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寫作既是個人情感的抒發,也是對學術真理的探索,歡迎閱讀由發表云整理的11篇道路交通法法律法規范文,希望它們能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啟發。
生命是寶貴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們應該愛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愛惜生命的一部分。所以,我要自覺的遵守交通法規。
1、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強化自身交通法制觀念,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2、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騎車時靠右行,不并行,不撒把,不飆車,按學校規定的路線或最安全的路線上下學,放學后按時回家。
3、過馬路要看清信號燈,紅燈停、綠燈行,要走人行橫道,不得翻越交通護欄。
4、未滿12歲的兒童不得在馬路上騎自行車;不能在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戲
5、不乘坐農用車、報廢車、拖拉機和無牌無證無運營手續的車輛,拒絕乘坐超載車輛。對運載學生的可疑車輛及時向班主任及學校領導匯報或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6、將在學校學到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傳達給家長,請他們對自己在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行為進行監督與教育。
以上各項我保證做到,請老師予以監督。
學生簽字:________
家長簽字: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學生交通安全承諾書二
安全無小事,交通安全從我做起。我承諾自覺做到以下幾點:
1、認真學習交通安全知識,遵守交通法規,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和防護自救能力。
2、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堅決不騎車上下學,不攀扶其他車輛或者手中持物;不追逐打鬧,不三五并肩行駛;放假不違章騎車。
3、在道路上行走做到:走路靠右行,不違章過馬路,一停二看三通過紅燈停、綠燈行等。
4、嚴格遵守五不原則:不搭乘證件不全的車輛;不搭乘超載的車輛;不搭乘非客運車輛;不搭乘司機酒后、疲勞等的車輛;不搭乘危險駕駛的車輛。
5、嚴格執行學校、家長的交通安全教育。
學生簽字:________
家長簽字: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學生交通安全承諾書三
交通安全事關學生的健康成長和家庭幸福。近年來,中小學生交通事故頻發,慘痛的教訓已為我們敲響了警鐘。為此,我們號召廣大學生及家長要增強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規則,乘坐安全的車輛,并養成良好的乘車習慣。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請學生及家長承諾如下:
1、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護自救能力,時刻提醒自己注意維護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2、嚴格遵守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該遵守的交通法規,不騎病車,不違章騎車,騎自行車不帶人。不滿12周歲的學生不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不滿16周歲的學生不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
3、嚴格遵守行人應該遵守的交通法規,走路靠右行,不違章過馬路,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紅燈停,綠燈行,不翻越護欄,不橫穿綠化帶,不向過往車輛拋擲石塊等。
4、嚴格遵守乘車時應該遵守的交通法規,上車時不擁擠、遵守先下后上規則,不將頭手伸出窗外,不在車內戲鬧或大聲喧嘩,下車時不急于過馬路等。
5、嚴格遵守四不原則,即:不搭乘三證不全的車輛;不搭乘超載車輛;不搭乘車況不好的車輛;不搭乘駕駛員有問題(酒后、疲勞等)的車輛。
6、家長要教育子女不駕駛摩托車等機動車輛,教育子女不在公路上踢球、溜滑板、游玩、奔跑、戲鬧,時時處處注意交通安全。
7、家長接送孩子的車輛要經常檢修,不違規超載,不違章駕駛。
8、嚴格遵守其他應該遵守的交通法規。
副組長:副校長
成員:各班班主任和科任老師
二、工作目標:
(一)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學生的活動參與率達100%、學習教育率達100%、《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知曉率達到100%。
(二)在我校學生中掀起一個學習、遵守和宣傳交通法律法規的,使學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得到明顯提高,有效預防和減少學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我校力爭學生的交通事故數為零。
(三)從小培養學生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進一步深化“小手牽大手”活動,使“三讓”(即:“車讓人,讓出一份文明;人讓車,讓出一份秩序;車讓車,讓出一份安全”)的文明交通理念深入人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交通安全學習教育。我校要充分發揮教育職能優勢,通過主題班會、思品教育、黑板報、知識競賽、宣傳櫥窗、“心語”廣播、“名影視”欣賞等多種形式,組織學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基本常識等內容,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1、每學期開學時和放假前,要上一堂交通安全課;
2、每天放學前,老師要提醒學生注意道路交通安全;
3、每個學期要以班為單位舉行一次交通安全主題班會;
4、我校將為交通安全知識開辟宣傳專欄,定期宣傳交通安全常識。
(二)開展平安回家自護訓練。學校將聘請交警擔任校外法制輔導員,利用雙休日和假期空閑時間,創建“少年警校”、“小學生自護學校”等活動,幫助全體小學生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每個學期的教育訓練活動至少1次。
(三)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校園周邊交通環境及秩序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優化校園周圍交通環境。
三、工作安排:
1、本學期,主要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施行,集中開展“五個一”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2、上一堂交通安全課。
3、各班以“交通安全”為主題舉行一次主題班會。
2,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騎車時靠右行,不并行,不撒把,不飆車,按學校規定的路線或最安全的路線上下學,放學后按時回家。
3,不乘坐農用車,報廢車,拖拉機和無牌無證無運營手續的車輛,拒絕乘坐超載車輛。對運載學生的可疑車輛及時向班主任及學校領導匯報或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4,將在學校學到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傳達給家長,請他們對自己在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行為進行監督與教育。
以上各項我保證做到,請老師予以監督。
副組長:施春芹(教導主任)
成員:楊曉峰茶應美李建玲趙如會黎興昌
陳康周加富普杰李興海羅月星
二、工作目標:
(一)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學生的活動參與率達100%、學習教育率達100%、《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知曉率達到100%。
(二)在我校學生中掀起一個學習、遵守和宣傳交通法律法規的,使學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得到明顯提高,有效預防和減少學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我校力爭學生的交通事故數為零。
(三)從小培養學生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進一步深化“三讓”(即:“車讓人,讓出一份文明;人讓車,讓出一份秩序;車讓車,讓出一份安全”)的文明交通理念深入人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交通安全學習教育。我校要充分發揮教育職能優勢,通過主題班會、思品教育、黑板報、知識競賽、宣傳櫥窗、校園廣播等多種形式,組織學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基本常識等內容,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1、每學期開學時和放假前,要上一堂交通安全課;
2、每天放學前,老師要提醒學生注意道路交通安全;
3、每個學期要以班為單位舉行一次交通安全主題班會;
4、我校將為交通安全知識開辟宣傳專欄,定期宣傳交通安全常識。
(二)開展平安回家自護訓練。學校利用周一晨會時間對小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幫助全體小學生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校園周邊交通環境及秩序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優化校園周圍交通環境。
四、工作安排:
1、主要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施行,集中開展“五個一”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2、上一堂交通安全課。
3、各班以“交通安全”為主題舉行一次主題班會。
關鍵詞: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責任保險、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一、從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責任的歸責說起
(一)歸責原則的立法采用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道路交通發展規模日益擴大,然則道路交通事故卻有增無減。對道路交通事故所導致的賠償責任進行準確確認與歸責,對解除爭端糾紛、及時賠償損害、維護受
害者的合法權益及社會的穩定都有著重要的意義。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是指確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屬所必須依據的法律準則,即依據何種標準來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責任[1].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在事實上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指行為人只要
給他人造成了損害,不論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規定的由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造成損害事實的除外)。有的學者認為,《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高速運輸工具造成他人
損害,應當包含道路交通事故,進而認為我國立法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采無過錯責任原則[2].
