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研究背景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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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研究背景

篇(1)

中圖分類號:C91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3)03—0076—06

近年來,醫療糾紛及其引發的醫療暴力、“醫鬧”事件是社會各界關注的重要問題。對于醫療糾紛,學術界的研究成果相當豐富。在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以“醫療糾紛”為主題的論文,可以搜到4933篇,但是這些成果基本上集中在醫學和法學領域,而且多數以城市地區的醫療糾紛為研究對象,專門討論農村地區醫療糾紛的成果相當缺乏。在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以“農村醫療糾紛”為主題的相關論文僅可以搜到6篇。與城市地區相比,農村地區無論是在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完善性方面,還是在居民的醫療知識和法律意識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異,而這些因素都對醫療糾紛的解決產生直接作用。在此意義上,極有必要對農村地區的醫療糾紛及其解決狀況進行實證研究。

一、研究現狀及問題

糾紛以及糾紛解決是法社會學關注的核心論題。就本研究所關注的糾紛解決來說,學者們大體上沿著兩個維度展開討論,一個維度是糾紛解決的過程、程序,另一個維度是糾紛解決的方法、模式。其中菲爾斯蒂娜(William Felstiner)和薩拉特(Austin Sarat)提出的“糾紛金字塔”是討論糾紛解決方式的主流范式。在糾紛金字塔中,各層級的糾紛解決途徑同時存在,人們的冤屈、不滿大部分通過較低層級的非正式的糾紛解決途徑來消除,只有少數日常生活中的糾紛演變成法律層面上的糾紛,并通過金字塔塔頂的司法途徑來解決①。

具體到中國社會情境,麥宜生指出,在選擇糾紛

收稿日期:2012—11—08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轉型期社會不滿情緒的法社會學研究》(12CSH013);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轉型期農村民間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研究》(10CSH00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糾紛過程與暴力生產:對中國農村社會暴力糾紛的研究》(FRF—TP—12—126A)。

作者簡介:邢朝國,男,北京科技大學社會學系講師,社會學博士(北京100083)。

李飛,男,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的解決途徑時,農民與行政系統關系的密切程度對其訴諸法律的行為有明顯影響②。陸益龍更進一步強調,無論是行政正義系統,還是司法正義系統,農村居民基本上是根據自身的社會資源來選擇利用的,并且在現實的糾紛解決中,他們多數傾向于自己找對方商量解決或者求助非正式的調解,而不是訴諸于行政正義系統或者法律途徑③。郭星華等用“理性選擇”來概括農村居民對待司法正義系統的態度④。上述有關糾紛以及糾紛解決的知識有助于我們對醫療糾紛的理解。

就醫療糾紛這一特定的糾紛類型而言,其發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預防和解決醫療糾紛是研究者關注的重要議題。其中高曉飛等將醫療糾紛產生的前三位原因歸納為專業診療護理技術水平差(22.95%)、服務態度差(21.24%)和醫患溝通障礙(12.61%),并指出外科是醫療糾紛發生比例最高的地方(34.8%)⑤。吳衛青等通過問卷調查發現服務態度(醫方原因)、難以預料和避免的醫療意外或并發癥(第三方原因)、患方對醫學知識的不了解及對治療的不配合(患方原因)是引發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⑥。

至于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2002年國務院公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醫療爭議的三種解決途徑為協商、行政調解和民事訴訟,但在實際的醫療糾紛解決中,民間調解、仲裁等也常被使用,呈現出多種糾紛解決途徑并存的狀態⑦。梁雨合等對60起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分析顯示,絕大多數的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協商方式解決的(61.7%)⑧。更為系統的研究結果表明,大部分患方愿意通過溝通、調解這些非正式的糾紛解決途徑來化解醫療糾紛;多數患方不愿意通過醫療事故鑒定以及法律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認為醫療事故鑒定以及法律訴訟不利于糾紛解決的患方比例遠高于認為有利的患方比例⑨。對此,徐昕等認為,患方之所以傾向于選擇直接與醫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不愿訴諸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根源在于醫患之間的不信任以及患者對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不信任⑩。在這些研究的基礎上,研究者們提出了諸多防范和應對醫療糾紛的措施,其中完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是研究者們的普遍共識,尤其是建立中立有效的第三方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完善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被認為是化解醫療糾紛的關鍵。

至此,筆者提出的研究問題是,上述研究結論在多大程度上適用于中國農村地區?換言之,中國農村居民究竟是怎樣解決醫療糾紛的?他們是否也遵循上述研究所提及的糾紛解決方式和邏輯?

二、理論視角與研究假設

既然城市地區的醫療糾紛大部分是通過協商、調解等非正式途徑解決的,那么可以預估的是:農村地區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遠沒有城市地區健全,農村地區的醫療糾紛也極有可能通過非正式途徑加以解決,只是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村居民在遇到醫療糾紛時忍著或消極回避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至于患方為何傾向于非正式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現有的研究大體上從兩個層面加以分析:一是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層面,即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不完善、效率低下;二是患方層面,具體包括患方的法律知識、權利意識、收入水平(是否能夠支付得起法律服務的費用)、社會關系網絡以及對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信任狀況等。這些研究都忽視了一個極為重要的變量,即引起醫療糾紛的疾病的嚴重程度。該變量會影響患方對訴訟成本和收益的衡量。根據訴訟成本假設,“人們在選擇是否訴諸法律時會考慮訴訟成本、風險和收益……在訴訟成本過高、風險過大,而收益過小的情況下,當事人往往會選擇規避法律?!币虼耍瑢τ谀切┯善胀膊』蛘咻p傷引起的醫療糾紛,被訪者提訟的可能性理論上要小于那些由嚴重疾病或者重傷引起的醫療糾紛,因為前者預期的收益通常要小于后者。

在此意義上,引起糾紛的疾病的情況本身會影響患者對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而現有研究鮮有關注這一方面。同樣,在當前糾紛解決的研究范式中,研究者們傾向于假定同種類型的糾紛對糾紛當事人而言具有同樣的意義和影響,這一傾向在量化的數據研究中最為明顯,其結果是研究者忽視同類糾紛的內部差異對糾紛解決方式選擇的影響。鑒于此,筆者在分析農村居民選擇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時,特別關注醫療糾紛本身,將引起醫療糾紛的疾病的嚴重程度作為一個變量,考察其對農村居民選擇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影響。這一嘗試有助于澄清糾紛解決研究領域中的預設和籠統的認知。

至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假設一:農村地區的醫療糾紛多數是通過非正式途徑解決的。

假設二:引起糾紛的疾病的嚴重程度會影響農村居民對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假設三:對于由普通的疾病或者輕傷引起的醫療糾紛,農村居民更傾向于忍著。

三、數據及變量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擬在對中國農村居民遇到的醫療糾紛進行描述性分析的基礎上,探討農村居民是如何解決醫療糾紛的,并且運用社會統計方法分析影響農村居民選擇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因素。

本文所使用的數據來自于2010年“法律與農村居民生活”調查。該項調查由麥宜生主持、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系組織實施,共包含河南、湖南、江蘇、陜西、重慶5個省份30個行政村。調查采用入戶訪談的方式進行,調查對象是通過入戶隨機抽樣表選取的。此次調查共回收有效問卷2990份。

問卷共包含三部分內容。一是個人和家庭的背景信息;二是調查對象與村委會、政府的互動情況及其對村委會、政府的認知和評價;三是關于糾紛的問題,其中糾紛涉及財產所有權、農地、醫療、計劃生育、債權、消費、婚姻、勞動報酬、人身傷害、子女教育等內容。醫療糾紛類型是筆者關心的重點。

四、中國農村地區醫療糾紛的描述性分析

(一)醫療糾紛狀況的一般性分析

前文已經提到,在2990名被訪的農村居民中,134名遇到過醫療糾紛(4.5%)。在這134名被訪者中,80.6%的被訪者遇到過1次醫療糾紛,19.4%的被訪者遇到過2次及以上的醫療糾紛。另外,根據表1的數據,70.1%的醫療糾紛涉及的疾病屬于普通疾病或輕傷,28.4%的醫療糾紛涉及嚴重疾病或重傷。在處理醫療糾紛時,超過1/3的被訪者選擇忍著(32.3%),大約1/5的被訪者是通過找人幫忙或者找有關部門來解決醫療糾紛的,接近一半的被訪者選擇自己與對方商量解決(47.4%)。該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驗證了本文的假設一。

對于那些通過找他人或者有關部門來幫忙解決的醫療糾紛(27起),有29.6%的糾紛找的是各級干部(其中4起糾紛找的是村干部,2起糾紛找的是鄉干部,1起糾紛找的是在縣級機關工作的親戚,1起糾紛找的是在市級機關工作的親戚),33.3%的糾紛訴諸公安派出所、法院、律師等法律途徑(9起),22.2%的糾紛尋求醫院領導的幫助(6起),14.8%的糾紛找的是身邊的熟人(4起)。另外,在找這些人或部門幫助解決糾紛時,57.1%的被訪者是通過熟人關系找到的。就糾紛解決的效果來看,有85.2%的被訪者認為糾紛解決的結果和其所期望的差不多(22起),7.4%認為比期望的要好(2起),11.1%認為沒有達到期望的結果(3起)。

在134起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只有5起醫療糾紛出現了毆打、人身傷害以及財產破壞的行為,占到所有醫療糾紛的4%,而且在這5起涉及暴力的醫療糾紛中,3起是被訪者一方先動手的,1起是對方先動手的,1起是分不清是哪一方先動手的。另外,對于那些在糾紛解決過程中沒有發生暴力的醫療糾紛,被訪者一方準備或聲稱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7起(6%),對方準備或者聲稱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2起(1.7%),雙方同時準備或聲稱要使用暴力手段的有2起(1.7%),這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沒有發生暴力的醫療糾紛,有發生潛在暴力可能的占9.4%。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糾紛解決過程中已經實際發生的暴力,還是潛在的暴力,被訪者一方實施暴力的概率均大于對方。

六、結論

基于實證調查數據的分析,中國農村地區的醫療糾紛及其解決狀況大體如下:第一,農村醫療糾紛發生的概率大約在4.5%。第二,大約1/3的醫療糾紛是由嚴重疾病或重傷引發的。第三,自己直接與對方協商解決是農村地區醫療糾紛解決的主要途徑,其次是忍著。第四,農村地區醫療糾紛引發暴力事件的比例并不高,但潛在的醫療暴力需要被防范。

另外,本文的研究也表明,被訪者的受教育水平、勞動狀態以及引發醫療糾紛的疾病的嚴重程度與其對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之間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進一步的回歸分析則顯示,受教育程度越高,被訪者選擇自己直接找對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能性越大,消極忍耐的可能性越低;長期在外務工者遇到醫療糾紛時忍著的可能性更大;引發糾紛的疾病的嚴重程度越低,被訪者選擇忍了算了的可能性越大??傮w上,本文的三項研究假設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驗證。因此,研究者在糾紛解決方式的定量研究中忽視同類糾紛的內部差異的做法需要被檢討。

