擬從民間借貸特點及現狀入手,對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民間借貸的工作重點進行初步探討,以期能在以法律工作者專業法律服務促進民間借貸良性發展,并同時拓展法律服務專業領域和范圍的問題上有所探索。
一、分析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
法律工作者在民間借貸中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重點則是必須對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和具體個案的具體特點進行全面分析。只有在具體分析之后,才能抓住工作重點,從而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個案的具體特點是個性的,是千變萬化的;而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是共性的,是相對穩定的。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特點,按不同的歸納總結方法、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可能分析歸納的特點不一樣。因此,對于實際工作當中的分析,應根據自己所在地區,自己接觸的資料等相關情況,從自己的運用角度進行歸納。筆者認為:從有助于風險控制的實用角度出發,民間借貸可歸納出以下特點:
一是方便快捷。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的最大特點就是方便快捷,沒有一系列的審批放貸程序。只要雙方就借貸事宜協商一致,通常借款人很快就能獲得貸款人提供的貸款。
二是手續簡單。很多民間借貸,尤其是小額借貸,往往沒有書面借款合同,沒有擔保合同,甚至有的連借條都沒有,大多憑當事人一言而決。
三是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雙方彼此了解,信息對稱;而借款方居于自身信譽和維護相互之間關系等因素的考慮,一般也都積極按時還款。
四是存在擔保的,擔保形式基本為保證人保證;民間借貸中很少有規范有效的其他擔保形式。
對于上述基本特點,可在具體實踐中各自分析民間借貸基本特點時有選擇地參照。
二、了解當地民間借貸的現狀
為做好民間借貸的法律服務工作,了解當地的民間借貸現狀,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情況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間借貸中,由于現有法律規定遠遠落后于實踐發展。因此,在實踐中,當地民間借貸的具體狀況和所呈現的特征可能會影響當地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判態度。而在民間借貸糾紛高發,且民間借貸糾紛有虛假訴訟可能性,或者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可能還會引發其他案件的地方,法院可能就會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加大對民間借貸案件某些環節的審查力度,不輕易以單獨借條定案。
民間借貸是否發生糾紛并通過訴訟手段解決,當地法院的審判態度是極其重要的因素:如果借款人覺得以貸款人掌握的證據,在當地法院很難判決貸款人勝訴,那么,借款人拖欠還款、發生糾紛及最后導致訴訟的可能性就較大;反之就較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為當事人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設計時,當地民間借貸的狀況及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判態度是必須考慮的因素。
三、法律工作者自身加強對民間借貸有關規定的學習
民間借貸案件表面上看起來是非常簡單的案件,舉證責任分配明確,證據種類相對單一、簡單,事實判斷非此即彼。但在實踐當中,民間借貸案件卻異常復雜,比如:有的案件本是其他法律關系(如買賣、租賃、承攬等)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最后卻以債務人出具借條或欠條等方式表現為借貸關系;比如:有的案件當中,當事人之間本無借貸關系,而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等目的而虛構與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事實等。
與此同時,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卻非常零散、混亂,有的規定甚至相互矛盾。關于民間借貸的現行有效的直接和間接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刑法》等法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行政法規;《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司法解釋;《貸款通則》等部門規章以及一些規范性文件當中。這些規定,很多并不常用,因此即便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也難以全面掌握。而相關規定的零散、混亂,導致民間借貸缺乏穩定的法律制度支持,并表現出極強的政策導向性。而政策所固有的原則性等特點,又導致當事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無所適從。
具有上述兩點原因,法律工作者對于民間借貸相關問題的學習不同于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是工作的前提,不是工作本身;而關于民間借貸相關規定及問題的學習,學習本身就是工作的重點之一。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從事民間借貸非訴法律服務工作中,除了必須預先掌握現行有效規定(能夠比較準確地區分民間借貸與高利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之間區別)外,還必須隨時跟蹤學習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規定和做出的生效判決。工作當中的跟蹤學習,雖不能直接提供法律以及,卻可以提供民間借貸易發糾紛環節等相關信息,有助于民間借貸糾紛中的風險規避設計。
四、幫助、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風險分析
由于民間借貸的方便、快捷、方式靈活、手續簡單等特點,讓其在具有閑置資金的貸款人和急需資金使用的借款人之中都備受歡迎。但民間借貸這些競爭優勢的過度發展,必然也帶來風險增大和當事人忽視風險存在等負面影響。如:貸款人或礙于情面不便推辭,或因追求借貸利息,急于為閑置資金找到出路而忽視對本金安全的相應考慮;借款人為幾塊擺脫資金困境而忽視對資金使用獲利能力、自身承受能力及利息支付壓力的正確考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過程中,應當將借貸風險提示作為一個工作重點,指導當事人進行相關風險分析。
對于貸款人,應引導他樹立本金安全高于利息回報的風險意識,并指導他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資金獲利能力、借款人本身的還款能力等可能影響按期還款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在確定是否借貸時,不宜將相互信任等非實質因素的作用過分放大,更不宜一味追求較高利息回報而忽視本金安全;在有多個借款人可以選擇時,應首先從本金安全的角度考慮,不宜非要堅持利率標準的隨行就市。
對于借款人,應提示其對自身利息承受能力和還款能力的估計必須客觀、理性,并有相應數據參照或有足夠依據支撐。借款人在陷入資金困境決定舉債時,往往會有一種“渡過這一關,情況會很快好轉”的自我安慰,而這種自我安慰,必然導致其對還款能力的估計失真。因此,對于急于舉債的借款人,應詳細詢問他做出“能夠承受利息壓力并能按時還款”判斷依據,從旁觀者的角度對其估計進行分析后提出建議,并提醒他:飲鴆止渴般的舉新債還舊債,摧垮其資金、財產體系的速度遠遠大于自己想象的速度;對于利息支出明顯超過自身財產承受能力的,選擇放棄比選擇堅持更加明智。
五、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