剛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
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
、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
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這明確了我國現行立法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采過錯推定原則,且1991年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也是采用的過錯推定原則,即當事人對民事責任的承擔以有過錯為要件。過錯推定原則在很多國家都已經被廣泛采用。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的比較分析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客觀原則,強調以客觀損害事實的存在為歸責依據,事實上既不排斥亦不注重當事人在主觀上是否存有過錯,“無損害即無責任”,但同時若造成了損害,則不論是否具有過錯,
又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最大好處在于能及時有效地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較好的維護,同時無過錯責任原則亦能有效提高當事人對造成損害的警覺和預見程度,減
少損害事實出現的幾率。但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又存在不完善之處,比如,在由于道路狀況、行人過錯等原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過程中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就不能完全有效地維護致害人
的利益和保證其公平地位。
過錯推定原則是在民事責任領域中運用的概念,它是指在因果關系存在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規定或案件的需要,由審判人員推定加害人具有過錯,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證推翻對其過錯的推定,則應承
擔民事責任[3].這亦說明了過錯推定增大了受害人要求獲得賠償的成功機會,是有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過錯推定原則仍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內容,實際上是過錯責任的具體運用,過錯責任體現了一種
個人責任(自己責任),同時,過錯責任又是一種主觀責任,過錯責任促使人們在行為時充分考慮到行為的危險性,通過提高注意程度來避免過錯行為可能導致的責任,從而起到了減少損害發生的作用
。
這兩種歸責原則都是責任方式客觀化的結果,而且都以擴大法律救濟為宗旨,體現保護弱者的法律精神,二者在指導思想、歸責方式上都有著根本的一致性。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上采取過
錯推定原則則較為妥當[4],這也是與實際立法相吻合的。
二、責任保險與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一)責任保險及其與民事責任功能的內在矛盾
1、責任保險及其社會功能
自十九世紀初期降生法國以來,責任保險在世界各國特別是在歐美國家得到了較快的發展。有關責任保險在我國法律法規中亦有相關規定,根據我國《保險法》地49條第2款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被保
險人因過失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亦即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進行賠償的保險。如汽車肇事、輪船相撞、醫生誤診等,造
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車主、船主、醫生等責任者,應對受害人負經濟賠償責任,如果這些責任者投保了相關責任保險,即可將該項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相應予以賠償。
責任保險最顯著的功能在于填補損害功能,即填補被保險人的財產和利益所受到的直接損失與被保險人因為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到的消極損失。正因為此,責任保險有助于消除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上的損
失危險而具有利用價值[5],同時,責任保險有助于維護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妥善處理各類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社會的穩定。通過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可承擔相當一部分被保險人對受害人的民事
經濟賠償,這有助于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自然也有助于責任的分擔與糾紛的處理。
2、責任保險與民事責任制度社會功能的沖突
民事責任具有補償、懲罰和教育的社會功能。責任保險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侵權行為法的社會作用,使法院在決定某些侵權責任的根據時,常常考慮的不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而是行為人有
無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在補償受害第三方的損害方面,責任保險無疑是有著積極作用的,而且責任保險亦有助于補償被保險人的財產或利益所受之損失。但是,保險公司依據責任保險的規定對被
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進行賠償,被保險人自身實質上所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就大大減少,這樣也就減輕了作為致害人的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壓力,雖然作為致害人的被保險人依法所應承擔的行
政處罰、刑事責任并不會因此而受到實質上的影響,但是對其實施的經濟制裁的力度卻會相應減弱。因此,依法對因實施損害行為造成損害事實的作為致害人的被保險人所給予的懲罰在總體上而言就自
然會減輕。這不利于維護平等社會主體的公平地位。同時,由于懲罰功能的被削弱,勢必造成對致害人警示、告誡作用的弱化,淡化致害人的責任意識以及對損害行為和損害結進行警覺預見、以避免或
減少事故發生的意識。這就難以達到通過對民事責任的合法承擔對致害人進行有效教育的目的。
(二)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及其缺陷研究
1、汽車責任保險
即使在現代科學技術飛速發展、汽車設計制造和維護技術進步、安全措施不斷加強的前提下,道路交通事故仍然頻繁發生,說明了道路交通仍然具有高度的危險性。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往往經常出
現受害人損失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或者加害人無力為傷者治療、進行善后處理的情況,汽車責任保險便是解決這類問題的“鑰匙”。汽車責任保險是一類強制責任保險(又稱法定責任保險),所謂
法定責任保險,是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對保險領域內契約自由的一種約束和限制。在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汽車責任保險是責任承擔社會化的一種表現,從本質上講,汽車責
任保險就是將由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應承擔的個人責任在一定程度內推向社會,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失能夠由更多的可能成為加害人的人(潛在加害人)來共同承擔,并以這一手段加強了責任
保險的損害填補功能,使受害人能夠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護[7].
