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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最遲要在年終申報期以前完成,是一項時效性強、責任重、量大的把關工作。企業對各種審批事項都要按稅務機關要求形成報告和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工作量較大,造成企業不愿積極提供有關審批資料的局面。
同時稅務機關在有限時間內,也不可能對每項需要審批的稅前扣除項目進行實地檢查。
其次,由于時間上的差異,企業實際上沒有依據有關項目稅前扣除的批文進行申報。例如,某企業在當年申報時已經將需要審批的項目進行稅前扣除,申報期之后才接到準予稅前扣除的批文,這樣就失去了審批意義,使工作流于形式。
第三,年終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是一種被動監督企業成本費用開支的方式,不能促使企業主動去核算成本費用,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和我國入世要求。
2、征繳方式亟待改革
在企業所得稅征繳管理上,目前采取的是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式,這也和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一致。但比較起來,我們的征繳方式并不實用:預繳管理太粗,按月預繳時間過于緊密,報送資料和內部審核不科學,導致稅收征管人員審核時走形式,企業也能利用這一現象調節資金走向。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方式本身是一項煩瑣的工作,再加上人員少、時間緊,稅務服務中介機構又欠完善,使基層稅務機關根本達不到認真審核檢查的目的,既無法監控企業的實際情況,也給企業帶來很大不便。
3、企業所得稅管理觀念的弱化,嚴重影響稅收秩序
由于所得稅收入不是稅務機關硬性考核指標,所得稅的審批、檢查就成了一些單位搞違法收費的“避風港”。在企業和機構雙方利益驅動下,減免稅、列支項目的審批都成為“項目”,產生違法案件,從而嚴重影響了依法治稅的嚴肅性,造成稅收秩序的紊亂。
4、稅收政策規定與企業財務制度及財務準則差異過大
在目前的環境下,這種差異對企業的經營與資金運作帶來極大限制。同時,因優惠政策過多過濫,既未起到政策導向作用,又造成稅負不公,影響企業積極性,更造成企業為享受優惠而挖空心思鉆空子。
二、改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建議
1、合理設計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效率
逐步規范和簡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制度,減輕稅務機關和企業的工作負擔,節約稅收成本和企業成本。同時,應看到我國入世之后,經濟將逐步納入世界經濟體系,這就要求我們的稅收制度逐步與國際接軌,稅收征管必須適應開放經濟的要求。將來,隨著企業數量的增多和成本費用核算形式的多樣化,都集中在年終對成本費用進行審批扣除是被動的。只有逐步取消審批制度,改變管理方式,才是明智和有效的選擇。
2、簡化預繳方式,實行按季預繳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依法治稅,全面推進企業所得稅科學化、專業化和精細化管理,切實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水平,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組織收入、調節經濟、調節收入分配和保障國家稅收權益的職能作用。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認真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二、總體要求及其主要內容
根據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是: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
主要內容是:
(一)分類管理
分類管理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結合當地情況,對企業按行業和規??茖W分類,并針對特殊企業和事項以及非居民企業,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點,加強薄弱環節監控,實施專業化管理。
1、分行業管理
針對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實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特點、稅源變化情況等相關信息,分析可能出現漏洞的環節,確定行業企業所得稅管理重點,制定分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辦法、納稅評估指標體系。
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規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業管理經驗基礎上,編制主要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對全國沒有編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較大行業,由省局負責組織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對于全國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當地屬較大行業的,由所在市地稅局負責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在行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據總局的有關文件精神和實際情況,對交通運輸、房地產、建筑安裝、餐飲等行業實行集中統一的管理辦法。
2、分規模管理
按照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和稅源規模進行分類。對占本地稅源80%以上的重點稅源戶,實行精細化管理。全面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工藝流程,深入掌握企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稅源變化及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對于稅源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向上一級地稅機關反映。
對生產經營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年應納所得稅額較大的企業,要積極探索屬地管理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征管模式,試行在屬地管理基礎上集中、統一管理,充分發揮專業化管理優勢??茖W劃分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上級稅務機關的管理職責,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核發等日常管理工作。對生產經營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年應納所得稅額中等或較小的企業,主要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加強稅源、稅基、匯算清繳和納稅評估等管理工作。縣、市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對企業的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反避稅等工作事項。實施分級管理,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情況,對企業實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帳證健全,財務會計核算規范準確的,實行查帳征收方式;帳證健全,財務會計核算相對準確,可以查帳征收,但個別收入或成本項目需要核定的,可實行查帳與核定相結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預計利潤率方式預征,年終匯算清繳;對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按照總局制發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有關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企業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基礎上,達到查賬征收條件的及時轉為查賬征收。
4、特殊企業和事項管理
匯總納稅企業管理。在國家稅務總局建立的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信息管理的平臺上,實現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信息傳遞和共享。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督促總機構按規定計算傳遞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分配表,切實做好匯算清繳工作。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監管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有關事項,查驗核對分支機構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指標以及企業所得稅分配額,核實分支機構財產損失。建立對總分機構聯評聯查工作機制,省、市局分別組織跨市、縣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共同開展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和檢查。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通過稅務登記信息掌握其設立、經營范圍等情況,并按照稅法規定要求其正常納稅申報。加強非營利性組織資格認定和年審。嚴格界定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別核算應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
減免稅企業管理。加強企業優惠資格認定工作,與相關部門定期溝通、通報優惠資格認定情況。定期核查減免稅企業的資格和條件,發現不符合優惠資格或者條件的企業,及時取消其減免稅待遇。落實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具體標準和條件、審批層次、審批環節、審批程序等規定,并實行集體審批制度。對享受優惠政策需要審批的企業實行審批臺賬管理;對不需要審批的稅收優惠,實行相關資料的備案及跟蹤管理。各市單筆減免稅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需通過公文處理系統(ODPS)書面報省局備案。
異常申報企業管理。對存在連續三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后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等情況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跟蹤分析監控的重點。
企業特殊事項管理。對企業合并、分立、改組改制、清算、股權轉讓、債務重組、資產評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等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特殊事項,制定并實施企業事先報告制度和稅務機關跟蹤管理制度。要專門研究企業特殊事項的特點和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不斷提高企業特殊事項的所得稅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業管理
強化非居民企業稅務登記管理,及時掌握其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等活動,規范所得稅申報和相關資料報送制度,建立分戶檔案、管理臺賬和基礎數據庫。
加強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等分支機構管理、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管理、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管理、中國居民企業對外支付以及國際運輸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規范非居民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的管理。
(二)優化服務
優化服務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要求。通過創新服務理念,突出服務重點,降低納稅成本,不斷提高企業稅法遵從度。
1、創新服務理念
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務,促使企業自覺依法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結合企業所得稅政策復雜、涉及面廣和申報要求高等特點,探索創新服務方式。根據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和不同特點,分別提供有針對性內容的貼近式、全過程服務,不斷豐富服務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務重點
