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培養方向大全11篇

時間:2024-02-02 16: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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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培養方向

篇(1)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識碼:A

Based on Practice, Service Requirements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Master of Laws Degree Culture System

ZHAO Yong, DU Ju, LI Yu'e

(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Baoding, Hebei 071002)

Abstract Actively develop professional degree, vigorously develop high-level applications, complex personnel is needed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rejuvenating the country,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philosophy is born and developed in this together. Over the past ten years of development,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culture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equally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 is a need for in-depth discussions to further build and improve our professional degree of Master of Laws training system.

Key words master of Laws; professional degree; training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1 當前法律碩士培養環節中存在的問題

1.1 觀念轉變不及時、重視程度不夠

一些研究型高校多年從事學術型研究生培養工作,在長期的教學活動中注重學生科研能力的培養,也形成一整套的培養思路和培養體制,但在開辦了法律碩士教育后,仍然沿襲過去的培養模式,未能及時針對性地更新教育理念;一些綜合性大學博士點、碩士點眾多,對于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實務教學模式的研討和實踐不足;一些高校教育工作者在觀念上存在錯誤傾向,把精英教育等同于學術型人才的培養,①一些人甚至認為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不在一個層面上,是低人一等的,法律碩士的培養工作也不能代表高校的教學水平和科研能力。錯誤觀念和重視程度不足,直接導致一些高校在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實務能力培養方面制度不科學、工作不到位。

1.2 課程體系設計不科學

2004年修訂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和2009年的《全日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適用于法學專業畢業生)均要求各高校“按法學一級學科為主”設置課程。推薦必修課中,除兩門公共課外,其余為法理學、憲法學和其他重要的部門法學課程(法學背景學生以專題形式授課)。這就導致在實踐中,“各高校設置課程體系時不同程度存在兩種模式:一是按照法學本科的培養模式來設置課程。二是按照法學碩士的培養模式來設置課程。”②然而這兩種模式的課程均偏重課程的體系性或理論性,沒有凸顯法律碩士培養的實務性特征,學生的滿意度也較低。

1.3 教學方式陳舊、手段單一、缺乏創新

令人困惑的是,《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一方面強調應重視和加強案例教學,以便培養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法律實踐能力,一方面又要求以課程教學為主,這必然給教學活動帶來一定的混亂。在實踐中,相當多的高校仍沿襲傳統的法學教育方式,以教師講授為主,授課內容上要么緊密圍繞教材文本而展開,要么功利性地迎合司法考試的需要進行法條解析、培訓式教學。“盡管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傳統法學教育方式的反思,越來越強調案例教學法、診所式法學教學方法、模擬法庭教學法等,但是,這些教學方法往往是傳統的填鴨式教學方法的一種點綴。”③教學方式、手段的滯后,嚴重制約了學生實務能力的培養和獲取。

1.4 法律碩士學位論文“學術化”④傾向嚴重

實踐中,一些高校沿襲學術型研究生培養的思維定勢,熱衷于所謂的學術創新和理論深度,甚至仍將其作為評判法律碩士學位論文水平的首要標準,錯誤地認為案例分析報告、專題調查等形式不具有學術性,在選題導向和評價機制上傾向于學術性論文。在這一錯誤導向下,絕大多數學生也認為以案例分析報告、研究報告等形式完成學位論文,需要進行大量的走訪、調研和其他實證性工作,完成之后卻不合導師的“胃口”,實在是費力不討好,于是紛紛選擇了學術性論文的形式。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論文與法學碩士學位論文高度同質化,混淆了兩者之間培養目標。而當法律碩士研究生忙于“坐而論道”,不愿面向實踐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時,其必然結果就是實務能力和思辨能力的缺失。

2 合理構建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體系的相關舉措

2.1 明確人才定位、提升重視程度、轉變培養觀念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并非定位低于法學碩士的職教培訓,反之,其代表了法科碩士研究生轉型和發展的方向。首先,從需求上來看,社會對于復合型、實務型法律人才的需求遠遠大于學術型人才。國家逐年縮減學術型碩士研究生招生數量并相應補充至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即是明證。其次,從培養層次和能力上來看,特別是當碩士教育經歷了規模化發展,普及化程度提高之后,法學教學和科研不應也無法成為學術型碩士的培養定位,而應該更多地由博士層次的人才來承擔。事實上,近年來的學術型碩士研究生的就業情況也反映了這一點。當明確了法律碩士在法科研究生教育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后,及時轉變觀念、提高重視程度就成為了必然的選擇。法律碩士的目標定位要求高校不能再沿用法學碩士的培養思路,應該盡快結合法律碩士的自身特點,形成符合教育規律,清晰、完整、獨特的培養機制,在微觀制度設計上把提升學生實務能力作為核心和要務,并通過一系列措施確保其得到有效落實。

2.2 構建面向實務、特色鮮明的課程體系

法律碩士課程設置應考慮發揮高校學科優勢,突出特色。法律碩士的知識結構定位于“寬口徑、厚基礎”,但隨著國家推行“服務國家特殊需求人才培養項目”,法律碩士的人才培養方向將得以進一步拓展和特定化,面向更多具有迫切需求的行業領域而針對性地展開,上述定位似有微調的必要。應到看到,社會分工的日益精細化趨勢也反映在法學領域中,眾多的法律職業方向則需要不同的專業知識和實務能力,在法律碩士課程設置上越來越難以全面涵蓋,因此不宜搞“一刀切”,而應該結合培養目標、個別化設計、突出培養特色。據觀察,依照該項目獲批的試點單位,均具有一定的行業背景,據此可推斷國家意在發揮這類院校的行業和學科優勢,指向鮮明地培養人才。而僵化地按照《指導性培養方案》設置課程,將抹殺上述優勢,無法發揮自身專長,陷入同質化競爭的誤區,也背離了項目設立的初衷。

2.3 積極探索和推行多元化的教學手段,確保學生實務能力的全面提升

精準的定位、周密的方案還有賴于微觀教學環節予以落實和體現。法律碩士教學活動應及時更新教育理念,圍繞提升學生實務能力展開相關教學研討和積極嘗試,形成多元化、富有成效的教學方法體系。

然而在這一過程中,尚有兩個問題需要給予關注。首先,多元化教學手段應當形成一個有機結合的整體,共同服務于提升學生實務能力的目的,而非對諸項手段的簡單堆砌或隨機安排。因此,應根據教學目的和教學章節內容的需要,選擇恰當的教學手段為宜,盲目求新、求變亦不可取。例如,課堂講授法近年來飽受批判,但事實上,對于課程的理論性內容,通過由表及里、邏輯推理、比較分析等講授方法來完成,能夠確保知識結構的完整性和必要的理論深度。此時,為了“應景”而選取不適宜的教學方法反倒有弄巧成拙之嫌了。

其次,還應精心組織、認真落實。多元化的教學手段不能“為用而用”、流于形式,而應當重點評估其實效性。以當前法律碩士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學法為例,一些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表面上穿插了教學案例,先進行理論講授或法條解析,然后介紹幾個案例輔助學生理解即告完成,但其效果顯然是不盡如人意的。一次成功的案例分析教學,應包含以下幾個因素:(1)教師角色轉變。教師由主導者轉變設計者和激勵者,注重雙向交流,鼓勵學生置身其中地思考和討論,即學生主體化。(2)案例素材選取合理。所選案例要具有代表性、客觀生動性、結果多樣性。(3)去功利性。案例教學法不僅僅表現為對于理論內容的輔助理解功能,更應該成為鍛煉學生思維能力、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寶貴機會。由此可見,過程制約著目的的實現,多元化教學手段只有通過精心設計、注重效果,才能實現提升學生實務能力的最終目的。

2.4 在學位論文工作中堅決去“學術化”,大力倡導實務型學位論文

首先,轉變觀念、倡導實務研究。“學術型”和“應用型”是我國法科碩士現存的兩個培養方向,本就沒有什么高低之分。“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陳腐觀念以及“重學術、輕實務”的錯誤傾向應當予以摒棄。在筆者看來,坐而論道的學術研究并不比貼近實踐地解決實務問題更高尚和玄妙。法律碩士的培養目標不是法學教師和科研人員,而是具有突出實務能力和職業思維的高級法律人才。因此,學術水平也不應成為法律碩士學位論文的首要評價指標。高校及其教師應及時轉變觀念,按照《指導性培養方案》的精神大力倡導學生采取案例分析報告、專題研究報告、調查報告等形式完成學位論文。

其次,建立科學合理、實務導向鮮明的學位論文評價指標體系。從選題環節就要倡導學生立足實踐、優先選取在實習、實訓過程中發現的突出或疑難問題展開研究。在論文寫作環節,應著重考察以下三點:(1)學生寫作、調研過程中的工作量、技術難度、設計合理度及其反映出來的研究態度。(2)理論聯系實際的情況,綜合運用法學理論知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3)研究成果的實效性。即,研究結論是否客觀、正確,相關建議是否切實、可行,能否對所研究的實務問題起到一定的指導和促進作用。

課題來源:論文是中央司法警官學院2013年度課題《我院法律碩士人才培養模式研究》的階段性成果(編號XYZ201304)。主持人:趙勇。課題組成員:杜菊、李玉娥、苗泳、張巍、何航、劉艷玲、李凱瑞、閻爽

注釋

① 王民.回顧與再思考: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觀察.政法論壇,2009.27(4).

② 洪小潞.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模式調查報告.出國與就業(就業版),2011(14).

③ 朱立恒.論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現狀與改革.河北法學,2008(5).

④ 此處的“學術化”是就其形式而言的,即法律碩士的學位論文多選擇學術論文的形式,分析和闡述法學理論問題。

篇(2)

山大法律碩士介紹:

法律碩士是專業型碩士學位之一,自1996年試辦法律碩士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專業學位設置審批暫行辦法規定設置,法律碩士學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職業性學位,主要培養面向立法、司法、律師、公證、審判、檢察、監察及經濟管理、金融、行政執法與監督等部門、行業的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與管理人才,法律碩士共分為兩個方向,分別是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其中法學碩士,只能由法學類專業本科生就讀,法律碩士只能由其他專業的本科生就讀;

考試的難易程度不是由大學專業決定,而是由個人能力決定。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二、法律碩士在我國的培養現狀

法律碩士畢竟在我國作為一門新興教育培養,存在著一定的不成熟性。我們以廣東地區幾大高校作為出發點,分析其在法律碩士培養問題在所存在的相關問題,大致可總結如下幾個方面:

(一)現階段我國關于法學的教育培養,首先在學位方面是采取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并存的雙軌制模式。針對這個情況,目前已經有相當一部分院校的法學院開始進行富有成效的實驗改革。然而深入的問題本質,我們應當如何考慮法律碩士的具體培養,其在培養措施上所采取的方案與法學碩士的培養又存在哪些差異與相同,以及我國現在是否存在一套可廣而普適的法律碩士教育培養方案經驗等相關這些問題都是我們應該深入考慮的。從廣東地區幾所高校的基本現在進行分析,首先中山大學在2009年完成了對法律碩士培養模式的改革,大大促使和推進了法律碩士專業的培養信心。中山大學針對自身的教育特色,把法律碩士定位為側重于高層次法律實務型的人才教育培養,具體也體現在中大在法律碩士課程設置上偏向與法律事務相銜接這一方面上。此外華南理工大學的法律碩士也不斷推進改革方案,其定型為面向法律相關部門以及社會公共管理部門等培養高層次復合型與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以上院校在法律碩士培養方案的改革上除了都側重于實務型人才培養這一個點之外,還都明確顯示出了其培養與法學碩士的培養是顯然不同的。

(二)雖然各大高等院校都在課程設置上采取了積極的改革措施,然而法律碩士畢竟作為近年來發展起來的新興專業,因而與成熟的法學碩士培養相比,明顯缺乏較為實踐經驗豐富的師資力量,而且相應的配套教育資源也相當有限。另一方面,我國目前對法律碩士連年采取擴招政策,在社會認可度存在一定質疑的同時,法律碩士的擴招也一定程度上令其教育培養的質量遭到更多質疑。而正是這一系列的質疑,很大程度上就影響了法律碩士的社會形象和公眾印象。

(三)法律碩士制度的培養目的是培養適應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高層次復合型法律人才,因此在校培養期間我們要求其教育體制是與法律相關職業需求相適應的,而且還必須與司法人員的資格認證制度相銜接。然而目前我國法律碩士的培養教育要達到這個不脫節的目標還是存在一定的距離。在實踐當中,法律碩士除了完成基本法律課程之外,與實踐當中的立法、司法、行政執法部門的互動溝通相對較少。而正是這種培養過程中相對較少的溝通,很大程度上導致法律碩士在就業形勢上無法顯示其優勢,也沒有達到其最初的培養初衷。

(四)此前我們更多討論法律碩士的社會認可度問題與實踐當中的銜接是否順利,但回歸到碩士學位教育培養的本身,法律碩士仍是不可避免會被拿來與法學碩士相比較。而且在事實當中卻因為法律碩士學生存在著法律理論知識相對薄弱這一問題,在就業形勢上與法學碩士相比明顯處于較為不看好的位置上。在這個問題上面,怕且連法律碩士學生本身也很難回答應該如何做到如何充分把本科專業背景知識與法律碩士階段所接觸學習的法律知識相結合。隨著近年來法律碩士的報考不斷持續加熱,而法律碩士的培養和教育卻沒有出現預期的市場滿意度,因此這也是各大高等院校在法律碩士培養教育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

