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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衛生清理的標準是:門窗(玻璃、窗臺、窗欞)上無浮塵;地面無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墻壁及其附屬物、裝飾品無蜘蛛網、浮塵;照明燈、電風扇、空調上無浮塵;書櫥、鏡子上無浮塵、污跡,書櫥、檔案櫥內各類書籍資料排列整齊,無灰塵,櫥頂無亂堆亂放現象;辦公桌上無浮塵,物品擺放整齊,水具無茶銹、水垢;桌椅擺放端正,各類座套干凈整潔;微機、打印機等設備保養良好,無灰塵、浮土;廁所墻面、地面、便池清潔干凈,無雜物、無異味;花壇、綠地內無雜草、雜物。
三、衛生清理實行部門責任制,部門負責人為責任人。各部門辦公室的衛生,由各部門負責日常保潔。公共衛生清理實行區域負責,區域劃分為:南辦公室走廊大門以東辦公室負責,走廊大門以西財務部負責;院子以走廊大門中心界定東西,以局西辦公樓門洞中心界定南北,大門以東南部及東南角花壇由辦公室負責,大門以西南部由財務部負責,大門以東北部及東北角花壇由城建資產部負責,大門以北部及花壇由投資發展部和項目技術部負責。市場營銷部負責門前三包。文苑小區工地辦公室的衛生保潔分別由投資發展部和項目技術部負責。
四、責任區衛生清理每周集中進行一次,日常保潔每月由辦公室牽頭進行衛生檢查評比。
五、各部門要認真對待衛生清理和衛生檢查評比工作,積極主動地搞好衛生清理,不得因衛生清理不達標而影響公司的整體評分。
六、衛生檢查評比結果累計存檔匯總,列入年終評先樹優工作的內容。
公司衛生間管理制度
衛生間管理是企業管理水平和員工文明素質的綜合體現,為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創造一個干凈、衛生的生活環境,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男、女宿舍樓衛生間管理由專人負責,其它區域衛生間管理由所在單位責任人負責。
二、衛生間必須保證設施完好,標志醒目,上下水道暢通,無跑、冒、滴、漏現象,如有損壞要及時維修。
三、訂時打掃,全天保潔,通風良好,做到各種設施干凈無污垢,地面無積水、無痰跡、無異味、無蠅蛆和煙頭,一處不合格罰款10元。
四、衛生潔具做到清潔,無水跡、無浮塵、無頭發、無銹斑、無異味,墻面四角保持干燥,無蛛網,地面無腳印、無雜物,一處不合格罰款10元。
五、便后及時沖洗,做到手紙入簍,當天清理,便池內嚴禁丟棄報紙和雜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違者發現一次罰款20元。
六、衛生間墻壁上嚴禁亂寫亂畫,對故意損壞衛生設施者,將根據情節輕重罰款50—100元。
衛生管理準則
1.本公司為維護員工健康及工作場所環境衛生,特訂定本準則。
2.凡本公司衛生事宜,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行之。
3.本公司衛生事宜,除總務及生產單位(安全衛生委員會)負責外,全體人員,須一體確實遵行。
4.凡新進入員必須了解衛生的重要與應用的知識。
5.各工作場所內,均須保持整潔,不得堆積足以發生臭氣或有礙衛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場所內之走道及階梯,至少須每日清掃一次,并須采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
7.各工作場所內,應嚴禁隨地吐痰。
8.飲水必須清潔。
9.洗手間、廁所、更衣室及其他衛生設施,必須特別保持清潔。
10.排水溝應經常清除污穢,保持清潔暢通。
11.凡可能寄生傳染菌的原料,應于使用前施以適當的消毒。
12.凡可能產生有礙衛生的氣體、塵灰、粉末之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1)采用適當方法減少此項有害物的產生。
(2)使用密閉器具以防止此項有害物的散發。
(3)于發生此項有害物的最近處,按其性質分別作凝結、沉淀、吸引或排除等處置。
13.凡處理有毒物或高熱物體的工作或從事于有塵埃、粉末或有毒氣體散布場所的工作,或暴露于有害光線中的工作等,須著用防護服裝或器具者,應按其性質制備。:
從事于前項工作人員,對于本公司設備的防護服裝或器具,必須善用。
14.各工作場所的采光,應依下列的規定:
(1)各工作部門須有充分的光線。
(2)光線須有適宜的分布。
(3)須防止光線的眩耀及閃動。
15.各工作場所的窗面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有所掩蔽。
16.凡階梯、升降機上下處及機械危險部分,均須有適度的光線。
17.各工作場所應保持適當的溫度,溫度之調整以暖氣冷氣或通風等方法行之。
18.各工作場所應充分使空氣流通。
19.食堂及廚房之一切用具及環境,均須保持清潔衛生。
為了保證公共場所衛生,預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場所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工作原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公共場所服務行業組織應當發揮業務指導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
第四條(管理主體)
國家實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經營者的責任)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責任制,加強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改善衛生條件,提高從業人員衛生知識水平,并對本單位發生的公眾健康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社會監督)
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公共場所衛生的社會監督。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衛生要求
第七條(基本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外環境應當清潔、衛生。
第八條(環境質量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空調送風質量、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九條(用品用具要求)
公共場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凈消毒、按衛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嚴禁重復使用。
清洗、消毒、儲存用品、用具的專用設施應當分類設置,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健康無害。
第十條(飲水、用水要求)
公共場所飲水和各種洗浴水、泳池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中的高層建筑供水設施應當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條(消毒設施要求)
賓館、飯店、洗浴場所、美發美容場所、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間和儲存間,消毒設施齊全、運轉正常,并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消毒藥品。
第十二條(相關產品要求)
公共場所中的客用清潔衛生用品、化妝品、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空氣凈化裝置,及其它健康相關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十三條(空調通風設施要求)
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新風入口必須設于室外并遠離污染源,空調通風設施的送風口、回風口、過濾器、盤管組件、風管及其它系統部件應當定期清潔,空調冷卻用水應當定期消毒。
第十四條(滅蟲和廢棄物存放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具備消除蚊、蠅、老鼠、蟑螂和其它病媒昆蟲危害的防治措施,應當設置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的專用設施。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要求)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時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服。
第十六條(獨立通風要求)
公共場所吸煙室、衛生間及浴室須設置獨立的排氣系統,不得與其它排氣系統相通。
第十七條(建設要求)
公共場所中使用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應當對人體健康無害,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方可使用。
第三章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分類管理)
根據公共場所與公眾健康的密切程度以及發生健康危害的風險程度,公共場所分為一般公共場所和特殊公共場所。
