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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12月11日
建設工程是國民經濟中最為重要的固定資產,承載著一個項目乃至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的關鍵重任。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關系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甚至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業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工程建設的規模也越來越大,建設工程質量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杜絕建設工程質量事件的發生,是我們亟待解決的問題。目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建設工程質量還存在諸多問題,如建設單位行為不規范,建設工程設計不規范,施工單位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包、非法掛靠、轉包或非法分包,材料以次充好,以劣充優,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系統不完善,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督不到位,勞動力市場人員素質偏低等等,如何提高建設工程的質量,已是我們亟待探討和研究的問題。筆者根據自己工作的體會,現對市場經濟形勢下的建設工程質量有關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因素
(一)建設工程有關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建設得到了不斷的加強和完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標準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為促進建筑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原來的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完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了工程建設中的招投標事項;《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就工程建設中各個階段的監理工作做出了具體的要求。但這都屬于宏觀方面的規定,現實操作中的一些細節問題還需要以法律法規的方式來確定下來。
(二)建筑市場發展不規范。筆者認為,我國建筑業已經逐漸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但建筑市場在發展中還存在一些發展不規范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個別工程項目規避招投標,即使實行招投標,但招投標環節違法,在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名招暗定”、“圍標”、“串標”等情形若隱若現,甚至個別工程項目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壓級壓價,變相收取管理費和“吃地皮”等現象;二是不規范設計、施工問題突出。施工單位方面的問題: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包、非法掛靠、轉包或非法分包,自然人施工能力不足;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降低成本導致工程質量堪憂,為牟取利潤,不計后果壓低成本;在竣工驗收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掩蓋工程質量缺陷;設計單位行為不規范:誰承攬工程誰設計,設計單位的設計優勢及專業之間的互補優勢得不到充分發揮,設計質量監督站對設計質量的監測得不到及時檢測;三是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系統不完善,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督不到位。工程質量監督、監理是確保工程質量的重要保障,施工現場監理行為不到位是造成質量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主要存在的問題是:建設監理市場行為不規范,現場監理質量控制體系不健全,監理隊伍總體素質不高,個別監理單位人員資格、配備不符合要求,存在監理人員無證上崗的現象。由于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系統不完善,現場監理工程師監督不到位,致使一些工程質量隱患得不到及時發現和解決。
二、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措施
(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隨著建筑業的不斷發展,建設領域法律法規建設日趨完善,工程建設法制建設圍繞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具體要求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也為建設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但一些建設領域的法律法規還都屬于宏觀方面的規定,現實操作中的一些細節問題還需要以法律法規的方式來確定下來。只有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才能形成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相配套的建筑市場管理體系,建筑市場運行才能有法可依,建筑市場才能走上了由“粗”到“細”的健康發展道路。
(二)加大力度,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建設工程環節多、專業性強、輻射面廣,市場又存在行業積習、誠信缺失等諸多問題,監管難度大是現實問題。但為了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必須加大力度,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筆者認為,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主要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強化監管機制,進一步規范工程招投標行為。堅決打擊違法違規交易行為,完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務功能,全面實施公示制度,強化工程合同管理,嚴禁搞“陰陽合同”;二是嚴格法定程序,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制度,嚴格執行建筑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制度,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度,強化監理委托程序,促進監理市場的規范化,嚴格監理資質管理,保持建設監理市場良好秩序,加強監理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格執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三是深入開展建筑領域各類專項治理活動。強化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綠色施工;四是加大行政執法檢查力度。對以勞務分包、施工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變相轉包分包的要加大處罰力度;對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降低成本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為牟取利潤,不計后果壓低成本,在竣工驗收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掩蓋工程質量缺陷都要承擔責任,并要采取罰款、調低建設資質、吊銷資質等多種懲罰手段予以規制。
(三)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在施工管理過程中,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創建質量保證責任制。一要嚴格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終身負責,以此警示從業人員;二要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為全面提高工程質量提供技術保證;三要加強施工過程及竣工的驗收工作,確保工程質量不出問題。施工階段,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各種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進行控制,做到每道工序、每批材料、每個分項工程施工都處在嚴格控制狀態,確保不留下任何質量隱患;四是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只有隊伍精干,才能出精品。因此,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技術強的基建隊伍,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要始終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既加強新技能的培訓,又要注重職業道德素質的培養,并注重以人為本管理,激發他們的工作干勁,提高他們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主要參考文獻:
前言
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也不斷完善起來,而建筑工程的發展在國民經濟中占據非常重要的位置,并成了非常重要的支柱產業。隨著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法律法規的制定、加強及完善為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國建筑業轉入市場機制以后,與建筑活動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與完善,為我們國家建筑行業的法制建設創造了一個全新局面。在新世紀里,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后,我們將面臨更多新的機遇與挑戰,因此,我們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法規來規范建筑市場中的各種行為。
