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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房地局系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經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核定的有六項:
1.對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取房屋拆遷管理費:即按拆遷安置補償的0.15%收費。
2.對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取房屋產權登記費:即按每建筑平方米0.15元收費。
3.對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取房屋買賣手續費:即按0.5%收費(買賣雙方各0.25%)。
4.對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取房屋安全鑒定費。
5.對經濟適用住房減半收取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申請時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待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即最少要過了3個月訴訟期還是要加搬遷期。
行政復議直接與人民群眾打交道,是解決行政爭議(民告官)的法定渠道,聽證會是復議審理的重要環節。過去,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論身居何處,都要長途跋涉來到省政府機關參加聽證會。自2013年7月開始,省政府法制辦的工作人員主動走出機關,將原來在省政府機關召開的聽證會改為到申請人所在地召開。截至2013年底,辦案人員深入實地243人次,為申請人節約費用達10萬余元。
2013年12月11日,盡管外面已是天寒地凍,但省政府法制辦復議人員仍然驅車300余公里,來到朝陽市雙塔區組織召開了一次行政復議聽證會。這是一起由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王某認為被申請人省政府批復程序違法,請求撤銷該批復,同時,申請人認為被拆遷的房屋補償較低,拒絕與拆遷單位達成動遷協議。聽證會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圍繞征收土地程序是否違法的焦點問題,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并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申請人王某于2000年12月與朝陽市雙塔區凌河街道孟克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耕地承包合同,耕地承包期限為28年,承包土地1.7畝。雙方約定耕地如遇國家和集體需要征用時,此合同自然終止。承包土地初期,申請人建起大棚種植蔬菜,但經營狀況不好。2006年,申請人經與孟克村村民委員會協商同意,先后投資170萬元,建起了810平方米的冷庫及附屬建筑物,開始蔬菜保鮮經營,并領取了營業執照。2011年11月9日,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復,將申請人承包的土地征為國有。用地批復下達后,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開始動遷。申請人以建造冷庫、地上附著物及征地2年未生產經營造成100多萬元經濟損失為由,提出應予動遷補償270萬元。朝陽市政府在未經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委托評估事務所就申請人的地上附著物、冷庫等進行估價,并考慮征地片區綜合地價,提出支付給申請人補償款729419.70元。雙方意向差距較大,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
聽證會中還了解到,申請人被征收的土地屬于朝陽市孟克村城中村改造建設項目范圍,該項目只有申請人在內的3戶村民沒有動遷,極大地影響了該項目工程進度。為及時化解矛盾,省法制辦工作人員在查明本案事實的基礎上,專門就申請人冷庫動遷補償問題做申請人與朝陽市政府之間的調解工作。經反復溝通協調,雙方達成動遷補償協議,朝陽市政府同意支付給申請人動遷補償款165萬元;申請人自行拆除冷庫及附屬建筑物,并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至此,一起由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引發的行政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采取實地聽證做法后,省法制辦調解結案率由過去的28%提升至38%,調解征地和城市拆遷案件當事人有意向進行群體上訪的復議案件達16件,為化解社會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
征收工作實踐證明,做好前期摸底工作對于整個工作的后期開展有著極大的影響。對于征收主體來講,扎實的前期摸底讓其做到心中有數,否則會造成后期工作被動。對于被征收人來講則會造成心理壓力程度的不同。
一、摸底是后續征收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
(一)補償資金預算的需要
補償資金預算是征收工作開展前進行成本核算的必須步驟。該項工作是對征收范圍內所有房屋、土地等情況掌握的基礎上,根據同一時期片區改造補償方案,對本次征收所需的補償款進行預算。片區基礎數據的詳實掌握,才能獲得相對精確的補償金額數據。
(二)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需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征收工作開展前的一個環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撰寫,要求根據摸底中掌握的基本情況對項目合法性和合理性、造成環境破壞、群眾抵制征收、生活方式改變、生活保障擔憂、民族宗教問題、單位征收等方面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并制定具體的對策措施。真實的各種情況掌握就成為客觀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的基石。
(三)保證征拆進度的需要
征收方案中規定的簽約征收時間一般為兩三個月(羊毫街片區改造項目為兩個月),之后進入法院強制執行時間。要想在兩三個月內完成大部分征收工作,確保征收工作進度,扎實的摸底工作顯得尤為重要。
(四)工作匯報及總結的需要
工作進度的掌握和匯報是上級部門對具體實施征收單位的要求。整個征收過程中,征收部門要對各種數據進行不斷匯總、更新、分析、結論,分析過程顯示,摸底中掌握的情況是比例中的分母,準確與否,直接影響到結果的可信度。
(五)答復行政復議的需要
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復議后,要求征收主體對行政復議事項作出答復。書面答復中,用到項目的基礎數據及與進度相關的各種匯總數據,這項工作同樣要求征收部門開展扎實的摸底工作。
二、不扎實的摸底工作帶來的危害
(一)影響區域整體的征收進度
晉中市城區羊毫街片區改造項目私產共計607戶,單位13個。7月1日征收工作正式開始,7月30日提起了行政復議后,征收工作進展緩慢。在這一個月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私產戶計363戶,單位計7個。在提起行政復議的主體中,集中于市水利局、武警支隊、區調隊三個單位,根本目的是借對項目的合法性等事項達到個人利益最大化問題。行政復議的提起,不僅使得三個單位的征收工作停滯不前,也使得剩余未簽約散戶產生了等待觀望情緒,影響了整個征收進度。
(二)加大了被征收人的心理壓力
摸底工作中,填寫全面、詳盡的調查摸底表、不留真空地帶是要求。在正式實施征收工作的兩三個月內,再與之進行一些基本情況了解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特別是對“真空地帶”被征收人,在片區內征收的大環境中,會對其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
(三)加大了對未簽約被征收人的工作難度
就羊毫街片區改造征收工作整個進度來看,簽約征收時間結束后,未簽約的被征收人大部分是在摸底期間就存在等待觀望情緒的人群。這部分人群或是對征收補償不滿意、或是家庭存在特殊困難、或是涉及單位歷史遺留問題等特殊情況。針對這一群體,在摸底中越應該加大工作力度,深入了解情況,才能在后期簽約征收中,較順利的開展工作。
(四)后期工作進度掌握、匯報的不便
在羊毫街片區改造后期工作進度掌握的總結、分析、匯報材料的撰寫過程中,前期數據掌握不準,直接導致結論的不準確。不僅加大了征收主體工作量,而且易引起上級領導對整個征收工作的否定。
三、降低摸底工作中的風險的措施
(一)進行業務知識崗前培訓
工作人員崗前知識培訓是提高摸底工作精準率的一個重要方面。一是就房屋測量工具的使用進行培訓,正確的使用方法才能形成相對精準的測量結果。二是就摸底表的填寫方式進行培訓,重點事項特別強調,字跡工整、填寫規范。
(二)制作項目詳盡合理的調查摸底表
調查登記表的設計應全面、規范,信息應涵蓋房屋地址的土地證及證號、房產證及證號、建筑結構、建筑面積、建筑年代、用途、備注信息;此外,還應設置房屋產權人及家庭所有成員的工作單位或就業狀況、聯系電話、備注信息欄。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房產,應以附件形式說明事情的緣由。
(三)杜絕形成“真空地帶”。
一是分組進行摸底時杜絕形成“真空地帶”。將分組情況在征收區域平面圖上劃定,不存在無人負責區域,從區域劃分方面保證摸底的全面性。二是各組進行摸底時,要確保走遍責任區域內所有住戶,遇到不讓入戶情況要以房屋地址設立空表形式記錄,從組內工作方面保證摸底工作的質量。
(四)規范化的數據整理