由于民間借貸系實踐合同,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因此,民間借貸當中的非訴法律服務有別于其他合同案件,其他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審查,而民間借貸中擬定和審查借貸合同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借貸行為控制的核心是借貸款項的交付。
對貸款人,應提示其在交付款項時留下足夠的依據,比如:在借貸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至某賬號,在通過銀行付款后將相關依據同借款合同一起保管;以現金方式支付的,要求借款人書寫收條并注明系某借款合同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寫明借款已于何時何地交付;以及款項交付時盡量有第三人在場見證等方式。
對借款人,應提示其注意款項交付后在書寫借條或收條的先后順序,所寫憑證記載金額同時用大小寫注明并與實際收到金額一致等,防止相關憑證書寫并交付給貸款人后貸款人不提供貸款,或者在交付款項時預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
六、指導當事人做好貸后風險管理
民間借貸產生后,其核心風險就是款項是否能按期償還。該風險不僅僅是貸款人的風險,對借款人同樣是風險。因為如果不能按時還款,借款人必將遭受訴訟等方式的強制追索,影響自身經營持續及財產管理、使用計劃,同時還會遭到自身人際關系圈的排斥。因此,貸后風險管理,不論借貸哪方都應進行。
中圖分類號:F2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5-0195-02
民間借貸指個人向集體及其互相間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議、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間信貸主要發生在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個人、企業及民間借貸組織之間的以貨幣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和本息償付活動。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金融活動,具有自發、高效、手續便捷等特點,在金融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集中地和農村地區較為活躍,對資金供給和需求有一定的存在意義。
一、閩東地區民間借貸概況
近年來,民間借貸市場越顯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借貸用途日趨多樣。據寧德惠鑫金融公司調查顯示,閩東地區民間借貸無論從規模和利率方面都呈現階段性上漲,此外,一些經濟相對不發達的縣、市也已出現民間借貸市場泡沫化的局面,參與民間借貸的人員和借貸組織數量不斷增加。
筆者通過走訪和問卷調查相結合的方式,發放130份調查問卷,收取117份有效問卷。統計后顯示,對于資金需求。約22%的民眾選擇銀行貸款,78%的人樂于向親朋好友、金融公司和“草根放貸人”借入資金。為進一步了解需求構成,對這78%的人群進一步了解,結果90%為短期資金需求,并根據市、縣、鄉等不同區域,對資金的用途、借出資金占收入的比例和利息率做了調查,如表1所示。
據表1中所示,資金用途總體表現為商用和房屋建造(購買),對于醫療等不確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民眾對民間資金的需求,反映出民眾對民間資金的需求傾向于急需、數額較大等項目,而這類需求是正規金融難以提供便利服務的。另一方面,民眾對自有資金的貸出(投入民間借貸市場)約占收入的3成,利息率多為10%以上,民眾參與民間借貸市場的熱情度較高,且急需此類收益較高的金融理財方式。
二、閩東地區民間借貸規范化的緊迫性
(一)案件頻發,隱藏高風險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至2012年共受理涉及民間借貸、公司、企業的各類糾紛案件10 887件,上升60.6%,涉案金額19.9億元人民幣,上升207% 。案件的頻發暴露出民間借貸市場巨大的風險,主要體現為:一是泡沫破裂后資金鏈的斷裂。民間借貸往往伴隨著高利率、高收益和不斷擴大的借貸泡沫,當借貸資金幾經轉手后利率倍增,資金的最終使用者一旦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將使借貸資金鏈斷裂,引發一連串的借貸糾紛。二是存在違法融資行為,加劇民間借貸市場動蕩。在糾紛案件中有近3成具有詐騙集資和騙資性質,發起人以畸高的利息為誘餌,組建民間借貸組織,騙取民眾參與,集資后往往不能償還本息。另外,由于民間借貸市場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組織借出資金后難以有效監督資金用途,因此資金易被違法使用難以收回本息。
(二)利率畸高,危及經濟穩定
寧德市順鑫擔保公司統計顯示,2012年各月份寧德民間借貸的綜合年利率約20%。而目前的實體經濟正處于下行價段,多數中小企業年利潤不到10%,長期運用民間借貸等同于“慢性自殺”。根據市場規律,以逐利為目的的資本最終只能選擇從實體經濟中抽逃,轉而加入民間放貸的行列。由于金融是不直接創造價值的,一旦形成這樣的慣性,將反作用于實體經濟并產生負面影響。事實上,這樣的風氣正在逐漸形成。
(三)新舊債交替,引發惡性循環
民間借貸方便、快捷,是解決資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如果使用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問題,難以按時償還民間借貸債務,再次從民間借貸市場借入資金,新債還舊債,通過利息的滾動,資金成本將會大大增加,給資金需求者背上沉重的包袱,且容易引發債務糾紛。同時如果民間借貸市場與銀行信貸嫁接,易造成銀行難以掌握民營企業資金狀況的局面,從而難以做出正確的決策。
三、閩東民間借貸規范化路徑選擇
(一)規范借貸程序,減少借貸糾紛
根據問卷調查,60%的借貸參與者認為應當訂立一份標準化的借貸合同,以便于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監管;47%的借貸參與者認為應當盡快讓仲裁機關介入民間借貸行為,并對民間借貸辦理公證;43%的借貸參與者認為民間借貸的整體流程應由指定機構進行登記和備案。因此,政府應為民間借貸流程提供契約自由與契約權益的保障,增強民間借貸市場的可預期性,和穩定性。具體措施為:(1)訂立規范化的民間借貸合同和憑證。內容涵蓋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付款期限和付息等要素,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發生的可能性。(2)建立民間借貸行為信息登記庫。凡是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均須在相關的監管機構登記和備案,并且對登記和備案的民間借貸行為應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同時間接的引導民間借貸從以往的地下金融模式轉為陽光化金融模式,并接受監督管理,提高對此類“草根金融”的可控性,為國家的金融宏觀調控奠定基礎。(3)引入民間借貸仲裁制度,為民間借貸糾紛提供仲裁和公證。由于仲裁程序較司法程序更為便利,對當前頻發的民間借貸行為較為適用,應鼓勵借貸雙方通過仲裁進行公正,防范風險擴大化,避免糾紛的蔓延,減少民間借貸糾紛成本。
(二)政府主動介入,加強監測與管理
在民間借貸逐漸陽光化的今天,政府已不能僅作為旁觀者,而應當依照相關法律,適時介入民間借貸市場,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工作,切實提出有力措施對標會加強引導和管理。一方面,政府部門可以對民間借貸組織進行依法登記,按區域將標會組織者進行集中管理,約束會首,同時加大經偵部門的監察力度;另一方面,政府應適時介入民間借貸市場。長期以來,政府的融資難度相對較低,國有大型銀行機構的資金占有占多數,今后在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對于短期融資,政府可嘗試向民間借貸市場“拆借”,類似做法20世紀九十年代初在閩南地區已有出現。“拆借”是銀行同業之間為解決資金的短期不足,而采取的期限短、高利率、高靈活性的借貸行為,政府可仿照此做法,嘗試事先與規模較大,信用度好的民間借貸組織訂立合同,一旦企業遇到短期流動性不足,由政府引導,參考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借入民間資金,解決資金的短期流動性問題。由于政府引導的利率具有一定權威性,并通過“拆借”行為與民間借貸組織進行嫁接,對市場有一定的指導意義,這一做法對于缺乏信息來源的民眾,能依據這一“官方”利率,有效判斷當前民間借貸市場的風險和收益。
