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稅法的表現形式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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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是稅法的表現形式

篇(1)

關鍵詞:稅式支出;征管方式;表現形式;政策目的

一、傳統意義的稅式支出概念

從上個世紀六十年代美國理論學界正式提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或直譯為稅收支出)這個概念以來,國際國內的學者對其進行了各種各樣的解釋。曹立瀛先生在《西方財政理論與政策》一書中的解釋可認為是一般的定義:稅收支出是在現行稅制結構不變的條件下,對于某些納稅個人、企業,或其特定經濟行為,實行激勵性的區別對待,給予不同的稅收減免的優惠待遇(不直接給予現金)。其所以稱為稅收“支出”,是因為這類優惠和其他政府支出的項目一樣,作為開支,列入預算。

這種解釋代表了理論界的主流,傾向于從稅收收入的損失這一角度來定義。在具體研究上,傳統定義稅式支出則主要從表現形式上進行分類。主要有四類:一是稅收減征。稅收減征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給予減征一部分的措施。國家在稅收法規中規定減征,是為了給予某些納稅人以鼓勵和支持。稅收減征都是按稅法規定進行的,其具體辦法有兩種:一是比例減征法,即按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減征一定比例;二是減率減征法,即用減低稅率的辦法來體現減征稅額。二是稅收免除。稅收免除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應納的稅額不予征收,也是鼓勵某些納稅人或某些特定行為的一種措施。三是出口退稅。出口退稅指稅務部門根據稅法規定,對出口企業已出口商品原來所承擔的流轉稅予以退還的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鼓勵出口。四是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是先依據稅法,將納稅人應繳的稅款征收上來,再由財政部門予以全額或部分返還的措施。

二、稅式支出概念的重新思考

本文認為傳統意義上的稅式支出概念并不全面。所謂“支出”即是給予“補助”,稅式支出就是在稅收領域給予納稅人以隱性的資金補貼,因此,只要事實上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或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就可以視為稅式支出。

上世紀30年代爆發的世界經濟危機讓政府看到宏觀調控的重要意義,政府在調控經濟的過程中越發認識到自身在經濟中的大有可為,各種各樣的經濟政策隨之成熟和發展。稅收做為重要的經濟政策,更是當仁不讓地成為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稅式支出從根本上來說是政府的一種經濟政策,出于調控經濟的目的,可以設定各種稅式支出形式。因此,稅式支出種類應當從經濟政策目的來分類。

1.基于產業宏觀調控的稅式支出。經濟學將各種產品分為優值品與劣值品。政府對各種產品同樣有自己的認識。從有利于國家職能發揮的角度出發,政府對不同的產業采取不同的價值傾向,分別制訂不同的稅收政策。關系國計民生的產業,稅收政策給予充分關注,不僅在稅收收入上對此類產業有很大的依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給予特殊待遇。比如行業的匯總納稅,為此類企業節省巨額的財務支出,提供企業內部資金調配的便利,事實上等于財政為其提供隱形的財政支持。國家需要優先發展的產業,如涉及國家安全和軍事利益的產業,國家給予稅收上的特別優惠待遇。國家需要特別扶持的產業,如進口替代產品、出口替代產品、幼稚產業、正外部效應產業等,國家在稅收政策上提供特殊優惠。

2.基于區域經濟發展的稅式支出。非平衡發展的戰略已經被世界大多數國家所認同。我國改革開放的實踐也是采用這種非平衡發展的戰略,先后劃定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各種層次的開放區域。為吸引資金,主要是外資在這些區域的注入,國家制訂了不同層次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不同優惠制度。

3.基于納稅人身份的稅式支出。因為納稅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稅收待遇,看似違背平等原則,但是在世界各國都事實上存在著,而且從政策制訂者的本意來看,無不是為了實現更高層次上的公平,或者基于某種特殊的社會和政治目的。在我國,下崗工人、退伍軍人、殘疾人等等,可以享受到不同的稅收優惠。在英國、美國,二戰爆發后為了鼓勵婦女就業,補充男勞動力的不足,特意制訂了針對家庭婦女就業的稅收扣除和寬免辦法。內容提要:傳統概念認為稅式支出是給予不同的納稅人以不同的稅收減免的優惠待遇,這種界定有一定的片面性,完整的稅式支出概念的內涵不僅包括稅率的降低和稅額的減免,還應當包括特殊管征待遇形成的財政支持等。

關鍵詞:稅式支出;征管方式;表現形式;政策目的

一、傳統意義的稅式支出概念

從上個世紀六十年代美國理論學界正式提出稅式支出(taxexpenditure,或直譯為稅收支出)這個概念以來,國際國內的學者對其進行了各種各樣的解釋。曹立瀛先生在《西方財政理論與政策》一書中的解釋可認為是一般的定義:稅收支出是在現行稅制結構不變的條件下,對于某些納稅個人、企業,或其特定經濟行為,實行激勵性的區別對待,給予不同的稅收減免的優惠待遇(不直接給予現金)。其所以稱為稅收“支出”,是因為這類優惠和其他政府支出的項目一樣,作為開支,列入預算。

這種解釋代表了理論界的主流,傾向于從稅收收入的損失這一角度來定義。在具體研究上,傳統定義稅式支出則主要從表現形式上進行分類。主要有四類:一是稅收減征。稅收減征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給予減征一部分的措施。國家在稅收法規中規定減征,是為了給予某些納稅人以鼓勵和支持。稅收減征都是按稅法規定進行的,其具體辦法有兩種:一是比例減征法,即按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減征一定比例;二是減率減征法,即用減低稅率的辦法來體現減征稅額。二是稅收免除。稅收免除是對納稅人按稅法規定應納的稅額不予征收,也是鼓勵某些納稅人或某些特定行為的一種措施。三是出口退稅。出口退稅指稅務部門根據稅法規定,對出口企業已出口商品原來所承擔的流轉稅予以退還的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鼓勵出口。四是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是先依據稅法,將納稅人應繳的稅款征收上來,再由財政部門予以全額或部分返還的措施。

二、稅式支出概念的重新思考

本文認為傳統意義上的稅式支出概念并不全面。所謂“支出”即是給予“補助”,稅式支出就是在稅收領域給予納稅人以隱性的資金補貼,因此,只要事實上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或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就可以視為稅式支出。

上世紀30年代爆發的世界經濟危機讓政府看到宏觀調控的重要意義,政府在調控經濟的過程中越發認識到自身在經濟中的大有可為,各種各樣的經濟政策隨之成熟和發展。稅收做為重要的經濟政策,更是當仁不讓地成為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稅式支出從根本上來說是政府的一種經濟政策,出于調控經濟的目的,可以設定各種稅式支出形式。因此,稅式支出種類應當從經濟政策目的來分類。

篇(2)

增值稅條例中的納稅人分為單位和個人。個人又細分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這個“其他個人”就是日常所指的“自然人”,而不是企業、單位、個體戶等團體組織。這是一個相對概念,也是專業用語。

稅法指的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是稅收制度法律化的表現形式。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目前,電子商務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商業風險

商業風險主要表現在消費者對產品的期望值過高,使得在運營過程中存在很大風險,雖然電子商務的最大優勢是便捷和快速,越來越受廣大青年朋友的喜愛,不出家門就可以買到自己喜歡的商品,便捷的物流使得第二天就能收到貨。然而當消費者真正收到貨時,與自己期望的落差過大,導致電子商務已不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更為嚴重的是還會失去老顧客。這就要求電商在進行電子商務時不能只顧網上銷售平臺的建立,而忽視客戶服務和產品質量等售后工作,要站在消費者角度宏觀把控,力爭將這種商業風險降到最低,避免給企業帶來損失。

(二)技術風險

由于電商企業的特殊性,在進行運營時勢必會大量使用各種信息技術,在享受這些新技術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面臨著相應的技術風險。主要表現在信息技術的基礎措施沒有完善,導致計算機硬件出現故障;還有就是對軟件技術的使用,由于操作不當,使得程序里的信息全部泄露,特別是一些重要的客戶信息和電商企業的內部機密被盜,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嚴重者會導致企業破產,可想而知不完善的程序設計給電子商務帶來巨大的技術風險。

(三)法律風險

由于電子商務形成的時間較晚,相應的法律法規還未正式立法,而且適用法律的界限較為模糊,使得電商企業在發展時受到很大局限,加上電子商務是全球性的,導致企業在進行交易時只能不違規現行法律的規定,卻又害怕與今后的法律相沖突,嚴重制約著企業的健康發展。電子商務主要是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下進行交易,在進行交易時許多的電子合同,電子商務認證和網上知識產權都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給企業造成相應的法律風險,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企業的正常發展和壯大。

二、電子商務風險的主要控制方法

(一)從技術層面規避風險

根據上面所說的技術風險,就需要電子商務企業在技術方面進行規避風險帶來的損失。首先電商企業需要在總體的安全策略方面制度一個有效可行的方案,先熟悉和掌握保證安全性所需具備的基礎性技術,然后配備相應人力和物力;其次是要制定具體的戰略性方針,讓相應的人力落實到位,從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控制架構來確保降低企業技術風險。建立虛擬專用網絡供企業員工進行電子交易,同時還要將公共安全網絡設置相應權限,給企業的數據進行加密,做到專用網絡性能的服務,真正提高網絡安全。當然,培訓企業的集體防毒意識更重要,確保每部電腦上都安裝可靠的殺毒軟件,將企業內網和外網建立防火墻,避免遭到黑客攻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從技術層面確保企業的網絡安全,降低風險帶來的損失。

