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大全11篇

時間:2024-01-19 16:01:31

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民事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篇(1)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篇(2)

1999年,他的朋友田某向他借款5萬元,約定1個月后償還,并立有借據。1個月后,田某并未如期償還,但田某主動提出賠付他的經濟損失4000元,并立下了一張新的字據,明確了在2000年3月27日以前若不能如數償還欠他的54000元存款,愿意以自家所住房產抵押。此后,田某便消失至今。需要說明的是,田某是生意人,經商多年,頗有積蓄。當時向趙先生借錢時,說是因為三角債的緣故,使其一時資金周轉不靈,而在一個月內,田某的一筆大買賣做成,一定能全額加息還清,決不讓趙先生吃虧。因為田某過去一直信譽不錯,再加上已經認識多年,且借款的利息也很誘人,趙先生便答應借出了。而在田某允諾以房產抵押時,他更放心了。田某的積蓄有多少,趙先生自然不知道,可是,田某的住宅大院趙先生是清楚的。這處房產至少值數十萬元。事已至此,趙先生問,作為債權人,他該怎么辦?

篇(3)

趙先生說:

1999年,他的朋友田某向他借款5萬元,約定1個月后償還,并立有借據。1個月后,田某并未如期償還,但田某主動提出賠付他的經濟損失4000元,并立下了一張新的字據,明確了在2000年3月27日以前若不能如數償還欠他的54000元存款,愿意以自家所住房產抵押。此后,田某便消失至今。需要說明的是,田某是生意人,經商多年,頗有積蓄。當時向趙先生借錢時,說是因為三角債的緣故,使其一時資金周轉不靈,而在一個月內,田某的一筆大買賣做成,一定能全額加息還清,決不讓趙先生吃虧。因為田某過去一直信譽不錯,再加上已經認識多年,且借款的利息也很誘人,趙先生便答應借出了。而在田某允諾以房產抵押時,他更放心了。田某的積蓄有多少,趙先生自然不知道,可是,田某的住宅大院趙先生是清楚的。這處房產至少值數十萬元。事已至此,趙先生問,作為債權人,他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審理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決意見》的說明第五條之規定,案件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如被告是公民的,可以公告送達,按缺席判決處理。原告可在判決生效后,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因此,自然人作為被告下落不明,并不能成為趙先生主張權利的法律障礙。但趙先生目前遇到的問題是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以保護的權利。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其中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從權利成立之時開始計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趙先生反映的情況來看,其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應從2000年3月27日起算,至2002年3月27日為止,目前其對債務人權利的主張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且無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形發生,則該權利已不受法律保護。

律師 李勤古

篇(4)

催款函的結構一般由標題和編號、催款和欠款單位的名稱和賬號、催收內容、處理意見、落款等五部分組成。

(1)標題和編號

如果催收的是緊急的款項,可在標題前寫上“緊急”二字。標題一般要注明編號,以便于查詢和聯系,并且一旦發生了經濟糾紛而走上法庭時,它也是一份有力的憑證。也有的不編號

(2)催款和欠款單位的名稱和賬號

催款函要清楚、準確地寫上雙方單位的全稱和賬號。必要時,要寫明催款單位的地址、電話及經辦人的姓名,若是銀行代辦催款的,還必須寫明雙方開戶銀行的名稱及雙方賬號名稱和賬號。

(3)催收內容

這是催款函的主體部分,應清楚、準確、簡明地寫出雙方發生往來的原因、日期、發票號碼、欠款的金額及拖欠的情況,比便使受文單位明確情況,及時地交款。

(4)處理意見

催款方在催款函上提出處理辦法和意見。這種意見一般都是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說明:

①要求欠款戶說明拖欠的原因。

②重新確定一個付款的期限,希望對方按時如數交付欠款。

③再次逾期不歸還欠款將采取的罰金或其他措施。

(5)落款

寫明催款單位的全稱,并加蓋公章,然后注明發文日期。

相關鏈接

企業催款的方法

催款是件令人頭痛的事,本來對方欠你的錢,你上門要賬,是天經地義的事,可對方卻找來眾多理由想不還。作為企業,你要怎樣去催款,成功率才高呢?下面介紹幾種方法。

1。以一種視察公司產品在客戶處有無缺陷作為開場白。

2。耐心聽取客戶的意見,并表現出同情,接受批評。

3。表現出對客戶的關心,讓客戶作專家,你作聽眾。

4。讓客戶大肆心中的不滿,你得毫無生氣地,耐心也聽取教誨。

5。在客戶心平氣和時提出催款一事。

個人催款通知書怎么寫?

關于盡快支付貨款(欠款)的函

XXX(對方名稱);

現就貴方未及時支付我貨款(未按時償還欠款)一事向貴方致函如下:

XX年X月X日,貴方與我(或"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簽訂了《XXXX合同》。雙方約定,貴方應于貨到就付30%的貨款(貴方應于XXXX年X月X日償還欠款XX元)。XX年X月XX日,我依約將貨物交給了貴司,然而貴方卻并未能按約定及時支付貨款,現共欠貨款XX元(然而貴方卻并未能按約定及時還款,現共欠款XX元)。

本人認為,雙方既已有約在先,當全力守信方能長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請貴方于XX年X月X日前將所欠款項支付我.

此致

敬禮

XXX

年月日

租金催款通知書怎么寫?

網友提問:

一個老賴租了房開了整形醫院,拖欠近兩年的租金,現在要求催繳,尋求一則催款通知書,請高手幫忙!

律師解答:

關于盡快支付租金的函

XXX;

現就貴方未及時支付本人租金一事向貴方致函如下:

XX年X月X日,貴方與本人(或"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簽訂了《XXXX合同》。雙方約定,貴方應于XXXX年X月X日支付租金人民幣XX元、于XXXX年X月X日支付租金人民幣XX元,然而貴方卻并未能按約定及時支付租金,現共欠租金人民幣XX元。

本人認為,雙方既已有約在先,當全力守信方能長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請貴司于XX年X月X日前將所欠租金支付本人.

此致

敬禮

XXX

年月日

銀行催款的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若銀行在兩年內向貸款人提出還款要求,則訴訟時效中斷,貸款人應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銀行單方面說已去人催款,應由銀行提供催款的證據加以證明后才能認定。若不能提供證據,則不能認定其主張過權利。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考以下條款:

民法通則

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篇(5)

甲以乙借款未能如期歸還為由,要求處理,并提交了署有乙簽名的借條一份(主文為打印字)。審理中,乙否認借條上的簽名系其本人書寫,遂引發爭議,而應當由誰啟動鑒定程序成為了案件的爭議焦點。

【法律解讀】真借條假簽名由誰申請鑒定

舉證責任的分配,其實質便是當事人對案件中的何種事實應當主張,從而對該事實主張負擔舉證責任。

針對本案而言,被告如主張借款已經歸還,則應就此舉出反證予以證明。但現其只是辯稱原告的證據不具備真實性的情況下,依照前述規則,被告對此并無相應證明義務,而是應由原告對其提供的借條的真實性,在被告不予自認的情況下進行舉證證明。同時,《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雖然并未明確鑒定應由何人申請,但就一般理解而言,本案中,原告對借條真實性負有證明義務,在被告否認時,原告屬于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的范疇,應當由其提出鑒定申請。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應當注意的有關問題(二)》第二條將提供有關筆跡的義務加給否認方,由此可看出,相關簽名系否定方簽署的證明責任應由肯定方承擔。因此,本案應由原告承擔證明簽名真偽的舉證責任。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