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執法。在企業設立、預繳申報、匯算清繳、境外投資、改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點環節,及時做好企業所得稅政策宣傳和輔導工作。提高“12366”納稅服務熱線工作人員素質,及時更新企業所得稅知識庫,通過在線答疑、建立咨詢庫等形式,為企業提供高質量咨詢解答服務。加強稅務部門網站建設,全面實施企業所得稅政務公開。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及時聽取企業對有關政策和管理的意見建議。嚴格執行保密管理規定,依法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3、降低納稅成本
針對各類納稅人、各類涉稅事項,健全和完善各項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加強征管信息系統在企業所得稅征管中的應用,避免重復采集涉稅信息。減少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逐步實現企業財務數據采集信息化。
(三)核實稅基
核實稅基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強稅源基礎管理,綜合運用申報、審批、備案、評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綜合比對等方法,加強收入管理、稅前扣除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和企業清算管理,確保企業所得稅稅基真實、完整和準確。
1、稅源基礎管理
通過企業辦理設立、變更、注銷、外出經營等事項的稅務登記,及時掌握企業總機構、境內外分支機構、境內外投資、關聯關系等相關信息。加強納稅人認定工作,正確判定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獨立納稅企業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正常納稅企業和減免稅企業。加強國稅和地稅部門之間、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全面掌握戶籍信息。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職能作用,實行稅源靜態信息采集與動態情況調查相結合。強化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析工作,及時掌握稅源和收入變化動態。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提高財務會計核算水平。
明確納稅人備案管理事項。對納稅人下列涉稅事項進行備案管理:
(1)納稅人實行的會計核算制度和方法。
(2)納稅人采用的存貨計價方法。
(3)納稅人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比例。
(4)納稅人預提費用項目及預提標準。
(5)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備案事項。
以稅收管理員為依托,落實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奠定基礎。
加強跨國稅源管理,建立健全國際稅源信息匯集和日常監控機制,對企業跨境交易、投資、承包工程、提供勞務和跨境支付等業務活動的應稅所得加強管理,防范侵蝕我國稅基和延遲納稅。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法與稅收協定銜接機制,防范跨國企業濫用稅收協定偷逃稅。
2、收入管理
依據企業有關憑證、文件和財務核算軟件的電子數據,全面掌握企業經濟合同、賬款、資金結算、貨物庫存和銷售等情況,核實企業應稅收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及時掌握企業股權變動情況,保證股權轉讓所得稅及時征繳入庫。依據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核實不征稅收入。依據對外投資協議、合同、資金往來憑據和被投資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關于稅后利潤分配決議,核實股息、紅利等免稅收入。對分年度確認的非貨幣性捐贈收入和債務重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項,實行分戶分項目臺賬管理。
充分利用稅控收款機等稅控設備,逐步減少手工開具發票,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收入。利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比對分析企業所得稅收入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收入數據、上游企業大額收入與下游企業對應扣除數據等信息,準確核實企業收入。
3、稅前扣除管理
加強成本管理,嚴格查驗原材料購進、流轉、庫存等環節的憑證。依據行業投入產出水平,重點核查與同行業投入產出水平偏離較大而又無合理解釋的成本項目。
加強費用扣除項目管理,防止個人和家庭費用混同生產經營費用扣除。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對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加大大額業務招待費和大額會議費支出核實力度。
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虧損彌補、投資抵免、加計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保證扣除項目真實、合法、有效。特別要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對按規定應取得合法有效憑證而未取得憑證的稅前扣除項目,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加強現金交易真實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額現金交易。
加強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的財產轉讓損失、合理損耗、清理報廢等損失,一律實行備案登記,加強審核和事后跟蹤管理。對大額財產損失要實地核查。各市財產損失審批金額超過200萬元的,需報省局備案。
加強不征稅收入對應成本、費用的扣除管理,認真落實不征稅收入所對應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4.關聯交易管理
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有差別或有盈有虧的關聯企業,建立關聯企業管理臺賬,對關聯業務往來價格、費用標準等實行備案管理。拓寬關聯交易管理信息來源渠道,加強關聯交易行為調查,審核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防止企業利用關聯方之間適用不同所得稅政策以及不同盈虧情況而轉移定價和不合理分攤費用。加強對跨市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關聯交易管理,實行由省局牽頭、上下聯動的聯合納稅評估和檢查。
5、清算管理
加強與工商、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相互配合,及時掌握企業清算信息。加強企業清算后續管理,跟蹤清算結束時尚未處置資產的變現情況。對清算企業按戶建立注銷檔案,強化注銷檢查,到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核查注銷的真實性和清算所得計算的準確性。
(四)完善匯繳
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要規范預繳申報,加強匯算清繳全程管理,各市地稅局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匯算清繳的規范流程,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
1、規范預繳申報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質量以及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實際情況,依法確定企業本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和方法。對按照當年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重點加強預繳申報情況的上下期比對;對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計算預繳的企業,重點提高申報率和入庫率;對按照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企業,及時了解和掌握其生產經營情況,確保預繳申報正常進行。對企業申請按照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所得稅的,應根據省局《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做好認定和管理工作。認真做好預繳稅款的催報催繳,依法處理逾期申報和逾期未申報行為。
2、加強匯算清繳管理
做好匯算清繳事前審批和宣傳輔導工作。按照減免稅和財產損失等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管理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結審批事項。審批事項不符合政策規定不予批準的,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告知企業原因。分行業、分類型、分層次、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申報輔導等工作,幫助企業理解政策、了解匯算清繳程序和準備報送的有關資料。全面推進年度申報管理軟件,運用信息化手段處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引導企業使用電子介質、網絡等手段,有序、及時、準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加強受理年度納稅申報的審核工作。認真審核申報資料是否完備、數據是否完整、邏輯關系是否準確。重點審核收入和支出明細表、納稅調整明細表,特別注意審核比對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項目。發現申報錯誤和疑點后,要及時要求企業重新申報或者補充申報。
認真做好匯算清繳統計分析和總結工作。及時匯總和認真分析匯算清繳數據,充分運用匯算清繳數據分析日常管理、稅源管理、預繳管理等方式,及時發現管理漏洞,研究改進措施。
3、發揮中介機構作用
引導中介機構在提高匯算清繳質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對法律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年報須經中介機構審計鑒證的上市公司等企業,要求其申報時附報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并認真加以審核。企業可以自愿委托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和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
4、建立匯算清繳檢查制度
每年匯算清繳結束后,由稅政部門統一組織,由各市稽查局統一實施,組織開展企業匯算清繳重點稽查。對未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的企業按規定予以處罰。
(五)強化評估
納稅評估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實納稅評估基礎,完善納稅評估機制,建立聯合評估工作制度,創新納稅評估方法,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1、夯實納稅評估基礎
要全面、及時、準確地采集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來自第三方的涉稅信息。建立省局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數據庫,逐步積累分行業、分企業的歷年稅負率、利潤率、成本費用率等歷史基礎數據。研究按行業設立省級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根據行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征管特點,建立行業評估模型。
2、完善納稅評估機制
通過比對各種數據信息科學選擇評估對象。根據行業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特點,分行業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的重點環節,確定風險點,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檢測、預警。運用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模型比對分析年度納稅申報數據和以往歷史數據以及同行業利潤率、稅負率等行業數據,查找疑點,從中確定偏離峰值較多、稅負異常、疑點較多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重點對象。
充分運用各種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評估。綜合采用預警值分析、同行業數據橫向比較、歷史數據縱向比較、與其他稅種關聯性分析、主要產品能耗物耗指標比較分析等方法,對疑點和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斷。
