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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e-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D922.22;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7)03-0044-03
1 引言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尤其是“互聯網+”行動戰略的實施,大大促進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模式的出現大大降低了企業的交易成本、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但是與此同時企業交易的行為更加具有虛擬化與隱形化,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影響。本文希望通過研究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提出完善我國稅收征管工作的具體對策。
2 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
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16萬億元,2015年18萬億元,全年預估超過20萬億元人民幣。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在促進消費、擴大出口、增加就業以及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等方面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但是,基于電子商務交易形式的虛擬化,也對我國傳統稅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尤其是近些年出現的電子商務偷稅漏稅行為,表明我國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中還存在漏洞,總體看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體現在以下方面。
2.1 電子商務環境下納稅義務人的主體資格模糊
電子商務存在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問題,而我國稅法規定依法納稅的前提就是確定納稅義務人的主體資格,這樣一來就容易造成無法確定納稅義務人主體資格的現象。例如網店的經營就很難確定具體的納稅義務人資格,一般網店的交易是雙方基于信任的關系,通過網絡實現交易,這樣在具體的交易中可以相互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進而使得納稅主體模糊。另外,納稅地點難以確定,也容易引發稅收征管管轄權的沖突。這主要是源于納稅地點的不確定造成的,以增值稅為例,如果銷售貨物的起點在境內,該行為就負有繳納增值稅的義務,這樣一來就可能與貨物購買方的稅收管轄權發生沖突。
2.2 改變了傳統的稅收征管流程
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起點,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稅務登記的義務,進行稅務登記的目的就是為了對納稅義務人的經營業務情況進行監控。而電子商務模式的出現則改變了該模式,電子商務的主體只需要在網頁域名上進行注冊就可以完成交易,而不需要工商部門的審批,這樣一來就會造成稅務部門不能有效地對納稅義務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也就會發生納稅義務人發生了經營活動,卻不繳納稅款而征稅部門也不知道的現象。另外電子化交易的普及也導致征管紙質憑證失去基礎。傳統的交易都是建立在紙質的單據和合同上,稅務部門對于征稅企業的繳稅標準也是根據紙質的交易記載信息,而電子商務擺脫了紙質的單據,稅務機構很難再直接通過紙質記載信息了解企業的納稅標準等,另外電子化的信息具有加密功能,因此稅務部門在審查時會遇到諸多的挑戰。
2.3 影響稅源監控
稅源監控是稅務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納稅過程的監控,其融入稅收征管的全過程。目前,我國對于稅源的監控主要是通過“以票控稅”,而電子商務虛擬交易使得消費更加隨意性,也容易導致稅務機關不能對納稅義務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控。
3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稅收征管工作是建立在傳統商務基礎上的,隨著電子商務規模的不斷擴大,稅收征管難的特征更加明顯,進而暴露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所存在的缺陷。
3.1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機制不健全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依賴于傳統交易模式的稅收征管制度暴露出諸多的問題。首先,我國缺乏系統的針對電子商務模式的法律制度。雖然我國針對電子商務形式出臺了相關的管理辦法,但是其并沒有系統地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進行詳細闡述,尤其是針對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沒有進行統一的規定,導致稅收征管的環境不好。其次,關于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納稅的義務規定不足[1]。目前,對于電子商務交易行為沒有做出相應的必須要進行稅務登記的規定,這樣容易給不法運營商提供偷稅漏稅的機會。例如我國出現的電子餐飲券,消費者可以通過購買電子券的方式消費,而對于該部分,餐廳經營者則不提供發票,從而造成稅務部門難以發現。
3.2 稅務機關征管能力不足
稅務征管能力是稅務機關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納稅人義務人進行征稅所表現出來的能力。它不僅體現納稅機構法律地位的行為,也是影響社會納稅環境的手段。稅收征管能力主要包括:稅源掌握能力、稅額確定能力、稅收評估和檢查能力以及違法的處理能力。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基于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電子化以及全球化特點,使得稅務征管能力不足。一方面是稅務部門的部分工作人員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專業能力的不足,尤其是對互聯網交易監管技術的不足,進而不能及時有效地發現電子商務交易中發生的經營活動;另一方面是稅收征管部門在對電子商務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時可能會基于虛擬場所等因素而不能獲取納稅人真實的經營信息等,造成納稅評估能力不足。
3.3 稅收征管模式難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
在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下,電子商務的規模越來越大,而我國對于稅收征管的主要模式是建立在傳統的交易基礎上,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稅收征管模式已經暴露出諸多的問題,尤其是現行的稅收征管手段不能及時對經營活動主體的行為進行監控,進而導致稅收征管基礎變得薄弱。
4 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從鼓勵電子商務交易發展的目的,在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公平中性原則,電子商務雖然促使交易行為發生了變化,但是其交易在本質上并沒有發生變化,交易雙方無論是采取何種交易方式都需要擔負納稅的義務。
二是征管效率原則,效率是互聯網技術發展的核心,稅收征管效率就是在稅收征管程序上要保證以最低的成本,實現高效的稅務征收。電子商務發展目的就是提高工作效率,因此,稅收征管也要強調效率,本著服務納稅義務人的原則,為納稅義務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三是維護國家利益原則,稅收是國家發展的基礎,國家的基礎建設資金來自于稅收,因此基于電子技術的發展,我國要制定完善的稅收征管制度,以提高我國稅收政策的國際一致性,從而增強我國稅收的征管能力。結合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建設的原則,對提高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能力,筆者提出以下建議和對策。
4.1 制定完善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
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需要我國相關法律的完善,只有這樣才能在根本上保證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基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存在的法律缺陷問題。
首先,我國要加快電子商務監管法律體系的建設。在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過程中稅務機關會遇到諸多的規范性問題,例如如何審查納稅義務人電子交易的電子信息,如何保護納稅義務人的網絡隱私等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需要我國加快電子商務交易的立法,通過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稅收征管中存在的規范性問題。
其次,加強互聯網安全立法。針對互聯網中存在的詐騙等問題,我國立法部門要制定網絡安全法律,并且制定明確的違法制裁條文,對于利用電子商務模式進行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要給予相應的制裁,保證相關法律的落實到位。例如針對不法分子利用電子商務平臺不開發票而實現漏稅的行為,稅務部門要通過完善的法律給予其相應的制裁,以此凈化稅收征管環境;
最后,制定電子商務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和國際結算流程。
4.2 制定合理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首先,要擴大電子商務稅收的納稅范圍。針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暴露出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將數字化產品納入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中。當然基于保護國內電子商務發展的視角,對于短缺的虛擬產品可以實行免稅政策,也就是目前我國可以對虛擬的數字化產品的電子交易實行免稅,但是隨著其規模的不斷擴大需要逐漸進行納稅,例如2012年我國的增值稅政策就進行試點,并且在2015年實現了增值稅的普及,以實現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目的。其次,制定電子商務優惠政策。針對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我國政府部門要制定完善的電子商務優惠政策,這樣一方面能夠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另一方面則是通過完善的優惠政策,可以規模比較大的電子商務主體主動納稅,這樣達到擴大稅款的目的。
4.3 加強我國稅務信息化隊伍素質建設