我們回歸去理解法律碩士設立的目的,在培養適應社會需要的高層次復合型法律人才的背后,在教育體制這一環節上,應該可以理解為是法學與法律兩種不同教育屬性之間教育制度的權衡與嘗試。依照目前我國對法學教育培養的情況來看,這一套教育體制是相對成熟的,可以支撐與滿足我國現代法制社會建設人才的供求需要,而相對呈現劣勢的是體現在法律教育這樣一個板塊上。法學教育與法律教育非也處于同一個層次上這個問題不難理解,讓我們苦惱甚多的是如何在法學教育與法律教育上尋求一個平衡點,從而去彌補法律教育在結構性設計上的缺失。這種缺失的影響是重大且短期內持續可見的,不但體現在法律教育培養的管理制度上,追溯其根源問題,我們還會在各大高等院校的培養思想、培養目的和培養制度等方面。然而讓我們可欣慰的是法律碩士經過近年來的良好發展,各大高校在法律碩士培養問題上已經注意到相關問題,并且都充滿信心與動力去面對問題,高度重視法律碩士培養的良性發展,紛紛根據自身院校的特點制定相應不同的法律碩士培養方案。在不斷提升自身法律碩士畢業生競爭力的同時,也在不斷推進我國法律碩士培養模式和制度的良性發展。

三、探討和完善法律碩士培養機制

在文章前面我們針對法律碩士培養教育情況,特別是廣東地區幾大高等院校在設立法律碩士學位培養之后所出現和面臨的瓶頸困難問題進行初步概要分析。針對以上存在的幾點問題,我們特別以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的培養情況為例,進一步探討如何改革和完善法律碩士的培養機制。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的法律碩士是一門新興學科,在2009年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從而展開教學。在設立之初,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就提出了科學合理、切合實際、可操作性強的法律碩士特色教育培養方案。隨著近年來的發展,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在法律碩士培養上可進一步理解為加強的設置和實施對策如下:

一是強調管理體制的完善,切實做到在管理部門上與法律職業相關部門有機結合,避免培養結果非預想化,出現就業脫節的現象。

二是注重知識培養和使用的適當性,在不斷推進法學教育發展的同時也加強展開法律教育的特色培養,在課程設置上突顯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外語教育的優勢。在培養學生法律知識的同時,更注重法律外語的教育,從而培養更有競爭力的現代化法律人才。

篇(4)

法律碩士(法學)(后簡稱法法碩)是2009年教育部新增的一個研究生專業學位,以培養專門型、實務型的高級法律人才為目標,強調職業化培育方向。然而,像大多數新生事物一樣,它在許多方面都引起了大家的困惑和爭議。尤其在如何實現其特有的職業化教育特點方面,面臨一些困難和挑戰。我們嘗試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期望對推進法法碩專業人才培養有所幫助。

一、法法碩專業學位應以培養專門型的職業化法律人才為目標

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教育始于1996年,它是在借鑒美國、歐洲等國家培養高層次、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和教育實際建立起來的一種專業學位。其設立目的是培養德才兼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需要的高層次的復合型、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①很顯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是一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強調職業化教育的學位。它與傳統的法學碩士學術型學位在培養目標上可謂截然不同,從而決定了這兩種類型的研究生教育應該具有不同的培養重點和不同的教育模式。

然而,2009年法法碩這個新增專業學位的出現似乎模糊了法律碩士與法學碩士原有的邊界。因為法法碩既具有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特質,又有法學本科背景的要求。它就像是一個混血兒一樣,游走于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之間,給人們帶來不少的疑惑。根據《全日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法法碩專業的培養目標是為法律職業部門培養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德才兼備、高層次的專門型、實務型法律人才。②可見,法法碩與傳統的法律碩士的不同之處在于生源專業背景的不同,前者只招收法學本科學生,而后者招收非法學專業本科學生。而法法碩與法學碩士雖然都只面向法學本科學生招生,但區別在于兩者培養目標不同,前者是培養實務型、應用型人才的專業學位,后者是培養研究型、學術型人才的科學學位。

設立法法碩專業是對法科研究生培養的一次意義重大的結構性調整,一方面法科研究生培養出現了從培養學術型人才為主向培養職業型人才為主的轉變,教育部已明確表示,要壓縮法學碩士學術型學位的教育,逐步加大職業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另一方面則是從培養復合型法律碩士向培養復合型法律碩士與培養專門型法律碩士并舉的方向轉變,原有的非法學專業本科生報考全日制法律碩士,使學生在非法學專業與法學專業之間產生復合的知識與能力,被稱為“復合型法律碩士”。新增的法法碩招收的是法學專業的本科畢業生,有利于培養專門化的具有更精深法律業務技能和職業能力的法律人才。

二、法法碩專業人才培養的現狀與困境

(一)高校師生對法法碩的性質認識不足

法法碩專業是在2009年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結束之后才開始設立的一個新專業,從專業設立到招生之間的時間比較短,之前沒有在高校廣泛征求意見和宣傳,因此大多數師生對此專業性質不大了解,也存在疑惑,所以沒能給在校的學生以充分的引導,這使得報考法法碩的生源較少,考生大多是從法學碩士報考者中調劑過來的。以中山大學法學院為例,今年該學院的法法碩專業計劃招收100人,但是第一志愿報考該專業并達到分數線能進入復試的考生不足10人,其余只能調劑過來。這容易使人產生一個印象:攻讀法法碩專業是法學碩士考生落選后的的一個“無奈選擇”。而調劑過來的學生在入學前往往缺乏充足的職業選擇準備,在入學后也往往陷入職業發展困惑,不能順利自覺地按照法律碩士職業化教育需要的方向發展。

(二)法法碩培養模式缺乏職業教育特色

法法碩專業是一個致力于培養實務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專業學位,它強調實踐教學和職業化的教育,其培養模式本應有別于以培養研究型、學術型人才為目標的法學碩士。然而,法法碩的教育實踐表明大部分院校對法法碩的培養大多是因循法學碩士的培養模式,教學內容側重理論研究,教學方法單一,課程體系沒有針對法律碩士特點來設置,無法體現專業學位實踐教學和職業化訓練的特色。

目前,各院校對于法律碩士主要存在著三種教學方式:一是以課本為主的法學本科教學方式;二是采用適用于法學碩士對象的專題教學法;三是采取為迎合司法考試需要的培訓式教學法。③顯然,這三種教學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法碩的教育中照搬這些教學方法,難以實現培養專門型、應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標。無奈的是,普通高校的法學教師大多以學術研究為主,兼備淵博法學知識和豐富法律實務經驗的師資力量嚴重不足。因此,純粹依靠傳統的學術型導師,很難實現對學生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學要求。但是由于既有的學術型的師資力量無法迅速實現轉型,在法法碩的教育中只能沿用這些傳統的教學方法。

(三)法法碩的實踐教學有待改進

首先,現行的全國法法碩的指導性培養方案與實際教學情況存在一定的矛盾。根據國家教委頒布的《全日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法法碩專業學制一般為兩年,但所要求的總學分不少于57學分,其中實踐教學占15學分,時間要求不少于一年,也就是說,剩下的42學分包括學位論文必須在余下的一年中完成。教學任務繁重而學制未能相應延長,在某種程度上違背了研究生的教學規律。同時,新增專業課程按法學一級學科為主設置,必修課27學分,除了外語和政治兩門課程外,其他10門均為本科階段的法學核心課程,上課內容可能會出現大面積的重復,課程設置專業特色不明顯。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實際的教學情況,該指導性培養方案無法被執行,各大院校紛紛作出變通性的處理,如華東政法大學把該專業的總學分減少至48學分④,深圳大學將其減至3分⑤。

其次,實踐教學的推進缺少有效的保障機制。實踐教學是法法碩專業學位人才培養的重要環節。《全日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明確規定實踐教學時間不少于一年,學生在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公證處等司法實際單位或政府法制部門、企事業單位法律工作部門實習不少于6個月。⑥然而,不少高校卻缺乏有效的實踐教學資源去保證與實習單位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也沒建立有效的實習指導、管理及評價制度,學生實習的時間和學習質量難以得到保證。盡管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要求培養單位加強教學與科研、法律實務部門的聯系和交流,聘請法律實務部門的專家參與研究生的教學及培養工作,但是從教學實踐來看,各高校從實務部門聘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授課多半停留在設想階段,受制于固有的管理制度和有限的教學資源,要將這些設想落到實處,尚有一系列的問題亟待解決。

(四)法法碩的就業市場尚不成熟

作為一個新增的專業,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出現體現了專業學位人才與學術型人才的分化,這是現代社會職業劃分細化、社會分工細化的結果。但法法碩專業的內涵與特點尚未被大眾熟知,甚至存在一定的誤解。因此,法法碩要能被就業市場認識和接納還需要一個較長過程。由于法學碩士和傳統法律碩士(非法學)畢業生已有其相對固定的就業市場,其特點為相關的用人單位所了解和熟悉。那么法法碩的學生如何在他們已占領的就業市場中搶到一塊屬于自己的領地并鞏固下來,這恐怕并非容易的事情。

三、改進法法碩職業化教育的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法碩職業化教育方向的認識

首先,教育主管部門應該通過各種媒體和主題會議大力宣傳這個專業,讓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學理論和實務界充分了解和認同這個專業的設立目的和培養模式,強化職業教育的理念。

其次,各個招生的法學院校應該加大在師生中的宣傳力度,讓廣大師生充分認識法學碩士、傳統的法律碩士(非法學)與新推出的法法碩專業之間的區別,了解法法碩專業設置的目的和學生培養方式,改變過去只注重學術學位,不重視專業學位,只注重學術訓練,不重視職業教育的觀念。同時,可采取增加推薦免試研究生及向學生提供獎助金等激勵政策,吸引更多的考生報讀該專業。

再次,要向用人單位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近幾年法律教育的變革比較多,各個類型的學位培養模式容易讓用人單位搞不清楚。所以,大學應該主動與用人單位,尤其是與法律界的單位加強溝通,向他們解釋兩類法律碩士的特點,消除用人單位對法律碩士的偏見和誤解。

(二)形成特色鮮明的培養體系,強化職業教育

首先,針對法法碩專業的特色,應該形成特色鮮明的專業學位培養體系,使其區別于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非法學)的培養。由于法法碩專業的學生本科已經經歷了四年系統的法律基礎知識的教育,因此在研究生階段應進一步更新法律知識,深化專業培養,加強職業技能訓練。為此,針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頒布的指導性培養方案中存在的問題,各大院校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完善培養方案,建立科學而有特色的培養體系。中山大學法學院在這一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譬如,在必修課程方面,主要通過學科專題、前沿講座的形式進一步夯實學生的法學基礎,更新法律知識,開拓學生視野;在選修課程方面,學院提供了9個專業模塊供學生自主進行選修,體現了分類培養,深化專業領域教育的特色。

其次,在法法碩的培養中應進一步強化職業教育模式。要充分調研,聽取法律實務界的意見,針對以往應屆畢業生比較缺乏的能力和知識來設計課程模塊,加強實務訓練。在法法碩的職業化教育中應探索多樣化的教學方法:一是加強案例教學和模擬實踐教學,適度推廣法律診所的教學模式,著力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操作技巧;二是適當選擇社會調查、旁聽審判、專業見習、法律義務咨詢等教學方式,豐富實踐教學課程;三是改進考核方式,加大考查學生運用所學專業理論和知識,發現、分析、判斷和解決實際問題的專業能力和方法,增加學生實踐實習課程的學分,完善學生實習考核和管理辦法。此外,還應建立一批穩定的學生實習基地,為學生實踐教學提供持續和穩定的保障。

(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構建“雙師型”結構

首先,要實現培養模式的轉變,必須促進現有的學術型導師進行一定程度的轉型,以適應專業學位培養的要求。一般而言,傳統的法學教育偏重理論講授,師資隊伍也以研究型人才為主,因此,為了滿足專業學位的培養需要,法律院校應該加大對實務型教師的培養力度,可以定期組織實踐教學培訓和教學經驗交流,每年選派一部分老師到國內外專業學位建設得比較好的學校進修,或者為他們提供機會到法律實務部門調研考察,吸收先進的實踐教學經驗,以提高實踐教學的質量。同時,在教師聘任和考核方面應該對上法律實務課程的老師有所支持和側重,鼓勵有關培養法法碩的院校出一批法律實務精品課。

其次,高校應積極聘請法律實務界的專家擔任兼職導師,全面實行專業學位的雙導師制,即除了在校教師擔任導師外,再創造條件為每位學生增加一位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來自實務界的兼職導師,如資深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或企業法律專員等。兼職導師按照其所熟悉的領域及專長,為法法碩開設法律實務課程,把實務界的最新動態第一時間帶給在校學生,指導學生的職業發展和專業學習。此外,兼職導師還可以參與學位論文和專業實習的指導工作,定期與在校的教師進行學術研討和交流,從而彌補傳統的學術型導師在實踐教學中的不足,強化法法碩專業學生的職業化教育。

(四)加強對學生的職業指導,開拓相應的就業市場

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的培育目標和職業定位應該是不同的,而傳統的法律碩士(非法學)和法法碩的生源類別和培養目標也有所區別。這些不同類型的學位的設立是推進法科研究生分類培養教育的需要,同時也是為滿足社會法律事務和職業不斷細化的需要。所以,首先我們必須要加強對學生的職業指導,幫助學生了解這些學位的特點,幫助他們根據自己的個性特點和職業發展需要來選擇攻讀哪個學位,并根據各自職業規劃來做好學業規劃。同時,我們還要研究我們新創立的這個法法碩專業學位的人才特點,分析他們的知識背景和知識結構適合從事怎樣的法律職業。在此基礎上,要把法學院培養的幾個類別的學生所適合的就業市場做細分,并組織專門的活動來向就業市場推介這個新專業的學生,幫助就業市場熟悉他們,接受他們。

注釋:

①胡加祥.法學碩士研究化 法律碩士專門化[J].學位與研究生教育,2008(2):53-57.