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和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延伸閱讀

借條和欠條在訴訟時效上的區別

借條和欠條如果約定了還款日期則兩者的訴訟時效沒有區別,都是從其單據注明的還款日期開始2年。如果單據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那么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時間是有區別的。

篇(6)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種與本訴有牽連的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獨立的反請求。(注:姜群、傅文龍:《中國民事訴訟法要論》,遼寧大學出版社,第102頁。)反訴的本質屬性是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所提出的獨立之訴。反訴的特征如下:

第一,反訴只能由本訴的被告通過法院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實際上是變更原訴當事人的相互地位,原告變為被告,被告變為原告。反訴與本訴并存于同一訴訟程序之中,使雙方當事人都同時居于原告與被告的雙重訴訟地位。

有的學者主張在本訴的訴訟法律關系中,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第三人也可以以原告身份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第三人,是指在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享有部分或全部權利,以獨立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訴訟請求而參加到訴訟中的人。原告提起本訴后,不僅被告可以對原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第三人也可通過提起反訴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認為此種說法不準確,不應叫反訴。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第三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是以本訴的原、被告為共同被告,不只是對本訴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的反訴。還有的學者主張本訴的被告也可以對本訴當事人以外的當事人提出反訴,本訴當事人外的當事人還可以提出反訴。我認為這些觀點均不正確,因為都不符合原被告訴訟地位雙重性的特征。

第二,反訴是一種獨立的但又與本訴有牽連關系的訴訟,即相對于本訴而言,反訴既有獨立性,又有牽連性。所謂獨立性,是指反訴符合訴訟的構成要件,反訴離開本訴也能獨立存在,即使本訴撤訴,反訴作為一個獨立存在之訴仍不受影響。所謂牽連性,是指反訴雖然從訴的角度和請求的內容上看具有獨立性,但它又是與本訴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以及其它某種關系的訴。學理上認為反訴的主要特征是具有獨立性,但從某種意義上講,牽連性對于界定反訴,確定反訴的構成更有意義。也只有從牽連性的比較中,才能認識其獨立性,只有這樣才能把握住反訴的全部特征。

第三,反訴提出目的的對抗性。反訴是本訴被告為反對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便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訴訟請求,使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失去作用,為自己爭取到新的權利。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反訴的特征是訴訟主體的特定性和原被告訴訟地位的雙重性;訴訟內容的獨立性與牽連性;訴訟目的的對抗性。

反訴的三大特征使我們能正確地區分反訴與反駁的不同。而在司法實踐中,反訴與反駁很難區別、容易混淆。反駁,是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的辯駁。包括提供相反的證據;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提出新的法律根據,反駁原告起訴援引法律的錯誤,以此論證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反訴,是被告根據其與原告存在的法律關系的事實和理由,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對自己承擔義務,以期達到部分或全部抵消、排斥、吞并原告訴訟請求的目的。反訴與反駁的區別:一是性質不同。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二是前提不同。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駁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三是目的不同。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注:常怡主:《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37頁。)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被告答辯時沒有明確提出反訴,而是在反訴過程中提出了反訴,有的內容實際具備了反駁的條件,并提出了反訴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反訴受理、審理。如果材料不夠充分,可令其補充。同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2條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與價款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的規定,應由被告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使被告弄懂反訴與反駁的不同。并應要求原告就該反訴進行當庭答辯,由于實踐中這種情況往往是反訴請求與反駁意見同時并存。因此,審判人員就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以便更準確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辯中的訴訟請求,從而完善在程序上的各個環節,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二、提起反訴的條件

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訟請求,不因本訴的存在與否而受影響。因此,提出反訴必須符合起訴的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提出反訴的條件應該包括法定條件、程序條件、實質要件。

(一)法定條件是指法律規定必須具備的條件

1.反訴符合起訴條件的規定。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2.反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不能認為本訴在訴訟時效之內,反訴也自然在訴訟時效之內;本訴超過訴訟時效,反訴不一定就超過訴訟時效。反訴作為獨立的訴,應該符合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二)程序要件是指反訴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的方式、時間及審理等條件

1.反訴提起方式。反訴是民事訴訟所獨有的,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允許反訴?我認為,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畢竟都是民事訴訟,原、被告主體地位平等,所以應允許反訴。

2.反訴的管轄權。是否要求審理本訴的法院本來對反訴也有管轄權?即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如果審理本訴的法院無管轄權,該法院能否受理?反訴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轄來說,只要反訴請求的標的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因為專屬管轄多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訴成立。這一點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得到有力的證明。享有民事管轄豁免權的主體主動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時,享有管轄豁免權的主體即不再享有管轄豁免權,審理本訴的法院有權受理反訴。就級別管轄來說,如果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時應由級別較高的法院審理或作為反訴的訴訟請求應由級別較低的法院管轄,反訴和本訴均可一并由審理本訴的法院審理,即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訴。這在立法上應明確作出規定。

3.反訴提起的時間。反訴在訴訟進行的哪個階段提出,我國民訴法沒有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最好是在答辯過程中提出,最遲也應在一審法院庭審辯論結束后提出。因為反訴提出時,庭審辯論尚未結束,原告還有反駁的機會,并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否則,要是庭審辯論結束以后提出反訴,必然重新進行訴訟程序,也會造成一些重復勞動,拖延本訴的審理。然而,是否庭審辯論結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訴呢?也不能一概而論。因為經過起訴、答辯,尤其是庭審辯論以后,出現證人打消顧慮,愿意作證或糾正偽證,當事人舉出經過最后努力收集的證據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多。特別是一些民事案件標的額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經濟糾紛,應當允許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后,提起反訴。否則,如果不許被告提起反訴,或者提起反訴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爭取了時間,使本訴及時審結。而事實恰恰相反,因為這類糾紛的棘手程序是執行,要是被告在庭審辯論以后,提出的反訴成立,而又進行了實體審理后,反訴和本訴的請求可以相互沖抵,執行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許被告在庭審結束后提起反訴,讓其另行起訴,本訴和反訴的結案就存在一個時間差,很可能耗費時間和精力,結果有時很難預料。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應當靈活掌握,允許被告在庭審辯論結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訴。

二審程序中是否允許提出反訴?我國學術界爭議很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我國《民訴法》對二審程序中反訴的處理方式容易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與反訴設立的立法精神相違背。二審法院是否有權審理反訴,取決于對反訴的處理方式,這是訴訟程序中的本末倒置。應當是因為二審法院有權審理反訴,才有對反訴的處理方式:發回重審、調解、判決及不予受理等。不是因為有了處理反訴的方式,才有權受理反訴。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二審程序中反訴的規定,雖然可以解決一定的實際問題,但浪費太大,不符合訴訟效益原則。我認為,應當在二審程序中規定不允許提出反訴是科學的,因為一審法院是根據一審程序開庭審理中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證據來認定事實,并適用相應的法律作出裁判。只要一審法院根據庭審中的證據認定事實正確,并且適用法律沒有錯誤,其作出的裁判就有既判力。二審法院應以一審法院的判決確定的事實為基礎進行審理,不得考慮一審判決前未發生或未主張的事實。如果允許二審程序提出反訴,二審法院對本訴、反訴一并處理,其結果就否定了一審法院正確裁判的既判力,從而造成審判的混亂,不利于調動一審法院的積極性,且一審被告易利用二審程序中的反訴拖延訴訟。

