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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組織化的社會基礎。尤其在農村,要在尊重農民權利、保護農民權益的基礎之上把農民組織起來,因為“現代的個體都是權利主體,它們之間因權利而平等,彼此之間的聯系只靠契約建立。為了實現權利,大規模的社會組織和普遍的社會交往成為必需”。。然而,在我國,農民的組織化水平仍然比較低,主要表現在:
第一。在我國農村社會,非正式組織的數量少、種類單一。有學者把我國農村組織分為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認為“在我國農村社會,正式組織包括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支部、村委會等;非正式組織則主要包括宗(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自發的維權組織以及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等”。。然而,就我國廣域的農村社會和龐大的農民數量而言,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數量顯然很少,組織種類也比較單一,不能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二,從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趨勢上看,一些組織出現衰微趨勢,而一些組織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還不穩定、不成熟。首先,就農村社會中的宗族組織而言,雖然宗族組織和宗族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仍會在以后很長時間影響基層農村社會,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條件的變化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則是民工潮的出現,因為農民再也不會被固定在生他養他的血緣和地緣社會,宗族勢必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千年基礎”,因此,宗族會不斷地瓦解,不斷地渾蝕其固有的劣根性。其次,對于農民的維權組織來說,只能算是一種臨時性的組織,它為維護農民的權益而成立,一旦所要求的權益得到解決便自行解散。至于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由于它產生時間短,所以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還不成熟,而且數量也很少。只有宗教組織在農村社會迅速復興,填補了人們的精神需求,農村成為宗教活動的重要場所,人教人數不斷增加,但即使這樣,宗教組織也沒有成為農村社會的主導組織。
第三,就正式組織而言,村委會和村黨支部組織的治理效能不理想,沒有發揮應有的組織功能。首先,從國家與社會層面上看,由于農村實行和體制的解體,以及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農民開始自我管理,實行村民自治,國家政權與農村社會逐步分離,尤其在稅費改革和取消農業稅以后,村民自治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撐,難以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已經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有效運行。其次,從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運行機制來看,“村兩委”相互掣肘,影響村級組織的有效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黨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這樣,“村兩委”在行使公共權力時就難免產生矛盾和沖突,“在這個問題上,抱怨是雙重的,黨支部方面認為村級直接選舉削弱了黨的領導,村委會方面認為組織法不落實”。加之“組織體系的制度化水平不夠,組織運作的規范性、統一性、靈活性還都很差”,因此,“從改革之初到現在……一套真正體現鄉村經濟社會內在要求的組織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并沒有帶來組織體系的適應性提高,也沒有有效地保障鄉村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行”。。最后,從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組織與村民的關系上來看,農民對村級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從鄉村生活的觀察出發,我們沒有辦法得出基層組織對于農民的服務越來越好、農民對于基層組織越來越親的整體判斷。相反,農民和基層組織的疏離感加劇了。”這已經被一項“農民對村組織、村干部的信任程度”的調查所證實。
從一些數字可以看出,村民對村組織和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主要集中在“有點不可信”和“有點可信”之間,村民并不怎么信任村干部和村組織;更嚴重的是,在農村社會的實際生活中,一些村干部腐敗、不檢點的行為也引起了農民的極大不信任甚至是反感。因此,村干部和村組織在村民中的威信并不高,其管理活動依靠的不是權威而是權力。農民對村干部和村組織的不信任,大大地阻礙了“村兩委”組織功能的發揮和鄉村治理的效能。但是,“客觀地說,基層組織在促進農村經濟增長方面的作用是強大而積極的,但比較而言,在治理方面的努力就差強人意。或者說,目前的基層組織體制,如果說在動員和組織經濟方面是有效的,那么在改善鄉村治理方面,是基本不相適應的。所以,改善鄉村治理,首先要反思和檢討的,是改造基層組織體制”。“基層組織改革必須有大動作。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現在的任務是要再造基層組織體系”。再造農村社會基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水平。
二、農村(民)組織在農村基層的重要作用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整個社會的發展狀況,為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機遇,創造了非常好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我們要在現有的農村經濟政策的空間里改造基層農村社會基礎,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在農村社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提高農民組織化水平,這有利于促進基層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的發展,具體體現在:
首先,在基層農村政治建設上,農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和公民民主意識的成長,有利于農民利益表達和民主參與過程的有序化、制度化和對國家權力社會監督的機制化。從民主管理的角度看,農民組織可以平衡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制約基層政權組織的權力,防止強勢群體侵犯農民權益,“必須讓社會中的主要利益團體聯合參與政府組織,以此來防止任何一個利益團體可能將自身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利益集團”。。從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格局的深刻變動,農民的利益關系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此而產生的許多社會矛盾和經濟糾紛,就需要農村有相應的解決機制。而單個農民的利益表達和訴求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整個政治參與體制中處于劣勢;而且,作為單純原子化農民的政治參與,容易帶來政治參與的失序和低效,需要農民組織起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建立與國家政權的聯系通道。從農民組織的公益性來看,它會更多地關注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關注社會的多元化需求,統籌社會各方,兼顧弱勢群體,發揚民主,實現社會公平。廣大農民應該組織起來,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結成各式各樣的農民組織,集中農民意見,代表農民利益,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進行對話,有序地進行政治參與和利益表達,以增強農民與國家、市場和社會的博弈能力。
其次,在基層農村經濟發展上,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建設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向科學化、商品化、集約化轉型;有利于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民經營的有序競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也有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宏觀組織。應該把原子化的農民個體結成代表農民權益的組織,發揮廣大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也可以以專業經濟合作組織、農村合作社、農民互助協會等形式,參與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農產品貿易和流通體系建設中去。另一方面,隨著市場化、信息化和農業科技的快速發展以及電話、電腦、網絡等現代信息傳輸工具在農村的使用,農村市場服務型中介組織發展很快。這些中介組織在市場營銷、信息服務、農產品加工、儲藏和農資采購經營等方面提供了許多便捷服務,有利于農民r解市場信息,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規模,避免盲目生產}在彌補市場和政府的不足,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在基層社會和文化建設方面,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對于農民個體來說,一方面,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生產方式以及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控制的減弱,使得農民在生產、生活方面的需求不斷增長,從而產生對各種社會組織的需求。在現實生活中,農民自發結成各種組織,如生產幫扶組織、特困戶救助組織、兒童上學接送組織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在社會互助、公共援助、社會福利、情感交流等方面進行合作。另一方面,由于農村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戶進行生產,大多數農村家庭很難備足各種農具,很難具有足夠的資金、技術,或因家庭勞動力不足等原因,程度不同地需要各種農村組織的幫助。除了在物質利益方面需要實際幫助以外,農民在體育、衛生、文化和精神等方面還需要組織實體,以便于開展各種體育活動、衛生活動、文化活動等。這些活動既能滿足農民的社會情感需求,也能滿足他們的精神信仰需求。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農村組織的各種活動,不乏有迷信活動、非法宗教活動以及違法活動。所以,我們要對農民進行教育,以提高他們的素質,使廣大農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道德觀、消費觀、婚育觀,不斷提高農民的思想道德水平,讓農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既然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進基層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那么,就應該給予農村社會組織和農民組織相應的法律地位,保障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在基層社會的活動,提高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國內有關鄉村治理理論和農村(民)組織對鄉村治理結構的影響
國內理論界對于鄉村治理理論的研究以及鄉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徑選擇,大多是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系的視角出發,立足于解決鄉鎮存在的問題而提出來的,而很少有專文從尊重農民的權利。
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性作用的視角,提出農民組織化水平的提高對于鄉村治理結構改革的影響,而這恰恰是解決中國農村、農業和農民問題的核心所在。
中國問題的實質是農村問題,而農村問題的實質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出路在于改造農村社會的社會組織結構以及農民的聯結和組織方式。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組織化水平低、農民居住分散以及農民群體具有散漫性的特點,鄉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種農民組織,再造農村基層組織化的社會基礎。理由是:
根據多中心治理理論,把農民組織起來,建立各式各樣的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使這些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成為鄉村治理的中心,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進行合作治理,實現基層社會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一方面,社會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則組織起來,有序地參與到政策形成過程中去;另一方面,從這種制度化的參與機制中,國家權力獲得了穩定的支持來源(合法性)和控制權”。在經濟上,這些組織參與基層社會的經濟管理,可以把鄉鎮政權從繁重的經濟事務中解脫出來,切斷了鄉鎮政府作為“謀利性政權人”的經濟基礎。在政治上,這些組織參與鄉村社會的政治民主建設,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這樣,鄉鎮政權可以從傳統的政治管理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而它所要“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不是服務的直接供給者而是調停者、中介人甚或裁判員”。這樣就切斷了上級政府可借以利用的壓力型體制的通道。在社會文化建設上,農村組織和農民組織可以為村民提供各種服務和幫助,開展各種健康有益的群眾文化活動和互助活動,實現農民的自我教育、相互合作和相互援助。這樣,鄉鎮“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了網狀管理系統”。鄉鎮政府與農民組織及其他社會主體就能以平等的身份,通過對話建立合作關系來實現鄉村治理的目標。
從國家對農村社會政治整合的轉型來看。由于實施城鄉一體化和“工業支持農業、工業反哺農業”的農村戰略,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整合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以農業稅費改革特別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動為標志,國家對社會的整合開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給式整合”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國家應該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維護農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農民權益,對農村社會應該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層社會的內在潛力,為鄉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內生動力。這種內生動力借助于國家、市場和社會等外在力量的推動,使農村社會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堅實的社會組織基礎。把農民組織起來,讓農民組織在基層農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中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農民的各種權利,以便與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鄉村治理。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始終把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建設相提并論。可見黨央、國務院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視程度。然而由于受客觀環境的局限和農民自身的環保意識不強,大部分農村存在著垃圾到處傾倒、污水隨意排放、家禽家畜糞便任意堆放的現象,鄉村地區在實際發展中,受經濟社會及改革開放的影響,其自然環境、內部構造以及相關組織形態都在原有的基礎上發生了極大的改變,這些改變在推動鄉村發展的同時,還給鄉村治理帶了許多問題,加強鄉村環境治理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一、當前我國鄉村治理環境發生的變化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鄉村治理環境發生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與傳統的鄉村社會相比,現今的鄉村社會已經被徹底重塑,在彌補傳統鄉村社會中存在的不足時,還進一步推動了鄉村社會的發展。在這一過程的變化中,第一,鄉村人口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尤其是大量務工人員的外出,對鄉村人口的整體結構造成了極大的影響;第二,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在鄉村日常生活中,家電的普及,極大的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第三,隨著網絡信息的迅速發展及道路交通的不斷改善,鄉村居民與外界的聯系也越來越緊密,在縮小城鄉經濟收入的同時,還拉近了城鄉居民之間的聯系。其次,除了鄉村社會發生重塑外,針對我國鄉村治理環境發生的變化,還體現在鄉鎮政權上。受鄉村整體變化的影響,導致鄉鎮政權處理存在著較大的困難,尤其是鄉鎮政權自身建設中,受相關因素的影響,導致部分鄉鎮政權不完善,直接影響該地的發展。
二、鄉村治理環境變化帶來的問題
(一)鄉村社會新增了一些不和諧因素
作為當前現代化發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鄉村重塑在附著社會整體發展趨勢的同時,還跟上了社會發展步伐。但在實際應用中,隨著鄉村重塑的大力開展,所引發的不和諧因素也逐漸浮現,首先,人口問題。面對外出務工人員數量的不斷增加,導致鄉村地區的人口結構多為老人、婦女及兒童。其次,養老問題。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在人口流動的影響下,導致大量空巢現象出現,在影響社會和諧的同時,還極大阻礙了鄉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再次,留守兒童問題。2006年,我國農民工子女有2300萬是留守兒童,現在也沒有減少。由于父母在外打工,使很多孩子在受教育期間多跟沒有教育能力的爺爺奶奶在一起,造成了很多問題。最后,村民自治能力難以提高。現在的很多村委會,很難找到能很好勝任村組干部的人才,很多自治組織常常被家族或鄉村混混控制著。
(二)鄉鎮政權治理能力衰退
結合當前我國鄉村社會的實際發展狀況,導致鄉鎮政權在實際實施中,引發了許多問題,首先,鄉鎮地區自主能力非常小。一般來講,只要涉及到鄉村工作,各級政府都要在鄉鎮落實,且每項工作在開展時,需要經過投票,一旦出現問題,則無法依據實際狀況進行靈活應對,導致該項工作處于癱瘓狀況。其次,在鄉鎮政府辦公中,面對大量的債務,對鄉鎮政府的信用造成了惡劣影響;甚至在情況嚴重時,導致討債沖突的發生。最后,一些鄉鎮黨委政府在開展工作時,沒有端正自己的工作態度,本著“民不舉官不究”的工作態度,導致許多該及時制止的事情發生,如:違法建房、葬墳等問題。
(三)國家統籌城鄉工作的阻力增大
在當前開展的城鄉統籌活動中,其核心目標在于廣大農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夠第一時間分享到國家現代化、工業化的發展成果,在感受改革開放帶來的喜悅時,還能第一時間了解黨和政府頒布的優惠政策。但在實際運行中,受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及受教育水平的影響,這些工作在實際開展中,仍會遇到一定的阻礙。
三、對開展鄉村環境治理的建議
針對當前鄉村治理環境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鄉鎮政府結合著本地的實際發展狀況,本著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完善,只有這樣,才能在推動鄉村發展的同時,提高村民的生活質量
(一)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科學的規劃是農村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取得實際效果的重要前提和基礎,規劃合理與否,必然直接影響農村的后序建設與發展,也必然影響到農村環境。因此,要高度重視鄉村規劃工作,規劃先行,統一建設,統一管理。規劃要超前考慮垃圾處理、污水排放、糞便堆積等農村實際問題,綜合考慮公共場所、道路、水溝、公廁、綠化美化等多種因素,做到有實用性、可行性、操作性。
(二)加大投入,鼓勵環保投資。環保資金能否到位,到位的資金是否切實用于農村環境治理,關系到農村環境治理的可持續性和成敗。一是加大財政投入。縣(鄉)財政應將環境衛生治理經費納入年度預算,并提高財政投入新農村建設、環境建設資金的傾斜比例。根據實際情況,集政府、集體、群眾多方力量,通過多渠道籌集治理資金。對村級衛生治理實行以獎代補、以物代補。二是整合打捆項目。環境治理項目資金應嚴格落到實處,實行公開透明的財務制度,“打捆”涉農項目資金,使農村環境連片治理項目與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業現代化相結合,與農村新能源開發相結合,與基本農田改造項目相結合,整合項目、集聚資金、成片進行、同步推進,使資金的效用最大化。三是運用市場機制。學習、借鑒一些地方的成功經驗,鼓勵民間資本、社會力量投資生態建設,積極探索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市場運作、循環利用的路子。
(三)明確部門職責,加強協調配合。農村環境衛生治理是系統工程,各部門要充分發揮自身的行業優勢和專業特長,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國土、城建、城管等職能部門要堅決執行規劃,把拆違還耕、拆違還綠、拆違治臟、拆違添景有機結合起來。水利等部門加強河道治理與執法;環保部門重點監管企業生產垃圾和村民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處置;林業、農業等部門重點指導和規范清潔種植、畜禽糞便治理和生態家園建設。
(四)大力宣傳,提高村民環保意識。通過等媒體,通過宣傳標語、展板、電視、廣播、報刊等多種形式強化宣傳,使環衛知識家喻戶曉,
(五)完善干部績效考核制度,建立監督機制。將農村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納入各級政府工作日程,將環境保護和治理與干部考核評比掛鉤。發動廣大村民,開展集體環衛活動,通過評比形式予以獎懲,營造人人爭當環境衛士的良好氛圍。對于可能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工程項目,要進行嚴格的環保評估,從源頭上遏制破壞行為。同時,充分發揮人大、政協、群眾監督職能,全程監督企業運行,健全事后審查機制。多管齊下,建立起一套長效管理機制,共同呵護天藍、地綠、水清的美好家園。
綜上所述,面對當前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鄉村地區在治理環境時,要想取得好的治理效果,其核心因素在于采取與之相符的治理措施,并在開展過程中調動村民的環保積極性,使其積極參與到環境治理中來。只有這樣,才能提高鄉村治理環境的效果,才能進一步推動鄉村地區的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1]丁培軒.農村環境衛生治理的問題及對策[J].北京農業,2013,12:273-274.