至于農村居民偏向于非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這一狀況不難理解。一方面,專門的醫療事故鑒定、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以及獨立的第三方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對于農村居民而言遙遠而陌生。在這種情況下,回避忍耐或者自己找對方協商便是農村居民處理醫療糾紛的常見方式。另一方面,作為個體的糾紛當事人與作為組織的醫療機構打官司,通常組織化程度高的醫療機構更具優勢。正如格蘭特(Marc Galanter)所指出的,“組織與個體打官司的勝訴率遠高于組織與組織打官司。個體與組織打官司所遇到的困難遠多于個體與個體打官司”。關于這一點,布萊克在“案件的社會結構”理論中有詳細的闡述。因此,農村居民組織化程度較高的醫療機構的可能性是比較小的。

本文的分析結果對于引導農村居民選擇合理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尤其是有助于改善農村居民用忍著的方式消極處理醫療糾紛。首先,糾紛當事人的受教育程度對于醫療糾紛的解決有重要影響,提高糾紛當事人的受教育水平(如普及相關的醫療知識和法律知識)有助于增強其解決糾紛的能力。其次,鑒于身體健康狀況不佳的糾紛當事人更可能用忍著、息事寧人的方式來處理醫療糾紛這一狀況,相關部門對這一類人應給予特殊關注,如有針對性地提供一些便捷的服務等。最后,針對在外務工的糾紛當事人在遇到醫療糾紛時更可能忍著的情況,正式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應該考慮這一群體的現實狀況,盡可能簡化相關程序,縮短糾紛處理的周期,降低糾紛當事人的時間成本等。

篇(2)

[中圖分類號] R-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4721(2010)03(a)-139-04

Analyses and discussions on questionnaire survey about the present medical dispute in prison

WANG Xudong1, ZHONG Xinfeng1*, LIU Jianjun2

(1.The Judiciary Constabulary Hospital of Guangdong Province, Guangzhou 510435,China;2.The Yangjiang Prison's Hospital of Guangdong Province, Yangjiang529935,China)

[Abstract] Objective:To initial understanding the characteristic about the present Medical Dispute in Prison and investigating an effective way to it's management in future from questionnaire survey about the hospitals of Prison in China. Methods:We selected hospitals of Prison in Guangdong Province, retrospectively collected all cases of the present Medical Dispute in Prison and their recent management, and separately made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the dates. Results:1. There was 20 hospitals of Prison finishing the questionnaire, and we collected 22 cases and “5-question” was answered entirely. 2. Criminal death (including “sudden death”) was the main Cause of Medical Dispute of Prison, and there were two noteworthy phenomena, because of family members doubting cause of death while requesting judicial expertise, and family members or Criminals demanding compensation but being an action little (separately being 95.8%, 31.8%, 68.1% and 4.5%; with significant difference, P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 Prison; Questionnaire survey; Analysis; Management

近年來,隨著我國監獄事業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監獄醫療糾紛也日益表現突出。于2008年全國第六屆監管醫學理論研討會期間,河南省豫東監獄趙毅等和云南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楊星都對此作了研究報告[1~2],其成果對監獄醫療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目前,我國監獄系統多單位合作的相關研究較少。為初步了解近年監獄醫療糾紛的特點與探討其未來有效的管理途徑,筆者對全省監獄醫院問卷調查分析與思考,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本研究為2009年度廣東省監獄學會監管醫學專業委員會課題,其主辦單位為廣東省司法警察醫院,由廣東省司法警察醫院院長王旭東擔任課題組組長,選擇全省監獄醫院和近年我省監獄醫療糾紛的相關資料。

1.2 調查方法

問卷為本課題組組長王旭東、主要成員鐘新鋒和劉建軍共同設計,由全省監獄醫院的課題研究者(臨床醫生)按照要求嚴格填寫。其中,主要內容為各例監獄醫療糾紛的相關資料與“5個問題”(5-question;具體為:①當前監獄醫療糾紛管理有困難;②未來監獄醫療糾紛管理應改革;③監獄系統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有必要;④購買罪犯基本醫療保險有必要;⑤成立“監獄醫療糾紛管理委員會”有必要)。調查在2009年進行。

1.3 數據處理

采用SPSS 13.0 for Windows軟件,數據以百分數表示,使用Chi-square Test進行分析,P

2 結果

2.1 各監獄醫院的答卷情況

共有20個監獄醫院于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完成了問卷。其中,收回22例近年監獄醫療糾紛的相關資料;對“5個問題”的答卷率為100%,同時對上述問題均附答了主要的理由或觀點。

2.2 近年監獄醫療糾紛的主要情況

見表1。罪犯死亡(包括“猝死”)是引發監獄醫療糾紛的最主要的原因,其中存在因死者家屬懷疑死因而啟動司法鑒定程序與家屬或罪犯常有向監獄要求補償而不常訴訟的現象(分別為95.5%、31.8%、68.1%與4.5%,經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全部監獄醫療糾紛中死者或罪犯主要來源于農村,且文化程度多為初中及初中以下(分別為68.2%與72.7%,經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3 對“5個問題”的作答情況

見表3。對“5個問題”,各答卷監獄醫院均持有正面的態度(分別為100%、100%、90%、65%和90%,經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對“5個問題”,各答卷監獄醫院主要的理由或觀點分別匯總,并概述如下:

2.3.1 認為“當前監獄醫療糾紛管理有困難” 內容集中表現在:部分監獄醫院工作人員防范監獄醫療糾紛的意識不強,監獄醫院專業設備與技術能力相對較低,罪犯心理、健康與疾病復雜,罪犯保健與治療涉及醫學、管理、法律、政策與社會等問題,此外就是缺乏完善的監獄醫療糾紛管理機構與制度。

2.3.2 認為“未來監獄醫療糾紛管理應改革” 內容集中表現在:在現有國家法律框架與監獄疾病管理模式下不斷拓展監管醫學的服務內涵,盡快使監獄醫院人才引進、設備更新與技術提高,還有就是建議省監獄管理局整合監獄系統優勢的專業技術人才建立完善的監獄醫療糾紛管理機構與制度。

2.3.3 認為“監獄系統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有必要” 內容表現在:既是監獄系統“從優待醫”的表現,又可借助第三方進一步管理監獄醫療糾紛;但由于該保險本身的特點在監獄中的意義有待探討。

2.3.4 認為“購買罪犯基本醫療保險有必要”內容集中表現在:實現全民醫療保險是國家總體經濟實力增強的表現,對深化國家或監獄醫療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如監獄條件具備可為罪犯購買不同層次的醫療保險;可是當前正值國家推行醫療保險的初級階段,為罪犯購買醫療保險屬于一個全新的領域。

2.3.5 認為“成立‘監獄醫療糾紛管理委員會’有必要” 內容集中表現在:整合各種專業技術力量,既能彌補個別監獄資源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又可科學、專業、有效地管理監獄醫療糾紛與監獄醫療糾紛的相關資料;但其可能面臨的考驗也不言而喻。

3 討論

監獄醫療糾紛,作為一種發生在監管環境下特殊的醫療糾紛,目前由于其所涉及的醫患關系、對象地位、法律適用、社會因素和管理途徑等均存在一定思考的空間,因此如何正確應對與防范監獄醫療糾紛正在考驗著監獄相關工作人員的智慧與能力[1-8]。

筆者通過對近年監獄醫療糾紛的相關資料調查發現,其一,罪犯死亡(包括“猝死”)是引發監獄醫療糾紛的最主要的原因,其中存在因死者家屬懷疑死因而啟動司法鑒定程序與家屬或罪犯常有向監獄索賠而不常訴訟的現象。也就是說,當前監獄醫療糾紛與罪犯死亡(包括“猝死”)有密切聯系,“有罪犯死亡(包括“猝死”),就有必要做好應對監獄醫療糾紛的準備”。一旦罪犯死亡(包括“猝死”),死者家屬或其人、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等立即介入,甚至社會媒體也參與了討論與“調查”,根據法律與醫學的需要有可能啟動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由此可知當前監獄在管理監獄醫療糾紛所面臨的壓力和挑戰都是不言而喻的。于監獄醫療糾紛中,死者家屬或罪犯與監獄的爭議焦點往往是“事件中的金額問題”,如何做到合法與有效地使用“專項資金”,值得監獄系統探討與規范。這些與基層醫院醫療糾紛重要原因是患者死亡和省公立醫院醫療糾紛超過90%以上通過雙方協商予以解決相類似[3-4]。其二,未發現“監獄醫鬧”,究其原因是因為監獄的特殊性,但不能沒有因為監獄醫療糾紛處理不當而可能引發“監獄醫患沖突”或“監獄突發事件”的意識。這點與于社會醫院醫療糾紛中“醫鬧”日益增加不同[6]。于長遠來看,完善“監獄醫療糾紛應急管理”是有意義的,因為它與“監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有聯系,必要時可參考其“監獄應急管理救援基礎、監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監獄應急預案編制、監獄應急響應行動和監獄現場急救措施”[9],擬定具體的管理措施。此外,至問卷完成之日兩組不同原因監獄醫療糾紛分別還有3例與1例監獄醫療糾紛尚未結束,其影響的因素可能是多方面的,早前已通過雙方協商未果而正在或建議選擇法律途徑最終予以解決;于監獄醫療糾紛中,死者或罪犯來源于農村與受教育偏少可能產生的影響,也不可忽視。

筆者通過對監獄醫院調查發現,于當前監獄醫療糾紛的應對與防范中形成的“在省監獄管理局的領導下,省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協助,當事監獄執行的模式”(簡稱,“初級模式”)存在較大的困難,很有必有探討在未來監獄醫療糾紛的管理中實行“由省監獄管理局領導、省‘監獄醫療糾紛管理委員會’(Management Committee of Medical Dispute in Prisons,MCMDP)執行、當事監獄協助和必要的第三方應邀參與的模式”(簡稱,“高級模式”)的可能性。其中,新成立的省“監獄醫療糾紛管理委員會”職能為:其一,簡稱“應對職能”,即在發生糾紛時專人、專職、專業負責落實具體糾紛的應對;其二,簡稱“防范職能”,即在沒有糾紛時專人、專職、專業負責監獄醫療糾紛的信息匯總、防范教育與學術交流等。而第三方,可以來自保險公司(如果“監獄系統為相關工作人員購買了醫療責任保險”)或其合作單位、患者所在地方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其他合適社會機構或人士。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通過這一模式省監獄管理局可以更好地整合監獄系統的優勢資源,甚至可以考慮拓展省監獄學會監管醫學專業委員會和省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等的服務范圍。此外,隨著國家或監獄醫療改革的深入,如監獄條件具備,為罪犯購買不同層次的醫療保險,對未來監獄醫療糾紛管理的意義,也顯而易見。

總之,當前因發生監獄醫療糾紛的背景、原因、表現、應對與防范十分復雜而使監獄衛生管理與臨床工作面臨著壓力與挑戰,成立專門的機構對其進行科學的、專業的、有效的管理勢在必行。

(參加本課題研究者的工作單位:廣東省司法警察醫院(廣州 510435)王旭東、鐘新鋒,廣東省陽江監獄醫院(陽江 529935)劉建軍、劉晨輝,廣東省英德監獄醫院(清遠 513000)胡雄飛、周利民,廣東省懷集監獄醫院(肇慶 526434)梁石達、余潔武,廣東省清遠監獄醫院(清遠 511895)劉春林、徐進強,廣東省北江監獄醫院(512032)楊叢毓、郭劍,廣東省連平監獄醫院(河源 517139)劉其生、賴權,廣東省茂名監獄醫院(茂名 525100)李起森,廣東省四會監獄醫院(肇慶 526237)薛江,廣東省高明監獄醫院(佛山 528533)廖振榮、劉良生,廣東省揭陽監獄醫院(揭陽 515557)戴濤、陳植賢,廣東省樂昌監獄醫院(韶關 512208)付永祥、陳海勝,廣東省女子監獄醫院(廣州 510545)陳優康,廣東省陽春監獄醫院(陽江 529615)楊建南、嚴朝富、何月計,廣東省東莞監獄醫院(東莞 523295)王貴、湯金榮,廣東省坪石監獄醫院(韶關 512233)吳奮強、陽曉燕,廣東省番禺監獄醫院(廣州 511430)李國勇,廣東省韶關監獄醫院(韶關 512145)羅梁雄,廣東省深圳監獄醫院(深圳 518118)陳榮源,廣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醫院(廣州 510435)劉躍彬,廣東省武江監獄醫院(512027)梁群慶、鐘宇凱。其中,本論文主筆作者為王旭東與鐘新鋒。)

(本研究得到了廣東省司法警察醫院急診科主任、副主任醫師李智杰在統計學數據處理時的指導和信息技術科副科長鐘武纓在問卷傳收中的幫助,一并志謝。)

[參考文獻]

[1]趙毅,吳海林,唐皓.監管醫療糾紛的表現、成因及對策淺析[C].全國第六屆監管醫學研討會,鄭州,2008.