按程序對評估結果進行處理。經評估初步認定企業存在問題的,進行稅務約談,要求企業陳述說明、補充舉證資料。通過約談認為需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應實地調查核實。疑點問題經以上程序認定沒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提請企業自行改正;發現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
3、完善評估工作制度
構建重點評估、專項評估、日常評估相結合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體系。實行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的聯合評估、跨地區聯合評估和國稅與地稅聯合評估??偨Y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經驗和做法,建立納稅評估案例庫,交流納稅評估工作經驗。
(六)防范避稅
防范避稅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內容。要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反避稅操作規程,深入開展反避稅調查,完善集中統一管理的反避稅工作機制,加強反避稅與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工作的協調配合,拓寬反避稅信息渠道,強化跟蹤管理,有效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1、加強反避稅調查
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稅行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稅工作深度和廣度。規范調查分析工作,實行統一管理,不斷提高反避稅工作質量。要針對避稅風險大的領域和企業開展反避稅調查,形成重點突破,起到對其他避稅企業的震懾作用。選擇被調查企業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行業重點、可能存在的避稅風險以及對國家稅收影響大的行業和企業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確定反避稅工作的重點。繼續推進行業聯查、企業集團聯查等方法,統一行動,以點帶面,充分形成輻射效應。
2、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要重視稅收日常管理工作與反避稅工作的銜接和協調。通過加強關聯交易申報管理,全面獲取企業關聯交易的各項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傳遞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使反避稅人員能夠充分掌握企業納稅申報、匯算清繳、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信息和資料,及時發現避稅疑點。稅政部門要積極向其他稅收管理部門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傳遞工作。
3、拓寬信息渠道
要充分發揮數據庫在反避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寬信息資料來源,積極利用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國際情報交換信息、互聯網信息以及其他專項數據庫信息,加強分析比對,深入有效地開展好反避稅選案、調查和調整工作。增強反避稅調查調整的可比性。
4、強化跟蹤管理
建立結案企業跟蹤管理機制,監控已結案企業的投資、經營、關聯交易、納稅申報額等指標及其變化情況。通過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的分析,評價企業的經營成果,對于仍存在轉讓定價避稅問題的企業,在跟蹤期內繼續進行稅務調整,鞏固反避稅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業所得稅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統籌協調,狠抓落實,從組織領導、信息化建設和人才隊伍培養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進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一)組織保障
1、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地稅機關要把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來抓,以此帶動稅收整體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分管領導要認真履行職責,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工作。要由所得稅和國際稅務管理部門聯合牽頭,法規、征管、計財、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門相互配合,各負其責,確保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對新稅法貫徹落實情況、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差異、企業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信用等重點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對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反饋。要不斷加強企業所得稅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體系。正確處理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其他稅種管理的關系,加強對各稅種管理的工作整合,統籌安排,協調征管,實現各稅種征管互相促進。
2、明確工作職責
各級地稅機關要認真落實分層級管理要求,各負其責。省局強化指導作用,細化和落實全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辦法和要求,組織實施加強管理的具體措施,建立納稅評估指標體系,開展省內跨區域聯評聯查和反避稅等工作,組織高層次專門人才培訓。市局要做好承上啟下的各項工作,細化和落實總局和省局有關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制度、辦法、措施和要求,指導基層地稅機關加強管理。縣局要負責落實上級稅務機關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斷加強稅源、稅基管理,切實做好定期預繳、匯算清繳、核定征收、納稅評估等日常管理工作,著重提供優質服務。要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崗責考核體系,加強工作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
3、加強協同管理
建立各稅種聯動、國稅和地稅協同、部門間配合協同的機制。利用企業所得稅與各稅費之間的內在關聯和相互對應關系,加強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聯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國稅和地稅之間、不同地區稅務機關之間的工作協同與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層地稅機關要注意整合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其他稅種的管理要求,統一落實到具體管理工作中。加強企業所得稅稽查,各市每年可選擇1至2個行業進行重點稽查,加大打擊偷逃企業所得稅力度。配合加強和規范發票管理工作,嚴格審核發票真實性和合法性。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與國稅部門在納稅人戶籍管理、稅務稽查、反避稅工作等方面相互溝通,加強與外部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逐步實現有關涉稅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專項應用功能建設
完善涵蓋企業所得稅管理所有環節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統專項應用功能,增強現有征管軟件中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臺賬管理、納稅評估、收入預測分析、統計查詢等模塊功能。加強匯總納稅信息管理。
明確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交換職責,規范信息交換內容、格式、路徑和時限。各市局要按規定將所轄總分機構的所有信息上報省局,由省局上傳總局,由稅務總局清分到有關稅務機關,實現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互通共享。
2.推進電子申報
加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等基礎信息的標準規范制定,加強信息采集工作。研究開發企業端納稅申報軟件,鼓勵納稅人電子申報,統一征管系統電子申報接口標準,規范稅務端接受電子信息功能。加強申報數據采集應用管理,確保采集數據信息及時、準確。
(三)人才隊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資源
各級地稅機關應配備足夠數量的高素質企業所得稅專職管理人員??鐕髽I數量較多的市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反避稅人員。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的非居民企業管理專業人員。
2、分層級多途徑培養人才
建立健全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和干部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管理人才培養職責。省局重點抓好高層次專家隊伍和領導干部隊伍的培養,市局和縣局主要負責抓好基層一線干部隊伍和業務骨干隊伍的培養,重點是提高稅收管理員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能力。通過內外結合的方式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
3、培養實用型的專業化人才
在培訓與實踐的結合中培養實用型人才,著力培養精通企業所得稅業務、財務會計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又具有一定征管經驗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人才。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一、企業所得稅概述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按照2008年1月實施的所得稅法,并依據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利潤繳納的稅款。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涉及了經濟體制改革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具有較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從企業會計角度來看,所得稅由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組成。當期所得稅費用是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確認的費用,而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金額,它是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依據。遞延所得稅費用則是因暫時性差異的發生或轉回而計算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企業所得稅費用的確認方法包括應付稅款法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前者只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而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后者則既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又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新會計準則要求企業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確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意義
