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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國民經濟自改革開放以來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的提高,在這種背景的滋生下,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對文化產品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因此消費結構的調整也促使我國的文化創意產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自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明確指出要“加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以來,這個低耗能、高收益的新興產業更是迎來了發展的高峰。然而,文化創意產業的快速發展并不意味著可喜可賀,越來越多的問題也接踵而至,其中尤以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最為值得重視,因為它是文化創意產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保障。所以我國應當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增強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識,進而保障文化創意產業的健康、高速發展。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概述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我國目前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并不存在官方的定義。多數所謂的定義都是許多學者結合“文化”的概念提出了自己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獨到見解,這其中歷經了“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再到“文化創意產業”的過程。其實文化創意產業就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衍生出一種新興產業,它是以創造力為核心,強調一種文化因素或主體文化,通過創意、技術和產業化的方式,由個人或團隊開發和營銷知識產權的行業。
(二)文化創意產業的特征文化創意產業是新興的朝陽產業,因而必定具備其高速發展的優勢與特征。首先,文化創意產業具備高附加值的特征,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收主要就是依靠人腦的創意,這種方式既不消耗自然資源也不浪費過多能源,真正的實現了投入少、產出多的經濟發展模式,在低碳生活被倡導的今天,這種產業方式具備較高的附加值;其次,文化創意產業具備高知識性的特征,傳統文化具備了知識面大、層次廣泛、高素質要求等特性,而文化創意產業是在傳統文化的基礎上進行合理性創意,這就決定了文化創意產業的高知識性;第三,文化創意產業還具備高風險性的特征,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依賴于市場需求,極為細微的市場變化也可能會導致在市場競爭中的成敗,文化創意產業具備的高收益性特點使其難以避免高風險性。
(三)文化創意產業的內涵“文化創意產業”的內涵同“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一樣呈現出百家爭鳴的局面。通過2003年出臺的《文化部關于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可以得知:文化產業大體包括音像業、影視業、網絡文化業、文化旅游業、文化娛樂業、文物、藝術品業、藝術培訓業和圖書報刊業等9大類別。而2004年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則將文化創意產業的活動分為六類:文化產品制作和銷售活動;文化用品生產和銷售活動;文化休閑娛樂服務;文化傳播服務;相關文化產品制作和銷售活動和文化設備生產和銷售活動。無論對內涵的理解如何不同,文化創意產業內涵的核心始終都是“文化”,更準確地說是“文化”的創新。
二、文化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關系
創新和創造力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所在,而知識產權制度正是從產權和法律的角度對人類智力創造活動進行激勵,由此可以得出:文化創意產業的存在和發展是建立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之上。
文化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文化創意產業賴以發展的基礎智力成果諸如軟件、動漫、作品、歌曲等財富都具有無形性的特點,一旦這些智力成果公布于眾,一些不法分子可以很容易的對其進行復制。當前人類社會正處于網絡時代,各種迅捷的媒介傳播更是為這一現象的發生提供了方便。種種現象更使得人們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的重要性是難以替代的,一旦知識產權保障力度不足,原創人員的整個創作過程包括設計、研究、制作過程中所有智慧和精力的耗費都將付之東流;其次,文化創意產業要想得到良好、穩固的發展必將依賴于產品品牌的建設,產品創意只有與品牌緊密的結合在一起,文化創意產業才能夠進行可持續性的發展,而知識產權保護正是文化創意產業品牌塑造的根本保障。基于以上兩點,可以說文化創意產業是建立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之上,一旦文化創意產業缺乏知識產權的有力保護,那么這個朝陽產業也必將走向消亡。
三、當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陸續簽定了大量關于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國際公約,同時也在國內修訂和頒布了一定數量的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完善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新興的、高速發展的文化創意產業,在市場競爭中還是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面對這些問題我國尚沒有針對性的立法規范,而企業本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也是相當單薄。
(一)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普遍單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從知識產權保護的客觀環境上看起步相對較晚、在市場機制中宣傳力度不足,相關企業并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范圍,不能夠正確運用知識產權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反之也不了解自身的一些行為是否對其他企業造成侵權。從文化創意產業的主觀來看,我國文化創意發展以小規模企業為主,它們缺乏一定的人力、物力和時間去關注對自身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普遍認知度較低,無法了解知識產權保護的對于企業及文化創意產業的真正作用,進而造成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單薄。
(二)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侵權行為日益嚴重文化創意產業與傳統產業相比,其重要區別之一就在于文化創意產業的產品具有成本較低且易被復制的特征,一旦創意成果,極易遭到復制,盜版或其他侵權行為的出現也就不足為奇了。另外,我國當前許多文化創意企業沒有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更談不上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等,在法律角度上進行知識產權自我保護的操作性不強。正是因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在知識產權的管理、運營方面存在較大的盲區和漏洞,使得文化創意產業中的侵權現象更加泛濫。
(三)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意產品自主研發性不強我國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底蘊不夠充分,多數企業不具備進行自主性研發的實力,其自身的創意產品競爭力低下且抄襲嚴重,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也是林林總總,筆者就以我國的動漫產業為例進行分析。國外動畫片占據著我國90%的動漫市場份額,我國的多數動漫企業發展的重心并不是將著眼點放在民族文化和本土文化的開采挖掘上,而是以僅依靠幫助國外動漫公司加工的產業方式來賺取微薄利潤。例如《功夫熊貓》、《花木蘭》等極具中國傳統文化的優秀題材卻為其他國家所用,并在中國的市場中大肆掠奪市場份額,賺得滿堂彩。而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意產品自主研發性較差,就導致相關企業無法獲得自我知識產權,更談不上對其進行知識產保護。
四、如何解決當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難題
(一)樹立文化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是建立在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基礎之上,知識產權保護是其不斷發展、占領市場的重要保障。因此,國家要有意識地引導創意企業,使企業重視自身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工作,完善知識產權相關管理制度,制定知識產權工作規劃、計劃、管理辦法,在文化創意產業的研發、設計、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進行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從企業自身來說,要有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企業要重視版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的保護,加強自我保護機制。企業應將版權登記工作擺在第一位,版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龍頭,雖然自動保護原則是版權保護的主要特征,但為了擺脫其自身的不易舉證、保護力度弱等缺點,企業要切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就要主動進行版權登記工作。商標保護也是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因為它是一個企業的重要標識和品質保障,對企業的商標進行注冊能夠有效的維護企業的形象,防止企業商標被惡意搶注,避免被不法分子破壞文化創意企業的產品形象。
本文系河南省信陽市社科聯調研項目成果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識碼:A
一、知識產權相關概念
(一)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最早起源于17世紀,主要倡導者是法國的社會學家卡普佐夫,后來經過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等人的論證和發展而不斷被廣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公約》將其解釋為: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所產生的權利。
知識產權是典型的私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它與物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力相比又有一些獨特的特征,主要表現在對象的無形性、范圍的地域性以及時間的有效性等三個方面。正是由于知識產權的這些獨特屬性,在當今復制與傳播技術日益發達,知識產權本身又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背景下,該項權利不斷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項權利中最需要關注和保護的重點所在。
(二)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狹義上通常被理解為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來保護知識產權的行為。但這種局限于司法和行政執法雙軌制的保護體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也不能構成知識產權保護所涵蓋的全部內容,因此就有必要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概念擴展到更廣的意義層面。
廣義的知識產權保護是指依照現行法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的所有活動總和。這樣更廣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定義才能更系統、全面地反映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內容。
具體來講,知識產權保護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其二,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其三,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即由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國家公訴人向法院對侵權人提起刑事、民事訴訟,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責任,以及通過不服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處罰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進行對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以支持正確的行政處罰或糾正錯誤的處罰,使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切實的保護;其四,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其五,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通過設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或管理事務的部門,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確定如何保護知識產權和避免對他人侵權的一系列具體措施與手段;其六,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二、信陽企業知識產權開發與保護現狀