[2]楊星.強化教育規范管理采取措施防范糾紛[C].全國第六屆監管醫學研討會,鄭州,2008.

[3]羅小燕,廖勇彬,吳素貞,等.江門市71例醫療糾紛成因及預防對策[J].現代醫院,2007,7(6):118-120.

[4]胡鵬飛,陳少賢,彭曉明,等.廣東省公立醫院醫療糾紛變化趨勢與解決途徑分析[J].中國醫院管理,2008,28(2):13-15.

[5]周繼華,柯 旭,馬廉頗.不構成醫療事故也可能承擔民事侵權責任[J].中國實用婦科與產科雜志,2008,24(3):238-240.

[6]馬亞楠,何欽成.“醫鬧”產生的原因及防范對策[J].醫學與哲學:人文社會醫學版,2007,28(3):38-39.

[7]鄧小虹,周東海,袁申元.化解醫療糾紛的最佳途徑[M].北京: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2007:17-57.

篇(3)

關鍵詞:醫療糾紛;非訴訟;ADR;合理構建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non-litigation;ADR;reasonable construction

中圖分類號:R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5)20-0232-03

0 引言

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醫療糾紛數量呈現出增長趨勢,醫患矛盾沖突不斷升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報告》顯示,2002年到2012年,全國醫療糾紛案件在10年間增長了10倍,醫院級別越高,發生的醫療糾紛就越多。根據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的調查,全國73.33%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家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現象;59.63%的醫院發生過因病人對治療結果不滿意,圍攻、威脅院長的情況;76.67%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其家屬在診療結束后拒絕出院,拒交醫藥費;61.48%的醫院出現過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屬在醫院擺設花圈,設置靈堂等 “醫鬧”現象。[1]這些給醫院施加壓力的行為,嚴重妨礙了醫療秩序,造成了負面影響。類似惡性事件的發生說明,醫療糾紛需要妥善解決,探索合理的醫療糾紛解決方法十分必要。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我國解決醫患糾紛的途徑包括: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和民事訴訟。但是這三種解決方式有許多弊端,處理效果不明顯,無法滿足目前醫療糾紛的現狀。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必要探討構建適合我國國情和實踐的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機制ADR,培育一種具有正義、信任的程序機制,力求遏制暴力。

1 ADR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含義與基本特征

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國,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縮寫,是指一系列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協商、調解、仲裁是比較常見的三種方式。[2]

1.1 具有可選擇性

醫療糾紛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權利,自愿協商解決方式,協議處理糾紛,當事人選擇何種ADR程序及是否同意協商處理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中立第三人并不行使司法職權,當事人可以對醫療糾紛解決的方式、規范、程序和結果進行自主選擇。ADR只是為當事人提供選擇的可能性,而絕不是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處分權。

1.2 具有高效性和靈活性

ADR沒有固定的形式和固定的程序,只要在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框架內,經由第三方介入或者醫患雙方彼此溝通,達成共識即可。ADR相對于復雜的訴訟程序,更高效簡捷,其較大的靈活運用與交易的空間體現了解決機制在糾紛解決基準上的非法律化、非正式性特點。這樣一來,ADR能有效地減輕司法部門壓力,減少司法成本,同時也減少了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極大地提高了效率。

1.3 具有相對公平性

由于雙方在醫學專業知識、信息資源擁有量等方面的嚴重不對等,患方處于劣勢,對于醫療糾紛真實情況以及醫院應承擔責任的判斷都會存在偏差。ADR引入第三方的調節機構,可以由中立的醫學以及法學等的專家對醫療糾紛做出較為公平并且科學的判斷。中立的第三方在醫療糾紛中沒有任何利害聯系,能較為清醒客觀地看待醫療糾紛,拿出相對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1.4 具有平和性和互利性

ADR機制采取妥協和讓步促進當事人達成共識,可以有效避免當事人之間的敵對與法庭劍拔弩張的氛圍,可以心平氣和地進行雙方對話,整個解決過程較為平和。訴訟途徑具有程序繁瑣、高費用、耗時長等特點,而ADR不同于訴訟,可在這些方面節省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同時,最后的協商結果也是得到雙方認可的,雙方的利益均可得到維護。

1.5 具有社會效益性

眾所周知,患方與院方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在醫療糾紛發生時,雙方劍拔弩張,均不肯輕易退讓,有的選擇訴訟,對簿公堂,有的選擇“醫鬧”,而這些舉動無疑都將雙方推到了不信任的邊緣。在這樣“毀滅式”的處理之后,患方與院方很可能再次形成就診與治療的關系,不管是雙方當事人本身,或是當事人周圍的知情者,抑或是通過媒體得知這樣事件的社會大眾,心理與行為必會產生變化,也就出現了現在患者心存芥蒂,醫生如履薄冰的狀況。而ADR就能很好地改善這一情況,它在患方與院方之間搭建了一個隔離帶,緩和雙方的沖突,避免產生負面的社會影響,能較好地維護院方的社會聲譽以及保護患方的個人隱私,有效地促進社會和諧,社會效益好。

2 我國建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的必要性

2.1 我國目前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效果并不理想

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凡是阻礙醫學的進步與發展,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的因素必須要得到解決。ADR機制能夠妥善解決醫療糾紛,保障人民的健康權,促進我國衛生事業的福利性與公益性。面對當今愈演愈烈的醫患矛盾沖突,政府有責任進行干預調控,以保證醫療衛生服務能為民眾提供生命健康的保障。

2.2 ADR能夠解決“訴訟爆炸”問題

ADR源于美國的主要原因是美國當時處于“訴訟爆炸”時期,訴訟費用高昂、訴訟程序遲緩、醫療糾紛專業性和多發性決定了法院難以及時妥善處理這類糾紛。[3]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的現實情況也是如此,由于我國訴訟的自身特點與承載的社會功能等原因,當事人大多通過法院解決,造成法院難堪重負,使得訴訟效率變得低下,實踐中醫療糾紛所顯現出來的成本高、時間長、風險大、醫患關系難以緩和的矛盾日益彰顯。[4]因而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中“把糾紛解決成本減少到最低并使得效果達到最佳”的ADR解決機制成為研究必要,建立非訴解決機制可分流大部分醫療糾紛。

2.3 ADR有助于解決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規范與法律的沖突

由于法律規定與我國民眾根深蒂固的意識認同、道德觀、倫理觀、價值觀有部分沖突,會出現法院判決“合法卻不合理”[5]的現象。而ADR可以讓糾紛當事人按照雙方都認同的規范解決糾紛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如此,糾紛解決結果就更容易被雙方接受、互相認同,使雙方訴訟的對抗性大大緩和,產生良好的處理效果。

2.4 ADR可以解決醫療糾紛中的專業性問題

醫療屬于高度專業的技術領域,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糾紛中具有專業知識的優勢,患者與醫療人員的關系不對等,對醫療糾紛的性質和事實因果關系無法做出正確判斷。ADR程序則可以根據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要求,靈活地吸收部分醫學專家,讓他們作為中立的第三方調解員或仲裁員來參與解決醫療糾紛,進行專業化的引導,充分發揮醫學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同時在糾紛解決機構的人員組成中也規定固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員來提供法學方面的指導和服務,醫學背景人員和法律背景人員各司其職,既體現醫學的專業性又保證法律的中立性,這必將有益于公平、有效、快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為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供良好的溝通平臺。

3 我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構建的注意問題與完善

3.1 完善相關的立法工作

由于我國沒有一部完善的醫事立法,實踐中出現了法律適用的“二元化”現象。對醫療事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差錯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 也就是說,對于處理醫療糾紛問題,我國的法律建設本身就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這在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侵權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賠償標準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問題,這也就導致了糾紛解決過程中問題的發生。目前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國家應早日出臺一部較為完善的法律來解決這一問題。

在我國現有法律中,對于解決醫療糾紛,只提供了雙方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以及民事訴訟這3種方式;其中在非訴訟途徑中,雙方協商對于雙方不信任的醫患雙方往往難以成功;而由于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之間的密切關系,衛生行政部門調節往往被認為是難以維持公平公正性的,所以也極少被選擇[7],這也要求國家在法律層面上拓寬非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從法律的高度引導民眾選擇多元化的非訴訟途徑,并進行良好規范。

3.2 完善相關的民間第三方機構

要認識到,第三方機構在解決醫療糾紛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機構人員需要包括專業的醫學人員以及法學人員,他們需要用專業的眼光,中立的態度去對待醫療糾紛,從而提出相對公平、科學的解決方案。所以,在機構設置、管理以及監督方面都需要相關政策予以引導以及規范,在宏觀層面上搞好制度建設,在操作層面上規定好各類調解組織的工作規則和程序。同時還要推廣多元化的機構建設,為大眾提供更多的選擇。例如在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下設立調解機構,在法院附設訴前調解機構等等。

3.3 完善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

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解決醫療事故的非訴訟途徑,但由于其公正性受到懷疑,鮮少有人選擇。面對這一情況,應深化改革,衛生行政部門除調解醫療事故外增加其調解醫療糾紛的權利,并嘗試在衛生行政部門下設專門的獨立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吸收醫學和法學的專業人士,并且建立監督機制,提高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的公信力。

3.4 完善仲裁機制

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沒有排除醫患糾紛這種民事爭議。目前,學界對于醫療糾紛特別是仲裁模式的選擇上有兩種主張:一是選擇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直接訴訟。二是必經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必須先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此時仲裁不終局,當事人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目前來看,選擇型仲裁是比較合理的,應有更為完善的法律的規定來約束并推廣。

3.5 完善“大調解格局”的建立

近年來,我國很多省區市、地市和縣市相繼成立了一些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人民調解、仲裁機構和社會組織也積極加入到醫療糾紛調解實踐中來,人民法院十分重視訴前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訴訟案中的重要作用,一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大調解格局”趨勢正在形成。[8]

對于其建立與完善,具體來說,應該在充分發揮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作用的基礎上,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為中心,兼采用仲裁調解等其他調解方式,輔以醫療責任保險作為糾紛解決的輔助機制,做好不同調解方式間的銜接與配合,做好調解與訴訟的“訴調對接”,為醫療糾紛的妥善解決提供可行的路徑選擇。[9]

參考文獻:

[1]于真,傅曉明.淺論當前我國醫療糾紛的三種處理方式[J].醫學信息,2010,23(7):38.