②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發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的通知.學位辦[2009]23號.

③陳學權.我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之改革[J].現代教育科學,2009(4):35-40.

④華東政法大學全日制法律碩士(法學本科)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BD/OL].,2009-7-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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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劉恒.中國法律碩士培養模式的思考[J].中山大學學報,200(4).

篇(5)

“法律碩士”起源于英美,在我國出現于20世紀90年代,是一種專業學位碩士教育項目,專業學位人才培養和學術型人才培養在高等院校人才培養工作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專業學位人才培養更側重于以致用和實務為指向。近年來,法律碩士專業持續受到本科畢業選擇考研之路的考生青睞。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教育經過五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自己的風格與特色。本文將以之為例,對其發展法律碩士特色教育的優勢之所在進行分析,并對其未來發展之路進行簡要探討。

一、簡介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坐落于中國廣州市,是我國華南地區唯一的省屬語言類重點大學。該校于1995年6月由廣東外國語學院和廣州對外貿易學院合并組建而成,是培養國際化人才和外國語言文化、國際化戰略研究的重要基地,其專業特色鮮明、外語優勢突出,注重文學、經濟學、法學、工學五大學科的相互滲透,著重培養一專多能、思想素質高、專業水平高、外語實踐能力強和信息技術運用能力強的復合型人才。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下設法律系、民商法學系、外交學系、國際經濟法學系和國際政治系,還設有校級科研機構國際問題研究所及教育法制研究所等六個院級科研機構,形成了“五系六所”的架構。在教育培養上,法學院融外語教學和法律專業教學于一體,注重理論聯系實際,注重學生的綜合素質教育。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于2009年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設立,隸屬于法學院,學院領導非常重視法律碩士辦學工作,以“厚德明法、博稽中西”為辦學理念,不斷在探索中進行培養模式完善改革,強化法律與外語相結合的特色,致力于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高層次、實務型法律人才。

二、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特色教育優勢分析

(一)區位優勢

廣東省是中國第一經濟大省,地區生產總值等多項經濟指標都列各省第一位,人均GDP總量在全國前列,是最具有市場活力和投資吸引力的地區之一,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所處的廣州市是廣東省的省會,是我國華南地區的金融中心。從經濟發展來看,廣東省多年保持了持續的高速增長態勢,經濟的繁榮必然會催生出大量的經濟糾紛案件,這就為懂法律、懂經濟的法律從業者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從地理區位來看,廣州市位于珠江三角洲的中心,毗鄰香港、澳門,與東南亞地區隔海相望,靠近海上國際航線,對外交通方便,是我國的南大門。隨著與港澳地區及東南亞國家的各項交往合作日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糾紛也日益增多,這又相應形成了對不僅懂法律、懂經濟,還要懂外語的高素質復合型法律人才缺口。獨特的區位優勢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的培養提供了有利條件,也為其培養模式、培養方案的制定完善指明了方向。

(二)專業優勢

1. 以英語專業優勢為視角。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共有18個外語語種,是華南地區外語語種最多的學校,其英語、法語、日語及其他小語種專業在全國排名靠前,英語專業屬八個省級名牌專業之一,英語教學師資實力強勁。法律碩士教育中心的研究培養方案時,因校置宜,依托該校外語優勢,開設了四個學期的法律英語聽、說、讀、寫課程。法律碩士專業有著面向實踐的定位,這一定位體現在教學過程中的各個環節之中,法律英語的教學也不列外。法律專業的實踐性和英語語言的工具性決定了法律英語專業其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課程,法律英語的教學肩負著訓練語言能力和掌握法學專業知識的雙重任務,基本的語言能力培養與法學專業知識的掌握相結合,這才能真正體現法律專業英語教學的價值。

廣外法碩在法律英語的教學過程中,注意區分學生在入學時英語水平及專業背景的差異,因才施教,積極進行教學方法的調節,重視課堂練習,鍛煉學生在一次次的presentation和模擬法庭練習中提高自己的應變能力和表達能力,將老師被動教學變為學生主動求學,盡量確保每一屆學生掌握扎實法律基礎知識的同時具備過硬的法律英語聽、說、讀、寫能力,為將來處理涉外法律事務中準確、流利的運用英語表達自己的觀點提供了保障。

2. 以經貿專業優勢為視角。廣東外語外貿大學的名字中有“外貿”二字,這就代表了它不僅僅是一所因外語而聞名的院校,其在經貿專業上也具有自己的獨特優勢。廣外的國際貿易、經融學、會計學專業也跟英語一樣位于8個省級名牌專業之列,國際貿易課程還入選了省級精品課程,這都是廣外在辦學過程中已經形成的既有優勢,為法學教育與經貿類學科之間的相互交叉滲透提供了良好的基礎。法學院的教育往往只是法律理念、法律規則與法律操作的傳授,這對學生畢業以后的工作實踐來說是遠遠不夠的,重實務的法律碩士學子們運用起這些有限的知識來,更是有些捉襟見肘。要彌補法學院系在教學資源上的不足,將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辦出自己的特色,就廣外法律碩士的培養教育來說,我們不能守著自己已有的優勢而不加以利用,向經貿院系求助絕對不失為一個明智之舉。

三、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特色教育未來發展之路的建議

(一)注重對學生法律思維模式的培養

法律教育人才培養的思維模式對一個國家法律人才培養的意義重大,大陸法系國家以學術法律人為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重在訓練學生像“學者” 那樣思考;而英美法系國家則以實務法律人為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重在訓練學生像“法官”那樣思考。學術法律人和實務法律人并非完全對立,兩種思維方式都有其可取之處,但重實務的法律碩士教育應該更側重于訓練學生像“法官”一樣思維,因此,廣外法碩在法律碩士人才培養的過程中,應該更加注重實踐環節的教育,貫徹職業化教育的思維方式,更多的加入模擬法庭、引入案例等教學方式,注重對學生分析法律問題、解決疑難法律問題能力的培養,來提高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和獨立處理法律事務的思維能力。

(二)合理優化課程設置

如前文所訴,彌補法學院系教育資源的不足,可以向經貿院系求助,要很好的做到這樣學科之間的交叉滲透,就必須要構建完善的課程體系,在法學基礎課程之外還可開設專業特色課程供學生選修。廣外法碩在體現外語專業特色方面已經做得非常好了,但在體現經貿專業特色方面仍有改進空間,為體現經貿專業特色,可開設會計學原理與實務、國際經融、國際貿易等課程,由這些專業的優秀師資教學,在課堂教學上采取專題講授和案例研討相結合的方式,同時,這些專業的教學也不能僅局限于書本,理論聯系實際的方式能更好的讓學生對知識進行深入透徹的理解。

(三)進一步落實完善雙導師制

目前廣外在針對全日制法律碩士研究生實行雙導師制的實施上已經做出了較好的努力,其在加強校內現有骨干教師的培訓與管理之外,還積極為學生遴選了21位校外導師,從校外導師的構成看來,這些導師主要來自于法院、檢察院和律所等司法實務部門,為體現經貿特色,還可以聘請財稅、金融和經貿等部門的實務專家參與教學工作,拓展法碩學子的知識視野。雙導師制的貫徹落實,需要校內外導師的通力合作,確保教學培養工作正常進行,還需要學生加強與老師的溝通交流,積極對學習中存在的問題和學習成果進行反饋,以便導師及時調整教學方法。

(四)增加學生參加司法實踐的機會

模擬法庭雖然能將實踐內容貫穿到學習過程中,但真正的庭審往往更能使學生獲得直觀的認識和體驗,因此,組織法律碩士研究生到法院觀摩、學習各種案件的審判也顯得尤為重要,除此之外,法律碩士教育中心還應該積極與省內法律實務部門建立聯系,在省內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實踐基地,為更多的法碩學子提供實習機會,采取集中期間實習與周末、寒暑假分散期間實習的方式,確保實習時長,提高實習的質量和價值,達到真正提升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的目的,使學生在就業時能更快的適應到具體工作中去。

四、結語

目前,全國舉辦法律碩士研究生教育的院校多達110余所,不同院校之間無疑形成了激烈的競爭局面,傳統政法院校一直占據著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體系的主導地位,法學教育能否在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求得發展,還取決于該院校的法學教育能否在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身優勢辦出特色。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律碩士特色教育要想在這場競爭中取勝,必須找準自己的定位、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發揮自己的特色,在此基礎上努力求得進步。

參考文獻

[1] 莫莉莉.專門用途英語教學與研究[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8.

篇(6)

摘 要:教育定位的不科學,導致法科碩士在學位設置、學習年限、課程設置以及教學方法等方面存在不足之處。為構建高質量的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有必要將法科碩士的教育定位明確為職業教育,在此基礎上將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統一為一種新的法科碩士學位,并對其學習年限、課程設置等不足進行改革。

關鍵詞:法科碩士;教育定位;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

Clear the education orientation to construct high-quality

education for master students of law

―In view of Beihang university

Hanwei Yue

( Law schoo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100191)

Abstract:Unscientific education orientation leads to some deficiencies about education of law master in degree setting, period of learning, course offering, teaching method and so on. In order to construct high-quality education for law master students, it is necessary to change the education orientation of law master to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based on it, to make the master of law and legal master be unified into a new master's degree of law, and reform those disadvantages about period of learning and course offering, etc.

Keywords:master of law, education orientation, education of law master students

一、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的現狀

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包括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以及法律碩士(非法學)三類。

法學碩士的學制為2年,實行導師負責制。法學碩士的專業方向,區分為民商法、法理與法律史、訴訟法、國際法、憲法與行政法、刑事法、環境資源與經濟法七大方向。其課程設置,包括學位必修課和學位選修課。必修課包括公共必修課(理論、外語和科技專題)、學科必修課(專業課、社會實踐課)和培養環節(文獻綜述與開題報告、學術活動)。專業課按上述七大學科開設,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

法律碩士(法學)的學制為2年,實行導師負責制。法律碩士(法學)的專業方向,區分為民商事法律實務、刑事法律實務、訴訟法律實務以及國際經濟法律實務。其課程設置分為必修課、選修課和實踐課,其中必修課包括學位必修課(理論、外語、專業外語、法學理論前沿、民法總論)和專業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分不同方向而分別設置,選修課在學院開設的其他課程中任選;法律碩士(非法學)的學制為3年,實行導師組集體指導與個人負責相結合的方式。法律碩士(非法學)不區分專業方向,課程設置分為必修課、選修課和實踐課。法律碩士(非法學)的專業必修課以及選修課涉及七大學科。法律碩士的特色體現在實踐課上,不僅包括司法實踐課(在法律實務部門實習兩至三周),還包括法律文書課(由律師、檢察官和法官講授)、模擬法庭課以及法律談判課。特色實踐課的安排,體現了法律碩士職業教育的定位。

對于法科碩士研究生的授課以及考核方式,學校和法學院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對于授課方式,各位老師一般采取的方式包括:(1)蘇格拉底式授課方式,即問答式教學;(2)針對不同專題,學生主講,老師點評;(3)針對不同專題,師生進行座談式討論;(4)案例式教學方式等;對于考核方式,一般采取撰寫結課論文,或者采取撰寫結課論文與平時成績相結合的方式,個別也會采取閉卷或開卷的隨堂考試方式。

二、北航法科碩士教育面臨的根本問題――教育定位不科學

法科碩士研究生的教育定位,究竟是一種職業教育還是一種學術教育?長期以來是困擾中國法科研究生教育的關鍵問題。之所以說它關鍵,是因為教育定位決定了學位的設置、學習年限、課程設置以及教學方法等一系列具體問題并最終決定了人才培養的模式和人才培養的素質。對于法科碩士研究生的定位問題,根據我們設置的《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55.1%的研究生選擇職業教育,24.1%的研究生選擇學術教育。

北航目前和其他院校一樣,對法學碩士的教育定位是學術教育,對法律碩士的教育定位是職業教育,但是這種教育定位難以適應時代的發展,最終導致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存在一系列的問題,具體闡述如下:

(一)學位設置不合理

法學碩士的教育定位,依照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是培養研究型人才,為教學科研和法學研究培養后備人才。這種法學碩士的培養定位,與當時特定的社會歷史背景相適應。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各種法律人才匱乏,法學碩士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培養教學科研人才,實務性法律人才的培養主要由法學本科教育以及各種社會培訓和成人教育承擔。進入二十一世紀后,隨著研究生招生數量的連年攀升以及實務部門對法律人才職業素質要求的不斷提高,法學博士教育已經取代法學碩士成為培養教學研究人才的主力,絕大多數的法學碩士走向了實務部門。在前述調查問卷關于“攻讀法科研究生的目的”中,僅有12%的同學選擇學術研究,有6%的同學選擇為讀博做準備,其余皆選擇找到理想的工作。因此,法學碩士教育有必要以職業教育重新定位。

法律碩士(非法學)的教育定位,是職業教育。法律碩士(非法學)是借鑒美國法律教育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需要于1995年設立的,其目標是為法律實務部門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的具有良好的法律職業技能和法律職業道德的高層次的實踐型復合型法律人才。

法律碩士(法學)的教育定位,同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是2009年為緩解畢業生就業壓力而設立。該專業是為了適應我國法治建設的現實需要,實現法科研究生培養模式的結構性調整,逐步由學術型為主向職業型為主過渡。[1]北航作為34所自定線院校,其法律碩士(法學)的生源主要來自報考北航法學碩士復試不通過或者公共課單科受限的考生。北航法律碩士(法學)的專業設置、學習年限以及課程設置趨同法學碩士,只是由于其職業教育的定位,比法學碩士多幾門實踐課程。因此,北航法律碩士(法學)的總體設計和法學碩士的差別微乎其微。

