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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納稅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批準成立文件、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其他核準執業證件或證明;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銀行帳號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第三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計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
上式中的收入總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規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具體是:
(一)財政撥款;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八)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九)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第四條凡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免稅項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接受稅務機關檢查時,應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財政撥款,須提供財政部門或上級撥款部門出具的撥款證明;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須提供設立和收取的批準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須提供批準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四)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須提供財政部的核準文件;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須提供撥款證明文件;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須提供所屬單位的納稅申報表、納稅憑證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須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八)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須提供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九)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須提供捐贈人簽字的捐贈證明和接受捐贈單位領導簽字的證明;
(十)經稅務機關批準從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提取的總機構管理費,須提供稅務機關的批準文件;
(十一)稅務登記證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對未出具以上證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稅務機關可不將其視為免稅收入。
第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總額,減去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支出的確定必須與收入相互配比。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總額--準予扣除的支出項目金額
第六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七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對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和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確實難以劃分清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采取分攤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確定。核算方法一經確定,納稅年度中間不得變更。核算方法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分攤比例法是根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納稅收入總額占該單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為分攤比例,分攤其全部支出中應當由納稅收入分攤的部分,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額=支出總額×(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
對全部支出中應當由應納稅收入分攤的支出,一部分能夠劃分清楚,另一部分劃分不清的,可對劃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攤比例法計算出的分攤比例,計算出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支出項目金額。
第八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支出項目,是指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支出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
(一)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工資標準發放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在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內,按實際發放數在稅前扣除;按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提取的工資額,低于當年實際發放工資額的部分,在以后年度發放時可在稅前扣除。凡不執行以上兩種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稅法統一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扣除。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扣除比照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前款規定允許稅前扣除標準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但原來在有關費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職工福利費的,不得再計算扣除醫療基金;沒有計算扣除職工福利費的,可在不超過職工福利基金的標準額度內計算扣除醫療基金。對離退休人員的職工醫療基金,可按規定標準計算的額度扣除。
(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可按稅法規定扣除。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用于公益、救濟性以及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為取得應稅收入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稅收入后的金額,按稅法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
(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貸款利息,按稅法規定的標準扣除。
第九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項資產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資產的計價、計提折舊、攤銷。按照財務會計規定提取的修購基金,在計征所得稅時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一般應采用直線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舊方法。
按直線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公式如下:
1--預計凈殘值率
固定資產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按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公式如下:
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
單位里程(每工作小時)折舊額=--------------------------
總行駛里程(總工作小時)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固定資產最短折舊年限: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為10年;
3、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為5年。
(四)以前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現因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應重新核定固定資產的凈值和剩余折舊年限,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從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年度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可以提取折舊;經營性租賃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但其租賃費可按使用期限攤入當期成本或有關支出科目,在稅前扣除。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無形資產,其價值應當按照稅法規定,采取直線法攤銷。
第十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的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向所屬分支機構按一定比例或標準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所屬單位未經批準上交的管理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級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變賣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為變賣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相應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下列支出項目,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支出項目中列支的,屬于購置固定資產支出的設備購置費;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支出項目中列支的修繕費,凡屬于固定資產修繕,且修繕費支出數超過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將修繕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三)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
(四)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
(九)與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第十三條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從設立在經濟特區等低稅率地區下屬單位取得的應稅收入,應按法定稅率與實際稅率之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差額。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虧損,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批準后,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彌補。以前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稅務登記后的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允許進行虧損彌補。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帳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
第十六條有應納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對涉及征稅的收入項目,應統一使用稅務發票,按規定可使用財政收據的除外。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格式見附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見附件),各地省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一印制下發,供納稅人、單位和稅務機關使用。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是否有應納稅所得額,都應當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01-139-02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是納稅人離開注冊地到外地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超過180天,由注冊地稅務機關為其開具的證明其合法納稅人身份的“介紹信”,目的是確保納稅人的正常經營活動能夠有效地接受稅務機關管理,減少納稅人不必要的重復辦理稅務登記證的麻煩,保證稅務機關管理的連續性??墒牵瑢嶋H稅收征管中,對《外管證》的管理存在一些誤區,《外管證》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也有一些不妥之處,是否需要對《外管證》進行核查也存在不同觀點,筆者現就上述問題談些自己的看法。
一、《外管證》三大誤區與企業所得稅管理關系
在實際稅收管理工作中,對于《外管證》的管理存在三大誤區:誤區一,認為《外管證》是用來證明企業所得稅是否應該繳納的憑據;誤區二,認為《外管證》是用來證明企業所得稅應在什么地方繳納的依據;誤區三,認為有了《外管證》,經營地稅務機關就可以不用過問納稅人所得稅情況。這三大誤區在目前的建筑安裝行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中表現得尤為嚴重。
第一個誤區明顯混淆了《外管證》作用與企業所得稅管理之間的關系,前面說了《外管證》只是納稅人外出經營的一個身份證明,而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根據納稅人賬務核算的不同而分別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果納稅人只在注冊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管證》的管理與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根本挨不上邊。所以它不是用來證明企業所得稅該不該繳納的依據。
那么《外管證》為什么讓人感覺它與企業所得稅息息相關呢?尤其是對從事建筑安裝行業的外出經營單位,好像只要取得了《外管證》,企業所得稅就像拿到了減免稅政策一樣,就可以在經營地少繳或不繳企業所得稅,回注冊地繳不繳企業所得稅與經營地沒有關系,這就是要走出的第二個誤區。根據國稅發[2008]28號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及國稅函(2010)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1)必須是匯總納稅的居民企業;(2)必須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3)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別強調了“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兩個文件中都突出強調了一個匯總納稅和統一核算的內容。也就是說只要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的跨地區經營企業,文中明確規定“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外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是在注冊地繳納還是在經營地繳納給了明確的答復。
各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精神,制定了各省更詳細的管理辦法,如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贛地稅發[2013]55號文〈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規定:“省外建筑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由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如能提供《外管證》和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以及收入、成本費用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證明的,按該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二級及二級以下的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按預分所得稅辦法預繳所得稅。筆者也查閱了一些其他省局的規定,基本上要求一樣,都是緊緊圍繞總局的文件來制定的。仍然是強調了以下三個條件:(1)必須取得注冊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2)必須取得查賬征收方式證明;(3)必須提供成本、費用、職工工資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證明。如能提供這三個證明,企業所得稅應回注冊地稅務機關繳納。否則由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也正是因為《外管證》是三個證明條件之一,所以導致很多人認為只要有了《外管證》就可以不在經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卻忽視了另外兩項至關重要的證明。只有三個證明同時具備,企業所得稅才有可能回注冊地稅務機關繳納。
為什么說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呢?這就是第三個誤區:關于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要不要核查的問題,有些企業雖然三項證明都能夠出具,但實際經營卻不一定符合三項證明要求。如果經營地稅務機關發現實際經營與三項證明內容不相符,是可以對納稅人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
二、核查《外管證》的必要性
如果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了上述的三項證明材料,經營地稅務機關要不要對外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與賬務核算情況及三項證明情況進行核查?一種觀點認為不必要核查,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的相關文件精神。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還沒有在哪個文件當中明確要求經營地稅務機關應對取得《外管證》及查賬征收證明的外出經營的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進行核查,總局的出發點是站在各級稅務機關在開具《外管證》時嚴格把好審批關,經營地稅務機關與注冊地稅務機關相互交流納稅人信息,兩地共同加強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進行有效跟蹤管理的基礎上制定的。但事實上是不是這樣的呢?筆者用實際工作中查處的案例來回答這個問題:某市一家從事建筑安裝企業,到下面一縣區承包一房地產建筑安裝工程,總承包價款兩個多億,該企業向經營地稅務機關提供了《外管證》及查賬征收證明。但根據經營地稅務機關調查,該公司實際是把全部工程發包給當地及該市的11個建筑老板施工,該企業只是從中收取5%到10%的管理費用,所有的材料采購,人員施工,工資結算,成本、費用核算,利潤分配均與該公司無關,完全就是一個掛靠經營方式。該企業開具《外管證》及所得稅查賬征收證明的目的不言自明,經營地稅務機關在查明事實后,對該企業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到該項工程全部完工,共補繳個人所得稅400多萬元。如果按照注冊地稅務機關對該企業的所得稅查賬征收管理方式,該企業是一個連年虧損企業,根本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況且,該企業根本就沒有將該項工程納入總機構核算。將直接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400多萬元。所以對于外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提供的《外管證》、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證明、企業賬務核算健全證明要不要進行核查的問題,筆者認為不僅有必要,而且要嚴格認真。
有觀點認為,如果進行核查,首先,不符合總局關于《外管證》及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文件精神,因為首先總局沒有規定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應進行核查;其次,會造成注冊地稅務機關與經營地稅務機關之間不信任感。這里要說明的是總局的出發點完全是好的,也是正確的,站在總局的角度,各地稅務機關對開出和接受的《外管證》應嚴格依法管理,各負其責,是不會存在稅收管理漏洞的。關于兩地稅務機關的信任問題的觀點,需要說明的是不是說哪一地的稅務機關不負責任,有意幫助納稅人偷逃稅款;但也不能排除社會上的人情關系,更多的是存在不知情情況;加上一些納稅人會利用兩地稅務機關相隔較遠,信息量不足,證明內容與實際經營不一定完全知情的空隙,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下面一個案例更能突出地說明這一問題,上海某設計裝飾有限公司到江西承包一項工程的設計裝飾工程,總承包價款接近一個億,前期合同價款4000多萬,該公司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具了注冊地稅務機關的《外管證》、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證明及賬務統一核算證明,并且還提供了該公司為享受文化改制企業減免所得稅優惠的單位。這就意味著該公司是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但稅收管理人員從合同的內容中發現端倪:該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中,乙方是以一個聯合體的形式出現,而關于聯合體的其他方,沒有相關的證明材料,于是稅務機關決定對該項工程的證明材料與實際經營情況進行核查,在與該公司相關人員和聯合體一方接觸后,發現該公司盡管提供的證明是真實有效的,但與其經營的該項目實際存在相當大的出入,其中的聯合體一方,即上海的另一家公司,實際是該項目的分包方,既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也不是享受文化企業改制企業減免稅單位,雙方企圖利用相關證明及所得稅優惠政策,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一實際情況注冊地稅務機關不一定掌握,如果經營地稅務機關又不進行認真核查,一大筆稅款將會付諸東流。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各地城鎮化建設項目層出不窮,并且建設資金大得驚人,如果納稅人利用稅收空隙,只要少繳一個點的稅收,全國那么多的項目中,只要有1%的項目偷稅成功,帶來的稅收損失不可估量。因此,筆者認為,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管證》和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應規定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跨地區經營的納稅人提供的證明與實際經營項目之間的是否一致的核查工作,防止納稅人利用時間、空間差,偷漏國家稅款。
參考文獻:
一、引言
會計盈余作為企業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不但影響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也影響著企業的形象。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它甚至影響公司的上市、增發、保牌、摘牌等,因此,上市公司往往會有意識地采取各種手段調節或控制會計盈余指標,進行盈余管理。它不僅僅調增盈余,也可能調減盈余,進而達到收益平滑的目的。一方面盈余管理不同于違反公認會計準則的利潤操縱行為,雖然會對盈余信息質量等方面有負面的影響,但是對上市公司在平滑收益、樹立公司形象和增強投資者信心等方面也有正面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也有可能造成所得稅稅負水平的變動:當管理層通過盈余管理增加利潤時,往往需要為此支付所得稅。有研究表明,所得稅稅負是企業管理當局進行盈余管理的一個明顯因素。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認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與所得稅稅負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考慮到國外已有一些關于盈余管理與所得稅稅負的研究,而國內鮮有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會通過操縱非應稅項目損益來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的經驗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問題:一是上市公司是否有動機通過增加非應稅項目損益來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二是盈余管理與所得稅負在發揮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作用時是否存在互補效應?