基于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必須要通過提高稅務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以應對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一方面作為稅務工作人員一定要在扎實的稅收專業知識的基礎上掌握豐富的計算機知識,能夠根據電子商務的特征及時了解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例如針對當前電子商務交易隱蔽性越來越強的特點,需要稅務部門工作人員要了解電子信息的性能,懂得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對納稅人交易行為的監控,從而保證國家稅款不流失。另一方面要提高稅收征管人員的綜合素質水平。電子商務所帶來的征稅的電子信息系統,不但涉及到供需雙方的交易,還會跟銀行、保險、商檢、海關、網絡公司等相關聯,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與操作水平,既要懂得稅收知識,又要求熟練網絡操作及必需的英語水平等等。
4.4 提升發票信息追蹤電商企業實際銷售收入的能力
據了解,電商需要支付給網絡銷售平臺相應的服務費,雖然不同類別的商品會有所差別,但銷售貨物一般按成交額的1%進行服務費提成,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因此,可從報稅系統和普通發票開票系統查詢找出轄區內的電商納稅義務人,利用防偽稅控系統查找到與之發生業務的所有納稅義務人。同時,對消費者利用銷售積分(返點)購買物品的情況,電商要將這筆銷售收入提供給電子商務服務商申請補償,在申請補償收入時,電子商務服務商會要求電商開具相關發票。按照服務費收取的標準,再結合電子商務服務商所持有的服務費發票金額,測算電商在網上的銷售收入。
4.5 建立電子商務職能部門的協調互動機制
建立以地方政府為主體、各職能部門為支柱的電子商務公共管理機制,將商務、稅務、商檢、海關、工商、銀行等融入綜合服務平臺共同管理,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與合作。在大數據、云技術以及“互聯網+”運行模式的支撐下,利用綜合平臺的便利性、快捷性和實操性,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便于咨詢、納稅、融資、商檢、報關等一體化的電子綜合服務窗口,使各部門能夠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相互配合、數據共享、監控管理,以更好地支持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持續、穩定發展。另外我國也要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各國間的溝通與談判,要求各國稅務當局互通情報,協調一致,在稽查技術、手段上密切配合,真正解決各國信息不對稱問題,共同防范國際逃避稅。
5 結語
美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曾歷經三個階段,每一個階段的發展實際上就是一個延續與摒棄的過程,而且與當時的電子商務發展特征息息相關。在綜合考慮了電子商務賣家與實體店賣家的利益關系、州際與州內貿易的平衡點、行政干涉與司法判斷等的制衡力等諸多因素,最終使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走上了一條健康科學的發展道路。在現行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下,小小電商的創新與創造能力得到了保護,大電商的貿易行為也進一步規范化了,甚至還大大提高了政府的稅收進賬。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發展實踐活動給我國稅收制度的發展有著極大的借鑒與警醒作用。充分吸取了美國電子稅收征管的理論精華與實踐經驗之后,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與實際情況,相關部門將更好地發展與完善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
1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時代的開始
從2000年開始,美國電子商務與各州的稅收系統所產生的矛盾一發不可收拾,主要表現為網商代收、代繳消費稅這一問題。當時,網商與美明尼蘇達州州政府訴訟后敗訴,最終企業破產。這一著名事件的發生意味著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時代的正式啟動,電商不再免稅了。
(一)美國普通交易稅的征收流程
在美國,消費者在實體店購買東西時要繳納一定的州銷售稅。這一筆稅收款項由商店代收并統一交由州政府。當然,每個州對銷售稅有不同的規定,還制定了各自不同的免銷售稅的法律規定。
(二)美國電子商務承擔稅負后出現的征管困境
網購或郵購某個商品時,承擔銷售稅的個人根本不存在,州政府幾乎不要求它們納稅。這種情況使得遠程賣家與個人把納稅也視為是一件可有可無的事情。久而久之就會出現這樣的結果:在某個州有實體店的電子商務賣家必須代收消費稅,但在其他州卻并沒有這項規定。
(三)電子商務飛速發展后出現的稅收流失問題
由于消費者對網絡購物的熱衷,美國州政府損失了大量的銷售稅。銷售稅本身是州與地方稅收最大的一筆財政收入,幾乎占了所有稅收的三分之一之多。對于網購造成州政府損失的稅收增多這一問題開始出現較大的爭議。比如全美州長協會與各州政府表示,因為互聯網購物的增加,2003年政府損失了200多億美元的稅收。對此,不少經濟學家表示了懷疑,并指出若是強制征稅根本無法抵消因迫使消費者或零售商遵守納稅法律而造成的問題與成本。
2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情況與我國國情不符,不能完全借鑒過來,但在征稅的趨勢與相關細節上還是有可取之處的。
(一)電子商務稅收征收應牢牢記住其目標: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
在互聯網的推動下,電子商務勢必產生并積極促進經濟的發展與改造。以互聯網為平臺,電子商務出現了B2B、B2C、C2C等形式,原先沒有參與到經濟活動中的消費者也開始積極參與到電子商務活動中,由消費者轉變為商人。比如,很多人通過互聯網開始創業,這種新的創業形式與就業模式需要國家通過積極的法律政策來鼓勵。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互聯網技術本身也在發生變革,這對社會生活乃至我們的行為模式都將產生極大的影響,可見互聯網對商務的影響也還不夠成熟,國家勢必要鼓勵這樣的商務模式不斷地進行自主創新,為經濟發展或轉型提供新思路。
(二)實施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的同時不忘對中西部不發達地區的扶持
我國東部為經濟發達地區,中西部則是發展中地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上也得借鑒美國法律規定,禁止地方政府對未達到一定規模、在本地區實體機構或者與本地區沒有密切聯系的其他地方電子商務征收稅務。當然,考慮到我國東部地區的電子商務行業明顯多于西部地區,稅收征管辦法要在扶持中西部地區的同時抑制東部地區的“反輸血”現象。
(三)建立個人申報制度與代收、代繳制度
2010年我國頒布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這項管理辦法的頒布將網上虛擬賣家與實體組織、個人進行了一一的對應。網絡交易主體也實行了實名制,這使得個人的納稅主體申報變成了現實。就C2C網絡交易形式來說,個人納稅主體申報制度使得對個人電商進行合理征稅變成了現實。稅務機關為個人注冊的電商建立了納稅主體申報檔案,由個人電商申報上繳稅務。
美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踐得到了巨大的發展,無論是在理論研討還是具體運用上,甚至在司法與行政權力制衡上,都取得了較大的成果。這對于我國電子商務盛行一時的今日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完全可以將其借鑒過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科學合理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辦法,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也推動了地方的和諧發展,更令地方稅收增收變得更加合理。當然,對電商實施合理的稅收征管也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途徑。
參考文獻:
1、引言
電子商務,指的是交易雙方不直接見面進行交易,而是依托互聯網與移動網絡,基于各種交易平臺進行線上交易,發展到今天電子商務主要包括三種模式,即消費者對消費者、企業對消費者、企業對企業這三種模式。電子商務開始出現于20世紀90年代,快速發展于21世紀,是伴隨著計算機技術的快速發展而發展的,其對全球經濟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在我國網絡用戶數量逐年增加,2011年底,中國網民人數約達5.13億,進行網絡購物用戶約達1.94億,2012年底中國網民人數達5.64億,進行網絡購物用戶約達2.42億,2013年底中國網民數約達6.18億,進行網絡購物用戶預計達到3.7億。網民數量不斷,進行網絡購物的用戶也在不斷增加。對消費者來說,電子商務的發展便利了他們的生活,他們可以在網絡上選購各種生活用品,也可以進行在線充值、繳納水電費等;對企業來說,電子商務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資金的運作效率,同時還可以為企業避免稅收的繳納,綜合而言企業營業收入得到了提高。根據最新統計,我國2013年全年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約2.5萬億元,同比增長率達到22.5%,2013年第三季度, B2B交易規模占總交易規模的79.5%,網絡購物占比18.2%,其他占比2.3%。
電子商務是一個越發龐大的市場,所能帶來的稅收收入是非常可觀的,但是目前我國的稅收制度的發展明顯趕不上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導致在當前的電子商務環境下,我國稅收征管出現盲區,稅收大量流失。長此以往,將對我國的稅收制度的基礎產生影響,繼而帶來更大程度上的混亂。基于此,本文將對我國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問題進行研究,同時參考美國及其他發達國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提出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的一些建議。
2、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發展現狀及問題
上海黎依有限公司在淘寶上開店銷售產品時,通過不記賬、不開具發票的方式來偷稅,最終被判處為偷稅罪。此案是我國首次出現的涉及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案件,受到了廣泛的議論。實際上,在此案之前,相關部門已經開始關注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但由于網絡交易的相關管理制度缺失,并且我國的稅收征管條件處于不成熟的狀態,涉及到電子商務領域的征稅依舊處于較難的境地。
2013年4月起,《網絡發票管理辦法》推出,4月末《關于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出將完善網絡(電子)發票、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管理制度,加強信息標準規范,11月商務部表示我國將出臺《電子商務法》,這些都表現出我國在不斷摸索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稅收征管方法。但不可否認的是現目前在制定相關制度時,任然存在著不少問題。
首先是稅收對象與稅種難以定義與監控的問題,電子商務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產品的性質,除去線上實物產品的銷售,還包括一些以數字化信息傳遞的產品,比如電子書,用戶通過付費下載電子書來代替傳統購買實體書的形式,但這種付費下載電子書的形式,較難界定是屬于銷售還是特許權。簡而言之,電視商務的出現使得一些產品兼具商品、特許權或者勞務的性質,產品的性質難以界定,稅收對象與稅種相應難以確定,這給稅收制度的制定造成難度。