一、概述
建設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指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統稱。建設法規的調整對象,是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它包括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行政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及其相關的民事關系。建設法規是以市場經濟中建設活動產生的社會關系為基礎,規范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活動的監管、市場主體之間經濟活動的法律法規。其所涉及的行業包括城市建設、鄉村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調整企業的資質管理、經營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場管理等活動及其社會關系。《建筑法》對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制、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等內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在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如此迅猛時期,建筑行業已成為了其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不僅有利于我國社會經濟建設,還在人們日常生活和生產當中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法規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作用
(一)建筑法律法規能夠維護建筑市場的秩序。
與建筑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出臺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了對建筑工程活動的監管力度。如《招標投標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在法律制度的軌道上,進入到了一個更加規范、更加公平競爭的嶄新局面。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將競爭機制引入交易過程中,減少或杜絕了行賄受賄等腐敗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在工程資金的使用上更加節省、合理,最為關鍵的是,關于招投標的相關法規的出臺,更好地保證了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此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加強了市場準入管理,對于建筑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建筑許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法律法規中對于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許可的規定,對沒有達到要求的建筑企業嚴格依法清理,禁止參與到建筑活動中,同時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和管理。通過建筑法律法規,不僅使建筑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素質得到了整體提升,也有效地減少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現,為建筑市場健康、有序地進行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二)建筑法律法規能夠規范、指導、保護建筑行為。
人是社會人,人在社會中的每一種行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在合法范圍內,我們做出的行為才會被國家承認,從而得到國家的保護。建筑活動作為社會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為同樣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范。《建筑法》的頒布與實施,使我們國家的建筑行業步入了依法治業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對某些建筑行為進行了命令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授權性規范。正是有了這些法律的規定,參與建筑活動的主體才更加明確自己必須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為的范圍,從而接受相關法律的指導與規范。而建筑法律不僅僅能指導規范建筑行為,它也為合法的建筑行為提供保護,對不合法的建筑行為進行處罰。這些都對我們建筑業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國民。
(三)建筑法律法規可以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產活動具有人員流動、產品固定等特點,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較多,為了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提高歐諾個城質量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法三條例”,即《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各建筑主體在建筑工程中的質量責任,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工程質量與工程安全加強檢查與巡視,發現問題不放過,及時上報、處理。在法律法規的實施下,大家對工程的安全與質量問題越來越重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設不斷加大力度,對安全檢查不斷強化,全國的建筑安全與質量水平不斷提高。
(四)用法律手段規范監理市場
要明確監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標準。一是應該在建設崗位上工作,二是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并獲得資格,三是應該經過注冊并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資質,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還規定,監理單位必須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從事監理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明確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對建立在各階段的工作依據和內容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包括立項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招標階段、材料物資采購階段、施工階段以及合同管理階段,監理工程師都有著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設單位在工程中必須聘請監理工程師,這是對監理工程師重要性的肯定,同時也是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另一方面,監理工程師應該提高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
(五)用法律手段來保護個人身安全
在建筑行業中,在建筑工地中,受傷的事情在所難免,一旦發生嚴重的意外事件,威脅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決這件事情,而比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據建筑法的規定來進行申述、辯訴,從而維護自身利益。這樣有關部門就可以視情節的輕重,來給予受害方一定賠償或給予賠償方一定的處罰。
三、結束語
總之,隨著全球一體化經濟的加快和加深、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我國的建筑法律法規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體系,為我們的建筑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盡管如此,建筑法規在實際工程的實施中,仍然有很多的問題,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建筑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為我國建筑業的發展與前進提供更加強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礎與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周景波,錢美忠,建筑法規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科技風》2011.17.
[2]劉劍,淺談建筑工程法規體系,《黑龍江科技信息》,2014.09.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2-0227-02
