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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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篇(1)

首先,我個人并不反對稅收中有一些柔性,但是,我認為稅收工作絕

對不能拋棄法治的理念,而只主張柔性一面。在稅收工作中,必須要堅持剛柔相濟的原則,在稅收的剛性與柔性的關系上,剛性是主,柔性是輔。只有充分認識并尊重這一規律,才符合科學發展的客觀要求。

我們知道,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在稅收領域,則是依法治稅相對于人治稅收。從人類歷史的規律看,人治社會是落后的,法治社會是文明進步的。我們黨通過歷史經驗總結確立了依法治國的方略,這說明了我們黨具有高瞻遠矚的戰略眼光。

而稅收的治理方式正是治國方略在稅收領域的具體體現。我們的治稅思想必須要服從、服務于治國方略。在黨和國家已經把依法治國作為治國的基本方略的前提下,稅收必須堅持依法治稅的方向。

稅收是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是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用法律的形式把國家與企業、個人之間的收入分配比例固定下來,讓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時既保證國家機器運轉的需要,又保證企業和個人發展的需要。

稅收是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扛桿。我國正處于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過程中,市場經濟要求減少政府對經濟的直接的行政命令,取而代之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和經濟扛桿的方式對經濟產生作用力,不堅持依法治稅,國家對經濟的調節手段就沒有強制力,對市場的調節作用就會失效。因而,不堅持依法治稅就會削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健全。

在對外開放中,堅持依法治稅才能維護對外開放的良好形象。當今世界正處于經濟全球化,我國正利用這一難得的大好機遇,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產業分工,承接產業轉移,在這種國際大背景下,需要我們完善法治,這當中也包括稅收法治。通過稅收法治的完善來展現我國良好的投資環境,吸納更多資金、技術、人才,從而更好地參與國際競爭。另外,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健全的稅收制度也能很好地防止雙重征稅,有效地開展國際合作,進一步做好反避稅工作,維護國家的主權不受侵害。

稅法中包含了對科學發展的價值取向,不堅持依法治稅,就不能很好地促進各項事業的科學發展。現代稅收在經濟上與產業政策配合,促進我國產業向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增強創新能力、提高效益方面發展,凡是鼓勵的產業通過稅收優惠,促進其更快更好地發展,凡是限制的產業通過限制性的稅收政策減少其投資。與此同時,現代稅收還在促進就業、促進區域發展方面起到積極的作用。如果我們不堅持依法治稅,稅法中的各種獎限措施就得不到正確的執行,就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篇(2)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工業化水平的不斷提高,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問題也日益突出。據世界銀行的計算,我國空氣和水污染的總體經濟損失為每年536億美元,接近我國gdp的8%,這表明我國目前每年因環境惡化造成的損失幾乎抵消了每年社會新增財富的價值。環境的不斷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治理污染、保護環境是一項系統工程,世界各國無不以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各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自70年代以來,經濟手段在環境保護中的應用取得了空前的發展,其中,稅收手段的運用已成為各國環境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稅收手段一方面可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征稅,利用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改善環境質量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可以為政府籌集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專項資金;同時還可利用稅收差別、稅收優惠措施促進環境保護技術的提高,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以及環保產業和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中尚沒有專門的出于環保目的的稅種,但也存在一些可以達到環保效果的稅種,如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稅、耕地占用稅等。這些“綠色”稅收收入占國家總稅收收入的比例很低且近年來呈下降趨勢。同時,這些稅收制度還存在征收范圍窄、征收標準低、征收成本高、減免稅及稅收優惠形式單一等諸多問題,限制了稅收對環境保護的調控力度,嚴重削弱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

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針對我國現行稅制中環保稅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鑒西方國家在環境稅收政策方面所取得的經驗,適時地對我國稅收制度進行“綠色”改革成為必要。

二.進行稅收制度“綠色”改革的有效途徑

1.逐步減少不利于環境的補貼

環境補貼政策是指政府根據企業進行污染防治所發生的費用,針對企業排污量的減少程度給予的補貼。目的是使企業加強對污染技術和設備的投入,達到降低環境污染的目的。

我國《排污收費暫行規定》允許排污費的80%用于污染源治理。可是80%的排污費收入以補貼形式返還到污染單位,不但沒有發揮激勵治理的作用,反而變相成為有關行業的一種保護。降低了該行業的退出率,無形中鼓勵新的生產者進入該行業,從整體上看,企業的污染程度實際會加重。此外,補貼支出還加重了政府的財政負擔。逐步減少或取消不利于環境的補貼政策,可以糾正政策的扭曲,減少財政支出。比如減少工業和城鎮居民用水的價格補貼,鼓勵節約用水,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取消進口農藥化肥的價格補貼,引導農民使用高效、低殘留和無毒化肥農藥。

2.調整現行稅收制度

⑴擴大征收范圍。在我國現行稅制中“綠色”稅種太少,且征稅范圍狹窄,未發揮稅收在保護資源和環境中的作用。如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僅對開采的天然石油、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原煤、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類七項資源征稅,而土地資源、動物資源、植物資源、海洋資源等其他資源均未納入征稅范圍,造成非納稅資源的肆意浪費和破壞,特別是水資源和森林資源;消費稅未把容易造成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的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產品、農藥、不可回收的容器等。

⑵提高征收標準。我國的資源長期在政府控制下實行低價政策,未反映資源的真正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適當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資源稅率,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產品課以重稅,從而限制它們的開采和使用是非常必要的。

⑶增加環保稅收優惠措施。現行稅制中涉及環保的稅收優惠措施形式比較單一,收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力度不足,影響了實施效果。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可以鼓勵企業積極采取保護環境、治理污染的措施。如對節能設備或低污染設備的投資實行退稅并允許加速折舊;對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和使用減免稅;對環境保護工程項目和生態恢復工程項目給予稅收優惠等。

3.改革排污收費制度。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是目前政府為保護環境、防止污染所采用的實施范圍最廣的一項政策。實施20年來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現行的排污制度只對超過地方排放標準的排污單位征收,對已經達到或低于排放標準的不收費;收費標準偏低,無法彌補污染治理成本;征收范圍窄,對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流動污染源沒有收費等。改革排污收費制度,適時將排污收費改為污染稅是一個較好的選擇。

4.開征新的環境稅。治理污染、保護生態環境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我國,的“綠色”稅收收入遠不能滿足需要。資金的不足嚴重制約著我國環保事業的發展。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開征一些新的環境稅。如對污染嚴重的產品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城市垃圾征收垃圾處置稅等。

三.在稅收制度“綠色”改革中應注意的問題

1.稅制的“綠色”改革應與國家的“費稅”改革及地方稅制改革緊密結合起來。在引入環境稅的過程中,應處理好稅收與收費,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環境稅費收入建議大部分納入地方財政統一管理,以發揮地方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2.在進行稅制改革時,應注意不加重總體的稅收負擔。可通過降低其它稅來減少新增環境稅的影響,這樣可以保證稅收制度效率的提高,并使稅制改革易于實施。如丹麥在開展綜合性的稅制改革時,降低了所有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堵塞一系列稅收漏洞,逐步將稅收負擔由所得和勞務收入轉到污染和環境資源上,收到很好的效果。

篇(3)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工業化水平的不斷提高,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問題也日益突出。據世界銀行的計算,我國空氣和水污染的總體經濟損失為每年536億美元,接近我國gdp的8%,這表明我國目前每年因環境惡化造成的損失幾乎抵消了每年社會新增財富的價值。環境的不斷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治理污染、保護環境是一項系統工程,世界各國無不以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各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自70年代以來,經濟手段在環境保護中的應用取得了空前的發展,其中,稅收手段的運用已成為各國環境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稅收手段一方面可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征稅,利用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改善環境質量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可以為政府籌集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專項資金;同時還可利用稅收差別、稅收優惠措施促進環境保護技術的提高,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以及環保產業和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中尚沒有專門的出于環保目的的稅種,但也存在一些可以達到環保效果的稅種,如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稅、耕地占用稅等。這些“綠色”稅收收入占國家總稅收收入的比例很低且近年來呈下降趨勢。同時,這些稅收制度還存在征收范圍窄、征收標準低、征收成本高、減免稅及稅收優惠形式單一等諸多問題,限制了稅收對環境保護的調控力度,嚴重削弱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