摸底信息整理也是摸底工作的重要程序。一是將摸底信息全部錄入電腦以電子版保存。二是將摸底信息以平房(瓦房、磚混、預制、現澆)、樓房(預制、現澆)、土地性質(國有、集體)等項目分別進行統計整理。三是將摸底中涉及到的歷史遺留問題撰寫書面材料。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房屋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是指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剝奪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權,同時喪失土地使用權并給予市場價值補償的行政強制購買行為,是拆除房屋行為的基礎性法律行為,征收法律行為后果是房屋所有權關系發生改變。實施拆除時房屋所有權已經屬于拆除人所有,拆除房屋行為與被征收人已經沒有了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房屋拆遷是一種民事行為,是指拆遷人為了新的建設需要,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給予補償安置并拆除房屋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屋拆遷法律行為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權沒有發生改變而“滅失”。因此,“征收”與“拆遷”兩字之差,法律意義卻截然不同。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商業開發不能實施房屋征收,“公共利益”是唯一的分水嶺。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在房屋征收中尤為重要。目前,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均沒有明確規定哪些屬于“公共利益”,因此,為實施的需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公共利益”采取列舉方式規定了6條公共利益。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除了上述公共利益需要,不能以任何名義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更不能強制“搬遷”。
二、房屋征收的主體
房屋征收的主體根據職責劃分,可以分為批準主體和實施主體。
1,批準主體
批準主體就是享有房屋征收決定權的機構,誰有權征收我們的房屋?那么首先要搞清楚征收的概念,征收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無償地將集體或者個人的某項財產收歸國家所有的一種措施。從法律概念上來講,2004年修正后的《憲法》對財產征收首次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2007年8月30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其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可以看出,征收是一種國家的行政行為,是一中剝奪公民財產權的行為。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因此,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有權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在我國市縣級政府包括:縣政府、區政府、縣級市政府、市政府(設區的市政府)、直轄市區政府。上述政府均屬于市、縣級政府,那么是否所有的市、縣級政府都有權決定房屋征收嗎?答案是不一定。因為依據該條例第9條規定有權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必須同時具備有本行政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本行政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本行政區的城鄉規劃;本行政區的房屋征收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即:“四規劃、一計劃化”。有的市區政府由于沒有本行政區規劃或計劃就無權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只有市政府才能做出。直轄市政府屬于省級政府不能做出房屋征收決定。
2,實施主體
實施主體是指具體實施房屋征收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不僅明確規定了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還明確了實施配合部門。
依據條例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征收部門是一種法律授權的部門,由市、縣級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部門的職責劃分,將實施部門交由其委托的行政機關或單位。決定權在市縣級政府,條例沒有作統一的規定。該房屋征收部門依法代表地方政府具體實施相關工作,市、縣政府并對其實施的征收補償行為承擔法律后果。因此,房屋征收部門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
哪些部門有資格接受市縣政府的委托,條例沒有具體規定,但是條例第6條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可見各級政府為落實“工作指導”原則應盡量對口管理,委托本級政府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為宜。
3,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房屋征收的具體工作依據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還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由于條例規定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因此,房屋征收部門不得委托拆遷公司、中介機構等營利性組織或個人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三、房屋征收的程序
政府、房屋征收部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如何進行房屋征收工作,先干啥?再干啥?有哪些具體工作?這些問題就是征收程序。也是政府依法征收房屋的操作指引。
第一步調查登記
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年度計劃或專項規劃組織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對擬征收地域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詳盡調查并如實登記,確定擬定房屋征收的具體范圍。調查完畢后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進行公布并聽取異議的意見。
最終的調查結果作為制定房屋征收方案的依據。
第二步暫停通知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相關批準、備案、過戶等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步無證認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土、城建、環保、法制等有關部門建立無證建筑認定辦公室,對征收范圍內的未經登記的無證建筑進行合法性認定和處理。對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認定為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認定為不予補償。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不服認定決定的可以申請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四步擬定方案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已經確定的被征收房屋調查結果和無證認定結果,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同級政府審查。
第五步方案論證
同級政府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后組織國土、物價、城建、審計、監察、環保、消防等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可行性論證,論證可以進行數次,但應求得意見基本統一。
第六步公開方案
同級政府將論證結果在被征收房屋的范圍內以書面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被征收人以及公眾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意見。并設立征求意見渠道和場所,設立專人解答有關詢問,解釋方案。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七步修訂方案
同級政府將公開征求的意見進行梳理、分類、匯總連同采納及修改的情況在被征收范圍內以書面形式公布。
在征求意見中如果屬于舊城區改工程項目的,有51%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八步穩定評估
市、縣級人民政府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應當按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相關規定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本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風險報告提出的建議作出決策并制定相關應對預案。
第九步籌措補償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同級財政部門應將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資金不到位不得作出征收房屋決定。
第十步公告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在被征收房屋范圍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公告。同時公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二熱點問題房屋補償