對特殊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對一般公共場所實行備案制度。
特殊公共場所包括:
(一)旅店業:賓館、酒店、飯店、旅店、招待所、培訓場所、旅游度假場所;
(二)洗浴按摩場所:公共浴室、桑拿、沐足、按摩場所;
(三)理發、美容場所:理發店、美發店,生活美容店、影樓;
(四)游泳場館;
(五)文化娛樂場所:歌舞廳,音樂廳、卡拉OK廳,影劇院、錄像廳,游藝廳、網吧、多功能文化娛樂場所。
一般公共場所包括:
(一)室內體育、健身場所;
(二)餐飲場所:餐廳、咖啡廳、茶座、酒城(吧);
(三)商業購物場所:商場(店)、書店,室內批發市場、集貿市場;
(四)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五)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
(六)交通工具:旅客列車、客船、客機和長途客車。
根據衛生防病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共場所的種類和范圍由進行調整并公布。
第十九條(三同時審查、驗收)
特殊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進行衛生預評價。
特殊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衛生許可)
特殊公共場所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其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經營單位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續展,原發證部門經審核后,對合格的,換發許可證;逾期未申請續展的,其衛生許可證過期失效。
衛生許可證每年復核一次。
第二十二條(許可證管理)
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或者出借。
遺失衛生許可證者應當及時到原發證機關報失補領,歇業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到發證機關注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申辦條件)
特殊公共場所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表;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公共場所的衛生預評價報告;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公共場所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階段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備案)
一般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開業后三十日內,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遞交備案資料。
備案項目發生變更時,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原備案衛生行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五條(備案內容)
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情況備案表;
(二)公共場所衛生狀況檢測與評價資料;
(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資料;
(四)其他相關的衛生資料。
第二十六條(組織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設立衛生管理組織或者配備專職、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衛生操作規程、消毒制度和衛生檔案。
第二十七條(檢測、評價)
公共場所衛生狀況應當進行定期檢測、評價,使場所環境、衛生設施、空調系統、顧客用品用具、二次供水設施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檢測、評價應當由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八條(從業人員體檢)
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合格的方可上崗。
患有瘧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傳播疾病、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傳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業。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
第二十九條(從業人員培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第三十條(危害事故處理)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人體健康事故時,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及時搶救受害人員,控制事故的蔓延,減少損失。
第三十一條(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機構,應當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和批準;未取得資質認證的,不得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和健康檢查工作。
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的檢測、評價和健康檢查應當客觀、準確、真實。
第三十二條(配套規章)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以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培訓的內容和方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衛生監督
第三十三條(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范圍內行使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
鐵路、民航、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督職責)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是:
(一)對特殊公共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對竣工項目進行衛生驗收;
(二)監督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
(三)對特殊公共場所進行衛生審查,發放衛生許可證;
(四)對一般公共場所進行備案;
(五)對公共場所及公共用品、用具的衛生狀況進行抽查,定期公布抽查結果;
(六)對公共場所發生的健康危害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七)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對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活動者進行監督檢查;
(九)負責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三同時審查)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及有關資料之日起三十日之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
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二十日內依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批意見,進行衛生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
第三十六條(審批時限)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特殊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應當對資料進行審查,并于收到申請15日之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同意受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公共場所法規、規章及衛生標準、衛生要求和規范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對審查合格的,發放衛生許可證;對審查不合格的,出具衛生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衛生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公共場所內了解情況,調查取證,抽樣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與違反本條例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控制措施)