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針對我國現行稅制中環保稅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鑒西方國家在環境稅收政策方面所取得的經驗,適時地對我國稅收制度進行“綠色”改革成為必要。

二.進行稅收制度“綠色”改革的有效途徑

1.逐步減少不利于環境的補貼

環境補貼政策是指政府根據企業進行污染防治所發生的費用,針對企業排污量的減少程度給予的補貼。目的是使企業加強對污染技術和設備的投入,達到降低環境污染的目的。

我國《排污收費暫行規定》允許排污費的80%用于污染源治理。可是80%的排污費收入以補貼形式返還到污染單位,不但沒有發揮激勵治理的作用,反而變相成為有關行業的一種保護。降低了該行業的退出率,無形中鼓勵新的生產者進入該行業,從整體上看,企業的污染程度實際會加重。此外,補貼支出還加重了政府的財政負擔。逐步減少或取消不利于環境的補貼政策,可以糾正政策的扭曲,減少財政支出。比如減少工業和城鎮居民用水的價格補貼,鼓勵節約用水,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取消進口農藥化肥的價格補貼,引導農民使用高效、低殘留和無毒化肥農藥。

2.調整現行稅收制度

⑴擴大征收范圍。在我國現行稅制中“綠色”稅種太少,且征稅范圍狹窄,未發揮稅收在保護資源和環境中的作用。如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僅對開采的天然石油、專門開采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原煤、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類七項資源征稅,而土地資源、動物資源、植物資源、海洋資源等其他資源均未納入征稅范圍,造成非納稅資源的肆意浪費和破壞,特別是水資源和森林資源;消費稅未把容易造成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的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產品、農藥、不可回收的容器等。

⑵提高征收標準。我國的資源長期在政府控制下實行低價政策,未反映資源的真正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適當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資源稅率,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產品課以重稅,從而限制它們的開采和使用是非常必要的。

⑶增加環保稅收優惠措施。現行稅制中涉及環保的稅收優惠措施形式比較單一,收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力度不足,影響了實施效果。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可以鼓勵企業積極采取保護環境、治理污染的措施。如對節能設備或低污染設備的投資實行退稅并允許加速折舊;對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和使用減免稅;對環境保護工程項目和生態恢復工程項目給予稅收優惠等。

3.改革排污收費制度。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是目前政府為保護環境、防止污染所采用的實施范圍最廣的一項政策。實施20年來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現行的排污制度只對超過地方排放標準的排污單位征收,對已經達到或低于排放標準的不收費;收費標準偏低,無法彌補污染治理成本;征收范圍窄,對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流動污染源沒有收費等。改革排污收費制度,適時將排污收費改為污染稅是一個較好的選擇。

4.開征新的環境稅。治理污染、保護生態環境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我國的“綠色”稅收收入遠不能滿足需要。資金的不足嚴重制約著我國環保事業的發展。因此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開征一些新的環境稅。如對污染嚴重的產品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城市垃圾征收垃圾處置稅等。

三.在稅收制度“綠色”改革中應注意的問題

1.稅制的“綠色”改革應與國家的“費稅”改革及地方稅制改革緊密結合起來。在引入環境稅的過程中,應處理好稅收與收費,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環境稅費收入建議大部分納入地方財政統一管理,以發揮地方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2.在進行稅制改革時,應注意不加重總體的稅收負擔。可通過降低其它稅來減少新增環境稅的影響,這樣可以保證稅收制度效率的提高,并使稅制改革易于實施。如丹麥在開展綜合性的稅制改革時,降低了所有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堵塞一系列稅收漏洞,逐步將稅收負擔由所得和勞務收入轉到污染和環境資源上,收到很好的效果。

篇(4)

作者簡介:李妮嘉(1986-),女,四川宜賓人,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2008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四川綿陽,621010.

綠色稅收(Green Tax),又稱環境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宏觀調控自然環境保護職能,憑借稅收法律規定,對單位和個人無償地、強制性地征收財政收入所發生的一種特殊調控手段,充分體現了國家以自然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宏觀稅收調控職能。它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不僅包括污染排放稅、自然資源稅的生態稅費,而且凡與自然生態環境有關的稅收調節手段也都應包括在內。

一、我國現行綠色稅收的現狀

經過20多年的發展完善,我國環境稅收體系在調控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減少環境污染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展。總體上來說,現行的稅費政策中采取的一系列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對環境污染行為實行排污收費制度。僅對于環境排污收費這項,國家就規定了污水、廢氣、廢渣、噪聲四大類、100多項排污收費標準。

2、實行實際上具有生態效果的稅種,如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

3、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減少污染行為,而采取的分散在其他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增值稅對綜合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適用低稅率,或者給予免稅優惠等這些政策。

二、我國現行的綠色稅收存在的問題

通過采取稅收限制與稅收優惠相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限制污染、鼓勵保護環境與資源的政策導向,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形勢,稅收在環保方面應有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我國現行的綠色稅收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缺少針對環境保護的獨立稅種

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稅種。現行稅制中雖然有些稅種涉及到環境保護方面,但其調控的力度往往不夠,難以達到保護環境的最佳要求。

2、排污費的征收存在不足

我國現行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偏低,收費標準低于污染防治費用,使得環境污染單位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花錢防治污染。且相對于稅收制度,排污費制度的立法層次較低,致使其征收方式不規范,征收范圍比較狹窄,強制力較弱,拖欠現象嚴重。另外,我國的排污收費歸地方政府所有,中央財政不參與分配,費用征收和使用地方差異較大且在很大程度外并不規范。

3、相關稅種設計時環保因素考慮不夠,生態功能難以有效發揮。

以資源稅為例,性質定位不合理。資源稅可分為一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兩種。由于大多數自然資源屬于公共產品,為了更加有效地保護資源和合理利用資源,世界其他國家的資源稅多采用普遍征收為主、級差調節為輔的原則。我國現行資源稅實際上卻以調節級差收入為主,屬于級差性質的資源稅。這種性質定位不僅與世界潮流相悖,而且由于沒有制定資源價格,不能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部化,因而極大地限制了資源稅作用的有效發揮。

4、環保稅收優惠政策形式單一

現行稅制中為貫徹環境保護政策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限于減稅和免稅。而且多從國家的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進行考慮,勉強和環保結合,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對于不同企業采取“一刀切 ”的辦法,根本不能有效的鼓勵人們增加使用低污染的產品,也不能激勵企業最大程度的減少污染。

三、對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的建議

(一) 合理確定生態稅收的征收水平

一方面合理確定其稅率;另一方面應采取配套措施保持微觀經濟主體總體稅負不變,即生態稅收的征收水平不能損害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稅率制定要適中,以免抑制生產活動,導致社會為“過分”清潔而付出太高的代價;也不能過低,否則其調控功能將難以有效發揮。可采用幅度定額稅率、從量計征,根據環境整治邊際成本的變化,稅率隨之合理地調整,以便使防治污染的總成本在每一時期都能趨于最小化。

(二) 可開設專門的污染稅

鑒于我國當前主要的生態環保目標應是扭轉水污染、大氣污染及工業固體廢物污染不斷加劇的趨勢,應首先選擇工業污水、二氧化硫、工業固體垃圾以及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噪聲作為課稅對象。待條件成熟后,再進一步擴大征稅范圍。以污染物的排放量或濃度作為稅基,即按照納稅人某種活動所產生污染物的實際數值或估計值來計稅。這樣做,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減少其廢物排放;另一方面這種以排污量為稅基的做法使企業可以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治污方式,以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三) 改革完善各現行稅收體系