本文以我國上市公司為對象,研究盈余管理與所得稅稅負的關系,目的在于幫助上司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加深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認識,有助于作出正確的決策。
二、文獻回顧與理論假設
(一)文獻回顧
上市公司管理層在進行盈余管理時,經常面臨著財務報告成本與稅收成本間的權衡。其中,財務報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達到合適的利潤目標而導致的成本,包括公司融資成本上升、債務契約終止、政府管制加強等成本;稅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層操控盈余、人為增加利潤而導致的所得稅負的增加(葉康濤,2009)。
在國外,有關財務報告成本與稅務成本的權衡對公司盈余管理行為影響的研究比較多。Dhaliwal(1994)等從存貨角度,Balsam(1997)等從公司報酬角度,Maydew,Schipper和Vincent(1999)等從資產剝離行為角度,分別考察了稅務成本和財務報告成本對公司盈余管理行為的影響,并認為稅務成本影響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但Hunt(1996)、Madeo和Omer(1994)以及Austin等(1998)的研究沒有發現這樣的證據。上述研究并沒有考察公司盈余管理行為如何影響其所得稅費用。
Desai(2003)的研究發現,美國公司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差異形成的影響因素包括:對折舊的不同處理,境外收益的披露,尤其是雇員補償的本質發生變化。進一步研究還發現,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的差異由于避稅行為而變得更顯著了,盈余管理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差異的擴大。Phillips,Pineus和Rego(2003)則從遞延所得稅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與非應稅項目損益之間的關系。他們認為盈余管理行為導致非應稅項目損益上升,而非應稅項目損益中的時間性差異又會導致遞延稅款增加,故可以以遞延稅款費用來識別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研究結果表明,遞延稅款指標可以有效識別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是出于平滑盈余和避免虧損的目的。
相比之下,國內有關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支付之間關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之間關系的理論探討,而相關的經驗研究較少。陳曉等(2003)、王立彥、劉向前(2004)的研究發現不同地區之間上市企業的實際所得稅稅率集中在一個狹小的、明顯低于稅法規定的33%名義稅率的范圍,表明我國地區之間的確存在著在資本市場上爭奪流動性資本的稅收競爭行為。葉康濤(2006)對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支付的關系進行了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間的差異也越高。其進一步的研究還發現,上市公司主要通過操控長期應計利潤項目來規避所得稅稅負成本。該文涉及到上市公司會計―稅收差異和納稅調整項目,但其研究僅限于2002年制造業的上市公司,其中對于納稅調整項目替代變量的設計也值得進一步商榷。
以上研究從不同角度考察了盈余管理與公司所得稅稅負之間的關系,且對于盈余管理與企業所得稅稅負關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國外,國內關于這方面的經驗研究則很少。因此,在我國這種特定稅制結構下,基于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差異的角度來考察盈余管理和上市公司所得稅稅負關系的研究還有待加強。
(二)理論假設
隨著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企業獲得了更多選擇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自,從而導致了上市公司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之間存在差異,同時也使上市公司管理層進行盈余管理的空間逐步增大。當上市公司利用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本文研究時定義為非應稅項目損益),通過操縱非應稅項目損益來進行盈余管理時就會涉及到盈余管理的稅收成本問題。
導致上市公司非應稅項目損益的因素大致可以劃分為納稅調增與納稅調減兩種類型,與此相對應,盈余管理行為也存在著調增會計損益和調減會計損益兩個方向。因此,這兩種方向的盈余管理行為均可能與非應稅項目損益問題相關。一方面,公司存在有針對性的利用非應稅項目損益調減損益的盈余管理行為,從而達到影響國家降低法定稅率的目的。有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的實際稅負率與利用非應稅項目損益調低會計損益的盈余管理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另一方面,公司管理層在進行調增損益的盈余管理時會面臨財務報告成本與稅務成本間的權衡。為了擺脫這種困境,公司管理層有可能充分利用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的不同規定,通過操控非應稅項目來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相關分析也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通過操縱會計利潤與應計利潤之間的差異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的動機。因此,可以得出假設1。
假設1:盈余管理程度越強,所得稅率越高,從而上市公司操縱非應稅項目的損益越高。
需要進一步分析的一個問題是:盈余管理與所得稅負在發揮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作用時,是否存在替代效應或互補效應。在資本市場中,公司管理層出于融資、契約和政治管制等目的,往往有意識地采取種種手段調節或控制會計盈余指標(葉康濤,2009)。但是盈余管理行為也會產生成本,除了要面臨未來可能的法律風險外,一項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稅成本,會對公司的所得稅稅負產生影響,尤其是在中國這個特殊的市場當中。根據微觀經濟學基本原理,如果兩種產品聯合在一起才能發揮作用,例如汽車和汽油,這兩種產品即為互補品;如果兩種產品均可獨立發揮作用,且具有相同功能,例如茶葉與咖啡,這兩種產品即為替代品。如果將盈余管理與所得稅負分別理解為一種產品,那么由于這兩種產品均可對非應稅項損益產生影響,且具有相同功能。由此可以得出,這二者之間應當具有一定的互補效應。根據以上分析,提出假設2。
假設2:盈余管理與所得稅負在發揮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作用時存在互補效應。
三、研究設計
本文主要考察盈余管理與所得稅支付之間的關系,特別地側重考查上市公司是否會通過操縱盈余來規避相應的所得稅成本。筆者通過構建以下模型來檢驗假設:
DBT=β1+β2EM+β3TAX+β4EM×TAX+β5DEBT
+β6FIRST+β7AUDIT+β8SIZE+ε (1)
其中,DBT為被解釋變量,表示操控非應稅項目損益,本文以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差額來近似衡量。EM、TAX和EM×TAX為解釋變量:EM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以修正的Jones模型計算的操縱性應計利潤的絕對值衡量;TAX為實際所得稅率,其與盈余管理之間有負相關關系,不同稅率的企業盈余管理時的動機會有所差異,從而導致操作非應稅項目損益的程度會不同;EM×TAX為操控性應計利潤與所得稅稅率的交叉變量,它考核了不同稅率層次的公司操縱非應稅項目損益的動機程度。
本文預計β2、β3的符號均為正,即隨著操控性應計利潤與所得稅率的增加,上市公司操控非應稅項目損益也隨之上升,從而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本文預計β4的符號將顯著為正,即高稅率公司在進行盈余管理時,更有可能通過操控非應稅項目損益來規避所得稅成本。
此外,本文借鑒Mills和Newberry(2001)、葉康濤(2009)的研究,加入公司資產負債率作為控制變量,用DBET表示。資產負債率越高,公司將面臨債權人的嚴格監督,從而違反債務契約的成本越高,因此,公司出于規避違反債務契約的目的會傾向于虛增盈余。此外,本文還加入了外部審計是否為“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和公司規模的對數值作為控制變量,來控制公司治理結構和規模效應對公司納稅申報的可能影響。主要變量定義如表1。
四、樣本選擇與描述性統計
以滬、深交易所2008年1 629家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并按照下列標準進行篩選:剔除金融類上市公司;剔除當年虧損上市公司;剔除當年新上市的公司;主要變量缺失的上市公司。根據以上標準,共篩選出1 061家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研究所使用的會計利潤、應計利潤和實際所得稅率數據來自聚源數據庫,其余指標數據均來源于Wind數據庫。
需要說明的是,2007年開始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從而原先執行高所得稅率的上市公司可能會選擇在2006年有意調低應稅利潤,并在以后年度調高應稅所得,已達到規避稅負的目的,但是沒有依據認為該現象會影響本文的研究假說。
樣本描述性統計結果見表2。從描述性統計來看,所得稅率最高為25%,最低僅為1%,均值為20.44%,其中有498家公司(占樣本的46.94%)的所得稅率低于25%,表明即使財政部自2001年以來多次清理和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上市公司的所得稅優惠仍然相當普遍。從盈余管理程度看,最低為0.0002,最高卻達到0.4183,表明不同稅率的企業進行盈余管理時由于動機的差異而導致操縱盈余程度各不相同。
表3給出了有關變量的相關矩陣。從相關矩陣來看,模型解釋變量和被解釋變量之間,相關系數的絕對值不超過0.2,說明沒有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問題;且DBT與EM及TAX顯著正相關,這表明隨著盈余管理程度上升和稅率的增加,公司明顯存在通過增加非應稅項目損益以規避所得稅負的動機。
五、實證分析結果
我們采用回歸方程(1)考察盈余管理與操控性非應稅項目間的關系,回歸結果見表4。
從回歸結果1、2、3來看,EM的回歸系數為正,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顯著,這表明在未控制其他因素和控制其他因素的條件下,公司操縱非應稅項目損益都會隨著盈余管理程度的加強而增加,從而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不過回歸系數也表明公司為盈余管理所支付的所得稅成本是相當高的。另外,TAX的系數為正,且也在1%的置信水平下顯著,與假設1一致。這表明盈余管理程度越強,所得稅率越高,則公司有動機通過增加非應稅項目損益來規避稅負。
在回歸結果4中,將EM與TAX的交互變量納入了回歸模型,發現回歸系數也顯著,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顯著。這說明在發揮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作用時EM與TAX之間存在互補效應。進一步又把樣本分為兩個部分分別進行回歸:沒有享受稅收優惠的公司(即:稅率=25%)和享受稅收優惠的公司(即:稅率
從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看,DEBT與SIZE變量在所有回歸中得到了顯著的結果,這表明上市公司進行操控是出于債務契約和公司規模的考慮。FIRST變量在大部分回歸中達到了顯著為正的結果,說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越有能力或傾向通過操控相關損益規避稅負。此外,外部審計對于公司操縱行為并無顯著的影響。
六、結論
由于進行盈余管理時往往面臨著財務報告成本與稅務成本的權衡,因此,公司會通過操控非應稅項目損益規避所得稅成本。本文證實了該結論: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大,所得稅率越高,從而上市公司操縱非應稅項目的損益越高,即公司有通過操縱非應稅項目規避盈余管理所得稅成本的動機。此外,盈余管理與所得稅負在發揮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作用時存在互補效應。
本文的政策意義在于,隨著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財務舞弊案件的爆發,一些社會人士提出加強財務報告會計與所得稅會計的一致性,以防止公司通過非應稅項目損益形式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從而抑制盈余管理行為(Erickson,Hanlon and Maydew,2004)。本文的研究表明,雖然公司存在通過非應稅項目損益規避盈余管理所得稅負的動機,但可以從實證檢驗的結果中發現公司通過此途徑所規避的所得稅負極為有限,即公司事實上會為其大部分盈余管理行為支付所得稅。因此,通過強化財務報告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會計制度的一致性,并不能有效防止公司通過非應稅項目損益形式規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稅成本,從而抑制盈余管理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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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依據
為加強和規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從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此舉規范了我國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適用范圍、情形、方法、程序、納稅申報、征收檢查、爭議解決等問題。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暫行辦法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征收辦法》及《通知》,進一步細化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主要體現在:適用范圍擴大、增加了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進一步明確了具體核定方法、調整了應稅所得率幅度、增加了納稅人申報調整的責任、明確了核定程序的時限、年度核定時間后延、申報方式細化、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明確不能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的企業。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管理情況
我國目前鼓勵中小企業規范建賬,采取查賬征收為主的管理模式,從而督促企業規范建賬,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逐步建立完整的企業社會信用體系。從宏觀上看,企業所得稅占我國稅收總額的比例在逐年提高,征管工作效果不錯。但進一步分析央企利潤總額和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來看,央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占各類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總額比例逐步下降,一定程度說明地方國企及私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負在逐年增加。近年來,不少企業處于轉型期及艱難期,私營企業舉步維艱但負擔的企業所得稅不減反增,從一定程度反映了稅務部門加強了稅收稽查及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
從相關數據可推論出,在現時征管條件下,私營企業偷逃稅款的現象比較普遍,查賬征收無法妥善解決我國中小企業(尤其是落后地區縣級以下中小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難題,稅款流失嚴重。
從微觀上看,本文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及向稅收管理人員了解核定征收的管理情況,印證了稅務部門加強稅收稽查及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的觀點。如云浮市云城區國稅局王文創發表的《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及管理的思考》,目前云城區國稅局所管轄的580戶企業所得稅中發現,每季申報的所得稅除了40多戶匯總申報的企業外有50%都是零申報,2009年銷售收入達3億多元,但全年申報預繳稅款不超過1000萬元。其中:繳納純企業所得稅有132戶,2009年銷售收入達1.8億元,全年申報預繳稅款不超過100萬元;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下的占95%以上,年銷售額普遍在100萬元以下,預繳稅款與實際稅款比率達80%,企業盈利面不到50%。這說明不少企業納稅信用有所缺失。2011年,云浮市云城區國稅局對虧損企業、規模較小和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已對204戶企業由查賬征收轉為核定征收。據筆者統計分析,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企業占了云浮市云城區國稅局管轄企業的比例約為35%。
近幾年為保障財政收入的穩定性,稅務部門征收壓力增大,加大了稽查力度,加強了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管理,增加了地方國企及私營企業的稅負。而核定征收作為查賬征收的補充模式,簡單實用,組織收入合法穩定,便于征管且易于為納稅人掌握,不少地區的稅務部門對核算不規范的中小企業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現行法規下征管存在的問題