【中圖分類號】F3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0351(2012)04—0092—05
2009年,中央在大力推行城鎮化建設的背景下,提出要建設農村新型社區。新型農村社區,不同于單純的農村人口聚居,它是在我國城鎮化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所提出的以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提高農民生活水平為目的,實現集約化經營為主導,以移民搬遷和住房建設為契機的農村生產、生活方式和基層治理模式的一次徹底的變革。在這次變革中,成都和濟寧兩地做了有益的探索。借鑒其經驗的同時,也可以看到,新社區建設不可避免會陷入如何處理新的社區生產、生活方式與原有農村基本的經濟、組織制度的關系的困境,而且自組織程度不高已成為社區建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鄉村治理和公共服務面臨的挑戰
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城鄉統籌發展的基本目標之一,是實現城鄉公眾共同享有公共服務的重要保障。然而,在現實的社會發展中,公共服務的供給卻在不同階段具有不同標準,基礎教育、公共醫療、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在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和不同群體之間的差距逐步拉大,特別是城鄉基本公共服務的不均等,已成為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并已成為影響社會公平公正的焦點問題之一。[1]因此,統籌城鄉背景下的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探索,需要對基層公共服務供給問題及基本路徑加以探討,以期找到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路徑。
政府必須履行好公共服務責任,這是當今社會的共識,也是現代政府應該履行的職能所在。然而,在現代社會生活中,人們的需求具有多樣性和無限性,而政府公共服務的能力則始終是有限的。在市場經濟下,政府只能提供市場經濟無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和私人無力從市場上獲取的私人物品。這也是政府必須履行的公共服務責任。公共服務與農村新型社區建設正是為實現這一目標而采取的政府行動。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鄉村社會已經發生巨大變化。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村莊形態的開放性。農民的活動空間已大大超越傳統的村莊地域界限,村莊間的流動與土地的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是鄉村呈現出一個信息開放、社會多元的狀態。二是人口遷徙的自由性。農村人口不再限于本鄉本土生產生活和從事農業生產或產業,而是大規模、高頻率地勞務輸出或者從事新的非農產業。三是生活方式的變化性。農村生活方式正在發生急劇變化,農民已不是從前那種千百年一成不變的小農形象,而是邊在田野上耕作,邊打手機的新式農民。四是村莊結構的異質性。農村社會的變化使傳統農村社會迅速解體,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發展及各種要素在道德、價值、情感方面不斷改變著舊有的傳統狀態。這些變化在帶來農村社會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問題,使得鄉村治理也陷入了困境。[2]
而與此同時,農村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呈下降趨勢,主要表現在村委會職能弱化。村委會對鄉村公共事務和公共設施建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小,大量基于鄉村內部,需要以自治的方式加以處理的公共事務常陷于無組織依托的困境。農村有效資源大量流失。勞動力大量外流,常住人口減少,留守兒童、老人、婦女成為鄉村的主體;農村土地被大量征用,耕地減少,農村經濟基礎被不斷蠶食,發展缺乏動力;村集體經濟空殼化。2004年以來,隨著國家一系列強農惠農政策的提出,農村的三提留五統籌、農林特產稅、農業稅相繼取消,村集體的機動地、集體林地等也都陸續承包到戶,雙層經營體制中的集體經濟部分逐漸消失。
[中圖分類號]D0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863(2015)03-0080-06
鄉村治理是治理理論與鄉村實際相結合、解決鄉村問題的新模式。在當代鄉村治理實踐中,如何通過制度安排促成治理網絡的一體化行動是特別值得關注的問題。由于當下鄉村治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不是缺少制度規范,而更多是制度權威不強、制度效率較低、制度失靈頻繁,所以在推進中國鄉村治理機制轉型的過程中,必須增強制度運作的有效性,重構制度權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制度安排,都凸顯了鄉村治理中制度權威建構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制度權威是衡量制度發揮作用和有效性的重要標尺,表現為人們對制度的服從關系。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是指以正式制度規范作為鄉村社會管理的基本準則,它包含兩個方面的基本內涵:一是管理行為的基本準則,不是個體的或者少數人的意志,而是與現實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制度規則,這些制度規則是人為制定的、組織和社會成員熟悉和知曉的正式規則,不是習俗、慣例等非正式的制度規范;二是管理行為的標準化、規范化和常態化,它能夠使組織和社會成員理解、認可和認為合法。從這個界定可以看出,雖然制度分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但本文所指的制度權威系以正式制度為基礎。
一、鄉村治理與制度權威的契合
鄉村治理作為國家多層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在地方層次和制度上實現善治目標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改革過程。[1]而制度作為鄉村治理的運作邏輯和規則體系,既要界定多元參與主體的權能邊界,又要明確治理體系的根本價值。以此來建構多元行為主體的共同愿景,聚合人們的理性共識,進而保證治理體系的合法性和穩定性。
(一)鄉村治理中制度權威建構的可能性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個人利益行為”。[2]就其功能而言,制度本質上是一種規范,它在一定意義上約束著人們的行為;就其內容而言,制度本質上是一種關系,它表征著人們之間關系的某種結構性和秩序性。
治理的各種界定大多都涉及對制度及其權威的強調。比如全球治理委員會在其定義中強調,治理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這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我國學者俞可平認為,治理的基本內容是指在一個既定的范圍內運用權威維持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4]法國學者皮艾爾?卡藍默提出了以制度倫理為正當性“內核”的合作關系原則,認為治理機制必須具有相應的理論規范或品質。[5]
治理概念中對制度的強調表明,制度是保障治理的基礎性要素。公平、有效的治理必須以一個穩定、有序的制度框架為支撐,否則空談治理將沒有任何意義。[6]另一方面,治理作為改變傳統社會管理體制、實現善治目標所采取的一種新型理念和制度安排,其合法性主要源于公民的認同和共識。這與制度權威的內在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正是在此意義上,治理結構可以被視為制度框架[7],制度權威的建構被視為檢視治理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
理論層面的觀察揭示了治理與制度權威的內在一致性。與此同時,鄉村治理過程中的同構性也為制度權威的建構提供了可能。目前,雖然我國鄉村發展形態各異、地方差異較大,但各地的鄉村治理經歷了大體相同的發展階段、面臨相似的發展問題、具有相似的發展要素、呈現出相似的利益結構。在頂層設計作為鄉村治理發展的重要動力機制下,鄉村治理中的同一性特點決定了其制度化發展的水平與大體進度,有助于“建立、維系或強化一個共享性制度權威”。[8]此外,對制度的尊重和服從也內在的包含了對體現為差異性的不同區域制度安排的服從關系。
(二)鄉村治理中制度權威建構的必要性
制度既是多元行為主體進入治理的規則空間,也是治理行為的發生場域。制度權威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是要防止治理行為與公共利益的脫節和對立,從而避免社會沖突和治理困境。
1.制度權威是鄉村治理的秩序化保障。社會公正、合理的前提在于所有社會成員獨立于不同個體之外的、客觀公正的標準――即制度,并賦予它權威。[9]在社會急劇變革的轉型時期,面對復雜的利益紛爭,鄉村治理的內在秩序難以自覺生成,由外而內的制度權威就成為影響鄉村治理變局的重要基石。首先,制度權威能夠增強未來預期,消除人們的社會焦慮。在社會轉型的大背景下,鄉村成員的焦慮情緒更多來自于對未來不確定性的憂慮,這一憂慮情緒又會進一步導致人們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制度權威的建構能夠幫助社會成員消除遠期無知、強化行為的穩定性和合法性。其次,制度權威能夠最大可能地消除基層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與發展。在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下,基層社會矛盾往往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從而導致了基層矛盾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而制度能夠提供獨立于社會個體之外的客觀標準,并通過聚合多元治理主體對未來共同愿景的展望和共同利益共識的達成,成為解決鄉村社會問題的功能性資源基礎。
2.制度權威有助于整合鄉村治理的多元要素。在快速多變的后現代社會中,隨著鄉村成員權利意識的增強和資源配置的離散化傾向,其公共參與和利益博弈能力不斷提高。承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和行動目標,鄉村治理中的多元主體極力掙脫傳統的社會角色定位,形成利益紛爭的各色場面,多元化的利益訴求隱含著鄉村治理的諸多矛盾,由此,制度通過確定鄉村利益的統一性和公共性規范著鄉村成員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方式,從而維護鄉村的穩定性和可治理性、另外,具有權威的制度體系是組織和動員多元力量有序參與鄉村社會各方面建設的前提條件。鄉村治理通過特定程序把個人偏好轉化為社會決策,對于整合離散的鄉村社會,輸入現代性要素,并在此基礎上建構新的治理秩序,有著重要意義。[10]
3.制度權威有助于鄉村治理的可持續發展。制度權威的建構能夠切實推進中央政府關于鄉村改革的政策措施。中國的現實復雜性決定了改革走的是一條自上而下的路線,頂層設計是鄉村改革的基本指導原則,保持與中央政府政策的一致性是保障總體改革順利進行的基礎。為此,遵循制度規則,嚴格程序,是穩步推進改革的基本前提。制度的廣泛規束還有助于降低鄉村治理中的交易成本和治理風險。交易成本存在于所有的治理轉型中,但這個問題隨著鄉村治理中參與主體的規模增加、結構復雜和制衡機制的缺失而被放大和加劇了。制度設計通過規定有關行為規則和角色期待的治理框架,來滲透和連接鄉村治理所覆蓋的各個層次和不同角落,維系相應的治理機制。這種整合機制減緩了日益分化的社會對鄉村治理的挑戰,維護著鄉村治理的內在結構,有助于其持續穩定的發展。
二、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缺失
“鄉村社會的沖突問題,根源在于實際運行的一系列制度規則的缺陷,這些制度在構造基層政權的角色、權利義務及其和村民的社會關系方面,存在著內在的價值、目標和利益緊張。[11]應該承認,當下的鄉村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農村舊的制度規范消解和新的制度規范重構的過程。但一直以來,中國鄉村都是社會傳統思維和行為規范積淀最為深厚的區域,正式制度權威并沒有真正地建立起來。目前,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制度失靈,即現有的制度規范無法有效解決鄉村治理中存在的問題;二是制度懸浮,即現有的制度規范未被有效地遵守和執行;三是制度權威碎片化,即不同來源、不同主體制定的制度規范彼此分割與獨立,制度效果差異性較大;四是制度權威替代,表現為鄉村治理中的非正式制度權威對正式制度權威的替代。
從一定程度上講,制度權威是一個客體性概念,它取決于鄉村治理的多元主體對制度合法性的認同,也取決于制度的性質、動員能力、執行條件等綜合性條件。具體分析,鄉村治理中制度權威無法有效建構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制度權威與鄉村治理之間的內在緊張
制度權威的核心目標是保證制度安排的有效實施,以相對穩定的運行規則和程序來應對鄉村治理中的復雜性、降低治理成本。但從實際運作的角度來看,鄉村治理往往以問題解決為中心,要求以更加靈活和彈性的制度框架來應對多元反復的利益博弈、對話與協商:事實上,鄉村治理的評估標準更多關注具體問題解決的可行性、有效性,尤其是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在這樣運作邏輯下,制度的穩定性、封閉性特點與鄉村治理所強調的適應性、靈活性無法有效兼容,形成二者之間的矛盾和緊張。
另一方面,制度權威是剛性的合法性象征,但是有效治理更強調合理性的調適。在現實的鄉村治理中,制度的剛性程度越高,鄉村治理的靈活性就會越少,其回應民眾需求的有效治理程度就會越低,此時二者間的矛盾主要體現為制度權威約束下鄉村治理的保守與呆板;而從有效治理的視角看,治理能力的增強意味著治理主體自由裁量權的增強,但由于治理的“靈活性”與治理過程中的制度“偏離”常常是同一現象的不同標簽,在這個意義上,有效治理是以弱化權威體制的正式制度為代價的。[12]所以,無論是治理失效還是制度偏離,都會對制度權威的建構產生巨大的威脅。
(二)制度權威的碎片化
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碎片化是指由于權力分化、沖突缺乏協調和利益統一,導致制度相互分割、無法有效整合引發制度性的利益割裂,造成制度運行低效或目標偏離等低效治理現象。導致制度權威碎片化的原因有:
一是科層體制的影響。傳統官僚體系是按照功能分化原則建立起來的,過于強調專業化分工及標準化工作流程。這不但造成了行政機關的本位主義,組織之間壁壘森嚴,而且由于缺乏利益協調與權責整合導致各行政部門出現條塊分割和職能割裂。不同部門各有利益訴求,各有表達手段,圍繞鄉村治理出現眾多的“文件打架”。另外,自上而下的制度貫徹也要要經過這些部門層層過濾。在不同層級的執行中,資源損失和效率損失不斷放大,制度不斷變形。[13]
二是我國的改革屬于漸進式改革,問題驅動的特點較強,缺乏整體性治理的思路。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制度回應的滯后性,制度設計目標各異、前后不一。另外,這種“臨時性”與“前瞻性不足”[14]的治理形成了彼此分割與獨立的制度結構,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文化制度之間并沒有實現無縫對接,城鄉公共服務供給不均等,這在客觀上導致了鄉村社會的價值觀念、倫理規范和利益取向的沖突,并進而導致鄉村社會各主體選擇行為的沖突,引發制度性的利益割裂。[15]
(三)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缺乏相容性
