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理解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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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理解

篇(1)

近年來,隨著我國人口的增加,國民經濟的發展,水資源的緊缺問題已經成為當前國家面臨的嚴重問題。本文將引入恩格爾定律,對我國當前水資源消費結構進行分析,結合水資源承載能力的影響因素,改善不合理的水資源消費結構。

一、我國水資源消費結構分析

(一)恩格爾定律的引入

消費結構指的是人們的各種消費在消費總支出中所占比例的大小。根據消費結構由生存需要―發展需要―享受需要的發展規律,德國統計學家恩格爾提出:一個家庭的收入越少,家庭收入或家庭總支出中用來購買食物的支出比例就越大:一個國家或地區越窮,其國民平均收入或平均支出中用于購買食物的費用所占比例就越大;隨著家庭收入的增加.這一比例會下降。這就是著名的恩格爾定律。

(二)我國水資源消費結構分析

水資源消費結構根據經濟和社會需求一般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基本型消費結構,即滿足生存需要。也就是通常所指的農業用水資源,一般主要應用于生存和生產資料的消費,主要滿足人們衣食住行用水;第二種是發展型消費結構,即滿足發展需要。主要指工業用水,指的是發展型資源所需用水,在保證滿足衣食住行的基礎上,提高人們生活水平;第三種類型指的是生活用水,即滿足享受需要,通常指的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對水資源的消費。

如果將水資源看成是一種社會消費品,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其消費比例是不同的。以地域作為劃分單位,通過對當地的工農業發展情況進行比對分析。由于不同地區的地貌地質不同,導致當地工農業發展不均,耕地較多的地區,基本型消費結構所占比重較大;經濟和工業發達地區,則發展類型消費結構所占比重較大、但是應該看到的是,有些耕地資源有限的地區,對農業格外重視,會引起基本消費類型與發展消費類型的失重。

二、影響水資源承載能力的因素

1、水資源的總量

水資源總量指的是河流循環過程中可以更新和恢復的地下水與地表水的總和。確定水資源的總量是研究水資源承載能力的前提和基礎,是決定某一流域水資源承載能力的關鍵。在研究水資源承載能力的過程中,水質是需要和水量同時考慮的因素。確定水資源總量的因素有:在環境變化過程中所不變的水量,水利水電工程所儲備和增加的水量,跨流域調水過程中引起的增減;以及包含豐水期和枯水期的水資源資源總量。

2、生態環境所需的用水

生態環境所需水指的是為了維持生態平衡以及各種生物的生存對水資源的基本需求以及對水質的要求。生態環境所需水的耗水量包括自然生態用水與人工生態建設所需的水量與水質。另外,計算生態所需水時還應當考慮到水體的流速與流量。

3、可供人們使用水資源的總量

可供人們使用水資源的總量是包括農業用水,工業用水以及人們日常生活所需的水資源的總量。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說,可供使用水資源指的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可供人類使用和開發利用的水資源的最大量,這個量也是水資源承載能力計算的基礎線。在實際計算中,一般要扣除生態環境所需水量以及地表水對地下水的補給量;同時,由于各地區生產力水平不一致,以及節水技術與社會經濟消費水平不一,影響了對水量以及水質的計算,因此這些因素也不予計算在內。

4、水體的自我清潔能力

通常情況下,污染物進入水體之后,在水體流動過程中,會進行一系列的物理變化與化學變化,使污染程度降低,這就是水體的自我清潔能力。針對不同流域水質,不同程度污染,水體的自凈能力不同,這也是在計算水資源承載能力時重要的影響因素。

三、優化水資源結構、緩解水資源承載能力的建議

1、轉變水資源消費類型

在水資源依賴較強的地區,農業是當地的生產支柱,但是水產業的產值卻不多,因此,在這類地區,應該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的基礎上,由農業向畜牧業和林業轉化,調整水資源消費結構,使水資源結構逐漸由基本型消費結構向發展型消費結構轉變。

2、優化水利建設工程配置

為了滿足優化水資源配置需要,在進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過程中,首先要考慮到相關的水利建設工程的實際需要,同時要盡最大限度減少消耗和合理利用各種資源配置。在規劃中要未雨綢繆,提前計劃好節水工程以及治污工程的調控手段和支出費用等等。

3、節約用水,保證城市用水的補給

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在考慮節水以及治污手段的同時,需要建立相應的檢測系統,替代傳統的不科學手段,以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給,以及生態和水體的平衡。當前很多城市在表面看來,水資源豐富,完全能夠滿足居民生活用水,但是在實際上是以生態用水和農業用水的嚴重透支作為代價的,因此,應當確定生態目標,恢復生態水的平衡,保證水資源持續發展。

四、總結:

水資源的開發與管理是我國乃至全球都面臨的巨大問題,通過對水資源消費結果以及承載能力的分析,客觀認識當前水資源開發現狀,為研究水資源承載能力提供一定的參考數據。

參考文獻:

[1]郝端文,盧世煜,王東輝.加快節水型社會創建提高水資源承載能力.河北水利,2009;11

[2]李玉榮.加強水資源管理實現可持續發展.農業科技與信息,2010;2

篇(2)

0 引言

鐵碳微電解工藝是依據金屬的腐蝕電化學原理,利用形成的微電池效應分解廢水中污染物的工藝[1]。以電位低的鐵為陽極,電位高的碳做陰極,以充入的廢水為電解質溶液,發生氧化還原反應,形成原電池[2]。鐵碳微電解法的作用機理主要有:電化學富集、鐵的還原作用、物理吸附和鐵的絮凝沉淀作用。在印染[3]、制藥[4]、石化[5]等廢水中廣泛應用。

但鐵碳微電解在實際工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①鐵碳微電解裝置經過長時間的運行后,發現鐵碳板結;②在運行過程中,在鐵表面生成鐵氧化物和鐵鹽的鈍化膜,即發生緩蝕現象,從而達不到理想的處理效果。本文以某煉油廠廢水為試驗水樣研究廢水緩蝕效應引起鐵碳微電解失效機理。

1 實驗部分

1.1 實驗內容

①首先采用芬頓試劑對廢水進行預處理,取一部分繼續進行鐵碳微電解反應。

②采用紅外光譜,觀察不同水樣譜圖變化情況。

③測試不同水樣鐵碳電極的Tafer極化曲線。

1.2 實驗方法

1.2.1 芬頓反應:在500ml燒杯中加入200ml水樣,調pH值至3,然后加入相應比例的硫酸亞鐵和雙氧水,在六連攪拌器攪拌下進行反應。

1.2.2 芬頓預處理-鐵碳微電解:同上首先進行芬頓反應,反應1h后,接著倒入鐵碳微電解反應器再反應。

1.2.3 電化學Tafer極化曲線測試

①鐵碳電極的制備。將鐵碳填料切割為1×1×1cm的小立方體,制作成鐵碳電極。

②Tafer極化測試。采用傳統的三電極體系鐵碳電極為工作電極,Ag/AgCl為參比電極,大面積鉑片為對電極,在電化學工作站上完成Tafer極化測試。

2 結果與討論

2.1 傅里葉紅外光譜測量結果及分析

采用傅里葉紅外光譜,對原水、芬頓反應后的水樣和芬頓預處理-鐵碳微電解水樣進行了光譜分析。

由圖1可看出:

①由原水譜圖(a)看出:在:871.82cm-1、1788.01cm-1、2426.45cm-1、2507.41cm-1、2763.99cm-1、3236.55cm-1峰位處有較強峰出現,這些峰分別對應著NH2扭曲對稱伸縮、酸酐羰基C=O振動或亞硝酰基NO振動、P-H伸縮振動、硫氫S-H伸縮振動、-CHO的CH振動和NH4+反對稱伸縮振動。由此說明,煉油廢水中存在大量的NH2、S-H、P-H等基團。