其次是國際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與選擇的問題,傳統的國際稅收制度中,屬地原則是實施稅收管轄的基礎,每個國家選擇適合國情的稅收管轄權,對其領土范圍內的所有公民進行稅收管理。但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下,稅收管轄權的有效性被削弱。在互聯網的交易中,地域的限制被打破,比如我國人民可以隨意從外國的網站上購買商品,這種網上交易使得經營活動的所在地變得難以確認,導致與稅收管轄權相關的屬地或屬人的關聯因素被打破。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得確定該由哪個國家或地區來行使稅收管轄權變得困難。
再次,稅收征管中存在監督問題,按照當前我國實行的稅收征管辦法,納稅機關以納稅人持有的票據、來往單據、發票等為基礎,進行稅務監督與檢查,但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這種稅收征管辦法存在許多問題:第一,電子商務中收入變得難以界定,主要由于電子商務中一般以電子數據方式代替傳統的發票、會計憑證、賬簿,電子數據較易被修改,導致稅收機關缺少準確的稅收憑證,難以進行稅收征管。第二,電子銀行的誕生帶來交易的貨幣無紙化,稅收機關無法準確捕捉相關付款,對相應的稅收征管變得困難。第三,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高度發展,納稅人可將相關信息隱藏起來,導致稅務機關搜索信息變得困難,最終導致稅款流失。
中圖分類號:F724.6;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291-02
一、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我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便捷實惠的網上購物已逐漸成為我國大中城市消費者主流的消費方式。根據《2013年度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顯示,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達10.2萬億,同比增長29.9%。這個龐大的市場不僅對傳統貿易形成了巨大沖擊,對建立在傳統貿易基礎上的稅收征管體系也產生了重大影響,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
從實際征管情況來看,稅務機關面臨的挑戰主要集中在兩大方面。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
稅制要素是指構成稅收制度的基本因素,說明的是誰征稅、向誰征稅、征多少稅以及如何征收等基本問題,主要包括課稅主體、課稅客體和稅率等三大要素。電子商務的虛擬性、開放性、可數字化打破了傳統的有關于稅收要素的認定,在一定程度上對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困難和挑戰。
1.納稅主體不清晰。現在還沒有關于電子商務銷售商的注冊、登記的強制要求,也不要求辦理稅務登記,導致很多人根本就不去登記,隱匿姓名。稅務部門在征稅時,無法查證納稅人到底為何人,身份無法確定。
2.納稅對象不明確。在電子商務中存在很多虛擬的商品,例如通過互聯網下載的收費軟件等虛擬產品,并且這些產品都很容易互相傳遞,產品無形化,適用稅種不明,稅務部門對商品的本質難以確定,不易為其劃分分類,分類都無法進行,更別說考慮其應該征收哪個稅種。
3.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無法確定。現行稅制的納稅期限,是以傳統支付方式、銷售貨物發票的開具時間來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以互聯網為基礎的在線交易,既沒有紙質發票又沒有現金、支票流動,使現行稅法規定無法生效。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流程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稅務登記的影響。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環節,其前提條件是工商管理登記。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納稅人不需要經過工商部門批準,企業只要按照網站要求進行了注冊,就可以在網上從事商品交易,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或個人如何在網上進行稅務登記、按照何種方式進行稅務登記有明確規定,這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發現通過電子商務進行貿易活動的應稅行為。
2-電子商務對賬簿、憑證管理的影響
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紙質憑證(如真實合同、賬簿、發票、單據等)為無紙化的數字信息所取代,賬簿、發票均可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和保存。電子憑證因為可以輕易修改變得缺少可信度,并且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便于利用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致使稅務機關難以獲得有關納稅人全面準確的交易信息和交易憑證,導致稅收征管沒有確切可靠的憑證。
3.電子商務對稅務稽查的影響
電子商務稅務稽查是保障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然而,電子商務“無紙化、無址化、無形化”的特點無疑給稅收稽查工作帶來巨大的挑戰。“無紙化”增加了稅收稽查的檢查難度;“無址化”使原有的所得來源確認標準難以適用;“無形化”使稽查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難以確定。
三、借鑒國際經驗
隨著電子商務經濟的快速增長,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我們要對國外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進行分析,借鑒國際經驗。
(一)美國
美國始終主張對電子商務實行免稅的政策。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展最陜、應用最廣、普及率最高的國家頒布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稅收政策》,主張電子商務無國界、無限制,并且提倡對全球范圍內電子商務免稅的優惠政策。美國電子商務的成功很大一部分取決于政府的鼓勵和支持,實用的政策和政府的支持是電子商務發展的關鍵因素。
(二)歐盟
歐盟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與美國恰恰相反,支持電子商務的征稅,其原因主要是充分考慮了稅收公平原則,認為凡是屬于稅收范圍內的都應該一視同仁,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原則,也就是說新興貿易與傳統貿易的差別不應該成為其免稅的理由。電子商務只是新型貿易,但是也是貿易活動的范疇,理應征稅。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
我國應改革和完善現行稅法政策和法規,重新修訂和解釋一些傳統的稅收概念,補充有關電子商務所適用的稅收條款,對電子商務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各要素給予明確界定,對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應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以使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有法可依。
(二)設計一套科學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系
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除了健全完善現行稅收法律體系,還需要設計一套科學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系以及其他技術層面的支持。
1.建立電子商務統一登記平臺。
各級政府部門應聯合建立“電子商務統一登記平臺”。明確用戶、商家等交易主體只有在“電子商務統一登記平臺”進行登記,才能向服務商申請域名、開展網上交易。“電子商務統一登記平臺”不但要作為用戶、商家信息流、資金流和物流的統一平臺,還將與稅務、海關、工商、財政部門、國際互聯網、銀行、第三方支付、網絡交易平臺及網上商業用戶的網絡全面連接,實現各項業務的網上操作,真正實現電子商務稅收的電子化。
2.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系統
(1)在電子商務統一登記平臺登記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納稅人姓名、實際居住地、網址、數字認證證書、資金支付方式及相關銀行賬號或信用卡號等。納稅人應以法人代碼或個人居民身份證注冊從事網絡經營,并設置唯一的網上結算賬戶(電子賬戶),將其網址和電子賬號記入稅務登記證。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在網站主頁上標明,供稅務機關和交易客戶監督。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征管 稅收制度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模式分析
1.C2C稅收征管無依據。(1)概念模糊。C2C(Consumer to Consumer)指的是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通過網絡進行買賣的活動。一些C2C是實體店家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建立的另外一個銷售渠道,但是實體信息并沒有和網上的信息相聯系,于是很多實體店家都會搬到網上經營,這樣就形成了一個現象,就是實質交易是B2C,但是表現形式卻是C2C。當一個網店發展到一定程度,業務量增大,那么它就跟一個企業沒有大的區別了,這種模糊性增加了稅收征管難度。 (2)過程具有隱私性、造假性。C2C交易過程不像實體店經營全部操作過程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包括稅收信息源。這樣賣家可以通過一些手段來掩蓋交易信息,使得稅務機關對其征稅很難操縱。一旦賣家不遵守職業道德及稅收管理原則,稅務部門的監管工作將很難進行。(3)稅種難以確定。目前,網上買賣牽扯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每一種稅對應的稅率也不同。網上賣家的商品各種各樣,使得稅種和稅率不易確定。(4)征管手段不成熟。現在的電子商務存在的普遍問題就是地域不明確、征稅對象不明確。網上經營的交易雙方都是個人通過網絡進行交易和支付,稅務部門很難僅僅通過注冊信息明確它們的屬地。C2C環境下,除了有形產品需要通過郵寄方式外,還有很多無形產品不需要郵寄,例如,音樂、軟件等,稅收征管對象不明確。如果對C2C不征稅的現狀繼續維持下去,網上交易的行為將會越來越多,勢必會沖擊到傳統交易方式,造成交易的不公平性,從而使經濟不能全面發展。
2.B2C稅收征管存在盲區。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的是企業與消費者之間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活動。據統計,2011年到2013年世界各國的B2C電子銷售額都在以突飛猛進的速度向前發展,我國的銷售額增長速度較快,這也就產生了許多問題:(1)身份難以確認。從武漢的“我的百分之一事件”看到B2C和C2C界定模糊,這個品牌在2004年就有了,后來在網上經營,而且經營的越來越好,然后到武漢登記,取名為“武漢抓那服飾有限公司”,后來又改了名字。該公司既有實體店又有網店。(2)稅源監控容易消失。在常規的增值稅稅收控制過程中,交易中轉環節是監控的重點,從采購生產到最后的銷售環節都有稅收設置。但是在B2C環境下,交易可以直接面向企業和消費者,中轉環節減少,這樣常規的征稅方法將會失去作用,由此會出現稅源消失、稅收流失等問題。(3)傳統的征稅方式不再合適。常規征稅都是根據票據來控制,現實生活中票據很廣泛,所以操作起來比較容易。但是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就不同了,因為電子商務都是電子票據,還需要企業主動提供,除非消費者能夠有意識地索要發票。要不然,對這種環境下的稅收征管將會很復雜。