(三)引導借貸組織,使之成為金融業的有益補充
從閩東區地民間借貸開展的形式來看,民間借貸組織數量的不斷增長,借貸組織之間資金的相互交叉流通,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鼓勵發展合作金融,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范本,嘗試在民間設立在金融監管前提下的會員合作制的民間金融機構,是引導民間借貸走向規范化、陽光化的一條道路。在閩東地區,民間借貸組織(標會)占比例最高,應規范引導民間借貸組織(標會)的運作,使其運營模式走向合理化。具體做法為:一是加強宣傳教育,普及金融知識。參與民間標會的民眾對于市場利率及金融運轉規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其參會目的均為高收益的誘惑,與收益相對應的金融風險缺乏有效的認識,有一定的盲目性。應通過報刊、雜志以及社區集中學習等方式,讓民眾有效的理解金融投資與風險知識,更合理的分析標會的運作,進行理性投資。二是堅決打擊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行為。民間標會長期以來作為“地下融資組織”,在發展過程中難免魚龍混雜,存在一些非法融資行為,利用高額的利息欺詐性融資,形成寶塔式甚至帶有非法傳銷性質的集資行為。經偵部門應加大查處和打擊力度,維護民間借貸組織的健康運作。三是嘗試實行資產抵押制度,增強交易可靠性。民間借貸案件的糾紛由來已久,常有資金借入者由于經營虧損且未實施抵押擔保,導致資金借出者即使勝訴也難以追回款項的事情。事實上資產抵押在多數正規金融產品的交易已十分普遍,但對于民間借貸組織,閩東標會的入會提供抵押物的現象還不甚普遍,多數是以個人誠信為基礎,部分有請信用較好知名度高的人作擔保,卷款逃跑的會員大多無抵押擔保物,標會將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嘗試引入貸款擔保和抵押品,并通過法律,保護合法的抵押貸款行為。
(四)加快村鎮銀行建設,疏通民間資金流
村鎮銀行作為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試點機構,擁有機制靈活、依托現有銀行金融機構等優勢,能夠有效填補民間金融的空缺,對民間借貸市場具有引導效應,其發展能有效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的交易行為。自2007年以來,村鎮銀行取得了快速的發展,為民間借貸市場資金的流動提供了渠道,同時也是解決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金融服務缺位等“金融抑制”問題的創新之舉。這對于促進閩東地區投資多元、種類多樣、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新型區域金融體系有積極意義,進而也能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和進步。2007年,寧德市第一家村鎮銀行福鼎恒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3月,中央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鼓勵民間資金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這給閩東地區村鎮銀行的建設帶來了新的契機,村鎮銀行的“鯰魚效應”能夠激活農村金融市場,打破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農村信貸市場的壟斷地位,并且稀釋民間借貸市場不斷膨脹的資金量。
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是對金融市場多元化的補充。當前,閩東地區民間借貸有參與者多,資金數額大且自發性、創造性和便利性的共性,但其非理性、盲目性、泡沫性、高風險性和易于擾亂正常金融競爭秩序的弱點也逐漸顯現。為此,要堅持在相關法律的框架內,加強對閩東地區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引導和疏通,逐步推進閩東地區民間借貸的規范化、陽光化運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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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資產、經濟收入等情況,判斷其是否具備償還能力;其次看借款人的信譽,切莫因礙于面子、聽信花言巧語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
二、注意明確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販毒、吸毒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三、注意簽訂書面合同。該法官說:“借據記載的內容過于簡單,發生糾紛時對于借據記載內容往往會有不同解釋,引發爭端,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合同中應當寫明借款人、借款金額、用途、利率和還款時間等內容,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
四、注意明確借款利率。在借貸合同中應明確借款利率,對于借款利率的規定應合法合理,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同時,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也就是說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對于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復利不受法律保護。
五、注意保存證據。借款人還款時應有收據,或者還款后應將借條當面銷毀,以免以后惹來不必要的麻煩。
一、當前農村民間借貸的現狀
我國目前農村的民間借貸行為十分活躍,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多樣化
民間借貸的主體十分復雜,以主體為標準進行劃分,民間借貸可以分為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包括法人企業與非法人企業)之間、企業之間的借貸。
(二)民間借貸用途廣泛
在民間借貸中,其生產性借貸與生活性借貸平分秋色。生產性借貸主要用于投資大棚蔬菜瓜果、養殖奶牛、承包土地、購買農機具等;生活性借貸主要用于看病就醫、子女上大學、婚喪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學、婚喪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額支出經常會超過農戶的支付能力,這也是導致農戶借貸的主要原因。
(三)借貸方式靈活,貸款標的額不等
民間借貸的行為模式主要有三種類型:一種是口頭約定型。這種類型主要發生在親戚朋友等熟人之間,依靠血緣、道德來維持。另一種是簡單借據型。這種形式主要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以及數額較大的借貸之間,借據形式簡單,易發生糾紛。以上兩種形式的民間借貸發生糾紛之后,一旦訴諸法院,法院無法查明事實,當事人無法借助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民間借貸相關法律和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的最直接法律規定
