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賄的法律法規大全11篇

時間:2023-09-07 18: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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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我國金融機構發行的銀行卡包括借記卡和信用卡,借記卡是指發卡金融機構發行的沒有授信額度,持卡人須先存款才能使用的銀行卡;信用卡是指金融機構給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額度,持卡人在授信額度內先使用、后還款的銀行卡。豍信用卡是一種具有一定透支功能的、方便快捷的電子支付工具,在持卡人出現支付困難時,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可以幫助持卡人彌補一定程度內的現金流不足,因而受到越來越多的人的認可和喜歡。伴隨著信用卡這種新型支付方式在中國的走俏,用信用卡行賄的風氣也悄然興起。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了《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于受賄案件當中以銀行卡進行行賄犯罪數額如何認定的問題進行了規范,其中對于具備透支功能的銀行卡(即信用卡)如何認定受賄數額的規定引發了刑事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爭議。

《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該條文對于收受銀行卡犯罪數額認定只是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卻沒有能夠囊括司法實踐中收受具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卡的所有犯罪行為,這就導致在認定多種收受具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卡的受賄數額時,仍然無法找到權威的、統一的認定標準。受賄人收受具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卡受賄數額的認定應當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受賄人明知銀行卡具備透支功能而進行透支的

持卡人明知道銀行卡具備透支的功能而進行透支使用,就意味著持卡人使用了借銀行之錢進行提前消費的權力,同時也背負起了在銀行規定期限內還清欠款的義務。而如果持卡的受賄人明知道由行賄人承擔向銀行歸還透支金額的責任而仍然使用銀行卡進行透支,那么就可以認定受賄人雖然借用了銀行的錢卻沒有自己還款的打算,而是將向銀行還款的責任轉嫁給了行賄人。ii對于使用銀行卡進行透支的受賄人來說,他并沒有借款提前消費,而是收受賄賂進行現實消費。因此在受賄人明知銀行卡具備透支功能而進行透支使用,且由行賄人向銀行承擔還款責任的情況下,按照《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的規定將受賄人透支的金額計入受賄金額是合法而且合理的。

值得討論的是,有些受賄人在受賄之初,并不知道所收受的銀行卡具有透支功能,在使用了一段時間之后,才通過自行發現或者是通過行賄人告知才了解到所持有的銀行卡可以進行透支且由行賄人承擔還款責任,之后受賄人進行了透支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又是否能夠將受賄人透支的數額計入受賄數額呢?筆者認為受賄人知道銀行卡具備透支功能和由行賄人承擔還款責任的時間并不影響將透支數額計入受賄數額,只要是受賄人知曉上述兩項事實是發生于進行透支之前,那么就能夠推定受賄人具備了用行賄人之錢進行消費的故意,這種情況下通過透支所得到的金錢和直接接受行賄人給予的金錢并不存在實質性的差別。

另外,按照《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的規定,受賄人進行銀行卡透支,只有在行賄人承擔還款責任的情況下才可以將透支金額計入受賄數額。條文沒有對受賄人自己承擔透支還款責任的情況進行規定,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司法實踐中對于受賄人自己承擔透支還款責任的透支金額不能列入受賄金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使用銀行卡進行透支是銀行賦予資信良好的客戶的一種優惠性權益,而受賄人利用受賄所得的銀行卡進行透支使用因其上游受賄行為的違法性而不應當被認可和保護。也就是說受賄人借銀行之錢進行提前消費并不是一種享受銀行客戶待遇的合法行為,而是一種違法使用銀行錢款的違法行為,受賄人透支行為(雖然受賄人按時、足額的承擔了還款責任)為受賄人帶來了非法的財產性利益,在法律已經明確規定財產性利益也應當計入受賄數額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應當按照受賄人透支數額和時間計算貸款利息,將貸款利息計入受賄數額。

二、受賄人知道銀行卡具有透支功能而沒有進行透支的

受賄人知道收受的銀行卡具備透支功能之后并非一定會進行透支,在受賄人沒有進行實際透支的情況下究竟如何認定受賄數額呢?實踐中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由于包括《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內的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在未使用透支金額度情況下的數額認定規則,因此不能將透支額度數額計入受賄數額;另一種意見認為,收受具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卡的行為意味著同時接受了行賄人銀行卡內實際存款與透支額度,因此即便是受賄人沒有實際進行透支使用,仍然應當將透支額度計入受賄數額。

支持在受賄人明知道所收受銀行卡具備透支功能而沒有進行透支情況下仍將透支金額度計入受賄數額的人認為:《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明確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由此可見,《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出臺已經將“實際支付”確定為認定賄賂犯罪數額的唯一標準。

但是,筆者認為,“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是針對行賄人向受賄人支付的實際的財產性利益所做出的原則性規定,而從第七條對于財產利益的列舉我們不難看出,所謂的“財產性利益”都是具備一定的現實使用價值的,而銀行卡透支金額度作為一種金錢使用可能性并不能與條文中的“財產性利益”內涵相契合,因此也就不能依第七條為依據將受賄人明知銀行卡具有透支功能但沒有進行透支使用情況下的透支金額度計入受賄數額。在包括《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內的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在未使用透支金額度情況下的數額認定規則的前提下,受賄人明知收受的銀行卡具備透支功能但是沒有進行透支使用情況下,透支金額度不應當計入受賄數額。

三、受賄人不知道銀行卡具有透支功能的

在我國銀行卡作為一種電子支付方式還沒有為廣大社會公眾所深入了解和熟練使用;另外借記卡和信用卡統稱為銀行卡,而只有信用卡具備透支功能,這也為銀行卡持卡人判斷所持銀行卡是否具備透支功能帶來困難。因此有些受賄人在收受了銀行卡之后并不了解所持有的銀行卡具備透支的功能,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又如何計算受賄數額呢?

在受賄人不知道銀行卡具有透支功能的情況下,受賄人可能發生以下三種行為:一是因為不知道銀行卡具有透支功能,所以沒有進行透支使用;二是雖然不知道銀行卡具有透支功能,但是無意間進行了透支使用,比如不知道所持銀行卡具備透支功能的受賄人在購買貴重物品時,銀行卡內存款不足以支付,于是收款機自動在銀行卡透支金額度內劃取了所購物品貨款;三是受賄人不知道所收受的銀行卡具備透支功能,受賄人的家人、朋友或人使用銀行卡進行了透支使用。

篇(2)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商業賄賂是賄賂的一種形式,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經濟現象。在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競爭日漸激烈,由于市場機制不健全,拜金主義和“官本位”,“權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響和管理法規的滯后等原因,曾在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較長一段時間內幾乎絕跡的商業賄賂行為又重新出現和泛濫。

(一)商業賄賂的概念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對商業賄賂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即:“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回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該規定分為兩款,可以劃分出三層含義:第一款前段,即“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是對一般商業賄賂的禁止性規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是對商業賄賂的典型形態——回扣作出的專門規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規范折扣和傭金的,但其目的顯然是對商業賄賂與折扣、傭金的法律界限的劃分。