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對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責令暫停營業;
(二)封存造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用品、用具和設施;
(三)組織控制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現場。
在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執法人員道德要求)
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執法責任)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共場所,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二)對已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發現公共場所存在危害健康因素,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執法程序要求)
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應制作現場監督筆錄并根據情況提出指導意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特殊公共場所經營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共場所經營過程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
(二)經營場所的環境、設備、衛生設施、顧客用品用具、供水設施,經監測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一般公共場所開業三十天后,未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提供給顧客使用的客用清潔衛生用品、化妝品、涉水產品或者消毒產品等相關物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或者從業人員未經健康體檢合格上崗工作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工作的;
(七)發生危害人體健康事故,未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或者未及時采取措施搶救受害人員、控制事故蔓延的;
(八)未按規定對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進行定期檢測、評價的。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予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特殊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沒有得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二)特殊公共場所的消毒設施不能正常運轉達不到消毒要求的;
(三)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或者第四十四條處罰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四)偽造、涂改、出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非法從事衛生技術服務罰則)
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罰則)
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資格,并在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其資質認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四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罰則)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行為之一,導致公共衛生健康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行政部門罰則)
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民事責任)
(一)賓館、飯店、旅店(館)、招待所、休閑度假村;
(二)公共浴場(含足浴)、理發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網吧(室)、歌舞廳、演藝廳、咖啡店、酒吧、茶座;
(四)體育場(館)(含室擊場、球場、溜冰場)、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室);
(六)商場(店)、書店(室);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公共場所。
第三條公共場所衛生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公共場所衛生的主管部門。市、縣區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民航、鐵路、廠礦內設公共場所一律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在縣區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管。
第四條公共場所實行國家規定的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每二年審核一次。住宿、理發美容等涉及人體健康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必須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建設行政部門在審批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時,建設項目的衛生防護設施必須首先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建設項目竣工時,必須由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同級衛生監督機構對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評審。
第五條賓館、飯店、旅店(館)、招待所、休閑度假村、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場(含足浴)、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年必須到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其他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二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必須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知識培訓。要按照《艾滋病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納入艾滋病篩查范疇,取得并持有“健康合格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者,方能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傳染性疾病者,治愈前不得從事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六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內所有的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獲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后方能使用。發證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應做好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高、低位蓄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質檢驗。
第七條公共場所使用的空調進風口應當設在室外,空調濾網、管道每年進行一次清洗和更換。