按照諾斯的界定,非正式制度是在人們長期的社會交往中自發形成、并被人們無意識接受的行為規范,主要包括意識形態、價值觀念、道德觀念及風俗習慣等。[16]在我國傳統的鄉村社會文化生態中,個人權威以及各種習俗、慣例等非正式制度形式在社會管理中居于主導地位。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正式制度的權威依賴于它與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和協調程度。[17]但從我國鄉村治理的制度環境來看,傳統農業封閉保守的生產方式和家族倫理觀念與正式制度權威所要求的產業化分工、開放經濟以及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獨立自覺意識之間存在著深刻的差距與矛盾。正式制度的運行機制與鄉村治理的社會文化生態相互抵牾,導致正式制度無法通過嵌入非正式制度而發揮其積極作用,非正式制度也無法建立與正式制度的接續與轉換,制度權威的建構受到很大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非正式制度并不都發揮積極的作用。其內含的價值標準和行為準則與正式制度相互沖突會阻礙人們對正式制度的認同,增加正式制度的運行成本,從而成為弱化正式制度權威和作用的重要因素。特別是在社會結構轉型和體制轉軌交疊的大背景下,經濟利益的追逐放大了非正式制度的運作空間,而政府“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作”[18]則在舍棄正式制度權威的組織化資源的同時,將鄉土游戲規則等非正式制度的運用進行了消極的擴散。
(四)鄉鎮政府的自利行為選擇
在鄉村治理的結構體系中,鄉鎮政府作為行政階梯序列中的基層政權組織,既是國家形象的代表,也是民眾利益的最直接反應者。這種雙重角色要求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構建起一套利益共享和責任互賴的制度聯結體系:鄉鎮政府既要在科層組織體系中遵循制度規則以保障自上而下政策體系的嚴肅性和連續性,又要及時回應民眾利益訴求、修改完善制度規則以獲得更多民眾的合法性支持。但是在實際的鄉村治理體系中,鄉鎮政府基于理性自利人的角色發揮往往突破制度的限制與約束。特別是伴隨著改革開放而來的行政權力下沉,鄉鎮政府不再只是科層體制末梢的政策貫徹者和執行者,而更多開始運用各種策略拓展自身的權力邊界和利益空間。由于傳統的科層組織制度是通過嚴密有序的制度貫徹建立和強化了對制度的認同,所以鄉鎮政府的自利角色調整使得制度對鄉村社會的下滲失去了可以依托的載體,從而出現了制度權威弱化的現象。之后的稅費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鄉鎮政府的權力運作空間,這雖然有助于其職能轉變,但“被邊緣化”的境遇也使其失去了回應民眾利益訴求的動力和基礎,制度供給鏈條在鄉鎮政府遇到梗阻。
鄉鎮政府的自利行為選擇使其在實際運作過程中脫離制度的限制、獨立于外在的社會需求,成為現有治理體系中的懸浮角色,既不是中央的基層政府,也不是當地人民的基層政府。[19]鄉鎮政府角色的破壞割裂了制度供給與制度貫徹的鏈條,被置換成破壞制度權威的一個負面標桿。
(五)制度環境的約束
制度權威有賴于民眾的廣泛認同和遵守。所以,各種制度安排只有與鄉村民眾的利益訴求相契合,才能植根于人們的日常生活和心理結構之中,才能被人們所接受和擁護。[20]但中國鄉村是中國社會傳統思維和行為規范積淀最為深厚的區域,長期較為封閉的生產方式和交往形式,使社會成員和社會治理主體對舊有的制度規則習以為常,對新情況、新問題熟視無睹,對新的制度規則缺乏研究、理解,在治理和被治理的過程中出現非規范。
伴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鄉村傳統的生活節奏受到沖擊,人們開始重新建構對利益的追求。于是,凡事必經過理性計算,利益成了衡量事物價值的主要尺度。人們開始關注制度、政策、政府行為對自己利益的影響,對無利于自己的制度規定不再積極響應,也不再被動、簡單地服從政府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利益多元化導致利益邊界的不確定,人們經常根據利益的游移而允許不同的規則在鄉村中被轉換運用。由于利益紛爭的真正目的在于利益而不是制度,它并不涉及制度權威的形成、轉換,所以周而復始的利益紛爭無法建立制度并防止下一次制度失靈的發生。在這種治理背景下,漠視制度權威的投機行為強化了鄉村民眾的行動邏輯,很難推進制度進步或者推行一套不同以往的治理規則。
三、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重構
我國鄉村治理中的制度權威重構,既要遵循制度權威建設的一般要求,又要從實際出發尋求制度權威建設的有效路徑。
(一)制度權威重構的基本原則
當代地方治理發展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形成開放、應對變化的治理制度和機制。[21]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鄉村治理的權力中心轉向法理化的基本制度安排,并不是意味著對鄉村治理靈活性的否定和排斥,而是要將鄉村治理問題納入到法理化的制度框架之中,為日益增多的多元治理主體提供一種公平競爭、良性合作的新機制,防止和避免通過非制度化手段而獲得公共權力與利益資源的行為。為實現此目標,未來鄉村治理中重構制度權威需要遵循三個基本原則,即整體性原則、彈性原則和回應性原則。
所謂整體性原則,主要是指鄉村治理的制度權威建構應該著眼于中國改革的全局和整體,通盤考慮治理體系和權力結構、不同政府層級和部門的職能分工與機構整合,在政治、經濟、社會多個層面綜合推進,避免鄉村治理的單兵突進或者是鄉村治理某個層面的孤立進行。也就是說,鄉村治理是利益重新整合的過程,制度權威所涉及的運作環境、權責結構、組織機制等等必須相互配合,既要注重中國改革的實際,又要兼顧鄉村的民情。
所謂彈性原則,是指制度權威建構要追求適應性和有效性來適應高度分化、復雜的鄉村治理環境。具體說來,由于鄉村治理環境變動不居,制度必須能夠適應這一動態的變革過程,并在保持自身的開放性和適度剛性的基礎上,根據權益訴求和政治生態的變化來進行動態的制度調整,以實現整個體系的適應性和穩定性。[22]由此可以看出,制度不是要固化鄉村治理各主體的行動邏輯,而是為其行動提供標準和框架。制度權威的逐漸強大并不意味著鄉村治理模式的趨同性和人們行為的簡單重復;恰恰相反,制度權威在保證鄉村治理基本價值的基礎上往往會塑造和延續村莊間的多元狀況。
所謂回應性原則,是指制度設計必須能夠積極敏感地回應鄉村治理的社會需求、化解社會沖突,使制度成為鄉村民眾所共享的價值理念。在很大程度度上,依據制度所負載的權力資源來加強對鄉村治理的約束,形成的只是被動的強制性服從意識。所以制度“回應于環境的變革,將新的外部需要和價值判斷滲透、滲入內部,實現適應性的變革發展”[23],既是制度能被鄉村民眾廣泛認同并獲得價值的基本前提,也是實現民眾對制度認同從工具理性權威到價值理性權威轉變的核心要素。
(二)制度權威重構的路徑設計
治理與制度的同構性使得制度權威與鄉村治理結構的再造密不可分。制度權威是是多次認同效果的積加,所以制度權威的重構需要多層面的努力。具體看來,制度權威建構需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1.整合政府職能,完善制度設計。制度權威以權力結構關系為基礎,并影響鄉村治理的進展、為建構整體型鄉村治理,需要在權力結構的兩個方向進行整合:一是橫向的公共管理職能整合,要破除權力和資源配置的碎片化,建構無縫隙的整體性政府。由于鄉村治理面臨的問題具有整體性特點,所以建立共識是各部門朝著整體目標協調一致行動的前提。應該圍繞轉變政府職能這個核心,著力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從中央政府的層面上繼續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統一、分工明確、覆蓋全面的管理制度體系,為增強鄉村治理的制度化轉型奠定權威基礎。二是縱向的制度體系整合。中國的同情和傳統治理模式決定了貫徹落實好頂層設計是中國鄉村改革的基本前提。所以,增強鄉村治理的制度權威首先要在頂層設計方面形成卓有成效、高效嚴格的制度規范,保證鄉村治理的全局性、戰略性、根本性的正式制度優先,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投機行為,同時也要關注配套制度的設計和創新,整合與完善鄉村治理制度的中層設計和底層設計。[24]
2.增加制度供給,整合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制度權威的建構要求增加能有效滿足民眾需求的制度供給。但中國鄉村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致使規則制定出現滯后性,即現在鄉村治理一方面要“摸著石頭過河”,另一方面又要受舊有規則的制約。這種陳舊規則與現實的矛盾在一定意義上會形成制度不遵從的狀況,從而影響制度權威性的確立。為此,鄉村治理中的地方政府組織需要加快制定各種制度規范,創新制度供給,用適應現實社會發展要求的新制度形式來規范組織和個人的社會行為。另外,制度供給中要注意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整合。鄉村治理的實踐表明,正式制度無法完全替代或者消除非正式制度的運行空間,必須要以正式制度的價值取向為引導,“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加強對非正式制度的吸收,將正式制度嵌入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土壤之中并使之深度融合、落地生根,從而建立起在正式制度框架與約束范圍內的相互支撐、相互補充的動態開放治理體系。[25]
3.多元民主參與,回應制度需求。鄉村治理網絡的形成意味著多元利益主體通過權力分享,獲得了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和機會。多元利益主體的權利表達打破了政府對規則和政策制定的主導權,需要在利益博弈和積極互動中尋求政策共識。而且,制度以一種總體化的方式規定了社會關系網絡中每一個具體角色的權利與義務要求。因此,合理、規范的制度必須來源于社會民眾的持續同意。從這個意義上說,構建適應鄉村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治理制度,必須在承認各參與主體利益差別及其訴求合理性的基礎上,建立開放的、促進公民權利和機會平等的民主參與制度和公共需求的有效表達機制。這種制度化框架內的開放討論和平等參與,能夠在制度設置不能平衡各方利益需求的情勢下,傳播一種平等、協商、理性討論社會問題的價值觀,有助于尋求共識、化解分歧、疏導情緒、減少非制度化行為的作用機會。另外,多元主體參與的理性商談機制能夠克服政府主導形成程序的局限性,并在真實反映民眾利益和尊重其意愿的過程中培育制度權威堅實的社會基礎。
4.明確政府定位,規范政府行為。作為社會行動的標桿和表率,政府行為規范與否對社會行為規范化至關重要。為此,需要厘清政府與社會關系,明確政府行為的規范化必須建立在其職能明確的基礎之上。同時,也要在政府行為的程序性、公務人員行為的規范性方面嚴格要求,并且要提倡政府行為的社會監督,爭取社會認可。作為鄉村治理中的重要角色,鄉鎮政府的職能發揮與制度權威的建構之間具有極強的同構性。從制度結構安排的視角來看,鄉鎮政府功能的理順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明確不同主體的治理價值和權能邊界,促使鄉鎮政府回歸公共服務的核心職能,以制度規范為前提釋放鄉村社會的治理空間;二是明確鄉鎮政府在政府體系中的職能定位。鄉鎮政府作為國家與社會互動鏈條的末梢,其角色沖突是村民自治和壓力性體制兩個治理背景的摩擦與沖突,折射出國家自身在處理鄉村問題上的搖擺不定。[26]為此,必須從法律制度層面明確事權關系,理順鄉鎮政府及其他組織權力分配關系、動力機制和利益結構,建構鄉村治理協調整合的運行規則和激勵機制;三是提升鄉鎮政府的治理能力。沒有一個在制度上和能力上與治理結構相配套的鄉鎮政府組織體系,鄉鎮政府就不具備承擔維護公共利益和自主管理地方公共事務的責任。所以,要根據鄉鎮政府的結構和功能是否符合鄉村治理的客觀要求,改組鄉鎮政府內部的組織和功能結構,有效組織鄉村治理的運作。
5.增強服務保障,消除路徑依賴。制度權威的保障還依賴于其運行所需的傳統淵源和社會資本。目前,利益多元化使社會競爭加劇,出現“搭便車”的投機行為便不可避免。同時,社會矛盾又使社會競爭進一步加劇,反過來刺激制度失靈的投機行為。另一方面,制度變遷過程中會存在一定的“路徑依賴”,即社會成員和社會治理主體對舊有的制度規則習以為常,對新情況、新問題熟視無睹,對新的制度規則缺乏研究、理解,在鄉村治理過程中出現非規范。[27]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及其各項制度的存在造成了人們生活習慣、意識形態的“路徑”適應,對這種制度權威的消除必然帶來人們制度權威的“無意識”狀態和“機會主義”行為的加劇。當新制度的需求沒有得到滿足的時候,這種狀態還會進一步發展。針對此問題,應該加快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過程,促進鄉村社會養老、醫療、教育、休閑等公共服務的發展,消除鄉村社會成員基本社會生活憂慮,為社會成員規范行為提供堅實的基礎和保障;還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加快社會信譽制度在鄉村的實施,為鄉村治理的制度化建設提供規范行為的有力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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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al Authority in Rural Governance
Li Songyu
中圖分類號:F3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12)04-0109-04
我國的鄉村治理模式是建立在傳統農業經濟、計劃經濟基礎之上的,隨著城市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及市場化的逐步推進,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轉變鄉村治理模式已成為鄉村發展繁榮的當務之急。筆者不辭淺陋,現對此問題略陳管見。
一、新形勢下我國鄉村治理模式面臨轉型的迫切任務
我國古代社會皇權不下縣,縣以下的鄉鎮、村社實行鄉紳自治、宗族自治。這種鄉村治理模式適應自給自足的傳統農業模式的需要,成本低而且高效。建國后,出于建立蘇聯式計劃經濟體制的目的,伴隨著社會主義改造、,我國建立了政社合一、權力高度集中的體制。這種體制在集中力量辦大事方面具有優勢,在修建農田水利設施、整修田地、修建道路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鄉村居民的自主性、創造性卻受到了極大限制,嚴重影響了鄉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在改革開放后逐步退出了歷史舞臺。改革開放三十年多年來,我國的鄉村治理模式、鄉村經濟體制經過改革,由鄉鎮政權代替,確立了家庭聯合生產的承包責任制,建立了明確的產權制度和集體所有、共同發展的合作制。在此過程中,鄉鎮政府成為我國的基層行政機關,鄉以下則用村委會和村民小組代替了時期的生產大隊、生產隊,實行村民自治。這種鄉村治理模式基本適應鄉村主要進行農業生產的鄉村情狀,但隨著城市化、工業化、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及市場化的逐步推進,鄉村不僅已與城市結成密切相關的共同體,而且本身也日益城鎮化,傳統農業的地位日益降低,現代農業蓬勃發展,農業產業化迅速推進,從事工商業的人越來越多,已成農民主要的收入來源,鄉鎮企業也異軍突起,成為鄉鎮經濟的主要支柱。這種狀況使得傳統的鄉村治理模式難以適應,面臨轉型的迫切需要,一方面需完善鄉村管理體制,另一方面需積極培育鄉村各種社會組織。
近年來,我國鄉村經濟結構以及它的格局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尤其一些鄉村辦起了企業,而且辦得有聲有色,幾乎成為鄉村經濟的主體。如我國廣東省的鄉鎮企業的總收入已超出一千億元,大約是鄉鎮總產值的60%。要使鄉鎮企業能夠快速發展,就得保障企業受到鄉鎮權力機構的扶持,切實得到政權機構的服務。那么為保障鄉鎮企業能夠更快更好的全面發展,促使其走向大城市,甚至走向世界,那自然就得全面完善我國的鄉村管理體制。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科技進步、農業技術的提高,越來越多的由農民自主創辦的專業技術協會產生了。這些技術協會以科技為導向,以各個院系、科研機構以及科技學會為支柱,以科技人員、農民技術員為領頭人,有力推動了鄉鎮產業結構的升級轉型。我國農民根據市場發展的需求,借助商品的生產與銷售,創辦了多形式、多層次的社會服務組織,使科技、資金和資源等多方面的生產要素得到了充分利用。同時,由于商品經濟在發展中不斷進步,很多農業協會都進行了跨地區、跨行業的重組,逐漸實現了聯合發展。這些鄉村社會組織的發展壯大,也需要鄉村治理模式的進一步轉型。