《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法律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管
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交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這表明我國將普遍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且第三者責任
強制保險與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相掛鉤。有關這一制度,《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
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再由當事人予以賠償。因而,一旦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時,保險公司即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就能夠使道路交通事故
受害人依法應獲得之經濟補償得到保障,有助于對傷亡治療處理的進行,維護了作為社會弱者的受害者的利益,同時,這也減輕了作為致害人的被保險人的經濟負擔,可以使致受害雙方都較易于從賠償
造成的損失和事故造成的損害中得以恢復。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設立,在功能和效用上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具高度的一致性。《安全法》第75條規定,醫療機構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進行搶救的費用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責任限額的,或責任者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或責任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
追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首要功用就在于維護受害者的利益,同時亦緩解了依法必須履行賠償責任的當事人的經濟壓力,下面的案例就說明了這一點:
2000年1月4日,張家港市德積鎮的尤錦榮駕駛小貨車在江陰與一摩托車相撞,致摩托車主吳某重傷。事故發生后,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尤應該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江陰市法院判決,尤應賠償吳某各類
經費總和33萬余元,貨車車主德積鎮長明村委會負連帶責任。然而,尤一貧如洗,長明村亦為經濟困難村。至2003年6月尤履行了68500元執行款后,賠償陷入窮盡地步。受委托執行判決的張家港市法院
后尋求司法救助途徑,從自2003年7月始設立的“特困當事人案件執行基金”中撥付17萬元對吳某予以賠償,由于吳某所在單位主動承擔10萬元,該案的責任賠償才宣告結束。
2、汽車責任保險的缺陷分析
如上所述,責任保險與民事責任制度的社會功能有其相矛盾的一面,即責任保險削弱了民事責任制度的懲罰有教育的社會作用。汽車責任保險亦不例外,汽車責任保險亦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酒后駕車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故意行為廣泛存在,不利于汽車交通責任保險的正常發展。、
汽車責任保險賠償應主要指被保險人由于過失造成致人損害的保險賠償,但是由于某些故意所導致的致害人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受損的現象的存在,出于保障和維護受害第三者的利益的目的,這類
故意行為往往也成為汽車責任保險的對象。最典型的就是酒后、醉酒駕車,與其相對應的“非常事故特約損失險”(即“酒后駕車險”)亦是一種責任保險,該險種的根本目的也是保護交通事故中的受
害人能夠有效得到經濟賠償,它承擔了一部分駕駛人違法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賠償責任,有利于受害第三方的權益保護,并不因此而影響駕駛人依法所應承擔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
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故意行為進行責任保險,有以下幾個弊端:其一,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事故所承擔的責任較輕,其交通安全意識可能會隨之淡化且交通違章現象增多、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增大,甚
至會導致屢犯交通法規現象的大量出現;其二,若屢犯交通法規現象的大量出現,責任保險的保險人一方所承擔的保險賠償負擔會加重,對交通責任保險業的運作與發展形成負面影響。若交通事故頻繁
發生、被保險人屢犯交通法規造成事故損害,保險公司則須按照責任保險的保險限額規定相應一一予以賠償,保險公司保險賠償發生頻率自然上升,這對保險公司而言就構成了沉重的賠償壓力,并影響
到事故責任賠償社會化的真正實現。
其次,汽車責任保險強化了事故損失賠償的有效性,保險賠償可能刺激以詐騙保險賠償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滋生。例如下面的案例:
據北京警方透漏,2002年7月25日晚,王昌凱、王昌盛伙同魏某、梁某4人,從王昌盛開的一家汽車修理廠中開出事主送修的3輛機動車,在月壇橋下進行碰撞,偽造連續尾追事故,事后到保險公司詐騙保
險金2萬余元。2002年12月7日凌晨,王昌盛將送修的一輛奔弛車開出,在西城區積水潭橋下故意與中心隔離帶正面相撞,后到保險公司索賠26萬余元。現已初步查明,王昌凱等人利用交通事故詐騙保險
多達90余次,詐騙保險金額巨大。該詐保犯罪團伙5名犯罪嫌疑人無一漏網。
詐騙保險賠償行為的動因在于非法獲取和占有巨額保險賠償。責任保險協約的存在即投保了相應的責任保險,就使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損害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義務,如果被保險人對受
害人的賠償責任成立,則保險人就應該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不法分子往往通過非法偽造交通事故等手段來制造“損害事實”,騙取保險賠償。上述案例的類似犯罪行為亦時有發
生,這對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構成了挑戰。
(三)完善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探略
汽車責任保險在我國的發展尚處于上升階段,由于受法制環境、市場機制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有待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為實現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完善和規范化,以使其在
改革開放、服務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促進我國道路交通和汽車責任保險業的有序發展和法制化進程而作出有益的探索是具有積極意義的。針就我國道路交通和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現狀和特點,汽車
責任保險制度應注重以下方面的改革與完善:
1、建立健全差別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完善保險規則體系
差別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將交通違章、交通事故和保險費直接掛鉤,旨在通過對車險費率的浮動控制來增強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改善交通環境。要不斷推進、深化和完善車險費率浮動機制,一是要充
分利用現有的車險條款、費率針對交通違章、交通事故、保險賠付率高的機動車駕駛員與安全行駛好的分別實行相應的獎優罰劣機制。二是根據車型、車輛使用性質、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違章狀況等調
整現行車險費率,尤其是對交通事故發生率、交通違章率、保險賠付率高的高風險車輛,要充分發揮車險費率的杠桿作用,強化費率差異性,使費率水平能更加準確地體現承保風險,高風險高費率,真
正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實行強制責任保險的環境下,在保險規則中針對酒后駕車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故意行為采取不計免賠額、追償等處理方式,則被保險人或肇事者不
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還要償還保險人已經支付的賠款,那么被保險人或肇事者在酒后駕車肇事案件中就不可能獲得實際的保險權益。當然,追償的有效亦需要程序和規則的保障。
2、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充分發揮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的作用
《安全法》對有效加強公安交管部門對道路交通的管理作出了具體的明文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嚴重違反交通規章的行為必將受到嚴厲的處罰和制裁。例如《安全法》第91條規定,飲酒后駕車的,處
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完善的行
政交管體系和相應的刑事制裁規定既有助于對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詐騙保險賠償等犯罪行為進行制裁,又起到了教育和提高行為預見的作用,客觀上可以促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率下降,較好地維持道路
交通秩序。
3、改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對道路、停車場和道路交通配套設施科學規劃設計,提高建設質量,減少和避免由于道路狀況、設施問題等原因所導致的事故發生,同時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措施,提高抗事故能力。