(二)從制度層面規避風險

企業在進行重大決策時,首先需要從財務的專業角度去預測風險,以及風險帶來的損失,合理把握企業產生的經濟收益,這時就需要每個部門進行協助,將各個部門存在的風險都一一上報財務,以便做好防范準備工作。其次,還需要建立風險識別系統,一旦發現有風險,確保每個部門都識別出并及時做出應急措施,提前可以進行多次演練,確保真實發生時做到有條不紊的降低風險,同時,當出現風險時,技術部門需要及時進行總結和分析,找出風險存在的原因和如何規避下次再出現此類現象,從而建立起完善的機制,確保降低企業風險。

(三)從稅收層面規避風險

篇(4)

    節稅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當存在著多種納稅方案的選擇時,納稅人通過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優惠政策,以稅收負擔最低的方式來處理財務、經營、交易事項。節稅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以符合稅收政策法規為前提。節稅是在合法的條件下進行的,是在對政府制定的稅法進行比較分析后進行的最優化選擇。第二,符合政策立法意圖。納稅人通過節稅最大限度地利用稅法中固有的優惠政策來享受其利益,其結果正是稅法中優惠政策的立法意圖,因此,節稅本身正是優惠政策借以實現宏觀調控目的的載體。第三,需要進行策劃。節稅需要納稅人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結合企業全方位的籌資、投資和經營業務,進行合理合法的策劃。沒有策劃就沒有節稅。第四,表現形式多樣。由于各國稅法的不同,會計制度的差異,世界各國的節稅行為也各有不同。一般來說,一國稅收政策在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差別越大,可供納稅人選擇的余地也就越大,節稅形式也就更加多樣。

    作為納稅人實現不交稅或少交稅所可能采取的兩種有效的方式,節稅與避稅仍是具有共同點的。它們的主體都是納稅人,對象是稅款,手法是各種類型的縮小課稅對象,減少計稅依據,避重就輕,降低稅率,擺脫納稅人概念,從納稅人到非納稅人,從無限納稅義務人到有限納稅義務人,靠各種稅收優惠,利用稅收征管中的彈性,利用稅法中的漏洞以及轉移利潤、產權脫鉤等一系列手法。歸納起來,避稅與節稅二者的共同點主要有:(1)主體相同,都是納稅人所為;(2)目的相同,都是納稅人想減少納稅義務,達到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3)都處在同一稅收征管環境中和同一稅收法律法規環境中;(4)兩者之間有時界線不明,往往可以互相轉化。在現實生活中,節稅和避稅實際上有時很難劃分清楚;(5)不同的國家對同一項經濟活動內容有不同標準,在一國是合法的節稅行為,在另一個國家有可能是非違法的避稅行為。即使在同一個國家,有時隨著時間的推移,兩者之間也可能相互轉化。因此對它們的判斷離不開同一時間和同一空間這一特定的時空尺度。

    雖然避稅與節稅具有很多的共同之處,并且在實際操作中對其進行嚴格的區別也是比較困難的,但是兩者之間的差異還是存在的。最主要的一點不同就是避稅是違背立法精神的,而節稅是順應立法精神的。換句話說,順應法律意識的節稅活動及其后果與稅法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但不影響稅法的地位,反而會加強稅法的地位,從而使當局利用稅法進行的宏觀調控更加有效,是值得提倡的行為。另一方面,由于避稅是以非違法的手段來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因此在相當程度上它與逃稅一樣危及國家稅法,直接后果是將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后果是稅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會腐敗。因此,國家需要以反避稅的手段對其進行調整和規范,而節稅則不需要。

篇(5)

建筑企業固有的生產經營特點和財務核算特點決定了其涉稅行為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加之各地稅務機關對其流轉稅、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票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不盡一致,導致潛在的稅收風險增加。

建筑企業具有以下生產經營特點:工程施工周期較長,經常跨越數月甚至數年;工程涉及水電暖通、木工、泥瓦工等多個工種;工程分包、轉包現象比較普遍;部分企業跨越企業注冊登記市(縣)承攬工程;工程設計收入與施工收入經常捆綁在一起,建筑勞務可能涉及構件或材料等增值稅應稅勞務;企業會計核算沿襲收付實現制;接受無資質的企業和個人掛靠現象比較普遍。

在財務核算方面,作為勞動密集型的傳統產業,建筑企業自動化程度不高并且偏重人工體力勞動,生產率偏低,利潤率不高;許多員工來自流動性大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文化素質不高,稅法意識不強;部分原材料過于零碎,難以取得符合規定票據;按工程項目開展成本核算難度較大;工程跨月甚至跨年施工而且工程款項往往分期結算,財務核算復雜;部分企業集團采取總、分機構經營模式,涉及異地經營和匯總納稅等事項。

二、建筑企業稅收風險分析

稅收風險是由于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稅收征管結果的不確定性,包括相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的稅收收入的不確定性、征管執法行為結果的不確定性和相對于納稅人而言的面臨處罰的不確定性。因此,稅收風險實際上可以分成征管機關的稅收風險和納稅人的稅收風險兩種類型,后者又稱納稅遵從風險,主要是指企業的涉稅行為未能正確有效遵守稅收法規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具體表現為企業涉稅行為影響納稅準確性的不確定因素,結果就是企業多交了稅,或者少交了稅。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只關注納稅遵從不足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的稅收違法行為,即狹義上的納稅遵從風險,這也是建筑企業所面臨的風險范疇和本文討論的重點。

納稅遵從風險是由于企業在稅收政策遵從、納稅金額核算、稅收籌劃三類涉稅行為的處理上沒有有效遵循稅法規定而形成的。其中,稅收政策遵從將要回答現行稅法條件下企業應該繳納什么稅、何時繳稅的問題;納稅金額核算就是基于現行稅收政策準確計算企業應該繳納多少稅的問題;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遵循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通過選擇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處理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達到降低稅收成本即盡量少交稅的籌劃行為。因此,納稅遵從風險可分為稅收政策遵從風險、納稅金額核算風險和稅收籌劃風險三種類型。這三類納稅遵從風險在建筑企業內的主要表現形式如下:

其一,稅收政策遵從風險。雖然稅務機關正在向服務型政府轉型,并初步構建了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納稅服務體系,但仍未完全形成有效的稅法公開披露機制。由于現行稅制的不斷優化、完善,稅收政策的頻繁變化,加之建筑企業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難以及時、準確掌握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導致稅收政策遵從風險增大,具體包括:

(1)違反稅務登記行為導致的遵從風險。根據稅法規定,建筑企業跨縣(市)在非注冊登記地承攬工程時,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否則,不僅會因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驗證事項受到稅務機關處罰,其企業所得稅也會要求在工程勞務發生地隨同營業稅等一同繳納,并且容易被認定為賬務核算不健全的臨時經營納稅人,按工程收入金額3%甚至更高稅率附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建筑裝修企業因市場推廣需要向客戶贈送商品或材料可能涉及的視同銷售業務,或因承攬工程向客戶銷售鋁合金門窗等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等產成品或為客戶代售合同以外的其他施工材料可能涉及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往往會忽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申報納稅。

(2)混淆稅種、稅目或錯用稅率導致的遵從風險。將增值稅應稅勞務錯列營業稅應稅勞務。根據稅法規定,建筑企業從事建筑安裝勞務提供的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金屬結構件產品,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機器設備、電子通信設備,建筑防水材料、水泥預制構件及其他構件等產成品化的構件及材料,屬混合銷售行為,對其取得的應稅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稅(除非在工程合同上清晰記載建筑勞務和材料銷售)。建筑企業不能很好把握或容易忽略產成品化的構件及材料所適用的稅收政策,往往將其并入建筑勞務申報繳納營業稅。

兼營營業稅不同稅目未能正確核算。部分工程尤其是裝修、裝飾工程可能包含設計勞務,雖然建筑勞務和設計勞務都屬于營業稅應稅收入,但分屬建筑業、服務業稅目,分別適用3%和5%的稅率。如果不能在賬務上分別核算,并按適用稅率計算和申報納稅,通常稅務機關會要求套用其中較高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套用錯誤稅目或稅率。由于建筑企業中木工、泥瓦工、水電暖通工等基礎工種往往聘用流動性大的臨時用工人員,財務人員若對相關稅法掌握不準,容易將應按“勞務報酬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人員,按“工資薪金所得”稅目扣除2000元后計稅,導致少扣個人所得稅。

另外,對于員工獎金的個人所得稅適用政策問題,稅法明確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許多財務人員仍對政策理解有誤,導致少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稅率使用有誤。前述營業稅建筑勞務和設計勞務未能準確區分,同樣會影響到印花稅的準確計算,因為設計業務適用 0.5‰的稅率,建筑勞務將按0.3‰的稅率計征。另外,建筑企業大宗材料采購合同或視同合同使用的采購憑證是否貼足印花稅票,以及部分稅務機關對于視同合同使用的采購憑證按購銷金額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稅,也是財務人員容易忽視的問題。