由此可知,商業賄賂就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以獲得交易機會或有利于交易條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回扣是商業賄賂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

(二)商業賄賂的相關法律特征

1.商業賄賂行為是行為人主觀上出自故意,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客觀上通過秘密的方式向個人或單位支付財物的行為,其所支付的金額款項通常以偽造財務會計帳冊等非法形式進行掩蓋,具有隱蔽性。

2.商業賄賂行為具有違法性。該行為是在帳外暗中進行,帳外即不入正規的財務報表,暗中即在合同,發票中不明確表示,最后進入個人腰包或者單位小金庫。它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財務、會計、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3.商業賄賂行為大都發生競爭激烈的行業,如大宗買賣房地產等,借此對交易行為施加不正當影響,使自己在競爭中居于優勢地位,擊敗競爭對手,促成交易。

(三)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要件

商業賄賂行為有其自身的構成要件,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須符合下列條件:

1.商業賄賂的主體方面:商業賄賂的主體有三類:即行賄人和受賄人以及與交易行為密切相關的其他人。

2.商業賄賂的主觀方面:商業賄賂行為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行賄、受賄和介紹賄賂的經營者或其他主體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

3.商業賄賂的客體方面:商業賄賂行為的客體是進行正常競爭的交易活動。商業賄賂行為所侵犯的具體社會關系,即是市場經濟中的競爭交易。

4.商業賄賂的客觀方面:受賄人只要收受賄賂,受賄就成立,已經構成主觀故意。行賄交付或提供賄賂的時間,不論是受賄人為行為人謀取交易機會和條件在前或在后,不影響行賄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對人行賄,不論行賄的目的是否達到都是行賄行為。

二、商業賄賂的危害

商業賄賂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商業賄賂從根本上背離了平等、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原則,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二是商業賄賂破壞了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為假冒偽劣產品大開方便之門;三是商業賄賂特別是醫院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中的賄賂行為對社會保障體系構成嚴重沖擊;四是商業賄賂已成為滋生經濟犯罪、加劇腐敗的溫床。

在筆者看來,商業受賄之所以成為各國法律嚴密規制和重拳防治的對象,關鍵在于其從根本上動搖了市場經濟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商業信用。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建立的時間較短,信用基礎十分薄弱,加之信用制度不健全,當發達國家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推進而紛紛進入“信用經濟時代”時,信用嚴重缺失的狀況在我國卻發展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對于商業信用和市場競爭法則的破壞,才是商業受賄行為所直接侵害的法益,也是商業受賄罪的社會危害實質所在。

三、商業賄賂犯罪的原因

商業賄賂的存在和盛行與中國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有關。在這個社會里,人們做事情首先想到的是關系。在一般民眾看來,規則是由人制定出來的,也是由人來執行的。比如醫院禁止醫生收受病人“紅包”,但這往往禁而不止。病人生病住院,需要手術,病人的親屬就會急于與醫生搭上某種關系,托熟人“稍個話”,送上個紅包,心里就踏實了。如果醫生不收下紅包,就會被人認為比較怪或者醫療時不會盡心盡責。可見,熟人社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商業交易的進行與完成過度依賴人情關系,而不是出于對市場契約的信賴與遵守。隨著社會交往的日益復雜,昔日基于地緣、親緣上的人情關系又不得不借助行賄等手段來維持,也就是說,在脫胎于熟人社會的商業規則中,商業賄賂是市場生存必不可少的法寶。

商業賄賂受到來自計劃經濟時代的商業規則殘余的影響,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度中,政府機關還掌握著多余的資源配置權,許多可以由市場來配置的資源,仍然要看權力者的眼色行事,因此通過向權力者行賄獲取市場收益,就成了某些企業心照不宣的生財之道,這種商業賄賂的本質仍是以人情關系替代公共契約。中國社會正經歷著巨大變革,尚未完全實現由市場競爭來分配社會資源,于是賄賂往往成為經營者取得資源的重要手段。各種經營活動的各個層面上,均有產生商業賄賂的跡象。

一般情況下,在市場經濟中,買賣雙方出于公平地位,自愿達成合意,否則各自散去,不會有一方曲意迎合另一方的行為,自然也就沒有了商業賄賂,所以商業賄賂發生的根源之一在于交易雙方市場地位差異懸殊。在中國,這種懸殊的地位源于兩個方面,其一,整體市場準入開放制度建設不足,導致部分產業領域存在行政背景下的競爭缺失;其二,對于一些競爭充分的產業,經過商業競爭磨合,一些產業內具備壟斷地位的強勢企業開始顯現,這類企業雖然具備不同的發展特征,但是其共同之處就是在于具備一定的行業壟斷地位。無論西方還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已經證實,只要處于壟斷地位的企業能夠不受規制,市場正常交易和發展就必受其影響。這也正是商業賄賂行為成為全球經濟發展難題的原因之一。

四、治理商業賄賂的對策

治理商業賄賂,需要從健全法律法規,完善體制機制,規范監督管理和深化體制改革等多方面進行綜合治理。

(一)加強宣傳教育,營造清廉、誠信的氛圍,使人“不愿為”

要把反對商業賄賂納入廉政文化建設,在公益廣告、“廉政墻”、廉政文化“一條街”上,增加關于治理商業賄賂的宣傳內容,營造“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的商業文化和社會氛圍。支持、引導新聞媒體對商業賄賂進行輿論監督,加強對國家公務人員的法律、紀律、職業道德教育,運用已查辦的商業賄賂案件,開展警示教育活動,營造濃厚的反對商業賄賂的輿論氛圍。

(二)健全和完善治理商業賄賂的制度和法規,使人“不盲為”

一是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盡快出臺適合我國國情的誠信法規體系,以及科學的商業信用評價體系,使商業誠信法制化、規范化。二是建立和完善會計制度,防止做假賬;健全金融監管制度,加強票據管理,減少現金交易。三是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機制,保證商業賄賂行為能夠得到法律的懲治。適時制定反商業賄賂法規,為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通過健全和完善治理商業賄賂的制度和法規,把全社會的商業經營活動納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三)部門聯動,嚴肅查處商業賄賂案件,使人“不敢為”

篇(3)

工程招投標是參與市場競爭最直接的手段,很多工程項目的承包都是通過招投標完成的。因此,為提高經濟效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人的合法權益,要以立法的形式的進行支持和保護。由于我國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對相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還需完善和發展,并在政府的指導下對社會資源進行合理配置。

1 招投標的概述

招標作為一種特殊的交易方式,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貨物、工程或者服務采購的條件,通過邀請多位投標人參與投標,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招投標一般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五個過程,一般被人稱為招標過程。招標是指擬定以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物資或者進行建設工程項目發包過程的第一步,決定著招標的競爭程度,防止不正當的交易。招標主要形式分為兩種: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又稱為競爭性招標,是指招標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投標人進行投標。比如可以在報刊或互聯網等媒體中介上刊登招標公告,吸引眾多企業進行投標競爭,并擇優選用。而邀請招標,也叫有限競爭性招標或者選擇性招標,是指由招標人選擇一定數目的企業,向他們發投標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