3.B2B(Business to Business)稅收征管跨域難監管。B2B指的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在B2B環境下,無論是生產者還是供應商都能通過網絡環境進行交易,增值稅同樣會被弱化掉,使得我國稅收基礎發生變化。我國電子商務收入直線上升,環比增長率也在提升。收入增加,應征稅額也會增加,但由于稅收監管缺失,使得這部分收入沒有納入應征稅額,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沒有因此而增加。(1)對稅收征管進程有影響。工商行政部門已經對電子商務進行了登記和管理,但是由于網絡技術的特殊性,工商管理部門很難提供出詳細信息,制約了稅務部門對信息的獲取。稅務部門需要根據發票等有效信息征稅,但是很多情況下,企業不愿意提供電子發票,消費者也很少注意到發票的問題,這樣就給稅務部門帶來困難。電子商務交易結果都是通過網上銀行和電子貨幣來實現,這樣使得稅務部門對企業的資金很難監控,使審查工作更加困難。(2)對國際稅收有影響。主要是稅收管轄權,B2B遇到的挑戰就是商品的提供方可以在任何地點隱藏自己的身份,進行交易,使得稅務部門征管成為一大難題。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問題對現有企業的影響
1.給正常稅收秩序帶來壓力。通過網上貿易大量偷稅漏稅,低成本、低價格銷售,甚至大量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給現有企業帶來較大的壓力,如果電子商務找不到合適的征管體系,將會嚴重影響現有企業經濟的良性發展。
2.壓抑現有企業的發展。同樣的商貿活動,對傳統交易就采取強制措施,嚴格控制其納稅,稅務系統非常完善緊密,而電子商務由于逃避了監管,偷逃了稅費,其經營成本大大降低,這就使得電子商務無節制的飛速發展,而現有企業受到沖擊而逐漸萎縮。
二、應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問題的對策
(一)提出適應電子商務環境的稅收征管辦法
1.對現有稅法及政策進行補充。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問題還沒有根本的法律依據,即使商家偷稅漏稅,也沒有法律依據制裁,這就要求我們建立合理的法律體系來監管他們。制定合理的稅收法律及法規,包括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市場監管,電子發票的管理,明確各種稅種的適用范圍,弄清征稅對象,對稅收條例進一步完善,這將對電子商務發展帶來一定的好處。
2.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網上交易稅務登記及申報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該對網上交易的商家進行嚴格控制,定時與他們在網上進行交流溝通,讓他們及時匯報單位及個人的詳細資料,定期了解他們的營業情況及營業地址的變更。另外,稅務部門還應該不定時抽查各網點的收入及應納稅額。稅務部門應該對納稅人的相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并保證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除此之外,網上交易的商家還應該對通過網絡買賣的有形產品、無形產品等業務單獨核算收入與成本,以便稅務部門核查其申報收入是否屬實,方便稅務機構調查工作。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的電子發票。每次通過網上交易后必須開具發票,并將發票送往銀行進行核對,才能進行相應的資金結算。電子商務納稅人必須到稅務機關納稅登記,使用真實的身份,確保信息的可靠性。
4.建立成熟的電子核查體系。加快網絡技術的發展,建立電子稅務核查體系,以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實現網上交易、網上付款、網上服務一體化。各個稅務機關需要建立自己的網點,把網上服務窗口變成為人民服務的大眾化窗口,有利于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構建稅收征管體系新程序
1.企業進行網上交易必須有一個電子稅務登記號。在經營之前,去稅務機關注冊一個稅務登記號,將此號安裝到企業主頁上,申請域名登記,方可進行網上的商務活動。企業的每一筆交易都可以自動轉到此號中,通過稅務登記號及域名可以查出企業的詳細信息,這樣,方有利于稅務管理部門對電子商務的監督與管理,減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程序。
2.成立一個網上認證空間,認證空間是為稅務機關服務的。消費者向認證中心發出對企業的檢驗要求,并將訂單的內容及買家信息提交到認證中心。同樣,賣家也需要向認證中心發出認證要求,并將賣家的身份及交易發生地等信息提交認證中心,認證中心將買家信息與賣家信息進行比較,確認一致后再轉交給買賣雙方。這樣,不僅讓交易雙方互相了解到對方的信息,確保交易安全,還能讓稅務機關通過認證中心提供的信息來對賣家進行實時監督,包括商家的地址及身份信息。由此,對稅務機關的稽查與監管有了新的幫助。
3.電子發票的管理。企業在網上進行交易,也需要像傳統交易一樣,憑借發票向稅務機關報稅,只是電子商務的發票需要電子形式的。這種電子發票需要與稅務機關建立網上鏈接,就是說企業每成交一筆業務都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發票,待稅務機關核查之后,企業方可向買方發貨。當然這種網上稽查與核算的速度是很快的,非常有利于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的監控,大大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效率。建立一個完善的稅收征管模式,需要買賣雙方及各部門的配合,只有相互之間保持聯系,稅收征管才能有效。
(三)加強國際間稅收征管與合作
1.積極展開圍繞稅收問題的溝通與研究。對納稅人的納稅憑證及其所截信息以及稅務機關的一些管理規則在國際間進行交流,互相取長避短,虛心學習。盡可能地實現網上交流,在全球建立稅務情報交換網站,跨越時間地點的限制,這樣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完成工作,提高業務效率。
2.展開網上國際稅務監管。網上稅務監管也需要國家之間進行合作,特別是稅收的征收與監管工作,要系統、具體地了解到某個納稅人的納稅活動,明確其他業務規模及征稅范圍。由此就需要運用互聯網的優勢來加強與各國的合作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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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概述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和流通模式,以其高效率和低成本成為了全球經濟發展中新的增長點,并帶來了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根據香港聯交所的公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總注冊用戶達4278萬名,2009年上半年總營業收入為17.149億元,凈利潤為5.14億元。根據淘寶網的報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淘寶網共有注冊會員1.45億,占全體中國網民數的43%,2009年上半年實現交易額809億元,對比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上半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58711億元,淘寶網交易額占1.4%。
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及稅收征管手段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
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及稅收征管手段是根據傳統商務的特點,在長期的征管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內容包括:稅務登記、憑證管理、賬簿、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等方面。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交易范圍國際化、交易主體隱匿化、交易對象無形化、支付方式電子化等特點。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可以輕易地避免納稅義務,使企業的稅負明顯輕于傳統商務企業的稅負,導致傳統商務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稅負不公,從而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由于電子商務是個新生事物,來勢迅猛、發展極快,以致于相應的稅收立法、稅收政策都來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這給稅收征管帶來了一系列的影響與挑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與挑戰
1、稅務登記制度滯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稅務機關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區內納稅戶的總數及其行業分布情況,以便根據稅源分布,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堵塞征管漏洞、避免稅款流失。但是,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已經不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電子商務通過因特網進行交易,其經營范圍往往是沒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過工商部門的批準。電子商務可以輕易地使企業把經營活動轉移到稅務機關不能控制的其他國家和地區,使國內的經營場所成為其貨物的存放地,有關的工商、稅務登記也因此變得失去意義。
2、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是以屬地、屬人原則來確定管理權。在傳統商務中,我們主要依據常設機構來判斷收入來源地和居住地。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如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等。如果一個企業在所得來源國(非居住國)有常設機構,并且經營所得來自該常設機構,則可以判定這筆所得來源于該國境內,該國政府就可以對其行使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征稅。而在電子商務中,一個企業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個國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國家。同時,電子商務是一個虛擬的環境,看不到傳統商務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企業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從一個高稅率國家轉移至低稅率國家。所有這些,都增加了對常設機構判定上的難度。
3、中介作用的減弱