資源稅方面,將稅率和環境成本以及資源的合理開發、養護、恢復等掛鉤,合理確定資源稅稅率,使稅率既體現國家對資源使用權的讓渡,又能進行極差調節。流轉稅方面,增值稅要向消費型轉變,以加快企業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提高環境和資源的社會經濟效益。所得稅方面,針對從事污染治理、購置并用于污染治理的固定資產、開發治理污染新技術與新設備的企業,實行減免稅、加速折舊、加計扣除等多種形式的優惠措施。

(四) 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完善稅收優惠措施。

除繼續保留我國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完善稅收優惠措施,優化生態稅收體系。增加投資抵免、加速折舊、提取公積金等在內的不同形式的稅收優惠措施,激勵企業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導資金流向。

綜上所述,為了保護自然資源,合理利用資源,有效防治污染,實現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應該將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融入到新的稅收制度中,利用新一輪稅收制度改革的有利時機,改革完善與環境相關的原有稅收政策,構建與中國經濟、社會制度相協調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綠色稅收體系。

參考文獻:

篇(5)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我國的碳稅途徑研究和經濟低碳化下的碳稅政策選擇——基于國際碳稅征收經驗

收錄日期:2013年1月31日

一、引言

隨著可持續發展觀的提出,國際上普遍開始注意環境對經濟的反作用力并著力采取環境政策來改善環境狀況。環境經濟學家認為,既然市場機制是分配社會資源的最有效途徑,那么只有將環境政策與市場機制相結合,把污染環境的成本加以經濟的約束,那么才能形成有效的環境資源配置,促進節能減排。基于這種經濟思想,環境稅作為一種經濟手段,被國際普遍接納并用于各種環境污染下的環境保護。

環境稅的概念最早出現于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的《福利經濟學》一書中,強調存在環境負外部效應下政府采取的征稅環保措施。目前,學術界對環境稅并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概念,但從其根本目的廣義地來看,只要具有環境保護、消除不利環境因素的稅收或補貼政策,都屬于環境稅范疇。隨著不同時期的環境問題和保護治理目的的不同,環境稅的主要表現形式也呈現不同。從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以全球氣候變暖為特征的“溫室效應”成為新一輪的環境挑戰,因而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碳稅成為新時期最主要的環境稅之一。

二、國際上的碳稅征收經驗

從1990年開始,以丹麥、芬蘭、荷蘭、瑞典和挪威等為代表的一些北歐國家陸續開征碳稅,并在此領域取得一定經驗,從而為其他國家考慮征收碳稅提供了操作上的借鑒。

(一)丹麥。早在20世紀七十年代,丹麥就開始了針對家庭和非增值稅納稅企業的能源消費稅征收。為了將200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刺激能源節約和替代消費,丹麥于1992年將其碳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除了石油、天然氣等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中去。后又經過對碳稅收入的合理利用,不僅逐步提高了碳稅稅率,還促使更多的家庭和企業加入到自愿減排的計劃中來。

(二)芬蘭。1990年芬蘭為了在九十年代末實現碳排放0增長而正式引入二氧化碳稅收,并以含碳量為稅基對礦物燃料征稅。在之后的實踐中,芬蘭逐步調整稅率和征稅范圍,根據二氧化碳排放不同對不同燃料分項分稅率征收,實現了一定碳稅減排的目標。

(三)荷蘭。荷蘭在20世紀八十年代末開始實施環境稅,但真正開征碳稅始于1992年。其二氧化碳稅的征收范圍包括任何使用能源的行業,包括家庭和小型能源的消費者,但一些大型天然氣消費者在征收碳稅的基礎上可豁免一定能源稅。通過稅收調整和自愿減排協議,芬蘭在能源替代使用上取得一定成效。

(四)瑞典。瑞典的二氧化碳稅是作為能源稅的部分補充和替代于1991年引入的。為了維持其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瑞典決定對私人家庭和各產業消費的含碳燃料征收一定碳稅,但出于企業競爭和技術革新的考慮,對部分工業企業實行部分的稅收減免或全部豁免。鑒于國際經濟競爭的壓力,隨后瑞典又適當地對工業碳稅稅率實行一定下調,對私人家庭稅率實行上調,對工業部門減免力度也進一步加大。

(五)挪威。挪威維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計劃也是始于1991年,但最初的征收范圍僅限于汽油、天然氣和礦物油,直到1992年才又擴展到煤炭類燃料。挪威的碳稅征收更為細致,不僅在含碳燃料類別上有較多種征收稅率,在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也都有不同的征收標準。

除了上述國家,德國、意大利、法國和英國等也在國內能源消費的基礎上相繼開征碳稅,不僅在二氧化碳減排上取得一定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促進了企業環保技術革新和新能源替代使用。Nakata和Lamont(2001)基于偏均衡模型對存在碳稅情況下的日本能源體系進行研究,結果表明碳稅除了有降低碳排放作用外還使得日本能源利用結構由煤炭向天然氣轉移。Wissema和Dellinke(2007)也對碳稅在愛爾蘭二氧化碳減排中起到的作用進行了實證研究,經CGE模型量化的指標數據表明,與同一價格的單一能源稅相比,碳稅導致碳排放更大程度地降低。此外,美國和部分歐盟國家甚至考慮是否要對來自沒有強制減排國家的進口品實施碳關稅壓力。在這種情形下,國際二氧化碳減排趨勢下的碳稅改革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

三、我國的碳稅途徑研究

我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首位,在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上的國際承諾使我國在二氧化碳減排上面臨著更大的挑戰和壓力,因此碳稅改革也是我國環境政策實施的重點研究方向。事實上,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就關注到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并在治理環境污染(尤其是二氧化碳減排)方面堅持不懈地努力著。實踐中,除了采取社會公益宣傳和自主激勵措施外,我國還從行政命令的角度制定了有關碳排放約束措施。2009年正式出臺的燃油稅既是我國積極致力于二氧化碳減排的一方表現,也是我國碳稅改革過程中的一個過渡。

基于國際經驗,學術界對我國碳稅改革也有較多的研究和探索。賀菊煌等(2002)對碳稅對我國經濟的影響進行了探究,通過CGE模型對我國1997年投入產出表分析,他們認為碳稅的征收將對我國GDP沒有較大影響,只是會造成煤炭等燃料價格上漲,能耗下降,進而促使產業結構有所調整,勞動力也由高能耗工業向低能耗工業及第三產業轉移。林柏強和何曉萍(2008)估計了我國油氣資源的耗減成本,并據此分析對油氣開采業征收資源稅產生的經濟效應。研究表明,20%以下的資源稅征收在宏觀層面上對我國經濟影響不大。王金南等(2009)也研究了碳稅的二氧化碳減排效果,研究得出低稅率的碳稅方案不僅能大大減緩二氧化碳碳排放增長,而且很小程度上影響我國經濟的結論。姚昕和劉希穎(2010)探究了我國最優碳稅征收路徑,結果表明,碳稅征收在節能減排、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和可再生能源開發使用等方面有不可忽視的推動作用,是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有效手段之一。

根據上述研究可知,碳稅的開征雖對我國經濟有一定影響,但影響并不大,且碳稅的環境效應卻是可觀的。所以,未來我國碳稅改革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是,國際經驗和我國實證研究均表明,碳稅的實施必須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從征收對象到稅基稅率都必須符合國家經濟實際發展情況和社會經濟特征,由窄到寬,由低到高,逐漸推進,而操之過急或準備不足只會適得其反。由于一國的碳稅體系不僅會直接影響產業、能源政策的調整,還會影響一國消費、財稅和金融體系,所以選擇正確的碳稅途徑顯得尤為重要。