公共場所的衛生間應當保持清潔,無異味,無積水,應當有自然通風管道或者機械通風裝置,便器無糞跡尿垢。便池內不得使用含萘等巨毒芳香烴和巨毒殺蟲劑。
第八條歌舞廳、演藝廳、影劇院、錄像廳、網吧、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商場(店)、書店(室)、候車(船、機)室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的標志。嚴禁在公共場所非吸煙室吸煙。
第九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管理在人員、物資、經費方面提供必要條件,并對其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第十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十一條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設有工作間、洗消間、雜物間;
(二)被套、枕套、床單等床上用品保持清潔,賓館、高級飯店每日更換,其他旅店一客一換,長住客每周一換;
(三)公用茶具、臉盆、腳盆、拖鞋用后洗凈、消毒;
(四)無洗浴設施的客房,每床備有明顯標志的臉盆和腳盆。
(五)賓館、飯店、洗浴和娛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要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安全套發售設施,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第十二條理發美容店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配備足夠數量供消毒周轉使用的理發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后及時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理發用的毛巾與燙發、染發用的毛巾分開。刀具、胡刷、毛巾不得檢出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毛巾細菌總數每25平方厘米不超過500個;
(二)供頭癬等皮膚傳染病顧客專用的理發工具應有明顯標志,用后及時消毒并專柜(箱)存放;
(三)燙發、染發場所有機械通風裝置;
(四)從業人員操作時穿工作服,清面時戴口罩。
第十三條影劇院、錄像廳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場次間隔時間不少于30分鐘,其中空場時間少不于10分鐘;
(二)觀眾廳座位在800個以上的有機械通風裝置;
(三)每場散場后用紫外線消毒30分鐘。
第十四條歌舞廳、演藝廳、網吧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有機械通風裝置;
(二)有消毒設施,使用的茶具、飲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三)舞廳內禁止使用紫外線燈和滑石粉,舞廳、演藝廳禁止使用有害觀眾健康的煙霧劑。
(四)歌舞廳、網吧內銷售食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體檢培訓”證后方可上崗。網吧內必須有換氣通風設施,空氣質量參照并符合影劇院衛生標準,由衛生監督機構每半年檢測一次并出具規范的檢測報告。網吧業主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日常衛生,每人次消毒一次鍵盤、坐椅扶手和臺面,并做好消毒記錄。
第十五條商場(店)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營業面積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場(店),有機械通風裝置;
(二)大、中型商場(店)有公共廁所,設置果皮箱,大型商場設有顧客休息室;
(三)出售農藥、油漆、化學試劑有單獨售貨室。
第十六條游泳場(館)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人工游泳池池水余氯每升0.4—0.6毫克,化合性余氯每升在1.0毫克以上;
(二)人工游泳池池水細菌總數每毫升不超過1000個,總大腸菌群每升不超過18個;
(三)池水渾濁度不高于5度;
(四)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第十七條候車(船、機)室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禁止將有礙公共場所衛生的物品攜入;
(二)按旅客流量,設相應數量水沖式廁所。男廁每80人設大便器、小便器各一個,女廁每50人設大便器一個。廁所設有洗手池;
(三)廁所、盥洗室按時濕式清掃。垃圾廢棄物日產日清,設置果皮箱,痰盂等衛生設施,并保持清潔;
(四)有專人負責健康教育,有固定衛生知識宣傳欄,定期更新宣傳內容。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須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在衛生監督機構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衛生監督員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證書。
第二十條衛生監督員應當文明執法,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必須規范著裝,佩戴統一號碼牌,出示監督證件。經營者有權拒絕持無效證件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衛生監督員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衛生監督員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對,,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行處罰。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下達處罰決定書。罰款必須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款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吊銷“衛生許可證”,由原發證單位批準,同時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條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學校衛生工作要求
第五條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小學不超過六小時,中學不超過八小時,大學不超過十小時。
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六條學校教學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并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衛生制度,加強對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及教室、宿舍衛生的管理。
第九條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加強飲食衛生管理,辦好學生膳食,加強營養指導。
第十條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并對參加勞動的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普通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讓學生參加夜班勞動。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保健待遇。學校應當定期對他們進行體格檢查,加強衛生防護。
第十二條學校在安排體育課以及勞動等體力活動時,應當注意女學生的生理特點,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普通中小學必須開設健康教育課,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
學校應當開展學生健康咨詢活動。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
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
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事故的醫療用品。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積極做好近視眼、弱視、沙眼、齲齒、寄生蟲、營養不良、貧血、脊柱彎曲、神經衰弱等學生常見疾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工作。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做好急、慢性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時做好地方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學校衛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衛生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作為考評學校工作的一項內容。