電子商務使得交易人、批發商、零售商逐步消失,整個商品的選擇、訂購、支付、交付都在網上完成,從而省去了很多中間環節,交易雙方無須通過中介機構就可直接進行交易。稅務機關由從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課稅點課稅,變為直接向消費者課稅,從而對稅收的代扣代繳方式產生影響,必然會增加稅收征管的復雜性和征管成本。傳統意義上的代扣代繳方式如何適用、代扣代繳的義務如何設定、代扣代繳如何操作等均面臨著新問題。例如,增值稅是針對生產、批發、零售、進口等所有流轉環節征收的稅種,在傳統商務中,每一環節均有相應的交易人、批發商、零售商代為扣繳稅款(實為代消費者繳納稅款),從而有效保證了稅款的及時征收。然而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代扣代繳制度無法繼續發揮作用,并且流通環節的簡化也將使增值稅稅款大大減少。
4、課征對象性質模糊不清
現行的稅收征管是以傳統商務為基礎,對有形商品的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等規定了不同的稅種和稅率。電子商務將原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提供收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難以區分。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書籍、報刊、音像制品等各種有形商品和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通過數字化處理而直接通過因特網傳送。傳送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數據流與傳送電子郵件、聊天信息等內容的數據流沒有區別。同時,數字化信息還具有易于傳遞、復制、修改和變更等特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形式來劃分交易所得性質的辦法,對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應如何判斷提供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怎樣確定其適用的稅種和稅率,不同的界定標準,其稅務處理措施也就不盡相同。
5、稅收征管和稽查的難度加大
現行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簿、發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為基礎的,可通過對紙質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的審核,達到征管和稽查的目的。電子商務使得商品的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這些電子數據可被輕易不留痕跡地加以修改。傳統賬簿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證,稅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和稽查難度。隨著信息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還可以使用加密、數字證書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加大,無法追蹤交易。
目前,電子商務越來越多地使用網上銀行與電子貨幣進行支付。例如,招商銀行為企業客戶開發的網上銀行U-BANK可以提供集團公司全國“網上結算中心”和“財務管理中心”、網上自助貸款、網上委托貸款、網上全國收付、個性化財務授權管理、網上安全賬戶管理、全流程透視與交易追蹤服務、智能化操作向導、度身定制銀行信息主動通知、商務信息海量傳遞、網上票據、網上信用證、網上外匯匯款業務、網上國際信用證業務、網上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等服務。電子現金、電子支票、網上銀行會逐步取代傳統的現金、支票、實體銀行,使稅務機關難以把握銷售數量、銷售收入。另外,由于電子商務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大量的貿易洽談、定貨和簽約活動都在網上完成,電子合同和數字簽名的出現使得現行以紙憑證為基礎設計的印花稅貼花方式失去了載體。
所有這些變化,使得稅務機關失去了稅收征管和稽查的憑證基礎,不僅難以依法足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取證、保存證據更加困難,甚至無法追蹤稽查,難以對偷逃稅者實施有效打擊。
6、國家稅收管轄權產生沖突
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稅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同時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即就本國居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國居民來源于本國的收入課稅。在電子商務環境中,交易場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使用地難以判斷,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對消費者而言,他們會盡量通過因特網從低稅率的國家或地區購買商品,而回避從高稅率國家購買商品。企業出于避稅或其他考慮,可以業在其內部進行轉讓定價,輕易地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將其在高稅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或避稅港。
淘寶、易趣都先后開設了網上跨境購物平臺,使得稅收征管問題更趨復雜。香港街是淘寶網上的一個服務項目,目的是為國內會員提供一個方便快捷的購物平臺,讓會員足不出戶亦可買到香港價廉物美的商品。賣家只需登入淘寶網主頁,再選擇香港街,便可即時購物,程序跟淘寶網上購物沒分別。香港街支持支付寶安全付款,買家亦可直接打款給香港賣家。快遞公司由香港運送貨品至國內主要城市只需二至三天、偏遠地區一般三至四天、平郵一般十天。在香港街購物,所有定價及交易都是用人民幣計算的。和內地的實體商店或專柜相比,同類電子產品在“香港街”的售價普遍要便宜20%左右。
另外,電子商務中的買家難以取得合法的發票憑證。網上商店也很少提供發票,許多網店都清楚注明不提供發票,甚至有的明確說明,如需要發票則需買方再支付一定的金額,這種情況下大部分買家都會選擇放棄索取發票。然而對消費者而言,他們對此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只要得到了滿意的產品和服務,其它都無關緊要。
電子商務,顧名思義是指在Internet上進行的商務活動。從狹義上看,電子商務也就是電子交易,主要指在網上進行交易活動,包括通過Internet買賣產品和提供服務。從廣義上講,電子商務還包括企業內部商務活動,如生產、管理、財務等活動以及企業之間的商務活動,它不僅僅是硬件和軟件的結合,更是把買家、賣家、廠家和合作伙伴在Internet上利用網上技術與現有的系統結合起來開展業務。所以電子商務是指網絡用戶利用現有的計算機硬件設備、軟件和網絡基礎設施,在按一定的協議連接起來的電子網絡環境下所從事的各種商務活動。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挑戰
由于電子商務是以一種無形的方式,在一個“虛擬”的市場進行交易活動。其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無紙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已使我國原有的稅收征管面臨挑戰。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 加大國家稅收流失的風險 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網絡進行貿易,其結果一方面是帶來傳統貿易方式的交易數目在減少,使現行稅基受到很大侵蝕;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又是個迅猛突來的新生事物,以致于稅務機關還來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應對策,形成網絡空間上的"征稅盲區",本應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大量流失。
(二)對稅收公平原則形成沖擊 電子商務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很多情況下,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可以輕易地避免納稅義務,這勢必使電子商務企業的稅負明顯輕于傳統貿易企業的稅負,導致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之間稅負不公,從而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
(三)加大稅收征管的難度 現行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也不需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電子商務,也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無紙無址”的納稅主體呈現多樣化和模糊化,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二、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機遇
電子商務相對傳統貿易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電子商務在給稅收帶來巨大挑戰的同時,也給我國稅收帶來了機遇。
(一)電子商務的發展直接提供了新的稅收來源 電子商務無論在消費品市場還是企業間市場都有著可發現,越來越廣闊的市場前景,為我國稅收直接提供了新得來源。
(二)電子商務間接地提供了“稅收把柄” 每個征稅點構成一個“稅收把柄”, 只有把握住稅收把柄,才能取得稅收收入。稅收把柄越完善,稅收收入就越多。例如在傳統的商業模式中,采取層層分銷的方式,流通環節的增加不僅使經營費用上升,而且使征稅點十分分散,而電子商務是通過網絡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定購到出品、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包括了售前服務、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務的商業運作全過程。因此電子商務的出現將從根本上改變原來產品從生產經流通到消費的物流過程,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成本,使征稅點相對集中,稅收把柄更加完善。
(三)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提供了機遇 賬簿、憑證管理不僅是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的基礎,而且是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環節。可電子商務的發展,無紙化程度會越來越高,賬簿、憑證等均可在計算機網絡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且隨著電子銀行的出現,一種非記賬的電子貨幣可以在稅務機關毫無覺察的情況下完成納稅人之間的付款結算業務,這就使以傳統紙制憑據為根據的稅收征管稽查失去了基礎,也就迫使稅務機關必須進行“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稅收征管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的現代化。對此,我國可借鑒歐美等國家提出的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金融機構)為主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制的設想: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雙方(買方、賣方),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支付,其參與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交易的訂購單、收據、支付等全部數據均存在銀行的計算器中,可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并以此確定納稅額。 轉貼于