四、我國經濟低碳化的碳稅政策選擇

碳稅是實現二氧化碳減排和發展低碳經濟的有效手段,因此確立我國合理碳稅途徑,實現經濟低碳化,政策實施是首要考慮的問題。在國內外研究的基礎上,可確定碳稅的開征主要涉及家庭、產業、能源、國家財稅和經濟等幾個方面因素,從這幾個主體出發,可總結出我國開征碳稅、實現低碳經濟的宏觀政策選擇。

(一)家庭碳稅政策。家庭的二氧化碳排放是碳稅征收范圍之一,因此合理實施家庭稅收政策是碳稅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家庭燃氣等消費雖是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消費,但征收一定合理碳稅不僅能夠引導家庭節能減排,也能起到引導家庭低碳消費的理念。因此,制定家庭碳稅政策主要以引導為目的,從而在社會范圍內倡導低碳消費風尚,進而引導企業的低碳化生產。

(二)產業碳稅政策。工業產業是我國碳稅征收的重點對象。目前,我國的工業多以高消耗、高污染為主,因此針對我國工業產業制定合理碳稅是實現我國碳減排目標的最直接手段。產業碳稅政策應以征收為主、獎勵為輔,不同產業區別對待,實現“誰排碳,誰交稅,多排碳,多交稅”的政策體系;同時,針對重點產業實施稅收減免用于低碳排能源替代使用研究。除此之外,通過碳稅的征收可提高高碳排產業的進入門檻,優化產業結構,增強二氧化碳減排的市場調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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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聯網+背景下稅收治理難點

1、海量信息整合困難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來臨,信息已經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海量的信息構成了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可以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財富。稅收工作設計了企業的經濟信息和信用信息,必須能夠有較高的信息處理技術手段。但近年來,稅收信息化建設的腳步并沒有迎合時代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稅務機關缺乏統一、高效的涉稅信息處理思路和辦法,在涉稅信息的歸集、分析上并沒有取得成效。征管系統的設計只能涵蓋稅收的日常活動,但卻不能帶來創新的效果,對開發新系統的能力也遠遠不夠。當國家頒布新的稅收政策時,稅收征管系統不能及時的更新,與海關、工商部門系統的聯辦效果也處于開發階段,部門間協同工作的效果差。稅務系統掌握著海量的信息,但并未發揮整合的作用,對信息也未能充分的進行開發利用。

2、智能化管理經驗缺乏

互聯網+背景下,數據的交換、信息的獲取更加便捷,稅務部門在信息收集上的優勢逐漸被削弱。而在信息管理上,企業的管理水平不斷提高,企業內部的財務核算等系統逐漸完善。稅務部門對企業內部信息系統的了解上相對缺乏,不能深入企業核心部分。許多稅收管理人員只能掌握稅務征管系統的操作,卻看不懂企業信息管理信息系統中的內容數據。這就是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進行管理時存在被動,對一些稅收決定的下達也缺乏針對性。稅務機關只能獲取到經過企業處理過的經營數據,卻不能掌握企業真實的生產經營信息,不能對企業的收入進行準確的核算及評估,不利于稅款全額入庫。在智能化管理經驗上的欠缺,會使稅務機關在稅收治理上的難度提升。

3、第三方涉稅信息不足

在互聯網+背景下,網絡交易、線上支付變成了人們日常購物的主要方式。天貓商城在雙十一當天創造了190億的成交額,互聯網交易的營業額非常大。但目前稅法在針對互聯網交易方面的約束還遠遠不夠,各項法律法規并不健全。在第三方涉稅信息的獲取上,稅務機關并未設置關于網絡交易、第三方支付平臺等的實時強制監控手段。稅務機關不能及時取得納稅人的網絡交易信息,網絡交易產生的營業額也不能實時繳納稅款。這造成互聯網交易成為稅收管理上的盲區,讓納稅人利用網絡之便規避稅收義務。

二、互聯網+背景下稅收治理建議

1、實行電子稅務登記

稅收應緊跟時代潮流,接著登記制度改革的時機改造稅務登記手段,實行電子登記方式。2015年,全國范圍內推行了“三證合一、一證一碼”的商事登記制度,工商系統、稅務系統、質監系統統一采用社會信用代碼,體現為一張證件。對納稅人的信息,形成了全流程的網絡辦理,納稅人在各部門的信息形成了共享機制。稅務機關應完善稅務登記的流程和方法,充分地利用電子化手段,保障稅收系統在提取登記信息的便利性,數據分析的準確性和重要性。在登記信息的修改上,要做到痕跡化的處理,規范審批流程,保障信息錄入的準確。

2、推行電子發票

針對互聯網交易的不可控性,應引入電子發票的開票模式。即在納稅人發生網上銷售時,由交易系統自動為納稅人開具電子發票。具體操作上,稅務機關要與網絡運營商、線上支付商取得聯系,有他們作為中間聯絡人為線上納稅人安裝電子稅控設備,發生交易時,直接由稅控設備將交易信息發送到稅收征管系統,稅務機關可以定期的匯總納稅人的開票信息,責令納稅人進行稅務的申報和繳款。這就彌補了稅收在網絡交易監管上的盲區,使稅務機關及時的掌握商家的交易信息、開票信息。電子發票可以有效地杜絕納稅人的偷稅、漏稅情況。

3、構建涉稅信息收集體系

稅務機關應在當前稅收征管系統的基礎上建立第三方涉稅信息收集體系,在建立信息系統的同時要在立法的角度明確網絡交易平臺和第三方支付平臺按時向稅務機關上傳涉稅信息的義務、履行義務的期間和方式等。建立健全線上交易稅收監控手段,保證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款征納時的主動地位。暢通工商、稅務、質監等各部門間的涉稅信息傳遞通道,消除監管盲區。同時要加強信息系統的保密建設,防止涉稅信息的外泄,消除第三方和商家對電子發票等手段的安全性顧慮。

4、開展稅收風險管理

在互聯網+背景下的大數據時代信息的獲取更加方便,對信息的甄別也尤為重要。稅務機關要加強在稅收風險上的管理,以“金稅三期”為依托,定期調取本轄區內的納稅人信息,將信息進行匯總。利用稅務機關自主抽調的信息與納稅人申報的信息進行比對和校驗,及時掌握納稅人在申報上的出入,對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質量進行甄別。只有稅務機關掌握數據的主動權,才能及時防控稅收風險,將納稅人的違規納稅行為及時發現、及時處理。

三、互聯網+背景下企業財務管理與稅務治理探究

在互聯網+的時代背景下,企業在財務管理上應加強對網絡安全的關注,保障企業財務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的流失外泄。轉變工作方式,在使用網絡技術下整合財務資源,提高互聯網操作水平。創新財務管理理念,實現成本控制、內部控制、資金管理、預算管理的管理模式。建立企業內部的網絡財務管理系統,規范層層審批的流程,做到財務事項的日清月結。引入無現金報賬、網上預約等服務,使財務工作在信息手段上得到提高和改善,加快財務工作處理速度,簡化流程,提高辦事效率。按時履行納稅義務,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嚴禁賬外設賬、內外兩套賬等情況的發生。互聯網+促進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提升,而財務管理水平提升也能影響和促進稅收治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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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成本障礙。目前我國的環境容量尚沒有作為嚴格監管的有限資源,企業和大眾消費者支付的排污費不僅遠低于污染損害補償費用,甚至也明顯低于污染治理費用,這就使廢棄物排放具有顯著的外部性。如果不能將這種外部成本內部化,循環型生產的效益就不能顯現,成本也很難收回。

為進一步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消除制約循環經濟發展的障礙,需要盡快調整和完善我國的環境保護制度體系,構建完善的環境稅體系。