(三)提出反訴實質條件是指反訴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提起反訴的實質條件,是反訴與本訴的牽連性。只有具備了這種牽連性,反訴才能成立,因而反訴實質條件就是決定被告提出的反請求是否屬于反訴范疇的條件。所謂反訴與本訴牽連性,是指反請求與本訴請求有同一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系或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或主觀權益上的聯系。由于這種聯系,反請求與本訴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這種牽連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反駁與本訴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反訴與本訴所依據和所體現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性質相同。例如,原告請求給付贍養費,被告請求解除收養關系。原告、被告的請求依據和體現的權利義務關系均基于同一收養法律關系。

2.反訴與本訴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反訴的訴訟請求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在事實上有某種牽連。例如,甲乙兩船相撞,甲請求乙賠償因為撞船而給其造成的船載貨物的損失;乙反訴請求甲賠償因撞船而給其造成的船身破損、人身傷亡的損失。本訴與反訴基于撞船這同一法律事實。

3.反訴與本訴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關系或同一法律事實,而是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或主觀權益上的聯系,基于抵消目的而發生的訴的理由上的聯系提出的請求也應納入反訴的范圍。之所以把關系也界定為牽連性,其意義是有利于在訴訟中借反訴抵消本訴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復清償活動,并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無清償能力的后果。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供乙經營商店,乙沒按期交付房租。甲礙于情面也沒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賒購一批商品抵租金。后來,甲乙鬧糾紛,乙起訴甲要求反還商品價款,甲反訴,要求乙償還所欠租金。甲乙間請求即非同一法律關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實。乙起訴請求給付價款,甲反訴請求給付租金,雙方的訴訟標的都是貨幣。如果被告請求數額大于原告請求數額,反訴即可以吞并本訴;如果被告請求數額小于原告請求數額,反訴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訴請求,使本訴請求部分失去意義。這完全符合反訴的抵消、吞并本訴請求的目的。

三、反訴在司法實踐中的積極意義

(一)通過反訴將兩個有聯系的訴訟請求合并審理,可以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

(二)通過反訴與本訴的合并審理,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可以減少分別訴訟的成本。同時解決了兩方面的爭議,簡化了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達到訴訟經濟的效果。

篇(7)

公證制度有著化解風險與預防風險的重要作用。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公證具有三種法律效力:即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這也是公證證明與其他證明的根本區別,正確地使用公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既可以及時地預防矛盾糾紛,又可以有效地化解經濟風險。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民事案件過程中,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可以直接采證,作為審判的根據。對于公證機關出具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合同償還債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不經訴訟程序,直接予以執行。在充分發揮公證的化解風險作用的同時,還應充分發揮好公證的預防風險作用,組織金融機構清查貸款、抵押、擔保等經濟合同,已辦公證但即將超過訴訟時效的,要及時通過公證機關辦理催款通知書送達公證,以延長訴訟時效,未辦理公證的要及時補辦借款公證、抵押公證、擔保公證等,并全部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避免因法律程序欠缺而導致新呆、死賬的發生。事實表明,法制越健全,經濟越發達,經濟交往越頻繁,公證的作用就越明顯,公證的效力就越凸現。

首先,公證可以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在中國,公證作為預防性的司法制度,它通過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進行公證,調整民事法律關系,最大限度地使之成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通過這一程序可以減少出現矛盾和糾紛,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有利于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盡管我國實體法律中有關公證的規定相對地欠缺,但我國公證機構通過公證活動對公民、一些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的一些法律行為進行引導,預防社會糾紛的發生已經產生了明顯的效果。在實踐中,隨著經濟的發展,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逐漸把公證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保護手段,公證的數量呈不斷上升的趨勢,公證普遍引導的效力得以發揮,在整個預防和解決民事糾紛的系統工程中,公證、調解、仲裁、訴訟、執行這五個環節,從系統內來講,形成了一個體系鏈,其中公證作為第一道防線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實踐中不少公證機構通過公證活動,對遇到的實際問題進行理論研究和探討,提出立法建議;通過公證活動,發現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設計出合乎法律規范的標準合同文本,提供公證活動使用,維護客戶的利益等等。

其次,公證是保護國家利益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公證證明有預防糾紛、減少糾紛的作用。但并不能保證不發生糾紛和訴訟。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發生糾紛、訴訟后,公證書就是一種特殊的證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公證證明的除外。”

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除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的外,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在實踐中,公證業務中的證據保全業務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隨著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訴訟中更加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如果舉證不力將可能承擔不利的訴訟結局,而當事人及訴訟人調查取證的權利是非常有限的。公證的證據保全業務,則在不少訴訟案件中為當事人及訴訟人的取證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手段。尤其在債權、知識產權領域的訴訟中,對侵權行為證據保全公證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當然證據保全公證還應不斷地完善,使之真正朝著《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把公證文書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個目標邁進。

再次,公證可以監督社會活動防止。近年來公證活動越來越多地在監督社會益活動和其他經濟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如許多公證處致力于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通過參與政府采購的全過程,忠于職守,認真負責,仔細審查了各投標單位的主體資格;有效控制了投標文件的提交期限;嚴格監督了當眾拆封的投標文件的報價情況,保證了開標結果的真實、有效性。在中國的經濟建設中,公證工作不斷擴大其服務領域,目前已涉及金融、信息、房地產業、國企改革、公司事務、西部大開發、家庭事務,及各種經濟、科技、文化合作等眾多經濟活動領域和三峽工程等水利、電力、交通等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為依法規范市場經濟活動,制止不法行為,維護經濟運行秩序和安全,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隨著公證服務領域的拓展和深化,公證對經濟的作用已不僅僅局限于證明。

受歷史和現實諸多因素的影響與束縛,目前我國的公證卻沒有在當今的社會生活和經濟領域中占據其應有的地位,也沒有充分發揮出更為全面、更為直接的影響和作用。特別是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公證的效力在經濟領域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影響與作用相比,現階段我國公證尚存在著十分明顯的差距和諸多的不足。

我們目前的公證制度尚處于幼稚階段,急需立法支持、政府扶持、政策傾斜。表現在現用法規的低層次和不配套,對眾多領域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重大事務介入與參與的層次不夠。毫無疑問,這一現狀必將阻礙我國公證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影響公證的效力在未來經濟領域中作用的充分發揮。以筆者之見,造成這一現狀的主要原因有幾下四個方面:

一是公證缺乏立法支持,沒有國家實體法作依托。《公證法》至今仍處于研究和修改當中。近年來公證職能開始出現弱化的趨勢,阻礙公證業務拓展的因素也較多。一方面,所辦證件特別是一些新興業務缺乏理論依據;另一方面,缺乏法律和政策扶持,學術界和立法界長期忽視對公證在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理論研究和法律建設工作。雖然近幾年我國在相關的實體法中有必須或應該公證事項的具體規定,但是,我國的民事、經濟法與實體法規定極不配套,導致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和應用。

二是相關方面及部分群體對公證的重視程度不夠、認識不足。相關方面及人士在對待公證的效力服務或介入相關領域這一問題上,思想解放程度還不夠,觀念急需轉變;在對待公證發展的態度上,或采取短期行為、或重標不重本、或急功近利,等等。

三是公證自身建設亟待加強,從業“門檻”急需提高。一方面,公證自身建設缺乏可持續性發展規劃,隨意性和反復性較強;另一方面,公證的從業準入“門檻”相對低矮,從業人員文化素質和專業水平相對低下,人員和知識結構不盡合理,高層次復合型人才較為稀少;另外,少部分公證人員不能正確運用國家法律法規,辦證憑關系、審核憑主觀臆斷,辦證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盲目性;部分公證人員為了短期經濟利益,對工作不負責任,辦理錯證;極少數工作人員甚至為了個人私利,出具假證,觸犯刑律,出現信譽危機,在一定范圍內給公證行業造成不應有的負面影響。盡管上述現象出現的機會及反響程度不同,但卻不容忽視。