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以及法律碩士(非法學),三者事實上相同的法律職業規劃,使法律碩士(非法學)在就業市場上遭遇到來自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法學)的激烈競爭。近年來,不少用人單位傾向于錄取法學碩士研究生,而對法律碩士(非法學)的任職進行限制,主要表現為:在公開招錄時規定具體的專業要求,比如刑法學、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或在招錄條件中規定,法律專業、碩士以上并且本科為法學專業。[2]由于法律碩士(法學)基本上等同于法學碩士,而法學碩士最終讀博或者從事學術研究的寥寥無幾,因此三者之間再作區分沒有任何現實意義,相反會導致法律碩士(非法學)在就業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

(二) 學習年限不合理

北航現有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的學習年限是二年,第一年上課,第二年由于考公務員以及找工作等原因,學生基本處于“放養式”狀態,這就導致畢業生即使順利進入法律實務部門但難以立即適應具體的法務工作。

在前述調查問卷關于“提高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關鍵因素”選擇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研究生執業能力的培養。缺乏充分的執業能力培訓,是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急需改進之處。而在兩年之內,既實現專業理論課的深入學習又保障執業能力的充分訓練是根本不可能的。

(三) 課程設置不合理

1、 課時安排不合理

非專業課程所占學時過多,這是研究生教育普遍存在的問題。就北航而言,法律碩士公共課占180課時5學分,法學碩士公共課6學分,課時比法律碩士更多,其中公共英語開設兩個學期,而法律英語只有1學分16課時。我們的研究生用大量時間學外語、政治和哲學,而這些課程在本科階段已經開設,研究生階段繼續開設實屬資源浪費。

2、 學習選擇權受到限制

在學習上,碩士階段應強調學生的自主性,學校應給予學生充分的選擇自由和選擇空間。但是,很多高校對學生的學習選擇權不夠重視。就北航而言,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

(1)必修課和選修課比例嚴重失調。根據法學碩士課程體系安排,其中民法、國際法和法理學等二級學科減少選修課;其他二級學科不設選修課,這就剝奪了研究生根據興趣和愛好自由選擇非必修課的權利。而在美國法學院,選修課一般占全部課程的2/3,這樣的課程安排不僅會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而且會激勵老師去教好每門課,畢竟沒人選的課最終會被淘汰。

(2)講座實行簽到制度。學校不分講座形式、講座質量和專業傾向,強制要求所有研究生參加。多數研究生認為講座簽到制度缺乏合理性,應區分講座內容允許研究生選擇參加。

3、 實踐課程的缺失

在北航法學碩士的課程設置中,僅要求2個學分的社會實踐課,這與其職業化的實際狀況不相適應。法律碩士雖然設置了四種類型的必修實踐課程(法律實踐課、法律文書課、模擬法庭課以及法律談判課),但由于受課時、師資、經費、場地等各種因素的限制,這種帶有法律職業教育的手段比較有限,而且現實中這種法律執業能力往往不是教出來的,而是由學生在實務過程中切身感受和領悟出來的。[3]雖然我們也開展了“法律援助機構”作為學生法律職業訓練基地,但畢竟案源有限而且也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教學模式,這使得學生無法獲得充分的執業能力訓練。總之,北航現行的課程設置缺乏法律實務界實習階段,實踐性教學無法充分開展,實習變成走過場。

4、 司法倫理訓練課程的缺失

職業化教育的目標,不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專業的知識體系,而且要培養特定的職業思維、職業技能和職業倫理。

對于法科碩士生,我們不僅要培養其良好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而且應培養其遵守司法倫理和職業道德的基本素質。但是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存在著兩個根本缺陷:第一個是缺乏司法倫理的訓練。不具有司法倫理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是很危險的,就如同守倉庫的盜賊。司法腐敗與缺乏職業倫理教育有極大的關系。一個人的倫理水平不是通過知識來獲得的,而是遵循某種訓練路徑。人的有德與高尚是在消除對己義務的沖突中被馴化出來的,沒有這一過程,便沒有高尚。司法腐敗要從法學教育上尋找源頭;第二個是缺乏職業技巧培訓。沒有職業技巧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無法適應職業要求。[4]目前,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課程中缺乏司法倫理課程,這對提升學生的司法倫理修為是極為不利的。

(四)教學方法不足

目前,北航的教學方法側重于對法律知識的機械傳授,忽視對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

在前述問卷調查中,96.5%的同學希望能增加案例教學的實踐課程,而在“希望的授課方式”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案例式教學方式”。因此,探索多樣化的、以適應職業教育特點的教學方法,是我們進一步努力的方向。

三、如何構建高質量的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

《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現狀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顯示,88%的法科碩士研究生選擇報考北航的最重要因素在于北航是一所聲譽良好的學校。因此,如何依托北航嚴謹的理工思維和優秀的理工人才,構建一個與眾不同的,能夠與北航良好聲譽相匹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北航聲譽進一步提高的高質量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是年輕的法學院應該思考的重點。如果能夠針對北航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現狀的不足,并順應國際趨勢進行法學教育改革,不僅可以使北航法學院培養出訓練有素的法律專業人才,而且可以為處于困境中的中國法學教育指出一條切實可行的改革之路,具體思路如下:

(一)明確法科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定位

法學教育是法律職業的前提和基礎,法律職業是法學教育的目的和歸宿。脫離法律職業的引導,法學教育就會脫離國家的需要,就會迷失前進方向。[5]

法學碩士教育應屬于實務層次的教育,培養具備法律思維能力、實務能力和司法倫理的高級實務型人才。在前述調查問卷中,77.6%的同學選擇讀法科研究生的目的是為了找到理想的工作,而在職業規劃中,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律顧問等實務部門受到絕大多數同學的青睞。同時,84.5%的同學希望通過研究生階段的學習提高實踐應用能力。可見,絕大多數同學希望能通過研究生階段的學習為畢業后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因此,法學教育在確保純學術研究空間的同時,逐步把重點工作轉移到職業法律家培養方面,造就一批富于正義感、責任感以及高尚情操、具有深厚的教養和學識、嫻于法律技術、善于進行創造性思考的治國安邦的精英人才,造就大量具有國際眼光和專精學識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企業法律顧問,并根據這樣的思路來調整課程設置、教學方法以及司法考試制度。[6]因此,法科碩士研究生的教育定位應為職業教育。

(二)取消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設置差別

在確定三類法科碩士研究生共同的職業教育定位的前提下,建議取消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的設置差別,統一為一種法律碩士學位,并對其進行改革。新的法律碩士教育應突出北航特色,設想如下:

1、學制可設置為三年

第一年對學生進行法律通識教育,配合學生通過司法考試。既然法科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定位是高層次法律應用型人才,而通過司法資格考試,是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的必要條件,因此我們有必要鼓勵和支持碩士生通過司法考試。

第二年對學生進行法律專題教育,加強學生的學術素養及司法倫理訓練。“法學既是正義之學,又是治國之學,法學教育肩負著培養合格治國人才的特殊使命。”[7]與其他碩士教育不同,法科碩士教育的對象畢業后直接參與到國家的立法、司法、執法以及各種法律服務當中,因此法科碩士教育不僅要傳授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技術人才,更多的是要“培植法律信仰塑造法治人格,使學生領悟社會責任與義務,將追求真理、維護正義、恪守職業道德內化于心外化于行,使其思想觀念、價值判斷、道德情操在潛移默化中感知、認同、接受、實踐”。[8]

第三年與實務部門合作,學生專門進行司法實習,培訓職業技巧及執業能力,同時準備畢業論文。

2、加大理工科生源的招收力度

法律教育不僅是一種人文教育,也是一種科學教育,在培養以嚴謹的科學態度對待證據問題方面,理工科學生更具有優勢。因此,法學院應依托北航特色,逐漸加大優秀理工本科畢業生的招收力度。

3、完善課程設置

首先,縮短乃至取消公共外語和政治課;

其次,增加專業選修課,使之到達課程總量的2/3,并拓展選修課授課內容的范圍;

最后,增設司法倫理訓練課程。司法倫理不是教出來的,而是訓練出來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在案件處理中往往會碰見許多義務的沖突,一些義務對他自身來說是不利的。如果這個法律人首先選擇對他不利的義務履行,且這個心理的形成是比較穩定的,那么在這種狀態下他的司法倫理就基本形成了。如果在義務沖突中,法律人總是"趨利避害",選擇對個人有利的義務履行,那他的司法倫理沒有形成。[10]因此,我們應該在案例教學中,通過無數次的義務沖突選擇訓練來提高法科碩士的司法倫理水準。

4、完善教學方法

為增強職業技能的訓練,在傳統課堂講授、專題討論的基礎上,加大案例教學、模擬法庭以及診所式教學的力度,貫徹以學生為主體的教學原則,通過師生互動、學生之間的互動,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加大北航法律研究生教育國際化的力度

“國際化治學”是北航法學院長期堅持的治學方針,在與世界接軌、與世界交流、與世界同步中求生存、求發展、求提升。北航法律研究生專業素質、職業倫理以及社會責任感的提高不僅來自于自身的努力和教師的言傳身教,而且來自于與國際知名法學院師生的交流與溝通。因此,北航法學院的治學視野應當國際化。北航法學院近年來積極致力于擴大國際交流與合作并取得了可喜成績,應繼續朝著以下方向發展:

1、增強師資隊伍國際化的力量

聘請外國知名大學法學院的學者、知名律師等為研究生上課或講座。

2、 擴展研究生的國際流

(1)讓更多的研究生出國留學以拓展視野

(2)熱情歡迎世界各地的法學學子留學我院

(3)推行一系列暑假海外游學項目

海外游學,不僅可以使北航法學院全面提升學生國際化水平,而且是法學教育與學生培養模式的大膽探索與嘗試。利用暑假時間,選拔一批學生去國外學習不同制度下的法律,同時也歡迎世界各地其他法學院的學生來北航學習中國法律。

(4)組織各國學生之間的交流

學院應積極為學生提供與世界名校學生進行面對面直接交流的機會,讓北航法律人與不同制度、不同國家的青年法律學子進行面對面交流,使各國學生聚集一堂從法律學習、法律執業到日常生活、校園環境暢所欲言。

(5)考慮與國際著名法學院合作,培養法律雙語人才,畢業后可以獲得國內及國外兩個學位。

(四)借鑒美國本科后的教育模式

美國法學教育的一大特色是“本科后”教育,即法學教育不設立法學本科而采取研究生教育,它要求學生在進入法學院之前必須取得一個非法律本科以上的學位,然后在法學院學習三年,畢業后獲得J•D學位(所謂法律博士),然后通過各州律師資格考試即可進行律師執業。少數旨在從事教學科研的畢業生會選擇攻讀LL.M(法學碩士,主要是外國留學生)和JSD(法學博士)學位。

目前,美國的法學教育制度比較穩定,亞洲國家法學教育的改革趨勢是引進美國法學教育的模式。如韓國國會于2007年7月3日通過了《法學專門研究生院法》,將法學教育確定為職業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改變以往大學法律本科四年+司法研修兩年的做法,從2009年起實行非法律本科四年(占三分之一以上比例)或者法律本科四年+法學研究生三年的新模式。

我國也在積極嘗試改革,2008年教育部批準中國政法大學啟動“六年制法學教育改革試點”工作,將法學教育分為四年基礎學習和兩年應用學習階段,基礎學習階段包括通識教育和法律專業知識教育,合格者可獲得本科學位并進入實習階段。實習階段主要訓練學生的職業能力、技巧以及司法倫理等,合格者可獲得法律碩士學位。這樣的改革是為了滿足法律職業教育的定位。

北航法學院屬于新興學院,本科生的規模一直很小,可以考慮借鑒美國的“本科后”教育模式,在北航徹底取消法律本科生教育,只招收法律碩士及法學博士,將法律碩士定位為職業教育,法學博士定位為學術教育,然后通過上述其他方面的改革,打造出具有北航特色的法科研究生教育制度。

參考文獻

[1] 韓文生.關于法律碩士研究生(法學)培養的思考和建議.載.中國法學教育研究.第5卷第1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2] 強梅梅.我國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現狀的分析與思考――從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的比較切入.載.中國法學教育研究.2009年第4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 朱立恒.論法律碩士專業教育的現狀與改革.載.河北法學.2008年5月第5期。

[4]2 徐顯明.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趨勢.載.法制日報.2009年12月16日。

[5] 李碧,梁宋滿:“淺談高校法學教育的職業道德”,載.科技創新早報.2009年32期。

[6]季衛東.讓我們共同探索今后法學教育改革的方向.載.季衛東博客.2009年06月04日。

篇(7)

[中圖分類號] G64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3437(2017)04-0184-03

本科為非法學的法律專業碩士培養目標是為法律職業部門培養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德才兼備、高層次的復合型、實務型法律人才。[1]與本科為法學的法律專業碩士或法學碩士相比,本科為非法律專業的法律碩士培養重在突出復合型特點。在20多年的法律專業碩士人才培養中,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目標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這導致人才培養質量不高,社會認可度低。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在《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指出,我國法學教育在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方面存在不足,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2]這直接影響到法律專業碩士教育未來的發展。如何加強法律專業碩士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應成為高校法律碩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n題。