[2]Fraser JJ and the Committee on Medical Liability.Technical report: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medical malpractice[J].Pediatrics,2001,107(3):602-607.

[3]王安富,黃敏,李連宏.建立并完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J].醫院管理論壇,2009(3):43-45.

[4]陳利華,郝容慧.淺談醫療糾紛ADR[J].現代醫院管理,2007(3):10.

[5]藍宇,劉瑾.在我國建構ADR機制的必要性及相關設想[J].西安外事學院學報,2006,2(3):46.

[6]傅江豐.論合理構建醫療糾紛領域的ADR機制[D].大連海事大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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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3-0324-03

一、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概述

當前醫療糾紛的發生頻率和產生的嚴重后果日益引起社會關注。目前,人民調解機制的引入被認為是化解醫療糾紛的有效方法。在各地積極探索的基礎上,司法部、衛生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0年1月8日聯合頒布了《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成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運行的綱領性文件。國家政策層面的確認和支持催生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迅速發展。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12月,全國共有醫療糾紛調解組織1 358個,調解員1.5萬人;而到2014年5月,全國共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3 396個,人民調解員2.5萬多人,55%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有了政府財政支持。2013年共調解醫療糾紛6.3萬件,調解成功率達88%[1]。

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發展經歷的階段主要包括:

1.專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區成立了我國第一家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2006年10月,山西省也成立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范圍覆蓋全省。此類專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獨立建制于一般糾紛的人民調解之外,聘請無利益牽連的醫學和法律的專業人員參與調解,避免醫院內部和衛生行政調解產生的公信力缺失。專業醫調委的建立,標志著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和嚴峻性被認同,也標志著人民調解將在醫療糾紛處理中大展身手。

2.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與醫療責任保險相結合。早在2005年,北京市就試行了醫療責任險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結合,但當時是由保險公司指定機構予以調解,其中立性遭受質疑。2008年“寧波模式”的推出則被視為醫療責任保險與人民調解結合的成功范例,主要做法是將糾紛調解和理賠處理結合,由醫療機構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事故責任險,發生糾紛后,由保險公司組成的共保體下屬的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參加處理、理賠;患方索賠額超過1萬元的醫療糾紛,由人民調解和理賠中心共同處理。2009年浙江對該方式進行全省推廣。山西省、北京市等省、市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也借鑒該模式進行了完善,將醫療責任保險與人民調解予以結合,并對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本身進行了完善。如山西省出臺了《山西省醫療責任保險賠償處理辦法》,實行醫責險事故鑒定,并嘗試引入了醫療意外傷害險[2]。

3.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社會化運作。除公共財政支持的人民調解組織,也有地方對自治性更強的營利中介服務模式進行了探索。2003年出現的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詢是首家專業從事醫療糾紛調解的營利性咨詢機構,2004年的天津市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也屬此類。這類機構的優勢是收費服務解決了早期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財政支持不足的問題,其專業的服務態度和程序使調解的服務質量有一定的保障。但主要問題是權威性難以得到認可,案源匱乏導致資金不足。如民康公司運營的第一年接案數近 200 件,但2006年民康公司基本處于兼業狀態,成為母公司的一個業務單位,只接受偶爾的上門醫療咨詢服務,其他業務基本停頓[3]。

二、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存在的問題

應當看到,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除高效、便捷、低廉等效率上的功能之外,更主要的是,人民調解固有的情、理、法相結合的特征有利于醫患關系的修復,進而從源頭解決醫患關系緊張問題。同時,人民調解作為一種利益獨立的第三方糾紛解決方式,其比衛生行政調解和處理更具中立性;醫學專家以調解人員身份的介入可以彌補醫療訴訟中裁判者醫學知識不足、單純依賴鑒定的缺陷;人民調解獨具的經濟性、親切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糾紛處理更可行、更有效。但這并不意味著該制度已臻完美,筆者認為,當前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面臨的問題主要包括:

1.人民調解機制的政府主導型使其中立性仍存疑問。目前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發展主要是政府主導型,即調解組織的運行更多依賴政府的推動和支持。這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各項資源推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形成靈活多變的組織網絡體系,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中立性上的先天質疑。無論是依附于司法行政部門,還是由與政府機構關系密切的醫學會等行業協會主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很難擺脫政府意志參與的尷尬境地。有學者敏銳地觀察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被調解”現象嚴重:“只要患方提出調解要求,委員就會可能對醫方施加壓力,阻止其通過醫療鑒定途徑確定醫療責任,要求其直接協商給予患者賠償,由此使醫方陷入‘被調解’的無奈境地。此外,委員會對于醫療糾紛強烈的調和意愿以及對患方所謂弱勢群體的考量,在調解中容易表現出對患方的傾向性,從而使醫院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盵4]之所以如此,恐怕也是因為調解中隱含了政府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意愿。同時,政府主導還可能帶來的問題包括經費支持的地區不平衡、政策調整引發的調解組織建設不穩定等。

2.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仍有提高的空間。盡管來自天津、山西等地的實踐探索捷報頻傳,但立足于整個人民調解機制的背景來看,這種狀況的維系不容樂觀。整體背景是,我國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正在急劇下降,人民調解員年均處理民間糾紛不到一件,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與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數量比由20世紀80年代初的17∶1降至目前的1.5∶1。目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必須看到的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人均調解率不過為約2.5件/每人每年,調解利用率和實際案件處理數量并不高。人民調解在實踐中仍面臨案源的匱乏和調解的無力感,前者來源于人民調解相較醫患自行協商顯得煩瑣,而較司法解決又顯得權威性略差;后者則更多源于醫療糾紛的專業性更強,僅僅以情理服人有時難以達成協議。而調解的經費支撐更成為調解解紛能力得以延續的重要前提,尤其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財政支撐狀況決定了調解組織的有效運行。

3.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與醫療責任保險的結合方式仍有待探討。與醫療責任險相結合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亮點,但應當注意,賠償固然重要,但人民調解過程不應淪為保險理賠過程,而忽略了其恰當、妥善、正確地處理醫療糾紛的糾紛解決機制屬性。賠付僅僅是在糾紛解決基礎上的最終結果,而不是左右糾紛如何解決的前提。此外,醫療責任險與糾紛解決的有效結合本身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有學者指出,“推行醫療責任保險須重點考慮城市規模的大小、醫療資源的豐富程度和保險業務的發達水準而有所為、有所不為,否則會出現過猶不及或半途而廢的結果,致使賠付資金不足,進而會導致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之自動履行率的降低和司法確認程序之啟動率的增加?!盵5]由此可見,目前倡導的醫療責任險的強制推行在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現實中也許有可商榷之處。

三、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發展思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未來發展應以“三結合”的理念為基礎:即官方推動與社會自治相結合、專業裁斷與拉情說理相結合、復興傳統與現念相結合。在此基礎上,應對如下思路予以重視:

1.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發展模式轉變。有效運行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應定位為官方推動、社會自治型的機制。“官方推動”是由官方牽頭、整合力量和資源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社會自治是指在人民調解組織成立之后,應以自治的方式運行,包括成為獨立的事業團體,自行安排、挑選、聘任人員,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要經費籌措方式,不受政府行政部門過多干涉。政府僅對其進行原則上的指導和方針指引,對其解紛能力進行適當評估,以判斷其服務能力。這一機制也有助于解釋為什么目前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采取專業化單一組織形式,主要理由是單一化組織有利于減少自治管理方面的管理成本,提供現實更需要和更集中的服務以吸引政府購買。模式轉變既沒有改變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又加強了其中立性和靈活性,適宜醫療糾紛調解的進行。

2.應以加強解紛能力作為未來建設的重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維持較強的解紛能力的關鍵在于有效激勵,包括對調解人員和調解組織的激勵,以及糾紛當事人利用人民調解機制的激勵。因此,關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規范和章程應集中于促進調解人員和調解機構的積極性,而不是對之進行過多的約束和限制,這是一個方向性誤區;人民調解應盡可能保持強大的解紛能力、低廉的解紛成本和公正性,才能吸引當事人利用的積極性;目前與責任保險的結合是增強解紛能力的有效途徑,但應當采用符合糾紛解決規律的結合方式,責任保險僅在糾紛妥善解決之后進行理賠時使用,改善目前存在的保險人員過深介入調解的現狀,如過多的投票權,改善無保險即無賠償的不合理狀況;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式可以更加靈活,除商業保險外,醫療機構之間的互助保險、醫師個人保險等均可成為投保方式,以便于增強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

3.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具體制度。應從制度上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權威、公正和終結能力,具體包括:第一,人員配置?;卺t療糾紛的專業屬性,專業人員的介入是調解機制存在和發展的基本條件,其中立性也是調解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以離退休醫學人員為主要專業人員的形式僅為權益之計,未來應對專業人員的聘任進行程序化的嚴格遴選,逐步令其專職化,以保證其中立性。在專職化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參照仲裁庭的形成,在無法達成合意的情形下,由雙方各自聘請醫學專家1名,調解組織在當事人雙方合意聘請1名醫學專家。無特殊需要時,目前運行中其他人士的介入(如媒體人員、行政機關人員)等實無必要。第二,調解程序。程序化是溝通調解與法制建構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調解兼具傳統和現代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結構物。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可以借鑒香港調解中心、臺灣醫事審議委員會等調解組織的程序化設置,從申請、受理、人員回避、調解基本程序進程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化。第三,技術方法。調解技術應體現專業性和情理性的結合,但與普通人民調解不同的是,專業性應高于情理性。同時對涉及醫療暴力的案件保持警惕,設置一定的阻隔機制,使其不進入調解中,更有利于貫徹打擊醫療暴力的國家政策。

參考文獻:

[1] 白劍鋒.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現場會召開――劉延東孟建柱就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提出工作要求[N].人民日報,2014-05-06.