1、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存在一定的爭議?!墩魇辙k法》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但實際操作中,征管部門和納稅人會存在如下爭議: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如何認定,沒有清晰的指引;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情形,如何認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也沒有清晰的指引。
2、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難度頗大。根據《征收辦法》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是實務上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公開程度不夠。筆者通過網絡搜索各地稅務部門對企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公示情況,發現不少地區對企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未進行公示。二是在征稅未充分公開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征收稅款的公平性、公正性難以讓核定征收類納稅人信服。
3、核定應稅所得率難度較大,核定的結果也存在一定的爭議。本文收集了2009—2011年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對企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公示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服務業——租賃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存在一定的爭議。從表1可知,同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一納稅年度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有12%和10%兩種檔次。作為同一個地區的企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應該一致才較為合理。從表2可知,同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廣州市黃埔區黃埔街下沙第六股份經濟合作社核定的2011年度應稅所得率從2010年的10%提高到有12%;廣州市黃埔區穗東街南基第五股份經濟合作社核定的2010、2011年度應稅所得率均為10%,保持一致。而作為同一個地區的企業,利潤率應該相對穩定,不同年度的應稅所得率核定情況卻發生了變化,也難以讓納稅人信服。
(2)服務業——飲食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存在一定的爭議。根據《征收辦法》,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保證同一區域內規模相當的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基本相當。從表3可知,同一間飲食業公司2011年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明顯比2010年的提高,不同飲食業公司2011年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幅度差異較大(8%~14%),差異很難讓財務工作者信服。
(3)不同地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各有差異。本文收集了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比較,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對同行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相一致,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對同行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在《征收辦法》規定的范圍內體現不同企業的差異性。
從表4分析可知,作為我國政治中心的北京以及我國金融服務中心的上海,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對飲食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竟然低于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令人覺得不合理,而廣州黃埔區地稅局對飲食業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最高為14%,更令人覺得不合理。
四、完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對策及建議
1、國家稅務總局應對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進行釋義。廣東省地稅局下發《關于加強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19號),對《征收辦法》第三條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條件之一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規定,在具體征管中可按以下標準掌握。
(1)雖設立賬簿,但賬冊不完整或科目設置混亂而不符合一般會計核算慣例。
(2)雖設立收入賬簿、收入科目,但收入憑證殘缺不全,不能準確核算經營業務活動的利益流入;或雖憑證齊全,但核算混亂,不能準確區分收入、預收款性質,不能正確區分不同施工項目取得的收入。
(3)雖設立成本費用科目,但憑證殘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額使用不合法憑證入賬,或雖資料齊全,基本能使用合法憑證入賬,但不能正確劃分直接成本和費用界限的,或直接成本不能按施工項目進行歸集、分配等規范核算,從而不能準確核算施工項目成本。
上述做法,對稅務工作者、納稅人明確核定征收情形有較為清晰的了解。建議國家稅務總局采納廣東省地稅局的做法,對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情形進行釋義。
2、稅務部門應及時公開企業所得稅租賃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進行公示。根據《征收辦法》的精神,各地國稅局和地稅局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最基本的是信息公開。各地區稅務部門要及時對企業所得稅租賃業核定征收認定結果進行公示,確保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權利。
3、稅務部門應對各地企業核定征收的數據進行比對,科學核定不同企業的應稅所得率。從上述北京市順義區地稅局木林稅務所、上海虹口區稅務局、廣州市黃埔區地稅局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比較,應稅所得率差異性較大,從而難以讓納稅人信服。各地稅務部門應共享各地企業核定征收的數據,并對此進行分析,調整明顯的不合理的應稅所得率差異。增加集體決策程序,對申報企業的應稅所得率進行科學核定??刹扇〕闪⒑硕ㄕ魇諞Q策委員會的方式,隨機抽取委員會成員,要求委員會成員,結合當地不同行業企業的經營規模、收入水平、利潤水平等因素及數據,對申報企業以只編號不公開申報企業的“暗標”形式集體、科學地核定應稅所得率。
【參考文獻】
風險管理起源于美國,20世紀70年代起被廣泛應用于企業、金融、政府的管理活動之中,其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以“安全和保險”為特征的風險管理,主要措施是通過保險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第二階段是以“內部控制和控制純粹風險”為特征的風險管理,要求公司管理層加強內部會計控制;第二階段即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典型代表是美國反欺詐交易委員會(COSO)于2004年的《全面風險管理──整合框架》。風險管理實質上是由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等步驟所構成的程序,該程序的運行須圍繞一定的目標、信息與溝通、監控等。而我國近幾年才將風險管理運用于稅收管理當中, 2008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局長在全國稅務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加強稅收風險管理”,稅收風險管理作為一個新理念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隨著稅務部門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及應用經驗的積累,構建以風險預警機制為起點的風險管理已經成為落實稅源專業化管理的必由之路。
二、企業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現有的征管模式加劇稅收風險
現有屬地管理的稅收征管模式,對企業進行劃片分戶式的包干管理,隨著納稅人的不斷增多及涉稅業務的繁雜,這種方式愈加粗放和低效,往往使大量管理資源被無效或低效地耗費在缺乏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和環節之中,并加劇了征管資源與征管質量的矛盾,而且存在“重流轉稅、輕企業所得稅”的現象。
就現有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機制來看,主要側重于事前的優惠政策管理和事后的審核評估管理,且事后的評審面較小,所占比例僅為5%~10%;偏重于年度匯算清繳的邏輯性審核,不重視季度預繳申報管理,缺乏事中的預警監控?;鶎佣悇站謨H在政策法規科設定一人專職從事企業所得稅管理,基層稅務所設有所得稅管理崗,但并非專職。納稅戶數的增加和各項管理措施的不斷細化,稅收管理員日常事務性工作較為繁雜,沒有精力去做大量有關企業所得稅的分析工作。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能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所占比例偏低,所得稅管理隊伍不同程度上存在“斷層”的現象。
(二)會計環境惡劣加劇稅收風險
中小企業對財務制度執行不嚴、財務人員水平參差不齊,許多企業沒有準確地依照稅法調整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之間的差異,并且通過多套賬來應付稅收檢查。眾多企業為降低成本,往往聘用兼職會計,而這些兼職會計可能在很多家企業兼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入賬的及時性、核算的準確性。
三、構建以風險管理為導向的企業所得稅專業化管理
(一)加強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目標
應當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分析評估為起點,落實企業所得稅的專業化管理,最終達到促進所得稅增長、提升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目標。理想的風險管理機制能做到以最少的資源化解最大的危機,同時使風險高的事項先處理、風險低的事項后處理,從而提高行政效率。
(二)以優化納稅服務、提升違法成本來改善征管環境
充分利用稅收網站、報紙、電視等多種宣傳媒體,依賴現有的12366財稅資訊平臺,采用多渠道、互動的形式,及時現行的所得稅法規;加大對企業財務人員的學習培訓力度,定期舉辦企業所得稅知識培訓班,幫助企業財務人員熟練掌握所得稅知識和操作流程。
對不按規定履行納稅人義務的納稅人嚴懲重罰,堅決杜絕以補代罰。對相關財務人員的違法行為,應通報相關的財政主管部門,由財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并留下不良記錄,促使財務人員提升業務能力、加強職業道德修養。
(三)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動態的企業所得稅預警機制
1.優化所得稅管理的組織機構
專業化的稅源管理需要專業化的管理部門及其管理者,應當在基層分局成立所得稅管理部門,內設2~3名干部,專事所得稅涉稅事項的管理和專項分析;在基層分所專設1人,從事所得稅涉稅事項的管理、專項分析及對相關數據的上傳下達。基層分所所得稅管理崗的工作重點是對上級分析事項進行布置落實,同時積極開展分局內部個性化分析,并將分析結果傳遞至上級和評估、稽查等部門。
2.科學地選擇預警指標
預警指標的選取以及能否有效運行,取決于對企業數據分析結果的篩選應用。篩選應以對企業的分類為基礎,行業分類與經營規模分類相結合。數據來源以歷年所得稅年度申報為基礎,結合季度申報、增值稅申報、稽查評估結果、企業電力消耗等數據,加以綜合分析。預警指標由稅負指標和相關財務指標構成。稅負預警指標包括收入稅負率、稅額變動率、成本稅收貢獻率等;相關財務指標包括利潤率、毛利率、營業收入變動率、營業成本變動率、期間費用變動率、存貨變動率等。在動態分析過程中,以2至3個稅負衡量指標為核心,輔之以相關的財務指標,既可進行縱向分析,也可進行橫向分析。
3.構建動態的風險識別與評估系統
借助省局征管輔助系統這個信息化平臺,構建動態的風險識別系統,以識別處于風險值內的企業。對處于風險狀態的企業,以系統自動識別為基礎,輔以人工識別。
(1)確立各項指標的正常區間值,這類數據的取得需要進行大量的調查測算,也可以用現成的省以上國稅局公布或財務會計制度公布的指標為標準,當企業的一項或幾項指標偏離同行業均值、上年同期水平或本年上期水平一定幅度時,即成為監控對象。
(2)完善異常申報監控模塊,對企業所得稅的季度預繳零負申報、季度預繳連續零負申報、年度零負申報、連續年度零負申報等情況進行統計預警,把連續異常企業列為關注企業。
(3)建立動態的指標修正機制,充分考慮經濟的發展變化,如物價因素、匯率因素、行業在經濟中的份額等變化因素,及時對指標的區間值加以修正,同時需結合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變化情況,進行動態分析。
4.對預警企業的監控機制
對風險企業加以識別后,系統出具企業所得稅指標異常預警提示單,層層下發至企業,由企業及時進行自查,需要時,可安排稅收管理員根據企業自查情況及對相關財務指標的分析進行核查。核查結果不能排除風險的,分別情況移送稽查處理或由評估部門進行進一步的評估分析。
5.加強對典型風險領域的評估和監控
首先,對小企業的分析評估應結合產能分析。對于小企業上述的預警指標是不夠的,因為小企業往往存在現金交易不入賬、虛列成本費用的問題,從而導致部分企業長期虧損或微利的現象。根據我國企業以制造業為主的特點,制造類企業成本費用中的關鍵生產要素如固定資產、電力等能源消耗指標能夠較好體現其生產經營情況。因此,在熟悉企業生產工藝程序特點的基礎上,剖析關鍵生產要素,以固定資產開工情況、原料、動力、燃料等消耗測算納稅人的生產銷售情況,將估算值與納稅人的申報信息進行對比,對偏離程度較大的企業進行重點關注。
其次,對規模以上企業加強行業稅負監控。規模以上企業的財務核算水平往往比較好,對此類企業的評估分析主要依靠系統的預警指標進行監控。對稅負指標和主要財務指標變動較大的企業,要求其積極進行自查,在抓好自查工作的基礎上,有的放矢地做好督導和抽查工作。針對規模以上企業經營事項復雜、納稅調整事項繁多的特點,應當完善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和跟蹤服務制度,及相關的動態分戶管理臺賬,在了解企業涉稅訴求的基礎上,加強對重組業務、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等重點事項的管理。
(四)加強部門間的信息溝通與交流
在稅務部門內部及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應建立良好地信息互通機制:
在稅務部門內部,在征管輔助系統建立管評查互動模塊,促使稅源管理、稽查、評估形成合力,實現管理、評估和稽查工作的良性互動,強化對企業所得稅的立體管理。稽查部門在履行職責中,對企業經營狀況的深入挖掘程度是管理與評估環節所難以到達的,應將稽查獲得的信息通過系統傳遞至所得稅管理崗及稅收管理員。同時,評估部門將獲得的經營信息、重大線索等也可通過系統傳遞至稅源管理、稽查部門,從而實現信息共享。
與其他政府部門間,加強與地稅、工商、司法部門、會計主管部門等的信息互通。與地稅部門加強共管戶的信息協調,平衡共管稅種在征管方式方面的差異,以均衡稅負差異;加強與司法部門、會計主管部門的信息聯動,必要時與司法部門聯手加大對稅收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大對財務人員違法行為向會計主管部門的通報力度,由會計主管部門給予嚴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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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吳軼輪,任浩.內控管理體系向風險管理體系的成功轉換:來自寶鋼的經驗[J].會計之友,2008(34):57-59.
以某縣為例,進行分析。自2008年新稅法實施以來,該縣認真貫徹落實年度應納稅額低于3萬元、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累計為小型微利企業辦理減稅683萬元,具體為:2008年1033戶、285萬元;2009年693戶,200萬元;2010年325戶、115萬元;2011年165戶,83萬元(詳見下表)。
該縣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在所有現行優惠政策中,優惠對象上仍占主體地位。從2008年新法實行第一年共1049戶企業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占全部優惠戶數的98%,2008-2011年四年間平均81%的優惠類型為小型微利優惠,說明小型微利優惠在惠及企業面上占主體地位;二是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款比重較小,四年間,優惠總稅款僅683萬元,占全部優惠稅款的僅0.7%,不足百分之一,這與優惠企業數量主體地位形成巨大的反差;三是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從戶數、稅款、優惠面等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趨勢。從優惠戶數看,2008年1033戶小型微利企業下降到2011年165戶;從優惠稅款看,2008年優惠稅款285萬元下降到2011年83萬元;從優惠面上,2008年小型微利企業占全部所得稅納稅人的28%下降到2011年的7%。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呈現的下降態勢,與近年金融危機影響加重,企業經濟效益普遍下滑,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小企業增多的趨勢不相吻合,這說明優惠制度本身及落實管理中仍存在問題、影響和制約了優惠政策作用的發揮。