識我國道路交通發展的現狀與特點,探索我國道路交通及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完善途徑,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道路交通事故、歸責原則、責任保險、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一、從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責任的歸責說起
(一)歸責原則的立法采用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道路交通發展規模日益擴大,然則道路交通事故卻有增無減。對道路交通事故所導致的賠償責任進行準確確認與歸責,對解除爭端糾紛、及時賠償損害、維護受
害者的合法權益及社會的穩定都有著重要的意義。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是指確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歸屬所必須依據的法律準則,即依據何種標準來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責任[1].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在事實上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指行為人只要
給他人造成了損害,不論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規定的由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造成損害事實的除外)。有的學者認為,《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高速運輸工具造成他人
損害,應當包含道路交通事故,進而認為我國立法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采無過錯責任原則[2].
剛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
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
、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
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這明確了我國現行立法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采過錯推定原則,且1991年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9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也是采用的過錯推定原則,即當事人對民事責任的承擔以有過錯為要件。過錯推定原則在很多國家都已經被廣泛采用。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的比較分析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客觀原則,強調以客觀損害事實的存在為歸責依據,事實上既不排斥亦不注重當事人在主觀上是否存有過錯,“無損害即無責任”,但同時若造成了損害,則不論是否具有過錯,
又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最大好處在于能及時有效地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較好的維護,同時無過錯責任原則亦能有效提高當事人對造成損害的警覺和預見程度,減
少損害事實出現的幾率。但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又存在不完善之處,比如,在由于道路狀況、行人過錯等原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過程中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就不能完全有效地維護致害人
的利益和保證其公平地位。
過錯推定原則是在民事責任領域中運用的概念,它是指在因果關系存在的基礎上,根據法律的規定或案件的需要,由審判人員推定加害人具有過錯,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證推翻對其過錯的推定,則應承
擔民事責任[3].這亦說明了過錯推定增大了受害人要求獲得賠償的成功機會,是有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過錯推定原則仍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內容,實際上是過錯責任的具體運用,過錯責任體現了一種
個人責任(自己責任),同時,過錯責任又是一種主觀責任,過錯責任促使人們在行為時充分考慮到行為的危險性,通過提高注意程度來避免過錯行為可能導致的責任,從而起到了減少損害發生的作用
。
這兩種歸責原則都是責任方式客觀化的結果,而且都以擴大法律救濟為宗旨,體現保護弱者的法律精神,二者在指導思想、歸責方式上都有著根本的一致性。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上采取過
錯推定原則則較為妥當[4],這也是與實際立法相吻合的。
二、責任保險與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一)責任保險及其與民事責任功能的內在矛盾
1、責任保險及其社會功能
自十九世紀初期降生法國以來,責任保險在世界各國特別是在歐美國家得到了較快的發展。有關責任保險在我國法律法規中亦有相關規定,根據我國《保險法》地49條第2款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被保
險人因過失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亦即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進行賠償的保險。如汽車肇事、輪船相撞、醫生誤診等,造
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車主、船主、醫生等責任者,應對受害人負經濟賠償責任,如果這些責任者投保了相關責任保險,即可將該項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相應予以賠償。
責任保險最顯著的功能在于填補損害功能,即填補被保險人的財產和利益所受到的直接損失與被保險人因為承擔賠償責任而受到的消極損失。正因為此,責任保險有助于消除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上的損
失危險而具有利用價值[5],同時,責任保險有助于維護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妥善處理各類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社會的穩定。通過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可承擔相當一部分被保險人對受害人的民事
經濟賠償,這有助于受害人的損失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自然也有助于責任的分擔與糾紛的處理。
2、責任保險與民事責任制度社會功能的沖突
民事責任具有補償、懲罰和教育的社會功能。責任保險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侵權行為法的社會作用,使法院在決定某些侵權責任的根據時,常常考慮的不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而是行為人有
無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在補償受害第三方的損害方面,責任保險無疑是有著積極作用的,而且責任保險亦有助于補償被保險人的財產或利益所受之損失。但是,保險公司依據責任保險的規定對被
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進行賠償,被保險人自身實質上所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就大大減少,這樣也就減輕了作為致害人的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壓力,雖然作為致害人的被保險人依法所應承擔的行
政處罰、刑事責任并不會因此而受到實質上的影響,但是對其實施的經濟制裁的力度卻會相應減弱。因此,依法對因實施損害行為造成損害事實的作為致害人的被保險人所給予的懲罰在總體上而言就自
然會減輕。這不利于維護平等社會主體的公平地位。同時,由于懲罰功能的被削弱,勢必造成對致害人警示、告誡作用的弱化,淡化致害人的責任意識以及對損害行為和損害結進行警覺預見、以避免或
減少事故發生的意識。這就難以達到通過對民事責任的合法承擔對致害人進行有效教育的目的。
(二)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及其缺陷研究
1、汽車責任保險
即使在現代科學技術飛速發展、汽車設計制造和維護技術進步、安全措施不斷加強的前提下,道路交通事故仍然頻繁發生,說明了道路交通仍然具有高度的危險性。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往往經常出
現受害人損失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或者加害人無力為傷者治療、進行善后處理的情況,汽車責任保險便是解決這類問題的“鑰匙”。汽車責任保險是一類強制責任保險(又稱法定責任保險),所謂
法定責任保險,是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對保險領域內契約自由的一種約束和限制。在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汽車責任保險是責任承擔社會化的一種表現,從本質上講,汽車責
任保險就是將由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應承擔的個人責任在一定程度內推向社會,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失能夠由更多的可能成為加害人的人(潛在加害人)來共同承擔,并以這一手段加強了責任
保險的損害填補功能,使受害人能夠得到更加充分的保護[7].