[2] 王霞.山西:率先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訪山西省衛生廳副廳長王峻[J].中國當代醫藥,20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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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9-0145-02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到法院的醫療糾紛呈日益增多的趨勢??v觀中國法律、法規,中國關于醫療賠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法通則》與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司法實踐中,由于對法律、法規的理解與適用不同,各地對醫療糾紛的處理出現千差萬別的結果。

一、醫療糾紛的成因

醫療糾紛成因應當說多數是綜合因素所致,引起醫療糾紛的因素大致可分為背景因素、醫療因素、患方因素。

1.背景因素。背景因素也可稱社會環境因素或深層次原因。醫療糾紛不論以什么形式表現出來,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說它對醫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著作用。首先,在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間,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醫療保障體系不健全時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舊的醫療保障不復存在,新的醫療保障確實存在保障不夠;二是受保障人群對新的醫療保障(包括商業保險)需要自己出錢構筑認識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這兩個問題都會成為引發醫療糾紛的基礎原因。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肌泵埽ɑ踞t療保險與參保職工的矛盾)轉嫁成醫患矛盾,或社會機制問題。其次,醫療機構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業”受到嚴重低于成本的價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斷奶”,同時“被推向市場,要引入競爭機制”;對于“救死扶傷”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費者的爭論;源自商業經營中“顧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醫務人員、病患及家屬在思想認識上的不知所從,必然在日常的醫療服務活動中有所反映。有些認識上的誤區甚至是醫療糾紛的直接起因。第三,部分新聞媒體從自身利益出發不負責任的炒作、誤導造成人們在此問題出現的認識誤區也是醫療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醫療糾紛中患方將“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體給你們曝光”成為威脅醫院的口頭禪。第四,由于社會變革造成人們心理承受發生問題及部分人對社會不滿,轉而把醫院及醫務人員當做“出氣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數?!耙赂蛔鍪中g,做了手術扯事故”并非空穴來風。甚至有些病患明說:“你們那么大個醫院,給一點算什么嗎!”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國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2.醫方因素。醫務人員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較普遍的情緒,醫生反對自己的子女學醫做醫生的情況非常普遍。醫療糾紛中按患方不滿醫方因素可分為服務態度問題、價格問題和醫療效果及管理的問題幾方面。細分下來有服務水平低、醫務人員缺乏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工作拖拉、對就診患者漫不經心、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的某些問題指正其在某些方面處置不夠妥當、病情解釋或交代不清、違反醫療常規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醫院管理水平不高、記錯賬、技術水平不高及缺乏經驗等。醫方因素歸結到一條就是未完全遵守國家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常規。

3.患方因素?;挤揭蛩貙е箩t療糾紛的有患者的個體差異,而患方對此沒有相應認識、因缺乏醫學知識對疾病的復雜性認識不足、對醫療效果期望值過高、甚至有病人進醫院等于進“保險箱”認識誤區對醫院規章制度理解不準確、有個別醫療糾紛因患者為滿足某種需求而提出特別要求引起的、家庭經濟或人際關系不良的情緒轉移、患者及其家屬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挤揭蛩刂胁慌懦贁翟谄渌胤剑òǚ轻t療服務行業)“鬧事”嘗到甜頭的故意行為。

二、對醫療糾紛案件相關法律問題的思考

(一)醫患法律關系分析

在法院受理的與醫療相關的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案件是患者或其近親屬以醫療機構侵權為由,只有少部分案件是醫院患者要求交納醫療費或騰退病房,這些案件均涉及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

1.患者的權利。關于患者的權利,憲法、民法及醫療衛生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均規定了患者的權利,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項:(1)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2)平等醫療保障權,中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3)自,即指具有行為能力并處于醫療關系中的患者,在尋求醫療服務的過程中,經過自主思考,就關于自己疾病和健康問題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價值觀的決定,并根據決定采取負責的行動。(4)知情同意權,即指病人有權知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對醫務人員所采取的防治措施決定取舍。(5)人格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6)隱私保護權。

2.患者的義務。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患者的義務主要有:(1)遵守醫院規章制度的義務;(2)尊重醫務人員人格和工作的義務;(3)合作醫療的義務;(4)接受醫學檢查的義務;(5)交納治療費用的義務。

3.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者的義務。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醫患的關系是相互依存的,醫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與患者的權利和義務是密切聯系的,患者的權利,往往是醫務人員的義務。概括地說,醫療機構與醫療服務者的義務主要有:(1)執業醫療的義務;(2)提供安全醫療服務的義務;(3)提供醫療服務的告知義務;(4)緊急治療的義務;(5)醫療危險注意義務;(6)醫療轉診的義務;(7)醫師的報告義務。

4.醫療服務者的權利。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醫務人員與就診患者相關的權利主要有:(1)治療權;(2)特殊干涉權;(3)醫學研究權;(4)人格尊嚴權。以上分析了醫患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對醫患雙方的地位有正確的認識,雖然患者在醫學知識以及舉證能力方面處于弱者的地位,但同時也要看到,目前有許多糾紛屬于患者或其近親屬的認識或專業知識存在局限而引發的,有的更是屬于患者無理纏訟所致,對此法官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

5.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要正確確定醫療糾紛的訴訟主體,首先需要明確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請求權主體為患者及其近親屬。即當醫療損害導致患者傷殘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患者本人;當醫療損害導致患者死亡時,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歸屬于其近親屬。但是,在患者的身體遭受嚴重損害時,其近親屬也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賠償義務主體,則有所不同。國家醫療機構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損害,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機構即醫院,而非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為被告,而應以醫院為被告。

(二)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

目前,處理醫療糾紛適用的法律規范尚不完善,主要有:(1)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如《世界衛生組織》等;(2)憲法;(3)《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4)藥品管理法;(5)醫療法律,主要有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等;(6)醫療行政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7)其他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等。當前,醫療糾紛法律適用的關鍵問題是要明確醫療事故的性質及所涉及的利益關系,并由此準確界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民法通則》及民法理論的關系。

一方面,醫療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醫療事故的基本性質是侵權損害,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應當受到民法及其理論的約束,同時也要遵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但是,根據中國《立法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規章。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是對民法通則中有關侵權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在特殊領域(醫療行為)適用的具體規定,不能構成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在下位法與上位法抵觸時,應當適用上位法。另一方面,與一般的民事侵權主要涉及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不同,醫療事故所處的醫療衛生領域和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因此,在醫療事故的處理中,在平衡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利益時,需夾入對醫學發展這一社會利益的考慮。當然,這種利益的考慮要適當,否則不但損害了患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減輕了醫療機構的責任,在實際上放縱了醫療機構,甚至成為醫療機構不盡其職責的庇護傘,最終反而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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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曦.關于醫患糾紛訴訟模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4 李曦.關于醫患糾紛訴訟模式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5 姜柏生.醫療事故法律責任研究[M].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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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解決醫療糾紛, 自 2000 年起北京、南京、合肥、山西、寧波等地陸續出現了形式不同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據 2010 年的統計, 全國有 16 個省區市的 56 個地市建立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 1]

。山西、海南、廣東等地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 經司法廳批準成立, 運行經費由醫療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基金解決。醫療糾紛發生后, 由醫調委組織醫學、法律、人民調解員、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的專家組成醫療責任保險事故鑒定委員會和合議委員會, 按照/ 七名五票制0集體裁定責任并作出賠償決定。保險公司根據醫調委的調解進行賠償。山西省醫調委2006 年成立, 對其后全國許多地方醫療糾紛調解制度有較大影響[ 2]

。

山西省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實踐多年, 但一直難以推廣。廣東省從 2007 年左右開始籌備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2010 年 10 月正式成立, 2011 年 6 月廣東省衛生廳開始推動醫患糾紛人民調解與醫療責任保險全省統保。但是截至 2012 年 7 月仍然只有少數的地市成立了獨立的分支機構, 絕大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然掛靠在司法行政部門。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難以推廣的原因在于機構本身存在不足, 與之配套依法處理的法治環境、醫療責任險制度沒有建立。

1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權威性不足。

2012 年 6 月 12 日羊城晚報載, 廣東省醫調委通過媒體呼吁廣州醫學院第一、第三附屬醫院配合調解。報道中指出, 一位患者到南海第二人民醫院就診時突發休克死亡, 家屬打傷院方 6 人, 廣東省醫調委醫療評鑒認為患者死于主動脈夾層破裂, 院方無過錯, 但是院方仍然給予 6. 7 萬元的人道主義賠償。這樣的做法只是在和稀泥, 所以有三甲醫院不買賬[ 3]。廣東省醫調委的工作程序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不足, 降低了公信力。

1.1 事實認定不清, 調解缺乏基礎 人民調解法草案第一稿中曾明確/ 在當事人認可事實、分清責任、互諒互讓、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提出糾紛解決方案0, 也就是說事實清楚、焦點明確, 才能找準問題癥結, 便于有的放矢地開展調解[ 4]。醫療糾紛的調解應該建立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 然后就應該如何賠償等民事問題進行調解。基于相同的事實認定, 通過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處理或者訴訟解決其預期結果應該一致,或者說醫療機構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應該給予患者及家屬多少賠償等問題應該具備一致性。醫療糾紛發生后, 患方漫天要價動則要求賠償上百萬, 沒有對事實的基本認定, 調解無法開展。廣東省醫調委對爭議較大、涉及經濟賠償、醫方購買醫療責任險的案件啟動評鑒程序, 這種做法大大限制了評鑒程序的適用范圍, 容易造成其他案件事實認定不清。

1.2 評鑒程序需要進一步規范 雖然在部分案件中啟動了評鑒程序, 但評鑒程序缺乏有效的監督。評鑒會實行/ 七名五票制0, 這樣的設計不夠合理。原因之一是保險公司作為賠償責任的負擔方, 在評鑒的表決環節不應該享有表決權。

原因之二是缺乏對評鑒過程的有效監督和制約機制, 難以保證評鑒公平、公正進行。原因之三是人員的專業性難以保證。廣東省醫調委設立了專家庫, 但是有的調解員從社會招募, 素質參差不齊, 無法保證調解的專業性。

2 德國和日本的醫療糾紛調解。

2.1 德國的仲裁所和專家鑒定委員會 在德國, 對醫療事故引起的糾紛當事人最多采用庭外解決的方式[ 5]。20 世紀 70年代, 德國各州醫師協會創設了 4 個仲裁所( 調停所) 和 5 個專家鑒定委員會用來處理醫療糾紛。仲裁所只對那些醫師參加了責任保險的醫療糾紛進行仲裁, 裁定賠償責任及損害賠償額。而專家鑒定委員會僅對醫師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 專家鑒定委員會實行異地鑒定[ 6]。

仲裁所的設立大同小異, 仲裁中應成立仲裁委員會, 由 1名有醫師資格者擔任委員長、2 至 3 名醫師和 1 名法律專家組成, 專業醫師必須與糾紛醫師從事相同的專科。仲裁委員會有權組織醫師會專家或者外聘專家進行醫學鑒定, 根據鑒定意見判斷當事醫師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患雙方可以要求詢問鑒定人, 對鑒定結論發表意見。特點: 第一是糾紛處理效率較高。通過訴訟處理糾紛平均需要 4 年左右, 而仲裁所處理糾紛一般 10 至 12 個月可以結案。第二是仲裁所不向醫患雙方收取費用, 運營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第三是糾紛處理公開。醫患雙方有權在任何階段陳述意見和查閱審理記錄; 仲裁所通過發行年度工作報告或者記者招待會公布年度仲裁案件的情況。第四是裁定書沒有法律約束力, 一方當事人不服時可以提起訴訟。不過, 90% 的案件當事人均能遵守仲裁結果[ 7]。