一、補償形式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了被征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房屋征收的補償形式做出選擇,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二者任選其一。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補償項目
依據條例第17條規定補償項目應包括五項:
1,房屋價值補償;
2,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4,補助和獎勵
依據條例規定授權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不是本條例規定的補償,是對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造成的困難或不便的金錢補助,體現政府救濟原則。獎勵是被征收房屋人積極態度、行為的獎賞,體現政府對公益事業的投入。補助與獎勵是條例的一個新規定,但是實踐中個地方政府或拆遷人已經有過實踐,可以說是總結實踐的結晶。但是決不能在補償費中提取補助和獎勵金,政府應在財政上單獨列支。
5,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優先對象只能是征收個人住宅并且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法律授權省級政府制定該優先保障條款的落實。
三、補償標準
房屋征收補償的核心對象是房屋,對房屋如何補償,《條例》確定的是公平原則,沒有采用適當補償原則,土地征收現在的補償原則還是適當原則。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是房屋的價值,沒有繼續使用原拆遷條例規定的市場價格原則,價格取決于價值,價格圍繞價值波動。價格是一個不穩定的參數,而價值是由勞動力價值決定的,價值是呈上升趨勢的,是相對穩定的參數。因此采用價值標準也是本《條例》的一個最大亮點。
《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此,被征房屋的價值底線標準是不低于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這里把握兩點一是“不低于”標準,不低于不是等于,應是高于。在確定房屋價值時應在該類房屋市場價格之上確定,高于多少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確定。二是“類似”,類似不是相同,也不是近似。這里的“類”指的是房屋類別,是磚混結構還是土坯房。按照被征收房屋類別分別確定價值,體現了公平原則。
產權調換的補償標準仍采取房屋價值標準,并實行等價值交換的原則。屬于舊城區改建項目工程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滿足被征收住址選擇要求。
四、違法建筑
爭議多年的違章建筑一詞在條例中消失,物權法定原則的確立,違“章”顯得力不從心了,再以違“章”處理物權屬性顯然沒有法律依據,《條例》對違“章”建筑沒有規定是否補償,可以說違章建筑應給予補償,以后政府在依法行政中一定要區分好“違章”和“違法”的性質和概念,一旦混淆后果嚴重。違法建筑需要經過認定程序來確定是否屬于違法建筑,并決定是否給予補償。
《條例》規定違法建筑認定的范圍是:1,未經登記的建筑;2,臨時建筑。未經房屋主管部門登記的房屋認定比較復雜。可能認定為合法建筑也可能認定為違法建筑,主要根據房屋形成的時間、原因、當時的法律等。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同時決定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的同時決定不予補償。對臨時建筑的補償認定比較簡單主要審查是否超過批準期限,在期限之內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否則不予補償。
對違法建筑拆除是否補償問題,一直以來都存在補與不補的爭議。補,是因為一些違法建筑的長期存在,與政府職能部門不作為有關,政府應當為失職買單;不補,是因為它存在的基礎違法,如果補償會對守法者明顯不公平。
筆者認為:違法建筑往往都是由各種原因造成,有的是行政管理者的責任,有的是建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責任。例如房屋建設手續不全的問題,當事人事先已經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申請,但是由于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而未給辦理的,這種違法后果就不應當讓當事人來承擔。因此,對于違法建筑補與不補一定要分清是由原因造成的。
三、房屋估價
房屋估價是征收房屋的關鍵環節,過去拆遷出現的問題基本上是由于評估不公開、不透明,暗箱操作,故意壓低評估價格,評估機構的服務對象不是被拆遷人而是拆遷人或者政府。評估公司為了攬到評估項目不得不聽從拆遷人的意見,壓低價格。有的壓低價格高達30%以上。這次《條例》不僅規定了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權100%的由被征收人決定,同時,對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異議規定了明確的異議渠道和程序。對于“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給予法律制裁。《條例》第19條明確規定,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取消了過去拆遷當事人選定的不合理部分,既拆遷人操作選定評估機構的弊端。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被征收房屋人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經過鑒定認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改變了《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的拆遷估價估機構確定,應當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規定使許多房屋被征收人認為拆遷估價機構不能中立,因為確定拆遷估價機構的決定權在政府手中,大多數拆遷估價機構都是政府單方指定的;而《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將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決定權交給了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使被征收人的權益得到更有利的保障。
四、補償途徑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落實補償就是主要工作。依據《條例》規定落實補償的途徑有兩條,一是民事協商渠道既補償協議、二是行政強制渠道既補償決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房屋人依據補償決定和補償方案通過自愿協商,雙方達成補償協議的行為屬于民事協商渠道。如果對協議的履行發生糾紛,救濟渠道只能走民事訴訟渠道解決。
《條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是一種行政強制補償行為,被征收人如有不服可以通過行政渠道解決
第三熱點問題強制搬遷
一、強制搬遷
強制“搬遷”取代了過去的強制“拆遷”,雖然都是強制,但是強制的內容、方式、結果、行為均有明顯的區別。因此,我們必須弄明白強制的內容、方式、行為以及法律后果。
1,無暴力強制搬遷讓你多做思想工作
對于政府征收房屋過程中,最容易引發矛盾沖突的“強制拆遷”問題,因強制拆遷引發暴力事件的更是屢見不鮮,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出臺,“武力拆遷”、“暴力拆遷”將消失在歷史的洪流中。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此規定保障了被搬遷人在沒有搬離土地和房屋前基本的人權,在促進和諧搬遷的進程中避免矛盾的激化和沖突的發生。在強制搬遷過程中,切實的做到讓暴力徹底走開。違法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排除腐敗行為
搬遷行為可分為自動搬遷和強制搬遷,不論是被征收人自動搬遷還是申請強制搬遷建設單位均不得參與搬遷活動。這是條例中唯一禁止性條款。
3,法院是唯一具有強制搬遷執行權的司法機關
“強制搬遷”一詞必然意味著有一方或多方的利益會遭受到限制和拘束,慎用強制手段是必須要考慮的問題。但是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強制搬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強制搬遷適用的條件有著具體的規定,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停止強制搬遷,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協議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對強制搬遷明確了司法強制,取締了行政強制搬遷。因此,強制搬遷一是法院執行事先告知被執行人;二是政府提供安置之所;三是補償決定已經生效。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法院在強制前必須審查的主要內容,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以“帶到派出所問話”、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對被搬遷人采取強制措施,應以督促或強制其到達臨時安置居所為主要強制搬遷手段。另外,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日前,公安部已經明令各地公安機關禁止公安機關參與介入地方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活動。
4,“先補償、后搬遷”原則貫穿始終