(一)信陽企業知識產權開發現狀。總體來看,信陽企業知識產權開發的水平處于剛剛起步的初級階段。企業自主知識產權不多。而且大部分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的檔次不高。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不強。不少企業根本沒有認識到在知識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知識產權的作用和意義。例如商標權,很多企業都有自己的商標,但是真正到國家工商總局申請商標注冊的企業卻不多,因為企業覺得商標申請是件麻煩事,而且也不清楚只有注冊后的商標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這種思想就為以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目前,有些大型企業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并轉變了觀念。前段時間“龍潭”茶葉的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就是一個值得其他企業效仿的例子。
2、不少企業沒有能力進行自主研發。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才能創造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但是,信陽的大部分企業規模不大,屬于中小企業,資金有限。而進行自主研發勢必要投入大量資金,這就造成了理想與現實的矛盾。另外,自主研發有一定的風險,有的時候只有投入卻沒有相應的回報,這也是企業對自主研發望而卻步的重要原因。
3、知識產權相關人才缺乏。良好的人力資源是進行知識產權工作的重要前提條件,但現今知識產權人才的缺乏已經成為了全國性問題,而在信陽這個問題更是突出。首先,信陽是個經濟不太發達的中小城市,對外來人才的吸引力不強。其次,由于觀念落后和資金不足,因此很多企業沒有制定出一套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有效激勵機制,這就使得本地人才也會流向外地,造成人才入不敷出的局面。
(二)信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分析。總體來說,信陽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不容樂觀,侵權行為屢有發生,如市內某啤酒廠對信陽維雪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的“雞公山金小麥”啤酒包裝外觀設計專利進行了侵權。雖然近期政府進行了一些打擊侵權行為的專項行動,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依舊有待加強。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有兩個:
1、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很多企業只把管理的側重點放在了知識產權的開發上,但卻忽視對開發成果的保護。有的企業甚至認為保護知識產權是政府的工作范圍,自己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在這些方面浪費時間與精力。殊不知企業本身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主力軍,完全靠國家保護是遠遠不夠的。要求政府發現所有的侵權行為并給予相應的懲治是不切實際的想法,企業必須要依靠自己的力量,睜大眼睛尋找市場中的侵權者,并且最好將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做在前面,使進行侵權行為的人付出更大的成本,這樣才能減少侵權的發生。
2、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人才缺乏。不少企業忽視對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人才的引進,也不重視對員工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的培訓。沒有相應的人才則企業肯定無法建立起符合自身特點的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自然就無法很好地開展。
三、信陽企業知識產權開發與保護對策建議
(一)知識產權開發環節的對策建議
1、提高研發環節的實力。核心技術是企業賴以發展的重要推動力,是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關鍵。想要提高研發環節的實力,首先,企業必須樹立重視研發的意識。意識指導行動,只有對員工進行宣傳教育,在全體員工中達成重視研發的共識,才能克服各種困難并有效推動研發工作的開展。其次,企業應注重內部人才的培訓和對外部人才的引進。有相應的人才是進行研發工作的基礎條件,要想吸引和留住人才,企業必須要建立起一套科學的用人機制,包括人才的吸引、激勵、業績考核等各方面。最后,多方籌集資金,從物質上支持自主研發。眾所周知,自主研發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而且成果的產出卻有一定程度的滯后性。基于這點,企業應當選擇合適可行的項目,并且一旦確立目標就應充滿信心,堅信研發成功后能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并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
2、充分利用已注冊的商標、專利等信息。現實中,不少企業沒有充分利用已有的商標權、專利權,如對注冊商標的宣傳力度不夠、專利使用情況不樂觀等。而事實上,這些無形資產的潛力很大。對于專利權而言,除了在自己的產品上應用以外,還可以通過許可使用的方式獲得許可使用費。對于商標權而言,一是設計新商標時不能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權、肖像權等合法權益;二是應利用各種有效途徑對商標進行充分合適的宣傳。
3、建設配套的激勵制度。知識產權的開發需要相關的專業人才,而培養和留住人才需要配套的激勵制度。合理的人才激勵制度是企業長期發展的必要條件。激勵機制堅持公平原則、人本原則、按勞分配原則,同時人才激勵機制不能脫離整個人力資源管理體系而獨立存在,它的效果來源于一整套體系的良性循環。激勵機制體系包括:建立較完善的薪酬福利制度;對人才進行優化組合,讓人盡其才;精神方面的激勵等。
(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對策建議
1、建立對自有知識產權全過程的信息控制制度。知識產權的開發固然重要,保護也同樣不容忽視。保護的過程中應特別注意專利侵權和商標侵權行為,為此,企業需要建立對自有知識產權全過程的信息控制制度,要了解市場上相關產品的信息,具體措施主要包括市場調查和信息搜索等。
2、注意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合法權益。遭遇知識產權侵權,有些企業懷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逃避維權,而這樣做的后果往往是壯了侵權者的膽,并使企業遭受更為嚴重的損失。正確的做法是:首先,企業應樹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其次,應研究相關的法律規定;最后,勇敢面對侵權行為,并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作者單位:信陽師范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知識產權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具有極大的生產力。知識產權對世界各國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經濟的發展需要,更是保護民族文化的關鍵。只有完善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系,才能在國際交往中獲得最大的社會經濟效益。然而,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剖析,并找出相應的解決對策,旨在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
一、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逐漸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制定了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為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整體而言,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由于歷史原因,知識產權的概念在公眾中仍是一個相當陌生的名詞,一些人不知道知識產權為何物,不知道應該如何保護知識產權,更不知道保護知識產權有什么作用。我們的許多知識成果誕生了,但卻不知道運用法律武器予以保護,結果后悔莫及,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
(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缺乏
知識產權,需要國家政府綜合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以及行政手段等多種保護手段,。然而,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貧富差距嚴重,人們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也不夠深入,導致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嚴重滯后于西方發達國家。雖然我國制定了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但這些法律制度遠遠不能滿足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有些法律規定甚至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缺乏有力的保護措施。
(三)知識產權犯罪懲戒制度尚不健全
中國的知識產權執法保護有行政和司法兩個平行的渠道。權利人在被侵權時可以向知識產權主管機關申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訟。我國經常用用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處罰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但現實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頻繁發生,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與聯系,導致很多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得不到迅速的解決和審理,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懲罰也不到位,加上一些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給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造成了嚴重的阻礙。
(四)知識產權人才缺乏
國內大多數企業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沒有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員,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識產權的人才嚴重匱乏。企業也沒有重視自身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也沒有大量引進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導致企業面臨知識產權糾紛時,不做所措,處于被動的地位,不會正確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相關人才的缺乏直接導致知識產權在保護的過程中受到各種阻礙,使得企業蒙受各種損失,甚至是企業倒閉的直接原因。同時這種情況的存在也影響到國家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在國際貿易中的發展。
二、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對策
針對上述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采取下列對策進行完善:
1、完善法律法規
加強立法,完善相關法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同時,應該進一步完善我國行政執法程序,嚴格執法,妥善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做到公正、公平。各級行政機關應該聯合起來,相互協作,相互配合,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活動。另一方面,加強與國家之間的國際合作,嚴格遵守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提高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水平。
2、牢固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知識產權的保護離不開公眾的積極參與。我國應該通過多種途徑,運用多種方式,大力宣傳知識產權保護,對人們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教育,讓人們了解并掌握基本的知識產權有關知識,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自覺參與知識產權的保護,與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活動做斗爭。當然,也要教育人民如何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如何依法正確地適用知識產權,而且知識產權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識產權,才能使用知識成果,不然的話,就會受到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懲罰。在全社會中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自覺維護知識產權,提高公民的知識產權法律素養。
3.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
企業應該自主創新,積極研發新技術,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并將這一理念貫穿到企業日常生產過程的始終,充分利用各種知識產權資源,實現企業之間的資源共享,形成企業自身的核心文化和核心技術,打造知名企業。其次,企業應該注重技術的研發和建設,積極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引進各種優秀的知識產權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為企業提供智力支持,增強企業的活力,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創造力。
4.嚴格執法
由于我國執法機關執法不嚴,知識產權方面的侵權案件時有發生,這既影響了國內的知識、技術創新,阻礙了知識經濟的發展,又給西方一些國家攻擊我國造成口實,影響了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因此,我國國家機關應該對知識產權違反犯罪行為進行嚴格的懲罰,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1].陳昌柏.知識產權經濟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第23頁。