②由芬頓反應后的水樣紅外譜圖(b)看出:在871.82cm-1、1788.01cm-1、2426.45cm-1、2507.41cm-1、2763.99cm-1、3236.55cm-1峰位與(a)相比出現了消失或明顯的減弱,說明這些鍵通過芬頓反應被破壞。

③NH2、S-H、P-H等基團中的中心元素N、S、P等,都具有孤對電子。這些孤對電子在與鐵元素接觸后,將迅速與Fe的4d空軌道進行鍵合,牢固的吸附在Fe的表面,形成吸附膜。從而使微電解填料發生了緩釋效應,導致鐵碳微電解失效。

2.2 電化學Tafer極化曲線測試結果

為了驗證煉油廢水中存在引起鐵碳微電解失效的基團,采用了Tafer極化曲線來測試鐵碳電極在含有煉油廢水的電解液中和不含煉油廢水的自來水電解液中的腐蝕電流密度,以及自腐蝕電位變化情況見圖2。

圖2 鐵碳電極在存在(a)或不存在(b)煉

油廢水的電解液中的Tafer極化曲線

①比較曲線2a與2b可以看出,在有煉油廢水存在的自來水電解液中,其自腐蝕電位負移約58mV,這說明鐵碳微電解過程中的陰極反應受到抑制。由前面的紅外圖譜可以得知,煉油廢水中的含N-H、S-H、P-H的有機基團,可以吸附在Fe的表面,形成致密的吸附膜,阻斷了H+以及溶解氧與鐵碳電極的接觸,鐵氧化失去的電子無法被H+和氧順利捕獲而發生去極化過程,因此在Fe失去的電子將在鐵碳電極表面富集,從而將鐵碳電極的電位向更負的方向極化。

②沿著兩條極化曲線的直線部分做切線,在腐蝕電位中軸的交點的縱坐標為鐵碳電極表面交換電流密度,這個電流密度的大小與電極表面反應速度成正比,從曲線4a和4b中可以讀出在有煉油廢水存在下,其交換電流密度為0.110mA/cm2,而不存在煉油廢水的電解液中,其電流密度達到0.282mA/cm2,約為前者的2.5倍,由此說明有煉油廢水存在下,鐵碳表面腐蝕速度明顯下降,從而導致其微電解能力下降。

2.3 煉油廢水導致鐵碳微電解緩蝕機理

煉油廢水對鐵碳微電解過程的影響原理如下:首先,在酸性介質以及曝氣條件下,鐵碳表面發生陽極過程為Fe被氧化失去電子,同時陰極過程為氧氣和氫離子得到電子,但是在電解液中引入煉油廢水后,其中含有的氨基、磷酸基、巰基的有機物將會吸附在Fe的表面,從而在鐵碳表面形成一層牢固的吸附膜,這層吸附膜的存在將會阻斷電解液中氫離子以及曝入電解液中的溶解氧與鐵碳表面接觸,從而將鐵碳微電解反應的陰極過程阻斷。當陽極Fe失去電子后,由于陰極過程無法發生去極化過程,這些電子將會聚集在鐵碳的表面,使得電極電勢向更負的陰極方向移動。

3 結論

研究表明:N-H、S-H、P-H基團具有很強的緩蝕作用,當廢水中含有這些基團時,容易引起鐵碳微電解失效。

參考文獻:

[1]Li Fan,Jinren Ni,Yanjun Wu,et al.Treatment of bromoamine acid wastewater using combined process of micro-electrolysis and biological aerobic filter[J].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2009,162:1204~1210.

[2]朱振興,顏涌捷,亓偉等.鐵炭曝氣微電解預處理纖維素發酵廢水[J].環境化學,2008,27(6):779-781.

篇(3)

在西方國家,非稅收入作為各級政府財政收入的必要補充,在財政分配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共支出的增加以及增稅的政治壓力使得各國政府逐漸將注意力轉移到非稅收入上。同時,西方國家政府績效評估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和完善,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政府績效評估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政府績效評估中的公民導向化和結果導向化以及績效評估的方法、技術和理念,都為我國政府非稅收入的績效評估制度的建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一、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國際經驗

(一)非稅收入項目管理具有法制化、科學化特征

1.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經法定程序確定。在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公共部門出臺的任何非稅收入項目都具有嚴格的法律依據和程序,若要變動其具體項目需要經過嚴格的行政審議程序。例如,美國規定,每項政府非稅收入的項目和標準、控制與開征,要通過議會或選民投票來決定,并對是否要民主投票、誰來投票和多少票數通過才算有效都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每項政府非稅收入都在相關利益人及其代言人――議員們進行辯論的基礎上經過相應的立法程序設立,使單純的部門行為乃至長官意志受到有效抑制。澳大利亞政府的收費審批權集中在聯邦和州兩級,收費機構若要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就必須按照該機構的隸屬關系提出申請,經國會或州議會審議通過后,再以聯邦法律或州法律形式頒布,方可實施。

2.項目定價科學化,嚴格控制收費標準。盡管各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對非稅項目定價時所遵循的原則在名稱上不同,但多數國家基本上是按低于平均成本的邊際成本為標準進行定價的,力求既能補償政府的成本損失又能為大眾所接受。例如,美國法律條款明確規定所有項目的價格水平均不能超過政府提供服務或福利的成本,不能超過外溢損失的額度,其相關管理部門都要定期對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和準公共服務成本進行嚴格精確的測算,以增強項目定價的科學性和可控性。

3.實行聽證協商制度,順應公民意志。為了保證各項非稅項目都能被大眾所接受,征收部門能順利完成相關征繳工作,美、英兩國政府在實行新的非稅項目前,都會與未來的被征收對象進行有效的溝通,內容包括闡述設置項目的原因,分析項目運行的外部效應,以及回答各種提問等。任何未經磋商,或未達成一致意見的項目都不會被審批通過。

(二)建立非稅收入績效評估的法律制度

英美等國績效評估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成熟的法律框架是政府績效評估成功的前提和保證。當代美國聯邦政府的績效評估之所以能夠取得很大成功,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通過《政府績效與結果法案》確立了政府績效評估的制度框架。在行政效率難以評估的傳統觀念下,我國各級政府的績效評估大多停留于抽象層面上,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性指導,更沒有績效評估的法律框架。就政府非稅收入績效評估而言,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非稅收入項目的績效評估處于自發狀態,不能在政府系統內全面推行;沒有建立起政府非稅收入績效計劃、績效報告等制度框架,績效評估的隨意性很大;缺乏統一的領導機構和非稅收入績效標準,部門各自為政,無法進行部門或地區間的比較評估。因此,從長遠來看,通過績效評估立法確立政府績效評估的法律框架是解決我國政府非稅收入績效評估困境的一項重大制度安排。

(三)建立完備的非稅收入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和靈活的評估標準

政府績效評估的順利推進,離不開一個合理的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建立一個能反映政府非稅收入的機構、項目、程序和功能運作的指標體系,同時使不確定因素、活動、結果及其他對政府非稅收入績效具有重要意義的方面得以量化。非稅收入的評估標準既要有經濟指標,也要有社會發展和環境建設的指標;既要考核已經表現出來的顯績,也要考核潛力績效;既要考慮當前,也要考慮未來。總之我們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做法,完善政府非稅收入指標體系,使非稅收入評估活動規范化、科學化,并且注重加強對社會滿意度和質量的評估。