被征收人獲得協議約定的補償后再搬遷,補償不到位有權不予搬遷,政府無權申請法院實施強制搬遷,法院無權作出強制搬遷的裁決,無權執行強制搬遷。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協議或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否則無權申請法院實施強制搬遷。這也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又一亮點,由原來規定的“先拆后補”變成了現在的“先補后拆”,通過這條強制性的規定加重了房屋征收人的義務,使得被征收人權益保護的力度大大增強了。
以往的盲目拆遷中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被拆遷人為了配合公共利益建設,將原住房屋拆除后,在簡易臨時住房內一住就是好幾年而得不到妥善安置,從而引發一系列社會不安定因素。為了避免此類現象的重復,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提出的“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對以強制手段征收的房屋也應當先予以強制補償。
5,強制搬遷措施只能是司法強制措施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這個時候“強制措施”是司法強制措施,法院以法律程序實施,不能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蠻的強制拆遷方式劃等號。
司法強制搬遷時,也不得采取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實施,只能依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執行。在被搬遷人沒有搬離房屋或土地之前,不得對其斷水、斷電、斷氣或其他影響生活的強制措施;強制搬遷一般只針對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以騰出房屋或土地為強制執行目的,除非被申請執行人有主動采取非理阻撓強制搬遷的行為,強制搬遷主體方可對其人身采取相關措施。如果出現被申請執行人采取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健康行為阻撓搬遷的,司法機關必須在知道和應當知道之時主動采取相應防范和救助措施。
第四熱點問題救濟途徑
《條例》的另一亮點是規定了明確的民事、行政救濟途徑,被征收人不服行政行為或有異議的規定了明確的救濟途徑,包括主體之間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介機構的中介法律關系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房屋征收民事法律關系及其訴訟
依據《條例》規定,房屋征收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有以下幾種:
1、政府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構之間的委托合同糾紛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構屬于中介機構,政府委托中介機構的法律關系屬于民事法律范疇,雙方引發的糾紛屬于民事法律調整對象,一旦發生糾紛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被征收人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構之間的侵權糾紛
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或評估結論不實,引用范例不恰當,構成虛假評估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或財產權益的,被征收人要求評估機構恢復名義、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3、金融機構出具虛假證明侵權糾紛
在征收房屋決定前政府應保證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金融機構應向被征收人出具補償專用賬戶存款信息,已取得被征收人的信任,促成與政府房屋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但是金融機構出具了虛假的存款信息,被征收房屋人簽訂了補償協議不能如期得到補償款。金融機構的行為侵害了被征收房屋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金融機構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4、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糾紛
補償協議糾紛中只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糾紛屬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如果被征收人認為補償協議違法、無效;遺漏補償項目、補償標準錯誤等原因提起的訴訟不屬于民事糾紛范疇。構成“不履行協議”的主體可能是甲方即政府一方,也可能是乙方即被征收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是一種主張即可構成訴訟,一方當事人憑補償協議即可立案。以不履行義務主張立案的,不能主張協議無效、違法、標準爭議等行政性糾紛,如果認為協議存在行政違法性應通過行政途徑要求解決。
5、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侵權糾紛
被征收人使用的水、熱、氣、電、通訊、網絡等均是合同雙方行為,如果第三方未經合同雙方同意給予中斷服務,是一種侵犯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行為,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民事侵權訴訟。如果提供服務方怠于履行合同不主動恢復供應關系、拒絕對加害人提出司法保護也應承擔擴大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供應方未經使用人同意,與征收方聯手、聽從、惡意串通等中斷服務應承擔賠償和違約的民事責任。
6、截留征收補償費侵權糾紛
負有支付、代收代付補償款的單位應及時按照約定將補償款給付被征收人,再給付過程中采取巧立名目、變相收費等手段截留補償費用的屬于民事侵權行為,可以請求法院責令追回返還給被征收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7、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侵權糾紛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評估報告經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鑒定為: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之一的被征收房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評估機構或評估師承擔賠償責任。
二、房屋征收行政法律關系及訴訟
1、違法授權非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補償行政糾紛
市、縣政府應根據《條例》的規定,根據本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明確確定本級政府所屬的一個行政職能部門為本級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房屋征收管理、實施工作。如果市縣政府授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某建設項目辦公室負責某一房屋征收項目的征收與補償;或擅自成立房屋征收辦公室等非職能機構負責房屋征收的,該被授權單位實施了房屋征收行為,被征收人認為授權違法,可以對授權違法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請求實施單位的上級確認違法并撤銷實施單位的行政違法行為。
2、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從事營利征收行政賠償糾紛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在實施過程中按照核減補償、補償費總標的提取傭金,從事營利經營活動的,由于其違法行為給被征收人造成減少或降低補償或造成權益損害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房屋征收部門的上級行政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對賠償不服的可以行政訴訟。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賠償。
3、上級人民政府不履行監督職責糾紛
依據條例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履行監督職責,被征收人也可以向上級政府提出申請要求其履行監督職責,如果上級政府收到監督申請后不予理睬或不盡監督職責,或者按照案件處理。申請人可以對上級政府的不作為行為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4、對舉報事項不核實處理行政糾紛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一般行政核實處理的期限為60日。如果沒有核實處理結果并答復舉報人,舉報人有權對不履行核實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5、對行政監察機關不履行行政監察職責行政糾紛
依據條例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被征收人受到征收部門或實施單位以及工作人員的暴力待遇、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徇私枉法等請求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違法違紀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行政處分的,行政監察機關拒不履行職責或違法履行職責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6、不服房屋征收決定行政糾紛