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之中,尚沒有專門的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的存在,民間借貸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民間借貸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自然地受到相應的民事法律法規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調整。與此同時,還有一個更加具體而直接針對借貸行為所產生的糾紛做出處理的專門性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1991年7月2日第502次會議通過,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發[1991]21號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可以說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的一個最具直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
(二)對我國目前有關民間借貸直接法律規定的評價
1.法律規定零散,沒有專門法律法規調整
盡管在我國的《合同法》、《意見》以及其他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中存在某些直接針對民間借貸進行規定的法律規范,但是,我國目前尚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對民間借貸做出一個全面系統的規制與調整。而與這樣一種法律缺位的情況相比,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為一種顯性的社會事實,
與之相關的法律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
2.現有法律法規本身科學性、協調性差
在現有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之中,存在著許多不合理、不科學的地方。就拿《合同法》第196條來說:“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事實上民間合借貸合同大量存在無息借貸的情況,既然該條款包括民間借貸合同在內,那么,“并支付利息”的提法本身就有欠科學,盡管對金融機構借款而言,支付利息是肯定的,但在民間借貸,筆者認為,在支付利息前而最好加上“約定”二字。當然通過法律精神解釋的方法,這個結論應當是題中之意,但無論如何,這樣的條款還是不太完善的。
三、關于完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構民間借貸的法律價值體系
首先,民間借貸以自愿為基礎,經過當事人充分的協商達成一致簽訂合同,集中體現了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集中體現,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理應獲得法律的承認和支持。民間借貸法律的自由價值首先體現為借貸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承認了借貸主體的合法,就意味著具有了交易自由與營業自由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應受到非法的干擾。其次,民間借貸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則,但是由于沒有相關法律的支持和保護,始終處于高風險、不確定的狀態,糾紛較多,嚴重影響著借貸市場的秩序。第三,保護私有財產。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僅僅停留在財產權的確認方面,還有財產權的行使。利用財富、利用方式受到法律的保護才是對財產的長遠保護策略。
(二)關于民間借貸立法的問題
就民間借貸來看,最主要的需要解決的是其合法性的問題,至于具體的行為規則可以參照相關民事法律規范。我國現行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雖然過于零散,過于原則性,沒有形成一個體系,但卻為民間借貸法的制定提供了一個大體的輪廓,像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系中涉及的債權人、債務人及保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在《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范中都有相關的規定,尤其是《合同法》為民間借貸法提供了很好的輪廓,因此在解決了民間借貸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參照借款合同的規則辦理。如果制定專門立法,也需要結合已有的法律規范的規定,這不僅可以縮短制定民間借貸法所需要的時間,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中法制統一性的要求。
(三)完善民間借貸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
借貸雙方在協議借貸后,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登記備案。首先由政府部門制定統一的民間借貸合同范本,從借貸雙方、借貸時間、借貸金額、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放款方式、還款時間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當事人在辦理手續時填寫,并加蓋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章,合同書一式三份,借貸雙方及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各執一份。其次,每年年底由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對本年所登記的民間借貸情況統一匯總,上報政府相關部門,便于政府的宏觀調控,減少民間借貸對宏觀調控的影響,同時對社會公眾進行民間借貸的風險提示.這樣,貸款人在貸款給借款人之前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查詢借款人以往的借款還款情況,對某些借款人的欺詐行為形成了一種制約。
完善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是民間借貸發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時對于建立誠信社會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同時減少了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在司法資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時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參考文獻:
[1]戴建志.民間借貸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1997;
一、引言
隨著溫州金融體制改革的推進,民間借貸正逐步走向合法化、陽光化和規范化。而市場經濟較發達、民營化程度較高的瑞安市成為“金改”的首要試點,率先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設立瑞安市民間借貸服務中心,為金融改革提供配套服務。但快速發展的瑞安民間借貸市場有許多不成熟的地方,無論是法律規范方面,還是風險監管方面,都存在值得人們深思的問題,尤其是2011年集中爆發了老板跑路、企業倒閉事件后,民間借貸糾紛也隨之大幅增加。
國內許多學者對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有一定的研究。在現狀研究方面,吳國聯(2011)調查了溫州民間借貸市場,指出民間借貸規模龐大,利率處于階段性高位。陳康康(2011)提出隨著借貸規模的擴大,借貸人出現盲目追逐投資熱點的特點。劉磊(2012)認為從2011年下半年開始,溫州民間信用擔保體系崩潰,民間借貸基本“休眠”。在問題研究方面,王新安(2013)指出民間借貸會增加企業的債務風險,極易引發糾紛。董玉華(2013)提出高利貸行業隱秘性強、難監管,資金流向容易導致產業空心化。