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問題
(一)制度限制多,門檻高。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的稅收優惠必須滿足四個基本條件:一是行業限制,即不屬于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二是從業人數的限制,工業不得超過100人,其他行業不得超過80人;三是資產總額符合規定。工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四是年度應納稅所得稅額的限制,不得超過30萬元。只有四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享受優惠政策。并且企業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必須是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賬務健全、財務核算規范,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這些條件的設定對處于發展和起步階段的小企業來說,客觀限制了這些企業享受稅收優惠。
(二)備案手續繁瑣,資料多。目前,雖然所得稅優惠制度從審批制改為了備案制度,簡化了流程,降低了執法風險,但備案資料仍較繁瑣,尤其是對優惠稅款較小的小型微利企業備案,目前的規定手續有:《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報告書》、企業會計報表、工資表、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等。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各自的管理情況又增加了一些資料,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憑證,發放工資清單,對照國家的產業目錄對本企業從事行業的說明等。多數小型微利企業因提供不了全部的資料,不得不放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較窄,備案手續繁瑣,同時優惠數額又偏小,致使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困難,享受到該優惠的企業較少,呈現逐年下降趨勢。
(三)管理難度大,風險高。從2008年至2011年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情況分析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類型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但優惠稅額較小,2008年-2011年四年2216戶次小型微利企業,僅享受683萬元優惠,戶均0.31萬元,但優惠戶數占四年優惠備案工作的81%,可見,在稅收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匯算清繳期間,大量的時間都花費在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備案、核實、調查上,而其他優惠類型所占的時間相對就較少了。這樣,一方面增加了稅收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面對數量眾多的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資料,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和標準卻難以界定,比如對從業人數的判定,小企業一般面臨經營的不確定性、季節性用工等情況,僅從備案資料中不能準確把握企業真實從業人員,這就加大了稅務人員的執法風險。
(四)計算申報不夠簡單明確,程序多。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政策比較,原稅法下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33%,同時對微利企業也設定了不同的低稅率優惠:以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企業(含3萬元),暫減按18%稅率征收所得稅;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根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大小不同,適用不同的稅率,判定標準一目了然,同樣是對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兩個文件的區別在適用對象上。原規定,無論企業規模大小、行業劃分,政策執行起來簡便易行;相對舊法,新法微利企業的規定限制條件過多,政策執行效率較低,影響了優惠政策的作用發揮。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建議
中小企業覆蓋面廣、總量大,在擴大就業渠道、緩解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市場繁榮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了切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使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得以更好地落實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議如下:
(一)加強宣傳,強化輔導。目前,要針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會計人員水平低、財務核算不完善、處于發展起步階段的特點,開展貼近實際、操作性強的培訓、輔導、宣傳,通過送政策上門、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傾聽納稅人意見,改進和完善優惠政策,更好在發揮稅收在惠民生、調結構、穩增長、保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同時,要積極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各種賬簿,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幫助納稅人全面、正確了解和掌握國家相關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13)01-0043-02
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是在屬地管理的基礎上,針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不同特點,按照一定的標準,細分管理對象,區別管理方式,明確管理內容,突出管理重點,增強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對企業所得稅稅源實施有效控管的一種管理方法。實施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是對企業所得稅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突出管理重點,強化管理手段,對切實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從根本上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稅法實施前的分類管理工作
我國新稅法實施前,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企業所得稅總體管理要求為“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分類管理”16字方針,當時“分類管理”要求的首次明確提出體現了企業所得稅征管模式的進步。與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在2006年下發的《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按照企業規模、征收方式、不同行業和管理類別提出了幾種常用的分類方法,供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在實施中選用。各地稅務機關可以結合所轄納稅義務人具體情況做進一步細分,或同時交叉采用幾種不同的分類方法或實行層級分類,這些都體現了針對企業所得稅實施分類管理的總體要求,并與國家稅務總局自2002年開始組織實施的全國范圍重點行業專項檢查相輔相成,分類管理模式已開始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中逐步實施并顯現成效。
新稅法實施前的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可以說已經兼顧了既管人又管事的管理模式,同時堅持以行業管理為重點,以納稅評估為手段,強化稅源監控。但當時企業所得稅是內資、外資兩套稅法體系,又是國地稅共管稅種,稅收征管上是各自為戰,口徑不一,因此,科學分類、強化管理仍在剛剛起步和逐步發展階段。
二、新稅法實施后的分類管理工作
新稅法統一后,國家稅務總局把加強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管理要求更新為“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24字方針。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文件中明確了分類管理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方法,要求各地要結合當地情況,對企業按行業和規??茖W分類,并針對特殊企業和事項以及非居民企業,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點,加強薄弱環節監控,實施專業化管理。
稅法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涉及到的納稅人數量、行業種類、具體涉稅業務等非常復雜,尤其對稅收管理員、納稅評估人員、稽查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所以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總局、省局為主,地市、縣(區)局為輔的新稅收征管格局下,積極推進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探索專業化管理新方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三、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工作新思路
為了進一步推進企業所得稅專業化管理,更好地貫徹執行企業所得稅政策,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深圳國稅局結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特點及企業所得稅管理實際,在已經推行五年企業所得稅分行業評估基礎上,通過開展涉稅項目專項評估,探索企業所得稅專業化管理新路。2010年,該局組織開展了為期兩個月的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專項評估工作,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5074萬元,調減虧損9936萬元,累計補稅5608萬元,成效顯著。
1.調研先行,統一部署,協調推進
針對納稅人普遍對“不征稅收入”的相關政策規定了解不夠深入,納稅申報上存在較大偏差,市局首先組織了“不征稅收入”相關政策調研,認真了解基層稅務機關執行“不征稅收”政策的情況及征管現狀,為開展“不征稅收入”專項評估工作統一了思想認識。在事先調研的基礎上,市局統一部署,制定了“不征稅收入”專項評估工作方案,明確專項評估的范圍、評估內容及重點、評估的具體工作要求等。各基層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
2.大力宣傳,做好服務,防范風險
各基層分局以此次專項評估為契機,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多種方式加大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相關政策的宣傳輔導力度,確保納稅人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中能夠正確適用相關稅收政策,準確進行納稅申報,減少涉稅風險。
3.突出重點,規范流程,提高效率
該局根據本次專項評估的范圍及內容,認真分析征管系統中2008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選擇有申報“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項目的納稅人以及2008年取得軟件生產企業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的納稅人作為本次評估重點對象,提高評估選樣準確性。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市局組織人員對相關政策進行梳理、學習和討論,明確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的處理等問題,規范和調整、細化專項評估涉及應補稅款及納稅申報表工作流程,提高納稅評估執行力。
1 企業所得稅的理論體系
1.1 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內涵
所得稅是一個企業進行會計核算的重要準則,同時也是企業會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F階段我國企業所得稅主要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當期所得稅,第二種是遞期所得稅,第三種是應納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主要是指企業所上繳的所得稅是根據當地應繳納的費用進行核算的。
遞期所得稅是指企業由于暫時性的變動或者差異而導致的轉回資金進行核算。
應納所得稅是指按照企業的收益,根據國家相關稅法進行計算必須繳納的一部分費用[2]。
1.2 企業所得稅的確認方法
對于一個企業而言,企業所得稅的主要確認方法主要有以下兩種:第一種為應付稅款法,這主要是指一個企業要確定當期所得稅需要繳納的費用,不能使用遞延所得稅計算的費用。另一種是負債法,這主要是如果一個企業使用負債法,那么就必須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還要確定遞延所得稅費用,二者缺一不可。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確認方法屬于企業會計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為了避免出現企業偷稅、漏稅、假賬等問題,這就需要企業管理者給予高度的關注和重視。
1.3 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準則
國家下發了關于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準則,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企業確定遞延所得稅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
第二,企業資產負債計算是所得稅計算的基礎;
第三,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負債情況的確認是十分必要的;
第四,要對企業所得稅進行有效確認和計算,從而做好銜接工作。
2 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企業所得稅屬于我國稅收制度的一個重要環節,對于完善我國稅收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作用,因此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對企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從國家、社會、企業三個方面分別論述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的重要性。
2.1 能夠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增強綜合國力
企業是組成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的細胞,在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占有很大的份額,因此提高企業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能夠繁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增強綜合國力。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者可以在符合市場準入原則的基礎上,靈活運用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良好的政策能夠有利于企業后期持續發展,同時還能為我國社會市場經濟做出貢獻[3]。
2.2 能夠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團結穩定