三、電子商務稅收對策研究
(一)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原則
有關專家指出,在新經濟條件下,科技每時每刻在改變著貿易的流程、面貌,電子商務的稅收框架必須是靈活具有韌性的。具體說起來應把握好以下幾點原則: 1、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在制定相關稅收政策時,應以現行稅收制度為基礎,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對現行稅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這樣做既不會對現行稅制形成太大的影響,也不會產生太大的財政風險。 2、不單獨開征新稅的原則。即不能僅僅針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貿易形式而單獨開征新稅,不然會導致稅收負擔的不公平分布,影響到市場對資源的合理配置。 3、保持稅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形式的選擇造成歧視。 4、稅收政策與稅務征管相結合的原則。以可能的稅務征收管理水平為前提來制定稅收政策,保證稅收政策能夠被準確的實施。 5、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原則。應當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謀求全球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規則,保護各國應有的稅收利益。 6、前瞻性原則。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
1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絡小店里,“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于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絡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絡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2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
2.1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人標準或活動實現地標準來判斷是否屬于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都提出了挑戰。這種挑戰主要表現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人;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世界上各國和經濟組織對上述問題存在很大爭議。除“彤彤屋”等設在我國境內的相關網店,其業務活動范圍在國內的部分尚可以劃分為國內常設機構,可以直接行使稅務管轄權,而設在國外的無定義,且我國相關稅法并無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2.2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現行各國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果嚴格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個人網上開店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稅種,除了按照小規模納稅人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外,個人取得相應收入后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不少交易網站的服務條款里也都注明了繳稅提醒,比如eBay、易趣網“用戶應按照國家的稅收規定,向相關部門繳納稅款”;淘寶網“用戶因進行交易、獲取有償服務或接觸淘寶網服務器而發生的所有應納稅賦,以及一切硬件、軟件、服務及其他方面的費用均由用戶負責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義,并無實質性的操作意義,基本上沒有主動自行納稅申報意識。
2.3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稅務處理混亂。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稽查難度加大。在互聯網的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征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3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3.1稅收中性原則
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其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彤彤屋”個案可能形成一個新的稅法解釋,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一旦嚴格執行稅法,預計“彤彤屋”經營者最終收益不多,經營者也無經營積極性。
3.2財政收入原則
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法規原則
從實質上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只不過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將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延伸至網絡經濟。“彤彤屋”稅案適用了我國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
4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4.1界定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的概念
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傳統商務是在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該網站(服務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而非準備性、輔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應該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對它取得的各項營業收入征流轉稅,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對于各種網店,也可以參考稅收征管法律條款,超過一定規模的網店督促建賬監制,實行查賬征收,對于沒有達到一定規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
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專門法規,在不增加新的稅種基礎上,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修訂我國稅法,在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法等條例中補充增加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4.3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商務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交易自動實時跟蹤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4.4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務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儲備。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
5結語
事實上,這種網店式的“網絡逃稅天堂”狀況并非沒有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務部了《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指出,交易雙方都應保存網上交易記錄,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北京市也通過了類似法規“要求互聯網從業人員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注冊登記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了納稅義務,隨之而來的納稅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網店納稅的管理難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眾多的網絡賣家。“彤彤屋”案讓所有賣家對網絡交易納稅有了更直觀清醒的認識,“彤彤屋”代表著一個開端,也有人認為其恰是那個吃了槍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個新興市場的規范總滯后于其發展但終究不可或缺一樣,日益增大的網絡交易量、逐漸明晰的法律監管規定,都將推動網店繳稅時代的來臨,大門的打開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1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絡小店里,“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于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絡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絡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2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