一、培養復合型法律專業碩士是法律人才培養的內在要求

(一)依法治國、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需要復合型法律人才

法治社會的建設有賴于法律復合型人才。[3]過去,一些政府部門在行使職權時,沒有依法辦事,嚴重影響了政府的形象。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就是政府及其他部門領導或工作人員依法執政能力不足。隨著我國依法治國的深入,法律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司法機關及社會各行各業都需要法律人才。法律專業碩士教育的初衷就是培養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務與法律監督以及經濟管理、社會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4]不同行業對法律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有行業專業背景的法律人才更是各行各業所急需。要依法行政,行政人員不僅要懂得行政管理的理論、方法和技巧,還要懂得法律理論和知識。這樣,他們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才不會違反法律,才能維護行政權威。我國從非法學本科生中招收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意義才會突顯出來。

(二)是培養法律理性和科學思維的需要

法律是理性的產物,法律人更應該具有對法律理性的認知。[5]法律的理性認知不僅需要全面的法律知識和基本理論,還需要其他科學知識的輔助,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環境法的研究離不開環境科學理論的支持。對同一個法律規定或法律事件,為什么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這與每個人的知識結構、社會閱歷有關。有一種普遍的觀點,即任何其他學科知識對法律的理解都是有益的。運用其他學科對法律的理解已經成為法學研究的新領域,如法律經濟學、法律社會學,正是這種多學科知識的融入使我們對法律的理解更加理性、科學。

(三)是法律職業發展的需要

現代科學的發展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綜合,呈現出以高度綜合為主的整體化趨勢。[6]隨著法律科學的發展,許多法律部門對法律人才的知識 、能力結構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與其他學科的關聯性逐漸增強,如科技法、知識產權法、環境法與自然科學密切相關。就是在刑法中,也涉及科學技術的運用。法律職業者在處理這些法律問題的時候,沒有相關的科學知識是很難勝任的。李昌鈺在為史密斯涉嫌案(1991)辯護中,為了證明史密斯沒有實施,他就運用了法國洛卡德提出的微量物質轉換定律。德國2002 年公布的《法學教育改革法》確定法學教育目標為培養“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這體現了法律職業的發展趨勢。

社會對復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越來越高。法律專業碩士教育在培養高層次、復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具有優勢。許多國家的法律人才培養是通過在其他本科非法律專業畢業的學生中招收法律專業的學生來實現的。徐顯明教授認為,法律職業的高素質要求和目前法學教育的低起點之間,存在著不可克服的矛盾。[7]我國進行法律專業碩士培養正是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并順應了國際上這種法律人才的培養模式。

二、當前復合型法律專業碩士人才培養面臨的困境

我國法律專業碩士教育經過20多年的發展,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培養了大批法律人才,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但我們也必須正視其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對復合型人才的培養重視程度不夠,難以實現當初設立法律專業碩士教育的初衷。

(一)各學校在培養目標定位上沒有突出復合型特點

我們從各學校制訂的培養方案中看到,有的按照本科為法學專業的法律專業碩士培養方案進行,有的甚至就照搬學術型研究生培養目標,即使有在培養方案中突出復合型的,也在實施過程中走了樣。這些學生在學術上達不到法學碩士的要求,在實踐能力上又不能與本科為法學的專業碩士相比,處于一種尷尬的境地。實際上,非法學本科的法律專業碩士的優勢就在于他們具有復合型的特點。如果這種優勢在培養過程中得不到體現,那他們的就業空間和發展空間就會很有限。

(二)在教學內容和環節上沒有突出本科專業背景的內容

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設置不太合理,與本科專業的結合不足,本科專業知識在法學的專業學習中被忽略甚至被舍棄,不能像培養目標中所規定的那樣將兩個專業的知識進行有機結合。法律碩士培養方案中的課程設置以法學一級學科為基礎,缺乏復合型課程的安排。對學生本科專業背景在法律學習中如何運用還沒有好的方法,本科專業與法律專業出現兩張皮現象,兩者沒有融合到一起,有違培養目標。現實是將法律專業碩士向“純法律人才”方向培養,無法滿足社會對人才知識能力的多方面要求。

(三)教學方法和手段沿襲法學碩士教育模式,甚至是照搬法學本科的教學模式

法律專業碩士與法學碩士在學位上處于同一層次,但規格不同,各有側重。這就要求我們在培養方法和手段上進行改革,注重復合型和實務型人才培養方法和手段的創新。傳統的法學教育重理論,輕實踐,脫離社會實際,學生普遍缺乏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我們不僅要為法律職業培養人才,還要為政治、經濟、管理等崗位培養人才,這是法治國家的需要。復合型不是兩個學科知識的簡單相加,而是強調真實的融合,做到學科知識的融會貫通。現在教師講課是就法律講法律,沒有引導學生將知識融合,本科優勢沒有得到發揮。

(四)目前高校復合型法律師資嚴重不足

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需要復合型法律師資。過去,在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即使教師不具備“雙師型”資格,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培養也可以通過“雙導師”制加以彌補,即由實務部門導師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而復合型人才的培養,需要一個導師在兩個知識領域融會貫通才能做到,而由兩個不同專業的導師共同培養很難達到實際效果。沒有復合型教師的指導,完全靠學生自己去領悟,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是很難實現的。

三、復合型法律專業碩士培養機制創新

以培養高層次的復合型和實用型法律人才為目標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從開始試辦時就要求“學位獲得者應具備較堅實和系統的法學基礎理論素養,掌握較寬廣的法律實務知識 具有寬口徑、復合型、外向型的知識和能力結構”。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目標應將法律知識與本科所學的知識有機融合,培養多種職業能力。復合型人才培養的難點在于學科壁壘的突破和不同學科知識邏輯的整合,以構建學生復合型知識體系與能力。[8]可見,改革的方向就是如何將本科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對法律的理解中,即在本科知識與法律知識之間架起一座橋梁。這要求我們必須建立符合復合型法律專業碩士的培養機制。

(一)招生體制改革要體現復合型

招生單位要根據師資和專業優勢,確定人才培養方向,選擇有相關專業背景的學生。招生考試應采取全國性統一考試和學校選拔相結合的方法,適當放寬學校和教師的選擇權。在考試內容上,要將本科知識與法律知識結合,注重考查學生的思維能力和實踐能力。最后根據本人意愿 、專業興趣、就業方向等因素,以及社會需要和學校專業發展實際等情況,確定所招的學生。

(二)課程體系要體現復合型

課程體系決定學生未來的知識結構是否合理。為了實現培養復合型人才目標,需要進一步完善基礎課程整合、專業課程的銜接,需要突破按照學科設置專業方向的傳統思維,突出課程內容的綜合性與基礎性的相互融合,創建一個有機銜接、結構合理的課程教學體系。在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的教學中,應當充分利用他們在本科所學的專業背景。應根據學生的知識結構和專業學位的培養目標,針對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復合型”這一特點設計課程體系,確定教學內容,并結合優勢資源開設突出學校特色的課程,實現課程設置的專業化、多樣化和功能化。

為適應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的需要,在課程體系的設計和每門課程教學內容的取舍上,應注重基礎性、實踐性、選擇性、先進性的結合;應拓寬學生的知識面,在加強專業教育的同時,注重學生對現代科技知識的掌握;培養學生應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特別是要強調學生學習知識的能力和創新知識的能力。[9]首先,應開設法學通識課程,重在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論。其次,要針對非法律本科W生的特點,根據學生興趣和本科專業情況,開設特定方向課。特定方向課要結合本科專業特點,如本科為環境科學專業的學生選擇環境法方向。在環境法教學中,要有意識地引導學生運用環境科學有關的理論分析環境法是否科學、合理,環境法是否反映了環境科學的最新成果,環境法能否有效保護環境等問題。通過這一過程,學生對本科知識學有所用,對環境法也會有更深刻的理解。這就是設立非法學本科的法律專業碩士的初衷。

(三)教學方法和手段要體現復合型

作為職業化教育,法律碩士的培養目標就是要讓學生獲得一名法律職業人所必須具備的獨立處理法律事務的思維能力。現在,許多學校法律專業碩士教學仍是大班上課,不分方向,只是到寫畢業論文的時候,才根據指導教師的要求,確定論文的方向。由于學生本科教育背景不同,我們認為應盡早劃分專業方向,以便于在教學中發揮學生本科專業的優勢。這樣有利于因材施教,為學生的個性發展創造條件。由于法律專業碩士生源絕大部分來自應屆畢業生,他們沒有法律實踐經歷,對理論需求不強烈,對學習理論也沒有興趣,反倒對實踐有濃厚的興趣。因此,我們建議采取實踐―理論―實踐的教學模式,即在第一學期到實習基地先實習,再回到學校進行理論學習,在學習的過程中,結合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學習理論,這樣針對性強,效果會更好。

課程教學內容應以問題為導向,設若干專題,針對每一個專題,要求學生寫一個專題報告,作一次專題演講,分析一個案例,做到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這樣能達到提高理論水平與實踐能力的目的。在學習《環境影響評價法》時,我們設立一個環評項目,將環評的內容、程序、評價方法、存在問題、如何處理等一系列知識貫穿起來,訓練學生自覺地將環境科學知識運用到環境法律的理解中,同時在具體案例中對法律加以運用,這種理解會更深刻、全面。這樣的學習,不僅能使學生學到知識,還能使學生建構自己的知識體系,完成書本知識向自己知識的轉化。

(四)實踐環節要體現復合型

在法學實踐中,要強調多學科知識的運用和多種能力的培養。為此,在實踐部門的選擇上,我們除了要求學生在法院、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實習之外,還要求學生到有相關學科背景的行業部門實習,如有環境科學背景的學生,要求到環境企業、環境執法部門進行實踐。我們安排環境法學生到市環保局實習,跟隨環保局執法人員到現場執法,讓學生了解環境執法的真實情況;安排學生到企業協助參與環境管理工作,讓學生理解企業對環境保護的好做法以及存在的問題。這種多方面的實踐有利于促進學生復合型能力的培養。

(五)師資的培養要體現復合型

在教師隊伍中,有一些是跨學科的教師,他們具有復合型知識結構,但也有許多教師從大學本科到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都是學法學的,知識結構單一。學校要鼓勵教師跨學科攻讀學位或進修,教師要主動學習相關知識,擴大知識面,改善知識結構。如經濟法教師要熟悉經濟學知識,把握經濟學在經濟法立法中的運用,這樣有利于教師對經濟法的理解。這樣,教師在指導學生經濟學與法學方面,才能得心應手。

復合型法律碩士培養就是要發揮他們本科所學的非法學知識的優勢。如果本科知識沒有得到運用,那么學生的水平達不到本科生的要求。法律碩士只有把所學的法律知識與原有專業知識整合起來,融會貫通,并運用于社會實踐,才能在將來的職業生涯中具有競爭力。我們應通過創新培養機制,使復合型培養目標得到落實,為社會主義法治培養出卓越的法律人才。

[ 參 考 文 獻 ]

[1]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Z].學位辦[2006]39號.

[2]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Z].教高[2011]10號.

[3] 林泰,黎學基.中國法律碩士教育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黑龍江高教研究,2010(8):70.

[4]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開展法律專業碩士學位試點工作的通知[Z].學位辦[1995]36號.

[5] 卓澤淵,法律人的價值精神、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J].中國法律評論,2014(3):53.

[6] 吳云助.地方高校復合型人才培養模式的探索[J].教育與職業,2009(5):49.

篇(8)

清華大學法律碩士作為專業學位教育,學生入學前必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且原畢業專業為非法學專業;其培養目標是培養高層次型、應用型的法律職業人才;采用全日制學習方式,學制三年,前兩年在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學習,第三年回北京校本部學習;在深圳研究生院學習期間,其培養計劃也是由清華大學法學院統一安排,并由法學院教授來深圳授課,深圳研究生院則負責包括培養管理、學生事務管理等工作。

一、異地辦學條件下法律碩士就業指導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及遇到的特殊情況

1.就業指導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法律碩士對于可能從事的職業及職業前景的困惑和迷茫。雖然法律碩士都已經經歷了大學本科的教育,但是由于他們來自不同的學校,本科專業均為非法學專業,同時又有著不同的本科專業背景,并不是每個人都接受過職業生涯規劃方面的學習和培訓,再加上每個人報考法律碩士的不同初衷,因此大多數人在學習了法律專業之后,對自己將來可以從事的職業前景也是困惑和迷茫的。這也說明大多數人對于自己的職業生涯其實是沒有規劃的,這一點也在與同學的接觸和了解中得到了證實。

2.就業指導工作遇到的特殊情況――法律碩士求職活動的特殊性。按照培養計劃,法律碩士第三學年將回到北京,在校本部完成學業。這就意味著,法律碩士的求職活動也基本發生在北京,大多數同學會在北京一邊完成剩余課程的學習及學位論文,一邊求職;只有少數同學會到深圳求職,但他們也大多是會在北京和深圳兩地往返,有時可能會在深圳停留一段時間。這也就是說對于法律碩士在深圳求職活動的指導不是主要的,但又是必要的。

二、探索異地辦學條件下的法律碩士就業指導工作

1.就業指導工作重點放在職業生涯規劃方面的輔導。生涯發展理論起源于上世紀70年代的美國。職業生涯是一個人一生連續從事的職業及承擔的職業角色的發展道路,它是由個體的自我概念、職業興趣和愛好、職業意向、職業角色、職業行為、專業和工作的匹配等組成的有機整體。一個人的職業生涯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成長:幻想、興趣、能力階段;探索:明確、細化、實施階段;確立:穩定、鞏固、進步階段;維持:把握、更新、改革階段;脫離:減速、退出階段。而職業生涯探索階段恰好是大學教育階段,這一階段對個人職業生涯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2.職業生涯規劃的輔導目標及內容。職業生涯規劃的輔導目標:職業生涯規劃意識的建立,幫助同學了解職業生涯規劃的含義和重要性;職業生涯規劃基本方法的了解,幫助同學能夠應用生涯規劃的理論和方法促進和管理自己的研究生生活,為今后的求職及職業發展奠定基礎。職業生涯規劃輔導的內容:自我分析與認知,職業環境探索,確認職業目標,正確自我定位,形成職業規劃。