中國建筑業法制化進程起步較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在1998年3月1日才開始施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的法制建設逐步完善與健全。目前,中國建筑法律制度主要有《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等。通過這些法律法規的內容來規范建筑市場,使建設活動在建筑市場中有秩序地進行。建設法規課程所涉及的內容正是上述法律法規的內容,學生學習建設法規課程,可以從法律的角度重新認識所學過的專業技術知識,逐步培養其成為懂技術、懂經濟、懂管理、懂法律的復合型、創新型,并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工程承包合同化市場的專門人才。所以,學習建設法規課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目前在建設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教學方式陳舊。在高校中,建設法規課程的教學方式主要采用教師講學生聽的傳統教學模式,以滿堂灌為主,這樣不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學生學習起來枯燥乏味。
2.內容多、學時少。建設法規課程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很多,而且每一部法律法規的內容也特別得多,如《合同法》共428條。建設法規作為一門課程,有的專業是必修課程,有的專業是選修課程,不同的學校所安排的學時也有所不同,不過一般在32學時左右,其學時是有限的,在課堂上不可能將每一部法律法規的條款全部給學生講解,這就需要教師來把握好重點。
3.不同專業的重點把握不好。涉及建設工程的專業很多,如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學等專業都開設建設法規課程,但是建設法規課程的任課教師往往來自工程管理專業或土木工程專業,在教學中往往以本專業的特點來給其他專業講授,這樣對其他專業來說,重點把握不好。
4.教材建設相對滯后。一本教材從擬定編寫到正式出版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有些時間會更長,教材的內容是按照編寫時最新的法律法規來編寫的。當學生拿到教材時,有些法律法規可能進行了修訂,有些內容可能變化較大,這便不利于教學,也不利于學生課下自學、溫習。
5.缺乏“雙師型”教師。高校教師大多是在拿到相應的學歷證及學位證后直接來高校擔任主講教師的,學歷普遍較高,但是工程技術和管理的實踐經驗少,這便導致在課程教學過程中不能很好地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二、建設法規課程改革探索
1.理論講授與案例教學相結合。傳統教學模式注重理論講授,不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一缺點可用案例教學來彌補。通過工程實際案例分析,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并調動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當然,案例教學也有弊端,其占用時間多,且不能將所要講授的內容全包含在內。所以,為了在規定的學時內將所要講授的內容講完,不能單純使用理論講授或單純使用案例教學,應將二者有效結合在一起。可以根據課程的具體內容采用不同的教學方式,如采用課堂講授理論中穿插案例,這便使難理解的條款變得簡單易懂;或采用課堂中分組進行案例討論,再由每組的代表發表本組的觀點,最后教師進行總結;或采用模擬法庭的形式來學習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內容等等。另外,理論講授部分應著重講重點及難點,著重讓學生理解條款,而不是死記硬背條款的內容。因為大學生有一定的自學能力和理解能力,所以他們相對容易理解的就不必花太多的時間來講授,點到為止。
2.多媒體教學。多媒體教學有很多優點:直觀形象、通俗易懂,增大信息量、有效擴展課時容量等。尤其是針對像建設法規內容特別多的課程,使用多媒體教學,相對板書教學而言,可以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調動其主動學習的積極性,而且可以給學生傳授解惑更多的建設法規知識從而提高教學效率。
3.注重因材施教。不同的專業所涉及建設法規的實踐應用是不同的。所以在建設法規課程教學中,即使不同的專業使用同一本教材,講授的內容也要根據專業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論。因為將來學生就業本專業的工作較多,工作后為了發展很可能會參加相關專業的執業資格考試,所以教師除了要結合學生所學專業的特點之外,還應結合建造師、城市規劃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相關專業的執業資格考試中相關法規考試的內容來把握相關專業的重點。
4.講授的內容應注重時效性。建設法規教材的版本很多,每一版本都有其優缺點。教師在征訂教材時盡可能征訂更加全面、時效性更強且具有可讀性的教材,使其起到很好的輔助教學作用。學生在學習建設法規時,教材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對教師來說,不能將教材的內容放在第一位,而應當把最新的具有權威性的法律法規放在第一位,一定要注重時效性。
5.注重“雙師型”教師的培養。高校應根據情況與相關企事業單位合作,積極為任課教師提供進修、實踐、頂崗鍛煉、帶薪培訓的機會,培養“雙師型”教師,以促使教師在教學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另外,可以外聘一些具有實踐經驗的校外人員,如律師、仲裁員、項目合同管理專家等來講學。
參考文獻:
[1]何佰洲.工程建設法規與案例:第2版[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
一.前言
隨著建筑工程的不斷推進,對施工質量上的要求越來越高,在施工過程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還必須加強控制,并且還要切實加強施工技術工作的控制。在質量監督工作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有效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監督,這是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的關鍵。
二.現階段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重點與范圍
1.對施工前的監督管理工作
在我國現階段,隨著建筑工程施工的不斷推進,在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上,在施工前,主要有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有關設計、勘察文件的審查與監督管理工作,二是對于設計單位及勘察單位的質量監督,重點內容應當放在設計上,以及勘察文件的審查監督把關上;三是在監督審查中,如果發現有違法律現象或者是違背法規的規定,以及冒犯法制法規強制性標準的設計及勘察文件,應當通過直接的經濟處罰及法律手段,制止直接責任主體的違法行為,并由其承擔失誤疏忽和有意行為造成的質量責任后果。
2.施工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在施工過程中,對于質量監督管理,應圍繞三大分部現場監督開展,在監督工作中實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巡回監督與管理,三大分部指的是地基基礎、主體、竣工等幾種影響結構安全的主要部位。在現場實體質量檢查上,可以采用科學監測儀器及設備進行檢測,這種方法能夠提供準確與可靠的極具說服力的數據,還能夠增強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的權威性,在監督管理中,可以通過監督抽查的形式,以推進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力度,還能夠保證建筑法律、法規的貫徹與落實,在管理中,從宏觀建筑整體上來把握建設工程質量及結構使用的安全性。此外,不僅局限于加強程序管理,還必須應當加強施工技術的控制工作。
3.竣工后的監督管理工作
首先在工程竣工以后,其質量的監督與管理工作是建設工程在投入使用前的把關性監督管理工作,所以要切實保證監督質量,對于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工程,堅持杜絕投入使用,以避免低劣建筑工程的安全隱患的發生,對國家以及使者人員造成不必要的危害以及影響。
其次是把裝修、維修和維護的質量監督工作,納入到建設工程整體的質量監督管理范范疇上來,要堅決杜絕或者是減少在裝修、維護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避免維修對己有的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造成破壞和影響,產生安全隱患;在有就是要盡量避免由于維修和維護的質量不達標,從而給國家以及廣大用戶的生產生活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所以大力提倡工程質量保險,即把工程質量的管理工作納入到經濟管理的范疇中來,以解決在工程交付使用以后,萬一發生質量問題,避免住戶找不到責任方。
三.建筑工程質量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體制,是否能夠有效的運行,對于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與提高,有著較大的影響。在我國目前,伴隨著建筑市場的深化以及細分,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還不能夠完全適應市場的變化,現存的監督管理體制當中,還存在著較多的急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有:
1.相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在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與管理中,對于相關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法律、法規制度要健全,使相關的質監人員能夠對建筑工程的質量進行及時的監督,而且做到有法可依,從而能夠順利的進行監督工作??墒窃谖覈壳?,對于在工程質量監督中出現的一些違法、違規等現象,在進行整改時,由于參照的法律法規與實際情況相差較大,所以實際實施起來還存在較多的困難,還是缺少有力、適度的處罰依據。
2.工程質量監督執法不嚴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這樣,才能夠有力的確保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貫徹與實施。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當中,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立法上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對于相關的配套實施細則并不完善,而且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也不強,其中還存在著不少的違反法律法規的現象,這種情況,必然會影響到整個的工程質量的監督與實施。同理,執法不嚴也會導致內部的腐敗現象的滋生,對于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事業,這將是一個較大的阻礙。