(3)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不準導致的遵從風險。由于建筑企業普遍采取分期收款模式預收或結算工程款,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法在營業稅納稅義務確認時點上規定并不一致。對于施工期間按照工程進度或合同規定分期結算的工程款項,財務人員仍習慣按收付實現制申報納稅,尤其是在預收賬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上存在困惑。

最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建筑企業預收款項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做出了比以前更明確、更清晰的規定。自2009年元月1日開始,建筑企業向客戶收取的預收款項應作為當月營業稅計稅收入申報納稅。對于工程施工期間按工程進度或合同規定分期結算的工程款項,不論工程結算款項是否按時收到,均應按合同記載日期或實際結算日期在當月計算繳納營業稅。

(4)少計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導致的遵從風險。由于建筑企業財務人員習慣按收付實現制核算工程收入、成本和費用,導致應該計入當期應稅收入的工程款項長期掛在應收賬款或預收賬款科目中,未能及時確認。而與本期應稅收入無關的、按照權責發生制應該在后期確認的施工成本和期間費用提前在當期扣除,從而少計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對于稅法規定了扣除限額標準的廣告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等費用,未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進行正確的納稅調整,影響了應納稅所得額的正確計算。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相關的、合理的支出,必須取得符合規定的票據方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否則,也會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正確計算。上述三類行為均會影響建筑企業正確計算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導致隱瞞利潤或虛報虧損的遵從風險,因此受到稅務機關處罰。

(5)其它遵從風險。未及時、準確辦理納稅申報。現行稅法明確規定了各個稅種的納稅申報期限,按月申報的營業稅、增值稅為次月15日以前,個人所得稅在次月7日以前,企業所得稅季度納稅申報應在季末的15天內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截止時間為次年的5月31日以前。未及時、準確辦理納稅申報,將誘發相應的納稅遵從風險。

未按規定辦理涉稅事項審批或備案。稅法要求納稅人將銀行賬號、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會計核算軟件和財產損失扣除等事項及時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對于減免稅申請、審批亦有相應的規定。納稅人若違反相應規定,可能會受到稅務機關處罰,或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財產損失稅前扣除。

未能將營業收入全額納入財務核算并申報納稅。個別建筑企業采取非常隱蔽的手段,如不簽訂裝修合同,用內部收據收取客戶現金結算工程收入,并且不將其納入財務核算。同時,將上述未納入核算的工程耗用材料、費用等部分或全部在賬外流轉,不僅增加了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其收入、成本、費用的難度,而且達到了少計收入甚至不列收入或多列成本、費用的目的,從而導致了少繳稅款的遵從風險。

其二,納稅金額核算風險。建筑企業納稅金額核算風險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由于企業財務人員工作疏忽,納稅金額計算錯誤,導致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風險。如在填寫申報表時因為邏輯審核錯誤或沒有正確引用財務報表數據、其他計稅數據導致計算錯誤。二是由于企業財務人員對稅收政策不夠熟悉、掌握不夠或理解出現偏差,造成納稅金額核算不準確,導致未繳或少繳稅款的風險。納稅金額核算風險實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稅收政策不遵從導致的結果,基本可以從前述稅收政策遵從風險的各種形態中找到具體表現形式。

其三,稅收籌劃風險。稅收籌劃需要對現行稅法精確理解,并且通常在稅收法規的邊緣上操作,即使是考慮非常周到,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大的籌劃風險。稅收籌劃風險是指對有關稅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準,導致稅收籌劃活動失敗而可能付出的代價。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在日常涉稅事務的核算、處理上,因為籌劃不周,導致沒能依法納稅的風險。從核算、處理的表面或形式上看符合稅法規定, 但實質上有違稅法。如刻意將在同一建筑工程合同上記載的材料費(非資產材料和前述構件性產成品材料等)和勞務費分開核算,試圖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事后被稅務機關認定應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2)在特殊涉稅事項稅收籌劃過程中,因對稅收政策的整體性把握不夠形成的籌劃風險。如對捐贈行為的稅收籌劃,本意希望捐贈支出能夠在稅前全額扣除,但因為受捐對象不符合稅法要求而導致納稅調整。

歸根結底,稅收籌劃風險依然屬于稅收政策遵從風險的特例,只不過這種行為是因為納稅人希望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而刻意操作的,而且是因為考慮不周或操作失敗才導致的稅收風險。

三、建筑企業稅收風險可能導致的損失分析及風險規避措施

稅收風險可能導致納稅人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存在納稅遵從風險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以后,納稅人信用等級將會下降,從而導致名譽損失,并會因降級增加納稅人未來的稅收遵從成本。建筑企業主要納稅遵從風險可能導致的經濟處罰或損失情況如表1、表2所示。

全面地認識和分析稅收風險,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做好風險防范,對于降低建筑企業納稅成本, 提高經濟效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樹立防范意識,嚴格依法納稅。建筑企業要教育全體員工樹立正確的稅收風險防范意識,并將其落實到每名員工、每個崗位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去。通過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措施,分析并評估各項經營活動中可能存在的稅收風險,依靠依法納稅、照章經營去規避、排除或化解稅收風險。

同時,要選擇與納稅信用等級高、模范遵守稅法的客戶開展交易,盡可能地規避稅收風險。尤其要注意大宗材料供應商的選擇及大額材料、勞務發票的真偽識別,爭取杜絕因取得不符合規定票據等低級錯誤導致的稅收風險。

第二,規范業務操作,提升員工素質。規避稅收風險一靠制度,二靠人員。規范業務操作是降低稅收風險的重要基礎。建筑企業要制定嚴格的、涵蓋處理、核算、申報、繳款等涉稅業務的操作規范,督促、檢查涉稅有關崗位責任落實情況、質量控制遵循情況、考評獎懲兌現情況。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業務教育、崗位培訓,提升財務人員和辦稅人員的業務素質、專業技能和工作質量,降低潛在稅收風險。

第三,加強溝通聯系,融洽稅企關系。稅收風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業財務人員對于稅收政策法規掌握不夠、理解不準等原因造成的,因此企業要加強與稅務部門的溝通聯系,及時了解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化動態,融洽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關系,以便及時獲得政策支持和優質服務。如對于沒有把握的稅收政策或涉稅業務處理方面的困惑應提前咨詢,謹慎操作,避免釀成稅收風險。發現稅收風險時應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盡快、穩妥地處理,降低稅收風險可能導致的經濟損失或處罰,如在目前沒有發票真偽鑒定手段的情況下,可以定期攜帶大額材料或勞務發票前往納稅服務大廳請求稅務機關協助辨別。

第四,依托專業服務,提升納稅遵從。隨著稅制的優化和稅法的完善,稅收政策變化頻繁,復雜程度也日趨增加,企業現有財務人員的業務積累和知識水平已遠遠滿足不了類似并購、重組、非貨幣交易等復雜涉稅業務處理的需要。因此,建筑企業應借助外部高水平的稅務專業服務機構或人員的幫助,有效規避稅收風險,既避免納稅遵從不足導致少交稅而蒙受經濟處罰帶來的損失,也要及時糾正納稅遵從過度導致多交稅給企業帶來的不必要的納稅遵從成本,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而最大限度地提升納稅遵從的準確性、及時性、合法性和經濟性。

篇(6)

一、企業稅務成本

稅務成本指的是在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時,征稅人和納稅人雙方發生的包括人力、物力和財力方面的各項耗費。稅務成本按期表現形式、性質和用途劃分,可以分為內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兩類。其中內部成本指的是為組織稅收活動,稅務機關發生的內部耗費。而外部成本則是指企業或個人為納稅而發生的各種耗費,也就是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發生的所有納稅費用,具體包括納稅人為納稅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內部成本和外部成本是稅務成本的主要構成部分,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的耗費目的相同,都是為了實現組織稅收活動。兩者的區別又十分的明顯,外部成本是內部成本的延伸,并且涉及對象比內部成本廣泛。另外,內部成本比較容易確定,外部成本難以確定,且易被忽視。本文從企業的角度出發,以外部成本中的企業稅務成本為核心展開討論與分析。

企業稅務成本,是指企業單位在納稅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耗費,包括直接的以及間接的耗費。理論上來講,企業稅務成本是商品價值的一項組成部分,是企業銷售產品、提供服務以及讓渡資產等日常經濟活動中形成經濟利益的流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與完善,國家和企業的關系已經由行政管理轉化為稅收征納的關系。因此,稅務成本管理與控制就成為企業財務管理和納稅籌劃中的重要內容。

二、稅務成本的類型

企業稅務成本按照其經濟內容分為納稅直接成本、納稅維持成本、納稅財務成本、納稅例外成本四類。

1、納稅直接成本

納稅直接成本指的是企業在其生產經營的過程中,按照國家的規定,依法繳納的各項稅款,主要有所得稅、流轉稅、財產稅、資源稅等等。納稅直接成本的特點是負擔的重要性和公平性。重要性主要表現在造成直接成本的稅款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金額數量大,在國家稅收總額中比例較高。公平性表現在依法納稅、人人平等之上。在社會經濟中,作為經濟主體的企業都處于平等的競爭地位,其所繳納的稅款也都是依據納稅能力而定的,有法可依。