2 招投標機構的概述

一般情況下,招投標活動具有臨時性,招投標的企業在招投標活動的進行中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他們屬于不同的領域,而且也不利于相關的監督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因此設立了招投標機構,讓這些專門的機構承擔企業的招投標行為。

招標機構是為了適應建筑市場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產生的,是依法設立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中介服務型企業。招投標機構要依法取得營業資格,在遵守市場經濟規律的前提下合理運轉,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并接受市場的監督。招投標機構的主要工作是組織和參與投標活動,為委托人編寫相關的招標文件,使其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好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并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具有專業性強、工作效率高等優點。

3 工程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1 招投標機構不夠規范。由于我國的招投標工作開始的比較晚,發展時間較短,關于招投標機構的一些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企業沒有統一的制度標準作為參照,人員的績效考核制度和監督制度不健全,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和道德素養參差不齊,從而導致了招投標機構的發展處于無序的狀態,嚴重影響了招投標工作的順利進展。目前社會各界對于招投標機構的認識還不全面,招投標機構憑借其專業的知識和熟練的工作技能,可以幫助委托方提高招標投標的質量、覆蓋范圍以及增加投資效益等,然而相關的建設行政部門和招投標的管理部門對于招投標的機構宣傳力度不大,沒有充分發揮好媒體的宣傳作用。招投標機構是獨立的中介組織,具有獨立性,可以保證招投標工作的公正、公平。但是目前我國大多數的招投標機構還是半官方機構,這就導致了一些招投標關系的產生,沒有按照市場規則來進行,而是被強制實施產生的,這樣下去將嚴重影響市場秩序的健康運行,不利于招投標機構獨立客觀的開展業務,同時也影響了社會各界對招投標機構的正確認識。

3.2 招投標工作中的違法經營。由于建筑工程需要的資金量大,而且盈利可觀,所以也加劇了工程招投標工作中存在大量的行賄受賄案件,一些投標企業為了能夠順利中標,向招標機構行賄,在執法不嚴的情況下,招標機構暗自受賄,這種靠行賄受賄完成的招投標工作,使工程的投資方占據了主動權,促成了不公平的交易,嚴重損害了委托方的利益,不利于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導致不良社會風氣蔓延。我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政府起著宏觀調配的作用,同時政府在工程的招投標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政府投資工程中是工程的主體同時也是工程的監督者,在工程招投標的關系中,他處于中間位置,既是納銳人的人,同時又是承包商和招標機構和評標專家的委托人。政府的多重身份,以及不規范的行為導致了我國招投標領域中出現很多因為腐敗造成違法犯罪的現象。

4 解決工程招投標工作問題的措施

4.1 招投標機構要加強自身的建設。招投標機構要想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就要加強自身建設。其中包括加強自身的專業技能、服務水平以及人員素養的提高。首先,工作人員要對招投標業務有全面系統的了解,掌握招標程序的各個環節,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財務結算制度,并嚴格按照相關的制度標準規范行事;其次,要加強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人員的綜合素質,不僅要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還要注重道德文化以及禮貌禮節等,提高人員的服務意識,參與項目招投標工作的所有人員要有保密意識,使招投標工作能夠按照相關程序和規定公平、公正的進行,努力為公司樹立良好的形象,從而建立良好的口碑。

4.2 充分發揮政府在招投標工作中的管理和監督職能。政府在招投標中的職能主要由兩部分組成。首先,政府以業主的身份進行市場經濟的參與,遵循市場經濟規則和競爭機制,以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最大化為目標,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和獲取利益的機會。其次,政府作為市場經濟的管理者和監督者,通過治理市場秩序,保證市場健康有序的運行,堅持依法治國、違法必究的原則,對于違法亂紀的、不按照市場規則操作的行為進行直接或間接的控制和管理。

政府要加強完善招投標機構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機構有法可依,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政府對招投標工作的全過程進行全面監督,其中包括對招投標機構的營業資格進行審查,對工作內容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檢查,并對完成招投標任務、簽訂合同后的工程進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保證招投標工作的健康有序進行。

5 結語

隨著建筑市場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發展,招投標機構逐漸產生和發展,通過幫助委托方設計高質量的招標文件,有效的提高了招標的工作效率,為承包方節約了建設投資,促進工程項目的順利開展。雖然目前有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機構自身的管理制度還不完善,但是隨著政府職能的加強,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會迎刃而解。

參考文獻

[1] 楊光華.工程招投標工作中存在問題及建議措施[J].科技創業家,2013(15).

篇(4)

1.招投標的問題:由于全國各地的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數量愈來愈多,而這些建設項目需要對于施工單位進行資質的審核,只有那些經過國家相關部門審批通過的,具有合法資質的單位才可以獲得“準入”的資格,進而完成交通工程項目的建造。但是,由于交通工程項目確實是一塊誘人的“蛋糕”,于是在工程的招投標階段,就存在著腐敗的問題。這些具備資質的單位就利用各種關系與手段,對工程的負責人行賄。利用不透明的規則中標,又或者不公開競標,直接獲取“準入”機會。這些存在于招投標活動中的暗場現象,這些資質不夠或是根本不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進入工程的建設后,為以后的安全建設留下了不小的隱患。

2.拖欠工程款問題:由于我國的交通建設市場環境不甚規范,實踐當中存在著一些業主為了展開不正當競爭,或由于交通建設項目資金未能及時到位等原因,造成許多建設人員的工資被長期拖欠。而這些利益受害者,由于缺乏相當的維權意識和法律觀念,一直未能通過訴訟等合法手段及時有效的解決拖欠款項的問題。

3.交通工程監督及安全問題:由于交通工程建設的特點決定,相關交通工程行業政府主管部門必須對交通工程建設投資的合理性與效率性進行有力的監督管理。但我國目前的交通工程監督管理的現狀卻不容樂觀。雖然,各地各部門已意識到交通工程監督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工程監管的貫徹不力,執法存在偏私等原因,交通工程項目引起了如重大安全事故、建材市場的不正當競爭等問題。

4.征地拆遷的問題:交通狀況的改善,有時不得不以犧牲一部分人民群眾的利益為前提。其中就包括了征地拆遷的問題。由此可見,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民眾維權意識日益覺悟的大背景下,做好各項交通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已成為關乎一項交通工程成敗與否的關鍵。

5.環境保護問題:在交通工程建設過程中勢必會對自然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如造成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生物多樣性減少以及歷史遺跡的破壞等問題。因此,交通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應貫穿整個項目周期。在此期間,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二、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不足

如前文筆者所列舉的各種問題的存在,反觀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的現狀,卻不無問題。以上各個問題,或是交通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都存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漏洞等問題。而這些問題之所以尚未得到解決,法律規范的不足正是原因之一,也是執法不力的源頭所在,因此研究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存在的不足,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我國有關于交通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整體上呈現出數量多,結構雜,規范舊的特點。按效力等級劃分為法律與法規兩個等級。其中,法律已涉及工程建設的招投標直至建設完工后的環境保護的階段。