綜合現有研究發現,國內學者對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研究較多,但對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較少。本文結合文獻和實地考察,從多個角度對瑞安民間借貸的現狀進行實證分析,提出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分析成因。
二、瑞安民間借貸的現狀分析
溫州瑞安市作為民營經濟較發達、民營化程度較高的區域之一,其民間借貸在總體上呈現平穩增長的趨勢。近年來,市場對民間資本的需求不斷增長,而供給基本不變甚至有減少的趨勢,使得民間資本供不應求,這導致借貸利率有上升的趨勢。借貸規模也越來越大,從過去的幾萬元擴大到現在的上百萬元,約為正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1/3。為反映目前瑞安市民間借貸市場的現狀,筆者結合文獻資料和實地考察情況對瑞安市民間借貸的現狀進行分析。
(一)瑞安民間借貸的主體與形式
瑞安民眾的市場參與程度較高,借貸主體進一步豐富,借貸形式多樣。80%的家庭和60%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活動,從過去局限于親友鄰里之間的資金互助借貸擴大到私營業主、城鄉居民與典當擔保公司之間的借貸。借貸形式呈現多樣化發展的趨勢,除了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的互助直接借貸外,還有集資、呈會、典當、擔保等高息借貸。借貸行為廣泛遍及各行各業,逐漸形成“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態勢。
(二)瑞安民間借貸資金的來源與用途
瑞安民間借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中小民營企業主和普通家庭的閑置資金。大部分居民將閑置存款投入民間借貸市場以賺取高于銀行的利息;也有一部分資金來源于銀行信貸,通過個人貸款的渠道間接流入民間借貸市場。
民間借貸資金的用途較多,既有生活消費、生產經營、項目投資等長期用途的,也有短期墊資、拆借周轉等短期用途的,其中以生產、投資為主,用于生產經營及臨時周轉的占比達到50%以上。在2011年穩健的貨幣政策下,社會資金總體趨緊,短期墊資需求增加,社會資金拆借鏈條延長,轉手環節變多,“空轉”而沒有進入實質領域的民間借貸資金有所增加。[1]但從2013年開始,瑞安民間資金被用于房地產、股市等投機活動有所減少,民間資金逐步回歸理性,主要投向生產經營領域,用于擴大再生產。
(三)民間借貸的利率
民間借貸市場不是價格統一的市場,各子市場的利率價格差距較大。據瑞安市民間借貸利率監測點監測數據顯示,2013年瑞安一般社會主體之間的普通借貸利率平均為12751‰,社會融資中介的放貸利率約為156‰,分別比去年下降0231和09個千分點。經實地調查發現,瑞安民間借貸市場的實際利率是根據借貸的具體情況而定的,不同的借貸途徑和不同的主體之間的借貸利率是不同的,一般向親朋好友借款的利率較低,約為8厘至1分5不等;而向小額貸款公司等社會融資中介借款的利率則較高,約是前者的15倍。有無抵押物的借貸利率也是不同的,在有抵押物的情況下,借貸利率為月息1分至1分5厘,而在無抵押物的情況下,貸款利率則高達月息3分至5分。
(四)民間借貸的糾紛
隨著民間借貸活動的日益活躍,民間借貸糾紛也大幅增加。自2010年以來,瑞安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數量和標的額呈現快速增長趨勢。特別是2011年下半年開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和案件標的額增長態勢迅猛,2011年下半年收案1408件,同比上升4208%;收案標的額為937億元,同比上升9757%。2012年1月至6月,民間借貸糾紛繼續保持高速增長態勢,受理案件2034件,同比上升51%;收案標的額為1698億元,為上年同期的309倍。[2]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的類型逐漸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主要有借貸無借據、借據不規范、借貸無擔保和高利貸、集資詐騙等非法借貸。但多種糾紛類型的背后不再是單一的借貸行為,而是以民間借貸為外衣,實則從事“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犯罪案件,甚至出現非法拘禁、斗毆和恐嚇等暴力討債行為。此外,一些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行為,如收款人與欠條出具人不一致等使得借款、還款事實模糊,一旦出現信用缺失、違約現象就會引起借貸糾紛,這致使民間借貸的糾紛案件逐年大幅增加。
由此可見,瑞安市的民間借貸活動較活躍,民間資本支撐著瑞安民營企業的與發展,也在較大程度上解決了瑞安市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但瑞安民間借貸在發揮作用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問題。
三、瑞安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問題
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民間借貸市場進行全國立法,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較零散,法律制度體系不完善,對合法利率的界定也不明確。這導致民間借貸行為存在較大的法律漏洞,缺乏法律制度的約束和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指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3] 而新出臺的《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雙方協商確定,國家對利率限制有規定,從其規定。[4]我國的法律對民間借貸合法利率的界定并不明確,民間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這一部分未必就是高利貸。因此,在不合法放貸和高利貸之間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界定,這個模糊點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將借貸利率提高到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左右或超過一部分,進行非法放貸活動,賺取巨額利息差卻又不造成犯罪,而如此高的利率會增加收益率較低、償債能力有限的中小企業的破產風險,從而易造成金融風險,擾亂民間借貸市場的秩序。
(二)監管體系問題
民間借貸市場缺乏有效的監管體系。民間借貸市場是自發形成的,未制定完整的監管框架,缺乏相應的履職手段和監管權限,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督管理機制。中國銀監會對民間金融的監管處于初步階段,在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規范等方面還存在問題。
監管主體不統一,多頭監管造成監管標準混亂。民間借貸機構有些是由政府或銀監局審批成立的,也有自發成立的,造成監管標準混亂、監管精力分散。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的監管責任在地方政府,但具體由哪個部門負責,各地有所不同。而瑞安民間借貸服務中心是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成立的,由瑞安金融辦監管,引入部分政府職能部門,發揮備案監管作用。但其收取的咨詢費、中介費使得借貸服務中心的成功率較低,這導致監管主體覆蓋面較小,仍有部分民間借貸沒被納入監管范圍。
監管對象分布廣泛而分散,流動性強,難以集中管理。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是普通民眾,直接借貸隱蔽性較強,借貸資本的規模不同,借貸利率變動不穩定,難以統一監管。民間借貸的利率受市場需求、經濟形勢和銀行政策松緊的影響較大,在經濟不景氣、銀根收緊的背景下,銀行信貸規模縮減,很多小企業難以從銀行貸款,只能通過民間借貸來維持生存與發展,這導致了民間資本市場的旺需求,抬升了民間借貸的利率。利率在企業急需周轉資金時上升,增加了企業的融資成本,過高的利率使企業難以度過困難期,賺得錢只夠償還每年的利息,這導致了瑞安的小企業發展緩慢,難以做大做強。