3.職業生涯規劃輔導的具體措施。(1)完善就業資訊和溝通交流渠道。在學院網頁上增設就業專欄,將搜集到的就業資訊(招聘信息、就業政策、求職技巧等)及時上傳網站,供同學瀏覽、學習;開設了專用FTP,將就業資訊特別是職業生涯規劃、就業政策、求職技巧等方面的內容分類保存,供同學下載、學習;編制《就業指導手冊》,從就業一般程序、重要的時間點、如何收集就業信息、如何準備求職材料、筆試、面試技巧、院校相關部門聯系方式等全面、系統地提示畢業生一些應注意和關注的問題;設立了專用郵箱,利用郵件發送就業資訊,將就業資訊根據內容分類,有選擇性地發送給不同的同學;對于非畢業生主要是一些職業生涯規劃方面的資料,而應屆畢業生則偏重于招聘信息、求職技巧等方面的信息;建立職業交流QQ群,便于與同學及時溝通和交流;向深圳地區的用人單位郵寄聯系函,爭取并加強與深圳當地用人單位的聯系;同時與在深圳校友保持聯系,希望能從校友處得到就業資訊及支持。(2)建立和完善畢業生數據庫。每學年初,建立當年畢業生數據庫;學年末,整理統計畢業生數據庫,以便更好地為畢業生服務。(3)舉辦就業指導講座及座談。邀請專業人士和校友,舉辦就業指導講座及座談會。(4)組織同學參加企業宣講會、招聘會。

根據法律碩士的特點,并結合深圳研究生院的情況,除了一些常規的就業指導工作之外,將完善職業生涯規劃輔導作為工作重點。而在職業生涯規劃輔導中,又將重點放在了自我探索和職業環境探索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的具體措施:(1)邀請校本部就業中心的老師在深圳開設《研究生職業素質拓展訓練》課程,為同學提供系統的職業生涯規劃輔導,讓同學有機會系統學習并掌握職業生涯規劃的理論與方法。(2)開設職業生涯咨詢輔導。根據生涯規劃的理論,為了幫助同學更好地了解自己,準確自我定位,引導同學們科學規劃人生,理智做出自己的職業選擇,開展職業生涯咨詢輔導活動,由深圳研究生院心理中心老師通過一對一或團體輔導的方式來進行。(3)推出“職業導師計劃”,促進學生對職業環境的探索,全面提升就業競爭力。本著培養“國際性、創新型、復合式”高層次人才的育人目標;根據學校引導學生“立大志、入主流、上大舞臺、成大事業”的總體就業指導方針要求,同時也是根據深圳研究生院“根系清華,立足深圳”的辦學要求,結合深圳地區擁有眾多優秀校友這一優勢,2007年4月深圳研究生院正式推出了面向在校研究生實施的職業發展指導實踐項目――“職業導師計劃”。“職業導師計劃”旨在聘請院外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校友或用人單位的中高層管理者或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士,擔任在校研究生的職業指導師,為學生的個人職業生涯提供指導和幫助,就自身工作成果及成功經驗提供學生交流分享,幫助學生培養職業意識,更深入地了解職業環境,尋求最佳職業發展方向,全面提升學生的就業競爭力,力所能及地為學生推薦就業和實習、實踐機會,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及成才。

深圳研究生院在很多方面與校本部各院系存在著相當多差別,其中就業指導工作的實際開展相對于校本部各院系,更要求要有自己的特殊性。盡管已經開展了一些工作,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如何發揮深圳優勢,并根據深圳研究生院的特殊性,在遠離校本部的深圳,在異地辦學條件下對法律碩士有針對性地開展就業指導工作、做好就業指導工作,是在將來工作中要繼續深入探索和研究的。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

參考文獻

篇(9)

2.論非法科法學研究生的培養     

3.法學研究生案例教學研究    

4.中國最早的法學研究生教育    

5.對法學研究生科研能力培養模式的思考  

6.中國法學領域內碩士研究生教育之路

7.法學研究生教學中應用性教學方法的運用研究    

8.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研究    

9.談法學研究生的培養方式改革    

10.法學研究生課程教學方式反思與拓展    

11.法學研究生診所式教育探析   

12.法理學研討式教學及其對培養法學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13.對現行法學研究生教育模式的思考     

14.對高校法學專業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的思考    

15.環境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  

16.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反思與探索  

17.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反思與探索——以實踐性教學為視角

18.“三嚴三寬”育英才——民事訴訟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之檢討

19.地方高校法學專業研究生教育亟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20.試論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提高

21.法學類碩士研究生法律職業能力培養路徑探索

22.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保障機制研究

23.論法學類研究生教學方式的改革

24.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改革目標導向與教學方法變革

25.法律碩士(法學)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的問題與對策

26.金融全球化新時期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轉型之思考

27.法學碩士研究生的“三教”

28.改革法學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試題制度芻議

29.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改革與創新

30.對法學專業研究生教學模式的反思

31.法學思維在研究生管理中的應用

32.論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教學質量評估體系的構建

33.法學碩士研究生法律英語詞匯學習策略(混合方法)實證研究

34.法學碩士研究生實踐能力培養的內涵與路徑探究

35.論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模式改革

36.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質量的評價方法

37.全國法學專業研究生“企業法務征文獎”專題——公司非破產清算中的制約與權衡

38.碩士研究生導師期望值研究——基于法學類碩士研究生對導師期望的調查分析

39.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實踐教學的進階路徑

40.優化法學碩士研究生課程設置的思考

41.創新型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模式探索

42.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改革芻議

43.法律碩士(法學)和法學碩士研究生分類培養研究

44.法學碩士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的阻卻性因素研究

45.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現狀之檢討——以中日課程設置及教學方式為中心

46.關于當代法學研究生培養的思考——以純粹學術型法律人為視角

47.談法學研究生的學術研究及論文寫作

48.未來法學研究生的成功指導之道

49.法學研究生的培養方式改革

50.論法學研究生的討論式教學的改革與創新——以西南政法大學教學實踐為例

51.法律史、法解釋和法釋義學——對法學研究生學術路徑的一點建議

52.法學研究生的狂與貪

53.法學研究生如何學習和思考

54.國際法學研究生教學方法改革探析——以法律實證研究為視角

55.專業設置對法碩(法學)研究生思想狀況的影響分析

56.論非法科法學研究生的培養——兼談法學教學理念之革新

57.如何讀法學研究生

58.論法學研究生的創新能力培養——基于價值序列和創新動力構成的雙重視角

59.當前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分析——以海南大學法學院為例

60.環境法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

61.醫事法學研究生培養現狀分析

62.法學研究生教學中知識拓展、知識鏈接與能力提升的探討

63.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國際化改革——從評估標準切入

64.德國、澳大利亞、中國法學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力比較

65.我國法學碩士研究生教育現實困境和改革方向

66.論法學研究生創新能力的提升

67.淺談法學研究生知識結構的構筑

68.論法學研究生教育中的法律思維培養——兼論WTO案例教學

69.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學問、常識、以及道德

70.學生打工遭遇法律空白--一個法學研究生受騙后的醒悟

71.新形勢下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創新的系統思考——以湖南高校為例

72.法學研究生課程教學方式反思與拓展

73.中國法學研究生學術成長的思考——從貝卡利亞學術成功之路談起

74.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井田之治抑或阡陌交通?

75.關于法學研究生課程設置和學位論文的思考——以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的教學實踐為例

76.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我們的路,我們的未來

77.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如何上課

78.試論司法考試和法學研究生教育的關系及其對策

79.法學碩士研究化法律碩士專門化——我國法學專業研究生培養模式芻議

80.法學研究生培養方式的革新——優勢教學法與團隊研習法的結合

81.我國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若干思考

82.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研究

83.訴訟法法學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以“四個結合”為基本指導思想

84.法學研究生教育中的化學知識

85.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質量分析

86.法學研究生與導師比例失衡問題研究——基于法律碩士招生的實證考察

87.法律方法課程在法學研究生教育中的引入——法律思維的視角

88.法理學研討式教學及其對培養法學研究生思辨能力的作用

89.新世紀法學研究生教育--德國的Seminar

90.法學研究生的時間分配——對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的問卷調查

91.法學研究生教學方法創新探討

92.法學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研究

93.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日本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透視

94.論法學研究生教育方式的革新

95.關于法學研究生教育的幾點思考

96.中國最早的法學研究生教育—東吳大學法學研究生教育

97.法學研究生教育國際化的路徑選擇——以墨爾本大學法學院為例

篇(10)

從1978年我國高等院校法律系恢復招生以來,改革開放后的法學高等教育已經走過了30多個年頭。從初期對百廢待興的政法事業的重建加強,到20世紀90年代后為依法治國方略和深入發展市場經濟的服務,到現在因法律行業市場化而做出的國際化和職業化教育探索,我國的法學高等教育走過了不同的發展階段。盡管起步晚,底子薄,法學教育仍然在這30多年間取得了令人矚目的長足發展。

然而,我們也應直面當前高等法學教育的不足之處并迎接挑戰:當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其質量仍然未足以達到讓學生打下扎實法學基礎的程度;而另一方面其職業化改革的成效也并不盡如人意。關于高等法學教育改革該往何處去的問題,有大量來自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專家學者進行了深入的探討。盡管必須推動法學教育的專業化和職業化以便為法律服務市場輸送合格的實踐人才已經成為對改革方向的共識,對于如何達成這一目標各界卻還莫衷一是。

筆者曾先后就讀于中國、法國和美國的法學院并取得學位,對于這三個國家的法學院學習生活有切身的體會。本文將從筆者的實際經驗出發,通過比較美法兩國在法學教育的教學模式和職業化培養的特點,來探討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改革可行的發展方向。

一、法美兩國法學教育基本模式探析

法國與美國分屬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從學生在法學院內的學習生活來看,兩國法學院也實行不同的教育方法。如果說美國法學院的目標是培養出優秀的律師,那么法國法學院則致力于培養法學家。在分析兩國法學院共通的先進經驗前,首先應當對兩國法學院的學制有一個基本了解。

正如國內學界所熟知的,美國的法學院提供的是徹頭徹尾的職業教育。與大學內其他以學術為導向的學科不同,法學院所提供的教育自其肇始便是職業導向的。現在,美國法學院不提供本科教育,要求申請者必須具有其他學科的本科學位或者是國外的法學本科學位。美國法學院自身主要提供三種學位,且三種學位之間并沒有直接的等級關系。其一是Juris Doctor (JD)學位,中文通常譯作法學博士或法律博士。這是美國法學院最主要的學位,提供最傳統、完整的三年法學院教育,絕大多數執業律師、法官和教授都僅攻讀過這一個學位。其二是Master of Laws (LLM)學位,中文譯作法律碩士,要求申請者已經擁有一個法學學位,就讀該項目的通常是已經執業,但希望在某一法律領域進行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專業人士,或是來自海外的留學生。其三是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S.J.D.)學位,中文通常譯作法科學博士。并非所有法學院都提供這一學位,該項目著眼于純粹的法學理論研究,基本不涉及美國法學院的傳統教學方法。

與美國法學院有所區別的是,法國的法學院從一開始就專注于學術研究而非法律實踐。在教學中,法律不僅被看作是實際生活中解決糾紛的工具,更是社會、政治和歷史互相作用的結晶[1]。因此,法學院的課程表除了法學方面的課程,通常還視專業方向不同涉及一定量的其他社會科學必修課程,包括經濟學、歷史學、政治學、財政學和外語等。法國的法學教育對學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實行了分流:大學法學院僅僅為學生打下法律知識的基礎并著重訓練學生的學術能力,將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任務交給了專門的國家法官學院(EDM)和各地區的律師學院(EDA)。學生在大學法學院取得BAC+4學歷后,有志于學術道路的可留在法學院內繼續攻讀博士學位,而希望從事法律實踐活動的則去報考法官學院和律師學院,并在那里完成職業教育。法國法學院按照學從低到高為學生提供Licence(本科)、Ma?trise(碩士)和Doctorat(博士)三種學位,而職業教育并不提供學位,僅提供職業資格。

然而,兩國法學院不同的教育方針背后仍然有共通的訓練理念和培養目標,也都達到了良好的為社會輸送優秀法律人才的效果。下文將討論這些兩國所共通的、培養優秀法律人才的先進經驗。

1. 嚴格的基礎能力訓練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門終身和文字打交道的學科,無論對于世界上哪一個國家的法律從業者而言,專業閱讀和寫作的能力都是最基本的素質。然而這一素質并不是自然而來的,而必須經過系統嚴格的訓練才能夠習得。法國和美國的法學教育顯然在這一點上達成了共識,盡管他們訓練的側重點有所不同,但都對閱讀寫作進行嚴格要求。

一方面,法律人的工作內容要求從業者進行大量高強度的專業閱讀。以美國法學院所做的實踐導向教育為例,其要求的閱讀材料以法院判例為主,輔以一些教學性的闡釋,正常情況下每個星期的閱讀量都在150到200頁左右(B3紙張)。以學術教育為主的法國法學院在本科階段的閱讀量比美國法學院稍少,一般在60到100頁之間(A4紙張),閱讀材料除了作為成文法教學輔助的司法案例之外,通常還輔以老師指定的法律評論文章,即學術文獻。不同的是,法國法學院的閱讀材料,尤其是法律評論文章,經常被老師要求做精讀,而美國法學院的閱讀材料一般只要求泛讀。大量的閱讀,既訓練學生處理法律文本的能力,也是許多重要教學方法的前提。對于這一點,后面還將論述。