在較為詳細地列舉了我國立法方面的現狀情況之后,筆者擬通過發現這些法律法規背后所存在的問題,以指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今后的完善的方向與價值所在。

首先,部分法律適用上有難度。例如,2001年11月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當前解決房屋拆遷糾紛最高層次的依據,然而可惜的是該條例較為籠統,不能適應當前的形勢,難以規范全國各地所有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和補償形式,增加了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難度。這就使得在交通工程建設當中的征地拆遷的問題的特殊性被大打折扣。因此,這一條例在交通建設問題的適用性上存在難度。

其次,部分法律針對性有待商榷。在有關于交通工程造價監督的問題上,國家交通行業部門卻沒有系統的規定,而交通工程造價的監督問題往往會存在官員腐敗、工程質量瑕疵等問題的存在。因此,建議相關的交通部門針對特定的交通建設項目的造價問題,考慮各個地方的實際經濟狀況,結合地域優勢與特定需求,建立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從而真正的解決實際問題,與時俱進,增強法律規范的針對性。

最后,法律法規存在漏洞和缺陷。其一,一些問題缺乏統一的標準。另外,也缺乏統一的現場安全檢查的評判標準、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細則、安全執法行為規范等,這也使安全監管工作難以得到有效開展。最后,法律法規運行狀況有待規范。對于上述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完善建議。

1.充分考慮到交通工程建設的特殊性,制定針對于交通建設的法律制度。必要時,可以學習美國的方法,通過召開聽證會等途徑,及時了解民眾的意愿,并且反映到法律法規的制定上,以便于解決特殊的問題。而且,可以為每個法案劃定實施的周期,以彌補法律的漏洞與不足。

篇(5)

這種現象正是在我國反腐敗斗爭進行到今日,賄賂犯罪在方式手段上的一種變形、變異。現實社會有的,網絡領域也常常有。與傳統賄賂方式相比,利用網絡金融的便利,利用春節傳統喜慶的機會,定向發送或接受紅包,似乎更加隱蔽,更具人情味,更易于接受。

如何識別、甄別,如何監管、預防,如何規制、規范已經出現或將要出現的問題,需要網絡法律體系的跟進與健全,需要與現實社會同步。

為此,記者就網絡電子紅包涉賄賂犯罪,分別從其形態性質、罪數分析、程序證據認定、犯罪預防,以及網絡法律規范等角度,約請4位專家學者對此進行拆解、點撥,以期達到認識趨同,有力打擊利用網絡金融犯罪,凈化網絡環境。

電子紅包的冷思考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永生

首先,網絡紅包除了廣告和娛樂的功能,行為人如果有謀取或期待不正當利益的犯意,利用網絡相對隱秘的環境條件,發送、接收紅包,行為人可能構成行賄罪、受賄罪和商業賄賂罪。

其次,行為人如果是定向地、針對特定人發送大額網絡紅包(刑法規定受賄數額起點標準是5000元),且綁定了銀行卡,則可即時轉賬或提現而完成受賄過程。

與傳統的賄賂方式相比,發送網絡紅包有一定的娛樂性,似乎更加“安全”,更有人情味,相對人更可能坦然收受。

再次,網絡犯罪的認定已不是難題。當事人在網絡中進行操作,留下的電子證據,有助于偵查和檢察機關的留存和甄別。

最后,在網絡金融發展的今天,一些人以為用這種方式進行賄賂,會優越于傳統賄賂方式,會起到規避法律的目的而逃避刑事懲罰,同樣是愚蠢的。

電子紅包涉嫌賄賂犯罪的證據和證明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祁建建

2015年羊年電子紅包的紅火引起大眾和媒體的關注和爭論。現實中,凡是能夠進行財產轉移的方法,都可能成為賄賂犯罪的手段。2004年由湖南長沙某銀行開發的電子紅包,最高限額為5000元,這一數額正是受賄罪的起刑點。對此,筆者就證據與證明問題,將其與傳統的賄賂手段做一比較分析。

證明難度相對減輕。傳統賄賂手段復雜多變,具備反偵查能力的人可以操作得相對隱秘。比如一對一送現金的賄賂行為,如果沒有做到當場人贓俱獲,即使在事后有行賄人與受賄人雙方的口供,依然會受口供穩定性甚至翻供的挑戰。又如將高價值資產做低價值評估、低價格處分,以買賣或者轉讓合同的合法形式掩蓋賄賂目的。可見,傳統賄賂手段的證明難度大。

有關電子紅包的證據材料在證據種類上屬于電子數據、書證等。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電子數據范圍涵蓋了收發電子紅包可能涉及的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手機短信、電子簽名等網絡證據材料。此外,銀行交易記錄可作為證明電子紅包的書證。

利用電子紅包收受賄賂的行為比起使用現金等傳統賄賂手段而言,可提供更多的證據材料來源。首先,紅包收發人的真實身份容易確定。收發紅包的前提是在線支付賬號與線下銀行賬戶之間相互關聯,并可進行資金轉賬。如微信錢包、支付寶、財付通等均須關聯銀行賬戶,銀行賬戶及其開戶人較容易鎖定。其次,有較為確實的相應證據來證明資金往來。紅包的數額、收發時間在相應軟件如微信、淘寶、財付通等有記錄,在網絡服務商的服務器也有數據備份,銀行也有往來交易的明細記錄。再次,收發雙方若就電子紅包的意圖、目的等有網絡聊天或者短信往來,更容易留下關于賄賂犯意的電子數據類證據。

防范電子紅包成為腐敗新溫床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李昌林

當前,要防范電子紅包、微信紅包等成為腐敗的溫床,需要三管齊下。

1.握有公權力的人應當規范自己及親屬的行為。除了親屬之間派送和收受紅包外,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其他任何人的紅包。

2.金融業、網絡運營商以及支付寶、財付通、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工具運營商、使用電子支付平臺的各界都應當加強自律,不能把為腐敗提供便利視為商機,不能把電子支付平臺作為新的行賄途徑。

3.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加強對電子紅包的管控和查處力度。重點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親屬派送和收受電子紅包情況的管控。除了查處利用電子支付平臺行賄者外,對于利用電子支付平臺為行賄提供便利的,也應當將其作為行賄的同盟給予懲處。只有打早、打小,才不至于使電子紅包成為新的腐敗方式。