第十九條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規模較大的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普通中小學,可以設立衛生管理機構,管理學校的衛生工作。
第二十條普通高等學校設校醫院或者衛生科。校醫院應當設保健科(室),負責師生的衛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學、農村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設衛生室,按學生人數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學生人數不足六百人的學校,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保健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
第二十一條經本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成立區域性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
區域性的中小學生衛生保健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地區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狀況;
(二)開展中小學生常見疾病的預防與矯治;
(三)開展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考核、評定,按照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考核標準和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衛生保健津貼。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工作列入招生計劃,并通過各種教育形式為學校衛生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提供進修機會。
第二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學校衛生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接受轉診治療。
第二十六條各級衛生防疫站,對學校衛生工作承擔下列任務:
(一)實施學校衛生監測,掌握本地區學生生長發育和健康狀況,掌握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動態;
(二)制定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計劃;
(三)對本地區學校衛生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四)開展學校衛生服務。
第二十七條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第四章學校衛生工作監督
第二十八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其職責是:
(一)對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選址、設計實行衛生監督;
(二)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食品等方面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衛生監督;
(三)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在本系統內對前款所列第(一)、(二)項職責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
第二十九條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的機構設立學校衛生監督員,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并發給學校衛生監督員證書。
學校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交付的學校衛生監督任務。
第三十條學校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
學校衛生監督員在進行衛生監督時,有權查閱與衛生監督有關的資料,搜集與衛生監督有關的情況,被監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學校衛生監督員對所掌握的資料、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進。
2、教師要努力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辦公室內要求地面整潔,無明顯的鞋印、污跡、灰塵、紙屑、雜物。
3、教師辦公桌必須整潔,物品擺放務必整齊。除日常辦公用品外,其他物品不許擺于桌上。
4、作業架衛生干凈,無灰塵、雜物,作業本擺放整齊、有序。
5、要定期擦窗戶,窗上不能有明顯的污跡。
6、門要經常擦,不允許門上有灰塵,不允許有明顯擦洗痕跡。
7、墻面干凈,不允許出現蜘蛛網等臟物,有污跡要及時清洗。規章制度張貼要整齊有序。
目的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管理和職業危害因素的控制。
3
法律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3.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4《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3.5《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3.6《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
3013-2008)
4
職責
4.1安全科是職業健康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宣傳貫徹國家相關法規,制定職業衛生制度,組織識別有毒作業場所,檢查職業衛生管理情況,組織職業衛生作業場所監測,建立職業衛生健康檔案。
4.2財務科負責職業健康體檢、職業危害作業場所檢測、職業健康防護用品及設施以及其他防治費用的落實。
5
術語
5.1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2工作場所(workplace):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全部地點。
5.3職業病危害:是指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5.4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它職業有害因素。
5.4.1化學性因素:生產過程中產生,并存在于工作環境空氣中的化學物質,或較長時間懸浮在生產環境空氣中的固體微粒。如:甲醛、氰化物,滑石塵、電焊煙塵。
5.4.2物理性因素:高溫,低溫(冷庫作業),噪聲,振動,電離輻射(X射線),非電離輻射(電焊、氬弧焊時產生的紫外線)。
5.4.3生物性因素:指細菌、寄生蟲或病毒所引起的與職業有關的某些疾病。如畜產品加工工人的職業性炭疽,森林工作者的職業性森林腦炎等。
5.4.4其他有害因素:自然環境因素,環境污染因素等。
6
控制程序
6.1職業危害因素的識別
職業危害因素主要分為十類:粉塵類、放射性物質類、化學物質類、物質因素類、生物因素類、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病的危害因素、職業性腫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其他職業其他職業危害因素等。
安全科按上述十類危害因素組織對作業場所中所有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識別,確定職業危害因素。
6.2職業危害的防護
6.2.1新、改、擴項目職業衛生管理必須執行“三同時”原則。
6.2.2
在進行新、改、擴建項目時,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代替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熟知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
6.2.3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
6.2.4安全科負責確定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組織監督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分級管理。