二、當前我國的鄉村治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網絡向農村的逐漸普及、城鄉一體化進程的明顯加速、社會中介和服務組織的不斷發育及文化經濟一體化的迅速推進,我國的鄉鎮政府管理體制普遍不能適應,使得黨的方針政策不能貫徹實施,并影響了當地鄉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當前,我國鄉鎮政府管理體制明顯存在一系列問題,突出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鄉鎮政府管理體制存在諸多弊端,不能及時有效地應對當今鄉村社會出現的各種問題;二是鄉村社會組織發育不足,無法有效填補鄉鎮政府功能的不足,也不能形成合力以有效抵御市場風險、增強談判能力。就我國的鄉鎮政府管理體制而論,盡管在不斷改革、完善,但仍不能滿足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大致可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分工不明,責任不清,難以調動職員積極工作、承擔職責和協調配合
我國鄉鎮一級政府管轄的區域比較廣泛,但對其管理的只是縣級政府,這就不能建立完善的鄉鎮行政機構,不能促使責任、權利的統一管理。機構比較臃腫,機構人員不能很好地服務人民、貢獻社會,不少鄉鎮政府干部基本都是在混日子。各政府機構、職員職責界定不清,部分事業單位總是依靠業務主管部門行事,財政撥款基本成為經費的唯一來源。這些情況導致了相當多的鄉鎮干部、職員、機關缺乏競爭和服務意識,不能承擔起相應的民事責任及法律責任。
(二)財政體制不完善,鄉鎮債務負擔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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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C912.82 【文獻標識碼】A
鄉村治理中的主體弱化和“人的新農村建設”
中國鄉村治理作為一個深具本土性的課題,以往對之的研究和實踐主要圍繞著“縣―鄉―村”三級的鄉村政權結構、村民自治、農村和農民的組織形式、城鎮化中的城鄉關系、鄉村社會利益分配格局等維度,也即鄉村經濟和鄉村政治建設兩大維度來展開。更為具體的內容便可歸結為諸如計劃生育、土地流轉、拆村并居、“釘子戶”的治理等。新時期的鄉村治理主要是通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來進行,力求在實現生活富裕、政治民主、鄉風文明、生態良好、村容整潔等目標基礎上,同時實現農村社會管理體制機制的創新和完善,最終實現農村社會穩定、良好的秩序。新農村建設開展以來,農村的水、電、路、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得到了全面改善,農田水利工程、危房改造工程、村容村貌整治等工作進展順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借助于新農村建設,鄉村治理研究和實踐充分在“物”的建設上做文章,農民們的經濟生活水平不斷得到改善,農村的物質條件、基礎設施建設處于加速增長的時期。
這一“見物不見人”的新農村建設傾向導致了三個問題:首先,鄉村治理主體弱化。由于片面強調“物”的建設,忽視人的教育和培養以及鄉村就業,大量青壯年勞動力不斷地逃離鄉村,鄉村空殼化趨勢愈發明顯,出現了嚴重的老齡化問題和“三留守”問題。留守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低,參與村級事務能力弱,鄉村產業凋零、土地荒蕪,反過來制約鄉村“物”的發展,基礎設施無人管護,鄉村衛生狀況令人堪憂,老年人孤獨無助的心理十分普遍。因此,人的新農村建設要能留住人,為人的發展創造條件,這是鄉村治理的基礎。其次,鄉村治理空間環境優勢喪失。傳統鄉村的自治基礎是以村落特定形態為基礎的,熟人社會、開放的農戶、村落的公共空間、密切的交往、頻繁的交流、共同的參與、相互的示范等,構成了傳統鄉村治理的天然優勢。但是,隨著鄉村建設機械地模仿城市,有些鄉村的原有空間結構和社會結構被破壞,村落共同體消失,形成了農民的原子化,產生了大量的農村“三留守”人口,本來理應作為鄉村治理主體的人失去了彼此聯系、守望相助的社會關聯的基礎,甚至鄉村居民不能獲得舊時記憶和情感的依托。推倒村落的基礎上重新形成的社區遭遇了悲戚的尷尬境地―既失去了鄉村社區的特質,也不具備城市社區的功能和性質,曾經是有著文化根脈村落的空間孤立化。其三,鄉村文化及其載體被丟棄。任何文化都有其存在的條件或載體,當文化的載體被消滅后,文化就無以附著,自然難以傳承和發展。由于對鄉村優秀文化的現實意義認識不足,也由于對鄉村優秀文化的載體缺乏必要的了解,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有意無意地造成了鄉村文化載體的破壞。結果是所謂的“鄉村文明”建設,實則成為無根的文化。這里的文化不單指書本上的知識和技藝,更多的是凝聚著人們長久積累而成的經驗智慧的共同記憶和樸實情感。伴隨傳統記憶逝去的是在熟悉的土地上延續了幾千年的生活,正如李培林在《村落終結的社會邏輯》一文中對村落終結有過這樣的描述:“過去的四分之一世紀的時間里,羊城村向我們展示的,是一個數千年農耕生活消失的過程,這種農耕生活,曾一直是我們古老文明的根基和脈絡。它養育了我們,似乎只是為了它最終的毀滅。它走的那么悲壯,千年古風,一朝逝去,沒有鄉愁,也沒有挽歌。”①有些鄉村被城市化而消失,是城鎮化擴張的必然趨勢,但是,有些鄉村消失卻是人為制造的。忽視或破壞了鄉村傳統文化建設,使鄉村治理失去了重要的社會文化依托和有效途徑。結果只能是建構出了新的大量需要被治理的對象。
因此,為防止鄉村治理中過于強調“物”的建設而輕“人”的建設,克服重視形式而忽視實質的傾向,中央提出“物的新農村建設”與“人的新農村建設”同步發展。就是要在改善鄉村硬件建設的同時要體現以人為本。在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上強調“讓城市融入大自然,讓居民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在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中,要注意保留村莊的原始風貌,慎砍樹、不填湖、少拆房,盡可能在原有村莊形態上改善居民的生活條件”。這是對物的建設與人的建設最形象的詮釋。“留得住鄉愁”也即留得住人們的文化記憶,2014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又旗幟鮮明地正式提出了“人的新農村建設”的命題。這對于緩解鄉村治理中的主體弱化問題無疑具有重大意義。“人的新農村建設”需要解決三個問題:第一,要解決留住人的問題,特別是留住一部分致力于鄉村建設的年輕人,解決農業和鄉村后繼乏人的問題,要留住年輕人就需要有就業崗位,就需要發展鄉村產業,特別是要在發展第一產業的基礎上實現鄉村的產業融合,讓農民獲得較高的收入。這是人的新農村建設的基礎。第二,鄉村建設要滿足村民的生產與生活的需要。不能按照少數決策者的想當然來建設鄉村,也不能機械地照搬城市建設理念改造鄉村。新農村建設要符合鄉村發展規律,要尊重村民的需要。第三,要有助于提升村民素質。特別是要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職業農民,這些內容是十分豐富的,包括培養農民的科技意識、科技知識和運用科技的能力;包括生產規劃、產業創新、農產品品牌建設與管理營銷能力;也包括村民參與村級事務的能力和遵紀守法的意識與觀念;當然還包括了傳統優秀文化的傳承與傳統優秀品格的培養,如尊老愛幼、守望相助、誠實守信、尊重自然、和諧相處等品質。都是現代社會發展和鄉村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
需要指出的是,解決“人的新農村”建設問題,不僅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新農村建設的根本目的。人的新農村建設離不開村落環境,因此要研究鄉村對人的意義和價值,鄉村不僅是村民生產和生活的空間,也是對人的價值觀念、生活態度、行為方式、精神信仰等實施有效影響的重要場域。村落中蘊藏著“化民成俗”的獨特資源,鄉村治理應當及時從對“物”的改造轉向對人的培育,將鄉村中的人培育成有文化的人,須借助村落的教育,只有這樣方能遏制鄉村治理中“人物不齊”的主體弱化趨勢。
村落教育的構成要素和作用機制
鄉村教育,是指借助于在農民共同的生活世界中長期積累起來的背景資料和鄉土知識,比如村規民約、村落傳統、和儀式以及農業勞動等載體,實現對村民春風化雨般的教育,幫助村民個體順利實現鄉村社會化并幫助其主動地納入到與他人一起構造的記憶共同體和情感關聯中。也就是說,鄉村教育依賴的是它本身固有的獨特教育資源。但是,現在的農村教育是以城市為價值取向的體系,“遠離農業和農村”、“到城市去”、“升官發財”、“成名成家”等強勢的宣稱和鼓動成為滲透在農村教育歷程中的主導價值并成為人們的普遍追求。這些教育資源和教育理念的輸入將農村中的受教育者于豐富多彩的教育空間中擠出,成為鄉村建設的異化者,而那個被擠占的空間往往蘊藏著具有獨特價值的、來源于并指導著人們生活世界的直接性教育資源。在鄉村生活中長期生長積累起來的淳樸生活經驗和鄉村智慧具有更顯著的教育效果,具有更強烈的生活氣息,也具有更深刻的教育指導意義和價值。
鄉村地域文化中長期積淀而形成的地域、民俗文化傳統,以及鄉村生活現實中原本就存在著許多合理的文化因素,有著對于鄉村生活以及鄉村生活秩序建構彌足珍貴的價值成分,換言之,鄉村地域文化中原本就潛藏著豐富的教育資源。我們關注鄉村教育,不僅需要給他們提供更多的教育資源配置,還有一個同樣重要的問題,即如何真正使他們真實擁有的教育資源發揮最好的教育效用。②鄉村本身生長著豐富的活化教育資源,重視并有效地利用它就可以化解現代教育資源輸入的尷尬。因此,活態的教育資源恰是鄉村教育這棵大樹得以根深葉茂的生長點;相對于城市教育或者片面的學校教育的“成功”學,鄉村教育的“化民成俗”的“教民成人”教育是鄉村教育資源獨有的特性和優勢所在。
人們常說,鄉村是中國文化的“根”,鄉村是傳統文化的“載體”,但是根在何處,載體又在哪里?迫切需要研究者給予回答。當我們從文化的視角審視村落時,會發現這里的一磚一瓦、一草一木、人們的一舉一動,都被賦予深刻的文化意義和鄉土情懷。當人們試圖對鄉村做改變的時候,會發現就像動一件精雕細琢的工藝品,無從動手,生怕碰壞了什么。孔子曾說“禮失求諸野”,這里的“野”即村落,鄉村教育展演的首要空間是村落,因此,鄉村教育得以發生作用的條件也務必要到村落的結構和特性中去尋找。村落作為構建鄉村社區內生型秩序的公共空間,是鄉村教育的基礎。村落的教育要素十分豐富,具體說來,我們可以把與鄉村教育相關的要素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有形的教育要素如民居、庭院、村落結構,廟宇、祠堂、標志建筑,文化設施、農業景觀,甚至古樹、戲臺、水井等都可以成為凝結鄉土記憶的公共空間,對生活在其中的居民發揮著教育的作用。無形的載體就更豐富,諸如農業種植制度、鄉風習俗、生活習慣、節日慶典、日常禮儀、道德傳統、價值觀念、鄉土知識與民間信仰等。誠實守信、守望相助、尊老愛幼、勤儉樸素、孝敬父母、熱愛家鄉等一系列優秀品質就凝結在這些載體上,有些實施教育的文化載體是不可以替代的,一但消失就難以恢復。因此,研究鄉村治理,決不能僅僅照搬西方治理理論,而是要研究和揭示鄉村固有的教育價值和發揮作用的條件。
村落的教育功能是由村落的特性所決定的。村落為什么有教育價值呢?與城市社區相比,鄉村社區具有三個顯著特點:第一,農家院落是透明的,不管誰家發生了什么事情,村落的人都清楚,有了透明,才能有“街談巷議”,才形成了村落的公共輿論空間。第二,在家戶透明的基礎上產生了村民之間的監督,村落輿論是非常重要的監督力量,是約束村民行為最重要的措施和渠道。第三,鄉村對鄉村成員實施周期性的強化,無論是紅白喜事等習俗,還是節日禮儀和日常生活,都潛移默化地使人受到熏陶。③
鄉村對人的行為的塑造是自然而然的,教育過程是潛移默化的。村落教育是一種文化,即“以文化之”的經驗過程,所依托的是村落中長期積累起來的傳統文化,包括優秀的風俗、象征儀式、傳統孝道和禮節、慶典、耕作方式等,這些文化是具有深刻內化力的經驗和智慧;村落的教育具有跨時空的關聯性,不僅可以通過父輩和子代之間的代際傳續來實現,也可以通過鄉村的文化載體和橫向的示范途徑來實現。村落的教育是潛移默化的,村落教育的根基或土壤是鄉土文化,鄉土文化對人的影響是“春風化雨”般的“化民成俗”,言傳身教的教育方式也具有很強的示范性和非制度性。從而使人的行為受到深刻的內在影響。由此可見,鄉村教育的內容具有多面性,鄉村教育的途徑具有綜合性。
近些年,研究者注意到了村落公共空間的教育意義,認為村落公共空間屬性涉及到兩個方面:一是鄉村社區內人們可以自由出入并進行各種思想交流的公共場所,如中國鄉村聚落中的寺廟、戲臺、祠堂、集市,甚至小河邊、水井、場院、碾盤周圍,人們可以自由地聚集,交流彼此的感受,傳播各種消息;二是鄉村社區內普遍存在著的一些制度化組織和制度化活動形式,如村落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和社會文化組織、鄉村文藝活動、村民集會、紅白喜事儀式等,為人們提供了進行交流、交往機會。④村落公共空間也是鄉村教育發生作用的邏輯起點,公共生活的實踐所發展的公共性和公民性是人性教育的核心,公共生活展示人的品質,如果脫離了公共生活,或者沒有形成公共性和公民性,面向人性優秀的教育或發展根本就不可能,因為人性恰恰是在公共生活中形成并展示的,也只有在公共生活里才能夠被提升。⑤活動在公共生活中的農民身份上兩個很重要的特點便是自由和無區隔化。這也是構成農民身份和城市市民身份的主要區別。這里的自由主要是生活的自由。我們往往用“樂活人生”來形容農民們的生活狀態,農民的生活可能不是富裕的,但卻極有可能是幸福的。農民身份上的無區隔化表現為其生活空間是極具關聯性的,生活界限模糊構成熟人社會的基本前提,也是村落公共空間形成的基礎。
鄉村對人的影響具有的綜合性,為培養“全人”提供了條件。在農業勞動中可以以讓人們體驗勞動的艱辛,養成珍惜勞動成果的品質;在與自然打交道過程中,人們養成了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順從自然的品質,掌握了利用自然的生存智慧;在鄉村的社會生活中和各類儀式活動中學會了與人相處,掌握社會規范、明辨是非善惡的標準,培養了感恩與祈福的情操;在參與鄉村事務過程中形成了參與意識,鍛煉了參與能力。正因如此,近些年來人們十分重視農業勞動價值和鄉村社區行為矯正功能的研究與實踐。鄉村對人的教育既注重向人們正面灌輸道理,又注意結合日常活動使人們在不知不覺中達事明理,其效果要比單純的宣傳說教深刻而有效。教育作為諸多學科學者的研究對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無論是教育學意義上的教導訓化,還是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化或社會控制,或是人類學意義上的濡化,都體現了教育對人行為的規范與引導、控制和教育作用,而且是以潛移默化的形式深入人們的內心世界,從而內化為行為的指導準則。村落隨著現代化和城市化的進程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因此成為諸多學者關注和研究的熱點。
各個地方在新農村創建過程中,對教育途徑進行了很多創新。如文明評選、“文明戶”評選、文化墻、文化大院以及文化“駐鄉”、新鄉賢協會等的創建等。鄉村教育途徑的創新促進了村民尊重自然的品質,形成了家庭和睦、鄰里互助、社會和諧氛圍,引領著社會主義新農村以及和諧社會的建設進程。不管是弘揚尊老愛幼的禮孝文化,還是為農村培養可留得住的文藝人才,都對鄉村文明有著現實的促進意義。
村落教育構建與鄉村治理方式
村落中生長著形態多樣的教育資源,這些資源并非是靜止不動的,而是活態的策略。恰如流淌在人們腦海中的代際傳接文化記憶,具有很強的能動性,所以我們認為文化不只是一個名詞的概念,更有著深刻的動詞屬性。人們通過或主動或被動地汲取這些資源來形塑自己的鄉村社會觀,即按照鄉村社會所普遍承認的優秀合理的行為標準來為人處事,并推己及人,這種行動邏輯在家庭內部、家庭之外的鄰里和更遠的社區中不斷地推演開來,形成內生型的村莊秩序。與外部推動力(如法律和國家權力等)形塑的鄉村秩序相比,建基在村落固有的行動邏輯之上的內源性秩序更具有持久性和穩定性。況且,隨著城鎮化速度的加快和外來文化的沖擊,鄉村秩序被不斷地解構,鄉村衰敗引起了人們對鄉村價值的反思,新農村建設和人們對鄉村價值的不斷發現,村莊內生性秩序也獲得了重構的機會。農民獲得了相對自由的實踐理性,他們可以按照村莊本身具有的文化規則和溝通理性來構建新的公共生活空間。村莊這種固有的文化規則和溝通理性最大的特點即教育性。
村落教育功能的構建要通過鄉村文化規則和溝通理性來實現,主要包括家風、村規民約、節日和習俗等,農業勞動作為廣義的文化實踐也被包括在內。
家風或家規,是家庭作為人類社會最基本的構成單位,逐漸發展出來了一套社會組織法則與倫理體系,主宰人們日常生活以至抽象思維的一切。⑥家風影響后代的品格,也成為約束個人、教育個人的無形力量。家風對家庭成員的影響主要是通過示范和感化來實現的。從家庭的范圍推展開去,村規民約是傳統的鄉規民約與社會發展新內容的有機結合,并進一步發展出了各種形式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對于村民們的行為具有很強的規范性,維護著農村社會中的基本秩序。
在維系鄉村價值系統中,習俗和節日儀式占據著重要位置。習俗和節日作為村民進行公共活動的媒介,同時作為建構公共空間的媒介,形成了村民們共同擁有的價值意義,對協調村民的行為、以引導的方式解決彼此之間的紛爭具有重要作用。習俗和節日中體現著共同的價值觀,在此價值觀引導下的行為趨向于形成無爭的秩序,且經常會得到周期性的強化,成為穩定且持續的鄉村秩序的重要來源。