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離不開機軟件技術和硬件技術的共同發展,其中,計算機軟件的不斷創新和發展是信息技術革命不斷深化的關鍵,而作為以創新推動發展的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是保障計算機軟件技術不斷發展前進的重要推動力。然而,在我國,由于人們沒有對計算機軟件技術的產權保護意識較為薄弱,導致了國內軟件市場上盜版現象猖獗,嚴重觸犯了軟件開發者的利益。本文就從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入手來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和相關保護方法等淺談。
一、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
想要對計算機軟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就需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才是計算機軟件這個概念,即;對誰進行保護(保護對象是誰)因為只有對概念、內涵的真正了解才能有明確具體的保護對象。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發表的《保護計算機軟件示范法條》可知,計算機軟件包括軟件程序代碼及其語句說明部分和便于用戶使用軟件而由軟件作者進行編寫的所有輔助資料等。只有對計算機軟件的含義進行準確的把握才能真正對其進行有效保護。
二、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因
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起源于上個20世紀60年的,當時的美國國家專利局研究并執行對于計算機軟件進行專利保護的政策。隨著計算機軟件技術和硬件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進步,軟件技術也越發給開發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收益,各國逐漸開始對計算機軟件技術及其知識產權給予高度重視和保護,并在各種法律或規定中給予明確化體現。然而,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具有不可見性,通常就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但卻被人輕易復制傳播和使用的一種集中了腦力的勞動成果,這種腦力勞動成果具有極大的價值性和特殊性需要對其進行嚴格的保護以保護為此而付出勞動的作者。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具有持久性和耗費大量腦力勞動性的特點,是一種具有較高創新性和復雜性的社會勞動形式,它所帶來的巨大社會收益性不可估量,甚至有時候,一個成功的計算機軟件對于社會生產力或者社會技術變革都會帶來巨大的影響。因此,促使計算機軟件開發人員不斷進行工作的動力與對計算機軟件知識保護進行保護之間具有重要的關聯性。另一方面,計算機軟件就有極易被復制性和傳播性,這就使得計算機軟件作作者勞動成果非常容易受到的特性也導致軟件作者的實際權益和收益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從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軟件作者進行軟件創新和更新的積極性,也嚴重損害了計算機軟件行業的創新能力的持續性發展,甚至最終對社會生產力的變革和提升都具有巨大阻礙性發展,何談高新型、高效型社會方式的產生和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呢?所以,對計算機軟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具有極大的必要性,必須要積極、全面、有效地進行計算機知識產權保護,這是推動計算機軟件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動力,也是推動社會科技不斷前行的保障。
三、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
當前,世界各國對計算機軟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即:版權保護、專利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下面就進行詳細說明。第一,版權保護。版權保護的來源于以往法律對于文學藝術著作、科研成果等勞動成果所進行的保護,而發展到目前階段,這種版權所保護鎖覆蓋的范圍已經得到了延伸,由最初的“文學、科學、藝術領域”延伸到了“技術領域”等各個領域,只要具有原創性、創新性、復制傳播性的所有智力勞動成果都應該被納入到版權保護的范圍。計算機軟件是編寫人員根據一定的語言規則在電腦上進行編寫而用于一定使用目的的、具有獨特創造性的一種語言表達方式的腦力勞動成果,其具有極強的嚴密邏輯性、數學推理性、內在關聯性。而當計算機軟件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軟件作者付諸于軟件之中創新思想和技術內涵就予以展現了,所以說,計算機軟件是其作者使用獨特表達進行思想和技術的表現,具有極強的創新性,應該受到版權的保護。第二,專利保護。世界各國對于專利權的定義會因其不同的國家國情具有極大的差異性。然而,常見的各行業領域內的具有創新性和實用性的發明設計都會被各國納入到專利權保護的范疇。在計算機軟件剛出現的前二三十年之中,計算機軟件通常被認為是軟件作者根據一定邏輯和步驟所編寫的一系列的算法,屬于數學問題在計算機領域中的實際應用,因而并未被納入到專利保護的范疇。然而,隨著計算機行業的不斷發展和日益普及,人們對于計算機軟件的認識有了更深的理解,它們不僅僅是計算機硬件的一種附屬物,而是和計算機硬件重要作用齊頭并進的,二者相互影響和推動,都對計算機的使用和性能起到重要的提升性作用。因此,各國對于計算機軟件保護的有了新的認識個規定,對計算機軟件的專利權保正在被更多人所接受并在專利法中進行規定和執行。第三,商業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在各國均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并由該法律明確規定的屬于公司或者集團具有競爭性的各種類型的成果。各而計算機軟件通常是由各公司獨立研發制作并僅限于本公司獨立使用或出售的具有保密性的勞動成果,所以,它可以被作為商業秘密而受到法律的保護。計算機軟件在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時,軟件的復制傳播、軟件的源代碼、與軟件有關的文檔、甚至是未完成的程序都屬于被保護的范疇并有相關法律予以保護。以上就是對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的相關探究和淺析,希望能夠以此來提升人們的保護意識。
參考文獻:
[1]范偉。淺論新時期計算機軟件開發技術的應用及發展趨勢[J]。計算機光盤軟件與應用,2014(7)。
中圖分類號:DF52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4-0141-02
早在17世紀,西方國家就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目前,美國、日本、韓國非常重視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運用。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才開始知識產權制度的創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制體系。不僅有商標法(1983年3月)、專利法(1985年4月)、著作權法(1990年9月),還有種子法(2000年)、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技術合同法(1987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年)、音像制品管理條例(1994年)等法律法規。與此同時,知識產權保護在執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
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也形成了以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為主要內容的保護體系。特別是1997年10月《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全面展開,并取得了顯著成果。我國于2005年1月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領導小組,2006年底啟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計劃。對農業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有利于國家資源保護,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市場的競爭,同時也保障了產權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受農業科研體制、市場經濟及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影響,農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許多問題。本文主要針對國內外農業知識產權相關研究進行綜述。
一、國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概況
隨著涉農新技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生物技術劃時代的進步,許多國家不但大力支持農業技術創新,而且加強本國農業技術知識保護的制度建設和實施運作,在國際經濟貿易、技術開發中積極推行其知識產權戰略。
世界銀行Wiiliam Lesse等專家(1999)出版了《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一書,主要是討論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農業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技術轉讓的影響與世界銀行應起的作用。英國Blankey教授(1999)發表了“農業知識產權的政策研究”的文章重點討論了農業知識產權的特點和保護的法律依據。目前,較系統的研究是哈佛大學教授Robert Paallberg博士(2000)出版的《轉基因作物革命的政策管理》,詳細討論了肯尼亞、中國、印度、巴西等發展中農業大國的生物技術知識產權保護、貿易政策和安全評價政策等。荷蘭農業經濟研究所Derek Eaton博士(2002)在海牙發表了“WTO-TRIPs協議與植物品種保護:經濟分析和政策選擇”的論文,系統的研究了實施TRIPs協議后各國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面臨的政策選擇,通過對新品種保護的經濟分析,闡述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對不同國家農業科研、國際農業技術貿易、行業壟斷和利潤分配等領域的影響。
二、國內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概況
中國目前已經有很多學者對農業知識產權的概念、保護機制或者對生物技術、植物新品種保護、地理標志、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等農業知識產權的某些具體內容進行研究。我國農業部2001年對1985―2000年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保護規則實施的投入產出分析、未來國際農業和技術貿易發展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的挑戰和要求等方面進行了實證分析。
我國學者趙華、孫光遠(2003)討論了中國農業廣東省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對策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和保護機制。我國學者孫梅花(2003)探討了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問題。何建軍、鄔力祥、胡隆菊(2006)論述了生物技術專利保護現狀與挑戰。李松年(2001)研究了我國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與行政保護手段。李冬梅(2003)論述了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性質分析及法律對策等。我國學者鄭秉秀、周寄中和徐倩云等(2002)就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和知識產權制度及其激勵功能等領域進行了理論分析和實證分析,對不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效果進行了比較。
吳立增等(2005)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及其國際比較研究中,通過對植物品種權人收益與植物品種保護水平關系的模型,分析了品種權人新品種價格、品種權人成本及收益與保護水平之間的關系,得出新品種需求彈性和品種權人品種供給所占市場份額是影響新品種價格的重要因素,品種權人的收益和成本與保護水平成正比,提高保護水平既能提高品種權人的收益,也會增加品種權人的成本。付麗潔、潘蓉、胡偉(2006)在論中國農業植物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一文中提出中國在品種權的國際保護公約方面應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爭取更大的維護本國利益。品種權保護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受到中國科研體制的制約,應繼續加大科研體制改革的力度。王冬冬、王艷軍、張之光(2008)認為劃定農業知識產權的范圍必需充分考慮知識產權制度和農業生產兩方面的因素。農業知識產權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于工業知識產權和版權而存在的。農業生產對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性和農產品的普遍低值性是農業知識產權區別于工業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農業知識產權栽體的自我復制性和對自然環境的高度依賴性是區別于其他知識產權栽體的根本特征,農業知識產權除符合知識產權基本特征外還應當符合涉農性和生物性的標準。
宋秉斌(2008)在試論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的文章中認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學習、宣傳不夠,農業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薄弱,農業經濟組織和科研單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立法和保護狀況不平衡;我國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應該加大學習、宣傳農業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力度,制定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武敏、劉金花(2006)、陳惠云(2008)認為,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農業知識產權意識比較淡薄,產權保護制度及其監管不健全,侵權現象嚴重,農業知識產權激勵機制不完善,農業知識產權流動不暢,市場發育不健全;提出加強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及措施為:提高公眾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依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改革農業科技體制,鼓勵發展農業知識產權中介服務,健全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創新激勵機制,促進農業知識產權流動,提高產權效率,加強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工作,提高知識產權申請和保護意識,積極開展農業知識產權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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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二十年中,中國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國際貿易體系中去,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和貿易往來也隨之日益密切。在這些國際貿易合作中,知識產權保護成為焦點之一。作為TRIPS的成員國之一,中國的知識產權體系,無論在實體權利方面,還是在有效執行方面,都取得了長足進步和改善。對中國來說,知識產權是個相對較新的概念。盡管這一概念在中國發展傳播迅速,但要正確、有效地實施相關法律,仍然是個難題。民眾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也不重視自己的知識產權。為什么在古代中國缺少知識產權的概念呢?本文將著重分析其中最為重要的幾個方面。