一、我國當前環境稅費體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稅收政策方面,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沒有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產品(相機、剃刀、塑料袋等)以及煤炭等。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同時也無法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從而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由于規定不健全,稅率過低,征稅范圍狹窄,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例如,自然資源的范圍很廣,可分為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物資源、植物資源、海洋資源等。而我國目前資源稅征收范圍仍主要限于不可再生的礦藏品,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大都沒有征稅。這使非稅資源的價格由于不含稅收的因素而明顯偏低,以非稅資源為主要原料的下游產品的價格也偏低,從而導致對非稅資源及其下游產品的需求畸形增長,使自然資源遭受嚴重掠奪性開采,造成資源配置不合理,影響可持續發展。

我國現在施行的是排污收費政策,由于收費的非強制性且費額很低,不足以彌補污染物的負外部性,也起不到對排污的約束作用;同時,污染物收費依據為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這種收費依據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收費的方法。

二、環境稅在循環經濟中的作用及意義

環境稅收是指國家為了實現特定的環境目標、調節納稅人行為、籌集環保資金而征收的稅收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以保護環境、資源為目的,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及浪費資源的行為而征收的專門性稅種,它是環境稅收的主要內容;二是在其他一般性稅種中為保護環境和資源而采取的各種稅收調節措施,如對納稅人治理污染、綜合利用資源采取稅收優惠措施,以及對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的行為加重稅收負擔。

1.環境稅符合循環經濟要求。

通過對自然資源征稅達到減量化。環境稅征收直接針對行為或產品對環境污染的破壞程度,而不是針對行為或行為的受益標準。這樣一來,一些高環境成本而低效益的行為或產品就沒有了生存空間。由于環境稅專門設有保護自然資源的稅種,這樣使廠商投入的資源特別是自然資源受到約束,促使廠商控制投入的數量,提高生產效率,做到循環經濟要求的減量化。

通過對廢棄污染物征稅達到再循環。向廢棄污染物或污染產品課稅,將促使廠商最大限度減少污染物排放,對廢棄物進行多次循環使用,進一步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

通過對廠商給予稅收優惠達到資源再利用。環境稅對環保企業和節能行為進行優惠,不僅給廠商繼續開展循環經濟的激勵,而且使廠商有更多的資金在企業內部繼續挖掘利用廢棄物、變廢為寶的渠道,在企業內部形成循環經濟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通過環境稅籌集資金,建立社會資源循環體系。環境稅為政府籌集了資金,政府除了使用部分資金治理環境之外,可以用其扶持相關產業,例如對原材料回收這種“力氣大,收益小”的行業進行財政支持;同時逐步在社會上建設生態園,將相關行業、相關企業構建在一個生態園當中,為資源的相互利用,資源在更大范圍內循環提供更大的便利條件,實現由單一企業的循環經濟鏈向全社會循環經濟的升級過渡。

通過環境稅促使技術創新,實現產業升級。征收環境稅,提高資源的價格,使污染者必然要通過技術革新,降低成本,以求重新獲得競爭優勢。另外,相互的競爭使整個產業朝著資源和能源生態化適用的方向發展,使先進的符合循環經濟要求的技術迅速傳播。

2.課征環境稅可以掃除制約循環經濟的兩大障礙。

在處理價格障礙時,環境稅由于有專門針對自然資源的稅種且稅率較高,同時對于再生資源的使用具有明顯的稅收優惠,將糾正自然資源與再生資源的使用價差,促使廠商在使用資源時從自然資源更多地轉向再生資源,掃清阻礙循環經濟發展的價格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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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為順應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我國行政法律救濟制度的職能定位悄然發生了一些改變,由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轉變為化解爭議、息訟止紛。同時,為適應這種轉變,在制度安排上作了修訂和補充。2010年,《國務院關于加強法制政府建設的意見》指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在增進容忍、促進穩定、追求和諧的社會背景下,稅務人如何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方法去處理涉稅問題以求稅法執行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此過程中又如何防范自身的風險?這是和諧社會構建背景下稅務人應認真審視的問題。

    一、社會轉型時期的法治環境及對稅收執法的影響

    (一)社會轉型時期的法治環境

    社會經濟學家們指出,當一個國家人均GDP達到1000—3000美元時,將處在發展的關鍵節點,社會矛盾凸顯,貧富差距拉大,處理不善,將會使改革發展的成果和目的消弭殆盡。由于我國發展過程中的不均衡性帶來了一系列社會問題,中央適時提出“和諧社會”的政治主張。這一特定的社會背景對法治理念和法律實踐活動都產生了深遠影響。

    長期以來,在法治建設過程中,我們強調的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并受西方法治理論的影響,在法律實踐活動中逐步形成以“合法性”考量為核心的法律思維模式。但近年來,在“和諧”的價值追求下,這種單一的法律思維模式受到質疑。例如法學界關于司法職業化與民主化、法律裁判與民意裁判、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大辯論[①],體現了對傳統法治理念的反思,對社會轉型時期法治理念的探索。

    這種反思對行政執法也產生了深刻影響,為適應轉型社會矛盾糾紛大量增加的基本事實及快速解決糾紛的需要,部分與行政執法相關的制度開始了思想超越性的創新。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對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參照民事調解的原則和程序,嘗試推動當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過行政訴訟案件和解實踐,不斷探索有助于和諧社會建設的多種結案方式,不斷創新訴訟和解的方法,及時總結工作經驗,不斷完善行政訴訟案件和解工作機制。”;《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首創了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制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加強稅務行政復議工作的意見》提出要“注重運用調解手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強調“調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依法進行調解”。這些制度創新極具擴展性,其影響并不限于司法與復議等準司法領域,因裁判的引導作用,其影響將擴展至整個行政過程。[②]

    (二)對稅收執法的影響

    對社會轉型時期法治理念的探索,體現了對法律運行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價值追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既相沖突有相統一,一般來說,當社會關系比較穩定、社會主流價值觀念趨于一致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處于高度重合狀態,容易實現兩者的有機統一。相反,在社會轉型期,國家政治體制、經濟體制等各個方面都具有‘新舊并存’的特點,社會關系極不穩定,人們的價值觀念日趨多元,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權利保障功能與社會秩序的維護功能就經常會出現矛盾和沖突”[③].因此,特定轉型時期對稅務執法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防止單一的法律思維形成機械執法,造成不良社會效果帶來風險;同時,也要防止疏離法律的泛政治化、泛道德式的執法思維模式帶來法律風險;更要防止以個案的特殊性為名,拋開法律的基準,形成權力尋租導致執法權的異化。

    二、和諧視野下的稅務法律思維

    (一)影響稅收執法的“不和諧”因素

    稅收是財富分配的利器,在稅收執法的背后可能是幾千萬財產的分配、可能涉及一個企業的興衰、可能關系一個人的命運。當前稅收執法雖一般不會導致群體性社會矛盾,但其關系經濟民生,隨著多元化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的增強,稅收在和諧構建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關注。這點從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住房房產稅的開征、稅收增幅超GDP的增長等在社會上引起的熱議,可見一般。當前,影響稅收執法的“不和諧”因素主要表現在:

    1、公眾的稅收意識

    TAX(稅收)一詞的原意就是“忍受”的意思,它“意味著社會產品由私人部門向社會公共部門的轉移,是對納稅人財產或所得的一種合法的‘侵犯’或‘剝奪’,會造成納稅人財產減少或損失。征稅過程始終存在著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矛盾。單純從利益關系上看,依法收稅與依法繳稅是一對對立的矛盾”[④].為協調這種矛盾,現代社會提出了“公共財政”的概念,“稅收是文明的對價、是購買公共服務的代價”,但由于對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不甚滿意,對公共預算的參與度、知曉度不高,公眾未形成現代稅收國家應有的稅收意識(包括納稅意識和權利意識)[⑤].客觀講,“納稅光榮、偷稅可恥”的觀念并未成為全社會十分強烈的共識。