(四)建立多元化的評估主體

澳洲績效考評制度中有兩類評估主體:一是政府內部的評估主體,一是外部評估機構。前者包括三類,即內閣支出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庫部、公共服務委員會;后者也包括三類,即國會參眾兩院的“財政委員會”、公共賬目和審計聯合委員會、聯邦審計署。在上述評估主體中,每一評估責任主體應該負有什么樣的義務、承擔什么樣的評估對象、通過什么樣的評估方式、具體評估什么樣的內容、評估結果有什么樣的不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內容,都規定得很詳盡。澳洲國會的參眾兩院是名副其實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關系,真正對選民負責;對于公共財政的監督有明確具體的權力、程序、規則。在實踐中,中國政府績效評價經常出現績效評價主體單一化的現象,忽視了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存在,與政府組織密切相關的各種利益相關者可能會對政府組織有不同的期待和要求。我們應該建立公共部門自我評估與民間機構評估內外相結合的評估體系,實現優勢互補,以提高政府非稅收入評估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五)規范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1.非稅收入統一納入財政預算,預算管理規范化。將非稅收入同稅收一樣納入預算管理是國外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共同做法。依據加拿大聯邦《財政管理法》規定,聯邦政府和相關機構所收取的各項政府非稅收入(主要指收費)都須存入“綜合收入基金”賬戶中作為預算收入,由政府統一安排使用,不與征收部門的支出相掛鉤。在美國,雖然非稅收入多數是專款專用,但除法律專門規定的以外,所有非稅收入都要納入預算管理。雖然非稅收入不在預算收入報表上反映,但也嚴格比照預算的管理方式。又如法國的政府非稅收入要全部納入中央預算,各征收部門的經費支出全額由財政預算統籌安排,與其征收的非稅收入數量無直接關系。

2.收繳方式的現代化和嚴格的征繳程序。發達國家政府非稅收入的收繳工作廣泛地借助先進、完善的計算機網絡系統進行,收繳效率比較高。如通過“消費者自動銀行”予以自動劃轉、通過電話委托繳付以及通過郵寄付款等繳費方式。這些先進的方式早已取代了傳統的人工收繳。

3.實行嚴格的收支監督制度,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化。在市場經濟國家,各級政府要通過多種方式定期向公眾公布非稅資金的征收和使用情況,接受公眾監督。例如公眾一般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查詢到近期政府非稅收入的具體使用方向;另一方面各級政府在年度預、決算報告中都要詳細反映政府非稅收入的收支狀況,在每年向議會報告年度財政收支預算時,也要介紹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的收支情況,并接受議會的審查。

二、加強我國政府非稅收入績效管理的建議

(一)嚴格非稅收入項目管理,合理確定項目范圍

首先,通過法律程序確定項目范圍。要借鑒國外的非稅項目確立方式,認真聽取公民的意見和建議,確保項目的合理性和發展的可行性:對于不符合國家收費審批管理規定的收費項目要堅決取締;對于憑借政府權利和職能收取的與稅收性質相同的項目可改以稅收的形式對其進行征收管理;對于應該以非稅形式存在的項目,要加以規范和引導。其次,確定合理的項目收費標準。可以參考“低于平均成本的邊際成本”的收費原則對各項目的征收標準進行重新核定,并將規范后的項目名稱及具體征收標準造冊公布,實現與征收對象之間的信息對稱,促使征收機構和被征收對象嚴格執行規定。

(二)積極推進非稅收入收繳改革,建立嚴格的征管制度

目前,我國“收支兩條線”改革的成效不顯著,收入與支出沒有完全脫鉤;另外,對征收主體的激勵機制不健全,使得財政部門擔心脫鉤后收入減少。因此,繼續收繳改革,嚴格征管程序是當務之急。在具體征收方式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既有利于及時足額征收、方便繳款人,又能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則確定。可以采取由繳款人直接繳納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由執收單位征收的方式,還可以采取委托稅務機關或其他代收機構代征的方式。總之,征收方式應當靈活多樣,盡可能方便繳款人,降低征收成本,確保收入及時解繳。在管理方面,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做法是建立國庫單一賬戶,實行嚴格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借鑒這一成功經驗,我國要進一步完善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撥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國庫管理制度,實現財政資金的集中歸口管理和財政收支的“雙直達”;繼續推行和完善收、罰、繳分離,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統,提高資金運行效率和透明度,確保政府非稅收人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嚴格規范票據印制、發放、使用、保管及核銷各環節,“以票控費”,從源頭杜絕亂收、亂罰、截留和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三)完善財政分配職能,實施財政綜合預算

按照“所有權屬國家、使用權歸政府、管理權在財政”的原則,逐步擴大政府非稅收入預算管理范圍,最終將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具體而言,對于目前已經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等要繼續保持現行的預算管理方式,同時將重點放在名義納入預算管理,但實質是列收列支的各類政府性基金和那些僅僅進入財政專戶管理的事業性收費上。各地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出明確合理的政府非稅收入分期分批納入預算管理的計劃,并通過公示的方式告知相關征收部門及被征收對象,以便加快改革的進程,提早實現政府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的統一預算編制,進而提高政府非稅收入的使用效益。此外,為了提高預算的透明度和精細度,加強財政部門對征收單位的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收入總量的了解,便于其將有限的非稅資金按照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到各預算單位和具體項目上,有必要改進現行的預算編制方法,逐步強化部門預算,完善綜合預算。

(四)建立科學的績效評價體系,提高非稅資金使用效率

財政資金績效考評主要是運用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方法,按照統一的評價標準,對由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實施過程及完成的結果進行綜合性考核和評價。根本意義是以財政支出效果為最終目標,考核政府職能的實現程度,即考核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或準公共服務)的效果與效率。因此,從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角度出發,通過合理確定績效考評對象、謹慎選擇績效考評方法以及周密設計績效考評指標,最終建立科學的非稅資金績效評價體系,同時嚴格規范績效考評工作程序,并加強績效考評結果的應用,是解決目前非稅資金浪費嚴重、使用效率較低的一個可行方案。

參考文獻:

篇(4)

消費稅增稅涉及國計民生

消費稅增稅是2014年日本發生的一件涉及國計民生的大事,引起其國民的極大關注。消費稅是以消費品消費的流轉額作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屬于典型的間接稅。各個國家基于國情對消費稅的具體征收辦法不盡相同。日本消費稅實行價外稅,由購買方承擔稅款,征收對象更具廣泛性,向生產和流通等各個環節的商品和制品征收稅款。消費稅是日本的三大主力稅種之一,目前消費稅收入僅次于所得稅,大體占日本國稅收入的25%。1989年為了解決財政赤字逐年增加的問題,竹下登內閣首次開征消費稅(稅率為3%)。1997年橋本龍太郎內閣又將消費稅率提高至5%,并一直沿用至2014年3月31日。此次17年來未有變化的日本消費稅的改革,因關系到普通民眾的生計問題而備受關注。

對于安倍政權將消費稅率提高到8%,日本國民心態矛盾。某種意義上說,消費稅增稅是安倍內閣從野田佳彥前政權那里繼承下來的一筆遺產。在野田執政期間的2012年8月10日,日本內閣通過了《為確保社會保障穩定財源而提高消費稅等稅制改革修正案法案》(簡稱《消費稅法修正法案》),其中明確規定2014年4月1日將消費稅率(含地方消費稅)上調至8%,并預定于2015年10月1日繼續上調到10%。消費稅增稅恰恰與安倍經濟改革亟需擴大財源實現了“無縫對接”,因而被安倍內閣積極推進。

從大數據上看,日本國民對于政府提高消費稅既理解,又難過。日本經濟新聞社與東京電視臺在2013年9月27~29日所做的輿論調查結果顯示,對于安倍內閣將于2014年4月把消費稅率提高至8%,有47%的人表示贊成,48%的人表示反對。而隨著安倍經濟改革效果的日漸顯現和社會保障壓力的增加,日本國民認同政府提高消費稅的比例也逐漸升高。據日本產經新聞與日本富士新聞網(FNN)聯合所做的輿論調查結果,對于消費稅率提至8%,有60.9%的人表示“認同”,有34.6%的人表示“不認同”。就對個人生活而言,消費稅率的提高無疑給日本國民的日常家庭開支帶來了影響。日本每日新聞社2014年4月19~20日所做的全國輿論調查結果顯示,有60%的人表示消費稅率提高到8%對自己的生活形成了負擔。