《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法律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管
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交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這表明我國將普遍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且第三者責任
強制保險與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相掛鉤。有關這一制度,《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
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再由當事人予以賠償。因而,一旦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時,保險公司即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就能夠使道路交通事故
受害人依法應獲得之經濟補償得到保障,有助于對傷亡治療處理的進行,維護了作為社會弱者的受害者的利益,同時,這也減輕了作為致害人的被保險人的經濟負擔,可以使致受害雙方都較易于從賠償
造成的損失和事故造成的損害中得以恢復。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設立,在功能和效用上與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具高度的一致性。《安全法》第75條規定,醫療機構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進行搶救的費用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責任限額的,或責任者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或責任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
追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首要功用就在于維護受害者的利益,同時亦緩解了依法必須履行賠償責任的當事人的經濟壓力,下面的案例就說明了這一點:
2000年1月4日,張家港市德積鎮的尤錦榮駕駛小貨車在江陰與一摩托車相撞,致摩托車主吳某重傷。事故發生后,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尤應該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江陰市法院判決,尤應賠償吳某各類
經費總和33萬余元,貨車車主德積鎮長明村委會負連帶責任。然而,尤一貧如洗,長明村亦為經濟困難村。至2003年6月尤履行了68500元執行款后,賠償陷入窮盡地步。受委托執行判決的張家港市法院
后尋求司法救助途徑,從自2003年7月始設立的“特困當事人案件執行基金”中撥付17萬元對吳某予以賠償,由于吳某所在單位主動承擔10萬元,該案的責任賠償才宣告結束。
2、汽車責任保險的缺陷分析
如上所述,責任保險與民事責任制度的社會功能有其相矛盾的一面,即責任保險削弱了民事責任制度的懲罰有教育的社會作用。汽車責任保險亦不例外,汽車責任保險亦有其固有的缺陷。
首先,酒后駕車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故意行為廣泛存在,不利于汽車交通責任保險的正常發展。、
汽車責任保險賠償應主要指被保險人由于過失造成致人損害的保險賠償,但是由于某些故意所導致的致害人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受損的現象的存在,出于保障和維護受害第三者的利益的目的,這類
故意行為往往也成為汽車責任保險的對象。最典型的就是酒后、醉酒駕車,與其相對應的“非常事故特約損失險”(即“酒后駕車險”)亦是一種責任保險,該險種的根本目的也是保護交通事故中的受
害人能夠有效得到經濟賠償,它承擔了一部分駕駛人違法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賠償責任,有利于受害第三方的權益保護,并不因此而影響駕駛人依法所應承擔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
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故意行為進行責任保險,有以下幾個弊端:其一,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事故所承擔的責任較輕,其交通安全意識可能會隨之淡化且交通違章現象增多、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增大,甚
至會導致屢犯交通法規現象的大量出現;其二,若屢犯交通法規現象的大量出現,責任保險的保險人一方所承擔的保險賠償負擔會加重,對交通責任保險業的運作與發展形成負面影響。若交通事故頻繁
發生、被保險人屢犯交通法規造成事故損害,保險公司則須按照責任保險的保險限額規定相應一一予以賠償,保險公司保險賠償發生頻率自然上升,這對保險公司而言就構成了沉重的賠償壓力,并影響
到事故責任賠償社會化的真正實現。
其次,汽車責任保險強化了事故損失賠償的有效性,保險賠償可能刺激以詐騙保險賠償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滋生。例如下面的案例:
據北京警方透漏,2002年7月25日晚,王昌凱、王昌盛伙同魏某、梁某4人,從王昌盛開的一家汽車修理廠中開出事主送修的3輛機動車,在月壇橋下進行碰撞,偽造連續尾追事故,事后到保險公司詐騙保
險金2萬余元。2002年12月7日凌晨,王昌盛將送修的一輛奔弛車開出,在西城區積水潭橋下故意與中心隔離帶正面相撞,后到保險公司索賠26萬余元。現已初步查明,王昌凱等人利用交通事故詐騙保險
多達90余次,詐騙保險金額巨大。該詐保犯罪團伙5名犯罪嫌疑人無一漏網。
詐騙保險賠償行為的動因在于非法獲取和占有巨額保險賠償。責任保險協約的存在即投保了相應的責任保險,就使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損害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義務,如果被保險人對受
害人的賠償責任成立,則保險人就應該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不法分子往往通過非法偽造交通事故等手段來制造“損害事實”,騙取保險賠償。上述案例的類似犯罪行為亦時有發
生,這對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構成了挑戰。
(三)完善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探略
汽車責任保險在我國的發展尚處于上升階段,由于受法制環境、市場機制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有待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為實現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完善和規范化,以使其在
改革開放、服務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促進我國道路交通和汽車責任保險業的有序發展和法制化進程而作出有益的探索是具有積極意義的。針就我國道路交通和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現狀和特點,汽車
責任保險制度應注重以下方面的改革與完善:
1、建立健全差別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完善保險規則體系
差別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將交通違章、交通事故和保險費直接掛鉤,旨在通過對車險費率的浮動控制來增強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改善交通環境。要不斷推進、深化和完善車險費率浮動機制,一是要充
分利用現有的車險條款、費率針對交通違章、交通事故、保險賠付率高的機動車駕駛員與安全行駛好的分別實行相應的獎優罰劣機制。二是根據車型、車輛使用性質、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違章狀況等調
整現行車險費率,尤其是對交通事故發生率、交通違章率、保險賠付率高的高風險車輛,要充分發揮車險費率的杠桿作用,強化費率差異性,使費率水平能更加準確地體現承保風險,高風險高費率,真
正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實行強制責任保險的環境下,在保險規則中針對酒后駕車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故意行為采取不計免賠額、追償等處理方式,則被保險人或肇事者不
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還要償還保險人已經支付的賠款,那么被保險人或肇事者在酒后駕車肇事案件中就不可能獲得實際的保險權益。當然,追償的有效亦需要程序和規則的保障。
2、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充分發揮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的作用