史書記載,農業勞動最初是統治者作為教民稼穡進而形成穩定的統治秩序的一種手段。進入文明社會以后,從生產的農業到生活的農業再到生態的農業,農業活動的價值意義不斷豐富。農業勞動可以培養人的優秀品質,對人具有很好的教育意義。盧梭在《愛彌兒》一書中就提倡人們到鄉村去找回失落的精神,祖田修在《農學原論》中也認為“農活兒”是人性的綜合,它包含循環型、多樣性、互動性以及自我創造性等四個方面,每個內容都是人性的重要體現。
現代鄉村治理方式并不是要求鄉村社會結構回歸傳統,而是要吸收傳統教育要素,繼承和發展鄉村社區的教育功能,營造教育的空間條件和社會氛圍。就目前而言,鄉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依然要發揮鄉村家庭、組織、文化的作用,協調人與環境、人與人的關系。教育學中把教育分成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三大教育。隨著人口流動、撤點并校以及普遍的寄宿制學校誕生,鄉村家庭教育被削弱了。因此,鄉村治理首先要努力克服家庭教育缺失問題,強化家庭的教育功能。如減少寄宿制學校,創造就近就業機會,減少父母與子女的分離狀態,在學校教育中增加農業勞動、親情教育和鄉土教育的內容。其次要提高農業的組織程度,不僅要轉變農村基層組織的職能,實現從管理到服務的轉變,而且要促進鄉村各類組織的發育,農民的合作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以及老年與婦女組織等都在和諧社會構建中發揮著重要職能。如在浙江紹興利用鄉賢文化傳統,成立的新鄉賢協會,對鄉村治理和新農村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北京的延慶縣,通過文化駐鄉工程,培養大批鄉村文化人才,活躍的鄉村文化組織,不僅滿足了村民的精神需要,也達到了寓教于樂的目的。其三要強化鄉村民主制度和促進向村民規范參與村級事務。村民對村級事務的參與不僅是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改變農民態度,實施教育以及提高農民發展能力的有效途徑。其四是發揮習慣、習俗、節日慶典、民間信仰以及生活方式的教育力量。其五要發揮現代教育機構的教育功能,農民學校、遠程教育、各類農民職業教育都承擔著農民教育的職責,以往的農民教育重視科技教育,但忽視觀念與責任教育,更缺乏信仰教育,未來的農民教育必須是全人的教育,教育機構要開發綜合性課程,不僅要教育農民的科技知識,還要培養農民的責任與權力意識,只有把未來的農民培養成有文化、懂技術和會經營的新型職業農民,才能擔當起鄉村治理主體的職責。
“人的新農村建設”對克服當代鄉村治理研究和實踐中存在的“見物不見人”傾向提供了新的思路,對于糾正鄉村治理中對于“物”的建設的理念以及忽視農民主體的傾向具有指導意義,對為避免拆村并點和強制村民上樓,延緩大量村落被迅速終結的命運具有重要意義。“人的新農村建設”恰成為我們反思上述問題的切入點。鄉村的秩序是文化秩序,文化秩序的重構須強化鄉村主體的意義和地位。鄉村主體培育離不開鄉村社會的教育與熏陶,村落中經代際延續的家風家規、鄉規民約、節日習俗以及農業勞動成為村落內生型秩序重構的資源和方式。因此,解決鄉村治理中主體弱化的問題以及推進“人的新農村建設”,關鍵在于保存鄉村社會結構以及良風美俗得以展演的空間。因此,研究鄉村價值對鄉村治理的作用,研究鄉村對置身鄉村的人們的教育作用,是新農村建設和鄉村治理最富有挑戰性的工作之一。
【注釋】
①李培林:“村落終結的社會邏輯―羊城村的故事”,《江蘇社會科學》,2004年第1期。
②劉鐵芳:“鄉村教育的問題與出路”,《讀書》,2001年第12期。
③朱啟臻,趙晨鳴,龔春明:《留住美麗鄉村》,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七章。
④曹海林:“村落公共空間:透視鄉村社會秩序生成與重構的一個分析視角”,《天府新論》,2005年第4期。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黨的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新時代做好“三農”工作的總抓手。各地區各部門應基于鄉村振興戰略優勢,做好面向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發展布局,提升發展體系、行政管理機制及產業結構的優化能力,使各地區能運用鄉村振興戰略的時代背景,更好融入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新環境。
1鄉村振興背景下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現實意義
2016年2月,國務院了《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其中重點提出:“加快農村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等事業發展,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深化農村社區建設試點[1]。”至此,推進農村產業結構轉型,完善農村教育、醫療及文化發展體系,提升農村地區社會資源、經濟資源及市場資源整合能力,為未來階段農村發展創造更優質的環境及發展條件,成為新時代農村地區發展建設的重中之重。從發展需求角度來說,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改變了傳統城鄉融合發展結構,提高了農村地區經濟建設發展、服務網絡構建的主導能力。實現對農村地區發展資源的合理化分配,彌補早期階段農村社區建設改革存在結構性缺失,解決使農村地區行政管理職權分化問題,為農村地區生活條件、衛生環境及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改善夯實基礎。因此,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的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并非單一在原有體系上進行改革優化,而是從發展結構上作出調整,將農村地區農戶衣食住行與城鎮地區進行對接,在不改變原有生產勞動方式及社會基礎產業結構的前提下,提升農戶總體生活質量,強化農戶生活幸福感及獲得感,為農村地區經濟建設、環境經濟及產業建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2鄉村振興背景下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面臨的困境
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為推動農村地區經濟、社會及文化等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然而,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同樣對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具有負面影響,需要通過深入分析予以解決。鄉村振興背景下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主要問題,多數集中在行政管理及資源分配兩個方面,做好對行政管理體系的完善,并制定科學的資源分配方案,有助于深化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穩步推進。
2.1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要求在社區服務、管理調度及社會福利等方面做好協調。新型農村社區建設,采用將多個行政村進行合并的基本模式。其中,各地區社區服務、管理調度及社會福利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一定差異。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如何制定福利補貼標準、規范社區服務體系及優化管理調度模式,成為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所需思考的問題。從經濟結構上來看,新型農村社區建設,促使農村產業建設形成發展合力,強化農村產業發展核心競爭力。其社會福利標準、社區服務質量及管理調度執行性勢必有所提升。但從實現環境的發展視角分析,部分地區新型農村社區建設,主要解決農村發展融合行政管理權限重疊的問題,加速農村發展環境現代化治理,提升農村經濟發展上限。但各地區鄉村發展存在內部矛盾,仍然未能在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視角下得以有效解決,內部矛盾的產生必然對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形成影響[2]。新型農村社區專業服務人才匱乏、社會保障及福利制度單一,管理調度時效性不足等問題,仍然困擾了后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發展。針對以上問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發展,應在充分了解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基本特征的同時,做好對各項建設發展、管理工作的優化,進一步建立長效化發展機制,推動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與時展接軌,并有效吸納城鄉融合發展經驗,提升新時代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發展水平。
2.2資源分配
資源分配問題主要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利益分配、人力資源配置及市場資源調度四個方面。目前,新型農村社區基礎設施建設主要由政府機構與企業提供支持。但從我國當前經濟發展形式分析,上行經濟固然對農村建設創造便利條件,但政府機構及企業同樣面臨經濟轉型及市場產業升級的壓力,如何做好基礎設施建設的職權劃分,并在合理范圍內為參與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企業提供政策優惠,則是新型農村社區建設需考慮的問題。利益分配主要指農戶之間居住資源及經濟資源的分配。部分地區大刀闊斧的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發展改革,基于大拆大建進行農村改造。該方式的確加速了新型農村社區建設進程,但不利于對農戶核心利益訴求的滿足,容易促使農戶與政府機構之間產生嫌隙,從而,導致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無法達到預期效果。經濟資源、人力資源及社會資源的調配,也是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所需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各個鄉村產業優勢及產業發展需求不盡相同,針對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必須要以推動經濟發展、優化居住條件等作為底層建筑。因此,有效發揮不同地區產業優勢,強化產業集約化發展,對于緩解經濟資源、人力資源及市場資源調配矛盾具有一定積極作用。
3鄉村振興視角下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特征
鄉村振興戰略為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提供諸多便利。在鄉村振興戰略的充分影響下,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基本特征主要體現在產業化、中心化及統籌化三個方面。其中,不同建設特征也代表了不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發展模式。未來階段,我國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必須要充分做好對不同發展模式下建設經驗的積累,開拓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發展視角,為未來階段更好提升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發展總體實效性提供有利保障[3]。
3.1產業化
產業化特征主要體現在以產城聯動為主導的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方面。該模式利用對產業資源的聚集優化,優化本地區產業資源配置,降低傳統模式對產業發展的限制,使各鄉村產業發展形成一體化聯動。通過對人口資源的社區化集中,提升農村地區對部分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率,改變農村土地資源閑置及居住資源緊缺的問題。基于產城聯動模式的構建,充分加速土地資源的流轉,優化農村地區產業發展生態,能夠進一步提升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農村經濟水平的提升,則給予農戶更多的居住選擇權,幫助農村環境改造及基礎設施建設,降低單一土地資源結構對農村農業產業發展的影響,最大限度滿足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基本需求,為后續階段強化各地區產業建設一體化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3.2中心化
中心化是指由鄉鎮企業與政府機構協同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采用產業資源、服務資源及配套設施的集中化管理,進一步打造以農村地區中心發展為載體的舒適生活圈,圍繞對優美環境、良好服務體系及多元市場生態的建立,實現對農村地區發展面貌的改善[4]。這一特征主要體現對于資源的合理配置,通過建立中心化發展模式,實現將資源共享理念在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方面有效運用。中心資源的共享可以更好控制成本支出,推動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多位一體發展,使政府資源、民間資本及商業資本等均可參與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民間資本與商業資本的加入,將為提升農村地區生活質量及改造生活環境提供有力保障,使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發展需求與企業利益訴求充分契合。以此,為鄉村振興背景下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高水平發展創造積極條件。
3.3統籌化
統一協調、統籌管理,是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主要特征。傳統模式下農村行政管理,存在管理結構單一及管理覆蓋范圍不足問題,部分地區由于行政管理職責劃分缺乏合理性,導致部分農村地區形成三不管地帶,農村地區產業升級及產業結構改造因此受限。圍繞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統籌管理,則將管理職權進行統一分配,提升各地區行政管理執行力,實現行政管理全面性覆蓋,為農村地區市場發展統一規劃、社會資源統一調度及產業資源協同配置等奠定良好根基。因而,從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長效化視角來看,統籌化管理是基于大局觀視角,為農村社區建設及環境發展改造創造良好條件,實現農村生產水平、生活質量及生態治理等多方面提升,進一步滿足新時代農村地區建設發展需求,實現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多元化對接。
4基于鄉村振興戰略影響下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路徑及科學策略
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一定程度改變了農村地區的發展面貌,提升部分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要充分突出鄉村振興戰略發展優勢,強化對產業結構產業布局的優化,明確行政管理及社區服務定位,提升新型農村社區總體社會服務質量,有效為農戶及企業發展提供社會保障。以此,排除農戶及企業的后顧之憂,豐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服務功能,為后續階段政府機構進一步從多個視角提供發展政策的支持創造條件。