3.建筑工程監理機構的經費問題堪憂
經費問題,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我國的絕大多數監理機構經費,主要來自“自收自支”。甚至有的建設單位,還拖欠監理公司的監理費,致使監理公司的經費出現周轉困難的現象,嚴重的導致監理公司無法正常運行。
4.監督系統人才素質
人才是每一個單位興盛的重要支柱,所以人才素質的培養更加重要與迫切,也是我國目前必須要加速解決的問題。只有監督體系人才素質整體提高了,才能夠確保整個的建筑工程質量的提高,而且,也能夠提升單位整體的發展水平,并為我國的建筑工程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完善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對策
1.有效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確保工程質量。
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大力加強工程質量的監督工作,這是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有效保障。建筑工程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管理上都應給予高度的重視以及大力的支持,以保證監督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同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以及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力度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進行質量監管工作,在監督管理中,尤其是對于工程質量的監督,要嚴格杜絕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工程參建單位也要牢固的樹立起質量第一的意識,要明確任何的不法行為,都會面臨著法律制裁。
2.修訂和完善有關法規,確保監督工作發展。
伴隨著我國的經濟的不斷發展,尤其是加入了世貿組織以后,建筑工程市場直接面臨著法律法規的沖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也面臨著同樣嚴峻的形勢。面對這種情況,當務之急就是盡快的健立以及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并且強化起政府對于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的重要職能作用。并且設立公務員制的監督編制。只有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并且提高質量監督執法工作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的使監督管理機構真正地行使監督和管理職能,能夠使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的、全面地開展起來,真正的實現依法治理。
3.加強人才培養。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健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先進的管理技術和專業的技術人才。伴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工作以及管理機構,最迫切的工作任務之一,就是要大力加強人才的培養,大力做好人才的儲備工作,適應新形勢的發展,為更好地開展監督管理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4.注重全面質量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涉及的全面性,要求必須注重質量保證體系覆蓋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必須按照“分項保分部、分部保單位工程”的原則,把質量總目標進行層層分解,定出每一個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目標。質量目標管理和預控可用以下幾句概括:確定目標,明確責任;分解落實,詳細交底;針對難點,組織攻關;樣板示范,摸索經驗;跟蹤控制,嚴格把關。
5.樹立創新意識。市場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促使建筑工程向精、新、大、深、高全方位發展。要搞好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就要認真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更重要的是推進技術創新,樹立創新意識。運用科學的動態管理,增加建設工程的知識含量,實施建設工程知識經濟人才優先發展戰略,來提高工程質量,依靠知識新資源實現其質量的超常發展。
五.結束語
中圖分類號: TU7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以及加入WTO后與國外經濟交流的日益加深,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也將不斷地向符合國際標準的方向發展。建設工程項目合同是經濟合同中的一種,是整個合同管理體系中的一個分支,具體指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材料供應等單位,為完成一定的建設工程任務而簽訂的合同。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項多部門多領域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具有涉及面廣、個體差異性突出的特點。合同管理的成敗將影響到整個項目的運作和最終目標的順利實現。雖然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在不斷地發展和進步,但與國外合同管理體系相比,還是有著相當的差距。
現階段建設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問題
工程建設涉及多部門交叉合作,其復雜性極高,這也就決定了施工合同管理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但目前我國這方面的發展很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也存在諸多漏洞,使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當中存在很多問題和隱患,如果處理不當,會為以后的工程損失埋下伏筆。當今施工中合同管理的主要問題為與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合同文本存在缺陷、合同管理法律意識淡薄、專業人才匱乏以及信息化管理程度低等問題。
2.1 合同文本存在缺陷
在建設施工合同簽訂的時候,由于簽訂人不夠仔細,使得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就存在諸多問題,例如某些條款沒有寫清楚寫明白,甚至沒有寫進合同;有些部分的措辭不夠嚴謹,容易引起歧義;現代建設施工合同十分復雜,合同需要規定的十分具體、明確,但有些單位簽訂的合同過于簡單,缺乏必要的組成部分,甚至只有從合同而沒有主合同。上述這些缺陷都極易導致合同的履行困難,而在出現問題的時候又很容易引起爭議。
2.2 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在經濟的發展大環境下,雖然我國在不斷地完善建設工程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我國在建設工程合同方面的立法仍然有待提高和完善。上世紀80年代,國務院和建設部相繼了《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等文件,形成了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礎法規。1999年起實施的《合同法》是程序法,對于建設市場中的合同違法行為缺乏監督、處理的依據。也正是因為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得諸多問題無法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得到妥善的解決,從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3 施工合同管理法律意識淡薄
在過往種種的合同實施糾紛中我們不難發現,現如今建設施工企業的經營運作還不夠規范,法律意識較為淡薄,缺乏敏銳的合同法律意識。在部分案例中,施工企業為了手續的簡化,往往避過國家規定的招投標過程。而在簽署合同時,合同雙方既不按照已有的法律規范擬定合同文本,又不根據工程施工項目和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合理的合同條款,而對合同條款摳的不夠仔細,對發生違約的條件以及違約責任等沒有做出書面上的明確規定,這些行為不僅將合同流于形式,更是增加了合同損失和經濟糾紛的危險。而在合同簽訂后的履行階段,合同管理上缺乏法律意識的主要表現為:缺乏對往來信函、工程簽證的必要記錄和保管,在出現糾紛后無法提供相應的佐證;在獲得工程施工許可后,承包商將工程分包給其他的工程隊,從中獲取利益,造成了責任人的不明確。
2.4 專業人才匱乏
雖然我國的建設工程行業已經存在了許多年,但是真正意義上的施工合同管理人才卻極度緊缺。如今的建設工程往往非常復雜,合同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一名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相當的專業知識、合同管理知識和一定的法律知識,其主要職責是維護合同管理,避免發生合同糾紛,以及在出現糾紛后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等。然而,由于合同雙方單位的不夠重視,缺少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甚至指示一般工作人員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如今真正意義上的合同管理專業人才及其匱乏。
2.5 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低