微信紅包離賄賂有多遠

國家法官學院刑事審判教研部主任、教授 袁登明

微信紅包屬于網絡金融,是新媒體時代的一種金融創新,自其誕生至今,足以顯現出移動支付和互聯網金融的龐大市場和生命力。微信紅包包裹的是實打實的人民幣,收受紅包者不僅可以通過綁定的銀行卡轉賬提現,甚至可直接用紅包里的金額進行充話費、網上購物。微信派發紅包的形式共有兩種:既可以是一對多的“拼手氣群紅包”,也可以進行一對一的定向定額發送紅包。前者針對的是不特定多人,是一種具有隨機性、趣味性的網絡游戲活動;后者則是將一定的金額發給指定的人,若“指定的人”為法律意義上具有特定身份、職權的人,則發收紅包的行為難以避免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的嫌疑。不論是具有明確目的指向的權錢交易還是類似于感情投資的利益輸送,均符合法律意義上的賄賂行為之基本要件,至于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賄賂犯罪,只不過是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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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責主體不當。審計問責制應該是一套完整的責任體系, 而不僅僅局限于行政部門內部的上下級之間。從理論上講, 問責主體應該是人民群眾或者獨立第三方;從實施角度看, 問責主體應該包括行政主管部門、紀檢部門和司法部門等。而從目前情況來看, 在一些“官員問責”案件中,多是上級對下級的問責,要求下級主動辭職、引咎辭職或被開除公職。如果問責制僅僅是上級追究下級的責任,那么在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就很難保證問責結果的公正性。在現行審計體制下,國家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和問責主體,而審計對象又基本與其是平級單位,使得審計機關查出的問題處理手法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難以保證審計問責的力度和深度。

(二)客體權責不清。主要表現是政府公務員、工作人員職位分類制度不完善、不科學,權力和責任不對等,尤其是責任主體不明確, 責任歸屬不清晰。行政官員具體承擔什么責任,是領導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還是其他責任, 到現在也還是粗線條的。這給問責制的責任界定帶來極大的“模糊性”,也成為相關責任人開拓罪責的借口。

(三)問責范圍太窄。目前,問責范圍還僅僅局限在“貪污、行賄受賄和違規資金運用”層面,不曾涉及“瀆職、重大決策失誤、監督不力”等領域。也就是說, 問責面還非常窄,甚至于部分地方行政權力實際上處于無風險運行狀態,這就使得相當多的行政官員抱著“無過便是功”的心態,嚴重影響了受托責任的執行效率。從某種意義來講,從對執行環節的問責到對決策環節、監督環節的問責延伸,已經成為完善國家審計問責制的一個迫切需要。

(四)問責程序不規范。從2003 年下半年開始,長沙、南京、廣州等十幾個地方政府出臺了專門的行政問責的規章,如《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行政過錯追究暫行辦法》等,但它們屬于地方性的政府規章,法律效力不高,問責程序也并未完全規范,使問責帶有太多的不確定性。

(五)問責依據缺乏剛性。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問責制法律,僅有一些追究責任的條款散見于各種相關的法規、規章和文件之中,但它不是關于問責制的單行法律。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依據,國家審計問責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嚴重不足。

二、政府審計問責制度的完善路徑

(一)審計問責主體的規范。國家審計問責主體是國家審計問責行為的實施者。也就是究竟應該由誰來履行“審計問責”這一權利?我們認為目前我國的審計問責主體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規范:

1、擴大問責主體。將審計問責的主體擴大到行政主管部門、紀檢部門、司法部門以及社會公眾,使其均可成為問責的主體,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司法監督和新聞監督的綜合實力,將同體問責與異體問責相結合,形成問責的“合力”,推動問責制的科學、規范、高效運行。對于具體應該由誰問責,應該根據審計結果的嚴重程度區別對待,可以參照審計意見的類型和違規資金的比重來確定:以政府部門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為例,不嚴重的,交上級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不太嚴重的,交紀檢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處理;嚴重的,交司法部門處理。

2、充分發揮異體問責的作用。從廣義上看,問責制度包含法律、黨紀、行政等各方面的責任追究;從狹義上講,它也是連接黨紀政紀處分與組織調整之間的有效措施。因此,也只有紀檢監察機關和人大能夠擔負這樣的專門責任追究任務,綜合運用教育、預防、監督并重的手段,從而實現績效的最大化。

3、形成多元問責主體的協調互動。建立一個以“審計機關”為主要問責主體,由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問責(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擴展到輿論問責(包括以媒體為主體的全民問責)為輔助主體的多元問責主體的“大問責”,各個部分之間是協調的、互動的,形成一種多元、多層級的審計問責體系 ,審計機關處于問責體系的中心,審計機關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向政府和人大報告,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可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超出審計機關處理處罰權的,不嚴重的交上級主管部門處理;不太嚴重的,交紀檢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處理;對于重大問題,應由人大行使相關的調查權和任免權,觸犯法律的應移交司法部門。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沒有處理處罰權,主要是通過信息披露和制造輿論來引起相關權力部門的注意,促使問題的解決和公共意志的實現。從近幾年我國審計信息公開后引發的社會反響來看,輿論在推動政府干部問責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審計問責客體權責的界定。國家審計問責客體,是指國家審計問責應當指向的單位及個人,它是國家審計機關直接作用的對象。問責客體要解決“向誰問責”的問題,主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相關責任人的確定。可以根據相關責任的不同,將問責的對象確定為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在確定相關責任人時,必須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明確各個負責人的分工。這是進行審計問責時區分相關責任的首要前提。現在許多地方黨政交叉任職情況十分普遍,分工不明確,職能不清晰,出了問題究竟誰負責,誰也說不清楚。因此,必須在明確政府官員分工的同時,公布黨委各負責人的具體分工,并接受與行政官員同樣的問責和追究。(2)正副職之間的責任劃分。《》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也就是說,如果集體的決定正確,只是某個委員執行錯誤,就可單“問”該委員的“責”。可是,如果集體的決定本身就是錯誤的,按照現有的規章就很難確定應該如何問責。至于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其它相關法律,實行的是首長負責制。可見,副職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以及承擔多大責任,也是亟需健全的機制之一。(3)不同層級官員之間的責任劃分。一個地方出現了該問責的事,那么這種責任應該波及到哪一個層級,應該有一個相對的劃分標準,這也是問責制體系亟需明確的一個基本標準。

2、相關責任人責任承擔的具體劃分。對于各責任人應該承擔何種責任,可以頒布專門的《行政事故責任認定辦法》,詳細規定對于什么行政事件需要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從而作為經濟責任鑒定中心的鑒定依據。不同的責任人(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連帶責任人)所承擔的責任種類和大小也應該不同。對于責任大小,可以借鑒相關法律責任的分類,劃分為三大類:(1)行政責任,包括誡勉、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停職反省、勸其辭職、引咎辭職等;(2)民事責任,包括罰款、民事賠償等;(3)刑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由于違法的具體情況不同,適用不同檔次的處罰類型,有關內容可以參見《刑法》和其它規定。

(三)審計問責范圍的規范。國家審計問責的范圍可以確定為以下幾個方面:(1)效能低下,執行不力,包括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務以及不履行或者未認真履行職責的;(2)責任意識淡薄,包括拖延、推諉、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等;(3)違反法定程序,盲目決策,包括隨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或造成國有資產浪費或資產流失的,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等;(4)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嚴、監督不力,包括機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工作態度生硬等;(5)在商務活動中損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包括在招商引資活動中不講誠信,在政府采購中不進行招標或不按規定招標等;(6)貪污、挪用公款;(7)行賄、受賄;(8)縱容或者包庇下屬違法、違紀行為。