總之,日本國民能夠理解政府為確保年金、醫療費等社會保障費用的穩定財源而提高消費稅率的做法,但又為增稅后家庭開支的陡然增加而滿腹苦水,陷入未來與現在、國家與個人關系的兩難選擇之中。

消費稅率上調亦難解國家財政難題

消費稅率上調的主要目的是要解決國家財政難題。日本政府承諾將增加的稅收與社會保障捆綁在一起,用于填補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社會保障資金缺口,這樣至少可以保證今后的財政狀況不再因人口老齡化而進一步惡化。長期來看,這樣做對改善日本的財政狀況有益處。但是,從消費稅率提高的時機上看,卻有本末倒置之嫌。就如靜岡縣立大學本田悅朗教授所言,政府不應該通過期望增加消費稅來拉動經濟增長,而是應該等經濟增長且增長平穩之后再來提高消費稅率。從政策效果來看,消費稅率的提高對日本經濟的拉動也未必會有多大效果。提高消費稅率一個百分點每年最多增加2.7萬億日元左右的稅收,提高三個百分點也僅會增加8萬億日元左右的稅收,這些增額對于解決目前1000多萬億日元的日本長期債務無異于杯水車薪。

為了解決增稅后的消費反落問題,日本政府宣布實施5.5萬億日元的特別經濟對策預算。此外,安倍內閣還要求大企業漲薪,以拉動消費;并企圖通過全面下調企業所得稅,給企業減負,促進企業投資設備。從理論上講,下調企業所得稅必然使稅收減少,這與財政結構改革的大目標嚴重沖突。不僅如此,一方面不斷提高消費稅率,使窮人越來越窮,另一方面又給企業減稅自然會使企業特別是大企業越來越富:政策效果在向兩個不同方向發展。

從2014年第二季度的主要經濟數據來看,提高消費稅率的負面效果十分明顯,實際GDP增長率環比下降1.8%,換算為年率下降了7.3%。這不僅遠遠超出了下降4%左右的市場普遍預期,也成為發生國際金融危機后的2009年第一季度(-15.0%)以來的最大跌幅。更為嚴重的是,其他主要經濟指標幾乎全是負增長。其中,私人消費下降了5.1%,這是1994年以來的最大降幅,住宅投資下降10.4%,設備投資下降5.1%,工礦業生產指數下降3.7%,出口和進口分別下降0.5%和5.6%。1997年4月上調消費稅后,當年第二季度實際GDP增長率下降了3.5%,很顯然這次調稅帶來的沖擊也遠遠超過上次。

為稅而苦,國民愈發關心“錢袋子”

日本國民對未來消費稅率繼續上調至10%深表擔憂,更加關心自己的“錢袋子”。就如一位53歲的大阪市民在給日本漢字能力檢定協會的選票中所言,今年似乎是開始于消費稅、而又結束于消費稅的一年。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2014年11月18日晚間的記者會上宣布,將于11月21日解散眾議院并提前舉行大選,同時表示將再次上調消費稅率至10%的時間延遲18個月至2017年4月。

消費稅的繼續上調如同懸在日本國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他們對自己未來的生活持續擔憂下去。國際評級機構標準普爾公司的分析師小川隆平一針見血地指出,安倍政權過去大半年大力推行貨幣量化寬松和經濟優惠政策,生態鏈還沒有反應到最后一環――國民的工資上,在這種情況下提高消費稅,等于物價上漲了而老百姓手上的錢卻沒有增加,日本民眾的實際收入在縮水。如果再繼續增稅,對老百姓的生活來說無異于雪上加霜。日本輿論調查協會2014年9月27~28日所做的全國輿論調查結果顯示,有72%的人反對消費稅率繼續上調至10%,僅有25%的人表示贊成繼續上調。從歷史上看,自1988年竹下登內閣開始征收消費稅、1997年橋本龍太郎內閣將消費稅率由3%上調至5%,到2012年野田佳彥實施消費稅改革,每一次消費稅增稅都是造成經濟下滑、時任首相下馬的重要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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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類產品的分類以及各類別消費稅計征方式

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國進行了稅制改革,在稅制改革之后,消費稅這個新的稅種出現了。消費稅與增值稅是不同的,設置消費稅的目的就是調整國家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引導社會大眾的消費方向,從而讓我國的消費水平維持在一個正常范圍,并且積極倡導健康、綠色、環保和節約的生活理念,與此同時,通過消費稅,我國的財政稅收能夠大大增加,這對提升國民經濟水平有重要幫助。

根據國稅總局的財政稅收規定,從2014年12月1號開始,我國對于酒精產品所征收的消費稅就取消了,這包含了工業酒精、醫用酒精和食用酒精,因此給相關的企業帶來了比較大的變動,很多生產企業的生產銷售計劃等都做出來調整。就目前的酒類消費稅稅收現狀看來,針對酒類產品的消費稅條目主要包含有白酒、黃酒、啤酒和其他酒四大類,與此同時,這些酒類產品的消費稅計稅基礎是完全不同的,里面存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于白酒而言,從價計征加上從量計征;對于黃酒而言,僅僅是從量計征,具體的價格為240元每噸;對于啤酒而言,甲類啤酒的價格為250元每噸,乙類啤酒的價格為220元每噸;對于其它酒類,采用從價計征的稅收方式,價格為10%。

二、酒類企業消費稅稅收籌劃風險控制

在酒類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消費稅稅收籌劃風險控制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內容,針對實施細則的要求,酒類生產企業應當積極響應,并可以采取以下幾種常見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

1.公司組織架構的產銷分離。這是最為重要的一種稅收籌劃方式,與增值稅不同,酒類產品的消費稅征稅是發生在生產、委托加工及進口環節的,我們必須要把這幾個環節放置在同等的地位,從而做到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在目前市面上的酒類公司發展現狀看來,產銷分離是目前幾乎所有酒類產品企業的通行做法,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是獨立的,我們分別為這兩個環節成立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從而讓兩者實現分離,對于生產公司而言,其只負責酒類產品的生產,對于銷售公司而言,其只負責酒類產品的銷售,兩者的業務基本沒有交集,甚至有很多酒類公司在多個區域設置多層銷售公司。這種做法的重要好處就是避免公司的產銷一體化,因為這樣的公司只能夠按照銷售給經銷商的價格來直接計算消費稅,從而失去了稅收籌劃的空間,造成了很大程度的利益損失,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這種產銷分離并不是成立兩個不同職能的公司,而是真正做到了生產公司與銷售公司的職能分離化,讓兩者都能夠實現更好的發展,在公司的業務這方面來看,都轉移給了銷售公司,除此之外,生產公司沒有直接對外銷售,如果有直接銷售的需要的話,稅務部門可以直接指定公司的消費稅計稅基礎。

2.關聯交易定價問題。如上所述的生產和銷售環節是十分重要的,它實現了二者在公司內部的職能劃分,我們之所以要進行完善的職能化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為了降低稅基,這是一種十分高效的工作方式,簡單的對消費稅進行理解,在生產的環節繳納消費稅產銷分離之后,消費稅的稅基就是關聯方企業之間的內部交易價格了,因此,企業能夠減少很大的一筆開支。生產商銷售給銷售公司的價格越低,消費稅的稅基也就越低,生產商也就能夠獲得更大的利潤,從這個角度上來看,關聯交易的價格變得十分敏感,其?r格稍微一波動,就會影響到消費稅計征金額的巨大變動。從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來看,消費稅的稅收籌劃基本上沒有過多的顧慮,工作人員并不能夠找到很多的地方來進行操作,但是,在實務操作中,還是存在有很大的操作空間。因此我們應當看重稅收籌劃工作,并充分對這項環節進行探索和研究,比如稅收籌劃工作之中的技巧,在實際的消費稅稅局核定工作中,酒類企業應當積極探索,為實現自身更好的發展而不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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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1年12月2日