被征收人認為征收決定涉及的建設項目屬于非公共利益、征收決定程序違法、征收決定不符合某項規劃等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后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7,征收補償方案爭議行政糾紛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后報市、縣級政府。市縣級政府未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未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期限少于30日;未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再次及時公布;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未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未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上述政府行為其中之一未履行的,被征收人均可提出政府不作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也可以先行提出作為申請,政府仍不作為的在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8、不履行房屋征收公告法定職責行政糾紛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不公告;公告應未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公告或重新公告,政府不作為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9、不服提前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糾紛
在未作出房屋被依法征收決定前,先行決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0、調查登記異議行政糾紛案
房屋征收部門超出房屋征收范圍調查登記;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登記錯誤、不實的;被征收人要求重新調查登記未獲得重新調查登記的;調查結果未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得。上述任一行為均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均可構成作為和不作為的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1、對認定為新建、擴建等行為并不予補償決定行政糾紛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依據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的,政府將作出不予補償決定。被認定人不服認定或不予補償決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2、相關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等相關手續行政糾紛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等相關許可手續,如通知暫停辦理范圍超出征收范圍;暫停期限超過1年的仍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的,申請人可以根據申請許可事項以及主管部門等情況分別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對房屋征收部門的通知行為不服的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3、不服認定未經登記建筑屬于違法建筑行政糾紛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作出不予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14、不服補償決定行政糾紛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必須公平合理,不因未達成協而降低補償。被征收人認為違反公平原則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4、不履行公布分戶補償明細行政糾紛
為了實現公平、公正的補償目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據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分戶補償明細,告知被征收人的全部補償情況。房屋征收部門不履行、拒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布分戶職責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5、審計機關不履行公布審計結果行政糾紛
審計機關應當對每個房屋征收項目的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在補償工作終結后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不履行上述職責或履行不當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6、責令改正賠償損失行政糾紛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請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被征收人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17、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遷行政糾紛
實施房屋征收的部門、政府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18、房屋征收部門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行政糾紛
房屋征收部門利用管理、實施房屋征收之便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被征收人可以申請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被征收人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三、房屋征收中的聽證事項
1、房屋征收法定聽證事項
法定聽證事項只有《條例》第11條規定的,舊城區改建征收房屋項目,在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必須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兩方面人士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法定聽證是政府的必須履行職責。
2、被征收人申請聽證事項
申請聽證事項條例沒有規定,依據行政行為相對原則,相對人認為聽證有必要的均可以提出聽證申請,本講座提到的行政法律關系中均可提出聽證申請。
四、房屋征收可以舉報的違法事項
1、對于下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違法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向有關政府進行舉報。
①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②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③未將房屋征收決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④對不符合規定的補償方案予以批準的;
⑤作出的補償決定違反補償方案的;
⑥自行違法強制搬遷的。
2、對于房屋征收部門的下列違法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進行舉報。
①未按照房屋征收決定確定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征收的;
②申請強制搬遷前,未按照規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
③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的;
④未作出補償決定申請法院強制搬遷的,或者雖作出補償決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請強制搬遷的;
⑤未支付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
⑥房屋征收范圍公告后,未將有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
⑦未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情況調查結果的;
⑧未依據調查結果擬定補償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的。
3.公民享有廣泛的舉報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條例對公民舉報權的規定是一種進步,是原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沒有的,將房屋征收活動置于人民的監督中,不僅有利于征收程序的公開、透明,更有利于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五、被征收人不服評估結果的救濟途徑
目前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完善,已經初步建立了行政復議制度。旨在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下面我們結合案例談談行政復議的要件及相關問題。
一、案例簡介