4.1優化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產業結構及產業布局
面向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做好產業結構及產業布局的優化,有助于從產業經濟發展的角度,為農村發展資源的整合提供良好機遇。因此,各地區應圍繞協同共助、合力助推的中心思想,優化新型農村社區產業發展資源配置,基于充分發揮農村產業發展優勢及助力產業融合,改變新型農村社區的產業結構,確保新型農村社區能持續為優勢產業及支柱產業發展輸送新鮮血液,進一步構成可持續發展的產業生態。另外,新型農村社區對于產業結構及產業布局的優化,不應采用一以貫之的發展改革理念,要在不影響當前產業獨立發展的前提下,做好多方面產業發展規劃,逐步推進新型農村社區產業發展試點改革,適時做好對產業發展方向的調整,基于產業發展中彈性化策略的運用,為新型農村社區經濟發展水平的提升提供支持[5]。從而,化解新型農村社區建設中存在經濟矛盾。
4.2明確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精準定位
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應面向提升農戶生活質量及為農戶生產勞作創造便利條件兩個方面做好行政管理規劃,確保新型農村社區建設中社區服務工作的開展,能圍繞以上兩個方面內容制定科學方案。在此過程中,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應摒棄傳統行政管理及社區服務理念,面向農村發展的城鎮化對接構建行政管理新體系,并根據各個行政村行政管理工作現狀,統一行政管理工作標準及內容,實現各個不同行政村之間行政管理工作的步調一致。避免在社會福利、社區服務及管理調度等方面產生嚴重的差異化問題,使農戶能真正意義上成為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主要受益者,降低外部因素干擾對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工作穩步推進的影響,促使新時代背景下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能達到更高水平。
4.3完善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視角下社會保障體系
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建設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重要一環。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面向企業、醫療機構、教育機構及農戶等提供經濟、人力資源及市場資源方面支持,降低新型農村社區轉型發展過程中面臨結構性陣痛問題,使企業、教育機構及農戶等能盡快適應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發展的新環境,排除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發展中存在阻礙。為此,政府機構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做好對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第一,政府機構應面向企業、醫療機構及教育機構等做好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的扶持,根據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衛生發展、文化建設及環境治理等要求,做好與企業、醫療機構及教育機構的對接,緩解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發展改革中存在壓力。第二,政府機構應為農戶及農村就業人員發放住房、失業及醫療等方面經濟補貼,加速農戶對于新環境的適應能力。基于政府兜底為新型農村社區的建設發展保駕護航[6]。
4.4豐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服務功能
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改變傳統農村發展結構,提升農村地區信息化及現代化發展水平。為更好提升新型農村社區中農戶生活品質。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要注重對社會服務功能及行政服務功能的完善,切實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的實際有效性,確保相關水、電建設及治安管理水平能達到較高標準,為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目標的實現做好鋪墊。另外,豐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服務功能,不僅要面向外部發展做好合作,同時,也應針對內部經濟發展循環及本地區農業資源開發進行優化,最大限度發揮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發展優勢,從生活環境、經濟水平、社會影響力等多個方面,提升農戶對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認同感,使農戶在新型農村社區環境下能更好履行自身義務及社會責任,提高農戶基礎生活幸福感。
4.5強化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政策傾斜與政府支持
政府做好對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政策傾斜,可以更好解決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基礎設施不完善問題,降低經濟、環境等因素對于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發展的制約,實現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發展多元化、系統化及科學化推進。對此,新型農村的社區建設應立足當前、著眼未來,合理做好行政村管理融合的決策,最大限度平衡各方的利益關系,保證農戶核心權益。在充分為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發展夯實基礎的同時,提升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發展上限,使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能為未來農村發展轉型做好充足準備。除此之外,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要根據當前發展需求,持續做好合村并點工作的深化,既要發揮各個機構及各個部門社會服務功能,也要維持良好發展改革秩序,進而促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視角下的良性發展。鄉村振興背景下的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極大提升了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水平,加快了農村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等邁入時代新紀元。各地區應緊抓時代機遇,積極做好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背景下管理協調及發展優化,加速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發展改革,提升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總體發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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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124.5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9-0284-04
傳統上對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供給及治理①的研究,基本上是沿著界定(私有)產權基礎上市場化供給方向發展。近年來,雖然逐漸注意到了多元化供給的重要性,但是囿于西方主流經濟理論局限,在把握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產權屬性和結合我國農村社會因素研究上仍顯不足,沒有能真正解決農民偏好顯示的問題。另外,由于對治理問題研究的缺乏,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公共產品的浪費及閑置的現象,農村公共事業沒有得到可持續發展。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埃莉諾?奧斯特羅姆的公共池塘資源自主治理理論完善了準公共產品理論,結合社會資本因素的集體行動及制度供給理論給我們提供了研究農村社區公共產品供給及治理新的視角。
本文首先介紹公共池塘資源自主治理理論及其對準公共產品的完善,其次簡要回顧目前國內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研究的不足之處,最后借鑒公共池塘資源自主治理理論提出我國農村社區公共產品治理研究中需要進一步加強研究的內容及方向。
一、公共池塘資源自主治理理論與準公共產品理論的完善
公共產品(Public Goods)是指具有消費或使用上的非競爭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產品。公共產品可分為純公共產品(Pure Public Goods)和準公共產品(Quasi Public Goods)。純公共品是嚴格具備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此外,純公共產品還具有非分割性,它的消費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眾多的消費者共同享用的,如國防就是典型的純公共產品。大多數公共產品為準公共產品,這類產品通常只具備上述兩個特性的一個,而另一個則表現為不充分。一般認為,準公共產品包括“俱樂部產品(Club Goods)”和“公共資源(產品)”②兩大類。前者如教育、衛生等,后者如公共礦山、漁場等。布坎南(1965)提出了擁擠成本的概念來區分“純公共產品”與“非純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他認為,不存在純公共物品到純私人物品的涇渭分明的界限,俱樂部產品是可以適應從純公共物品和純私人產品之間的連續體上的任意一點,只要排他機制的成本低于獲取的收益,通過某些技術設計或制度設置就能夠實現公共物品消費的排他性,從而能夠以私人的、自愿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在純公共產品與純私人物品之間架起了橋梁”[1]。后來的學者對俱樂部產品的供給、定價及成員的數量等方面加以深入的研究,但在集體行動形成及公共產品治理方面沒能展開研究。
哈丁(1968)提出“公地悲劇”,使得公共資源問題受到了廣泛的關注。“公地悲劇”指“在一個有限的世界里,每一個人都被鎖進一個強迫他無限增加其牲畜量的系統里。在一個相信公地自由使用的社會里,每個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所有人都爭先恐后地涌入追求的結果是注定毀滅。公地自由使用帶來了所有人的毀滅。”[2]“公地悲劇”反映了集體行動中的“搭便車”和機會主義行為帶來的危害,再加上傳統的集體行動理論沒能解決“集體行動困境”,因此,對解決“公地悲劇”問題,要么建立私人產權,要么交與政府管理。由于人們對政府管理公共資源似乎注定會出現嚴重的問題與近乎瘋狂的尋租行為深信不疑,因此,經濟學家們(尤其產權經濟學家)異口同聲的政策建議是“建立私人產權”。但是,后來有學者對此提出了批評。如Quiggin(1988)[3]和Swaney(1990)[4]等人認為,哈丁以后的許多人雖然把公共產權(Common Property)看作由一群所有者擁有、每個人可以自由使用,但這與開放性資源(Open-Access)含義幾乎相同,而現實經濟中的公共產權卻并非如此。開放性資源(或自由準入)指任何人都可以不被限制地開發使用的資源;而公共產權指一群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分享資源的各項(使用)權利,它限制誰使用、何時和怎樣使用,通過一定的社會控制機制賦予權利和實施義務。容易引起“公地悲劇”的僅僅是“開放性資源”。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中譯本,2000)的公共池塘資源①自主治理理論使得公共資源問題研究得到迅猛發展,完善了準公共產品理論。埃莉諾?奧斯特羅姆的自主治理理論的中心內容是研究“一群相互依賴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組織起來,進行自主治理,從而能夠在所有人都面對搭便車、規避責任或其他機會主義行為形態的情況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5]其內容包括:(1)集體行動理論。奧斯特羅姆認為傳統的集體行動理論只是一些使用假設的特殊模型,而非一般理論。當特定環境接近于模型的原有假設時,這些模型可以成功地預測人們所采取的策略及其結果,但是,當現實環境超出了假設范圍,它們就無法預測結果了。傳統模型的前提假設主要有兩個:一是個體之間溝通困難或者無溝通;二是個人無改變規則的能力。這適用于一些大規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因為個體在這樣的環境中經常是彼此獨立行動、缺乏溝通以及個體改變現有結構需要高成本,但是對于彼此十分了解、經常溝通并且建立了信任和依賴感的小規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并不適用。(2)自主治理的制度供給、可信承諾、互相監督。奧斯特羅姆在多中心理論的基礎之上,提出理性個人策略選擇的4個內部變量: 預期收益、預期成本、內部規范和貼現率。她認為,在一個自主治理的群體當中,解決制度供給、可信承諾、互相監督的問題是至關重要的,綜合使用政府、市場以及社區自主治理等多種類型的制度安排,這有利于增加信息、改變激勵、加強監督和規則的服從。(3)社會資本理論。她把社會資本定義為“互動模式的共享知識,理解,規范,規則和期望,個人組成的群體利用這種模式來完成經常性活動。” [6]她認為,能否解決集體行動困境,不僅在于個人和制度本身,還取決于雙方聯系的媒介――社會資本。在奧斯特羅姆看來,當成員面對集體行動困境時,僅有意識形態和習俗是不夠的,還必須有規則體系、制度這些形式的社會資本的有效運作,否則搭便車或機會主義行為難以避免。
二、國內農村社區公共產品治理研究簡述
我國學界對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的概念并沒有統一的界定。林萬龍(2002)把農村社區公共產品定義為:“在鄉或村的范圍內提供為鄉村社區農民(或其中一部分)所消費的帶有公共產品性質(消費和收益難以完全排他)的產品或服務,包括農村小型基礎設施建設、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技術信息服務和農村基礎教育等[7]。李建(2007)認為農村社區公共產品就是指在一定的農村區域內具有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的產品和服務[8]。王書軍(2008)把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界定為在鄉村范圍內消費和收益難以完全排他的并和農民生產和生活直接利益攸關的,并為農民集體參與分享的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9]。盡管表述不盡相同,一般認為農村社區公共產品屬準公共產品范疇,但除具有一般準公共產品的特征外,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國農村地區范圍廣大,農民的生產生活方式以小聚居為主,因此農村社區公共產品在供給上具有分散性;不同地區的農業生產生活存在很大的差異,同時各地農村發展水平也不盡相同,因此在相應的公共產品需求偏好上呈現多樣性與層次性。另外,在農村社區范圍內,人數相對有限、成員相對穩定,是個”熟人社會“,同一社區的居民在公共產品的需求和受益方面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同質性。