2、納稅維持成本

納稅維持成本指的是企業為了維持其納稅活動所消耗的費用成本,具體包括納稅信息生成費用、資料費用、稅務人員費用、郵電費用、納稅稽查費用和向中介機構進行咨詢納稅事宜、接受注冊稅務師辦理涉稅事宜費用等等。納稅維持成本的特點是其成本大小具有彈性,會因為企業管理能力的大小和辦稅人員水平的高低而有所差異。

3、納稅財務成本

納稅財務成本指的是企業為順利履行納稅義務、按時繳納各項稅款而發生的利息成本,主要有銀行手續費用、因涉稅事宜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及其他各種理財費用。有關這項成本的控制對企業管理者的理財能力要求較高,如果管理者運籌失當,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多納稅款或提前納稅,不但造成直接稅務成本的增加,而且會擴大相應的利息開支。相反,企業管理者運籌得當,則會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推遲或避免某些稅費,不僅能夠節約直接納稅支出,相應的還會增加企業存款利息收入。

4、納稅例外成本

納稅例外成本指的是在某些操作不當的情況下,如滯納稅款、少納稅款等,企業可能會觸犯到稅法或相關法規,從而遭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所發生的成本耗費。這類成本的表現形式主要是滯納金、罰金,其發生具有偶然性特點。對于一些稅法意識淡薄的企業,應多加注意,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三、稅務成本的控制方法的提出

1、提高稅務籌劃水平,合理避稅

目前我國稅收制度發展還不完善,各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還不健全,本身存在很多漏洞。隨著市場經濟中企業管理者的法制觀念逐漸增強,在高額利益的驅動下,企業紛紛采取合理避稅的方式進行控制企業稅務成本。合理避稅是指納稅義務人即企業通過合理安排,利用法律的缺陷或漏洞,減輕甚至規避其稅收負擔的行為。與偷稅、漏稅行為相比,合理避稅具有高收益、低風險性以及合法性。從本質上來看,這種行為既算不上合法,也不違法,不會受到法律制裁,而是一種處于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狀態。合理避稅不但是一種不違法行為,而且它一定能給納稅人帶來很高的經濟效益,并且與違法行為的偷稅、漏稅的風險性不同,合理避稅基本上可以說極低風險甚至無風險。另外,合理避稅還有一個特點就是策劃性。由于合理避稅涉及到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而且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以及征管水平也在不斷地提高,因此要做好非違法的合理避稅,一定要有強烈的稅收策劃意識。管理者不但要了解稅法、遵守稅法,而且要了解稅法中的缺陷和漏洞,以便于更加合理地進行生產經營的安排規劃,從而達到合法避稅的目的。合理避稅產生的直接后果就是減輕了納稅企業的稅收負擔,降低了企業的稅務成本,從而增加了企業可支配收入。由于合理避稅行為并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家不能采取強制命令、政策、紀律、輿論等方式來反對、削弱避稅,因此這不失為企業可選的控制稅務成本的良策。但是國家為避免企業的這種行為,會針對避稅活動所暴露出的法律法規不完備、不合理,采取修正、調整舉措,因此企業管理者應隨時關注國家稅法政策的動態,及時應對、調整,避免控制稅務成本行為超出稅法的界限。

2、響應國家政策,積極節稅

節稅與避稅不同,是降低稅務成本的積極形式,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圖和政策導向,是國家鼓勵的一種稅收行為。納稅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優惠政策和減免政策,采取合理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優惠政策,以減輕稅負。積極節稅與合理避稅相比,具有趨同性、道義性、調整性特征。避稅行為通常要受制于稅收法律和征管法的缺陷或漏洞,而這些漏洞和缺陷是政府始料不及的,也是未來制定法律法規時所要刻服的。而節稅行為則是立法當局和稅收征管部門所希望納稅企業去做的,納稅義務人的行為基本在稅務當局的預料和期望之中。這就是積極節稅趨同性的含義。道義性表現在,避稅是利用稅收當局的立法漏洞,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在道義上不是很正當。而節稅則是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規定,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正當行為,受到政府的提倡。積極節稅之所以具有調整性特征,是因為節稅的關鍵是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納稅義務人則要能靈活應變,隨時調整經營決策以適應政策的變化,以達到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最大程度地減少稅收支出。

其實合理避稅與積極節稅是同一個問題的不同方面,合理避稅是從稅收當局的角度來定義的,它的側重點是企業回避納稅義務,而積極節稅則是從納稅企業的角度進行分析的,它的重點在于降低稅務成本。節稅和避稅的區別其實根本上是因為立場不同,一方是為了個人的利益,另一方是從政府的角度出發。納稅者為了降低稅收負擔以及由于違法導致的稅收處罰,本著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自然會有鉆法律漏洞的可能,這種行為不被稅務當局所提倡,但是也只能從道德上譴責,因為避稅行為并沒有違反現行的稅法,所以只有不斷地對現行稅法加以完善,才能減少納稅人的避稅行為。總之,由于節稅和避稅的區別在于雙方立場不同,因此對這兩者的區分也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

3、靈活運用經濟手段,有效轉稅

轉稅是納稅人把稅收的負擔轉移給其商品的消費者或者供應商的行為。通常是在納稅人不堪忍受稅務負擔或者不愿意忍受稅負的情況下通過提高商品價格或者降低商品價格等各種方法來實現的措施。轉稅又可以成為稅負轉嫁籌劃。一般情況下轉稅行為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轉稅行為對國家的稅收總收入并沒有任何影響。轉稅與避稅、節稅或逃稅都不同,避稅會使國家稅收的收入被迫減少,而節稅會使國家稅收的收入主動減少,總之,它們都會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減少國家稅收的收入,然而轉稅行為導致的結果僅僅是稅款的承擔者轉移,并沒有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

(2)轉稅行為不是法律行為僅僅是經濟行為。偷稅行為是違法的法律行為,避稅行為是非違法但也不被提倡的法律行為,節稅行為是合法的法律行為,以上三種行為都屬于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行為,然而轉稅行為只是納稅人通過改變價格使稅務負擔者改變,僅僅屬于經濟行為,并不是法律行為的范疇。

(3)價格的變動是轉稅是否能夠成功的前提。轉稅是納稅人通過對價格的自由浮動來實現的,由于商品供求狀況的不同,導致商品價格對供應商的供應鏈和消費者的需求量有不同的影響,進而對商品的價格有一定的決定作用,從而根據價格的變動影響了稅款轉移的程度及方向。

4、強化納稅法律意識,減少例外成本

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依賴于國家的保障,企業經濟利益的安全性也離不開國家的法律保護。所以企業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稅收也是應該盡到的一項基本義務。政府對企業征稅是有強制性的,對沒有依法納稅的企業也會采取一定的處罰措施,另外,身為國家的一名公民,無償的享有并使用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也應該無償的向國家繳納稅款。這種稅收的征納關系通過法律形式來確定,具有其強制性、無償性以及固定性。政府也并不能任意征稅,必須依據事先確定好的稅收標準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合法征稅。

因此,每個企業都應該強化依法納稅的法律意識,不管是對領導者還是普通員工都應及時主動地繳稅,依照法律程序足額地申報和繳納稅款是每個公民的根本義務,如果違反稅法,還要受到相應的懲罰,導致納稅例外成本的增多。

四、結語

企業稅務成本研究是企業實現經營目標、追求最高效益的客觀要求,其根本目的是降低稅務成本支出,提高企業盈利效率。即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合理避稅、節稅以及減少相關支出的形式來減輕企業稅負。本文首先介紹與分析了企業稅務成本,在對其進行分類的基礎上,提出控制稅務成本的相關措施,這種控制對企業的成長與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參考文獻】

篇(7)

    稅法與稅收密不可分,稅法是稅收的法律表現形式,稅收則是稅法所確定的具體內容。因此,了解稅收的本質與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稅收實質是國家為了行使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強制性。主要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規等形式對征收捐稅加以規定,并依照法律強制征稅。

    二是無償性。主要指國家征稅后,稅款即成為財政收入,不再歸還納稅人,也不支付任何報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稅之前,以法的形式預先規定了課稅對象、課稅額度和課稅方法等。

    因此,稅法就是國家憑借其權力,利用稅收工具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征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稅收法律關系

    國家征稅與納稅人納稅形式上表現 為利益分配的關系,但經過法律明確其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后,這種關系實質上已上升為一種特定的法律關系。了解稅收法律關系,對于正確理解國家稅法的本質,嚴格依法納稅、依法征稅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 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 稅收法律關系在總體上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由權利主體、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方面構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內涵上,稅收法律關系則具有特殊性。

    權利主體即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稅務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華的外國企業、組織、外籍人、無國籍人,以及在華雖然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或組織。這種對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另一方的確定,在我國采取的是屬地兼屬人的原則。

    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為主體雙方是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因此,與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平等是不一樣的。這是稅收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

    權利客體即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就是征稅對象。例如,所得稅法律關系客體就是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財產稅法律關系的客體即是財產,流轉稅法律關系客體就是貨物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稅收法律關系客體也是國家利用稅收杠桿調整和控制的目標,國家在一定時期根據客觀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通過擴大或縮小征稅范圍調整征稅對象,以達到限制或鼓勵國民經濟中某些產業、行業發展的目的。