企業所得稅屬于二次分配的流程,通過收取企業相應的所得稅,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從而減少行業差距、個人差距,對實現我國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穩定團結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2.3 能夠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企業所得稅管理屬于企業內部管理的一種重要方式和手段,只有協調好各個部分才能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企業如果能夠按時繳稅,制定科學合理的發展方案,還能夠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反之,則會影響企業長遠利益,不利于企業的發展[4]。
3 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稅收制度不斷完善,但在實際發展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尤其是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3.1 企業會計工作不到位,偷稅、漏稅問題嚴重
我國很多企業為了提高利潤,獲取更高的盈利,經常會出現各種違法亂紀的行為,以此提高企業受益。例如:賬外賬、偷稅、信息失真、漏水。這些行為都是由于企業會計工作不到位,監管力度不夠導致的,所得稅工作管理人員在相關管理負責人的同意下,把應該向國家繳納的企業稅費利用體外循環、現金交易等方式隱藏起來,或者當做企業盈利,或者私自占有,一旦有一個企業成功的進行了違法活動,就會有很多企業紛紛效仿,導致整個行業出現不良的連鎖效應,這種行為會嚴重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擾亂征稅的正規秩序。
另外,還有一些企業獲得了上市的資格,因此會向社會隨意虛假信息,通過做假賬等方式,獲得違法的企業的利潤。
3.2 企業所得稅監督管理、市場評估體系不完善
企業所得稅評估體系是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指定的相關法定,利用信息化網絡化手段,按照國家下發的程序、方法,對納稅人稅務費進行綜合的分析、判斷、鑒定,從而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很多企業管理者對于所得稅的概念認識不清,評估內容不清晰,沒有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在實際過程中常常會發生草草了事的現象,流于表象。此外,我國企業所得稅監管體系不完善,對納稅企業資料信息收集不完善,形式單一,使企業所得稅失真[5]。
3.3 企業所得稅公開信息透明度較低
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仍然處于半透明的狀態,稅收的傳遞、采集仍然處于人工狀態,導致信息不暢通,企業工作效率較低,很多管理政策難以得到有效的落實,企業所得稅征稅軟件老化,沒有得到及時的更新。
3.4 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落后,管理模式單一
很多企業還在沿用傳統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方法,管理模式單一,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很多工作都做得不到位,監管力度不夠,工作難以順利推行;
第二,管理方法過于簡單,很多工作人員對于計算機掌握不熟練,繳費軟件應用不嫻熟,經常會出現滯后等現象;
第三,企業亂用優惠政策,這往往會導致稅收等不公平現象的出現,鉆空子等現象時有發生。
3.5 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人員自身水平有待提高
很多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人員自身水平不高,企業責任心不高,缺乏專業的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日復一日的稅收工作,導致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缺乏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降低了企業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4 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的主要對策
4.1 提升所得稅管理人員的自身素養
人才是一個企業永葆生命力的重要條件,一個企業能否發展壯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內部整體工作人員素質的高低,因此提升企業所得稅工作人員的自身素養是十分必要的。企業可以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管理工作人員隊伍,明確分工,組織對員工進行再培訓,根據不同人員的特點因材施教,從而提高企業工作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專業化水平,在培訓的基礎上還應該提高其實踐能力,將理論知識與工作實際二者相結合,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質量和水平。
4.2 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評估和監督機制
一方面國家可以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建立企業金融交易實名制制度,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明確納稅責任,禁止出現假名賬號、匿名賬號等情況的發生。
此外,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還應該提升自身素質,轉變過去落后的思想觀念,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實踐的基礎上創新,在創新的基礎上實踐,避免偷稅漏稅、制造假賬等情況出現[6]。
4.3 構建所得稅信息公開體制
企業資源不僅僅指人才、資金等方面的內容,信息也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可利用資源。因此企業管理者應該積極構建所得稅信息公開制度,提高企業形象,建立一個高效、完整、科學、合理的信息共享體系,這有利于企業能夠及時發現市場的動態,生產適銷對路的商品,提高企業的整體競爭力。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依法治稅,全面推進企業所得稅科學化、專業化和精細化管理,切實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水平,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組織收入、調節經濟、調節收入分配和保障國家稅收權益的職能作用。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認真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二、總體要求及其主要內容
根據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是: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
主要內容是:
(一)分類管理
分類管理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結合當地情況,對企業按行業和規??茖W分類,并針對特殊企業和事項以及非居民企業,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點,加強薄弱環節監控,實施專業化管理。
1、分行業管理
針對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實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特點、稅源變化情況等相關信息,分析可能出現漏洞的環節,確定行業企業所得稅管理重點,制定分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辦法、納稅評估指標體系。
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規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業管理經驗基礎上,編制主要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對全國沒有編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較大行業,由省局負責組織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對于全國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當地屬較大行業的,由所在市地稅局負責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在行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據總局的有關文件精神和實際情況,對交通運輸、房地產、建筑安裝、餐飲等行業實行集中統一的管理辦法。
2、分規模管理
按照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和稅源規模進行分類。對占本地稅源80%以上的重點稅源戶,實行精細化管理。全面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工藝流程,深入掌握企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稅源變化及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對于稅源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向上一級地稅機關反映。
對生產經營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年應納所得稅額較大的企業,要積極探索屬地管理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征管模式,試行在屬地管理基礎上集中、統一管理,充分發揮專業化管理優勢??茖W劃分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上級稅務機關的管理職責,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核發等日常管理工作。對生產經營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年應納所得稅額中等或較小的企業,主要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加強稅源、稅基、匯算清繳和納稅評估等管理工作??h、市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對企業的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反避稅等工作事項。實施分級管理,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情況,對企業實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帳證健全,財務會計核算規范準確的,實行查帳征收方式;帳證健全,財務會計核算相對準確,可以查帳征收,但個別收入或成本項目需要核定的,可實行查帳與核定相結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預計利潤率方式預征,年終匯算清繳;對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按照總局制發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有關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企業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基礎上,達到查賬征收條件的及時轉為查賬征收。
4、特殊企業和事項管理
匯總納稅企業管理。在國家稅務總局建立的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信息管理的平臺上,實現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信息傳遞和共享??倷C構主管稅務機關督促總機構按規定計算傳遞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分配表,切實做好匯算清繳工作。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監管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有關事項,查驗核對分支機構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指標以及企業所得稅分配額,核實分支機構財產損失。建立對總分機構聯評聯查工作機制,省、市局分別組織跨市、縣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共同開展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和檢查。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通過稅務登記信息掌握其設立、經營范圍等情況,并按照稅法規定要求其正常納稅申報。加強非營利性組織資格認定和年審。嚴格界定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別核算應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
減免稅企業管理。加強企業優惠資格認定工作,與相關部門定期溝通、通報優惠資格認定情況。定期核查減免稅企業的資格和條件,發現不符合優惠資格或者條件的企業,及時取消其減免稅待遇。落實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具體標準和條件、審批層次、審批環節、審批程序等規定,并實行集體審批制度。對享受優惠政策需要審批的企業實行審批臺賬管理;對不需要審批的稅收優惠,實行相關資料的備案及跟蹤管理。各市單筆減免稅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需通過公文處理系統(ODPS)書面報省局備案。
異常申報企業管理。對存在連續三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后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等情況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跟蹤分析監控的重點。
企業特殊事項管理。對企業合并、分立、改組改制、清算、股權轉讓、債務重組、資產評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等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特殊事項,制定并實施企業事先報告制度和稅務機關跟蹤管理制度。要專門研究企業特殊事項的特點和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不斷提高企業特殊事項的所得稅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業管理
強化非居民企業稅務登記管理,及時掌握其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等活動,規范所得稅申報和相關資料報送制度,建立分戶檔案、管理臺賬和基礎數據庫。
加強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等分支機構管理、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管理、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管理、中國居民企業對外支付以及國際運輸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規范非居民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的管理。
(二)優化服務
優化服務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要求。通過創新服務理念,突出服務重點,降低納稅成本,不斷提高企業稅法遵從度。
1、創新服務理念
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務,促使企業自覺依法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結合企業所得稅政策復雜、涉及面廣和申報要求高等特點,探索創新服務方式。根據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和不同特點,分別提供有針對性內容的貼近式、全過程服務,不斷豐富服務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務重點
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執法。在企業設立、預繳申報、匯算清繳、境外投資、改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點環節,及時做好企業所得稅政策宣傳和輔導工作。提高“12366”納稅服務熱線工作人員素質,及時更新企業所得稅知識庫,通過在線答疑、建立咨詢庫等形式,為企業提供高質量咨詢解答服務。加強稅務部門網站建設,全面實施企業所得稅政務公開。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及時聽取企業對有關政策和管理的意見建議。嚴格執行保密管理規定,依法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3、降低納稅成本
針對各類納稅人、各類涉稅事項,健全和完善各項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加強征管信息系統在企業所得稅征管中的應用,避免重復采集涉稅信息。減少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逐步實現企業財務數據采集信息化。
(三)核實稅基
核實稅基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強稅源基礎管理,綜合運用申報、審批、備案、評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綜合比對等方法,加強收入管理、稅前扣除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和企業清算管理,確保企業所得稅稅基真實、完整和準確。