原告鄭某自2012年10月起在L市硯池街南側經營理發店。原告曾向第三人咨詢過辦理營業執照的有關事宜,第三人告知其辦理營業執照需要的材料,至其向被告申請復議之日,原告也未向第三人遞交過申請注冊登記書面申請書及所需的其他書面材料。2013年5月24日,L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向第三人作出臨蘭房征辦(2013)20號關于停止辦理環宇集團和農資公司片區有關事項的函,該函明確:根據L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區政府對該片區計劃實施房屋征收。該片區范圍:東至九州家屬院,南至解放路,西至通達路,北至硯池街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請貴單位停止辦理該片區范圍內改變房屋用途、工商登記手續,停辦期限為1年。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就第三人行政不作為向被告申請行政復議,被告于同月25日作出了《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要求其補充曾要求第三人履行相應法定職責而第三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及由此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而原告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供,被告于2014年5月4日作出《93號不予受理決定書》。
本案中,原告鄭某主張第三人蘭山區工商局自2012年10月5日至2013年10月4日期間不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屬不履行法定職責,其應向復議機關提供以上兩份材料證明,以此證明其主張,但原告鄭某未能向復議機關提供出以上證明材料,因此,被告L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不予受理鄭某的行政復議申請。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行政相對人鄭某的訴訟請求。
二、理論闡述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1、被行政相對人L市人民政府作出的《93號不予受理決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2、對于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行政相對人鄭某的訴訟請求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行政復議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它不是行政機關依照自己的職權而主動進行的,如果其依照自己的職權對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就不能認定為行政復議的范疇。行政復議受到法定期限的限制。這種期限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一般是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的一定期間作出,逾期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不予受理;二是復議機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系屬行政復議程序違法,相對人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完全是由國家行政機關自身所進行的一種內部約束,內部監督。因而行政復議職責屬于刑事行政職權的范圍。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復議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事實本身。復議機關作為刑事行政復議權的機關享有受理權、收集證據、審理、裁決等權利。同時也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程序合法等相應的義務規范。在行政復議中,當事人和第三人有權申請復議并有撤回的權利。
申請行政復議我們認為一般應符合以下要件,首先要求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其次要求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且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并且符合管轄規定。
有下列情形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裁決不予受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申請人利益,沒有明確的申請人,不屬于受案范圍,超過法定期限的,如果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應當發還并限期補正。過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法律依據可能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等文件,因而具體行政行為所賴以作出的法律依據也應當具有合法性。所以行政復議機關具有可以審查行政機關引用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行政機關的決定來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三、案例評析
針對上面案件的爭議焦點以及我們的理論闡述,對于符合《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被查處人,工商部門應當主動督促、引導被查處人辦理營業執照。因此,蘭山區工商局未主動履行法定職責,L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相對人對蘭山區工商局的行政復議申請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被行政相對人L市政府認為,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全部采用書面形式,行政相對人所稱“口頭申請”未在復議過程中提供相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是工商部門依職權主動履行的法定職責;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是工商部門依申請被動履行的法定職責。行政相對人向被行政相對人提請復議時所稱被申請人蘭山區工商局“不督促、引導申請人依法辦理相應手續”是對《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八條的曲解。實際上督促、引導被查處人依法辦理相應手續是該行政法規要求工商部門履行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法定職責過程中的一個程序性環節,不具備獨立性。而且根據該條的本意,工商部門是引導當事人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非對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人主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行政相對人向被行政相對人L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蘭山區工商局自2012年10月5日至2013年10月4日期間不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屬不履行法定職責,但未按《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曾經要求蘭山區工商局履行法定職責而蘭山區工商局未履行的證明材料。因此被行政相對人對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并作出《93號不予受理決定》合法正確。被行政相對人蘭山區工商局同意L市政府意見,并認為行政相對人僅僅是向其口頭咨詢而非申請登記,也未提交法定的書面材料。
針對第二個重點,行政相對人認為,《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蘭山區工商局的職責,其應依職權履行,無須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一審法院支持被行政相對人不予受理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被行政相對人L市政府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正確,應予維持。被行政相對人蘭山區工商局對一審法院判決沒有意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有依據個體工商戶的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的法定職權,但須以相對人提出書面申請為前提。本案中行政相對人向L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要求“責令被申請人給申請人補辦2012年10月5日至2013年10月4日的營業執照并賠償因其未履行法定職責給申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57600元”,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蘭山區工商局提交過書面申請材料,因此被行政相對人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的規定,認定行政相對人未按要求提供證明材料,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對行政相對人的該項復議申請不予受理并無不當。
綜上我們認為,行政復議案件,行政相對人對于自己主張的行為,如案例中對于第三人沒有履行相應提醒和告知的義務,相對人應當提供相應的材料說明予以佐證。但本案中相對人一直未能拿出相應的材料證明自己的主張,因而我們認為在未來的行政復議過程中,相對人也應當依法履行自身的義務。