四是對公證的行業管理需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近年來,在公證行業及內部的業務開展中,開始出現低層次競爭,甚至是非正當惡性競爭,在公證內部的管理和機制運作方面,也缺乏與時俱進的調整,用人、激勵、獎懲、倒查、培訓等機制需進一步深化改革。

公證所擔負“特殊使命”,決定了公證自身建設及可持續發展規劃,必須適應社會和經濟飛速發展與變化的需要,公證決策層及公證從業人員須不斷地解放思想、更新觀念,順應經濟發展潮流,以更新、更高,更規范、更有作為的形象示人,才有可能更好地擔負起公證服務社會、服務于經濟發展的重任,才有可能在未來的經濟發展中產生深刻的影響,進一步溶入經濟生活和社會諸多領域。對此,公證急需在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改革或提高。

一是立法保障。盡快改觀目前公證立法層次較低,不適應當前及今后經濟發展需求這一現狀。公證業務的開展,目前還停留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這一低層次階段,其工作開展的難度、自身發展的速度、同比所取得的成效,往往事倍功半,也可以說是負重攀升。這與國外公證行業相比,既捉襟見肘,又相形見絀。因此,《公證法》的盡早頒布與實施已成為公證尋求新發展、實現新突破的當務之急,更是公證業內人士多年來一直祈盼的熱切愿望之一。

二是政府統籌。政府在考慮經濟發展、出臺與經濟發展相關政策時,應充分考慮到是否有利于公證的發展這一因素,切實把公證的發展納入到政府對經濟發展的統籌規劃中,為公證拓寬更廣泛的服務領域創造條件、提供環境,讓公證在更為廣泛的經濟領域中一展身手,更好地發揮政府與市場之間“第三人”這一特殊角色作用。

三是體制創新。公證上級管理部門應立足于公證體制深化改革,著眼于公證事業大發展,落腳于促進經濟發展這樣一個理念和思路,克服“門戶之爭”、本位主義和“小團體”意識及傾向,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建立并落實更加符合公證事業長遠發展、更好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公證運作新體制。

四是培訓管理。公證上級管理部門及公證機構自身,應著重從加強公證自身和從業人員職業道德雙重建設入手,強化行業及人員自律建設;加強對公證的業務指導,加強對公證人員不斷適應形勢需要的相關培訓;通過各種方式進一步拓寬公證人員的視野,全面提升公證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大對從業人員違法、違紀的處罰力度;修訂或落實用人、激勵、處罰、追究、賠償、培訓等機制,努力從制度上和“源頭”上整治和抵制不正當競爭,共同維護本行業的對外形象。

篇(8)

(一)起訴方多為銀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訴的多,商業銀行起訴的少。

我國目前受理的借款合同糾紛中,農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訴的占收案總數的80%;銀行向法院起訴的借款糾紛案件雖然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貸款數量卻很多,且國有集體企業借款居多,給銀行自身發展帶來嚴重困擾的同時,也給國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但由于種種原因,其有債不訴的現象較為普遍。

(二)原告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

當前,許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欠貸款不還的情況,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時訴諸法律、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數次,多的甚至達數十次。許多案件從糾紛形成到起訴,一般都要接近兩年時間,如果不考慮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告還不會向法院起訴;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喪失了收貸的良好時機,不僅給收貸帶來了困難,而且加大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難度。

(三)無效擔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屬違法擔保、空頭擔保、關系擔保及無效抵押等無效擔保的占了絕大多數。如有的鄉鎮政府為所屬鄉鎮企業擔保貸款;有的企業或公民自己無代為履行的擔保能力,盲目為借款人提供空頭擔保;有的企業虧損嚴重,為取得金融部門貸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貸款;還有一些企業在貸款時將企業全額財產作為抵押,而有關金融部門明知這種抵押無效,卻予以認可。同時,借款方主體變更的案件也增幅較大。

(四)被告無力還貸的案件多,案件的執行難度較大。

在被告無力還貸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 被告多是一些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或瀕臨倒閉破產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躲債外逃,法院對于這些案件,如果采取強制執行或破產措施,一些企業勢必倒閉或破產,企業職工難以妥善安置,影響社會穩定;如果不果斷采取強制執行等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則難以保障,法院在執行這些案件過程中處于進退兩難境地,案件執行難度很大。

三、產生借款合同糾紛的因素

(一)經濟政策因素。

由于國家加強了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和對金融市場的整治力度,促使銀行等金融部門加強了收貸工作,對于已逾期仍未歸還或無法償還貸款的單位,只好訴諸法院,要求其歸還。

(二)金融部門的因素。

一是貸前審查不嚴。許多金融部門特別是信用社的信貸管理存在漏洞,放貸前不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貸能力,盲目將巨額貸款投放給生產經營不景氣或經濟效益差的企業,致使大量貸款逾期無法收回,從而引發糾紛。同時有的銀行、信用社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的規定,對一些到期不能償還貸款的借款人采用“以貸還貸”的轉貸方法延長還貸期限, 從而導致一些確無還貸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積重難返。二是貸后監督不力。一些銀行、信用社給借款人發放貸款后,對其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監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將貸款挪作它用,有的將名義上用于生產經營的貸款用于揮霍或賭博等違法活動,致使貸款無法追回;有的借款人則鉆金融部門對貸款用途監督檢查不力的空子,采取多頭貸款的方式來吃“貸款”,使得許多貸款難以收回。三是“三款”現象突出。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的某些信貸人員利用職權發放“人情款、關系款、好處款”等現象較為突出,地方行政領導指定金融部門向某些嚴重虧損的企業貸款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四是擔保流于形式。許多銀行、信用社的信貸人員在發放貸款時,執行擔保制度不夠嚴格,有的甚至視擔保為兒戲,對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保證人是否具有真實的實際代償能力和擔保能力不加以嚴格審查,只要有人擔保,不論有無實際擔保能力,一般予以許可。

(三)借款人的因素。

一是只顧自身利益,法律意識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無力歸還到期貸款,而是只顧自身利益,想方設法“拖債”、“逃債”,造成“貸款容易還款難”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門的貸款難以收回形成糾紛。二是有些企業、部門單位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且許多“新官”不理“舊賬”,致使金融部門的收貸擱淺,只好訴諸于法律。三是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資不抵債。一些借款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況,虧損嚴重,根本沒有清償能力。

四、借款糾紛案的處理辦法

審理借款合同糾紛重點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準確地列明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 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于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后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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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全過程管理

1.引言

隨著建筑行業的發展,規范化經營是市場發展的基本要求,合同是對合作雙方責任的具體劃分,對雙方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維護雙方各自的權益,因此,經營管理中要重視合同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同施工管理在過程上有一定的相同之處,都要重視全過程的管理,包括合同的洽談、草擬、簽訂直到生效,最后到合同失效的整個過程。本文將就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具體方法進行探討。

2. 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合同簽訂階段的問題

(1)合同主體不當。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而合格的主體,首要條件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這里要防止兩種傾向:一是雖然具有上述兩種能力,但不是合同當事人,即當事人錯位,也是合同主體不當;二是雖然是合同當事人,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同樣是合同主體不當。

(2)合同文字不嚴謹。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產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體現只有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說,合同講究咬文嚼字。