6.2.5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包括:現有裝置、生產設施更新、改造、檢修的檢測;事故的檢測;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等建設項目竣工前后驗收的監測等。
6.2.6廠區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等。
6.2.7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或設備裝置應設置職業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標識,提高員工職業健康安全意識。
6.3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管理
6.3.1公司和從業人員簽定勞動合同時應當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
6.3.2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須組織其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
6.3.3定期組織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6.3.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及時安排其進行診斷,并暫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6.4作業場所管理
6.3.1加強對工藝設備的管理,對易產生泄漏的設備、管線、閥門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
6.3.2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6.3.3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設備,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6.3.4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由使用單位按要求定期檢查和校驗,并有記錄,保證設施隨時處于正常狀態。
6.3.5定期組織、聯系有資質的監測單位的對職業危害作業場所進行監測,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6.3.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職業危害項目申報。
7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市和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第三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責任區域,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的清洗保潔責任,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環境衛生清掃、清洗保潔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書面告知責任人。”
六、第四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負責城市道路及其相關設施和公共場所清掃、清洗保潔工作的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責任人必須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日清掃作業在6∶30時(冬季7∶30時,下同)前完成。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實行夜間清掃,白天保潔。
“(二)做好保潔工作,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污物和廢棄物。主要道路、重點地區、人行過街橋和公共場所的保潔工作應當從6∶30時至21∶00時。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潔工作從6∶30時至19∶00時。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時段。作業車輛不得違章調頭,造成交通阻塞。
“(四)城市道路實行機械清掃、沖刷和噴霧壓塵作業,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人行步道實行定期清洗作業。
“(五)清掃的垃圾、污物和廢棄物,必須及時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掃入綠地內和道路的雨水口內。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須及時清理,保持箱體和箱體周圍整潔。
“(七)城市道路上的遺撒物,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干凈。”
七、第五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在城市道路上進行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應當在不干擾居民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在夜間或者避開交通高峰時段。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由作業單位隨時清掃保潔,并在12小時內清運干凈。”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做好施工期間的壓塵和清掃保潔工作,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應當隨時清運。建設工程施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棄物棄料和圍擋清除干凈。”
九、第六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竣工后,清掃保潔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落實、監督執行。”
十、第七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清掃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業規范要求清掃保潔的,或者未按照環境衛生標準要求清掃保潔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及時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體整潔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體周圍嚴重臟亂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及時清除因作業產生的廢棄物、枝葉、泥土的,責令限期清理,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間壓塵和清掃保潔的,或者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未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刪去第八條。
此外,對個別文字及條款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2號令、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第一次修改、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修正后,重新。
”本┦諧鞘械纜泛凸?渤∷?肪澄郎?芾砣舾曬娑?
(1989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2號令
根據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二次修改
根據2002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13號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保持和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按照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市和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責任區域,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的清洗保潔責任,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環境衛生清掃、清洗保潔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六條負責城市道路及其相關設施和公共場所清掃、清洗保潔工作的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責任人必須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日清掃作業在6∶30時(冬季7∶30時,下同)前完成。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實行夜間清掃,白天保潔。