參考文獻: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章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2006年,當地政府計劃征收該村土地。李某以村委會第二輪承包中將5.95畝耕地承包給杜某違反有關法律、政策,政府為其頒發土地使用證的行為違法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杜某集體土地使用證。
法院就如何裁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此案屬土地確權案,按照法律規定,復議為訴訟的必經程序。李某未經復議直接,屬程序不當,法院應裁定駁回。
另一種意見認為,此案不屬復議前置案,無須先行復議,李某可以直接,法院可根據庭審情況作出實體判決。理由是:土地糾紛復議前王的前體條件是“行政確認”,此案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許可行為,而非行政確認行為。因為本案中區政府對李某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初始登記,頒發土地使用證是政府賦予李某使用此土地的一種許可行為,而不是對其既有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因此,李某無須先行復議,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分析
2.基本要求。依法保障公民權益,必須堅持以人為本、依法行政、公眾參與、統籌兼顧的原則,按照著眼長遠與立足當前相結合、全面推進與突出重點相結合、普遍保護與特殊保護相結合的方式,始終把依法保障公民權益貫穿于政府的各項工作,妥善協調和處理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到年,全面落實依法保障公民權益的各項任務和要求,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就業、教育事業等領域的突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公民權益保護和實現程度明顯提高。
二、主要任務和目標
(一)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益
3.加強應急管理。認真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相關法規規章,加快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制和相關配套制度建設,全面落實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制度。建立健全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加強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對工作。經過5年的努力,應急體系和體制機制更加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明顯提升。
4.加強食品藥品和農產品安全管理。切實落實國家、省、市有關食品藥品和農產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積極推行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主要監管部門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保證藥品監管網絡覆蓋全區各鄉鎮(街道)和村。強化農產品質量源頭管理,加強對農產品生產基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的主要農產品的監測、抽檢。全面實施“十小”行業質量安全整治與規范,推進食品安全“三網”建設和示范鄉鎮建設。經過5年的努力,食品監督抽檢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藥品抽檢合格率達到95%以上,農產品殘留物檢測合格率達到95%以上。2008年起,全區藥品供應網社區(村)覆蓋率達100%;餐飲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實現全覆蓋。
5.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根據《區區級有關部門及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職責,加大對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消防、漁業捕撈交通、建筑施工、礦山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和治理力度。切實落實《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試行)》和《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暫行辦法》。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完善安全生產監管網絡體系,深化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管,健全重大事故隱患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機制。到年全區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總量、事故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三項指標繼續下降,全社會各行業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
6.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落實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深入實施城鄉社區警務戰略。健全不安定因素排查制度,妥善處理較大規模。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加強外來務工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加強流動人口管理,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率達90%以上,“人戶一致”率達到70%以上,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率達到95%以上。落實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措施,深化青少年“導航工程”。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命案偵破、打擊“兩搶一盜”、禁毒等工作,著力整治突出治安問題和治安混亂地區。落實《市歸正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實施細則》,實施社區矯正和歸正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經過5年努力,發案總數得到有效控制,破案率力爭逐年提高,社會治安狀況更加良好,公民社會安全感滿意度保持在95%左右。
7.加強環境保護管理。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力度,切實落實《市環境保護污染防治規定》,嚴格執行環境安全、生態保護、節能減排等方面的強制性標準和約束性指標,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規章制度。深入實施“811環境保護新三年行動”,加強飲用水源安全管理,全面推進農村環境整治,加強垃圾填埋場和焚燒場的建設、使用和管理。到年,城區餐廚垃圾收運率達到80%以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保持在97%以上,努力完成各項污染減排和環境整治任務,全區生態質量和環境保護能力走在全省前列。
8.加強征收拆遷和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重點做好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落實《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區里的各項拆遷政策,規范土地征收審批程序,切實落實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嚴格違法用地處理和手續補證制度,建立和健全違法用地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信息化建設,完善土地承包仲裁調處機制。
(二)依法保障公民社會權益
9.加強社會保障工作。切實落實和不斷完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深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中的補充作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全面落實《市醫療救助辦法》。建立健全和完善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制度,城鎮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保障制度和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制度。經過5年的努力,城鄉居民多層次、廣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更加健全完善。