(3)合同條款掛一漏萬。就是說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見漏掉的往往是違約責任。有些合同只講好話,不講丑話;只講正面的,不講反面的,不懂得簽合同應當“先小人后君子”的訣竅,一旦發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2.2合同履約階段的問題

(1)合同變更不及時。在履約過程中合同變更是正常的事情,問題在于不少負責履約的管理人員缺乏這種及時變更的意識,結果導致了損失。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兩種情形。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實現。作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業,更重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鍵在于變更要及時。

(2)對書面函不夠重視。在履約過程中及時地發出必要的書面函,是合同動態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也是建筑施工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可惜這一點往往遭到忽視,結果受到懲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3)對簽證不夠重視。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但有些施工企業的現場管理人員對此并不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4)在追究時忽視訴訟時效。建筑行業被拖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有些拖欠沒有訴諸法律,但當時才發現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無法挽回損失。超過了訴訟時效等于放棄債權主張,等于權利人放棄了勝訴權。

3.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具體措施

3.1提高承發包雙方對合同的認識

通過宣傳、培訓,使承發包雙方真正認識到施工合同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武器和工具,是走向市場經濟的道路和橋梁。依法運用施工合同審查等手段在事前避免或減少由于施工合同條款不完備、表述不準確而釀成的經濟糾紛和損失,把合同意識和合同秩序作為約束社會經濟行為的普遍準則,加強法制觀念,真正樹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水準,從根本上保證施工合同履行。

3.2企業合同管理的組織和制度

一是領導要從思想上給予高度重視,把施工合同管理真正落實到工程項目管理中去。二是從制度完善入手,建立合同實施保證體系,把合同責任制落實到具體工程和人員;三是要配備專人管理,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合同草案及合同風險進行全面分析;四是健全合同文擋管理系統,除施工合同外還要對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合同變更、會議紀要、雙方信函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儲存。具體如下:

(1)組織健全:合同管理涉及到企業的各個職能部分,為此企業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機構,使企業合同管理覆蓋企業的每個層次、每個部門,落實到個人。

(2)制度健全:企業要就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每個環節,建立和健全具體的制度或大綱,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這些環節包括:合同的洽談、草擬、評審、簽訂、下達、交底、學習、責任分解、履約跟蹤、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同時企業各層次都應根據上面的制度編制各部門可操作的合同管理程序,例如編制現場施工記錄程序、索賠程序、簽證程序等。

(3)定期檢查:企業管理部門定期檢查合同管理組織和制度是否適應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場需要,對不適應部分進行必要的調整。即對合同管理體系進行動態控制,及時調整,不斷完善。

3.3大力推行建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使合同的訂立程序與國際慣例接軌。盡管目前招投標管理方式全面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條件尚不成熟,但單就施工合同的訂閱程序一項,卻有條件、也有必要按國際慣例操作。目前招標文件范本的內容及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際慣用的土木工程招標文件。比如;招標文件中包括全部合同條件及協議條款,投標者在投標書中對合同條件進行響應,決標后由招標方與中標方簽訂協議書,申明雙方的招投標及中標文件組成合同文件。應該說,招標文件范本所確定的這一程序,是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訂立施工合同唯一正確的程序。

3.4做好合同索賠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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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保護功能,當農發行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法律訴訟是最后的救濟途徑,如果訴訟時機把握得好,操作得當,一般是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3、還具有警示功能,現階段,市場經濟還不成熟,市場信用缺失,債務人千方百計逃廢銀行債權,討債手法花樣翻新,有的甚至進行了環環相扣的策略設置,在依法清收銀行債權法律是強有力的手段,給債務人強有力的震懾,警示借款人不守信必經依法遭受嚴懲。

具體到農發行文秘站網開展的信貸業務,所涉法規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以及最高法院的眾多司法解釋和人總行和總行的一些規章和規定,學好這些法律法規對開展農發行的信貸業務,預防糾紛,清收債權,保障效益,維護農發行權益并將起到重要作用。

二、我行在貸款辦理、貸款管理、貸款收回全過程應注意的法律事項及法律要求

對此,我我想《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擔保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中的幾個問題來講:

1、訴訟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一般是兩年,權利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應當向法院,否則法院不予保護,訴訟時效提醒人們你享有權利應及時行使,不能“躺在權力上睡大覺”,這一覺睡過了,可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訴訟時效有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催款通知書經債務人簽收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兩年。

下面談談催款通知書的送達問題:如果債務人死活就是不在上面簽字怎么辦?有人說法掛號信或者發特快專遞,郵寄送達確實是個好辦法,但是實踐中產生過一些這方面的糾紛積累了一些經驗,將來打官司企業說貸款過了兩年訴訟時效了,法律不保護,銀行拿出郵寄回執說我們送達了,上面還有你們的簽字呢,企業說我們壓根就沒見到催款通知書,里面是兩張白紙,銀行一時又證明不了企業收到的就是催款通知書,結果敗訴了。所以和企業打交道要留一手:一、當面送達帶上第三人,以便有證人;二、給不簽字錄音,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偷拍偷錄取得的證據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都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可以在委托公證員現場公證的情況下留置送達;四、可以公證郵寄送達。公證書的證據效力是比較高的,法院一般直接認定。

2、期間表述要規范。在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我們會經常看到類似這樣的述:“期限為合同生效之日起,本息清償之日止”。事實上法律規定民法所指的期限應當以時、日、月、年計算。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講,沒有約定具體年月日時的期間等于沒有約定,而不約定期間的借款合同是不完善、不規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此規定要注意,過了保證期間,再追究保證人保證責任就不行了。

3、合同的訂立:

①、資信審查和調查很關鍵資信審查和調查其實就是判斷企業有沒有錢,有將來有沒有還款能力,信譽怎樣?這個工作不能小視,直接關系到貸款的回收。具體來講信貸員應深入實地,查閱原始資料,認真、全面調查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狀況、重大資產項目、擔保情況和重要訴訟情況、有無不守信擠挪收購資金、違規經營的不良記錄等等,總行“以風險控制為核心,按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的大小掌握貸款發放。”也就是這個意思。

②、給企業貫徹守信意識,也就是給企業下點毛毛雨,給企業講明違約將要付出很慘重的代價,違約是要追究責任,退出市場,一輩子負債別想翻身。

③、不要一律采用填充式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好處是方便重復使用,小額大面積放貸時可以使用,但一般貸款最好不要使用,因為法律對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要求是十分苛刻的,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對銀行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有二種以上不同解釋的,以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釋為解釋。

④、增加保護性條款。首先是對故意隱瞞關聯擔保企業信息的,一經

發現,商業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其次是借款人、擔保人要定期向商業銀行報送對外擔保情況,并承諾提供的信息和對外擔保金額完整、真實、準確;再次是擔保人農發行書面同意,以其有效經營資產向他人設定抵(質)押或對外提供保證,貸款風險增加時,商業銀行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最后是在保證合同有效期內,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經營機制或組織結構發生變化,如合并、聯營、破產、解散和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等情況危及擔保代償能力時,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擔保。采取讓企業籌集風險準備金(簡稱風險金)存入農發行的手段來預防風險。糧食企業因自身幾乎沒有盈余積累,大部分要靠職工集資籌集風險金。新收的糧食未銷售前,企業的風險金不能提取。

這里給大家介紹一下,合同內容產生糾紛了以合同為依據,合同內容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是有效的,風險金其實就是合同履約保證金,企業違約了,我就有權要求你承擔違約責任,要學會用合同保護自己。現在很多企業都有自己的法律顧問,合同審查就顯得很關鍵了,出了糾紛要靠合同保護。

4、合同的履行與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要機械執行合同,對貸款的安全狀況要實行全程監督,一旦發現貸款不安全因素形成,應積極行使法律賦予的不安抗辯權,避免風險的發生。所謂不安抗辯權是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一方在自己履行義務后有可能無法履行其對應義務,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權終止履行義務。舉例說明:有一筆為期2年的貸款,現在只過了1年,銀行有充分證據表明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完全背離了貸款合同訂立時的資信狀態,且無蘇復可能,則銀行有權終止貸款合同的繼續履行,提前收回貸款。如果還機械地等到2年期滿,那就會真的“人死債亡”了。

案例:如何運用撤銷權保護農發行的合法權益?