《安全法》對有效加強公安交管部門對道路交通的管理作出了具體的明文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嚴重違反交通規章的行為必將受到嚴厲的處罰和制裁。例如《安全法》第91條規定,飲酒后駕車的,處
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完善的行
政交管體系和相應的刑事制裁規定既有助于對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詐騙保險賠償等犯罪行為進行制裁,又起到了教育和提高行為預見的作用,客觀上可以促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率下降,較好地維持道路
交通秩序。
3、改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對道路、停車場和道路交通配套設施科學規劃設計,提高建設質量,減少和避免由于道路狀況、設施問題等原因所導致的事故發生,同時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措施,提高抗事故能力。
4、健全法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通過科學立法完善、健全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體系,真正實現有法可依,為道路交通及相關建設提供堅強的制度保障。同時通過有效途徑及時宣傳有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采用多種形式推進有關道路交通
法律法規的教育,以實現公眾對有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普遍認識和積極遵守。
參考資料:
[1]柳經緯主編:《民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梁慧星:《論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法》,《法學研究》1991年第2期;
P> [3]王利明主編:《民商法研究》第一輯,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葛延珉、馬強:《汽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問題研究》,《當代法學》2002年第12期;
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已經成為了人們生活交通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之一。但隨著汽車數量的急劇增長,道路交通事故發生頻率也日益增加。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僅嚴重影響到了人們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對社會的長治久安帶來了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研究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現狀,找出目前我國道路交通管理中所存在的問題并找到相應的對策十分必要。
一、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現狀
我國道路建設工作在近20年來取得了十分輝煌的成果,截止2013年底,我國的公路里程、高速公路里程均已達到了世界領先水平,公路交通已由制約國民經濟的階段向基本適應轉化。雖然我國在實現國家道路交通建設的過程比之發達國家要快了許多,但卻仍舊無法避免道路交通發展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
伴隨著我國道路建設的發展不斷深入,所面臨的道路交通安全也日益嚴峻。從整體上來看,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現狀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從交通事故發生率來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近幾年都是高居世界第一。
(2)從城市交通狀況來說,我國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加劇,道路擁堵現象十分普遍,已經由特大城市向二三線城市蔓延。
(3)機動車肇事頻率高、比重大。在我國交通安全事故中,由機動車輛的行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高達2/3。
(4)機動車肇事原因主要包含:超速、嚴重超速、酒后駕駛。其中酒后駕駛比例雖然在管控范圍之內,但酒后駕駛的安全事故后果要更為嚴重。
(5)交通安全事故中,行人是最大受害群體。行人遭受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規則意識淡薄。
二、相關對策
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已經認識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國家持續穩定發展的前提,并且普遍采取了相關的管理措施。例如:建立統一的道路管理體制,加強交通安全技術、法律的教育,提高交通道德水平等。在分析我國的交通及交通安全特點的基礎上,針對我國目前交通安全的特點和現狀,提出以下對策。
(1)加強道路交通管理體制建設
道路交通管理涵蓋了許多的方面,它不僅包括了道路規劃以及建設,更包含了后期道路的運營情況以及維護情況。與此同時,它還涵蓋了十分廣闊的管理范疇,例如路政管理、稽征管理、安全管理等等。交通的進步使得人們的生活更加便利,也逐步推進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發展,在國家的發展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
加強道路交通管理體制建設工作是落實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前提。但從目前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體制來看,存在比較明顯的弊病,而這一弊病的主要原因則是由于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制采取交通和公安兩家共管的局面。也就是說,交通部門主要負責道路前期的規劃與建設過程,而公安部門則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這種交叉執法使得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嚴重的“事后懲戒”現象,也就是采取對違法交通法規的交通行為進行較大力度的懲罰來改善交通安全問題,這種執法實際上是本末倒置的,與國際道路交通執法所秉持的“事前執法”的理念有很大的背離,這也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因此,建立統一的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是現階段我國道路交通發展的當務之急。首先,國家應該依據國際慣例,完善并健全道路交通管理體制,并逐步明晰從國家到地方的各部門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職責。
(2)推行道路安全審計制度
經過大量的研究發現,在我國大量的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原因是由于人與道路以及道路環境的不協調所引發的。例如,人在行駛過程中,存在一些不規范的行為,例如橫穿馬路、走機動車輛行駛道等,與道路本身的行駛規則產生不協調,繼而引起了安全事故。理論上,這種事故存在一定的隨機性,但實際上,仍舊可以采用一定的方式去避免這種隨機事故的出現,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道路安全審計。
道路安全審計制度最顯著的特點就是能夠道路建設完成后對道路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潛在危險因素進行審核,這種制度建立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預防交通事故。道路安全審計制度是從預防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性入手,從道路項目規劃、設計、施工、運營全周期進行安全深刻,它是由獨立于交通部門以及公安部門之外的第三方,采取公正獨立的審計方法對道路項目進行詳細的審查,通過審計工作,明確道路交通潛在的安全隱患,并進一步確定相對應的安全對策,能夠有效避免或者消除安全隱患。
(3)完善我國交通法律法規
人、車、路是道路交通中的三個主體,而交通法律法規則是一個確立這三個主體之間的聯系的規則。只有在科學合理的交通法律法規制度下,明確人、車、路的相對關系,才能進一步保證道路交通的可行性。現階段,出于體制上的原因,我國現行的交通法規存在較為嚴重的不配套、不完整現象,與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存在一些不協調的問題。因而盡快制訂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的策略, 明確國家對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及階段性目 標, 明確交通安全在交通 運輸中的地位, 完善社會保障機制, 是政府對交通安全長期、持久和有效的戰略對策。