    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東西,也是稅法的靈魂。它規定權利主體可以有什么行為,不可以有什么行為,若違反了這些規定,須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國家稅務主管機關的權利主要表現在依法進行征稅、進行稅務檢查及對違章者進行處罰;其義務主要是向納稅人宣傳、咨詢、輔導稅法,及時把征收的稅款解繳國庫,依法受理納稅人對稅收爭議申訴等。

    納稅義務人的權利主要有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延期納稅權、依法申請減免稅權、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權等。其義務主要是按稅法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接受稅務檢查、依法繳納稅款等。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就更與消滅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但稅法本身并不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有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就是由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這種稅收法律事實,一般指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行為和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行為,發生這種行為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稅收法律關系。例如:納稅人開業經營即產生稅收法律關系,納稅人轉業或停業就造成稅收法律關系的變更或消滅。

    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稅收法律關系是同國家利益及企業和個人的權益相聯系的。保護稅收法律關系,實質上就是保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稅法中關于限期納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構成偷稅、抗稅罪給予刑事罰的規定,以及稅法中對納稅人不服稅務機關征稅處理決定,可以申請復議或提出訴訟的規定等都是對稅收法律關系的直接保護。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對權利主體雙方是對等的,不能只對一方保護,而對另一方不予保護,對權利享有者的保護,就是對義務承擔者的制約。

    三、稅法的構成要素

    稅法一般都由若干要素組成,了解這些要素的構成,有助于全面掌握和執行稅法規定。

    稅法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罰則、附則等項目。

    總則,主要包括立法依據、立法目的、適用原則等。 納稅義務人。在法學上稱為納稅主體,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 征稅對象。在法學上稱為納稅客體,主要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納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或行為。這是區分不同稅種的主要標志,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稅對象。比如,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就是應稅所得;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就是商品或勞務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增值額。

    (四) 稅目。是各個稅種所規定的具體征稅項目。它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比如,消費稅具體規定了煙、酒等11個稅目。

    (五) 稅率。是對征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額度。稅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也是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志。我國現行的稅率主要有:

    比例稅率。即對同一征稅對象,不分數額大小,規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國的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等采用的是比例稅率。

    超額累進稅率。即把征稅對象按數額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級,每一等級規定一個稅率,稅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納稅人的征稅對象則依所屬等級同時適用幾個稅率分別計算,將計算結果相加后得出應納稅款的稅率。目前采用這種稅率的有個人所得稅。

    定額稅率。即按征稅對象確定的計算單位,直接規定一個固定的稅額。目前采用定額稅率的有資源稅、車船使用稅等。

    超率累進稅率。即以征稅對象數額的相對率劃分若干級距,分別規定相應的差別稅率,相對率每超過一個級距的,對超過的部分就按高一級的稅率計算征稅。目前,采用這種稅率的是土地增值稅。

    (六) 納稅環節。主要指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在從生產到消費的流轉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如流轉稅在生產和流通環節納稅;所得稅在分配環節納稅等。

    (七) 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的期限。比如,企業所得稅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八) 納稅地點。主要是指根據各個稅種納稅對象的納稅環節和有利于對稅款的源泉控制而規定的納稅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具體納稅地點。

    (九) 減稅免稅。主要是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采取減少征稅或者免予征稅的特殊規定。

    (十) 罰則。主要是指對納稅人違反稅法的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

    (十一) 附則。附則一般都規定與該法緊密相關的內容,比如,該法的解釋權;該法生效的時間等。

    一、稅法的定義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及納稅人依法征稅、依法納稅的行為準則,其目的是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

    稅法與稅收密不可分,稅法是稅收的法律表現形式,稅收則是稅法所確定的具體內容。因此,了解稅收的本質與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稅收實質是國家為了行使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強制性。主要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規等形式對征收捐稅加以規定,并依照法律強制征稅。

    二是無償性。主要指國家征稅后,稅款即成為財政收入,不再歸還納稅人,也不支付任何報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稅之前,以法的形式預先規定了課稅對象、課稅額度和課稅方法等。

    因此,稅法就是國家憑借其權力,利用稅收工具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征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稅收法律關系

    國家征稅與納稅人納稅形式上表現 為利益分配的關系,但經過法律明確其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后,這種關系實質上已上升為一種特定的法律關系。了解稅收法律關系,對于正確理解國家稅法的本質,嚴格依法納稅、依法征稅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 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 稅收法律關系在總體上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由權利主體、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方面構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內涵上,稅收法律關系則具有特殊性。

    權利主體即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稅務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華的外國企業、組織、外籍人、無國籍人,以及在華雖然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或組織。這種對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另一方的確定,在我國采取的是屬地兼屬人的原則。

    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為主體雙方是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因此,與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平等是不一樣的。這是稅收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征。

    權利客體即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就是征稅對象。例如,所得稅法律關系客體就是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財產稅法律關系的客體即是財產,流轉稅法律關系客體就是貨物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稅收法律關系客體也是國家利用稅收杠桿調整和控制的目標,國家在一定時期根據客觀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通過擴大或縮小征稅范圍調整征稅對象,以達到限制或鼓勵國民經濟中某些產業、行業發展的目的。

    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實質的東西,也是稅法的靈魂。它規定權利主體可以有什么行為,不可以有什么行為,若違反了這些規定,須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國家稅務主管機關的權利主要表現在依法進行征稅、進行稅務檢查及對違章者進行處罰;其義務主要是向納稅人宣傳、咨詢、輔導稅法,及時把征收的稅款解繳國庫,依法受理納稅人對稅收爭議申訴等。

    納稅義務人的權利主要有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延期納稅權、依法申請減免稅權、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權等。其義務主要是按稅法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接受稅務檢查、依法繳納稅款等。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就更與消滅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但稅法本身并不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有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就是由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這種稅收法律事實,一般指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行為和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行為,發生這種行為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稅收法律關系。例如:納稅人開業經營即產生稅收法律關系,納稅人轉業或停業就造成稅收法律關系的變更或消滅。

    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稅收法律關系是同國家利益及企業和個人的權益相聯系的。保護稅收法律關系,實質上就是保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稅法中關于限期納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構成偷稅、抗稅罪給予刑事罰的規定,以及稅法中對納稅人不服稅務機關征稅處理決定,可以申請復議或提出訴訟的規定等都是對稅收法律關系的直接保護。稅收法律關系的保護對權利主體雙方是對等的,不能只對一方保護,而對另一方不予保護,對權利享有者的保護,就是對義務承擔者的制約。

    三、稅法的構成要素

    稅法一般都由若干要素組成,了解這些要素的構成,有助于全面掌握和執行稅法規定。

    稅法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罰則、附則等項目。

    總則,主要包括立法依據、立法目的、適用原則等。 納稅義務人。在法學上稱為納稅主體,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 征稅對象。在法學上稱為納稅客體,主要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納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或行為。這是區分不同稅種的主要標志,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稅對象。比如,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就是應稅所得;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就是商品或勞務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增值額。

    (四) 稅目。是各個稅種所規定的具體征稅項目。它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比如,消費稅具體規定了煙、酒等11個稅目。

    (五) 稅率。是對征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額度。稅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也是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志。我國現行的稅率主要有:

    比例稅率。即對同一征稅對象,不分數額大小,規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國的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等采用的是比例稅率。

    超額累進稅率。即把征稅對象按數額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級,每一等級規定一個稅率,稅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納稅人的征稅對象則依所屬等級同時適用幾個稅率分別計算,將計算結果相加后得出應納稅款的稅率。目前采用這種稅率的有個人所得稅。

    定額稅率。即按征稅對象確定的計算單位,直接規定一個固定的稅額。目前采用定額稅率的有資源稅、車船使用稅等。

    超率累進稅率。即以征稅對象數額的相對率劃分若干級距,分別規定相應的差別稅率,相對率每超過一個級距的,對超過的部分就按高一級的稅率計算征稅。目前,采用這種稅率的是土地增值稅。

    (六) 納稅環節。主要指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在從生產到消費的流轉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如流轉稅在生產和流通環節納稅;所得稅在分配環節納稅等。

    (七) 納稅期限。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稅款的期限。比如,企業所得稅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八) 納稅地點。主要是指根據各個稅種納稅對象的納稅環節和有利于對稅款的源泉控制而規定的納稅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繳義務人)的具體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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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務文化的內涵

德國漢堡大學比格·納瑞教授認為:“一國特定的稅收文化是與國家稅務制度和稅務執法活動聯系在一起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總和,它歷史性地扎根于該國的文化。”美國喬治·埃塞基亞和馬修·默里教授在分析轉型國家稅收文化時采用了納瑞的定義,而且指出,稅收文化反映了一國稅務正式規則級次和正式規則在涉稅習俗中的運用程度,包括稅務法律、稅務管理和納稅遵從三個部分。

國內公認的稅務文化概念是:廣大稅務工作者在繼承和弘揚先進文化的實踐中,以共同的目標、共同的價值取向為基礎形成的管理理念、制度體系和行為準則的總和,包括:物質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四個層面的文化成果,構成一個有機的稅務文化整體。

(1)物質文化,是指稅務部門組織收入和為實現稅收職能而進行的物質建設所創造的物質成果。它處于稅務文化的最外層,表現為工作場所、辦公設施、征管裝備、社區環境等。

(2)行為文化,是指稅務人員在工作、學習和生活中產生的活動文化,主要表現形態為行為規范、行為組織和行為管理,處于稅務文化的第二層。

(3)制度文化,是指稅務部門為協調征納關系、規范稅收執法、強化行政管理等制訂的各種規章制度所反映出來的文化成果,處于稅務文化的第三層,包括規章制度、組織機構、管理機制等。