甲公司欠某農發行貸款300萬元,一直無力償還。現在乙公司欠甲公司貨款100萬元已到期,但是甲公司明確表示放棄對丙的100萬元債權。對甲公司這一行為,農發行該怎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債權?

分析:農發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放棄其對丙到期債權的行為,同時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擔其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甲公司欠農發行300萬元貸款早已到期,一直無力償還,卻明確表示放棄其對丙10萬元到期債權,其行為已經損害了農發行合法債權的實現,所以農發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行為。

但是,農發行行使撤銷權是有期限的,農發行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該撤銷權。《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所以農發行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甲公司放棄100萬元貨款時起一年內,應及時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行為。即使農發行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確實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甲公司放棄100萬元債權的行為,自甲公司放棄其對丙的到期債權之日起,滿五年之后,農發行也不再享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的權利。

農發行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行為,哪部分費用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擔呢?我國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所以農發行可以在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行為的同時,一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

5、律禁止的擔保人:根據《擔保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此外,《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禁止董事、經理以公司資本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另外,關聯企業擔保也要嚴格審查,關聯企業一般是指2家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企業屬于上下級關系或同屬于一家企業的兄弟公司等關系的企業。關聯企業擔保的表現形式一是有些企業利用工商登記,一套領導班子卻使用幾塊牌子,多頭套取銀行貸款。二是母子公司、系統內企業互相擔保,下級或子公司出面貸款,而實際為其上級公司、母公司所占用。

6、不得抵押的財產及注意事項

根據《擔保法》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

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 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案例:1999年4月18日,羅某為了經營糧油加工廠,與中國銀行某支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向該支行借款12萬元。同日,謝某與該支行簽訂了一份抵押擔保合同,約定以謝某享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為該12萬元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同時謝某向該支行提供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許可證。另查明,謝某簽訂合同時已在該集體土地上建有一層民房,該房價值4萬元,其中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經評估為1萬元。

上述借款逾期多年,羅某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銀行借款及其利息,為此,該行到法院,要求判令羅某償還借款及其利息,判令謝某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但對謝某的賠償責任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謝某以集體土地使用權為貸款提供擔保,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擔保無效;但謝某的無效擔保行為促使銀行向羅某提供貸款,謝某應知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對擔保無效與銀行存在混合過錯,按照過錯責任相抵原則,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故應判決謝某承擔6萬元及其利息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謝某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但謝某在合同中僅承擔提供擔保的義務,屬單務無償的行為,法律對其注意義務應有所減輕,并應給予特殊的保護;相反,銀行在擔保合同中將僅享有要求承擔擔保責任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且其是在管理自己的債權,本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充分注意。為此,銀行作為金融部門,相對于作為農民的謝某,其應有充分注意法律規定的合理期待,而本案中銀行連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一般審查義務都未盡到,應視為其明知或應知合同無效,對此造成的損失銀行將喪失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應由其自行承擔。故應判決駁回銀行要求謝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

法院最終采納了第二種意見。

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必須先辦理國家征用手續然后作為出讓土地才能進入市場流通,因此這些企業的集體土地可能因無法辦理征用手續而無法變現,或者即使可以變現,但在按規定繳付有關的土地出讓金后,銀行所得無幾。而附屬在土地上的廠房的變現能力也因集體土地原因受到限制,無法滿足抵押物最關鍵的特征或要求??流通性,因此一旦企業經營發生問題后,這類抵押物根本無法處置或者處置價值極低,因而極易形成貸款風險。所以辦理此類抵押應該慎重。

7、抵押的審查和登記。對抵押物進行詳細的審查。抵押物作為貸款清收的第二還款來源,在擔保貸款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銀行應對抵押的物品進行詳細的審查。內容包括: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占有權、處置權和保管權等。《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以特定財產,如土地使用證、城市房地產、運輸工具、機器設備進行抵押時,應當進行抵押登記。如果未進行抵押登記,則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抵押不登記不生效,可以登記的抵押不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個規定的意思是,如果一個企業就同一項財產在兩個銀行重復辦理抵押貸款,辦理抵押登記的才依法享有優先權,沒有登記的不享有優先權。

8、建工程抵押情況下優先權不對造成的風險。抵押貸款在貸款到期時,借款人無力償還,抵押權人依法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權。但它在行使順序上,位于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法定優先權之后。一旦法定優先權與抵押優先權在貸款案件訴訟中相遇,抵押優先權就相對不優先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導致銀行貸款債權甚至完全喪失擔保物權的保障,即貸款債權被懸空。比如建設工程: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條法律出臺也是考慮到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法律直接規定了,比如銀行如果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就存在這樣的問題,必然加大銀行的風險。

9、貸款因抵押物價值嚴重不足形成損失。

案例:某銀行向某建筑集團公司發放的1筆150萬元抵押貸款以該公司在運行中的18輛汽車作為抵押物,抵押價值450萬元,表面上看抵押物價值3倍于貸款金額,好象貸款沒有風險。但在處置時發現5輛車已報廢,沒有任何價值,經法院認定為原抵押物已不存在。另4輛大通橋梁車專用性強難以變賣,其余9輛車因為一直在建筑工地上使用,已經破舊不堪,并臨近報廢時限,且存在拖欠高額養路費(必須優先償付)的情況,結果該行幾經努力,處置抵押汽車僅收回40萬元,形成110萬元的損失。

10、不注重抵押物的完整性,以無法單獨處理的房產附屬設備建筑物等作為抵押物,造成處置抵押物遇到障礙,抵押最終落空。

如某銀行發放給某咨詢有限公司的1筆1500萬元貸款以企業所有的安裝在其他獨立法人單位建筑物上的設備(消防、電梯、空調設備等)做了抵押,結果在貸款逾期經過訴訟后,在法院執行過程中,因為對電梯、空調設備、裝潢等進行拆卸執行將會損壞所附房產的建筑物結構,而房產所屬單位又不同意在不拆除抵押物的前提下給予補償,因此法院認為債務人的抵押物無法處置又無其他資產而下達了中止執行裁定書。該筆貸款的抵押物因不完整的原因無法單獨處置而變得完全沒有價值。

11、及時行使別除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二條:“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企業、擔保企業破產應及時行使別除權。抵押物不屬于破產財產,此時債權人享有別除權,即債權人就此抵押物行使權利不依據破產程序就能實現其債權。

12、小額信貸中以一套住宅抵押擔保的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以居住房屋抵押現在還不能執行,法院一般都很謹慎,所以要慎重,這是新規定,以前你不還錢,法院就先貼公告限期搬出,強制拍賣了,現在執法人性化了,保障債務人的生存權,如果不注意受傷害的還是銀行債權人,據深圳那邊的情況,各大銀行聯合起來呼吁住房按揭貸款業務沒法開展,原因就是這條規定,貸款買的房,不還貸款銀行還不能趕他走?