專家鑒定委員會的程序也有差異。如北萊茵鑒定委員會, 人員組成包括作為法律人士的退休法官 1 名, 內科、外科、普通醫生、婦產科、眼科、病理科、麻醉科等專業的醫生,共計委員 26 人。鑒定需要形成書面的鑒定意見, 內容包括經查明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等; 法律專家負責分析所涉及的注意義務等法律問題。鑒定分為初次鑒定和最終判斷, 醫患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初次鑒定意見后 1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 由鑒定委員會全體人員統一認識后作出最終判斷[ 8]。

德國沒有專門處理醫療糾紛方面的法律, 仲裁所( 調停所)和專家鑒定委員會的意見沒有法律拘束力, 其效力僅相當于勸告。但由于具備任意性、免費性, 相關醫師與醫師協會保持人事上的獨立關系, 并且實行回避制度, 其獨立性、中立性得到了肯定[ 8- 9]。

2.2 日本的 JMA 和醫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日本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三種, 即協商, 法院調解和訴訟, 日本醫學協會調解。日本醫學協會(簡稱 JMA)是一種行業自治組織, 全國范圍成立社團法人即日本醫學協會, 都道府縣設醫學協會47個。注冊醫生自由選擇成為都道府縣醫學協會的會員。醫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為解決醫療糾紛建立了一種類似仲裁的調解處理機制, 這一制度 1973 年在日本得到建立。日本醫學協會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對會員醫師的醫療過失承擔賠償風險, 47 個都道府縣的醫學協會還提供一種補充責任保險。據統計, 不到一半的醫生擁有 JMA 保險[ 10- 11]。

醫療損害發生后, 患方向參加保險的醫生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由參加保險的醫生向都道府縣醫學協會提交處理申請, 經判斷符合條件者提交糾紛委員會處理。糾紛委員會與保險公司聯合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處理, 處理意見由賠償責任審查會議審查, 每月審查一次。處理糾紛提交材料采用匿名方式( 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臨床醫生姓名等信息) , 實行回避制度, 保證審查公正性。審查會議由醫學專家 6 人和律師4 人參加, 對審查經過進行表決, 表決過半數通過。審查結果的內容主要包括經查明的事實、醫療行為與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是否存在過錯, 以及責任比例, 其他醫學和法律建議。對醫療糾紛的最終處理則以審查結果為基礎進行。

日本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實際是 JMA 和保險公司聯合處理模式。有人認為這樣的程序不夠公正, 并且只有不到一半的醫生擁有 JMA 保險, 賠償程序可能由于不限制重復使用而被濫用。但是相對于訴訟高昂的訴訟成本、成倍的審理周期, JMA 賠償程序在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的使用率還是較高的[ 11- 13]。

3 增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權威性的建議。

3.1 作好事實認定, 規范評鑒程序 醫療糾紛的調解必須建立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 因此評鑒程序應該對所有案件適用, 除非醫患雙方已經就事實部分達成一致, 而爭議的僅僅是如何賠償的問題。對于重大案件, 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啟動獨立的醫療技術鑒定程序, 相關費用由保險公司預先墊付。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的5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6第38 條規定, 索賠 10 萬元以上未達成一致意見的醫療糾紛案件應當先行鑒定。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 獨立的醫療損害鑒定無疑更具備專業性。同時, 應該保證雙方當事人對技術鑒定種類的選擇權, 雖然司法鑒定存在設立門檻低、司法鑒定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等情況[ 13], 但是這是司法行政部門的管理問題, 不應該以此為由剝奪當事人選擇權。

3.2 重構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 從德國、日本的經驗來看,委員會主要由醫學、法律方面的專家組成, 德國設立了首席專家。廣東等地調解機構的委員會由醫學、法律、人民調解員、保險公司代表、保險經紀公司代表組成。這樣的作法應該改變, 應該主要由醫學、法律專家組成委員會, 并且聘請深法官等人員擔任首席專家, 增強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的專業性。程序設計上, 可以包括兩部分: 一是醫療機構是否應該對醫療損害承擔責任, 二是根據5侵權責任法6等法律規定擬定賠償方案。醫療損害鑒定工作主要由醫學專家完成, 法律適用主要由法律專家完成, 當然專家類別應該適當搭配,甚至增加部分社會人士, 增強監督效果。

3.3 加強對委員會組成專家的監督 其一, 引入聽證程序??梢詤⒖嫉聡淖龇?, 賦予雙方當事人在程序任何階段充分發表意見、查閱資料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咨詢專家意見, 專家必須一一解答。其二, 建立醫學、法律專家庫, 醫學專家具備從事醫療損害技術鑒定的資格, 法律專家具備法律職業從業資格。其三, 司法行政部門建立評價體系。司法行政部門應該對調解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 建立醫學專家、法律專家的評價體系, 嚴防徇私舞弊情形的發生。司法行政部門接受社會對專家的投訴, 若發生違法鑒定的情形應當依據規定予以處罰。其四, 實行回避制度、異地評鑒制度, 盡力保證評鑒程序的公正性。對當事人一般信息, 如醫療機構名稱、醫生姓名等予以隱蔽, 最大限度降低同行庇護的風險。其五, 司法行政部門完善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律師為患方提供無償服務, 參與調解過程, 為患方爭取利益。

3.4 建立與之配套的法治環境 其一, 出臺醫療糾紛預防處置辦法, 將公立醫療機構與患者及家屬的/ 私了0納入規范渠道。如寧波規定這一權限為 1萬元。5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6第29 條第 3 款規定 , 索賠金額在 1 萬元以上的, 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方自行協商。這樣規定可以避免因鬧而賠情形的發生, 將醫療糾紛處理引導向理性處置的軌道, 也才能夠將醫療糾紛處理引導到醫院外部。其二, 盡快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已經成為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的重要制度。由于我國存在醫療糾紛處理法律不完善, 醫療責任保險業務數據缺乏, 保險公司提供服務不到位等問題, 學界對醫療責任險應該采用自愿投保抑或強制投保等理論問題也爭執不下[ 14]。但是, 醫療責任險有利于化解醫患矛盾, 應該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同步推進已經成為一個共識。

4 總結。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本身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設置不夠合理也缺乏有效監督, 與之配套的立法、醫療責任險也沒有配套, 限制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發揮作用。目前對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缺陷以及完善的討論尚不多, 能否推論其他類型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組織也存在類似的問題? 希望引起學界足夠的重視與研究, 促進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 1] 阮友利。 論調解與醫療糾紛的解決[ J] . 中國衛生資源, 2010, 7( 4) : 171.

[ 2] 林文學。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研究[ M] . 法律出版社, 2008: 51- 60.

[ 3] 下載自人民網 htt p: / / opinion. people. com. cn/ G B/ 18186931.ht ml, 2012 年 8 月 8 日下載)[ 4] 王勝明, 郝赤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釋義[ M ] . 法律出版社, 2010: 72- 74.

篇(8)

一、醫療糾紛的概述

醫療糾紛的界定是本文研究問題的起點,只有在明確醫療糾紛概念的基礎上,才能合理的構筑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關于醫療糾紛的定義理論界說法不一,對其內涵和外延的界定亦有所不同。本文對醫療糾紛所定義:是指以患者及其利益相關人與醫務人員、醫療服務機構在特定的診療護理活動等醫療過程中發生的,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引起的各種爭議,從而產生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與義務的一種法律關系。對于醫患糾紛的界定,本文認為應該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其應包括由醫源性引發的醫療糾紛和由非醫源性引發的醫患糾紛。醫療事故的定義在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梢?,醫療事故只是醫療糾紛中的一特殊的表現形式,并非所有的醫療糾紛都屬于醫療事故。醫療過失的定義主要被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用,其涵義與上文介紹的由醫源性引發的醫療糾紛基本一致。

二、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現狀

1.法律法規的適用。2002年國務院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我國目前審理醫療糾紛主要的依據。此外醫療侵權行為還適用《民法通則》、剛剛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稐l例》規定對構成醫療事故的進行賠償,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不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為只占很小的比例。因此,立法者解釋對那些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對造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按照《條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賠償的范圍和賠償的標準。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來進行索賠。

2.醫療鑒定制度。我國醫療鑒定制度包括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司法鑒定。當發生醫療事故時,醫患雙方都可以提請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也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司法鑒定。《條例》頒布后,改變了原來的醫療事故鑒定主體,由醫學會來主持醫療事故的鑒定工作。醫學會的鑒定體制是集體臨鑒定制,鑒定專家不在鑒定結論上簽字。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證明醫療機構及醫療人員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重要證據。但鑒定結論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是否具有過錯,及過錯程度大小沒有明確的說明。因此,法官要弄清楚這些問題還要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司法鑒定。

3.醫療糾紛解決的程序?!稐l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醫患雙方既可以協商解決或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二)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解決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適用沖突。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只對構成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其它的類型的醫療過錯不給予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有及少數的醫療糾紛被鑒定為是醫療事故,如果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不給予患者賠償必定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出現。為此,立法者表示,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的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對患者進行賠償。這一解釋看似很合理,但確出現一個問題,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額卻比不構成醫療事故的賠償額少,但我們都知道,醫療事故是最嚴重的醫療過失行為,怎么會賠得更少了。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常出現適用法律難的情況,因此,不能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如何確定賠償范圍及賠償標準,成為審理這類案件的難點,緊緊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勢必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出現,也不利于對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2.醫療鑒定體制存在缺陷。由于醫療知識的復雜性、高難度性和專業性,法官在審理醫療糾紛時不能獨自對爭議的問題作出準確的裁斷,因此醫學鑒定對法官審理案件至關重要。但是我們國家的醫療鑒定制度卻存在問題:第一,醫療事故鑒定主體的公正性受到置疑。我國現行醫學會的工作人員都是從各家醫院抽調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負責人為鑒定委員會專家頒發資格證書。因此,這就決定了醫學會的鑒定人員與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存在的千絲萬縷的關系,導致其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受到置疑。第二,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缺乏質證程序。只有在法庭上經過質證的證據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作為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的唯一證據,應該經當事人質證,并由法官判定其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條例》并沒有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質證程序,并且鑒定人并不在鑒定結論上簽名,且不對錯誤的鑒定結論負責,以致于醫療事故鑒定制度形同虛設。

三、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幾點建議

(一)建全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體系

我國的立法機構應當盡快地制定一部完整的《醫療糾紛處理法》,這部法律既是一部實體法,也應是一部程序法。法律條文應該明確規定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統一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并且對醫療鑒定制度作出合理的規定。應該修改《條例》中醫療事故的概念。擴大其外延,涵蓋所有的醫療過錯行為,并且法律應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并對保險的范圍,保險率的計算作出詳細的規定。

(二)建立非訴訟解決程序優先和訴訟程序相結合的模式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訴訟解決機制并不成熟,沒有建立像國外那樣成熟的非訴訟解決機制。鑒于醫療糾紛案件的復雜性,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花費的時間長,訴訟費用高,不利于保護患者的利益。因此,通過成本低,效率高的非訴訟解決方式來處理醫療糾紛是一條正確的道路。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但由于我們國家與國外相關的法律體制、法律文化和背景存大著差異,我們并不能完全照搬他們的經驗。目前,我們國家的司法資源還不太豐富,單獨的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和醫療仲裁委員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因此我們應該另覓新路,通過簡單便捷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我們可以在法院內設立糾紛的調解處,并聘用醫學專家來參與調解,形成由法官和醫學專家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為醫患雙方的溝通提供一個雙互溝通的“平臺”,避免雙方對簿公堂,加劇緊張的關系。調解委員會通過介入醫療糾紛案件,確定醫方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并對賠償數額進行初步的估定。調解委員會的處理意見只是建議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雙方不同意調解意見,還可以向法院。