2加強稅務文化建設的重大意義

(1)加強稅務文化建設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體要求的一項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戰略性的新舉措。

(2)加強稅務文化建設是稅務部門樹立以人為本理念,提高執政能力,促進依法治稅,贏得廣大納稅人對稅務工作認同、支持和配合的有效手段。

(3)加強稅務文化建設是稅務部門主動適應新形勢、應對新挑戰、增強新本領、開創新局面的現實需要。

(4)加強稅務文化建設是稅務部門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綜合素質,打造一支思想作風硬、業務素質高、服務意識強的干部隊伍的需要。

3當前我國稅務文化建設存在的誤區

(1)表現形式簡單化。片面理解稅務文化的內涵,把稅務文化建設單純看成是唱歌、跳舞、打球、講座、培訓等活動,使稅務文化建設簡單化、文體化。

(2)成果反映形式化。不注重稅務文化底蘊的積淀,一味追求外在形象,本末倒置,導致稅務文化建設流于形式。

(3)具體實施表象化。認為稅務文化建設就是創造優美的環境,注重衣冠服飾的標準統一,設備擺放的整齊劃一,使稅務文化建設表象化。

(4)工作標準膚淺化。認為懸掛標語、制度上墻、成文成冊就是在搞稅務文化建設,沒有認識到稅務文化建設是一項系統性、長期性的工作,需要長期積累、總結和提煉。

(5)文化建設無用化。認為稅務文化建設是務虛,沒有認識到它是一種實用的管理方法;認為稅務文化建設高不可攀,無從下手,敬而遠之。4加強稅務文化建設的政策建議

4.1轉變觀念,是加強稅務文化建設的前提與關鍵

(1)法治觀念。我國社會文化底蘊深厚,最貧乏的就是法治觀念,突出表現在:

①治稅思想上的稅收法定主義缺失。稅法沒有統一的憲法來源,憲法僅規定公民有納稅的義務。目前僅有《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三部稅收法律。稅收立法還存在體系復雜(存在大量補充規定和修訂條款)、修訂頻繁等問題。

②反映稅法弱地位的“政策之治”。實踐中是彈性易變的稅收政策而非稅法扮演主要的規范角色。稅收政策透明度差,容易被稅務人員濫用而成為尋租的工具,滋生腐敗。

③稅法內容的義務本位取向。2001年新《征管法》強化了納稅人權利保護,但稅法義務本位的性質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納稅人義務一直是我國稅法規定的重點與核心。

(2)加強宣傳,培育良好的稅務文化環境,提高全社會的依法自覺納稅意識。

要改變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對稅收有抵制情緒的局面,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納稅的良好氛圍,重點在于宣傳。

①進行各種形式的稅法普及宣傳,有計劃、系統地進行稅收法律的培訓、輔導和教育,使稅法廣泛深入到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形成“以依法納稅為榮,以偷稅漏稅為恥”的社會氛圍。

②加強社會輿論導向,在全社會深入持久地開展稅法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和表彰納稅先進單位,打擊偷逃抗稅行為,塑造自覺、誠信、依法納稅的觀念。同時,為企業、公民提供廣泛的稅收法律服務,著力提高納稅人的權利保護意識,創造公平、良好的稅收法制環境。

③加強稅法教育是基礎性和超前性的工作,在中小學到大中專院校的正規系列教育中,充實稅收基本知識,開設稅法課,從基礎上提高全民稅收法律意識。

(3)加強稅收法治建設,嚴格稅收立法,強化稅收司法,提高稅收法制化水平。

①立法盡快跟上,構建完整統一的稅法體系。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適時制定稅收基本法,把立法原則、稅權劃分、稅收管轄原則、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等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逐步建立起以稅收基本法為主導,以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為兩翼的三位一體的、完備的稅收法律體系。

②司法盡快強化,加強稅法的剛性,稅收處罰必須有足夠的震懾力。嚴格依法治稅,杜絕對稅收違法的彈性處理。

(4)堅持以人為本,在服務細節上下功夫。

①在創新載體上,積極搭建、完善辦稅服務廳、納稅服務系統、網站三個平臺,整合服務資源,提高服務水平。進一步豐富網站服務功能,著重建設互動欄目,提供個性化服務,提高納稅人的參與積極性,滿足納稅人的納稅服務需求。

②在創新舉措上,依托信息化建設,實行稅務機構“扁平化”管理,推行“一站式”集中辦稅服務,將納稅人相關的涉稅事項集中整合在納稅服務場所辦理,形成“統一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務格局,為納稅人提供快速、規范、便捷的服務。對涉稅咨詢、投訴舉報、稅務登記、申報征收、發票領用、涉稅核準審批等事項提出統一標準和要求(服務熱線的解答與實際辦理時的要求必須一致),并通過新聞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開展“網送稅法”服務,面向全體納稅人提供及時、人性化的稅法服務。開展提醒服務,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多種形式,及時通知納稅人應辦理的相關業務,避免納稅人因疏忽或不知情導致損失。積極開展信譽等級評定,引導納稅人誠信納稅。

4.2在創新機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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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8-0165-01

一、稅收執法風險的概念

所謂稅收執法風險,是指有執法資格的稅務人員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職責或未按規定執法和履行職責,侵犯、損害了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給國家和納稅人造成一定的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失,要受到刑事的或者行政的責任追究的可能。

二、稅收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借鑒一些稅收行政執法風險理論研究成果,我們認為:稅收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及法律后果可歸納為下幾種:

1.刑事責任風險

刑法作為最嚴厲的法律,規定法定瀆職罪,對稅收行政執法行為予以嚴厲懲罰。

2.行政責任風險

隨著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責任政府、廉潔政府步伐推進,問責風暴激發,稅務行政執法行為不可避免進入問責視野,稅務行政執法行政責任風險難免增大。

3.其他非法定責任風險

其他非法定責任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和稅收行政人員因稅收行政執法行為而可能承擔的一些非法律規定的不利后果,如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取消升遷機會、取消各種獎勵、取消文明單位稱號等榮譽、給予經濟懲戒等等。

三、稅收執法風險產生的原因探析

(一)客觀原因探析

執法風險產生的客觀原因,主要是機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監督乏力,這就從客觀上為稅收執法風險的存在創造了外部環境。

1. 稅收法律制度不統一,執法依據的法律位階低。

目前,稅務機關的執法依據普遍存在法律位階不高的問題,絕大多數以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現。

2.稅收環境達不到“法治”的要求。

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為了保護地方經濟利益,經常置國家法律而不顧,擅自出臺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對稅務機關執行國家政策出面干預。

3.考核機制不夠科學。

許多考核辦法只問結果,不問過程,迎合了一些人好大喜功、片面求政績的心理。促使一些人不腳踏實地,去做艱苦、細致的基礎工作,而是走捷徑,耍花招,甚至弄虛作假。

4.監督機制不夠有力。

目前,稅務系統的執法監督缺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執行。監督不力具體表現為:一是同級監督同級,缺少權威性缺少有效性。二是自己監督自己, 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市、縣兩級的執法監督機構都承擔著一定的行政審批和案件審理的職能,自己執法,自己監督,很難有效監督。三是稅務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都有權對下級提出各種執法要求和行為規范,但是相互間缺乏有效溝通,部門間的執法要求相互沖突,不利于形成合力、共同監督。四是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到位,起不到懲戒作用,無法實現抑制執法過錯發生的效果。

(二)主觀原因探析

主觀原因是行為人素質有問題:一是法治意識淡薄,失去職業信仰、職業操守,喪失精神支柱。對自己履行的公共職責、職場口碑淡漠,價值取向出現偏差,不能正確對待利益沖突;二是個人私欲膨脹。對享樂的追逐,對待遇的攀比,對利益的求償,以及不能正確對待榮辱進退,導致心理失衡,成為衍化犯罪動機的動因;三是責任意識缺乏。對待工作,沒有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問題,沒有做好稅收工作的正常心理,更沒有攻克稅收難題的決心,得過且過,不求有功,但求無過。這種主觀原因是產生稅收執法風險的關鍵,并決定著稅收執法風險的大小。具體表現如下:

1.法治意識淡薄。思想上缺少法治意識,必然要導致行動上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2.個人私欲膨脹。思想上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以及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頭,導致行動上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個人私利。

3.責任意識缺乏。部分人思想上缺少責任意識、大局意識。不是一心一意做好工作,而投機取巧,千方百計任負上級檢查,得過且過,不問做效果,不講工作效率。

四、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健全稅收法律體系

從國家的層面來說,應加快稅收立法的進度,提升稅收制度的位階,將試行多年的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并加快制定出臺“稅收基本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收執法程序法”等基礎性稅收法律,為稅務機關從組織機構的設立,到稅務機關的職責,到稅務機關的執法程序等,提供基礎性法律保障。

(二)創造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

加大對各級黨政領導的稅法宣傳力度,爭取各級黨政領導對稅收工作的支持,杜絕擅自出臺與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切實維護稅法的尊嚴;杜絕下達不切合實際的稅收收入任務,從源頭上解決有稅不收和收過頭稅的問題。