(四)審計問責程序的規范。問責程序即采取何種方法和步驟向政府問責。要完善政府審計問責制,關鍵是要建立起一整套統一實施、規范明確、便于操作的問責程序,以提高問責的效能。具體實施上應包括以下方面:(1)問責的啟動。審計機關首先行使檢查權,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展開問責,或者移交給行政主管部門、司法部門或人大實施問責。問責主體只能對由其任免或管轄的問責對象啟動問責,不能超出職權啟動問責。(2)對問責對象的調查。問責主體在問責啟動后,可以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問責對象的問責事項開展調查,調查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辯,調查結束后應將調查結論書面告知問責對象本人和所在單位。(3)對問責對象的處理。問責主體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根據調查結果,對有可問責情形的,根據不同情況實施不同的問責方式,并告知對方復核復議申請權及期限。(4)問責決定的復核復議。問責對象不服問責決定并在規定時間內提請復核復議的,問責主體應自己或責令原調查機關或另行指令調查機關進行復核復查,在合理時間內做出復核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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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偵查終結時對張某行賄行為的認定出現了分歧意見,歸納起來有兩種:一種意見認為該案應認定為單位行賄罪,另外一種意見認為該案應認定為行賄罪。

持第一種意見的人認為:張某盡管在2007年5以后擔任某置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其實際上還是以個人名義在承攬、實施相關工程,應認定為其個人行為,某置業有限公司只不過是其實現個人不正當利益的工具而已,故該案應認定為行賄罪。而持第二種意見的人認為:張某是某置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占該公司幾乎全部的股份,其個人意志就代表了公司意志,在公司成立后其所從事謀取不正當利益過程中而給予相關國家工作人員錢財應當是單位行為,故該案應認定為單位行賄罪。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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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也不斷完善起來,而建筑工程的發展在國民經濟中占據非常重要的位置,并成了非常重要的支柱產業。隨著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法律法規的制定、加強及完善為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國建筑業轉入市場機制以后,與建筑活動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與完善,為我們國家建筑行業的法制建設創造了一個全新局面。在新世紀里,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后,我們將面臨更多新的機遇與挑戰,因此,我們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法規來規范建筑市場中的各種行為。

一、概述

建設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指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統稱。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它包括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及其相關的民事關系。建設法規是以市場經濟中建設活動產生的社會關系為基礎,規范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活動的監管、市場主體之間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其所涉及的行業包括城市建設、鄉村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調整企業的資質管理、經營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場管理等活動及其社會關系。《建筑法》對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制、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等內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在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如此迅猛時期,建筑行業已成為了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不僅有利于我國社會經濟建設,還在人們日常生活和生產當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法規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作用

(一)建筑法律法規能夠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

與建筑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出臺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了對建筑工程活動的監管力度。如《招標投標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在法律制度的軌道上,進入到了一個更加規范、更加公平競爭的嶄新局面。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將競爭機制引入交易過程中,減少或杜絕了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在工程資金的使用上更加節省、合理,最為關鍵的是,關于招投標的相關法規的出臺,更好地保證了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此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加強了市場準入管理,對于建筑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建筑許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法律法規中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許可的規定,對沒有達到要求的建筑企業嚴格依法清理,禁止參與到建筑活動中,同時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和管理。通過建筑法律法規,不僅使建筑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素質得到了整體提升,也有效地減少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現,為建筑市場健康、有序地進行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二)建筑法律法規能夠規范、指導、保護建筑行為。

人是社會人,人在社會中的每一種行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在合法范圍內,我們做出的行為才會被國家承認,從而得到國家的保護。建筑活動作為社會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為同樣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范。《建筑法》的頒布與實施,使我們國家的建筑行業步入了依法治業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對某些建筑行為進行了命令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正是有了這些法律的規定,參與建筑活動的主體才更加明確自己必須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為的范圍,從而接受相關法律的指導與規范。而建筑法律不僅僅能指導規范建筑行為,它也為合法的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對不合法的建筑行為進行處罰。這些都對我們建筑業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國民。

(三)建筑法律法規可以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產活動具有人員流動、產品固定等特點,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較多,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提高歐諾個城質量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法三條例”,即《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各建筑主體在建筑工程中的質量責任,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工程質量與工程安全加強檢查與巡視,發現問題不放過,及時上報、處理。在法律法規的實施下,大家對工程的安全與質量問題越來越重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設不斷加大力度,對安全檢查不斷強化,全國的建筑安全與質量水平不斷提高。

(四)用法律手段規范監理市場

要明確監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標準。一是應該在建設崗位上工作,二是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并獲得資格,三是應該經過注冊并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資質,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還規定,監理單位必須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從事監理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明確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對建立在各階段的工作依據和內容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包括立項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招標階段、材料物資采購階段、施工階段以及合同管理階段,監理工程師都有著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設單位在工程中必須聘請監理工程師,這是對監理工程師重要性的肯定,同時也是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另一方面,監理工程師應該提高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

(五)用法律手段來保護個人身安全

在建筑行業中,在建筑工地中,受傷的事情在所難免,一旦發生嚴重的意外事件,威脅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決這件事情,而比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據建筑法的規定來進行申述、辯訴,從而維護自身利益。這樣有關部門就可以視情節的輕重,來給予受害方一定賠償或給予賠償方一定的處罰。

三、結束語

總之,隨著全球一體化經濟的加快和加深、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我國的建筑法律法規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體系,為我們的建筑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盡管如此,建筑法規在實際工程的實施中,仍然有很多的問題,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建筑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為我國建筑業的發展與前進提供更加強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礎與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周景波,錢美忠,建筑法規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科技風》2011.17.

[2]劉劍,淺談建筑工程法規體系,《黑龍江科技信息》,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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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13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76

1.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的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關于高職院校頂崗實習的相關法律文件還比較匱乏,國家只是提倡建議高職院校廣泛采取頂崗實習作為實踐教學的一種重要手段,但是這些文件總體來說對于頂崗實習的學生約束性太弱,原則性有余而操作性不強。因為本身告知院校學生并未真正畢業,他們的他們的身份不是勞動者,而是在校大學生,我國《勞動法》保護的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頂崗實習的在校大學生來說存在著盲區,這是頂崗實習的學生面臨的最大最大的法律風險。一般來說高職院校應該出面同接收頂崗實習的單位的去協商簽訂頂崗實習協議,該頂崗實習協議是學校、用人單位、學生三方之間的憑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極少有學生可以得到由學校聯系的頂崗實習單位,很多都是自己聯系的,學生為了珍惜來之不易的的機會一般也不會主動提出和實習單位簽訂頂崗實習相關協議。如果缺少協議,頂崗實習的學生和受接待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無法得到確認,一旦學生和用人單位發生沖突學生往往陷入到被動局面,其合法權益很有可能遭到侵害。

2.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法律L險的原因

實習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感。企業在追求利潤本身是可以理解的,這是企業的基本屬性,但是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但是目前很多頂崗實習單位缺乏起碼的社會責任感,很多用人單位將頂崗實習的學生當成了廉價、甚至是免費的勞動力,頂桿實習學生成了被企業剝削壓榨的對象,頂崗實習單位的這種缺乏社會責任感的行為失去的不僅是企業的誠信,玷污了企業的形象,而且是違反法律公平正義性的。