一、缺少知識產權保護觀念
如果人民無法意識到某一法律的意義,那么執行這一法律將會異常艱難。在知識產權方面,如果民眾不知道什么是知識產權,或者看不到自身知識產權的重要性,那么知識產權保護將不過是一紙空文。而這在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中這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知識產權概念在中國的出現始于清朝。它的出現并非自然產生,而是由外國侵略者帶入中國。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清政府不得不遵循侵略者的要求,在知識產權方面進行立法。最有代表性的當屬1910年頒布的《大清著作權律》。而中國現代的知識產權法的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西方國家的影響。因此,從最一開始,知識產權保護就是強加于中國的。如果沒有侵略者,它的出現可能會延后很多。
由于社會由諸如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多方面構成,那么當我們試圖分析某一體系的出現時,所有這些不同的方面都應給予考慮。
(一)中國古代的經濟
與很多認為中國古代缺少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因在于商品經濟發展不良的學者不同,筆者認為,中國古代的商業發展其實足以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物質基礎。我國自古就是農業大國,歷朝歷代都高度依賴農業的發展,曾涌現出大量農業著作,包括供農民使用的手冊、指南和說明書等等,這些在農業發展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由于手工技能和河運的進步,手工業和商業也日益繁榮起來。科學、技術和相關文獻極大地促進了古代中國的經濟發展,也顯示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需要。因此,當時知識產權的缺失并非由于缺少經濟基礎。
(二)政治因素
在中國古代的封建君主專制的制度下,權力集中在統治階級手中,而整個社會的知識活動都在官僚機構中進行。所以,社會不能自由發展,而私權利非但不被重視,反而遭到被公權力的踐踏。另外,文學通常被用來抒發作者的情感,或是在科舉考試中作為進入統治階級的工具。在這種情況下,無人重視著作權。所以知識產權保護在古代中國并未獲得所需的政治條件。
(三)文化因素
在中國古代眾多的思想流派中,有兩大主要思想:法家和儒家。法家代表地主階級的利益,更偏向于競爭和權力,并且極度支持君主專制。它主張人民應受制于嚴格的法律,所有權力都應集于皇帝手中。而儒家思想,相對來說則有著更加廣泛和長遠的影響。作為一個哲學體系,“儒家思想以道德品質為基礎,與此相關的儒家儀式可分為禮、孝、忠、仁四種。其中‘禮’與西方的自然法相似。”豍在國家管理方面,儒家思想認為統治階級應當以美德為工具,支持仁政和絕對的封建等級制度。它的最終目標是建立一個“四海之內皆兄弟”的和諧社會。
在法家和儒家兩種思想下,國家和社會都是最為重要的,私人發明通常被視為歸全民所有。事實上,很多發明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使用或興趣為目的,而非被經濟利益所驅動。所以,對于類似知識產權這樣的事物,發明者們并不是很關心。
總的來說,在此種文化背景的影響下,人們并不注重自身知識產權,而公權力也并不重視私權利。所以知識產權就缺少了存在所需的文化條件。事實上,這種影響一直延續到現代。在現在社會中,雖然儒家思想已然不再完全統治人們的思想,但是其影響仍然殘存于當代中國的法律執行中。
綜上所述,雖然古代中國的經濟發展可以促進知識產權保護的出現,但特殊的政治和文化環境卻摧毀了這種可能性。
二、關于儒家思想的不同見解
盡管大部分學者傾向于將古代中國知識產權的缺失以及今天知識產權保護中出現的問題歸因于儒家思想,但一些學者認為儒家思想與此并不相關,至少與知識產權保護實施中出現的不足無關。這些學者甚至認為儒家思想可以幫助預防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在筆者看來,這些學者對儒家思想的一些概念有某種程度上的誤解。
首先,一些學者表示,儒家思想重視“個人發展,反對私利,這樣就建立一種重視個體的文化環境,但根本原因是以為該個體對社會所作出的貢獻。”豏誠然,儒家思想鼓勵個體提升自我,而個體對社會的貢獻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自我提升其實僅限于道德層面。個體人格只有在不妨礙和諧社會時才會被基于考慮。換句話說,比方如果俯瞰一片森林,我們就將森林看做一個整體;但是如果有單獨一棵樹與其他樹不同,它就會非常突兀。這在儒家思想中也是一樣的。每個人都應遵從領導者,同時提升自身以促進整個社會的和平與繁榮。因此,如果一個人有了某種發明或其他智力成果,那么他就應該與其他人一起分享,造福整個社會,而非秘而不宣。
但是,這些思想并未完全否認私權利。公民只是將他們的私權利交予社會,而讓社會來保護他們。因此,當人們發現他們可以從他們的智力成果中受益時,他們就傾向于將這些成果以特殊的形式保存下來,例如,秘方傳男不傳女(因女子會嫁到別人家中,可能會將配方泄露)。但是這只是個人選擇問題,因此一旦秘密的智力成果被他人知曉,所有者是不會獲得任何法律幫助的。
其次,一些學者指出,“將中國普遍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歸因于某一主張‘誠實’的道德規范,是令人難以理解的,除非來源于儒家的道德概念被顛覆了。”“偷書”并非“雅罪”。相反,從儒家的角度看,這是一種違背“自然規律”的行為。豑因此,根據他們的觀點,儒家思想能夠制止人們侵犯知識產權。這正是另一種錯誤觀念。誠然,儒家思想主張誠信,而且這在某些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例如商標保護。在中國古代,商人極度重視自己的名聲。一旦有人使用他人商標,便會被所有其他商人和顧客所排斥和孤立。
但是,在著作權和專利方面,情況則有所不同。如上文所言,人們會分享文獻和發明。筆者認為,人們對待著作權和專利的態度之所以區別于對待商標是因為商標與金錢息息相關。在古代中國,智力成果與錢并沒有直接聯系,所以它們對物權的法規并不敏感;除非專利是產品的秘方。但是,如上文所說,不是所有商人都會對智力成果保密,而法規則選擇忽視這些慷慨的公民。因此“偷書”并非違反法律體系或“自然規律”,因為“保護書”從來都未在“自然規律”之內。
三、當代中國的奇怪現象
法學對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提出以及實施具有非常顯著的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的理論基礎。法學中深刻揭示了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發展背景之下相關知識產權的理論知識,為我國實施有效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總之,在當前階段來看,國家重視對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僅能夠有效的實現技術進步和國家的快速發展,同時也有利于改善我國的經濟發展現狀,使得企業重視新型技術的研發,進而更好的進行資源的合理調配。因此,本文我們簡要分析一下法學的相關方法論為其提供了有效的依據。
1 概念簡述
1.1 法學
法學主要是馬克思以及恩格斯所創立的一門法律學,理論的核心基礎為辯證唯物主義理論,而這也為法學的建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法學涵蓋了法律當中的各個方面,從商學、刑法學到訴訟學等法學都有一定的涉獵。
法律是保障公民一切權利最根本的手段,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來說也不例外,只有重視利用法學的理論基礎,最終才能夠有效的保證企業的知識產權合理性和有效性。
1.2 方法論簡述
方法論多種多樣,但是所有的方法論都是基于辯證唯物主義而設立的。這個需要我們清晰的認識到:一切從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等方法論都是法學的精髓所在。
本文我們主要分析實證分析法以及規范分析法的有效作用。實證分析法主要重視以事實說話,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建設過程中,通過實證分析法能夠有效的保證法律的規范性,而且在構建的過程中結合歸納與理性的分析,通過一定的社會調查以及資料的分析,最終能夠有效的促進相關法律的建立。
總而言之,法律法規的真實含義并不是為了限制人們的權利,其創設的根本并不是為了束縛人的思想,而其存在的根本意義是通過法律來進行相關行為的規范,進而保證人們的生活方式能夠朝著更加標準規范的方向進行。
2 企業知識產權保護
前面我們提及對當前法學的相關理論基礎以及理論概念進行了系統全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學為我國構建全面系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提供了有效的理論基礎。而且法學中有效的思想為知識產權法的規范性奠定基礎。下面我們主要分析一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意義。
2.1 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發展逐步進入到了成熟階段,但是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意識和思想依然存在較大的局限性,國家以及相關部門缺乏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一直到最近幾年來,我國相關新型技術的大量出現,知識產權的重要程度引起了國家相關部門的重視,隨著新型技術的大量涌現也日益凸顯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需要我們盡快從各方面著手重視的。
相比較而言,在傳統經濟發展過程中,大部分的企業往往缺乏對專利權的重視,甚至有的企業往往缺乏這部分的意識,很多商標或者技術等都缺乏申請專利的意識,最終導致這些專利被不法分子利用并牟取暴利。
因此,當前這個階段實施有效的專利產權保護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夠有效的保障我國的技術專利,促進企業更好更快發展。企業憑借自身的專利新型技術能夠在日益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之下占有一席立足之地,更好的構建自身的核心競爭力,讓企業能夠更好的發展下去的。
總之,構建全面系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才能夠提升企業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觀念,使企業更好的進行新型技術的研發工作,讓企業能夠在新型技術研發的過程中看到未來,最終也相應的促進了我們經濟的快速發展。
2.2 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已經相對的落后于發達國家,并且我國目前企業對于專利權的重視程度還是遠遠不夠的,需要進一步重視起來。
目前,針對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以下相關問題:有的企業與其他企業進行商標以及技術專利上的談判過程中,雖然一方企業本身占據對技術或商標的專利,但是并未到相關專業機構中申請相應的專利,最終導致在談判的過程中缺乏有效的證據,最終造成企業的相關損失。
另一方面我國在申請相關專利的過程中,有的企業雖然申請了專利但是只是申請國內相關技術以及知識專利,在很大程度上企業會忽視國外相關專利的申請,導致國內雖然有一定的法律保護,但是國外沒有法律進行保護,使得知識產權外泄,造成了大量的技術外流,使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升受到了極大的影響,這些都是我國企業目前針對知識產權保護所面臨的相關問題。
3 法學視角下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方法論策略
上面我們對當前階段我國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法過程中存在的局限性和問題進行了系統的闡述和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實施基于法學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我國由于起步較晚,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的構建過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下面主要是針對存在的問題闡述在當前階段如何能夠實施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3.1 以歷史唯物主義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首先,對于國家來說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法的構建,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能夠有效的提升企業的發展,促進企業的創新技術研發。
具體的做法首先應當對企業所開展的新型技術和新型外觀予以鼓勵,在新型技術研發完成之后,鼓勵相關企業能夠進行專利的申請,同時國家應該予以物質上的鼓勵,進而促進企業更好的發展,保證企業形成有效的創新能力。
專利權保護制度主要是保護專利申請人的自身利益,能夠使其他使用技術的人員在付出一定的代價之后才能夠使用相關技術手段,換句話說專利權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技術的壟斷作用,而這種壟斷作用又反作用于市場經濟發展,促使企業研發新型技術,實現了企業新型技術的整體發展。
在國家層面上我們能夠看到歷史唯物主義的身影,一方面需要用階級眼光看待問題;另一方面需要堅持與時俱進的思想來看待問題,通過這兩方面的重視以及歷史唯物主義觀念的落實,對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保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能夠與時俱進,跟隨時代的潮流。
3.2 以經濟分析法加強企業自身建設
其次,企業應當以法學當中的經濟分析法來加強自身的建設。企業在進行知識產權專利的申請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到專利能夠為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同時企業應當重視自身相關新型技術的研發,在內部建設過程中重視專業人才的培養機制,培養綜合發展的人才,進而為企業研發專利奠定堅實的基礎。