(三)完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自《條例》頒布后,醫療機構意識到自身的風險加大,因此,紛紛將目光轉向了醫療責任風險機制上來,欲通過第三方的介入來分擔風險。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是一個很好的選擇。然而,目前我們國家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還處于初級階段,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處于空白的狀態。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我國醫療責任保險的法律制度:

1.在立法上應當確立強制保險原則。即將制定的《醫療糾紛處理法》中應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強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只有確立大范圍的參保主體,才能確保共同分擔風險,維持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順利有效的運行下去。

2.明確醫療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我國現行的醫療責任保險范圍只限于醫療事故,對其它類型的醫療過失行為不予賠償。這大大縮減了保險的范圍。因此,醫療責任保險的范圍應包括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一切醫療過失行為,只要醫療機構和醫療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過錯,就應該賠償。

3.取消賠償額度的限制?,F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規定保險公司最多只賠十萬元。這一限度,完全打消了醫療機構的投保積極性。因此應取締這一限制額度。既然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也參加了責任保險,那么就應該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患者的損失。

4建立責任保險金的多渠道來源。醫療責任保險金的來源是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確立的關鍵所在,是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最主要的物質來源。因此,要妥善解決這一問題。由于,目前大部分醫院的性質都是公立的,受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資金的來源大部分都是由國家財政拔款。因此,醫療機構可以從這一部分的拔款中拿出一小部分作為責任保險金。醫務人員也應該適當繳納一部分保險金從其工薪中劃扣小額的比例作為保險金。

參考文獻:

[1]鄭雪倩,童云洪.仲裁是否適用于解決醫療糾紛的探討.醫院管理論壇.2005(6).

[2]劉涓.美國醫療損傷責任糾紛相關法律介紹.中國衛生法制.2001(6).

[3]周秀芹,趙立新.日本的醫療事故糾紛與處理辦法.國外醫學·社會醫學分冊.2002.3(1).

[4]孫華志.醫事鑒定制度建立之探討.法律與醫學.2004.11(2).

[5]蒲川.醫療侵權行為法研究.成都:電子科大出版社.2006.

[6]何頌躍.醫療糾紛與損害賠償新釋解(第1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篇(9)

人體器官移植的法律風險及原因分析

職業病診斷立法中的若干理論問題初探

第一屆北京市控煙執法論壇學者發言摘要(上)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有關問題的探討

查處特許連鎖經營模式醫療機構案件的分析和探討

對北京市控煙工作十二五規劃的建議

2009年上海市盧灣區衛生行政處罰情況分析

2010年6月—2010年8月衛生法制要事回顧

論醫療機構如何應對《侵權責任法》帶來的挑戰

醫院專家門診預約違約責任的法律適用

中醫執業醫師準入制度的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立法背景與內容綜述

侵權責任法背景下再議醫療侵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淺談我國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制度

北京市控煙執法論壇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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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醫療機構醫師超范圍執業行政處罰復議案分析

關于舉辦“中國控煙監督執法論壇”暨征文的通知

日本食品藥品公害的國家責任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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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加快我國中醫藥立法進程中不容忽視的幾個問題

淺論建立科學的行政復議工作模式

修訂藥品管理法,強化藥品執法行刑聯動機制——中美藥品行刑聯動機制比較研究

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入境健康申報義務與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法》突破餐飲業監管三大“瓶頸”

上海市集中空調衛生管理地方立法的可行性及監管策略研究

浙江省江山市2005-2008年非法行醫行政處罰案例分析

2009年3月-2009年6月衛生法制要事回顧

對未危害社會安全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采取強制醫療措施的可行性探討

法言法語 職業病與法定職業病

“風險社會理論”對知情同意制度完善的若干啟示

部分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醫療侵權比較法研究

芻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書寫質量問題

解決醫療糾紛 需第三方機制

醫療糾紛協商解決的法律效力與完善對策

《中國衛生法制》雜志稿約啟示

人體組織提供者法律保護模式之建構

關于醫生處方權法律屬性的探討

論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衛生違法行為信息公開探研

政府法制部門協調處理兩起執法爭議的分析與思考

藥店無證行醫現狀調查及對策

美容行業化妝品衛生監管現狀及對策

實施衛生監督網格化管理的做法與體會

衛生行政許可實施“陽光工程”的探討

關于推行說理式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思考與建議

2008年3月—2008年5月衛生法制要事回顧

論緊急救治權與醫療欠費的矛盾及其對策

癌癥病人知情權問題的探討

醫療糾紛賠償233例分析

以注射失誤致患者死亡為由引發護患糾紛10例分析

一起因對醫療糾紛答復不服引起的行政復議案

偽造醫學文書案的學理與案例簡評

法言法語

關注飲水安全 構建和諧社會

篇(10)

一、積極開展醫療活動,圓滿完成醫療工作。

醫務科在全院醫療活動中起主持、管理、組織、協調之責。上半年全院醫療業務活動規范、有序,醫療業務工作較好完成。

二、提高醫療質量

1.完善院級質控

完善每月質控報告,要求把每個職能科室的問題匯總,并針對科室存在的問題進行質量管理考核反饋,提出改進措施。

2.核心制度的執行落實

科室三級醫師查房,重點督促三級醫師查房的規范落實;住院病歷的書寫質量和內涵質量;科室討論制度的落實,包括危重病例討論、疑難病例討論;危急值報告制度,詳細了解其記錄及執行情況。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到各科室并提出反饋意見監督執行,針對不足提出合理改進意見。

3.加強重點科室的監管

(1)對婦科、產科、新生兒科醫療質量監控,各科室診療常規、流程有待完善,實際察看醫務人員對各項診療措施的規范情況;嚴格規范病歷書寫(包括門診病歷及門診登記制度的督查);醫護人員交接班記錄;科室實際查房情況;抓緊各項核心制度的落實;加強會診制度實施,實施院內多學科會診制度,加強院內會診及科室之間的會診和疑難病例討論;術前討論制度落實情況;輸血管理,輸血指征的把握;抗生素的合理使用。抓住主要問題逐步實施PDCA持續改進。

(2)對麻醉科的監控,每月定期到麻醉科進行檢查,主要內容包括:術前、術后麻醉訪視的實際進行情況;手術安全核查情況;嚴格執行麻醉藥品管理制度。

三、保障醫療安全

1.醫療安全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依法規范行醫,嚴格執行人員準入及技術準入,加強醫務人員醫療安全教育,在院內舉辦醫療糾紛防范及處理講座、培訓。

2.加強醫療安全防范,從控制醫療缺陷入手,嚴格執行《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給醫院帶來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或醫療不良事件,要進行責任追究,著重吸取經驗教訓。

3.從不良事件上報管理制度、控制醫療缺陷入手,強化疑難、醫源性損傷、特殊、危重、嚴重并發癥、糾紛病人等的隨時報告制度。

4.定期召開醫療安全會議,通報不良事件事件及醫療糾紛的分析及處理情況,總結經驗。

四、積極調解醫療糾紛,保障醫療工作秩序

在當前的醫療背景下,醫療糾紛時有發生,我院也不例外。醫療糾紛發生后,直接導致正常醫療秩序的破壞,更有患者會導致群體性暴力事件的發生。它是一個十分復雜而難以解決的問題。面對醫療糾紛,醫務科總是全力以赴,每起糾紛的協調、資料的整理、均能及時組織到位。醫療糾紛處理后的醫療保險賠付工作亦由醫務科主導負責完成。

五、開展醫療培訓,提高醫務人員素質

1.對新進人員的培訓。

2.人才梯隊建設,引進優秀人才。

3.根據各科室的進修計劃合理安排科室人員到市級或省級醫院進修學習;選送醫療骨干參加各種短期培訓班學習。

4.加強技能培訓:組織新生兒窒息復蘇培訓,成人心肺復蘇培訓,開展急診急救應急演練,提高急診急救的綠色通道應急反應速度,三基技能操作培訓和考核,組織合理用血和合理用藥的培訓和考核等。提高醫護人員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治的能力,加強我院醫務人員急診急救意識。

5.開展系列教育活動:科內業務學習管理,嚴格每月各科室定期進行業務學習,醫務科不定期抽查各科室實際學習情況。利用外請專家講學,邀請上級專家對我院進行專業技術指導,提升學術氛圍,不斷促進我院業務水平的提高。

五、積極開展臨床科研

科學研究是學術發展的基礎。積極鼓勵醫院各科醫務人員,結合臨床實際,積極開展臨床科研和撰寫科研論文。

六、積極配合上級部門督導檢查

七、樹立大局意識,積極配合政府工作

篇(11)

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對醫療糾紛處理設計了3種模式:“醫患雙方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訴訟”?!稐l例》實施已有7年,這3種解決方式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1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

2006―2008年,浦東新區涉及賠償的醫患糾紛共1 525起,其中1 283起(84.13%)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但存在問題較多。① 患者及其家屬往往醫學、法律專業知識欠缺,或無法第一時間掌握病歷資料,因此無法獲得對等的協商地位。與醫院進行協商時,院方往往不積極承認錯誤,甚至以居高臨下的姿態與家屬達成和解,常以撫慰金、補償金的方式代替賠償金。② 自行協商簽署的協議法律效力不強,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由于醫患雙方協商的基礎和動機不一致、不對稱、不協調,造成毀約或重新向法院現象屢有發生。③ 協商的辦法難以避免部分患方漫天要價。由于醫療機構和患者方的信息不對稱,加上醫療機構在糾紛處理的某些環節上處置不當,導致矛盾激化,甚至發生“暴力維權”現象。醫療機構為避免醫療秩序被嚴重打亂,往往采取息事寧人的做法,這就易產生“大鬧多給錢、小鬧少給錢、不鬧不給錢”實際效果,也造成類似糾紛不同醫院賠償額度相差數倍的弊病。④ 沒有法定鑒定結論及有關部門的參與,即使與患者達成賠償或補償協議,醫療機構也擔心國有資產流失。

1.2 行政調解

以專業化、高效率為特征的行政調解卻日漸式微,未能達到制度設計者預期的目的。浦東新區1 525起涉及賠償的醫療糾紛中,行政調解僅為11起,占0.72%。究其原因:①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法律定位不明確,行政調解的范圍過窄。依據《條例》規定只能調解已經定性為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同時《條例》對調解機構的組成、性質、調解人員的選任、調解的具體規則和時限等重要程序均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關于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職責的規定,更沒有當調解機構不履行調解職能時當事人救濟如何解決的規定[1];加之行政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醫療糾紛的行政調解積極性不高。②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主體缺乏中立性,社會認同度較低[2]。根據國務院1994年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采取全方位的監督管理。這樣衛生行政部門既是整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機構,又是醫療機構的主辦機構。這種“管辦不分”的體制使得很多患者在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時不愿意申請行政調解,其原因就在于認為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上級,難以公正調解。在部門保護主義及行業本位主義的影響下,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糾紛裁決的公正性也確實令人質疑。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的主要精力應當放在加強對醫療行業的監管,加強事前預防,而不是著重事后解決醫患糾紛。③ 醫療機構對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醫療糾紛心存疑慮。一是發生醫療事故要接受處罰;二是根據2007年實施的《上海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即使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在執業行為中存在違規行為也有可能予以扣分處理,這樣不僅影響擴大而且扣滿一定分值將面臨暫緩校驗甚至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風險。所以一些醫療機構寧可通過訴訟和私了也不愿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解決。