國內對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的研究,一般是借鑒主流西方公共產品理論,在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的在供給(包括主體、籌資方式、規模、結構、機制和效應)、需求(需求層次、偏好顯示、參與意愿、影響因素以及考慮到需求的供給效率)和供給與體制關系(財政體制與供給、地方治理體制與供給)等方面都展開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其總體思路是除少量具備純公共產品性質的農村公共產品可以完全由政府提供外,大量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的農村社區公共產品都可以通過市場化(或私有化)的方式來解決。但是仍有一些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一是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的產權問題,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產權模糊不清不能為多元化供給或治理提供理論基礎;二是農民對社區公共產品需求偏好顯示問題仍然沒能有效解決;三是沒能結合我國農村社會特殊性進行研究。
從供給(尤其是籌資)角度來研究農村社區公共產品固然重要,但是這種靜態的視角也會對管理、維護、監督和制度供給等問題有所忽略,難以促進農村公共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隨著公共資源治理理論的引進,以及對西方企業治理理論的借鑒,近年來有學者逐漸從治理角度來研究農村社區公共產品問題,也注意到了農村社區公共產品多元化治理特別是由農民自主治理的重要性,對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的政府(集權)治理、市場治理、公私合營(PPP)②和自主治理都有相應的研究,在促進農民自主治理的基礎上多元化治理上基本取得一致的意見。但是也還存在一些尚未解決的問題:一是農民組成自治組織進行自主治理的”集體行動困境“問題;二是我國農村社會特殊性問題仍然沒能有效地納入理論分析的范圍。
三、公共池塘資源自主治理理論與我國農村社區公共產品治理的研究
農村社區公共產品與公共池塘資源同屬準公共產品范疇。為彌補當前農村社區公共產品治理研究的不足,我們需要借鑒公共池塘資源自主治理理論,探討農村社區公共產品包括自主治理在內的多元化治理,以促進我國農村公共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研究。
1.理性農民假設與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的產權屬性。這是農村社區公共產品治理研究的理論前提。(1)關于農民是否理性仍然存在爭議,但是如果從方法論意義上來看,理性農民的假設是恰當的,它是保證理論邏輯推理上的“內在一致性”的基礎。如果一個理論假設過于符合現實,就難以保證理論邏輯推理上的“內在一致性”,甚至難以建立相應的理論。至于理論在經驗檢驗上“外在在一致性”問題,可以引入更多的限制性條件(比如把量化的社會資本因素作為理論模型的變量),從而使理論具有更強的解釋力和預測力。(2)關于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的產權屬性。絕大多數西方學者認為,公共產權難以排他而無法解決外部性及“搭便車”問題,因而需要界定公共產品的(私有)產權以實現公共產品的市場化供給(或治理)。正如前文所述,有學者對此提出批評,公共產權不見得就是那么沒有效率。更為重要的是,要在明確農村社區公共產品的公共產權屬性的基礎上,探討農村公共產品公共產權與其他形式產權混合并存的可行性及實現方式。這是農民自主治理研究中重要的理論基礎。
2.社會資本與農民集體行動的形成。社會資本原本是社會學和公共政策學的理論,經阿羅(Arrow)、斯蒂格利茨(Stiglitz)、埃莉諾?奧斯特羅姆(Elinor Ostrom)等人引入到經濟學中來。中國各地農村的社會情況千差萬別,我們可以用社會資本作為反映各地農村實際的變量引入理論分析中來。在操作上,可以對某個農村社區按照與組織聯系(與參與社團比較接近) 、集體行動、參與公共事務、社會支持、社會凝聚力、歸屬感、信任和互惠等維度[10]設計調查問卷,選擇典型地區進行調查,分析調查數據,測量評估社會資本狀況。在取得社會資本數據的基礎上,內化為博弈或計量模型的變量進行模型分析,使得對農民集體行動形成的模型分析與實際更加符合。
3.農民對社區公共產品自主治理的經驗研究。大量的經驗研究是農村社區公共產品治理是否具備較強解釋力的關鍵。我們可以對國內外成功及失敗的治理案例分析,歸納有效治理的若干原則、條件與方式。目前國內學者主要的案例研究是在農村小型水利設施治理方面,可以對相關案例用奧斯特羅姆的8項原則進行檢驗。①另外,可以對我國目前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進行的村級公共產品供給制度進行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事難議、議難決、決難行),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運用不同理論分析可得出不同的結論,但是本質上是強制性制度本身的問題)。根本是要變強制性的制度安排為農民的自主治理。
4.農民組成自治組織對社區公共產品自主治理的制度研究。農民自主治理包含農民如何組成自治組織的問題,實際上已經是一個制度變遷問題。借鑒諾思及奧斯特羅姆等人的理論,我們可以從這幾方面展開研究:第一,農民自主治理的誘因:政府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市場方式和社會方式供給的缺失和剩余索取權的獲得。第二,推動農民自主治理的主體:理性農民及鄉村精英的作用;政府與社會組織的作用。第三,社會資本在農民自主治理形成中的作用:減少”搭便車“現象及對農民組成自治組織的激勵作用。第四,農民自治組織的形式:探討法人型或掛靠在具有法人性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民自治組織的可能性。第五,農民自主治理的預期收益與預期成本:其一,預期收益。包括:(1)影響因素:占用者人數、公共產品規模、市場條件、體制環境、所使用的現行規則、所提出的規則等;(2)收益范圍:對獲得剩余索取權、規模效應、風險的降低及對公共產品的管理與維護效果等方面進行量化評估。其二,預期成本。包括(1)學習、規劃、設計成本及量化評估;(2)實施成本及量化評估;(3)監督成本及量化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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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public pond resource self-governance theory and the rural community public goods governance in our country
HUANG Yong-xin,LI Juan
[中圖分類號]D6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426(2010)05-0044-03
農民的政治參與,從有序性、規范性的角度來看,主要包括制度化政治參與和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兩個方面。制度化政治參與,“是指普通公民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參加政治生活,并影響政治體系的構成、運行方式、運行規則和政策過程的行為。”[1]所謂非制度化政治參與,是指普通公民通過不符合制度要求的,甚至是通過違犯法律規定的參與方式所進行的政治參與行為,它屬于無序政治參與的范疇。通過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渠道來追求自身利益,是現階段我國農民維護和保障自身利益和權利的主要途徑。但是,一旦有序的、常態的、制度化的政治參與途徑不能滿足農民自身利益的訴求時,無序的、非常態的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形式,就成為農民維護自身利益和權利的一種必然選擇。而當前,農民的這種非制度化政治參與,正呈不斷升溫的趨勢,事態的發展已嚴重影響到農村的穩定發展和新農村建設。
一、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基本表現形式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快速發展,我國農民的權利意識和對利益的追求不斷增長,農民政治參與的需求和行動呈現出迅猛增長之勢。這對于推動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產生了深遠影響。但與此同時,由于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渠道不暢,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在農村不斷擴大。綜觀我國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越級上訪
所謂越級上訪,是指人員反映問題,不是到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反映,而是直接到更上一級的行政機關反映,或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已經受理并正在辦理時,又到更上一級的行政機關反映。通過渠道向國家機關表達利益訴求,反映問題,是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農民上訪的目的,從本質上說,是在自身利益受損時,通過到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反映問題這一形式,來追求自身合理的利益訴求。在當前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加快發展時期,農民上訪的主要根源性因素是征地補償、環境污染和村干部的貪污腐化等問題,尤其是因征地補償問題引發的群體上訪持續性升溫。由于我國現有的征地制度存在諸多缺陷和補償費用偏低的現實,失地農民獲得的土地補償費用難以滿足日常生活需求,更談不上拿出一部分資金創業發展。而鄉鎮政府在安置失地農民問題上,又缺乏相應的制度性社會保障,導致失地農民既無地可種,又無法創業發展。在制度性參與和保障缺失的情況下,失地農民慢慢演化為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發展的失地流民。僅2005年,全國共發生因土地引起的農民群體性突發事件就高達19700起,占農村的65%以上[2]。對農民的上訪,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國的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要么將意見轉交給有關部門,而并沒有及時有效地進行后期的督辦和檢查,要么對農民的呼聲漠然視之,甚至斥之為刁民鬧事,農民的利益表達往往石沉大海。在合理利益訴求難以得到有效滿足的情況下,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就成為一種必然,越級上訪就是農民表達利益訴求的一種渠道。
農民的越級上訪,從本質上來說,是希望以更大的權力來糾正較小的權力,這是法制建設不健全時期的過渡性辦法。但是,如果越級上訪失控,尤其是規模大、涉及面寬、要求高、組織性強的群體性越級上訪成為一種趨勢,不但會嚴重影響正常的維權,增加上訪農民的經濟負擔和政府的管理成本,而且極易被別有用心的人鉆空子和利用,對社會的穩定發展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越級上訪違反了國務院于1995年和2005年先后頒布的兩個《條例》的有關規定,是一種無序的上訪行為。
2.群體申訴
農民群體申訴型政治參與,主要表現為農村。所謂農村,是在農村社會經濟轉型過程中,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由農民這一特定群體中的不特定多數人參與,經過一定的醞釀、組織和策劃,圍繞一定目的,而共同實施的、沒有合法依據的聚眾上訪、圍堵黨政機關、靜坐請愿、阻塞交通、集會、示威、絕食、聚眾鬧事等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事件和行為。學者于建嶸指出,農村主要包括3種類型:維權抗爭型、突發騷亂型和組織犯罪型,其中維權抗爭型事件占農村的90%以上[3]。
從2009年我國農村發生的來看,事件的實質是農民在其正當利益受損時,在利益協商和維護機制不健全甚至缺乏的情況下,試圖以群體的力量來改變現實處境的一種努力。例如,維權抗爭型,就是農民在自身的經濟利益、政治權利等受到非法侵害的情況下,在通過、行政申訴等合法的制度化政治參與維權無效,甚至受到打擊報復和嚴重人身傷害的情況下,而采取的集體上訪、越級上訪、堵塞交通,甚至包圍基層黨政機關等激烈的群體維權行為。所以,對于這類,從起因上來講,對于推動農村社會問題和農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的化解,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一旦由此而形成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思維怪圈,那么,這種非制度化的政治參與形式就會在數量、規模、破壞力和影響力上產生極為不良的社會后果。特別嚴重的是,一旦某些抱有“法不責眾”心理的人和別有用心的人故意挑撥和恣意破壞,激烈的、破壞性極強的、與政府正面對抗的農村群體性沖突就難以避免。
3.直接對抗
在農村的快速轉型時期,制度短缺是普遍存在的現實問題。所謂制度短缺,是指農村的利益格局在從單一性走向多元性的進程中,普通公民基于追求多元利益的需要而積極尋求利益表達的渠道,以維護自身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利的政治需求普遍擴大和現有體制下制度供給的嚴重不足之間存在的一種失衡狀態。多元的利益訴求,就需要多元的制度保障。但現實是,轉型時期的農村社會,針對農民新的制度需求,并沒有相應的制度供給,而原有的制度又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農民的需求,在直接的、有效的體制內,利益表達嚴重不足,甚至堵塞的情況下,在現有的一些制度安排流于形式的現實面前,加上一些領導干部對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活動的粗涉、不管不問等人為因素的影響,農民的正常利益表達不斷受阻,那么采用一種暴力的或激進的直接對抗,來使人們聽到他們的呼聲,來使政府關注他們的利益訴求,就成為農民的必然選擇[4]。
所謂農民的直接對抗,是指農民基于對鄉鎮基層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不滿,或認為自身合理合法的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利遭受到不法侵害時,拒不服從鄉鎮基層政府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管理,甚至暴力阻礙執法的行為。農民選擇直接對抗的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護自身合理合法的經濟利益、政治權利和尋求一種公正平等的社會心理。農民是社會資源擁有量較少的社會弱勢群體,本身就很難有機會把自身的合理利益訴求通過有效渠道反映到上級政府部門,但這并不表明農民不愿意通過制度化的渠道進行參與活動,只是他們急切的參與熱情被短缺的制度現實所阻斷。這種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產生的強烈的內在參與沖動,一旦遇到利益侵害行為時,就會轉化為過激的社會行為,以直接對抗的形式來尋求表達的需要。如農民因征地賠償不公而拒絕拆遷、搬遷,甚至與拆遷人員發生激烈的直接對抗等。
二、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是鄉村治理成功的關鍵
鄉村治理成功與否的關鍵,是農民能否通過制度化參與到鄉村事務中來。鄉村治理,核心是“鄉村自治”下的村民自治。所謂治理,就是治和理的有機結合。治就是組織。理就是調控。鄉村治理就是在鄉鎮政府的組織和調控下,引導農民有序地制度化地進行政治參與,逐步實現村級事務的自我管理。面對快速轉型時期農民的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給鄉村穩定發展帶來的極大隱患,鄉鎮政務必切實有效地把治和理結合起來,采取有效措施化制度外為制度內,化無序為有序,以實現農民對自身利益合理追求的最大滿足。