當前部分企業應當轉變傳統的思想觀念,在目前市場經濟體制基礎下,看一個企業的發展前景以及市場競爭的優勢已經不再是傳統經濟發展過程中觀察企業的生產能力以及內部設備的數量,而是重視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重視企業的創造能力,能否在新型技術的研發上貢獻有效的力量。因此,當下我國企業家應當將企業發展的重心放在創新這方面的。
3.3 以實證法完善《商標法》
另外,國家應當通過實證分析法來進一步完善《商標法》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我國當前企業商標問題不容樂觀,很多企業由于商標沒有及時的進行注冊和專利的申請,導致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
我國在進行《商標法》法律的完善過程中應當充分結合實證法的相關理論基礎,通過社會調查,文獻統計以及對市場發展態勢的總結等來得出有效的制度。《商標法》應當重視市場經濟中誠實守信原則的推出、明確企業商標相關專利權的時間范圍,最終才能保證企業的基本利益。
3.4 以經濟分析法加大政府管理力度
最后,經濟分析法提出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人們不能以單純的經濟發展形式來決定法律的創辦形式,而應當結合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各個因素促進法律的形成。[1]
從經濟分析法的方向,國家以及政府應當重視對相關管理力度的加強,對侵權行為采取嚴肅的處理,保證企業的知識產權。另外,也應當加強相關知識產權的宣傳工作,提高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當企業發生了被侵權現象時,應當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保護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2]
只有通過政府部門加大管理力度才能夠有效的遏制我國侵權行為的出現,切實保障到企業的經濟利益,促進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有效性。[3]
綜合上文所述,本文我們主要從當前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出臺上存在的問題等入手進行簡要分析。全文論述了在法學背景之下,企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做法,國家和政府的具體做法。總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國家應當逐步重視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升企業的創造力,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最終促進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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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是20世紀90年代人們對21世紀經濟發展的一種科學預測所提出的新概念,是繼農業經濟、工業經濟之后的第三種經濟形態。在此之前,一直有人試圖歸納我們所面臨的時代的特征。1970年,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書中提出了“后工業經濟”的說法,奈斯比特1982年的《大趨勢》將之歸納為“信息經濟”,英國弗萊斯特1986年在《高技術社會》中描述為“高技術經濟”,1990年,聯合國研究機構提出了“知識經濟”的概念。[1](P103)按照經濟合作組織(OECD)1996年《技術、生產率和工作的創造》報告中定義,知識經濟是指建立在知識的生產、分配和使用上的經濟,是與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根據其定義,知識經濟是以高技術產業為第一產業支柱,以智力資源為首要依托的一種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它是區別于以前的以傳統農業或者傳統工業為產業支柱,以稀缺自然資源為主要依托的一種新型經濟。其基本特征是:(1)科學與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日益成為知識經濟的基礎;(2)信息和通訊技術在知識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處于中心地位;(3)人力的素質和技能成為知識經濟實現的先決條件;(4)服務業在知識經濟中扮演了主要角色。[2](P28)
在知識經濟中,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將成為重中之重,知識資源將取代物質資源成為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戰略資源,成為國與國之間經濟交往最主要的經濟基礎。而這一切都需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促進各產業及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是依法存在的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文學、藝術領域從事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從法律的角度講:專利權、商標權以及版權等無形財產的專有權,統稱為知識產權。[3](P42)只有有效地保護人的智力成果,才能促進人類的創新,科技的進步,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知識經濟發展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其主要體現在:激勵知識創造,保護信息安全,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保護本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在21世紀中,知識經濟時代下,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也面臨著許多的挑戰和困難,如何變革與發展將成為我們研究的主要課題之一。
二、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指以多邊國際公約為基本形式,以政府間國際組織為協調機構,通過對各國國內知識產權法律進行協調并形成統一的國際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在19世紀80年代興起,其形成及其發展已有百余年的歷史。1883年2月,法國、比利時等11國在巴黎共同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并依據該公約成立了保護工業產權聯盟,隨后國際社會又先后締結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工業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并以此建立了統一的專利權、商標權國際保護體系及專利國際審查和商標注冊制度。同時,以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和1952年《世界版權公約》為代表的著作權國際保護體系也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為了更有效地對知識產權提供國際保護,同時管理和監督各個公約的執行,1967年7月,51個國家在斯德哥爾摩又簽訂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并將其與《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的國際機構合并,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該公約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該組織也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在調整和促進全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直到1986--1993年的烏拉圭回合知識產權談判及其所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簡稱TRIPs或知識產權協議),才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引入了國際貿易領域,把知識產權保護與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結合起來,從而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三、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一)知識經濟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影響
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影響遠遠大于200多年前的工業革命,其對整個人類社會結構影響的速度與廣度是我們始料不及的,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的一次偉大變革。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將受到知識經濟時代到來所帶來的沖擊,而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正處于暴風的中心。
1、主體多元化
知識產權的主體是指依法對智力成果享有知識產權的人,通常是智力的創造者或以其他合法根據而對智力成果享有知識產權的人。[4](P126)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創造知識、傳播知識、交流知識和運用知識的人也逐漸增多。比如近幾年涌現出的大量的“網絡”,他們無需將自己的文章寄到出版社以求問世,只要貼在網上,就能享受世界各地的網民的瀏覽、閱讀和點評。越來越多原本名不見經傳的平民老百姓擁有了著作權,成為知識產權的主體。
而在知識經濟時代的競爭中,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無形資產比有形資產更為重要,因此加強新型產品的研發和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知識成為市場中最為寶貴的資源。我國的海爾集團近年來也以每天申請一項專利的速度,成為國內無形資產擁有量最多的企業之一。
另外,據OECD的報告《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認為,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科學技術的體制化促成了科學系統的形成,該科學系統將承擔其主要的創新活動,它具有以下特點:(1)它是由公共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大型企業,尤其是高技術企業構成的,具有知識生產、傳播與轉讓功能的國家創新體系。(2)它是由產業界、政府、科學界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構成的國家創新體系。[5](P263)由此看出,高度組織的、系統化的知識創造、應用和管理活動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基本要求,這一過程必然從最廣泛的意義上吸納社會各界的加入,政府在其中將發揮重大作用。
2、客體多樣化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橫跨文化(作品)、科技(發明等)、管理(商標)等領域的智慧成果。[6](P11)在工業經濟時代,典型的知識產權客體包括發明、外觀設計、商標以及各類文學藝術作品。但隨著知識經濟的來臨,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人類探索的領域越來越廣闊,其智力成果的內容也越來越豐富,知識產權的客體也進一步多樣化。首先,生物技術的不斷突破,給知識產權領域提出了新的課題。其次,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進步是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斷膨脹。再次,隨著技術的進步、生活的豐富及各國對法律的理解趨同,一些傳統的知識產權概念的外延得到了擴大,或者部分國家的概念被多數國家接受,成為普遍意義上的概念。
3、制度趨同化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生產的地區分割將被逐漸消除,知識傳播的時空限制將被逐漸突破。知識經濟的全球化趨勢,加快了知識經濟國際保護制度的全球化趨勢。這種制度趨同表現在兩方面:(1)國際社會通過條約的形式制定統一的實體與程序規范,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標準,表現為知識產權制度直接的統一;(2)各國在知識產權的國內立法中采取相同或相似的規則或原則,表現為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相互借鑒和相互融合。
(二)知識經濟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不足
知識產權的一整套制度成形于19世紀,而現在在21世紀的知識經濟社會現實下,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在某些方面已不再適應。
1、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已不適應科技發展的需要。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新的技術如生物工程技術、半導體芯片、自動化技術、國際互聯網信息、網絡域名、衛星傳播、海洋技術、環境技術等接連出現,給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帶來新的問題。這些新技術應不應該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應該怎樣保護?都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應該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有的技術本身在倫理道德上還存在著問題,對其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就更復雜了。有的技術還涉及到專利法和著作權法或者商標法相結合的問題。對這些知識產權我們應該如何保護,都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2、現今知識產權保護的期限不適應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較為薄弱。
知識經濟條件下的科學技術更新速度相當快,這不僅帶來了技術總量的迅速擴大,知識的傳播速度也明顯加快,而且還帶來了技術生命周期的縮短。有專家測算,技術每年的淘汰率是20%,這意味著技術的生命周期只有5年。英特爾公司的創始者戈登•摩爾曾在1965年提出一條“莫爾法則”,即每18個月微處理機的能力翻一番,但其價格卻保持不變,這被后來的事實所證明。由此觀之,現行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保護期限有必要重新考慮,并且應考慮不同行業的不同情況。
在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方面,在知識經濟條件下,侵犯知識產權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侵權,因為其運用了高科技,所以侵權的成本低、規模大、利潤高,所以侵權者敢于鋌而走險。雖然整個國際社會都在嚴厲制裁知識產權侵權,但其執法力度仍然是不夠的。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知識產權主體日益增多,但在法律上的保護尚未跟上,比如網絡上的著作權侵權案件,目前的立法是無法全面對其進行保護和救濟的。