包裝物是指為了包裝本企業產品、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生產企業的包裝物一般隨產品銷售、出租、出借,本文分非酒類產品包裝物、酒類產品包裝物兩種情況,探討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一、非酒類產品包裝物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會計處理

非酒類產品包裝物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會計處理與包裝物的用途密切相關,用途不同,其會計處理也不一樣。

(一)非酒類產品包裝物隨產品銷售的會計處理。企業因銷售產品的需要,往往將包裝物隨同產品一起出售給購貨方。包裝物隨產品銷售通常有單獨計價、不單獨計價兩種方式,在不同的方式下,其計稅的會計處理是不一樣的。

1、單獨計價銷售

(1)銷售收入。包裝物單獨計價隨產品銷售給購貨方,包裝物銷售不是企業的主營業務銷售,屬于附屬業務范疇,應視同材料銷售處理。包裝物的銷售收入、成本、稅金應分別通過“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業因包裝物銷售收取的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如包裝的消費品是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其所包裝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稅額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2)押金收入。包裝物已隨產品售出并已計稅,但為了督促購貨方退回包裝物,在銷售產品時又加收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特殊情況下,押金性質上屬于暫收應付款,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購貨方歸還包裝物,銷貨方退還押金,若逾期未退回包裝物,則沒收押金。

按稅法規定,對于逾期或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包裝物,押金并入銷售額按銷售產品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此種情況,押金收入不應歸于其他業務收入,它與銷售包裝物不同,這種收入屬于偶然所得,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會計處理時,將沒收的含稅押金,還原為不含稅,在沖減增值稅和消費稅后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例1】某生產企業屬于一般納稅人,本月銷售應稅消費品一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銷售金額10,000元、增值稅額1,700元。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包裝物價值4,680元,另外收取押金2,340元,款項均通過銀行轉賬收訖,合同規定回收期為兩個月(假設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稅率為10%),則賬務處理如下:

①確認應稅消費品及包裝物收入時:

該產品應納增值稅額=1700(元)

該包裝物應納增值稅額=4680÷(1+17%)×17%=680(元)

借:銀行存款 1872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其他業務收入 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80 (1700+680)

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2340

②計算該消費品應納的消費稅時:

應納消費稅額=(10000+4000)×10%=1400(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4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400

③2個月后,購貨方未歸還包裝物,沒收押金時:

該押金應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340÷(1+17%)×17%=340(元)

該押金應納的消費稅額=2340÷(1+17%)×10%=200(元)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234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應交消費稅 200

營業外收入-逾期包裝物押金沒收收入 1800

2、不單獨計價銷售

(1)銷售收入。包裝物不單獨計價隨產品銷售給購貨方,與主營業務無法區分,勿需另外處理增值稅、消費稅。

(2)押金收入。包裝物不單獨計價隨產品銷售,包裝物的收入為零,包裝物成本為銷售付出的代價計入“銷售費用”科目。逾期未退還包裝物沒收押金,沒收的押金與包裝物密切相關,押金在會計處理時應沖減“銷售費用”,即將沒收押金含稅的還原為不含稅價格,在沖減增值稅和消費稅后轉入“銷售費用”科目。如例1,假設包裝物不單獨計價。2個月后,購貨方未歸還包裝物,沒收押金賬務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234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應交消費稅 200

銷售費用 1800

(二)非酒類產品包裝物隨產品出租的會計處理

1、租金收入。包裝物出租是轉讓使用權的行為,符合會計準則中收入的定義。這種租金收入,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包裝物出租期內,有價值的轉移計入成本費用,則計入“其他業務成本”。出租包裝物的租金屬于價外費用的一種,應并入銷售額計稅,繳納的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通常包裝物租金收入為含稅收入,應將其還原為不含稅收入。

2、押金收入。為保證如期完好地收回包裝物,企業通常要在出租、出借包裝物時收取一定的押金。購貨方沒有歸還包裝物,銷貨方將包裝物作報廢處理,包裝物成本轉出,押金沒收收入(相當于包裝物的價值)確認,符合期間收入與費用的配比,作視同銷售包裝物,與單獨計價銷售的處理相同。因此,繳納的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繳納的消費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例2】某生產企業屬于一般納稅人,本月銷售應稅消費品一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銷售金額10,000元、增值稅額1,700元。隨同應稅消費品出租包裝物,收取租金4,680元,收取押金2,340元,款項均通過銀行轉賬收訖,合同規定回收期為兩個月(假設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稅率為10%),則賬務處理如下:

(1)確認應稅消費品收入和包裝物租金收入時:

同例1①

(2)計算該消費品應納的消費稅時:

應納消費稅額=10000×10%=1000(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000

(3)2個月后,購貨方未歸還包裝物,沒收押金時:

該押金應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2340÷(1+17%)×17%=340(元)

該押金應納的消費稅額=2340÷(1+17%)×10%=200(元)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234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其他業務收入 2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00

(三)非酒類產品包裝物隨產品出借的會計處理。包裝物出借是企業隨產品銷售暫時無償交付給購貨方物品的行為,它是企業促銷的一種手段,包裝物出借沒有收入的實現,不需繳納稅費。但逾期沒收的押金按稅法規定,同樣應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借包裝物本身不帶來收入,包裝物成本計入“銷售費用”,歸于為促銷而發生的費用,因此沒收押金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其會計處理與不單獨計價銷售的處理相同。

二、增值稅、消費稅在酒類產品包裝物中的會計處理

包裝物隨酒類產品出售、出租、出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會計處理同非酒類產品基本相同,只不過押金計稅的處理有區別。

(一)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的會計處理。根據我國稅法規定,銷售除啤酒、黃酒之外的其他酒類產品生產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與消費稅。有的教材中將增值稅和消費稅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筆者認為不妥。

根據會計準則,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范圍是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并不包括增值稅。稅法規定,不管押金是否返還,企業都必須繳納稅款,可以理解為繳納的稅款與包裝物歸還與否無關,只要收取包裝物押金就要納稅,而收取押金是與企業銷售緊密相連的,繳納稅款可以理解為企業銷售實現付出的代價,納稅支出應計入“銷售費用“科目。逾期沒收的押金不用再繳稅,避免重復計稅。

【例3】某酒業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公司本月銷售糧食白酒一批,收取包裝物押金4,680元,通過銀行轉賬收訖,并向購貨方開具了一張收據,合同規定包裝物回收期為兩個月(該批糧食白酒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20%)。

押金的賬務處理如下:

(1)取得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4680

貸: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4680

(2)計算應納的增值稅與消費稅:

該押金應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4680÷(1+17%)×17%=680(元)

該押金應納的消費稅額=4680÷(1+17%)×20%=800(元)

借:銷售費用 148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800

(3)2個月后,購貨方未歸還包裝物,沒收押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4680

貸:銷售費用 4680

(二)啤酒、黃酒產品包裝物押金的會計處理。根據我國消費稅的規定: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應并入應稅消費品中征收消費稅。因此,對酒類包裝物押金征稅的規定只適用于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適用于實行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的啤酒和黃酒產品。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啤酒、黃酒時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逾期都不用繳納消費稅,只是在逾期后,包裝物押金繳納增值稅。會計處理時,沒收押金繳納的增值稅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例4】某酒業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公司本月銷售黃酒一批,收取包裝物押金4,680元,通過銀行轉賬收訖,合同規定包裝物回收期為兩個月。則押金的賬務處理如下:

(1)取得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4680

貸: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4680

(2)2個月后,購貨方未歸還包裝物,沒收押金時:

該押金應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4680÷(1+17%)×17%=680(元)

借:其他應付款-存入保證金 468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

銷售費用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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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課程是關于我國稅收制度和實務的綜合性課程,是會計專業的一門專業核心課程。學生在學習時總認為稅法簡單,臨考前背背就可以了。即使堅持上課的學生聽課時都懂,做題時也經常出錯,一遇到較綜合的計算題甚至無從下手,更不用說能熟練地識別企業的各項納稅義務,準確計算應納的各項稅額。針對這一現象,筆者在教學過程中經過有益探索,將稅法與會計知識整合后教學,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

一、關于流轉稅教學的幾點體會

(一)流轉稅的計稅依據與會計要素的關系

流轉稅是以流轉額作為課稅對象的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總的來說,流轉稅的計稅依據是流轉額,流轉額就是銷售額或營業額。學生在流轉稅的學習中總是不能區分三稅各自的計稅依據,尤其是在計算營業稅時搞不清楚哪些項目是不計入營業額的。總的來看,三大流轉稅的計稅依據是銷售額或者營業額,銷售額指的銷售貨物的收入,營業額指的是提供勞務的收入,雖然在名稱上做了區分,實際上它們都對應于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項目,都指的是會計上的收入要素,即企業在日常經濟業務活動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的過程中取得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對于一個持續經營的企業來說,只要取得收入,就必須繳納流轉稅,所以在識別企業的稅種時,根據這一原則很容易判斷企業應繳納的流轉稅。需要說明的是,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和銷售不動產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其計稅依據是轉讓額或銷售額,它們在會計上并不作為營業收入處理,而是將其轉讓或銷售后的凈額作為利得或損失處理了,這一點需要記住。

(二)價內稅、價外稅與利潤表的關系

一般按稅金是否是價格的組成部分將稅金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價內稅有營業稅、消費稅等,價外稅只有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構成要素有成本、利潤、稅金。這里的稅金就是價內稅。根據價格=成本+利潤+稅金=成本+成本×成本利潤率+價格×稅率,可以推導出價內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營業稅稅率),公式中的1代表價格,“-”號表示稅金包含在價格中。這是很多學生在掌握組成計稅價格時搞不清楚的地方,純粹的死記公式總是將公式中的“-”號寫成“+”號,是對價內稅概念的不理解。

而增值稅由于是價外稅,公式推導如下:含稅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稅額=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所以,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同理,這里的1代表價格,“+”表示價格之外。

價內稅和價外稅的特點在各自的公式中都鮮明地體現出來,這個公式推導的過程如果不引導學生仔細推敲一下,學生就根本不能理解價內稅和價外稅的根本區別。

從會計處理角度來看,價內稅金在核算時都要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即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稅”,而這一賬戶是損益類賬戶,其所反映的金額最終會列入利潤表中,作為利潤總額的扣減項目,所以價內稅的高低會影響利潤的多少,也是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的稅金。

而價外稅在會計核算時,與“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對應的科目是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賬戶,不涉及損益,因而可以說價外稅并不影響利潤總額,它根本不會列入利潤表中,但它主要會影響企業的現金流。

(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關系

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是我國三大流轉稅,它們的征稅客體涉及貨物、勞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其中增值稅和消費稅主要是對貨物征稅,營業稅主要是對勞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征稅。

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熱力、電能和氣體。增值稅是對所有的貨物征收,而消費稅只是從貨物中選取了一部分作為應稅消費品在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再征收消費稅。兩者在征收環節上非常不同,增值稅是在生產、批發、零售的每道環節征收,屬于多環節征收的稅種。而消費稅是一次征收的稅種,其征稅環節僅僅是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因而凡征收消費稅的貨物肯定征收增值稅,而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卻不一定征收消費稅。所以明確記住應稅消費品的種類并把握企業所處的環節是判斷是否還要征收消費稅的關鍵。

由于營業稅的征稅對象不涉及貨物,所以對于一個銷售貨物的企業來說,根本不存在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稅的爭論。營業稅和增值稅對勞務征稅卻存在此增彼減的關系,征收增值稅的勞務與征收營業稅的勞務不會重復,一項勞務征收了增值稅就不會征收營業稅,征收了營業稅就不會征收增值稅。起初,增值稅征稅的勞務僅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伴隨我國營改增范圍的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中納入了更多的勞務。營改增自2012年1月試點以來,試點地區由點至面再到全國,試點行業也陸續增加到“3+7”(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和7個現代服務業),目前僅剩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四大行業尚未納入營改增試點,今后增值稅終將取代營業稅對所有的勞務征收。對于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目前只有營業稅將其納入到征稅范圍中,這一領域的納稅識別非常簡單。三大流轉稅征稅范圍的對比見表1。

篇(8)

一、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稅額

根據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別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卷煙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根據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以下將三個通知簡稱為“煙酒通知”)規定,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定額稅率為每斤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比例稅率統一為20%。卷煙的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150元,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下的卷煙比例稅率為30%;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上的卷煙比例稅率為45%。

按照這一規定,在有銷售額的情況下,應納消費稅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但是,在自產自用且無同類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應納稅額確定中,由于沒有應納稅銷售額,只能利用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按照2005年CPA《稅法》教材(以下簡稱“教材”)第102頁的規定,由于從量計征以應稅消費品的數量為計稅依據,與應稅消費品價格高低沒有關系,因此,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就是說,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的稅收金額,即,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產企業將自產糧食白酒1000斤用于職工福利,其成本為10000元,該糧食白酒無同類市場價格,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糧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潤率為10%,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由于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只能通過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1000010000×10%)/(1-20%)

=13750(元)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1000×0.513750×20%

=3250(元)

二、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要考慮從量稅稅額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國進出口貿易金額和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為了有效處理進口卷煙的稅收問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以下簡稱“進口通知”,見“教材”第106頁),“進口通知”規定,從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

1、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0.6元;消費稅稅率固定為30%。

2、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45%;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30%。

3、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其中,消費稅定額稅=海關核定的進口卷煙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4、應納消費稅稅額=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也就是說,進口卷煙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的稅收金額。如果某外貿公司從國外進口100標準箱卷煙,每標準箱250條即50000支,關稅完稅價格為100元/條,關稅稅率為25%。按照“進口通知”規定,進口環節應繳納的消費稅應為

確定消費稅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

=(100100×25%0.6)/(1-30%)

=179.43(元)>50(元)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

=[(100100×25%0.6)/(1-45%)]×100×250

=5709090.91(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5709090.91×45%100×150

=2584090.91(元)

三、差異分析與筆者觀點

通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金額,而進口卷煙的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金額。比較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的差異可知,考慮從量稅金額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大于不考慮從量稅時計算出的應納稅額。這就出現二者的差異,對于這種差異,筆者有三點看法:

首先,“教材”第102頁這樣說道,由于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與價格無關,因此,組成計稅價格暫不考慮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筆者對此有不同意見,雖然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基礎與價格無關,但是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的計算結果卻是消費稅的組成部分,而消費稅又是價內稅(即是價格的組成部分),那么,我們還能說組成計稅價格與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無關嗎?鑒于此,筆者認為,既然消費稅是價內稅,那么不論從價計征的消費稅還是從量計征的消費稅均屬于消費稅的范疇,因此,不僅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內,而且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中,也就是說,組成計稅=成本利潤消費稅稅額=成本利潤從價計征消費稅稅額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成本利潤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新晨

其次,按照“教材”、“煙酒通知”和“進口通知”規定,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稅額,國內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稅額,這就出現同等條件下的進口消費稅稅額高于國內環節消費稅稅額,這有悖于WTO的國民待遇原則的。筆者認為應該對其進行協調。

再次,從“教材”第102頁的“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一句可以體會到——只是暫時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是什么原因造成應該考慮而暫時沒有考慮呢?是征管問題嗎?筆者認為不是,從量稅的征管本來就比較簡便,將確定的從量稅稅額考慮到組成計稅中又有什么難以操作的呢?