1、稅源基礎管理
通過企業辦理設立、變更、注銷、外出經營等事項的稅務登記,及時掌握企業總機構、境內外分支機構、境內外投資、關聯關系等相關信息。加強納稅人認定工作,正確判定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獨立納稅企業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正常納稅企業和減免稅企業。加強國稅和地稅部門之間、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全面掌握戶籍信息。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職能作用,實行稅源靜態信息采集與動態情況調查相結合。強化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析工作,及時掌握稅源和收入變化動態。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提高財務會計核算水平。
明確納稅人備案管理事項。對納稅人下列涉稅事項進行備案管理:
(1)納稅人實行的會計核算制度和方法。
(2)納稅人采用的存貨計價方法。
(3)納稅人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比例。
(4)納稅人預提費用項目及預提標準。
(5)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備案事項。
以稅收管理員為依托,落實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奠定基礎。
加強跨國稅源管理,建立健全國際稅源信息匯集和日常監控機制,對企業跨境交易、投資、承包工程、提供勞務和跨境支付等業務活動的應稅所得加強管理,防范侵蝕我國稅基和延遲納稅。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法與稅收協定銜接機制,防范跨國企業濫用稅收協定偷逃稅。
2、收入管理
依據企業有關憑證、文件和財務核算軟件的電子數據,全面掌握企業經濟合同、賬款、資金結算、貨物庫存和銷售等情況,核實企業應稅收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及時掌握企業股權變動情況,保證股權轉讓所得稅及時征繳入庫。依據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核實不征稅收入。依據對外投資協議、合同、資金往來憑據和被投資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關于稅后利潤分配決議,核實股息、紅利等免稅收入。對分年度確認的非貨幣性捐贈收入和債務重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項,實行分戶分項目臺賬管理。
充分利用稅控收款機等稅控設備,逐步減少手工開具發票,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收入。利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比對分析企業所得稅收入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收入數據、上游企業大額收入與下游企業對應扣除數據等信息,準確核實企業收入。
3、稅前扣除管理
加強成本管理,嚴格查驗原材料購進、流轉、庫存等環節的憑證。依據行業投入產出水平,重點核查與同行業投入產出水平偏離較大而又無合理解釋的成本項目。
加強費用扣除項目管理,防止個人和家庭費用混同生產經營費用扣除。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對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加大大額業務招待費和大額會議費支出核實力度。
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虧損彌補、投資抵免、加計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保證扣除項目真實、合法、有效。特別要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對按規定應取得合法有效憑證而未取得憑證的稅前扣除項目,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加強現金交易真實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額現金交易。
加強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的財產轉讓損失、合理損耗、清理報廢等損失,一律實行備案登記,加強審核和事后跟蹤管理。對大額財產損失要實地核查。各市財產損失審批金額超過200萬元的,需報省局備案。
加強不征稅收入對應成本、費用的扣除管理,認真落實不征稅收入所對應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4.關聯交易管理
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有差別或有盈有虧的關聯企業,建立關聯企業管理臺賬,對關聯業務往來價格、費用標準等實行備案管理。拓寬關聯交易管理信息來源渠道,加強關聯交易行為調查,審核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防止企業利用關聯方之間適用不同所得稅政策以及不同盈虧情況而轉移定價和不合理分攤費用。加強對跨市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關聯交易管理,實行由省局牽頭、上下聯動的聯合納稅評估和檢查。
5、清算管理
加強與工商、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相互配合,及時掌握企業清算信息。加強企業清算后續管理,跟蹤清算結束時尚未處置資產的變現情況。對清算企業按戶建立注銷檔案,強化注銷檢查,到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核查注銷的真實性和清算所得計算的準確性。
(四)完善匯繳
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要規范預繳申報,加強匯算清繳全程管理,各市地稅局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匯算清繳的規范流程,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
1、規范預繳申報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質量以及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實際情況,依法確定企業本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和方法。對按照當年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重點加強預繳申報情況的上下期比對;對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計算預繳的企業,重點提高申報率和入庫率;對按照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企業,及時了解和掌握其生產經營情況,確保預繳申報正常進行。對企業申請按照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所得稅的,應根據省局《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做好認定和管理工作。認真做好預繳稅款的催報催繳,依法處理逾期申報和逾期未申報行為。
2、加強匯算清繳管理
做好匯算清繳事前審批和宣傳輔導工作。按照減免稅和財產損失等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管理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結審批事項。審批事項不符合政策規定不予批準的,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告知企業原因。分行業、分類型、分層次、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申報輔導等工作,幫助企業理解政策、了解匯算清繳程序和準備報送的有關資料。全面推進年度申報管理軟件,運用信息化手段處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引導企業使用電子介質、網絡等手段,有序、及時、準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加強受理年度納稅申報的審核工作。認真審核申報資料是否完備、數據是否完整、邏輯關系是否準確。重點審核收入和支出明細表、納稅調整明細表,特別注意審核比對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項目。發現申報錯誤和疑點后,要及時要求企業重新申報或者補充申報。
認真做好匯算清繳統計分析和總結工作。及時匯總和認真分析匯算清繳數據,充分運用匯算清繳數據分析日常管理、稅源管理、預繳管理等方式,及時發現管理漏洞,研究改進措施。
3、發揮中介機構作用
引導中介機構在提高匯算清繳質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對法律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年報須經中介機構審計鑒證的上市公司等企業,要求其申報時附報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并認真加以審核。企業可以自愿委托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和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
4、建立匯算清繳檢查制度
每年匯算清繳結束后,由稅政部門統一組織,由各市稽查局統一實施,組織開展企業匯算清繳重點稽查。對未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的企業按規定予以處罰。
(五)強化評估
納稅評估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實納稅評估基礎,完善納稅評估機制,建立聯合評估工作制度,創新納稅評估方法,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1、夯實納稅評估基礎
要全面、及時、準確地采集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來自第三方的涉稅信息。建立省局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數據庫,逐步積累分行業、分企業的歷年稅負率、利潤率、成本費用率等歷史基礎數據。研究按行業設立省級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根據行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征管特點,建立行業評估模型。
2、完善納稅評估機制
通過比對各種數據信息科學選擇評估對象。根據行業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特點,分行業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的重點環節,確定風險點,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檢測、預警。運用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模型比對分析年度納稅申報數據和以往歷史數據以及同行業利潤率、稅負率等行業數據,查找疑點,從中確定偏離峰值較多、稅負異常、疑點較多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重點對象。
充分運用各種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評估。綜合采用預警值分析、同行業數據橫向比較、歷史數據縱向比較、與其他稅種關聯性分析、主要產品能耗物耗指標比較分析等方法,對疑點和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斷。
按程序對評估結果進行處理。經評估初步認定企業存在問題的,進行稅務約談,要求企業陳述說明、補充舉證資料。通過約談認為需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應實地調查核實。疑點問題經以上程序認定沒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提請企業自行改正;發現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
3、完善評估工作制度
構建重點評估、專項評估、日常評估相結合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體系。實行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的聯合評估、跨地區聯合評估和國稅與地稅聯合評估??偨Y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經驗和做法,建立納稅評估案例庫,交流納稅評估工作經驗。
(六)防范避稅
防范避稅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內容。要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反避稅操作規程,深入開展反避稅調查,完善集中統一管理的反避稅工作機制,加強反避稅與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工作的協調配合,拓寬反避稅信息渠道,強化跟蹤管理,有效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1、加強反避稅調查
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稅行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稅工作深度和廣度。規范調查分析工作,實行統一管理,不斷提高反避稅工作質量。要針對避稅風險大的領域和企業開展反避稅調查,形成重點突破,起到對其他避稅企業的震懾作用。選擇被調查企業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行業重點、可能存在的避稅風險以及對國家稅收影響大的行業和企業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確定反避稅工作的重點。繼續推進行業聯查、企業集團聯查等方法,統一行動,以點帶面,充分形成輻射效應。
2、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要重視稅收日常管理工作與反避稅工作的銜接和協調。通過加強關聯交易申報管理,全面獲取企業關聯交易的各項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傳遞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使反避稅人員能夠充分掌握企業納稅申報、匯算清繳、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信息和資料,及時發現避稅疑點。稅政部門要積極向其他稅收管理部門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傳遞工作。
3、拓寬信息渠道
要充分發揮數據庫在反避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寬信息資料來源,積極利用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國際情報交換信息、互聯網信息以及其他專項數據庫信息,加強分析比對,深入有效地開展好反避稅選案、調查和調整工作。增強反避稅調查調整的可比性。
4、強化跟蹤管理
建立結案企業跟蹤管理機制,監控已結案企業的投資、經營、關聯交易、納稅申報額等指標及其變化情況。通過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的分析,評價企業的經營成果,對于仍存在轉讓定價避稅問題的企業,在跟蹤期內繼續進行稅務調整,鞏固反避稅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業所得稅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統籌協調,狠抓落實,從組織領導、信息化建設和人才隊伍培養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進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一)組織保障
1、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地稅機關要把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來抓,以此帶動稅收整體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分管領導要認真履行職責,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工作。要由所得稅和國際稅務管理部門聯合牽頭,法規、征管、計財、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門相互配合,各負其責,確保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對新稅法貫徹落實情況、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差異、企業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信用等重點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對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反饋。要不斷加強企業所得稅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體系。正確處理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其他稅種管理的關系,加強對各稅種管理的工作整合,統籌安排,協調征管,實現各稅種征管互相促進。
2、明確工作職責