1.通過培育新型政治文化推進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為鄉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鄉村治理的有序運行是建立在穩定的社會環境基礎之上的。社會的穩定源自于政治的認同,高度的政治認同感是維護政治穩定的核心因素。社會個體一旦認可政治價值觀,就有歸宿于這個群體的自豪感和為維護這個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自身使命感,就會發自內心地去維護其價值觀,即使有矛盾和摩擦,也會視其在可容忍的尺度范圍內,社會整體是和諧有序的[5]。高度的政治認同是在政治參與的進程中逐步培養起來的,而任何政治參與又都是在一定的政治文化中進行的。政治文化是指一個民族在特定時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態度、信任和感情,這個政治文化是本民族的歷史和現在社會、經濟、政治進程所促成的。政治文化對實現高度的政治認同和有效的政治參與,消除不穩定因素,保持社會政治穩定,促進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要真正實現農民的制度化政治參與,僅僅提供物質財富的支撐和保證社會的公平正義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積極不斷創建符合中國農民所需求的參與型政治文化,以推進農民政治主體意識的不斷提升,這是實現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文化條件。為此,一要從積極參與、有效監督、恪守法規的角度努力培養農民的責任意識,自覺維護公共利益,進一步增強農民的公共責任。在遇到有關國家和社會利益問題時,必須堅決克服個體自我利益或本集團利益,自覺地維護公共利益;二要大力積聚社會資本,不斷提高社會凝聚力,推動鄉鎮政府和農民的合作、信任和理解,實現社會和諧有序健康穩定的發展;三要發展協商民主,完善表達機制,始終把公民的有序參與作為現代民主的精神,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自身利益訴求,化解利益矛盾,維護社會和諧[8]。只有通過大力培育新型政治文化,不斷提高農民的政治價值認同感,引領農民在政治認同上趨于一致,推動農民以積極的心態和行動參與到鄉村事務的管理中來,在文化根源上消除鄉村不穩定的各種社會隱患,才能為鄉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2.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農民制度化參與機制,為鄉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硬性保障
制度是鄉村治理的硬性保障。加強制度建設,既是農民有序參與的必由之路,也是鄉村治理的必要條件。當前造成我國農民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一個核心因素,就是制度安排的缺失。要抑制和減少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在農村形成和諧有序的鄉村治理環境,就必須突破制度的障礙,逐步完善農民有序政治參與的制度安排,不斷拓寬和逐步暢通農民制度化參與的制度機制。為此,一是要通過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完善村民選舉和決策的參與機制,推進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充滿活力的政治體制,不但有利于經濟的發展,而且能使農民更好地參與政治。要始終堅持村委民選,讓農民真正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并在選舉中引入競爭機制,增進候選人與村民的溝通、交流,讓農民群眾真正了解候選人的思想觀點、參政能力和道德品質,農民才能選舉出自己真正信任的,文化程度較高、致富能力較強、樂于為公眾服務的人進入村民委員會。也只有經過農民真正參與選舉出來的村民委員會,才能得到農民最大的政治認同。而且農民在參與村民自治的實踐中也不斷創造出諸如吉林梨樹縣的海選模式、山西河曲的兩票制、贛州的村民理事會等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的新形式。二是要拓寬參與渠道,為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提供暢通的表達渠道。要不斷加快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進程,逐步制定出符合本地實際的,最大限度保證農村各個不同利益群體都能選舉代表自己的法律法規,為鄉村治理中公正的決策體制的出臺提供制度的保障。要不斷推進制度的創新,積極推行多部門聯合接訪,在農村建立固定的接訪場所和信箱,配備專職人員,隨時接待農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并不定期的組織黨委、人大、行政、司法等多部門人員積極深入農村,隨時了解農村情況,及時化解農民的利益訴求,變群眾的來信來訪為政府部門的及時走訪,以便把矛盾消除在基層,化解在萌芽。三是要發揮網絡參與的作用。網絡可以及時有效改善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的途徑和手段,提高農民政治參與的興趣和能力,保證政治參與的數量和質量[6]。特別是在當前由“民工潮”引發青壯年農民和鄉村精英“規模化外流”,鄉村社會發生結構性變化,大量“空心村”不斷生成,農民自治主體虛置化的情況下,網絡參與的作用就更加重要。當然,對網絡參與有可能產生的消極作用,也要提前預知,防止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網絡化的生成。
3.通過建設服務型鄉鎮政府創造農民制度化參與的社會氛圍,為鄉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管理環境
鄉村治理,就是鄉村的組織和管理,它是通過鄉鎮公共權威的運用對鄉村社會進行必要的組織和調控,在農民廣泛制度化政治參與的基礎上,實現農民利益最大化的需求。鄉政村治村民自治下的鄉村治理,鄉鎮政府最主要的職能,就是全面建立為社會公共需要服務的服務型鄉鎮政府。要立足服務農村、服務農業、服務農民的宗旨,在職能定位上從以前包攬一切的全能型政府向只提供核心公共產品服務轉變;在管理模式上從以前的“為民作主”向“讓民作主”轉變。要通過引進人才、建設市場、提供信息、支持民間投資和搞好社會治安等措施,為本行政區域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要進一步理順鄉鎮政府與村組的關系,全面落實村民自治,對屬于村民自治范疇的,都要引導農民群眾通過規范的方式和程序,民主決策,自主管理,而鄉鎮政府要更多地通過法律、經濟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和村委會相對獨立的基礎上,實現對鄉村事務的有效治理[7]。
建設服務型鄉鎮政府,減少農民非制度化參與事件的爆發,還必須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制度,讓農民群眾對事關自身利益的鄉村事務真正地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監督權。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相當一部分是對事關切身利益的鄉村政務缺乏應有的知情權,對事關農民群眾的民生政務缺乏有效的監督權。完善鄉村事務的公開制度,首先要公開的是鄉鎮政務。在推進服務型鄉鎮政府建設,完善政務公開的進程中,鄉鎮政府要把年度工作目標及執行情況、年度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等行政、經濟管理活動,把征地補償、安置補助費的發放和使用情況、宅基地的審批情況、計劃生育情況等與村務相對應的事務,以及鄉鎮各部門的工作職責、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監督辦法等公開化、透明化。其次要公開村組事務。要把農民群眾普遍關心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如村組財產和財務支出、集體土地和經營實體的承包、村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標和工資獎金、征收土地和宅基地的審批、計劃生育指標等農民群眾最關心的熱點問題和村里的重大事項向村民公開,做到大事公開透明,小事清清楚楚。[8]
4.通過推動鄉村社會的自律形成農民制度化參與的條件,為鄉村治理提供廣泛的社會資本
在當前的快速轉型時期,推進鄉村治理的良性運轉,在鄉村社會資本發展方面應著力抓好的工作是:一要提高農民的自身素質,逐步提高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意識、合作意識、主體意識和公共精神,推動農民以更加有序的方式參與政治生活,表達自身的經濟利益和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利。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寬容中,理智地對待和處理彼此間的矛盾和分歧,維護鄉村社會的和諧有序發展。二要強化有效制度安排,構建農民對制度的信任度。制度是與“規范”社會資本緊密相聯的。如果制度能夠給農民提供暢通有效的利益表達渠道,政府與村民建立起有效的相互溝通的制度橋梁,就會極大增加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減少政治失序的可能性。三要加快鄉村民間組織的發展。民間組織是多元社會主體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當今社會,由于公共事務的日趨復雜,鄉鎮政府必須借助政府之外的民間組織參與到公共事務中來。農村民間組織的發展,意味著農村社會資本的增加。鄉村農民通過民間組織,逐步參與到公共事務中來,有利于增進彼此之間的信任與合作,提升農民作為公共管理主體的行動力量,推動形成鄉鎮政府與農民合作治理網絡體系的形成,更好地維護農民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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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是指政府治理或公共治理,是公共權威為實現公共利益而進行的管理活動和管理過程。治理與統治存在著異同,統治的主體是政府權力機關,而治理的主體可以是政府組織,也可以是非政府的其他組織,或政府與民間的聯合組織。統治的著眼點是政府自身,而治理的著眼點則是整個社會。農村問題是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根本問題,是中國社會的核心問題。農村問題反映到政治層面,是鄉村治理的有效性問題。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經濟社會事業不斷發展,農村社會利益格局深刻調整,城鄉一體化、新型農村城鎮化等新格局的問題和矛盾日益凸顯,人民群眾對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不斷提高,改革已進入“深水區”、“攻堅期”。要加大資源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鄉鎮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切實為農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服務,讓其享受市民待遇,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一、問題的研究背景、目的和意義
農村城市化的進程是由以農業為主的傳統鄉村社會向以工業和服務業為主的現代城市社會逐漸轉變的歷史過程。進入21世紀,中國城市經濟社會事業快速發展,同時也帶動了農村的不斷發展。但總體上看,農村發展仍然相當滯后,人民群眾對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追求有更高的期望。因此,促進農村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一個極為緊迫和現實的重大課題。我國農村發展既面臨著巨大的發展機遇,也存在著許多問題和面臨著巨大的挑戰。農村發展面臨的一系列問題和挑戰中,不完善、不科學的社會治理體制已成為一切問題的核心。加強鄉鎮社會治理體制研究,強化黨的堅強領導核心地位,不斷發展經濟社會事業,是為了讓人民群眾過上安逸富足的生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長治久安。
二、中國鄉鎮社會治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公共機構設置不科學,鄉鎮政府服務職能難以發揮
公共機構設置不科學,鄉鎮內設機構不合理,服務效率不高。鄉鎮政府是一級政權組織,依法治理本地區政治、經濟、文化和各項社會事務,是中國政權體系實現統一領導的客觀需要。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形勢的變化,一些行政職能權限相繼從鄉鎮體制中剝離,實行了垂直管理。但一些行政職能責任和義務卻沒有隨之剝離,使鄉鎮常常面臨有責無權、有事難管的窘境。鄉鎮職能正在被弱化,鄉鎮政府成了“有限的權力無限的責任”政府。鄉鎮內設機構遵循與上級機構、部門對等對口的設置模式,通常每個鄉鎮有15--30個“站、辦、所”,既有省、市、縣直機關向下延伸管轄的站辦所,又有歸鄉鎮政府管轄的站辦所。延伸的站辦所雖在鄉鎮,但人財物權仍由上級單位掌管,造成指揮調度不靈,責、權、利難以相互統一,機構運轉效率不高。缺少足夠的精力、人力、物力、財力投入為民服務、為民辦事。基層機構人員素質不高,存在“”問題,責任意識不強,大局觀念淡薄,宗旨和服務意識不強,服務效率低下,鄉鎮政府服務職能難以發揮。
(二)公共財政資源短缺,難以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根據“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原則,鄉鎮設置內設機構財政所。由于大多數鄉鎮不具備區域位置優勢,基礎設施條件落后,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導致鄉鎮財政資源極其有限。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和取消農業稅后,中央與地方存在“中央錢多地方錢少”的現象。鄉鎮政府財力不足,難以保障公共事業的發展。以上級轉移支付方式滿足公共產品的供給、分配帶有很大隨意性,出現跑“部”“錢”進現象,滋生權力尋租問題。財政收入逐級上移,責任逐級下移。“土財政體制”的存在,鄉鎮需上繳部分財稅供上級政府使用。鄉鎮自行承擔自身運轉所有經費,財政嚴重入不敷出。有些鄉鎮舉借大量債務,財政收不抵支,無力償債,“面臨破產的可能性”。財政供養人員未統籌安排,存在人情財政情況。涉及人民群眾最直接利益的人口計生、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環境、就業等項目支出,無財力安排。缺乏有效的財政財務監管,亂收亂支現象有時極為普遍。
(三)鄉鎮政府職能轉變滯后,嚴重阻礙農村經濟發展進程
鄉鎮體制不合理,權力和責任不對等,鄉鎮權力被縮小、職能被收縮,責任并未減少。“全能政府”的模式未根本轉變,部分鄉鎮工作還在靠傳統的行政體系和行政手段,工作上無所不包、無所不管,政事不分,村委會的自治權利被弱化,政社不分,村級職能政府化。考核鄉鎮政績指標體系不夠合理,導致鄉鎮由被迫玩“數字游戲”。考核機制存在缺陷,干部隊伍素質不高,鄉鎮干部的工作圍繞上級安排,難以圍繞農村工作。鄉鎮政府履行職能主要依靠行政推動,難以依法履行職責。公共服務職能薄弱,行政管理與命令難以有效滿足社會需要,制約農村經濟發展,激發新的社會矛盾,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鄉鎮干部觀念轉換不到位,缺乏組織資源和人力資源,工作自主性差,為民服務意識淡薄,農村公共產品不足,農村社會保障日益困難,農村文化教育缺乏,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增多,鄉鎮職能轉變緩慢,作用難以充分發揮,嚴重阻礙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