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尚未真正國際化
從19世紀80年代至今,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領域已經締結了20多個條約,然而,其調整的力度卻不可高估。目前在知識產權上發揮根本作用的仍是各國國內的知識產權法。考察現行的條約,我們會發現,他們幾乎都是以承認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差異為基礎的,國民待遇原則是其立法的基石。但現在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存在著較大差異,提供的保護標準也相差甚遠,雖然各條約規定了一些“最低標準”,但并沒有改變它對國民待遇的依附地位。正因為如此,我們看到的是一個表面龐大但作用有限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應作出的改進
當代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不僅凸顯出現行制度的改革(如基因專利、網絡版權、網絡商標),而且面臨著新制度的突破(如傳統知識、遺傳資源)。
1、逐步擴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1999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布了關于國際因特網域名問題的最終研究報告,對全球域名系統的整體性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200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了“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的政府間專門委員會,著手探索有別于現代知識產權的傳統知識保護問題。除此之外,在有關人權、文化、貿易、糧農、土著權利、勞工標準、可持續發展、土地、環境與生物多樣性等問題的國際論壇中,世界各國際機構都對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的保護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討論。但這些還不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應作出進一步努力,盡力解決新興出現的知識產權問題。
2、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為適應如今科技高速發展的形勢,知識產權保護期限應作出相應縮短的調整,并且應根據各行業的不同需要分門別類的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另外,應完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和客體的規定,加強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懲治力度,力求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國與國之間韻貿易變得更為頻繁,隨之產生的貿易間摩擦也經常出現在我們身邊,各種貿易保護層次不窮,知識保護帶來知識保護壁壘也是國際貿易保護的一種較新形勢,給貿易國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尤其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要面對來自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帶來的壓力和阻礙。20世紀80年代以來,和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逐漸增多,相關貿易額的急劇上升。據統計,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額從1993年的380多億美元上升到2003年的3000多億美元,十年就幾乎漲了十倍,而這些貿易額中。美國知識產權的貿易額就占了總額度的50%到60%。在TRIPS協議簽署之后,各國貿易之間涉及的知識產權以及本國知識產權立法都變得有法可依,國際貿易格局也隨之發生了變化。知識產權保護逐步滲透到國際貿易活動中,無論對于發達國家抑或發展中國家的國際貿易都受到它的影響。
可見,正確認識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相關性,有利于更好地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從而為正確的實施應對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帶來的負面影響的策略,充分發揮其積極影響提供決策依據。
一、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保護介紹
1.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即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利用智慧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用權利。它有狹義、廣義之分,廣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而狹義的知識產權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工業產權包含商標權、專利權等,版權則包含傳播權、著作權等。
2.知識產權保護
所謂知識產權保護是指利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使知識產權的創造者或擁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獲得由此產生的經濟效益,并保護這種排他獨占權不受侵犯。盡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而是受到各種國際條約的影響和束縛、以及一些國家的不滿,但它的誕生和完善使得知識產權有法可依。從而推動知識創新。從國際發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其范圍大幅度擴張,從傳統的專利、版權、商標等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種植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樣化對象。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保護相關性
1.霸權穩定理論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和國際貿易之間的關系可以用羅伯特·吉爾·培恩的“霸權穩定理論”來分析。此理論著重分析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如何在知識產權保護下形成相對穩定的結構。霸權理論的主要內容是知識產權擁有國通過用知識產權保護對其本國的創新成果進行保護,不僅可以增加其對外貿易、對外投資的對象國所使用的成本,加大對象國交易時的購買成本,延長其貿易產品的市場生命周期;而且成本壓力的阻力下,發展中國家將自覺會改變其產品投資的方向。除此,為了保護相關產業的發展,發達國家還可以利用知識產權對貿易國設置貿易政策,如對于貿易國無法作對其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擁有國就對其封鎖本國市場,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和國際貿易密切相關。對于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他們不得不提高自身的創新能力。擁有自身的知識產權;另一方面,他們也要受到發達國家尤其是知識產權擁有國在知識產權上的束縛和要求,這都使得知識產權擁有國在和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過程中處于霸權地位。下圖則很清晰的表述了基于知識產權保護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關系。
2.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在貿易全球化、自由化的今天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這也是人們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的一種體現,促使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得到有效的促進,更鼓勵知識創新者進行不斷的進取開拓,促進國家乃至人類的發展。當然,在復雜的貿易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或漏洞,被一些個人或國家所利用,破壞公平合理的競爭秩序。可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國際貿易保護,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壞的一面。
積極的一面即體現在:首先它有利于創造一個規范合理的市場秩序。因為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加上國際貿易中出現了許多假冒偽劣的產品,侵害者消費者和知識產權擁有者的權利,據估計,每年全球假冒侵權商品的價值超過了6000億美元。相當于國際貿易總額的7%,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政府、企業以及個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讓知識產權保護有法可依,從而讓是市場更加合理規范;其次,知識產權保護還可以促進發展中國家,尤其是知識創新力度不足的國家,加大知識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因為知識產權保護已滲透到國際貿易中,加上在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出口的產品往往都是附加值較低的產品,產品利潤不高,在進入發達國家市場時還要受到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的阻礙,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就是發展中國家提高自身實力,加大出口產品的知識含量,增強在國際貿易市場中的競爭力的動力。
而消極的影響則表現在:第一,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存在的漏洞或者不完善容易被國家利用,形成貿易壁壘,影響國際貿易的正常秩序,也使得有關于知識產權的貿易摩擦不斷升溫。據統計,從1995年1月份起,到2002年的10月16日,向世界貿易組織提出要求進行磋商的案件總共為268件,而應知識產權引起的貿易爭端就有19起,占了總貿易摩擦數的7.1%。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會使得國際貿易發展失去平衡,即技術差距使得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上的差距逐步擴大。根據統計,全世界每年用于研發的支出中,發達國家占了95%。而發展中國家只占了5%;優秀的技術員也絕大部分在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僅僅擁有10%的技術人員,這使得發展中國家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貿易上都受發達國家制約,阻礙發展中國家努力縮小與發達國家的進程。
三、知識產權保護下我國國際貿易存在的不足
中國作為后發展國家,尤其在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上。接觸時間較發達國家晚,認知程度較發達國家低,所以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國際貿易仍存在許多不足。
一方面。不論是政府或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不足。由于知識產權的相關概念較晚進入我國,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相關規范和法規認識不深,使得人們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十分薄弱,對于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對于本國自己投資研發取得的成果以及享有的權利也沒有及時的維護,甚至導致喪失。由于非法盜用他人知識產權獲取的巨額利潤的誘使,許多生產商都冒險生產大量盜版產品。如我們常見的VCD光碟、使用軟件等等;同時由于我 國經濟水平不高,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較低,很少有人能夠支付得起附帶高昂知識產權相關成本的正版產品,因此盜版產品不僅沒有收到排斥,反而受到人們普遍的認可,很少有人認識到這過程中存在的違法性。
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發展程度不高,吸引人才力度遠遠不及發達國家,使得我國知識存量和技術人員儲備都低于發達國家。而技術發展、知識創新和技術人才分不開,人才資源的缺乏則是我國研發水平效率較低的關鍵原因,這也進而影響到我國在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實力。不僅如此,《協議》中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的實施。需要消耗一定的保護成本,而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和力度與知識產權保護投入的成本有正向的關系,即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越高就越需要花費更高的知識產權保護成本。然而這與我國現在的國情不符,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技術水平都相對落后,很難達到和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投八。這也是為什么我國一直都難以杜絕盜版的重要原因,這是我國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偏低決定的。
同時。作為發展較為落后的國家,在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的過程中我們離不開發達國家的支持,面對與發達國家先進技術水平的巨大差距,我國需要通過學習、模仿別國先進的技術,進而消化吸收成為自己的內在知識,從而在此基礎上創新獲得后發優勢,目前我國在西藥、精細化工產品等方面的制造商95%以上依靠仿制。但在大量采用國外技術的同時,我國不能給予相同程度的與技術引用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正因為期此,我國在許多國際貿易中碰到許多貿易摩擦,我國對外貿易企業也遇到不同程度的貿易阻力。自我國加入WTO以來,中國企業就遭遇到接連不斷的有關專利訴訟的案件,敲響了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警鐘。再以DVD為例,在2000年初,我國的DVD生產商就先后被松下、東芝、日立、時代華納、三菱電機、JVC6c聯盟以及3C、1c等國際大公司指控侵犯其所有專利,并導致我國DVD生產商面對巨大損失,即我們每生產一臺DVD,都要向國外支付產品凈售價的4%或4.5美元的專利許可費。不僅如此,在賠付30億元人民幣的情況下,還將繼續賠付200多億人民幣。這無疑是對中國企業的巨大打擊,使得我國企業成為一個巨大的沒有高附加值的生產制造基地,而這些都與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低敏感度不無關系。