    2、稅收立法因素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和諧的稅法是和諧征納關系的基礎。因稅收法律、法規粗線條、原則而概括,執法活動當中直接使用的更多的是各種形式的執法解釋(財稅發、國稅發、國稅函、國稅明電等),“執行法律文件有兩千五百多份,現在只有不到一百份屬于嚴格意義稅收法律的規章,其他兩千四百多件都是涉稅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截至2005年)” [⑥],在行政主導的稅收體制下,因政府有征稅的內在沖動及追求管理的效率,往往存在擴大解釋加重納稅人負擔的情形,而疏于對恣意征稅的限制,往往造成實際執行的難度。

    3、其他利益矛盾的影響

    隨著利益主體多元化和利益矛盾的增加,其他領域的矛盾往往將稅收作為解決問題的突破口。如,一些舉報案件往往是其他領域矛盾的反映,處理不當,也會使稅務機關處于風口浪尖[⑦];其次,改革以來,地方政府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主體,造就地方政府獨立的經濟利益,導致地方保護主義、地區稅收競爭等與整體利益相沖突的矛盾并影響稅收執法[⑧];第三,當其他領域的矛盾尖銳時,往往寄希望于稅收的調節作用,調節房價寄希望于開征房產稅、治理污染寄希望于開征環境稅、調節交通壓力寄希望于開征機動車排污稅。各類社會矛盾進入稅收領域,對稅收執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4、稅收執法因素

    隨著近幾年依法治稅工作的推進,稅收執法總體有了很大改善。但仍存在著法律思維欠缺、辯法析理能力低等問題,影響稅收執法的法治化轉型。同時,稅收執法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法律解釋、行政決定等方面具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亂用、濫用執法權的情形。

    (二)稅務人的法律思維模式

    在公共決策的過程中,理論上有無數種思維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決策的思維方式有四種,政治思維、經濟思維、道德思維和法律思維。政治思維最大的特點是強調政治上的利弊權衡,政治思維最大特點不在于考慮是非,而是強調在思維過程中將政治的利弊權衡作為中心因素考慮;經濟思維主要將成本和收益的比較作為核心因素來考慮,如何用同樣成本來獲得更大收益,是經濟思維要考慮的核心因素;道德思維首先考慮道德上的善惡評價;法律思維就是合法性思考,以合法性為決策的前提[⑨].

    稅收執法作為一種公共決策,執法是其本質屬性,尤其稅收強調“法定主義”和“公平主義”,因此法律思維應是稅務人的首要思維模式;而對法律實施社會效果的追求必然要求稅務人思維的多向度。因此,在和諧社會背景下,稅務人應確立以法律思維為主導多向度的思維模式。筆者認為,這種思維模式應包括以下三個層次:

    1、第一層次:以演繹推理為基礎的合法性考量

    法律思維首要考慮的是合法性。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因此,這種考量主要是以三段論為基礎,運用演繹推理的方式進行的。這種思維是一種知識性、技術性思維方式,它需要充分的稅收、法律業務知識和邏輯推理技術。

    這種以演繹推理為基礎思維模式,能夠保障所有符合法律規范所定條件的情況被相同處置,從而實現“相同情況相同處理”的法律形式正義要求;其次能夠保證從前提推導出結論的必然性,就此可以維護法的安定性和確定性;最后能夠使我們以最可靠的方法檢驗各個推論環節的正確性,進而對執法過程進行監督。因此,確立這種思維模式為稅務人的首要思維模式,是實現“稅收公平”的必然要求,也是規范執法、防止執法權亂用濫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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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領導干部、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的稅收法制宣傳,深入開展以打擊偷稅、騙稅為重點的法制宣傳教育。

(1)要通過舉辦稅法專題講座、贈送稅法知識出版物、依托地方學校開設稅法講堂、呈報專題信息和報告、召開專題聯席會議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稅收政策法規,大力宣傳發揮稅收職能作用,在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進程中做出的重要貢獻,使他們了解稅收工作,支持國稅機關依法治稅。

(2)要采取國稅公告、國稅網站在線咨詢、送稅法進機關、舉辦稅收與經濟社會發展專題展覽及講座等形式,引導他們了解稅收在調節經濟和調節分配、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了解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的重要意義。

(3)要以普及稅收法律、法規知識為重點,進一步推動稅法宣傳教育內容進課堂、進教材、進課外讀物、進趣味活動的工作。通過法律知識讀本、影視專題片和小板報、小廣播、小活動等教育形式,發揮好課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

(4)要大力宣傳“依法誠信納稅”和“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內容,加強辦稅服務和稅法咨詢,積極展示國稅機關推進依法治稅的積極成效,積極引導企業自覺遵從稅法、依法誠信納稅、依法經營管理。(×)要通過豐富宣傳內容,優化宣傳方式,強化分類宣傳,幫助納稅人更好地了解稅收權利和義務。針對稅收常識、辦稅流程、難點問題、典型案例等內容,制作豐富多樣的稅法宣傳資料。發揮互聯網優勢,突出面對面稅法培訓輔導,加強培訓輔導宣傳。通過稅務網站、短信平臺等途徑,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稅法宣傳訂制服務。針對大、中、小學學生的不同接受能力,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普及稅法知識。積極發揮稅收管理員、辦稅服務廳人員和稅務稽查人員等直接接觸納稅人的優勢,有針對性地開展個性化分類宣傳。

(二)國稅系統內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加強各種通用法律法規及稅法的學習宣傳。堅持以講促學、以用查學、以考督學的學法機制,學習宣傳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新頒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規,著力培養“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的觀念。要進一步完善法律知識的培訓、考試、考核制度,切實落實全員學法每年每人不少于×學時的要求,并把學法情況和考試考核成績記入檔案,作為考核、任職、定級、晉升的重要依據。要把深入學習、宣傳憲法等法律法規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和長期任務來抓,增強民主法制意識,樹立依法治稅、規范行政的觀念。

四、普法內容和步驟:

(一)學習國家基本法律,努力提高國稅人員法律素質。重點學習憲法、行政法、經濟法、物權法以及與依法行政相關的法律知識,樹立牢固的法制觀念,增強國稅人員遵紀守法、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意識,注重提高國稅各級領導干部依法管理稅收的水平和決策能力。

(二)學習經濟建設相關法律,服務中心工作。堅持宣傳和普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特別是《會計基礎知識》、《財務會計》、《財務審計》、《稅務稽查知識》等知識,大力宣傳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改革、發展、穩定創造良好的稅收法制環境。

(三)學習稅收專業類法律,大力推進依法治稅。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大力宣傳《企業所得稅法》、《增值稅條例》、《消費稅條例》、 《發票管理辦法》等系列稅收法律知識,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大力組織稅收收入,確保應收盡收,切實保障征納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學習行政執法相關法律,努力推進依法行政。深入學習《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行政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稅收執法責任制、執法監督制和執法考核制。堅持學法與用法相結合,努力提高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應訴和稅務聽證的水平,通過法制培訓以案釋法活動,促進法治國稅建設。

五、普法措施和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實施。

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把“六五”普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工作計劃,統一考慮,統一部署。要健全組織,完善工作機制,充實力量。要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局領導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六五”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普法辦公室設在法規科,具體負責我局的“六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加強法制宣傳載體建設

要注意發揮宣傳作用,推出一批有特色、內容新、形式活的名牌欄目。利用報刊、電視、電臺、互聯網等,辦好稅法宣傳專欄、專題節目、系列講座、公益廣告,既為社會大眾喜聞樂見,又能夠增強稅法宣傳教育的感染力和針對性。與行風評議、專項培訓、支持新農村建設等熱點工作相結合,堅持不懈開展宣傳教育,實現普法工作的綜合效應。