除此之外,現代科技日新月異,依托現代網絡技術以及信息技術,發展智能化交通管理已經成為可能。ITS 是當今世界交通運輸發展的熱點和前沿之一。我國從 20 世紀 90 年代就已開始對 ITS 進行跟蹤和試驗, 前期重點集中在城市交通管理、 交通信息 采集 與服務、 不停車收費、智能化公交系統等方面。近年來,在充分借鑒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的指導下,目前已經將ITS應用至我國城市交通,已成為目前我國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由于我國的道路建設,相關法規沒有相對應得到完善,因此,這套智能交通管理系統仍舊存在許多的問題。這就需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攻克一系列該領域的共性、關鍵和前沿技術,加強對有助于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的 ITS 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發。
(4)加強交通安全的教育, 提高交通道德水平
我國道路交通法治觀念極為淡薄,一方面這是我國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政府的交通安全宣傳工作不到位所造成的。在我國,隨意停車、超速行駛、橫穿馬路,橫穿高速路的事情常有發生,而人之所以會有這些違規舉動,往往是由于他們對于這種行為的危險性沒有得到很好的認識。因此,相關政府在進一步加強交通法規制度完善的同時,也要進一步加強對交通主體――人的交通觀念進行教育。
結束語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項關系國計民生的、任重道遠的艱辛的工作。要扭轉這種讓人堪憂的局面, 關鍵在于加強交通安全管理體制 ,盡快出 臺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策略,強化配套措施, 完善保障機制, 加強全民交通安全教育, 使安全第一的理念深入人心。
參考文獻
高速同方向2車道左側限速范圍是100公里到120公里,右側的速度范圍是60公里和100公里。
高速限速的法律法規高速限速規定在高速行駛,同方向的2車道的左邊車道不能夠低于100公里,同方向3車道最左邊的是超車道,限速是110公里和120公里。而中間車道限速是90公里到110公里,最右邊的是行車道限速是60公里到90公里。
交通法規的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推出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遵守交通法規能有效預防和減少發生交通事故的頻率。也是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的財產安全和其他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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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強化自身文明交通意識,積極參加集團組織的文明交通活動。
2.不無證駕駛,不乘坐無牌無證非法營運車輛,不疲勞駕駛,不酒后駕駛,不超員駕駛,不逆向行駛。
3.遵守交通信號燈,不闖紅燈,不搶黃燈,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標志標線。
4.開車系好安全帶,不接聽手機。
5.自覺禮讓行人,不隨意變更車道,不向車外亂扔雜物。
6.電動自行車及時上牌,佩戴安全頭盔,走非機動車道。
7.駕駛機動車,要做好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后的“三檢”制度,車輛有故障的絕不上路行駛,并做好車輛的維修保養工作。
8.大力向身邊親朋好友宣傳交通法規,及時約束、勸導親朋好友安全文明出行。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建立由政府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團體參加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機構,協調和督促各職能部門、社會團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鎮政府和運輸企業、行政村委會、中小學校有專人負責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2、要建立健全各項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包括機構和人員組成、工作職責、宣傳計劃、基礎臺賬等。在各行政村、單位普遍設立專(兼)職交通聯絡員,負責本單位的宣傳教育和安全監督,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宣傳活動。
3、要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監督制度,定期對各行政村、單位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問題。
4、各行政村、單位要加強配合,注重發揮鎮政府的作用,督促雙江線公路沿線各行政村落實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各項措施,以村為單位聘請義務“交通安全宣傳員”,在轄區內組織駕駛人及村民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二)強化普及教育,努力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識、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意識。
1、在鎮政府的領導下,各行政村、單位要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在行政村、單位、學校和主要街道,以及群眾休閑鍛煉場地、公園、廣場等居民聚集的地方,定期組織開展交通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宣傳活動,在雙江線和村道及事故多發點段和危橋險路兩側,粉刷交通安全宣傳標語、懸掛宣傳橫幅和宣傳圖板。
2、各行政村、單位要緊緊依靠市、鎮兩級政府,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作為建設“平安*、平安鄉鎮”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交警隊的聯動作用,深化創建“交通安全村”活動。進一步完善行政村轄區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及個體車主和駕駛人交通安全的動態基礎臺賬,重點加強對個體車主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4、*交警中隊、鎮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市機電園區用工企業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落實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責任制,切實做到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
(三)立足長遠,努力提高少年兒童交通安全自我防護能力。
1、要在我鎮中小學校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長效機制。要通過專(兼)職交通安全聯絡員和交通民警,定期向學生講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在學校的宣傳欄和板報內設立交通安全園地,每學期在放假前、開學后開展至少兩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有條件的學校要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室。
2、我鎮中小學校要結合中小學生特點,通過開設以交通安全、學校安全、生活安全為主要內容的安全課,編寫學生安全知識讀本,組織觀看交通安全宣傳品,舉辦交通安全征文比賽、交通安全知識問答,開展爭當“小交通安全宣傳員”等豐富多彩的活動,教育學生從小養成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文明交通的良好習慣,提高中小學生的交通法治意識、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3、*交警中隊要建立向學校通報學生交通違法情況的制度,配合學校加強對校車駕駛人的管理和宣傳教育。學校應將學生遵守交通法規的情況寫入學生個人操行評定。
4、要注重發揮少年警校的示范帶頭作用,積極開展創建“交通安全示范學校”活動。
(四)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擴大交通安全宣傳的影響力和滲透力。