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企業所得稅管理對實現公平、正義具有積極的作用。所得稅管理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主要途徑之一,其主要方式即通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來減少收入差距、貧富差距、行業差距等。因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利用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企業收入的二次分配,進而有效促進社會公平。其次,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企業財務管理者在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靈活運用企業所得稅政策來指導與制定財務決策,從而促進企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即為企業所得稅管理目標。這一目標意味著所得稅管理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后期的發展,而企業發展趨勢會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運行。最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實現。企業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加強內部管理,同時做好內部部門間的協調工作,而所得稅的管理是重要環節之一。若企業能夠制定科學合理的所得稅管理方案,將有利于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同時也有利于企業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反之,則不利用企業目標的實現及長遠發展。
三、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問題分析
1.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低,責任心差。企業所得稅涉及面廣,需要相關人員具有較強的業務知識,包括會計、稅收、審計等知識,但實際工作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差,責任心不強等問題普遍存在。他們大多缺乏創新意識和主動學習精神,對企業先進的設備和技術認識不充分,理解不到位,且對業務流程不夠熟悉。此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稅務管理理念落后,他們仍以傳統管理模式和理念來應對不斷變化的稅收政策,導致其對企業內部審核不夠深入,因此難以有效落實國家扶持企業的優惠政策。
2.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影響納稅申報。不少企業存在“賬外賬”,其為了實現所謂的價值最大化目標,甘愿冒著違法違規的風險,弄虛作假,偷稅漏稅。所得稅管理人員在決策層的授意下,利用現金交易、體外循環等方式,隱藏應稅收入,將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占為己有,變相增加企業利潤,這種做法很容易引發全行業偷稅的不良連鎖反應,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從股份制公司上市角度看,其為了獲得上市資格,粉飾財務報表,通過會計賬務技術處理或做假賬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虛假財務信息,嚴重損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仍處于半信息化半手工狀態,涉及稅收的采集、傳遞、運用等環節仍采用手工方式,導致所得稅征收信息傳遞不順暢,工作效率相對較低,而在用的稅收征管系統軟件還不夠完善,現有功能無法滿足實際需要。因稅收管理信息化程度較低帶來的諸多問題直接影響了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效率,使得一些稅收征管政策難以有效落實。另外,企業未能解決所得稅稅源管理問題,尤其是無法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實施信息化分類管理,也為后期的管理埋下隱患。
4.納稅評估體系尚待完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依據相關制度,運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對納稅人提交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綜合審核、分析、判斷,進而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準確程度予以綜合評定。然而,不少企業的所得稅納稅評估體系尚不健全,表現為:企業管理層對納稅評估認識不清晰,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在實際評估工作中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從納稅評估的準備階段看,對納稅資料的收集不夠全面,來源單一,使得納稅評估缺乏真實性和全面性,評估質量有待提高。
四、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建議
1.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人才是企業發展的源動力,也是企業管理的實踐者,所得稅管理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能不能擁有高素質且具有強烈責任心的專業人才。要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及責任心,就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隊伍建設,全方位培養所得稅管理人員,并按照高素質、專業化的要求,分工明確、職責清晰,不斷提升人才隊伍整體素質。二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根據不同人員知識結構的差異性,制定與其匹配的培訓計劃,建立完善的所得稅、會計及審計知識體系。三是要強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業務實踐能力。采用專項技能培訓與實踐結合的方式,促使所得稅管理人員將理論知識與實際工作相結合,進而實現所得稅工作的精細化。
2.杜絕會計造假,規避涉稅風險。要規范會計核算,提高納稅申報準確率。一方面要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建立納稅人納稅號碼識別制度,切實落實金融賬戶及交易實名制。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加強銀行賬戶管理。通過制定相關制度,規范銀行賬戶開戶程序,不論個人還是單位,必需憑借全國統一的納稅識別號碼來開戶,絕不允許出現假名賬戶、匿名賬戶、多頭開戶等,嚴格控制現金交易,禁止出現賬外交易。此外,對于納稅人取得收入相關的活動都必須使用納稅識別號碼,并由聯機網絡匯總到稅務征管機構,以確保稅務機關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每一項收入。同時,要大力推廣資金支付電子化,運用稅銀聯網系統,全過程、全方位監控納稅人資金動向。
3.全面推進所得稅信息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企業應改變所得稅管理理念,全面推進信息化管理。首先,要加大稅收管理軟件的二次開發與完善,建立統一的稅務信息采集與處理模型,提升軟件的智能性,力爭實現數據管理和納稅評估的全自動化。其次,國稅、地稅、工商部門等要設定統一的數據標準,搭建統一的綜合性管理平臺,并實現數據共享,確保企業信息在各機構間無障礙的傳遞,同時充分利用軟件的數據分析功能,以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最后,要建立專門的稅收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重點核查及納稅情況實時監控。通過信息化管理平臺,對企業的重點業務,如某項長期業務等,進行實時跟蹤,定期核查其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等行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做好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應積極開展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促使企業提高納稅申報質量。要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來開展企業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具體而言,可以根據企業所在行業類別、是否盈虧、盈虧金額情況、稅前扣除審批項目等進行分類,從而制定相應的評估計劃,提高評估和調查工作的有效性,做到事半功倍。同時,要定期對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進行檢查,防微杜漸,發現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時要予以嚴懲。對于利用頻繁的關聯方交易等惡意避稅行為,要積極開展反避稅調查與懲治工作,通過加強立法工作及采取恰當的反避稅對策,全面控制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另外,應加強地區間不同稅務部門間的合作,尤其是全國范圍內的反避稅合作,實現信息與經驗的共享,以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一 我國非居民稅收收入結構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深入發展,商品、資本、技術、勞務等創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業的稅源。2008年比2002年非居民企業稅收增加了275.35億元,增長了253.27%,其中預提所得稅增幅達369.17%;2008年全國轉讓定價調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7.5億元,補稅入庫12.4億元;2006年——2009年以來該類稅收一直在上升趨勢,2009年上半年,中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總收入完成222.03億元,同比增長40.7%,實現了連續6個月增長,而企業所得稅尤為突出,完成了195.94億元,同比增長51.2%。
二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執法依據缺失,操作性不強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盡管在對機構和場所的判定、營業人的界定進行了完善,對非居民企業的征稅方法進行了修定,且原有一系列對外國企業征稅具有指導作用的文件因新稅法的實施而被自行廢除,新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配套政策雖然已陸續出臺(截至2009年止,大約已下發的有關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相關的文件有26個,其中:申報匯繳:3個;管理文件:6個;管理文件:l7個),但許多地方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使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時,陷入了執法依據短缺的困境。如:對于對外支付的款項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以下問題:
屬于什么性質的款項?
收益人是誰?
是否來源中國所得?
有無實際聯系?
申報還是扣繳,誰來完成稅款?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界定?(如:離岸股權轉讓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結算,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對應的稅款繳納時間如何確認?)
......
上述問題的回答往往因政策的缺陷,造成理解的不一致性。
尤為復雜的是,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中還牽涉到諸多稅收協定(安排)的使用問題,專業性相對很強,稅務人員難以把握和操作。
(二)利用合同的不同簽訂方式規避稅收
非居民企業的業務特點,使得合同成為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礎性資料依據,其內容詳略、真偽直接關系到稅收管理執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目前非居民企業利用合同避稅的方法日趨多樣,如:
針對我國與他國協定6個月的常設機構判定標準,因此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境內勞務時間不足六個月,從而利用常設機構的期限界定以逃避境內納稅義務。
通過合同條款的不明確性造成收入屬于境內收入還是境外收入的難以界定來逃避部分納稅義務。
采取簽訂勞務地點規定為境外的合同實現利用勞務地點的避稅目的。
根據稅法對涉稅業務的規定不同,通過合同分解涉稅項目避稅。如:把特許權使用合同分解為特許權使用與勞務兩個項目分別簽訂合同,把大量的特許權使用收人劃歸勞務所得,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在合同中簽訂較低甚至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轉讓,再以合同補充件和附加說明等資料的形式反映真實交易價來規避稅收。
(三)涉稅項目散雜,信息互通性差,稅源監控難度大
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的業務特點:涉稅項目散雜、稅源分布零散、發生時間不固定、涉稅信息資料難以取得等,這些因素使得稅務機關在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管理的可預見性差、監控難度大。況且跨國交易科技的不斷進步,交易方式的日趨多樣,使得稅源流動性日趨強化、隱蔽性日趨突出。而我國目前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基本上依賴的源泉扣繳手段,源泉扣繳又是建立在代扣代繳義務人的主動配合的基礎上,目前我國普遍存在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扣繳意識和配合意識不強現象;售付匯稅務證明管理盡管在加強,但售付匯稅務憑證開具申請稅務機關也是在被動受理,合同、發票等憑證的真假非常難以界定,無法準確界定到底在境外和境內完成的工作量是多少,使得審查合同、發票等相關資料也就失去意義;另外,目前各管理職能部門并沒有建立暢通的信息互換平臺,都由納稅人自行辦理和傳遞,一旦納稅人對批文不遞交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是無法了解變更事項的信息和無法跟蹤稅收扣繳的情況,特別是行政許可實施后,許多審批事項變審批為備案,公文信息傳遞性更差,稅務機關要及時掌握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扣繳情況,難度更大;等等。這些狀況必然會造成大量稅源在稅收監控體系外流動的格局。