總之,由于我國本國的基本國情限制,我國的經濟、技術水平與發達國家比都較低,勢必在短期內無法逃脫發達國家的制約和壓力,因此,如何提高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高我國技術研發能力以及知識存量,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的競爭力顯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四、我國因對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1.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提高我國公民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針對我國目前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薄弱的問題,一方面我國應該進一步完善健全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進一步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法規相接軌,政府要加大力度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宣傳,并對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控制,建立相關法律機構、管理組織,結合相關媒介,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力度;另一方面,作為個人應該積極學習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僅可以對自身的利益進行有效保護,也是對別人知識產權的一種尊重,這樣才能促使知識創新獲得的成果得到法律的保護,激發技術人員的研發動力,讓知識產權的國際貿易走上正軌化、合法化。
知識產權這一概念早期曾經長期被稱為“智力成果權”,后來民法通則作為對法律概念定義方面最為普遍引用的法律規范之后就通行“知識產權”這一稱謂了,而目前學界普遍采用的通說都以獨創性為實質要求、保護客體具有非物質性,在一定地域范圍內有期限地加以保護作為認識知識產權概念的幾個重要特征,在這一點上法學教科書都是以此為依據給知識產權下定義的。在學術界,學者們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作出的定義都不盡相同,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它是知識產權行政機關開展執法活動的總稱”①,“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必須遵循相應的法定程序,最終目的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打擊侵權行為,維護知識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②,在上述文獻中,學者們采用的定義語言方式各有不同,但各有自身的出發點,都強調行政機關對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需要法定授權,主要采取行政查處手段,目的是制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維護知識產權主體的合法人身權益和財產收益。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項舶來品,始于改革開放之初,經過30多年的制度的建構和發展,目前主要集中于著作權領域、商標領域、專利領域。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采取“雙軌制”模式,即對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既重視行政機關保護手段的發揮應用,也不排斥司法領域的救濟途徑,所以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是具有本土化特色的制度。以此為導向幾個部門法律,即《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權法》都在其法律文本中都做出了關于行政保護的專門安排,而且隨著法律歷次修訂形成了以行政處罰手段為中心,重視處罰程序法公正公開,構成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內容體系。
二、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意義
藝術作品,是通過藝術體驗和藝術構想創造出來的產物,藝術創造者通過創造的意愿和行為來實現靜潤心靈。《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明確規定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包括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并列舉其眾多的表現形式,如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曲藝作品、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和建筑作品、影視作品(包括電影以及電視劇等其他形式的影音作品)。在保留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方面持支持觀點的文章無一不詳盡地闡述了行政機關采用保護手段的有益性:“行政機關處理案件以積極主動態度為先,可以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責令賠償損失和沒收侵權工具、罰款等措施,而且這些措施一經作出即可付諸實施,在訴訟期間一般不停止執行”③,“知識產權糾紛多數量大,對執法人員專業要求特別高,而行政機關具有職能分工明確、效率高和比較專業化的特點,便于當事人根據不同的知識產權糾紛直接到相應的行政管理機關請求處理,故行政保護能夠適應客觀要求”④。上述觀點都關注到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優勢,當然以行政救濟途徑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問題并不排除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選擇機會,行政保護只是對司法的有益補充,兩者有所區別,互不矛盾,當然這意味著在具體實施中萬不能以行政代替司法,要極其注意行政手段的邊際,這樣才能發揮行政保護的優勢,避免其因運行不當所產生的風險。
三、云南省藝術作品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實踐
云南省作為全國少數民族最多、文化多樣性最為突出的省份,擁有豐富多彩、特點鮮明的民族民間文化,充分展示出云南各族人民的生存智慧和非凡創造力。民族民間文化作為產生創造具有民族民間特色藝術作品的源泉,對藝術作品的產生有極大的題材供給、技術支持作用,在這樣特殊的省情下進行藝術作品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本身就具有特殊的意義。筆者對云南省藝術文化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情況進行了考察,例如省文化廳2014年“文化遺產日”系列宣傳活動上,通過“讓文化遺產活起來,非遺保護與城鎮化同行”為主題,并不單純進行知識產權的普及宣傳活動,而是與現實環境結合在現場直接與公眾互動,進行民族民間文化音樂的演唱或演奏、美術作品展、非遺展,專家文物鑒定和欣賞,普法宣傳等項活動,展示出云南省文化遺產保護成果。從上述新聞報道中看出,我省對于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還是相當予以重視的,云南省的傳統藝術作品多從民族、民間文化中汲取養分進行構思創造,因此加大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在客觀上將有利于激發人們創造的靈感,更好地保護作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調動作者的創作激情,推動全省藝術作品的保護與發展。在云南省地州執法方面,以西雙版納州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經驗最為典型,該州通過對文化市場領域開展整頓秩序、對出版物銷售市場、音像制品市場、互聯網上網場所、娛樂和演出場所、電子出版物市場全方位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加大對主要商業區范圍針對監督和打擊力度,使西雙版納州的文化產業實現了良性循環,特別是針對其所處的地理位置對進出口的文化產品加大執法檢查,凈化了版權環境和文化產業的發展,規范了公共文娛場所經營秩序,保障了州內文化市場的文明與健康。這是云南省通過采取行政執法手段打擊版權侵權行為的有利舉措,是云南省近年來為數不多的行政執法保護知識產權的突出案例。從另一層意義上來說,規范文化市場的合法經營,通過加大對藝術作品的行政保護力度促進文化產業的良性發展,從而創造出更多優秀藝術作品形成產業良性循環的氛圍,這對豐富全國文化產業都是至關重要的。在云南省的地方文化立法中,有兩部比較重要的地方性法規,一部是于2000年5月通過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另一部《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也于2013年3月獲得通過。這兩部法律條文中都有一些對藝術作品進行行政保護的規定,然而其類型限于民間的和傳統范圍內具有非遺性質的藝術作品。另外《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第五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遺的保護工作,并直接對其職責進行了詳細列舉,這是在地方立法中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保護的詳盡規定,同樣《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第五條也要求地方政府重視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并且需要納入當地國民經濟規劃;這些都是云南省地方立法作出的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積極而有益的探索。但是同時我們看到云南省雖然在制定和實施關于文化遺產行政保護方面有著成熟的立法經驗,但這都是關于行政法方面原則性規定,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條文依然是少之又少,還須進一步在地方立法中細化民間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
四、云南省藝術作品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具體對策
藝術作品的表現形式多樣,不同類型的藝術作品在利用法律手段保護時有細微差別,但多數藝術作品采取著作權的保護原則與方法進行保護,《著作權法》明確規定我國采用著作權自動產生原則,作品是否公開發表不是獲得版權保護的前提。但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對著作權的侵權舉證存在著重重困難一直是影響藝術作品的司法保護的作用得以有效發揮的障礙,而學者對是否保留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爭議也并未停止,但從現有行政保護的實際效應、行政程序的經濟方便和快捷以及并不影響司法保護救濟途徑的運用觀點下很多人仍然持贊成意見;而對于藝術作品占有市場經濟應用巨大價值的實用藝術作品而言,我國現階段還沒有直接在法律中明確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模式和具體規定,實用藝術作品是套用美術作品的類型來加以保護的。借鑒國內其它省份的先進做法對于云南省加強行政執法的力度,提高行政執法的能力和水平是大有裨益的,這都會有利于云南省文化產業、藝術作品的發展。在此上海浦東新區在全國開先河,通過成立統一的執法機構來改變“多頭執法”的現狀,做到“一個部門管理,一個窗口服務,一支隊伍辦案”。這也給云南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體制改革提供了有效的思路。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省份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該區根據著作權法和實際地域情況,于2004年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著作權管理條例》,這是對上位法實施的區域細化,有利地指導了著作權行政執法與司法,對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是極為有益的。基于對其他省份的考察和云南省的實際情況,可以從以下方面加以改善:首先,政府行政機構進行合理布局與整頓,設立統一知識產權執法機構,加強執法力量,合理利用行政執法手段;其次,省屬相關部門制定藝術作品知識產權保護的細則,注意學習省內外已有的成功經驗,吸取失敗案例中的不足和教訓,這將對具體指導省內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有現實意義;再次,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改革力度,加大文化藝術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力度;最后,重視著作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行政機關和公檢法機關不斷深化合作,加大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查處和審判,遏制知識產權犯罪擴大的態勢。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國的科技管理體制下已經存續了多年,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烈的當今時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產生于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其所包涵的內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國現行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對于科學研究過程中產的科技成果,應該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尋求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
一、我國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類
科技成果,是科學技術成果的簡稱,指對科學研究課題通過調查考察、實驗研究、設計試驗和辯證思維等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成果[1]的統稱,屬于科學技術這一特定范疇內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0次會議)通過并試行的《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從中可以看出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新產品、新工藝。
此后,原國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頒布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中把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分為三類:(1)科學成果即自然科學方面的具有創造性的理論研究成果;(2)技術成果指使生產多、快、好、省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3)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成果。這是首次對科技成果進行分類。