1、宣傳部門要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列入工作計劃,確定專人負責,制定工作方案,確保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進廣播、進電視、進報刊、進網絡,做到每天“廣播有聲音、電視有節目、報紙有文章、網絡有內容”。
2、宣傳部門要督促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在重要版面和“黃金”時段設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傳欄目,拿出固定的公益廣告時段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廣告,要在春運、“五一”和“十一”黃金周期間,重點加大交通安全宣傳力度。
3、各行政村、單位要充分發揮交通廣播的優勢,及時傳播安全知識和交通信息。
二、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五整頓”、“三加強”工作措施,以“保護生命,平安出行”為主題,以廣大交通參與者特別是機動車駕駛人為重點群體,運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和交通安全常識宣傳教育活動,讓廣大群眾了解和掌握交通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增強交通安全法制意識和現代交通意識,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實現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三項指標零增長目標,為我鎮的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環境。
三、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村、單位要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要由專人負責交通宣傳工作,建立交通安全宣傳臺帳。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建立由政府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團體參加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機構,協調和督促各職能部門、社會團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鎮政府和運輸企業、行政村委會、中小學校有專人負責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2、要建立健全各項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包括機構和人員組成、工作職責、宣傳計劃、基礎臺賬等。在各行政村、單位普遍設立專(兼)職交通聯絡員,負責本單位的宣傳教育和安全監督,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宣傳活動。
3、要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監督制度,定期對各行政村、單位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問題。
4、各行政村、單位要加強配合,注重發揮鎮政府的作用,督促雙江線公路沿線各行政村落實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各項措施,以村為單位聘請義務“交通安全宣傳員”,在轄區內組織駕駛人及村民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二)強化普及教育,努力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識、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意識。
1、在鎮政府的領導下,各行政村、單位要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在行政村、單位、學校和主要街道,以及群眾休閑鍛煉場地、公園、廣場等居民聚集的地方,定期組織開展交通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宣傳活動,在雙江線和村道及事故多發點段和危橋險路兩側,粉刷交通安全宣傳標語、懸掛宣傳橫幅和宣傳圖板。
2、各行政村、單位要緊緊依靠市、鎮兩級政府,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作為建設“平安*、平安鄉鎮”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交警隊的聯動作用,深化創建“交通安全村”活動。進一步完善行政村轄區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及個體車主和駕駛人交通安全的動態基礎臺賬,重點加強對個體車主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4、公安交警中隊、鎮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市機電園區用工企業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落實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責任制,切實做到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
(三)立足長遠,努力提高少年兒童交通安全自我防護能力。
1、要在我鎮中小學校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長效機制。要通過專(兼)職交通安全聯絡員和交通民警,定期向學生講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在學校的宣傳欄和板報內設立交通安全園地,每學期在放假前、開學后開展至少兩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有條件的學校要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室。
2、我鎮中小學校要結合中小學生特點,通過開設以交通安全、學校安全、生活安全為主要內容的安全課,編寫學生安全知識讀本,組織觀看交通安全宣傳品,舉辦交通安全征文比賽、交通安全知識問答,開展爭當“小交通安全宣傳員”等豐富多彩的活動,教育學生從小養成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文明交通的良好習慣,提高中小學生的交通法治意識、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3、公安交警中隊要建立向學校通報學生交通違法情況的制度,配合學校加強對校車駕駛人的管理和宣傳教育。學校應將學生遵守交通法規的情況寫入學生個人操行評定。
4、要注重發揮少年警校的示范帶頭作用,積極開展創建“交通安全示范學校”活動。
(四)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擴大交通安全宣傳的影響力和滲透力。
1、宣傳部門要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列入工作計劃,確定專人負責,制定工作方案,確保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進廣播、進電視、進報刊、進網絡,做到每天“廣播有聲音、電視有節目、報紙有文章、網絡有內容”。
2、宣傳部門要督促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在重要版面和“黃金”時段設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傳欄目,拿出固定的公益廣告時段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廣告,要在春運、“五一”和“十一”黃金周期間,重點加大交通安全宣傳力度。
3、各行政村、單位要充分發揮交通廣播的優勢,及時傳播安全知識和交通信息。
二、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五整頓”、“三加強”工作措施,以“保護生命,平安出行”為主題,以廣大交通參與者特別是機動車駕駛人為重點群體,運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和交通安全常識宣傳教育活動,讓廣大群眾了解和掌握交通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增強交通安全法制意識和現代交通意識,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實現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三項指標零增長目標,為我鎮的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環境。
三、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村、單位要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要由專人負責交通宣傳工作,建立交通安全宣傳臺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