現如今的社會是信息化社會,社會的每個角落都離不開信息化,建設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也是如此。然而,由于工程單位對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視程度不足,使得單位對合同管理的投入過低,造成合同管理信息化的程度很低,往往采取紙質的信息往來,效率低下;而對于大量的合同相關材料,其合同管理手段又非常落后,不能夠實現快速高效的合同管理。
3 對施工合同管理提出的相關建議
如前所述,目前建設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存在諸多的弊端和漏洞,接下來本論文將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合理的應對方案,以供合同管理人員參考。
3.1 盡快完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施工合同雙方在工期和善后處理糾紛的重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應該適應社會的發展,不斷地依據現實案例做出相應的調整,唯有如此,才能夠使建設工程有法可依的大環境得到保障,也可以提高效率,將諸多糾紛快速的解決。
3.2 加強工程招投標工作的管理
招投標工作的嚴格管理,有利于評選出最佳的施工單位,實現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合同雙方的互相監督,避免出現賄賂、謀私利等不良行為,從而避免由此引發的工程事故。
3.3 加強法律意識
如前所述,合同雙方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和合同意識會為今后的合作帶來隱患,所以說,合同雙方都應加強相關法律意識,在擬定合同的過程中,應該由雙方主管人員共同起草,對合同中的條款仔細推敲,認真約定,將所有相關內容落實到合同當中,尤其是對前述的違約條件的約定和違約責任的規定應該達成書面共識。在日常的工程交往中,注重往來信函等重要依據的保存和管理,在合同出現糾紛后,能夠從法律的角度出發,依法解決合同糾紛。
3.4 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
建設工程企業應當意識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重視本單位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同時注重使用相關專業人才進行專門管理,并完善施工合同管理體系。尤其要加強施工羨慕合同管理隊伍的建設,實行合同管理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切實的做到專業的人員管理專業的合同材料。
3.5 加強施工合同的監督工作
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當中的重要任務就是完善合同監督:一要現場監督工程隊、項目小組以及分包商的工作,協助其工作來落實合同;二要對監督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協調與他們的合同關系;三要收集并保存各種工程資料,對各種信函、指令、會談記錄和賬單,以及合同變更等做相應的監督控制;最后要參與施工完成后的驗收工作,提供驗收報告,并經常性解釋合同。
3.6 加強合同的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企業需要重視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大合同管理的投入,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注重外界合同管理信息化的發展趨勢并不斷改進自身合同管理工作信息化程度,改善合同管理條件,不斷地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從而最終使整個建設工程受益。
總結
伴隨著我國近二十年的經濟騰飛,我國的建設工程也呈現了井噴式的發展。隨著工程量的日益增加,建設工程施工中的諸多問題也不斷體現,其中施工合同的管理問題成為現如今建設工程的主要問題之一。施工合同的管理不善會直接導致合同糾紛,經濟損失,工程停工,甚至是法律介入,所以說加強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當務之急,本文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施工合同管理問題進行簡要的剖析,提出了相應的應對方法以供施工合同管理人員借鑒。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系統風險的分析
(1)法律法規不規范產生的系統風險。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不完善。目前工程的前期建設存在一些問題,部分的建設項目嚴重違反了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比如邊設計邊建設,甚至“三無”工程。有的建設項目的實地勘察不到位,項目設計質量不高、設計變更頻繁,導致建設項目的投資難以控制。有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擅自對建設內容進行較大的調整和修改,存在報大建小、報小建大的現象,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不合規定。對于這些存在的問題,國家尚未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進行約束,導致產系統風險。有的法律法規缺乏有效的界定,有的部分領域的法律處于空白狀態,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漏洞可鉆。比如,按有些限額以下的小型的財政性投資工程項目可以不同進行招標,而國家對這方面規定的法律法規缺失,造成權力的制約漏洞。另外,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導致缺乏有效的監督,使有些工程建設項目在實施的過程中無法可依,有的雖然實施了監督,但也僅僅是事后監督,難以有效地及時地解決已經出現的問題,甚至難以及時地發現問題。
(2)多元復雜的審計對象。第一,審計對象多元化。委托審計對象主要包括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督單位、勘察設計單位以及材料供應商等,對象范圍廣、涉及的單位數量龐大,導致委托設計對象多樣化、復雜化,增加了委托審計單位的工作量以及工作難度。任何一個審計環節出現差錯,則會帶來嚴重的系統風險。因此,委托審計單位需要善于發現問題。對于施工單位,委托審計單位需要注意施工單位亂用取費標準、高套子目、多計工程量、虛報費用等問題;對于建設單位,主要需要注意其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差錯的產生以及科學地檢測差錯所在,從而保障了審計工作的防范風險。同時,建設單位實施的招標環節不規范也容易引發系統風險。如果沒有嚴把招標質量關,就可能選擇不具備資格的施工單位實施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從而加大委托審計的工作難度;對于監督單位,如果對簽證管理把關不嚴,則會造成重復簽證現象的發生。第二,委托審計項目的復雜性。一方面,施工過程具有多變性,往往會出現設計變更、擴大規模、增加項目等現象的發生,導致審計工作難度增加,如果審計人員忽視了哪個細節,則會導致工程造價的不真實性,審計人員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另一方面委托審計介入具有滯后性。這些問題都嚴重阻礙了委托審計工作的有序開展,帶來了一定的委托審計風險。
(3)對委托審計結果預期的改變。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委托審計活動受到不斷變化的法律環境的約束,人們對委托審計的結果的預期不斷發生改變。早期的委托審計的重點是審查施工單位的工程決算的真實性以及合法性。建設單位以及施工單位比較關注工程的工程造價。早期的委托審計主要審查工程決算是否存在重復計算的現象,定額套用是否準確,取費標準是否正確等。當下的委托審計的則發生轉變。在審計過程中,除了關注建設工程決算是否合理、真實,還要對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進行審查。需要對建設單位的內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調查,分析建設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是否環保,注重建設項目發展的短期績效以及長期績效,分析其是否對自然資源進行合理利用。
二、加強政府審計立法,完善現行管理制度
(1)立法確定委托單位審計結果的證據優先地位。制定相關法律確定委托單位審計結果的證據優先地位可以有效地避免民事訴訟判決與委托審計的結果的沖突。政府投資涉及的領域較廣,審計部門是國家專門的降級監督部門,因此,審計結果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在委托審計的過程中,人需要依法獨立使用審計監督權,對高估冒算、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審計結果,在民事訴訟中作為優先證據使用,避免與民事判決與委托審計結果發生沖突。
(2)從源頭上加強對項目設計單位、建設單位、監督單位的管理。在設計階段,嚴格審查設計單位的設計質量,積極推行限額設計,要求單位按照批準通過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投資估算,保證施工工程的質量,控制施工圖的設計以及預算。不斷調動設計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提高設計質量,有效地控制建設工程的工程造價。對于勘察環節,需要加強對勘察設計環節的監控,實施勘察設計招投標制,明確招標文件的建設項目的內容、設計范圍、設計進度、設計標準以及設計質量。加強建設單位和監督單位的管理,認真落實工程項目責任制,建立建設項目的施工、結算變更結算制度,嚴把現場簽證質量關,對施工方案進行最優選擇,將不可避免的技術措施費降到最小程度。
(3)強化施工現場的管理,完善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不斷強化對建設項目監督單位的監控管理,對不負責任的監督單位進行行為約束,強化對建設項目的設計變更管理,嚴格按照相關的施工方案,主張現場無簽證,不斷提高工程預算的準確度。建設單位管理人員需要詳細地記錄建設工程的過程日記,防止虛報工程造價以及虛報變更單現象的發生。
三、總結語
綜上所述,系統風險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規的不規范、審計對象的多樣性以及復雜性以及對審計結果預期的變化等原因造成的。有效地防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系統風險,需要不斷地完善與委托審計有關的法律法規,加強政府的審計立法,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對施工現場的管理,選擇合適的委托審計單位以及審計人員,不斷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托審計風險管理水平,促進我國經濟的穩定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房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存在著諸多問題,這主要體現在監督執法力度不強、監督執法體制不健全、執法水平有待提升等環節。以下從幾個方面出發,對房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1 監督執法力度不強