各級地稅機關要認真落實分層級管理要求,各負其責。省局強化指導作用,細化和落實全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辦法和要求,組織實施加強管理的具體措施,建立納稅評估指標體系,開展省內跨區域聯評聯查和反避稅等工作,組織高層次專門人才培訓。市局要做好承上啟下的各項工作,細化和落實總局和省局有關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制度、辦法、措施和要求,指導基層地稅機關加強管理。縣局要負責落實上級稅務機關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斷加強稅源、稅基管理,切實做好定期預繳、匯算清繳、核定征收、納稅評估等日常管理工作,著重提供優質服務。要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崗責考核體系,加強工作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
3、加強協同管理
建立各稅種聯動、國稅和地稅協同、部門間配合協同的機制。利用企業所得稅與各稅費之間的內在關聯和相互對應關系,加強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聯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國稅和地稅之間、不同地區稅務機關之間的工作協同與合作,形成管理合力?;鶎拥囟悪C關要注意整合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其他稅種的管理要求,統一落實到具體管理工作中。加強企業所得稅稽查,各市每年可選擇1至2個行業進行重點稽查,加大打擊偷逃企業所得稅力度。配合加強和規范發票管理工作,嚴格審核發票真實性和合法性。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與國稅部門在納稅人戶籍管理、稅務稽查、反避稅工作等方面相互溝通,加強與外部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逐步實現有關涉稅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專項應用功能建設
完善涵蓋企業所得稅管理所有環節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統專項應用功能,增強現有征管軟件中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臺賬管理、納稅評估、收入預測分析、統計查詢等模塊功能。加強匯總納稅信息管理。
明確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交換職責,規范信息交換內容、格式、路徑和時限。各市局要按規定將所轄總分機構的所有信息上報省局,由省局上傳總局,由稅務總局清分到有關稅務機關,實現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互通共享。
2.推進電子申報
加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等基礎信息的標準規范制定,加強信息采集工作。研究開發企業端納稅申報軟件,鼓勵納稅人電子申報,統一征管系統電子申報接口標準,規范稅務端接受電子信息功能。加強申報數據采集應用管理,確保采集數據信息及時、準確。
(三)人才隊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資源
各級地稅機關應配備足夠數量的高素質企業所得稅專職管理人員??鐕髽I數量較多的市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反避稅人員。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的非居民企業管理專業人員。
2、分層級多途徑培養人才
建立健全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和干部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管理人才培養職責。省局重點抓好高層次專家隊伍和領導干部隊伍的培養,市局和縣局主要負責抓好基層一線干部隊伍和業務骨干隊伍的培養,重點是提高稅收管理員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能力。通過內外結合的方式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
3、培養實用型的專業化人才
在培訓與實踐的結合中培養實用型人才,著力培養精通企業所得稅業務、財務會計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又具有一定征管經驗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人才。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一、企業所得稅概述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按照2008年1月實施的所得稅法,并依據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利潤繳納的稅款。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涉及了經濟體制改革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具有較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從企業會計角度來看,所得稅由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組成。當期所得稅費用是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確認的費用,而應納稅所得額是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金額,它是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的依據。遞延所得稅費用則是因暫時性差異的發生或轉回而計算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企業所得稅費用的確認方法包括應付稅款法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前者只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而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后者則既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又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新會計準則要求企業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確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意義
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企業所得稅管理對實現公平、正義具有積極的作用。所得稅管理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主要途徑之一,其主要方式即通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來減少收入差距、貧富差距、行業差距等。因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利用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企業收入的二次分配,進而有效促進社會公平。其次,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推動市場經濟發展。企業財務管理者在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靈活運用企業所得稅政策來指導與制定財務決策,從而促進企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即為企業所得稅管理目標。這一目標意味著所得稅管理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后期的發展,而企業發展趨勢會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運行。最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有助于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實現。企業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加強內部管理,同時做好內部部門間的協調工作,而所得稅的管理是重要環節之一。若企業能夠制定科學合理的所得稅管理方案,將有利于企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同時也有利于企業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反之,則不利用企業目標的實現及長遠發展。
三、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問題分析
1.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素質低,責任心差。企業所得稅涉及面廣,需要相關人員具有較強的業務知識,包括會計、稅收、審計等知識,但實際工作中,所得稅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差,責任心不強等問題普遍存在。他們大多缺乏創新意識和主動學習精神,對企業先進的設備和技術認識不充分,理解不到位,且對業務流程不夠熟悉。此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稅務管理理念落后,他們仍以傳統管理模式和理念來應對不斷變化的稅收政策,導致其對企業內部審核不夠深入,因此難以有效落實國家扶持企業的優惠政策。
2.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影響納稅申報。不少企業存在“賬外賬”,其為了實現所謂的價值最大化目標,甘愿冒著違法違規的風險,弄虛作假,偷稅漏稅。所得稅管理人員在決策層的授意下,利用現金交易、體外循環等方式,隱藏應稅收入,將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占為己有,變相增加企業利潤,這種做法很容易引發全行業偷稅的不良連鎖反應,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從股份制公司上市角度看,其為了獲得上市資格,粉飾財務報表,通過會計賬務技術處理或做假賬的方式,向社會公布虛假財務信息,嚴重損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仍處于半信息化半手工狀態,涉及稅收的采集、傳遞、運用等環節仍采用手工方式,導致所得稅征收信息傳遞不順暢,工作效率相對較低,而在用的稅收征管系統軟件還不夠完善,現有功能無法滿足實際需要。因稅收管理信息化程度較低帶來的諸多問題直接影響了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工作效率,使得一些稅收征管政策難以有效落實。另外,企業未能解決所得稅稅源管理問題,尤其是無法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實施信息化分類管理,也為后期的管理埋下隱患。
4.納稅評估體系尚待完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依據相關制度,運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對納稅人提交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綜合審核、分析、判斷,進而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準確程度予以綜合評定。然而,不少企業的所得稅納稅評估體系尚不健全,表現為:企業管理層對納稅評估認識不清晰,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在實際評估工作中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從納稅評估的準備階段看,對納稅資料的收集不夠全面,來源單一,使得納稅評估缺乏真實性和全面性,評估質量有待提高。
四、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建議
1.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綜合素質。人才是企業發展的源動力,也是企業管理的實踐者,所得稅管理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能不能擁有高素質且具有強烈責任心的專業人才。要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及責任心,就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隊伍建設,全方位培養所得稅管理人員,并按照高素質、專業化的要求,分工明確、職責清晰,不斷提升人才隊伍整體素質。二是要加強所得稅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根據不同人員知識結構的差異性,制定與其匹配的培訓計劃,建立完善的所得稅、會計及審計知識體系。三是要強化所得稅管理人員的業務實踐能力。采用專項技能培訓與實踐結合的方式,促使所得稅管理人員將理論知識與實際工作相結合,進而實現所得稅工作的精細化。
2.杜絕會計造假,規避涉稅風險。要規范會計核算,提高納稅申報準確率。一方面要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建立納稅人納稅號碼識別制度,切實落實金融賬戶及交易實名制。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加強銀行賬戶管理。通過制定相關制度,規范銀行賬戶開戶程序,不論個人還是單位,必需憑借全國統一的納稅識別號碼來開戶,絕不允許出現假名賬戶、匿名賬戶、多頭開戶等,嚴格控制現金交易,禁止出現賬外交易。此外,對于納稅人取得收入相關的活動都必須使用納稅識別號碼,并由聯機網絡匯總到稅務征管機構,以確保稅務機關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每一項收入。同時,要大力推廣資金支付電子化,運用稅銀聯網系統,全過程、全方位監控納稅人資金動向。
3.全面推進所得稅信息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企業應改變所得稅管理理念,全面推進信息化管理。首先,要加大稅收管理軟件的二次開發與完善,建立統一的稅務信息采集與處理模型,提升軟件的智能性,力爭實現數據管理和納稅評估的全自動化。其次,國稅、地稅、工商部門等要設定統一的數據標準,搭建統一的綜合性管理平臺,并實現數據共享,確保企業信息在各機構間無障礙的傳遞,同時充分利用軟件的數據分析功能,以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最后,要建立專門的稅收管理部門,對企業進行重點核查及納稅情況實時監控。通過信息化管理平臺,對企業的重點業務,如某項長期業務等,進行實時跟蹤,定期核查其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等行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做好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應積極開展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促使企業提高納稅申報質量。要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來開展企業所得稅專項評估及調查工作,具體而言,可以根據企業所在行業類別、是否盈虧、盈虧金額情況、稅前扣除審批項目等進行分類,從而制定相應的評估計劃,提高評估和調查工作的有效性,做到事半功倍。同時,要定期對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進行檢查,防微杜漸,發現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時要予以嚴懲。對于利用頻繁的關聯方交易等惡意避稅行為,要積極開展反避稅調查與懲治工作,通過加強立法工作及采取恰當的反避稅對策,全面控制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另外,應加強地區間不同稅務部門間的合作,尤其是全國范圍內的反避稅合作,實現信息與經驗的共享,以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一 我國非居民稅收收入結構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的深入發展,商品、資本、技術、勞務等創造了大量的非居民企業的稅源。2008年比2002年非居民企業稅收增加了275.35億元,增長了253.27%,其中預提所得稅增幅達369.17%;2008年全國轉讓定價調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7.5億元,補稅入庫12.4億元;2006年——2009年以來該類稅收一直在上升趨勢,2009年上半年,中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總收入完成222.03億元,同比增長40.7%,實現了連續6個月增長,而企業所得稅尤為突出,完成了195.94億元,同比增長51.2%。
二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執法依據缺失,操作性不強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盡管在對機構和場所的判定、營業人的界定進行了完善,對非居民企業的征稅方法進行了修定,且原有一系列對外國企業征稅具有指導作用的文件因新稅法的實施而被自行廢除,新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配套政策雖然已陸續出臺(截至2009年止,大約已下發的有關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相關的文件有26個,其中:申報匯繳:3個;管理文件:6個;管理文件:l7個),但許多地方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使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時,陷入了執法依據短缺的困境。如:對于對外支付的款項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以下問題:
屬于什么性質的款項?