(三)堅持普法宣傳與日常宣傳相結合

在利用每年“全國稅收宣傳月”和“×· ×” 全國法制宣傳日等有利時機抓好集中宣傳的同時,進一步加大日常宣傳工作力度,確保稅法、政策咨詢、辦稅服務內容的宣傳不間斷,依法誠信納稅要求的宣傳不間斷。對社會公眾知悉、涉及稅收政策或稅收管理內容的文件,與新聞宣傳稿件同步宣傳。要豐富內容、創新形式,以滿足納稅人的新期待、新需求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實用性,以納稅人喜聞樂見的形式,提高法制宣傳教育效果。

(四)堅持普法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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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稅基本理論

環境稅,是指與環境有關強制征收的稅,其稅基包含廣闊,有能源產品、機動車輛、廢棄物、可計算或估算的排放物和自然資源等。上述定義是一個十分寬泛的概念,基于廣闊的稅基,環境稅又有許多不同的定義,如能源稅、車船稅、燃油稅、碳稅及廢棄物處置稅等等。

環境稅的“雙重紅利”,指“綠色紅利”和“藍色紅利”,“綠色紅利”是環境稅可以有效治理污染,達到保護環境的目標,“藍色紅利”是實現非環境目標,旨在降低超額稅收負擔,它是利用環境稅的收入降低現存其他稅種對市場中的資本、勞動等生產要素的扭曲作用,從而提高經濟效率等。在對環境稅“雙重紅利理論”的深入研究中,Goulder(1995)把“雙重紅利”劃分為弱勢和強勢雙重紅利,其中弱勢雙重紅利是在環境稅收入減輕其他扭曲性稅種的稅負帶來的福利水平高于原有的扭曲性稅收時獲得的,強勢雙重紅利是指環境稅不僅可以改善環境還能提高現行稅制的整體效率,從而提高整體福利水平。除此之外,學界認為環境稅還存在著其他的雙重紅利理論,比較典型的是就業雙重紅利和分配雙重紅利,就業雙重紅利即是當環境稅收入用于減少勞動稅負,使得勞動成本降低,就業機會增加;分配雙重紅利是如果將稅收用于降低低收入群體的稅負時,會實現收入公平從而達到分配雙重紅利。

二、OECD環境稅政策和經驗

依據雙重紅利理論,OECD成員國在20世紀90年代先后進行了環境稅改革,現對幾個國家進行簡要的稅制改革介紹:

丹麥:自1994年開始對其能源稅體系進行不斷的調整,主要目的是把勞工稅的份額轉給自然資源和污染,使得稅收收入從所得稅和勞動稅向環境稅轉移。改革效果是使得1994―1998年間的邊際所得稅降低8%―10%,引入新的綠色稅收入達到120億丹麥克朗。

瑞典:1991年開征硫稅后,使石油燃料的硫含量降低至低于法定標準的50%,輕油的硫含量也低于0.076%(規定界限是0.2%)。稅法刺激使用燃料的工廠采取措施,消減污染排放。該改革明顯降低了所得稅收入,減少部分是由新開征的環境稅收入來補償。其效果是環境稅收入達150億瑞典法郎,GDP中6%的重新分配有1%來源于環境稅。

挪威:措施是用增加的環境稅收來平衡其他稅收相同數量的減免,它從1991年實施CO2高額稅收,使得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1992年期間降低了5%。挪威在實施環境稅的同時,相應減少其他方面的稅收,以使企業不至于負擔過重,而影響其競爭能力和發展。

芬蘭:1990年開征碳稅,隨后逐步進行綠色稅制改革。碳稅的邊際額不斷增加,征稅范圍也不斷擴展(從化石燃料到其他燃料,對電力征稅等),執行新的垃圾填埋處理稅(1996年)。芬蘭降低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利用增加的綠色稅收來彌補對勞動要素征稅收入的減少,以間接降低失業。一個數據是,1997年所得稅和和勞動稅減少5.6億,一部分被新的生態稅和能源稅所抵消。

表1顯示了OECD中歐洲國家環境稅雙重紅利實踐效果,可以看到OECD都實現了第一重紅利――環境保護,第二重紅利則中不管是從長期還是短期就業紅利均得到實現,投資紅利在短期沒有得到實現,但是在長期可以實現。

表1OECD國家環境稅雙重紅利效應實踐效果分析單位:%

項目 CO2排放量變化 就業變化 企業投資變化

社保支出循環 -7.99 1.04 0.24

其他循環 -12.10 0.05 -0.16

短期(小于10 年) -6.02 0.44 -0.42

長期(大于10 年) -13.08 0.97 0.48

北歐國家 -11.03 1.07 -0.03

歐洲國家平均變化 -9.40 0.71 -0.14

資料來源:Patuelli,R.,Nijkamp,P.,Pels,E.,2005. Environmental tax reform and the double dividend: A meta-analytical performance assessment.Ecological Economics 55,564-583.

OECD成員國的研究表明,通過征收環境稅,降低所得稅和勞動稅,可以實現GDP的增長,降低失業率,表明環境稅是一個可以實現“雙重紅利”的稅收政策。

三、OECD國家環境稅政策實現“雙重紅利”帶給我國的啟示

(一)我國環境稅收實現“雙重紅利”制約因素

首先,是我國的稅制結構限制。我國的稅收體系以流轉稅為主體,所得稅類占比例偏低,一個例子是,2004年個人所得稅占總稅收比重為近年來最高,但也僅是19%。因此,稅收的扭曲性稅收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比重不大。其次,我國勞動力的供給彈性低,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我國剩余勞動力數量相當龐大,勞動供給彈性很低,對勞動力征稅產生的稅收替代效應低。我國由于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欠缺,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由環境稅導致的工人福利損失難以得到有效彌補。最后,我國的稅收體系中環境稅收結構需要調整。根據北大林肯研究中心(2009年)公布的數據表示,2007年我國與環境相關的稅收達到5956億元,與OECD國家相比,已經遠遠高于他們的平均水平。我國環境稅收入可觀,然而結構不盡人意。2007年我國稅收中與交通燃料相關的稅收僅占環境稅收的10%,遠低于OECD國家的64%這個比例。環境稅收入在能源煤炭電力等比重高,但他們又獲補貼,降低了環境稅收的限制粗放型消耗性生產模式的作用。相比較而言,OECD國家現在的這些對能源等征稅已經不到10億美元。在我國的機動車輛稅收入中,一次性稅收入很高(1623億元),而循環稅收入很低(僅68億元)。

(二)OECD國家的環境稅收“雙重紅利”實踐的啟示

基于雙重紅利理論,根據OECD國家的環境稅改革經驗,我國可以把環境稅的設計與整體稅制改革相結合,以充分發揮環境稅收制度的環境保護作用和整體稅制優化進而促進經濟發展的“雙重紅利”效應。

1.建立環境稅體系

(1)調整現有與環境相關的稅種結構。我國的垃圾處置和交通燃料等方面稅基很寬,可征稅的行為很廣泛,但這部分卻沒有納入到稅收體系中來,無形中降低了我國的稅收。除此之外,機動車輛的循環收入也偏低,不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一個可行的做法是,在對能源資源征稅的基礎上,降低對這些行業的補貼,使得該行業尋求綠色發展,而不是一邊納稅一邊補貼。同時,發揮新開征的燃油稅環境保護的作用,降低機動車輛一次性稅征收幅度,適當提高循環稅的征收。這樣一方面通過征稅規范納稅人行為,加大了治理和保護環境的力度,另一方面,使得經濟效率提高,改善以前有稅不征,邊征邊補,一次性稅征收過多等經濟效率低下的怪圈。

(2)“費”改“稅”,征收排污稅。我國的排污費一直以來都發揮著特定環境稅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圍狹窄、收費標準偏低,且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稅收,難以真正發揮保護環境合治理環境的作用,排污“費”改“稅”是歷史必然。稅制設計上,排污稅應該主要以污染的排放量和濃度為標準,稅率隨著治理環境的邊際成本的變化而變化,具體應下放給地方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來制定。

2.稅收負擔從資本和勞動力向污染行為和資源使用行為轉移

基于可持續發展觀,我國應該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健康發展和完善,為開征環境稅提供完善的社會福利體系支撐。針對勞動力,其供給彈性隨著我國三大產業的細化和擴大會逐步提高,在正值我國整體稅制改革期的現在完善和建立環境稅體系,可以減少稅收的震蕩,保持經濟的穩定發展。同時,環境稅旨在對污染和資源征稅,與此同時降低所得稅負,可以促進稅收負擔的轉移并逐漸定型。

參考文獻

[1]楊金田,葛察忠.環境稅的新發展:中國與OECD比較[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0.