(四)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手段落后,重視度低,專業管理人員缺乏
第一,除了總局征管軟件ctais2.0能就非居民企業的身份認定,申報和征收提供技術外,對非居民稅收的管理基本是通過手工進行分析和管理,管理手段落后,使得對企業申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難以監控。
第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不是經常事務,稅源零散,稅收收入所占比重較低,稅務機關普遍存在重視程度不夠、管理力度不強的現象。
第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業務比較復雜,流程比較隱蔽,加之專業性比較強,知識結構新,一項業務往往既涉及稅收協定的運用又涉及國內稅收政策的綜合判定,導致定性非常困難。
第四,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對稅務人員和財會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的要求高,要求他們懂得國際稅收、外語、法律、國內外財務會計及國際金融和國際貿易等多方面知識。目前,多數稅務機關專門負責非居民稅收管理的人員很少,稅務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不高,造成管理和管理人員知識結構單一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本無法落實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科學化和精細化。
三 強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
從一定程度上講,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也屬于“偏門”,稅務機關在管理意識、管理經驗、管理體制等方面仍處在探索階段,無成熟的管理經驗可言。
(一)針對執行依據的缺乏,強化政策體系的建立
簡單明了、易于遵從、便于操作、時效性強的稅收政策的建立,是強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主管的基本前提。盡管新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配套政策雖然已陸續出臺,但許多地方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加之國內稅法與國際稅收協定銜接性不夠強,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現象。為保證政策在實際使用中體現嚴密性、針對性、操作性和指導性,非居民企業稅收政策或管理辦法應更加細化和規范、具體。如:
明確關于非居民通過實物或者勞務形式取得技術使用權的回報、關聯企業之間的債務重組等業務的納稅義務時間界定標準。明確對非居民企業股息所得的納稅期限,否則易于造成把非居民企業股息所得的納稅期限和股息收入的確認日期相混淆。
明確納稅申報所需附送資料的具體內容、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具體方法及合理標準、非居民境內停留天數等程序性問題。
明確優惠稅率判定、所得來源和歸屬等認定實務性制度。
因此為強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在完善現行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應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辦法,如:常設機構的管理、國際勞務的管理、協定待遇的管理、交易資料申報管理等辦法。
(二)針對涉稅業務的繁、亂、散、變特點,強化代扣代繳義務管理制度
由于非居民企業一般涉稅的具體業務具有發生時間、空間的不固定特點,且多以“投資、服務、勞務”等為主,同時大量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無機構和場所等等,導致稅源監控管理的可預見性差,管理難度大,所以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一般都由支付人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扣繳的最大優點在于加強對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管理、防止國際偷漏稅、簡化納稅手續。如稅務機關在強化源泉扣繳制度時可考慮:
指定扣繳中“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掌握。
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的合同、協議,根據工程或勞務合同的規定,判斷非居民企業履行納稅義務的可能性,從而確定是否指定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企業直接在境外轉讓境內股權的問題。
平時應注意管戶的投資方、股權構成是否有變動,如果外國投資者的股權發生變動,應向納稅人了解股權轉讓的過程,要求其提供股權轉讓協議。
如果勞務項目和支付人不在一地,如何獲取非居民企業的信息。
可要求境內企業(支付人)提交納稅人已經登記、申報或者境外企業委托人的信息,如果沒有以上信息,則應將境內企業(支付人)指定為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
可以在強化內外部信息管理、建立申報扣繳機制、協定待遇申請制度、稅款追繳保障等措施來加強源泉扣繳的落實。
(三)針對征管手段的落后,強化信息互通渠道
因為非居民企業業務繁、亂、散、變特點,且經常把交易事項放在境外發生,加之大量的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缺乏機構、場所等物理性存在,導致稅務機關很難掌握其信息和對信息的真偽做出判斷。所以建議應加強非居民企業的信息互通渠道建設,強化征管手段,實現有效的稅源監控。
1、實現稅務內部部門間的信息共享。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主動加強與流轉稅、所得稅、征管、計統、進出口、稽查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完善稅務系統內部信息采集傳遞制度。
2、強化系統內外的信息互通。稅務部門應加強與外匯管理、發改委、海關、公安、銀監、工商、貿促會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及時掌握非居民企業的基本及變化情況,加強國際間的信息情報交換,建立一個系統、嚴密的非居民企業協稅護稅網絡。如稅務機關應定期到外經貿局獲得企業股權變更信息、定期到市外匯管理局獲取企業技術進出口合同、無形資產售讓、外債等資料數據,到人民銀行會計業務部門取得各商業銀行的非居民企業離岸存款利息收人的信息等,堵塞漏洞控制稅源。
3、完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收人監控分析制度。在全面利用關聯申報、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信息互通等措施,建立一個全方位、多角度的系統性國際稅源監控機制。結合地方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定期對其收人及稅源情況進行分析和跟蹤,建立重大項目和特定業務的登記備案制度。重點調查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的企業的應稅收人信息情況;重點關注扣繳義務人對應稅收人的支付情況;重點調查外國投資者變更企業股權的信息;重點監控納稅人是否將其境內常設機構的應稅收入轉為境外總公司的收入偷逃稅款的情況,等等。
案例實證:珠海市國稅局針對珠海企業多牽涉香港股東的實際,利用反避稅專項經費,向香港商業登記署購買了查找公司注冊資料的會員資格,定期取得企業在港投資的所有基本注冊資料,然后,根據這些注冊信息定期到市外經貿局獲得企業股權變更信息、定期到市外匯管理局獲取企業技術進出口合同、無形資產售讓、外債等資料數據,到人民銀行會計業務部門取得各商業銀行的非居民企業離岸存款利息收入的信息,用以反避稅舉證和企業股權管理、境外投資者獲取股息分紅等非居民企業應稅業務,獲取了更大的管理空間。
【注】案例來源:珠海市國稅局
(四)針對納稅意識和扣繳意識不強,應積極探索管理措施
1、加強政策宣傳,優化納稅服務。通過政策的宣傳,一方面可要提高納稅人的納稅人意識和扣繳義務人的扣繳意識;另一方面要有針對性開展納稅提醒服務,拓展服務方式,幫助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規避納稅風險、降低納稅成本。
2、加大對扣繳義務人的管理,及時了解納稅人的信息。因非居民企業經濟活動流動性大、隱蔽性高、復雜性強,大量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無機構,且把交易行為放在國外實現,所以應通過強化扣繳單位來掌握納稅人的涉稅業務情況。如:在實際管理中,輔導和幫助扣繳單位建立非居民納稅人收入支付臺賬和扣繳稅款登記臺賬,以便掌握消息;提高扣繳手續費標準,以便激勵扣繳單位的積極性;明確并加大扣繳單位的法律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和提高其涉稅風險。
3、強化備案管理,夯實管理基礎。一是實行投資經營活動的登記制度,把未在境內設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的涉稅業務納入管理范疇;二是強化合同、協議備案管理制度,要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合同或協議的簽訂復印件、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涉稅內容及變動情況等分別在事先或事后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合同、協議的備案事項可包括: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境內單位或個人發包項目、股權投資(變更、轉讓)等事項的合同或協議或報告。三是建立企業付匯臺賬備查制度,以便及時了解項目執行進度、合同款項支付金額、申報納稅(或扣繳稅款)的情況,強化對非居民企業項目、合同、款項情況的監控。
4、建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制度。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人日常納稅申報管理,及時對所得稅的申報質量進行分析,掌握納稅人收人變動情況和原因;加強稅務證明臺賬管理,充分利用數據控制稅源;及時通報審核結果,作出對應的處理措施。
一是有限合伙企業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稅收法律作為稅收管理的特別法,在稅務管理上的效力要高于普通法。有限合伙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由于不是自然人,因而征收的所得稅是企業所得稅。即對企業的同一項生產經營所得,就不同身份的投資主體,既要征個人所得稅,又要征企業所得稅。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明確,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在我國境內成立的合伙企業。在我國境內成立的合伙企業包括有限合伙企業,所依照的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財稅[2008]159號文件的出臺也明確了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有效地彌補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漏洞,有利于規范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稅管理。