(三)進一步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素質

當前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核心在于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堅決抑制個人私欲的彭漲和對工作不負責任的懶惰思想。

(四)完善并落實執法監督機制

1.機制上,要互相制約。對風險易發環節必需雙人雙崗;執法監督和廉政監督必需雙管齊下。

2.措施上,得力有效。現代化的電子監控系統要盡快推廣運行,傳統的人工監督也不能丟,深層次的問題還要靠人工分析;執法監督必須形成高壓態勢,取消同級監督,全面執行上級監督下級的做法。

3.處理上,既要慎重也要準狠。對違法行為的處理,首先,是把握“慎罰”的原則,力爭將執法風險扼殺在苗頭階段,堅決把責任追究工作做實、做細,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縱一個壞人;其次,是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任何一個單位出了問題,所在單位行政導都脫不了干系;三是重拳打擊、索賄受賄行為,對屢教不改的行政不規范行為也決不心慈手軟,必須杜絕輕描淡寫的“批評教育”。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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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納稅籌劃;風險防范;對策

現代經濟發展離不開稅收,不管是企業法人還是自然人,都應該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依法納稅,因此,納稅籌劃是現代企業用好稅務政策的新課題。企業作為納稅人,必須了解稅法及財務會計制度,恰當地運用稅法上的優惠政策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及特征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納稅籌劃也稱稅收籌劃,英文可表述為。是納稅人依據政府的稅收政策要求,在許可的法律范圍內,事先對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納稅籌劃,盡可能減輕稅收負擔,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二)納稅籌劃的特征

1.納稅籌劃具有合法性。稅收籌劃是企業在符合稅法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納稅活動,它與避稅、偷稅有著本質上的差別。避稅是鉆法律的空子,試圖通過與立法意圖相悖的合法形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偷稅是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用欺騙、隱瞞等手段實現偷稅的目的,是一種公然違法行為。而納稅籌劃是納稅人確定采用的一種在稅法范圍內可實施的納稅方案,它符合法律和道德規范,是稅收政策應加以引導和鼓勵的。

2.納稅籌劃具有前瞻性。稅務籌劃是對企業未來收益最大化所進行的可行性納稅規劃,以此來指導預期收益的實現,因此具有前瞻性。在進行稅務籌劃過程中,不是把企業個別稅種負擔的高低作為參考要素來關注,而重點是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要關注每個稅種之間的相互關聯性,一種稅減少了,另一種稅就有可能增加。此外,納稅籌劃作為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稅負的減少并不意味著企業股東權益一定增加,相反,有可能會減少企業股東權益。因此,要從大局著眼,科學合理地設計納稅籌劃方案,才能實現納稅籌劃所要追求的目標,即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3.納稅籌劃具有時效性。企業的發展會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而變化,稅收法律法規也要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形勢不斷加以完善,為此,應立足現實,策劃企業納稅方案,并做到實時跟蹤調整、修改納稅籌劃方案,以獲取最大的機會成本和實現最大的企業價值。

4.納稅籌劃具有專業性。隨著經濟、金融全球一體化格局的出現,世界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越來越頻繁,貿易總量不斷擴大,所涉及的不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也越來越多,這就要求一些貿易往來比較突出的企業一定要做好納稅籌劃方案的設計,采取自我設計與專業設計相結合的方法,例如聘請專業的稅務、稅務咨詢機構共同進行納稅籌劃。

二、企業納稅籌劃風險及成因分析

企業在享受納稅籌劃帶來節稅和減輕稅負等利益的同時,也面臨著相應的風險。因此企業在納稅籌劃時要克服盲目性,重視風險性,縝密考慮可能產生風險的各種因素,并進行系統的成因分析。現歸納如下:

(一)稅收政策變化導致的風險政策風險是系統風險,其不確定性是在國家政策執行過程中顯露出來的。具體表現形式為:政策選擇風險和政策變化風險。

1.政策選擇風險。是企業納稅籌劃人員對稅收政策、稅收的法律法規認識不到位,理解有偏差所帶來的風險。國家的經濟政策、稅收政策都具有一定的階段性、區域性特點,了解和把握好政策尺度是企業納稅籌劃人員必備的功課,做不到這點,選擇政策不當造成的風險就會隨時發生。

2.政策變化風險。國家政策也好,稅收政策也好,都是為經濟環境服務的,經濟環境變化了,政策的時空性和時效性自然就會隨之變化。除非政策的變化沒有超出納稅籌劃范疇,便可實現預期的目標。

(二)經濟環境變化導致的風險經濟環境和稅收政策的變化,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納稅籌劃設計與實施。在積極的財稅政策下,國家推行減免稅或退稅等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增加投資,擴大企業生產規模,相應的,企業的稅負會減輕。相反,在消極的財稅政策下,國家推行提高稅收政策,限制投資,制約企業生產規模擴大,相應的,企業的稅負會增加。另外,國家會發揮稅收杠桿作用,對不同階段、不同時期或不同的產品和行業實行有差別稅收政策,這種有差別稅收政策是順應經濟環境的變化推出的,勢必給納稅籌劃活動帶來潛在的風險。

(三)納稅籌劃企業信譽較差導致的風險有證據表明,有些納稅人經常發生偷逃稅款行為,結果被稅務機關列為“黑名單”,每當核繳稅款的時期,稅務機關會對信譽較差的企業進行嚴格的稽查和審核,次數不定,甚至還要推出較為嚴苛的納稅申報條件,并委派業務人員進行納稅申報監督跟蹤執行。這樣納稅主體需花費大量的時間隨時應對稅務機關的稽查,增加了納稅的經濟成本。這樣的納稅信譽對企業的社會形象帶來負面影響,企業信譽風險由此產生。

(四)企業納稅籌劃缺乏法律意識導致的風險即能節稅,又能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要求,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要掌握好的一個度量。體現該度量的標準就是法律意識。提高稅收法律意識,將經常遇到的不確定因素納入法律軌道,就能規避法律風險,同時享受到政策上的優惠。然而,有些企業為了最大可能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總會從會計政策的選擇上進行可行的變通,以此來滿足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如若變通或選擇的“度量”把握得不恰當,企業就要面臨被追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或罰金等的法律責任,嚴重者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五)稅務行政執法不規范導致的風險稅務行政執法是檢驗納稅籌劃是否合法的必需工作過程,然而不規范的執法有可能導致納稅籌劃面臨失敗的風險,使企業精心設計的納稅籌劃方案成為一紙空文。稅法上規定的納稅范圍具有一定的彈性空間,是否列為應納稅范圍需要稅務機關的判斷來確認,因此提高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素養十分必要,否則,因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素養偏低也會導致納稅籌劃風險產生。

三、防范企業納稅籌劃風險的策略

通過對納稅籌劃風險表現形式及形成原因的闡述,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規避風險的產生,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以防范。

(一)提高稅務籌劃風險意識,重視對稅收政策、稅收知識的學習第一,企業當務之急要加強稅收政策的學習,將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全面、深入、準確地應用到企業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之中,以此來測量企業的納稅籌劃方案,優化選擇,確保在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實施企業納稅籌劃。第二,企業要時刻關注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動。國家政策的變化是影響企業納稅籌劃方案是否成功的關鍵性因素之一,跟蹤國家政策的變動,適當調整納稅籌劃方案,既能為企業規避納稅籌劃風險,又能為企業增加效益。因此,企業在工作過程中,要將自身生產經營的相關信息與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在一起加以研宄,提高納稅籌劃方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從企業長期發展戰略入手,確定一個既符合企業利益又遵循稅收法律、法規的納稅籌劃方案。

(二)構建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風險預警系統是科學的管理系統,符合納稅籌劃企業的特殊性和企業經營環境的多變性、復雜性,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它可以檢測不盡完善的納稅籌劃方案,及時進行修正,使風險在潛在之中被解除。具體設置如下:

1.構建納稅籌劃信息系統。結合企業自身特點,整理和收集納稅人應遵循的稅收政策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密切關注其變化對企業涉稅事件的影響,并在稅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開展企業的納稅籌劃活動,有針對性地調整稅收籌劃方案。

2.將納稅籌劃要素加以量化。運用數理統計知識對量化的指標設置權數,求其期望值、方差,同時結合企業具體情況建立動態數學模型或風險距陣模型,并與同行業或相關行業中的標桿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方案的對比分析,查找問題,對癥下藥,從而制定有效的措施,控制風險的發生。

(三)加強企業與稅務機關的溝通與聯系節稅是企業納稅籌劃的最終目的,能否實現節稅目標,稅務機關認可至關重要。既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能得到稅務機關認同,納稅籌劃所期盼的利益才能實現。然而,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的很多活動處于法律的邊緣線上,一些問題、概念界定模糊,很難讓納稅籌劃人員準確把握其界限。因此,企業當前的重要任務就是要明確稅收政策的規定,緊跟形勢,更新觀念,與稅務機關加強溝通和聯系,掌握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業務的具體方法與項目,及時請教,獲取指導。

(四)重視成本效益原則,實現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為保證稅務籌劃目標的實現,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納稅籌劃成本和納稅籌劃收益是相輔相成的,有收益必有成本發生,收益大于成本的納稅籌劃方案才是正確的、成功的,否則就是不正確的、失敗的。一個優秀的納稅籌劃方案是舍小顧大,即在稅負相對較小的情況下企業整體獲利最大。另外,企業要站在長期發展的戰略高度設計納稅籌劃方案,使其具有整體性和長期性,即正確處理好個別利益與全局利益、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的關系。

(五)提高企業納稅籌劃人員的專業素質納稅籌劃人員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是納稅籌劃得以順利實現的根本保證,這是一項長期系統工程,需要施之以各種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多種渠道開展對納稅籌劃人員培訓,增強其學習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一方面要提高他們的專業素質,豐富他們的專業知識,包括稅收、財務、會計、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另一方面要提升他們的溝通協作能力和經濟預測能力,即能夠運用稅法武器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運用專業知識規避納稅籌劃風險。實現利潤最大化是現代企業始終要追求的目標,而納稅籌劃活動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手段。因此,做好企業的納稅籌劃,充分利用納稅籌劃賦予的權力,結合政府的政策,配置好資源,對企業實現更大的價值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王洪彬.企業稅務風險的規避與化解[J].現代商業,2008,(05).[

2]鄒春來.新形勢下企業稅務籌劃風險應對探討[J].現代商貿工業,2009,(15).