監督執法力度不強是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存在的重要問題之一。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行業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以及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依法對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質量監督。工程質量監督是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后的處理工作。在監督檢查中,對發現的質量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采取工程質量檢查通知書的形式,發至各相關參建單位,要求其糾正、整改或停工整頓。監督執法力度不強主要體現在執法檢查中對發現的質量隱患和存在的質量問題查處不力,要求糾正、整改的質量問題糾正、整改不徹底,要求停工整改的沒有真正停工整改,該處罰的沒有處罰或沒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額度處罰,該吊銷執業證、照的沒有吊銷,監督執法過程中執法尺度大打折扣。導致監督執法力度不強的原因既有執法人員執法不嚴的人為主觀因素,也有某些法律、法規條款實際操作性不強的客觀因素。這必然導致落實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力度出現較為嚴重的層層遞減問題,也就沒有真正地的達到良好的監督執法效果。
2 監督執法體制不健全
監督執法體制不健全是導致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效率無法有效提升的關鍵因素所在。目前質量監督執法體制不健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各級質量監督機構在日常質量監管中依據的法律、法規大多為受建設主管部門的委托執法。也就是說質量監督機構有實施監管的責任,卻無直接行使執法的權利。這就導致在處理質量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程序繁瑣,時間漫長,往往錯過了最佳執法時間,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主體單位及個人得不到及時懲罰。還有,部分執法條款的執法權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中要逐級上報審查,其中一級出現差錯就處理不了。這些體制上的問題使質量監督執法效果大打折扣。
3 監督執法水平有待提升
監督執法水平有待提升主要是體現在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人員工作水平不足或者是專業素質及執法能力無法滿足相應的執法工作要求。工程質量監督執法要求執法者既要有工程質量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更要精通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而現實情況是,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要么是懂工程專業技術知識,而不懂法律、法規,要么是懂法律、法規,而不懂工程專業技術知識,更有甚者既不懂技術,也不懂法律、法規。這樣的素質如何執法?又如何能讓被執法者心服口服?所以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從專業技術和法律法規兩方面加強質量監督人員素質的培訓提高,以促進監督執法水平的提升。
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問題對策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問題對策包括了許多內容,其主要內容包括了加強監督執法力度、健全監督執法體制、提升監督執法水平等內容。以下從幾個方面出發,對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問題對策進行分析。
1 加強監督執法力度
加強監督執法力度是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問題對策的基礎和前提。在加強監督執法力度的過程中質量監督人員應當全面理解工程項目質量標準,從而能夠更加全面的發現工程項目質量中出現的問題。在監督檢查中,對發現的質量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采取工程質量檢查通知書的形式,發至各相關參建單位,依法要求其糾正、整改或停工整頓。對糾正、整改或停工整頓不力的,堅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絕不手軟,更不能因人執法,要維護法律的威嚴,讓違法者付出必要的代價。當然加強監督執法力度及要求執法者要有較強的執法能力和素質,更要有一個良好的執法氛圍。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力度的加強,必將促進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水平的有效提升。
2 健全監督執法體制
健全監督執法體制對于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問題對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監督執法體制主要是在國家立法層面在制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時,能對質量監督機構直接授權執法,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條款的可操作性,對一般性質量違法違規行為適當減少處罰額度,簡化執法程序,這樣可使一些質量違法違規行為很快得到有效懲罰。在國家立法層面應加快相關建筑法律法規的修訂,進一步健全監督執法體制,從而能夠在此基礎上促進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效率的持續進步。
3 提升監督執法水平
建設工程帶資投標現象由來已久。隨著《招標投標法》的實施、有形建筑市場的不斷規范和完善,帶資投標現象得到了治理,但仍然存在。其主要原因:一是招標單位的領導好大喜功,貪圖政績,脫離實際,熱衷于搞工程建設;二是出于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帶資投標的做法能夠得到招標方及其上級領導的認可和贊同,招標審批也就能夠順利通過;三是投標人出于對招標人的誠信和某種利益關系,自愿或不自愿的帶資投標;四是責任追究乏力。對帶資投標后招標方無法履約所造成的后果和損失,只要不是個人經濟方面的原因,一般難以追究招標方領導的責任。
二、產生的危害
1、規避招標投標。一些招標人以沒有建設資金為理由,將投標人能否自帶資金、自帶資金的多少作為投標條件,在法律法規之外人為設定限制條件,違背了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為一些關系戶中標尋找到了借口。
2、造成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中標人常常因自帶資金困難或無法按時籌措資金,這樣,一是工程難以按期完工,有的成了“半拉子工程”;二是中標人將經濟困難轉嫁給建筑民工,致使農民工無法領取工資,引發社會問題;三是中標人將經濟困難轉嫁給材料供應商,四處賒購施工材料,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
3、規避國家應有的項目審批程序和監管,造成違規工發、重復建設。因資金監管是國家主要的經濟監管手段,而招標人因一時不需要國家提供建設資金,便擅自開工建設,使工程形成既成事實,擾亂了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
4、違反群眾意愿,增加群眾負擔。一些建設工程不按經濟規律辦事,脫離實際,超前建設,資金來源又沒著落,招標人便利用手中職權,有的搞“三亂”,有的向農民伸手,結果“好心辦成壞事”,遭到群眾反對,黨群干群關系緊張,不正之風蔓延。
三、治理對策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5)01-0040-01
近年來,隨著國家擴大內需,各地工程建設項目逐年飛速增加。然而建設工程市場的不規范操作問題也自然暴露,一些違法違規現象時常發生。尤其掛靠經營問題日益嚴重,成為工程建設的熱點問題。因此,工程建設企業必須對掛靠經營的特征、表現形式、法律規定、法律風險等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并且做好各項控制與防范措施。
一、掛靠的概述
(一)概念。掛靠,通常是指沒有資質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的行為【1】。
(二)特征。掛靠人沒有從事工程建設的主體資格或者不具備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備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是往往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掛靠人需向被掛靠企業繳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只是以自己企業的名譽對外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及辦理相關手續,不對施工項目實施管理,不承擔工程工期、質量、安全及經濟責任;掛靠人一般沒有相應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對外往往以被掛靠人的分支機構或代表的身份出現。
(三)表現形式
(1)借用施工資質型。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有承攬工程的手段和能力,借用高資質等級施工企業參與投標,中標后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上由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