收益人是誰?
是否來源中國所得?
有無實際聯系?
申報還是扣繳,誰來完成稅款?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界定?(如:離岸股權轉讓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結算,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對應的稅款繳納時間如何確認?)
......
上述問題的回答往往因政策的缺陷,造成理解的不一致性。
尤為復雜的是,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中還牽涉到諸多稅收協定(安排)的使用問題,專業性相對很強,稅務人員難以把握和操作。
(二)利用合同的不同簽訂方式規避稅收
非居民企業的業務特點,使得合同成為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礎性資料依據,其內容詳略、真偽直接關系到稅收管理執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目前非居民企業利用合同避稅的方法日趨多樣,如:
針對我國與他國協定6個月的常設機構判定標準,因此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境內勞務時間不足六個月,從而利用常設機構的期限界定以逃避境內納稅義務。
通過合同條款的不明確性造成收入屬于境內收入還是境外收入的難以界定來逃避部分納稅義務。
采取簽訂勞務地點規定為境外的合同實現利用勞務地點的避稅目的。
根據稅法對涉稅業務的規定不同,通過合同分解涉稅項目避稅。如:把特許權使用合同分解為特許權使用與勞務兩個項目分別簽訂合同,把大量的特許權使用收人劃歸勞務所得,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在合同中簽訂較低甚至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轉讓,再以合同補充件和附加說明等資料的形式反映真實交易價來規避稅收。
(三)涉稅項目散雜,信息互通性差,稅源監控難度大
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的業務特點:涉稅項目散雜、稅源分布零散、發生時間不固定、涉稅信息資料難以取得等,這些因素使得稅務機關在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管理的可預見性差、監控難度大。況且跨國交易科技的不斷進步,交易方式的日趨多樣,使得稅源流動性日趨強化、隱蔽性日趨突出。而我國目前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基本上依賴的源泉扣繳手段,源泉扣繳又是建立在代扣代繳義務人的主動配合的基礎上,目前我國普遍存在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扣繳意識和配合意識不強現象;售付匯稅務證明管理盡管在加強,但售付匯稅務憑證開具申請稅務機關也是在被動受理,合同、發票等憑證的真假非常難以界定,無法準確界定到底在境外和境內完成的工作量是多少,使得審查合同、發票等相關資料也就失去意義;另外,目前各管理職能部門并沒有建立暢通的信息互換平臺,都由納稅人自行辦理和傳遞,一旦納稅人對批文不遞交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是無法了解變更事項的信息和無法跟蹤稅收扣繳的情況,特別是行政許可實施后,許多審批事項變審批為備案,公文信息傳遞性更差,稅務機關要及時掌握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扣繳情況,難度更大;等等。這些狀況必然會造成大量稅源在稅收監控體系外流動的格局。
(四)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手段落后,重視度低,專業管理人員缺乏
第一,除了總局征管軟件ctais2.0能就非居民企業的身份認定,申報和征收提供技術外,對非居民稅收的管理基本是通過手工進行分析和管理,管理手段落后,使得對企業申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難以監控。
第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不是經常事務,稅源零散,稅收收入所占比重較低,稅務機關普遍存在重視程度不夠、管理力度不強的現象。
第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業務比較復雜,流程比較隱蔽,加之專業性比較強,知識結構新,一項業務往往既涉及稅收協定的運用又涉及國內稅收政策的綜合判定,導致定性非常困難。
第四,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對稅務人員和財會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的要求高,要求他們懂得國際稅收、外語、法律、國內外財務會計及國際金融和國際貿易等多方面知識。目前,多數稅務機關專門負責非居民稅收管理的人員很少,稅務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不高,造成管理和管理人員知識結構單一的矛盾日益突出,根本無法落實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科學化和精細化。
三 強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
從一定程度上講,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也屬于“偏門”,稅務機關在管理意識、管理經驗、管理體制等方面仍處在探索階段,無成熟的管理經驗可言。
(一)針對執行依據的缺乏,強化政策體系的建立
簡單明了、易于遵從、便于操作、時效性強的稅收政策的建立,是強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主管的基本前提。盡管新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配套政策雖然已陸續出臺,但許多地方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加之國內稅法與國際稅收協定銜接性不夠強,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現象。為保證政策在實際使用中體現嚴密性、針對性、操作性和指導性,非居民企業稅收政策或管理辦法應更加細化和規范、具體。如:
明確關于非居民通過實物或者勞務形式取得技術使用權的回報、關聯企業之間的債務重組等業務的納稅義務時間界定標準。明確對非居民企業股息所得的納稅期限,否則易于造成把非居民企業股息所得的納稅期限和股息收入的確認日期相混淆。
明確納稅申報所需附送資料的具體內容、境內外收入劃分的具體方法及合理標準、非居民境內停留天數等程序性問題。
明確優惠稅率判定、所得來源和歸屬等認定實務性制度。
因此為強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在完善現行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應加大力度、加快速度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辦法,如:常設機構的管理、國際勞務的管理、協定待遇的管理、交易資料申報管理等辦法。
(二)針對涉稅業務的繁、亂、散、變特點,強化代扣代繳義務管理制度
由于非居民企業一般涉稅的具體業務具有發生時間、空間的不固定特點,且多以“投資、服務、勞務”等為主,同時大量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無機構和場所等等,導致稅源監控管理的可預見性差,管理難度大,所以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一般都由支付人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扣繳的最大優點在于加強對非居民企業的稅收管理、防止國際偷漏稅、簡化納稅手續。如稅務機關在強化源泉扣繳制度時可考慮:
指定扣繳中“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掌握。
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的合同、協議,根據工程或勞務合同的規定,判斷非居民企業履行納稅義務的可能性,從而確定是否指定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企業直接在境外轉讓境內股權的問題。
平時應注意管戶的投資方、股權構成是否有變動,如果外國投資者的股權發生變動,應向納稅人了解股權轉讓的過程,要求其提供股權轉讓協議。
如果勞務項目和支付人不在一地,如何獲取非居民企業的信息。
可要求境內企業(支付人)提交納稅人已經登記、申報或者境外企業委托人的信息,如果沒有以上信息,則應將境內企業(支付人)指定為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
可以在強化內外部信息管理、建立申報扣繳機制、協定待遇申請制度、稅款追繳保障等措施來加強源泉扣繳的落實。
(三)針對征管手段的落后,強化信息互通渠道
因為非居民企業業務繁、亂、散、變特點,且經常把交易事項放在境外發生,加之大量的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缺乏機構、場所等物理性存在,導致稅務機關很難掌握其信息和對信息的真偽做出判斷。所以建議應加強非居民企業的信息互通渠道建設,強化征管手段,實現有效的稅源監控。
1、實現稅務內部部門間的信息共享。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主動加強與流轉稅、所得稅、征管、計統、進出口、稽查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完善稅務系統內部信息采集傳遞制度。
2、強化系統內外的信息互通。稅務部門應加強與外匯管理、發改委、海關、公安、銀監、工商、貿促會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及時掌握非居民企業的基本及變化情況,加強國際間的信息情報交換,建立一個系統、嚴密的非居民企業協稅護稅網絡。如稅務機關應定期到外經貿局獲得企業股權變更信息、定期到市外匯管理局獲取企業技術進出口合同、無形資產售讓、外債等資料數據,到人民銀行會計業務部門取得各商業銀行的非居民企業離岸存款利息收人的信息等,堵塞漏洞控制稅源。
3、完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收人監控分析制度。在全面利用關聯申報、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信息互通等措施,建立一個全方位、多角度的系統性國際稅源監控機制。結合地方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定期對其收人及稅源情況進行分析和跟蹤,建立重大項目和特定業務的登記備案制度。重點調查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的企業的應稅收人信息情況;重點關注扣繳義務人對應稅收人的支付情況;重點調查外國投資者變更企業股權的信息;重點監控納稅人是否將其境內常設機構的應稅收入轉為境外總公司的收入偷逃稅款的情況,等等。
案例實證:珠海市國稅局針對珠海企業多牽涉香港股東的實際,利用反避稅專項經費,向香港商業登記署購買了查找公司注冊資料的會員資格,定期取得企業在港投資的所有基本注冊資料,然后,根據這些注冊信息定期到市外經貿局獲得企業股權變更信息、定期到市外匯管理局獲取企業技術進出口合同、無形資產售讓、外債等資料數據,到人民銀行會計業務部門取得各商業銀行的非居民企業離岸存款利息收入的信息,用以反避稅舉證和企業股權管理、境外投資者獲取股息分紅等非居民企業應稅業務,獲取了更大的管理空間。
【注】案例來源:珠海市國稅局
(四)針對納稅意識和扣繳意識不強,應積極探索管理措施
1、加強政策宣傳,優化納稅服務。通過政策的宣傳,一方面可要提高納稅人的納稅人意識和扣繳義務人的扣繳意識;另一方面要有針對性開展納稅提醒服務,拓展服務方式,幫助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規避納稅風險、降低納稅成本。
2、加大對扣繳義務人的管理,及時了解納稅人的信息。因非居民企業經濟活動流動性大、隱蔽性高、復雜性強,大量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無機構,且把交易行為放在國外實現,所以應通過強化扣繳單位來掌握納稅人的涉稅業務情況。如:在實際管理中,輔導和幫助扣繳單位建立非居民納稅人收入支付臺賬和扣繳稅款登記臺賬,以便掌握消息;提高扣繳手續費標準,以便激勵扣繳單位的積極性;明確并加大扣繳單位的法律責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和提高其涉稅風險。
3、強化備案管理,夯實管理基礎。一是實行投資經營活動的登記制度,把未在境內設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的涉稅業務納入管理范疇;二是強化合同、協議備案管理制度,要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合同或協議的簽訂復印件、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涉稅內容及變動情況等分別在事先或事后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合同、協議的備案事項可包括: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境內單位或個人發包項目、股權投資(變更、轉讓)等事項的合同或協議或報告。三是建立企業付匯臺賬備查制度,以便及時了解項目執行進度、合同款項支付金額、申報納稅(或扣繳稅款)的情況,強化對非居民企業項目、合同、款項情況的監控。
4、建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制度。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人日常納稅申報管理,及時對所得稅的申報質量進行分析,掌握納稅人收人變動情況和原因;加強稅務證明臺賬管理,充分利用數據控制稅源;及時通報審核結果,作出對應的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