通過仔細分析,筆者認為,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應該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就是說,進口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不變,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變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通過這樣的改變至少能夠起到以下三方面的積極作用:第一,增加稅收收入。由于考慮從量稅的組成計稅價格大于不考慮從量稅的組成計稅價格,這就使得從價計征的消費稅應納稅額較改變前有所增加,國家在增加稅收收入的同時也增加了相關行業的負擔,對該行業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這與消費稅目的中的產業政策是相協調的;第

二、符合數學邏輯。從量計征的消費稅是消費稅的一部分,消費稅又是價格的一部分,因此,客觀地講,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括在組成計稅價格之中;第三,實現內外統一。WTO原則要求我們對外實行國民待遇,改變后的組成計稅價格均將從量稅納入組成計稅價格中,真正做到稅法上的公平、平等。

因此,筆者認為,無論是在制度層面上還是操作層面上,都應該將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納入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之中,這樣才符合稅制改革的客觀需要和數學推理的邏輯要求。

篇(9)

一、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稅額

根據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別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卷煙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根據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以下將三個通知簡稱為“煙酒通知”)規定,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定額稅率為每斤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比例稅率統一為20%。卷煙的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150元,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下的卷煙比例稅率為30%;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上的卷煙比例稅率為45%。

按照這一規定,在有銷售額的情況下,應納消費稅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但是,在自產自用且無同類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應納稅額確定中,由于沒有應納稅銷售額,只能利用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按照2005年CPA《稅法》教材(以下簡稱“教材”)第102頁的規定,由于從量計征以應稅消費品的數量為計稅依據,與應稅消費品價格高低沒有關系,因此,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就是說,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的稅收金額,即,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產企業將自產糧食白酒1000斤用于職工福利,其成本為10000元,該糧食白酒無同類市場價格,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糧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潤率為10%,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由于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只能通過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10000+10000×10%)/(1-20%)

=13750(元)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1000×0.5+13750×20%

=3250(元)

二、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要考慮從量稅稅額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國進出口貿易金額和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為了有效處理進口卷煙的稅收問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以下簡稱“進口通知”,見“教材”第106頁),“進口通知”規定,從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

1、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0.6元;消費稅稅率固定為30%。

2、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45%;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30%。

3、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其中,消費稅定額稅=海關核定的進口卷煙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4、應納消費稅稅額=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也就是說,進口卷煙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的稅收金額。如果某外貿公司從國外進口100標準箱卷煙,每標準箱250條即50000支,關稅完稅價格為100元/條,關稅稅率為25%。按照“進口通知”規定,進口環節應繳納的消費稅應為

確定消費稅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

=(100+100×25%+0.6)/(1-30%)

=179.43(元)>50(元)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

=[(100+100×25%+0.6)/(1-45%)] ×100×250

=5709090.91(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5709090.91×45%+100×150

=2584090.91(元)

三、差異分析與筆者觀點

通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金額,而進口卷煙的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金額。比較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的差異可知,考慮從量稅金額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大于不考慮從量稅時計算出的應納稅額。這就出現二者的差異,對于這種差異,筆者有三點看法:

首先,“教材”第102頁這樣說道,由于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與價格無關,因此,組成計稅價格暫不考慮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筆者對此有不同意見,雖然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基礎與價格無關,但是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的計算結果卻是消費稅的組成部分,而消費稅又是價內稅(即是價格的組成部分),那么,我們還能說組成計稅價格與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無關嗎?鑒于此,筆者認為,既然消費稅是價內稅,那么不論從價計征的消費稅還是從量計征的消費稅均屬于消費稅的范疇,因此,不僅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內,而且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中,也就是說,組成計稅=成本+利潤+消費稅稅額=成本+利潤+從價計征消費稅稅額+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成本+利潤+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

其次,按照“教材”、“煙酒通知”和“進口通知”規定,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稅額,國內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稅額,這就出現同等條件下的進口消費稅稅額高于國內環節消費稅稅額,這有悖于WTO的國民待遇原則的。筆者認為應該對其進行協調。

再次,從“教材”第102頁的“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一句可以體會到——只是暫時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是什么原因造成應該考慮而暫時沒有考慮呢?是征管問題嗎?筆者認為不是,從量稅的征管本來就比較簡便,將確定的從量稅稅額考慮到組成計稅中又有什么難以操作的呢?

通過仔細分析,筆者認為,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應該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就是說,進口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不變,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變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通過這樣的改變至少能夠起到以下三方面的積極作用:第一,增加稅收收入。由于考慮從量稅的組成計稅價格大于不考慮從量稅的組成計稅價格,這就使得從價計征的消費稅應納稅額較改變前有所增加,國家在增加稅收收入的同時也增加了相關行業的負擔,對該行業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這與消費稅目的中的產業政策是相協調的;第二、符合數學邏輯。從量計征的消費稅是消費稅的一部分,消費稅又是價格的一部分,因此,客觀地講,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括在組成計稅價格之中;第三,實現內外統一。WTO原則要求我們對外實行國民待遇,改變后的組成計稅價格均將從量稅納入組成計稅價格中,真正做到稅法上的公平、平等。

因此,筆者認為,無論是在制度層面上還是操作層面上,都應該將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納入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之中,這樣才符合稅制改革的客觀需要和數學推理的邏輯要求。

篇(10)

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內涵的界定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涉及的情況相對而言比較復雜,為了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更好地進行管理,應該在稅收的征收管理上有一個比較統一的規定。消費稅暫行條例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它指的是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生產所必須的原材料等主要的材料,而受托方僅僅提供部分代墊的輔助材料以及收取相應的加工費所加工制成的應稅消費品。

但是對于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不作為我們上面所界定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而不是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所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雖然是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但是這些原材料是委托方先從受托方購入之后再提供給受托方的,這種情況下也不是委托加工;受托方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受托方之前以委托方的名義購進的。這三種情況下,我們應將其視為受托方銷售自制的應納消費稅的物品,受托方要依照稅法的規定繳納消費稅;但在符合上述我們所確定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界定條件的情況下,受托方僅僅是要代收代繳(代委托方)消費稅,然后就其提供的加工勞務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其銷售價格的確定要按照兩種不同的情況來區分:如果受托方具有同類的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就應該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來計算繳納消費稅,公式為: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單價 委托加工的數量 適用稅率;反之,則要按照組成計稅價來計算繳納,組成計稅價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如果是實行復合計稅的辦法來計算的,組成計稅價=(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 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此時,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 適用稅率。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賬務核算

根據新會計準則以及稅法中的相關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在收回以后,要依據用途的不同分別進行不同的賬務處理。下面筆者分兩種情況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賬務核算進行分析。

(一)收回后直接出售

委托方將應稅消費品收回以后,如果直接用于出售,應當將受托方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連同應該支付的加工費一起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成本中去。在此種情況下,因為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貨物時已經代替委托方收取并繳納了消費稅,所以委托方收回之后再銷售的時候,不需要再征收消費稅。

此處的“直接用于出售”,指的是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如果委托方的收回后的出售價格高于了受托方的計稅價格,那么就不屬于我們所說的直接出售,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再次交納消費稅,此時在計稅時可以扣除受托方已經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我們以具體的案例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業務進行分析。

【案例1】2014年2月,化妝品生產企業長城公司委托另一同類企業藍天公司(一般納稅人)加工一批高檔化妝品,發出的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為5萬元,加工費為6000元,增值稅1020元。藍天公司無同類化妝品銷售。月末,長城公司收回加工完畢的該高檔化妝品,直接按8萬元的價格銷售出去,款項已收到。化妝品的消費稅稅率為30%。做出長城公司該業務的會計分錄(以萬元為單位)。

【分析】委托加工物資組成計稅價=(5+0.6)÷(1-30%)=8(萬元);

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8×30%=2.4(萬元);

委托方收回后直接按8萬元的價格銷售,屬于“收回后直接出售”,具體分錄如下:

1、發出委托加工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5

貸:原材料5

2、支付加工費以及增值稅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0.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0.102

貸:銀行存款 0.702

3、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2.4

貸:銀行存款 2.4

4、將化妝品收回時:

借:庫存商品 8

貸:委托加工物資 8

5、將化妝品對外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9.36

貸:主營業務收入 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

借:主營業務成本8

貸:庫存商品 8

【案例2】如果假設長城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高檔化妝品后按照10萬元的價格出售,該業務應該如何處理?