另一方面,法律人的職業活動也都是終身與寫作打交道的。對于寫作的訓練,盡管兩國法學院想要達成的目標并不相同,但共通的是學生寫作任務都極為繁重。

美國法學院的寫作培訓著重培養未來的律師所需要的調查、寫作甚至口頭表達的能力,即如何像一個律師一樣寫作和思考。在JD課程的第一年,所有學生都必須修一整年的“法律寫作與辯護”課程。盡管這門課所占的學分微乎其微,但對于JD一年級學生來說這是負擔最重的一門課,很多時候也是他們最為看重的一門課,因為其關乎二年級時能否當選學院的法律評論刊物的編輯,能否撰寫出一份出色的寫作范本,而這些都直接關系到學生未來的職業發展道路。在這門長達一年的寫作課程上,學生學習的完全是和律師的工作相關的寫作方式:從如何使用各數據庫做有效的法律調查,如何嚴格按照行業規范進行引用和注解,到如何撰寫一份法律備忘錄,如何撰寫一份法律意見書,到最后通常以一次模擬的庭前口頭辯論結束。在一年繁重的任務結束之后,學生至少掌握了基本的寫作規范。升上二年級之后,一些學生會選擇加入到學院的各類法律評論刊物中擔任編輯;另一些學生會選修高級寫作課程;還有少部分學生會選修以論文評分的課程,初步鍛煉學術寫作的能力。總而言之,高強度的寫作要求貫穿著每一個學生法學院生活的始終。

相對的,法國法學院在其寫作訓練中刻意回避了讓學生“像律師一樣思考”的可能性。在本科階段,法式的寫作訓練主要被用于幫助學生加深對法律文本和司法解釋的理解,以及培養學生初步的學術能力;而進入研究生以上階段則專注于強調培訓學生的學術思辨能力。法國的法學院不設專門的寫作課程,寫作訓練都在小班輔導課程(travaux dirigés,以下簡稱為TD)上完成。學生每學期通常要修兩到三門TD課程,課時約在每周六到八小時,每個班人數在二十人左右。課程內容是對應學生修習的大課,例如學生在修刑法的大課時,也要同時修刑法的TD課程。TD課的老師布置大量的寫作任務,頻率大約在每一到兩周就要上交一份1 800詞左右的作業。寫作訓練的內容是循序漸進的:在一年級的時候主要以案例摘要為主,升上二年級后以案例分析為主。這兩種寫作訓練主要的作用是輔助剛接觸法律文本的學生的閱讀,以及幫助加深對課堂所學法律知識的理解。到本科二年級后期及升上三年級后,寫作訓練中就開始加入判決評論。這是法國法學界學術寫作的一種基礎形式,其內容是針對某一份判決文本,按照嚴格的格式對其進行法律適用、政策導向、邏輯內洽等一系列方面的評論和批判。每一門主課的期末考試通常也都采用判決評論的形式。升上研究生階段后,學生的寫作訓練將基本不再涉及案例分析,而主要以判決評論為主。這一寫作形式對初學的學生來說尤為艱難,但能夠極強地鍛煉學生進行批判性思考和規范的學術寫作的能力。無論學生之后選擇學術道路,還是攻讀律師或法官學院,這一長期不間斷的寫作訓練都使學生受益匪淺。

2. 高效的課堂教學形式

兩國法學院另一個共通的特點是其緊張高效的課堂氛圍。無論教學形式是老師講授還是師生互動,學生們都保持著精神集中的狀態。其中,常被國內教育界討論的教學方式是基于案例教學的大量課堂討論,以及在美國法學院中被稱為蘇格拉底教學法的師生互動方式。

法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其課堂教學的導向與國內較為相近,以教師講授為主。本科階段,在占課時比例較高的、由教授講授的大班課上,教授鮮少向學生提出問題,不少教授甚至明令禁止學生在課堂上舉手提問,而要求所有問題必須留在課間和課后,以免打斷老師授課的思路。只有在和大班課配套的小班輔導課上,學生和指導老師之間才有直接的溝通。由于法國大部分部門法都有成文法典,教授講課的大綱也往往嚴格遵循法典的結構,以幫助學生理順思路,打下堅實基礎。即使是在沒有法典主要以判例構成的行政法的課堂上,老師講授判例的做法也與美國大相徑庭:案例從來不是課堂學習的焦點,其中抽象的法律理論規則才是學習的對象,案例本身只起到幫助理解的輔助作用。對于成文法而言也是如此,學生閱讀的大多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因為司法解釋依托判例而生,而教授針對的也僅僅是判例背后的原理,所有對案例的討論,無論是在大課還是小班輔導課上,最終都要回歸到對抽象理論的講解上來。

相對的,在美國的法學院中,案例教學法和基于案例的師生互動更為典型。由于美國是一個判例法國家,許多部門法的構成本來就基于大量判例之上。加上從20世紀末開始推行案例教學法,使得那些本來主要以立法材料為主的法律部門的教學也都基于應用這些立法材料的判例之上。課堂的教學內容全部圍繞案例展開,然而不同的老師會選擇不同的教學方式。有些老師偏好與國內教學方法較相似的以講授為主的方式,輔以少量的課堂提問,而有些老師仍然使用法學院傳統的蘇格拉底教學法。

所謂的蘇格拉底教學法,指的是一種以老師向學生進行“質問”的教學方法。老師并不直接傳授他的知識,而是通過向學生提出問題,重重進逼,來迫使學生找到自己的答案。老師往往采取隨機點名的方式在課堂中營造一種“有益的不適感”。過去,這種教學方法在法學院內占有統治地位,教授們在課堂上用問題刁難學生,甚至“羞辱”學生錯誤答案的現象并非鮮見。然而近二三十年來,大多數教授都不再使用最傳統的蘇格拉底教學法,而是對其進行改良,例如減輕課堂的緊張感,放棄隨機點名制度等,甚至有些教授完全摒棄了這一教學法,而代以更向歐洲方式靠攏,抑或更為創新的教學方式[2]。

無論采取哪種教學手法,兩國法學院的課堂氣氛都是緊張嚴肅的。這一方面得益于有效的課堂教學方法,另一方面則必須歸功于兩國法學院學習生活中貫穿始終的壓迫感。

3 濃厚的學習競爭氣氛

走進法國和美國的法學院,緊張的學習氣氛總會撲面而來。這顯然并不是因為法國學生和美國學生天生比中國學生更努力,而是法學院生活所創造的壓力迫使他們盡全力學習和表現自己。

美國法學院學生的緊迫感主要來源于對職業資源的爭奪。如前文所述,美國法學院是純粹職業導向的,所有學生都要在畢業之后就業,且求職活動從法學院生活的第一年就已經展開了。在這種情況下,成績單上的每一個分數都至關重要,關系到學生能否通過自己心儀的就職單位對實習生簡歷的篩選;課堂上的表現也至關重要,能夠給教授留下印象的學生有可能通過教授的人脈直接獲得實習的機會。美國法學院的打分并不刻意刁難學生,極少出現因平均績點不合格而無法畢業的情況;但由于學生之間充滿了競爭的意識,每個人都被刺激要比其他學生做得更好,學習生活保持著高度的緊張感。

相對的,法國法學院學生們的緊迫感則主要來自嚴苛的考試制度。在法學院里,學生并不會直接爭奪職業資源,因此學生之間的競爭意識并不強,但高難度的考試讓所有學生都不敢掉以輕心。平均分數不及格的學生將不能升上下一年級而必須留級,且考試的及格率低得驚人。以筆者曾經參加過的一次本科二年級的刑法考試為例,在220人左右的大班中,第一次考試不合格的人數在150人以上,補考之后不合格的人也還在70人以上。升入研究生階段后,還有一些科目會采取口試的方法進行考核,對學生提出更高的要求,造成更大的壓力。在這種背景下,即使是最精英的學生,留級也并不是一件怪事。以國家法官學院2015年度的學生為例:其平均年齡為25歲;而他們當中的大部分人持有碩士文憑,正常的畢業年齡應當為23歲。能夠直接考入國家法官學院幾乎是最優秀的一批法學院學生,也就是說,即使是這一批頂尖的學生,在他們五年的法學院生涯里,平均也至少留級過一到兩次。而不夠用功專注在學習上的學生,很可能永遠拿不到畢業證,或者不得不轉到其他較為輕松的專業。

4. 完善的職業教育制度

法律是一門科學,但也是一項實踐。尤其,法學學術研究機構所需要的人才數量是有限的,更多的法學人才選擇的是進入法律服務市場施展自己所學,這一點是世界范圍內的共識。法國和美國的法學教育采用不同的路徑達到培養法學實踐人才的目的:美國采取在法學院內實行完整的職業教育的模式,法國則選擇對學術人才和職業人才進行分流。

美國法學院的主流學位,即JD學位,不要求學生具有任何本科的法律背景,這是因為在美國法律作為一門實踐學科并不提供本科學位。學生必須在本科打下其他學科的基礎并作出職業規劃后再報考法學院,而法學院實際上就是其職業生涯的起點。除了如前文所述,教學和訓練都以培養學生的實務思維和能力為主外,美國法學院教育的職業化還體現在以下兩點:其一是師資力量的職業化,絕大多數老師都曾長時間在法律實務一線工作,之后才回到法學院里對學生進行教育,自然地其教育理念和方法也會高度偏于職業化。其二是學院內豐富的職業資源,由于法學院以培養實務人才為任,每個法學院都有自己的“職業中心”,提供大量的就業指導,大規模地邀請行業內的雇主對本院的學生進行面試并招募實習生,舉辦各種幫助學生建立專業人脈的活動等。不少教授也會利用自己從事實務的人脈,在學生的職業道路上進行助推。這幾點結合起來,使得法學院內充斥著以職業為優先的氣氛,也讓學生時刻以一個準法律職業人的標準要求自己。

相對的,法國的法學教育不在法學院內進行任何職業教育和引導,但學生必須在法學院完成四到五年的基礎學術教育后,報考國家法官學院或律師學院,并在那里再接受高強度的職業化訓練。以法國國家法官學院的教育為例:在31個月的項目中,學員僅有7個月是在學院本部接受課堂教育,其余時間都被用于進行各類實習,包括一次長達10個月的司法系統輪轉實習和一次3個月的司法專項實習。而在學院本部接受的教育,也大量涉及判決規范、司法文書寫作等實務化訓練。法官學院的教育目標,便是將本碩階段打下了法律知識基礎的學生們,轉變為能自如運用法律知識處理實務的一線法律人才。

對法律人基本的閱讀寫作素質的嚴格訓練,活躍而高效的課堂教學方式,激烈緊張的競爭氣氛和高度職業化的培養模式(或者與職業教育的完善銜接),是法國法學院與美國法學院之間共通的特點。這些經驗,對我國法學院教育模式的改善,有著積極的借鑒意義。

二、對我國法學院教育模式改革的啟示

1. 對法律人基本素質訓練的加強

與先進國家的法學院教育相比,我國的高等法學教育在對法律人的基礎能力,尤其是閱讀與寫作方面的培養,還遠遠沒有達到令人滿意的程度。閱讀方面,學生除了課本和偶爾分發的講義,鮮少需要閱讀其他文本,一個中國法學院學生一個學期的規定閱讀量可能低于外國學生一個月的閱讀量。對于寫作的訓練,國內高等法學教育也不夠重視。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在2007年所制定的十六門法學學科核心課程當中,并不包括專門的寫作課程,這一點與美國法學院將寫作列為必修課的做法不同。而在核心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教師也很少能像法國法學院所進行的那樣,對學生進行配套的寫作訓練。盡管有一些教授會在期中布置小論文類型的作業,但學生既然沒有接受過寫作訓練,對于論文性質的作業自然無從下手,最后往往都是敷衍了事,“天下文章一大抄”的情況屢見不鮮。而這一訓練缺失的后果是嚴重的:走上社會的法學畢業生,即使在大學期間就通過了司法考試,也往往寫不好一份最基礎的法律意見書;繼續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學生欠缺最基本的學術研究和規范寫作的能力,往往還需要導師浪費大量時間手把手地進行指導。寫作能力作為一個法律人的基本素質,在本科的四年間卻沒有得到應有的訓練,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

或許會有人質疑,一個教授往往要給50―100名學生上課,另外還要求他們監督指導學生的寫作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然而實際上,無論是美國還是法國的法學院,寫作指導的任務從來就不是由教授,甚至不是由學院的在編教職員完成的。兩國共通的做法是,聘請校外的年輕專業人士,例如青年律師、初級法官或法務人員(法國法學院還會聘用本校的博士生)來擔任每一個法律寫作班或是TD班的指導老師。每一個班的規模都在15―20人左右,每周2小時左右的課時,對于這些兼職的指導老師來說,無論是授課還是批改作業的強度都完全可以接受,他們也能夠借此增加自己的收入。而法學院的正職教職人員通常完全不過問寫作訓練的內容,只需要在考試時驗收訓練的成果即可。借鑒這一模式,對我國的法學院來說也并不困難:一方面不少學校有充足的博士生可以完成這一任務;另一方面聘請校外的專業人士進行寫作指導也能增進本科生和法律執業人士的交流接觸,符合高等法律教育職業化的改革大方向。總而言之,障礙并不十分難以克服,且鑒于寫作能力對于法律專業人士培養的關鍵作用,各高校應盡快探討如何填補高等法學教育中寫作訓練的空白。