(三)信用風險
民間借貸存在借款者違約的風險。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熟人圈內,出于對借款方的信任,借貸程序簡略。一旦借款者違約,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行為就會產生較大的信用風險。民間借貸的信用風險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
1民間借貸主體間的關系親疏引起信用風險
借貸主體的關系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借貸雙方具較親密的關系,一般是出于互助心理的親屬、同事和朋友等,此類借貸利率較低,信用風險較低,發生糾紛的可能性相對較小;而另一種是借貸雙方互不相識,通過中介發生借貸行為,出借人出于牟利心理,多數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比如以本息合計方式還款或預先在本金在扣除部分利息,甚至高利貸、非法集資,此類借貸的利率較高,信用風險較高,極易引起借貸糾紛。
2民間借貸形式的不規范性引起信用風險
民間借貸行為中極少簽訂規范的合同,通常只有簡單的欠條或借據,僅注明借款人、借款金額和借款時間,而沒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還款方式等相關要素,甚至有些在發生資金轉移行為時僅以口頭協議的方式訂立。這些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行為增加了信用風險,一旦出現信用缺失、違約現象就會引起借貸糾紛,但會因手續不完備、借貸不規范而無法得到法律救濟。
3民間借貸擔保方式的約定不明確引起信用風險
民間借貸的擔保分為保證和抵押,借貸雙方一般將其作為借據中的一項條款來處理,但在有保證人的情況下往往只讓保證人簽個字,也沒注明是保證人還是見證人,有的雖寫明了“擔保人某某某”,但未注明具體的權利義務。而在約定抵押物時,占多數的是房屋和機動車,但這兩種抵押物很少有人進行抵押登記。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方式增加了發現信用風險的可能性。
(四)高利貸風險
瑞安民間借貸中高利率問題較突出,部分過高的利率易轉化為高利貸,利率越高,高利貸風險越大。高利貸行為日益隱蔽化、專業化,信息不透明程度高,難以監測,加大了政府監管的難度,對民間借貸市場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壞。
銀行存款利率較低,甚至實際存款利率為負利率。而相對于利潤較低的制造實業,放高利率的貸款能夠快捷地實現“錢生錢”的資本增值。由于資金掌控者的趨利性,高利率的民間借貸成為瑞安人投資的首選,導致民間借貸市場投資的旺需求,給高利貸提供了一個不斷滋生的機會。
經過分析發現,并非所有的高利率貸款就是高利貸,在許多民間借貸行為中,人們會把利率控制在4倍以內或者4倍左右,采用利息一次從本金中扣除的方法,如貸1000萬,實際提走900萬,但貸款人需要歸還1300萬,所以很難從合同中發現高利貸。[5]而我國對于高利貸的上限界定并不明確,這個法律漏洞會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們為了賺取高額的利息差,以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的名義,從事高利貸活動,這種沒有法律規范的高利貸就是以借貸者“跑路”或“自殺”的悲慘方式來謝幕。
參考文獻:
[1] 吳國聯對當前溫州民間借貸市場的調查[J]浙江金融2011,(8):
[2] 陳曉潔當前瑞安民間借貸市場的調查與思考[J]《經濟師》2013,(1):31-32
3、那么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調整對金融借貸有什么影響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文件在開頭即表明:“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一、當前民間借貸的新情況和新特點
(一)民間借貸主體多元化、區域分布廣泛化。目前,民間借貸的供需方組成復雜,涉及到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中小企業等甚至包括國家公務員、黨政干部、金融機構人員。據初步調查統計,城鄉居民約占20%,個體工商戶約35%,中小企業約45%。民間借貸活動分布廣泛、遍布城鄉,從農村地區生產、就醫、消費、子女上學、婚喪嫁娶到城鎮(市)購房、買車、創業、企業生產經營,可以說有經濟活動的地方就有民間借貸的發生。
(二)借貸利率和期限靈活,方式多樣。當前農村經濟發展主要靠信用社承擔,其利率執行普遍達到年利率12‰-15‰。據調查。民間借貸利率相對靈活,大多由雙方參考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根據償還能力、期限和風險程度自行協商確定,檔次多、差別大,大體在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1―2倍,平均在15‰左右,最高的超過30‰,最低為10‰,80%的調查對象月息介于10‰―20‰之間。
(三)民間借貸規模和單筆借貸金額呈上升趨勢。貧困地區金融服務相對滯后,也帶來民間借貸需求量的不斷加大,以彌補金融帶來的資金缺口。據統計,近幾年縣域民間借貸由一千多萬元,每年按一千多萬元的速度遞增,目前總量達到四千多萬元,占全縣金融機構貸款規模的5%左右。調查還發現,無論城鎮和農村,民間借貸金額單戶單筆交易額亦逐步增大。
(四)民間借貸履約率高,違約補救方式靈活多樣,但民間借貸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據了解,民間借貸違約率較低,一般在5%以下。
二、民間借貸對經濟的促進作用及潛在的風險
(一)緩解了銀行業貸款壓力,助推金融體制改革。一是民間借貸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金融機構所顧及不到的資金需求,承接了部分中小企業成長之初的融資高風險,填補了正規金融支持經濟的空白。二是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緩和銀行借貸壓力,降低了銀行資金風險。三是民間借貸注重信用關系,方便、快捷、靈活的經營方式,給銀行業帶來了一定的競爭壓力,對于各銀行業機構提高服務質量,轉變經營理念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優化資源配置,推動了產業經濟發展。民間借貸資金供需雙方相互都有一定的了解。信息優勢使放款者能選擇一個風險和收益相對合理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另外。民間借貸對推動個體、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功不可沒,從調查表明。幾乎所有的個體戶、民營企業都有過民間借貸的經歷,30%左右的民營企業表示在其發展壯大過程中民間借貸的作用不可替代。起到了銀行業機構、政府和其他部門所不可起到的作用。
(三)民間借貸削弱了金融宏觀調控效應。在總量調控上,企業在國家宏觀調控作用的范圍外進行民間借貸,使金融調控政策打了折扣。在結構調控上,宏觀調控部門可以通過引導銀行信貸資金的流向,促進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但民間借貸資金流動由于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人一些國家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企業。
(四)疏于規范對社會穩定蘊含著潛在的威脅。民間借貸私人交易較多、隨意性大、規范性差、借貸的法律要素不全,一旦出現違約,常使借貸雙方、擔保人之間關系惡化,引發一些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訴訟案件,甚至引發起惡性刑事案件。如果民間借貸演變為非法集資,將給當地經濟金融秩序造成負面影響,嚴重地將危及區域的經濟社會穩定。
三、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幾點建議
民間借貸是最早出現的信用形式。其存在是歷史淵源、社會環境、經濟基礎和金融體制等多種因素互相作用的結果,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為引導規范民間借貸,建議從以下方面加以引導和規范:
(一)加快立法進程。建議在《合同法》的大原則下,充分考慮民間借貸的特殊性,兼顧自愿、公平、合理和市場原則,盡快制定《民間借貸管理條例》,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法律界定、行為規范、利率區間、抵押擔保、糾紛處理等,從立法角度給予民間借貸活動合法的生存和發展空間,為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規范的經營平臺,讓正當的民間借貸活動走向陽光地帶,充分發揮其抬遺補缺的作用。
一、廣東省湛江市嘉粵集團破產重整案涉及民間借貸問題的分析
廣東省湛江市嘉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嘉粵集團”)注冊資本5000萬元,下設16家子公司,為湛江地產龍頭企業。根據破產程序,嘉粵集團資不抵債提出重整申請。經審計,嘉粵集團負債約70.35億元,涉債權人333戶,是全國涉案債權最大的重整案件之一。
亞太城市房地產業協會會長謝逸楓對21世紀網表示,“嘉粵(瀕臨)破產的根源是開發商過于深入商業地產與銷售資金回收緩慢導致的結果,而導火線就是民間貸款,高利息與商業地產項目投資超過開發商的承擔能力,招來破產惡果。”
嘉粵集團破產重整案件涉及債權人333戶,人數眾多,債權金額70多億,金額特別巨大,對湛江當地的金融、房地產、酒店等行業發展有著非常深刻的影響,對地方經濟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大局有直接關系,也是全國標的額最大的重整案件之一。因而得到湛江市委、市政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湛江中級法院高度重視。如今,嘉粵集團在管理人的監管下,重新步入正軌,重整后或將得以”化險為夷”,或將得到 “重生”,債權人的權益或將得到最大程度的維護。然而通過對該案件的探究,民間借貸所顯現出來的諸多問題,值得我們思考:債權人權益維護機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2009年至2011年,湛江市兩級法院共審結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4225件,二審民間借貸案件231件。三年來,在審結的一審案件中,三年審結數2010年較2009年上升23%,2011年較2010年上升41%;三年審結二審案件2010年比2009年增長15%,2011年較上年增長17%。民間借貸正是因為具備了手續簡便、隨需隨借、甚至無需抵押、無需擔保、資金快速到位等絕對優勢,使得民間融資市場越發有生機。但是,首先由于法律界限的不明確、體制方面的不完善,以及各層面的認識的不一致,以致很多地方的民間借貸處于非法或放任失控的狀態;其次,民間借貸雖具靈活方便特點,但帶有盲目性,容易在多個借貸關系之間產生交叉連鎖反應,影響社會穩定;民間借貸手續過于簡便,甚至不考慮資信,無需財產擔保,所以當發生糾紛時,往往無法解決;另外,一些人借機進行高息放貸活動,干擾了金融市場。
經過筆者資料的搜集及整理,我國《憲法》第13條,《民法通則》第85條和第90條,《民法通則》第135條,《合同法》第196條和第211條等比較零散的一些條文規定,力度不夠;相對而言,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就已經是其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一個最直接的指導性文件了。
由此可見:首先,民間借貸相關立法散亂,無專門強制性法律規范,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并且在適用問題上,既可適用民法通也可采用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其次,民間借貸案件的證據認定是難題。如借貸合同的訂立是借貸雙方的合意行為,我國并未強制要求使用書面合同,甚至可使口頭約定形式,借貸雙方一般都比較隨意,以“借條”、“收據”等形式進行;再次,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定模糊,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條文相對不清晰;另外,“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或已不適用。
二、對民間借貸債權人權益維護機制的探索
民間借貸雖然是必須的普通的經濟行為,但也可能誘發不良的社會問題,甚至異化成經濟犯罪。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盡快出臺專門針對民間信貸的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出臺專門法律,是使民間信貸實行有法可依的最有效途徑,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在民間獲取信貸資金,打破目前銀行壟斷信貸資金的局面,并保障出借人的放貸權利,將使民間信貸的合法性得到肯定和保護。
(二)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犯罪的界限
首先要界定兩者的目的,民間借貸是為了彌補生產經營或日常生活中出現的資金缺口,而非法集資一般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其次界定兩者的資金來源,民間借貸放貸資金源自債權人的自有資金,而非法集資來源于非法吸收的公共存款、國外熱錢等。
(三)加強法律監管,完善機構機制建設
政府應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指導,將民間閑散資金引向國家鼓勵的行業,促進經濟健康發展;鼓勵民間借貸行為盡量采用完整的書面借貸合同,維護債權人權益提供合法有力的依據;構建企業誠信系統和信用體系,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促進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建立民間借貸監測體系,設立民間金融監管機構,將民間借貸納入我國金融監管范圍。及時掌握民間借貸資金來源和利率水平,指導民間借貸合理合法進行,使得民間借貸風險可控。
(四)推進民間借貸利率市場化建設
放開資金價格,把民間借貸引導到市場正常運行的軌道,讓民間借貸利率真實反映金融市場不同主體對資金的需求,一方面充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一方面使債務人及時獲得借貸資金。在完善、有效的民間金融風險監控體系中,參考具體時間段的貨幣政策,貨幣存量等重要經濟指數,由國家金融主管機構專門制定《民間利率分類動態指引》,實行分類管理和定期利率浮動的指引,引導民間資金流向,讓民間資金得到有效的利用。
參考文獻: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新舊動力轉換的關鍵時期,落實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著力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是當前經濟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在此背景下,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國金融和法律體系相對不健全,民間借貸存在一定負面影響,其粗放、自發、紊亂的發展一直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邊緣;其盲目、無序、隱蔽的缺陷日積月累疊加凸顯,民間借貸風險漸增,隱患愈加突出。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規定》賦予民間借貸身份合法化
長期以來,傳統金融機構與民間借貸共同為企業發展“輸血”,其中民間借貸滿足了諸多中小微企業、個人的借貸需求,成為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散亂分布的資金“賣場”。由于手續簡單、放款迅速、操作靈活,民間借貸規模不斷擴大,但由于缺乏監管與行業標準,粗放、自發、紊亂的發展也帶來負面影響,跑路現象層出不清,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也逐年上升,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