(2)內部承包型。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能力的某個人利用具備項目要求的施工企業,由該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掛靠人一般在被掛靠的施工企業擔任施工負責人的職務,雙方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掛靠人承擔該工程項目的全部經濟責任及施工管理職責,被掛靠企業則負責處理與業主、監理等其他單位的對外事務,掛靠人須向被掛靠企業繳納內部承包管理費。相比借用施工資質型掛靠,內部承包型掛靠顯然更具隱蔽性,在實踐中也較為常見。
二、掛靠經營產生的原因
(一)現行法律法規關于掛靠的規定操作性不強。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掛靠行為的規定基本都屬于禁止性條款,對業主單位的責任界定不夠詳細,對其不規范操作行為缺乏法律約束條款。同時,對掛靠行為的法律界定條款太少,且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難以據此在實踐中進行違法認定和處罰執法。
(二)國家實行的嚴格資質管理制度和市場準入制度。2007年施行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條款是對施工單位的市場準入和市場行為方面的規定,說明國家對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和安全管理非常嚴格;這個規定也把沒有資質或資質低的施工企業排除在工程建設市場外。這些企業自己沒有能力通過招投標承攬工程,只能另辟捷徑,無疑是國家政策法規的約束導致工程建設企業掛靠經營的原因。
(三)掛靠雙方“利益、雙贏”的驅動和“資金、人脈關系”的優勢互補。利益驅動是產生掛靠的根本原因。被掛靠的一方,出借自己的資質這一無形資產,得到管理費,達到了為企業創收的目的,同時在不增加人員、機具設備、投資的情況下,有了更多的項目,既擴大了知名度,又積累了工作業績,實現了名利雙收;而掛靠單位依賴自己多方面的人脈關系而參與投標獲取工程,又不需要花費很大的力氣,去獲得相應的資質,通過使用被掛靠單位相應的資質,與業主、主管部門玩起了貓膩,最終達到承攬本不該承攬的工程項目,獲得了豐厚的利潤。
三、建設工程掛靠經營的法律風險分析及責任承擔
(一)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問題引發的法律風險
(1)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情況下,相對被掛靠方是有利的。按照法律規定,即使掛靠行為導致建筑施工合同無效,被掛靠企業依然可以要求業主按照合同支付工程價款。而相對業主方,在建筑施工合同無效時,意味著施工合同的條款無效,業主方會面臨很多風險,如被掛靠方隨時終止合同、工期延誤、工程質量問題、安全文明施工問題等,業主方無法追究被掛靠企業的違約責任。
(2)在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情況下,根據《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經修復后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但是要承擔修復費用;如果修復后仍然不合格的,意味著施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業主方沒有向被掛靠方支付工程款的義務,相反還要求被掛靠人返還之前支付的工程款。
(二)對掛靠雙方非法經營所得面臨法院判決沒收的法律風險
按照法律規定掛靠合同無效后,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掛靠人的非法所得就是掛靠人收到的全部工程款減去實際投入(包括材料、設備及勞務費支出、自身管理費、被掛靠企業收取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代扣代繳的稅收)。如果法院判令收繳,而掛靠人實際投入中的自身管理費部分又往往鑒定不實,說不定掛靠人會虧損。被掛靠人的所得比較容易確定,通常按照工程合同金額或按照每筆打入被掛靠人賬戶的工程總結算收入的一定比例收繳。
(三)掛靠人安全管理不善,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風險
掛靠人的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等綜合能力相對是較差的,一旦違規操作、不執行安全規范、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不足、偷工減料、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健全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將給被掛靠人造成不堪設想的法律后果。
四、結束語
Abstrac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ract Law” the 269th stipulatio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e contractor for construction, the developer pays the price of the contract. " Theref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contract legislation original intention, the employer’s obligation is responsible for project development, financial support, material supply. With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market competition intensifies, belt endowment contracts to already became the key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can obtain project. So we need to face up to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mat endowment phenomenon from different angles, and put forward the preventive underwritten risk strategy.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fund; risk and Prevention
中圖分類號:C42文獻標識碼:A
一、墊資的法律風險
所謂墊資的法律風險是指實踐中的墊資行為是否會被法律所禁止。根據1996年建設部等有關部委發出的《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嚴格禁止建筑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為發包方墊資。圍繞建設部等部委的《通知》,很多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學者提出了質疑,因為從法律的基本理論上看,建筑工程中施工單位墊資的行為,并沒有違反任何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該《通知》的答復,建設部等部委的《通知》不屬于法律法規,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不能依照該通知做出“墊資無效”的判決。所以該通知給實踐中墊資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在司法實踐中已經解決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在該最新的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承認了現實中廣泛存在的承包方墊資行為,并且對于人民法院在審理建筑企業在建設工程中墊資的案件,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總結上述國家對于建設工程中承包方墊資的態度,其實是有一個潛在的基本理論和發展脈絡的。筆者認為最基本的理論還是《合同法》的關于“契約自由”的規定,也即是國家對于普通的民事行為,主張由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具體規定,并且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要對自己的決定和行為承擔相應的后果和責任。
根據不同的歷史環境和條件,國家還可能會通過不同的形式,對于實踐中比較過分的墊資行為加以規制。但是現在可以肯定地說,建設工程中施工企業的墊資行為的法律風險已經不存在了。
二、墊資的實際運作風險與防范
雖然建設工程中施工企業的墊資行為的法律風險已經解決了,但是在實踐中,各家企業的具體墊資行為是各不相同的。
1、“硬墊”屬于違法行為及其防范
所謂硬墊行為是指施工企業通過企業間資金借貸的方式,直接把資金借給發包方,這其實是一種企業間的資金拆借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企業間資金借貸的態度是絕對否定的,企業借貸行為是違反國家金融法規的,即使借貸雙方簽訂了資金借貸合同,也是不受法律的保護的。相反,這種借貸行為產生的利息會被依法沒收,并且對于借貸雙方還要從企業行政管理體系進行處罰。
對于建筑企業把資金直接交給發包方的行為,筆者建議可以采取“迂回”的方式,比如“建設保證金”或是“項目投標保證金”等形式,這些形式的資金轉移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而且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對于這些保證金數量的上限作出明確的規定,所以就給建筑企業轉移資金提供了一定的空間。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切忌違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以必須要首先存在真實的建設合同或者是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否則就成了不存在真實的法律基礎事實,雙方直接是為了轉移資金的行為了。
2、“軟墊”的風險及防范
所謂軟墊就是指采取不直接違反法律的方式,最終可以達到施工企業墊資的目的,主要的方式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標的保證金、建筑合同的保證金等,這些墊資方式的總體特征就是,在不直接違反企業之間借貸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確實達到了施工單位墊資施工的目的。
采取軟墊的方式對于發包方是沒有太大風險的,但是對于承包方卻存在著多重風險,因為這種墊資施工的行為,最本質的法律關系就是資金的現實轉移,在實踐操作中,資金一旦從己方轉移出去后,其面臨的回收風險是非常大的,這要考慮對方的償還能力、金融環境的波動、國家政策的變動等因素。