二是有限合伙企業所得稅的管轄機關。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明確了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為投資者創辦有限合伙企業奠定了制度基礎,有助于擁有資金的有限合伙人和擁有技術的普通合伙人的優化組合,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這種類型的經濟組織將會大量登記設立。按照現行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劃分體制,個人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征管;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管轄,其中2009年以后按納稅人流轉稅的主體稅種確定主管稅務機關,即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轄,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轄。新增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轄。2009年以后登記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流轉稅的主體稅種是營業稅的,其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應由地方稅務局管轄。2009年以后新登記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流轉稅的主體稅種為增值稅、消費稅的,其個人所得稅仍然由地方稅務局管轄;但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增企業企業所得稅管轄機關的標準來看,其企業所得稅應為國家稅務局管轄,特別是當有限合伙人為外國企業時,企業所得稅更應由國家稅務局管轄。在這種情形下,將會出現一個企業的同一項生產經營所得,由兩家稅務機關共同管轄所得稅,普通合伙人所得由地方稅務局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限合伙人所得由國家稅務局征收企業所得稅。整個所得的計算和確定過程都是依據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政策,最終分化到不同的合伙人身上,由兩家稅務機關征收兩個所得稅。按照財稅[2008]159號文件要求,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實際上,現行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同屬所得稅,但在收入確認、扣除標準、優惠政策、避免雙重征稅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在兩個所得稅政策明顯不對等的情況下,對有限合伙企業同一項生產經營所得征收不同的所得稅,必然使矛盾放大,既給基層稅務機關征管帶來不便,又會增加納稅人的辦稅成本,從而不利于推動有限合伙企業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短時期內應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不論有限合伙企業從事何種經營范圍,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統一由一家稅務機關管轄。鑒于合伙企業的所得是依據個人所得稅政策核算的前提,最佳的管轄機關應該確定為地方稅務局。
三是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適用稅率。遵循“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需要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之間進行分配,分配后再按不同稅種的要求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征收,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規定較為具體且統一,便于操作執行。企業所得稅雖然采用比例稅率,但由于存在稅收優惠,有限合伙人適用稅率的認定就顯得較為困難了。新《企業所得稅法》法定稅率為25%,但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優惠稅率。由于有限合伙企業只對有限合伙人征收企業所得稅,假定有限合伙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均符合優惠條件,企業分配給有限合伙人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也不超過30萬元,該情況下有限合伙人是按法定稅率25%申報,還是按低稅率20%申報,相關政策并未明確規定。而且,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是服務于整體企業的,其貢獻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因此從合理性角度分析,還應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按一定比例在兩個稅種間進行分配,從而給適用稅率的選擇帶來困難。因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應明確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適用低稅率優惠待遇,對于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限制指標宜采取整體企業的指標,無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間進行分配。
四是有限合伙企業利息、股息、紅利的所得稅管理?,F行個人所得稅稅制是分類計征,共有11個稅目,對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屬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為避免重復征稅,合伙企業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再并入收入總額征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的個人所得稅,而是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在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后,單獨計征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這樣征稅不存在問題,但如果是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所分配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適用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存在繳納利、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除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外,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投資主體不同,在稅收待遇上出現如此大的反差,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公平原則。因此,為了公平稅負,理應對同一企業的對外投資收益不再區分投資者身份性質不同,適用相同的稅收待遇,對有限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分配給有限合伙人的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分配給普通合伙人的作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免稅收入,不再單獨征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稅務管理也面臨著新的局面,其中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工作是稅務制度改革工作的重點。因此建立健全科學、有效、合理、可行的稅收制度,是保證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主要途徑之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企業有必要通過對其所得稅的管理來調節經濟資源的分配。相對于其他稅種來說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更為復雜、操作更為困難且政策性較強,在企業的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每一項經濟活動都與企業的所得稅有著直接的聯系。只有通過建立完善的所得稅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優化稅收服務,才能有效促進企業稅收工作的進行,確保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因此強化所得稅的管理,提高稅收的質量對企業的生存與經營來說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 港資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潛在問題
(一)所得稅的管理機構中存著一定的缺陷
目前,我國部分港資企業的所得稅管理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所得稅管理機構不健全,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及地方稅務機關關于所得稅的稅收管轄區分不明確;工商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的信息缺少溝通。由于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港資企業也面臨著一定的改革,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的管理,由于企業所得稅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的展開,如果企業中沒有一個完善的所得稅管理機構,則有可能引發會計信息失實等問題,會嚴重制約企業的發展。
(二)企業的會計信息失實,納稅申報失真
站在稅收征管的角度來時候,企業利用體外循環以及現金交易等形式,掩蓋了原本的稅收收入,從而偷稅漏稅,強行扣壓原本應該上繳的稅款當做企業的盈利。另外,這種做外帳的行為也極有可能引發整個配套企業、全行業的連鎖反應,嚴重影響了稅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并且近些年來,有部分企業為了獲得上市的機會而做假賬,待到公司上市之后仍然公司虛假的財務狀況,會誤導投資者,對投資者的利益構成了一定的威脅。并且企業作假帳,也會導致國家的經濟指標以及經濟統計信息出現誤差,從而增加了政策決策的困難。然而針對列入港資企業這樣的重點稅源企業來說,所得稅中扣除項目的問題尤為嚴重,這主要體現在多計費用、扣除項目不規范、多列成本等問題,且各個種類的資產也沒有根據相關稅法規定中的要求進行攤銷或者是計提折舊。
(三)港資企業中的納稅評估體系不健全
在港資企業中除了所得稅管理機構不健全、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還有外納稅評估體系不健全也是困擾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問題之一。在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評估指的是相關的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強化納稅服務以及稅收征收的手段,在稅收征管的過程中,收集納稅人的各項稅收征管以及納稅申報的資料,通過信息化處理,并運用相關的工作程序以及方法對納稅人進行有關納稅義務準確性的綜合評價,同時監督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及時發現其納稅以及申報過程中的問題,并令其立即改正與處理。眼下的港資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體系不健全的具體內容主要體現在:對納稅評估的認識不到位,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評估體系形同虛設;與納稅評估相關的資料不全且來源較為單一,因此評估工作不具備真實性與全面性。
(四)企業中稅收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普遍不高
由于人力資源中人力的能動性,使得港資企業所得稅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尤為突出。這主要體現在:因為所得稅相較于其他稅種更為復雜,所涉及的范圍也更廣,因此要求管理人員能夠具備一定的會計水平、稅收政策水平以及相關的法律知識。再加上一般企業中所任用的稅收管理人員已經有了一定的年紀,這一類管理人員普遍缺乏知識更新的意識以及上進心與責任心。
二、 針對港資企業所得稅管理中潛在的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一)企業所得稅管理機構的健全
第三條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五條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六條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七條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第八條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第九條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表樣附后),及時完成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一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和縣稅務機關各執一聯,另一聯送達納稅人執行。主管稅務機關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次備用。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并報縣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三)縣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