2. 適當引入案例教學

美國法學院所實行的蘇格拉底教學法和其依托的案例教學常常為人所稱道,然而它顯然不能被全盤移植到我國的高等教育中。首先,蘇格拉底教學法本身就有極大的局限性:一是給學生造成過大不必要的心理負擔甚至心理傷害;二是這一教學手法是對課堂時間的極大浪費;第三,除了基于特定案例的法律推理之外,它并不真正傳授了什么實質意義上的法學知識,也不能培養未來律師解決實際糾紛的能力[2]。其次,美國的案例教學法是完全基于真實判例的,而這也與我國現實狀況不吻合:其一,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也沒有系統的編纂法典,因此法律規則只能向一般立法材料中尋,且必須輔以學說補充。其二,中國法院的大部分判決書說理性并不強,也不適宜于用作課堂教學之用。

當然,完全脫離案例的純粹抽象理論教學是不現實的。在實際授課中,許多中國教師會自行編寫一些情景案件,讓學生根據所學的法律規范進行分析,來幫助學生加深對抽象規則的理解。然而筆者認為,與其使用拼湊出來的情景案件,不如借鑒法國模式,在教學內容中引入一些實際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等,既可以由老師進行講解,也可以嘗試引導一定的課堂討論。這樣做的好處主要有三個:第一,真實案例比編造的情景案件更貼近實際情況,更有助于幫助學生理解抽象的法律規定在實際案件中的運用;第二通過講解討論法官撰寫的判決書(尤其是指導案例),學生能夠加強對法律文書的閱讀和分析能力;第三,也能使得學生從一定程度上窺得實務界的最新進展。但推行蘇格拉底教學法似乎并無必要,一來這與學生所習慣的傳統教學方式之間割裂太大,二來其本身也有諸多弊端。當然,對于課堂人數較少的課程來說,采用一定程度的改良式蘇格拉底法,即較為輕松和有的放矢的由老師主導的課堂討論,將對學生的能力提高十分有利。

然而,要推行這樣的教學手法,還面臨著一個巨大困難。案例教學和課堂討論都必須以大量的閱讀為基礎,也必須以學生的充分準備和積極參加為前提。而學生的這一特質,在中國許多高校法學院,甚至是名牌法學院內,都是很欠缺的。究其原因,是因為學生群體中并沒有強烈的緊迫感和競爭意識。鑒于我國法學院,尤其在本科階段,依舊是學術教育導向的,考試制度的過于寬松對于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來說是致命的缺陷。這在我國的高等教育當中并不是法學院特有的問題,而是一個通病,其解決還需要各方面長期的努力。

3. 對法學教育職業化的改善

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法學高等教育已經初步完成了對學術機構的填補重建后,司法部和教育部便開始著手推行法學教育的職業化。1995年,參考了美國的法學博士(JD)而生的法律碩士(JM)學位開始試點,并在司法部的管理下向全國推廣。這也是唯一一個由司法部,而不是教育部主管的法學學位授予。當時的學者認為,以職業教育為重頭戲的法律碩士項目的推廣是貫徹依法治國方針必不可少的一步,也能提高中國的法律從業者在加入WTO之后的法律市場上的競爭力[3]。其目的是將法學教育從傳統的“法條,法理,法哲學”轉為“法條,法理,法實踐”,培養合格的法律專業人才在市場上提供法律服務。乍一看,法律碩士項目的設置方法和JD學位有相似之處:學生都必須先取得一個本科學位(無論是否法學專業),再就讀法律碩士,經過三年的職業化培訓之后進入法律服務市場。然而在現行的制度下,法律碩士項目卻有以下幾點缺陷:

其一,對本科學位專業要求的混亂。與美國的情況不同的是,中國法學教育提供本科學位,每年輸送大量的法本學生。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并不會走上學術道路,而同樣要從事法律職業。這樣一來,法律碩士們實際上并不是在填補職業市場的空缺,而僅僅是在其中多投放了一批競爭者,且其競爭力明顯低于法本學生。司法部顯然意識到了這一點,并在隨后加大了法律碩士學位的招生力度,但法本學生始終是市場上的主流。尤其是隨著法本學生也可以報考或保送法律碩士的趨勢,學生構成的混亂成為法律碩士教育無法有效展開合理課程規劃的一個障礙。

其二,課程設置和師資力量欠缺職業化。盡管法律碩士學位是作為職業教育存在的,但其教育內容卻遠遠沒有達到職業化的目標。首先,課程設置就欠缺職業教育精神。一位曾在清華大學就讀法學碩士的美國學生在觀察過法律碩士的課堂后評論道:“盡管法學碩士的教育能夠達到其所宣稱的、追求專業化的學術型教育的目標,法律碩士教育卻遠遠沒有達到他們的目標。……法律碩士的課堂教育以‘填鴨式教育’為主,鼓勵學生死記硬背準備考試。……教授們認為就像剛入學的法本學生一樣,法律碩士學生并沒有任何法律知識背景,因此必須傳授他們基本知識。”[4]然而,這樣像教育法律本科學生一樣教育法律碩士,恰恰背離了法律碩士培養法律實踐者的教育目標。許多法律碩士也對這樣的課堂感到沒有興趣,寧愿逃學去參加司法考試的補習班。另一方面,法律碩士教育的師資也欠缺職業化。法律碩士是依托于大學法學院存在的,其師資力量也全部來自大學,絕大多數都是學術專家而不具備實務經驗。在這一點上,中國法學院老師們實務經驗的欠缺也使得他們不能很好地開展職業教育。

其三,以上兩點綜合起來造成了法律就業市場對法律碩士的不友好。無論是法學院的管理,法學院老師的態度,還是法律市場上雇主的偏好,都在一定程度上將法律碩士看作“二等公民”[5]。除了知識產權領域的雇主傾向于雇傭具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律碩士,絕大多數雇主都要求應聘者具有法律本科學位,將法律碩士排除出了他們的考慮范圍之外。這樣一來,法律碩士的職業競爭力就更加無從談起了。

可以說,目前法律碩士培養的實際情況并沒有達到可以與美國JD項目相提并論的職業化程度。在實際操作中,其培養模式將職業教育和通過職業資格考試相等同。正如同前文所述的,許多法律碩士學生更愿意去參加司法考試的培訓班;也有很多對本科生要求不甚嚴格的法學院在大三階段就放手讓學生去一心準備司法考試。然而,能通過司法考試并不意味著就有了合格的執業能力。目前,我國司法從業者真正的職業能力培養,基本是在職業生涯的頭幾年,在擔任律師助理或是書記員等職務的過程中習得的,而這些內容很多本應在教育階段完成。

然而這是否意味著從法律本科階段開始,法學院學生就應當接受職業化教育呢?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無論是美國還是法國,職業教育的起步都在完成本科學業之后。本科教育階段,學生的思維還沒有定型,應當進行綜合性的、提高整體素質的堅實的基礎教育,過早地開始職業教育只會使學生的思維模式僵化,對其有百害而無一利。

從研究生階段開始的職業教育則需要認識到目前法律碩士項目的不足,進行改善。首先,應當意識到與美國的情況截然相反的是,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既然以本科起步,則法律市場上的主流

從業人員也必將是擁有法律本科學位的一批人。法學院的職業化教育應當正視這一基本背景,以法本人員為主流目標群體,設計職業化的研究生教育項目。從這一角度上說,法國模式顯然比美國模式更貼近我國的教育情況。正如上文所述,法國的法律職業教育是由法官學院和律師學院完成的,其招考面向已經具有法學高等學位的學生。學生在通過法官學院和律師學院嚴苛的入學考試后,獲得的是數年純粹的職業培訓和隨后的執業資格,完成從接受學院教育的法學學生向職業法律人的轉變。我國法律教育職業化亦應當著眼于如何將已經具有一定法律基礎的法本學生轉化為合格的法律實務人才,在研究生階段為志愿從事學術和從事實務的法本學生進行分流,為想從事實務的法本學生提供進一步的高度職業化的教育,而不是盲目地試圖將名不副實的職業教育強加給沒有法律基礎的學生。

當然,法律職業化教育僅靠高校的力量是無法達到完善的,還需要依靠國家的政策,尤其是對司法考試的改革。伴隨著當前的一輪司法改革,司法考試也必將走上更加專業化、職業化的道路。對法學院在研究生階段職業化教育的再檢討,還需要與未來的司法考試和執業資格制度相配合。

參考文獻:

[1] Thomas E. Carbonneau, The French Legal Studies Curriculum:Its History and Relevance as a Model for Reform[J]. McGill L. 1980(25).

[2] Orin S. Kerr, The Decline of the Socratic Method at Harvard[J]. 2014(78).

篇(11)

肇始于美國的診所法律教育于2000年被介紹入我國之后,憑借其迥異于傳統教學的獨特魅力而迅速在國內不少高校鋪陳開來。筆者曾在本校開設的第一屆法律診所課程中擔任導師,在體驗到這一全新教學模式的價值之余,也不免產生諸多困惑。本文擬就一看似微小實則重大的技術性問題即診所課程開設的層次問題略抒管見。

一、現狀與問題

目前,國內多數高校開設的診所法律課程主要以本科生為教學對象。但大多數本科學生在知識領域尚未做好充分準備,社會經驗則更加欠缺,既無法應對純粹的法律技能訓練,又難以有效承擔法律診所服務于社會的功能。加之學生負擔過重,使得真實診所教學難以全面推行。

(一)學生的參與能力不足

任何有意義的法律實踐訓練都必須以足夠的知識積累和一定社會經驗為基礎。但多數在讀本科生并不具備扎實的理論功底,社會經驗更是闕如;即使進行單純的法律分析都不免吃力,更勿論從法律、情理、價值、功利等多種層面獨立地對法律事件進行理性而全面的判斷。我校已經考慮到這一問題,故選擇在大三開設本課程,且采取了擇優選取學生的方法,但即使如此,不少學生仍然難以熟練運用法律基礎知識并結合社會經驗以解決實際問題,以至于旨在培養實踐能力的診所課堂經常演變為傳統的理論講堂或者案例分析室,學生們只是在補課,而非接受訓練。

(二)診所法律教育目標的沖突

美國診所教育是在20世紀60年代民權運動的背景下誕生的,學生自發為生活窮困的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診所教育的雙重任務――教學和法律援助至今沒有改變。我國的診所教育同樣如此,很多法學院開設的診所都對外開展法律援助服務,或者與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合作。“教學理念和服務功能的沖突是診所式法律教育與生俱來的內在張力”,而由本科學生作為實際的法律援助者使得這一張力被進一步激化。本科生通常很難獲得當事人的充分信任。在真實診所教學過程中,當事人并不太愿意將系關其重要利益的法律事務委托給“乳臭未干”的學生,而學生基礎知識和社會經驗等方面的欠缺又增強了這種本能的排斥感。這是診所“接案率”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坦白講,在涉及大額財產、名譽、婚姻甚至人身自由的時候,指導老師也并不放心將如此重任交付給本科學生。由此,診所教育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和服務于下層民眾的雙重目標便產生了難以調和的沖突。要實現前一目標,就應當放手讓學生去獨立處理案件,老師只提供參考意見;要實現后一目標,又不得不擔憂于學生的實際水平及由此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

(三)真實診所教學無法全面推行

完整的實踐訓練包括接受咨詢、受理案件、分析、調查取證、撰寫法律意見甚至出席庭審,這些工作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其進程也很難提前預測。大三學生面臨課程學習、司法考試、研究生入學考試、職業規劃等多重任務;在診所課堂上,盡管學生們都盡可能努力投入,但還是能經常體會到他們的力不從心。大四學生遭遇的上述壓力有增無減,大一大二學生則在知識功底和社會經驗上更顯不足。因此,診所教育中最重要的部分――真實診所(即辦理真實案件)僅被局限于極少數有時間且能力超強的優秀學生,對其他學生只能代之以進程和方案更為可控的模擬診所。但模擬診所的最大缺陷在于難以創造出真實案件的緊張感,同時,模擬診所也無法實現診所的社會功能。

二、美國的經驗

上述問題在診所的發源地――美國并不存在。美國法學院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學生在心智方面都較為成熟,平均年齡為25歲,而且有自己獨立的經濟來源。法學院的學生畢業后,參加律師考試之前,通常會留在學校學習一些短期課程。這些特點表明,他們一般有足夠深厚的知識功底和較為豐富的社會經驗可以應對普通的法律實踐問題以及獨立承擔法律事務,也一般有比較充足的時間投入訓練和真實診所服務。更為重要的是,這樣一群診所學生,顯然比正在知識積累過程之中的在讀本科生更容易獲得當事人的信任。具備了這些條件之后,指導老師才能真正起到指導而非替代的作用。

知識精英以法律援助為實踐訓練和自我實現的渠道,法律援助以知識精英為智力后盾。由此才能真正體現法律診所與法學院其他部分的區別:“診所將法學教育轉換為一種走出法學院高墻之外的服務于社會的形式”。

三、兩點建議

(一)診所教育的開設對象應當局限于法律碩士,由此既可在相當程度上緩解由在讀本科生接受診所教育所帶來的諸多問題,還可實現法律碩士教學模式的定型化。我校也正在嘗試朝這一方向改革。本科生的實踐性教育仍適宜通過傳統方式即在律師事務所或司法部門的實習來完成;不過,應當改革舊有的實習模式,給予學生以更多主動參與的機會。

(二)如果仍然在本科開設診所課程的話,則應當考慮完全放棄社會服務目標,專心于教學意義上的實踐能力培養。在方法上,只采取模擬診所教學,并讓案件處理過程從內容到形式盡量接近真實。

【參考文獻】

[1]周蒔文,梁燈.我國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價值反思[J].華南理工大學學報(社科版),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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