[3]董偉.籌劃風險及防范對策研究[J].商情,20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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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一些外資企業已經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偷稅和借用國家的各種政策、方法及手段進行避稅,如不及時采取措施,勢必給國家帶來嚴重的稅款流失,如何對待這些問題,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嚴峻問題。對此,本人提出自己的見解與對策供參考。

偷稅的具體表現形式

(一)普通發票上作文章

1.發累大頭小尾,發票聯和存根聯金額不一致。這種發票在飲食行業、商業和旅館業使用頻率較多,但金額不很大;在建筑行業使用較少,但其金額很大,多為外資企業所利用。原因是外資企業在初建期間,因不熟悉中國的稅法,投資的廠房、廠地建設多數不要發票,也不做帳,即便使用發票,多數都是施工隊從其他地方,用低價購回的空白建筑行業發票,采取大頭小尾開給外資企業。這些開票企業或個人都是實行定稅制,每月納稅金額固定,發票使用控制在一定金額范圍內,地稅局無法查證、核對所有納稅人開具的每一份發票存根聯與客戶聯金額是否一致,只能通過抽查,進行少量的交叉稽核,給偷稅者以很大的空間。外資企業因其開支費用較大,和迫于國內稅法的要求,在無法銷帳的情況下,多使用這種發票。

2、用收據頂替發票,如用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代替發票,或用其他收據代替發票。因其收據不納稅:一、可以大頭小尾,多開金額做帳;二、可以“代替其他沒有發票的開支,使外資企業不規范的開支合理化。

3、收入不入帳,在帳上列“其他應付款、暫存款等”留待以后支付沒有發票的開支和費用。外資企業因實行二免三減,稅務部門對其檢查也較松,即便對其進行檢查,查出問題,因其處減免稅期間,也不用繳所得稅。但是在減免期間,如果企業確實虧損,依稅法規定,其優惠政策順延一年,外資企業為了留住這寶貴的政策,寧讓其虧損,也不要利潤,企業效益比較好的時候(將幾年的收益反映在一個年度內),用一次減免稅的政策,企業可以得到比較可觀的收益。

4、運費發票、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抵扣問題,國稅局只管抵扣而不管開票,地稅局只管開票而不管抵扣,出現的問題一是發票虛開、假開多;二是可以人為地調節稅款的實現;三是稅務人員稽核困難,造成征管中的“真空地帶”。

5、海關對進口貨物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抵扣,問題有二:一是繳款單位名稱可以有兩個單位,誰拿到發票原件誰抵扣;二是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只有一聯,企業抵扣憑其復印件,做帳用原件,企業有可能重復抵扣的機會。

(三)成本上做文章

一是成本依據國家政策走。如某外資企業1999年度開始事受“兩免三減”政策,企業當年利潤很薄,為了推遲使用這項政策,企業采取當年多計成本,少計收入,以確保企業帳面上無利潤的虧損狀態。因企業1999年度是虧損年度,“兩免三減”的政策就推遲一年到2000年度享受。如果2000年仍是微利,仍可如此操作,讓政策再繼續推遲享受。

二是成本跟著董事會和股東意愿走。如企業1999年度利潤很好,可以分紅。同時,這年正處在事受“兩免三減”的免稅期,為了多分紅受益,企業采取少計成本,多計收入,把當年應計的成本留給下一年計入,使企業下年度有可能應納的所得稅,在這年度作為分紅給了股東。

三是成本中揉進了固定資產。如一些機器設備、工具的購置,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的,可以按實際使用數額列為費用”。實際上很多外資企業,將應列入固定資產或列入費用的設備、工具都列入低值易耗品,擠進了成本。一是進項稅可以抵扣,二是加大成本,當期少納所得稅。另一方面,如果稅務管理放松,又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件(國稅發[2000]90號)申報抵免企業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上做文章

一是虛列工資單,將高工資分解為二至三人的工資,不繳個人所得稅。同時將一些沒有發票的開支造假工資單列支,減少利潤,少納企業所得稅。

二是給員工福利開支虛造差旅費用列支,個人收入可以不上個人所得稅,企業也可以少繳企業所得稅。

避稅的具體表現形式

納稅人追求稅收最小化和經營者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形成了避稅存在的可能性。歸納起來,各類經濟業務往來中大致有這樣幾種類型的避稅方法:

(一)利用收入項目的轉移進行避稅

稅法規定對轉讓特許權和專有技術等項目應按收入額征收203的預提所得稅,而對設備進口不征收所得稅,在這種情形下,若將該項設備所附帶的專利權、專有技術的轉讓費一并計入設備款中,則可避免繳納預提所得稅。外商往往為了達成購銷合同的簽定而有意降低總價款,實質上減少的總價款能小于繳納的預提所得稅的話,避稅就成功了。類似的,外國企業與我國企業簽訂機器設備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的,其取得的勞務費收入,應按稅法規定計算納稅,若將這部分收入并入銷售總價款中,就達成了避稅的目的。

(二)利用對“常設機構”的認定避稅

在我國同許多國家所簽定的稅收協定中,對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大多以連續超過6個月的為“常設機構”,只有構成“常設機構”的才征收所得稅,因此外商對一個工程項目人為地分成若干小項目,把每一個小項目均當成一個個獨立的項目簽定合同,極力地將提供勞務的時間控制在六個月以內,從而規避這部分所得稅。

(三)利用工程轉包避稅

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活動,可就其收入總額扣除轉承包價款和代購代制設備、材料價款后的余額計算企業所得稅,這樣能夠通過關聯企業的轉承包來進行避稅。

(四)外資企業在投資時采用的避稅做法

1、選擇不同行業進行投資而減少稅負。稅法中對于不同行業的稅負是區別對待的,有的沒有任何稅收優惠條件,有的行業卻有大量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投資者在投資決策時采取避重就輕,選擇稅負輕的行業避稅。

2、選擇不同性質的企業進行避稅。我國的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是不一致的,普通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稅收負擔也不一致,一般股份制公司與上市公司的稅收負擔又有區別。通常,外資企業比國內企業優惠政策多,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股份制公司比普通企業優惠政策多。

3、選擇不同地點投資來減少稅收負擔。在我國的稅法規定中,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的企業比內地企業享有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

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

縱觀我國外資企業避稅的原因有下:

(一)稅收政策因素

根據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要求,需要在稅收上予以鼓勵的,可以少征或不征稅;需要加以限制的,可以多征稅。作為納稅人,一方面通過對自身的調整,避開國家所要限制的方面。從而達到避稅目的;另一方面納稅人通過對自身的調整,使之具各國家可以給予鼓勵政策的條件,從而享受減稅或免稅的待遇,達到避稅的目的。

(二)價格因素

目前我國的價格管理手段主要是控制最高銷售價和服務費的最高收費標準,而且有的價格已經放開,這就使納稅人可以在最高售價以內和國家價格管理范圍以外任意調整價格避稅,從而造成國家在流轉環節上的稅收減少。

(三)法制觀念因素

目前,偷稅、漏稅事件雖然還有發生,但從整個外資企業來看,這種現象已呈下降趨勢。因為,經濟上的處罰和名譽上的損失,要遠遠大于偷稅、漏稅所帶來的收益,從而改用法律手,段為自己獲取更多的利益,由偷稅、漏稅轉向用心鉆研稅法來避稅,成為外資變相偷稅、漏稅的做法。

對偷稅采取的對策

1、國稅、地稅應保持經常的聯系,進行業務溝通

我國實行分稅制,國稅、地稅機構分設,國稅涉外稅務部門負責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而其營業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則由地稅部門征收,國、地稅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

2、加強征管現代化管理水平

利用我國信息產業的高速發展,國稅、地稅、海關、工商、銀行、外管等部門應建立信息網絡,減少稅務管理上的盲目性。同時,將財政上的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收費收據納入稅務部門管理或向國稅、地稅報備。

3、建立完善的源泉監控機制

首先建立涉外合同的登記報告制度;其次在稅務機關內部建立規范的通報制度;再者是加強同關聯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從而全面加大對稅源的監控力度。

4、提高稅務人員業務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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