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按上述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便于納稅人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確定公示地點、方式。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后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第十三條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四條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二、所得稅征管過程中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
1.由于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參次不齊,不少企業對企業所得稅政策不夠熟悉。
由于所得稅計算復雜、政策性較強,不少企業的財務人員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夠全面、準確,部分企業出現了超標準提取列支費用、超年度攤銷費用、把有標準控制的費用列到沒有標準控制的費用里、有享受減免稅的企業擅自胡亂調整納稅申報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稅收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和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同時也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同時有部分企業對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數企業會計知道一些大致內容,但也只是比較淺顯一部分,多數掌握不夠準確,有的甚至不知道。應當說,納稅人對所得稅相關政策的了解不全面、不準確與稅務機關稅法宣傳深度不夠不無關系,當前的稅法宣傳形式單一,方法簡單,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納稅人準確了解和經常性了解稅法的難度。
2.由于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缺乏科學性,部分地稅機關在執行政策時并不到位。
目前,地稅部門管理企業所得稅在方式上還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較落后。主要表現在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各個環節:一是對納稅人申報表的審核手段落后。多年來,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全部依靠人工進行。
以我局為例,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一直沿襲納稅人每季按時申報,征收人員按申報數據打印繳款書這一模式,稅務人員對申報表的審核絕大多數是就表審表,只要邏輯關系正確就認定企業申報沒有問題,且審核一直以人工方式進行,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深入研究;二是管理環節中對所得稅檢查方式落后,沒有針對性。管理人員進行專項檢查時,檢查對象的選擇也主要依靠人工進行,沒有科學的方法甄別納稅人當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的真實性,從而造成部分企業仍沿用老的習慣作法,在所得稅征繳額度上討價還價,要求多支一點,少調整一點,不罰或少罰一點,同時,極少數稅務人員甚至憑感情定稅,隨意性特別太,缺乏依法征管的嚴肅性。
3.由于企業所得稅業務培訓的力度不夠,不少稅干的業務素質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業務素質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數縣、市局,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能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員總數的8%,特別是比較年輕的干部,多數沒有接觸過所得稅業務,不能適應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核算聯系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對干部的整體素質的要求。多數干部管理方法欠缺,經驗不足,對企業財務會計知識掌握不夠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企業所得稅業務培訓相對滯后,分稅制后,稅務機關和相關部門雖然舉辦了一些有關企業財務和所得稅方面知識的培訓,但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本身的復雜性和多變性,造成了對稅干的所得稅業務培訓相對不足,日常工作中常出現“個別政策規定連內行都看不明白”的現象,讓更多的稅務干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會計制度和所得稅相關政策已是刻不容緩。
二、所得稅征管過程中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
1.由于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參次不齊,不少企業對企業所得稅政策不夠熟悉。
由于所得稅計算復雜、政策性較強,不少企業的財務人員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夠全面、準確,部分企業出現了超標準提取列支費用、超年度攤銷費用、把有標準控制的費用列到沒有標準控制的費用里、有享受減免稅的企業擅自胡亂調整納稅申報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稅收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和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同時也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同時有部分企業對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數企業會計知道一些大致內容,但也只是比較淺顯一部分,多數掌握不夠準確,有的甚至不知道。應當說,納稅人對所得稅相關政策的了解不全面、不準確與稅務機關稅法宣傳深度不夠不無關系,當前的稅法宣傳形式單一,方法簡單,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納稅人準確了解和經常性了解稅法的難度。
2.由于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缺乏科學性,部分地稅機關在執行政策時并不到位。
目前,地稅部門管理企業所得稅在方式上還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較落后。主要表現在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各個環節:一是對納稅人申報表的審核手段落后。多年來,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全部依靠人工進行。
以我局為例,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一直沿襲納稅人每季按時申報,征收人員按申報數據打印繳款書這一模式,稅務人員對申報表的審核絕大多數是就表審表,只要邏輯關系正確就認定企業申報沒有問題,且審核一直以人工方式進行,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深入研究;二是管理環節中對所得稅檢查方式落后,沒有針對性。管理人員進行專項檢查時,檢查對象的選擇也主要依靠人工進行,沒有科學的方法甄別納稅人當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的真實性,從而造成部分企業仍沿用老的習慣作法,在所得稅征繳額度上討價還價,要求多支一點,少調整一點,不罰或少罰一點,同時,極少數稅務人員甚至憑感情定稅,隨意性特別太,缺乏依法征管的嚴肅性。
3.由于企業所得稅業務培訓的力度不夠,不少稅干的業務素質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業務素質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數縣、市局,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能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員總數的8%,特別是比較年輕的干部,多數沒有接觸過所得稅業務,不能適應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核算聯系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對干部的整體素質的要求。多數干部管理方法欠缺,經驗不足,對企業財務會計知識掌握不夠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企業所得稅業務培訓相對滯后,分稅制后,稅務機關和相關部門雖然舉辦了一些有關企業財務和所得稅方面知識的培訓,但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本身的復雜性和多變性,造成了對稅干的所得稅業務培訓相對不足,日常工作中常出現“個別政策規定連內行都看不明白”的現象,讓更多的稅務干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會計制度和所得稅相關政策已是刻不容緩。
1 企業所得稅的理論體系
1.1 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內涵
所得稅是一個企業進行會計核算的重要準則,同時也是企業會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F階段我國企業所得稅主要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當期所得稅,第二種是遞期所得稅,第三種是應納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主要是指企業所上繳的所得稅是根據當地應繳納的費用進行核算的。
遞期所得稅是指企業由于暫時性的變動或者差異而導致的轉回資金進行核算。
應納所得稅是指按照企業的收益,根據國家相關稅法進行計算必須繳納的一部分費用[2]。
1.2 企業所得稅的確認方法
對于一個企業而言,企業所得稅的主要確認方法主要有以下兩種:第一種為應付稅款法,這主要是指一個企業要確定當期所得稅需要繳納的費用,不能使用遞延所得稅計算的費用。另一種是負債法,這主要是如果一個企業使用負債法,那么就必須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還要確定遞延所得稅費用,二者缺一不可。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確認方法屬于企業會計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為了避免出現企業偷稅、漏稅、假賬等問題,這就需要企業管理者給予高度的關注和重視。
1.3 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準則
國家下發了關于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準則,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企業確定遞延所得稅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
第二,企業資產負債計算是所得稅計算的基礎;
第三,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負債情況的確認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要對企業所得稅進行有效確認和計算,從而做好銜接工作。
2 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企業所得稅屬于我國稅收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對于完善我國稅收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作用,因此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對企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從國家、社會、企業三個方面分別論述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2.1 能夠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增強綜合國力
企業是組成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的細胞,在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占有很大的份額,因此提高企業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能夠繁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增強綜合國力。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者可以在符合市場準入原則的基礎上,靈活運用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良好的政策能夠有利于企業后期持續發展,同時還能為我國社會市場經濟做出貢獻[3]。
2.2 能夠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團結穩定