10.加強就業服務和勞動管理。認真落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培育和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健全就業援助制度。不斷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分類工時審批制度,積極探索建立勞動定額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強化工資支付管理,嚴厲查處企業拖欠工資等勞動違法行為。經過5年的努力,勞動合同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實施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企業達70%以上。工資拖欠、就業歧視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11.促進和規范教育事業。全面實行義務教育,健全教育督導評估制度,進一步做好高標準普及十五年教育工作。大力發展職業教育、促進和規范民辦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完善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落實扶持農村、欠發達地區教育發展制度。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全面推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嚴厲查處教育違法收費行為。完善和落實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困難家庭子女教育扶助制度。
12.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和管理。按照建設“文化強區”戰略目標,全面落實區委《關于進一步推進文化強區建設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意見》,完善城鄉公共文化體系建設。重點加強基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利用、服務和管理,加強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加強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加大對文化市場的監管力度,著力培育現代文化市場體系。經過5年的努力,使城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基本形成,公民基本文化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13.加強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深化“青少年維權工程”。貫徹落實《市區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規劃》,加快以殘疾人康復技術指導、就業安置、法律援助及維護權益為重點的服務和管理網絡建設。健全和落實婦女權益保障制度。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繼續實施“星光計劃”,推進居家養老工作。
(三)依法保障公民經濟生活權益
14.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等法律、法規,加強行政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加強消費維權監督網絡建設,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投訴體系,切實做好消費維權保護工作。2009年起,消費者舉報投訴辦結率每年保持在96%以上。
15.加強價格調控監管和行政性收費管理。全面實施價格監測預警制度,建立完善應對市場價格異常上漲預案。依法推行價格聽證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定價成本核算和公開制度,強化市場價格監管,建立覆蓋城鄉的價格監督網絡,暢通價格投訴舉報渠道,嚴厲查處價格違法行為。2009年起,制定列入聽證目錄的重要商品、公用事業和公益價格,并全面實行價格聽證制度。
16.加強規劃管理。認真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全面推行“陽光規劃”,完善和落實規劃公告、公開征求意見、聽證、專家論證和合法性審查等制度。規范規劃修編和調整行為,強化規劃執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到年,編制或者修改城鄉規劃公告率、公開征求意見率均要達到100%.
17.規范行政審批和投資管理。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審批職能歸并。加強行政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全面推行“一站式”審批,探索行政審批全程制度,落實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落實企業投資決策權,規范政府投資預算管理。2009年起,全面清理對企業的各項政府性獎勵政策,規范經濟領域的政府獎勵行為。
(四)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18.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落實《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完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2009年起,區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全部實現網上公開;全面落實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和保障制度。
19.完善行政決策程序。建立健全公眾參與行政決策機制,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公開聽取意見制度,積極推行重點領域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和專家論證試點。到年,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全面實施。
20.加強行政投訴處理和工作。加強效能投訴中心建設,暢通行政投訴渠道,健全行政投訴處理制度,規范行政投訴處理程序,推行行政投訴處理責任制。全面落實工作職責,開展工作規范化達標活動,加強事項的督察督辦,推行“網上”試點。到年,行政投訴處理率、事項辦結率均要達到98%以上。
21.保障和規范村民自治。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見》,指導村民自治組織建立和完善村務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切實保障村民合法權益。加強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法律知識培訓,試行村民自治監督制度、村規民約備案制度,開展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示范創建活動。經過5年的努力,實現村民依法自治的目標。
(五)依法保障公民救濟權益
22.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認真組織實施仲裁、人民調解等法律、法規,建立完善勞動爭議、不動產權屬爭議、醫療事故糾紛、生產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和勞動爭議調解機制,落實各項調解制度,實施“人民調解質量工程”。到年,城鄉社區和職工人數200人以上的企業、大型集貿市場全面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率達95%以上;不動產權屬爭議、勞動爭議案件、醫療事故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行政調處或人民調解、勞動爭議調解率達到90%以上。
23.加強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建立行政復議和解、調解機制,實行行政復議簡易程序,暢通行政復議申請渠道。建立行政復議與、行政監察、行政審判工作協調、溝通機制。加強行政復議隊伍建設,實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相關制度,健全司法建議處理反饋機制。到年,行政復議“案結事了”率保持在90%以上,行政復議生效決定、行政訴訟生效判決和裁定執行率達到98%以上。
24.完善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行政賠償聽證、協商與和解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補償制度,規范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生態保護等行政補償標準、程序。
25.加強法律援助。認真落實法律援助制度,逐步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和措施,鼓勵各社會團體開展法律援助。加強與相關部門、機構的協調,暢通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形成“1小時法律援助圈”。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提高法律援助質量和效率。到年,全區法律援助機構的“落地”窗口建設率達90%以上,力爭非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數量每年遞增5%以上。
三、有關保障措施
26.加強組織領導。要切實加強對公民權益依法保障行動計劃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公民權益依法保障行動計劃的落實。各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按年度分解、細化工作任務和目標,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并實行行動計劃實施情況年度報告制度。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于每年度12月底前向區政府報告本地、本部門行動計劃年度實施情況和下一年度行動計劃實施工作方案。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不服征地補償協議起訴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條例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25條第1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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