[2]劉曄,周志波.環境稅“雙重紅利”假說文獻述評[J].財貿經濟,2010,(6).

[3]蔣海勇,秦艷.發達國家環境稅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啟示[J].稅務與經濟,2010(4).

篇(11)

每一年的“兩會”都會針對我們財政稅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許多中肯的意見和建議,因為眾所周知,財政稅收關系到一個國家的經濟命脈,良好的財政稅收能夠保障國家機構的正常運行,能夠為重大的民生項目提供強有力的經濟支持,使得國家平穩發展。財政稅收的體制自建國以來多次調整改革,滿足適應當前社會的發展和國家人民需求,只有不斷改革發展,才能使得財政稅收更好的為國家和人民服務。現階段,市場經濟發展迅速,競爭日益激烈,需要相關政府部門進一步加大財政稅收工作力度,并提出更為之有效的措施,以便于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全國各族人民對物質文化生活水平要求的不斷提高,同時要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提升國家在地區的安全穩定性影響,這些都離不開國家財政稅收的背后支持。所以說,只有在國務院領導下,不斷深化財政稅收改革,才能保障國家行為。下文將對我國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相關內容進行論述。

一、財稅改革的意義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經歷了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予以調控國民經濟生活,財政稅收按部就班能夠滿足社會的發展和需求。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財政稅收面臨的壓力也越來越大,企業重組、個稅調節等需要財政稅收不斷提升,解決新經濟形勢下的各項問題。因此,進行財政稅收改革,有利于推進經濟越來越好的發展,平衡各方利益,減少貧富差距使得國家和人民越來越富裕。隨著財政稅收改革力度的不斷加大,財政稅收體制不斷完善和職能提升。根據我國國情的不斷變化和發展,亟需完善各項財政稅收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各級政府的收入,在重大基礎項目、民生項目、公益項目的財政支出上,不顯得囊中羞澀。根據黨和國家要求,國務院、財政部、稅務總局同時監督和管理全國財政稅務發展方向,使得國家經濟良好發展,只有經濟發展好了,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整個國家社會才能健康穩步的向前進步。

二、國內財政稅收現狀

1.稅制結構不合理

當前,我國主要的稅收結構是以流轉稅作為主要對象,其中在增值稅占據的比重很大,但和所得稅相比又很小了。一般情況下,流轉稅都是發生在一些以生產為主的企業以及以貿易為主的企業上,主要發生在其生產以及流通環節。因此,政府把過多的關注點轉移到了這些環節上面。所以說,這兩個環節也構成了財政稅收是大部分資金來源。國家政府以及官員也往往把過多的精力以及資源都放著這兩個對象上面,導致忽視市場經濟的發展,最終造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極其不平衡。而且在企業所得稅以及征收個人所得稅方面也存在著較大的問題,隨著個人所得稅征收點的不斷提升,這種做法也無法真正解決我國社會出現的較為嚴重的貧富差距問題,依然無法體現出公平正義。

2.財政稅收體制不健全

解放初期,因為歷史原因,我國的財政稅收照搬蘇聯的很多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財政稅收制度和管理辦法,以此為版,逐漸調整和改革,使得我們國家的財政稅收體系存在部分缺陷,甚至漏掉許多合理的稅收項目。而隨著現階段,借鑒西方經濟學里面的一些案例經驗,不斷加以補充現有不健全的財稅規章制度,做到有理、有力、有效的財稅效果。這樣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下,可以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使得社會資源優化配置。

3.財政稅收克扣、亂收費情況嚴重

1994年以來,稅務局正式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有效的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使得地方經濟取得了重大成果,基礎設施得到有效改善。但是財政稅務的隊伍中不乏存在假公濟私,巧立名目,破壞稅費改革的實施。我國是農業大國,2006年1月1日起,國家取消了農業稅,提高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但是有些基層稅務人員和當地政府串通,又將新的稅收項目安在農民身上,借國家名義收取費用,使得亂收稅屢禁不止。在我國縣級以下機關部門,亂收費的情形頻發發生,盡管上級政府多次強調予以制止,但是很難達到實質性的結果。當遇到自然災害時,國家予以的財政補貼很難足額按時到達普通老百姓手中,地方官本主義死灰復燃,嚴重影響國家的形象。國家應該加強管理,予以隊伍中少部分的害群之馬予以嚴懲和清除,從根本上治理財政稅收克扣、亂收費情況。

三、完善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的具體措施

1.建立健全財政稅收制度

在財務會計稅收工作中,若要切實地提高稅收工作效率,必須不斷建立與健全與我國社會體制相適應,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稅收制度,才能更好地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要求。因此,這就要求國家相關部門必須逐步提高直接稅在國家稅收入中的比例,合理調節直接稅間接稅的比例.不斷改變傳統、低效的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體系。在盡可能減輕納稅人經濟負擔的前提下,定期調整宏觀的稅負水平,取消不相稱的體制收入,確保政府規范性收入,擴大預算管理范圍。此外,還要加快個人所得稅改革,適當降低工薪收入的稅收負擔,實行綜合申報與分項扣除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并推進稅收減免制度相關改革。

2.建立完善的稅負結構

首先應該減輕納稅人的繳稅負擔,并且制定出更加合理的稅負制度。取消不必要的收費,全面提升稅負水平。其次,應該全面提升稅收在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當中所占的比例。再次,還應該加快對增值稅方面的轉型,并且開征多項不同類別的物業稅,設計出合理的繳稅稅種。

3.加強國稅與地稅的協調發展

對稅務機關而言,理順國稅和地稅的職責關系,健全兩者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本身就是稅收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課題。在實行分稅制財稅管理體制改革的背景之下,除了極少數省份外,全國絕大多數省份都分別設置了國稅與地稅這兩套稅收征管機構。各地的國稅與地稅機關也應充分開展信息交流,當對政策有不同理解或出現爭議時,雙方要共同探討,合力解決問題,實現國稅與地稅的良好協調。

4.建立科學的財政支付體系

隨著科學技術、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財政工作需要不斷引進國外先進的支付經驗,提高我國財政的支付水平。同時,還要求國家相關政府部門要科學合理搭配、資金來源可靠穩定科學支付體系,適當提高專項轉移支付比例,合理搭配一般性轉移支付。對于財政轉移支付的分配方法,必須實現公開、透明、廉政、合理、科學的資金分配制度,充分結合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財政轉移支付模式。

四、結束語

總之,我國財政稅收體制關乎著改革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深化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國要立足國情,深化財政稅收體制改革。現階段,我國的財政稅收體制存在著一些問題,所以,需要針對問題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建立健全財政稅收制度,建立完善的稅負結構和加強國稅與地稅的協調發展等等,希望進一步推動財政稅收體制改革向著科學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李燕凌,吳松江,胡揚名.我國近年來反腐敗問題研究綜述[J].中國行政管理,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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