2.1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人標準或活動實現地標準來判斷是否屬于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都提出了挑戰。這種挑戰主要表現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人;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世界上各國和經濟組織對上述問題存在很大爭議。除“彤彤屋”等設在我國境內的相關網店,其業務活動范圍在國內的部分尚可以劃分為國內常設機構,可以直接行使稅務管轄權,而設在國外的無定義,且我國相關稅法并無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2.2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現行各國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果嚴格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個人網上開店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稅種,除了按照小規模納稅人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外,個人取得相應收入后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不少交易網站的服務條款里也都注明了繳稅提醒,比如eBay、易趣網“用戶應按照國家的稅收規定,向相關部門繳納稅款”;淘寶網“用戶因進行交易、獲取有償服務或接觸淘寶網服務器而發生的所有應納稅賦,以及一切硬件、軟件、服務及其他方面的費用均由用戶負責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義,并無實質性的操作意義,基本上沒有主動自行納稅申報意識。
2.3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稅務處理混亂。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稽查難度加大。在互聯網的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征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3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3.1稅收中性原則
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其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彤彤屋”個案可能形成一個新的稅法解釋,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一旦嚴格執行稅法,預計“彤彤屋”經營者最終收益不多,經營者也無經營積極性。
3.2財政收入原則
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法規原則
從實質上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只不過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將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延伸至網絡經濟。“彤彤屋”稅案適用了我國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
4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4.1界定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的概念
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傳統商務是在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該網站(服務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而非準備性、輔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應該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對它取得的各項營業收入征流轉稅,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對于各種網店,也可以參考稅收征管法律條款,超過一定規模的網店督促建賬監制,實行查賬征收,對于沒有達到一定規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
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專門法規,在不增加新的稅種基礎上,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修訂我國稅法,在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法等條例中補充增加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4.3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商務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交易自動實時跟蹤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4.4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務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儲備。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
5結語
事實上,這種網店式的“網絡逃稅天堂”狀況并非沒有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務部了《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指出,交易雙方都應保存網上交易記錄,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北京市也通過了類似法規“要求互聯網從業人員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注冊登記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了納稅義務,隨之而來的納稅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網店納稅的管理難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眾多的網絡賣家。“彤彤屋”案讓所有賣家對網絡交易納稅有了更直觀清醒的認識,“彤彤屋”代表著一個開端,也有人認為其恰是那個吃了槍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個新興市場的規范總滯后于其發展但終究不可或缺一樣,日益增大的網絡交易量、逐漸明晰的法律監管規定,都將推動網店繳稅時代的來臨,大門的打開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一、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的稅收問題
(一)電子商務對稅收原則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稅收公平原則的影響。稅收公平的含義包括3個層次的內容:(1)稅收負擔的公平。這一層次的稅收公平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相同福利水平的納稅人必須得到相同的稅收待遇;縱向公平指不同福利水平的納稅人必須得到不同的稅收待遇。(2)稅收的經濟公平。即通過課稅機制建立機會平等的經濟環境,并且稅收政策本身對平等競爭沒有妨礙,稅收以此可以保持中性。(3)稅收的社會公平。除天賦和勞動努力的區別對待外,稅收對因血統、出身、地位、權力以及生產資料占有上的優先權形成的特殊利益,可以給予一定程度上的“掠奪”,用以補償不能占有特殊利益的人們,達到某種程度的平均。電子商務作為新型的貿易方式,尚未納入稅收征管范圍。由此造成的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和傳統貿易主題之間的稅負不公,顯然有違于稅收的公平原則,甚至會因兩種貿易形式的競爭環境的不公平扭曲市場主體的行為,危及到傳統形式的貿易存在和發展。因此,對于電子商務依靠自身優勢得到的“特殊利益”,應當也必須以稅收予以再分配和公平化。
2、電子商務對稅收效率原則的影響。由稅收導向的經濟行為及由此所引起的資源配置。必然帶來效率損失。所以,如何在維持一定的政府稅收收入的條件下。使稅制設置所形成的效率損失達到最小,就是稅收效率原則。當前,電子商務作為交易主體的“避稅港”,以極大的免稅利益誘惑著傳統貿易經營者改變經營方式,進軍電子商務市場。然而,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形式,電子商務仍然具有很多弊端和風險,其成熟程度遠不及傳統貿易形式。在這種力量驅使下,對市場交易主體行為造成的扭曲不僅危及到傳統貿易市場的繁榮發展,也給剛剛起步的電子商務市場帶來了更多問題,從而降低了社會經濟的整體效率。
3、電子商務對稅收中性原則的影響。稅收中性原則是指政府征稅會帶來除稅額之外的額外負擔,從而影響納稅人的生產、消費等決策。要求稅收保持中性,就是要求一種稅除使人民因納稅而承受稅額負擔之外,最好不要再遭受其他額外負擔或損失,即額外負擔最小化。稅收對市場機制的運行應保持“中性”,避免不適當的干預,特別是國家不能超越市場機制的作用而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的作用。如果對電子商務免予征稅,則必然使通過傳統方式交易的市場主體處于不利地位,進而影響到市場主體經營產品的價格、消費者對相關產品的選擇與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并最終影響到資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因此,從稅收中性原則來看,應當對電子商務征稅。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制度要素確定造成的困難
1、納稅主體的認定:納稅人作為繳納稅款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類。對于同一筆所得,納稅主體的不同會造成稅款征收的很大差異。如對于一筆生產經營利潤,法人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個體戶則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由于電子商務的隱匿性、無紙化等特點,交易雙方的身份、交易地址、交易金額甚至交易本身都很容易隱匿,從而使征稅人員難以追溯到交易源泉,納稅主體也就無從認定。
2、征稅對象的確定: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出現了新的產品與交易內容,包括傳統商品和勞務,還包括網絡信息產品。如在線服務和其他網絡勞務等。信息化的網絡商品因電子商務本身的無紙化、隱匿性而難以確定;是否對網絡中所有信息都課稅也尚無定論,而如何區分與確定交易對象對當前稅收征管人員來說,仍然是十分艱難的任務。
(三)電子商務的發展給稅收征管制度帶來的挑戰
1、稅務登記制度已無法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傳統的稅收征管是以工商登記為基礎的,但是電子商務的出現使相關交易主體無需登記便可實現交易。這樣就使得傳統稅收征管體制失去了對征稅源泉的控制和掌握。
2、獲取傳統會計憑證困難大。在電子商務市場環境下,所有交易都是通過大量無紙化操作達成的,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這些記錄可以隨時不留痕跡地加以修改。從而動搖了傳統憑證審計稽查的基礎,無法控管稅源。
3、中介代扣代繳制度作用弱化。如今,電子商務交易的雙方可以通過互聯網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從而省去了很多中間環節,中介的作用也因此而淡化。于是。作為稅務稽要支柱之一的中介代扣代繳制度作用便被弱化,使得交易主體偷逃避稅更加容易。
(四)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影響
稅收管轄權分為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電子商務交易因其國際性、流動性的特點比一般的國際貿易產生了更多國際稅收管轄權選擇的難題。從而不可避免會產生雙重征稅、容易避稅等問題。