【分析】委托方收回后按照10萬元的價格出售,不屬于“收回后直接出售”,那么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不能直接計入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成本中,而應該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待最終的應稅消費品出售并繳納消費稅時再予以抵扣。具體分錄如下:

第1、2個分錄與案例1一樣;

3、支付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4

貸:銀行存款 2.4

4、收回化妝品:

借:庫存商品 5.6

貸:委托加工物資 5.6

5、化妝品對外銷售:

借:銀行存款 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借:主營業務成本5.6

貸:庫存商品 5.6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3

(二)收回之后用于連續的生產應稅消費品

委托方將加工收回的產品用于連續的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受托方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不計入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成本,而是計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待最終的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時再予以抵扣。具體的賬務處理與以上案例2類似,此處不再多加描述。

四、小結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核算是稅法和會計學習中的一個難點內容,我們在進行相關的核算時,首先要分清相關業務是否是稅法中所界定的委托加工業務,然后才能根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的具體用途來確定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篇(11)

0.引言:消費稅是國家引導生產和消費,促進節能環保,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稅收工具。我國從1994年開始征收消費稅。根據黨的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部署,我國消費稅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調整消費稅的征收范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的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消費稅政策的調整將進一步推動我國經濟邁向健康可持續的增長模式,邁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一步。[1]

在我國,減稅乃至免稅等政策需要進行長期的規劃,而后再作出決定。然而對于突如其來的成品油消費稅的上調,卻沒有太多的征兆。至此,政策的突擊出臺卻有些讓人感到不適應。

1.我國成品油消費稅的歷史發展和當前現狀

1.1 歷史發展

早在1998年前,我國的成品油價基本屬于完全管制階段。正由于這種過度管制的模式長期存在,直接導致了我國成品油價格脫離國際市場的實際價格水平。

顯然,經歷了多年的探索,如今的新油價機制制度確實給市場帶來了更多的靈活性,同時也逐步適應了國際油價的調價步伐。

但遺憾的是,在新油價機制運行以來,雖然有不少地方得到改善,但卻仍然存在著諸多的弊端。其中,國內成品油價的調價節奏依然跟不上國際的水平。

1.2 當前現狀

2015年1月12日,在我國成品油價格宣布下調的同時,財政部再一次提升成品油的消費稅。

具體來看,自2015年1月13日起,將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油的消費稅在現行單位稅額的基礎上提高0.12元/升。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在現行單位稅額基礎上提高0.1元/升。而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征收。至此,隨著本輪成品油消費稅的上調,這也是自去年7月份以來,我國第三次上調成品油消費稅。

然而,令人感到困惑的是,面對多次的成品油消費稅的上調,相關部門給出的解釋是為進一步發揮消費稅在推動大氣污染治理、促進發展方式轉變等方面的作用。

2.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額的原因

2.1 成品油消費稅調整積極意義

2.1.1調整前后,我國成品油稅負與國際相比較而處于的水平

從國際上看,歐盟等發達國家油品的稅負較重,汽油,柴油流轉稅稅負分別為56%和50%,我國周邊國家中,日本的汽油,柴油流轉稅稅負分別為42%和30%。我國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水平后,汽油,柴油流轉稅稅負將分別由32%和29%提高到34%到31%,對主要用油行業和居民消費會增加一些稅負,但明顯低于歐盟國家的稅負水平,與周邊一些國家相比也偏低。這一稅負水平與我國現實經濟狀況和長遠發展戰略相適應。

2.1.2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后對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給予油價補貼

2006年國家建立了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的成品油價格補貼機制。2009年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進一步完善了上述補貼機制。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后,國家將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在保障民生的同時,積極發揮價格機制的市場調節作用,繼續落實和完善對部分困難群體和公益性行業的補貼政策,支持相關行業的健康發展。

2.1.3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將用于諸多方面。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費稅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將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增加治理環境污染,應對氣候變化的財政資金。二是用于促進節約能源,鼓勵新能源發展。中央政策每年將安排專項資金,保障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所需資金 。

2.2 關于調整政策的諸多疑惑

在多次成品油消費稅上調的大環境下,看到調整消費稅所帶來的積極影響之余,它也確實給我們帶來了諸多的疑惑。

首先,針對我國的稅負之高,可以列舉一個事例。假設一輛汽車加滿一箱油需要耗費360元。然而,在這360元的價格中,包括了增值稅、汽油消費稅、城市建設費及教育附加費等費用,占比總價超過了30%。換而言之,若不計算其它成本,單是稅費就占了近1/3的價錢。由此可見,我國稅負之重是難以想象的。

再者,從我國老百姓的收入狀況來看。雖然,我國的GDP位列全球第二位的水平,但人均下來,卻不是一個很理想的數字。據統計,目前我國人均GDP約為6995美元。相比之下,荷蘭、美國、瑞士等征收高額成品油消費稅的國家,其人均GDP基本達到4萬美元以上。對此,若簡單按照消費稅的征收幅度來衡量其合理性,未免太缺乏可信度。

最后,從保護環境的角度進行分析三漲成品油消費稅是否合理。當下,推動大氣污染治理是作為提升消費稅額度的依據。然而,盲目提升消費稅的額度,其針對性卻大打折扣。

3.解決問題

3.1 既要關注消費稅也要關注與之相聯系的稅種

理性地講,民眾若是真正關注自己的利益、關注稅收,是否更應該呼吁降低增值稅等間接稅的稅負?

當然,民眾忽視增值稅等間接稅,也是因為增值稅等間接稅有一個最大的特點,即納稅人與負稅人可能不重合,稅負容易轉嫁。因此,納稅人大多不明白自己實際交了多少稅。自然,也就容易忽視這部分稅。

或者說,從效率角度而言,也更應集中關注增值稅等間接稅的稅負輕重與透明度問題,以及稅款的真正去向與使用效率問題。

3.2 稅收要法制,更要公正平等

真正的稅收法治意味著,所有稅法,包括成品油稅率的調整,不論是調低還是調高,都應該直接或間接地體現和反映全體國民的稅收意志,征得國民的同意與認可。而且,征納稅人之間、征稅人之間、納稅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都必須是平等的利害相交換。這些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分配應該遵從完全平等原則,非基本權利與義務分配應該遵從比例平等原則。

4.結論

作為流轉稅的主體稅種,消費稅不僅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而且還可以調節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限制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的生產,正確生產和引導消費,同時也體現了國家的產業結構和消費政策。[2]

總之,如果換個角度理解這次成品油稅率上調的話,或許價值在于,它有助于進一步喚醒民眾的納稅人權利意識。盡管這種觀點多少有些無奈與自嘲,顯得有些硬心腸。但從當下國民的實際性格與覺悟看,卻是有道理的。因此,關注成品油消費稅上調政策,真正的問題在于,如何能把這種輿論熱潮引到推進更重要的財稅改革方向上來。

參考文獻:

[1]財政網微信公眾號,2014-12-12,《成品油消費稅提高旨在促進促進資源節約,遏制大氣污染,推動綠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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