(二)做好保潔工作,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污物和廢棄物。主要道路、重點地區、人行過街橋和公共場所的保潔工作應當從6∶30時至21∶00時。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潔工作從6∶30時至19∶00時。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時段。作業車輛不得違章調頭,造成交通阻塞。
(四)城市道路實行機械清掃、沖刷和噴霧壓塵作業,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人行步道實行定期清洗作業。
(五)清掃的垃圾、污物和廢棄物,必須及時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掃入綠地內和道路的雨水口內。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須及時清理,保持箱體和箱體周圍整潔。
(七)城市道路上的遺撒物,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干凈。
第七條在城市道路上進行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應當在不干擾居民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在夜間或者避開交通高峰時段。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由作業單位隨時清掃保潔,并在12小時內清運干凈。
第八條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做好施工期間的壓塵和清掃保潔工作,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應當隨時清運。建設工程施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棄物棄料和圍擋清除干凈。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竣工后,清掃保潔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落實、監督執行。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清掃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業規范要求清掃保潔的,或者未按照環境衛生標準要求清掃保潔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
生活區保潔員負責生活區公共區域(包含生活區周邊5米范圍內的道路、綠化帶)內的保潔工作,保持生活區公共區域內的衛生整潔,保潔范圍內無垃圾、地面干凈、無塵土、無衛生死角等,做到每天打掃,隨時維護;
2、
生活區保潔員負責保持公共區域內所有樓梯扶手、窗臺、消防箱等表面無灰塵、光潔明亮,做到每天擦拭;
3、
生活區保潔員負責保持所有公共場所玻璃窗在視線內無灰塵、無蜘蛛網、印痕、做到每周擦拭;
4、
員工入住期間,應自覺維護本舍環境衛生,輪流打掃,確保全天候清潔、整齊、規范;
5、
室內清理的垃圾及時送到垃圾桶里,不準將室內垃圾隨便清掃、丟棄在走廊公共區域內;
6、
衛生監督統計工作是根據衛生統計學原理,對監管對象進行充分研究和分析,對所得出的數據進行收集、研究、整理、分析,為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參考。通過這樣的方式把統計學合理的融合于監督工作當中,能夠提高衛生監督機構管理水平,發揮衛生監督統計作用。衛生監督統計工作是政府行為,它的數據來源于基層衛生行政執法。衛生監督統計工作涉及到公共衛生安全保障,意義非常重大。因此,探討和提高統計工作質量是我國衛生監督機構的當前重點工作之一。
1衛生監督統計工作的重要作用
統計學是通過收集與整理研究數據,在數據處理過程中將龐大的數據信息中的無用信息剔除,得到有用信息。隨著衛生監督體制改革的深入,衛生監督部門已經初步實現網絡信息化,國家層面也建立了獨立的信息系統。通過衛生監督統計工作,衛生監督部門能夠針對監管對象的狀況和日常監督工作等方面收集龐大的數據,通過微機分析處理并進行總體評價,充分發揮衛生統計信息的職能,為規劃的制定、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等提供有效的參考。然而,由于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基層衛生監督機構的發展也遇到很多問題,衛生監督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也受到嚴重的影響。因此,作為一項有實際意義的工作,衛生監督統計工作應該得到各級衛生監督機構的重視,并加以支持,從而不斷提升統計工作質量。
2如何提升衛生監督統計工作
第一,在統計崗位上,要配置合資質的統計人員。首先,統計人員在思想品德方面必須符合國家《統計法》的要求,保障衛生監督統計工作合法。其次對統計工作人員的資質也要有一定的要求,在確保統計工作的合法性的前提下,由專管負責人管理相應范圍的統計工作。聘用的統計人員必須具有專業素質,取得統計專業技術職稱或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才能上崗工作。第二,提高數字化、信息化進程,全面實施統計工作的網絡化管理。近幾年來隨著計算機的廣泛應用,數字化信息技術已經普遍的應用于各個領域。該技術能夠極大地提高了衛生監督統計的工作效率,提高了統計工作的準確性與精確程度。衛生監督系統應當建立具體的統計系統或功能,構建數字化信息化的管理體系,并通過這個體系提高衛生監督統計工作的質量。在衛生監督統計系統中,應給予報表填報或報告編寫人員一定權限,在數據填報、采集以及分析方面能夠共享體系中的數據庫,為統計工作提供便利。第三,要建立健全的統計制度。為了保證統計工作質量,必須要建立一個健全的統計制度。健全的統計制度,同時又是衛生監督統計工作的重要保障。國家相關部門十分重視信息時代下的衛生監督統計工作,專項成立了衛生監督信息管理平臺。信息管理平臺能夠更好地推進衛生監督統計工作的管理,通過建立健全衛生監督系統的統計制度,理清衛生監督機構的現有職能,制定填報規則程序,同時能夠規范各地區的衛生監督統計工作,使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的質量大大提升。第四,定期對衛生監督統計工作的質量進行綜合評估,才能保證衛生監督統計工作的質量。衛生監督統計工作非常復雜和繁瑣,基層人員承受巨大的工作量。在長期的統計工作過程中,工作人員難免會出現疏忽,這就需要對統計工作進行監督。在工作整理匯總之后對統計表格采取抽樣調查,并對統計人員的工作進行評估。第五,多給予統計工作成果的認定。統計工作的目的就是通過數據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分析,形成各種各樣的信息和咨詢意見,為各級黨政領導進行決策和廣大社會公眾服務,盡量滿足社會各界對統計信息的需求。衛生監督機構可以讓統計人員多做一些專題分析,并在單位各級會議上進行討論和分析。這除了讓決策層或全單位人員掌握單位和其他各方面的工作情況,也是對統計人員工作成效的認可。第六,統計工作報告必須要嚴格按照規范進行公布。統計資料是國家和社會的重要信息資源,是統計活動的直接成果。統計工作的統一性,在統計資料方面的體現就是統計資料的統一管理和公布。統計工作報告作為統計工作的成果,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公布,防止數出多門。這不僅可以提高統計信息的透明度,還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3結語
綜上所述,衛生監督統計工作是衛生監督機構做好各項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提高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管理水平勢在必行。衛生監督統計工作做得好,將有效促進衛生行政執法事業的發展。反之,不僅影響工作開展,也會影響政府、行業的公信力。因此,衛生監督機構必須在統計人員、制度、日常運作和管理上狠下工夫,以此來提升衛生監督統計工作管理的質量,為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保駕護航。
第三條本鎮范圍內二次供水及其衛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鎮公用事業服務中心是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鎮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鎮的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或本市的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設施必須按設計進行施工,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相連接。