1、如果選擇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就面臨著確定納稅人的居民身份的問題。若交易主體是自然人,其居民身份的判斷要考慮住所、居住時間、利益中心等的問題;若交易主體是法人,則要依據以下標準來判斷:公司組建地、公司所在地、中心管理和控制所在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主要機構或總機構所在地等。但在互聯網環境下,市場是虛擬的,交易各方可輕易隱匿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企業也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這樣一來,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便形同虛設。
2、如果選擇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核心問題是確定跨國收入或所得來源地。現行國際稅收協定采取由收人來源國有限制地優先征稅的辦法,這個限制條件就是常設機構。國際稅收協定的《OECD范本》、《聯合國范本》以及《美國范本》都同樣規定: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營業場所。”然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企業開展跨國營業活動并不需要在該國境內設立傳統意義上的管理場所或辦事處等常設機構。他們只需通過在服務器建立網址便可開展經營活動。2000年經合組織在對稅收協定第5條的修訂中認定。維持網址的服務器可以認定為通過該網址從事營業活動的企業所設立的常設機構。但是對服務器的認定有相對嚴格的限制條件:即服務器必須是固定的、必須處于企業的支配之下并且企業的營業必須是全部或部分地通過服務器進行。這樣一來,滿足條件、能被認定為常設機構的服務器數量便少之又少。由此看來,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行使同樣舉步維艱。
二、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對策建議
(一)修訂和完善稅收法律
稅收立法機關應盡快構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框架,以推進《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和完善,填補當前稅法在這一領域的空白。流轉稅與電子商務的聯系最為緊密,也是受其沖擊最大的稅種。所以,完善流轉稅法便成了首當其沖的任務。具體說來,主要涉及兩個稅種的修訂:一是增值稅,應當在增值稅法中增加線上交易的征稅規定,將課稅對象擴展到一切有形貨物和應稅勞務,包括網絡實體商品和線上應稅勞務。二是營業稅,要在營業稅法中增加網上服務和信息提供勞務的征稅規定。擴大“轉讓無形資產”和“服務業”等稅目范圍。除此之外,應同時調整、修訂其他相關稅種有關電子商務的征稅規定。
(二)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制度
1、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納稅人必須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企業工商登記手續。經過稅務機關對其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后,才能獲得交易身份許可證,實現網上交易。北京市工商局于2000年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經營行為登記備案的通告》,指出有下列行為的經濟組織應當登記備案:利用互聯網簽訂合同,從事經營活動,進行網上交易;利用互聯網廣告;利用互聯網進行經營性形象設計、產品宣傳;利用互聯網專業從事互聯網接入業務、網絡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提供信息源服務;其他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北京市工商局已經研發了類似程序。凡經工商登記的企業均加載了工商認證標識,通過點擊標識可以了解該企業工商登記的有關信息,這對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借鑒模式。
2、推行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的使用。如同傳統交易中專用發票的使用一樣,可以研制開發電子化的稅務票證系統,包括電子發票、電子稅票、電子報表等稅務憑證。每一筆交易的實現,必須開具專用發票,通過網絡發給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只有這樣,每一筆交易才有處可循,電子發票的牽制作用才能有效堵塞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3、確立電子申報納稅制度。電子申報允許納稅人通過網絡系統,將申報數據材料發送到稅務局。稅務局在審核驗證后進行稅款結算,并將受理結果返回納稅人。這種新型納稅申報制度是為適應電子商務無紙化、虛擬性、流動性等特點而必須建立的。
4、建立電子征稅系統,加強電子銀行中介作用。電子征稅通過電子申報和電子結算兩個環節,實現申報無紙化和稅款收付無紙化,降低了征稅成本,提高了征稅效率,更重要的是這種新的征稅方式能夠克服傳統征稅方式對電子商務的不適用性,順應了新型貿易方式的發展潮流。由于傳統中介代扣代繳作用的弱化。因此電子銀行應承擔起代扣代繳的義務,成為電子商務稅收稽查的重要支柱,擔負起網絡交易的款項結算、稅務部門的稅款征納、交易主體的身份認證等重大責任,成為電子商務征稅強有力的保障。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01
網購正在逐步改變人們的生活習慣,從以前嘗鮮變成了一種必需的生活方式。隨著商品交易的逐步網絡化,交易信息確認、數據加工處理和納稅控制都發生了相應的改變,而每一環節的改變都對稅收征管工作帶來新的影響和挑戰。
一、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1.稅種認定問題多
(1)營業稅、增值稅難界定。傳統商務中銷售產品、無形資產,提供勞務及特許權使用費等行為已難以區分,電子商務情形下更是無所適從。
(2)稅率征收不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公司取得的收入應如何征稅,實踐中多按“其他服務業”的稅率對電子商務公司征收營業稅。
2.稅務管理環節困難
(1)納稅人身份認定困難。電子商務交易主要使用電子支付,稅務機關無法準確掌握其真實交易額,也就無法準確劃分其管理種類。
(2)協護稅網絡薄弱。目前我國協護稅網絡較為薄弱,加之缺少必要的制度約束,使電子商務形成了稅款無處征收的尷尬境地。
(3)財政收入劃分無據。電子商務下貨物和服務因網絡極大降低了物理位置存在的必要性,從而形成納稅地點不明,財政收入劃分缺少依據。
(4)發票使用難管理。B2C電子商務直接面對消費者,鮮有開具發票的;C2C電子商務交易中,很多賣家連稅務登記都未辦理,發票更是難覓蹤跡。
3.電子商務狀態下稅務稽查的難度加大,效率降低
(1)稅收違法手段多樣。電子商務納稅人偷漏稅行為更加隱蔽,而且手段也呈多樣化發展。如今電子商務交易種類繁多,交易流程全部實現信息化流轉,加之資金結算方式多樣、第三方支付平臺使用頻繁、現金交易等,傳統的稽查手段及方式難以間效。
(2)金融機構管控不嚴。各金融機構競爭激烈,對納稅人多頭開戶、現金使用泛濫監管難,同時各種銀行信用卡的出現,也為納稅人隱匿收入提供了便利。相對而言稅務機關無法準確獲知納稅人賬戶數量,跨省交易查詢更是困難重重;同時銀行的交易信息中常常夾雜著很多個人消費記錄,逐一甄別難以達到。
(3)證據取得難度大。EDI技術的運用,使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而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痕跡,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
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建立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模式,要根據電子商務稅收的特征,利用現有征管資源,分別采取以下可行的措施:
1.積極參與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與相關部門合作,實施多方監控
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對新興的網絡貿易的約束已顯得力不從心,應及時對由于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對網上交易暴露出來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種、稅目等問題實時進行調整。稅務機關應聯合財政、金融、工商、海關、外匯、銀行、外貿、公安等部門,共同研究電子商務運作規律及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方案,并通過縱橫交錯的管理信息網絡,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解決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可控性處理,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2.建立網上交易經營主體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制度
在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應增加關于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管理條款。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即納稅人在辦理了網上交易申請、登記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取得固定的網上稅務登記號,所有從事網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凡建有固定網站的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經營內容等資料,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必須明顯展示在其網站首頁上。
3.建立電子商務稅款代扣代繳制度
電子商務交易的方式適合建立由電子商務運營商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即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出現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可以考慮把電子商務中的支付體系作為監控、追蹤和稽查的重要環節。在確認交易完成并由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支付給賣方貨款時,就可以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貨款包含的應納稅款,并由運營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時代扣代繳應納稅款。
4.進一步加大稅收征管投入力度,培養面向“網絡稅收時代”的稅收專業人才
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偷逃與堵漏,避稅與反避稅,歸根結底都是技術與人才的較量。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門前沿學科,圍繞電子商務的各種相關知識也在不斷發展,而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大多缺乏網絡技術人才,更缺乏相關的電子商務知識。因此,稅務機關必須利用高科技手段來鑒定網上交易的真實性,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從而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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