有關于在校學生頂崗實習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目前我國在校大學生學生頂崗實習在法律生還有盲區,我國《勞動法》目前尚無專門針對在校大學生頂崗實習的相關規定,更何況用人單位不會與頂崗實習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就不受《勞動法》的約束,國家目前對于頂崗實習學生的相關保護規定也太少,這就導致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于法無據、無章可循,這使得維護學生權益的難度加大。

近幾年我國大學生緊張的就業行賄使得學生倍加珍惜來之不易的工作機會,所以即便是權益被侵犯學生輕易也不敢去維權,生怕丟掉了工作,再加上現在我國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保障,頂崗實習的學生的權益即便遭到侵害也沒有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學生想維權苦于無據可依,而且很多學生也缺乏應有的法律常識,自身的權益是否遭到侵害,遭到侵害了也不知道該怎么辦,這是高職院校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合法權益易遭到侵害的主觀原因。

3.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法律風險的防范

(1)國家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頂崗實習相關法律法規。為了保障頂崗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國家立法機關、教育部、人社部應該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解決當前學生頂崗實習的相關法律法規匱乏的難題。針對我國現行《勞動法》所存在的法律真空問題,各方應該盡快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使定崗學生在實習期間如果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有法可依,為解決用人單位和學生之間的矛盾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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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已有一二十年了,這是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內在需求,也是規范政府行為、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舉措。但由于目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夠完善,關于這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導致了尋租行為時有發生。只有正確地認識尋租現象及它存在的原因,才能找出相應對策防止尋租和腐敗行為的發生。

一、政府采購和尋租行為的相關概念

(一)尋租的內涵

租即租金,也就是利潤、利益、好處等。尋租就是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在完全市場經濟下,不存在政府干預等障礙,市場可以自發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經濟大到帕累托最優。在此種情況下不存在尋租行為。然而目前市場還是不完全的,資源也就不能實現最優配置,只有通過政府來協調配置。于是追逐利益的人就開始尋租。尋租行為總是使政府的決策或運作受利益集團或個人的擺布,這些行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但不合理,往往成為腐敗和社會不公、社會動亂之源。

(二)政府采購的含義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它不僅是指具體的采購過程,而是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采購管理的制度,是一種政府行為。

二、政府采購中尋租行為的產生及其表現

政府采購行為從管理到采購執行、付款、驗收使用整個過程,涉及四方面的利益,即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政府采購中心、計算中心和物品使用單位。現代政府采購制度通過購買、付款、驗收使用的三者分離,構成相互牽制的機制,可以保證采購行為的公開、公正、公平和高效,杜絕不良行為的產生。但由于執行過程中由于管理水平的落后以及某些人為原因,存在一些不容忽視和亟待解決的問題,從而導致尋租行為的產生。

政府采購中尋租的形式和途徑多種多樣,比較典型的是某公司向最終拍板的委員會中個別成員行賄,使自己公司中標。政府尋租的另一途徑是,不告訴其他人有關采購的真實意圖或情況,從而使自己的“關系戶”順利拿到合同。政府采購者還可以有意制造時間緊張的局面,以至于沒有時間競標,這樣就使“唯一”的可選方案被采用。還有就是制定相對苛刻的條件,只有極少數的供應商才能達到這種需求,盡管有時這種要求對采購本身而言并不是太重要,但無形之中也刷掉了很多競爭者。在評估環節,評估者由于受賄,有意向某些技術指標傾斜,得出有利于行賄者的結果。

這些尋租行為會對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產生巨大的負外部效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導致經濟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扭曲了資源配置,降低了生產活動的效率。此外,還嚴重損壞了政府形象和信譽,破壞了社會公平的基本原則,給政府部門形象抹黑。

三、政府采購中尋租行為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采購中尋租行為產生的客觀條件

政府采購尋租行為產生的一個客觀條件是政府采購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分別進行設租和尋租。涉足是指采購方利用權力對采購全過程進行控制,設置人為的障礙。尋租是指供應商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獲得供應權以占有租金的行為。政府系統的各個部門和不同層級的政府及其官員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他們天生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傾向。在政府官員的效用函數中包括他的利己目標和他的委托人希望他最大化的目標,這兩個目標對政府官員的行為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另外一個客觀條件是政府采購制度的缺陷。一方面,政府的有關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尚不健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存在盲區。另一方面,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掌握和領會不夠,采購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不嚴密。除此之外,政府采購和市場發育也不健全,使采購過程中有些環節漏洞百出,使腐敗行為成為可能。這些都為設租、尋租的產生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政府采購中尋租行為產生的根本原因

政府采購工作一定程度上滋生和加劇了腐敗現象。腐敗的本質是權力的腐敗,權力的可交換性和不平等性,以及可能增值的特點,使得權力隨時可能被濫用。公共權力如果沒能很好的控制和監督,就極易走向腐敗,、權錢交易現象將層出不窮。采購當事人利用權力設租,限制供給造成稀缺的假象。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有人為獲得租金而尋租。

(三)政府采購尋租行為產生的直接原因

1.政府采購過重中的委托關系

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為公共資金,這些資金的來源分別為納稅人的稅收收入、政府債務收入和政府公共服務收費。因此,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著“納稅人―政府―財政部門―專門政府采購機構―采購官員這樣的一條委托鏈。納稅人是委托鏈的第一層,但他們沒有決策權,不能直接作用于整個采購活動。而政府才是真正在采購活動中占據決策地位的那一方。但政府也是利用政府采購機構助其完成采購任務。供應商要實現利潤最大化很多時候也是通過尋租去完成的。采購人員與供應商各自背負著利潤的追求與驅動進行設租與尋租活動,使得政府的公平效應無法得以體現。

2.政府采購中信息不對稱

這主要指的是委托人和人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人是政府采購的監管人員和執行人員,他們是政府采購方案的提出者,掌握的相關信息比委托人更全面。委托人要么付出高額成本,要么放棄獲得相關信息。因而委托人的決策往往要受人的牽制。這種信息不對稱是的人偏離了委托人的委托目標。

3.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

首先是采購法律規章不健全,監管乏力,考個機制不完善。其次從事采購的人員不一定沒有盈利動機。另外,公眾對人的監督也同樣不完全。采購過程中的尋租、設租機會成本過大,收益又小,間接影響到公眾監督的積極性。這一切都是尋租行為發生的幾率陡然增加。

四、針對政府采購中尋租行為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效率低下。應建立多層次系統性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以政府出臺的法律體系為基礎,不斷完善地方性政府法律體系,制定大量配套法規體系,包括實施細則、具體的政府采購招標和投標監督管理辦法,采購人員資格的認定等,進一步健全政府采購的運行機制,保障社會公平、公正。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第590號令,公布并施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此舉體現了公字當頭,明確公平,先補償,后搬遷,補償不僅要公平,更要及時、到位,彰顯了法治精神,立足公正,更清晰、嚴格地界定了什么是公共利益,確保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協調、平衡發展。有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作保障,政府在隨后的房屋改造過程中也會嚴格招標的程序,使之更加透明化,堅決杜絕尋租行為。