13、質押時質物需 移交、權利憑證需交付并應及時辦理出質登記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第七十六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九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14、訴訟審理和法院強制執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和技巧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分兩種,一種是訴前財產保全,一種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就實現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保證將來能夠執行會錢來,財產保全號稱是“小執行”,實踐中如果保全住了對方財產,對方一般會積極主動地找銀行尋求和解,因為不和解他的損失會更大。保全的案件執行率是比較高的,執行難號稱是“天下第一難”,所以為了防止出現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局面出現,一定要采取財產保全。

訴訟擔保和執行擔保:訴訟過程中包括審理和執行中的擔保是與我們簽合同中的擔保不一樣,它是向法院擔保,如果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法院直接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直接強制執行擔保人的財產,就不經過審理了。

執行方法:除了常規的執行手段,查封扣押凍結搜查等,現在法院系統正在探索和實踐一些新的知性方法,如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不允許坐轎車、用手機、出入歌舞廳等高檔娛樂場所等)、通知公安邊防機關,限制出入境;懸賞舉報,有償征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實行債權憑證,給被執行人造成一輩子負債的震懾;由執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惡意轉移財產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三、經濟糾紛案件的管理

人們說,好的律師不是幫你打贏官司,而是幫你不打官司,把法律糾紛和隱

患預防住,我想訴訟是很專業的法律活動,聘請專業律師很有必要,可以培訓提高信貸人員的法律素質。最重要的還是加強自身學習,練內功。

我想經濟糾紛的管理,主要應注意幾點,供領導參考:

1、時機,訴訟成本,訴訟結果應參考專業人員的意見;

2、注意和法院審理庭和執行庭良好關系的建立這一點也很重要,審理是要

獲得強制執行的依據,執行又是良心活,執行員去查了,回來說沒有發現財產,或者根本就沒去查,估計銀行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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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條件法律行為與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比較 一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生)或不成就(或不發生)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依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失效。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將來發生的事實;不確定的事實;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合法的事實;限制法律行為的效力而非內容。二是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確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

比較的關鍵點:當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所附期限是不確定的期限時,往往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容易混淆,難以區別。兩者區別的關鍵是:“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期限”是一定會到來的,遲早會到來。例如:張三與李四以合同約定,張三將自己的果園承包給李四經營5年,該合同生效以今年該果園蘋果收獲完為前提。則該法律行為屬于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無效民事行為與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比較一是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下列幾種民事行為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表現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可以因行為人自愿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而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顯失公平的。對于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比較的關鍵點:其一,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在該行為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無效民事行為從未發生過法律效力。其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為條件,無效民事行為從未發生過法律效力,無須撤銷。其三,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提出并實施,其他人不能主張其效力的消滅。具有撤銷該行為權利的人,可以選擇撤銷該行為,也可以不選擇撤銷該行為。如果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該行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其四,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此時在法律后果上就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了。

(三)違反經濟法的三種法律責任比較 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有學者將前兩項責任中涉及經濟內容的部分稱為經濟責任。一是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責任雙方地位平等。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責任大體可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具體形式主要有:排除妨礙、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二是行政責任: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有關單位”對違反經濟法的單位或個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責任人屬于被管理者,雙方地位不平等,是被管理者向管理者、夏季向上級承擔的不利后果。行政責任大體可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單位一般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形式主要有:警告、限期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勒令關閉、罰款等;個人一般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三是刑事責任:是指違反經濟法,造成嚴重后果,已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給予行為人以相應的刑事制裁。是犯罪分子向國家司法機關承擔的不利后果。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比較的關鍵點:其一,民事責任發生在地位平等的債務人和權利人之間,是作為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的債務人向權利人承擔的不利后果。行政責任發生在地位不平等的被管理者與管理者之間,是地位較低的被管理者向地位較高的管理者承擔的不利后果。刑事責任是司法機關責成違法并構成犯罪的責任人承擔的不利后果。其二,罰款與罰金只有一字之差,但前者是行政責任,后者是刑事責任。

(四)三種經濟糾紛解決逢徑的比較 一是適用范圍的比較。仲裁的適用范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行政復議的適用范圍:作為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作為管理者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一般是行政機關針對其職權行使對象實施,如行政處罰,不包括一個行政機關內部的諸如“行政處分”或者“人事決定”之類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針對具體當事人,就特定事務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針對某一類人作出,主要指頒布有關規章的行政行為等)。訴訟的適用范圍:上述糾紛均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是裁判效力的比較。

比較的關鍵點: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但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五)訴訟時效相關內容的比較一是訴訟時效期間的起點比較:2年普通時效、1年或4年特殊時效,都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即20年的長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二是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的比較。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根據規定,阻礙

訴訟時效進行的事由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上述法定事由,至最后6個月時法定事由已消失,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但若該法定事由至最后6個月時仍然繼續存在,則應自最后6個月時中止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規定,引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權利人提訟;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這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一種自由裁量權,至于何為特殊情況,則由人民法院判定。

二、公司法律制度

(一)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內容的比較 一是設立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以發起方式設立,公司資本只能由發起人認繳,不允許向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發起設立,也可以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繳公司設立時發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二是股東人數上下限規定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50人以下,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人數有上下限之規定,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三是出資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為出資證明書,通常為紙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為股票。股票可以采用紙面形式,但目前通常為無紙化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必須采取記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既可以采取記名方式,也可以采取無記名方式。四是股權轉讓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權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在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票時,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股票還可以依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五是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同、體現方式不同。除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另有較高規定者外,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一般依其投資比例行使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數額行使權利。六是組織機構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較股份有限公司更為靈活。如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可以不設監事會,而只設1至2名監事,在股東會的召集方式、通知時間等方面也較為靈活。此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機構運作模式也有差異。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設置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規范運作。七是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程度較高,所以必須強調組織機構與法人治理機制的完善,法律對其規定較多的強制性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兩權分離程度較低,其股東多通過出任經營職務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定公司事務,所以更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八是信息披露義務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開放性,尤其是向社會募集股份的公司,負有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等要依法進行公開披露,以保障社會投資者的利益。有限責任公司則因其為非開放型公司而不受到此限制。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比較 一是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高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3萬元。二是繳付出資的方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允許分期繳付出資。三是投資和轉投資的限制: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禁止其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無此限制。四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同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法律規定的股東會職權由股東行使,當股東行使相應職權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三)公司債券與公司股票的比較 一是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對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規定的債權人的所有權利,而股票的持有人則是公司的股東,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權利。二是公司債券的持有人,無論公司是否有盈利,對公司享有按照約定給付利息的請求權,而股票持有人,則必須在公司有盈利時才能依法獲得股利分配。三是公司債券到了約定期限,公司必須償還債券本金,而股票持有人僅在公司解散時方可請求分配剩余財產。四是公司債券的持有人享有優先于股票持有人獲得清償的權利,而股票持有人必須在公司全部債務清償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財產請求分配。五是公司債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變的,風險較小,而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與公司經營好壞密切相關,故常有變動,風險較大。

(四)出資證明書記栽事項與股票記栽事項的比較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是確認股東出資的憑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身份的證明。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三、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比較 一是個人獨資企業是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的企業。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既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也可由一個法人投資設立。二是《個人獨資企業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是指中國公民。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不限于中國公民或中國法人。三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