在1984年2月頒布的《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中又明確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圍是:(1)解決某一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2)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進行進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階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為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而在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將被鑒定的科技成果拓寬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以及軟科學研究成果;并且還規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進行鑒定,規定了三種視同鑒定的情況。此種劃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國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還明確指出:“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并規定:“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對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2)軟科學研究成果;(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5)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說,進行科技成果鑒定的只是應用技術成果,科技成果涵蓋的范圍超出了鑒定的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技術成果所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總的來看,科技成果是人類的智力勞動產物,與有形物有很大差別。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內涵價值基本確定。
二、科技成果權的概念、性質
由于立法規定的粗簡,人們對于科技成果權的性質、內容和特征,尤其是對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權與知識產權三者之間的關系缺乏正確認識。
科技成果權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在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中出現:“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①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實施的《科技進步法》第60條規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權:“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從該條規定來看,“科技成果權”與技術秘密也屬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第97條第2款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作為《民法通則》知識產權這一節中的一個條款,可以理解為《民法通則》把科技成果當作一種知識產權,但是,現階段的知識產權法中并沒有針對科技成果制定專門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體制,生產、科研和應用等都依靠國家計劃,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科技成果無償使用,而知識產權源于“特權”,是法律授權獲得的一項民事權利,從而造成了作為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卻無法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直接保護,科技成果權與發現權、發明權一樣,實質上是一種有權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與受專門法律保護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不同,并不是一種智力成果專有使用權,不具有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財產性質。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發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要求申請科技成果的獎勵,科技成果的權利范圍不像專利權那樣與現有技術可以明確區分。有專家在解釋我國科技獎勵制度時指出:“獲得自然科技獎勵的公民,將對其科學發現享有發現權,獲得技術發明獎的項目,將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發明權,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公民,就對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權。從權利性質來講,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屬于精神權利。”[23]
三、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保護
通過科學研究活動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論成果價值多大,就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來看,均不能直接產生獨占權利,科技成果要想獲得法律保護,必須通過獲得其他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保護。從一定意義上講,科技成果首先要通過某種途徑依法確認才能產生相關的知識產權,也就是說,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屬性都有一個依法確認的過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產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聲稱”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無形資產,但要用知識產權來保護才能具備財產權特征,一項科技成果可以擁有多項具備財產權特征的知識產權,但擁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動擁有了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類法定權利,它必須依法產生,任何人不能隨意宣布自己擁有某項知識產權,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所有知識產權都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得到確認。科技成果是產生知識產權的源泉之一,知識產權是保護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條件的應當采取知識產權形式的保護。知識產權本來就是工業經濟時代為保護和促進技術成果產業化、商品化而誕生的一種新型權利,是人們對創造性智力活動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智力產品在市場交易中獲得的經濟權利,其產生、行使和保護與市場緊密結合。知識產權保護一般是根據先申請原則來確定的,如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從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獨占權,法律上承認知識產權這一權利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有目的地保護權利人的獨占性。
由于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權的客體均是科技成果,兩者存在著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識產權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權,科技成果廣泛存在于知識產權之中,或者說知識產權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科技成果,兩者是包含、重疊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關系。至于科技成果應該采取何種知識產權方式來加以保護,則應根據具體的科技成果類型來確定合適的保護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來保護科技成果,各種權利的性質、范圍和邊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獲得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知識產權法。依據知識產權法,對科技成果進行產權界定,使其成果的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科技成果的獨占權,并享受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是調動企業、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科技創新積極性的重要保證。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專利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得到保護,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鼓勵創新、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益的激勵機制,是一種成果權屬機制,其植根于市場經濟,以明確界定知識成果的產權并為之提供有效保護為其主要特征。
從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來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請專利,將得不到國際承認,而且國外法律中也沒有“科技成果權”這個概念。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則是界定相關產權,明確產權的范圍與歸屬,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權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表明:世界上90%~95%的發明能夠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并且許多發明只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可以說,專利文獻幾乎記載了人類取得的每一項新技術成果,它融技術、法律、經濟情報為一體,是世界上反映技術發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統的信息資源。[4]由此說明,其他國家、尤其是科技發達國家十分注重用專利來保護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經濟、法律體系等一體化趨勢日趨明顯的大環境下,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不具有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從法律上看,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是明確的,科技成果的范疇涉及科學技術領域內一切智力勞動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有些則不能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如專利法中對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均不授予專利權①,而以上這些均可納入科技成果的范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將隨之擴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種保護方式應由法律來規定。由于新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新的技術成果,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現有的知識產權特別法律,將其納入現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內。例如,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就是通過重新定義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概念來實現的,也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對計算機程序、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的保護,均有法律保障,這些成果廣義上都屬于科技成果的范疇。隨著新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領域也將會進一步得到拓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新的客體、新問題,必須通過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得到豐富和發展,以適應知識創新時代的需要。
四、結論
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和現狀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為法律的保護對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也不盡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圍十分廣泛,能夠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創造性和單一性的部分。對具有創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識產權,還要取決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國家政策和科技發展水平。對于列入某種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保護范圍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才能取得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1]曹昌禎.中國科技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