(二)健全政府采購操作程序

首先規范政府采購的操作程序,杜絕無效采購,如招標文件不規范,評標過程不規范等。從委托協議簽訂、采購方式確定、采購文件評審、信息、評審專家抽取等方面,不隨意減少環節,不自設環節和流程。其次規范行為,不做法律明令禁止和職業道德所不容的事情。使各程序透明化,公開化,讓供應商少走彎路或喪失機會,使最終認定的供應商確實有實力,能夠對社會資源優化配置起到一定作用。通過健全操作程序,使采購工作呈現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減少采購人員之間的個體差異,在執行上嚴格管理,不流于形式。

(三)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監督機制應包含三方面的內容:內部監督、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內部監督是指采購機構內部的監督管理制度,通過內部制度的制約和監督,使采購過程環環相扣,有條不紊。采購人員與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明確,并相互分離。法律監督是通過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法規體系,從外部對采購過程監督和約束,相關部門的檢查能夠很好的威懾政府采購,有效壓制供應商的尋租行為。社會監督是指在政府采購的具體運作當中,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以及群眾的監督。定期對政府采購事件公開報道,提高其透明度,在很大程度上警示那些企圖搞笑動作的采購當事人。

(四)加強采購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建設

由于政府采購工作是政策性、專業性和法律風險很強的一項工作,我們應結合實際,始終把提高采購人員的業務水平、綜合能力及職業道德作為頭等大事來抓,采取多種形式、措施并舉,加強學習,警鐘常敲,不斷拓寬他們的知識結構,提高服務水平,增強職業道德修養。

要制定政府采購執行人員從業資格和崗位標準,建立培訓和考核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思想水平和專業技能。除了有相應健全的制度,更要求從業人員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此外還要依法辦事,謹慎處理,重視細小環節。

(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政府采購中人的權力,增加尋租和設租成本

租金和尋租的產生是政府實行了市場進入限制導致有租可尋的稀缺現象。因此我們要減少政府官員濫用權力創租和市場主體尋租的機會,促進公平競爭,保證地區間和企業間的公平自由競爭,促進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盡可能得以市場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建立健全租金消散機制,增加尋租和設租成本。通過這一系列的舉措,定能很大程度的減少政府采購中的尋租行為,是我們的社會資源更合理的配置,社會各地開滿和諧、公正之花!

參考文獻:

[1]賀衛.尋租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9.

[2]于明奎,陳龍.政府采購中的設租、尋租行為分析[J].中國政府采購,2006(7).

篇(11)

1.“三公”原則。即“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投招標是面向全體建設行業的一個公開行為,其過程的透明性可以預防腐敗問題的發生。招標人要公開發表招標啟事,邀請符合條件的所有投標人進行投標,同時要對投標人說明將要建設的電力工程的技術和標準,并將不需要保密的數據進行公開,將整個過程置于社會的監督中,防止不正當交易行為出現。

2.按實力競爭,按程序辦事。要想獲得工程的設計、建設和監察的管理權,就要投標單位按實力進行競爭。市場經濟的實質就是優勝劣汰,對資源進行優化配置,以競爭促發展,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所以投標單位是否能夠贏得競標,關鍵在于自己的實力。同時,我國已經建立起來了一系列關于投招標的法律法規,投招標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不能夠隨意變更,以防出現違法行為。

二、電力工程建設投招標出現問題

目前投招標已經在電力工程建設中開始推行,但是仍然不成熟,出現了種種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評標的委員會起不到應有的作用。評標的委員是一些在電力建設工程中具有威望的專家,但是他們卻得不到應有的重視。一些招標單位認為委員會對于選擇投標人僅僅起到參考性的作用,中意就采用,不中意就不采用。一些招標人為了使最后結果達到自己想要的目的,就想要將評標的委員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他們采用自定專家的標準,在聘用專家時并不考慮專家的技術,而是看其是否能按照自己的要求評標。如果無法按照自己的標準聘用專家,就對專家進行賄賂,要求評標的專家發表言論時偏向于其中意的內定中標人。

(二)評標的標準不統一。評標的關鍵問題就是評價標準的制定,雖然一般的評價標準是用綜合評定的方法對投標書進行評價,但是在實際過程中,對綜合評標的標準卻不一樣,不同的招標方往往采用對自己有利的標準。招標方在對標底進行規定時,有的將投標人獲得國檢質量獎勵的業績定為5分,有的指定為3分。另外,評標標準的公開時間也不同,有的是在投標截止之日就會公開評標的標準,有的是在投標人確定后公布標準,有的招標單位甚至根本不公開評標標準。這樣就會在投招標過程中容易產生漏洞,產生問題。

(三)評定廢標的標準不一致。所謂的廢標,是指投標人在競標過程中,失去了經濟價值,投標的文件被作廢,當然投標人一般會竭力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之所以會出現廢標,常因有兩種:一種是投標書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比如競標單位的評價標準達不到,或者是投標書的文字描述不清楚,不符合要求和規定,還有是由于投標書的遞交超過了截止時間;另一種是競標單位本身存在問題,例如投標書的描述不符合招標項目的要求,競標單位的經濟條件和技術達不到招標單位的要求,或者是對工程的設計時間,工程的完成期限滿足不了招工方的條件。前一種問題只要競標人謹慎對待,一般不會出現嚴重的問題,第二種問題則比較嚴重,尤其是涉及到招標方在招標文件中設定的最低價,則是是否會出現廢標的關鍵性部分。很多的招標單位都會將不滿足招標文件的招標書作廢。

三、應對電力工程投招標問題的措施

(一)國家應該從法律上進一步的進行完善。盡快對電力工程建設的投招標過程進行細化,將投標人和招標人的各項權利和義務都進行規定,使招投標的各個方面都有法律依據。同時要增強《招標投標法》的推行,各級監督部門和執法部門要履行好自己的義務,加強對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規范。尤其要注重的一點是,對于在投招標過程中出現的行賄受賄的嚴重行為要給予刑事制裁,而不能僅僅是行政處分。

(二)對于電力行業而言,要從自身進行調整,加速產業結構的變更,積極調整,與國際接軌。在投招標過程中,電力企業已經不是國家壟斷行業,而是要投入到市場的競爭中去,這也是許多電力企業感受到市場競爭的激烈性和競爭性。只有真正提高行業的整體實力,才能夠面對開放的市場不慌張,沉著應對出現的問題。

(三)針對參加投招標的電力企業而言,要作出以下調整:1.認真學習法律法規,自覺準守行為規范。投標招標的法律知識不應該只是被法律人員所掌握,還應該成為企業人員和投招標商的必須知識。2.積極引進高技術人才,更新技術,更換設備,提高工程的質量,同時要將企業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競標公司要學會營造自己的良好聲譽,提高企業的軟實力。制定新的發展和營銷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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