產用于清償,這實際上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例外的情形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與有限責任制度,將公司財產混同于個人財產,抽逃資產,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四是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具備法人資格,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二)普通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合伙企業的比較 一是在經營管理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含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而由普通合伙人從事具體的經營管理。二是在風險承擔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之間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有限合伙企業中,不同類型的合伙人所承擔的責任則存在差異,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三種外商投資企業概念的比較 比較的關鍵點:三種外商投資企業都是由外商參與投資的“中國企業”,均具備中國國籍;在中外合資與中外合作企業中,外商的出資主體與中方的出資主體不對等:外方――“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中方――“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中方沒有“個人”;合資企業是“股權式合營”――按照投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作企業是“契約式合營”――雙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外商獨資企業,雖然稱做“獨資”企業,但并不意味著只有一個外商出資,可以是幾個外商共同出資。

(二)三種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比較 一是注冊資本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而非實際繳付的到位出資。二是注冊資本中各方出資比例:合資企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25%;合作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25%;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由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確定;外資企業――外方100%。三是合資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的程序:合營各方協商一致;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四是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外商投資企業各方出資的比較 比較的關鍵點:一是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二是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必須符合三個條件:為合營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的;我國不能生產,或雖能生產,但價格過高或者技術性能和供應時間上不能保證需要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當時國際市場價格。三是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生產我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四是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應經我國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五是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提供擔保。

(四)外商投資企業各方出資期限的比較 一是外商投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出資期限的一般情況: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二是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者股權設立外商投資經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期限:應當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對合營企業中控股的投資者,在其實際繳付的出資未達到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額之前,不得取得企業的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三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繳付認繳的出資額。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付出資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比例分配收益。

(五)合營、合作企業合營、合作各方出資轉讓的比較 一是合營企業: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則: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合營一方轉讓其出資,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二是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相互轉讓或者向第三者轉讓其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則: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報審批機關批準;審批機關30日內決定批準與否。

(六)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的比較 一是組織形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各方為合伙關系。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二是組織機構:所有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但其組織機構不包括股東會和監事會。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雙方的關系為合伙關系。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七)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比較 一是會議制度的比較。相同點: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的董事人數都是不得少于3人;會議的召開都是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條件都是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不能親自出席時,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可以是非董事。不同點: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中外合資: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中外合作: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的,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任期分別為4年和“不超過3年”。(一定注意:內資公司董事會的任期也是“不超過3年”)二是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事項(須由各方一致同意的事項)的比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事項: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特別決議事項: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合作企業的解散;合作企業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合作各方約定

由董事會會議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會議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比較的關鍵點:合作企業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比合資企業多了“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一項。

(八)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方式的比較 一是股權并購: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稱“境內公司”)的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稱“股權并購”。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繼承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二是資產并購: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且運營該資產,稱“資產并購”。外國投資者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五、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一)破產制度與解決債務糾紛民事訴訟和執行制度的比較 一是民事訴訟與執行程序中的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故強調債務人的自動履行,并在必要時強制其履行。而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已喪失清償能力,其對個別債權人的自動履行違背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的原則,是為法律所限制的。二是民事訴訟與執行是為個別債權人利益進行的,而破產程序則是為全體債權人利益進行的,前者的目的是債的履行,而后者則更強調在債權人間的公平履行以及對債務人正當權益的維護。三是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全部財產與經濟關系進行的徹底清算,在作出破產宣告的情況下,將終結債務人的經營業務,并使其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而民事執行不涉及民事主體資格問題,其范圍限于債務人的相關財產。

(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比較 一是含義與特點的比較。破產費用與其他費用相比具有以下特點:破產費用必須是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發生的,破產程序開始前發生的任何費用都不屬于破產費用;破產費用必須是為破產事務的處理而發生的費用,與破產事務的處理無關的費用不屬于破產費用;破產費用必須是在處理破產事務中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費用,不是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費用,如債權人為參加債權人會議而支付的差旅費就不屬于破產費用;破產費用的支付不按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序清償,而是隨時可用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償,目的是為了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共益債務的特點:共益債務發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共益債務是管理人在管理債務人財產過程中因債務人和債務人財產而發生的債務。共益債務是管理人在管理債務人財產過程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發生的債務。二是范圍的比較。破產費用的范圍: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共益債務的范圍;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三是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債權人會議不同決議的比較 一是一般決議所必須的條件。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企業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全體債權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二是特別決議的條件: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決議,按債權類型分組進行表決,由出席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為該組通過。各表決組均通過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裁定。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事項時,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六、證券法律制度

(一)股票轉讓限制的比較 參見表1:

(二)操縱市場與欺詐客戶的比較 操縱市場的行為,主要包括:(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抬高或者壓低某種證券的價格,從中獲取不當利益或是轉嫁風險。(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誘使他人購買或賣出自己所持有的券種。(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欺詐客戶行為主要包括:(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客戶買賣證券。(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4)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比較的關鍵點:考試中操縱市場與欺詐客戶的表現可以用多項選擇題的方式考察,其中的選項既有操縱市場的行為,又有欺詐客戶的行為。選擇時的基本標準和方法是,操縱市場行為的主體是投資者,而欺詐客戶行為的主體是證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員。

(三)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有關事項的比較 一是進行權益披露的情形:(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2)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3)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同樣應當按照第一種情形的相應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二是編制簡式和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情形的比較。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情形: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情形: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七、票據法律制度

(一)三種票據的記載事項比較 一是絕對應記載事項。匯票必須記載下列7個事項:表明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本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6項,比匯票只少“付款人名稱”(因為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人)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6項,比匯票只“少”收款人名稱”。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二是相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未在匯票上記載,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具體包括:付款日期,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出票地點,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二)三種票據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期限比較 見票即付的票據(包括見票即付的匯票、所有本票和支票)無須提示承兌,只有定期付款的票據(包括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才需要提示承兌。具體情形見表2:

(三)票據行為所附條件的效力比較 一是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二是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否則視為拒絕承兌;三是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四是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八、合同法律制度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比較 客觀題常考題點:商品價目表、招標公告、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是要約邀請。商業廣告一般是要約邀請,但其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僅供幫助理解:(1)含義不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2)內容不同: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包括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條款,則屬于要約邀請。(3)效力不同: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比較 一是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不同: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要約承諾階段的結束。合同的生效是合同產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只是解決了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存在,但不一定就有法律拘束力。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還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二是有效的合同,應當具備三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合同主體合法;(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一個合同如違背上述有效條件(1)一般為效力待定合同;如違背條件(2)一般為可撤銷合同;如違背條件(3)一般為無效合同。

(三)合同履行抗辯權的比較 比較的關鍵點:抗辯權,即合同一方當事人反駁對方,為自己行為的合理性進行邊界的權利。按照這種思路去理解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三種情況,會的出這樣的結論,即:同時履行抗辯――抗辯的理由是你我應當同時履行,你未履行,所以我也不履行;后履行抗辯權――抗辯的理由是你先我后,你該先履行一方的尚未履行,所以該后履行的我也可以不履行;不安履行抗辯權――抗辯的理由是,雖然映照合同我該先履行,但如果我履行則心理不安,因為你有法定情形,所以我暫不履行。這樣把握三個履行抗辯權,也許就不會將它們混淆了。

掌握的重點:(1)在理解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的基礎上,重點掌握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2)不安抗辯權常常在綜合題中出現,尤其把握其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履行;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通知對方,要求擔保;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定情況:(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九、相關財政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方式適用范圍的比較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一是公開招標方式:貨物服務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招標公告;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二是邀請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方式,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3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3)競爭性談判方式:競爭性談判方式,是指要求采購人就有關采購事項,與不少于3家供應商進行談判,最后按照預先規定的成交標準,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4)單一來源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只能從惟一供應商處采購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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