1.3 訴訟途徑

浦東新區1 525起涉及賠償的醫療糾紛中,經訴訟途徑解決的有109起,占7.14%。訴訟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也面臨諸多問題:① 訴訟成本高、周期長和剛性化,訴訟中醫患關系往往進一步破壞,影響社會和諧。② 醫患雙方的隱私權得不到保障。③ 當訴訟不是被作為糾紛解決的最終途徑,而是被普遍作為第一甚至唯一的選擇時,糾紛解決的成本和效益凸現出來。國際上公認,裁判是一種很奢侈的糾紛解決方式。當基層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當事人又不能接受司法處理結果時,就不可避免地出現申訴、上訪。近幾年涉法涉訴的醫患糾紛中部分無理纏訴者獲得了額外利益;另一方面,在司法終局裁決之后,再增設行政性救濟手段,不符國際公認的司法是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原則,有損法律的權威性。

2 醫療責任保險化解醫患糾紛的局限性

2002年,上海率先實行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制度,引入保險機制介入醫患糾紛與醫療事故的處理工作。2007年8月,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保監會發出通知,為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在化解醫療風險、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和促進醫學科學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要求各級衛生、中醫藥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本著“積極探索、穩步推進”的原則,在全國推動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充分依靠第三方化解醫療風險,減少醫患糾紛,改善醫療執業環境。雖然醫責險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從幾年實踐來看,存在諸多問題。

2.1 醫院沒有真正從醫療糾紛中解脫

投保醫療責任險后,許多醫院希望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方只找保險公司理賠,不要找醫院。事實上,大部分患者認為醫院是發生醫療損害的責任人,即使醫院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患者還是要到醫院來討說法,醫院仍然無法擺脫面對患者質疑的局面。同時,繁瑣的保險和理賠手續,使醫院感到投保后的工作甚至多于醫院自己單獨處理醫療糾紛的工作。保險公司基于商業利益考慮,設置的網點和配備的專業人員數遠不能滿足醫療機構的需要;雖然保險條款規定,必要時保險人可以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者處理索賠事宜,但保險公司缺乏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調查處理,醫院仍需花大量精力來協調,致使醫院仍然未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

2.2 缺乏中立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3]

通過中立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確定三方認可的賠償金額,是醫療責任保險發揮作用的前提。發生醫療糾紛后,及時認定損害賠償并使受害人從保險人處得到償付,直接關系到醫療責任保險的實際運行效果。但從目前看,尚缺乏適合醫療責任保險運行需要的醫療糾紛調解機構。

2.3 保險公司并不是真正意義的第三方

在糾紛調解處理過程中,保險公司趨利性決定了它得不到患方的認可。醫療損害事件發生后,患者家屬不愿與保險公司打交道,認為醫院是最終解決問題的單位。

3 第三方調解的困境

由于醫療糾紛的復雜性以及現有醫療糾紛處理途徑的種種缺陷,人們紛紛探索第三方處理醫療糾紛的新途徑。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全國各地相繼成立了“醫療或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調解處理醫患糾紛,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浦東新區于2006年8月起成立了“浦東新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調委)。3年來,醫調委共接待來電、來訪860人次,成功化解新區范圍內棘手、復雜的醫患糾紛240余起,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書173份,賠償金額達800余萬元,至今無一例反悔。人民調解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補充途徑,減輕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及醫院的壓力;同時,醫調委在處理醫患糾紛中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有效地維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3年來的工作實踐證實,醫調委為浦東新區的醫患糾紛雙方當事人,構筑了一個便捷的醫患和諧綠色通道。當然,作為新生事物,在運作過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3.1 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業調解隊伍

在醫患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中,人民調解員應是懂法律、醫學知識的復合型人才,需要具備一定的調解經驗和調解技巧。從體制和機制上確保建立一支長期穩定的高素質的調解員隊伍,是推進人民調解方式、化解醫患糾紛的關鍵。

3.2 辦公經費的保障是基礎

浦東新區醫調委辦公經費在政府財政中單獨立項,辦公經費充裕。但從全國各地的醫調委運作情況來看,普遍辦公經費不足。如全國影響較大的“山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嚴重受制于辦公經費不足。有些醫調委的辦公經費由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公司提供,這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第三方了,其調解的公正性難免受影響。

3.3 缺乏統一的調解標準

由于人民調解采取“模糊”的處理方式,雙方只是對于賠償數額達成和解,沒有對醫療事件進行鑒定和定性。在實際處理糾紛過程中主要依據糾紛具體訴求、醫患雙方情緒、社會背景以及維穩工作要求等進行調解,這客觀上造成了調解工作彈性過大,只要醫院認可,類似糾紛不同醫療機構賠償額可相差數倍。調解結果與保險相關規定難以協調,增大了理賠的難度。

3.4 整合醫療責任保險處理工作

醫調委的建立是對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一種積極有效的探索,它的存在是對醫療責任保險有益的補充。醫調委化解糾紛所需資金主要由醫療機構提供,缺乏理賠資金的保障,有些糾紛錯過了糾紛化解的最佳時機,在一定程度制約了化解效果和后期發展。醫療責任保險處理中心掌控理賠資金,但由于體制上的原因,理賠滯后,周期較長,其中立地位不被患方認可,這直接制約了醫療責任險的發展。醫調委與醫療責任險處理中心兩者需加強協調,進一步整合資源優勢,以常態的工作體制予以合作的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4 成立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

浦東新區的醫患調處中心,是民辦非企業性質的金融保險介入第三方調處醫患矛盾的社團組織。2007年10月10日,衛生部召開例行新聞會指出:“各地通過建立第三方機構來調處醫療糾紛的辦法是值得肯定的,衛生部也希望各地積極探索,化解目前在醫療過程中出現的醫療糾紛,以及一些造成醫患雙方都為難的問題?!?/p>

今年初,上海市人大代表提出了“關于將全部醫患糾紛納入醫患糾紛調解中心”的議案。2009年5月,由上海市處理突出矛盾與會議辦公室會同市衛生局、市政法委和市金融辦,聯合開展“上海市醫患矛盾第三方調解機制研究”,組成聯合調研組,積極穩步推進第三方調解工作。

2009年6月4日,由上海市聯席辦公室領導帶隊到浦東新區進行“金融和保險介入的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調研,對于第三方調解機制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浦東新區按照上級要求,經過前期調研論證,在浦東新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利用上海已實施多年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化解醫患糾紛工作綜合配套長效機制, 向新區發改委提出成立“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的設想。

4.1 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醫患糾紛調處中心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預防、有效化解、妥善處置我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維護我區正常的醫療秩序和社會穩定,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浦東平安建設。

堅持思想教育與法治教育相結合,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對法律負責與對人民群眾負責相結合,調解疏導與依法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同時,按照“法要維護,事要解決”的總體指導思想,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妥善處理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

4.2 組織形式和服務范圍

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為民辦非企業性質、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組織。由司法局和衛生局批準,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中心”所有事務的管理與監督由衛生局和司法局批準成立的理事會負責。業務范圍:① 浦東新區醫患糾紛調處中心負責受理浦東新區范圍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和醫患糾紛的調解處理和保險理賠。② 在浦東新區成立醫療行業聯盟(一級、二級、三級醫院均參加),負責向各醫療機構收取年度保費,并向保險公司集中投保。③ 承擔醫患糾紛的調查分析、調解及醫患糾紛的預防宣教培訓工作。④ 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例,由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符合理賠條件的進行理賠。⑤ 所提供的服務一律不收費。

4.3 工作目標和特色優勢

① 該組織是獨立于政府、醫院、自然人及司法組織外的第三方組織,浦東新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患糾紛與事故的理賠均由該組織統一運作。這樣既能將醫患糾紛引出醫療機構,又將理賠標準相對統一,避免類似糾紛不同醫療機構賠償額度差額過大的弊病。② 該組織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客觀、全面、真實地了解新區范圍內發生的醫患糾紛及醫療事故,做到早期干預、及時處理,避免矛盾升級。③ 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由具有醫學專業、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和保險業人員組成,保證了調處糾紛的專業性。由于該組織權事一致,調查、理賠周期短,同時也有效解決理賠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等問題,是對現有醫責險運行模式的完善和補充。調解成功后簽署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

5 建議

以人民調解協會為設置單位,建立由保險公司托管的醫療糾紛專項基金。由浦東新區政府發文,制訂《浦東新區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規定》,規范新區醫患糾紛處理程序。2002年《條例》頒布以來,各級醫療機構均成立了病人服務中心或醫療糾紛接待處理辦公室,對于賠償金額較小的糾紛由醫院處理,使中心能重點處理復雜疑難糾紛。但中心對醫院處理的賠償糾紛應加強指導和監管。

遵循社會互助共濟、醫患共同參與、醫療損害全覆蓋、風險全解決的方針,建立醫療執業責任保險制度,設立醫療風險保險準備金。資金組成:① 各醫療機構根據業務總收入按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② 醫務人員自己繳納的保險費(根據各單位醫療執業責任風險確定)。③ 新區政府為醫務人員提供一定數量的補充醫療保險,新區政府從保穩基金撥出部分??钛a充醫療風險準備金。各醫療機構繳納保費在保險制度運行1年后,根據賠付情況調整繳納保費的費率。

對于醫療意外等醫療風險可采取病人、政府、社會團體多渠道籌資,鼓勵并推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機制。醫療意外的發生率遠高于航空、交通等其他行業,可仿效這些行業的做法分散和轉移風險。

對于醫療事故,可以通過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式轉移,而純粹的醫療意外可以通過患者購買意外保險的方式轉移。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醫療意外保險現階段適合采用低保費、低補償、廣覆蓋的辦法,讓更多的投保者得到補償[4]。建議用立法的形式制訂《醫療意外基本保險條例》,根據門診、住院、手術或按病種制訂相應的保險金額、繳費標準和繳費方式,并實行強制保險。 患方因投保醫療意外傷害保險而獲得了一定的經濟補償,但他們仍可以通過調處中心或向法院提訟請求判定醫方依照公平責任原則分擔一定的風險和責任。

在醫療事故及糾紛中往往存在著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當事人利用協商有可能規避衛生行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對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逃避法律制裁。有必要完善監管的環節,堵塞監管的漏洞。

政府的指導和扶持是調處中心成功運作的重要保障。① 通過立法保障第三方醫療援助機構的法律地位。② 完善我國醫療立法,解決醫療糾紛處理中的司法二元化的問題。③ 政府有關部門應規范第三方調處機構的工作程序。④ 政府為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構提供經費保障。⑤ 政府為醫療機構執業和醫療糾紛調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6 參考文獻

[1]王偉杰.論醫療糾紛調解解決機制的構建[J].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9,25(5):337-339.

[2]舒廣偉.現行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的實證分析[J].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32(6):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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