二次供水設施與水接觸的材質、涂料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清洗、消毒和調試。房屋竣工驗收時,應當包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竣工驗收。
二次供水設施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驗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方可使用。
第七條房屋管理單位、房屋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定專人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具體管理;
(二)保證使用的各種凈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每季度對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檔案;
(四)對凈水設施視凈水效果及時更換或者維護;
(五)配合衛生防疫機構抽檢水樣;
(六)保持設施周圍環境清潔;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對水箱加蓋、加鎖。
第八條房屋管理單位對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清洗消毒人員),應每年組織一次健康檢查,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健康合格證。
清洗消毒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的,方可上崗。
發現清洗消毒人員患有傳染病或者屬健康帶菌者,應當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第九條衛生防疫機構(或自來水公司)每半年應當對二次供水的水質檢測一次。
第十條禁止任何人毀壞二次供水設施以及其他有關設施、設備。禁止任何人進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質的行為。
第二條(定義)
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全民參與的群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原則)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
第五條(各級政府職責)
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愛國衛生宣傳)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愛國衛生的宣傳工作。
第七條(愛衛會機構)
市和區、縣、鄉鎮(街道)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各級愛衛會下設辦公室。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日常工作。
第八條(愛衛會職責)
各級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檢查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職責;
(四)組織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五)表彰獎勵愛國衛生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愛衛辦職責)
各級愛衛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愛衛會的決議并組織貫徹實施;
(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落實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三)開展愛國衛生監督、檢查評比和效果評價;
(四)總結交流愛國衛生工作;
(五)進行愛國衛生工作的宣傳;
(六)開展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工作;
(七)執行愛衛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單位愛衛機構、人員設置)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及其他組織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設立愛國衛生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工作人員,并在所在地愛衛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工作制度)
每年4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愛國衛生月重點解決社會衛生的突出問題。
提倡和推行建立衛生勞動日制度,每月最后一個星期六為本市衛生勞動日。
第十二條(城區愛國衛生)
各區、縣、街道、縣(區)屬鎮應當按照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和等級衛生街道(鎮)標準,設置和完善衛生基礎設施,健全、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并按期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衛生指標。
第十三條(農村愛國衛生)
鄉(鎮)、村應當結合鄉(鎮)、村建設規劃,組織開展安全衛生供水、衛生廁所修建和環境衛生建設。
第十四條(單位愛國衛生)
各單位應當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計劃,健全、落實衛生制度,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有關衛生標準。
第十五條(健康教育)
各單位應當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宣傳科學衛生保健知識。
學校應當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教學計劃開設健康教育課,幼兒園應當對幼兒進行衛生保健常識教育。
第十六條(除四害)
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消滅老鼠、蒼蠅、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場所的活動,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以下。
第十七條(個人社會衛生規范)
個人應當遵守下列社會衛生規范: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亂扔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
(四)不從事其他有礙社會衛生的行為。
第十八條(監督隊伍及其職責)
市和區、縣愛衛會可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的職責是:
(一)對所管理范圍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受同級愛衛會委托,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執法規范)
愛國衛生監督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執法標志,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表彰獎勵)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愛衛會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榮譽稱號的取消)
對已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經查實有弄虛作假或者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愛衛會或者上級愛衛會取消其愛國衛生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處罰)
在愛國衛生監督檢查中,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條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按國家和本市的法規、規章進行處罰;有關部門未處理的,區、縣以上愛衛辦有權建議該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妨礙執法處理)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