首先在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中,因為發包方占據著優勢地位,所以承包方往往會放棄一些應得的權利,以換來在承包競爭中的優勢。按照《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施工單位如果因為發包方拖欠施工款,則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對發包方財產權利的優先受償權,因此有的發包方就會要求前來承包的企業,在簽訂建筑施工合同時明確放棄承包方的優先權,筆者建議承包方切不可采納這種“霸王”條款,因為這就會使承包方的權利失去最有效的維護途徑。
其次有的發包方與承包方在簽訂建筑施工合同時,會采取簽訂兩份合同的方式,其中一份完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在另外的一份合同中,發包方就會要求施工單位放棄一部分應得的權利,或是另外的一些違反法律法規的事項。有的承包單位可能只看到前面那份“陽合同”,認為自己的行為和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殊不知在“陰合同”中,承包方的權利已經被剝奪了,而且還有可能會觸及法律法規的禁止性的規定,所以施工單位不應采取這種“陰陽合同”的方式,應當把所有問題在同樣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做出統一規定。
再次承包方的權利維護主要是后置的,一般情況下,承包方往往會在施工過程中或施工完畢后,才發現發包方拖欠自己的工程款已經難以有效償還了。這種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施工單位在民事訴訟勝訴后,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還有自己承建的建筑工程項目。但是按照《拍賣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些種類的標的物是不可以拍賣的,如國家財產、軍事設施等,如果施工單位在最初考察發包方的還款資質時,把這些財產納入將來可供拍賣的范圍內,那就會使施工單位的求償權落空,從而失去權力救濟的有效途徑。
三、施工企業墊資風險的防范策略
1、要對建設單位資信特別是首度合作的建設單位進行嚴格的資信調查,包括開發項目的真實性和建設單位的注冊情況、項目資金的來源以及到位情況、既往經營業績、履約能力以及社會信譽等各方面情況的調查。
2、爭取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保證,這個條款雖然在目前條件下還比較難以爭取,但是并非不可能,而一但爭取到該條款對施工企業墊資款的回收是極其有利的。
3、施工企業必須要加強合同控制和簽證管理工作。從合同的層面上把自己的權利規定充分,并且通過鑒證合同,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
4、按照國際慣例深化中間結算,不放松竣工結算。建筑產品的結算周期很長,造價的爭議常導致拖欠款債權不落實,使施工企業訴訟無據。
參考文獻:
[1]李杰.建設工程價款支付與風險防范[J]. 法制與社會. 2009(18)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發展現狀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建筑活動主要是通過建筑市場實現的,而合同則是維系市場運轉的主要因素。建筑市場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各主體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簽訂合同,強化合同的法律約束作用, 確保建筑活動協調有序地運行。目前,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 我國合同管理工作正逐步走向法制化、正規化。但我國建設市場發育尚不完善,建設交易行為尚不規范。很多承包商簽訂了工程合同,片面地重視工程的進度和質量管理,對合同管理缺乏全面了解和認識,致使工程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處于被動局面甚至產生嚴重違約,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建設市場發育尚不完善,建設交易行為尚不規范,很多承(發)包商雖簽訂了工程合同,但只片面地重視工程的成本、進度和質量管理,對合同管理缺乏全面的了解和認識,沒有深刻分析、理解合同的條款,致使工程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處于被動局面,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下面簡述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
對合同的審查、監督和檢查不得力,發包單位沒有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力量,遇到建設工程便委托給監理公司。而目前監理公司的機構設置并不規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難勝任建設單位的委托。承包單位,特別是中、小型企業,對合同管理的本質認識不足,只重視公關和商務標管理,輕視合同管理和合同管理分析,甚至沒有專門的機構和專職人員從事合同管理工作,遇有工程履行簽約,便臨時抽調人員予以應付,這也是造成合同糾紛的原因所在。
2.建設市場主體不成熟
建設市場的主體是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承包商為了獲得工程,只好委曲求全。個別承包商在實施這樣的工程合同時,為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就會采取偷工減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轉包等手段,給工程建設帶來隱患。目前的建設市場存在著重工程質量、輕合同管理的傾向,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意識,合同履約程度低,合同違約現象時有發生,致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都難以保證,從而嚴重影響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也阻礙了建設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發展,影響了國內的建設企業走出國門,走向國際市場。
3.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
建設工程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領導直接敲定由一般辦公人員管理合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 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三、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改進措施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源頭”控制力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規是確保市場正常運行的重要前提。在工程建設領域,制定從項目可行性研究至工程交工驗收全過程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將工程建設整個過程全部納入法制軌道進行規范和管理,對于規范建筑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增強各方主體的法制觀念、保證工程建設項目的全部活動依法進行、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只有規范健全的法律法規才能保證工程項目簽訂的合同有所遵循,確保所簽合同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2.健全企業合同管理制度
企業的的合同管理制度,一是指企業就承包項目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每個環節,如圖紙批準程序、工程變更程序、分包商的賬單審查程序、材料、設備、隱蔽工程、已完工程的檢查驗收程序、工程進度付款賬單的審查批準程序等,建立和健全具體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保障管理流程的順利實施;二是指企業及承包項目個層次都應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可以供合同管理人員在工作中參照執行,將合同管理工作落實到實處。
3.加強合同管理的組織領導
建立企業內部以合同管理為核心的組織機構,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使合同管理專業化。企業要制定專門的合同履約管理辦法,對證據的收繳、人員的固定都要研究,建立合約管理層,即法律顧問下的管理層,負責合約履行,成立人才庫。在組織機構中設立合同管理工程師、合同管理員,并具體定義合同管理人員的地位、職能,確立合同與成本、工期、質量等管理子系統的界面,將合同管理融入施工項目管理全過程中。此外,需明確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制定必要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加強合同履約過程中的過程簽證。合同簽訂后,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對各級項目管理人員和各工作小組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
4.重視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
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是企業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務,也是迫切需要。但是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工作,它具有全局性、專業性、技術性和法律性很強的極復雜的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因此企業應重視培養合同管理人才。具體方式可以通過公開考評和競爭招聘方式選拔人員,把優秀人才放在這個崗位上以及經常采用各種培養方式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同時再結合崗位考核制度,來提高他們的責任心,這樣必然能提高整個企業的合同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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