業界人士表示,此《規定》的出臺,讓民間借貸走向合法化了。在此之前,民間借貸一直是在民間存在的一種融資信用形式,并沒有一個合法身份,而《規定》則給了民間借貸一個合法身份,這對于提升民眾信任度、提振行業正能量來說都是利好,更有利于陽光化民間借貸的發展。
《規定》明確民刑交叉案件處理辦法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日趨多元復雜。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此類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問題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協調與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這一部分主要包括:1.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一規定有利于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時能夠更好地協調一致、互相配合。2.對于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規定》明確利率界限摘除高利貸帽子
一直以來,在民眾眼里,民間借貸始終與高利貸的稱呼糾纏不清。一家出現問題,整個行業發展都會受到信任危機的重創,嚴重制約了規范企業的發展。而最新的司法解釋中,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定義范圍、事先未約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復利等問題都做了具體規定,正視了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最引人關注的當屬重新定位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范圍,民間借貸年利率24%以內受法律保護,36%以上視為無效合同,在24%到36%之間的合同視為自然債務。而在此之前,對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合法上限規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規定》出臺的重要意義不亞于一場金融改革。以24%、36%兩個具體數字劃定了利率的‘兩線三區’:一個是年利率24%以內的完全受到法律的保護,24%-36%區間是自然債務區,借貸雙方意思自治,可自由發揮,超過36%的才是高利貸。可以說,這一利率范圍的重新界定,更符合當下的現實情況,給合法的民間借貸松綁,與高利貸明顯區分開來,有利于合規企業更廣泛的開展投融信息中介服務,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讓企業迅速獲得所需資金,滿足自身經營發展需要。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5-0195-02
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一些經濟問題也逐漸的暴露出來。一些中小型企業運營過程中是非常容易發生資金短缺的問題,解決的最佳途徑就是通過民間借貸來維持企業的運營,所以也就導致了民間借貸的繁榮發展。民間借貸在沒有一套科學的規范約束下,存在借款的金額比較大,而且借貸方式靈活、利息高的特點,通俗的說就是高利貸。最后可能會出現非常多的法律糾紛。本文就民間借貸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以減少民間借貸出現法律糾紛的機率。
一、民間借貸的基本情況
民間借貸,又稱為“灰色金融”,但是在經濟發展的大潮中,也逐漸的活躍在金融市場中。民間借貸在我國出現的歷史比較悠久,大概有四千多年的時間。起初的時候發展并不好,甚至在幾十年間再無蹤跡。直到改革開放的春風吹過,民間借貸又慢慢地出現在人們的視野,并逐漸壯大規模。民間借貸雖然在不斷地發展,但是由于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在法律之外的夾縫中求生存,發展也是步履維艱。民間借貸主要有地下錢莊、中介、擔保三種模式。三種模式各具特色,發展是非常的快的。
我國的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主體,非公有制經濟一直沒有受到重視,從而一些中小型的企業在資金上得到的支持是非常少的,甚至是沒有,所以中小型企業要想取得發展,最好的選擇就是民間借貸,省去了向正規的銀行貸款的程序。民間借貸是可以非常快的拿到錢的,因此也節省了中小企業的時間,以更好地抓住發展的機遇。
二、民間借貸值得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沒有明確的規定
關于民間借貸法律是非常少的。在目前受理的關于借貸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按照非法集資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來量刑。民間借貸是國家支持的非正式融資形式,但是由于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與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一樣的,而法律對此也沒有詳細的界定,所以就導致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得不到保證。借貸的風險性是非常高的,進行借貸的雙方都擔心會出現糾紛。而僅有的一些法律法規只是限制一些非法集資的行為,卻并無明確的規定,也沒有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而且相關的法律條款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定是不統一的,有的法律是允許的,而有的法律是嚴令禁止的,所以在同一件借款事件中,依據不同的法律就會產生截然相反的審判后果。所以民間借貸的的形式究竟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方式是非常難以抉擇的。
(二)民間借貸的成本太高
民間借貸是沒有法律保證的,所以在交易的雙方心中是沒有一個準則的,因而雙方就會在交易的過程中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借款的規則商定方面,這些時間的浪費對交易雙方都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由于法律的缺失,制度是非常不完善的。因此在債務到期的時候,而借貸人卻沒有能力償還的時候,法律不能保證放貸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當前我國因為誠信的缺失,更為民間借貸帶來了許多的風險和不確定因素。
(三)在經濟法中存在的問題
1.打亂金融市場秩序
如果一個地區經濟的發展過度依賴民間借貸,就會影響國家一些的金融政策的推行,官方金融機構也就不能統計出相關的經濟信息,國家也就很難全面的把握金融發展的趨勢,制定合理的金融政策、貨幣政策推動我國金融市場的繁榮。因為民間借貸的的快速發展,而管理制度又不完善,資金的使用沒有合理的計劃,所以會導致我國金融市場秩序的紊亂,嚴重影響經濟的發展。
2.過分拉升借貸利率
正規銀行貸款利率是由國家宏觀調控的經濟政策統一制定的,而民間借貸卻是完全相反的,是由借貸雙方自己商定的利率,一般是根據借款的時間長短、還款能力來定的,而且通常來說借貸的利率是遠遠高于銀行的利率,對國家在經濟上的宏觀調控是有著比較大的影響的。因為放高利貸獲得的利潤比較大,許多人會因為禁不住誘惑去進行一些非法集資活動,而且大多數群眾對于民間借貸是完全不了解的,因此可能會被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參與到這種非法行為中去。就民間借貸來說,放貸人大多數是為了利益,所以最關心的是利息和本金能夠收回來,對于借出去的錢用來干什么是完全不關心的。而不可避免的是有的人借錢是為了做一些違法的事情,不僅影響了經濟的正常發展,而且還會影響社會穩定。
三、民間借貸在刑法上出現的問題
(一)非法集資事件增多
進行非法集資的人大多數是抓住了一些人想要輕易獲得利益的心理,編造故事,讓他們相信可以賺錢;被騙的群眾大多數都是對這種集資行為不了解的,不知道如何分辨是否為詐騙行為,盲目投錢進去,最后導致血本無歸。
(二)為洗黑錢提供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