企業所得稅屬于二次分配的流程,通過收取企業相應的所得稅,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從而減少行業差距、個人差距,對實現我國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穩定團結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2.3 能夠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管理屬于企業內部管理的一種重要方式和手段,只有協調好各個部分才能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企業如果能夠按時繳稅,制定科學合理的發展方案,還能夠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反之,則會影響企業長遠利益,不利于企業的發展[4]。
3 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稅收制度不斷完善,但在實際發展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3.1 企業會計工作不到位,偷稅、漏稅問題嚴重
我國很多企業為了提高利潤,獲取更高的盈利,經常會出現各種違法亂紀的行為,以此提高企業受益。例如:賬外賬、偷稅、信息失真、漏水。這些行為都是由于企業會計工作不到位,監管力度不夠導致的,所得稅工作管理人員在相關管理負責人的同意下,把應該向國家繳納的企業稅費利用體外循環、現金交易等方式隱藏起來,或者當做企業盈利,或者私自占有,一旦有一個企業成功的進行了違法活動,就會有很多企業紛紛效仿,導致整個行業出現不良的連鎖效應,這種行為會嚴重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擾亂征稅的正規秩序。
另外,還有一些企業獲得了上市的資格,因此會向社會隨意虛假信息,通過做假賬等方式,獲得違法的企業的利潤。
3.2 企業所得稅監督管理、市場評估體系不完善
企業所得稅評估體系是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指定的相關法定,利用信息化網絡化手段,按照國家下發的程序、方法,對納稅人稅務費進行綜合的分析、判斷、鑒定,從而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很多企業管理者對于所得稅的概念認識不清,評估內容不清晰,沒有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在實際過程中常常會發生草草了事的現象,流于表象。此外,我國企業所得稅監管體系不完善,對納稅企業資料信息收集不完善,形式單一,使企業所得稅失真[5]。
3.3 企業所得稅公開信息透明度較低
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仍然處于半透明的狀態,稅收的傳遞、采集仍然處于人工狀態,導致信息不暢通,企業工作效率較低,很多管理政策難以得到有效的落實,企業所得稅征稅軟件老化,沒有得到及時的更新。
3.4 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落后,管理模式單一
很多企業還在沿用傳統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單一,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很多工作都做得不到位,監管力度不夠,工作難以順利推行;
第二,管理方法過于簡單,很多工作人員對于計算機掌握不熟練,繳費軟件應用不嫻熟,經常會出現滯后等現象;
第三,企業亂用優惠政策,這往往會導致稅收等不公平現象的出現,鉆空子等現象時有發生。
3.5 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人員自身水平有待提高
很多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人員自身水平不高,企業責任心不高,缺乏專業的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日復一日的稅收工作,導致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缺乏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降低了企業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4 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的主要對策
4.1 提升所得稅管理人員的自身素養
人才是一個企業永葆生命力的重要條件,一個企業能否發展壯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內部整體工作人員素質的高低,因此提升企業所得稅工作人員的自身素養是十分必要的。企業可以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管理工作人員隊伍,明確分工,組織對員工進行再培訓,根據不同人員的特點因材施教,從而提高企業工作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專業化水平,在培訓的基礎上還應該提高其實踐能力,將理論知識與工作實際二者相結合,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質量和水平。
4.2 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評估和監督機制
一方面國家可以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建立企業金融交易實名制制度,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明確納稅責任,禁止出現假名賬號、匿名賬號等情況的發生。
此外,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還應該提升自身素質,轉變過去落后的思想觀念,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實踐的基礎上創新,在創新的基礎上實踐,避免偷稅漏稅、制造假賬等情況出現[6]。
4.3 構建所得稅信息公開體制
企業資源不僅僅指人才、資金等方面的內容,信息也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可利用資源。因此企業管理者應該積極構建所得稅信息公開制度,提高企業形象,建立一個高效、完整、科學、合理的信息共享體系,這有利于企業能夠及時發現市場的動態,生產適銷對路的商品,提高企業的整體競爭力。
1、新辦中小企業戶數多,增勢強勁,但納稅不多。以赤壁市局為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2000年的87戶增長到現在的544戶,其中所得稅納稅人349戶,截至目前已經有501戶納稅人納入了中小企業所得稅管理。但由于稅收管理的滯后和企業納稅意識的淡薄,所得稅收入卻始終沒有相應遞增。2003年入庫企業所得稅31萬元,僅占稅收總收入的1%,出現“增戶不增稅,企業無利潤”的現象。究其原因除了新辦企業先期開辦費用較大、季節性生產經營等原因外,我們對其記載、反映的收入、成本、費用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持有疑義。
2、新辦中小企業管理松,經營靈活,稅源易流失。這些新辦的多數為商品流通業,名為企業,實為個體、承包承租經營者居多,短期行為突出,缺乏長遠效益,大多采取家族式的經營管理方式,管理模式粗放,但經營靈活多變,而且交易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很容易偷逃所得稅稅款。
3、新辦中小企業基礎薄,規模不大,核算不健全。表現在新辦企業普遍經營規模較小,其前身是個體經營戶或者合伙企業,缺乏規范的財務核算能力,賬目設置不全,核算不清的現象十分普遍。
二、中小企業所得稅征管存在的突出問題
1、企業納稅意識不強,企業虧損面較大。有的連續兩年或三年以上虧損。通過對某縣2005年度所得稅440戶調查,發現虧損面達46%以上。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企業財會人員素質不高,而且有的一人承擔幾個企業會計事務,彼于應付,再加絕大部分中小企業為私營性質,老板法制意識不強,每月會計只憑老板給的幾張賬單做賬,可見報表真實性較差。如:有的企業所得稅申報收入數與增值稅申報、企業財務報表數字不一致。所得稅申報的收入小于增值稅申報的收入,申報表中調整前的利潤與損益表中的利潤不一致,還有的由于會計核算水平有限,對一些諸如開辦費的攤銷未按規定攤銷,折舊提取無依據,結轉銷售成本隨意性大,有虛列無形資產攤銷現象不實,虛報虧損現象嚴重,甚至個別企業的虧損數額與年銷售收入較接近。
2、企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報送不及時、不完整。尤其年報資料報送不及時,甚至未報送年報,有的直接以四季度申報代替年報資料。內容填寫也不全,大部份空白。應填項目,如工資三項費用、固定資產折舊、業務招待費、差旅費等未填列;企業季度申報表也未按累計數填報;有的企業申報表中稅率適用錯誤,應適用18%或27%的,卻用33%。
3、基層分局管理責任人業務素質有待提高,責任心有待加強。比如:通過調查發現;有的責任人對企業報送的年報資料未認真審核,造成年報資料質量較差,明顯存在鉤稽關系不符,應填列的項目未填列現象。有的分局為保證申報率,對空掛戶自行按零申報處理,未催報,也未處罰。
4、虧損及彌補虧損記賬登記不連續、不準確、不完整。如:連續虧損企業在賬上未如實反映。對記載的虧損金額未登記填寫。有的直接按申報或損益表中的數字填寫。對有的虧損企業直接未登記臺賬。對彌補虧損的企業在臺賬中未及時登記,已繳納了所得稅,2005年度還在彌補虧損,嚴重侵蝕了所得稅稅基。
5、評估對象確定不科學、不嚴謹。對一些連續兩年或三年以上虧損的企業未完全納入重點評估對象。評估資料搜集不;評估過程中,評估人員缺乏對年報資料的審核。在評估意見書中,應補稅的評估意見不明確,對需彌補虧損的,與彌補虧。特別是彌補2003年度的虧損。甚至有的評估補稅的也未督促入庫。
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所得稅稅制改革的構想
1、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
改變目前外資企業優惠多、內資企業優惠少,外資企業享受“超國民待遇”內資企業處于不平等競爭地位的現象"在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在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時,應加大對中小企業稅收政策扶持的力度。
2、適當降低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率
(1)變全額累進稅率為超額累進稅率,在全額累進稅率下,中小企業利潤在累進臨界點時往往考慮利潤增加和稅負加大的矛盾,采取超額累進稅率可消除這一矛盾。
(2)對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機器設備,可以允許其采用加速折舊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從而推遲企業的納稅時間,縮短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促進中小企業加快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3)允許個人獨資和合伙中小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進行選擇,選擇前者的企業應稅所得,只納企業所得稅,不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后者的企業不納企業所得稅,而股東應得份額并入股東個人所得中,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課稅。
(4)對新開辦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從開辦之日起,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借鑒國外經驗,凡在欠發達地區(如我國西部地區)投資創辦的中小企業,除從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優惠外,在期滿后的5年內,再給予應納稅款30%-50%的減征。
3、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1)中小企業用于技術研究和開發的投入,允許按實際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對當年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超過上年實際支出的部分,給予其投資額一定比例的企業所得稅抵免;對轉讓先進技術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援助費,研究開發費,對投資者提供技術的收入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2)縮短中小企業購入的實驗研究用機械設備折舊年限,加快實驗研究用設備的更新,提高中小企業的科研能力。
(3)為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研發能力,對以專利、發明等無形資產向中小企業投資者,其所獲投資收益可延期納稅。
(4)對中小企業之間轉讓科研成果,給予一定時期免征所得稅照顧。
4、鼓勵社會各界對中小企業投資
放寬并規范稅前費用列支標準,使中小企業稅后利潤增加,可以鼓勵社會各界對中小企業投資,加快中小企業的發展步伐。
(1)取消計稅工資規定,改按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稅前列支;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準予稅前列支;取消只準按國家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列支利息的限制,對不違反現行法規的融資利息支出,都應準予按實稅前列支;取消技術開發費稅前列支只限于國有、集體企業的限制,民營中小企業也應享受同等待遇,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提高折舊率,以加快中小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2)對風險投資公司將資本投資于中小企業,其投資收益應給一定的所得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